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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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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第1篇

我们高度赞同这一切实举措,因为大病保险及时、准确把握住了新医改进程中现阶段最突出的阶段性矛盾,其影响将是积极的。

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享受医疗保险的老人平均总医疗支出为64689元,无医疗保险的老人平均总医疗支出为42198元,两者相差22491元,预期寿命相差5年。对比国外美国2000—2006年间人均总医疗支出增加12894美元,人口预期寿命仅从77岁增加到78岁。由此可见,医卫的投入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国民健康水平,从国际比较来看,其边际产出极为显著。

在我国人均医疗支出总体偏低的表层现象背后,实则还隐藏着医疗保障严重失衡的结构性矛盾。其中仅以城、乡二元分立来看,根据全国卫生调查数据显示,1998—2008年间农村地区65岁以上人口患慢性病率增长47.5%,约为城镇地区6倍多,而且更令人不安的是,伴随同期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且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速,我国农村居民两周未就诊率竟然反而有所上升。因此,哪怕仅就公平维度而言,全面推行大病保险的迫切性显见无疑。

此外,国内消费不足很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城乡居民预防性动机增强并最终导致储蓄倾向上升,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将有利于直接拉升消费水平,从长远来看,更是关乎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当然,如同其他一切重大改革一样,推行大病保险需要排除的隐忧不可谓少,其中最主要的有两项:其一,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若以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为基础,其可持续性至少令人不甚放心,因为按照中国越来越显著的老龄化趋势预测,在医疗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仅人口老龄化导致的医疗费用负担就将以每年1.54%的速度递增。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第2篇

9月3日,全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我国这一针对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方案,有哪些特别之处?保障程度能有多高?到底能否在将来为老百姓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今后我们在为自己和家庭成员安排商业保险规划时,策略上是否因此需要有所改变?我们不妨一起来研究下。

报销比例在50%以上累进

《意见》指出,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比如,上海市城镇居民201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因此,如果今年开始展开大病保险,那么2012年上海地区的大病保险中的“高额费用”标准可能就是36230元。

同时,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将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

根据《意见》,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这种运用现代金融保险工具,发挥“经济杠杆”效用来盘活“救命钱”,应该是结余基金最佳利用的方式,使政府少钱、老百姓少负担,又能大幅提高应对重大疾病的保险水平。

转向险企购买相关保险

《意见》还指出,今后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其实,在全国城乡大病保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有不少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了一些地方的城镇和新农合中的大病保险工作。

比如,作为最早参与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之一,在该《意见》颁布之前,平安养老就积极与政府合作,先行先试,从2000年开始积极参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试点,并相继开展了多个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项目,涉及四川、云南、广东、厦门、安徽、吉林、江苏、广西等十多个省份和60多个市县,累计服务约3000万人次, 为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当地政府和参保群众的一致好评。

随着新医改持续推进和全民医保逐步建立,平安养老还积极探索参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项目。秉承政府主导、积极参与、专业经营、便捷服务的理念,平安养老逐步打造了以厦门为代表的平安范式:即政府主导和保险公司运作相结合的政企合作方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者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方式;专业风险管控和一站式即时结算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目前,在厦门已成功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一体化的大病保险管理和服务,有效缓解了当地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商业重疾险购买顺序可缓后

那么,一旦全国大部分城乡居民都被纳入了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大病保险”系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原本非常看重的健康医疗险部分,投保策略是否需要有所变化呢?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医疗服务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岛、湖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进行评述,试探求既适应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现实需求,又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过渡方案。

一、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方案

(一)参保对象。目前,陕西、湖南、宁夏、山西等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皆实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 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无论就业于何种性质单位,都能享受医疗保险。辽宁省沈阳市鉴于大部分农民工已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将参保对象界定为“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广东省深圳市的医保方案名为《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专指“所有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鉴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包括牧民在内的“农牧民工”。

(二)缴费办法。天津、陕西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办法。仅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只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才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辽宁省大连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只享受相关待遇。天津、大连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分别为3.5%和2%。重庆市要求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作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费率缴费,要求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深圳市规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8元,劳务工个人缴4元,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南京市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外,要求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4元/人的月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此费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3%以内”办法最为普遍,湖南、陕西、安徽、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此办法。

(三)医保待遇。目前,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农民工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 治疗 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四)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 计算 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 会计 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这是一种农民工、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脱节。基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帐户接续不便的特点,目前各地试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基本遵循“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原则,保障项目仅限于住院及特殊门诊。从推行效果看,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项目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关规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必须与个人缴费基数挂钩,即农民工必须个人承担保费,或部分承担、或全额承担,现行方案大多采用“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进行管理,基金积累难以成为个人帐户资金划拨来源。若没有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这种个人账户等同于个人存款,以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保险意义将不复存在。即使个人帐户采用社会共济原则筹资,在目前工资水平普遍低下的状况下,无论全额或部分承担保费都很难调动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基于此类多种原因,目前各地多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有调查数据表明,目前进城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6岁,从生命周期 规律 来看,这类青壮年农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而常规疾病则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在农民工频繁流动的环境下,用人单位缴费且只保当期大病,意味着农民工任何工作异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随时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会保障网之外。

(二)城镇医疗服务供给与农民工实际需求不匹配。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已超过1.2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农民工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2004年卫生部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选择城镇医疗机构就诊,73.2%的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这种事实证明农民工没有真正享受城镇医疗服务。

(三)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1.2亿城市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且流动性频繁、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所以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很少涉及农民工老年医保的相关问题。大连、天津、沈阳等很多地区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当农民工年老后,医疗保险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延缓其医保关系,农民工将重新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农民工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扰较城镇职工更为严重,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尤其在当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的形势下,如不能在农民工年老后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不仅是政府职能的缺失,同时也分裂了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三、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农民工弹性医保制度。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据其就业特征及医疗特点制定弹性医保制度。对城市稳定就业且具有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将其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流动频繁、收入低下的农民工,基于其 经济 能力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原则开展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当期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应督促其参加原籍 农村 新型合作医疗;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农民工,则可按照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以个人名义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农民身份的转变使现行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城镇医保制度转换成为必然,不同医保制度间的衔接与医保关系接续需要弹性运作。在制度转换方面,由现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可将先前医保模式连续参保时间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按城镇医保规定执行相关待遇,也可对此期间医保保费进行补缴,基数设定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补缴后可累计缴费年限,但不能补记补缴期间个人账户;在运作模式方面,鉴于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可建立相应的账户中断与复效制度,对因失业、短期回乡或工作变换出现保费中断未缴的农民工,可保留其医疗关系,经补缴后,保费办理接续或转移。这种弹性运作模式可促进当前“保当期、不建个人帐户”的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全民统一基本医保制度转变。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揽,而是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同时,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推进。因此,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我们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第5篇

