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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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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1篇

最难学的科目: 法理学

在门类众多的法学科目中,法理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入门课,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与广泛性,往往让刚踏进专业学习的学生们难以适应。记得我有位同学在看法理学必看书目《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时,由于看不懂,竟然看哭了。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础性问题与概念,包含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与其他法学科目不同,法理学的特点是高度抽象,博大精深。例如光是对法律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的概括。学习此科目,你就好像置身于拉斐尔的那幅“雅典学院”中,亚里士多德会告诉你“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西塞罗则会跟你说“法律是一种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而萨维尼则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正是由于其难学,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将法理学这门科目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授课,大一学习《法理学导论》,大三学习完民法等具体部门法后再学习《法理学原理》。可见,法理学被称为“最难学的科目”当之无愧。

最有趣的课程: 模拟法庭课

试想一下,法庭变成课堂,学生变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场景是多么生动的画面。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模拟法庭课就呈现出这样的画面。

在这门课上,学生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战演练;不再是坐在课堂里被动地听老师讲课,而是坐在法官席上“统领”整个审判过程;不再是看着案例得出结论,而是在听取了同学唇枪舌剑的辩论后作出判决。

模拟法庭课上,学生作为主角,自主发挥自己的口才和思维能力,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辩论。模拟法庭课的有趣,不仅在于课堂上精彩的发挥与零距离地接触法官、律师等职业,还在于课堂前的准备与讨论,当小组成员全力以赴地讨论案情与研究战略时,趣味是不言而喻的。看到这里,你是不是也想尝试一下穿上法袍体验“一锤定音”呢?

最热门的领域: 民商法

在法学专业的几大领域中,最热门的要数民商法了。因为民商法是最贴近人们生活的法律,它涉及的领域从婚姻、继承、侵权、合同,到公司、保险、票据等民事、商业的各个方面,均是与民众息息相关的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仅2011年全国一审新收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就占到了87.07%。可见,民商法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无论是结婚还是做生意,生活中随时都会用到。

因此,不管是从报考人数、招生人数还是就业人数来看,民商法领域绝对是最受关注和最热门的领域。而且,因为其与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民法也是非常实用和有趣的科目之一,生活中很多司空见惯的现象经过民法理论的解释,顿时会让人觉得“妙趣横生”。

例如,有人拿民法理论的解释模式套用到从恋爱到离婚的过程:男生求爱是“要约”,而女生答应是“承诺”,如果分手则是“缔约过失”,如果两人结婚则是“履行合同”,结婚生子是“法定孳息”,分居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离婚则是“根本违约”。大学里甚至有情侣会运用民法知识制定“恋爱法”来规定男方女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有趣。

最冷门的领域: 法制史

法制史=法律+历史,一看就知道是法学专业中最考验记忆力的科目了。

法制史介绍了中国和外国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的变更、发展,有的学习内容甚至还是古文言文。而且,法制史占司法考试的比重很小,所考查的难度大多也停留在识记的水平,再加上这门课程在实践中稍显劣势,因此,有些学生对学习这门课程的兴趣不是很大。这也导致了法学专业法制史方向常年招生不够而接受调剂生的情况,使法制史成为法学专业中最冷门的领域。

最较真的部门法: 诉讼法

诉讼法是有关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是当事人因实体权益受到损害后请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保护而适用的司法程序规定。其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由于必须要追求“程序正义”,诉讼法在法学专业中成为最为“较真”的一个分支,它对日期、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的细致规定是其他学科不能比拟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主体在不同的司法阶段分别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等称呼,而这几种称呼是不能乱用的。除此之外,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若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则有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被撤销。可见,诉讼法的“较真”。

最有用的法学收获: 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的学习最终的落脚点是学会如何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讲求的是论证过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尤其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要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并得以适用,就必须给出强有力的逻辑证明。这个正当化的逻辑证明过程正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也就是法律思维模式。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2篇

不过有一点需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竟与法学本科生有着较大差别。他们往往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仅上过寥寥几门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新闻学专业开设的《新闻传媒法》等),个别兴趣浓厚的学生充其量也不过课余翻阅了部分法学书籍,负责指导他们毕业论文撰写的教师很多也仅为本专业而非法学课程教师。虽然在选题视野开拓度层面他们或许会宽于法学本科生,但在理论研究深度上,便着实难同法学本科生相提并论。③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根据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具体症结,一一对症下药,从而保证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准的本科毕业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所以,我们在这些毕业论文撰写上需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起主导作用(毕竟它们仍是法学论文)。⑤如此一来,学生毕业论文中的选题问题、法律素质缺乏、参考文献陈旧等都能一一及时获得纠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许多。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学专业

