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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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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罚处分条例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

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财政部门进行了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的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多项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县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部分单位仍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等现象。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能力,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促进源头防腐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崛起。

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创新资产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全面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及资产租赁的管理。

(一)严格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需重新购置的,应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应按配置原则,严格审核申请购置单位的资产存量状况和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值。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加强存量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1、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核实和清查工作,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2、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应坚持“四个统一”。(1)统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实行审批制度。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本意见下发后,行政事业单位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得自行续签,如继续对外租赁,需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租赁。(2)统一招租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按照“公开竞价法”进行,报价最高的承租意向人为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3)统一租赁期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4)统一合同文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关于制发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由财政国资部门统一印发的合同文本。

3、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须报县政府批准。坚持“谁投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三)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2、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须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进行。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符合规定的处置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由财政国资部门统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拍卖、招投标,不适用或不便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国资部门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

4、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处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四)加强国有资产有偿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益、资产处置收入及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事业单位处罚处分条例范文第2篇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它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制定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建筑,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

在医疗卫生单位建设项目管理中,最突出问题是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错误的认为,立项部门已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但没有现实意义,还浪费很多资金。于是放弃了该项工作,盲目进入其他施工准备阶段。孰不知,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得不到批准,就不能转入初步设计和图纸设计程序,当然也不具备开工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有关资质和相应等级的设计或咨询单位承担,医院应全力配合共同进行这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最后由立项部门审批。

规避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有助于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供投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费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做出具体规定,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某省审计厅审计卫生部门21个工程项目中有16个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投标问题,表现在:一是未依法审查投标人的资格、资质、签定无效合同。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办公楼和实验室改造工程,中标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安装和实验室净化工程。二是未依法确定招标方式,有些医院图省事,对适宜公开招标的竞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三是未履行全程招标,把整体工程划整为零,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装修和装饰工程由医院自行确定施工队伍。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2%-5%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通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通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超概算超规模投资

卫生事业基本建设的任务是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可供应量,正确安排卫生事业基本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医院的发展不能单纯追求数量、规模、速度等外延扩大再生产,而要走提高质量、效益、内涵扩大再生产路子,防止新一轮卫生资源的浪费。目前医院基本建设出现装修越来“豪华”,改扩建规模越来越大的趋势,尤其是超概算、超计划投资有一定的普遍性。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某省审计厅审计该省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工作时,发现某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扩建门诊楼时,批准概算9876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15075万元,超计划投资52%。还有一家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批准投资计划3000万元,结果完成投资4943万元,超出批准计划的64%。

1985年7月9日,《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中要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进行建设,不得超过。对由于主观原因超过设计概算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工程概算是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并经计划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总造价。建设单位必须将投资金额控制在概算范围以内,基本建设资金款要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实施管理。当预计建设项目实际投资要超过概算10%时,建设单位要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部门追加工程总概算。在超概算10%以下范围内,属于正常的投资管理。

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

国务院令47号《财政违法行为罚款处分条例》对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做出具体表述,突出表现在: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包括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日常开支;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将国家建设项目基金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投资的产业。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包括谎报建设项目,编造立项申请报告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以国家建设项目的名义骗取资金,转作他用。将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改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包括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定额,扩大建筑项目规模,提高建设项目基础质量标准。

(4)虚列投资完成额,包括虚报材料采购成本,虚列建筑和安装工程成本,虚列设备投资成本,隐匿建设项目资金结余。

违反投资项目规定行为,已经发生的典型案例是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建设基金。在近两年来,国家用国债资金对乡镇卫生院实施改造,有的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了达到争取国债资金用来购置设备的目的,少报房屋建筑面积,骗取国家资金。因国债资金使用政策性较强,不准许串项,只好硬着头皮扩建、造成房屋的闲置。有的医院领导者和管理者为了得到施工单位的回扣,串通施工单位虚报材料采购成本、虚列建筑安装和设备成本,导致建设项目的超支。对于利用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属于设计文件规定服务于生产办公和生活需要的各种设备挤进基本建设内容。

违反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对单位处罚是: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处罚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况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建项目总造价中,包含待摊投资,待摊投资中又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费、业务招标费、施工现场津贴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医院在项目建设中,对管理费掌握不严格,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突出表现在:

(1)设计任务书批准前,就支付筹建机构的管理费;

(2)支付在建设单位开支的基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障费用;

(3)业务招待费招标,按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4)擅自提高现场津贴标准,按规定施工现场津贴应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5)扩大劳动保护发放范围和标准;

事业单位处罚处分条例范文第3篇

一、预算资金管理

(一)预算支出编报

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各预算单位在每年的元月份编制本单位、本系统年度预算,主要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定补人员、差额人员、遗属、六十年代精减、临时人员、员、民政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人员经费、医改经费、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非人员经费以及需要特殊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局。

2、财政局各分管业务人员将各预算单位报来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出所分管单位(项目)的年度预算,汇报分管局长后报总预算会计。

