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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第二十二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港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第二十四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坐车船,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章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三十四条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六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四)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五)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第三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二)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科函?2009?734号)和省公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科函?2009?416号)要求,我局结合韶关公路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全系统职工中扎扎实实开展了交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做到“三到位”,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进一步强化了路职工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使他们正确掌握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基本常识,原则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从而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收到预期学习效果。下面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在接到省厅、省局有关通知后,我局党委高度重视,马上召开专题会议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同志为组长的××市公路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下属单位也相应成立了以单位法人为组长的应急管理机构。全市公路系统应急管理的整体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得到了提升。
二、精心组织,全局动员。
为使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全面落实到各单位、各科室全体人员,我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单位集中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全体干部职工分期进行培训,一共进行了三期共×××人的培训工作,参加培训人员全部顺利通过了统一考试。其中第一期为局机关副科以上全体干部,下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共×××人;第二期为局机关、直属单位全体管理人员共×××人;第三批各县局全体管理人员(含城郊公路局、韶赣高速)共××人。
三、明确目标,注重实效。
在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的基础上,我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聘请了××××大学×××教授和我局养护管理科取得应急管理培训师资资格的×××工程师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师资组,两位老师用生动的语言、平实的事例和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方式,使参加培训的干部职工学会了如何有效捕捉带倾向性、潜在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在我们容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地方,如桥梁建设工地、路面养护作业等,更要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培训落实到基层第一线,组织各养护中心主任以及工程安全员一起参加培训。使得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时候,我们能保持清醒的头脑,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和危害,达到培训的预期目标。
四、扩大宣传,全民教育。
论文摘要: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日益发展,对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参考国内外相关城市的相关经验,为发展中城市制订相应的应急模式提供有益参考。
引言
地铁一旦遭遇不可抗力,正常运营受到影响或中断时,必将对于城市居民的正常出行产生影响。健全和完善的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机制与模式,有助于降低地铁突发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内外的一些城市,对此都日益重视,并陆续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研究和实践。
一、国内大城市地铁应急经验概述
国内对于地铁应急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如广东广州成立了城市轨道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首长负责制。还下发了一系列应急方案,增强地铁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这些模式的优点:能够实现应急接驳运力的集中投放,迅速疏散滞留乘客。存在的问题是:应急车辆完全依靠从既有的公交线路中抽调,高峰期的操作性和响应速度可能难以保证;应急接驳车辆只沿地铁故障段开行,乘客可能需要经过多次换乘,才能到达目的地;只实现了滞留乘客的疏散,而忽视了公交对地铁的功能补充;方案实施至地铁滞留乘客疏散完毕,而没有考虑滞留乘客疏散完毕,地铁可能尚未恢复正常,居民的出行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或解决;只对运力进行了重新分配,而总量供应没有增加。
二、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模式研究简介
在总结国内各城市地铁应急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国内各城市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模式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1.基本策咯
从以上国内各城市地铁应急经验中可以总结出相关的应急预案所必须涵盖的构成要素包括协调机制和处理模式。
2.地铁应急协调机制
清晰明确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以及上下畅达的响应机制,是地铁应急协调机制高效的保障和支持。
①构成要素。一套完整的应急协调机制应包含“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应急方案”、“启动条件”、“协调机制”等五大基本要素。
②协调模式地铁应急响应模式有三种基本类型:
a水平响应型:政府中没有常设的应急机构。地铁发生紧急事件后,一般情况下,地铁公司是应急处置的主体,地铁与其他相关应急单位或机构采取一对一的联系模式。2000年以前的北京地铁基本上是这样一种形式;
b垂直响应型:政府设立有专门的地铁应急指挥机构。专业常设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紧急事态下的处理中枢,担负着指挥协调的任务,运用政府强制力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上海地铁和广州地铁采取的是这样一种形式;超级秘书网
c混合响应型:有常设的地铁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下达命令,并协调工作,但是地铁突发事件下的地面交通紧急接驳,由地铁公司与公交公司自行联系,或交由自营巴士进行。北京地铁、香港地铁目前采取的是这样一种方式。
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⑴轨道交通应急机构的设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a成立独立的常设机构,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b应急机构的成员,应涵盖紧急事态或突发事件下可能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
c由市一级的行政领导出任该应急机构的指挥,必要时以强力的行政手段保障应急措施的执行效力。
⑵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a制订、审核和完善地铁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b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防止事故和事件蔓延和扩大;
c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善后处理的工作;
d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每年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
e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信息,平息误传或谣言,保持社会安定。④地铁应急响应机制
地铁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是指地铁突发事件的事故现场(或灾害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处理单位三者之间,在既定信息通道上的信息发送与反馈机制,具体包括:预测预警机制、预案启动机制、指挥协调机制、信息机制等。
⑴预测预警机制。一套完整的预测预警机制包括:预警、报警、接警、通报和响应五个部分。
⑵事件报告机制。
当地铁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地铁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详细信息、已经采取控制措施和控制效果等,通过专线电话,迅速上报至市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上报程序、上报形式、上报内容等,参照市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和《运营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当达到需要启动地面交通应急保障方案的条件时,地铁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应将如下内容通过电话,迅速上报至市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
