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模式;工商管理类专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于各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之能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是实现工商管理活动法治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高素质、宽基础、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善创造、能应变”的工商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1]。正因为如此,各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多设置了经济法这门课程,都趋向于将经济法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基础课程。

但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大多只是简单地将法学类专业同名课程的基本内容进行移植,很少有人研究基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特点的经济法课程体系、教育手段和方法,导致目前为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效果还不能令人满意。主要存在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部门法律制度脱节,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与案例教学不能有机结合,教学过程中师生联系不紧密,教师“一言堂”的现象普遍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制约了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相比较,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有其独特性,本文拟从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进等教学模式改革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讲述这一部门法的理论、制度以及规范的法学学科,但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不同,教学要求和基本内容也不相同。通过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比较,明确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的课程设计、教学方法与人才培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课程内容涉及法律范围更广泛和综合

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内容涵盖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以及国际民商法等知识。具体来说,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导论,介绍法理学基本知识、民法基本知识、经济法基本知识。第二,市场主体部分,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三,市场行为规制部分,介绍合同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第四,宏观调控部分,介绍财政法、税法、价格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从范围上看,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内容要远远大于法学经济法课程所包含的具体子部门法。因此,相对而言,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即它不是一门独立的单一的学科,而是包括多门法学学科专业知识的一门综合性课程。

2.教学重点偏重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性

不同专业的学生有不同的特点。课程设计必然根据教学对象原有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和侧重点。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基础较为薄弱,其学习本身强调应用性,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相较于法学经济法对理论性的高度关注,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特别注意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的辩证关系。课程不宜也没有必要过深地介绍法学专业理论,而是侧重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管理工作中所必须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

3.教学要求以能力培养为主和通俗易懂

在教学方法上,要注意启发式教学,在介绍必要的教学内容的同时,给学生留有思考的余地,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注重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来示范思维方式和思维特点;注重分析方法的传授,训练学生分析问题的逻辑思维和法学视角,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自我建构知识与拓展能力结构的能力,提高学生自己学习知识并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经济法在教学中要注意适当补充作为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所必需的知识,适当介绍各种法律制度制定的理论依据及其意义,并注意避免使用生硬难懂的法律术语。要尽可能将复杂问题使用通俗易懂的一般性语言作深人浅出的分析,以帮助学生理解。

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思考与建议

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而言,应该着重研究经济法课程建设如何与应用型工商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特点相结合,教学模式改革应该以配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出发点,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实践教学为导向,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类人才。

1.课程内容设置要体现出实用性和包容性,符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

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是作为学科基础课设置的,考虑到工商管理类人才未来参与社会工商管理活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在经济法课开设前并没有学习相应基础法律知识的实际情况,在课程内容安排上,要打破纯粹法学意义上的学科分类,体现课程的实用性与包容性。既要学习法学专业体系中的“经济法”、“商法”,还要学习“民法”中的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制度、所有权制度、时效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另外考虑到上述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与之相关的程序法律制度在经济法课程内容范畴中也是不能缺少的。

在课程学习内容安排上,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应当以商法制度为主要内容,全面讲解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等商法制度;考虑到学生的法律知识状况,有必要先行介绍部分民法知识为学生提供应当具备的基础法律知识,最后再辅之以民事、行政及仲裁等法律知识;同时设置相应的经济法内容,讲解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这几个方面制度内容的设置于内容本身而言彼此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是可以彼此相容的;于学生而言应当具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也是实用的、相对完备的。内容设计上更加丰富,也充分体现了课程开设的目的,完全能够满足相关专业人员对经济法律知识的需要,由此其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

2.教学方法应该以范例教学法为主,注意知识讲授的通俗易懂

在教学方法上,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应避免采用,要让学生从原有专业思维方式中跳出来适应法学的理性思维,准确理解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综合素质的提高[2]。要改变学生对法学类课程死板枯燥的固有印象,惟有“范例教学法”才是首选的教学方法。经济法范例教学即是将精选出来的示范性、典型性的经济法重点法律制度和案例材料作为教学内容,通过个别来说明一般,使学生能由点到面,从部分到整体来理解和推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能够产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3]。这种教学能够激发学生思维和热情,鼓励学生根据具体的情景去检测和修正自己的观点,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更能引导学生从重点知识的学习入手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特点和方法,为以后更好地学习其他经济法知识奠定基础。应说明的是,在工商管理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引入范例教学法,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如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多媒体教学等,让学习者从选择出来的有限的例子中主动地获得本质的、结构性的、原则性的、典型性的东西,借助这些东西理解并解决一些结构相同或类似的单个现象。

