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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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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森林防火;信息系统;森林资源;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 S76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8-0109-03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由于其来势迅猛、毁灭性强等,所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在人工防控森林火灾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借助先进科技设备对森林进行火灾防范,及时发现着火点以及展开扑救已成为当前各国森林防火工作普遍采用的科学而有效的方法。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应用全天候实时监测森林环境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预警系统和森林管护巡航系统,将可以及时地发现火情,有效指挥人员进行扑救等,避免火情进一步扩大,对保护森林资源起着重要作用。

1 广西大明山保护区森林防火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大明山保护区森林防火现状 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6 994hm2,森林覆盖率达98.9%。周边社区包括马头、两江、明亮、大丰、苍贤、西燕、古零、思陇8个乡镇,54个行政村,约31.9万人。火源管理难度大:(1)社区居民的炼山开垦活动是保护区森林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2)保护区正在大力开展生态旅游,进入林区旅游度假的人员大量增加,这些人员活动分散,防火意识差,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3)每年的清明节、“三月三”扫墓,人们有烧香、燃放鞭炮的习惯,加上当地的气候比较干燥,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如果发现不及时,会造成巨大的的损失,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4)当前大明山景区正以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建设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为目标,进行一系列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在保护区内开展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有很多家,施工人员防火意识参差不齐,施工过程中的电焊、电锯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灾也是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到目前大明山保护区还没有野外视频监控点和无人机,基本采用传统的火灾报警方式,由于灾情监控、报警、指挥等信息化程度低,如果发生火灾,报警时间滞后,火灾点难以快速定位,救灾工作指挥难度大、效率低,对快速有效控制灾情非常不利。

1.2 大明山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

1.2.1 缺少火灾自动识别系统,难以及时发现火灾 目前,大明山保护区在主要的旅游景区部署有视频监控系统,所有前端视频监控信号皆通过有线网络传输至监控中心。而森林防火需要的是能够对森林火灾进行自动识别和预警的视频监控系统,景区现有的视频监控属于常规的安防监控系统,其功能及视频监控覆盖范围无法满足森林防火的要求。

1.2.2 森林巡检依靠人工方式,效率低 大明山保护区主要采用人工巡检方式对森林进行巡检,对于道路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采用汽车和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巡检,但对于一些比较偏僻,路况不好的区域,只能靠步行进行巡检,并通过手机或者对讲机通讯,这种巡检方式效率较低,巡检范围小。

1.2.3 防火指挥难度大,火点定位不准确 目前,大明山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还未建有森林防火指挥管理平台、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平台。系统装备和信息化落后,不能通过视频监控实时对火势进行观测,无法通过火场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指挥调度。另外,由于不能对火灾进行准备定位,发生火灾时救援人员经常找不到准确的火点或者经常迷路,延误森林灭火时机,造成重大的损失。

2 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2.1 森林防火是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 大明山保护区地处南亚热带,生物多样性丰富。目前已知有维管束植物209科、793属、2 095种(含种以下等级),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1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有15种,特有种有88种;脊椎动物有5纲31目90科294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4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33种,国家“三有”动物170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物种48种,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保护动物83种 [1]。因大明山保护区在我国乃至世界自然保护区网络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是北回归线上植被保存最好的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物基因库,被列为中国40个具有全球意义的保护区之一,在我国和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所以,防止森林火灾就是保护自然资源。

保护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认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问题。”

3.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认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认为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其次,如果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那么又将如何解决人类饮食和日常品的需求呢?如果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将会改变民法的性质,也会改变市民社会的性质。

笔者认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一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护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护法,《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护法,即使民法不明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一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问题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

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1.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许多学者一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一般物格。

2.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

第一,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

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

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

1.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2.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背

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那么动物的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一定的冲击,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的混乱。

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从法理上来分析,赋予动物民事关系主体地位都是不妥当的,有其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其实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说到底法律根源于社会现实,只要人类与动物本质差异存在一天,赋予动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五、对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应将动物看做是特殊物来看待

我国尚未制定出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还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9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问题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

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法律上动物仍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德国立法者的最主要意图只是要表达:“动物是特殊的权利客体”以及动物的所有人不能像对普通物一样随意处分动物的意思而已,其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对物权的必要限制,说明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依然是一类可以适用规则的司法客体;在财产法上,动物依然是一类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客体。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立法保护动物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不等于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这样完全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我们对动物的保护的范围还过于狭窄。只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做出立法,其实对一些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有益的动物的保护都应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

2.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是有生命的,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应该对此领域加以规范。比如如果宠物出现咬伤他人或者其他人的宠物的时候,究竟如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和做出怎样的赔偿,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动物的主人应该对他人负担义务,这实际上也就是物权人如何妥当行使物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3.加大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

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禁止交易物、限止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的范畴,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医学利用动物进行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实验———比如用小白鼠来研究攻克癌症的实验,就无需纠正医疗单位的行为。所要做的是应当加强现行立法对动物保护的力度,对动物的滥捕滥杀的罪行进行严惩。曾经在网上看见这样一幅真实的画面:在青藏高原上,躺着数以万计的藏羚羊,肚皮被残忍地剖开,内脏统统挖走作为可以变卖的药品,羚羊角也被割下,血几乎染遍了整个山坡。对为了牟取暴利采用如此残暴的手段野蛮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深切关注。针对不同的“物”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做无谓的争论就可以对动物实施最有效最现实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

4.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有学者指出:“动物的管理是操作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亚系统是:种群、生物环境和人。这三个系统相互影响,互为运动,野生动物管理就是维护三者的平衡。”动物保护的法律应是一个系统。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相应地应该建立《反对虐待动物法》。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本质都是相同的,他们也有生命,也有感觉,善待动物也是一个人健康人格和美好心灵的折射。人对动物的关爱,也能够体现出人对人的关爱。目前已经建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其实其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物种,因为如果不把范围扩大,等到物种濒临灭绝再亡羊补牢恐怕为时已晚,未雨绸缪的有所规范岂不更好。再比如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民法在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毕竟任何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公正等基本理念。对动物的保护,更深层次的意义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德国人提出的“动物不是物”的理念也并非没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问题的存在才引发了这些相关的思考和初期的探索。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严春友.主体性批判[J].社会科学辑刊,2000,(3):35.

[2]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M].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2872303.

[3]孙江.动物法律地位探析[J].河北法学,2008,(10):61.

[4]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0,(1):33.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772878.

[6]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07.

[7]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除[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0.

