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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

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范文第1篇

督促这些单位料理税务登记。符合政策规定,各地要将辖区内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全面纳入税务管理。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各类学历教育机构也应全面纳入管理,料理税务登记。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免税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进行全面清理。

二、规范教育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

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规范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逾越规定收费规范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逾越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必需料理减免税手续。对教育机构免税实行资格审定制度。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格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各类教育机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1.教育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或办学许可证;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教育机构的国家学历授予权证明资料;

4.提供教育劳务收费项目、依据。

5.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及书面申请资料。

先由各县(区)分局负责审核后,有关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审定工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局审批。

三、规范教育机构纳税申报工作

经地税机关批准,对于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实行收费集中期的学期开学后次月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即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各申报一次。对教育机构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按月申报,即每月10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和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置。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教育机构纳税申报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四、加强教育劳务的发票使用管理

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规范,对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应征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如赞助费、择校费等)应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对各类教育机构提供的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切实纳入地税发票的统一管理。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的数量、类型,要加强与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协调。收费的项目、规范的动态信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送和沟通机制。要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力度,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取得其理解和支持。要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协调,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认真组织开展对教育机构的调查。

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对辖区内所有提供教育劳务的各类机构进行全面调查,以县(区)分局为单位。分别依照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建立档案(幼儿园、托儿所也要纳入调查摸底和建档范围)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依照高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分类,分别按公办、民办性质进行统计。

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

教育行政担负着在宏观上配置教育资源的重任。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有重要的意义。教育的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的主要负责部门,这里仅就二者的主要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等,探寻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对策。

一、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

(一)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概念

“机制”英语为mechanism,意为“机器的构件及其运作”。有研究者认为,“机制”一词来源于希腊,原意是指机器、机械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机制”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二是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三是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根据“机制”一词最原初的意义引申,笔者认为在行政管理学的范畴里,“机制”可以理解为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所谓“运行机制”、“实施机制”与“机制”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因此,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就是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

教育事业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多个行政系统都参与了教育事业的管理。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民族教育”的语义常常统括了少数民族教育和民族地区教育。事实上民族地区教育包含了大部分的少数民族教育。因此,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主要部分是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的组织系统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组织系统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

(二)两个行政系统在民族地区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

1 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教育事业自然包括民族地区的教育,但教育部主要职责中仍然特别地标示了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教育部主要职责的第六条是“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并设置了“民族教育司”(一度为“民族地区教育司”)专司其职。省(区、市)和市(州、盟)的教育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职责规定和民族教育处(科)的设置。这些专司其职的司、处、科构成了教育主管部门系统内民族地区教育实施机制的特殊保障部分。

2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对国家民委总的工作职责的规定是:“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其中第十条规定:“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省级及其以下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职责规定。

从上述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规定,可见在民族地区教育管理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有主导的责任,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则负有配合的职责。

(三)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实施机制的特点

1 组织机构设置与非民族地区相同

民族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与非民族地区基本相同。例如,对应教育行政的主要工作领域,各自治区教育厅设有负责教育人事、教育督导、教育评价、教育事业财务等工作的处室;对应教育业务行政的主要工作,设有负责基础教育管理、职业技术教育管理、成人教育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等处室。这些行政管理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构成了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主要方面。

我们将这些赋有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它们分别对各级各类的教育事业(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的组织和实施实行行政管理,提供一般的保障(教育人事、教育事业财务、教育规划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2 两个行政系统内部都有特殊保障机构

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均有主管民族地区教育的司、处、科等特殊保障机构,与教育一般保障管理机构的司、处、科并列。前者作为综合的管理部门,后者则是赋有具体的管理职能的部门。

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都设置了赋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司、处、科作为特殊的保障机构,具体地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综合地管理全国或各自辖区内的民族地区教育事业。

这种设置的方式,说明中国政府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在主观愿望上是很好的组织设计,目的是通过“双重特殊保障”机制,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相关精神在民族地区教育领域真正落到实处。建国之后一段时期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超常规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得到的种种实惠,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这个机制成功运转的结果。

3 现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教育主管部门中特殊保障机制功能的模糊性。在这个机制中,综合的特殊保障机构与专业的组织、实施机构,在职能与管理对象方面是交叉的。专业的组织、实施机构的职能与管理对象是明确的。而综合的特殊保障机构的职能与管理对象是模糊的。在一些自治区对民族教育处职能的规定中,非专门的表述、不确切的字眼如“会同”、“协调制订”、“统筹规划并指导”、“参与指导”等比比皆是。对此类表述如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对其确切的职能、职责很难把握。一些自治区的教育厅甚至没有对民族教育处的职能作出明确的文字规定。这种情况显然已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实行市场经济和管理法治化的要求。

(2)民委系统特殊保障机制功能的弱化倾向。赵丽华博士论述了自治区级民委职能的缺陷:“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机构在管理民族事务方面存在交叉、重叠的职能,具体表现在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民族经济等方面。因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自治区政府的其他职能机构都是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机构。”其结果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能被分化、弱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因其具有的自治权而成为管理自治区民族事务的综合管理主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治区民委是小民委,自治区政府是一个大民委’……导致自治区民委只剩下‘宣传、教育、协调’的综合职能,并处于‘大到无所不管,小到无事可做’的窘况”。即便是综合性的职能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由于自治区民委与其所协调的职能部门是平级机构,同时,自治区民委已经停止实行委员制,因此,在实际行使协调职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阻力,影响其协调职能的充分发挥”。

这些论述是就整个自治区民委的职能而言的,自然包括了对教育方面的管理职能。这个分析有一定代表性,国内民族地区的一些研究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其价值在于说明了一个普遍的事实。

二、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对策

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仅就这个机制的主要部分及其主要关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理顺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

