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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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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本科毕业生;法学;就业现状;对策研究

一、近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状况

(一)近几年的法学专业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学专业面临着一个很尴尬的局面。随着国家法律的逐渐健全与完善我们对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人才的需求在不断上升,而现实的状况却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普遍不好,面对目前这样尴尬的局面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目前的本科法学专业体系是不是存在问题。我国提倡依法治国,法律的作用毋庸置疑,国家对法学专业近几年来也给与了足够的重视,与法学专业相关的院校在我国也普遍设立,全国大多数不同类别、层次的院校均设置了法学专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全国的法律院校增加了很多,在校学生的人数也是增势迅猛。这样的发展速度足见我们队法学专业的人才的需求。但是这样的增长方式也给我国的法学专业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例如专业配置不健全导致资源浪费、只注重理论学习而不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导致了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所以我国近几年的法学专业现状就是法律文化的氛围不足、法律实用性弱、法学专业的功利性强,这样的方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很难适应我们目前法律专业的职业环境,这也是法学的本科专业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近几年的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流向

目前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840多所,独立学院340多个,基本上现在的每个大学都开设有这个专业,而且在专业内算是比较热门的专业,导致所有的高校一窝蜂的开设这个专业,除了本科院校外,大量的专科院校也都开设了这个专业,而且现在的法学专业的什么自考、成人学习、函授、夜校、网络等最为热门的就是这个专业,所以人数规模相当之大。这个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公务员,尤其是法检,大量招聘此类专业,虽然人数招聘的多,但是报考的人员更多,很多都是,总之相当的难考;律师,首先你要过司考,过了后实习一年,这一年你是没有什么收入的,然后执业,这段时间的工作比较艰辛;企业,现在没有几个企业需要这个专业的人,太少了;其他,很多的这个专业的被迫转行,转行最多的就是销售。

二、影响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就业的因素

(一)社会因素

毕业生的供需矛盾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一个很大的社会因素,随着法学专业越来越成为一个热门的专业,报考人数在逐年上涨,相对的就业压力也在攀升,人才过多导致市场的饱和,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难得一个主要方面;用人单位的选材要求高,很多公司都要求应聘的人才都是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研究生学历,这直接就把本科生排除在外,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有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快速的融入的工作之中,这都是对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不利的条件;社会上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对比较淡薄的很多公司企业不重视公司法律权利的规范,很多的企事业单位不招聘法学专业的人才,导致了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结束了四年的学习生涯后很难有个满意的工作。

(二)学生自身的因素

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进入大学之后对学业有所懈怠,认为进入了大学之后就不需要再像高中时候进入紧张的学习状态,在大学的学习期间很多专业课的知识没有掌握,以致到了实际工作中对很多问题也是一知半解,在学校期间没有珍惜实践的机会,很多大学生都基本没有进入相关单位实习过,业务能力欠缺,不能很好的适应进入社会的工作;大学生对自身的期望值过高,部分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毕业之后对自己的定位较高,对待工作很挑剔,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比较高,这也是大学生就业难得一个原因。

(三)学校因素

很多用人单位都希望招收那些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硬的学生,这样方便公司对人才直接使用。而学校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比较单一,很多院校都是只注重对专业知识的教授而不注重对业务能力的培养,导致很多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强;目前,在很多高校也都设立了就业指导的课程,但是投入的力度很小,很多学校都是在学期末会上几节课,也不能引起学生的重视,对学生的启发意义不大。

三、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应对就业难题的措施

(一)优化国家的政策法规

在招生政策方面要限制法学本科生的规模相应的扩大法学研究生硕士生、法学双学位的招生优化现有的招生体系,增强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业务能力的培养,在学校内多设实践类的课程,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升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在就业政策方面可以提供更多就业方向对司法系统人事制度不要要求的太过苛刻,每年尽量提供一定的就业职位另外还要增强各大公司、中小企业对法律的重视鼓励他们设置法律服务岗位拓展基层法律工作岗位。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在法学专业本科的四年学习生涯中。要严格控制学生在上课方面的出勤率和布置的作业量,保证每个学生在四年的学习生涯中能够充分掌握专业知识,对学习做到足够重视,不荒废学业;同时也要鼓励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到基层中去学学习,不要对工作挑三拣四,能够珍惜每次实习的机会。

(三)加强学生的业务能力

注重对学生业务能力的培养不能让实践课流于形式。应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让毕业生有更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更完备的业务综合能力。让我们的学生珍惜每一次实践的机会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比如参加科研普法宣传去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实习等。

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和职业的基础上认真对待就业环境。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鼓励他们拓宽视野到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单位寻找就业机会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社会服务行业就业。

四、结语

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法学专业在社会中也成了热门的专业,很多院校都设立的法学专业。然而人才的急剧增加带来的是就业压力的增长,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民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这种就业环境主要是社会、生自身和学校等因素相互影响的结果我们在面对这样的情况,要整顿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升学生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提高学校的资源配置,以保证每个法学专业的本科生都能有好的就业前景。(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雷鑫,谢国保,谢利平.法学本科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J].湖南师范大学专业1科学学报.2014.03:23-24

法学专业知识范文第2篇

专业深度解析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法学是二级学科法学类0301之下的一个专业,代码为030101K,属于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这是由于法学专业的专业性特强,同时社会需求比较狭窄,所以需要控制招生数量。

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党的相关政策及主要国际条约与惯例,具有从事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高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

就业领域薪酬

1、公务员

主要包括体制内的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薪酬虽然不高,但职业稳定、社会地位较高。从2002年开始我国设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科生想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进入检察院、法院这样的单位,必须在毕业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另外,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2、律师

律师既不像公务员队伍那样难进,又是法学专业的对口领域,是很多年轻毕业生的主要选择。律师是个经验型行业,收入参差不齐。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模式,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靠律师找客户,根据业务进行提成。律师的收入根据工作经验、能力大小和所涉法律领域的不同,有很大差别。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的准入制度,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公司法务人员

