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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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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1篇

为全面提升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城市,年我区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以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和扬尘污染防治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行动。一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区统一要求,强化责任,协调配合,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通过治理,一些长期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我区年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到129天,处于全市各区前列。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下降10.17%,可吸入物颗粒(PM10)浓度下降3.03%,群众对环境改善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一是思想重视,组织得力。全区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动员会议召开后,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在充分调查摸底、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辖区本单位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办法,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抓到底的责任体系。

二是重点突出,推进有力。我区严格按照市政府“6个30”工程治理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采取部门联动、重心下移、考核问责等综合措施,克服了污染点源多、工程数量多、技术要求高等一系列困难,各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镇组织关停了382支焦宝石窑炉;镇取缔66家煤焦油经营业户,恢复土地100余亩;北郊镇新建小区全部采取集中供暖、供气,10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全面清理,烟尘、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镇建陶企业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污染得到有效防治。

三是宣传有效,督导到位。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的宣传,广泛进行社会发动。年,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146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500余条,设置宣传栏184个,设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6个,营造了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工作的浓厚氛围。建立健全协调督导例会、工作情况通报、挂牌督办、跟踪督查等工作机制,成立3个督导组和6个工作组,加大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推动了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重心下移,责任到位。强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责任主体意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挖掘基层环保工作潜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大局观念,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各类资源,强力推进工作落实,在取缔“土小”企业、道路场地硬化、实施日常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绝大多数企业自觉强化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污染治理工作,承担了应尽的社会责任。

五是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了强大工作合力。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搞好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发挥了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交警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整治道路运输改善空气质量专项行动,突出加强对大型货车穿城运行和物料运输篷盖的监管;建设部门切实强化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督查、监察部门切实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城管执法、供电等部门在产业结构调整、整治油烟污染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为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环保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一是少数单位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部分企业脱硫除尘设施不够完善,超标排放现象仍有发生。

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2篇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要求

(一)全市建成区现有从事汽油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以下简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10月31日前通过综合验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非建成区加油站须于2013年9月30日完成治理任务,达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2013年10月31日前通过综合验收。

(二)即日起,凡我市新(扩、改)建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并满足国家油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储油库的营运证和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开展调查,负责制定油气污染治理和环保验收方案、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审查验收及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日常环保监管等工作,并按上级规定定期报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市安监局做好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油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油罐车给予年度审验;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近期将召开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分工。尽快召开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下称各业主单位)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传达上级通知要求并部署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制定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各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各业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施工。油气污染治理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三)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各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确认的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进行施工。市环保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现场指导和监管。各业主单位应在每月底向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计划,要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

(四)试运行。各业主单位在油气污染治理工程试运行前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器具检测。市安监局、质监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试运行期间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治理后的设施符合安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业主单位委托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五)综合验收。检测达标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表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验收会议,按照国家“三项标准”和《市油气污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指南》(青环车字〔2011〕36号)等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由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工商、商务、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指导、协调等。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油气污染治理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加大行政制约。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实施如下保障措施:市环保局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市商务局将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将不予通过油罐车营运审验;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将不予通过相应的审核、认证等。

(三)严格法律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并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六、具体要求

(一)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各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发改、安监、消防、环保、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

(三)油气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各业主单位在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

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3篇

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程度深,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相关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

二、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具体管制的不健全,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5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30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然而,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却在与日俱增。

三、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农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环境污染,加大了治理的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影响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一半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环境立法,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明确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

2、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城乡分治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国家把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4篇

为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武汉市人民政府以武政办[2009]79号文提出了《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决定用3年时间逐步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为贯彻该文件精神,我区采取有效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现状调查

(1)现状。截止2009年6月,全区共有畜禽养殖小区20个,其中年出栏5 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小区8个,存栏千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2个,存笼3万只以上的蛋鸡养殖小区4个,存笼3万只以上的江汉鸡养殖小区3个,单批出笼3万只以上的肉鸡养殖小区1个,存笼2万只以上种鸭场1个,年出笼3万只以上的肉鹅养殖小区1个。在20个畜禽养殖小区中,配套沼气治污设施的有7个(10座,共

