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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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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要点范文第1篇

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依据的前提是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目前这一问题只是在《独立审计准则》中提到,但《独立审计准则》属于行业准则,法律效力低,且在实际诉讼时,律师、法官往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和行业准则不甚熟悉,对审计固有的局限性不够理解,导致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对注册会计师不利。笔者认为,应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护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而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作出合理保证,而非百分之百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只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应承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工作粗疏,不能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明显的、重大的错误或舞弊等违法行为,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根据该会计报表信息决策者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问题,注册会计师与法律界的认识不一致。法律界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与实际不符,就是不真实的审计报告。这是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一种苛求。我们要通过与法律界的交流和沟通,通过宣传《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使他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抽样审计,即使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也很难保证其出具的报告与实际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只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围、依据以及实施的程序的真实合法性,并不代表被审计会计报表的全部事项都是真实的与合法的,法律界不能将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注册会计师。这一问题说明,应当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或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在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同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作出定义,明确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程序和法定的鉴定机构,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和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起到惩戒或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目前,由于没有这样的法定鉴定机构和操作程序,因而往往会出现司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判罚过重的倾向,如有的地区司法部门甚至在案件没有定论以前,就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拘留;对“皮包公司”追究责任时,只追究为其验资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追究虚假出资者或银行为验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责任;一些公司的改制或购并,有关部门先定下调子,要求注册会计师按定下的调子出报告,但一旦发生法律责任,只追究注册会计师报告失实的责任,等等。这种情况对于会计市场的发育是十分不利的。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是一种特殊案件,这里面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专业技术和审计理论问题,司法部门应充分听取专业组织或专业人员的意见,正确界定法律责任。所以,追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应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和法定程序。我以为,其要点可以是:

1.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依法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及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界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界定结论进行处理。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的界定结论有异议,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审计报告的要点范文第2篇

一、期后事项概念的变化及影响

原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新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新旧准则对期后事项含义的变化较为明显。

首先,新准则延长了期后事项的审计时间,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根据两个准则关于期后事项的定义可知,原准则定义的期后事项只涉及两个时段,即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为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发生的事项为第二时段期后事项。而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期后事项涉及三个时段,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和原准则相同,第二时段期后事项是指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发现的事实,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是指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发现的事实。可见,由于新准则中增加了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意味着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还应该关注有关的期后事项,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这说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可能延长至财务报表公布后。虽然从原准则第18条“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准则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公布日后关注有关事项,但新准则是从概念层面上扩大了审计责任的时间范围。从概念上强调对期后事项的审计责任,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关注力度,更加有利于在今后的审计程序中发现相关问题、降低审计风险。但同时也应认识到,从时间上看,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责任在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公布后还未终止,而对于具体的终止时间新准则仍未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新准则对期后事项的定义更模糊,导致在期后事项的归属问题方面可能产生争议。新准则对期后事项概念的描述除在段上作出了变化外,从字面上看还存在“发生”与“发现”的不同。原准则用“发生”一词可以理解为只有第二时段发生的事项才属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范畴;而新准则用“发现”一词则可以理解为只要在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不论何时发生的事项都属于第二或第三时段期后事项的范畴,这既包括审计报告日后发生且发现的事项,也包括以前发生的在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项,甚至此时发现在被审计年度发生的事项也属于这一时段的期后事项。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2007年3月20日公布,审计报告日为2007年3月5日。假定注册会计师于2007年3月25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报表中隐瞒了一笔重大的广告费用,该广告费用已于2006年12月份支付。针对该事项,在原准则规定下不属于期后事项,因为该事项不是在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3月20日间发生的;而在新准则下应属于第二时段的期后事项,因为这属于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3月20日这段时间发现的事实。再假设该事项于2007年3月20日以后才发现,则就属于第三时段的期后事项。这一原本属于所审计年度发生的事项,在外勤审计工作期间(2007年3月5日之前)就应该有效发现,本质上不应该属于期后事项,但根据期后事项的概念又可以认为是期后事项。这样的事项是否属于期后事项,似乎难以判断。审计人员为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愿意将其归属到期后事项的范畴,以弥补审计工作的失误;但被审计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意将这样的事项归属到期后事项的范畴。由于新准则对期后事项的定义更加宽泛,由此会导致审计双方发生争议。

二、准则体系总体内容的变化及影响

新准则的总体内容与体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总体而言,新准则体系更完整,内容更全面、细化和具体,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对审计实务的指导性更强。

新准则中增加了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期后事项审计的规定,使有关这一特殊情况的审计事项有规可循,为此方面的审计实务提供了操作的要求和依据。原准则第二章是一般原则,第三章规定了审计程序,实质上是对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识别程序,第三章专门对审计报告影响的规定、对各时段期后事项进行了规范。新准则从期后事项的时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要求,第二章是针对第一时段期后事项的要求,详细提出了主动识别此时段期后事项的责任要求及相应的识别程序,无需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作出专门规定。第三章针对第二时段的期后事项,分别说明了审计责任、知悉后应采取的措施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针对各情况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即从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管理层未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未提交及管理层未修改财务报表且审计报告已提交三个方面,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四章针对第三时段的期后事项,也分别说明了审计责任和知悉后应采取的措施,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相对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如针对第二时段的期后事项,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已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如果财务报表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询的法律意见”。再如,针对第三时段的期后事项,规定“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如果管理层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又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治理层;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询的法律意见。如果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且能在下一期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财务报表,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准则所作如上变化使准则体系更完整,内容更全面、细化和具体,要求更明确,审计人员可以对照各时段期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实务操作,增强了对审计实务的指导性。

