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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三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如何扑救(一)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强化扑火组织。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员。二是临时组织的扑火人员,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三是明确扑火纪律和安全事项。四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扑火服是否宽松、阻燃。五是加强火情侦察,组织好火场通信、救护和后勤保障。六是从火尾入场扑火,沿着火的俩翼火线扑打。七是不要直接迎风打火头,不要打上山火头,不要在悬崖、陡坡和破碎地形处打火,不要在大风天气下、烈火条件下直接扑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处扑火。八是正确使用扑火机具。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石鼓煤矿“3.16”安全生产事故和楚南路“3.29”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x市府办明电﹝2018﹞x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各村委会、单位、站所责任,强化当前道路交通、煤矿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清明节、州庆、五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经乡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请各各村委会、单位、站所抓好落实。
一、时间安排
2018年3月31日至4月6日,共7天,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委会、单位、站所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对各行业领域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检查范围
检点为全乡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安全、农村道路交通、森林防火、农村民房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型企业、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商场市场、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单位部位。
四、检查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乡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村委会、单位、站所实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体制机制情况。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情况。
(四)针对清明、州庆、五一期间车流、人流和物流高峰期,各村委会、单位、站所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建立联动机制情况。
(五)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交通运输安全:1)交通运输由乡公路所负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客车非法运输、货运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品和“两客一危”车船、货运车辆、“营转非”客运车辆、农村微型面包车、非法营运以及营运车超范围行驶行为。是否存在超限超载、违规装载、超速超载、疲劳驾驶,GPS动态管理制度、签单发车制度不落实,客运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动态监控系统装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紧急切断装置等问题,并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安全教育,并建立完善相关宣传台账。2)交通违法由xx派出所负责,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行为。整治超速、超员、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机动车辆等问题。
2.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由派出所、农推中心(农机)、公路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交通违法整治,重点查纠面包车、摩托车、低速货运汽车、农用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坚决查处车辆违法载入、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法营运及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完善相关宣传台账情况
3.森林防火安全:由林业站负责,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管理、森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清明节期间开展“绿色清明、文明祭扫”宣传工作;火源管理管控、巡山护林等措施落实;重点人群监护责任落实等。
4.煤矿安全:由乡经发办负责,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安全隐患点排查治理情况,相关台账建立健全情况,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5.消防安全:由xx派出所、乡经发办负责,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在建工程、加油站等领域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严防火灾事故严格控制大型集会、烟花燃放等活动,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
6.建筑施工安全:由乡国土村镇规划中心负责,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常理,对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搭设、深基坑支护等以及防止高处坠落、防火、防电等进行全面检查。
7.危险化学品安全:主要是加油站,由派出所、xx市场监督管理所、乡经济发展办负责监管,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检查加油站装置和设施是否按照行业安全要求达标,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储存。
8.食品药品安全:由xx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检查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和乡村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区域,以及节日消费量大、群众密切关注的米、面、油、肉、蛋、奶、菜、果等重点食品;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私屠滥宰、注水肉、非法加工地沟油和生产经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食品等行为进行查处。
9.烟花爆竹安全:由市场监管所、乡经济发展办、xx派出所负责对烟花爆竹监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商店是否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是否在仓库混存其他危险物品,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堵塞通道。是否存在着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未按规定专店专柜销售,以及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违法违规行为。
