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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审计案例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1篇

一、目标与任务

通过与土地变更调查和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相结合,对全市2012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发生变化的图斑进行执法检查,核查清楚我市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且管理秩序混乱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和实施问责,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长治久安。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本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各城区(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行政管辖区域。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本年未批先建”地块。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标注为“W”)。各县(市)区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辖区“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组织核查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对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作为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三)土地变更调查中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改正,又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在本次卫片执法检查中进行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2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在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PJ”的地块,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各县(市)区要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五)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核查。各县(市)区组织对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疑似矿产违法图斑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矿山是否审批、审批行为是否合法、矿山用地是否合法。确属违法勘查开采和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属于勘查开采造成环境破坏的,及时组织整改和治理。

三、检查依据与方式

本次卫片执法检查以《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37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为依据。采取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查、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在自查过程中,要将卫片影像图斑变化情况与土地矿产审批、矿山年检、土地变更调查以及其它土地矿产管理综合数据进行相互印证,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工作步骤

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分为自查审核、整改查处、审查核实上报、检查验收和督查验收五个阶段。

(一)自查审核阶段(4月份)。各县(市)区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利用情况先行核查、整改和查处,按照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收集有关图件(片)、批文、结案报告、每个图斑核查说明、相应批文资料、统计表格等,按一宗一个档案的要求建立卫片图斑核查档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各县(市)区对辖区采探矿点进行核查,认定是否违法勘查、是否违法开采、是否违法转让、是否违法审批、是否违法用地,按一宗一个档案的要求建立矿山卫片图斑核查档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整改查处阶段(4月20日至6月10日)。各县(市)区对核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整改,对该拆除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并予以复绿;对违法矿山的井口(塘口)予以封堵(充填);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迅速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违法严重的地方,挂牌督办1至2件重大典型案件。对整改不力,且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且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实施问责。

(三)审查核实上报阶段(5月至6月上中旬)。各县(市)区在完成相关统计汇总后,依据汇总结果写出有情况、有实例、有原因分析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报告》,于5月30日前将核定的统计表格和汇总分析报告(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各类报表资料进行逐项审查,对每个图斑地块实际情况进行核查,督促整改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在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编写本地区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情况报告》,于6月8日前将表格和查处整改报告(电子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后,于6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经审核后,于6月2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武汉督察局。

(四)预检查验收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对各县(市)区卫片执法检查总体情况督导检查工作,并做好迎接省国土资源厅、武汉督察局对我市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验收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7月中旬,做好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验收迎检工作;7月下旬,做好武汉督察局、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验收迎检工作。

五、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是实施本次卫片执法检查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确保在问责线以下通过上级检查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次卫片执法检查业务工作,检查督办各县(市)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验收,配合监察部门做好警示约谈和实施问责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本次卫片执法检查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和责任人实施警示约谈和问责。

市人社局负责卫片执法检查移送案件涉及公务员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工作,会同国土、监察部门对重点地区和责任人实施警示约谈和问责。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产业政策把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管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和城司负责交通运输、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用地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完善项目用地手续。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对新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情况进行审查把关,负责煤炭矿山违法开采和项目用地自查、整改工作。

市规划局、市建管委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审查核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违法违规矿山停供民爆物品,对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的依法开采和安全生产的督查整改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整改复耕的土地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首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人社、公安、发改、规划、建设、交通、农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严格土地矿产管理和坚决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重大决策,牢固树立依法管地管矿、依法用地用矿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氛围。大力宣传首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政策,及时通报各阶段工作成果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

(三)积极主动整改。各县(市)区在全面核查摸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地块分门别类,逐宗制定整改方案,积极主动整改,清除违法状态。要将整改查处作为卫片执法检查的重要环节,充分利用6月30日前已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耕地面积不计入实施问责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政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整改,减少违法用地数量,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2篇

其中的一个规划面积340平方公里的波罗井田,位于陕北榆林市的榆阳区与横山县境内,勘探储量近20亿吨。拥有该煤矿的矿权,意味着掌握了开启数千亿元财富之门的钥匙。

巨大的财富,从来不乏纷争相伴。自2005年起,围绕波罗井田的矿权归属,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讼争,至今悬置。

虽看似民事纠纷,但此案自始就在行政与司法两条线上并进。一面,陕西省政府做了多轮调查,甚至向最高法院致函,请后者“作出公正判决”;另一面,在陕西省高级法院一审、重审之后,二审的最高法院不敢怠慢,案件持续八年仍未最终落判。

受矿权归属的久拖不决所累,一个被列入国家与陕西省“十二五”规划的超级项目,还未开工便已烂尾。

此案历经三届陕西省政府、涉及两家大型国企,更穿插一名能量惊人的女性项目作手的倩影——这位女性并无相应资金实力与专业资历,却能依靠过人的运作能力获取千亿元项目,中途频现国企“护驾”、接盘身影。

2013年6月25日,矿权归属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最高法院将于何时宣判,尚不可知。但一旦落判,则将直接决定价值上百亿元的探矿权、上千亿元的采矿权归属。漫长的司法程序期间,曾有媒体从“以权压法”“诈骗国资”等角度切入报道,但因为多重维度的交织,让此事绝非单一的逻辑线条可以解释,非详细了解来龙不能窥见全貌。

民事纠纷之所以惊动省政府,盖因矿产资源属于国有,其相关市场权利的获取与转让难脱行政手续。陕西省政府以一纸文件将市场权利悉数收归之举,则进一步加剧了“无形之手”的介入程度。