关键词:死亡质量;老龄化;姑息治疗;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7月4日

第一届全国肿瘤姑息治疗会议于2015年11月5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肿瘤姑息与人文关怀成立,在肿瘤治疗领域,姑息治疗取得了又一次的突破。中国肿瘤的治疗,在以治病为中心的同时,也注重“以患者为中心”的治疗,在患者和家属的身心方面,也会提供人文的关怀,这就是姑息治疗发展的一个缩影。

一、姑息治疗发展概况

姑息治疗是在临终关怀基础上兴起的一门学科,主要是在多学科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对实际治疗无反应的患者保持生理和心理舒适度,提高生活质量,使其死的更加有尊严。据相关研究,我国每年约有200万人在忍受着癌症痛苦的折磨,50%的癌症中期患者伴有疼痛,70%~90%的癌症晚期患者伴随有疼痛。身心上持续的痛苦,使得许多患者产生了轻微的抑郁,更有甚者有自杀的倾向。因此,疾病引起的各种不适症状,不仅有害患者本身,同样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

(一)关于姑息治疗的定义。根据世卫组织定义,姑息治疗指在现阶段医疗水准下,对治疗不显著的患者采取其他的帮助方式,通过缓解患者的痛苦与不适症状,提升生理和心理上的舒适度,帮助患者提升生活质量,从而使他们死的更加有尊严。在日本和台湾等地区被称为舒缓医学。根据定义,姑息治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同人的生命,死亡是每个人必经的过程;(2)对于无法阻止的死亡,既不延缓也不加速;(3)解除或缓和影响生命离世前的各种不适症状;(4)主要从心理、生理以及精神等方面进行帮助;(5)提供相关的辅助治疗,协助患者坦然的面对生活,面对死亡,提升离世前的生活质量;(6)对于患者的家属,在患者患病和离世的相应阶段,提供支持服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姑息治疗应贯穿于整个治疗的始终,包括治疗的初级阶段以及最终确定的治疗无效阶段。文章着重阐述,在患者治疗无效阶段,以姑息治疗为核心的医疗保险的构建。

(二)姑息治疗发展演变

1、姑息治疗在国外的发展。姑息治疗最早源于1879年的安宁院,主要用于收容晚期的癌症病人,同时对病人提供临终前的心理疏导和关怀。1967年,世界第一所正规的现代化以姑息治疗为主的医院在伦敦成立,医院除了对患者提供心灵的关怀,同时进行一系列的镇痛研究。与此同时,美国第一家安宁院也在康涅狄格州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姑息治疗也在亚洲的日本、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地区发展起来,而中国大陆姑息治疗的起步也始于这个时期。伴随着美国麻省医院2010年将早期姑息治疗纳入抗癌治疗的研究发表后,关于早期姑息治疗的研究也相继展开,全程管理和早期姑息治疗的理念也在全球得以推广开来。在美国,姑息治疗和临终关怀是相对独立的,姑息治疗在专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而临终关怀则在社区家庭和专业的临终关怀机构中进行。对于临终关怀而言,会有专业的医疗救济金予以补助,而常规的医疗补助将不再在这方面进行。实践证明,对于去世前少于6个月的患者,临终关怀是最为经济的方法。

2、姑息治疗在我国的发展。我国姑息治疗的发展大概有10年,受到传统观念等的影响,这一治疗并不为许多人所接受。我国的传统文化让人普遍有避生死的观念,人们经常对于死亡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同时,医护人员则受救死扶伤等理念的影响,一般都竭尽全力拯救患者的生命,这也是传统医生医术高超的一种证明。由于缺乏正确死亡观念的引导,等死亡真正降临时,带给人们更多的则是害怕与恐惧。在我国,发展姑息治疗还存在其他一些障碍。一方面是认识不足,许多人对姑息治疗表示怀疑,在宣传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一些患者和家属,包括部分医护人员都存在诸多的误解,许多医护人员不愿意从事这一行业,家属和患者也很容易将死亡与姑息治疗联系在一起,从而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治疗;另一方面专业医护人员的缺失,目前我国专业的注册护士人数比较少,远不能满足临床患者的需求,这也使得姑息护理的发展滞后。在政策方面,当前的医疗支付体系并不鼓励姑息治疗的实施,伴随费用的增加,在我国的发展尤为艰难。

二、将姑息治疗费用纳入医保体系的必要性

(一)大病保险的补充需要。大病医保主要是对医保患者因大病产生的巨额费用予以补偿,目的是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因病陷入贫困。目前,有助于患者死亡质量提高的就是大病医保,包括政府指导的大病医保和商业的大病保险产品。但二者有其自身的不足,缺乏针对性。

1、商业化的大病保险产品。根据2012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医保的指导方针是:根据医保人员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实行报销比例不低于50%的大病医保制度。从具体实施来看,商业大病保险制度是主要方式,着重针对大病治疗初期阶段,立足于疾病的治疗。而对于患者治疗不反应阶段,则缺乏必要的保障。因此,建立针对大病治疗无效阶段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商业大病保险存在种种弊端,以市场中泰康人寿的一种大病保险进行举例说明。泰康人寿关于大病保险的一款保险名称叫做“健康1+1-高额重大疾病保险”,详细介绍见表1。(表1)根据介绍可以看出,该保险产品是一款以最高赔付限额为限的定额保险赔付的产品,也是目前大病保险产品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作为商业公司,首先考虑的就是公司的成本和利润,而大病的治疗费用则远大于赔付金额,主要针对疾病治疗阶段。因此在治疗无效阶段,应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提升死亡质量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2、政府指导的大病医保――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人社局2014年的《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天津大病保险是由人社局委托阳光人寿、光大永明人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以及中国人寿等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各保险公司在天津市人社局的指导下,建立联合办公的大病保险服务中心,为天津大病保险办理的指定机构。

由天津市社保服务中心给予支持,包括“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的开发、信息共享和经办业务等方面,同时涉及费用审核、服务流程以及统一的服务标准。同时指导承保公司与定点医院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主要涉及医疗服务机构和承保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同时建立大病保险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组织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和社保中心负责人,分析大病保险制度的实际操作情况,针对问题及时跟进和解决。(表2)

在报销比例上,根据天津市2015年医疗保险的规定,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的特定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在政策范围内的,累计医疗花费超过2万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医保患者大病保险的统筹范围。整体来看,科学合理,但忽略了疾病以外的治疗,特别是治疗无效阶段的姑息治疗。

(二)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需要。据最新数据显示,21世纪的头10年,我国人口增长率为0.57%,远远低于20世纪最后10年的1.07%,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现有老龄人口超过1.6亿,同时以每年近800万的速度增长。有关专家预测,在全面二胎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到2050年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都将是老龄人口,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相适应的保障体系,则显得尤为迫切。人口老龄化带来了老年性疾病、慢性病等疾病的增加,同时像良性肿瘤、脑血管病、寄生虫病、恶性肿瘤、传染病、糖尿病等患病人数也在不断扩大。