1 理顺两个行政系统管理职能的关系。如何谓之“顺”?根据国务院对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职责规定,笔者认为,就大的方面而言,教育主管部门属于教育的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属于教育的特殊保障机构。二者关系如下: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包括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在内的全国教育的行政管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对民族地区教育在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的监督指导。就整个教育事业而言,这两个行政系统的管理是交叉的,即同一教育机构或同一教育活动,在不同的方面接受两个行政系统的领导或管理。但二者的分工有所侧重。前者管理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情况,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及检查评估教育与教学的质量等;后者则关心民族政策的贯彻,提供或帮助解决教育的经费问题,以及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输送干部等。

以对民族学院(大学)的管理为例,民族学院的干部培训部分更多地应接受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而它的学历教育的系(科)的专业业务工作就应更多地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更多地关心民族学院师生的待遇、民族政策的落实、为民族地区建设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服务的问题等,而教育主管部门则更多地关心其教育和教学质量以及与之相关的教师的专业技术进修、职称的评定和晋升问题等。对民族地区普通中小学的管理亦同此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更多地关心民族团结、师生待遇、地方对学校的支持等教育的外部关系问题,以及涉及到教学用语等一类特殊的问题;而教育主管部门则更多地过问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国家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招生和考试的业务等。

以上分析的只是有关学校教育的情况,在教育事业的其他方面亦同此理。

因此,两个行政系统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功能可以做这样大致的划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主要起保证和监督作用,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起组织和实施作用。前者对教育活动中是否落实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采取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措施等进行监督,并协调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教育予以支持,保证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后者则主要保证教育方针与政策的贯彻,组织和实施教育活动,使教育机构有效地运转和切实提高教育的质量。

2 理顺教育主管部门内部的管理职能。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与“特殊保障机构”一般关系的原则,与上述两大行政系统之闻的关系原则基本一致,亦即按照“监督、保证”和“组织、实施”两类不同的功能做更细的分解。例如主管民族地区教育的司、处、科分别与管理高等教育、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等职能的司、处、科,管理财务、规划、基本建设的司、处、科等并列。前者属于“综合部门”,它们在不同的层次和规模上对民族地区教育进行保证与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支配民族地区教育的专项经费、处理与民族有关的特殊问题;而后者则属于“职能部门”,它们在不同的层次和规模上进行着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对前者来说,因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它的监督和保证作用应该比外部的监督和保证作用更加专业、更加具体、更加及时。它不仅是对结果的监督,也可以是与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同步的实时监督和保证。

(二)确保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到位

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责任是不言而喻的。在实践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职能是否真正到位。

1 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

(1)处理好主导与配合的关系。政府的管理对象——国家和社会,是以整体的形态存在的。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人们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区分为不同的领域(如分为不同的行业或产业),相应地建立了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这些领域,就其主体或核心的部分而言是明确而清晰的,但边沿地带却是交叉的。相应地政府的各个部门就其核心的职责或职权来说是清晰明确的,但不同的部门的职能边界之间也是交叉或模糊的。只能尽量地使之清晰明确,绝对的清晰或明确是永远办不到的。即使人为地加以法定,也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因为世界是发展的,社会的实践永远走在法律法规的前面。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存在某种程度的交叉、一个领域的行政管理涉及到不同的政府部门等情形不可避免,也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舍此政府就不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此外,政府除了设置针对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的专门部门外,还设置了一些不针对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的综合部门。这类综合部门主管某一项事业,这些事业虽然构成了特定的管理领域,但并非与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相联系,民委行政系统就是这样一个综合部门。民族事务并不与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相联系,甚至不与特定的区域相联系(非民族地区同样存在民族事务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与民委行政系统都是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在各自主管的领域居主导的地位,在其非主管的领域则居于配合的地位。就民族地区教育管理而言,教育主管部门居于主导的地位,而民委的行政系统居于配合的地位。配合管理也是一种职权,也必须工作到位。

(2)完整地看待管理权的概念。政府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所谓“完整”,根据管理的封闭原理,指任一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自如地吸收、加工和作功。相应地一个管理系统可以分解为指挥中心、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反馈机构等。政府的有关部门除了按照管理对象而设置之外,还可以按照管理回路中的功能区分来划分。这在广义的政府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清晰,如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国的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划分亦属此列。在狭义的政府领域中,部门的职责也有按管理功能划分的情况,典型的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等,均不针对特定的具体的行业或产业。所以并非只有指挥、执行或直接经营等才是行政管理。必须树立起这样的观念:要保证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有效运转,所有这些行政管理职能都是必需的。不能把行使指挥、执行、直接的经营等职能视为有实权,而将行使其他的职能视为无实权、虚软。一般说来专门的部门多行使指挥、执行、直接的经营等职能,而综合的部门多行使决策、协调、支持、配合、保证、咨询、教育等职能。

有论者撰文指出:“民委是干什么的?只是‘配合’、‘参与’、‘协助’吗?在法制社会里,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民委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委工作虽然参与面很大,但权力非常有限,从目前情况来看作用也非常有限。尤其在民族自治地方,由于政府本身充当了‘大民委’的角色,因而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民委处于‘配合’、‘参与’、‘协调’的职能要求,只能在‘虚’而‘杂’的工作环境当中徘徊。”这种观点目前有相当的代表性,是没有完整地看待管理权的典型表现。我们认为,民委的教育管理职能总是处于配合、支持、监督地位,是完全符合管理原理的。同理也可以推及民委的其他管理职能(如经济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等)。如果对诸多领域的行政管理,民委都要行使全面的管理权,则民委将会成为“准国务院”、“准省(自治区)政府”等,从而使中国政府体系二元化。这从根本上不符合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会造成行政管理方面更大的混乱。

2 转变组织职能

(1)实现民委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化。民委系统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的职能是支持、监督、配合、反馈等。所谓职能化,就是这些职能不能停留在一种“权力宣言”的形式,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明确,授予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等。相关的法规必须有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并形成一定的工作流程。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许多民族地区的民委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对少数民族适龄儿童的升学率、辍学率的关注,对民族学校建设的关注等。这些关注通过调查研究、信息反馈、支持配合、批评督促、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只是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没有完全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化。