在该案中,由于对备案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关键的备案程序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这也成为省政府自由裁量、先予后夺的客观背景。至于省府致函法院为行政调查结论背书,已属裹挟其中,不得不为。

在半市场化的经济领域,行政与市场以及与司法之间的模糊地带,须以更加详细的法律条款厘清,此举不仅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亦是斩断权力寻租可能之道。 陕西的雄心

以2003年10月20日为界,陕西省煤矿的矿权市场被分隔成两个时代,曾经的风险勘探时代一去不复返。

改变这一切的,是当天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下称21次会议纪要)形成的决定:陕北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资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记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开展勘查;对于此前已给予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矿产勘查的经济原理类似买彩票,属高风险投资,存在很大不确定因素,但一旦成功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在此以前,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陕西的政策是,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可采矿产资源,保障探矿权人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权利人享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自由转让。

国有地勘单位过重的历史包袱、只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习惯、较弱的资金实力,使其很难抗衡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手持探矿权的国有地勘单位与愿意承担风险的企业合作勘探,在探出成果后,双方按约定比例共享后续权益。

21次会议纪要的出台,以一纸行政规章打破了探矿权权利人风险与收益间的平衡,从而颠覆了矿产勘探的行业生态。

这个看似“霸道”的规定身后,是一个矿产资源大省的转身雄心。在七个月前的2003年3月,原国家计委正式批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在榆林启动建设,这个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辖榆林、延安两市,面积8万平方公里。21次会议纪要中言及的“基地”即指此。

为推进该基地的建设,榆林市委托多家权威规划设计机构,编制了各类化工园区规划。2003年以来的煤价上涨,让榆林实现了1949年以来的首次收支平衡。次年,该市财政收入即突破40亿元大关,由吃财政补贴的困难户,变为财政收入跃居全省探花之位。

但逐渐掣肘的运力瓶颈与产业低附加值的现实,让陕西省倾向于推动煤向电力、煤电向载能工业品、煤油气盐向化工产品实现“三个转化”,着力打造煤电载能工业、煤制油、煤盐化工和油气化工“四大产业链”。

而获批的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成为承载省政府战略的支点。2003年当年,该基地的GDP为281亿元。陕西省希望将其打造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在未来三年至五年投资1000多亿元,形成1000万吨采油、1000万吨炼油和100亿立方米天然气、600万千瓦装机、1亿吨原煤、400万吨煤制油、600万吨甲醇的生产能力。

要支撑起这盘大棋,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转化项目进驻基地。为此,陕西省政府以配套煤矿作为优惠政策。“为了降低投资转化项目的成本和风险,吸引他们来陕投资,否则人家完全可以在山东搞煤液化项目,但陕西的优惠,让他们在煤方面的成本降低了。”日后在接待了解案情的最高法院法官时,时任陕西省发改委煤电处副处长陈永康如此解释。

能够为投资人配套煤矿的前提是,省政府必须有能力统一调配基地范围内的煤矿。由此,上收对煤矿勘探权的处置权成为必然。 凯奇莱的合同瑕疵

省政府的通盘考虑,显然无法顾及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此前已拿到探矿权的部门,比如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

早在2002年7月,通过向省国土厅申请,西勘院拿到了“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下称波罗井田)煤炭普查”的探矿权,面积279.23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02年5月23日至2005年4月25日。后经延续与变更手续,勘探面积拓展至340平方公里,但探矿权至今仍在西勘院之手。

2003年5月,西勘院由于缺乏资金,与山东鲁地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鲁地矿业)共同勘查开发该区域的煤炭资源。西勘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勘探权的价格为1200万元,双方签订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利益由西勘院和鲁地矿业以四六比例分享。随后鲁地矿业预付240万元作为合作启动资金。

但这次合作在拿到省国土厅审批文件的五天后,即10月20日,遭遇旨在统一收归矿权处置权的21次会议纪要。由于风险勘探合同与省政府文件相抵触,鲁地矿业决定退出合作。

鲁地矿业退出之后,2004年1月,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法人代表赵发琦找到西勘院,声称其与主管领导关系熟,可以申请到开发项目。赵发琦向西勘院负责人表示,只要给他一个合同,就能将项目跑下来。

赵发琦,榆林人,行伍出身,曾赴老山前线,退伍后被分配到当地物资局工作,下岗后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有一定积累后,产生了进军矿业的想法。为了运作该项目,赵专门成立凯奇莱公司。

自己无权处置业已拿到手的探矿权,西勘院并不情愿。应赵发琦的多次请求,双方展开合作。

2月19日,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合同,共同确定探矿权价值1500万元。矿业勘探分为普查、详查、精查三个阶段,当时西勘院已独立投资做完普查,因此合同约定,先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获取普查成果80%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西勘院与凯奇莱双方按二八比例出资进行详查、精查,并以此比例分享后续收益。对双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双方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转让给凯奇莱公司,由后者独自开发。

据陕西省方面事后调查认定,在签订合同之时,已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的半年以后,双方都清楚,这与省政府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达成默契,将合同日期倒签至纪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此外,这份合同属于孤本合同,仅用于报省国土厅备案,除此以外,双方均无合同原件。

这份合同在规范性上存在的两处瑕疵,为合同纠纷预埋了伏笔。在日后的庭审质证和协调善后中,西勘院与陕西省政府均据此认为,这仅仅是一份让赵发琦跑项目的虚假合同,而非合作勘查的正式合同。但凯奇莱公司对此认定持有异议。