鉴于目前医疗水平,许多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包括肿瘤和其他功能减退类的疾病。患者在这些疾病的晚期通常都伴有心理和精神上的折磨,身体活动受限、疼痛等症状。因此,需要专业的医护治疗人员给予照顾、减轻痛苦,提升患者的生活质量,不因生命短暂的长度而放弃生命存在的质量。现代医学治疗不仅仅局限于“以病为中心”,更加注重“以人为中心”,这是医学的进步,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

(三)治疗效果最大化的需要。究竟是生命短暂的长度重要,还是质量重要?这是个没有定论的话题。但从经济学效用最大化的角度来讲,还是质量更重要。效用最大化就是利用有限资源,使人得到最大化的满足。面对日益昂贵的医学技术、不断增加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老年人口,医疗成本的控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现代医学不仅仅在于延续生命的长度,更应注重生命的离去,在亚洲、欧洲和美国等国家,姑息治疗已证明其是治疗成本最小,可以充分利用有效资金和医疗资源,使得患者内心得到最大化满足的方法。满足程度取决于患者,因此采取姑息治疗的最终决定权也在患者本人。

(四)提升患者生活质量的需要。治疗无效的患者,不仅要承受来自疾病的痛苦以及死亡的恐惧,而且还要面对来自家庭的愧疚,治疗费用的增加和对家人生活的影响都使得患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亲人无微不至的关怀只会加重其反感和抵触的心理,更有甚者选择了自杀。在医院方面,床位有限,考虑到考核和其他方面的因素,许多医院对晚期患者是不愿接收的。在目前医疗保险体系中,针对姑息治疗和临终关怀的医疗保险也都不存在,这也使得患者住院的时间变得更长和涉及的治疗变得更多。接踵而来的就是,医疗资源和治疗必要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结果要么是医院拒绝接受晚期的患者,要么是治疗护理质量不高,这些都严重影响患者临终前的生活质量。

三、目前姑息治疗具体方式

针对患者临终前医保体系的构建,核心是将姑息治疗费纳入医保补偿体系中,因此下文将以北京肿瘤医院的姑息治疗中心为例,着重介绍以抗癌为主的姑息治疗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一)抗癌姑息治疗三阶段。第一阶段:针对可能治愈的癌病患者,将姑息治疗和一般的抗癌治疗进行组合,指在抑制癌症和缓和癌症治疗过程的不适反应,提升患者治疗过程中的舒适度;第二阶段:针对无法治愈的癌病患者,抗癌治疗面临无反应时,采取姑息治疗,提升生活质量,缓解患者身心的痛苦;第三阶段:针对生命即将离世的癌病患者,提供临终关怀以及其他的服务。

(二)抗癌姑息中心诊疗特色。根据抗癌姑息治疗中心的介绍,医院的抗癌姑息治疗主要从三个方面出发。在治疗方法方面,包括早期的肿瘤早期筛选、中期治疗、晚期的肿瘤姑息化疗、中医治疗、生物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晚期肿瘤综合治疗等;在生理方面,包括关注病症的控制和安慰、综合多学科团队会诊制度、营养支持治疗以及癌症生存者的管理和教育疼痛管理等;在患者心理和身体方面,配合舒缓治疗和康复功能治疗,有主题电影沙龙、患者读书会、艺术治疗、音乐治疗、心灵工作坊、人生回忆录以及生前追思会等。

(三)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的举措

1、姑息性的放疗。在晚期肿瘤姑息治疗中,放疗被广泛使用。肿瘤浸润、压迫和坏死在晚期患者中比较常见,短疗程和较低总剂量的放疗可有缓解病症和使患者舒适的疗效。再如放疗也可有效减轻上静脉综合征、脑转移和轻脊髓压迫等引起的各种症状,同时对于减轻疼痛和肿瘤局部的除臭、止血有较好的作用。

2、姑息性的手术。姑息性手术主要在于减轻患者的痛苦。其中主要包括栓塞术、内置支架术(例如解决患食管癌症患者的进食问题)、引流术、造瘘术(梗塞的解除)、姑息性切除(切除对生命器官有威胁的肿瘤)等等。

四、以姑息治疗为核心的医保体系构建

临终关怀指的是对治疗无反应的患者采取合理的家庭或者医院治疗照顾,减轻疾病的不良反应,目的在于通过人员的专业服务和医疗知识来控制疾病的相关症状。临终关怀在许多情况都涉及疾病的治疗,因此一些疾病的临终关怀与姑息治疗是相同的。这也意味着以姑息治疗为核心的医保将有更加广泛的应用。

(一)医保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为主。政府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统筹管理、组织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等,利用政府的统一协调能力,形成以大病保险治疗大病为主,以提升治疗无效患者生活质量为辅的医疗保障体系,市场与政府共同发挥作用。

2、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提升治疗无效患者生活的质量,要与医疗消费水平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大病保险为主的情况下,通过政府主导来提升死亡的质量,不仅显示出风险分担的效用,更加体现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3、坚持因地制宜的制度。各个地区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各地方的具体方案,完善该保险的准入、退出以及监督机制,实现该保险的健全和完善。

(二)资金的筹措机制

1、资金筹措标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疾病姑息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的筹措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基本医疗补偿范围等因素,精心测算,科学合理地制定资金筹措标准。

2、资金来源。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基金中划拨一定金额的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有剩余的地区,利用剩余的基金作为该医保的资金;没有剩余或剩余不足的地方,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提高实际筹措资金时,再进行资金的实际统筹,逐步完善多方筹措方式。

3、资金筹措层次和范围。资金可以进行市(地)级的统筹,也可以尝试省(区、市)级的统一政策,统一进行组织从而提高总体的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统一医保制度。

(三)医保的保障内容

1、医保保障标准。疾病患者以年度量的姑息医疗费用,以超过当地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作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的确定由地方政府进行合理科学地计算。

2、医保保障对象。该医保的保障对象主要为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参保人员。

3、医保保障水平。以提升疾病患者离世前的生活质量为目标,确定姑息治疗的合理补偿政策;按姑息治疗费用的实际高低分层次确定交付金额。根据保障水平、管理和筹资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姑息治疗的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保障的作用。建立姑息治疗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姑息患者的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

4、医保构建的其他事项。对于疾病可否治愈性,应该请权威医院开具专业证明,对于符合姑息治疗的患者提供相应补偿。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治疗目标,告知患者及家属,征询意见,签订协议,随后展开治疗。新医保从构思到完善,必然经历很长的时间,因此对于以姑息治疗为核心的医保体系的构建,还应根据实际概况,合理修改与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宇,黄莉.澳大利亚慢性疾病患者临终关怀政策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全科医学,2015.18.19.

[2]徐爱好,张再生.完善天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5.7.

[3]谭学容,孙丽.瘤患者姑息治疗护理的研究进展[J].当代护士,2015.6.

[4]张志来,秦立建.中国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未来支付能力研究[J].财贸研究,2015.3.

[5]吴海波,何冲.大病保险制度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5.1.

[6]孟彦辰.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现状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5.2.