3 130m3),采取三级沉淀处理污水但治污效果一般的12个,没有任何治污措施直接排放的1个。

(2)存在问题。一是治污设施配套率低。全区20个畜禽养殖小区配套有治污设施的仅7家,仅占小区总数的35%。二是治污设施运行率低。已建的10座大型沼气池实际运行的有6座,运行率仅有60%。三是污水排放达标率低。截止2009年6月,全区没有1个养殖小区通过环保达标。

2具体做法

根据武汉市五委(局)《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验收的通知》,供本市畜禽养殖小区选用的污染治理模式有沼气利用、垫料吸附、污水处理、种养结合以及有机肥生产5种。由于我区多采用沼气利用模式,所以就该模式达标标准予以介绍。

2.1固体粪便处理

(1)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污水经格栅除渣处理后进入调节池。

(2)厌氧沼气发酵设施设计处理规模不低于养殖小区污水实际排放量,其设计及建设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的要求,配套有沼液贮存设施,其贮存总量不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小区所产生沼液的总量,并对其设置有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设施。

(3)在畜禽养殖栏舍、沼气发酵设施、沼液贮存设施与污染消纳土地之间建有沼液输送管网,或配置吸粪车。

(4)外排的养殖污水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8596)及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外排的生活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所在地环境功能区要求。

(5)有固定的粪便贮存场所,且远离各类功能地面水体,设在养殖小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处,总容积大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该养殖小区所产生粪便的总和,并配有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设施,对地面进行了固化及防渗处理;被土地利用的畜禽粪便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2.2其他固体废物及恶臭处理

病死畜禽尸体、母畜妊娠胎盘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及恶臭处理符合《武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要求。

2.3环境管理

(1)新建养殖小区依法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该手续的,经综合整治符合要求后依法补办;新建养殖小区的环保设施应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每个养殖小区只设一个排污口,其设置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区单独设置水表,实行用水计量管理。

(4)改、扩建工程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同时解决了原养殖小区环境污染问题。

(5)定期向区环保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及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配合环保部门作好环境监测,其监测指标全面达标;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2.4其他要求

(1)新建养殖小区选址与布局符合《武汉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要求。

(2)按1万头生猪或1 000头奶牛667hm2标准流转周边土地供粪污消纳之用。

(3)有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与环保设施操作管理等制度和完整的用水、用药、病死畜禽处理、粪便清运记录及供应合同。

3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畜牧中心、环保局、农业局(能源办)为成员单位的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商污染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同时组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达标工作专班,其组成为区畜牧中心与区环保局分管领导及两个部门的有关科室(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养殖情况登记、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区实际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骤和组织措施。

(3)落实目标责任。区畜牧中心代表区政府与定于当年达标养殖小区业主签订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及要求,落实整治责任。

(4)接受社会监督。对达标验收的养殖小区名单、时间以及签订治理责任书等情况在区畜牧兽医信息网及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5)跟踪指导督促。工作专班随时深入实地指导和督促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6)加强环保执法。对安排达标而到期验收不合格的,下达为期3个月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达标者,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

(7)严格奖罚兑现。对污染治理工作实行过程与结果双重管理,凡当年未纳入计划但治污达标的,一律在次年优先纳入计划并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对纳入当年治污计划而未能按期达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再审批新项目。

4治理结果

(1)环保认识提高。通过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保达标政策的学习与工作实践,使养殖业主对污染治理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认为:畜牧业环保不仅是法律赋予自己的责任,更是本场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生产经营与污染治理必须同时抓。