10.企业生产安全:由乡经发办负责,对工商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监管责任人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台账情况,企业用电、用水、用能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情况,生产机械设备安全检修维护保养情况,仓储馆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11.其他: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电力等行业领域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防范的特点和重点,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加强安全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委会、单位、站所要认真汲取石鼓煤矿“3.16”安全生产事故和楚南路“3.29”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本次大检查作为保障清明节、建州60周年活动、五一的重要举措,克服厌战情绪,杜绝侥幸心理,各自行业(领域)实际,压实责任,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创新方式,严格检查。各村委会、单位、站所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运用好“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督促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大检查做到“三不一到位”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制度健全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社会各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
(三)加强值守,突出防范。要高度重视请明、州庆、五一期间带班、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认真落实关键岗位24小时在岗值班制,重要岗位实行双岗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信息报告机制,全面做好清明、州庆、五一期间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置工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各村委会、单位、站所要按照“严密责任、严格执法、严厉追究”的要求,加强检查督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责任追究,严厉事故查处。对在大检查中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排查不彻底的村委会、单位、站所,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隐患排查整治、查纠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对期间酿成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监管部门的责任。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对20__年度农业农村工作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昭办发电(08)121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的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对20__年度的林业工作进行了逐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去年,先行在旧城镇、庙沟乡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启动了第一批双河、高田两个乡的大面林改工作;今年6月,又启动了剩余6个乡镇的林改工作。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外业勘测工作基本结束,共确权勘界宗地199276宗,涉及农户74945户,确权到户率达97.2%,纠纷调处率(协议调处)达80%以上。主要做法:一是抓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进。为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县、乡(镇)、村、组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二是积极统筹县、乡人力资源,合理调度工作力量参加林改,县、乡、村、组直接参与林改的人员达8698人。三是抓经费投入。全县共投入林改工作经费392万元,其中省、市投入82.8万元,县级投入300万元,乡级投入9.2万元。四是抓宣传发动,坚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我们采取"十个一"、"三个必须"的宣传方式开展林改宣传,使林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五是明确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要认识学懂林改政策是根本,制定科学完善的林改方案是基础,确权定界是重点,纠纷调解是难点,相互配合是前提,完善资料是保证,经费保障是关键。六是抓制度建设,坚持有序推进林改工作。落实林改培训制度、情况汇报制度、检查指导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督查,对工作表现好、业绩优的人员进行评先评优,对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七是搞好调查研究,做好配套改革。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深入林改现场研究解决林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配套改革措施。
二、林产业基地建设暨营林生产
(一)林产业基地建设
一是结合全省山区综合开发战略,及时完成了__县山区综合开发发展规划。二是结合全县的旅游产业发展之路,完成了水田花房子至弯角塘公路沿线5000亩竹子(风景林)的作业设计,正组织实施。三是完成了罗布乡1万亩核桃特色经济林建设规划,待上级批复后组织实施。四是充分抓住我县列为30个竹产业基地县的大好机遇,完成了《__县竹产业发展规划》,力争用5--8年的时间发展20万亩竹子,把我县竹产业做强做大。
(二)营林生产
一是苗木培育和管理
指导培育造林苗木850万株,其中杉木500万株,柳杉50万株,檫木200万株,竹苗100万株,完全可以满足全县造林需要。
二是天保工程
今年共实施森林管护面积81万亩,完成了20__年度天保工程建设任务3.0万亩、20__年11月下达的林业扩大内需增加投资天保工程项目建设4万亩的作业设计,并及时上报市级评审,正组织实施;并将天保工程项目损失情况进行清理统计(全县共损失面积3.08万亩),及时予以上报,准备工作充分,只待上级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是退耕还林
严格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要求和补助标准,严格各项纪律,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完成20__年3.2万亩退耕还林县级自查,及时向财政等部门提供有关补助政策兑现依据,以便及时足额把退耕还林各项补助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同时完成了退耕还林0.32万亩到期面积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为省厅和国家局核查
提交了相关材料,确保了我县退耕还林到期面积圆满通过国家局核查验收。另外,对20__年退耕还林1.0万亩荒山造林(含灾后重建)进行了施工作业设计并报上级批复,目前正组织实施。四是义务植树
根据省、市绿化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我们把全民义务植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全民义务植树建设,共组织完成义务植树65万株。
五是扎实抓好各项工程造林
为掀起今冬明春造林,扎实推进天保公益林3.0万亩(其中:人工造林1万亩,封山育林2万亩)、退耕还林(配额荒山造林1万亩)等工程造林项目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林业局、各乡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高田乡率先于11月25日在钨城村高寨坡召开造林现场大会。整个造林工作正紧张有序进行。
六是幼林抚育
为巩固造林成果,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全面完成全县11万亩幼林抚育,我们下发了《关于切实抓好20__年度幼林抚育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工作职责,抚育时间和质量,同时要求各乡镇对抚育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林业局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及时兑现补助,通过检查基本上做到了应抚尽抚。
七是完成了二类森林资源调查
根据省林业厅的要求和市林业局的安排,配合云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营林分院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努力,完成了我县二类森林资源调查的内外业工作。
三、森林防火工作