[7]王艳艳,吴宗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效果及思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10.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第6篇

钱从哪里来

如何解决好筹资问题,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成功的前提。筹资的方式和结构,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可持续性。英国实行福利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NHS的经费80%以上来源于中央财政,其余来自于人们缴纳的国民保险费、看病处方费以及国民为享受及时、较高档次的医疗服务支付的费用。英国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美国约占17%),人均3800多美元(美国人均约7500美元)。应当说,英国NHS的投入产出比远高于美国。但是,随着公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持续增加,医疗卫生费用不断增长,目前年支出已达1000亿英镑左右,财政不堪重负。新医改法案的一大目的是节约开支,拟每年节省17亿英镑,本届议会期间共约节省50亿英镑。以色列医疗保险制度历史悠久,在1948年建国前即已初具规模,但在1995年《国家健康保险法》实施前其覆盖范围只有50%左右,疾病基金效率不高,资金来源不稳,负债沉重。1995年出台的《国家健康保险法》基于公正、平等和团结等原则,将国家健康保险覆盖到全部以色列居民。国家健康保险有三个资金来源:参保人员的缴费(占54.3%)、国家预算(占39.3%)、疾病基金的直接收入(占6.4%)。按该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居民必须按收入比率缴纳健康保险费,收入比率按3.1%和5%两个档次计算;没有工作收入和享受福利待遇的人员则每月交纳28美元;未满18岁的居民、不外出工作的已婚妇女和未满1年的新移民免缴。这种筹资方式资金来源稳定,医疗卫生总费用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8%,人均2050美元左右,形成了规模效应。近些年来,随着居民收入增长,个人缴费逐年增多,所占比例由1998年的46.6%上升到2010年的54.3%,而同期国家财政支出所占比例则由48.1%下降到39.3%。虽然公众对个人付费水平偏高也有抱怨,但因医疗卫生服务效率高、质量好而为民众所容忍和接受。波兰1999年以前实行以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为主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此后转变为实行保险—预算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疾病基金主要有两个资金来源:法定健康保险基金,所有人群都被强制性纳入(占80%);政府预算(占10%左右)。由于健康保险金与个人所得直接相关,使得波兰的健康保险体系更像是“准税收”。这种筹资方式虽然明显减少了政府财政支出,减轻了政府责任,但却大大增加了国民的经济负担,过多强化了个人在健康保险中的责任,结果既造成疾病基金总额不足,不能为公众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又造成个人筹资负担过重,严重影响民众对医改的支持。从英、以、波三国医疗卫生经费筹集方式及其成效可以看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和形成资金规模,在财政筹资与公民缴费之间保持合理比例,保证服务全覆盖、资金可持续、公众可接受至关重要。我国医疗费用筹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投入不足,费用总盘子小,筹资人均水平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过高。我国既不能像英国那样,由国家财政承担绝大部分医疗卫生服务筹资,完全实行计划管理模式;也不能像波兰那样,由个人承担绝大部分筹资,从计划管理模式急剧转变到个人保险模式;而是要借鉴以色列的一些合理做法和经验,逐步加大政府预算对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力度,合理确定政府、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筹资分担比例,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规模和提高筹资水平,大力推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由自愿参保转为强制性参保,覆盖全体民众,使医保基金真正能做到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钱到哪里去

医保基金花费到哪个领域和方面,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的重点。医保基金付费的方向和构成,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水平和发展阶段。英国医保基金的花费覆盖了从预防到康复、从孕检到临终护理、从头疼感冒到心脏搭桥等各类医疗保健服务项目。英国践行预防为主,用于预防保健的费用占NHS保障基金的25%左右,其预防保健服务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健康促进、健康教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人保健以及建立完整与系统的家庭健康档案等。医保基金只支付公民到公立医疗机构看病的费用;患者到私立医疗机构看病,需自己承担全部费用或者由私人保险支付。由于英国医保基金付费方向和构成比较合理,成效十分明显,英国公民的预期寿命女性82岁,男性78岁,居于世界前列。但同时,由于整个医疗卫生体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导致NHS保障资金很大一部分被用于维持庞大的医护体系和管理体系,除25%的预防保健费外,真正用到病人身上的费用不到总额的40%。以色列《国民健康保险法》确定了国家健康保险可以支付的健康服务项目范围,即“健康篮子”,由政府每年对“健康篮子”的内容进行更新,项目付费对所有居民一视同仁。在很多项目支付上,以色列体现了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色列医疗卫生总支出的35%用于基本医疗保健和咨询,50%用于医院服务,15%用于药物治疗。由于支付项目确定比较合理,经费使用效率较高,以色列以相对少的医疗卫生费用提供了高标准的卫生服务、高质量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很好地保障了国民的生命健康。波兰疾病基金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费用,包括初级卫生保健、门诊专科医疗、住院服务、长期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康复医疗等。政府预算主要为支持高度专业化技术和卫生政策项目、职业病防治、艾滋病和吸毒及酗酒的预防与控制等提供资金支持。医院不从药品获得收益,公立医院只对住院病人提供药品,其他病人凭处方到药店购药。波兰健康保险基金支出构成不尽合理,住院服务费用在医疗卫生开支中比重最大,超过40%;药品服务费用次之,约20%;而用于初级卫生保健的费用则低于20%,明显不利于疾病预防、公民保健和健康促进。借鉴英、以、波三国医保基金支付的经验和教训:一是要合理确定预防保健费用与看病治疗费用之间的比例,既要坚持预防为主,努力减少疾病的发生,又要让民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和看得好病。二是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筹资水平确定付费项目,坚持“保基本”,同时逐步做到对所有居民一视同仁。三是我国要下大决心坚决纠正以药补医的制度弊端,真正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同时杜绝小病大治、过度医疗。四是要切实降低服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努力防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行政化和医疗卫生管理体系官僚化倾向,实现服务、管理的节俭和高效。