(2)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职能化。支持、监督、配合、反馈、教育、宣传等行政管理职能同样需要依法而行,其法律责任同样可以分解到各级民委的组织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式实现职能化。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不同,不同法律地位的行为主体其职能作用也各有特点。以监督职能为例,有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民委的监督作为行政监督,在政府内部进行沟通,具有渠道畅通、便捷、信息失真小等特点,具有其他形式的监督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民委的监督从民族政策的角度进行,具有民族事务、民族政策方面的专业性,具有其自身特定的优势。作为民族问题,民委本身可以在民族法规方面实施行政执法。通过建立和完善民委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切实地实行,许多教育方面的问题可以及时被发现并得到解决。

3 变革组织机构

建议恢复自治区级民委的委员制。国家民委目前实行委员制,除专职委员外还有兼职委员单位,包括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等20多个部门。国务院对各兼职委员单位规定有明确具体的职责,各兼职委员单位指派专人作为兼职委员。自治区级的民委宜建立与国家民委相应的组织制度安排。这个建议是根据管理学的原理、结合地方民委组织机构的工作特点提出的。

以决策的方式区分,领导体制有两种形式:委员制与一长制。两种体制的特点不同,不同的组织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领导体制。

委员制是集体领导制。它的特点是通过会议来进行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没有决策权,许多事情要开会才能作出决定。一长制的特点是责任制和内行领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一长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责任分明,行动迅速,效率较高,强调责任制和内行领导。缺点是个人的智慧才能和经验毕竟有限,考虑问题难免不周,如果主要决策人选择不当,就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贻误工作。委员制的优点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考虑问题比较周详,可避免个人专权;缺点是权力分散,责任不明,行动迟缓,效率较低,有时因意见分歧,往往使问题一拖再拖,贻误工作。

什么情况下实行一长制?行政性的、事务性的、执行性的、技术性的、纪律性的、需要速决的一类事务的处理,宜采用一长制,当机立断。什么情况下实行委员制?凡是方针政策、长远规划性的、立法性的、顾问性的、咨询性的、协调性的、学术性的、需要深入探讨的一类事务的处理,宜采用委员制,慎重从事。

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教育培训;上市;法律风险

一、我国教育培训公司上市现状

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规模来看,现有教育培训机构近万家,德勤(2012)预计,包含各类培训机构在内的中国民办教育市场,将继续保持1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5年将达6,400亿元规模。市场业务来看,教育培训主要业务涵盖:语言培训、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教辅培训、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来看,知名品牌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巨人教育、安博教育、环球雅思等占据英语、课外辅导、职业教育等业务主要地位。

教育培训机构虽然众多,但上市公司却较少,且没有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国内上市。从教育行业大类来看,虽有国内上市公司“方直科技”等,但其并非教育培训机构。此外,自2006年有9家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依次为东方纪元、新东方、弘成教育、正保远程教育、ATA公司、安博教育、环球雅思、学而思教育和学大教育等。

从表1不难发现,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上市地点都选择国外,其中除东方纪元选择在新加坡外,其余8家教育培训机构均选择在美国挂牌上市。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教育培训机构不选择在国内上市?

二、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融资需求旺盛。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并非不想在国内上市,而是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很难在境内上市。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难成上市主体

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相关法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多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其难成上市主体。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营利限制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从法律上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合理回报”界定尚不明确,如果合理回报指通常意义上的营利,那么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相同。但这又与《教育法》规定相悖。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于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且各地审批登记难易程度不同,没有完善的审批登记制度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所限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此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尚不明确是在学校最初成立之时,还是包括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后也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支持学校的后续发展。因此,如果对其采取严格的界定,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又面临一法律障碍。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法律障碍

国家对公益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针对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对此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造成一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法律障碍。

此外,目前我国适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利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综上各种因素,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纷纷奔赴海外寻求上市融资谋取发展。

三、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的实践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上市筹备过程中面临种种法律障碍,但这并非否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可能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框架之内上市,并进行了实践。

(一)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上市公司并购”

“拓维信息”作为一家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7月,以中国动漫第一股概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261。作为上市公司,其近年来积极拓展教育培训业务,并购多家教育培训公司,确立了教育培训为其主营业务的事实。

1.收入构成

“拓维信息”上市之初业务包括系统集成及软件业务与传统增值业务。2011年主营业务构成有了变化,教育培训业务已经作为其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并逐渐得到壮大。

资料来源:“拓维信息”2009、2010和2011年年报

公司收入构成在2011年及之前并不包含移动教育业务,而2011年移动教育业务已经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19%,而2012年中报显示,其移动教育较之于去年同期增长219.84%,占总收入的32%。而文化创意、传统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6.43%、35.26%,占总收入比分别为20%和20%。显然,移动教育相对于其他业务而言,已经成为公司创新业务中的最重要的一块。

2.移动教育业务构成

“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2011年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国内“校讯通”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推出的“名校联盟”、“博士热线”、《哇哇教育》等在线产品;在线下开设实体培训学校。其中“校讯通”业务可以看作公司增值服务业务的教育领域的延伸,而线下实体培训学校需要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教育机构典型的业务形式。目前从公开资料无法确认实体培训学校收入所占比重,但与之前上市公司不含实体培训学校收入相比,拓维信息已有一定突破。

3.“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其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未包含“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育软件的研究、开发”等与教育相关的业务,也未取得当地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教育培训业务的收入依赖于子公司及其控股孙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拓维信息2011年审计报告整理

由于上市公司仅对外公布合并报表,各级子公司的业务相对不透明。仅从股权结构图中可以发现北京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是拓维信息教育培训版块的重要节点。北京九龙晖成立于2002年10月,由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持股70%,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营业务一直是电信的增值业务。从2010年并购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北京九龙晖逐渐演变成为一家教育培训业务的控股公司。鉴于教育培训业务审批门槛高、区域性强、客户资源优势重要、维护成本较低、竞争激烈等特定,2011年北京九龙晖快速设立或购并多家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大多采用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合作方式,但为了各地业务遵循统一标准,在各新公司章程中约定由代表拓维的出资方行使100%表决权。