大学生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它作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典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起源于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通过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即效仿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为指导教师,将法学专业大学生置于“法律诊所”的环境中,为生活贫困却十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帮助,为其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理论的理解。这种模式的优点体现在能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提高职业道德观念方面,特别是针对律师职业技能,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效结合具有重要作用。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法律诊所的起步较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直到2000年才先后在其法学院引进该课程,并将该课程正式命名为“法律诊所”,其影响较为广泛。目前已有50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几乎都在其中,法学教育改革也将该项措施和内容纳入其中[1]。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当事人的求助,使学生接触真实案件。河南科技学院法律诊所成立于2014年12月,2015年3月开设法律诊所实践课程。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一年多来,不仅促进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以及再学习,还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了学生的实务能力,并且提高了学生的人际交往、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

(一)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务能力

法学专业大学生要想具备处理、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力,除了平时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外,还需要不断接触、学习法律实务知识。目前,大学生知识的学习都是按照教学内容进行划分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分课程学习的,缺乏对综合问题的分析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学生接触实际案件,从而培养其综合分析能力。在诊所教师的示范和指导下,学生接待当事人。在接待过程中把当事人关心和疑惑的问题记下来,事后经查阅资料、小组讨论并经过指导教师批阅后,再回复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由学生发现自身知识方面的欠缺,然后通过再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积累实务经验。长此以往,无形中就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

(二)丰富社会经验,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没有真正进入社会时,看待问题多停留在书本、学校、教师引导的个人主观方面,不能很好地自我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或者不能十分明确地表达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除此之外,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有些学生甚至连基本的接人待物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做。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平台,使学生见到了很多求助于诊所的形形的当事人,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诉求。在这里,法律不再是停留在课本上的空洞理论,它存在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和日常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无形当中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经过这些真实案例的接触,学生见识了社会百态,全方位地增加了社会经验,缓解了与社会严重脱轨的情况。

(三)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诊所式法律教育事实上类似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学生亲身经历司法实践的过程,强调“在实践中再学习”,那么就要求学生具备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律师之间、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职业热情等。在处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学生真实亲身经历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过程,以此查漏补缺,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同时,这也使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得以提升[2]。

(四)培养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奉献精神

通过案件,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奉献精神,满足大学生的助人需求和奉献需求。2015年9月,法律诊所承接了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在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法律诊所,诊所学生热情接待。接待过当事人之后,迅速成立讨论小组,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收集资料,形成了多项诉讼方案,最后筛选融合成一份最佳方案。在教师指导之后,学生积极投入开庭准备,由讨论小组组长作为人进入诉讼程序。在开庭完毕之后,小组成员对该案件十分关注,经常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当得知审理结果令当事人十分满意后,诊所学生十分高兴,因为帮助当事人捍卫了自身权利。不难看出,诊所学生放弃了自己休息时间处理案件,并且对自己的付出没有物质报酬却没有丝毫怨言的表现,正是满足了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3],深度升华了学生的奉献精神。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法律诊所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得到了学院领导的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境,这些困难给法律诊所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并制约着法律诊所的进一步发展。

(一)资金支持缺乏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的是在接待真实案件中促进自主学习,也就是学生接待当事人咨询并出庭。由于法律诊所具有非盈利性,所以为了体现公益性,避免市场化收费,诊所承诺不收任何费用。然而,学生案件时,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午餐费、文印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经费没有着落,全靠学生的公益精神支撑。一个案件需要大约100元启动费用,每名学生一年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诊所还需要办公用品及硬件设施等。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给诊所提供了硬件设施及办公用品,其他都是教师和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二)教师精力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学生作为律师亲身经历司法实践,实现了“在实践中再学习”,但也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的诊所指导教师均由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兼任,因此诊所教师在承担法律诊所教学的同时担任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再者,案件的进度不以教师或者学生的意志决定,指导教师必须随时“待命”、随时指导,使其失去更多的个人休息时间。这就要求指导教师除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学院提供给教师的仅仅是每学期30个左右课时量,这与指导教师的付出远远不对等。因此,教师的作用就很难进行下去。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诊所指导教师大都同时担任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因此诊所教师不仅承担法律诊所教学工作而且还担任法学专业任职教师,没有过多的时间,不能任何事情都亲力亲为。学生存在惰性心理,若不按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易使当事人产生怀疑。如诊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接待当事人时提出的任何问题不能立刻回答,一律需要小组讨论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后才能给当事人答复。可是学生常常犯这样的错误,第二天发现回复有误,重新电话通知当事人。还有接待当事人时,案件记录不清楚,需要一而再、再而三地电话询问当事人等。类似这些都使当事人对学生的能力产生怀疑,不利于诊所的宣传和长期发展。