如何用好钱

医疗卫生资金如何用得好,是各国医改及其立法的关键,也是连接筹资与付费的纽带。资金使用选择的机制和制度,决定着各国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总体成效。英国新的医改法案试图通过建立新机制来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一是病人选医生。每个公民必须选择一个全科医生注册,由该全科医生负责其健康保健和医疗,同时公民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更换其注册的全科医生。二是钱随病人走。医疗保险基金根据社区居民的发病率、常见病以及服务对象的年龄、慢性病患病等情况,设定人头费,按人头付费给全科医生。公民接受医疗机构的医疗,要经过全科医生的转诊,转诊费包含在人头费之中。三是由全科医生控制费用。全科医生的收入与人头费的使用直接挂钩。由于人头费中含有转诊费,转诊的病人越多,全科医生的收入就越少,这就从机制上引导全科医生更加关注社区居民预防保健工作;同时由于医疗保险资金根据注册服务对象的数量给全科医生付费,如果全科医生因服务不佳而流失了注册服务对象,其获得的人头费就会减少,收入就会降低。显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倒逼”全科医生尽最大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预防保健服务。四是引入更多市场机制。鼓励私立医疗机构、志愿者组织与公立医院竞争,以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水平。以色列通过在疾病基金、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形成“被管理的竞争”机制而有效控制费用、改善服务。一是以色列每个居民必须也只能在一个疾病基金登记,获得其健康服务。以有四个疾病基金,既收保险费,又办医院,拥有众多的医疗机构,同时参与费用控制和管理。疾病基金不得拒绝接纳任何居民的登记要求,做到全覆盖。居民可两个月转换一个基金,但一年只允许转换两次。疾病基金服务得越好,在其登记的居民就越多,所获得的费用也就越多。二是居民与全科医生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接受全科医生的医疗保健服务。由于全科医生的收入与其服务的居民数量直接相关,所以全科医生都通过提高服务水平争取居民。如均使用电子病历,运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采集70余项居民健康指标信息,随时对居民进行健康预测,提出干预建议。三是由全科医生推荐医疗机构,由居民选择疾病基金向全科医生和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医疗机构服务水平越高,获得全科医生推荐和居民选择的病人就越多。这一整套环环相扣的运行机制,使以色列的医疗服务具有极强的可获得性和高满意度,居民的健康水平大幅度提高,如高血压发病率由2006年的11%下降到2010年的5%,同时费用也得到了控制。当然,以色列这套机制能够建立并有效运行,与其人口不多、国土面积不大、经济状况良好以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普遍较高密切相关。波兰改革后的公民医疗卫生费用由疾病基金掌握,疾病基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向其付费,实现了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由国家预算拨付为主转变为以健康保险基金支付为主。疾病基金主要有两种方式控制费用:一是引入统一的医院服务分类标准。对单个疾病诊断的大概费用、专科基本检查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界定,对特殊服务作出准确的定义。二是利用基金垄断地位制定价格标准和限定服务数量。上述做法虽然控制了费用,但由于服务内容固定,对合同之外服务支付不足,同时疾病基金严格控制价格,因而导致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面临严重的财务问题,医务人员工资低,公开收取红包现象比较普遍。

英、以、波三国医疗卫生费用使用制度及其成效得失,对我国医改有重要启示:一是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根基。英、以、波三国均将强化全科医生在疾病预防、居民保健、小病治疗、大病转诊和费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作为医改的核心内容。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将给整个医疗服务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目前面临着钱少人少、公信度低、根基不稳的困难,亟须从加强服务入手,从强化社会认同起步,多策并举,使全科医生制度尽快扎根,使全科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二是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开展适度竞争,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保证。我国可以借鉴以色列的做法,通过总结一些地方统筹城乡居民医保试点的经验,以渐进方式逐步消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类医疗保险在投保水平和保障程度方面的差异,同时探索建立省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系统。全科医生、医疗机构各自之间也应当进行适度竞争,实行按人头付费制度,由公民选全科医生和医疗机构,通过病人“用脚投票”,促使全科医生更加重视预防保健,从热衷“治已病”向热衷“治未病”转变;促进医疗机构更加重视服务质量,从合理医疗中获益而非从过度治疗中获利。三是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是保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活力的重要手段。要汲取英国用高度计划手段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教训,适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药卫生行业,鼓励医生私人开业、多地点执业,以补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质量和效率。

加快我国医改立法的认识和思考

以立法确认、推动和保障医改,使医疗卫生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英、以、波三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我国医改应当综合运用政策和法律两种手段,采用政策先行、法律跟进的方式,把政策的指导性、探索性、快捷性与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有效结合起来,始终保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和相协调,为全面深化医改提供强大的政策动力和根本的法律保障。

——我国医改立法的根本任务是确认医改的正确方向、固定医改的各项成果和保障医改的深入推进。我国正奋力攻坚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成就喜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效果明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稳步推进,机制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三年医改在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上获得重要突破和重大成果,得到国内外的高度赞誉,同时也需要继续加大力度攻克医改新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我国亟需通过立法固定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中的成熟制度,并通过制度、机制的导向性、预期性和强制性,推动和保障医改进一步深化。

——我国医改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公益性、体现竞争性、保证可持续性。国家要始终坚持医改的公益性原则和方向不动摇,保证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但是,公益性不等于高福利性,更不等于高度计划性,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全科医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之间的有序竞争,形成政府、单位和个人及家庭共同承担的医疗卫生保障机制,努力满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可持续的医疗卫生需求。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第7篇

市社会保障基金检查领导小组:

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延政办发[20__]85号)下发以后,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责成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地税局、就业管理局、医保办、企业养老经办中心、机关事业养老办、农村养老办等有关部门,对全县20__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20__年以来,我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两个确保”政策,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不断扩大失业、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覆盖面 ,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基金征缴与监管,全力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一)养老保险基金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20__年,全县应参保2284人,实际参保2284人,参保率达100%。征缴保险基金765.11万元,收入户利息收入48.95万元,支出户利息收入0.02万元,共支出126.82万元。截止20__年6月30日,基金存储309.05万元,其中支出户存储2.45万元,收入户存储306.6万元。

2、机关养老保险基金。20__年,全县参保1253人,其中合同制干部223人,合同制工人875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131人,离退休人员24人。应收保险基金266.53万元,实际收缴276.06万元,利息收入7.31万元,异地转移收入1.99万元。共支出40.11万元,其中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39.97万元,异地转移支出0.096万元,退保0.044万元。经查,20__年底,全县机关养老保险基金结存1445.58万元,其中财政专户1300.31万元,基金收入户91.27万元,购买国债54万元。截止20__年6月30日,基金结存1640.19万元,其中财政专户1516.52万元,基金收入户89.93万元,支出户14.74万元,购买国债19万元。

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全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3346人 ,共收缴保险费6.56万元,收缴工作已于20__年停止。截止20__年底,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93.33万元,利息收入0.23万元,共有10人领保,领保金额为451.56元;有12人退保,退保金额4712.54元。经查,现存储基金93.08万元,其中财政专户存款92.64万元,支出户存款0.44万元。

(二)医疗保险基金

20__年,全县医疗保障应参保人数为8593人, 实际参保人数为7803人 ,参保率达91%。共征缴医疗保险基金780.62万元,其中个人帐户缴纳191.89万元,统筹基金缴纳474.52万元,大病互助基金缴纳__.21万元。支出医疗保险基金499.94万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232.76万元,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213.12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支出54.06万元。20__年结余基金280.68万元,利息收入6.73万元,累计结余基金996.9万元。截止20__年6月30日,全县医疗保险基金存储1533.25万元,其中收入户存款116.78万元,支出户存款45.54万元,财政专户存款1370.93万元。

(三)工伤保险基金

我县工伤保险启动于20__年。全县工伤保险应保人数1934人,实际参保人数1902人,参保率达98%。实际缴费基数1711.8万元。20__年,应收缴工伤保险基金10万元,实际收缴1.38万元,利息收入55元,累计结余1.46万元。截止20__年6月30日,共存储工伤保险基金2.9万元。

