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第1篇

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由所属国独立管辖,超过国家管辖范围的区域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流经不同国家的洋流也需要国家间的合作管理,同样,跨国污染也需要国家间合作以共同治理。

1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的历史演变

20世纪中期,围绕着领海以外海域海洋权益产生了许多国际争端,如远洋渔场权利的争夺、对大陆架和深海海床的碳氢化合物和矿藏的争夺、跨境海洋污染争端等。这些争端迫使国际社会寻求法律的最终解决方法,联合国接受这一重任,并让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国家利用海洋的原则和规则,也正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使海洋法不断得以发展完善,1958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海洋法大会,采纳了四个独立的海洋法公约,分别处理公海、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等问题。还通过了一个自愿的海洋争端解决议定书,此议定书具有强制性质。然而,这四个公约都没有就海洋污染问题做出细节性的规定。1960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海洋法大会无甚成果,1973年召开的第三届国际海洋法大会却成绩卓著,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建立了国际海洋秩序,共包括十七大部分320条,每一部分涉及海洋的一个方面的主题,有关海洋污染防治的问题主要被规定在公约的第十二部分。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环境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该部分包括海洋保护的一般规定,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技术援助,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执行和保障办法,责任等。主要的条款包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193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194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195条,不将损害或危险或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近年来出现一些新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生物多样性保护、整体的生态系统管理模式等。对于这些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涉及,但是某些条款仍然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如194条规定,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这一条和《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的执行有关。

3海洋环境污染与国际法保护

3.1陆地来源的海洋污染

绝大部分的海洋污染来自于陆地,包括污水排放、工业倾倒、河流和空气的污染物及垃圾等。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一致同意促进海洋陆地来源的污染的防治,21世纪议程提出了各国应考虑的海洋污染防治问题,包括:消除有可能累积到危险水平的海洋环境中有机卤及其他化合物的排放;金融和技术资助发展中国家,减少其向海洋倾倒有害废物;通过开发和实施无害环境的土地利用技术和做法,以减少水道和港湾径流对海洋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或退化;利用对环境无害的杀虫剂和化肥,以及其他虫害控制办法。

1995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政府间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环境署倡导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并发表了《华盛顿宣言》。全球行动计划旨在应对人类陆地活动所引起的对海洋及沿海环境的健康、繁殖及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它是全球唯一明确提出处理淡水、沿海及海洋水环境相互间问题的机构。200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全球 100多个国家参加了环境署召开的政府间审查第一次全球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会议,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宣言》,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被公认为是推动海岸、海洋和岛屿的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效途径。

3.2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

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包括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原油、化学物品、沉船、污水、垃圾、废气和外来物种入侵等。

1954年,伦敦防止海洋污染第一次国际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第一个公约,暨《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这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的诞生,并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好评。《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海洋污染治理的诸多方面,如海上排放石油的倾废标准、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范围、排放物含油量、禁止排放的特区等,对于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应该承认,修订后的公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公约》可能覆盖不了船舶污染的纷繁复杂的产生污染情况,从而使责任者逃避责任。其次,《公约》规定,对船舶污染的起诉和执行权只有船旗国也可以享有。再次,该公约仅限于石油污染,对于其他污染则不适用。最后,公约只规定了民事处罚的处罚手段。

1973年2月签订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该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因为其规定了最低水平的向海洋排放油类、倾倒污染物以及向海洋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物的强制性规定。公约有六个附则,分别对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做出了相关规定,这六个附则所针对的内容分别是:油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海运包装中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垃圾;的空气污染。

3.3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3.3.1《国际海洋法公约》和《伦敦公约》在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问题上的关系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公约》。该公约1972年12月在英国伦敦通过并开放签字,1975年生效。《伦敦公约》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倾废,实质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并建立了一系列国际规则和标准。《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10条第6款规定,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全球性规则和标准。这样即使不是《伦敦公约》的成员国,由于这一条款的存在,也受《伦敦公约》的约束。

3.3.2《伦敦公约》的核心条款

公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应禁止向公海和领海倾倒任何形式和状态的任何废物或其他物质。公约附件1规定了禁止倾倒物质的黑名单,包括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锅及锚化合物,耐久塑料及其他耐久性合成材料(如渔网和绳索),原油及其废物、经提炼的石油产品、石油馏出物残渣,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强放射性物质,为生物和化学战争制造的任何形态的物质(固体、液体、半液体、气体或活性物。附件2规定了可考虑倾倒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灰名单,包括疏浚挖出物、污水污泥、鱼类废物或工业性鱼类加工作业产生的物质等。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有权根据该公约制定国内法,以防止和处罚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并且不影响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原则采取更严厉的防止海上倾倒的其他措施。

3.4远洋油气和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海上污染

《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08条规定,沿海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受其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1979年,国际海事组织采用了《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4章操作手册中规定了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以及采取措施,使平台能够符合现行国际公约的要求,防止海上污染。1977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由油气开采和海底矿藏勘探开发造成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不过此公约至今没有生效。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边条约挪威和英国,加拿大和丹勿和区域条约(北大西洋区动,对海上活动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规制。