此外,凯奇莱公司的注册资金也存在问题。由于公司注册时是委托代办,人在1200万元注册资金的来源上造假。在矿争的重审达到白热化之际,此事被举报。2010年8月,榆林市工商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该处罚随即被省工商局发文撤销。该案进入刑事领域,公司法人代表赵发琦遭通缉,后被抓捕。 香港益业入场

勘查合同的签订,只是一系列手续的开始。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规定,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因此在2004年3月,探矿权人西勘院按规定将合同送至省国土厅备案。8月16日,省国土厅原则性同意备案,但要求除合同文本外,西勘院还须提交双方认可的探矿权评估报告、据21次会议纪要要求的省发改委同意立项的申请文件,以便正式办理备案手续。

但直至2005年3月,省国土厅仍未收到这些文件。3月25日,西勘院致函凯奇莱公司,由于与21次会议纪要的有关政策不一致,故无法履行合同,随后退回了凯奇莱公司早前支付的1200万元合同款。

凯奇莱公司接此函告后,第一时间致信省政府主要领导,表示无法接受西勘院单方面中止合同,请求主持公道。省政府办公厅审查了该项目的手续,并得到省发改委“合作勘查无须进行项目审批”的回复,由此汇报,“法规政策的规定未对该合同的履行构成实质”。领导就此批示,“转省国土厅研究处理”。

奉命协调此事的省国土厅认为,此次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凯奇莱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应予同意。由于当时普查、详查已做完,作为探矿权人,西勘院须将精查工作的设计报至该厅备案。双方对此均签字表示同意。此后,省国土厅于2005年11月8日正式印发“65号文”予以确认。在协调期间,凯奇莱公司先期向西勘院支付了900万元合同款。

未料形势陡转,在“65号文”下发一周后的11月15日,省国土厅接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一份报告,上报者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中化工程)、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两家公司要求参与波罗井田的勘查。

围绕波罗井田探矿权的另一条运作线路,至此浮出水面:

2004年11月,在香港陕西省招商经洽会上,中化工程、香港益业与榆林市政府签订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涉及的投资额达150亿元。

2005年1月26日,两家公司又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随后,两家公司开始投入各类前期工作。同年10月10日,省发改委下发批文,明确“该项目的配套井田为波罗井田,面积339.2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5.68亿吨,可开采量10.98亿吨”。

此时波罗井田的探矿权,已不再仅仅是一个“赌博”的机会。随着详查结果于当年8月出炉,探矿权的价值由普查阶段的1500万元,已飙升至以10亿元计。

省国土厅在接到两家公司报告的九天后,即2005年11月24日,印发“90号文”,并未就探矿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表态,向上级请示的意味明显。面对争夺探矿权的双方,分管省国土厅的副省长在“90号文”上批示,“按照省政府的明确要求,陕北的煤炭资源委托地勘和煤勘部门代表省政府进行普查和详查,然后根据‘三个转化’原则,经过评估转让给省政府所明确的转化项目开发主体进行精查和开发。所以,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联合勘查并不影响中化集团的资源精查和项目开发,所影响的仅是勘查资料评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凯奇莱之间如何分享。”

他要求,“现在当务之急是明确评估转让,由开发主体进入精查和项目启动。” 一审与重审

但探矿权被给予其他公司,直接导致西勘院无法履行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凯奇莱公司因此以违约为由,将西勘院诉至陕西省高级法院,请求判定后者履行合同。

2006年10月,陕西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西勘院支付凯奇莱公司2760万元违约金;西勘院将探矿权转移到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该案虽属民事纠纷,但由于专业性强,既有市场成分,又涉及到行政审批,最高法院对此极为重视,主审法官曾赴西安约陕西省国土厅、省发改委、省地勘局等部门座谈了解案情,还曾主动邀请陕西省政府派员来北京座谈。

随后,陕西省政府应最高法院要求,致函最高法院报告该省对于此案的意见。在这份报告中,省政府首次就审批程序问题做了解释。

陕西省政府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因在于,合作合同必须完成备案手续方能生效。虽然省国土厅曾出具同意双方合作勘查的协调意见(即“65号文”),但由于凯奇莱公司没有落实转化项目,省政府并未批复同意该协调意见,双方也未按照协调意见向省国土厅上报精查阶段的备案资料。

据此,省政府认为,备案手续并未实际完成。

报告末尾,陕西省政府“请求最高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显然陕西省担心,若一审判决生效,将可能形成仿效效应,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秩序造成影响。

了解完上述情况后,最高法院于2009年11月作出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在双方的合作勘查合同里,已涉及到勘查成果的转让条款。在一审判决中,西勘院须将探矿权转移至凯奇莱公司名下,即是履行此条款。

对此,在接受最高法院办案法官询问时,时任省地勘院院长樊晶表示,“合同内有转让的内容,涉及与现行法规相悖的问题。”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时任省国土厅助理巡视员鲁学恭表示,“转让要有探矿权转让的批复。”

省高级法院在重审中认为,双方的合作勘查合同,名义上是合作勘查煤炭资源,实质上是探矿权转让,这一点在诉讼过程中也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确认。既然如此,那么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探矿权转让申请,待审批后方可履行合同。但双方只是将所签合同报送省国土厅备案,并未完成备案。