今年受前期雨雪冰冻灾害影响,造成林内可燃物大量堆积,气候转晴后,连续出现高温干燥大风的气候,在这种几十年不遇的极端天气环境下,森林火灾隐患非常突出,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但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下,实现了我县连续 21年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的好成绩。
四、农村能源建设
根据市财政局、林业局《关于下达20__年省级农村沼气和农村改灶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通知》,下达我县沼气建设计划800户(其中100户是由县妇联参加援建的"母亲沼气池"建设项目)、节柴改灶计划400户。我们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一件"民心工程"来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建设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把建设沼气池质量关。一是组织人员对20__年前建设的沼气池、节煤改灶进行全面检查,该维修的进行维修,该换材料的更换新材料,确保了沼气池和节柴改灶农户的正常使用,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二是结合我县农村能源建设的实际,积极争得上级部门的同意,及时调整建设计划,重点进行节煤改灶建设,建成沼气池60口,节柴改灶2037眼(占上级下达的509.25%),共投入资金52.5万元, 7个乡镇26个村362个村民小组群众受益。
五、资源林政管理
资源林政管理部门以保护森林资源为中心、依法治林为手段,紧紧围绕"六管理一处罚"的职能开展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一是强化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杜绝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超限额采伐林木。二是加强林地保护。严格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认真履行林地保护管理职能,有效遏制林地资源的非法流失。三是严格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坚持木材、林产品凭证运输制度。共清理木材(林产品)经营场所92家,对有证经营的业主,责令其按规定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对无证经营的业主,查处取缔8家;查处林业违法案件177件,其中:林业行政案件171起,行政处罚228人(次),处罚款32人(次),罚款28.6万元 ,没收木材0.0288万立方米;森林火灾2件(另外,协助乡镇查处7起);刑事案件2件,已直诉人民检察院;治安案件2件,治安处罚4人(次),治安罚款0.02万元,变价0.13万元。通过林业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林区治安稳定,森林资源得到了较好保护。
六、林业工程资金管理
我局对上级下达的林业各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款专用,未出现挤占挪用,确保了上级下达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实施。
七、林业灾后恢复重建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管措施。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度,定期召开安全隐患分析会,认真落实生产经营者为主要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镇级各单位,各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常年不懈地抓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力争达到事故为零的目标。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干部会议、群众会议、印制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事例进行公开曝光,积极督促企业和经营单位落实教育培训制度。规定抓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化水平。
三、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辖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和信息通报制度,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事故防范机制。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联动机制,组织并配合相关部门扎实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学校、森林防火、电力、食药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农村用电等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坚决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努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加大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建筑运输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及时报批结案和备案制。
关键词:输电线路 外力破坏 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TM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a)-0143-03
Discussion on Management Mode of Outer Breakage of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He Jian Luo Yiyun Zhang Zhen
(Maintenance Branch, Yichang Power Supply Company, State Grid,Yichang Hubei, 443001, 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process of China's urbaniz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 as well a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rastructure like high-speed railways and highways, transmission lines are under increasingly frequent external-force damages. The operation data shows that failures, which are caused by eternal-forces damages like crane crash, illegal construction, mountain fires and theft, have become the main reasons of line tripping and forced shutdown. Illegal behaviors such as machinery operation, illegal construction, house building, planting trees, road construction, sand excavating, earth excavating, mountain excavating & explosion, creating cofferdam & ponds and fishing in transmission line protection areas continue to occur 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s.All these have posed serious threats to the grid's safe and stable operation. Aiming at the management of protecting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 channel in Yichang area from external forces damage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ideas and goals of anti-external-force damages management. It puts forward and applies management methods like source control, improving the network, strengthening implementation,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Through statistics on the tracking of implementation effects, it shows that line tripping caused by external-force damages has been effectively controlled.