4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的教训

4.1可持续发展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宗旨

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不但要维持代际平衡,而且要维持全球成员间的平衡,即国家间的平衡。如果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损害它所直接或间接依靠的资源的话,这种发展就是短期的发展。海洋环境的减损会影响许多人的生活,尤其是靠海为生的穷人的生活,所以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4.2以整体管理的方式管理海洋环境:生态系统方法

海洋环境长期的保护和发展需要依靠整体管理方法,并发挥海洋环境特性相关的诸要素间的相互作用。整体的管理方法也意味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统一性,即不但要考虑海洋环境本身的要素,而且要考虑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海洋环境整体管理方法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忽视这一点,就会造成不同部门、国家管理间的缺位、错位或不到位,乃至于重叠和冲突,从而影响规制的效果。这种方法也称之为生态系统方法,正在国际层面获得越来越多的共识。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第2篇

一、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结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海洋监测;监测能力;实时监测

中图分类号:X8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1-0328-02

1 背景

大海虽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和矿产,但是环境污染以及风暴潮等海洋环境的变化正在影响着海洋生物的栖息和繁衍,甚至危机着人们的生命。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以及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采用高新技术对海洋进行全方位检测迫在眉睫。为此,我国政府把“海洋监测技术”列入国家863计划“九五”研究计划中,此技术作为国家863计划的一个主题,对推动我国海洋检测高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九五”期间投入1.2亿元海洋检测高技术研究经费,“十五”期间投入2.4亿元,“十一五”期间为了加强海洋监测高技术研究,更加大了投入。

2 与国外监测技术差距

目前,在海洋仪器中,主要以国外仪表为主,比如应用最广泛的美国的声学海流剖面仪(ADCP)、挪威的安德拉海流计、HYDOLAB公司的MiniSonde型多参数水质监测仪和美国SEABIRD温盐深测量系统等,他们在国际市场上有很高的占有率,都是集技术、生产、商贸为一体的产品。而国内的海洋仪器基本是研究所的产品,仅有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立足于海洋仪器行业。研究所由于生产能力不足、企业技术素质和开发产品的能力不高,因此在现有体制下很难互补,这是海洋仪器行业存在的通病。由于海洋仪器基本属于科学仪器范畴,技术复杂、市场面窄以及批量小,加上国内元器件市场混乱,导致了国内海洋仪器缺乏竞争力。如果不从体制上进行解决,很难扭转我国目前海洋仪器仪表行业日渐衰退和产品没有竞争力的局面。

3 国内外海洋监测技术

3.1 海洋监测参数 随着海洋环境检测技术的不断创新,目前监测的物质和参数主要有:

第一,水文气象参数:风速、流速、气温、波浪、流向、水温等;

第二,物化指标参数:pH值、有机物、溶剂氧、盐度等;

第三,营养物质和毒性参数:各种营养盐、重金属、核辐射等。

海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包括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监测技术等。长期以来在监测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时主要通过现场取样分析或取样进行实验室化学分析方法,因此缺乏实时性。面对海洋污染现状的复杂性,为了研究他们之间的函数关系以准确掌握海洋污染物的分布情况,探索海水的细微结构和海洋污染程度,要求对海洋水质污染的重要参数进行现场综合的自动、长期和连续的监测。因此,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得到了各国的重视。

3.2 海洋监测传感器的技术状况 采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常规指标从目前国际来看,在线监测海流、溶解氧传感器以及盐度等的技术十分成熟,可靠性和精度都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是,在营养盐和重金属等毒性指标方面的化学分析技术和生物传感器技术还不过关。国内外的传感器都向着智能化、模块化以及网络化、小型化、自动化以及多功能化发展。化学和生物传感器是正在发展的载体平台自动取样分析技术的关键。

根据国际海洋环境检测技术的发展动态,结合我国现状,目前我们的总体目标具体表现为:第一,在物理、化学传感器研究方面向模块化、智能化、网络化发展,向小型化和多功能化发展;提高分析和测量的精度;环境生态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研究;与国际接轨共同开发新的分析原理和方法。第二,发展现场、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的模块化和集成技术;自动浮标站的研制等。

3.3 近海环境自动监测技术 近岸海域是污染和生态环境监测的重点,适合发展各种小型轻便的传感器集成平台技术,适宜在海湾、河口及浅海增养殖区的使用,形成了多种便携式水质监测仪器。目前,生物学研究、污染和生态环境检测、卫星遥感定标以及真实性检验研究等应用的传感器或仪器是发展的重点。目前,微电极和阵列电极在实验室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测量痕量物质的微电极已有样品,pH和溶解氧电化学传感器的性能也得到了显著改善,总体上,生物传感器还处于实验室研究阶段。模拟动物味觉和嗅觉系统由多传感器阵列组成的电子舌和电子鼻的研究也有所进展。

3.4 海洋遥感技术 在海洋和近海环境的观测和检测中,海洋监测结合传统常规的手段取得了过去常规手段无法取代的重大成果。虽然此技术能够利用海洋水色遥感探测与海洋水色环境有关的参数,但是需要借助卫星等通讯设备,不仅造价高,并且建设周期很长。遥感飞机作为监测海洋环境的遥感平台,具有全球、连续、大尺度以及费用低和实施是环境影响小等特点,此技术对于周期短和尺度小的海洋环境变化具有独特的优势,不仅在海洋环境遥感检测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更为广大海洋遥感作者和管理决策部门提供了大量的科研数据和决策依据。