公司法务人员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多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例如,各大国企、外企、银行及一些大型的私企,公司内部都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处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的法律事务部门,但一般政府部门对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较高。

至于薪水,外企中的法务人员一般年薪10万左右,要求精通英语或某国语言;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年薪在5至7万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大学和专业有不同的要求。

4、其他相关领域

除了以上的主要就业方向,社会其他领域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也有一定需求。如企业中的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岗位,对既有经济或管理知识,又具有法学专业的人才,比较受青睐。

5、高校教师

在高等学校担任法学专业教师,要求比较高,学历至少是硕士一般要求博士,教育背景要求是名校或海归。

就业遇冷原因

法学专业,就业后社会地位较高,薪酬不低,却门槛加高,致使就业遇冷,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法学教育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冲突,法学专业本科、甚至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都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但较低,*近六年都在10%左右。另一方面,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招聘公务员职位有限,加之法学毕业生人数近几年暴增,一个岗位有几十、甚至上百个竞争者,竞争激烈。

法学专业知识范文第3篇

师资力量无法有效满足法学双语教学的高标准要求。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不仅应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能流畅地使用外语。当前,在我国各高校的法学双语师资中,有本科外语语言学习背景的教师,他们的外语掌握娴熟,但是其法学专业知识欠缺;懂些外语的专业教师,他们专业知识深厚,但外语水平明显不够。既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基础,又有娴熟的外语知识的老师实在是凤毛麟角。在法学双语教学中,既懂中西法律制度,又能流畅使用外国语言的教师是非常之少。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翻译型教学模式,使用外语教材,却用汉语授课,双语课变成了翻译课。也还有的老师在法学双语课上过分讲授单词用法和语言语法等,将双语课变成了外语精读课。在教学方法上,高校法学院法学双语教学课堂上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还是以教师为中心,即教师“教”,学生“学”;以教师“教”为主,学生“学”为辅。在当前现有的无法改变此种教学模式的条件下,成为翻译课的双语教学只能降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际上,法学双语教学是通过外语的形式更好地学习外国的法律文化,或者说,在课堂讲授中,外语只是承载法律信息、法律思想的工具,关键还是让学生学到法律知识。

在双语教学过程中忽视了学生的外语水平。学生外语水平直接影响了学习效果。当前我国高校法学院双语教学教师常常忽视学生的承受能力,即不管学生水平如何,全程用外语讲授,以致学生根本无法接受其所教的知识。教师应该在开课前对全班学生做个外语能力测试,尤其是外语听说能力,然后根据学生的外语能力选定教学模式。然而,现实中,教师不管学生的外语水平,这就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大部分学生跟不上,打击其自信心;要么太简单,对学生没有挑战性。(4)缺乏适宜的法学双语教材。大部分学者认为,双语教学应当使用外文原版教材,这既可使学生接触到地道的专业外语,也可以保证教材内容的及时性;因此,有的法学院在法学双语教学课上直接使用外文原版教材。但已有学者指出,虽然原版教材具有一定权威性,但其内容与我国国情并不相符。就法学教材来说,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与中国有较大区别,如果不进行本土化转化而直接应用,就会与我国实际严重脱节。然而,国内出版的英语教材却在质量、外语水平和内容上缺乏保障。这是当前我国法学双语教材方面的两难困境。

CLIL理念的内涵与教学模式

面对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这些问题,我们并不是无能为力。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出现的“语言与内容融合”学习模式为突破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困境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CLIL的内涵CLIL(ContentLanguageIntegratedLearning),即语言与内容融合学习,是指立足于某一专业学科,以一门或多门外语作为该专业学科的教学语言,将语言学习融入学科知识的学习中,最后达到一种双赢。运用CLIL理念进行教学,学生在学习某一学科知识同时也增加了对外语的掌握能力,从而做到了专业学科知识和外语能力的共同进步。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理念,CLIL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海姆斯的“交际能力”理论和哈利迪的功能语言学理论,是随着人们对语言功能及目的的进一步认识而提出来的。[1]它抛弃了传统的分离式的纯语言技能教学,使语言教学与具有连续性的学科知识教学相结合,是对传统教学理念的一种扬弃和发展。CLIL的实质是基于内容的教学(content—basedteaching)。在CLIL教学理念的教学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集中学习某一专业学科知识,(二)注重将外语学习和教学的共同进步。其中,第一项内容是大学里的某一专业学科内容,如法学、经济学、历史学和文学等课程。这些课程通常要开设一个或两个学期,主要由专业课教师来进行授课,其主要任务就是连续地向学生传授某一学科的专业知识。第二项内容则是,在基于强调第一项内容之后,注重提高学生的读写听说和口语能力,以及学生对词汇、语法和语音等方面的掌握。此种教学理念指导下的双语教学既可以满足学生学习自身专业学科知识的需求,也能使其在较多渠道获取知识信息,拓展视野,提高批判思维能力;不仅给学生传递某一专业学科相对全面连贯的知识信息,而且可使学生就学科知识进行有意义的学习和交流,并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语言实际操作能力。

(二)CLIL教学模式1.浸入型。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浸入型是目前双语教学的一种模式,是指一种完全用外语授课的教学形式。从1965年,加拿大就开始进行浸入型双语教学实验,主要针对母语为英语的学生实施法语教学。斯特赖克和利弗认为此种教学法的优长在于,它以学科知识为核心,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在课堂教学中注重提升学生的语言能力,并关注其认知和情感等因素。[2]2.专题教学型。在非语言学科教学中,外语通常被作为教学语言由授课教师使用。教学材料是一些经过特别设计的学科知识内容。例如,教学内容为“十七世纪中英刑法之比较”的专题,这是一个法律史的专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学、政治学的内容,必须由专业教师用外语来进行讲授。与浸入型相同,基于内容的教学法打破了早先外语学科的各种界限,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组织教学;由此,它比浸入型更注重语言和知识的结合,须知浸入型教学只是用外语上某一门课,而语言与内容相融合的教学模式重新组合了学科,从而加大了改革步伐。[3]