(四)学生热情度不够

刚刚加入法律诊所时,学生拥有充足的热情,希望以自己的实务知识服务大众。但是法律诊所的教育不是多姿多彩的,接触案件时查阅资料是重复、枯燥无味的,再加上部分学生参加了校学生会或者社团,不能很好地安排个人时间。一段时间后,部分学生的热情度降低,这与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在学生热情度降低之后,法律诊所的很多事受到影响,出现了对诊所十分不利的情况。

三、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建议

(一)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成本很高的教学模式,如果缺乏资金,很难保证其正常健康的持续性发展。首先,争取学院、学校的支持。争取让学院给诊所定期拨付部分实践经费。学校应结合开展法律诊所的实际情况,在经费预算方面给予法律诊所一定的经费作为专项资金。其次,接受社会资源的支持。诊所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接待范围扩大。例如,定期到社区坐诊值班,向社区居民以及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诊所有稳定案源的同时,也扩大了影响力,争取社会资源的支持。最后,鼓励诊所教师和学生申请和诊所相关的课题,取得课题经费,以缓解资金方面的压力。

(二)鼓励教师参与诊所式教育

多途径增加教师激励措施,增加诊所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首先,建议增加教师补贴或者增加课时量补贴。目前,法律诊所教师每学期的课时量和教师的付出严重不成正比,应该考虑增加教师补贴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贴。其次,在评定职称上应当设置不同于其他教师的评价指标。目前教学任务量与科研成果是评定职称的主要标准,课堂教学和科研写作占据了教师的大量精力,导致教师抽不出充足的时间、精力指导学生办案,所以应当实施不同的评定标准,进而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4]。

(三)严格按照内部规章执行

在法律诊所成立之初,就应当建立完整的配套措施。但是法律诊所教师都是法学专业教师兼任,本身的教学任务和科研压力已经占据了教师大部分时间,参与和指导学生办案全过程更是占据了个人的私人时间,没有时间和精力紧抓法律诊所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目前,大部分诊所都是委派学生管理。因为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没有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为了使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持续健康的发展,有必要找专人管理诊所日常的行政事务,严格按照内部规章执行。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4篇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体系应是一个综合的范畴体,主要包括目标体系、计划体系、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效果好坏,需要严密的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高校应以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实施效果为抓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参与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过程的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保障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的成效。通过实施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对活动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定性或定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形成保证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一)因境而异,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高校在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时应因境而异,即以学生的个体实际差异、专业的差异、课程的差异、阶段性目标差异等多种因素,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创新的方式方法。例如,可在不同的年级安排不同的法律教育目标任务和重点,对低年级学生侧重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高年级学生选择适量的实践活动,侧重体现法律应用能力、法治观念的培育。

(二)深化改革,发挥课堂教学的最大功效

法律教育的方式可以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两大模块。课堂教学是传授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性环节。目前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设置的与法律教育相关的必修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十分有限。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主要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此时的大学生理性思考能力还不很成熟,若对之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则可能会因对法律教育内容的不理解而影响实际的教育效果[1]。因此,在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育功效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体现学生实际需要多开设一些法律类的校内公共选修课,并可与学生学分修习挂钩,以体现法律课堂教学的应有功能。同时,目前高校法律课程课堂教育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律教育在实践中被演化成了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因此,课堂教育方式方法必须进行深化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应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要综合考虑课程内容、学生发展水平、学校物质条件的实际等诸多因素。根据课程实际可采用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多种体现学生参与性的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参与教学的基础上能潜移默化地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运用能力。

(三)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课堂教育方式由于课程设置、教学任务、时间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仅凭课堂教育平台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显然是不够的。高校还必须利用自身及相关校外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送法下乡、法律知识演讲或辩论赛、法律咨询、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活动等多种形式。依据笔者所任职学校的践行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高校可以利用法学专业的力量,定期举办法律文化节,依托法律文化节这一平台,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