原告、被告双方明知所签合同行为违反21次会议纪要精神而故意将合同时间倒签,以报送合作勘查合同备案代替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程序,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据《合同法》,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3月重审判决合同无效。

凯奇莱公司不服重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此案于2013年6月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至今尚未宣判。

在重审期间,2010年8月初,媒体纷纷就陕西省政府、省国土厅“干预司法问题”展开报道。

受此影响,9月起,根据陕西省政府会议精神,省纪委监察厅对此事做了调查,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还对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高级法院、省国土厅、省工商局、西勘院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查纠。这些责任人被认定在矿权手续审查、审批工作方面失误,致使凯奇莱公司以合作勘探合同与“65号文”为据“纠缠不休”。 项目给了谁

长达八年的司法马拉松,虽未就探矿权的归属做出最终定论,但围绕项目的运作并未停止。

据省政府的协调结果,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与转化项目的开发主体香港益业签订精查阶段的合作勘查合同。无论是在前述主管副省长的审批中,还是在随后的相关省级部门协调中,转化项目的开发主体都是指中化工程与香港益业两家,但在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精查)合同时,仅剩香港益业一家,中化工程消失了。

这份合同约定,将探矿权范围增至340平方公里,精查工作全部由香港益业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查施工,合作取得的精查成果和探矿权增值全部属香港益业所有。在此前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中,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系二八分成。

根据合作勘查合同,香港益业只有在转化项目核准或省发改委备案批准落实后,才予以配置煤矿矿权。2006年7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以677号文件,给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备案。8月24日,省国土厅以便函的方式为该项目备案。

有省政府的支持,2006年至2007年间,240万吨甲醇项目及配套的煤矿项目拿到了环保、安全、国土、水利等国家五部委的七项批文。熟悉矿业审批手续的人士称,年产千万吨煤矿的手续,最快也要三年才能跑下来,香港益业仅用了一年时间,能力令人称羡。

2007年6月5日,投资额为22.9亿元的240万吨甲醇MTO一期60万吨甲醇项目,与配套的波罗井矿年产1000万吨项目同时开工。这两个项目对应的开发主体分别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益能投)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中益能源),两个项目公司有着共同的实际控股股东: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益业投资)。

作为控股平台的益业投资为一人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刘娟,自然人刘峰出资1亿元持股100%。生于1979年的刘峰,系刘娟之侄。

中益能投成立于2006年6月20日,法人代表为刘娟,注册资本2亿元,实收资本1.4亿元,其中:益业投资出资1.8亿元持股90%,实缴资本1.4亿元;中化工程出资2000万元持股10%,实缴资本为零。

据公司章程,中化工程的股权只能转让给益业投资,或根据需要转让给益业投资指定的第三方,但益业投资的股权可自由转让给第三方。2008年7月12日,中化工程将其10%股权无偿转让给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兴置业),股权结构变为:益业投资90%,太兴置业10%。太兴置业的法人代表为刘娟之兄刘浩,10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中刘浩持股80%、刘浩之子刘亮持股20%。

中益能源成立于2007年8月29日,法人代表为刘浩,后变更为刘娟,注册资本3亿元,实收资本1.332亿元,其中:中化工程出资9000万元持股30%,实缴资本为零;益业投资出资7500万元持股25%,实缴资本7500万元;中益能投出资7500万元持股25%,实缴资本1500万元;太兴置业出资7200万元持股24%,实缴资本4320万元。

2008年,中化工程和中益能投分别将股权转让给益业投资和太兴置业,中益能源的股权结构变为:益业投资62%,太兴置业38%。

根据陕西省方面的初衷,转化项目与配套煤矿应按“一个项目一个主体”的原则,实行一体化开发。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体化运作的项目却被业主拆分成了两个名称相近的项目公司,转化项目与煤矿被切割。

陕西籍女港商刘娟,53岁,自1994年开始活跃于西安的旅游地产界,现为陕西省政协常委、陕西省海外联谊会副会长、香港陕西联谊会副主席。

据公开宣传资料及记者的调查,刘娟此前主要的投资领域为房地产项目,有据可查的投资手笔多为千万元级,并无运作上百亿元的大型化工、能源项目经验。因此,在中化工程出局后,她必须寻找到具备专业资质与资金实力的合作方(详见本期文章“刘娟前传”)。 延长石油接盘

经有力人士牵线,以稀释部分股权的方式,刘娟找到了自己的下家:正在推行油气煤盐一体化战略、寻求煤化工项目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延长石油)。

2008年9月,一拍即合的双方签署合作方案,主要内容为,延长石油以24990万元的价格受让益业投资持有的两个项目公司各51%的股份,其中中益能投的51%股权13719万元、中益能源51%股权11271万元。太兴置业将所持股权转让给益业投资后退出,刘娟实际持有两个项目公司49%的股权。

三个月后,延长石油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这一方案。

2009年2月11日,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两家项目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这两份分别为“陕正德信评报字【2009】080号、081号”的评估报告(下称80号与81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益能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1332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6375.67万元;中益能投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1400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8483.75万元。两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价值合计54859.42万元。

8月25日,省发改委发函同意双方合作开发建设榆横煤转化项目。

随后,根据合作合同,双方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梳理以上合作过程,合作双方系由高管先私下确定价格,再将合作方案拿到延长石油董事会讨论通过,然后再对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超出常规的转让速度,或许与刘娟急于引援有关,此时的她在资金上已捉襟见肘,甚至挪用了数百万元的客户投标保证金。