CLIL理念对法学双语教学的启示

基于CLIL教学模式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科知识为主线,注重学习过程中的自我体验,注重学生自主学习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实现学科知识的增长和语言能力的提高。这一模式为当前我国法学双语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第一,在教学内容上,CLIL理念把学科内容与语言教学结合起来,实现语言与内容的结合。它所强调的是把握好语言和内容在教学中比重,不是一味强调语言教学,将之变为外语专业语言课;也不是忽略语言的学习,使之超出学生可理解的范围。语言是途径,学科知识是目的。对学生来说,CLIL理念旨在强调学生通过提高外语能力来学习专业知识;对教师而言,它强调通过较高的外语水平做基础,提高学科知识的传授效率。只有把握好这个原则,方可协调好语言教学内容与语言形式之间的关系。#p#分页标题#e#

第二,在教学模式上,一般非英语专业本科生的听说水平,即使到了大三、大四年级,对于全英语授课也是很难接受的。因此,在授课之前,要对学生进行整体的英语水平测试,对学生的英语水平有个基本了解之后,据此选择双语教学模式。在授课伊始,可以采用混合型的教学模式,此时汉语的比重也根据学生的总体英语接受能力而定,如果学生们外语水平较低,可以适当增加汉语比重;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学生英语水平提高之后,教师可以慢慢步入浸入型教学模式。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坚持以任务为基础、学生为中心的交互式教学方法。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严重影响学生实际语言运用能力和教学效果,然而交互式教学方法可弥补其所带来的缺陷。“交互”(interaction),即两人或是更多人之间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和观点,并对各方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交际语言教学时代,交互是交际的中心,是交际的全部,[4]而交互式教学模式即主张以学生为中心,以交际、合作为核心,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交互活动来培养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5]这个过程中,交互是围绕任务的交互,是以内容为基础的交互。交互式教学法强调的是语言的输出,信息的交流,提高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当然,语言的输入也不可忽视,它是语言输出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法学双语课上,教师要增大语言输入量,除此之外,还要增加学生对外文资料,尤其是原版外文书籍的接触量;同时,还需要降低语言的输入难度,增强语言输入的多样性和趣味性,譬如开展讲座,多使用音像资料,进行网上信息搜索等等。

第四,加强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双语课程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很高。目前国内法学双语师资群体主要有两类群体,即法学专业课教师和外语教师。就法学专业课教师而言,其外语水平能力远不及其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因此其外语能力要再有所提升,对其进行水平测试后方可允许其上岗;而就外语教师而言,其最大的缺陷就是法学专业知识,学好法学专业知识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从长远人生规划上促发其攻读法学第二学位,或考取跨专业法学硕士和博士。因此,由具有全面素质的教师进行授课,学生既可以在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语言能力,也可以在外语学习的过程中了解和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当外语切实成为一门语言工具时,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大为提高,从而更大程度上实现学有所用的要求。

第五,选择适宜的双语教材。法学双语课的教材是选国外原版教材还是国内教材,意见一直不统一。我们认为,可以走一条将二者结合的道路。双语教学可选用专题教学法,也就是以一个个的专题为题目讲课。譬如,这一课专题是十七世纪英国的刑罚制度。首先课前给学生提供相关书单,包括国外原版书籍和国内专家的一些研究成果,让学生课前阅读,以便他们课上积极发言。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发挥引进原版教材的优势,保证学生接触到地道的外语,及时了解西方学术动态,与国际接轨;而且可以保留国内教材的优势,易于让学生接受,并与现实相结合。

法学专业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生;企业就业;“一体多面”;复合型人才

1改革背景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运用生产要素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细胞,数量庞大,涉及社会不同层面和行业。近年来,由于前期招生规模扩张,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竞争激烈,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等原因,传统文科领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一直较大。

2改革目标和思路

基于以上背景,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以下简称“我系”)法学专业致力于从教学层面进行探索和改革,以企业法务、管理、文秘、对外业务等岗位需求为依据,以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和职业能力培养为对象,进行以“一体多面”为特色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所谓“一体”,是指以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体的法学教学体系,该教学体系仍然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核心;所谓“多面”,是指能够适应企业多种岗位需求的教学体系。

3具体的改革措施

(1)教学计划全面修订――职业方向课程。在该模块下,设置了以下相关课程,包括针对企业行政管理事务的“企业管理”和“社会调查与统计”、针对外贸企业的“国际经贸实践与法律实务”、针对一般企业法律事务的“非诉讼业务技能训练”等。

(2)设置必修的交叉课程――管理学课程。根据学校教学计划修订的总体要求,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了总计8学分的交叉课程。根据前期调研和慎重考虑,法学专业计划以企业就业为导向开设相关课程,包括“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学科课程。

(3)将学生带入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企业贯标工作。专业教师在从事横向科研课题时,将学生纳入研究团队,直接接触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完成企业设定的研究工作和目标。根据我系以企业就业为导向的工作目标,法学专业有意识地开始将实习单位类型拓展到企业层面,建立了实习教学基地,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提升自身能力,拓展就业机会。法学专业学生在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中,有意识引导学生确立合适主题,以企业为调研和活动对象,了解企业运行现状、面临问题和发展前景。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各种层面的社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以满足社会用人需求。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社会科学,要求专业教师具备相当水平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4改革的创新

(1)确立了以企业就业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打破传统的法学专业就业窄口径,根据当前现实情况和社会需求,顺势而为,将主要就业方向引向企业。根据企业的用人要求,修订了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增设了交叉科学课程,改革了法律技能培训的教学内容,同时拓展了以企业为对象的实习基地建设,并有意识引导学生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与企业和社会相关机构加强基础沟通,为将来毕业生向企业流动提供渠道。