另外还应当注意,要将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区分开来,不仅仅是在内容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在讲授难度、方法上的区别。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讲授,必须立足使学生掌握在未来工商管理活动中应当具备的经济法律知识为教学中心,注重知识点的讲授、注意知识的难易度、讲究讲授知识的通俗性。因此,经济法课程开设的目的在于使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具备相应的经济法律常识,而非成为法学专业人才。

3.教学手段的丰富化和现代化是提高经济法课堂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好地发挥范例教学方法的实际教学效果,必须配合采用丰富多样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和主体,教师成为学习过程的策划者、教练、指导者、导师和顾问,课堂教学成为师生双方平等式、对话式、探讨式、互动式教学场所,在教学中注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手段如下:

(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教师和学生一起共同参与对实际案例的讨论和研究。以案说法、以案讲法,形象、生动、深刻地讲授经济法律知识,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准确理解与掌握,而且能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取得高质量的教学效果提供保证。当然,案例教学必须以大量典型的案例为依托,由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文件,除了课程体系下的实用教材外,相应的教学案例库或者案例教辅材料也是必备的。

(2)专题讨论:组织学生对经济法中的重点、焦点问题迸行讨论。程序是教师事先拟订讨论题目并将其发给学生,要求学生课下搜集资料、撰写发言稿,讨论时要求学生登台发言,在学生各自表述完他们的观点及论据后,教师再作点评和总结性发言。专题讨论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锻炼学生的口语表达、逻辑思维、文章写作、法律论证等能力,更有利于加深其对经济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3)多媒体教学:经济法课程应该积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通过购买教学光盘、制作教学课件、录制电视台播放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庭审现场”等法制节目,编辑整理制作成与课程教学目的相适应的教学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具有形象直观、信息量大、直接再现社会生活的特点,使学生明了法律和现实社会生活的紧密关系,明确学习法律的意义,坚定法律信仰和社会使命感。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使学生注重案件的发展过程,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养成主动思考的习惯,使学生在法官、学者、律师“以案说法”中将使其所学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增长法律语言和文字的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判断能力、运用经济法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普通高校工商管理类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第2篇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因此一般该专业对英语水平要求较低,不过大多数本科院校要求通过英语四级才能顺利毕业,也有部分院校不做要求。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第3篇

2、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招考中出现的对考生综合知识进行考察的一门科目,其主要是测试应试者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考察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从范围上看,考察知识面较广;从深度上看,考察难度不大。从区域角度上看,各省市考试内容略有不同,但政治和法律所占比重相对较大。

3、行测,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察内容涵盖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和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等,个别省份还包括写作方面的题目。

这些题目重点考察考生对数量关系的理解与计算能力、对语言文字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推理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以及写作能力等等。

4、申论,事业单位申论是事业编制笔试科目,考察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体写作能力、时事政治运用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等。

其内容通常会就时事热点问题给出一段文字材料,应试者需要对文字材料进行阅读、分析,回答题目有关问题。在答题过程中,需使用规范的公文写作语言,条缕清晰的给出自己的观点。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第4篇

1、 熟练掌握工程制图标准和表示方法,掌握公差配合的选用和标注;

2、熟悉常用金属材料的性能、试验方法及其选用,掌握钢的热处理原理,熟悉常用金属材料的热处理方法及其选用;

3、掌握机械产品设计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能熟练进行零、部件的设计,熟悉机械产品的设计程序和基本技术要素,能用电子计算机进行零件的辅助设计;

4、掌握制订工艺过程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能熟练制订典型零件的加工工艺过程,并能分析解决现场出现的一般工艺问题,了解生产线设计和车间平面布置原则和知识;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第5篇