(二)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IPO”

“洪恩教育”成立于1996年,据其网站最新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金4500万,是一家以学前教育软件研发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点读笔、纸质有声读物、益智玩教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9月北京市环保局已对其进行了环保公示,意味着洪恩教育或成为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第一人。在2012年2月间媒体曾对此事广泛报道,公司登陆创业板进程已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公司网站对其主业的描述由“学前教育”变更为“学前教育软件研发”已规避作为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法律障碍;公司主要有四大类业务,一是多媒体教学软件,二是交互式教育VCD/DVD,三是有声读物系列产品,四是教学实验示范基地(教育业务),主要是针对0到8岁的儿童;对于公司是整体上市,还是将教育培训业务剥离后再上市,其财务总监冯智明曾对媒体表示,公司还没有最后决定等等。

截至2012年7月5日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中,洪恩教育上市进程仍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由于未到预披露阶段公众无法了解其对教育业务的处理方法,如果其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主营业务不含实体学校的业务,即意味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还未到破冰时,反之证监会将对此类企业上市的法律障碍做出新释义,但不排除其观察公众反应后在发审会做最终裁决的可能。

(三)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挂牌地方OTC市场”

2008年9月成立的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成立较早影响力较大的地方产权交易所,其教育版块有两家教育培训机构挂牌,分别是“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

“北海教育”是“山东北海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成立于2005年,于2011年4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全托、半托幼儿机构、双语中小学教育、国际化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尚学教育”是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前身天津尚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于2012年5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小学、初中及高中课外辅导和升学辅导”。此外,天交所还披露了“尚学教育”的办学资质信息:“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取得南开区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12010470001011号],办学内容为培训、业余面授,举办者为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7日取得由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津南民证字第010281号],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尚学教育培训学校,业务范围为培训机构。”

可见,“北海教育”及“尚学教育”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抑或成为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上市打开了一条道路。

四、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实践的几点思考

目前,虽然没有民营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内IPO上市挂牌,但是各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谋求国内上市。“拓维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其IPO时主营业务不含教育培训,但通过设立合并子公司等运作,教育培训逐渐成为其主营业务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算是教育培训机构曲线上市。然而随着相关政策逐渐清晰,“洪恩教育”IPO进程不断明朗化,暗示了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存在可能,尽管存在着前述种种法律风险,但从另一角度而言,似乎也无法排除民营教育培训机构“闯关IPO”的可能,从监管者的角度而言将好的教育培训机构留在国内上市也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此外,“挂牌地方OTC市场”成为地方民营教育培训机构踏上资本之路的第一站,“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在天交所的挂牌表明地方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已率先放宽民办教育机构挂牌限制,不排除此事件的示范效应将会影响到全国其他场外交易市场,甚至A股市场。

(一)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规范化的经营运作是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的基本前提。尽管“拓维信息”和“洪恩教育”等公司的实践有所不同,但都可看作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国内上市的努力。这些公司通过规范化的经营运作,逐步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随着国内教育培训行业上市政策明朗化,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二)亟需相关法律及政策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正确定位

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进步及相关改革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变成行业发展规范,促进行业长久有序的发展。因此,对《教育法》等应进行适当修改,对公立教育、私立教育、营利性教育加以区别明确。只有明确教育培训机构营利的适当性及其企业属性,才是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证。

(三)应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

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各地审批登记程序有待完善,这些都将对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核准形成阻碍。因此,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注册管理有其现实意义。因此,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加强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经营监管,确保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相,切实做到各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无缝衔接。

(四)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主体的价值取向应清晰正确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特殊的上市主体,应有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不仅是教育培训产品的提供者,更是知识技能等无形产品的传播和输出机构。这些无形产品对于其受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经营理念有助于其得到社会认可获得融资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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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伶,唐海花.我国民办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08(01).

[3]宣立虎.探析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J].法制与社会,2011(28).

[4]兰君.我国民办教育产业发展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0(35).

[5]周凤荣.对我国现行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几点思考[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5(04).

[6]高志国.民办学校营利与公益关系的哲学思考[D].内蒙古师范大学,2009.

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大学生;教育管理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高校招生数量快速增长,高校在校生数量急剧膨胀,学生生源质量参差不齐。面对这一现实,高校的学生管理者其思想和理念并未及时调整和更新,教育管理与服务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适应学生的要求。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欧美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复核通过的河北省唯一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其学生的特点,笔者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作了一些探讨。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概述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指的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有以下五类,即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其他(包括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本文仅探讨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7年9月5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的经复核通过并补办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有18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条的规定,结合这18家机构的情况,对这些机构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要有两方,一方为中国教育机构,一般是国内的普通高等院校,一方为外国教育机构,一般为知名公立大学;第二,办学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第三,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第四,成立的办学机构大多属于中方办学机构的二级学院或二级办学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毕业生由中国教育机构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也有个别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毕业生发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发放学位证书。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欧美学院成立于2002年7月,与加拿大麦荻森海特学院(MedicineHatCol-lege)合作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的二级办学机构。学院目前在校生近5000人,其中本科生近3500人,在全国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规模较大。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的特点

据笔者2007年11月针对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欧美学院学生所作的《大学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的数据,结合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整体的情况,笔者认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具有如下五个特点:

(一)生源质量参差不齐,家庭情况复杂。虽然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计划纳入当年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但不同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学生质量要求不同。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将其招生计划纳入第一批本科层次,对学生成绩要求较高,而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将其招生计划纳入第二批本科层次或第三批本科层次;即便是同一层次所录取学生的分数差距也很大,有的甚至高达七八十分,生源质量明显参差不齐。同时,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和有针对性的调查、座谈,我们发现处在同一层次的学生家庭情况复杂,有的学生从小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工作稳定,直接或间接接触社会较早,社会化程度较高,但危机意识不足,散漫无规矩;有的学生单亲或父母离异,缺少父亲或母亲的关爱,性格孤僻,缺乏必要的社会知识或存在心理认知障碍;有的学生由于各种原因经济负担比较重。但学生本人较成熟懂事。这些复杂的家庭情况增加了教育管理者对其进行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难度。