(四)生育保险基金

我县生育保险启动于20__年。全县生育保险应保人数5031人,实际缴费基数4849.2万元。20__年,应收缴生育保险基金17万元,实际收缴20万元,利息收入426元,共支出11.09万元,累计结余18.8万元,其中当年结余8.91万元。截止20__年6月30日,共存储生育保险基金13.9万元。

(五)失业保险基金

20__年,全县共有企事业参保单位265个,参保人数6001人,征缴失业保险费25.81万元,支出户利息收入85.1元,全年未支出。20__年,全县共有企事业参保单位265个,参保人数6001人,已征缴失业保险费24.69万元,支出户利息收入139元。今年1—10月份,共发放失业保险金19.4万元,医疗补助8950.5元,购买支票20元。截止20__年6月30日,支出户共存款3.6万元。

(六)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

20__年,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738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688万元,失业保险费50万元,实际征收入库社会保险基金801万元,占计划任务的108.5%。20__年, 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970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897万元,失业保险费73万元。今年1—10月份,已完成征收任务

539.44万元,占计划任务的55.6%。

二、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一)强化工作措施,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应保尽保,全面保障”的原则,全面落实“两个确保”政策,切实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进一步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面, 在巩固国有、集体企业参保成果的基础上,大胆突破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盲区”,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多种形式就业人员、复杂劳动关系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认真研究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险问题,不断将各类企业和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全面提高了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养老保险重点向个体私营企业、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企业临时用工扩展覆盖;失业保险向机关事业单位扩面;医疗保险重点向灵活就业人员扩展;工伤、生育保险向高危特种行业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覆盖。通过扩面覆盖,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实现了资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险制度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权益,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社会“安全网”和经济“减震器”的作用。同时,积极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为断保职工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

(二)加强基金征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是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的有效举措 。为此,我们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增强各项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积极推进参保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县财政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资金的投入,足额预算党政事业单位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确保基金足额收缴。地税部门和各基金管理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征收工作,确保年度征缴任务的顺利完成。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大缴费基数稽核力度,依法实施征缴,做到了应缴尽缴。同时,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力度,坚持把企业申报与稽查、稽核有机结合起来,制止和杜绝了虚报、漏报、瞒报、少报现象。积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全面推行各项社会保险社会化发放制度,积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建立就医流程和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医、患、保三方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确保了医疗保险的规范化运行。积极推行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制度,把企业离休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标准同步提高,基本实现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目标。建立健全了工伤、生育基金规范运行制度,实行专款专用,规范化操作,有效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监察、审计、财政、地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安监局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安全生产责任同落实、同考核。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网络。为了满足社会保障工作的需要,县上成立了就业管理局、公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机关事业统筹办,配备了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社会保障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了经常检查与突击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企业,严肃查处,限期整改落实。审计部门将机关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基金缴纳列为单位财务审计和单位领导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出现相关费用的,严肃处理。

四、存在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难度大,一些企业借口改制而拖欠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制度建设滞后。

(三)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小,各项保险体系尚未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水平低。附:1、《20__年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汇总表》;

2、《20__年6月30日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

3、《20__年6月30日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情况明细表》;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第8篇

内容提要: 医疗技术的发展及其固有的高风险性,使得医疗损害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标准的行为预期,也超过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而单纯依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无法填补医疗损害。因此,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以社会医疗保障和医疗意外保险等为补充,由医疗机构、政府、个人等共同分担的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是应对现代风险社会中医疗损害频发的最佳选择。

医疗高风险性特别是新医疗技术的运用带来的潜在风险,使医疗损害的发生几率随之升高。医疗损害填补问题,作为民事赔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许多国家已有较为成熟的医疗损害赔偿混合分担体系。但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填补制度单一,基本上由侵权法担负着分配损害赔偿的“独角戏”,既无法完成对医疗损害的填补,也无法分化医疗机构因医疗损害赔偿造成的巨大经济压力。因此,如何分化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风险,有效填补受害人损害,成为法学界和医务界面临的新课题。

一、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现代侵权法的思考方式已经从追求损害填补的中心转为损害赔偿的分散。而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及风险分担救济途径不足,体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现为:

第一,单一的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很难保障受害者获得实际赔偿。填补损害基于公平正义,在于使受害人获得实质、完整的填补。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也主要通过侵权法救济方式来实现,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者(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受偿结果。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侵权责任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性,即对损害填补制度单一,既不能完全保障受害者获得赔偿,也无法分散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受害者的医疗风险损害。

第二,医疗机构性质及法律地位不同,患者受到损害后索赔的难易程度不同。我国现存的多种医疗机构因其设置主体以及是否营利的性质不同,给付能力也大相径庭。虽大多数医院对医疗损害都以其自有资金给予赔偿,而大部分医疗机构属于公立、公益性非营利组织(2009年3月17日国务院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受到限制,其他医疗机构规模及经济实力差别较大,很难实现对受害人的公平救济。

第三,侵权法预防功能的有限性,使对医疗损害事件发生的预防作用明显不足。传统侵权法中预防功能仅是损害赔偿功能的“反射功能”,具有间接性,尽管损害预防胜于损害补偿,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预防功能均受有限制[1]。医疗行为固有的侵袭性和高风险性、对人和疾病认识的有限性及患者的个体差异性,使医疗损害的发生难以避免。若科以医疗机构的责任过大,会抑制医师探索新医疗技术,转而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或干脆放弃对损害的预防,其结果不堪想象。

第四,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因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所致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又缺乏合适的分担途径。依侵权法的责任自负原则,医方对其医疗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但现阶段医疗体制下,完全由侵权人(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确实不公。实践中,一些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高额判赔脱离了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及其收费特点。这种给付方式造成医方利益的损害,又欠缺分担途径,明显降低了医疗机构创新的内在驱动力,不利于医学技术发展。

第五,医疗保障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患者面对医疗风险无任何承受能力和保障。现阶段医疗保障存在诸多缺陷,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需求之间差距较大,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很慢;农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人头”缴费方式有失公平;获得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困难;医疗保障制度缺乏规范化和法制化等等[2]。这些缺陷直接影响到患者面对医疗风险的承受能力。

综上,医疗伤害和风险的损害赔偿及补偿问题,不仅事关医患双方之切身利益,且直接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故通过社会化风险分化制度达到填补损害和转移风险的双重目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的法理分析