a中断的开始时间,影响区段、方向
b预计影响的客运量;
c预计影响持续时间;
d需公交接驳的两端车站的站名、接驳地点;
e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信息。
市地铁总公司在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快报,分别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续报有关情况。
3.3应急处理模式
应急处理模式包括地面交通应急和站内乘客疏散两个层面。站内乘客疏散的应急预案一般由地铁公司自行制订并完成,主要涵盖的要素有:站内监控、事态报告、信息、客流引导、进出站控制、地铁运营调整。
制订紧急情况下的交通保障方案,主要目的是快速、安全地应对出现的紧急情况,及时疏散地铁滞留乘客和有效降低突发事件对城市公共客运体系的负面影响,减少地铁停运对居民出行产生的干扰,工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制订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交通保障方案;②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建议。
目前采用的交通应急保障模式主要有三大类:①疏运巴士;②出租车;③公交线路调整。其中,公交线路调整具体又分为:加密并行线路、开辟应急专线、线路延伸调整三种。
三、结束语
国内各个城市的交通应急保障模式各有优势,但是所采用解决方案单一,并且没有产生新的运力,只是实现了运力转移,缺口依然存在,平衡没有恢复。因此,实际采用的交通应急保障模式,应针对不同的故障情况和事态发展,组合搭配三组分项方案使用。
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闪淳昌表示,《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强调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种定位包含了4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应急预案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在法律规范内根据特定区域、部门、行业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预案就是从常态向非常态转变的工作方案,目的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尽量提高应急反应速度。二是应急预案是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要对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设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预先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来做、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处置方法和资源准备等。所以,应急预案实际上是各个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事先制定的任务清单、工作程序和联动协议,以确保应对工作科学有序,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三是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事发后的应对工作,适当向前、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监测预警等,向后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应急恢复,包括有效防止和应对次生、衍生事件。四是应急预案是立足现有资源的应对方案,主要是使应急资源找得到、调得动、用得好,而不是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这也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提出要求。”闪淳昌说。
规范了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闪淳昌说,《办法》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原则,按照制定主体将应急预案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将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3类,既没有对我国应急预案体系进行大的变动,又充分考虑了政府及其部门与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分工明显不同。同时,为避免上下一般粗、体系性重复问题,《办法》从三个方面细化了预案内容界定:一是根据预案的不同种类界定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对政府总体预案、专项和部门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各自应规范的内容,《办法》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二是根据预案的不同层级界定专项和部门预案的具体内容。比如,明确国务院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三是根据预案的不同任务界定有关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比如,明确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闪淳昌认为,《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在总结近年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践经验、吸收最新理论成果、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和修订程序,对保障应急预案质量,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重要意义。比如,《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既能保证尽可能覆盖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不留空白,又能促进应急预案之间衔接,形成体系;要求预案制定牵头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突发事件应对主要部门,共同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既能保证应急预案符合现行法制、体制,又有利于预案的衔接和执行到位。
“加强风险评估是当前国内外加强应急管理的发展趋势。《办法》要求在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又是一大亮点。这样做,既能为编制应急预案提供依据,又能确保应急响应时资源调度有效有序。事实上,越到基层和具体单位,这两项工作越加重要。”闪淳昌说。一些基层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风险进行评估,也不掌握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以致预案内容过于原则、无法操作。《办法》强调这两项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重要意义。
建立了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
闪淳昌指出,应急预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与时俱进。一定意义上,应急预案的生命力和有效性就在于不断地更新和改进。《办法》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多个角度推动建立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一是明确了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的7种情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二是要求通过应急演练修订应急预案。实践证明,演练对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有重要作用。《办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的频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一些单位还积极推广“双盲”演练(不预告时间、不预告地点)等,高标准、严要求,及时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改进完善应急预案。三是要求通过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和广纳意见修订应急预案。实践是检验应急预案是否有用、管用、实用的最好办法。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2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通过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利于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的修订就是这样做的。此外,《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均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有利于促进应急预案的及时修订。
为认真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入贯彻《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加快实施“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工作大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应急管理形势,牢固树立应急管理工作意识
近几年来,由于区位特点和各种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导致我区自然灾害频发,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系数加大,诱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增多,而我区还存在基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应急常态管理意识不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滞后、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因此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强,应急管理形势不容乐观,任务艰巨。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应急管理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及时有效地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应急管理保障。
