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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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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1篇

环保技术也是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因素。如我国脱硫技术,在钢铁冶金行业,由于烧结机脱硫刚刚起步,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给出烧结机脱硫市场全面、权威的调查数据,致使许多钢铁厂家在选择脱硫技术时一片茫然,无据可依。即使脱硫设施运转起,运行成本高,让企业不堪重负,是影响企业环保行为的消极因素。企业是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才能落实企业防污治污工作,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2加强环保宣传

宣传在先,执法关口前移。一方面是媒体宣传。把宣传融入日常工作不放松,不定期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各类环保专项行动的报道,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二是社会宣传。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合,造大宣传声势,提升宣传成效,如和科技部门的环保科普宣传,与部门联合中环保宣传,与司法部门联合环保普法宣传,设立宣传点,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单,提高全员的环境守法意识;三是上门宣传。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利用“6.5”环境日、“绿色企业”等活动,编印环保小册子,发放到企业,定期举办环保法律培训班,通过面对面的宣传沟通,晓以利害,使变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3加大处罚力度

污染企业如此肆无忌惮,除了自身环保意识差之外,还与违法成本低有关。环境违法罚款与污染造成的损失、企业的违法所得相比,根本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处罚不伤筋动骨,企业自然很难感到“疼”。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让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而我国号称史上最严环保法也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成为立法重点之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除“按日计罚”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由于缺乏法律授予的权力,环保部过去只能进行一次性的全国检查行动,公布污染者名单等。违法企业往往在交纳远低于守法成本的一次性罚款后,就可以继续污染环境。未来,环保部将拥有更多法律权力,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关闭污染企业,没收污染设施、设备等。

4推进企业环保信息公开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烟尘、油烟实施管理。

第四条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烟尘、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五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灶,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户外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应逐步分期分批进店经营。禁止露天烧烤。

第六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禁止烟尘、油烟和异味的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用房。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在楼房开设饮食业,操作间必须设在一层或不与楼上居民毗连的楼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申请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饮食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十条 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经营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排放烟尘、油烟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

(二)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的设施未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烟尘、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放烟尘、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发生污染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3篇

为了建设“绿色”,优化生态环境,提高本区工业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建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环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工业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自律,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大检查和处罚的监管力度;

(二)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三)工业企业应加大环保投入,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

(四)区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污染物排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各项活动,实行政府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诚信档案)

区环保局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业排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并负责该信息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区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区环保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机构)

区成立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组成;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业代表等参加。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等级划分)

工业排污企业诚信分为四个等级,即绿色等级企业、蓝色等级企业、红色等级企业和黑色等级企业。等级规定如下:

绿色等级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实施节能环保新技术,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ISO14001认证,与社区生态环境和谐良好的企业;

蓝色等级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

红色等级企业:有不稳定达标排放行为或环保投诉被查实,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黑色等级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厂群矛盾突出、影响社区生态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或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

第七条(评定方法)

(一)绿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1、企业评定绿色等级企业,需企业先自行申报,再由区环保局诚信档案记录并征询企业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周边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后确定,最后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2、绿色等级企业若在本年度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二)蓝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根据上年度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及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工业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三)红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红色等级企业:

1、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或出现一类污染物严重超标;

2、厂区年度内出现1次环境污染事故,对厂界外环境有轻度影响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诉,且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黑色等级企业:

1、出现1次故意偷排、直排废水、废气并超标排放及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处置造成危害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2、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3次超标或出现主要污染因子严重超标;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诉,有较大环境影响和危害的。

第八条(评定时限)

绿色企业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1月30日

评定机构评定时间:每年2月1日-3月20日

评定结果公示时间:每年3月21日-4月10日

评定结果公布时间:每年6月5日

第九条(相关措施)

(一)绿色等级企业

1、可推荐为国家、市环境友好型企业;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3个月1次;

3、连续3年被评为绿色等级企业的,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察(测)频次。

(二)蓝色等级企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2个月1次。

(三)红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增加环境监察(测)频次。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

3、严格控制企业排污总量;

4、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黑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其进行停产或关闭;

3、加大日常环境监察(测)力度,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周不少于1次;

4、严格控制企业排污量,执行限产限排,改扩建项目予以严格审批,新生产扩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5、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停止享受地区优惠扶持;

7、抄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情况抄告,应当备存,并根据本部门职责,针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依法管理措施,从严把关、从严监管,对存在可依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第十条(其他措施)