(一)社会化分担的理论基础

传统侵权法是由个人承担风险,损害赔偿最初只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采取的是损失移转方式。进入现代高风险社会个人承担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如何应对风险已成为现代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由多数人承担。其优点:一为使受害人的救济获得较佳的保障,二为加害人不致因大量损害赔偿而陷于困难或破产。此所涉及的,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尚有社会大众,寻找有能力分散损害之人[1]。换言之,是将集中在加害人身上的损害赔偿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分散,是集体化、社会化的损失分担方式。可见,现代侵权法其所关心的基本问题并非是加害人行为在道德上应否非难,而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较佳之能力分散风险[3]。故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填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思考寻找那个在经济上最有能力将损害的费用加以分散的人。对于高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依侵权法损失填补机制,医疗机构应承担因医疗过失所致的损害,因医疗意外以及并发症等无过失医疗行为所致的损害则由患者自己承担。但医疗行业仍有许多不可预防甚至无法预见的风险,医方即使尽到注意义务也无法防止和避免其损害的发生,若由患者独自承受必使患者身心俱损。故依侵权法损害分散的思考方式,寻求医疗损害风险分散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损害的分散需要一定的连接点,处于连接点上的当事人就会成为法律上损害的承担者,而该承担者可继而实现其分散损害的可能性,通过一定途径将损害进一步分散出去[4]。与传统侵权法不同,现代侵权法所承担的损害赔偿功能不再是侵权法的专利,相反,保险法等在很大程度上侵蚀或增加了侵权法的功能[5]。事实上侵权行为法本身却无法直接实现损害的分散,真正能够将损失分散的制度是市场经济本身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如责任保险制度等。因此,构建医疗损害赔偿分散救济体系,必须厘清侵权法与其他关联部门如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等的交叉、补充抑或并行关系,发挥各自的不同功能,并能在分散救济途径方面相互接轨。

(二)分担模式间的相互关系

1。医疗侵权责任与保险

现代风险社会给侵权法带来的冲击突出表现为传统侵权责任的自然人、过错和不法三个基本要素,过渡为现代侵权责任中的企业、合法的危险活动和可保险性三个基本要素[5]。虽然保险法与侵权法各自独立,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侵权责任时并不考虑保险因素,是否具有保险并不能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即所谓侵权责任与保险区分原则。但保险从产生之初就与侵权责任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兴起,对侵权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保险与侵权法的发展具有相互推动、促进的作用。侵权责任的扩张和加重,催生和促进了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而保险的发展和运用,使被保险人因风险损失得以通过成本外化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承担,敢于面对更多的危险活动,促使侵权责任采用较严格的归责原则。正如Fleming教授所言,“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关系属一个隐藏的说服者。”[6]另一方面,保险也对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产生影响。被保险人损害风险让渡给保险人承担,使被保险人对损害后果不再有“后顾之忧”,但也导致其缺乏积极防范损害后果发生的激励,减弱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当然,作为专业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机构,保险公司会通过风险区分,重新形成激励机制并促使被保险人提高注意程度,转而又提高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7]。

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自然也不以是否保险为要素。医疗损害的高额赔偿使医疗侵权人负担加重,通过保险特别是医疗责任保险将损害分化给保险人,保险人再通过其他被保险人缴纳保费将损害分散给社会大众,充分发挥了保险于侵权责任法填补功能之外的损害分散功能。作为受害人的患者通过自身具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同样可以将医疗损害分化甚至消弭于保险的损害分散功能中,而且相较侵权责任的认定而言较为简便,因而保险使患者更容易获得损害救济,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自然减少。

2。医疗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来源于社会福利国家思想,以社会连带主义法哲学为基础,采取集体风险分担和无过错的法定损害赔偿的方式,从法律经济分析来看,其事故管理成本远远低于当事人之间损害求偿所发生的成本,而赔偿能力却远远大于侵权法所提供的救济范围[7]。当今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特点是以国家福利为主,国家、企业、个人共建的多支柱社会保障体制,其贯彻公民权利保障、国家责任、社会伙伴参与责任以及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8]。原则上,当人们遭受人身损害时应优先适用社会保障救济途径,只有在法定的社会保障救济不能填补受害人损失时,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时,受害人才能通过侵权法损害赔偿功能进行救济。可见,社会保障为人们的社会生活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国家保障。在医疗服务领域,患者遭受医疗损害时,应优先运用法定社会医疗保险如公费医疗报销、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等救济方式填补,不足部分才能依据侵权法有关规定,通过主张医疗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损失弥补。因此,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越完善越发达,侵权责任救济功能就越减弱。

3。医疗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或补偿体系中的作用

目前各国医疗损害赔偿救济大体分为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两类,社会医疗保障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医疗福利属于公法上的救济,而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私法上的救济。对医疗责任保险多数人认为属于商业医疗保险的范畴,笔者对此持有异议,理由是当医疗责任保险采用自愿投保时,可以作为商业保险来看待,但倘若国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法范畴采取强制保险时,就不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了,增加了公法干预的色彩。此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兼具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功能。总之,医疗损害赔偿的有效分化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济“双管齐下”,相互协力,单靠侵权法无法解决医疗损害与风险的损害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保险还是社会保障,即使其救济功能再强大,终究不能替代侵权责任法的本质功能。其一,侵权法的认定责任功能于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所不能为。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虽增强了损害赔偿能力,但当需要实施代位求偿制度时,却无法自己实现责任认定,还需依靠侵权法以最终实现责任的认定。医疗责任保险的救济方式中更以认定是否属于医院及医师责任为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分散责任之条件。其二,侵权责任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功能于保险法及社会保障法所不能为。医疗保险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还无法填补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最终还需受害人依侵权责任法从受害人处获得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依然担任着损害填补与矫正正义的重要角色。因此,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应是填补医疗损害的唯一制度或主要制度,而应与其他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共存,发挥各自不同的损害赔偿补偿功能。

三、医疗损害赔偿或补偿社会化分担的比较法考察

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损害分担救济体系,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普遍采用医疗责任保险方式进行分散;对于国民(患者)医疗费用及医疗风险损害,则通过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来解决;少数国家同时建立了利用政府力量的无过失补偿制度。

(一)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散的典型方式,许多国家已将医疗责任保险列入其法定的责任保险范围。

美国采用自保型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或医师协会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风险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处理和赔偿的责任[9]。原因在于美国医师为自由职业者,具有独立负担保险费用并承担赔偿的能力。英国医师责任保险分两种:一是政府投保型的商业保险。英国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和医师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实际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医师互责任保险,主要由医师维权联合会,医师保护协会和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三个机构提供,提供包括责任保险、咨询、辩护及承担辩护费用和责任赔偿在内的全方医疗服务[10]。日本是行业组织投保型医师执业保险的典型代表。法律并不强制医师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主要由日本医师会为其会员医师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另外还有些商业机构销售职业责任保险给个体医师[11]。

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医院综合责任保险”,其承保范围既包括医方因医疗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且扩及到医疗机构的公共意外责任,如建筑物、电梯、仪器或其他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而发生之意外事故以及供应之食物饮料缺陷,而发生之意外事故[12]。这种保险适合于我国大陆就职于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师。

(二)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用来分散患者所受医疗损害的风险。德国一直推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法定医疗保险是其主体部分,其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私人医疗保险作为补充,保障公职人员、私营业主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13]。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患者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其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14]。英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国家税收的医疗基金和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挂号费及少量处方费、医疗费等构成,全体公民免费接受医疗服务[15]。美国实行医疗市场化,其医疗保险主要通过大部分私立医保险和小部分政府医疗计划来实现的,政府提供的公立医疗保险范围很小[16]。但今年3月通过的医疗改革法案,将95%的美国人纳入医保覆盖范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医保覆盖几乎所有公民[17]。