(二)思想活跃,学习主动性不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思想活跃,他们怀着对异国文化好奇的心情选择了这样一种教育环境,希望不出国门就能接受到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正是由于中西方文化与观念的碰撞,产生出许多灵感和火花。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设立在中国境内,教育管理人员相当一部分在国内聘任,在学生的教育培养方面也没有完全按照西方国家大学教育的模式,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状态还达不到身处西方国家的大学校园内。在学业上虽然实行学分制,但我们这种学年学分制同西方国家的完全学分制相距甚远,更达不到学生每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所修学分交纳学费注册、自主学习的状态。突出表现在部分学生对专业学习不感兴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就连每天上课都需要老师督促,部分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即便确立了目标也缺乏恒心和毅力。

(三)自我意识强,自律意识弱。目前大多数在校生属于“80后”,甚至是“90后”一族,大多是独生子女,没有艰苦奋斗与吃苦的经历或经历较少。是伴着父母及亲朋好友的呵护长大。在他们的意识中,认为父母对自己的照顾是理所应当的,自我意识非常强烈,为人处事经常以自我为中心而较少顾及他人的感受,从而导致人际关系紧张。虽然这部分学生自我意识强,但他们缺乏对自己的正确认识和约束,自律意识弱,对业余时间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支配。

(四)多才多艺,特长突出。部分学生从小接受的家庭教育良好,家长比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兴趣的引导,他们才华横溢,特长突出。部分学生在进人大学校园之前虽有某方面的天赋,但由于家长的严格管束,发展未能如愿。进人大学校园后。由于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增多,这些学生大多能充分利用大学这个平台发挥自己的特长,展示自我。张扬个性,收获成就。

(五)人际沟通能力较强,社会化程度较高。由于受家庭环境的影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与人沟通、协调的能力比较强,他们进入大学校园后大多能在短时间内适应大学生活。他们能认识到自己角色的转变,主动敞开心扉与人交往,能认识到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于自己今后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作用,积极主动建立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

三、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一)传统的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上,主要采取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从宏观上负责全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计划、规章制度的制订,督促院(系)具体落实好相关工作,院(系)是具体执行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单位。各院(系)设有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或成立由院(系)主管领导牵头的学生工作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单位的学生管理工作。院(系)下设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生科、学生党支部、分团委(团总支)及学生会组织,各专业或年级配备辅导员,各班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班委会、团支部对班级及学生进行自我管理与服务。

(二)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根据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校生情况,结合学生的具体特点,笔者认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应采取以下的措施:

1、以学生个性化成才为目标,设立“双专辅导员”。根据辅导员的实际情况,在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辅导员的同时,分析在校政工干部、辅导员、“两课”教师的专业及个人专长,将其分类聘为学生的学业与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员、出国留学与就业创业辅导员、心理咨询辅导员、第二课堂辅导员等专项辅导员,借鉴研究生选导师的“双选”做法,确定专项辅导员与学生的关系。专职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日常的教育与管理,解决学生简单的专项问题;专项辅导员负责开设菜单式课程、讲座及通过个体辅导解决学生较深层次的专项问题,从而为学生个性化成才提供全面、及时、有针对性的服务。

2、成立“大学生教育与服务论坛”,及时相互交流学习。学校应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课教师代表、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及学院部分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代表或专业实践基地代表参加的“大学生教育与服务论坛”,每半年举行一次主题研讨活动,同时设立“大学生教育与服务论坛”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各类人员通过不同角度阐述对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的不同理念,这有利于摒弃本位意识,明确自身责任,以更加全面的观点认识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3、重视培养,规范程序,加大学生党员的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积极要求进步,加入党组织的政治热情比较高,但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及对自身存在的差距认识不足。学生党支部除了协助完成系、院两级党校对申请入党学生的培训外,还应安排学生党员担任辅导员助理,联系同一年级专业的学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及简单的学生教育与服务工作。对于入党积极分子,不仅安排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还应通过学生党支部书记与入党积极分子每月两次的定期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及思想状况,对他们提出要求并给予指导。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后,通过向入党积极分子的专业课教师、辅导员、同学、舍友等相关人员发放《学生党支部发展学生党员征求意见卡》进一步征求意见,严格按照组织发展的条件和程序接收学生党员,从而更全面更深入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4、将学生工作机构前移,把学生宿舍作为学生工作的主阵地。根据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特点和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学生在校期间除了课堂学习之外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在宿舍度过,宿舍成了学生活动的基本单位,同宿舍舍友的言行对学生个人影响很大。辅导员除了深入学生宿舍督促学生上课。找学生谈心外,应在学生公寓设置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这样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及其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在学生公寓社会化、学生宿舍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应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协调各种关系,及时解决学生的各种问题,将工作做到学生心坎里。

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范文第6篇

 1.优秀的机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目前,民办培训教育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健全。优秀的机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以将其作为办学的依据,提升办学质量。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企业)来说,课程其实就是产品,因此要制定课程标准。每开发一个新课程,要先制定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就是制定各个部门的员工的工作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标准,比如教师(培训师)工作标准、课程顾问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民力、培训教育机构来说,就是制定机构内部管理标准,比如财务管理规范、人事管理规范。  

  2.行业协会应组织研制行业标准    

一些教育培训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德国等)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行业规范。日本与我国在文化背景等方面比较相似,其国内类似于我国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被称为“学习塾”。学习塾被明确划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一方面,经济产业省通过制定与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学习塾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经济产业省还委托学习塾的行业性组织—全国学习塾协会(法人组织)管理全国的学习塾,主要是进行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自律,包括制定行业准人基准与认证,评审学习塾的经营活动,对学习塾师资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等。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应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各个机构应主动参与,优先建设课程标准、教师从业标准和机构认证标准(指标体系)。