保护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一、 “抓鸟案”判决合法性阐释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郑州晚报》刊出一则消息称,河南省某高校一大学生闫某在家掏鸟16只,因此以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朋友王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是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 8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消息一出,舆论哗然,热议纷纷。对此,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回应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在网上进行兜售时还特别注明了是“阿穆尔隼”,并且曾经网上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而转手再出售。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称已经驳回了该案的再审申诉。

 

(二)法院判决合法有据

 

虽然《郑州晚报》存在故意误导舆论的情况,但是也有更多法律人士支持法院合法有据的判决。在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当中,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使用采用一级和二级两个保护等级,将存在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于灭绝情况的野生动物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将存在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情况的野生动物列为二级保护动物。该名录将所有的隼类都列入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也当属在内。

 

在“抓鸟案”中,闫某所捕燕隼达16只。其所猎捕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侵害的客体正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闫某虽然主观上已经知道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是仍然实行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危害行为,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猎捕燕隼16只和所猎捕燕隼去向供认不讳。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没有采纳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闫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在量刑幅度内的。

 

然而判决的合法性并不能断送本案具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当规章制度以及刑事立法存在缺陷且与现实相冲突时,还能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判决的合理性能否使人信服,值得怀疑,同时反映出中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应更加完善。

 

二、刑事立法合理性欠缺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围归属滞后社会发展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都已经对社会公布,但是于1989年颁布,与刑法量刑相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时隔27年至今极少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调整,没有得到系统全面的更新。从以下可以看出,该《名录》已经严重滞后于物种资源的变化。

 

与国际上相对比。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每年更新一次, 该名录也被全世界公认为是全球动植物物种保护现状最全面有效的记录,但是《名录》却暴露出长达27年未系统全面的更新的问题。随着生态环境的巨大改变,部分物种逐渐变成珍贵、濒危野生物种,部分珍贵、濒危物种受到国家的大力保护,相应的数量种群也在稳步上升,并且在科研考察过程中不断发现了新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需要尽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黄胸鹀(又名禾花雀)为例,在广东等地遭到大量的捕杀食用,IUCN红色名录已将其列为“濒危级”。但是在我国其并没有列入《名录》,所以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从成本投入与保护效果对比上分析。对于列入《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国家必须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保护,如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繁育基地,支持各种相关的科学考察等等,甚至鼓励民众搬迁为野生动物腾出栖息地。在经过27年之后,物种数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针对数量上升,已不能达到珍贵、濒危野生标准的物种,国家的继续投入可能会造成有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也使得那些成为珍贵、濒危的物种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以长江江豚为例,在缺失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法律地位下,保护成本投入的不足可能无法有效阻止其数量加速衰减的趋势。而在保护专家看来,江豚是具有保护希望的。

 

由此得出,《名录》在没有跟上生态学和环境学关于环境利益认知步伐的情况下,这种滞后性一方面造成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投入难以均衡。另一方面当反映在“抓鸟案”中时,可以看出,燕隼虽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和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规定,燕隼属于生存“无危”(Least Concerned)的动物,并不能够上“濒危”的级别。现实中燕隼的分布范围广泛,并不接近物种生存的脆弱濒危临界值标准。 将无危动物与濒危动物不分等级的置于同样的保护力度之下,表明《名录》滞后于世界发展,对闫某刑罚适用的合理性也易受质疑。

 

(二)刑事立法没有保持应有的明确性

 

首先,中国刑法典没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于是在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其定义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而前面已经提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存在更新滞后、难以反映现实状况的严重不足的问题。刑法的不明确性则会使民众陷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惧当中。

 

其次,中国刑法典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只是比较简单的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该处以何种刑罚,但是对于严重程度的如何判断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定。此罪不同于其他犯罪,民众能够以普通生活标准对情节严重具有大概的认识,但是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民众是无法进行判别的。这是由于民众普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不熟悉,而且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的数量带有相当程度的随机性,这势必会导致民众对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何为严重产生认识模糊而陷入刑法的恐惧当中。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解决,却造成了在罪量设置上存在极大的不平等,这从以下的案例比较中可以看出。

 

(三)对闫某的处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契合

 

与同类案件“2016年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8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以下简称“洞庭湖案”)比较中,盗猎团伙组织者何建强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何建强团伙多次对该保护区内的越冬候鸟进行毒杀活动,造成野生水鸟大量死亡的结果,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也受到湖南省林业厅、岳阳市政府等的重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也提前介入该案。其轰动性远大于“抓鸟案”。而“抓鸟案”中,被告人闫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杀害是对肉体的直接消灭,后果具有不可挽回性。而猎捕行为仍旧保存了野生动物的生命完好状态,在野生动物被救助后,还具有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回补的可能,后果具有可挽回性。杀害野生动物与猎捕不能相提并论,团伙作案与个人行为亦不能等量齐观,最后两案判决相似。虽同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是具体案情中的主客观因素却存在天壤之别。

 

量刑设计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失当的量刑不仅难以实现刑罚目的,反而可能会导致犯罪数量的增加。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凭借其特有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远名世界,其拥有极为丰富的候鸟资源,而且对生态系统调节发挥重要作用。渔民何建强主观上明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狩猎,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凭借对保护区熟悉经验,仍旧铤而走险拉拢其他人选择在保护区内投放毒饵杀害珍贵鸟类。该保护区内也经常有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巡视,渔民何建强团伙为了不被发现,采取隐蔽性较好的投毒手段,实施了多次投毒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包括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在内的63只候鸟死亡的危害结果,对保护区内的鸟类资源造成不容忽视的破坏,严重侵害社会法益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客观方面,何建强实施了远大于闫某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远大于闫某。可见《司法解释》在量刑考虑上存在严重的缺陷,除了数量标准外所规定的其他考量情形并没有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种采取片面化的方式,导致加重责任规定不明确,以数量为主要标准的量刑设计导致的结果是对主观方面欠缺考量、危害结果上不加重视,这就不能使犯罪阶梯跟刑罚阶梯在实质上保持合理的对应关系,从而造成量刑不公的问题。以表面上平等的数量标准来机械性决定严重程度,实际上却因为案情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而造成天平失衡。

 