(2)环保投入加大。据统计,仅2009年达标的5个生猪养殖小区,治污投入就高达1 500多万元,超过自建设生猪养殖小区以来环保投入的总和。

(3)治理效果显著。2009年计划达标的5个生猪养殖小区全部如期通过市达标验收。环境的改善,既促进了畜禽养殖小区生产的发展,又避免了过去因养殖污染引起的各种纠纷、上访甚至等不安定现象,促进了养殖小区与周边关系的和谐。

5工作体会

畜禽养殖业是农业的一大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保障肉食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与农业增效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畜禽排泄物也是一大污染源,若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必将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因此,应在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同时加强污染治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1)提高认识是关键。一方面,应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两型”社会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创建的高度上提高对畜牧业环保工作的认识。另一方面,应提高对畜牧业污染治理紧迫性的认识,畜牧业污染治理刻不容缓,必须与生产经营同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5篇

委员们围绕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报告立意高、内容实、写法新、接地气,并就土壤污染、水污染等与农业息息相关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如今,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协委员、省农科院院长张新友表示,农业与环境的关系非常密切,实事求是地讲,农业既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重要的污染源。很多面源污染问题就是农业造成的,如水污染问题、土壤污染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又反过来使农业受害,因为水的污染、土壤的污染,我们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绿色无公害的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环境制约。因此,对于环境问题我们要给予充分关注,加大治理环境污染力度,还农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土壤环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关于土壤污染治理问题成为此次委员们讨论的热点。

“现在农田重污染非常严重,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全国耕地污染比例接近1/5,这是相当惊人的。而且土壤污染治理成本极高,济源一片50亩的严重污染土地治理成本就高达800余万元,确实应该下大力气从源头上加强治理。”省政协委员、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牛河钧表示。

“我们现在的土地治理其实只是解决了平整土地的问题以及打井的问题、修路的问题。但是土壤里面,比如化肥、农药、除草剂以及灌溉水的污染等都非常严重,土壤一旦污染,需要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修复治理。对于土地治理只进行平整是不行的,我们需要做的根本问题是解决土壤问题。有好的土壤才能生产出好的粮食。因此,土壤污染治理应该提到议程上。”省政协委员、省国土资源厅老干部处处长彭显文的发言引起全场委员共鸣。

水质保护任重道远。南水北调工程为河南输入大量水资源,促进了河南农业、工业的发展,改善了沿线居民的生活品质。省政协委员、省南水北调办主任刘正才建议,省政协和政协委员要继续关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为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建设建言献策。

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6篇

呼和浩特市环保局2012年着力解决农村养殖业污染问题

2012年,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将突出重点,集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进行治理:对伊利第一牧场、蒙牛第九牧场、正缘农牧业现代化蛋鸡养殖场等1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进行治理;对本文由收集整理列入“十二五”国家减排计划的伊利第七牧场(内蒙古思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林格尔现代牧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青创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海丰牧场、内蒙古蒙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荣裕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天意农牧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和林县云洋奶牛牧场、呼和浩特茂盛奶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特牧耳养殖有限公司、托克托县新亮牧场、托克托云中奶牛养殖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镇脑包村委会1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对列入呼和浩特市政府工作报告的5家千头、6家万头畜禽养殖场污染进行治理。

为高效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目前已将责任落实到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人,并提出完成时限和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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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7篇

一、闽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决策的分析框架

(一)莫尔的经典“三圈”理论。“三圈”理论是由哈佛大学马克·莫尔教授在《创造公共价值:政府战略管理》(1995年)一书中最早提出的。该理论是关于领导者战略管理的一种分析工具,它以“价值”、“能力”和“支持”三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为框架,开展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相机分析。主要观点是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政府制定任何公共政策或实施战略计划时,必须坚持价值(V)、能力(C)与支持(S)三个因素相互统一的原则。