当前,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课程涵盖校外教育、职业教育等几大类,大类下的小类多达数十种,具体课程就更多了。关于课程的名称、内容、培训的要求等尚无统一的行业规范,导致课程名称五花八门,课程内容、培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课程是否具备培训性质还有待商榷。因此,应抓紧研究制订行业统一的课程基本标准。为此,应梳理现有的课程,首先认定哪些课程属于培训课程,然后依据其主要内容将这些课程分为相应的大类、小类和具体课程,规范课程类别和具体课程的名称,并对课程的目标、对象、具体内容、课时、场地和设备、形式、方法与手段、教材使用、考核与评价等方面做出基本规范与质量要求。机构开设新课程前应先制订课程标准,并向行业协会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的流动性较大、不稳定,导致其师资水平整体不高,这显然不利于持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其原因可能是民办培训教育行业教师的平均薪酬偏低、职业发展前景不够清晰以及社会保障待遇较低。因此,教师从业标准既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任教资格、专业能力等方面做出基本要求,又要对教师的薪资、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做出基本规定。考虑到不同类型课程对培训教师的要求不尽相同,教师从业标准也应分类制定,类别应与上述课程大类相一致。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指标体系)可以考虑设立定位与目标、资源与设置、组织与管理、培训与服务、行业影响与社会评价等一级指标。认证结果不仅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还应包括优秀等级,这样可以鼓励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当然,认证标准的制订也要考虑不同类型机构的共性与个性。

 3.地方政府应健全和完善监管标准   

 第一,修改、完善非经营性机构的监管标准。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共性与个性修订、完善准人(设置)和评估(年检)标准。   

 第二,健全经营性机构的监管标准。由于国务院尚未出台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大多数地方政府也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标准。对这类机构,这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按内资公司注册,只要有一定的资金就可以注册,对师资、设备、场地等没有具体准人要求,准人门槛较低。此外,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这类机构不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因此,一些机构的办学条件较差,有些甚至是先招来学生再招聘培训教师和租赁培训场地,培训服务质量较低。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秘书长曹占武(2013)指出,河南省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乱象丛生,良秀不齐的原因之一就是还没有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准则,造成行业难以监管的现状。可见,经营性培训教育机构的监管标准缺失与其培训质量较低不无关系。在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地方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制订监管的地方标准。  

4.国务院组成部门应研究制订国家标准    

2016年1月8日一2月6日,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该修正案提出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力、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可见,我国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政府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为此,国务院应出台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监管的国家标准,就地方政府对其设置准人门槛和实施评估做出全国统一的基本(最低)要求。可以设置与非营利性机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监管标准,给这两大类机构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以更好地促进行业办学质量的提升。

此外,鉴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服务尚无国家标准,我国又有很多主要以未成年人(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该考虑制订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    

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范文第7篇

一、当前我国医疗机构对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档案尽管与在职人员职业晋升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其与医务人员的职称档案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职称档案主要以医疗机构在职人员个人为建档单位,主要档案材料包括医务人员的个人基础资料以及任职资格材料和相关业绩考核成果材料,甚至其它一切相关的证明材料等。而继续教育档案是医疗结构管理以及护理和医疗,甚至教育、科研等相关活动的真实记录,这些信息资料作为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够真实记录和反映医疗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活动,而且对于医疗结构今后的人才培养以及相关部门人员了解医疗结构人才成长和发展状况等具有导向意义。尤其为职业技术人员晋升及激励在职人员不断接受再教育,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对于我国医疗机构而言,对职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以学习班或者会议形式,使医疗结构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从而获得相应的教育学分;二是通过本院各临床科室主办继续教育项目,以此提升职业技术人员的综合医疗技能水平;三是通过接收外来人员来院进修及本院人员外送进修,以此促进技术交流,提升在职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按照以上继续教育内容,一般继续教育档案内容分为三类,一类是在职职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学分材料;第二类是关于本院继续教育项目实施中的相关备案资料等;另外一类是我院在职人员外出进修及外来人员在我院进修的相关信息材料等。正是由于上述档案资料信息对于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因此,我院科教管理部门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相关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不仅将在职人员的的继续教育工作,视为我院医疗服务工作改进的重要途径,而且通过制度规范,进一步规定了对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的内容与流程。从这一角度而言,充分做好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实效性与必要性。我院现行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体系与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挂钩。因此,对于医疗档案管理工作而言,国家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及不同级别的人员晋升,需要在晋升周期内每年获取相应的学分;且在晋升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的继续教育档案资料,以供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对于医疗机构的在职技术人员而言,其晋升的必要前提之一就是在职期间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因此,只有保证其继续教育档案信息资料具有一定的完整性,才能为其晋升奠定必要的基础;档案资料的完备性是考评、量化的重要条件之一。除此之外,继续教育档案对医务人员晋职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教育档案是医疗机构人事档案资源的重要补充。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断深化改革,传统档案资料信息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医院晋职人员技能考核及职业资格审查的需求。因此,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不但可以提升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基本的职称档案信息内容及人事信息资料库。

2.继续教育档案是医院晋职人员信息审核的重要渠道。

每一份继续教育档案,都是相关医务人员医疗及教育和科研等工作活动开展的真实写照。因此,作为医院宝贵的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库,其为医院展开职业晋升考核及评估,提供了重要渠道。

3.继续教育档案是医院晋职人员考评以及晋升决策的客观标准。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完整的继续教育档案,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一个医务人员具体的业绩能力与学识水平,甚至医德、医风等。因此,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层而言,在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及人事调动晋升决策时,必须通过公开、公正的资格审核选拔环节,才能做出重要批示。在此过程中,继续教育档案无疑为职业人员晋升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二、医疗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完善的继续教育档案管理与利用机制