还有在闫某的违法性认识上,即使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是对如此之重的刑罚可能并没有预见到,而且也并不妨碍以下的合理推断。要知道,至今在广大农村和山林地区,捕猎仍然是村民生活的一部分。并不能否认闫某所在的村庄仍有其他村民在进行捕猎行为,且习以为常,只是因为闫某将出售燕隼的信息挂到网上从而被公安机关发现。在众多猎捕者当中只有闫某被进行刑事处罚,不难理解闫某心中可能有自认倒霉的抱怨。如今仍可看到,侵害动物犯罪产业链条的终端买卖消费日益繁荣,各种先进捕猎工具大量出现。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其他环节依然薄弱的背景下,量刑却很重,由此导致的是社会对于量刑评价认为过于严格。繁荣的地下野生动物交易所催生出来的众多猎捕杀害行为,对个案的处罚能否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值得怀疑。过分依赖重刑来惩治犯罪实际上是一种“高成本,低收益”的犯罪治理模式。 而且应当纳入公众考虑的是,被告人闫某作为在农村长大的人,可能对其而言抓鸟只是再为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却面临十年零六个月的刑期,很可能会加剧闫某的社会逆反报复心理。那么刑罚不仅没有收到效益,反而因强烈的副作用产生刑罚滥施的形象,导致过多适用重刑而恶性循环的局面,这是得不偿失的。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识,刑罚也应当符合社会情理,否则普通民众对刑法的难以信服将降低其威慑力。因为公民的精神是受刑罚的精神影响的,而刑罚的精神应该体现宽和。

 

三、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前提在于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前面已经提到,该《名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由此对刑法实施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即由主管水生动物的国家农业部和主管陆生动物的国家林业局负责。名录更新工作对时间和人力投入都非常的大,与全球性的专业环保组织IUCN相比,无法做到每年更新一次,所以可以计划5年修订一次。名录更新牵涉众多的环节,从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等一系列程序走下来,5年时间比较合理。为了增强适应环境变化的灵活性,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环保组织参与,制定临时增补名录的办法,使其能充分的反映现实状况。

 

(二) 突破点在于完善量刑设计

 

纵观外国刑法,对于破坏动物资源犯罪并不是处以重刑,而是轻刑并以其他惩罚和教育手段辅助之。 对此,再结合中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 在当前形势下,适当降低最高刑是必要的。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来看,刑法在处罚犯罪时也应当保持一定范围的克制态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可以用行政处罚达到教育效果的,应当尽可能适用行政处罚,或者免予处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由此可以提升罚金刑在此罪中的适用。在贝卡里亚看来,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在利益犯罪中,罪犯必会去衡量利益与后果之间轻重,当罪犯认识到罚金远大于犯罪所得时,能够更有效持久的阻止其再犯。

 

其次,刑法凭借其严厉性在预防及打击犯罪上发挥极大的威慑力与惩罚力,同时也使得刑法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遏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对罪犯的社会评价调低档次。当重刑能否收到效果存在怀疑时,就需要再改变量刑裁量因素了。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刑法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相适应。 在《名录》更新的基础上,《司法解释》也需要进一步修改,改变以数量标准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主要方式。因为数量存在机械性的特点,罪犯多数时候并不能认识到自己将要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数量,但是数量标准因为其方便性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基础性的参考因素,也就是在达到法定数量标准时并不必然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再结合具体案情,着重分析罪犯的行为手段是否恶劣,所要达到的主观目的是如何。这两个方面都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这也是刑法所追求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社会。

 

此外,考虑刑罚对犯罪人将来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是必要的。因为刑法在对罪犯调低刑法档次时候同时也阻碍了罪犯的再社会化,这就体现在对于初犯和欠缺违法性认识的罪犯上应当加强警示教育,远胜于以重刑所收到的效果。

 

(三)重点在于预防犯罪

 

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潜在的人进行犯罪活动,而不在于事后对罪犯进行惩罚,反之付出的成本将会高于惩罚的成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一味的寄希望于刑法的单兵突进,培根也曾经表示过:“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在时下多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事件中,表现出国家侧重于民众的事后处罚,而忽略了民众的自我保护教育。所以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是目前应当做的。

 

首先,加强普法宣传。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大部分案件是发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往往这一地区的普法宣传往往比较薄弱,并且农民与野生动物接触也最为紧密。可以利用村委会对农村情况也最为了解,最容易结合实际情况在对广大村民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并且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也并非难事,重要的在于长期坚持形成良好氛围,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村民的动物保护意识,不去触犯法律。

 

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抓好其他紧要环节,加强对各种先进猎捕工具的流通管控,做好餐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因为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其他相关联的环节表现出仍然很薄弱的问题,急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完善调控。

 

最后,从犯罪原因来看,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一是经济利益驱动,二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应当引导有类似行为的村民调整收入结构,改善饮食习惯,做到有针对性预防。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的社会成本远远小于对罪犯进行刑法处罚所付出的成本,社会效益也更容易得到认可,具有持续影响力。

 

四、结语

 

在整个“抓鸟案”舆论反转的过程中,体现出公众的罪罚观与法律人的罪罚观存在巨大的差异,有人指出媒体在传递信息时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失衡,民众也应当冷静理性的看待整个案件的事情经过。民众的罪罚观往往是基于社会情理,这体现了社会最一般的角度;法律人的罪罚观是基于立法条文,要求裁判结果合法有据。但是在刑事立法时,不能仅考虑国民不成熟的处罚感情,而要尽可能合理地、实证地考虑法益保护的适合性、必要性、相当性。 李斯特曾经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在保护公民权益最后仍要回到社会法益这一基础上来。如此,一部法才能成为良法,成为人人信守的规范。

保护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动物园;动物保护;公众支持

    

    1 引言

    动物园是饲养和展示野生动物的公共活动场所,是野生动物迁地(移地)保护的方式之一,它面向公众具有传播动物知识的科普教育作用,也为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提供一定的平台。动物保护是动物园的主要职责和功能之一,与科研机构、保护区等保护机构相比,动物园在动物保护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动物园是多种动物汇集的场所,野生动物是动物园的主体,也是动物园展示的主要内容。动物园所面对的是广大公众,在参观动物园后,人们可以了解相关的动物知识,为动物保护打下广泛的群众基础。动物园通过饲养并繁殖一定种类、数量的野生动物,可以保存一些在野外濒临灭绝的物种。然而,单纯的依靠官方或政府进行组织是不能充分实现动物园的动物保护功能的,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广大公众的支持,但目前公众不能完全理解动物园的动物保护工作和意义,动物园动物保护领域的公众支持建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保护方与支持方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本文提出了几点动物园动物保护公众支持建立的途径,以期为动物园更好的开展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一些建议。

    2 动物园动物保护功能概述

    动物园经营的大背景是全球60多亿人类的存在、活动及其欲望的影响所导致的令人担忧地生物多样性锐减的环境。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消失和破碎、人类蓄意的捕杀行为、与外来物种(包括驯养的和引进的)的竞争、环境污染以及人为造成的气候变化等等,使得许多野生物种从地球上消失了,动物灭绝的速度呈现出快速而大比率的趋势。因此,动物园的任务主旨一直贯穿着保护、教育和研究工作,同时也为游客提供休闲娱乐。