(四)依托相关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高校应重视法律咨询机构设置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可设置与法律教育功能相结合的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还可利用法学专业力量开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相关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日常事务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法学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通过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及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建设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一定的平台载体,高校应创造条件加强相关平台载体建设。学校建立的模拟法庭、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等是主要的校内平台载体。应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学校及相关院系资源,建立高标准的模拟法庭与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其中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可以与学校团学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学校的法律宣传载体进行建设。学校要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场所,用于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法律普及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同时应寻求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帮助,加强校外平台载体建设。可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行平台载体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平时应加强具体联系,以充分发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对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作用[3]。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课程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一)将法律援助实训项目作为选修课程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当前各高校法律院系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往往与“12•4普法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进行。[3]援助形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等。二是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本科生毕业实习基地。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将作为其本科毕业实习的组成部分。这两种方式各有其弊端:前者组织松散,缺乏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且伴随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弊;后者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并非唯一的毕业实习基地,故而只有部分学生能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其参与对象过于狭窄。据此,笔者认为,将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选修课纳入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有必要的,至少具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门正式课程而非学生的课余活动,不仅能引起参与援助师生的重视,更能建立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与考评机制,保证项目开展的长效性。第二,作为一门选修课程于第四至第六学期开设为宜,并非强迫所有学生修读,而是鼓励学有余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基础的高年级法科学生参与其中。这样既能保障援助质量,又能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第三,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生经过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习与锻炼,也能提升其参与本科毕业实习的学习效率。(二)共同培养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中,通常确定一名或数名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法律援助案件种类繁多,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部门法学,甚至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与阅历,而一名或数名教师限于其专业背景与精力,面对种类繁多、数量庞杂的案件往往力不从心,难从兼顾学生的指导,从而难以保障援助质量与实训效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自愿的前提下,宜尝试建立由该法律院系的全部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指导的模式,可以依据不同案件类型与教师的专业背景采用分组形式,如婚姻家庭案件组、工伤案件组、刑事组等。这种方案既能保障充足的办案人员,又可以兼顾各个领域。当然,有条件的院系可以从社会上聘请一些资深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指导教师。(三)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部分高校并未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而是自行开设法律援助基地,独立开展业务。虽然有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笔者认为此法仍不足取。普通高校毕竟是教育机构而非实务单位,教师与学生只能以教学为中心,并不宜从事几乎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而且高校自行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相对较少,学生难以获得实践机会。因慕虚名而本末倒置,殊不必要。高校可以采取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能获得相对充裕的案源,而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国家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训课程的设立成本。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应参考以下因素评定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与模拟庭审的情况,实训期间撰写的法律文书、书面体会,实训小组指导教师的评语等。

参考文献:

[1]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

[2]田宏伟.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实践课改革新尝试———美国法律实践教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7(1).

[3]杨佶.法学专业社会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法律援助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3(4).

[4]周寅,刘莉.法学专业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实践模式探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9).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6篇

    (一)提高学生素质的应然要求值得强调的是,掌握所学国际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具备其他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学生只有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准确理解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准确含义和内在精神,才能将其运用到对国际热点的深刻剖析之中。但是,具备了扎实的国际法学知识基础,并没有完成教师的教学目标。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个学生如果在学校的时候只学到了基础知识,而不具备将其转化到现实生活中的能力,或者缺乏运用国际法的知识对国际社会日新月异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观察、思考的能力,那么,其在学校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就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也难以符合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对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的应然要求。(二)国际法学科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形成与行政、司法、执法机关以及企业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人才培养的合作与联动机制,不断进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致力形成具有自身优势与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已经成为不少国内法学院教学质量工程的建设目标。一般而言,只有法学教学方法得当,与法学的教育目标相匹配,法学教育才能满足个人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并承担社会职能。惟有这样,法学教育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才能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投入到法学学科的建设中来,才能吸引更多优秀的学生选择学习法学。通常,一个社会的国际法意识水平、传播的程度和教学科研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国际法在其空间和对人的效力,进而影响整个国际法的价值在其国内的实现以及社会功能的发挥。目前,就国内而言,部分高校致力于培养符合现实和未来要求的“卓越法律人才”,开设了国际法学的双语课。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学校采用的是他山之石———纯外文原版教材,以完全“拿来主义”的方式教授学生,未能将自1949年以来中国对国际法、国际法学和国际法话语体系的构建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WTO“一国四席”、和谐理念对当代国际法新价值取向的启迪等)体现在双语教材之中,进而不利于培养体现中国气派的国际法的精英人才。因此,基于中国国际法学科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老师在国际法教学的过程中必须融入中国元素,以培养兼具国际视野和中国风格的法学精英人才。(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国际法已经迈向“共进国际法”发展阶段。中国的和平发展需要国际法,和谐世界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国际法是构建和谐世界的基础和保障。一方面,国际法为构建公正和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提供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中国的发展也必将受到国际法越来越多的约束。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其本质和目的就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协调的利益。但是,各国利益不尽相同,甚至会发生冲突,此时国家利益至上成为各国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目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加深。因此,在法学教育阶段,通过对学生国际法能力的先期培养,显然利于其在以后的实践中合理运用国际法规则,正确处理有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而毫不含糊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尤其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如国家主权和等。