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业排污企业排污状况、守法诚信状况,必要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形成监察网络,实施全天候实时监察(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区环保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将目标责任量化,通过每年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形成网格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评定标准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4篇

环保部门内部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归口管理环境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部门的环境法制工作进行规划规范、监督和服务。

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机构,配备环境法制工作专业人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部门担负的环境执法任务。在环境执法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环保部门也要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条件设置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法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环境法制工作机构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要积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审查本部门有关环境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按法定权限负责环境行政执法解释工作。

3.根据本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同级人大、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负责承办本部门应承担的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4.负责审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5.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6.组织调查、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7.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8.承办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赔偿事宜。

9.在管理相对人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罚决定的情况下,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11.依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或者参与本部门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12.对本部门委托的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13.负责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负责环境法制工作情况统计工作。

14.组织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制调研,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必须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至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依法履行环境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执法,严肃查处种种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作为环保工作重点。

各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现任,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内各工作机构的环境执法工作;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亲自出面解决,抓典型,全面推动本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门内部的环境执法工作责任制,把环境执法工作作为考核环境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

三、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执法程序

(一)规范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依法设立的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执法组织是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合法主体。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保护组织,不具备执法主体的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各级环保部门行使环境执法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执法或,也不得放弃法定职责;需要委托其它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条件;不得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执法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者。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取得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在具体实施环境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表明自己执法身份的执法证件;在规定统一制式服装或证章的地区,还应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

(二)遵守环境行政执法程序。

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赔偿程序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规章中关于环境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遵守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规章也未作规定的,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可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

处理环境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克服和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三)统一环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国家环境保护局未作出统一规定的,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统一本辖区内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形式。

四、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的实施,及时发现、反馈并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实施或者建立并认真执行下列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发现备案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修正,或者直接督促下级环保部门自行撤销或改正。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省级环保部门应将新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在实施一周年后的六个月内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习宣传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执法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对执法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向立法机关反馈立法建议。

(三)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方对有关罚款数额的备案标准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从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量罚是否适当、执法主体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应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直接督促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改正。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省级环保部门可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本辖区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确定备案标准。

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向直接主管本组织的部门定期报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越权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的行为,应督促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有复议任务的环保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监督职能,确定本部门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建立并完善内部的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复议人才。

各级环保部门不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机关、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切实纠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违法失职现象。

五、积极开展环境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基础工作

(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把法制培训工作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三项培训工作

第一,做好环境执法人员在职培训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带头积极参加法律业务培训,掌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各项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持有执法证件的环境执法人员,要按照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参加正规的、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接受在职培训,每年应保证至少两的时间。

第二,组织学习、掌握新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对国家和地方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在公布后六个月内,组织本部门全体环境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对持有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要组织专门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三,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申请并取得合格证件的规定,做好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的法律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自*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参加环境法制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执法。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环保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工作根据本地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下列基础工作:建立环境法制信息网,完善环境立法和执法数据库,为环境执法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环境监测力量,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环境监测为环境执法服务的能力;改善环境执法交通和通讯条件,配备适应现场监督检查实际需要的专用车辆和通讯器材;配备环境执法必须具备的调查取证工具;按照国家有关统计的规定做好环境执法统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环境执法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档案制度,做好执法文书存档工作。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一)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各项行政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控制新污染源,使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加快限期治理步伐,保证到*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取缔、关停还存在的15种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并防止其死灰复燃;要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中的污染设备和生产工艺。

(二)继续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年前,全国环境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1)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管理及达标状况;(2)超标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及达标状况;(3)“三河”、“三湖”、“两区”污染防治计划和措施的执行情况;(4)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的情况;(5)执行有关禁止进口废物的法律规定的情况;(6)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7)环境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将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执法检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列出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方式、时间和具体要求等事项。(2)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3)组织执法检查的环保部门应将执法检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交被检查地区的环保部门,对执法严格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进行复查;对执法不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失职案件,交由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4)被检查地区的环保部门应根据执法检查报告的建议,切实改进环境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上级环保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5篇

   省环保局污控处:为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环发[××××]×××号**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全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情况报告

   省环保局污控处:

   为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环发[××××]×××号**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全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市环保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向全市××县区环保部门下发了《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发[××××]×××号),要求各县区环保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两个《紧急通知》精神,以***水污染事件为前车之鉴,高度重视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企业的环境安全监管力度,严防发生环境污染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二)确定重点,抓好落实。在这次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全市××县区环保部门按照要求,集中力量,组织工作组加大对居民集中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河等主要河流沿岸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企业的重点清理检查,确定了检点和内容。截止到××月××日,全市共出动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人员×××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家,检查城镇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处。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小炼铁厂×个,停产治理企业××家(其中:造纸行业×家;铅锌洗选矿行业×家;化工行业×家),检查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处。