但这种先定价格后评估的非常规操作模式,隐藏的风险很快显性化。身为省属国有企业,延长石油如此重大的股权收购行为必须得到省国资委的审批。因此,2010年4月,延长石油以80号与81号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向省国资委申请批准股权收购。但省国资委发现,这两份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时效期,不能作为定价依据,故予以否决。

当年6月,延长石油为此专门向省国资委再次报送两份新的评估报告用于备案,这两份评估报告的编号分别为“陕正德信评报字【2010】第071号、第072号”(下称71号与72号评估报告)。省国资委在审核中发现,71号与72号评估报告系中化益业伪造,此外还发现,评估机构陕西正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所涉及土地及矿权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采矿权证书。

在调查过程中,省国资委还发现,延长石油“将被收购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我委备案”,以及“在项目未批、评估报告未报备的情况下就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了收购股权的价款”。《财经》记者获知,自2009年起,延长石油内部即有人向省纪委、省国资委举报此事。

在出具的审核意见中,省国资委建议,延长石油应与法律顾问研究此事件是否构成商业欺诈;应尽快将此事件向省发改委报告,就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变更的问题征询省发改委的意见,如项目由延长石油一家实施最好。

陕西省国资委拟在所辖国企范围内通报此事。分管国资委的副省长对此批示,国资委审核认真负责,应充分肯定,请延长石油认真纠正,建议不再通报为妥。

尽管涉及“商业欺诈”嫌疑,却并未阻碍益业投资继续与延长石油合作。2011年3月,延长石油正式向省国资委提交请示,要求继续与益业投资合作。而半年前态度严峻的省国资委,批准了此次合作的立项。

延长石油的理由是,为“加快煤化工产业的发展,解决煤炭资源配置的问题,保障延长石油在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顺利实施”。手中掌握的配套煤矿资源,成为益业投资“筑巢引凤”的筹码。

9月5日,延长石油在集团五楼西会议室召开项目专题协调会议,刘娟参与了此次会议。双方达成协议,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评估报告,进行股权交易;由延长石油借款650万元给中益能源,用于支付拖欠第三方的投标保证金和煤矿诉讼工程款;待工商变更手续完毕且新公司营业执照核发当日,延长石油将11876.8万元股权转让款打给益业投资的指定账户。 资产估值疑点

根据上述协调会议的精神,在股权转让完成前,双方共同成立延长益业项目筹建处作为合同主体,前述两个项目公司对外的新合同,该筹建处已在榆林市工商局备案。

一份筹建处资金支付情况的列表显示,自2011年5月起,这两个项目的所有工程合同全部都由延长石油付款。截至2013年2月底,延长石油通过筹建处共垫付各类建设款项约7962万元。

但省国资委的调查强调,上述7962万元是支付给第三方的合同款、设计费、土地使用费等,并非股权转让款项。现场可见,厂区办公楼与食堂已完成封顶,煤化工项目热电站的桩基已完工,煤矿的主副井已施工400米。而本应为主角的化工项目,仍是空地一片,仅完成了部分前期手续。

历经数次风波,陕西省方面对于香港益业的“成色”并非无所察觉。因此,在2012年8月31日,陕西省有关方面令延长石油接手两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由后者单独委托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陕西同盛分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这两份“中和报字【2012】第XAV1045号和1044号报告”(下称1045号和1044号评估报告),分别对应中益能源与中益能投。据报告,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中益能源账面净资产价值为13320万元,评估值为8298.96万元;中益能投账面净资产价值为14000万元,评估值为11088.28万元。

据此,两家项目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仅为19387.24万元,较之80号与81号评估报告的54859.42万元缩水近三分之二。

即便已是“瘦身”,这些资产估值也不无疑点。这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后都附有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中益能源审计报告的“在建工程”中的“其他”项,系股东益业投资于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代付款累计达513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此部分款项出具了保留意见——按照审计惯例,这多为被审计方未能提供足以采信的支出证明所致。

该公司2011年12月一个月办公费和招待费接近1300万元,而同期工程费为0。大量从该公司支付巨额咨询费、规划费、设计费等中介费用系以白条形式支取,比如上述评估报告附录有:2005年5月10日刘娟之嫂王秀芬白条支取126万元规划费;2005年11月10日龚亚阳白条支取145万元甲醇项目咨询费;2005年5月9日该公司白条支付100万元咨询费等。

1045号和1044号评估报告距今同样超过一年时间,故又一次过期,延长石油正在重新委托相关机构做新一轮评估、审计,相关股权转让将以此为据。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3篇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要严格执行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矿区要编制较详细的矿区规划。优势资源矿区,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置。新设矿山项目立项前,要进行规划预审,对未通过规划预审的项目不得申报或批准发证。严格遵守规划“三区”规定,限采区内不再新设采矿权,禁采区内禁止采矿。

二、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有证矿山的监督管理。对超深越界开采的,未按批准矿种开采的,不按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的,“三率”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以及一证多矿的,要依法予以查处,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要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加强矿山污染防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探(采)矿权人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引发矿山地质灾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关闭。

对污染较大、治理较困难的钒矿、水泥灰岩等矿产开发项目,要严格准入条件,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矿山总数。

加强露天采石(石灰岩、花岗岩、普通建筑石料)场的管理,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发生。凡新建此类矿山,须经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批准发证;未经评审通过的,一律不得发证。