审计报告的要点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镇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审计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维护财经法纪,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管理,推进廉政建设,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年审计署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委镇政府内设办公室及群众团体、镇属机关行政单位、镇属事业单位、镇组建单位和镇属企业单位、镇占控制地位或主导地位联营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镇政府、镇属企业(包括镇占控制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为其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企业和主要经费由镇财政供给的非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我镇内部审计机构是*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内审组),负责对本镇及下属单位、部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梁暖光同志担任组长,姚灿光、陆奕彪、王永权、李谢权同志担任副组长,镇纪检监察办、组织人事办、党政办、农业办、财政分局和会计核算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锦浩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与审计。

第四条内审组以国家、省制定的各项法律、财经法规和政策、我市制定的有关财政财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我镇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镇政府和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有关经营管理的方针、计划和目标为依据,依法对我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内审组行使审计职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条内审组在业务上接受市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内审组应构建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架构,配备符合内部审计工作技术要求的专兼职人员。当专职人员力量不足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镇属单位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尚的职业道德;

2、良好的业务素质;

3、丰富的管理经验;

4、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由镇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三章审计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对镇委、镇政府内设办公室及群团组织、镇属机关行政单位、镇属事业单位、镇组建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对镇属企业单位、镇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镇属企业(包括镇占控制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为其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企业或主要经费由镇财政供给的非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对镇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及基建管理的情况实行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

第十五条对上级部门或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行政管理的各项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成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镇属企业的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效益审计,并对其各项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的效益进行评价,促进其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根据镇委、镇政府安排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含派出机构)、镇属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配合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专案审计,协助查处各项违法违纪行为,协助解决群众问题。

第十九条根据镇委、镇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特殊任务,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村级、组级单位或有关的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条完成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监督职权

第二十一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内审组和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勘察现场实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抵触、妨碍和干扰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若审计建议和意见的执行落实涉及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在审计工作中查出的贪污、挪用公款和财物,隐瞒利润或承包款,截留应上缴款项,设置小钱柜或账外账,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经营不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和集体资产流失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内审组要及时向镇政府如实反映情况,由镇政府对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删改、撕毁会计凭证账表以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内审组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存在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或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对拒不改正或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内审组可以报请镇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镇政府制定印发的有关财政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收费文件,每年经镇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等文件,同时抄送一份给内审组,为其开展审计提供依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整改四个阶段。对特殊的审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准备阶段

1、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镇委、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根据镇委、镇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及其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项目。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内容、方式、起止时间和负责人,并据此下达审计通知书。

3、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大纲,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将该审计项目具体分解若干分项目,确定每个分项目的审计要点、进度、审计方法等。

第三十条实施阶段

1、发审计通知

内审组实行就地审计时,应根据审计工作项目大纲确定的事项于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发出审计通知书。实行送达审计时,要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报送时间期限等。

2、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审计人员应事先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到达被审计单位后,要听取该单位对生产、经营、管理、效益及与审计工作项目有关情况的全面介绍,必要时可到相关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执行财经制度方面的情况,将主要情况填入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

3、调查审计内容所涉及到的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查阅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资料,询问及实地考察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状况,填制内控制度调查表,或绘制内控制度流程图,测试其处理程序、相互关系、职责分工等关键控制点是否符合管理要求,执行是否有效,并将薄弱环节作为审计重点。

4、修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进一步明确审计要点、进度、审计方法、人员分工、分项目负责人等。各分项目负责人还可以制定分项目作业计划。

5、检查取证

按照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的各分项目审计内容,检查有关的票据、凭证、账簿、报表,盘点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询问,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还可到工地、现场进行调查。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必须取得详细、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包括对有关原始资料的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相,同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等。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情况和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

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证据,应进行整理、归类并分析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材料不完整、证据手续不齐备的要予以补齐。要根据国家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价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进行上述整理分析后,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撰写审计报告的依据,也是对审计工作记录和证据进行系统归类的详细说明。审计工作底稿要一事一稿;审计工作事实有依据,并附有必要的审计证据;对问题要揭示其性质和程度;要有分析意见和建议;要经审计项目负责人核签。

第三十一条报告阶段

审计实施完成以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

1、起草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组负责起草。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概要、审计范围、内容、发现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定性要准确,意见与建议要切实可行。

2、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以后,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内审组,逾期没有函复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的,内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就异议进行沟通,若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如实将双方意见上报镇财经领导小组。

3、向镇委、镇政府汇报审计情况

内审组将相关的审计情况向镇委、镇政府汇报,并征求相关的审计意见。有关的审计意见应作为内审组作出审计决定的参考及决策依据。

4、审定审计报告

内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后,作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并提交镇委、镇政府审定。

5、作出审计决定

内审组根据镇委、镇政府审定的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需要依法处理的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正式作出审计决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镇委、镇政府另行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由镇委、镇政府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被审计单位接到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内审组申请复审。内审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复审期内,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二条整改阶段

1、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内审组报告执行结果。内审组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2、内审组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上报镇委、镇政府。

3、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送相关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报告的要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层央行 内控审计 评价标准