Key Words:Transmission line; External force damage; Management mode
输电线路防外破管理作为国网公司“大检修”体系建设的一项具体要求,是强化输电线路运维职责、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随着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大幅增加,线路外部环境越来越恶劣,导致防外破工作管控难度大、任务艰巨,压力空前。面对日益复杂的形势以及自身身份的转变,通过开展建立M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梳理工作内容、优化工作流程等一系列工作,从内外结合、疏堵结合、严细结合等方面下功夫,可以使电力设施防外破工作可控、能控、在控。
1 防外破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1.1 防外破管理的范围
输电线路防外破管理范围包括宜昌境内35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输电线路进行状态监测、动态评价、缺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通道防护。管理重点就是降低外破原因跳闸,在严格控制运行指标的前提下,着力规范管理,梳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打造全新线路差异化防外破、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建设线路标准化,提升线路健康状况,确保可靠稳定运行,促进绩效水平和精益化管理水平的双提升。
1.2 防外破管理的目标
1.2.1 建立健全的体系
依据输电线路防外破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和指标体系,推行相关的管理标准、作业标准、技术标准,确立标准化工作流程。从外破隐患的发现到上报到处理到消除,每一步都有相应的标准和办法。在外破管控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工作中所有环节进行质量把关。对于隐患高发的危险点进行重点防控,跟踪处理,从而实现外破隐患的“可控、能控、在控”,确保线路运行安全稳定。
通过参照历年管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如下的指标体系,见表1。
1.2.2 推行规范的管理
在管理的理念上,坚持内外结合,多方联动构建防外破工作网络;坚持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攻克线路防外破难题;坚持严细结合,多项手段完善防外破管控体系。通过成立防外破工作专项稽查小组,对输电线路防外破工作进行全方位考核,通过建立完善的防外破工作考核机制,对隐患发现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协助处理情况、通道事故发生情况、资料台帐建立情况进行考核。在方式上采用月度统计、季度通报、年终考核的三级考核制度;对防外破工作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确保考核覆盖率和考核质量;同时明确工作职责、梳理工作内容并建立详细的管理流程,流程图如图1所示。
2 防外破管理的方法
2.1 源头控制,提升全民护电意识
外力破坏事件的频发,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对方对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知识的匮乏,在无意之间造成事故的发生。首先通过积极与媒体加强合作,开辟专版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及法律法规的知识普及,同时组织开展“四进”即电力设施保护进农村、进工地、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及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校的教育平台,让学生懂得如何保护电力设施,并引导学生家长共同参与保护电力设施,扩大宣传面和知晓度。通过深入各个工地,对施工人员开展集中安全教育,讲明施工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消除施工人员涉电安全认知误区。针对施工危及电网安全行为,现场对损毁警示牌等行为进行针对性教育,发放涉电法规宣传手册。利用幻灯片、警示卡片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巩固警示效果。为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车辆司机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警示卡,提示与高压线路保持安全距离。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加强电力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社会氛围。积极联动地方政府,开展共建活动。在人口密集地段、交通要道、农村集镇,通过广播、露天电影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政策,用定期给特种车辆作业人员发送短信进行温馨提示,用流动宣传车播放电力设施保护提示语,提高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2 健全网络,构建防外破互联网
防外力破坏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牵涉面多且广,需要打通各系统、各单位、各层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整合各方资源,形成覆盖全辖区、全社会的“防外破管理互联网”。内部形成运维单位与属地单位联动、管理与基层单位联动的良好格局。通过系统内联动,输电线路运维单位与属地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联动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管控的局面。通过部门间联动,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功能,如输电运检室与客户服务中心联合,开展用电业务报装的现场勘察工作,提前介入并确定用户即将建设的工程是否危及高压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及时将输电线路的外破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外部形成政企联动、警企联动、企企联动、校企联动,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企业都纳入同一张管理网络进行统筹兼顾、高效运作、使信息畅通,一经发现外破隐患可以迅速相互通知、联合共管,形成优秀的联防体系。
一是政企联动。推动省、市、县三级政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在源头上,充分发挥市政府、市经信委的作用,进行联动,对大型园区建设项目,公司联系政府主管部门提前介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公司主动联系城市规划部门,对邻近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电力部门审批。促请市经信委加大电力执法力度,协调清理线下违章建筑和树障,制止危害线路安全的隐患,会同市经信委开展全市电力执法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是警企联动。通过主动向宜昌市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与宜昌市公安局联合,在全省率先成立了首家输电专业电力警务室。促进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重大案件提请挂牌督办。继续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突发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联动制度,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努力实现警企合作整体联动防范长效机制,杜绝外力破坏事件。
三是企企联动。通过与林业、公路、铁路、电信等企业达成电力设施保护协议,明确在保护区内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报电力部门审批;与林业部门建立森林防火联控机制,共同管制线下恶意植树情况。
四是校企联动。开展“校企联合”,不断探索输电线路防外力破坏新方法。联合三峡大学,开发“输电线路智能巡检GIS系统”。该系统以卫星矢量地图为基础,将输电线路杆塔数据录入到系统中,当巡视人员携带智能巡检系统移动终端外出巡视时,将实现输电线路巡视路径导航功能、设备信息查询功能、定位和位置共享功能、特殊区域划分和显示功能、外力破坏报警及实时监控功能等7种功能。
2.3 强化执行,有效管控设备风险