3.5 痕量物质测量和分析仪器 随着海洋污染物的种类越来越多,为了分析和测定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以及放射性物质等痕量物质,将大量的海水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分析测量是常规的办法。取样分析方法和微电极测量方法都在国外得到了发展,美国在便携式分析方面发展了用微电机测量Cd、Pb、Cu、Zn等重金属的方法,采用阵列微电极技术测量多种重金属成分。

3.6 营养盐现场自动分析仪 亚硝酸盐、磷酸盐以及硅酸盐等营养盐虽然是海洋生物生存的基本营养物质,但是富营养会又可能引发赤潮以及生物的病害。因此,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必测项目就是营养盐。目前的方法,微机控制的全自动测量并使其微型化的方法代替了原来的人工操作的实验室分析方法,即在现场建立一个全自动的微型营养盐分析实验室,一般采用实验室的化学分析流程。

3.7 多参数水质监测仪 海洋监测设备多讲究小型化、多功能化和多参数化,小型多参数海洋环境浮标监测核心是水质传感器。该水质传感器选用美国YSI公司的6600V2型多参数水质监测仪,水质传感器的外观如右图所示。

4 结论

海洋监测作为一门技术含量高且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刚步入社会时,总会遇到各种困难,如:技术人才不足、技术集成环境差、市场容量有限以及外国技术市场垄断等,而民族海洋检测技术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必须发展自己独立的海洋经济、海洋管理以及海洋服务和海洋军事。我国的海洋监测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监测能力、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方面,想要在海洋监测中立足,必须要有自己的新技术,目前最欠缺的技术就是重金属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石油类污染物和营养特征污染物的在线实时监测技术,如果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必然会给海洋监测带来很大的技术变革。

参考文献:

[1]张云海.海洋强国的召唤.水雷兵器技术与发展学术研讨会,2006,9.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第4篇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卫生专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与石油和化学物接触可能会影响肺、肾脏和脾脏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紧张可能会增加焦虑、抑郁,并在之后长达6年内可能造成创伤性压力。从健康角度考量有四个主要担忧问题:一是空气质量,二是皮肤与石油的接触,三是石油对海洋的污染,四是影响心理健康。还有就是漏油事件会对当地渔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鱼类、鸟类等生物大量死亡,损害当地海洋环境的生物链,甚至会伤害到濒危物种。而油气散发到大气之中,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将加剧大气污染,腐蚀海岸线,影响土地肥力;还会随着台风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进而影响欧洲地区。由此可见,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信息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第5篇

国际海运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航行安全、海洋污染等问题。为了维护海上航行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1948年,日内瓦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项公约,正式成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该公约于1958年生效,次年,IMO召开了第一次成员大会。

IMO不仅是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专门机构,也是促进各国政府和各国航运业界在改进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与及海事技术合作的国际组织。截止到目前,IMO拥有170多个正式成员国,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选出理事会和主席。理事会是IMO的重要决策机构,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理事为10个航运大国,B类理事为10个海上贸易量最大国家,剩下20个C类理事为地区代表。

IMO的宗旨和任务是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并处理与航运有关的法律问题。IMO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提高航行效率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并交流与公约相关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为会员国提供研究的情报和科技报告,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提供的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技术援助。

IMO的三大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95),分别针对船舶安全、环境保护与船员质量的管理,很有代表性。此外,还有一个公约和一个规则也很重要,即《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两个也都是有关生命财产和航行安全的。当然,IMO制定的这些文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被修改和补充。比如,要求新油轮建造要有双层船壳、强制GMDSS的配备和使用、禁止船舶往海上倾倒垃圾、提高船员的培训标准等等新规定,就需要不断地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

据了解,为促进《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6个强制性国际海事公约及相关文件的有效实施,IMO自2006年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该审核机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就其加入的几乎所有IMO的履约状况进行审核,特别是对成员国海事主管机关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旨在帮助成员国提高履约能力,达到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但这一自愿审核机制目前已被打破。据悉,IMO第26届大会决定将成员国审核机制强制化,于2016年起对各成员国实施强制审核。

作为海运大国,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海事事务,不断完善海事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履约能力,曾连续10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先后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40多个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污染公约。多年来,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海上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内不断强化监管能力,加强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着力提升海上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对外深入参与联合国的国际海事组织框架下国际海事公约和规则的制定,全面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行业发展利益,并推动马六甲海峡的务实合作,开展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的护航任务,积极维护海上正常航行秩序及地区的安全与和平。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海事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200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正式提出审核申请,自愿接受国际海事组织的审核,并明确了履约总体战略,即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沟通机制,运用航运新科技,有效实施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则,采纳适宜的国际性建议,建立健全海事管理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和持续改进中国海事的总体表现和能力建设。