不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能包含着价值、能力和支持等“三圈”的不同组合。政策方案或计划项目只能是“愿景”,没有实施能力和公众支持,那只能梦想(梦想区V),有价值又有能力就可成为实现梦想之区(梦想实现区V+C);缺乏公共价值只是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属于别人的梦想(别人的梦想区S),甚至可能给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噩梦区C+S);具备价值、能力和支持三个条件,那就可以放心去做(耐克区V+C+S),然而这只是一个理想状态,更多的公共决策是具有公共价值,但目前尚无能力或尚未得相关者支持,这就要求政府官员提升自身的领导力,开展工作创新,“将新的尚不欢迎的现实,呈现给个人、组织或整个社会,让他们认可,并成功地适应新的现实的过程”。

(二)“三圈”理论适用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决策分析。与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工业点源污染相比,农业面源污染具有“点多、面广、源杂、分散隐蔽、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等特点。欧美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努力,工业点源污染才得到有效控制,目前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绝对主要污染物。1990年美国面源污染占污染总量的2/3,其中农业面源污染的贡献率为68%~83%,氮、磷营养元素是农业面源污染主要的污染物质。丹麦270条河流中94%的氮负荷、52%的磷负荷是来自于农业面源污染。发达国家既有较强的政府执行能力,又有广泛的公众支持力度,它们通过采取立法、发展替代技术、实施补贴等政策措施以及生物工程技术手段,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取得明显的治理效果,以美国为例,1990-2006年期间农业面源污染面积就减少了65%。当然,由于受到各国(地区)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结构以及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决策面临着不同的价值、能力和支持等三圈的不同组合。近年来我国长江、珠江等大江大河流域以及福建省闽江、九龙江等区域性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虽然具有明显的公共价值,但它明显受制于地方政府有限的资源能力以及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等现阶段更重要的民生需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面临着制度、技术等多个相互矛盾的制约因素。因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既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要求,又是区域环境管理中需要政府着力破解的重要课题。

二、闽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决策的“三圈”组合

(一)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具有明显的公共价值。上世纪90年代以来,福建省农业产业结构逐步由过去“以粮为纲”的单一结构向农林牧副渔并举的多元结构转变,具体表现为种植业比重下降和养殖业比重上升、粮食比重下降和经济作物比重上升。1990年至2010年福建省“肉猪年出栏数”由766.46万头上升到1963.31万头,粮食种植面积由2745.92千公顷下降到1232.30千公顷,经济作物由同期的665.35千公顷上升到1038.59千公顷。同期单位耕地面积化肥、农药和薄膜施用量以及畜禽污染物排放均大幅度增加。闽江上游的三明和南平两地市是福建省现代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规模化、集约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水平,同时加剧闽江流域面源污染程度。因此,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突出地表现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闽江畜禽养殖污染负荷约占全流域的60%,畜禽养殖废水的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约为流域工业废水排放量的5.7倍和7.5倍;闽江下游福州市郊16种蔬菜的硝酸盐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含量超标严重,已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上限的2.76倍。农业面源污染所产生的化肥、农药、重金属残留物等有害物质一旦进入水体,会直接殃及水生生物,某些有毒物质还可能通过食物链的密集作用使处于食物链高位的人或畜中毒。可见农业面源污染不仅会加重流域水体的营养化,加快土壤退化,危及流域生态安全,而且影响着特色优势农产品外贸出口的竞争力,影响着消费市场的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已刻不容缓,既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大事。

(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执行能力有限。我国现行环境政策主要是针对工业点源治理而设计的,各级政府主要采用“命令—控制”性的行政手段、排污收费等约束性的经济手段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向企业提出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命令其采用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的的生产技术标准,从而达到直接或间接限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目的。但是,这种“命令一强制”性的环境治理范式,往往针对的是那些具体的、可以用指标量化的环境问题以及点源污染,但对点多 面广的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并不明显。当前地方政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物理和生物防治等工程技术手段,相对忽视农民参与式激励性政策体系的构建,尤其是在现行的碎片化行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不仅要鼓励农民参与面源污染防治,而且要处理部门间利益矛盾。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国土、水利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存在空白,缺乏统筹协调,难以监管到位;各个部门之间谁也无权命令或指挥、协调别的机构,部门间责任权利边界模糊导致经常出现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相互推诿与扯皮的现象。县、乡(镇)、行政村基层环保能力十分薄弱,绝大部分乡(镇)和行政村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农业污染“无人管、无力管”的现象普遍。