若要达到前文所述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让培养对象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知识和能力。张玲(2009)将法务会计人才的知识结构比喻成“三层大蛋糕”,会计专业背景为最底层,审计、内部控制以及欺诈调查为中层部分,对法律环境的了解为最小的上层部分,而沟通技巧就是蛋糕上的糖果。罗欢平等(2010)却将其比喻成“三明治”上下两层为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中间为法务会计的核心知识。法务会计人才应当具备知识及能力体系并不是简单地相加和拼凑,形成一个体系,如图1。首先,道德素质方面,基本应当达到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的敬业精神以及专业的职业判断,还体现在职业上能够胜任、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履行保密业务等方面,法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是工作的准绳,起到方向导向作用,若其道德素质做得不好,不仅仅影响其法务会计工作质量,可能改变的是问题的性质和本质问题,对其知识应用将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其次是知识结构,包含会计、审计以及经济管理知识,法学知识和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等。会计知识、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是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主要对象,必须对其会计所反映的信息以及信息的产生充分理解和分析。审计技术为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基本的证据搜集方法工具和技巧等,同时必须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以及风险估计等。法务会计信息表现为表达专家意见和鉴定结论的书面报告,无疑使得其工作性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律师的调查、取证与法庭辩护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务会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完全融合。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可以帮助法务会计人员充分理解会计所反映内容和核算经济内容。法学知识包含法律法规知识,诉讼知识和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等,具体包含了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等基本内容,各类法律的具体诉讼程序和如何举证等。明确证据的形式、获取、鉴定以及保全等内容。法务会计知识是知识结构的重心,需要有机融合会计审计以及法律知识同时并有其独特的内容,包含舞弊的甄别、经济案件的侦查、调查、诉讼支持、损失计量以及法务会计鉴定和专家证人制度等。

最后是基本的技能和能力,法务会计工作是一个应用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具备综合的方法技能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巧和能力包括与服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沟通技巧、交流的语言工具、计算机信息处理能力以及相关的心理学知识。熟练地应用这些工具定能让法务会计工作事半功倍,更好的综合应用会计、法律以及法务会计专业知识。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根据法务会计的培养目标以及应具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及素质的分析,就其具体的课程进行设置,在设置时,充分考虑法务会计的服务性、技能性和应用性等特征。注意多学科知识之间的交融和合作。依据大学生课程类别的设置,具体课程体系为:

(一)公共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即大学通修课,主要是就道德素质、身体素质、语言和计算机等相关课程。具体包含法律职业道德、马克思基本原理、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文化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等。

(二)专业必修课程在专业课程中主要让学生具备基本的知识和传授基本的技能等。具体包含:经济数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等经济管理知识课程;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学、审计学、资产评估、成本与管理会计等基本会计、审计以及财务知识课程;除了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宪法、中国法制史等以外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法务会计学、会计法与会计准则、舞弊审计、经济案件侦查、法务会计鉴定等法务会计核心课程。

(三)专业选修课程为学有余力的同学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或根据自己的爱好和个人发展需要,为专业继续深造或资格考试或实践应用等设置相应的选修模块,具体包含公司财务咨询模块、注册会计师模块、律师资格考试模块、经济法律模块以及法务会计师考试模块等。比如律师资格考试模块可以设置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等律师资格考试但在必修未开设的课程。

(四)实践实训课程实践实训课程主要满足法学和会计等课程内容实践的需要以及基本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基本技能课程包含相关公文写作、数据库应用、沟通与谈判、心理学等;法学实践实训包含庭审观摩、模拟审判、司法机关见习等课程;会计实践实训包含会计模拟实训、会计软件应用、审计实训等课程;法务会计实训课程包含舞弊调查实务、诉讼支持实务、案例讨论等。

三、可行的培养模式

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并列入专业目录,法务会计属新生事物,未被正式列入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尚处于高校自由开展时期。法学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和会计学本科或财务管理本科(法务会计方向)模式进行专业招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法务会计方向的毕业生大多从事会计职业,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很少,学生认为法律、会计两方面的知识都有所了解,但都比较肤浅,难以胜任法务会计职业的要求,很难将其有效地结合应用。目前可行性较强、可供选择的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双学位模式以及法务会计职业培训模式等。

法务会计卓越人才实验班模式,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实验班是学分制改革的实验田;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验区;是学校优才优育创立品牌和精英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单独组织的正式的专业方向教育,将精简相关专业课程,配置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实行严格的淘汰机制。不是一个专业的培养,是精英教育,培养的高素质人才,只有那些学有余力的同学,感兴趣的同学,才可以参加,实施严格的淘汰制度。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可以以培养懂法律的会计人才为主要目标,学习基本的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考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内容设置课程,要求学生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培养出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第6篇