二、进一步突出应急管理重点,全面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
(一)全面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1.着力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预案编制、修订、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全面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订完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单位预案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预案。重点推进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坚决杜绝预案老化、行业空白现象。
2.全面推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专人,对预案实行专柜、专档管理,严格遵守预案层级备案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其它企事业单位预案和大型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活动及大型宗教活动的应急预案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村(居)委会、基层站所的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开展一次预案的大清理、大修订、大完善工作,在年底完成各个层级、各个行业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管理。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在12月底前全面检查验收。
(二)大力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常态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1.建立安全隐患巡查制度。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掌握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各类风险隐患情况,落实综合防范措施。
2.建立群防群测体系。抓住和用好“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实施的有利时机,由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建立健全气象、洪涝、森林火险、地质滑坡、环境监测、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重大疫情、急性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监测系统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跨区域流动监测系统。
3.加快建立信息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个人移动通信终端等多种方式,建立预警平台。
4.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切实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坚持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汛期、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带班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收集和报送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常态管理。
(三)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准确把握应急管理新形势、新特点、新变化、新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1.坚持先期处置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和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信息。有关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2.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及时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协同配合,确保应对有序、处置高效。
3.搞好恢复重建规划。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及时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重点防范对象或重点物进一步制定防控措施。适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预警、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对因突发事件的影响遭到破坏的重点工程和重要生活设施迅速进行恢复重建。
(四)规范管理突发事件信息
完善政府信息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送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严格落实信息核实、审查、和管理制度。
1.明确信息的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相应等级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其它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突发事件信息。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的突发事件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注重信息方式。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授权单位编写新闻通稿,组织报道,突发事件知情人有义务接受记者采访,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会。
3.加强信息管理。区政府办公室是突发事件信息、新闻报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核实、审查、等管理制度。
(五)深入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全面落实宣传培训责任,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培训。
1.广泛开展大众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召开会议、组织活动、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面向大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要继续加强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将应急知识纳入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安监、农业、林业、畜牧、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利用应急演练、技能比赛、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和行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和救援技能的培训。
3.定期开展管理培训。区应急办、区法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区级部门要将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公务员、事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应急管理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六)强力推进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全面打造以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突击力量,以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骨干、社区志愿者等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分行分类登记造册,强化演练,实行保险,重点打造多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和以政府储备、部门储备、单位储备、个人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1.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以区消防大队为主,进一步整合区公安巡特警、辖区交警、区林业专业扑火队、区卫生应急救援队和电力、通讯、供气、供排水、危化救援等力量成立区综合救援大队。人武部负责,以民兵预备役为依托,分别组织各辖区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骨干、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基层综合救援分队。
2.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级有关部门要着力打造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公安消防、环境监测、卫生防疫、建筑施工、电力抢险、水陆救援、旅游救援、危化救援、防暴处突、动植物疫情防控等专业应急队伍。
3.加强应急志愿队伍建设。以团区委、区工会、区妇联、区工商联等为依托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加强应急专家名录档案管理。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家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跟踪,实行档案管理。在应急处置中,充分发挥专家组成员在应急处置中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形成专家参与预警、指导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应急决策咨询工作机制。