(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中的农户支持度低。从农业微观经营角度看,农户经营行为短期化是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的直接根源。农民是理性的,“全世界的农民在处理成本、报酬和风险时是进行计算的经济人。在他们小的、个人的、分配资源的领域中,他们是微调企业家,调谐做得如此微妙以致许多专家未能看出他们如何有效率。”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个体农户在农产品销售中难于把握市场价格,只能采取以大量施放化肥农药和增加种植养殖面积及数量为主要手段,以追求产值最大化为直接目标;并在利用公共环境资源创造自身财富的同时,尽量地将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外部化。随着福建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演进,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386199”部队成为闽江上游南平、三明等地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力军。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和环保意识较低,没有掌握好正确的、环境友好型田间管理技术,在缺乏农业技术辅导的情况下,主要根据往年经验过度施放化肥农药,个体农民大量利用化肥和农药,既可以获得较高的产品和经营收益,又可以从繁重的劳动中解脱出来,减少劳作的艰辛。“高度依赖化肥农药”不仅是农民的理性选择,而且已成为他们的一种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

三、闽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决策导向

(一)提升全社会对环境治理的价值认同和支持。早在2000多年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思想根源是政府和农民的环境观念淡薄,政府部门没有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存在着“重经济轻环保”、“重城市轻农村”、“先污染后治理”、“放任自然消减”的思想;农民环保意识普遍较差,责任感不强,粗放经营和随意排污等生产生活方式短时期内难以改变。党的十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强调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并把生态环境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提高政府的执行能力,增加农民自主参与的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升全社会对环境治理的价值认同和支持。从政府的角度看,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需要由经济增长型政府逐步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由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以及官员考核体系转变为注重绿色GDP、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战略目标,充分认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区域节能减排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到政府环境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从农民的角度,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面源污染危害的认识,引导农户树立现代农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探索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路子。同时扩大公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大家共同减少污染,关爱家园。

(二)提升政府面源污染防治的能力。

1.加快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当前我国缺乏从源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限定性生产技术标准,缺少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的环境经济政策;原则性规定多,配套性细则规定少,可操作性不强,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立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基于福建水系的相对独立性,建议制定《福建省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加快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农业环保执法监督监察机制,并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实施方案。

2.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组织体系。增加县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编制,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乡镇先试点设立环保机构,争取用3年的时间,所有乡镇全部设立环保站,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环保“缺胳膊少腿”的状况。在农村“六大员”基础上设立环保员,加强农村环保宣传、环境监督等执行力。

3.设立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在目前环境治理的组织资源能力有限的条件下,遴选若干个条件较好的区域,设立省、市和县不同层次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是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围绕农田化肥农药减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规模化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等领域推广综合防治技术。实行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投入方式,加大“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发动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筹资筹劳,参与面源污染防治。探索建立村民环境自治机制,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起到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作用。

(三)建立农户参与式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利益相关者激励相容机制是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关键环节。中央政府的规制缺失、地方政府的GDP偏好、个体农户的驱利性和第三部门发育的滞后性,使得流域面源污染成为个体理性选择所造成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流域面源污染有效治理将取决于能否通过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加强利益相关者互惠基础上的互动,建立相互间激励相容机制,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多元主体信任合作机制。这就要求政府不仅仅要采取强制手段,包括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对被列入“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 dylw.net双禁”的“两高”农药全面清出市场,在农业生产上禁止使用等,同时更要建立以经济激励导向的鼓励性政策,引导农户由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由政府单边治理向政府企业和农户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治理转变、由以强制为主的政策导向转变为激励为主政策导向,由以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治理,建立起政府引导、农户自主参与的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政府环境政策的效果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取决于农户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策的接受意愿。以无偿技术援助、有机肥价格补贴和尾水标准等三项政策为例,农户对无偿技术援助政策的接受意愿最大,尾水标准政策的接受意愿最低。因此,以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特征的无偿技术援助政策,既能从源头减少化肥施用量的政策目标,又能降低农业经营成本,有效地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结局,是未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政策设计的首要选择。政府提供无偿技术援助等以激励为导向的政策措施,使得农户在最大化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愿意采取有利于环境政策目标实现的经济行为,最终使农户在达到个人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了环境政策的目标。