    对国外法学教学方法的借鉴

    实际上,早在19世纪以前,“教科书法”也是西方通行的法律教学模式。后来,部分讲授者在认识该方法的弊端之后,率先进行了改革,提出了“布莱克斯通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不再单纯讲授法律,而是在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理论的框架内分析法律的原则。由于这种教学模式仍然不能摆脱教师在讲台上以说教为中心的窠臼,因此,又被称为“讲演式教学法”。随后,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兰德尔教授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该教学方法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原则的一系列分析及师生之间的问答,使得学生理解法律的内涵。这种教学方法符合普通法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但对教师和学生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推广过程中曾遇到较多的阻力。与之类似,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内容和理论深度的不同,上课的形式可分为讲座法、复述法和案例法教学。这种根据不同的课程内容而设计不同的教学模式的方法,无疑对国内的法学教育者具有启示意义。以国际法的教学为例,由于知识点较多,但囿于课时有限,采用复述法和案例法势必需要大量的课堂时间作保证;而另一方面,由于多数学生并没有养成课后预习、思考的习惯,采用这些方法也可能造成知识点的碎片化,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必备的扎实基础知识。因此,就目前而言,国内的教育者在借鉴这种教学方法时,更应关注国外老师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手段,以及学校激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机制。为此,在设计教学方法改革方案时,不仅应考虑根据不同的课程内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还应虑及国内学生不同于美国学生的性格特点。值得强调的是,学习法律在国外被普遍视为一件苦差事,因为学生往往需要在短时间内大量阅读有关法律书籍,这势必需要承担比其他专业更大的压力。但从另一角度而言,大量阅读在法学学习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国内高校,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没有养成课外阅读的习惯,即使进行了一些阅读,其范围也仅限于法学专业的书目。其实,大量、充分的阅读正是学生进行交流、讨论的基础,也是国际法课程采用案例法等教学方式的前提。因此,教育者应注意国内学生在阅读能力上的不足,在教学过程中督促、指导学生进行阅读能力的训练,同时提前布置与随后课堂教学有关的国际法案例的研读,进而为案例教学方法的使用提供坚实的保障。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兼具的学科,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结合起来,一直是法学教育探讨的重要问题。自从中国宣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各大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这种教学扩张和学校的师资短缺、教学方法和教学设备落后等不相配,法学学生就业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反思,以求进一步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水平。

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要对一门学科的教学方法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这门学科的教育目标是什么。结合各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一般将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三个方向: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才。

(一)培养法律学者

现代一般认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文化水平,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风潮的人为学者。法律学者是具有法学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文化水平,并能用自己的思想来引导法学发展方向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一种为了培养法律学者的本科教育是并不存在的。虽然某些著名的大学,因为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学术氛围,使他们的本科生在从事学术研究方面更加容易些。但这毕竟是极少数的学校和极少数的学生,中国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的目标是普适性教育,法律学者的培养目标很难实现。

(二)培养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指长期全职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需要法律的规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各大院校纷纷设置了法学专业。这批人才进入社会后要能够实际的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是社会转型期迫切需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培养法律工作者应当是法学院校本科培养的主要目标,因为大多数的本科毕业生最终是要去实践法律的。