(2)确立了“一体多面”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内容。以企业需求为依据,除了加强对学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注意对法学专业学生在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理论知识的拓展,以及在企业管理实务、文书写作实务、速录技能培训、国际经贸实务等企业实际运行中的实务技能的教学和培训。

5成果应用情况

法学专业知识范文第5篇

近几年来,我国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们大多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法学专业基本上是建立在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设模式和规范之下,与原有的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故此,基于对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构法学专业理念和机制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 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意义

第一,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较为困难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下,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足更加凸显,能否较好地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

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实现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相对于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而言,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区别,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国法学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顽疾和诟病,这显然不符合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为本科专业建设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是突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我国“软实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则虚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缩;文化之不行,实力必疲软。教育是增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血液,它循环于国家的整个躯体。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要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如果法学专业大学生经过数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致使理论难以联系实际,知识难以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这是解决当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实际问题的需要。根据早先的调查,例如,根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2013年麦可思研究院对20多万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出了最难就业和最好就业的10个专业。一些专业连续多年出现了就业偏难、毕业生薪资偏低的情况。其中,动画、法学等专业连续三年被亮红牌。[1]可见,“就业难”成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心头的一块大石。从实现角度来看,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就业问题。如果高等学校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大学生欠缺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其结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论该报告的数据是否精确或客观,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困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根据有关调查,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在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实践能力更被看重。可见,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于实现就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这是为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多年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非常迅速,招生和毕业人数翻了数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一方面表现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却招聘不到合适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未能引进法官已经多年,现有法官的案件审判案件数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负。故此,培养和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 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几点思考

(一)在坚持法学基础教育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

如何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应当不是一个新话题,许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观点和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有的学者提出确立“生本关怀”培养理念,激发大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积极开发并利用高校专业教育教学资源;加大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力度,构建校内外一体化实践教育体系;有的学校通过加强学校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加强实习学生的锻炼来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学院与多个市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机构开展了实习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有的学校通过大学生社会调查来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湖南农业大学曾组织学生在对张家界贫困山区贫困儿童情况的调查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有的学者和学校则主张或践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来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五位”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主要内容,具体应包括交流、查阅、写作、调查和思辨五个方面,“一体”则指实践性教学模式应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体)。[2]

(二)实现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之间的有效互动

“重理论,轻实务”一直是我国大学教育的重要特点。纯粹的理论学习不可能造就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条如何有效地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如何将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以及就业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之间如何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来提升就业能力,反过来又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激发和促进就业能力,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通过理念的转变和机制的改革,发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潜质素质,让法学专业学生从单一的专业知识学习中解脱出来,从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中解脱出来,让学生既掌握了本专业知识,又能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社会知识,并且在法律思维、学习方法、表达技巧、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三)突出法学专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实践

大学生就业能力结构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专业能力、通用技能、个人品质、职业规划能力。[3]可见,专业能力构成了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部分。许多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的重要借鉴。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决定了其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基于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量,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也应当随之与之相适应,提供合适培养路径和方法。譬如,美国的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为其主要教学模式,发展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 argument exercises)。为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4]因此,这种通过实践教学方法和路径提升和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成功实践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 结语

立足新升本科院校,研究和实践新时期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长期的整体工程,一些深层次的理念和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当然,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仅要解决教育理念、教育教学体制和市场导向等问题,也要加强高校及其教师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方面的引导,丰富实践教学资源,拓展教师的实践教学视野,真正实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所以,加强师生的双趋双动,互趋互动,形成新型的教与学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途径是多样的,这有待于我们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例如有学者提出,我国的传统文化精华也可以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能够更好的促进就业。[5]这是从“厚基础”的角度提出的路径,不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法学专业就业率为何连续三年被“亮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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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EB/OL].[2015-04-16].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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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勇.大学生就业能力及其开发路径研究[D].浙江:浙

江大学,2012.

[4]胡利玲.美国的法学教育及其启示.中国法学教育网.

[EB/OL].[2015-04-16].http://chinalegaleducation.

com/jyyj/ShowArticle.asp?ArticleID=44476.

法学专业知识范文第6篇

孙亚年(1991.06-),男,江苏淮安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学。

摘要: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意向主要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通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趋向

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而作为文科的重要专业类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之后主要从事的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务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目标。在通识型教育人才的培养理念下,研究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背景分析

近年来,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根据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相关专业,其中曾一度被认为是铁饭碗的法学专业不幸被亮红牌警告。当前的就业形势本就严峻,而被亮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就业前景仿佛进入了寒冬,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行情更加不被看好。

高等教育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和近几年连续的扩招,使得高校本科生毕业人数一年比一年高。十年前,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公、检、法,即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法律实务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十年后的今天,即使竭尽全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成为不可能。即使想成为一名律师,通过司法考试也成为必须。当前,包括极少数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在内,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前景如何值得我们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趋向大体可以分两类,即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前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从事法律职业,他们有的选择公检法,有的选择做律师,有的选择去公司企业做法务等,而后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转行从事非法律职业,多是因为在其他行业有一技之长,或是其他的能力突出,能够适应非法律职业的需要,比如,英语能力突出时,选择去外企工作;个人公关能力突出时,可以去从事公关等。这类学生的毕业趋向大体和法学专业无关。我们不做深入探讨,下面我们对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的毕业趋向做点探讨。

二、法学专业就业趋向具体分析

(一)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一:律师

律师行业向来是学生选择法学作为专业的驱动力,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律师作为职业,一方面是做律师能在实践中将已之所学加以运用,另一方面,丰厚的收益也吸引着他们纷纷加入律师行业。然后,有关报告显示,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具体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师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从业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二是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经过十多年的学校生活,对直接踏上社会有一定的内心恐惧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不难发现,作为一个刚踏出高校大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证,但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务经验,光有空头理论知识,而被律师事务所拒之门外。