近年来。基层央行认真践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始终将内控审计贯穿于内控机制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双重职能,为构建内控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央行内控审计毕竟属于较新领域,理论准备和经验总结尚属不足,对于内控审计这项涉及面广、内容多、系统性较强、要求高的工作,已成为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基层央行内控审计的现状

基层央行自2007年开展内控审计试点以来,现已全面铺开,力度也越来越大。当前,基层央行在深化内控审计过程中,以内控管理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主线,扎实、有效地组织实施,其现状如下:

(一)突出审计重点

一是细化审计内容。按照总行的审计方案,对每一个检查部门按照内控五要素,将各类规章制度中体现内控管理要求的内容作为审计要点,形成操作指南和检查情况一览表,细化审计内容,增强审计操作性。二是突出审计重点。根据审计内容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和所引发的风险大小,将审计内容分为重点、次重点和一般三类,突显重点。注重对高风险部门,如会计、国库等部门,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效。

(二)注重调查分析

一是认真开展调查问卷。结合基层实际,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现场审计前,发挥集体智慧,集中讨论调查问卷,提高调查问卷质量。二是注重审计分析。审计过程中,充分关注风险与风险控制状况分析、法规制度与实际操作存在的矛盾等,注意与审计对象探讨改进内部控制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审计成果的利用和转化。通过审计分析,从内部控制层面的高度,提出建设性和现实性的建议,充分发挥内审建设性作用。

(三)探索定量评价方式

一是明确评价思路。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分析来判断不同部门按内控五要素细化的审计内容所对应的控制措施的完成程度,汇总得出五要素的得分,从而得出不同部门的内控评分,最终实现整体内控评价。二是设定标准分值。设定每个部门内控五要素所包含的每个内控项目为标准10分,汇总每个项目的评分得出部门评分,再依据所包含的内控项目数量转化为百分制。三是统一量化方式。将控制措施的完成程度统一分为100%、75%、50%、25%、0%五类,并对分类提供详细的说明,供判断参考,增强了评价客观性。

二、进一步完善内控审计的方法与对策

基层央行内控审计由于时间短、经验不足,仍然存在评价标准未统一、审计报告方式未明确、内控环境等软控制审计方式有限等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一)提高内控审计的权威性

当前,基层央行内审部门正处于转型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完善内控审计既是推动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的主要标准。为更好地发挥内控审计的作用,建议将内控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常规的审计类型,提高内控审计的权威性,明确与履职和离任审计并重,增强审计报告的重视程度。

(二)突出内控环境评价

在现行的内控审计中,主要采取调查问卷和询问两种方式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审计评价,但内部控制环境属于软控制范畴,基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主观性,而软控制的评价更具有主观性,所以需要通过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完善调查问卷的内容和方法,增强评价的客观性。特别要注重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制订不同的调查问卷和询问题纲,且调查问卷采用现场作答的方式,避免问卷产生雷同,保证其真实性。

(三)科学撰写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内控审计报告主要包括总体评价、主要内控缺陷和不足及对策建议三部分,以下方面值得借鉴:将审计的问题以表格形式分别归为健全性缺陷、合理性缺陷、遵循性缺陷三个方面,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并计算出各个缺陷的比例,以图表的形式在审计报告总体评价部分反映,作为综合分析和评价的依据。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细小的问题仅归类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对重大的内控缺陷采用专项审计中问题报告的形成,进行详细说明,并列出违反的法规依据。提出的建议应该针对管理层面,从内部控制角度,充分发挥内控审计的服务职能。

(四)设计标准的定量评价标准

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过程中,需要摒弃预先赋预项目分值的方法,借助数学和统计学中的权数等工具,动态分配评价项目分值。在实施评价时,规范定性评价语言,定义评价结论数列并确定评价语言与数列之间的对应关系,实现定性评价向定量的转化。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定量转化的级别越多,评价的准确性越高,但评价的成本也随之增大,评价的难度也相应增大。可以预想设定五级时,成本和效果达到均衡,按照这个思路来设计。

(五)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审计报告的要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 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属于企业的内部审计,其实施目的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为了能够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其纠正效果而进行的检查。在在实际审计过程中,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内部审计的地位和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审计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往往不能引起被审单位的足够重视,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另一方面部分单位领导及内审负责人没有对后续审计的重要性认识清楚,因而大部分都不实施后续审计,有一些实施实施后续审计的企业,在对其工作范围和程序进行审计的时候,主观随意性比较强。笔者认为,想要对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进行维持,想要对审计报告的严肃性进行保证,想要把审计意见的落实进行确保,内部审计就应该着力开展后续审计,强化审计监督效果。

一、后续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为了审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报告中所揭示出来的问题以及偏差,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及时性以及合理性进行评价,那么这些都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一)后续审计有利于帮助高级管理层完成组织职能,维护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实施后续审计,可以促使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在被审计单位得到正确采纳和落实,使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实现,体现内部审计在组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后续审计可以保持审计监督的连续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对于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增强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后续审计有利于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审计质量控制需要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建立后续审计制度、跟踪审计意见、决定和建议的落实以及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的责任制度等,并确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后续审计是内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程序,是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审计机构制度建设和风险预警、确保审计程序的完整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后续审计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后续审计既是对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及整改的可行性进行验证,也是对审计人员沟通、专业判断能力的一次检阅。同时,后续审计结果也是对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实行绩效考评的有效依据,有助于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帮助审计人员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质量水平。