    作为动物园的基本功能之一,动物保护功能本身就是动物园存在的基础前提,可以说,动物园本身就是动物保护的起始地,其自身就是保护中心,支持许多形式的保护活动。国外学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动物园的存在抱有质疑,正因为动物园具有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功能,是野生动物迁地(移地)保护的一种形式,它的存在才具有了不可替代的意义,这也是动物园一直延续至今的意义。动物园的保护工作主要包括适当的捕获动物并进行储备,以此建立一个安全网,防止野外物种的灭绝;维持这种状况并适当地尽可能地引入动物;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为动物保护领域作出显着贡献。

    从动物园正式建立并向公众开放以来,到动物园的游览者的数量总是令人惊愕的,动物园确实提供了一个关于认识和保护野生物种的大众教育的显着机会。可以说,“每一位到动物园游览的游客均是一个证明关于保护神奇大自然、自然选择产品以及相关信息的机会。”很长一段时间,动物园变得更像是保护公园,将动物在自然状态下进行展示,甚至趋向于与植物及其所在的生境一起让游客观赏其自然习性。但是,大多数到动物园游览的游客只是出于好奇心,主观思想上并没有直接意识到动物园的动物保护功能,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寻找一些途径来传达动物园的有效保护功能。动物园在动物保护领域具有协调作用,动物园的动物保护工作集中于日益需求的以下几个领域,如何对待和照顾动物;游览者及饲养者自身直觉的理解动物的热情;动物园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标准并进行实践;坚持动物园自身需求的一系列管理。

    3 动物园动物保护的公众支持的建立

    3.1 动物园动物保护功能的公众认识

    在理解保护这个概念之前,人们需要知道如何定义一个确切的有机体的特征、行为、习性和对其他有机体及环境的影响等等这些概念。进一步说,人们必须学会更好的理解种群的大小,种群在过去几十年中的改变及产生改变的原因,之后人们才会重视动物园所面临的困境,才会致力于拯救生物多样性。游客通过学习建立对其他生命的天生的好奇心来获得各种各样的知识,动物园可以通过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性概念的交叉来带动游客学习保护的兴趣。

    3.2 公众支持建立的途径

    3.2.1 标识牌、解说系统的直接信息传达

    所有的动物园都设有对每一种野生动物物种进行介绍和说明的标识牌和解说牌,以便人们在观赏动物的同时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动物,标识牌和解说系统的设计直观的向公众进行了信息的传达——在自然界除了我们人类,还有许多其他物种的存在,我们共同生活在同一个环境,自然环境并不是我们人类所独有的。

    动物园正是通过提供关于物种及其自然习性的知识提升了公众教育并唤醒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标识牌和解说系统的有效利用依赖于规划设计人员的创意和构思,尽管目前文字类的说明牌、宣传橱窗对游客的吸引力普遍不高,但是通过有趣味性的标识牌和解说系统的展示和说明,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向公众传达保护野生动物的思想。

    3.2.2 动物标本馆、自然博物馆和科普馆的主观映象传递

    动物标本馆、自然博物馆和科普馆是对动物园里展出动物的补充,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不是所有的物种都能以活的姿态在动物园里进行展示,标本馆、博物馆和科普馆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可以扩大展出动物的种类和丰富度。运用硬、软件先进设备、设施,通过标本、图片、视频以及多媒体进行丰富多彩的生动展示。对比较珍贵的野生动物制作说明图片,对动物园的起源、发展、功能、作用、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入园史、认养动物情况等作简要介绍,让游客在欣赏动物照片的同时阅读文字,使其对不同动物有较全面的了解。充分利用死亡动物毛皮标本、动物骨骼标本、动物内脏标本、动物衍生物及身体某部分组织的标本进行直接的、系统的动物知识介绍。这样游客就能进一步了解动物的生活史和进化史,了解自然创造的万物,在科普教育的同时也能激发公众对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的热爱之情,从而让公众意识到动物保护的必要性,减少人们滥捕滥杀、嗜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增强动物园的吸引力。

    3.2.3 动物表演及动物与游客互动的趣味引导

    动物表演应该本着向游客传达野生动物的可爱性的思想,动物遵循人类的意愿并模仿人类的一些行为和动作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人类与动物是可以通过某些特殊的方式进行沟通和交流的,人类与野生动物并不是敌对的关系,应该是朋友、伙伴关系。

    动物园内一些动物与游客互动的项目设置可以增进游客对动物的情感意识,参与性的活动则能够起到很好的互动效果。但前提是这些项目的设计原则应该完全符合保护动物的主旨,在可操作和可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游客与动物的亲密接触能让游客体会到动物的可爱之处,引导并唤起游客保护动物的意识。

    3.2.4 互联网的宣传和推广

    在当今的信息和数字化时代,互联网是我们广泛而又快速传播信息的手段,动物保护工作同样也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一工具。通过互联网,动物园通过提供诸如动物园介绍、物种幸存计划和繁殖培育等案例来描述其保护工作。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尽可能地形成一个庞大的动物园网络,让公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轻易地了解和掌握动物保护信息,并自愿加入到动物保护工作中来。

    4 结语

    动物园动物保护领域的公众支持建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动物园并不是直接积累保护利润,它只能减少潜在的生物保护发展的困难,其保护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无论是公益性质的动物园还是私营性质的动物园,公众的支持对动物园事业的发展和野生动物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动物园只有不断增加引起重视的保护活动和研究领域才能圆满完成其野生动物的迁地(移地)保护工作。

    

    参考文献:

    张文东.动物园建设与动物保护.林业规划调查,2003,28(1):78~80.

保护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 动物福利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1-0103-03

一、探索背景

近年来,虐待动物事件频频发生,社会人士呼吁政府部门建立相关法规惩处施虐者,保护动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已成为共识。当前在很多高校的医学、生物学、兽医学等专业领域的教学以及科研中都涉及到实验动物[1]。笔者所在的扬州大学兽医学院现有学生近1000人,其中本科生499人。本人在指导学生的动物实验过程中,发现有些学生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动物福利问题,出现了在实验过程中给动物造成非必需的痛苦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动物福利观,同时也不利于他们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某些高校大学生频频上演的虐待动物事件,不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甚至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各大高校,尤其是医学或者兽医学学校开设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课程,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动物福利观、增强动物保护意识、善待动物、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以后的科研以及社会生活中科学合理地保护与利用各种动物资源。

二、动物福利的概念

1976 年,休斯将农场动物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988年,Fraser 提出动物福利的目的是在极端的福利与生产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1990 年,台湾学者夏良宙提出,从动物立场而言,动物福利可以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动物福利是保证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动物康乐就是动物自身感受状态,也就是“心理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美国动物福利专家称,动物应有五大自由:转身自由、舔梳自由、站起自由、卧下自由、伸腿自由。英国农场动物福利法规定有“五不”:无营养不良、无环境带来不适、无伤害和疾病、无拘束地表现正常行为、无惧怕和应激。