尽管困难存在着,从事律师执业仍然是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重要的求职意向。在目前就业压力明显较大的综合社会背景下,法学准也本科生可以考虑去律师事务所,先从律师助理做起,从简单的法律实务工作做起,跟着业务经验丰富的前辈师傅,虚心学习,在点滴中积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入世后,涉外的的案件越来越多,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对于英语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学好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即使没有扎实的业务经验,但是突出的英语能力也会为律师事务所锁垂青。

(二)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二:公务员

国考热、公考热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聚焦的重要焦点之一。公务员历来是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的热门选择,其不凡的地位、稳定的收入、完善的保障机制、还有定期的培训进修机会,吸引了众多毕业大军投入公考的行列。而每年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放榜的职业需求显示,对于法学专业的需求量依然很大,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是非常理想的选择。而其中公检法机关对于专业要求特别高,不仅要求是法学专业,而且基本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当然对于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来说,也不是一道坎拦死的,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建设,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强化,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保障。特别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建设的需要,法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因此,我们鼓励毕业生通过公考进入司法机关,在业务实践中,强化理论知识,早日通过司法考试,从而迈上更高的台阶。另外,除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也纷纷需要法学专业的人才,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限制要求,也成为了众多公考的毕业的选择。

(三)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

完全专业对口的进入律师行业、或者进行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职位,只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一部分。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也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一项热门的选择,通常,民商法和国际法这样的热门专业社会需求更大,就业也相对较好,但热门的专业意味着应聘人数较多,竞争也更激烈。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帮助单位解决法律纠纷或是处理实务,也是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很好的途径。然后这一类工作和从事律师职业一样,一般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除了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还要求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实务经验。而对于刚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着实是不小的困难。一方面,单位需要具有扎实的实务经验的人才;另一方面,刚出校门的本科生恰恰缺少社会实务经验。此外,现今的单位越来越多的需要复合型人才,除了基本的法律技能外,还需要外语能力和公关能力等。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多通过社会实践、法务实习或是课外充电来全面完善自己的技能,丰富自己的经验。

三、结语

以上简要的讨论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趋向,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其他影响就业的因素,比如地域因素,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往往成为毕业生的首选;比如发挥前景,很多学生喜欢去外企,认为更能锻炼自己的能力等。法学专业尽管被亮了红牌,但我们不难发现,就业前景还是很大的,就业面还是比较广的,面对压力,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做的是扎实地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多参与实践活动积累实务经验,而且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不断提高自己,强化自己,从而在寒冬中,迎风大步前进。(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青年专项重点自筹项目(C-b/2011/01/26);江苏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1JGYB046)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法学专业知识范文第7篇

一、纺织类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应用现状分析

纺织类高校主要是指原纺织工业部所属的高校。纺织工业部被撤销后,纺织类高校的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当一部分纺织类高校或并,如苏州丝绸工学院并入苏州大学、山东纺织工学院并入青岛大学;或改名,如中国纺织大学改为东华大学、天津纺织工学院改为天津工业大学、武汉纺织工学院改为武汉科技学院(现改为武汉纺织大学,以下简称“武纺大”)等。现在全国以“纺织”命名的本科院校也就只有武纺大。纺织类高校原来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教育的,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的高校合并浪潮中,很多高校已经“变身”,向综合型大学做出了大胆的迈进。并入其他综合性高校,由于综合性高校本身就有法学教育,这里不作探讨。其他学校如东华大学、天津工业大学、西安工程大学等,也设置法学专业和开展相应法律教育。不过,根据CCCLE的统计,其144个成员中并没有上述高校的身影。其实,诊所法律教育并不是综合性大学或者政法类高校法律教育的专利,所有设置有法学本科专业和开设有法学专业课程的高校,均可以进行诊所法律教育。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605所普通高等学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中,理工农医类院校占到了1/3左右。①从CCCLE现有的144个会员来看,既有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也有政法类、公安类高校,更有大量师范、农业、林业、矿业、科技、财经等行业性高校的法学院系。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行业性高校(包括纺织类高校)的法律教育由于更加强调其行业性特色,对其法律教育可能更加重视与实务的结合、与行业的结合。

但实际情况在纺织类高校中并不令人乐观,目前没有一所加入了CCCLE,这意味着纺织类高校诊所法律教育非常欠缺,笔者以为,这种现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法学专业起步较晚使得难以有效组织开展全新的教学方法。纺织类高校法学专业起步较晚,其法律教育基本上依照常规模式,很难也不会想到对新的教学方法、手段的吸收和借鉴。其二,法学专业在纺织类高校多属于偏门学科、不受重视。这使得学校对法学专业发展及其教学模式缺乏创新的动力和源泉。其三,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教育模式,往往需要学校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这也是大多数纺织类高校甚至理工科高校不愿意做的事情。

二、武汉纺织大学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调研背景

基于提升和发展我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方式,笔者于2010年申请了武纺大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诊所法律教育在纺织类高校之应用》;同时,作为武纺大第二批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班项目《法学专业试点班》的项目负责人,也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课程列入学校2010级法学专业教学大纲。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推进两个项目的实施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2011年下半年,笔者在武纺大开展了一系列问卷调研活动。本次调查设计问卷分为四个部分:基本情况调查、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其它内容。基本情况调查主要涉及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如专业、年级、年龄、已学过法律课程等,以及自认法律知识掌握程度、选择本专业原因、对将来就业情况的希望、对将来工作的薪酬预期等内容;基础知识涉及到我国的根本大法、西方视为小宪法、我国法条数最多法律、建国后最早颁布法律、你认为纺织类院校学生最需要掌握的法律课程;专业知识则涉及到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认知程度、律师与医生的关系、法院与医院的关系、武汉市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学校等内容;其它内容则涉及到对学校教学现状满意度、教学活动中最不满意的地方、是否愿意将所学无偿服务于社会、是否希望进行户外教学活动、是否会参加司法考试、是否会考研究生、对专业实习的认知、就业率的认知等问题。调查问卷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对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区分不同年龄、专业背景下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同时根据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了解程度形成法学专业学生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判断,最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专业对武纺大整体教学情况的一个反馈报告。在武纺大法学系全体教师的配合下,本次调查问卷涉及面较广,调查主体包括308余名武纺大不同专业的学生,主体为2008级法学(有效问卷37份,下同)、2009级法学(51份)和2010级法学(64份);其他专业学生还包括2008级广告学(68份)、2008级行管(23份)、2010级会计(33份)、2010级国贸(27份)、2010级金融(33份)、2008级注会(44份)。这些学生分别隶属于经济学院、传媒学院、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国际学院等,遍布武纺大东湖校区、南湖校区、阳光校区。也就是说,调查问卷带有较强的代表性,法学与非法学专业学生均有涉猎,相关观点能够代表武纺大学生的主流观点。