继续教育档案科学化管理,制度是保障。因此,医疗机构应该立足于新形势,从本院的具体管理现状出发,积极建立健全本院的医疗卫生事业管理制度,尤其是在人事档案以及继续教育档案管理方面,应该构建系统化和制度化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科室档案资料保管柜以及专业档案管理室。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流程,实现专业保管以及专人保管,使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和归档都有章可循。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成果及材料的收集等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日常工作中,通过建立严格的信息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整理与归档要形成系统衔接的体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积极向医院人事部门移交。除此之外,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应该实行个人专档管理,及时对信息资料库进行更新。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人事部门应该安排专人进行信息审查及资料验收、审核,从而通过严格的监督,保证信息资料以及档案管理工作全面、动态跟踪管理。

2.优化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环境,提升管理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应该继续优化档案管理环境,通过培训提升继续教育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从而对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档案资料实行定期收集及集中管理和分类管理。为了便于档案资料的查找,应该将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统一存放。在此过程中,还要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档案资料管理室,对档案资料进行统一保管及存放。与此同时,需要由专人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将继续教育档案信息汇总至档案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对档案数据库进行动态化跟踪管理及更新。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档案的出入管理流程,明确档案的借出以及归档日期,落实相关责任,避免只借不归的情况出现。

3.构建协同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大数据时代,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以信息化为核心,以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依据,以促进医务人员职业技能提升为目标,结合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及医疗服务和教学、科研等,构建基于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和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甚至继续教育档案管理为一体的集成化信息系统;将医疗机构庞大的信息资源纳入电子信息资源管理库中。在此管理过程中,除了要严格规范继续教育档案管理流程之外,还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料制定医院职业人员晋升管理及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全方位及多角度和深层次对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进行开发和综合利用,以此提高继续教育档案的利用价值,使医疗机构档案信息管理标准化及精确化和自动化。同时,需要采用更加先进的信息化以及智能化管理手段,优化继续教育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流程,以便于继续教育档案信息资料备份及查询和检索、使用等。除此之外,医疗机构要将不属于保密范围内的继续教育档案信息向医务人员及各科室人员公开,使在职医务人员的职称档案以及继续教育档案直接服务于医院工作人员,使医务人员更加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

4.科学对继续教育档案学分进行分类

教育机构的业务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新公共管理 质量

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失败和“石油危机”导致了西方经济出现了“滞涨”现象,具体表现为经济增长停滞、高通货膨胀、失业增加等方面。在对国家公共政策、政府治理方式的不断质疑中,西方公共部门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与此同时,西方各国高等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大众化教育思想逐渐被公众接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等教育的供求矛盾。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开始了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的改革,以官僚制为基础的传统行政模式开始转变为以市场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模式。改造公共部门、引入企业管理模式、建立顾客驱动、引入竞争机制、重视行政结果、推行社会合作等政策主张是其改革的主要内容[1]。在这一时期,随着规模扩张,高等教育的影响不再局限于学术学者之间的教学、科研,开始肩负起了为国家、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的责任,服务社会开始成为高等教育的主题之一。国家、市场、社会等外部力量开始介入高等教育领域,作为公共行政的一部分,公众对其规模化的发展日益关注。

新公共管理运动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规模化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经费削减、高等教育同市场、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各主要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出现研究生教育质量下滑。西方国家为提高教育质量,开始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开展了以提升高等教育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目的、满足市场需求、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高等教育改革。

英国政府在1985年、1987年、1991年先后通过《20世纪9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应付新的挑战》、《高等教育的框架》三份文件鼓励研究机构培养机构与外部市场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得到更多的研究生教育经费、科研经费,而且可以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企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同时还可以培养研究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和科研能力。[2]

法国政府1988年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始了合同制改革。合同的内容包括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等各个方面,学校有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在订合同的时候决定的。法国教育部下属的大学学术委员会还会聘请专家对大学的研究生院进行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实验室的水平(法国的博士学校是以实验室为基础的);博士生培养的质量,包括论文、研究成果和研究生毕业后被聘用的情况(如博士生毕业后大部分到了企业部门工作,可能说明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不高)。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国家的拨款。[3]

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研究生教育的评估主体发生了改变,逐渐演变成社会中介评估组织参与完善的输入评估模式。到20世纪90年代,政府力量开始介入,发展成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绩效评估模式。美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在充分尊重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引领和全国性评估机构组织不断完善的评估认证,构成了校内评估与校外评审相结合、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过程绩效复合评估模式。[4]

西方国家为解决高等教育大众化、全球化、信息化所带来的高等教育质量问题,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本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在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影响下,研究生教育质量内涵相较于传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新公共管理视野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内涵

1.多方参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在国家宏观调控基础上,市场、社会对质量控制的积极参与

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以“产品”为导向、以“经济”、“效能”和“效益”为评价内容改造公共部门,使决策和执行相分离,强调政府充当“舵手”的角色,把政府职能之外的传统管理职能,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交由市场或社会进行管理。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拥挤效应”和“排他性”,因而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不能完全通过推行“社会合作”的方式进行治理。

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的评判如果完全交由市场和社会,便背离了公共部门的社会价值,忽视了国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所以其质量价值的评判不仅仅是政府“掌舵”,应是国家、市场、社会多种价值观、多重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所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借鉴新公共管理对“产品”重视的理念,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积极引入质量评价和保障机制。

“产品”理念下的质量要求,国家、市场和社会作为质量控制的参与者,对研究生教育结果进行评价与保障,构建以经济、效率、效益为内容的绩效评估体系。国家作为研究生教育的举办者,对研究生教育进行质量监督。通过经费划拨、教育教学评估、委托相关机构等方式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认定,保证研究生学业水平和学位质量。如,1985年荷兰政府出台《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决定由政府委派校外组织――高等教育视导团,负责校外评估。[5]市场作为研究生的最终容纳者,应该反映和调节研究生教育质量。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满意程度反映了市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态度,对教育机构优化学科设置、改进教学内容等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有效参考。如,澳大利亚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毕业生职业调查”(GDS,Graduate Destination Survey),公众提供了颇有价值的比较信息,以及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中评价其毕业生业绩的基准检测有益信息。[6]社会作为研究生教育的评判者,以第三方的视角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评判。以研究生教育是否提高公民素质、是否满足市场的需要、是否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为其质量判断依据。如,美国由非官方的地区性或全国性鉴定机构及组织所进行的鉴定或资格认可、学术团体、专业协会等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新闻媒体进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和排行、私人团体进行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和排行。[7]