   (三)制定预案,落实制度。一是检查落实了全市××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帮助和指导对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隐患企业制定了整改措施。二是建立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信息报送和制度,制定了企业与县区级环保部门、县区级环保部门与市级环保部门互通信息制度,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保经费投入不够,缺乏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和应有的环境污染应急装备。在这次检查工作中,少数企业对自身的检查工作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落实整改措施的力度不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经费投入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对企业环境污染设施治理,情愿接受处罚也不投入经费加强治理。

   (二)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过于老化,长期处于带病生产状态,安全隐患较大,特别是矿石采选行业,基本上都建在主要河流沿岸,污染治理设施防渗漏处理工艺不彻底,污水渗漏严重,长期下去,有可能对河流沿岸及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带来严重污染,有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个别县环保部门客观上由于人少事多,交通工具不便,对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在查找问题上还不够彻底,上报工作情况不及时。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企业业主和相关部门人员的环保意识,增强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下大力整治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落实环保规章制度,改善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是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毫不迁就,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特别是对***河等几条主要河流沿岸的矿石采选行业、化工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要彻底根治,下大力抓好污染源头的治理工作,确保河流沿岸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6篇

整治范围

县城外环路以内及可视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工业窑炉、锅炉,采暖、洗浴燃煤锅炉,茶炉以及餐饮服务业炉灶等。

整治要求

(一)整治范围内所有1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国家规定的高效脱硫除尘设施或采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已经安装湿式脱硫除尘设施的单位或企业,要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排放达标,一律不得闲置防污设施。

(二)对所有1吨以下的立式锅炉要强制淘汰到位;对1吨以下的卧式锅炉烟尘排放不达标的,必须采用无烟低硫煤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降低烟尘排放量。各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不得私自采购燃煤;燃煤锅炉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司炉工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各锅炉使用单位要于2012年11月15日前到县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整治范围内的餐饮服务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炊事炉灶一律不得使用原煤散烧,要全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清洁燃料。

(四)所有使用燃煤锅炉、窑炉、茶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日常检修维护并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窑炉、茶炉等,必须经县环保部门监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凡未按上述要求落实整改的,一律不得使用。否则,依法从严处罚。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10月31日至11月15日)。各锅炉使用单位及企业要严格按照整治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自查整改计划,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由县环保部门牵头,各相关乡镇及部门配合,对列入整改范围的所有锅炉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完成整治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准予生产或使用;未完成整治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生产或使用。

责任分工

(一)各锅炉使用单位及各家属院所属单位是烟尘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大投入,加快整治进度,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二)县环保部门负责提供锅炉烟尘治理的相关技术服务,加强整治督查。同时,严格把关,督促所有新、改、扩建锅炉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违法超标排污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县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对煤炭集中采购进行把关,确保符合低硫、低烟等质量标准。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烟尘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烟尘排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张双牛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张学光、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城管、公安、供电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兼任。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7篇

 

随着我国汽车维修养护市场的快速发展,但对环境污染的认识却没有快速提高,目前虽然有一些管理制度,但对企业的约束还远远不够,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管理制度不到位,环保意识缺失,对本来就脆弱的环境带来了不可小视的影响,

 

一、汽车维修养护市场环境现状

 

(一)汽车维修保养过程的尾气污染。汽车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动机的燃料不能完全燃烧,汽车三元催化器不能正常工作,汽车尾气的污染是平时公路运输的几倍,而大部分企业将这部分尾气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室外,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产生的废弃物。1、固态废弃物。汽车维修企业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金属和橡胶等固体废弃物直接卖给废品回收站,由于缺少技术和设备,将一些带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弃物当作一般废品处理,如报废的钠冷气门、铅酸电池、三元催化器等,对环境破坏非常严重。2、液体废弃物。目前汽车保养产生的主要液体废弃物为废机油,一般的管理制度要求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部分企业将废机油通过中间商卖给了非法的小炼油厂,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3、汽车电子类废弃物。在汽车维修和报废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的电子类废弃物,如安全气囊、电子控制元件等如果不进行有效处置,都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汽车维修保养场地土壤、空气与水的污染。汽车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没有回收价值的,各企业只是简单废弃或填埋与燃烧,更有甚者,将液体类有毒有害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等。填埋的橡胶、塑料很难自然降解,对土壤造成百年污染;倒入下水道的液体废弃物对土壤与地下水的污染更不容忽视。燃烧处理的橡胶、塑料、布艺类易燃产品,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空气。