三、武汉纺织大学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调研内容

如前所述,由于本次调研活动共涉及武纺大七个专业,设计数据内容较多,在此按照调查涉及问卷的四个部分,分别根据法科学生和非法科学生两个群体来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笔者主要希望通过调研了解所学课程情况以及一些基本信息。从调研结果来看,法科学生和非法科学生对于“自认法律知识掌握程度”问题,回答“差”的同学比例均为25%,回答“一般”的同学后者比前者多近4个百分点,回答“较好”的前者比后者多近4个百分点,回答“熟练”的均没有,说明法科学生自我法律认知度略高。在回答“自认为是否合格大学生”问题时,回答“是”的法科学生(30.26%)比非法科学生(28.95%)略高,回答“不是”的非法科学生高出法科学生8%还多,表明非法科学生对自身素质和定位的担忧和失落,但同时35.53%的法科学生表示“(离合格大学生)远远不够”。

问及“为什么选择本专业”时,非法科学生的选择“父母包办”或者“老师建议”答案的是法科学生的两倍多,但法科学生显示“被调剂”的比例较高(43.42%),表明几乎一半的法科学生是被动就读法学专业。但在“如果重新给你选择的机会,你会选择哪个专业就读?”问题中,46%的法科学生和43%的非法科学生表示对现在就读专业的认可,说明通过一段时间的大学学习,已经逐渐从最初的被动接受到现在的主动认知。

第二部分基础知识中,笔者主要希望通过调研大致了解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在问及“我国的根本大法”时,法科学生与非法科学生的掌握程度近似,均为99%左右,显示出我国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稳定程度。但在问及“西方国家视为小宪法”问题时,大多数学生选择了“民法”(法科学生70.39%、非法科学生43.67%),能够正确选择“刑事诉讼法”的均不足18%,非法科学生更低13.54%。问及“我国法条数最多的法律”时,法科学生能够选择正确答案“刑法”的达到49.34%,而非法科学生仅为17.11%“;建国后最早颁布的法律”问题中,均有超过一半的学生认为是“宪法”,而不知道应该为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答对的法科学生比例还是高出非法科学生12个百分点。对于热点问题“导致我校2001届校友孙志刚失去生命的直接法律渊源”,法科学生54.94%的能够选择《收容遣送办法》,而非法科学生选对的比例仅为22.17%。对于“你认为纺织类院校学生最需要掌握的法律课程”问题,超过七成的学生都选择了《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这说明我校在公共选修课和法学学校特色学科建设方面卓有成效。

法学专业知识范文第8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要]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在以法治国的当今,不管从事哪一种法律职业,都是要运用法律或者依据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矛盾或问题。因此,对于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养成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和质疑意识非常重要。而要增强问题意识,必须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因而其问题意识养成非一日之功,需要经过系统的训练。其中法学专业教师应在课堂教学、学生课外阅读、实践教学等方面做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引领者;学生应进行多学、多思、多实践的“三多”修炼。

[

关键词] 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思维方式;养成路径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6?0047?05

著名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认为:“科学和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愈来愈深化的问题,愈来愈能启发大量新问题的问题。”[1]心理学研究表明,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是思维的起点,没有问题的思维是肤浅的思维、被动的思维;没有问题,就不会有真正的科学发现和创新成果。可见,无论是研究工作者、应用工作者,还是学习者,具有本领域的问题意识非常重要。然而,笔者在多年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发现,无论是课堂内还是课堂外,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学生不多,能提出有价值问题的学生更少,学生的问题意识普遍不强。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引起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

一、法学本科生增强问题意识何以重要

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重要性是由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走向共同决定的。培养目标取决于时代需要,是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的就业走向。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虽然一直存在着争议,但从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校的培养计划来看,其目标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2]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活动已经成为专业性活动,并且有的对专业性程度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这使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走向呈现专业化、多元化趋势。有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可能到立法部门工作,有的可能从事司法工作,有的可能到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有的可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还有的可能通过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而且,从法学本科生的就业现实来看,法学本科毕业生的60%以上是从事这些专业性工作或准备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不管从事哪一种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在以法治国的今天,都是要运用法律或者依据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或问题。或者说,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就是要与形形的社会现实问题打交道。问题成为联结事实与规范的桥梁。因此,从事法律创制也好,从事法律应用也好,从事法学研究也好,如果缺少问题意识,脱离时代与社会现实,就难以发现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问题的原因,从而寻求相应的对策来解决。再说得具体点,立法工作者要制定一部贴近生活、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或者适当地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使之与时俱进,如果缺乏问题意识,就可能找不准要用法律、法规解决的现实问题,更谈不上找到恰当处理现实问题的方法,法律、法规即便制定或修改出来,也许不能满足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法官、检察官或者行政执法者面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如果缺乏问题意识,机械地适用法律,就难以合理地依据法律处理案件或纠纷,取得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效果,实现公平正义;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缺乏问题意识,就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处理好纠纷或法律问题,恰当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然而,上述法律职业者的问题意识是逐步养成的。如果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学本科生不养成问题意识,那么他们参加工作后开展各种与法学、法律相关的工作,就会难以带着问题意识去开展工作。或者说,只有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养成问题意识,才能在他们走出校门、进入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工作部门时,带着问题意识来创造性地开展自己的工作,解决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服务于法治社会。