防外力破坏工作需要强大的执行力度,方能使各项管理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公司高度重视电力设施防外破工作,专题下文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各项防外破工作措施。一是加大人防力度,建立防外破微信管理平台,及时沟通、协调、处理现场突发事件,确保快速响应;对固定外破点设专人进行蹲守管控,与现场施工人员“同进同出”不留死角。二是设备运维单位应加强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建立与经信、规划、林业等部门联系沟通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个人)严格按照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监督管理规定执行。三是完善技防措施,在大型外破施工点加装外破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实现远程实时管控;在施工现场有针对性地设置限高、限宽、限位装置,有效控制各种施工机械与导线的距离在安全控制范围内。四是针对用户报装申请(含临时施工用电)地点周边涉及输配电线路时,设备运维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查验及签字手续,方可进行报装审批。五是进一步加强特种机械、车辆业主及操作人员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辖区内吊车、混凝土输送泵车、挖掘机、挖沙船等特种机械、车辆业主及操作人员档案;每年开展4次特种机械、车辆业主及操作人员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知识培训,不定期深入保护区施工项目部集中开展电力设施专题讲座;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达到设备风险有效管控,施工单位和电力设施互不伤害。
2.4 推陈出新,推进防外破智能管控
智能巡检GIS系统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平台,融合GPS、RFID、B/S、PDA、GPRS无线通信等技术,可以有效解Q巡检工作中人员到位率低、实时性差等问题,全面掌握输电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输电线路缺陷和隐患。开展基于图像识别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借助其简便实用的操作步骤和功能强大的监控能力,针对外破通道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实现固定外破点全天候的监测、预警、宣传和管控,同时对线路通道人员及外破蹲守人员到位情况采取实时监控和考核。无人机防外破安全稽查和无人机人工联合巡检作为一种全新的稽查和巡检模式,可以有力提升输电线路巡检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通过无人机协助解决防外破难题、防山火问题、查找故障点、协助运维人员治理设备本体及通道环境、带电清除异物,大幅化解安全风险,为线路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商店、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中心小学、中学、村级小学、农贸市场等;
2、道路交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施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繁荣木材加工厂制胶高压锅炉以及各村茶树菇生产者使用的高压锅;
3、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2家经营农药店以及__卫生院;
4、非煤矿山(引导和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的江背石料厂;
5、烟花爆竹(零售、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等各个环节安全监管),主要指辖区内1家天禧烟花爆竹经营公司__销售点;
6、建筑安全(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情况),主要指辖区内道路施工工地、建筑行业等;
7、城乡基础设施安全状况,主要指__村土楼仔下新村点和__敬老院工程建设;
8、食品卫生、电力、燃气等行业的安全状况,主要指辖区内食品销售店、__变电站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一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对职责范围内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生产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二是要尽量采取专业人员参与检查的方式,进行科学检查、细致检查。确保通过检查能真正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和盲点。三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盯牢看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做到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和经费,并制定必要的应急方案和具体的防范措施。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停业整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建筑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要求:政府督查、分级管理、分口负责、重点整改、跟踪督办。
(一)政府督查
乡政府办将以抽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结合有关检查及其他有关内容进行督查。
(二)分级管理
各村、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分口负责
1、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由乡派出所、
工商所、安监站负责;2、民爆器材的安全检查,由乡派出所、安监站负责;
3、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由乡派出所、工商所、安监站负责;
4、道路交通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养路队负责;
5、城乡基础设施安全检查,由乡规划所、城管队负责;
6、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派出所、土管所负责;
7、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工商所负责;
8、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负责;
9、石油加油站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派出所、工商所负责;
10、建筑施工的安全检查,由乡安监站、规划所负责;
11、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检查,由乡中心小学、中学负责;
12、食品、药品和医院的安全检查,由乡卫生院负责;
13、水利设施的安全检查,由乡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
14、森林防火的安全检查,由乡林业站负责;
15、农村防火安全由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
【关键词】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监理
现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国家对于电网建设方面也不断加大投入,这有效促进了电网建设的发展。在这个背景之下,电网基建工程却需要面临逐渐加大的压力与挑战。尤其是电网基建工程的安全监管问题,不仅是抓好电网施工的重点问题,同时还是推进电网施工建设进步的拦路虎。为了保证电网基建工程能顺利、平稳地完成施工任务,需要在正式施工之前开展仔细的研究,将管控各项工作做好,避免建设阶段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项目建设的安全开展。
1 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概述
1.1 电网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特点:投资额度大、建设速度快、危险系数大
如前所述,当前国家针对电网基建项目方面的投资每年不断增加,一边是年年都有大批量的电网基建工程、电网技术改造工程完工,而另一边则是各个地区、城市供电量不足,这就说明在电力基建项目方面的投入与施工进度加快的情况仍旧会持续几年时间。电力基建项目中单单一个输变电施工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就需要投入上千万甚至是上亿元人民币,而项目从正式施工到最后的投入运行的周期多的有八至九个月,少的仅有五至六个月的时间。一方面是一个国家每年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投入,与不断减短的施工周期,另一方面则是施工工作人员素质提升速度跟不上施工队伍增长的速度,而这就使得电网基建项目安全风险因素的增大。
1.2 电网基建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风险