(三)培养有修养的人才

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本性,从大学诞生之日起,培养有修养的人才就是其所具有的目标。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学科,相比较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而言,它更加注重于从其他学科中吸取知识,这样我们的法学才能解决更深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近代以来学科的细化,除了国家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几个基本理论课程外(如英语课和政治理论课),学生往往只接触本专业的知识,对于专业外的知识缺乏了解。再加上大学基本课程考核方式、就业形势的压力,使我们学生的学习带有很大的功利性,而缺乏自我修养的提高。同时,培养有修养的人才也并不是一个普适性的事情,它和学生个人经历、周围环境都有着一定的关联。

针对上述三种培养目标进行分析,培养法律学者与我国所制定的本科教育目标相差甚远,与高等教育的资源不相匹配,因此是无法实现的。培养有修养的人才应该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不具有普适性也无法实现。笔者认为,应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工作者,而要培养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就必须在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加重实践教学。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当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设置的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教学内容大多形式化,导致实践教学活动的效果大打折扣。

比如各大高校中占实践教学重要比例的毕业实习,由于本科招生规模扩大,学生人数增多,就业时间提前等原因,现今大量采用自主实习的方式。学生和学校对于毕业实习都趋于走形式化,对于实习质量并不是特别重视。另外,整个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系统的教学体系,也使我们目前实践教学的价值和功能无法得到体现。

(二)缺乏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比,对任课老师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也需要其具备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能力。而我们现有的大批任课老师因为受学校教学课程安排和科研提升的压力,自身的实践能力就较差,几乎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提升实践教学。另一方面,我们的教学评价体系中对实践教学的量化标准还不够科学化、体系化,实践教学的成果也无法和教师的职称评定相挂钩,导致很多老师宁愿埋首理论的科研而不愿意接手实践课程。

(三)缺乏实践教学的资金

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它需要更多的互动式模式,因此对于实践教学的场所,硬件、软件等都需要经费的支持。这对于较低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来说,也是阻碍其发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

(一)目前几种主要实践教学方法的现状

1.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2000年这种教育方式被引进我国高等法学院法律实践课程的体系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培养学生从实践中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感。

这种实践教学方法可以提供给学生真实的职场感受,但是因为受训学生有限,指导教师奇缺,经费不足等问题。除了几所著名高等院校因为有基金的支持外,很少有院校能够实现这种实践教学模式。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情,解释成文法内容,从而培养学生自主地掌握实际知识并转化为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有极大的帮助。在本科教学阶段被老师广泛的使用。

但是我们目前的案例教学仅仅还局限在讲授式教学法的层面,并没有达到真正案例教学的模式。它实际上更像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3.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可以说是目前各大法学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可以将学生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社会的实际相接轨,不仅可以考察到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也是对学校教学成果的验收。通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可以清楚的知道学生实际的实习情况和知识掌握情况,了解市场的需求,并将实习单位和学生的反馈作为以后实践教学改进的依据,可以使我们的法学教学与社会更加的接轨。

但是,因为各大高校自主实习的大量采用,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沟通减少甚至是没有。学生因为就业、考研等各种原因所找的实习单位并不与自身专业相联系,或者根本不去实习。因为缺少学校的监督与管理,有些学生在用人单位充当打杂的角色,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无法得到锻炼和体现。

4.学生的科研立项

科研能力是指通过科学的思维和方法,对专业中未知领域进行探索的能力。加强学生的科研立项,可以发挥学生在专业学习中的实际动手能力,为学生学业的完成和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学生的基础知识结构本身就比较薄弱,科研能力比较弱,而进行科研立项的老师又缺乏一些实质性的指导,缺乏研究经费的支撑。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

1.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及评价体系

如何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就是要体现法学专业不同学年的不同需求。在大一时注意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因此可以采用辩论赛、演讲的方式训练其口才、思辨能力,再加上一些讲座,培养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大二阶段的学生因为已经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因此可以开展案例研讨会和兴趣学习小组,并由老师带领到司法实践场所(法院、监狱等)亲身体会司法的职业环境。同时在大一的基础上,将辩论赛、演讲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大三阶段的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已经初步完成。因此,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理性的实践活动。通过这种实践活动,使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实际的用处,并同时体会法学专业的独有特色,比如人际沟通。大四阶段的学生,因为已经通过了以上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活动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时候的实践活动重点应该放在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上了。通过这种方式,提升学生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

2.创新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的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现今的案例教学大多是一种变相的讲授式教学法。因此,必须对案例教学进行改革,加重其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因为中西教学模式和法学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同时,因为演绎推理模式的应用,我们的案例分析应放在基本理论讲解之后,以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选择案例时,应该尽量的简练,并具有代表性。可以对社会上的案例进行适当的改编,以求能够更适合于课堂的教学活动。