5.加大应急保障投入。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应急抢险资金财政自然增长机制,区财政按每年本级财政收入的2%预备应急保证金,并把应急管理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职责任务建立应急保证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投入,切实增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保障能力建设。
(七)加快推进应急指挥体系建设
加快建设应急指挥与接收平台,逐步形成上下对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决策科学、快捷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
1.加快推进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区政府应急办要搞好项目申报,力争尽快实现与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及区级部门专业应急平台的对接。
2.加快推进区级部门专业应急平台建设。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发改局搞好项目申报,区财政局按实施方案筹措配套资金,有关区级部门加强配合,实行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3.加快推进基层应急接收终端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各乡镇、办事处并延伸到村组(社区)和重点工程、重点地段的接收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应急指挥网络化体系。
三、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创新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应急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按照应急管理体制的建设要求,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创新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系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要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充实管理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切实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二)不断创新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应急管理责任意识,及时有效解决应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有关部门负实责,相关单位负连责,确保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紧紧围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断创新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关键词:民航;救援保障;突发事件;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前言
国内各类自然灾害以及紧急突发事件时常发生,而民航运输在其中的作用也愈发的重要。民航运输保障愈发的繁重,对于目前国际形式愈发的严峻,从而使民航运行系统中的保障压力也在愈发的重大,空域资源不断紧张,对于民航应急管理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倘若民航管理部门在进行突发事件处置时出现不当,极易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所以,要对民航应急救援保障以及应急管理工作能力加以全面的提高,这也是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1突发事件和民航运行间的关系
依据相关的文件显示,可以将突发事件根据其影响领域的不同划分为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四类,上述突发事件均会对社会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而且会导致一定的损失的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并非是独立的,在同一领域或是不同领域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均有着不同程度的相互转化、相互诱发以及相互影响等非常复杂的耦合关系,因此造成了突发事件所具有的连锁反应的产生[1]。以往的民航突发事件一般是与航空器飞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险情以及威胁有关,但是随着对突发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不断的加深认识,现在民航突发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不再是以往的明航突发事件。对民航系统而言,突发事件和民航安全以及正常运行是极其重要的。在多数情况下,一旦出现突发事件,便会对民航安全以及正常运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应对与处置突发事件也不能脱离民航的协助。可以将突发事件和民航运行间的关系总结为如下几方面,第一,各类突发事件均有可能威胁到民航运行。第二,处置社会突发事件过程中,民航应该积极协助并参与其中。第三,民航运行时发生不安全或者不正常事故时,也会引发或造成突发事件的发生。
2提高民航所具有的应急管理方面的造血能力
2.1健全民航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依照本行业的特点,以及突发事件所具有的影响广泛、发生突然、危害面广以及发展迅速等特点,因此民航系统要强化民航领域应急管理方面的顶层设计,推动民航局、航空公司、各地管理局与监管局、空管单位等应急指挥中心方面的建设工作。对全领域建立网络化的管理组织机构,使各级应急中心可以迅速准确进行信息传递以及对接,实现对全领域内的应急管理网络的建设,利用紧密的多边联系以及交互式的合作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应对[2]。基于此,对网络进行设计与优化,对各级机构所具有的权限以及职责进行明确,并对机构所处的节点地以及作用加以明确,从而可以更为有序以及高效的管理。2.2完善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完善民航预警机制能够通过民航领域风险隐患排查以及监控等行为实现实施,民航管理部门依照信息报告对本行业内的动态进行掌握,民航运行态势实现精准的监控,在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及时展开调度。这样能够及时把不安全事故或者是不正常现象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能够掌控范围中,防止事件不断的恶化。而且对于极端条件下,也可以为之后的措施实行提供充足的时间,使其在启动应急预案时拥有足够的时间[3]。所以,完善高效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民航亟需解决的问题。2.3建立健全应急规章与预案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民航局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但是与之相匹配的预案体系以及规范文件上存在的一定的缺陷,当前的规章制度尚无法与我国的民航业发展所造成的运行压力以及保障要求完全匹配。各地民航相关的部门以及机场等应该根据民航局对于突发事件预案方面的要求,快速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也要依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已有的应急预案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建立出拥有可操作性、针对性以及实用性应急方案,从而形成一整套的应急体系。2.4强化民航应急管理有关平台体系建设应急平台是将信息技术以及公共安全科技作为支撑,将应急管理流程作为平台主线,硬件与软件相配合的突发事件一种应急保障方面的系统,其将作为展开应急预案的重要的工具。当前时期,民航的应急平台建设尚处于摸索阶段,要尽快建设出全面的应急管理方面的平台系统。这个系统要实现使各机场、空管单位以及航空公司所具有的应急管理工作均归入到这一平台中,从而在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时能够统一领导、统一行动、统一决策以及统一调度[4]。
3提高民航对于国家而言的应急救援保障系统中的输血能力
第一,对于当前时期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依旧较为滞后的状况,国家应该在整体上进行政策上的协调与支持,对通用航空的基础设施、建章立制、通用机场以及低空开放等方面的在政策上进行重点扶持与帮助。尽快完善通用航空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在政策以及法规上对通用民航所具有的运营环境进行优化。第二,国家利用财政杠杆实现对通用民航进行鼓励其积极参与至突发事件处置之中。对于通用航空公司在融资以及运营方面的存在困难,国家应该对其参与到救援中实现赋税减免等方式的倾斜,国家制定出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中的补贴标准,并对通用航空公司所具有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力加以明确,从而有效地提升通用民航公司的积极性[5]。第三,加强对通用民航所需的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以及通用民航起降点以及机场的建设。此外,我国的能够保证民航通用飞机进行航油保障设施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众多的民航飞机有时会出现无油可加的问题。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想全面有效地提高民航应急管理能力,就要提升民航行业在面对各类飞机事故、险情、劫机以及威胁等突况所具有的处置能力,强化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恢复以及善后等能力的提升,从而提升民航自身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所具有的造血能力。此外,应该在运输航空以及通用航空这两个方面实现民航运输处于国家应急体系内的重要作用,从而提升明航运输对国家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中的输血能力。