2011年,在厦门召开的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研究决定,“十二五”期间,国际海事工作的重点在于建设海事履约、多边会议参与和人才培养与使用三大机制。总体思路是,以IMO成员国审核机制强制化为契机,建立系统的、国际化的海事履约机制,提升海事整体管理水平;以话语权、主导权为目标,建立协调有序、积极高效的国际海事多边会议参与机制,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以重点人才培养为突破口,建立完善的国际海事复合型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中国海事局局长陈爱平就三大机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要转变“应对”审核的观念,以2016年起对各成员国实施强制审核为契机,推进履约系统化管理,将海事履约工作纳入体系运行,形成体系化的中国海事履约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前瞻性研究和提案工作,严把提案质量关,加强与海事相关行业的合作,加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力度,规范会议管理,广泛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并逐步从参与权向话语权和主导权转变。同时,还要培养一支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熟悉海事业务及国际法律和规则、语言熟练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以切实提升国际海事工作的水平。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第6篇

(1.沧州旺发生物技术研究所,河北 沧州061001;2.河北工业大学海洋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130;3.沧州市运河区农业局,河北 沧州061001;4.邯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北 邯郸056002)

摘要:介绍了水体污染生物修复技术的概念、方法、特点及应用实例。概述了近年来国内外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应用现状,指出生物修复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方向。

关键词 :生物修复;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

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工农业和海洋产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在海洋航运的快速发展,造成大量工矿废水,生化污水排入江河湖海,以及在海损事故中石油、烃等有害物质的泄漏,使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海洋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污染。污染的水体极大地损害了生态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而且,对人类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但是对于污染水体,尚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主要依靠自然生态的自我净化。

目前,生物修复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广泛应用前景且可靠的环保技术。简单讲,生物修复(bioremediation)是指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催化降解环境污染物,减少或最终消除污染的受控或自发过程[1]。与其它物理、化学治理相比,生物修复的优点是:投入低,操作简便,可就地处理,对周围环境干扰少,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对于传统治理技术难以处理的环境(海洋),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1生物修复研究概述

生物修复技术的应用研究也不过30多年,主要集中于水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史料记载的首次使用生物修复是197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管线漏油事件。1989年,首次大规模应用生物修复技术修复了美国阿拉斯加石油污染问题,其具有里程碑意义[2]。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础研究的成果逐渐应用于大范围的环境污染,并取得一些成果,进而发展成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目前,生物修复技术在清除或减少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废水、污泥以及工业废弃物中的化学有害物的研究已取得很多成果,如有研究人员研究了北极冻原油滴污染土壤,原位接种抗寒混合菌种进行生物修复,一年后,土壤中的油浓度有了明显降低[3]。还有whiteley[4]进行了生物修复酚污染环境中的细菌生态学和生理学研究。我国研究人员也对受酚污染的地表水的生物修复方法进行了研究[5]。此外,一些研究者进行了有关石油烃类污染的生物修复方面的研究,如张旭[6]实验模拟研究了生物修复石油烃污染土层的研究。李丽[7]对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进行了研究。总之,这些研究表明,利用微生物进行生物修复的可行性,而且在这一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生物修复技术虽然只有30多年的应用研究史,但是生物修复从最初的主要利用细菌治理石油、农药之类的有机污染,逐渐应用到地下水、土壤、海洋、污泥等环境污染的治理上。生物修复已由细菌修复拓展到真菌修复,植物修复和动物修复,有机污染物的生物修复拓展到无机物的的修复。如:Numat[8]培育了一种新型微生物,可在24 h内降解30 mg/L的三氯乙烯,这种菌对有机卤代化合物和芳香族化合物均有降解作用。另外,植物修复也是一种很有前景的修复技术,植物具有吸收重金属,净化水体、纳污、清除放射性核素,调节生态功能,利用这种能力,可有效对污染水体进行修复[9]。有研究者通过静态试验和现场试验水雍菜和水芹菜对手污染水体的研究显示:水生植物不仅可以去除污染物中的磷、氮盐,改善水体状况,还可美化水体环境;提高生物多样性,而且其经济效益也相当可观[10]。此外,动物修复污染水体也处于不断摸索研究阶段,如罗固源[11]等证明了采用合理的间歇方式用蚯蚓处理养殖污水技术上可行。还有研究人员利用藻类治理河道污染和黑臭问题,且河水中DO值有了很大的提高[12]。

2污染水体生物修复应用与进展

2.1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复

海洋污染尤其是海洋有机污染是当今世界沿海国家普遍关心的环境问题之一,虽然,现代工业和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其带来的环境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赤潮、石油污染、多环芳烃有机污染等。

海上石油的开发以及石油产品的生产、使用及排放,海上溢油事故频发,使得石油污染已成为海洋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实验证明,微生物是降解石油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主要有加入高效降解菌;使用分散剂;使用氮、磷等营养盐。1989年,美国环保局利用细菌降解石油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成功去除威廉王子湾的石油污染。目前,生物修复正朝着构建特定且快速降解污染物的工程菌方向发展,并且科学家已分离到了具有多种降解功能的超级微生物[13]。

多环芳烃作为广泛分布于海洋环境中的有机污染物,其具有毒性、致癌性以及致畸诱变作用。对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多环芳烃主要来源于人类活动和能源利用过程,通过地面径流,污水排放及机动车等燃料不完全燃烧的废弃物随大气颗粒沉降进入海洋环境中。目前,微生物降解是去除多环芳烃的主要途径,该方法利用微生物将海洋中的多环芳烃转化为无害物,或降解为CO2和H2O。还有赤潮灾害的生物防治;海洋环境中病原菌污染的生物修复等。可见生物修复技术是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紊乱的一副防治结合的良药。