3.学生的科研立项

在学生科研立项方面建立科研导师制,把大学生科研创新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鼓励并支持师生一起进行科研。在科研的过程中,有了老师的指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能有所提升。有了科研老师的指导,学生还可能进行科研创新。

4.毕业实习

这里的法律实习是指毕业之前的毕业实习。以往我们采用的都是自主实习,效果并不好。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自主实习和法律专业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因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并不是也不可能全部都进入司法系统。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学生申请和学校挑选的方式,选择一批优秀又有强烈的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学生进入司法系统中进行实习,提升其司法的实践能力,使其在毕业后能够马上和社会衔接。

5.其他方式

比如庭审观摩、法律咨询、影像教学等其他方式,这些均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总之,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构建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我们科学、系统的设计和专业化的指导。提高我们的法学教育水平,解决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融合,就必须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7)

[2]郑风.论法学实践教学[J].理论观察,2005年第5期

[3]刘仁山主编、高利红副主编.法学教育反思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对法学专业的看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05方案;法律素质;教学改革;课堂空间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50-02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是一个经济飞速发展,文化欣欣向荣的时代,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中国社会开始步入转型期。特别网络时代的到来,不断涌现出新事物、新思想、新潮流,给原有的价值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不可避免地要面对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因此,社会各方面都应该重视大学生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面对当前新形势所带来的新问题,教育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于200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简称“05方案”。将原有“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自“05方案”实施以来,虽然我们在教学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进行法治教育方面却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我们进行深入地讨论。

一、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时所遇到的问题

由于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学时安排太少,所以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常常感觉时间不够,力度不够,认识不够,感觉还没有进入到学习状态,就草草结束了。

(一)学生原有法律基础差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在社会环境下对法律现象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思想体系,是现代法律观念的表现,是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法律能力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教材体系的局限,我国学生在初中,高中阶段学习的政治课,主要是以思想教育为主,法治教育的内容太少。因此进入大学后,学生整体上对法律知识的认识情况较差,对法律体系的识别也较为混乱,尤其是对部门法的划分显得很模糊,这些问题对于以后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很不利的。

(二)学生运用法律能力差

法律运用能力是决定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因素,包括守法、用法、护法三个方面的能力。由于法治教育是基于社会实践的教育,因此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只基于自身的社会经验。对于刚刚开始接触社会的大学生来讲,法律知识空白,守法意识欠缺,用法能力也较弱,对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常常是漠不关心,不能很好地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去,更谈不上积极主动的维护法律尊严。所以,大学生更应该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二、教师进行法治教育时所遇到的问题

“05方案”是不同于“98方案”的崭新体系,尤其是在课程的设置上,“05方案”有很大的改变。自“05方案”实施以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那就是老师们普遍感觉,很多法律知识不能在规定的教学课时内完成,而学生们又感觉对许多法律概念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此外学生课堂学习的“法律”和他们印象中的“法律”又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即使教师们在课堂上引入一些生动的案例,如果没有理想的大纲来指引,教学效果整体上也很难提高。

(一)法律部分课程学时少

现行“05方案”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杂繁多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05方案”的法律部分,主要安排在教材的第七章、第八章以及第五章、第六章的后半部分,这样的安排是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浓缩与汇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法律基础部分的授课时间是10个学时,然而在这短短的10个学时内,却要向学生们讲授法学专业四年的基础知识,让人感觉力不从心。

(二)法律部分专业铺垫少

“05方案”在实施中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业性的法律知识,传授给非法学专业的普通学生。课程中,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整体上属于公共政治课,学生易于接受和理解。而法律知识则属于专业性很强的课程,这样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效果。

(三)法律部分学习动力少

在“05方案”的框架内,如何将严谨的法律条文,生动细致地传授给学生,是当前教师们所面对的第三个问题。

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学生们往往只对形象生动的内容感兴趣,对抽象的概念缺乏学习的耐心。通过分析“05方案”的学习情况,笔者认为课堂上讲的深了,学生接受不了,讲的浅了,学生又感觉什么都没有学到。其实质问题是课程设置的目标与教学的实际效果之间存在差距。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没有抓住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核心,即对开设课程的教学目标,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三、教学过程中所遇困难的解决方法