(1)在实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各个级别的管理机构特别是建设方,理所当然地认为监理是自己请来的员工,项目施工过程中无论发生什么安全事故,都直接让监理出面当垫背,无限扩大监理需要承担的责任。而施工方则仅仅将监理视为建设场所的安全监督工作员工,将安全管理责任完全推卸给监理,反而忘记自己才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仅专注于施工方面。监理方假设没有弄清安全监管的责任,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难保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人员不会出现盲目工作,思想不清晰的问题。因此监理的第一步工作就是弄明白什么是安全责任,安全监理的风险有哪些,才可以对症下药。
(2)电力基建工程的承建方素质参差不齐。如果是像220kV及以上这种电压等级较高的电力基建项目,因为在项目招标阶段对参投企业有着严格的标准,中标单位相对来说是比较正规的电力施工企业,这种企业对于安全管理有一定的投入,相对来说可以较为正确理解与执行监理的各种安全要求。但是对于电压等级较低的电力基建项目,由于各个部门的要求比较宽松,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制度,投入管理方面的投入自然会比较少,特别是到了电力基建项目施工较为集中的时间段,施工方没有相对集中的管理与技术力量,达不到施工管理的要求,此时监理的各种安全要求与提醒也就起不到什么作用了。这就给监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责任风险,如果施工项目发生什么安全事故,监理无可避免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3)对于施工方,监理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措施。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方针对项目施工水平与施工安全两个方面对监理都会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在项目投资、项目施工进度监管等方面却没有赋予监理特定的监管权,监理没有监控项目的安全专项款、进度专项款等的权利,除了可以要求施工方完善好各项检查整改汇报等书面材料之外,另外没有更有力的监管策略。
(4)电网基建工程施工周期往往较短,常常是12个月左右,然而项目较为分散、涉及区域较广,危险系数大,因此安全监理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及责任。
1.3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监理责任方面的规定
对于项目参建各方所应承担的安全监理责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第14、57项,就规定了监理方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不法行为所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在法规中要求监理方对于该审查、检查、报告的各项工作都有着明确规定,发现安全问题需要停工整改的一定采取措施整改好了才能继续开工,不然的话要监理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监理方各项工作依据是项目施工强制性规定与国家相关法规,他们工作职责是法律所赋予的,参建各方都需要积极配合好。
2 面对风险,如何做好电网基建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2.1 监理方需要进一步将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
(1)监理方建设完善的安全监理责任体制,同时确保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监理自身的安全监理责任体制,拟定安全监理目标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各个岗位需要承当的安全监理责任,由负责施工工作管理层面直接主持安全监理各项工作,安全监理相关机构负责施工的安全监管与评估,同时明确工程各项目的安全责任负责人,进而形成完善的安全监理责任体制,让每个工作于各岗位的工作员工都可以清楚自身的责任,各司其职。例如,监理方可以督促施工方与各个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监理方与施工方、建设方相关部门分别签好工程安全责任书,明晰各自安全责任,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分级监控。同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将各自任务与职责明确下来,并将安全相关工作划入各自关键项目进行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相互监督执行。
(2)积极组织“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月”等基建安全主题活动
积极开展“安全月”等基建安全主题活动,让各个参与基建项目工作的施工工作人员都可以明白安全施工的意义、紧迫性;做好项目施工安全情况的分析,将施工人员的思路都理顺,明晰安全目标,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月“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理方应当督促所有参建方成立“安全月”组织部门,并联系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问题自查工作,对于已经发现的安全问题要限时整改,只有这样才可以增强一线基建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氛围。
此外监理方还应当联系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的主题行动,深入查找项目施工现场、交通安全、森林防火、灾害防治等方面较为薄弱的安全监理环节、监理漏洞,对于非法施工、违规管理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及时处理违规违章施工,将各类由违规施工行为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发生率降到最低。
(3)对于监理单位间、监理部门之间的交流要给予充分重视,扬长避短
监理单位之间又或者是工程监理部门之间应当常常举办安全监理工作报告会,在报告会之上除了总结施工项目一个周期存在的安全问题,将下个周期的重点工作布置好之外,还可以让参加报告会的相关工作员工都提出自己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技术方面、管理方面的经验,或者是提出问题让与会人员一同研究。与此同时,监理单位可以充分企业网路平台,建设监理问题交流论坛,让工作人员可以互通有无,扬长避短,共同进步。
2.2 工程监理机构要将监理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
(1)做好正式施工前的安全监理策划工作
清晰划分工程监理工作员工应当承当的安全监理责任,重视分工工作,明确员工负责的监理范围,是避免监理责任风险的关键所在。项目监理部门务必做好监理策划的撰写工作,将施工前各项监控策划都做充分,明确监理范围与监理内容、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与流程、安全监理的重点项目等方面,编写安全监理策划之时要注意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对项目危险系数较大的施工项目进行详尽分析,针对风险程度不同的安全工作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尽可能做到预防危险,跟踪到位的效果。
(2)注意审核施工工作人员资格、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
严格把关施工方特种作业员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为避免流于形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专项方案,需要监理工作人员仔细、深入地审查核实。如果对于这些方面监理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不能做好把关工作,势必会给项目留下很多安全隐患,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监理方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常常还要承当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应当要充分重视审核工作。
(3)关注巡视检查旁站工作