对国道、省道、旅游公路、铁路两旁直观可视范围内已经设立的露天采石场、砖瓦窑,应按规定进行搬迁或取缔关闭,并责令其拆除设备设施,限期恢复植被。

要积极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模式,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生疏与使用管理,全面执行矿山环境“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制度。加强拟关闭矿山和放弃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四、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规范砂矿开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河流流域的采砂场(船)清理整顿,对无证非法采砂(金、金刚石)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水利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海事、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加强河道采砂(矿)的日常监管。新设立的河道采砂(金、金刚石)项目必须经部门联系会议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拍卖出让。从事河道采砂(金、金刚石)应当依法取得河道作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输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证照齐全后方能组织开采。

五、严格矿业权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40、241、242号令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权限、规定的程序、规定的资料标准审批采矿权。要进一步完善采矿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内部会签和重大事项会审制度。新设矿业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地质勘查程度低、探明储量达不到最低规模要求的矿区不得设置采矿权。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要以招标、拍卖。对矿山企业非法承包、租赁、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予以配合。严禁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经查证确实存在以采代探问题的,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不按规定备案、不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办理勘查登记延续、变更、转让审批手续。

七、严格采矿登记发证管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登记发证。

(一)不符合规定权限的;

(二)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三)不具备基本资料的;

(四)不具备最低规模条件的;

(五)不在规划可采区以内的;

(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七)矿业权属存在矛盾纠纷尚未处理好的;

(八)不缴纳基本规费的。

八、严格矿山准入条件,调整矿业结构

新设立矿山建设项目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最低资源储量(矿石量)大于:金:15万吨;铁、铜、铅、锌、锑、镍、钼:30万吨;锰:20万吨;钒:120万吨;磷:100万吨;煤:90万吨。

(二)最低生产规模达到:金1.5万吨/年,铜、铅、锌、锑、镍、钼、铁:3万吨/年,锰2万吨/年,钒12万吨/年,磷10万吨/年,煤9万吨/年。

(三)资质能力条件:铁、锰、金、铜、铅、锌、钒、磷、重晶石、花岗岩等矿种的采矿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本地建厂(选矿、加工)的资金技术能力和建厂计划方案。

对规模小、设备设施简陋、资源条件差、布局不合理的矿山,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关停并转,实施资源整合,组建规模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展加工与深加工,延长产业链,使经营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九、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基础地质调查和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加强矿产资源勘查,逐步增加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地储备。加强宏观调控,大力培育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操作程序。挂牌工作应在市、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举行。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4篇

一、目标任务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通过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促进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许可证探矿、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为非法矿山提供便利的要追究责任;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探矿、开采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甚至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查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

各县(市)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选(洗)矿厂无尾矿库造成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等问题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监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发证机关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开展重点矿种及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我州实际,这次重点整治的矿种及矿区为:煤矿、磷矿、露天采石场。各县(市)要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加大力度对所有煤矿和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于磷矿的专项整治分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具体的磷矿矿业权设置和整合方案,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关闭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安全隐患严重、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引导保留矿山的整改、联合、重组。二是对磷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越界开采、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他证照。三是严格总量控制(以省控制数为依据),加强磷矿开采计划的监管,对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采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六)开展以煤矿、磷矿、石膏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采用落后工艺、陈旧设备、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奖惩制度,引导矿山企业自觉珍惜、节约和保护资源。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重点矿区,开展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

(七)全面清理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改、经委、商务、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腐败现象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八)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后,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从重从严处理;各县(市)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案件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措施

各地要通过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矿业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坚决刹住不顾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以及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完善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浪费资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剩余储量与生产规模不匹配的矿井原则上不再扩界。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

(四)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的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要将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矿产品运销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监部门要实行严格监管。

(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政发[20*]48号)的规定,将各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推进州、县(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七)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八)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责任义务的、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矿权评估机构随意压低矿业权价款,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被低估而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对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发达的县(市),应组建县(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部、省、州、县(市)矿产督察员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四、时间划分

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2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动员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州将适时检查各县(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部署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查找阶段(20*年3月1日—31日)。各县(市)要在以往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清查工作为切入口,全面开展“三查”工作: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迅速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现象反弹势头。

第三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年4月—20*年底)。各县(市)在认真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集中精力,全面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坚决依法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四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年初—20*年9月底)。各县(市)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集中整改。要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矿权评估机构规范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年10月—20*年底)。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州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五、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5篇