二、后续审计过程中所要注意的关键环节

(一)对后续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实施方案进行编制

在后续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项基本因素:审计决定以及建议的重要性;对纠正措施的所需时间以及成本进行落实;纠正措施所具有的可行性以及复杂性;纠正措施一旦失败,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以及时间安排等。另外还要把后续审计直接列入到年度工作要点之中,或者是列入到项目审计计划中。

(二)对后续审计的项目以及内容进行确定

首先需要对原有审计决定以及建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一些其他的因素如果出现了变化,那么原有审计决定可行性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就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修订。同时应根据审计事项的性质及风险大小来确定后续审计的范围。

(三)对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认真进行分析

后续审计工作的开展,采用的主要方法就是分析问题、探究原因,同时这也是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的基础。

其中,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以下几点;被审计单位已经针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采取了纠正措施,那么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设计程序、后续审计时间以及审计人员进行安排的时候,就要根据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纠正措施及其纠正效果,有针对性的进行;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人员存在一定的分析,这个时候首先要和被审计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就是找到产生分歧的原因并解决分歧,之后再对相应的后续审计方案进行确定;被审计单位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想要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承担,不想再对揭示的问题进行解决,那么这个时候审计人员就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适当管理层。

(四)后续审计实施阶段注重审计技巧的灵活运用

首先,对已经整改问题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其次,对内控方面存在问题,进行现场数据追踪和实地检查记录资料等方法,检查措施是否到位;最后,对落实有困难的问题,采用座谈或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并通过充分交流获得其支持和帮助,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做好测试评估,编制好后续审计工作底稿

后续审计中,应对已采取的各项措施应进行评估,对控制风险重新进行评估。首先,对已经整改问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其次,对于还没有整改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并找到原因,督促有关人员尽快整改。如果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被审计单位仍然没有把问题整改到位,那么就要将此作为是后续审计的重点。如果是被审计单位故意不进行整改,那么就要在进行审计意见交换的时候,督促其整改,并把整改责任落实到位;如果是因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对问题没有整改到位,那么可以在对问题进行说明之后,对整改方案进行修改,提高其实用性;最后,被审计单位以审计回复的形式产生的书面记录、对于整改问题的重要问题、各项检查取证资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复印、记录等资料,都要进行收集归档保存,以作为后续审计的资料。

(六)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对后续审计报告进行提高的提交的目的是,可以让高层管理者对被审计单位整改之后的现状,还有重新评估的风险程序进行深入的了解,提高审计结果的透明度,明确审计责任,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后续审计中的审计发现、风险重估结果、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都应该列示在后续审计报告中。

参考文献:

审计报告的要点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基本框架;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成本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后,日本也和美国一样接连发生了许多丧失证券市场信誉的财务舞弊案件,如2004年10月日本西武铁路公司的有价证券报告多年隐瞒股东真实状况的案件。美国于2002年颁布的SOX法案中提出的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在日本引起了极大的重视,2005年1月日本金融厅企业会计审议会下设了内部控制分会,开始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在该项准则制定期间,支持该项准则的《金融工具交易法》也开始制定,并于2006年6月颁布。《金融工具交易法》第24条中规定:提交有价证券报告的上市企业及其他政令要求的企业。为了确保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它信息的适当性,企业管理者应当构建、调整并自行评价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状况,必须在每个营业年度提交有价证券报告时的同时提交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并且内部控制报告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为了给执行内部控制报告规定提供更详细的实务指南,企业会计审议会在金融工具交易法公布后又开始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的制定工作,并最终于2007年2月15日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以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的制定(意见书)》(简称“内部控制报告准则”)。该准则提供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审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要求于2008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营业年度起实施。

日本与我国一样,也是在美国颁布SOX法案后,参考美国的COSO整体框架和内部控制报告制度来制定适合本国的内部控制报告准则。从这一点看,日本准则制定的思路和内容规定会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目的是整理介绍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的基本构成和内容规定,归纳日本准则相对于美国的特点。以及日本在规避美国内部控制报告执行成本过高问题上的对策,为建立我国内部控制报告准则提供参考。

二、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的构成与其制定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分为《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和《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两个层次。实施准则是对上一个层次准则的解释和补充说明,除了个别细节部分实施准则对准则略有追加和变更外,基本内容与准则保持一致。准则和实施准则分别由“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和“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叙述了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相当于美国COSO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第二部分叙述了管理者如何对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的规定;第三部分叙述了注册会计师如何对管理者所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进行审计的规定。

内部控制报告准则由上述三部分构成,是日本准则的特点之一。美国没有制定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具体准则,其内部控制实务是依据PCAOB(Pablic CompanyAccounting Overslght Board,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审计准则来进行,结果给企业造成了过高的内部控制评价成本。为了降低这种成本,日本在该准则中规定了由企业管理者本身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和报告的部分。另外。该准则还将COSO整体框架也囊括其中。关于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在日本有意见认为它不应该包括在由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的准则当中,作为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和管理机关,企业会计审议会仅制定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价及其审计的准则就够了。可是,由于此前日本没有类似COSO整体框架的内部控制概念框架,所以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部分作为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准则的前提编入其中。