安全监理除了要做好施工之前的监理之外,还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检查、巡视工作,对关键的、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环节开展旁站,进而保证通过监理工作人员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又或者是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在施工阶段切实落实到位,这也是相关规范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假设监理工作人员在检查又或者是巡视时麻痹大意,本来应当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却没能及时发现,错失了避免安全事故的最好时机,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理工作人员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假设引起事故较大,后果十分严重,监理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承当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需要把握好管理,架构起有效的监督体系,每个监理工作人员都应当有各自的具体工作要求,进而保证监理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人民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市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至年底,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防汛抗旱、危险化学品、气象灾害、公共卫生、水上搜救、公共事业、森林消防、动物疫情等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经济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要结合实际,以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加快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基层专业应急队伍体系
各地要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专业应急队伍,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队伍。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乡级人民政府组建有水利技术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村(居)民等参加的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地段的村(居)委会组建村(居)防汛抗旱队伍,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培训演练,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队伍条件的小型企业应建立兼职队伍,并与邻近建有专业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参与风险隐患排查。
(三)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县、乡级人民政府组建由气象技术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村(居)民等参加的县、乡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台风、强降雨、沙尘暴、冰雹、雷电、冰雪等极端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或卫生学处理,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城市与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应急救援对口协作关系。
(五)水上搜救队伍。县级人民政府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建立或确定水上搜救队伍。水上搜救队伍在当地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水上搜救活动。在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发生或可能发生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
(六)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级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运输、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专业优势,分别组建完善本区域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懂技术、有经验的职工组建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实施应急抢险救援。
(七)森林消防队伍。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风景区要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并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
(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由当地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畜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九)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县、乡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志愿者等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做好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本村镇(社区)应急预案制订、应急处置和应急知识科普宣传。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规模。注重制度建设,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队伍资质认定管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各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要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培训演练。加强专业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若干专业培训演练基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专兼职人员培训演练工作。县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周。易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培训。
(三)装备建设。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开发区(园区)要按标准为基层应急队伍配置专业器械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重点配备抢险救援特种器材设施,提升应急装备水平。严格装备管理维护制度,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大型专用设备统筹调用征用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装备建设,满足应急需要。
(四)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拓宽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对于危险化学品工业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五)示范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明确目标任务,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建设标准,选择若干部门及若干乡镇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全面提高基层队伍应急能力。
(六)政策支持。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桥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深化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全面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应急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环保、水利、农业、民政、卫生、安全监管、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质监、海事等部门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