2.2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

地表河流、湖泊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微生物和植物修复法。对于浅水湖泊,在水中加入营养盐,用曝气法混合,底泥中的有机污染物可作为碳源被微生物利用,污染的湖泊得以修复。华东师范大学的研究人员采用曝气复氧,投加高效菌剂和促生液,放养水生植物等,对苏州河严重污染支流进行了原位污染的治理和修复[14]。结果显示:严重污染的水体消除了黑臭,DO值上升明显,透明度增加,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另据报道,像大榕草、水芹、黑麦草等都对水体中N、P有去除作用[15]。

2.3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

目前,废水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有对重金属离子的修复和有机污染物的修复。美国科学家已对废水中金属离子锑、铬、铜、汞等有效去除效果的微生物进行了研究[16]。此外,对废水中重金属离子的去除主要通过水生植物,如凤眼莲、破铜钱等。它们都能从水体吸收铅、铜、铬等金属。孙铁珩等人研究表明:水葫芦对污水具有一定的净化效果,水芹菜对黄金废水具有净化作用[17]。有研究人员[18]使用含假单胞菌的生物转盘处理矿物废水,铜和铁去除率分别达到95%、98%,并可使氰由4 mg/L 降低到0.06 mg/L。总之,生物修复技术在废水处理、生态平衡的协调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2.4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

水体底泥污染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由于底泥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水生动物、植物的生长,同样也影响着水质。所以治理好底泥污染,污染水体也会得到净化。底泥污染物主要通过大气沉降、废水排放、雨水淋溶与冲刷进入水体,最后沉积到底泥中逐渐富集,使底泥受到严重污染,最后底泥变成污染物的汇集地。由于底泥是底栖生物主要的生活场所和食物来源,污染物可直接或间接对上覆水生物产生致毒致害作用,并通过富集,食物链放大进一步影响陆生生物和人类健康。目前,水体底泥污染的生物修复主要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如疏浚、引水、掩蔽等,但工程量大,耗财耗力,不是很理想,而化学方法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而生物修复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具有节省费用,对环境影响小,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浓度,而且可原位进行修复,不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点。运用水生植物和微生物共同组成的生态修复系统能够有效去除多环芳烃的污染,高等水生植物可提供微生物生长所需的碳源和能源,根系周围好氧菌数量多,使得水溶性差的芳香烃在根系旁迅速降解。种植水生植物的根茎能控制底泥中营养物的释放,而在生长后期又能较方便地去除[19]。

3生物修复应用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生物修复技术在国内外皆取得了较快发展,一些新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如基因工程、酶工程、细胞工程的发展,不断提高了污染水体的处理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生物修复治理效果,获得突破。其发展前景在于合理利用微生物,植物以及动物等生物修复手段,并且与物理、化学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手段;以及利用基因修饰、改造、克隆与基因转移等现代生物技术获取特殊降解功能的工程菌,从而减少污染物在水体中的积累,保持生态平衡;另外,采用新工艺和新手段,生产易于生物降解产品也是研究人员需关注的领域。可以预见,生物修复技术在治理和防治水体污染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且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虽然污染水体的生物修复技术已取得巨大的进展,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①修复速度慢;②生物难降解污染物(如重金属)的存在导致水体修复困难;③微生物对污染物的专一性使得并非所有污染物都被去除,存在降解极限;④微生物易受温度、酸碱性等环境因素影响;⑤大规模的工程菌的应用可能影响生态系统。总之,受污染地表水体的修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防治结合。

参考文献:

[1] Pritchard P H,Costa C F. EPA’s Alaska oil spill bioremediation project[J].Environ sci Technol,1991,25(3):372-379

[2] 陈玉成.污染环境生物修复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3

[3] Mohn W W, Radziminski C Z, Fortin M C.On site bioremediation of hydrocarbon- contami nated Arctic tundra soils in inoculated biopiles [J].Appl Microbiol Biotechnol,2001,57(1- 2):242- 247

[4] Whiteley A S, Wiles S. Lilley A K. Ecological and physilogical analyses of Pseudomonad species within a phenol remediation system[ J] . J Microbiol Methods, 2001, 44( 1) :79- 88

[5] 徐向阳,俞秀娥,郑平.受酚污染地表水生物修复技术的基础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1999, 25(4):409-413

[6] 张旭.石油烃污染土层生物修复模拟实验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1( 40) : 106-108

[7] 李丽.石油烃类化合物降解菌的研究概况[J].微生物学通报,2001, 28(5):89-92

[8] Numata. Microorganism and method for environmental purification using the same [P].US Patent: 6,171, 844 ,2001

[9] 陈玉成.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复[J].环境科学动态,1999 (2):7-11

[10] 由文辉,刘淑媛,钱晓燕.水生经济植物净化受污染水体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1):99- 102