日本在制定内部控制报告准则过程中,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有三点,即“国际对应”、“最新”、“国内”。所谓“国际对应”就是要与国际协调。因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企业必须采用能够被世界认可和接受的准则。所谓“最新”就是要跟上时代的变化。内部控制报告准则要能够适应现代企业环境,应对新情况。所谓“国内”就是要符合本国国情。因为不同的国家在制度、环境、文化、管理者的姿态等方面会有所不同,不符合本国国情的准则不会实现预期的效果。这三点基本指导思想在下文将要介绍的各部分准则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三、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

“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部分,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基本要素、内部控制的限制、相关人员的职能与责任。鉴于美国COSO整体框架被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现实。为了与“国际对应”,日本基本上接受了COSO报告的想法。同时,由于在日本的股份制企业中监事或审计委员会长期以来是担任监督职能的重要机构,在引入内部控制概念时有必要强调监事或审计委员所拥有的调查资产状况的权利和地位,强调资产的取得、使用及处置要在正当的手续和批准下进行。出于这种“国内”的考虑,日本对于内部控制的目标,在COSO报告的三个目标之外增加了“资产的保全”。为了“最新”,日本在COSO报告的五个基本要素之外。又增加了“IT对应”。因为与1992年COSO报告公布的当时相比,围绕企业的IT技术及其应用发生了飞跃性的变化。

依据上述指导思想,日本对内部控制作了如下的定义:“内部控制。一般是指为合理保证实现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相关法律等的遵守以及资产的保全四个目标,而被纳入经营活动之中并由组织内部所有人员来实施的过程,它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监视活动)以及IT(信息技术)应对六项基本要素构成。”该定义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四个目标和六项基本要素,除“资产的保全”和“IT(信息技术)应对”外,其他目标和基本要素的解释都与COSO报告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所谓资产的保全,是指资产取得、使用及处置应当在正当的手续及批准下进行,以实现资产的保全。组织的经营活动需要拥有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被不正当目的或错误地取得、使用或者处置,有可能会对组织的财产和社会信用产生重大损害和影响。因此,对于出资者等提供给组织的财产。管理者负有保全的责任。而IT应对是指IT环境的应对与

IT的使用和控制。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一方面对于近年来IT的飞跃发展及其在社会和市场中广泛渗透的新环境,有必要预先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来进行应对;另一方面,对于组织内高度采用IT的信息系统,也有必要预先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有效且高效地使用IT以确保内部控制其他基本要素更有效地发挥功能。

另外,在本部分中与COSO报告还有一点不同的是,日本的基本框架中没有提及注册会计师、立法和监管者、财务分析师等外部人员的职能和责任。

四、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

“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部分,规定了由管理者本身进行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意义、范围、方法以及应该在内部控制报告上列示的项目。这里的所谓“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指以确保财务报告可靠性为目的的内部控制。

该部分明确指出,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是公司的管理者,评价的意义在于确保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评价的时点为期末日。管理者应当依据一般公认的内部控制评价准则,自行评价其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并向外部报告其评价结果。内部控制有效是指该内部控制依据适当的内部控制框架构建和运行,不存在重要缺陷。所谓重要缺陷,是指很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的内部控制的不完备。

对于财务报表上列示和披露的项目、企业的经营项目、形成财务报告基础的交易或事项、主要业务流程等的事项,应当根据其在金额和性质上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合理的评价范围。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原则上要求在合并财务报告基础上进行,委托外部业务的内部控制也应该包括在评价范围之内。但是,对于缺乏重要性的会计科目和缺乏重要性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等,则没有必要将其作为评价对象。

在评价方法上。应当首先对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然后再对有关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全公司性内部控制的构建和运行状况、以及该状况对有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产生影响的程度进行的评价。在进行这种评价时,管理者一方面要充分评价组织内外发生的风险,同时还要充分探讨对财务报告整体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例如,全公司性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关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等的经营判断、管理层的决策过程等,都属于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有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管理者根据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在对属于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的业务流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重要影响的控制要点并对在该要点上内部控制基本要素是否发挥作用所进行的评价。如果评价结果表明与控制要点等有关的不完备很有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那么必须将该内部控制认定为存在重要缺陷。

内部控制的不完备分为“不完备”和“重要缺陷”两类,有必要及时认定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对于已经发现的重要缺陷,如果在期末日之前已经得到纠正,可以认定其内部控制为有效。如果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因为不得已的事由导致对内部控制的一部分不能实施充分的评价手续,例如因在期末日前不久收购其他企业而对该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能实施充分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在充分掌握该事由对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的基础上,将该未能实施评价手续的部分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

管理者应当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反映对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报告中应该记载的项目包括关于内部控制构建和运行的事项、评价范围、评价时点、评价手续、评价结论、附注事项。内部控制报告的评价结论分为以下四种:1.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2.虽然评价手续的一部分未能实施,但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3.存在重要缺陷,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为非有效;4.因未能实施重要的评价手续,不发表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结论。附注事项中应包括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产生重要影响的日后事项以及期末日后对重要缺陷实施的纠正措施等。

五、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

“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部分,规定了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目的、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列示的项目。