我国学者在解释“动物福利”时指出: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而动物福利的概念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生理、环境、卫生、行为、心理。动物福利包括物质(身体) 和精神两个方面,通俗的讲就是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要人道,尽可能的减少痛苦、不得虐待动物。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动物福利实质上是以人为本位的,是指在动物保护的基础上所提出的人们给予动物的保护措施使其康乐,而人类也可以从中更好地受益。

三、设计思路

1.教学内容的探讨

动物福利概念的提出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进步的必然结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善待动物、倡导生态文明、保持生态平衡, 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保障。目前,动物福利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发达国家更是在国际贸易中设置动物福利壁垒。而我国的动物福利发展状况相对落后。

《动物福利保护概论》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动物学、生态学、畜牧学、动物行为学、兽医学、公共卫生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学科。该课程需兼顾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全方位探讨动物保护问题,论述动物保护的内容和意义、动物的痛苦、动物的保健、动物福利、动物异常行为、动物试验、人类娱乐活动等和动物保护的关系,同时还应分别介绍家庭宠物、经济动物、野生动物等保护概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保护措施,介绍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全面了解动物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培养保护动物的意识、掌握常见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及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从而使学生能自觉参与到动物保护的行动中,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针对教学内容多而教学时数相对较少的矛盾,需合理安排课时,从而达到全面地学习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课程教学计划是 32学时。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如下表:

表 1《动物福利保护概论》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共32 学时)

序号 教学章节名称 学时 序号 教学章节名称 学时

1 第一章 动物保护的内容及意义 2 9 第九章 畜禽的保护 2

2 第二章 动物的痛苦 2 10 第十章 实验动物的保护 2

3 第三章 异常行为与动物保护 2 11 第十三章 家庭动物的保护 2

4 第四章 动物福利与畜牧生产 2 12 第十五章 经济动物的保护 2

5 第五章 动物的保健 4 13 第十六章 园养动物的保护 2

6 第六章 动物试验与动物保护 2 14 第十七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4

7 第七章 人类娱乐活动与动物保护 2 15 合 计 32

8 第八章 动物保护立法及动物保护组织 2

2.教学方法的探讨

(1)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明确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改变传统的老师“灌输”模式,采用互动式、启发式、研究型性教学。可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高大学生对动物福利问题的认识,引发大家的讨论,同时配合采用课程报告等方式进行辅教学,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可促使学生们深刻了解动物保护的内涵和意义。例如,2012年10月发生的四川“虐猴男”笑着活剥猴皮事件;2016年7月13日发生的天津虐猫,小猫被切掉半张脸事件;更有2015年3月31日,成都某大学生因与宠物店老板协商不好退款金额,当场虐死仅两个多月的小猫等等。这些损坏动物福利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人们也将注意力转向了大学生这个高素质群体。一个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人,竟会如此残忍,面对幼小的生命,因自己的一时愤怒,竟然活活虐死小猫,不禁引起人们对青年学生动物福利意识淡漠的担忧。而发生在2016年7月23日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泰国普吉岛大象在海啸中救孩子” 事件,又代表不同的动物角色立场。此类教学方法的重点和难点是尝试站在不同角色的立场表达观点和如何把握动物利益和人类利益的平衡,对每章教学重点教师应当做到精讲并反复强调[2]。

重新审视和组织教学内容,建立优化的动物福利保护教学体系。在课堂教学中既注重讲授经典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又跟紧学科发展前沿研究动态。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又可以获得最新的信息,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3]。另外,在教材的选择上除了使用规定教材外,同时将国内外其他的优秀教材引入到课程内容中,作为学生的主要参考书。此外,还可以介绍与动物福利保护相关的中英文杂志,以及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网站和课程网络课件地址,供学生进行查阅,丰富学生的知识来源。

(2)创新性应用研究性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研究性教学是指在教师的主导下,将课程的内容转变成生活、生产或科学中的实际问题,以学生为中心,在教师的帮助下按照科学研究的模式来分析、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达到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过程[4-6]。研究性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从传统的知识获得过度到知识和能力的并重。最典型的研究性教学模式是通过在老师的帮助下分析、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目的。研究性教学要求对教学内容的大胆取舍、有效整合,借助具有典型性、综合性和趣味性的热点研究问题,如“实验动物的福利”、“经济动物的福利”的问题等,开展以3-5个学生为1小组的专题演讲。这一教学模式,将会大大刺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破灌输式传统教学模式,让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去寻找和学习知识。同时,此类教学方法的开展,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以及查找文献、收集资料的能力。课程考核方式可采取20%+20%+10%+50%的方式,分别是期中基础知识测试、热点研究问题完成情况、平时作业完成情况、期末开卷综合测试。最后,为了让课内课外结合,同时提高设计效率,可以容许学生课内将笔记本电脑带到教室,课上完成大部分设计,课下继续完善,并且课下的问题可以在课堂上讨论,典型问题老师集中讲解。课下的问题也可以通过邮件、QQ或者微信同老师交流

(3)专题短片回放, 丰富教学手段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掌握动物保护知识需要以感性认识或经验为基础,感官可以使动物保护知识具体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感知和理解,这样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通过经典短片回放,能使学生身临其境,获得学习的满足感,创造愉快自由的学习情境,会使学生的大脑不至于过度紧张和疲劳,激发学生学习动物相关知识的动机和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此类教学模式更加直观性,具有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动物福利保护概论》集各种动物的保护于一门课程中,各种野生动物的保护包括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7],在多媒体的教学模式下,野生动物行为的观察更加直观和形象。通过播放记录动物短片,如实验动物的操作过程和注意事项,能让学生记忆深刻,迅速了解实验动物的操作过程,同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使教学能达到满意的效果。通过播放关于学生动物实验过程中所涉及的动物福利问题,让学生主动地参与动物福利问题的甄别,并将知识点贯穿于短片中,让学生了解动物实验中需注意的动物福利问题,以及如何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

(4)科研专业知识的融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将专业的最新动态及相关科研成果写入课堂教案或讲义,融入课堂教学中,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动态和走向,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充分发挥学习主动性[8]。例如,在动物福利和畜牧生产章节中,关注畜牧生产过程中的最新研究动态;关注动物传染病的最新研究进展,注重动物的健康问题;关注重要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将国外先进的生产工艺引入课堂,例如为提高母猪饲养管理中的动物福利问题而研发的智能化母猪饲喂管理系统,让学生们了解现代化畜禽生产的发展方向,以及动物福利概念在生产中的渗透。另外,以科研式教育为辅,能使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三个层面相辅相成,形成特色,同时也能丰富学生的文化内涵。