我国民族高等院校的办学宗旨和其生源的特殊性,决定其本科生培养目标和要求不同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而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定位及学生特点,决定了法学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有其特殊性。法理学课程的特点表现为理论性、抽象性强,不易理解和掌握,传统法理学的教学方法存在着不足,必须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1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定位及学生特点

民族高等院校是我国实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我国现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民族高等院校15所,其中除新成立的四川民族学院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等13所院校本科生均开设有法学专业。

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法学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培养要求为: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各个民族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和自己办学的规模和特点,对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定位。比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教学中历来强调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基本办学目标,要求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工作要达到“使毕业生成为掌握较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成为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我国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需要,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学教学与研究等部门从事法律、法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为:“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及其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了解国外法学研究及法律制度创新动态,掌握有关WTO法律制度及其规则,能在各级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检察、审判、法律顾问、律师事务和仲裁等法律业务和法学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与基本技能,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在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研究工作的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总的来看,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注重了民族高等院校及其学生的特点,坚持面向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方向,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为教育重点,突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注重实践教学,致力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民族高等院校学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生源主要来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高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一般都高达60%以上。生源的多民族性决定了民族高等院校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特点。比如大连民族学院,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市招生,多年来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始终保持在65%,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学生的民族成分达到56个。有些西部地区来的学生入学分数很低,还有些民族地区的学生是“民考民”入学的(即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造成学生接受教师授课的能力和效果均有很大差异。各专业教师针对学生特点也在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法学专业的教学有不同于其他专业的特点,即法学专业的教学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2 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及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2.1 法理学课程特点

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必修课和主干课程。法理学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人的素养,使学生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形成能够准确阐述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法理学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等)、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等)、法的运行(法的制定、法的实施等)、法的价值(包括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多且理论性强。以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为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内容涉及三十章近60万字。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的理论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又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法方论的统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思维方法、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和洞悉”。[1](p63)

因而,法理学课程特点表现为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不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大多数民族高等院校《法理学》课程通常安排在大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讲授,作为法学入门课程,没有其它部门法知识作为支撑,使学生普遍感觉这门课程深奥难懂,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民考民”入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更是难上加难。由此,对教师的法理学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2.2 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法理学的教学目的是要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打好基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传统讲授法仍然是法理学教学中的主要教学方法。特别是针对刚入学的高中毕业生而言,讲授法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和规则,其作用是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讲授教学法能够有效地结合法律传统与法理学教学内容,教师的讲授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阐述和分类,直接地传播知识,有助于学生建立起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2]

但是,传统法理学的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就法理学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教师不注重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从教学方法来说,大多数学校都仍然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师着重对教材上的概念、术语、原则等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忽略了法理学培养人才中重要的一点,即应从教学的角度对学生整体法律素质进行培养与提高,并通过教学锻炼和提升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即通常我们所指的法理学的思辨能力的培养。”[3]

对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一新生来说,单纯采用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法理学的教学更是不妥。一如前述,民族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多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些学生甚至从小学到高中使用的是本民族语言,因而汉语言掌握的不是很好,学生的课堂接受能力有很大差异。加之法理学课程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有些少数民族学生不能很好掌握法理学的概念、术语、原则等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且会造成学生思维的被动,因而授课教师应当在采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运用部门法的知识,采用列举案例等多种教学方法。

3 对法理学教学方法的探索

针对法理学课程的特点,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有益经验,大连民族学院由最初给大一新生开设《法理学》课程(64学时),改为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部分讲授,即在法学专业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第一部分《法学导论》(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本体论、法的起源和发展等内容。给大三学生开设《法理学》(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教学方法上,针对大一学生和大三学生的不同特点,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分别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

3.1 列举案例教学法

列举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运用讲授式教学法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讲解的同时,利用精选的一些与课程进度一致的简明扼要小案例作为讲授法的补充,当堂讲授给学生,以深化学生对法理学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例如,关于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使学生紧跟教师的思路,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针对大一新生而言这是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因为教学时间有限,而且大一新生还不具备部门法知识,对法律的理解处于感性的层面,尚未形成法律思维,因而,“教师的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让学生清楚:刚一入校学习法理学,表面上看,法理学没有直接的功用,但随着各部门法的开设和学习,会深深觉得法理学实际上是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的,是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实践之中的。法理学的理论虽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确实是一种方法、一种方向指引、一种精神和价值指引。”[4]