二、法学本科生应养成什么样的问题意识

哲学上,问题一般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实际矛盾和理论难题。问题意识是对主体知觉、揭示矛盾内外部诸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辩证思维的主观能动性的反映。心理学上,问题意识是指个体在认识活动中因遭遇到疑难而产生的困惑、怀疑和欲求解决的心理状态。它能够促使个体主动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超越现状为目的。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认为,问题性也是思维的重要特征之一。思维的问题性表现为人们在认识活动中,经常意识到一些难以解决的、疑惑的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并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焦虑、探究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又驱使个体积极思维,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4]。因此,问题意识一般包括两层涵义:第一,问题意识是一种问题性的思维品质,体现了思维的批判性、深刻性,也反映了个体思维的独立性和创造性;第二,问题意识是个体在认知活动中能动地意识到难以用已有认知结构解决问题时产生的一种困惑、探索的心理状态。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笔者认为应着重养成如下三种问题意识。

(一)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

归纳、提炼问题是指从法治社会现实的种种现象或矛盾、涉法案件的各种材料或证据、已有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观点中归纳、提炼出应予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性问题进行思考、处理或研究。而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是一种归纳、提炼问题的自觉自愿的心理趋向,是一种找出问题症结的积极追求。很多情况下,与法学有关的问题并非摆在那里等我们去解决,而是要我们从种种矛盾、种种纠纷、种种观点中去挖掘,去归纳、提炼关键性问题。如果我们缺乏这种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就不能从种种矛盾、纠纷或观点中找准问题的症结,就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的或有效的途径;如果我们缺乏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就不会主动地去探寻问题之源,其结果要么是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走,要么是在堆砌的材料或众多的问题面前无所适从,谈不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具备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应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学生应养成这种基本的问题意识。

(二)发现新问题的意识

新问题是相对于已有问题而言的,是别人未发现或未提出的问题。发现新问题就是在现实生活、法律规定或具体案件中见别人之未见、言别人之未言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在解决涉法旧的问题的过程中,涉法新的问题可能产生,但新问题不一定会马上显现,这就需要法律人去发现或预见。只有早发现或早预见,才能早解决或早防止。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是对新问题表现出的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反映。这种问题意识非常重要。爱因斯坦曾强调:“发现问题和系统阐述问题可能要比得到解释更为重要。解答可能仅仅是数学或实验技能问题,而提出新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则要求创造性的想象,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5]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应是立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具备的素质。因为作为立法工作者如果没有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不能使立法跟上社会变革的需要,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对纠纷或诉讼案件如果缺乏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可能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法律研究者如果缺乏发现新问题的意识,就难以提出创新见解,为立法完善出谋划策。所以,立法工作者也好,法律服务工作也好,法律研究者也好,只有具备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才能更多更好地发现和提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解决问题。

(三)质疑意识

质疑就是对权威的理论、既有学说、传统观念等持批判和怀疑的态度。由质疑而求异,才能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另辟蹊径,大胆创新[6]。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对司空见惯的事情不是认为理所当然而能提出尖锐问题的能力,不仅是科学发明的关键,而且也是许多领域中有创见性的思想家的显著特征。”[7]可以说,质疑是科学精神的基本要素;有质疑才能提出深刻的问题,有质疑才能推动现有工作的进步。正如陈先达教授所言:“怀疑精神决定研究深度,没有怀疑精神,即使抓对了问题也可能浅尝辄止。”[8]因而质疑意识是一种比归纳、提炼问题的意识、发现新问题的意识更深层次的问题意识。立法工作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认识到立法的不足;检察官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发现侦查、审判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法官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不能公正审判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不能从纠纷或案件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问题,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研究者如果缺乏质疑意识,就难以创新观点或思路,推动法治进步。因此,具备质疑意识应是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的重要思维品质。

三、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必要条件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的养成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

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首要的内在条件。没有已知,就谈不上未知。人们总是基于自己已有的知识来建构新知识。知识储备越丰富、认知触角越广泛,认知结构出现不平衡状态的频率也将越高,个体的未知领域也就越大,就越能引发人们去思考问题、提出新的问题;个体认知结构越合理、整合水平越高,就越能有效同化新知识,越能揭示知识之间的联系,发现新问题[3]。因此,从认知规律来看,法学本科生只有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才有可能对法学、法律领域的问题具有探索性、前瞻性的领悟,才能提出有价值的或深刻的法学问题;反之,如果法学知识储备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视域不开阔,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就难以深入,无法与问题情境建立联系,无法厘清问题的来源,从而无法形成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所以,法学本科生在法学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条件下,即便有所思、有所想,能提出一些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是肤浅的,缺乏探讨的价值。在大一、大二阶段,法学本科生之所以普遍缺乏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法学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具有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

具有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重要内在条件。首先,问题意识离不开多向思维。多向思维是相对于单向思维而言的。单向思维主张的是统一,迫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这会导致独立智慧活动的停止以及思想的僵化。法学本科生如果具有的是单向思维方式,就不能跳出思维定势多角度、多方面去考虑法学问题,就不能形成提出新问题的意识和质疑意识。而多向思维使个体的思维处于自由状态,思路开阔,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和观察,从不同的层面去发现和提出问题,从不同的方面去讨论和分析问题,易于形成问题意识。因而多向思维是法学本科生养成问题意识的必有思维素质。其次,问题意识也离不开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反省思维,它要求对他人或自己的思维进行严格审视和质疑,通过积极寻找证据或其他相关信息,来检验或验证拟加接受的结论或信念,并用理性标准做出合理性评价[9];它强调不要盲目接受现成的观点,不要墨守陈规,要敢于质疑现有知识、观点[10]。可见,要养成发现新问题的意识、质疑意识均离不开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也是养成问题意识的必要思维素质。法学本科生要养成问题意识,必须具备这种思维方式。在法学本科生的低年级阶段,法学、法律方面的问题意识未能养成,缺乏多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方式是其重要原因。