1储量动态管理存在的问题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指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的储量管理动态全过程监控。储量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具体的业务工作,特别是基层储量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不多,管理方法和手段单一,只注重有偿出让的形式,缺乏储量动态监管手段和行之有效的后续管理。 1.1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不清 目前的矿山储量统计主要靠企业报表,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很强,在小型矿山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矿山企业重视程度不够,走走形式,缺乏专业的地测人员,请专业测量队伍则成本较大,矿山年报(储量基础统计表)依赖矿政管理部门人员较为普遍,矿政管理部门也就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数据和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规模逐年递减,基本上属于统计加估计,数据的水分大,可信度低,不能反映资源的真实消耗情况,导致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失去可信度较高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1.2矿政管理部门储量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度不够 目前,矿政管理相关人员缺乏对矿产资源特点的认识和了解,对矿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了解掌握的不够到位,管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完整的矿区、整条矿脉进行分隔有偿出让,开采规模偏小,采矿权期限设置较短,导致大矿小开,不能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浪费严重,具有很大投机性,诱发越界越层开采;二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过程中为节省成本,很少进行实地测量,而是对1:1万地质地形图进行扫描后变换比例尺,制成矿区地质地形图;三是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或开采活动结束后,绝大多数不提交矿山闭坑报告,矿政管理部门仅凭企业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就注销了采矿权,在市、县级矿政管理中很少有储量核算,甚至国家曾出资进行过详查、勘探工作的矿区都没有按要求提交闭坑报告,没有进行储量核算,没有对残留储量进行备案。 1.3储量监管乏力,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对矿山企业动用矿产储量管理缺乏有效监控,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布置不合理、开采工艺落后以及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量的现象较普遍。部份矿山矿的综合开采回采率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1.4矿产资源储量耗竭过快,矿山寿命大幅缩短 据了解,由于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绝大多数地下矿山的预期服务寿命均远低于设计寿命。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注重合理的开采布局,许多矿山的开采服务年限远低于设计年限,矿山过早进入衰竭期。这种对矿产资源过度耗竭的现象在各个地区、各类矿种中均普遍存在,其对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难以估量。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面临的困境 据初步调查,省级各类矿山基本拥有的矿产储量等基础地质资料,矿业权有偿出让和矿政管理比较规范,矿产储量监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储量管理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多,需进一步研究探索。地质储量报告在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过程中,由于资源储量级别低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时有发生。例如有偿出让贵重金属矿种采矿权时,采矿权评估和有偿出让的为推断内蕴经济资源量,必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出让的矿种为乙类砂石资源,那么根据地质赋存特点,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标的基本可行。对于赋存条件复杂的贵重金属,有偿出让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显然是不适合设置采矿权进行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存在极大的风险,虽然以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进行有偿出让与当前的法律不矛盾,也符合矿产资源有偿出让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实际开采的矿石量与资源量的数量不能相符,采矿权人认为他购买的资源量就应该等于开采出的矿石量,如果地质储量报告的储量级别太低,存在巨大的资源风险,有可能引来许多管理上的麻烦、甚至法律纠纷。 3加强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思路 3.1严格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有偿出让 为了能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做好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储量核实中价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在审核报告中明确探明的储量级别。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中价机构审核报告的基础上批准设立采矿权,制定有偿出让方案,并全程领导和监督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向社会公开进行有偿出让。 3.2严把采矿权设置门槛 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勘查阶矿产勘查成果用途的宣传,同时从地质可靠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及矿石研究程度等方面把好审查关,以满足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最低研究程度为底线。另一方面要象安全生产许可准入那样把关,对矿山企业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条件,能够依靠企业自己的技术力量开展正常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3.3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实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3.3.1采矿权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由企业提出划定矿区范围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并填写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经矿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下发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并划定矿区范围。 3.3.2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整个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和监督,主要有矿区范围、拐点设桩、储量消耗测定和矿山企业的开采技术进行指导等。确保矿山严格按有偿出让的储量进行开采,杜绝企业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 3.3.3实行矿山开采储量报表制度,设计规范的、能够准确反映储量信息,满足政府部门监管所需的储量报表。核定矿山企业“三率”指标(损失率、回收率、贫化率),矿山企业根据其生产能力和实际开采情况按季度、半年、全年的生产周期进行“储量消耗”和“三率”执行情况的填报。并附相应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储量计算图等资料。#p#分页标题#e# 3.3.4实施动态跟踪监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和有偿出让的矿产储量进行采矿,对于矿山企业年报的实际消耗的储量,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开采量进行实地监督测量,准确核实与矿山年报中消耗的储量是否一致。 3.3.5做好矿山企业的闭坑管理。加强对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或依法终止采矿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要求矿山企业编制闭坑报告,提供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按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加强对残留的储量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结论 矿产资源开采必须实行有偿取得,有偿出让的本质是出让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围绕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开采,离开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就无从谈起。文章分析了当前储量动态管理现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监管提出了解决对策。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6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国家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林权改革需要,提高评估师胜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能力,中评协针对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福建、江西及东北等森林资源大省的特点,8月下旬在四川成都对所属区域的评估师进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题培训。培训班安排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林业基础知识、林木林地森林景观生态价值评估实务与案例分析等内容。通过近几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培训,培养了一大批能够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人才,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提供了专业支持。

9月上旬,中评协在甘肃兰州举办了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专题培训班。主要针对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山西、辽宁等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特点,对所属区域内的评估师进行了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专题培训。安排了我国固体矿产勘查、程序和标准,矿山建设程序、采矿选矿专业知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矿业权评估理论与方法等内容。本次培训深受学员的欢迎,学员对培训班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中评协、地方协会继续多办类似的培训班。

9月中旬,中评协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评估执业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主要安排了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评估执业风险案例分析、评估机构风险管理、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相关问题讲解、评估机构经营风险与项目风险控制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了评估师的风险控制意识和防范能力,对保证和提升评估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帮助。

近两年绩效评价工作和生态评估已经在评估行业全面展开。为深入贯彻落实谢旭人部长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算绩效评价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发挥评估行业的职能,提升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好地服务财政中心工作,10月中旬,中评协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评估新业务专题培训班,针对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两个新领域,重点安排了绩效评价相关政策讲解、绩效评价方法讲解、绩效评价实务操作及案例讲解、生态价值评估实务与案例讲解等课程。为学员们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的政策和操作流程等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学员们表示,一定要把握机遇,深入学习绩效评价和生态评估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掌握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充分运用所学成果更好地服务于财政绩效评价和生态管理工作,提升行业公信力。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7篇