(5)组织参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和流浪动物收留机构

去动物园参观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流浪动物收留机构、民间动物救助站等,切实体会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直面受伤动物带来的震撼可以强烈刺激人的内心,同时在参观的过程中注重与动物福利保护人员的交流,认真体会动物福利的重要性。并且反思因为人类活动而导致的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是动物灭绝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观看救治好的伴侣动物与人类的亲密关系也能增强学生尊重生命,珍爱动物的情感。

(6)教师的不断学习和全面发展

《动物福利保护概论》是动物学、生态学、畜牧学、动物行为学、兽医学、公共卫生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学科。承担《动物福利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师应当具有多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并且需要了解动物立法、饲养管理、行为学、防疫等方面的最新进展。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科动态和走向,以此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除此之外,切实保障动物的福利,要做到知行合一。这就要求教师本身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要加深对动物福利内涵的认识,定期接受以实验动物福利规章制度、相关技术为主的培训,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以身作则,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产生影响,潜移默化中使动物福利的观念和意识深入人心。

四、小结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融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的课堂教学是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动物保护概论课程的学习,能使大学生们认识到动物保护问题的实质就是人的价值取向问题。动物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教师作为高素质人群更加责无旁贷。将《动物保护概论》作为选修课引入到高校大学生教学体系中,对于提高大学生学习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动物保护意识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同时,通过对《动物福利保护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提高了教师的业务水平,使学生掌握了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了理论和实践融会贯通的目的。

教学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任务艰巨的工作,为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高等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思考,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创新教学方法,创新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 郭永刚,闫秀明,胡立磊.高校动物实验教学与实验动物福利[J].河南职工医学院学报,2013,25 (2):208-210.

[2] 董晖,李磊. “动物福利”教学设计 [J].生物学通报,2010,45(10):20-23.

[3] 陈吉刚.微生物学合作式教学改革的探讨和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9,22(2):84-87.

[4] 王晓泉,刘晓文,彭大新.动物传染病学课程研究型教学模式初探[J].现代农业科技,2011(5):24-25,30.

[5] 刘新,方芳,陈冬梅.探索研究型的本科生微生物学教学改革的体会[J].热带医学杂志,2008,8(8):884-885,888.

[6] 徐大勇,李峰.微生物学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探讨[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9(1):81-84.

[7] 闫大任.《动物福利与保护》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探讨[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2,33 (5):54-56.

保护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第6篇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管理;探析

Abstract: our nature reserve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and all nature reserves has alway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nature reserv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work, successively through the reserve legislat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personnel training,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so on to regulate the nature reserve work, and introduced a demonstration project reserv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nature reserves, accumulation and summariz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reserve area sentiment of management experience and methods, promot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the nature reserves.

Keywords: nature reserve; Management;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S75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保护区概况

元阳县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云南省滇东南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境内,1988年由元阳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总面积:16409.9平方公顷,1994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4]53号)批复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4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以(云政复[2004]59号)批准进行保护区边界和面积调整,调整后面积为16187.1平方公顷。以保护亚热带中山苔藓常绿阔叶林以及栖息的珍稀并未濒危动植物为主。具有巨大水源涵养生态功能的原始森林生态系统。

保护区属哀牢山脉南延部分的南段,呈西北―东南走向,是元江和藤条江的分水岭,地理位置处于东经102°47′32″―103°10′13″之间,北纬22°50′32″―23°04′57″之间。

保护区内最高海拔点2939.6米,位于中部的大白岩子山,最低海拔点1270米,在东部的大坪乡境内。保护区处于滇南底纬高原,靠近北回归线,属于中亚热带山地季风气候类型。区内海拔高差大,相对高差1669.6米,年均温在8.617.9℃之间。立体气候显著,出现有北热带、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及南温带几种不同的气候类型 ,不同的气候类型,孕育了保护区植被多样性。 区内原生植被保存比较完整,共划分有7个植被型(含1个人工植被型)、10个植被亚型(含2个人工植被亚型)、16个群系(含2个人工群系)。根据2010年科考统计,保护区植物种类有1246种,其中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8种,云南省级重点保护植物18种,观音山特有植物3种。由于保护区地形复杂,气候多样,丰富的植物资源为动物资源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和食物来源,保护区分布有哺乳动物81种,其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14种,爬行类43种,两栖类38种,其中: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2种;鸟类162种,其中: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鸟类18种。同时,保护区内还隐藏着丰富的植物资源。如用材树种、鞣质与染料树植物、食用植物、饲料植物、纤维植物、香料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园林绿化观赏植物和其他植物资源等。

2、保护价值

保护区是中国古特有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内保存了复杂多样、原始完好的森林生态系统,生物物种极其丰富,珍稀濒危物种和特有种较多,特别是部分物种种群数量较多,在我省自然保护区也都不多见。

保护区最具保护价值的为苔藓常绿阔叶林及其中藏的珍贵和特有物种。较原始的苔藓常绿阔叶林主要分布在海拔2200――2600米的近山顶或山梁地势较平缓的地带,它们或为当地特有的植物,或为国家级保护植物,可见其生态系统的保护价值和独特性。在生长苔藓常绿阔叶林的沟谷地带也分布着数量众多的国家保护植物,如大果五加、十萼花、水青树等许多古老的保护植物以及二0一0年观音山科考队发现的两个新种金平凤仙花、异萼直瓣苣苔。

3、保护对象

保护以亚热带中山苔藓常绿阔叶林为主的、具有巨大水源涵养生态系统功能的原始森林生态系统。

保护以长蕊木兰、大果五加、水青树、十萼花等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元阳石豆兰、金平凤仙花等观音山特有物种。

保护以蜂猴、熊猴、凤头鹰、蟒蛇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以哈尼族古老、特有梯田农耕文化以及鼋山等自然圣境。

4、历史沿革

元阳县的东、西观音山、箐口大鱼塘林区、麒麟台大皮甲山、分水岭林区保存着较为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动植物资源丰富,既是全县重要的水源林区和天然绿色水库,同时,也是境内多数中低山河流的源头。林中流出的泉水灌溉着十余万亩良田,视为全县各族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山”。为了切实加强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保护,1984年11月元阳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做出了《关于管护东、西观音山及所属山脉水资源的暂行规定》,开始对观音山地区实施保护,1988年7月,元阳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元人发[1988]11号)通过将其划为县级自然保护区,初步确定了保护和管理范围,并通过了《元阳东、西观音山及所属山脉水源林自然保护区暂行管理办法》,并于198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3年由红河州林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牵头,对保护区进行了综合考察;1994年初元阳县人民政府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开展观音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设计,并完成了保护区升级准备;1994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4]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元阳县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1999年9月,元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元机编[1999]04号)文件决定成立元阳县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确定编制29人,解决了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问题,使保护区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入了正轨。