 

二、应对措施

 

(一)鼓励制造企业研发环保新材料。节能环保作为科技创新的主导方向,必将成汽车制造企业创造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汽车业在发展过程中要从根本上改变观念认识,将环保作为推进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等革新的重要因素,积极主动的进行生产体制和技术的革新,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才能提高企业的国际影响力,真正参与到国际竞争合作之中。

 

(二)提高汽车维修保养企业准入制度。我国应该加强汽车维修企业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将汽车维修企业配置有关的回收设备以及废弃物回收环保措施做为许可条件,附加在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资质审核条件中,并强制实施。对于现阶段没有相应回收设备和管理措施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允许其从事相应的作业,对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

 

(三)加强政府管理,引进环境第三方补偿机制,提高处罚力度。在汽车维修保养企业的管理中,应该坚持“谁污染环境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依据新环保法加重处罚,为企业管理竖标杆,使企业树立“加强节能减排,发展绿色汽修”的工作目标,以绿色环保为发展动力,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节能设备、设施,倡导科学修车理念,合理分类处置汽车废品,提高维修效率与质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与污染。

 

(四)鼓励利用废弃材料再生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我国应该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致力于再生资源研发。例如汽车保险杠、座椅、轮罩等广泛采用的材料为聚丙烯基复合材料,国内某研究机构通过在粉碎后的聚丙烯废弃物中加入新的聚丙烯、玻璃纤维、偶联剂等,经过烘干、混合、加热、压制等工序制成新复合板材,对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保都有重要意义。

 

(五)政策扶持环保回收企业,促进环保回收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应该对企业的回收与利用给予政策的扶持,回收企业可以减免税率,回收开发可以得到科研经费,使回收企业得到经济补偿。

 

(六)加强维修保养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员工环保意识。在汽车维修中,要优化维修工艺,优化烤漆业务布局,改造烤漆房油改电,规范维修用油料使用量及回收处置,强化维修企业内部节能减排意识。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机电维修、绿色钣金修复、绿色涂漆、废弃物处理与回收、洗车水循环利用等先进技术,节约能源与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结语

 

在当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和资源日益紧缺的形势下,减少汽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保持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循环利用,推动汽车维修行业向绿色发展,树立绿色维修的良好社会形象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环保处罚措施范文第8篇

环保数据直接影响着当地民生,多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让人触目惊心。

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亟需重拳严打。早在2014年,新华网就在报道《在线监测形同虚设,国字头企业造假》中称,环保部统计,为加大对企业环保措施的监管,目前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入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已逾百亿元,能够监控上万个污染源。

如此强大的监管网络,本应该有效遏制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可一些企业的环境违法方式从“偷排”转为“偷数字”,竟然对在线监测数据动手脚,公然造假。种种现象至少说明两点:一,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直存在。2015年,全国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问题,17个省区市对发现的问题立案78起。实际上,无论是通过修改设备工作参数等软件手段造假,不达标的变达标,还是有排污企业在污水中放置一个水桶,里面盛满干净的水,在线监测的探头被固定在水桶中,跟污水完全分隔开等小”伎俩”,目的都是为了”骗”;二,由于造假的成本很低,收益却很大某省专门负责监管这方面的领导就指出,企业环境数据造假的成本就80元-100元,却可以节省几十万元的环境处理成本,差距巨大,如此诱惑下,不少企业选择了铤而走险。同时值得警惕的是,环保部曾对19家企业处罚4.1亿元,只是追缴应该缴纳的排污费。按照现行法律,针对企业违规排污一般处以三五万元罚款,限期整改,这样的处罚难以对任何一家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严打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需动真格。而遗憾的是,对于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的处罚,少有在2009年出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中提到:“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过去很少看到有企业和环保部门责任人因监测数据造假被追究法律责任。毫无疑问,如果造假者面临的不仅是罚款,还会被抓、拘留、承担法律责任,将起到有力的震慑。可喜的是,多省面对造假已出了重拳。像6月16日,山东省环保厅通报了两起环境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例,两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均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山西省更是出台文件,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明确17种篡改监测数据、14种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今年6月2日起正式实施,其别强调,对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