[11] 肖乡,崔理华.城市污水人工土快滤处理系统的生物修复[J].农业环境保护,2001,20(5):374-376

[12] 罗加,李祥林,石玉洁.应用燕类防治河水黑臭的试验研究[J].江苏环境科技,1997(2):2-5

[13] John H L. Biodegradation of Bisphenol A and other Bisphenols by a Gram- Negative Aerobic Bacterium[J] . Appl Environ Microbiol,1992,58( 6):1823-1831

[14] 黄民生,徐亚同,戚仁海.苏州河污染支流—绥宁河生物修复试验研究[J].上海环境科学, 2003,22(6):384-390

[15] 王国祥,濮培民,张圣照,等.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对太湖局部水域水质的净化作用[J].中国环境科学,1998,18(5):410-414

[16] PERRIELLO F A. Remediation of metal contaminants with hydrocarbon-utilizing bacteria[ P ] . U. S. Pat. 2003062306 A1,2003

[17] 孙铁珩.水葫芦在污水生态处理系统中的作用及其利用途径[J].生态学杂志,1984(5): 36-40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第7篇

蔚蓝色的海洋,烟波浩淼,碧绿清澈,曾给人类无限的遐想和取之不尽的宝藏。

在今天的世界上,由于资源日趋紧张,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发展的目光投向了广袤的海洋。海洋,将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向海洋进军,是人类进入新千年吹响的号角。

海洋,具有迄今为止无法估量的、可供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大量资源。仅以食物为例,专家认为,海洋给人类提供食物的能力相当于世界所有耕地的1000倍,仅每年提供的水产品,就至少可以养活300亿人。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蓝色产业,同样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我国有北起辽宁、南到广西18000多千米的曲折绵延的海岸线,6500多座大小岛屿像项链一样镶嵌在海岸线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各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我国拥有38万平方千米的领海和近300万平方千米的可管辖海域,占我国国土面积的24%,相当于20个山东省或30个江苏省。在世界海洋大国中名列第九。此外,在东太平洋公海海域中部,还拥有7.5万平方千米的多金属结核矿区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我国广阔的海域和漫长的海岸带蕴藏着丰富的资源,迫切需要大面积开发和利用。

开发海洋,离不开海洋卫星

海洋卫星遥感具有大面积、连续、动态、实时的观测优势和高分辨率、高精确度、可重复观测、与计算机系统完全兼容等优势,微波遥感器还具有全天候的特点。因此,被誉为“数字海洋”系统的“千里眼”。在卫星面前,浮标观测、船只观测等传统的海洋观测方法,就显得相形见绌。

在海洋卫星的研制中,美国和苏联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美、苏先后发射了海洋资源调查卫星、海洋目标监视卫星和大型海洋电子侦察卫星等。仅1978年,美国就连续发射了3颗专门用于海洋观测的海洋卫星,形成了海洋卫星发展史上的第一次。迄今为止,国际上已先后发射了10多个系列的数十颗海洋观测卫星,特别是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遥感器的综合遥感探测能力上,都有了飞速的发展,开始了海洋卫星由实验型向实用性的转变,掀起了海洋卫星发展的第二个。

由于海洋卫星可以提供大范围的海面瞬间信息,揭示海洋瞬息万变的空间特征,获取用其它方法无法获得的各种海洋要素,因此,它可以准确的进行海浪预报,不仅对海洋渔业生产、钻探、海上作业等提供帮助,还将有力地避免和减少海上航行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海洋卫星获得的资料对潜艇的活动、海上石油平台设计、指导海洋调查船的现场作业等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利用星载合成孔径雷达进行浅海水深和水下地形探测,具有重要的经济和军事意义。利用海洋卫星图像资料还可以发现海洋油污染,估算污染的范围,监测污染的扩散。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卫星资料已建立了卫星海洋污染监测系统。

海洋卫星同样受到了我国海洋科学工作者的青睐,从1994年开始,我国就接收国外海洋卫星遥感图像资料,进行海洋研究和实际应用,在海洋研究上,取得了大量的成果。如,“八五”期间,我国有关部门完成了国家“863”课题《星载合成孔径雷达海洋应用研究》、《中加航天合成孔径雷达海冰应用试验研究》,利用卫星资料,探讨东沙群岛西北海区内波的空间特征及其产生机制的研究;我国有关单位与加拿大遥感中心合作,于1995年在辽东湾开展了利用星载合成孔径雷达海冰监测应用试验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1990年1月下旬,由于受来自西伯利亚的一股强寒潮袭击,我国大面积持续降温,辽宁省部分地区平均气温较常年偏低7~9度,最低气温达零下30多度,一时间,辽东湾里,海冰迅速发展,皑皑的海冰对在渤海上作业的钻井船造成极大的威胁,有关部门立即利用海洋卫星图像资料进行海冰和气候监测,迅速作出海上钻井船南撤的重要决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

中国海,呼唤海洋卫星

许多专家认为,虽然我国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迫切需要海洋卫星等高科技手段的介入。