5、法律地位

1988年元阳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东、西观音山及所属山脉水源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把元阳观音山划定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4年经省政府批复(云政复[1994]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元阳县观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对红河州《关于申报元阳观音山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批准观音山晋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此明确了观音山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

6、必须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在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与环境特点、社会经济条件、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潜在可能性等综合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性质、类型、发展方向和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规模与目标,制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科研、监测、宣教、资源利用、社区发展、行政管理与资金估算等方面的行动计划与措施的过程。管理计划是自然保护区开发日常工作的基础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调控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高度重视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的编制,坚决克服编制和实施两张皮现象,制定出切合各个保护区实际的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再者保护区各个层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与到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制定中,他们熟悉保护区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资料收集、分析评价、功能区划和确定管理项目等方面最有发言权。

7、改革林区护林员身份和工资

当前,林区护林员的工资待遇低下,护林职工情绪出现波动,森林资源将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由于当前护林员的工作偏低难以养家糊口,森工企业的职工技术单一,年龄偏大(其平均年龄43岁左右),文化程度低(90的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0)。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当然也有一部分年轻的护林员趁身体好,已外出靠苦力打工挣钱。

这些具体表现都是因体制不顺、资金匮乏、职工收入与全省其他行业差距大,生态显著改善与林区经济增长缓慢的不协调所造成的。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所面对的难题,也是迫在眉睫必须解决的问题,更是当前和今后林区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8、改善护林员生活的建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我们要以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为契机,抢抓机遇,把握机会,切实解决民生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经解决:

8.1护林员转为事业编制

(1)、防火办应实行公安建制,纳入国家政法编制。

(2)、向上级努力争取,建立一支森林消防大队。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另行申请事业编制。

(3)、全局护林员转为事业编制。

8.2增加护林员薪水酬劳

根据当前全省各行各业职工工资待遇,适当调整林区护林员的工资,尽量拉近与地方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差距,并且随着其他行业职工的增资,也不断上调林区护林员的工资,以增加护林员工资收入来维护家庭及林区社会稳定。

8.3优惠政策向林区倾斜

国民经济迅速突飞猛进,全国各行各业的职工的工资待遇也随之上升,由解决温饱走向小康,而我们林区曾经一度为国家基础建设做了突出贡献的林业职工却为吃饭问题犯愁、更别说养家糊口、奔小康了。为此呼吁国家将优惠政策向林区倾斜,让我们生活在深山老林、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护林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让曾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林业工人得到回报。

8.4当前我局的森林管护面积逐年增多,而现有的护林人员本来就少,如果再不置换护林员身份,再不增加工资,护林员离职自寻出路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样不但将增大林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森林资源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后果是严重的。

9、切实做好保护区的基本建设

保护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第7篇

关键词:立法理念;人本主义;非人本主义;人类利益;生态利益

一、概述

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重点在于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重点在于环境刑法建设。因此需要深入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研究。立法理念即我们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要用刑法去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对环境犯罪分子予以打击。纵观中外环境刑法立法实践,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理念,一种是人本主义思想,另一种是非人本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保护环境不是在保护环境利益本身,而是在保护与环境利益关系极其紧密的人类利益,环境刑法的一切初衷皆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核心。这一立法理念更多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日本的《日本公害罪法》。而非人本主义主张保护环境利益本身,从而间接地保护人类利益,即使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没有遭受损害也成立环境犯罪。这一立法理念更多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说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局限性

研究发现不管是德国逐步确立起来的非人本主义思想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非人本主义思想,都只停留在最终保护人类利益这一层面,并认为非人本主义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是间接的保护了人类利益。[1]人类利益仍然是非人本主义的归宿。有学者指出,比如说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屠杀受法律追究是为了保护人类子孙万代对动物的情感及其同情[2]。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类利益。

三、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突破

笔者认为非人本主义思想应该有其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广博的胸怀去重新认识我们身边的生态环境。非人本主义就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这种保护不以人类利益为终极目标,而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必要。这里的“不以人类利益为终极目标”是区别于原来非人本主义的关键。

采用人本主义思想作为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起不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且有时致使环境刑法不能及时适用而难实效地惩处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因而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只有采用非人本主义立法理念则有其必然性。

人类进化过程,也是生态环境演变的过程。生态环境因人类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丰富和清晰。人类每一步跨越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生态环境渐渐的变得面目全非。然而聪明的人类直至今日,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却仍然自私的以人类利益为核心,是人本主义还是非人本主义都认为生态环境终究是为人类的更好生存而存在的,保护生态环境终究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人类的发展。虽然“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被提出,却也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生态环境为本。这样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环境刑事立法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笔者认为,环境刑事立法不应只是为了使人类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以使人类能万世用存,而应该是着眼于整个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从而促使人类这颗小齿轮能持续运转。因为若生态环境因故障不能良性循环,人类这颗小齿轮势必终将停在运转。因此环境刑事立法理念进行提升,以生态环境利益为直接保护对象,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终极目的,有其必要性。

四、立法理念突破的必要性

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的非人本主义思想必要性体现在:

第一,新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建立有助于克服生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轻重主从问题。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人类利益为主为重,生态环境利益为从为轻,保护生态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只有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时才科以刑罚,保护生态利益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传统的非人本主义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本主义思想的束缚,认识到直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必要性,但其实质仍然坚持人类利益的至上地位,认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属于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利益。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指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之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之重大行为,在刑法上评价,即只认定‘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此,环境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亦包括所谓之‘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之破坏,将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之危险或实害,故以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3】可见,不管是人本主义还是非人本主义,在思想观念里都认为人类利益至上。而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直接保护对象,保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而非手段的立法理念把人类纳入生态环境之中,使人类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可以避免生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轻重主从的问题。因为对人类利益的破坏就是对生态环境利益的破坏,自然要受到严厉惩治。对矿产资源的破坏,空气水流的污染,虽可能不会直接损害人类利益,但亦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亦应受到严厉惩治,这样就不存在只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时才科以刑罚的问题,自然就能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包括人类利益)。

第二,以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更好理解人类利益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利益。行为人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法律对其科以不同刑期,不同类型的刑罚甚至不予刑事追究,而进行行政法规制,与此类似,行为人对除人类利益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利益造成破坏也应受到不同类型不同刑期的刑罚制裁,而不能一刀切科以重刑或都用行政法规制。这样就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和行政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各自作用,使得它们相得益彰。

第三,以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供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方面,笔者认为的新型非人本主义与传统的人本主义相差无几,但却大大提高了人本主义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基于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要求以人类利益的损害为前提,如果人类利益没有遭受严重损害,即使人类之外的生态环境利益遭受严重破坏也不予科刑。加之环境犯罪的滞后性,隐蔽性,这样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大肆破坏生态环境。相反,基于非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只要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就科以环境刑罚,而不问是否造成人身伤亡等人类利益的损害从而及时高效地打击犯罪分子,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总之,当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非人本主义思想立法理念未能真正的认识到生态环境利益的终极价值,即便认识到,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阻碍了环境刑法的进一步纵深向发展,因而本文的浅薄之见就可以提供一个线索或借鉴,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加快完善环境刑法建设,尽早实现生态文明。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环境犯罪及立法完善研究》,16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郑昆山.《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329页,中国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

[3]贾济东.2010.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人民检察,(9):31.