由管理者编制的内部控制报告是否依据了一般公认的内部控制评价准则,是否在所有控制要点上都适当地表明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外部审计人员要根据自身取得的审计证据对其评价结论进行判断。内部控制报告审计的目的就是由外部审计人员来判断内部控制报告中的评价结论是否适当。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考虑到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有时可以在两种审计之间相互利用,原则上要求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是承担该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同一审计人员,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与财务报表审计一并进行。这里的所说的同一审计人员不仅指同一审计事务所,并且要求是同一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拟订审计计划;2.审核评价范围的合理性;3.审核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4.审核有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评价;5.报告与纠正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等;6.反映舞弊等事项;7.与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的合作;8.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其中,要求在审核评价范围的合理性时。如果管理者因不得已事由对内部控制的一部分未能实施充分的评价手续而将该部分除外编制内部控制报告,那么审计人员特别要对将该部分除外的合理性以及除外部分对财务报表审计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的审核。在报告与纠正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方面,审计人员应当向管理者报告发现的重要缺陷并要求其改正,并且还应当对该重要缺陷的改正状况及时进行审核。发现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也必须向适当的人员报告。审计人员不仅要向管理者,还必须向董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舞弊时,也应当向管理者、董事会以及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要求其采取适当措施,同时还必须审核该事实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影响的程度。审计人员在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时,必须斟酌该审计人员所做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的重要性和该审计人员的可靠性程度,评价该审计人员所实施的审计是否适当,决定利用其审计结果的程度与方法。审计人员还必须对作为内部控制基本要素监督的一部分企业内部审计的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利用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程度。

审计人员应通过编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来表明其判断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一并编制。审计意见区分为无限定适当意见、附有除外事项的有限定适当意见、不适当意见、不表示意见四种。

六、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在降低执行成本方面的对策

前面已经提到,日本内部控制报告准则是在参考美国COSO整体框架以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等的

基础上制定的。但是,日本没有采取完全照搬的方式,而是充分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教训,考虑了本国的国情,最终形成的准则在构成和内容规定方面与美国的相关规范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从~方面看是遵循“国际对应”、“最新”、“国内”三点指导思想的结果,但从其最终目的看,其中的若干特点其实是为了降低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的执行成本的对策。

在美国,由于没有制定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实务依据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来进行,结果给企业造成了过高的成本。起初日本企业界曾担心会不会像美国一样,在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抽样检查,编制大量的书面文件。对此,日本的内部控制报告准则虽然采用了与美国同样的框架,但是在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手续等的规定上,更多地考虑到为企业管理者和外部审计人员减少成本。其在准则规定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可归纳如下几点。

1.运用了自上而下重视风险的方法。在前面的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部分已经介绍,采用这种方法,管理者首先在合并财务报告基础上对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然后再根据对全公司性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着眼于与有关财务报告重大虚假记载相关联的风险,只在必要的范围内对有关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从而可以减少评价范围,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2.减少了对内部控制不完备的分类。由于在美国对内部控制的不完备区分为重要缺陷(material weakness)、重大不完备(sIgnlflcant defIc~ency)和轻微不完备(Deficiency),存在评价手续过干复杂的指责,对此,日本准则在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部分中根据对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的可能性大小,将内部控制的不完备区分为“重要缺陷”和“不完备”两类。日本有意简化,方便企业操作。

3.没有采用直接报告业务的做法。日本准则在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部分中规定的审计,是对管理者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的审计,也就是为审核管理者所做的评价结论而实施审计手续和取得审计证据。没有采用美国那种直接报告业务的做法。日本不采用直接报告法的目的是为了讲究效率,避免高成本。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将管理者的评价手续描述一下就行,也不是说只要证明管理者确实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就行。审计人员为了验证管理者所做的评价结论,有时需要在确认管理者的评价手续外,还要亲自直接收集审计证据进行检验。因此,审计人员为了充分验证管理者的评价结论,实际上有可能需要与采用直接报告法同样细致的手续。也正因为这一点,有的审计人员预测认为,这种规定未必能减轻成本,实际上会与采用直接报告法结果一样。这种做法的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于通过审计实务进一步观察。

4.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一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一并编制。这种做法除了便于内部控制审计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和财务报表审计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在两种审计中相互使用外,也为了提高内部控制审计效果和效率。出于同样的目的,日本准则还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与监事或内部审计人员等监督部门之间进行适当的合作,根据需要适当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

[主要参考文献]

[1]日本金融厅企业会计审议会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以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的制定(意见书),2007-2-15

[2]八田进二.都正二等内部控制报告准则厦实施准则的要点[J]企业会计,2007(4)

[3]桥本尚.准则及实施准则的思路与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J]企业会计,2007(5)

审计报告的要点范文第7篇

一、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和衡量标准

1.审计质量的影响要素

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一是外部因素。影响审计质量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控制水平、法律法规、企业治理、审计市场结构形态、客户的特点等。二是内部因素。影响审计质量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审计任期、审计的独立性、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本文主要研究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2.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

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主要包括:(1)审计独立性标准。独立性是衡量审计质量的重要标准,独立性主要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人员的一种思想境界,不能发挥很好的衡量作用,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指审计人员在第三者看来和被审计单位相互独立,只要两者没有完全独立,则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一定要相互,这样才有可能作出可靠的、可信度较高并且具有权威性的审计报告。(2)专业胜任能力标准。专业胜任能力主要是指审计人员所具有的可以胜任审计工作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专业能力以及职业道德,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发现会计报告中问题的概率较低,就可以判定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较弱,其审计质量难以保证。(3)过程质量判断标准。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具有工作要点,只有做好每一过程的工作要点,才可以保证审计质量符合要求。(4)可检验性和唯一标准。可检验性和唯一标准顾名思义就是指审计报告可以检验以及审计报告的结果是唯一的,至少在性质上是相似的。虽然审计的质量受审计人员素质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但是相同的约束条件下,专业水平相似的审计人员对同一审计对象得出的审计报告应该是相差不远的,否则这份审计报告的质量就是值得怀疑的。