我国一些地区在海洋开发的热潮中,由于对近海滩涂海洋植物对海岸的保护和在抵御台风等方面的巨大作用缺乏研究和认识,加上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一些地方肆意砍伐、大规模围滩造田、围滩建场,致使我国珍贵的红树林惨遭厄运,据有关方面测算,我国海滩70%的近岸水域遭到污染,66%的红树林被砍,95%的珊瑚礁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海洋和海岸带的不合理开发,导致一系列的资源和环境问题。因此,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海洋已经成为中国资源、环境和发展的不可分隔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综合管理力度不够,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缺乏宏观决策和统一规划,秩序较为混乱,盲目、过量掠夺性捕捞,已使我国近海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一些优质鱼类濒临灭绝,渔业作业手段的落后,不仅消耗了资源,而且制约了渔业产量的提高。

海洋污染是目前海洋环境面临的重大问题,比如,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近海海洋赤潮倍增,仅2000年,就发生了28次,面积累计超过10000平方千米。我国沿海约有250多处油污染源,而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对海洋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的手段,无法迅速及时的发现污染源和及时区分责任,严肃实施惩罚。

我国是海洋灾害的重灾国,平均每年损失几十亿元人民币,严重年份高达上百亿,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上和海岸带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海洋灾害的损失正在逐年上升。

几十年来,我国在中国海区域调查、海岸带和海岛调查上取得了一些基础性数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我国海洋资源的调查,手段落后,缺乏动态连续的数据资料,且资料老化,精度不高,覆盖范围不广,满足不了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发展的中国,呼唤着海洋卫星。

中国海洋一号卫星

令人可喜的是,航天东方红卫星有限公司主持研制的海洋一号卫星终于于2002年5月15日升空。 c

海洋一号卫星是一颗三轴稳定的准太阳同步轨道试验型应用卫星,卫星质量约365千克,设计寿命两年。海洋一号卫星装载的有效载荷设备包括,一台10谱段分辨率为1.1千米、幅宽1600千米的海洋水色扫描仪,一台4谱段分辨率为250米、幅宽500千米CCD相机,一套X波段数据传输系统。

海洋一号卫星由四号B型火箭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与“风云一号”卫星一起发射,由西安卫星测控中心实施工程测控,并接收工程遥测数据,卫星通过星上数据传输系统,将数据传回地面,由设在北京和三亚的用户地面站接收并进行数据处理。卫星轨道高度为798千米的准太阳同步轨道。

海洋一号主要用于海洋水色、水温环境要素探测,它将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河口港湾的建设和治理,海洋污染监测和防治,海岸带资源调查和开发,以及全球环境变化研究等领域有着广泛的用途。

海洋一号卫星入轨后,完成的主要任务是:

利用10谱段水色扫描仪和4谱段CCD相机获取我国近海及沿岸的可见光和红外海洋水色资料,实时向北京及三亚用户地面接收站发送图像数据;利用10谱段水色扫描仪获取我国境外的可见光和红外海洋水色资料,并存储在数据存储器中,当卫星经过设在我国境内的地面站时,由存储器回放存储的数据;考验星上各系统在空间环境中长寿命工作的能力。

海洋一号卫星的研制和发射成功,不仅对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科学的研究、海洋污染的监测和防治等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我国现代小卫星研制技术的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继海洋一号卫星发射之后,我国还将研制发射一系列海洋卫星,这些卫星性能将更加先进,用途更加广泛。

海洋污染处理技术范文第8篇

关键词:疏浚工程;疏浚土;软地基处理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和治理环境方面采取了措施,重点保护建设地点的环境,其中就包括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因此,各国都限制海域工程中疏浚物随意倾倒。而后方堆场建设需要大量的回填土,所以,综合考虑经济和环节保护因素,海域工程残留的疏浚土应该采取就近吹填造陆的方法;疏浚土就近吹填造陆既解决了淤泥和砂土外抛问题,又解决了港口后方堆场陆地形成回填料来源;同时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减少外抛所带来二次海洋污染。

二、环保疏浚工程的特点

1.定位精度和开挖精度严格

一般来说,海域里面的污染沉淀物不会太厚,厚度在10~50cm之间。开挖范围要按照污染底泥的具体情况而定,开挖层面必须和污染底泥的情况相契合。疏挖过程不仅要清理污染底泥,还必须对非污染底泥清理情况进行监控,避免出现超挖现象,防止海域里自然航道泥层遭到破坏。同时,要尽可能的减少污染底泥的清理量和成本支出。所以,环保疏浚精度要求和开挖精度要求都远远高于一般航道疏浚。

2.避免疏浚工程出现二次污染

在一般性的疏浚工程中,无需考虑疏浚之后是否会有沉积物的泥沙再次悬浮在海面,只要不会影响工程的进行,就可以不考虑输送中出现的少量泄露。原因在于,施工中虽然会有大量的细颗粒泥沙留下,但是工程结束后,泥沙会自由沉降,或者施工队伍会进行清理。但是,环保疏浚的过程应该避免出现污染物的沉积,必须防止二次污染出现。所以,环保疏浚工作要求有符合作用需要的设备和装置,以保证污染物能够被及时的清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污染沉积物的清理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沉积物,应该采取有效的清理技术对其进行清理,或者使用有效的净化措施来净化污染,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附近的水域不会被污染。同时,排泥场也应该重点防控为水排放的污染源头。