3.2 案例分析教学法

案例分析教学法,是指将案例分析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在法理学课程的某一章全部内容讲授结束后,根据授课内容选取适当的案例做成幻灯片,由教师为学生讲评分析案例,达到复习本章内容的目的。也可以选取适当审判视频资料或影视资料,运用多媒体放映给学生,之后由教师进行系统讲评和分析,加强学生对授课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这样层层深入的引导,既能够让学生全面了解规范和学理体系,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地寻找能够帮助解决案件的其他素材,培养其自主学习的意识。”[5]

3.3 案例讨论教学法

对大三学生可以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因为大三学生已经掌握一定的部门法知识,已初步形成法律思维模式。案例讨论教学法是从个案出发,进而对抽象的法理学问题进行研究,注重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突出表征了法学的实践性特点。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 英语 法律 复合型人才 知能结构 培养途径

在中国入世、经济全球化和英语作为世界语言的大背景下,中国各行业、各领域表现出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渴求。2000年4月高等院校《英语教学大纲》规定“我国每年仅需要少量外语与文学、外语与语言相结合的专业人才以从事外国文学和语言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而大量需要的则是外语与其他有关学科――如外交、经贸、法律、新闻等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这种复合型的外语专业人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语专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也是

新时代的需求”。本着这一要求,本文将探讨如何培养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一、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高等专业外语教学已初步形成了四种模式:外语+专业方向、专业+外语、非通用语种+英语、双学位。英语+法律即采用了外语+专业方向的培养模式。外语+专业方向指以外语专业课程设置为主,适当加入一些与外语相关的专业方向的课程。而“外语+专业”的人才主要作为信息交流的媒介从事各类口、笔译工作。

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特点是学生的英语专业技能水平既要达到英语专业本科教育规定的要求,又要对法律学科领域的知识达到一定程度系统化的把握。即既要熟练掌握英语,又要有一定程度系统化的法律知识,能熟练地使用英语处理各种法律业务。

二、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涉外法律人才的紧缺

涉外法律人才是指在熟悉国内法律事务的同时,还需精通英文、法文或西班牙语,掌握国际通用的法律,特别是商法。

中国入世后外商必将大举抢占中国滩头,中国的企业和商人也将涌出国门寻找市场。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首要的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未来社会发展急需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人才。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人才实在是凤毛麟角。据国家有关部门粗略统计,2000年我国至少需要30万律师,40万其他各类法律人才(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实际上,截止1999年,全国仅有专职律师7.5万人,而复合型法律人才尤其是涉外法律人才缺口更大。有鉴于此,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教育部也于1998年对法学教育提出了“宽口径、厚基础”的改革思路。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

(二)当前国内专业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和现有的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面临着入世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WTO的文件都以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等3种文本为正式文本,但人们通常在国际交往中使用最多的是英语。英语在国际组织的活动、国际经贸交往和科技交流中已事实上成为“世界语”。因此,法律人员在国际业务活动中最常用的语言是英语。既然英语是工作语言,英语愈熟练者便愈主动。但在中国大陆,20世纪50、60年代学俄语,期间基本上没有了外语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了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

法律英语教学至今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其学科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课程设置,每周只有2-3个课时,且大多院校只开设一学期;就教材而言,编写目的不明,内容面面俱到,失之空泛,不成体系;就师资问题,教师虽法律功底较深,但英语语音不准,基础不扎实,听力口语更差;就教学方法,我国的公共法律英语教育只要求阅读,忽视听、说、写。相比而言,若法律型人才的培养立足于英语专业,则优势更为突出。

三、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知能结构

(一)具有较强的语言运用能力

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应具备较强的语言运用能力,特别是运用外语工作的能力。涉外法律人员在国际业务活动中最常用的语言是英语,这种能力要求听、说、读、写、译等5种能力齐备,否则在参与WTO决策,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启动或应对外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时,就无法彻底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较为全面地把握外国法和国际法

熟悉外国法律主要就是熟悉英美法,因为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英美法适用范围广、影响大,几乎占据法律世界半边天。其次,许多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及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均与英美法有密切联系。因此,当前熟悉国外法主要就是熟悉英美法。

中国入世后,必将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更深、更广地改革开放。中国的民商事主体也将愈来愈多地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仲裁等领域涉及到大量的国际法律知识,一些国内商事法律领域也涉及到国际法,如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等。