面对“05方案”所带来的新问题,面对讲的深了学生接受不了,讲的浅了学生又感觉没有学到知识的情况,我们要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合理的教学改革。首先要从整体上理解“05方案”的教学目的是在于法律意识的学习,而非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其实这个道理也不难理解,就像现代生活中人们离不开电脑,每个人都需要学会开机、关机等操作,但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要学会修理电脑。也就是说“05方案”法律部分的教学目标,并非要让普通学生学习专业化的法律知识,而是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使普通学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有所认识。

(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大纲的安排,在1~18周内需要完成46个学时的教学任务。这样一来,按照原有教学计划逐一进行讲解,等到学生们进入到法律部分学习时,常常已经到了学期的最后阶段。此时,学生们往往都在准备期末的专业课考试,法律部分的学习自然感觉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应该在分析教材的基础上,合理地制订教学计划,对教材章节的讲解顺序,进行适当地调整,以便为法律知识的讲解和法治实践的开展留下足够的教学时间。

(二)针对大学生特点按需所授

当代大学生的性格特点是个性突出,思维活跃,喜欢在“玩”中学,在“学”中玩。因此,只有让法律知识真正地融入到他们的生活,才能激发起同学们的学习兴趣。笔者认为要想教好法律课,必须首先了解学生的需求。

一方面,授课时如果只采用使用单一的教学方法照本宣科,只按教材的内容讲解,很快就会引起学生的厌烦和抵触情绪。因此,可以在课堂上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形式,适当地添加讨论教学,案例教学等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保证教学质量。

另一方面,教师在授课时还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开展教学活动。例如,在城市可以以《物权法》为基础,扩展讲解一些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知识。在农村则可以多讲一些有关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助的法律知识。这样紧密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即有所侧重,又有所取舍,即可以满足学生的知识需求,又可以完成教学任务。

(三)引入案例教学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在教师的指导下启发学生独立的思考能力。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际过程中,因其有独特的实践性,能很好地将理论知识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去。但课堂上讲解的案例,应该是加工后的“案例”。因为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常常会牵扯到很多的社会因素与复杂的社会背景,讲述起来往往会占用大量的授课时间,这样就显得有些本末倒置。所以在“05方案”的框架下引入案例教学,绝不能生搬硬套,应该使案例与教材相互融合,相互贯通。笔者认为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处理好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要让学生带着知识,带着问题去看案例。因此在授课时间上要先做计划,合理安排,绝不能把法律基础课上成案例欣赏课。

二是一定要选取典型案例并进行提炼。生活的典型案例通常是社会上有所争议的案例。这些案例虽然影响较大,但是只能代表部分地区的情况。因此必须提炼出案例的内涵,明确目的进行讲解,只有这样才能引发学生的思考,使他们将理论知识和案例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了解社会公平,认识司法公正的教学目的。

三是选取的案例应当简单明了,主题鲜明。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普通学生,授课目的是为了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因此,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可以是真实案例的再加工,也可以是专为学习理论知识而量身打造的特定案例。

总之,将案例教学引入课堂并不是机械地讲述,而是要结合当堂所授内容进行分析提炼,使学生们真正从案例中悟出道理,学到知识。

(四)发挥主体作用扩展课堂空间开展实践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兼有的课程。“05方案”实施后虽然法律部分的课时大大减少,但绝不能因此而牺牲实践教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同时又是一门开放的课程,授课时不能仅仅局限在教室里,应该积极的拓展教学空间,引入实践教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拓展教学空间:

一是观看教学视频或组织法庭旁听。这样即为课堂教学做出了补充,又增强了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使学生对法治现场的概念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二是针对身边的法律问题,布置相应的作业。这些作业既可以是学生的亲身经历,也可以是网络资料的搜集整理,但主要是针对案例进行分析,并写下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三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搭建教育平台。教师可以利用网络对课堂教学的空间进行扩展和补充,为学生进行在线实时答疑,使学生在此平台上可以自主地开展交流与讨论。

这样,既扩展了学校的课堂空间,又连接了学生的生活空间,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法治观念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语

面对“05方案”所带来的新问题,面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05方案”的核心,这样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而非法律专业知识。只要我们这个抓住重点,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并针对大学生特点,充分利用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积极扩展教学空间,就可以使“05方案”的教学目的得以实现,从而达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法治观念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巩军伟.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途经探究[J].法学研究,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