4.进行专业监测

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泥浆扩散程度、泥浆浓度、回水浓度、悬浮污染物颗粒数量等污染要素进行严密的监测。

三、港口航道疏浚工程施工工艺

1.挖槽尺寸

首先,要对挖槽边坡分层进行分阶梯的施工处理,特别要关注重叠位置,避免出现处理死角。其次,在进行开挖的时候,对施工的区域展开检测,一定要实现制作好开挖断面图,假如施工中出现了漏挖事件,要对船位进行摆正,从而能够展开漏挖区域的再次开挖,使得施工满足施工设计方案。

2.挖槽深度

首先要进行试挖,然后,针对试挖之后的数据来决定绞刀和抓斗应该下放多深,从而确保下挖的深度合理。疏浚施工要依照挖泥泄漏以及回淤的具体表现来安排施工超深。超深的情况也要进行试挖之后才能够确定,确定超深后要随着施工的情况作出改变和修改。疏浚工程具有工期长的特点,所以,对上层和回淤比较小的地方先进行开挖,地层和回淤最为严重的地方应该留到最后来开挖。而且,在开挖最下面一层的时候,尽量的降低开挖的厚度,开挖过程的速度也要同时放慢。最后,要结合施工工期的长短,预留一定的回淤超深,最终确保完工的时候挖槽是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

3.河道疏浚泥浆的输送

疏浚泥浆的输送比较远,所以,要使用竭力泵。做法是将多台泥泵串联起来工作,从而形成一个接力泵站。接力泵站和吹泥船的连接可以采用串联或者中间站池储存泥浆的方法。前一种方法的做法是将吹泥船和竭力泵直接联系起来,后一种方法是建立一个贮存泥浆的中间站,从而使吹泥船和竭力泵单独运作,提高运作效率。

4.疏浚泥土的处理

(1)尽量优选那些流速小、容积大及对挖槽、航道、码头、水工建筑物等不残留淤泥的水域。(2)为了能够缩减抛泥的工作量,应该尽量的将施工靠近挖泥点。(3)抛泥区最好有一定面积和深度的水域,这样能够提高抛泥船的运行效。在判断水深的时候,要使得泥舱在泥门开启之后的科学吃水程度,还应该控制泥堆的高低。同时,如果施工处在潮汐区域,最好能够在低潮的时候再展开抛泥工作,使得抛泥船能够更加自由的进行抛泥,如果潮浪比较大,应该减少负载量或者等到潮退后再行施工。此外,虽然水下抛泥法处理泥土的效率非常高,处理后的回淤率也很低。然而,这种方法是在牺牲挖泥船的工作时间为前提的,所以,综合来看,这种方法的疏浚效率并不高。

四、陆域形成疏浚土的环保作用

由于我国愈来愈重视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对海域工程疏浚物倾倒的管理,提高了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疏浚土外抛带来二次海洋污染;同时港区后方场地回填砂土,对砂土材料源地的开采破坏了材料源地的生态环境;疏浚土就近吹填后方港区造陆,避免外抛带来的二次海洋污染,也避免了港区后方场地回填砂土对材料源地的生态环境破坏,有着巨大的环保作用。

五、航道疏浚工程中的环保措施

在某航道疏浚工程中,工程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体现在疏挖项目进行的时候对水质、生态系统和陆上抛泥区形成的污染,以及排出的污水对周围土壤、地下水及地表水等形成的不良影响。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水域内部的底质系统扰,出现了浮泥的悬浮和流动,使得施工区域湖水出现了大量的悬浮物,导致水体的透明度降低,提高了浊度。在本工程中航道疏浚项目中,分别对疏浚现场、运泥路线、抛泥区等3 个施工环节展开了施工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从而大大降低航道疏浚对环境的污染。

1.合理选择施工船舶和施工期

某湖区航道疏浚土质为疏浚3级土和4级土,土质较软,易扰动;根据环保要求,应尽可能多地抛泥上岸。因此,我们选择对颗粒物扩散影响较小,排距大的350m3/h和500m3/h绞吸式挖泥船进行施工。在施工作业中,控制绞刀头横移速度,采取 GPS 定位方法,提高疏浚施工精度,减少对周围水体的扰动,控制污染。在54km 航道疏浚中,有 260 多万方土抛泥上岸,占整个湖区疏浚土方的 66%,尽可能减少对湖区的二次污染。湖区染层厚度变化较大,在闸附近有较厚的污染层,厚度达2~4m。根据地质勘察资料表明,航道底泥中含有 Pb、Cr、Cu 等重金属元素和N、P元素,对湖区水质富营养化污染很大。在厌氧条件下进行疏浚对去除河底沉积物质中的营养盐成分效果会更好。因此,我们在施工中,对施工东口门等疏浚工程量较大的航段,都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施工。

2.防止泥浆余水排放对巢瑚瑚区出现二次污染

一定要控制泥浆沉降的时间,这个工作要在排放之间就得到落实。排放时间不能够超过48h,所以,陆上排泥场一定要面积大,从而提高泥浆的沉降率。在施工东口门、王家咀一芦席咀等航段展开合理的泡泥施工,保证了排泥场内的泥浆得到了长时间的沉降,减少了被泥浆污染的可能性,符合国家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