保护动物的必要性范文第8篇

一、批判性思维的定义与重要性

批判性思维的定义多种多样。哈佛大学教授德雷克•博克将批判性思维能力定义为:提出相关问题、认识并定义问题、分辨各方观点、寻找并使用相关证据和最终做出严谨合理判断的能力。他认为,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同时也与大学教育的另一重要目标“提高道德推理能力”密切相关[1]75。美国批判性思维运动的开拓者罗伯特•恩尼斯给出的超级精简定义是:批判性思维是针对相信什么或做什么的决定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思维。他还概括出一个批判性思维者应具有的特质:具有开放性,关注其他可选择的替代方案;具有了解多方面信息的愿望,而且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信息;对一个论证的质量做出准确的判断,包括对它的理由、假设、证据及它们对结论的支持程度做出判断;在言之有据的情况下,谨慎地得出结论等等[2]。如何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一直是20世纪以来西方教育改革的热点。教育发展过程中,西方的批判性思维运动逐渐实现制度化和课程化。许多发达国家的高中和大学都开设有批判性思维的课程[3]。国内高校也越来越重视批判性思维训练,并强调它在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有学者认为,批判性思维在信息社会具有独特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大学生心理与个性发展的需要,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关键,有利于提高和发展大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的能力[4];也有学者指出,批判性思维是独立自主人格形成的基础,而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急需具有独立自主人格之人的支撑;批判性思维也是知识创新的前提,还是应对未来的定力[5]。我们认为,传统应试教育尤其是文科教育使得学生过分重视死记硬背与遵循标准答案,由此带来许多问题。例如,不少大学生相信所有或绝大多数问题都有一个简单的标准答案,从而把复杂问题的分析幼稚化。作为受到高等教育的年轻公民,如果批判性思维能力不强,那么在讨论公共问题或影响公共决策时,就难以做到情感与理性的平衡,不能从多角度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做出严谨合理的判断。当今世界复杂多变,通过批判性思维训练,可使大学生既注重推理严谨,又能视野开阔,慎重评价各种观点或现象,对社会问题进行有深度的辨析和“同情的理解”。由此,大学生要提高批判性思维能力,用理性公民的参与方式,拓展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更好地改善社会。

二、经济学教学中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可行性与障碍

(一)经济学教学中进行批判性思维训练的可行性

首先,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中有着丰富的训练批判性思维的直接材料,如合成谬误、后此谬误、零和型谬误等。合成谬误(FallacyofComposition)是经济学界所熟悉的术语,即认为对局部成立的结论,对总体也必然成立。例如,体育馆的观众如果被前排观众挡住大部分视野,站起来可获得更好视觉效果,但是大家都站起来的时候,观看效果并无明显改善。又如“谷贱伤农”:如果某一农户产量增加,收入就会增加,但如果所有或大部分农户产量都增加,就导致了产品价格大大下降,以至于单一农户的总收入减少。其次,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与现实经济社会问题相结合,特别是一些热点问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逻辑思维。例如,一道思辨题:人们应当优先保护动物与老建筑还是帮助失学儿童?有人致力于保护动物,而有人致力于保护有历史意义的老建筑。但有人认为,保护动物与老建筑的人有这个时间精力,为什么不去帮助山区失学儿童?难道人不比动物重要,人不比老建筑重要?哲学家陈嘉映对此问题分析指出,批评者逻辑荒谬,有些事情只可感召无可谴责[6]。笔者认为,结合微观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知识,亦能对此问题进行略有不同但结论相通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上述问题涉及政府职能、政府的比较优势、公民的个人价值观与公共选择等问题。有些事情政府应该去做,并且有能力做好,如提供公共物品、帮助陷入困境的公民。

(二)经济学教学进行批判性思维训练面临的障碍

首先,经济学的数学门槛越来越高,经济学教学内容充斥大量术语、图表模型、数学模型与数学推导。从理论研究、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现代经济学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学和统计学是有好处的,能把前提假定描述得清楚,能保证逻辑推理严密精确。同时,以经济理论的数学模型为基础,可得出用于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计量经济模型[7]。但在现实教学中,如果学生陷于数学模型与公式推导细节之中,就难以去充分理解和反思经济学的学科思维方式。同时,学生为了通过考试,难免会死记硬背某些结论,把结论绝对化,从而背离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初衷。其次,经济学模型必然会对现实有所抽象,通过设定一些前提假设,忽略某些因素而聚焦于模型认为重要的因素,从而展开分析。在经济学界,一个著名的比喻是模型就像地图,和现实一模一样且事无巨细的地图是正确而无用的。因此,对现实进行抽象简化是必需的,但如果模型对现实简化得不合理,把重要的问题抽象掉,可能会误导思考,就谈不上培养批判性思维。例如,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读大学时,注意到经济学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于是产生疑问:如果说价格机制可以调节生产,有效实现资源的协调配置,诸如企业这样的组织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1937年科斯发表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创造一个重要概念———“交易成本”(包括交易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等)。他认为,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产生了,企业存在正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该文是科斯199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原因[8]。最后,经济学发展历史中,一些经济学家为保证学科的客观性,提倡价值中立,重视做实证研究,而不涉及伦理评价。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没有充分重视经济伦理教育或价值观引导,加上学生对一些概念容易误解(如理性人或经济人假设),影响了大学生道德推理能力的提高。没有一定的道德推理能力,就谈不上真正的批判思维的养成。实际上,西方经济学本身蕴涵着非常丰富的对经济道德的科学认知和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9]。作为自由主义经济学重要来源地的美国,其高等院校较早地面对极端利己主义的德育问题,所以在研究和教学实践中,就注重将伦理内容渗透到会计学、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中[10]。

三、批判性思维训练与经济学教学的融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