综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拥有全民医疗保险模式,政府将医疗服务作为确保的消费项目提供给全体公民,医疗服务设施部分隶属于政府,部分隶属于私立机构或个人,医疗费用的支付大多数由第三者(政府)负担,政府通过税收或企业雇主和雇员出资的渠道解决经费问题。这种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得到了肯定和推广,也是分散和减轻人们医疗损害风险的有效手段。此外,各国都针对贫困人群以医疗救助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来保障其健康权以及医疗风险的分散,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也提供一些医疗援助。

(三)无过失补偿制度

目前世界上比较成熟的无过失补偿制度有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新西兰的全民意外伤害补偿制度以及美国的Vir-ginia州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神经伤害补偿制度。

瑞典于1975年开始实施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与传统侵权责任并存,构成对医疗伤害赔偿与补偿的双轨制。该保险是对重大医疗伤害给予赔偿的意外险,当属无过失保险[14]。

新西兰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对人身伤害意外事件采取全面无过失补偿制度的国家,但与瑞典不同,该意外伤害补偿制度涵盖范围广泛并非只适用于医疗意外事故赔偿,且与侵权责任制度是相斥的,采取补偿单轨制,即受害人尽可能由补偿制度获得赔偿,而无法依照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法院主张[18]。

美国1987年Virginia州“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部伤害无过失补偿法”确立了适用范围更为狭窄的医疗无过失补偿制度,其限于产科医院及医务人员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神经之伤害。补偿范围上还要求补偿的是实际医疗上必要且合理之医药费及康复保健费,但应扣除任何受害人得以自其他之医疗保险或救助系统得到之医疗及康复保健补助费[19]。

我国台湾地区“卫生署”于1988年6月30日制定“预防接种受害救济要点”,也属于一种无过失补偿制度,其目的在使因预防接种而导致严重疾病、残障、死亡者能够迅速获得救济[1]。

综上,医疗损害赔偿的分担问题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并通过采取多种途径的混合填补和分散制度,其中也不乏体现出一些共性因素,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等,其根源在于各国大都要面对日益增多的医疗伤害和医疗纠纷案件。因此,比较借鉴外国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构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体系起着重要的参照作用。

四、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体系构建

笔者认为,应在发挥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同时,设计其他损害分散制度与之协力配合,构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风险分散体系。

(一)建立强制医疗赔偿保险制度

实践证明,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制度。强制医疗损害保险制度理论上通过找到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契合点,发展和完善了侵权行为法理论。要使医疗赔偿保险发挥其应有的损害分散功能,必须完善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并实行强制保险。

1。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即将现行的医疗责任险完善后,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制购买。对因医方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的损害,适用全面、限额赔偿原则,属非商业性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外及医患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损害,适用全面、全额赔偿原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运作,属于商业性保险[9]。

对其保险资金来源,笔者认为应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采取政府投保和自保相结合的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由政府作为主要承担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担较小比例,既利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有效分散,也不会加重其经济负担。营利性医疗机构则采取医院和医务人员共同缴纳保费的方式,医院可以通过医疗服务产品将保险费分化给其他社会个人。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公益性保险,国家有必要对其运行进行适当干预,如确定责任限额、保险范围、费率等,以真正发挥其弥补损害、化解风险的功能。还可借鉴英国医师互责任保险模式,由医疗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其成员缴纳会员费或接受社会捐助,作为医疗责任赔偿基金,会员因医疗过失产生损害赔偿时,由该组织给予赔偿。这种模式可促使医院和医生加强自律,发挥行业监管的积极作用。

2。医疗意外保险。实践中法院常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方向患者补偿一部分因医疗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虽有法律依据但效果却不尽理想。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制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有效分散医疗意外所致的损害风险。保险资金来源可采取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病人、社会团体多渠道筹集,对医疗意外损害的赔偿应适用限额原则,不应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二)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反对无过失补偿制度者认为,“即使于无过失补偿制度下毋需顾虑医疗供给者有无过失,仍须判断医疗行为与病患所受损害间有无因果关系,而此一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过失责任下过失的判断相同困难,因此,实行无过失补偿制度亦不见得能真正减少诉讼或行政上花费。然若放宽无过失补偿制度之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无过失补偿制度可能沦为一般社会保险,致无过失补偿制度将为所有医疗所无法防止或治愈的伤害、死亡负赔偿责任,愈益加重社会大众的负担。”[20]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过于悲观。无过失补偿制度旨在解决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迫切需要得到赔偿,但无法通过侵权救济、医疗保险等获得的情况下,国家通过补偿基金等模式予以及时补偿。因为在现代风险社会,医疗损害已不再是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单纯的风险分配问题,而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倘若由个体成员单独面对无疑有失公平,而国家作为保障个人生活安全义务的承担者,有义务在国民遭遇医疗风险时“挺身而出”。该补偿虽无需考虑医疗服务者的过失,但补偿范围应是医疗行为所致的、可避免的损害,而非医疗风险所致。故无过失补偿制度本质上应属于国家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三)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患者面对疾病所生之损害及费用的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笔者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构建以全民医疗保障为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商业医疗保险、老年医疗保障)为延伸、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的“四位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每个层次都应有特定的覆盖对象、筹集资金标准以及该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标和职能。

总之,医疗损害赔偿补偿的分担应是多阶层赔偿和补偿体系相互协力,共同作用的有机体系。在该体系建立初期,以侵权法填补损害功能为主要分担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分担体系也将随之改进,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会逐渐减弱,医疗保障制度的损害分散功能将日益增强,但始终是各种制度相互配合,公平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受害人获得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补偿。

注释: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0, 8, 27。

[2]荏苒,黄志强。中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框架与策略[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12-20。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65。

[4]叶金强。风险领域理论与侵权法二元归责体系[J]。法学研究, 2009, (2): 51。

[5] [德]布吕格迈耶尔。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32, 30。

[6]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9。

[7]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J]。法学研究, 2009, (5): 28, 27。

[8]赵立新。德国日本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5。

[9]李建光。论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 12(4): 275, 277。

[10]沈思言。医师专家责任保险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5。 46。

[11]杨帆,刘茜,等。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医学与社会, 2008, (10): 53。

[12] [台]高添富。医师责任与保险法制之研究[D]。国立政治大学硕士论文, 1999。 58。

[13]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赴德国、匈牙利医疗保险考察报告(2005年)[EB/OL]。 http: //www。mib。 com。 cn/zyzx/zztj/200706 /t38316。 htm, 2007-06-17, 2008-01-06。

[14] [台]杨秀仪。瑞典“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之研究———对台湾医疗伤害责任制之启发[J]。台湾大学法学论丛, 2001, 30(6): 165-194, 167。

[15]徐新燕。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A]。 [美]斯科特博里斯,申卫星。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46。

[16]高芳英。美国医疗保险体系初探[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5): 99。

[17]杨晓。美国医改方案险过关创45年来最大变革[N]。北京青年报, 2010-03-23(A15)

[18]曾言,李祖全。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22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