参考文献

曹俊德“三圏”理论的核心思想及决策方法论意义.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1).

卞辑部.美国如何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北京:北京农业2009(1):50.

根据1990-2011年福建省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邱孝煊,黄东风,蔡顺香.福州蔬菜污染及污染源调查和治理研究 .福建农业学报2009,15 (1): 15-21.

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8篇

第二条超标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由其所在地区的环保收费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

中央部属和省属单位超标排污费的百分之九十五缴入省级财政,其他单位超标排污费的全部和中央部属、省属单位超标排污费的百分之五缴入当地财政。

第三条征收排污费标准应以地方标准为准,在我省未颁布地方收费标准以前,仍按国务院颁发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

第四条

超标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超标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地环保收费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超标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对连续拖欠三个月不缴或拒绝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单位,由当地环保征费部门用“委托扣缴通知书”送交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内给以划拨。

按期缴纳超标排污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三年,环保部门按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缓缴的期限执行。

超标排污单位对所缴超标排污费或滞纳金有异议时,应先按“通知书”缴费,并可在十五日内申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复议。

第五条各地环保部门在征收超标排污费时,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征收超标排污费通知书》(即全国统一的五联单),五联单的第五联由各地环保部门在解款时同时转交省环保局。

各级环保收费部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建立“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专办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条在解缴款时各地环保收费部门于每季后十日内,将已收的超标排污费,用缴款书从人民银行收费专户中以“专款收入类一征收超标排污费收入”的科目分别解缴金库。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也可实行补偿性罚款。

1.排放严重影响当地环境的污染物或不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法规规定排放、储存、倾倒污染物的。

2.有意隐瞒、伪造、拒报排放污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妨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

3.凡经审查批准的污染治理和限期治理项目,不按期完成或不积极采取污染治理措施,以及不履行治理污染合同的。

4.污染严重而不积极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治理的。

第八条

对于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企业不得计入成本,应在税后留利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支付。这部分资金中,中央省属单位的缴入省级财政,其他单位的缴入各级当地财政,分别作为省级和当地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费用。

第九条

缴入各级财政的超标排污费的分别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不参与体制分成,按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缴费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进行(包括贷款),如确有不足,可向环保部门申请给以补助。这种补助一般不超过其缴纳排污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具体做法是:

①省级各缴费单位(不含中央企事业)提出污染治理项目经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州、市、县缴费单位提出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同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凡建设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必须编报“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财经委审批,并予安排投资指标和“三材”供应指标。

各缴费单位提出并经审查批准的污染治理项目,其环保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同级环保部门分别拨入污染治理单位的当地建设银行的专户,也可一次拨入各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集中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同时,自筹资金(包括贷款)也要一并存入建设银行。

中央、部队、外省驻青海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缴费单位,其污染治理项目可直接向省环保局申请,由省环保局审查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②污染源治理项目应实行合同制,有奖有罚,各级环保部门可从加倍征收的排污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中提取少部分资金,用于污染源治理单位的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其具体比例由各地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商定。

③中央、省属单位超标排污费的百分之十五作为省级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费用,百分之五和其他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当地环保部门和自身建设费用。自身建设费用主要用于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车辆的购置,科研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和五万元以下监测业务用房、零星小型建设补助。

④以上各项费用,须严格按照《全国征收排污费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不得挪用、占用。并按照《办法》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要求,按时向省环保局填报有关报表,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