一、认真做好审前法规的准备,做到有备而战。

在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之前,首先应充分熟悉了解国家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深入进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大量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规定。为搞好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财企〔2003〕23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备而战。审计人员既要熟知这些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充分理解文件精神,从三个有利于的角度思考发现的问题,用的眼光看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的发展观指导审计实践。

二、审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履行程序情况,从总体上把握改制全过程。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履行的程序主要有:制定改制方案、报经批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原企业经营者责任审计等。审计人员一要审查改制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复。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四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五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关注改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做到突出重点。

审计人员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审计中,既要从总体上把握改制的全过程,又要充分关注重点环节、关键部位,从而达到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的目的。审计人员一要关注企业改制方案是否齐全。改制方案应具备以下要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出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如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应当附送债权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决议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审计人员尤其是要关注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否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二要关注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有无任意核销企业资产、债权行为,在企业改制后再进入企业,从而降低国有股权。三要审查资产评估是否按照法规进行,有无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土地、无形资产、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标准应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四要审查资产评估日与企业设立登记日之间利润的归属。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为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据此,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经核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到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属于改制前(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基准日之间)净资产变动可分下列情况处理:(1)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份。(2)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承担的,应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3)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分则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矿产资源审计案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矿区;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1、前言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品种繁多,矿产资源开发的粗放型开发为主,从而造成了矿区大面积的土地遭受矿山开采破坏,据统计,中国因采矿破坏的各类土地超过400万hm2,并以1.3万hm2/a的速度增长[1]。随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每年仍会造成新的损毁土地,矿区开发损毁土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复垦整治,将会造成矿区生态环境恶化,土地资源减少,严重影响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构建合理的土地生态系统,恢复景观生态平衡,成为矿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2]。因此,了解我国相应的土地复垦政策要求,分析矿区土地复垦现状,针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较低的现状情况,提出相应保障矿区复垦工程进行的保障措施,进而实现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实施。

2、矿区土地复垦现状

2.1矿区复垦相关要求

1988年国务院实施《土地复垦规定》,2011年务院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对于矿区开发过程中造成的损毁土地明确了其复垦责任和义务。为保障损毁土地得到及时有效的复垦。自2006年开始,国土资源部相继实施国《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土地复垦方案的和实施矿区土地复垦的相关要求。对于矿山企业而言,对于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和已生产矿山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证等手续的必备条件,大部分矿山企业在这期间均编制了相应的土地复垦方案。

2.2矿区复垦工程实施现状

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并没有根本上改变矿山开采损毁土地的治理,由于目前并没有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相关政策要求,并没有进行复垦工程的规划设计,大部分采区简单的复垦治理方式,有些矿山复垦工程根本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导致采煤沉陷、渣场压占等损毁土地仍大量存在,矿区损毁土地复垦率较低,或者土地复垦质量达不到相关的质量要求,影响矿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如何保障矿区损毁土地得到有效的治理,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成为矿区土地复垦工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

3 、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3.1 制度保障措施

目前,造成矿区土地复垦率较低现状原因之一是相应的制度和政策要求缺失。复垦方案确定了矿山损毁土地的范围和措施,但是方案并不能取代相应的施工设计,对于指导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的复垦工程,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政策要求,也没有实施复垦工程设计的规范规程,导致矿山企业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没有相应规范可参考,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政策要求如何实施矿区损毁土地治理。导致了部分矿山企业复垦工程实施的积极性不高,造成土地复垦率较低。

3.2 费用保障措施

矿山企业在编制完成土地复垦方案后,县级国土部门要监督其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并设立国土部门、银行和企业共管的银行账号,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足额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土地复垦保证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同时督促矿山企业进行资金的内部审计,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土地复垦费用进行相应审计,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用于土地复垦工程。对于矿山企业已完成的土地复垦工程,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标准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可作为下一阶段的保证金,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到位。

3.3 监管保障措施

国土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矿山企业土地复垦方案,督促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前编制相应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矿山企业在实施损毁土地复垦工程时,国土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成立土地复垦领导小组,定期向国土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复垦工程的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结合工程进度提出具体的改进和补救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对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行严格的复垦工程验收制度。

3.4 技术保障措施

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期间,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选择和确定施工队伍,要求施工队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从建设、施工等各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将加强与复垦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沟通,对复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与相应的设计单位进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复垦设计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定期邀请土地复垦相关专家到现场实地考察,结合专家的意见不断改进复垦方法,提高复垦技术水平。

3.5 组织保障措施

督促矿山企业建立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成立专门的土地复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计划、财务、工程、环保、土地、地测等部门成员组成。抽调或招聘测量、土地复垦、土地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矿协调民众、踏勘和勘测等土地复垦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企业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复垦计划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负责协调、保证、监督各项土地复垦措施按期保质实施与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

由于矿山企业土地复垦工作的长期性和综合性,又需要“边开采,边复垦”,矿山企业还将选派专业的人员对土地复垦的施工进度和及时性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复垦措施不当或开采计划改变,及时调整复垦方案。

3.6 适时听取群众意见

矿区损毁土地的类型主要有压占、塌陷、挖损等,在实施复垦工程的过程中,要适时听取损毁土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意见,搜集公众对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使土地复垦工作更为完善,将公众的具体要求反馈到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