四、如何增强法学本科生的问题意识

法学本科生专业知识的积累,多向思维、批判性思维方式的形成,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因此,其问题意识增强并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经过系统的训练。笔者认为,培养法学本科生的问题意识应多管齐下,从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入手。

(一)法学专业教师应是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引领者

法学本科生如何在大学四年内养成问题意识,法学专业教师起着关键作用。法学专业教师如果没有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理念,就不会在教学中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措施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那么学生的问题意识是很难养成的。笔者认为,教师应从课堂内和课堂外两个场景来引领学生养成问题意识。

1.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主战场教师在课堂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都应考虑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尤其是要在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用、师生关系的构建等方面引领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

(1)教学内容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土壤。课堂上,学生所提出的问题大多产生于教学内容。因此,教师在每一堂课都应安排一些存在探讨空间的、能激发学生思考的内容,以引起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兴趣与疑问。这就要求教学内容不局限于一本教材的观点,而是有选择性地介绍其他教材或刊物上的不同观点,特别是新的学术观点,供学生学习与思考,让学生从不同观点的介绍中产生问题甚至质疑。

(2)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工具。教师应选用有利于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引导学生多思、多疑、多问,避免一堂课一讲到底。笔者认为,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方法能带动学生自我思考,培养问题意识,教师应将其作为主要教学方法根据教学内容选用。运用讨论式教学,教师应充分准备要讨论的内容或主题,能让学生在讨论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教师应不求问题解答,更不求答案的唯一性,而是要把讨论的问题引向深入。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要突出对教学内容的探讨,重视设问,让学生思考。教师应在所讲授的内容关键处设问,在知识的运用处设问,引导学生对法学观点大胆质疑,帮助学生发现问题。

(3)平等的师生关系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环境。课堂上师生之间要保持平等、和谐、民主的人际关系,营造宽松、愉悦的课堂教学氛围,消除学生在课堂上的紧张感,让他们充分展现个性。这就要求课堂教学民主化,教师真正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有更多自主思考的时间和空间,不受约束地与教师平等对话,探讨法学、法律问题;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相互启发,不断碰撞出智慧的火花。只有在民主化的教学中,学生才会无所顾忌地对所学内容进行批判性思考,提问、质疑的积极性才能提高。

2. 课外辅导是学生问题意识养成的加速器

教师应在学生课外自主学习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进一步引领、带动学生主动、积极思考法学、法律问题。

(1)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课外阅读的引领者。因时间所限,学生在课堂上接触的专业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光靠课堂教学是难以达到养成问题意识所需的知识条件的。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在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带着问题进行课外阅读,拓展和加深所学知识,围绕问题进行思考,形成课内与课外的互动、学与思的互动。每门课程的专业教师都应该围绕课堂上的内容与问题精心选择并布置一些本领域有代表性的书籍、论文,供学生课外阅读,并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

(2)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思考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的引领者。马克思曾指出:“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1]法学是应用于实践的科学。法学本科生要养成强烈的问题意识,必须走出书本,面对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现实,关注、思考法治过程中民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案件和法治政府实践中出现的重大法治事件。教师应选择一些法治实施中的现实问题让学生思考与讨论,也可提供一些现实案例和素材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3)法学专业教师要做学生践行法学知识的引领者。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教师都应贯彻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理念选材、选题、设问,让学生带着问题或带着发现问题的想法,去创造性进行实践性学习,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

(二)法学本科生是自身问题意识养成的修行者

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在大学四年内,法学本科生能否最终养成问题意识,取决于学生自身的学习行动。如果没有学生的自觉行动,教师做得再多再好,也无济于事或事倍功半。通过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有的学生养成了问题意识,而有的学生并没有养成问题意识,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最终要靠学生的自我修行、积极作为。笔者认为,法学本科生问题意识的养成必须进行多学、多思、多实践的“三多”修炼。

1. 多学

多学就是要掌握足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考虑问题。学是思之基,也是实践的基础。学生如果没有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治思维方法,就没有思考法学问题的基础,也没有进行法学实践的知识和方法准备。因此,法学本科生在大学四年内应扎扎实实地学好专业知识和思考问题的法学方法。而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方法的掌握不是光靠听老师讲课,记一些基本概念和观点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广取博学、通过多读书才能成就。这就要求学生不但在课堂内认真学习,而且要求学生自觉在课堂外充分利用时间多读法学专业书籍、多看法学学术论文,从中获取更多的专业知识,从而为问题意识的养成创造必要的知识与方法条件。

2. 多思

多思就是要运用法学知识与方法多思考法学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学理论问题和立法、司法实践问题。学生如果学习知识而缺乏思考,只是被动接受别人的观点和理论,就会固步自封,不能提升自己所学,更不能从知识中发现问题,提出质疑,那么问题意识是无法养成的。通过大学四年的学习,有的学生养成了问题意识,而有的学生没有养成,主要原因在于:有的学生不但学了,而且思了;而有的学生虽然学了,但没有思;甚至有的学生既不学也不思。因此,学有所思对于问题意识的养成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为养成问题意识,课堂内,学生应在教师的引领下,自觉主动地思考问题,大胆提问,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课堂外,学生在阅读的过程中,应积极思考问题,大胆质疑所读观点或知识,养成边读边思的良好习惯。

3. 多实践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多实践就是要多参加一些将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方法应用于析案解问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实案分析、专业实习等。因为将法学知识与方法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中更容易认识自己的不足,也更容易化解所学所思的疑问,更能提出贴近现实的法学问题。因此,法学本科生要养成问题意识,绝不能停留在书本上,停留在自己的思维中,而是要自觉地参与到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践中去,通过各种途径与现实案例或重大法治事件打交道,通过对案例或事件的分析发现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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