3、总预算会计将各分管业务人员报来的预算数据进行认真核查、复审,汇总后编制出财政总预算和财政到目的预算报告,报局长审阅。

4、局长审阅后提请局务会讨论确定初步预算方案,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当年财政预算草案,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审查批准。

(二)预算支出调整

各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的,要及时报财政局调整,程序与预算编报程序相同。

(三)资金拨付

财政局根据县人大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结合单位用款申请,业务人员按计划、按进度开具统一的财政资金(预算、专户)拨款计划单(一式四联),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拨款人员严格按照县长审批后的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进行拨款。

二、非税资金管理

(一)非税收支预算编制

有非税收入职能的单位,年初要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对口管理单位(财政局、国资办、收费中心),经财政局审核后编制县本级非税收支预算,报县政府研究,按有关程序批准。预算一经批准后,即为当年度财政非税资金安排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其程序和编制预算一致。非税支出项目主要是财政应正常预算且未预算的(包括个人待遇、上缴返还、成本性支出、专项支出等硬性支出)支出项目。非税性收支预算一律以文件下达。

(二)非税收支管理

非税收入按预算、按进度入库,杜绝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发生,禁止执收单位改变收入性质,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上交上级部门的业务费也必须通过本级财政专户“电汇”上级财政专户。其支出预算也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结合预算内经费统一安排。

(三)拨款程序

财政对口管理单位业务人员根据年度预算,结合本单位申请及入库情况开具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经单位领导、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县长审批后交付拨款人员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管理

(一)申报程序及管理原则

各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等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核,经局长签注意见后上报。接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后,所属业务单位(或主管业务人员)要及时按上级文件精神起草本级财政下达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经分管局长签注意见、总预算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发文实施,真正推行阳光财政。

(二)拨款程序

财政专项资金坚持按预算、按项目进度、指定用途拨款。其拨付程序为:所属业务单位(或主管业务人员)根据本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工程进度及项目单位填写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填写“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经分管局长或所属业务单位负责人及局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县长审批后交付拨款人员拨付资金。

四、工资管理

(一)工资“IC”卡适用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享有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县城单位由农行以“IC”卡形式,各乡(镇)政府及所在地在乡(镇)的单位由信用社,分步实施到位。

(二)工资发放办法

在职职工按照“超编按编制、缺编按实有”的原则。实行编办核定编制,组织、人事核定人员,单位上报应发工资,财政核拨实发工资,银行,个人持卡的办法管理。对于单位提供的单位职工工资扣除表,财政按月将所扣除工资拨入单位经费帐户。

(三)工资变动管理

1、增人增资。对新增人员的增资,单位要持编办核发的《机构编制管理册》,控编通知单,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文件(函)及复印件或分配文件和经主管单位、人事(组织)、编办、财政审核盖章后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等方可上卡。

2、减人减资。对调出、死亡或在职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从调出、死亡和退休的次月持编办的《机关编制管理册》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下卡、下编或退休手续,同时要报送财政局。对未及时办理下卡等有关手续,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调岗或撤职等处分和处置。

3、正常工资变动。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变动,单位要持《**县行政(事业)工资变动审批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变动。

五、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经县长审批后的财政资金拨款计划单开具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印章和局长印章后交记帐会计,记帐会计根据预算指标、进度及核定的单位用款计划,复核无误后,加盖拨款公章送开户银行。

(二)预算外资金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预算外资金拨款指标和业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局长审核、县长审批后,开出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的印章和局长印章,记帐会计复核,加盖预算外资金财务专用章后送开户银行。

(三)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拨款人员根据县长审批后的拨款计划单开具拨款凭证,加盖拨款人员的印章和局长印章后,交记帐会计复核,加盖财政专户资金印章后送开户银行。

六、财政监督检查

1、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严禁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缓收、不收财政性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等行为,确保预算安排的各个项目得到很好的执行。

2、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制度。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对财政安排的重点资金、一次性资金等要进行专项检查,各项资金要做到按时间、按分项、按进度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必须全程监督检查,变事后检查为事前、事中监督,确保项目落实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严禁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乱搞举债建设,搞形象工程。对举债建设的单位,核算中心不得入帐,不得记付利息,原则上“谁举债、谁偿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4、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或者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骗取、使用财政资金;严禁计划外用工、“空中飞人”等不良现象发生,确保预算支出顺利贯彻执行。

5、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现象、杜绝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贪污腐化、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形象的一切不良现象,从而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6、严格执行子政发(20**)47号文件《**县单位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制”的规定》及子财会核(20**)5号文件《关于单位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制”规定的补充》,实行政务、财务双公开,增强收支透明度,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7、两个核算中心要以财政到目的预算为基础,进行单位支出明细核算,要定期向财政局报送支出报表,通报各单位的支出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合理调度。

8、严格执行子政发(20**)46号文件《**县政府采购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凡纳入**县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采购。未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而擅自购买的,核算中心一律不得进账核算。

9、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杜绝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一经查实,没收全部违规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0、2009年起,全县通过集中核算的单位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银行转账缴入财政专户,处罚现金支出的核算中心拒绝报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