2.多样化服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教育机构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部门和工商业在管理思想上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公共部门应借鉴工商业成熟的管理理论对公共领域进行改革,主张公共部门应当充当“经理人”和“管理者”的角色,作为纳税人的社会的角色应当是“顾客”和“客户”,公共部门向社会提供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传统质量观认为,教育机构是质量标准制订的主体,研究生被动接受教育机构的管理。教育机构通过课程、教学、毕业标准等一系列环节对研究生进行考核与评价,以符合学术标准作为质量判断的依据。但是在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背景下,作为公共部门的研究生教育机构应借鉴新公共管理的“服务”理念,满足研究生多样化学习动机的需求。

研究生教育所提供的产品的表现形式是研究生在受教育期间所实现的人力资本的增长,区别于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产品观,其受益方包括研究生个人、国家、社会等。且研究生教育属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专业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一部分,在教育成果的体现上具有滞后性。如果在研究生教育的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效率和效能等理性的质量内涵,以生产工业化产品的标准培养专业人才,则忽视了教育自身的规律,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应注重质量内涵的多元化,注重研究生个体潜质差异,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内涵的公共性特征。

“服务”理念下的质量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体,其教育需求全面影响教育服务的全过程。教育机构应该以社会需求和研究生个人研究兴趣为导向,在培养方案制订、教学方式选择、课程设置等方面,注重研究生参与的权利。培养方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研究生采用不同标准设计。区别于传统研究生培养倾向于基础、系统、前沿、交叉等理论知识的建构,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应用、实践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全面参与教学的设计、实施、反馈等环节,以统一学习动机与教育目标,增强学习的积极性,促进提升学习质量。课程设置上,个性化培养方案通过不同类别讲座、专题课程实施,满足研究生不同培养目标和职业倾向,增强其专业领域的适应能力。如,英国沃里克大学(The University of Warwick)根据学生对学位的追求和选择,以及市场的需要,开辟出90多个硕士培养计划。包括一年制与两年制的硕士计划、跨学科的学位计划、全日制与业余制计划、研究学位与听课学位计划、不同学习形式的MBA计划,以及研究生文凭与研究生资格证书(无学位)进修计划等多种类别。[8]

3.多元竞争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竞争机制的介入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应将工商业管理方法引入公共部门,包括标杆管理、业务流程再造、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质量管理、绩效管理等管理技术。传统质量观认为,国家应通过对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培养方式、人才培养标准进行统一规划,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新公共管理主张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打破公共部门的垄断局面,允许社会力量参与竞争,使公共部门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之间、社会机构之间彼此展开竞争,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研究生教育机构应借鉴新公共管理的“竞争”理念,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作为高层次的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教育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别于企业以市场为核心目标与价值相统一的质量内涵,其质量管理方式受到高等教育自身运行模式的影响,学术和行政是影响其质量内涵的两个重要方面。学术和行政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松散联合,有其各自运行的特点,目标的不一致性导致工商业的管理方式只能简单应用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某一方面。因此,在研究生质量管理方法的借鉴上,应区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术和职业的差别,针对不同质量特点,有针对地采取措施。

“竞争”理念下的质量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机构、市场三方作为竞争的有机组成部分,促使教育机构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将外部质量要求转化为内在动力。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例,入学质量表现在以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竞争,为此应淡化公共课成绩对专业课成绩的影响,强化专业课程在入学成绩中所占比重,以利选拔优秀专业人才,凸显研究生学术能力、研究潜力、发展水平的素质要求。教育机构应通过发展优势学科、提高奖助金资助、强化硬件建设等措施对高质量生源展开竞争。在学术指导质量上,应使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年轻教师能够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扩大导师队伍,以利于在导师间形成全面竞争机制。导师指导学生名额大于招生规模,通过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的提升来吸引优质生源,激发导师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同时,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发展质量主要表现在人才的需求竞争上,即用人单位对符合岗位资质研究生的争夺。用人单位通过提升研究生薪金标准、福利待遇等方面吸引研究生,激励其为社会服务。这就要求研究生专业教育同专业资质认证相联系,满足用人单位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使研究生个体培养同其职业发展挂钩,学习目的和职业生涯规划取得一致,以提升研究生学习的自觉性、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内涵主要包括:多方参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即在国家宏观调控基础上,市场、社会对质量控制的积极参与;多样化服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即教育机构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多元竞争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即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竞争机制的介入三个维度。

因此,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质量保障体系是以“服务”、“竞争”、“产品”为核心理念,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研究生、教育机构、市场、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质量体系,包括内部质量、竞争质量和外部质量两个部分(如图1)。

作为内部质量的构成,教育机构以“服务”理念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教育服务,满足教育质量多样化的需求。在“竞争”手段的作用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机构、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参与竞争,提升了研究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教育机构的培养人才的主动性、市场的容纳能力,进一步节约了公共部门运营成本、提高了效率。

作为外部质量的构成要素国家、市场和社会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社会作为评价的一个方面,对研究生和和市场进行“产品评价”;国家则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对教育机构和市场进行调节;市场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的平台,容纳内部质量和外部质量的共同作用。

总之,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由研究生、教育机构、社会、市场、国家四个主体构成,反映了在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信息化时代和市场经济对研究生教育的影响,对当前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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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洲各国研究生教育考察团.德国、法国、奥地利三国研究生教育概况[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4).39-42.

[4]刘凤云,刘永芳.美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模式演变、特征及其借鉴价值[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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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朔,姚秀颖,陆根书等.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22-24.

[8]林珏.从Warwick看英国公立大学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思路[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0(4):57.

作者单位:

姚秀颖 西安交通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 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