将造血和输血实现同时进行,民航对于国家应急体系而言才能拥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从而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中将其所具有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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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结合区安委会《高港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实施方案》,将安全教育纳入各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每次院民大会固定安排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内容;在养老院内设立安全专栏,在居室、走廊、餐厅、活动室等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标语;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职工、院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掌握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二是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区民政局联合消防大队对全区各养老机构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养老机构在消防安全、门卫值守、内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建立台账,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防范。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关于“全面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精神为指导,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依据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可及、适应需求、公共财政、资源共享”和“平战结合、群专结合、防治结合、远近结合”的原则,满足疾病控制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健康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建设健康城市为载体,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采取城乡同步规划,同步发展的总体战略,用3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以城区为中心、农村为腹地、与我区经济社会地位适应的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一)建立区预防保健中心,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区预防保健工作的管理和具体任务的实施,做好基层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考核;承担一般传染病、中毒、污染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五大卫生的现场检测和微生物常规检测;负责疫(病)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负责基层卫生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产后42天检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与随访服务、儿童六一体检等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开展预防医学诊疗服务。
(二)建立镇预防保健所(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科),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政府制定区域性的预防保健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负责儿童健康检查、免疫接种、产后访视、计划生育咨询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负责有关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疫情、中毒及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传染病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上级业务部门调查处理;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健全基层预防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主要职能是面向基层,面对家庭,提供“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开展群防群治,按规范实施基层的预防保健工作;开展基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助、配合卫生院预防保健所(科)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负责儿童的健康检查、免疫接种、产后访视、计划生育咨询与随访服务及有关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疫情、中毒及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传染病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主要措施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疾控体系建设的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健康城市、提高生活质量的必备条件。要根据“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要求,各地要成立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把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尽快形成城乡联动、盖边沉底的疾病预防控制组织领导体系,实施新型管理模式。
(二)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履行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能。要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随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其增加的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年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全部列入全额预算拨款的单位,其基本建设、设备添置、日常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同时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公共卫生产品,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计划免疫、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健康关产品检测,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监测与控制,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预防医学应用研究等公共卫生服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所(预防保健科)的预防保健经费补助,按所需人员经费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卫生部等八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执行,区、镇政府辖区内服务人口,各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购买其公共卫生服务,以后逐步增加。以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切实加强效率、效益评估与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优化专业技术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加强疾病预防专业人才队伍及严格控制新进人员的质量,逐步调整专业人员结构,加快建立以卫生专业为主,结合多种学科的科技、管理人才队伍,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人员。同时,要改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行模式,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区级按服务人口的1.2—1.5/万配备,镇卫生院预防保健所(预防保健科)、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服务人口的2/万安排预防保健专业人员,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站设1名兼职预防保健人员。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所需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配备。要着力提高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素质,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心下移和服务的公平可及,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需要。按照“平战结合、群专结合”的原则,实行征募制与预备役制,建立若干疾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备队伍。
(四)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日常运行效率和社会效益。卫生行政部门应本着满足城乡居民保护与促进健康需求,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经常分析研究其运转情况,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制定有利于疾病预防控制、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开展的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府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实行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推动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制定实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关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参与意识,依法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