(三)具备较为扎实的本国法律基础知识

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应具备较为扎实的本国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各不相同,本国语言和本国法律是各国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本位和基础。

四、培养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途径

(一)课程设置

对“英语”与“法律”复合知识结构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应在满足教育部专业设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课程设置,学生应具备“英语专业知识技能”类、“法学基础知识”类、“交叉融合”类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以满足潜在就业领域或方向对学生在“知识”、“素养”和“能力”方面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1.“英语专业知识技能”类。通过这类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为学生以后进一步学习、深造和从事相关工作奠定必要的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这类知识主要可通过开设下面的课程来获取。如高级听力、口译、英美概况、英美文学、外刊选读等。

2.“法学基础知识”类。通过这类知识的学习,为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领域知识和素养、进一步学习和理解“交叉融合”类知识、从事英语和法律相交叉领域的相关工作奠定所需的基本知识。这类知识可以通过开设下面的课程来获取。如中国基本法律制度、外国法律概况、法理学、民法学概论、刑法学概论、民事诉讼法学概论、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

3.“交叉融合”类。通过这类知识的学习,使学生熟知或了解“英语”与“法律”交叉融合的领域和知识,进一步体现专业的办学特色,为以后从事学科的交叉和综合研究,以及承担交叉领域的相关工作做基础性准备。这类知识可通过开设下面的课程来获得。如法律英语语言特点、国际经贸法律、中国涉外经贸法规、涉外法律实务、WTO法律文件选读英文合同写作,以及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技巧等。

(二)教学方法

培养英语专业法律型复合人才的教学特色在于用英语讲授法律,传授法律知识及技能。各院校可结合实际,首先将法律英语、英美司法文书、经贸英语列为英语讲授课程,然后逐步过渡到用英语讲授法理学、民法学概论、国际私法学等课程。

教师应注重教学创新,以学习者为中心组织教学。教师在课堂活动中应将尽可能少的时间花在语言结构、语法翻译上,而主要内容应是交谈式的、交际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的,应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建立互动型的课堂氛围。具体地讲,教学的重点应放在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分析,包括语域分析、目的环境分析、语篇分析和技能与策略分析,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和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三)师资队伍

雄厚的师资队伍是培养涉外法律复合型人才的根本保障。对于“法学基础知识”类学科,各院校外语系可结合实际情况,聘请资深的法学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对于“交叉融合”类学科,可聘请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后获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甚至有国外进修经历的教师。此类教师具备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同时又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因而是最理想的法律英语师资。此外,还可聘请国外法律教师或律师来我国高校授课。

(四)教材选编

在法律英语系列教材选用方面,应选用国外司法实践和国际商贸实践讲解详细的书籍。此外,教师应尽可能从国外报刊和网上收集最新适用的法律文章,作为教材的补充。另外国家教育部应积极筹划组织专人并划拨给一定的经费编写供英语专业开设的法理学、民法学概论、国际法学等课程所需的英文版本。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大胆改革传统英语教学,配备优秀的师资,因材施教,提供足够的时间,我们就一定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培养出社会所需的涉外法律人才。当然,限于我们的知识和认识水平,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案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比如交叉课程从数量到内容尚需进一步丰富,法学基础知识课程的合理设置等还有待于我们在以后的办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剑波.论确立“法律英语”学科地位的必要性[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1).

[2]马庆林.试论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J].外语教学,2002,(6).

[3]满颖.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2).

法律专业基本知识范文第8篇

关于西南石油大学工程管理专业:

1、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土木工程技术及与工程管理相关的管理、经济和法律等基本知识,获得工程师基本技能训练,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能够在国内外工程领域从事全过程工程管理并初步具备相关行业与领域工程管理类专业人员国家执业资格基础知识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2、主要课程:工程力学、房屋建筑学、工程结构、管理学、会计学、经济学和建设法规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土木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各个方面的基本技能;接受课程设计、现场实习和建设管理调研等多方面的基本实践训练。

3、就业去向:毕业后学生可在开发企业(建设投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油气田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金融系统、政府部门等从事工程技术、行政、经济管理工作;也可独立或与他人合伙创办公司企业;也可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如: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等)。可继续深造可报考工程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工程管理硕士(MEM)等专业方向的研究生。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