二、审计质量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关系

国外学者认为,在不相同的约束条件下,审计质量和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即会计事务所的规模越大,审计质量越有保证,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这种关系得到了证明,在审计领域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我国对于审计质量和会计事务所规模关系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并且认为两者不相关的结论占据了绝大多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以及审计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国外的观点我国决不能奉行“拿来主义”,直接进行套用,还需要和我国的审计市场的发展情况相结合,加强本土化研究,这样才能得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结论,符合中国国情的结论。

三、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差异性研究

从技术性因素来分析,大规模的会计事务所在研发保证、业务承接能力、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和小规模的会计事务所相比具有更大优势,从而预期的审计质量就会越高。从经济学的层面来分析,大规模的会计事务所具有更加健全的声誉机制,同时拥有更多的客户。所以,为了维持某一客户而放弃声誉的可能性较小,这样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性就会大大提高,从而提高审计质量。而小规模的会计事务所则一般独立性较差,导致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在法律风险机制方面,大规模的会计事务所和小规模的会计事务所相比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大规模的会计事务所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度较高,一旦出现审计质量问题将产生更大的损失,因此,大规模的会计事务所更需要提高审计质量,因而审计的质量大大提高。虽然和小规模的会计事务所相比,大规模会计事务所的预期审计质量更有保证,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是绝对的。在我国审计质量和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呈现出“U”型的关系,这就要求我国的会计事务所不要一味的“做大”,还需要在“做大”的同时“做强”。

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对策建议

1.深化规模扩大与审计质量提高的协调机制改革

首先,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是深化规模扩大与审计质量提高的协调机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打造本土品牌的必然选择。针对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必须要改变制定法律的思路,加强声誉理论和法律风险机制的建设,惩处违法审计法律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市场建立起高效的声誉机制,提高公众对审计质量的信心,使我国的会计事务所真正走上做大做强的发展道路,实现规模化发展。其次,政府一定要减少对会计事务所规模化的干预力度。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应该是市场化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会计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实现的,因此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审计质量仍然难以保证。因此,政府应该减少对会计事务所规模化的干预。

2.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相关环节建设

首先,政府应该完善对注册会计师考核的标准,建立注册会计师业绩考核的权威指标,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的客户量、执业能力以及诚信水平等因素,对注册会计师做出公正的评价,促使会计师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其次,会计事务所一定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国家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保证所有的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并严格要求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工作程序来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会计事务所还需要加强对审计人员审计报告的复查,对于出现诚信问题的审计人员作出严厉的惩罚。最后,提高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性,让会计事务所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存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提高审计的质量。

3.完善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

一方面,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应该大力推进审计业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审计平台,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减少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而导致审计质量下降的现象;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是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会计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管,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保证会计事务所按照一定的规范运营。

审计报告的要点范文第8篇

一、银企关系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银企关系是国家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内部性联系,资金分配不存在市场交易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银行走向商业化,银企关系发生剧烈变化,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归还贷款,从而制约银行业务运作。在企业负债中,银行为最大债权人,企业的巨额债务,加上企业偿债能力差,直接激化了银企矛盾。

二是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削弱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的能力。因为企业债台高筑或大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倒逼银行不良资产猛增,直接削弱了银行支持企业生产发展的能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和银行都是责、权、利对等的追求收益最大的理性经济人,银企关系以市场为纽带,通过“市场――价格(利率)”机制,在尊重和维护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实现其协调和运作。

二、新型银企关系的基本特征

新型银企关系表现为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选择、规范经营、融合生长五大基本特征。

(一)独立自主

独立自主强调必须承认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是有其自身利益的经济法人,必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论是企业还是银行,都是市场的参与者,必须确立其独立自主的经济法人地位。

(二)平等互利

作为市场的成员,企业和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作为资金借贷的双方,它们又是互利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银行资金的支持和各种服务;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也离不开企业的需求。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并得到银行的各种服务,而银行获得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企业和银行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都是违背市场规律的。

(三)相互选择

市场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这就要求银企之间进行公平、自愿、机会均等的竞争,实现相互选择。银行不再承担对一批固定客户提供贷款的责任,而是选择效益好、信誉高、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作为自己的基本客户。同时,企业也要选择实力强劲、诚实信用、服务周到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以满足对资金和各种服务的需要。

(四)规范经营

市场经济同时又是法制经济,各种利益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其严密而完善的游戏规则,恪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依法规范经营。这是保证市场活动正常进行、避免混乱和无序、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维持他们之间正常关系的前提条件。

(五)融合生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混合生长。这是被历史所证明的市场经济成长的一般规律。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限制银行业对工商业的直接投资和经营,强调分业经营,但金融业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仍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当今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一般都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联姻,以产业为基础,以金融为核心,多功能、全方位发展的,金融产业集团有助于银企双重效益的实现。

三、银企双向选择机制下银行对企业的财务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十分注重贷款市场的调查和预测。随着我国贷款市场的变化,贷款管理日益重要,对银行信贷人员的素质要求已不是原先那种按贷款程序操作的操作型,而需要具有较高分析能力的信贷管理人员。

银行放贷时主要对贷款企业进行三方面的财务分析。

(一)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

银行对企业财务分析应在掌握分析依据、把握分析要点的基础上,对贷款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这也是对信贷员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1.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年报中的“重要事项”是银行进行财务分析的依据

审计报告是审计专业人员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的职业判断。银行可将审计报告作为分析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了解审计报告的类型,掌握不同审计报告的区别,是正确应用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的前提。审计报告有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四种类型。信贷管理人员可通过审计报告中的关键词来判断企业被出具的是哪一类型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关键词是“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关键词是“除……有待确定之外,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关键词是“由于……原因,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关键词是“企业未能公允的反映……”。如2006年审计人员由于无法查证st天桥来源于青鸟华光投资收益的可收回性,因此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所作的解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变动、关联交易、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其他事项。银行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可以客观地判断企业盈利增减变动的真实原因。如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对存货管理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企业原材料价格一直下降,则“先进先出法”将大幅度拉升成本,导致当期利润的下降,但这并非企业主观行为所导致,而是政策变动所引起的。再如新税法“两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下调为25%,这将大幅提高部分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税后净利,同样,当期利润的上升也并不是企业主观努力所致,而是税收政策变化的结果。

年报中“重要事项”主要包括:(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3)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半数以上成员变动,公司总经理变更,公司解聘、新聘董事会秘书的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的情况。(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7)托管、承包、租赁情况。(8)市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9)其他重大合同(含担保等)及其履行情况等。因为“重要事项”对公司正常持续经营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银行要重点关注。如科龙控股股东变更重要事项,导致顾雏军通过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金;ST猴王为其母公司猴王集团提供了3亿元的货款担保重要事项,对ST猴王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会计报表分析是银行进行财务分析的核心

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十大财务指标,借助于对比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分析方法,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企业成长性。一个具有盈利能力、具备偿债能力、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企业是银行的首选。

银行还特别关注企业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旨在判断企业有无为取得银行贷款而造假的可能。“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收入-成本费用)”,这一等式揭示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的关系。收入与成本费用之差利润并不是一个虚无的数字,它最终要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3.银行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现状及前景的分析

银行从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也是银行信贷分析的重要方面。如果一个企业的运行情况严重脱离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行业发展状况,那么,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应受到特别关注。如在水产品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率不断降低的情况下,而蓝田股份2000年农副水产品收入约13亿元,高于同业平均值约3倍,引起信贷分析者的重视。

4.银行对企业进行现场分析

必要时,银行可通过现场调查,判断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现场调查结果是判断会计报表真实程度、确定贷款或投资对象的核心依据。如银广厦2000年度会计报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向一家德国公司销售萃取产品,通过现场调查(因特网),发现其主业是机械产品而非萃取产品,从而得出银广厦虚列收入,有造假行为的结论。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信用分析

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很多因素是不可量化的,银行为了避免贷款风险,保障贷款安全收回,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性信用分析。定性信用分析主要是对被分析企业的“性质”要素进行评估的方法,通常可采用5C、5P、5W方法。5C指贷款人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和环境条件Condition。5P指贷款人People、借款的Purpose、还款能力Payment、还款保障Protection和贷款展望Prospective。5W指银行对贷款企业信用风险分析、借款人是谁Who?为何借款Why?借款人以什么作担任What?何时还款When?怎样还款How?

(三)贷款五级分类风险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其特点是以借款人最终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风险,对五类贷款实行分层控制,银行针对贷款的不同形式,有的放矢地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特别是明确了各项还款来源的主次地位,突出了主营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地位。因此,银行特别是信贷管理人员会借助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综合分析,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实际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加强贷款管理。

四、银企双向选择机制下企业对银行的财务分析

企业衡量银行的优劣和对银行的选择可以通过银行资本充足性、银行表外业务及银行报表三方面进行财务分析。

(一)银行资本充足性财务分析

企业在选择银行时,应着重分析银行财务状况,用从量向质转化的观念去看待银行,即根据资产风险管理原则,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进行分析。按照国际《巴赛尔协议》规定的标准,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4%,或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8%。资本充足率过大,说明资本不能被充分利用,影响利润水平;比率过小说明资本量太小,负债或借入资金过大,影响银行信誉。

(二)银行表外业务财务分析

银行表外业务主要指账外资产。有时,银行为了逃避贷款规模控制和比例控制或出于某些原因,将发放的部分贷款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虽然《巴赛尔协议》列举的表外项目有些在我国银行并不存在,但其中一类重要的表外项目,即《巴赛尔协议》所称的“贷款的替代形式”在我国同样面临。如负债的普通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可为贷款及证券提供担保的备用信用证。担保、承兑和备用信用证对银行来说是或有负债,也可以说是或有资产,《巴赛尔协议》将这类业务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定为100%,可见其风险很大。要真实衡量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必须将这些表外业务考虑进去。

(三)银行报表分析

针对商业银行的各种报表,企业在确定其所计算的比率和其他指标时,一定要有所指向,这是运用各种数据的前提。如对商业银行的未来趋势分析,企业财务人员应以某个商业银行的历史资料对比该商业银行以往年度的做法,来观察和分析比率指标的变化,从而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作出鉴定。再如,当某个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达不到公平的评价和鉴定该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目的时,还需要把该商业银行的主要财务指标与该商业银行所属的全行业的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这种与全行业有关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相对准确地判断该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从而得出公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