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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时,不仅要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条文,还要明确其立法目的和原则。审计部门的执法人员大都是审计专业人员,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所以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要,在学习法律法规时要注意理解这些法律法规立法的原则和目的。如我们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时,应该考虑哪种处罚方式更符合被审计对象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则,只要能达到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法纪的目的,就是最恰当的行政处罚。
2、在执行《审计法》时,注意遵守相关行政行为的原则。一是遵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应该按照法定的授权、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并对其不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使自由裁量权力,必须结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并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二是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原则。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适度、公正,必须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
3、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的事实、情节和由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对审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做出恰如其分的行政行为。如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罚款额为5万元,虽然从绝对额上来说不是很高,但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却是对个人最重的财产罚。在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决定时,应当有相关的证据、违法情节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来支持处罚决定。
4、改进行政决策体制、健全相关的制度、加强监督,防患审计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的可能。从目前的监督体制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从权力机关监督到司法机关监督再到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的国家监督体系和以派,人民政协以及舆论监督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但由于审计行政执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审计部门自身的行政监督制度还需要完善,因此应当不断进行体制创新,为审计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创造制度条件,如民主科学决策体制的建立健全、构建公务员激励竞争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增进行政行为和决定的透明度等等。通过体制创新杜绝审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升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审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一、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学习与研究。20*年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我们全员参加了通化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的学习班,认真地学习了条例的全部内容。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国家现行的各项财税法律法规和条例,我们制定了适合我办实际情况的学习计划,通过统一组织、个人自学、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先后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学习,并实行办内每人讲一个专题的形式丰富了学习内容,加深了大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通过对各项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了全办人员税收质量检查的工作能力,为做好这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开拓性地开展了税收质量检查工作
税收质量检查工作,是督查办20*年各项检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对此项工作,我们全办人员都给以高度重视。在分管局长的关心和指导下,经过多次讨论后,提出了比较适合我市现实状况的《20*年税收质量检查方案》。为尽快进入检查工作的实质性阶段,我们及时草拟了《关于拟报20*年财政监督检查项目计划的函》上报市法制局并得到了批复,起草了《关于〈关于开展税收质量检查的通知〉的请示》报请市领导,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这些法律程序的履行,为我们实施检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利的法律依据。
为了搞好税收质量检查工作,我们非常注重与税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通过与地税局沟通,我们取得了税收质量检查工作所需的税务方面的相关资料,如纳税人的纳税定额,纳税人的区域划分及各行业纳税定额的核定情况。根据掌握的资料,按照市领导的要求,我们首先对39户各类工商业主20*年1至5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领导作了汇报。
为进一步加大税收质量检查工作力度,结合上一阶段的检查情况,经过反复讨论后我们又制定了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方案》。在方案中一是提议成立财政收入征收督查领导小组,下设以财政、税务部门人员为主组成的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长担任,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自的工作职责;二是建立了举报制度、举报保密制度和奖惩制度;三是为便于开展工作,提议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办公室成员单位由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等部门组成。本方案经局领导审定上报市政府并得到了市政府的批准后,我们又代政府起草了《*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的通知》,以梅政发[20*]27号文件下发。
为切实提高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成效,我们放弃了国庆节休息日,加班加点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全办同志开动脑筋,冥思苦想,想方设法积极寻找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的切入点,经过研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分两个检查阶段的《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办公室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节后正式实施。
(一)探索性检查阶段。我们从10月11日开始组成3个检查小组历时5天对中心街、春天商业街和江山市场的589户工商业户2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挨门逐户地检查。经查,正常申报纳税和有下岗优惠证件的391户,没有正常纳税的业户有198户,占被检查户数的34%。
通过对589家业户纳税情况的检查,我们发现歌厅、舞厅、足疗按摩等行业的业户纳税情况尤为不好,为确保对这些行业的业户检查取得明显效果,我们建议对这些行业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并草拟了检查方案上报市政府。
第二条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者之间有约定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按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20*年5月16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在20*年至20*年期间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完成改造的,均可申请使用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
第六条第五条所称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包括: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专业店、专卖店,以及特级餐馆。
第七条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用于对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无障碍坡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
(三)无障碍厕所
(四)无障碍标识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对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财政负担部分采取给予改造责任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2000年5月1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施行)实施前后,分为两种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商业设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九条对《*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四)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第十条对《*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后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8000元。
(四)新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的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由改造责任企业于每年6月份前就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包括: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改造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三)工程进度安排
(四)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改造责任企业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后,向市、区(县)商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区(县)商务局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
一、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审计决定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积极运用审计手段,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处理事项的落实。对延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将注意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要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大中央两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将有关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审计决定、切实整改问题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包括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全面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审计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监督部门要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正常监察工作,使监察、审计联合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并依法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作出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的意见,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等,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节约能源条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工促局具体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落实和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确保节能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扶持重点、合理平衡、择优引导”的原则,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投入力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条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㈠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及研究、开发项目的补助。对主动淘汰落后装备的企业重点补助。
㈡委托节能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按规定标准支付的监测费用。
㈢用于开展节能培训、宣传以及节能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等。
㈣对获得国家、省、市节能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的配套扶持。
㈤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㈥节能监测机构的建立及管理费用。
第二章节能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申请节能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项目主体明确,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㈡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金基本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㈢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技术先进适用且经过可行性论证,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㈣项目的节能、节水、环保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报节能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购置额专项审计报告;
㈢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项目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企业概况、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测算、项目建设目标、计划工期等,字数在2000字左右);
㈤《市工业节能资金补助申请表》;
㈥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每年三月底前,申报节能资金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工促局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市工促局对节能项目组织评审,确定节能补助项目金额,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初步拟定节能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5-10%予以计核,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节能项目实施单位对节能项目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三章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十条考评奖励对象为:年综合能耗3000吨(含3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并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为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做好我区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全面提升我区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和完善我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各项财政制度的改革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上报201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检查名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做好我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我局重点检查区新店中心卫生院、区新店镇政府、区新店镇财经办、区运输管理所、区农林水利局、区莲河中学六个单位,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以被查单位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时,将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报告有关情况,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等。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国有企业,强化对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密切关注新准则执行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检查企业操纵损益的违规行为,确保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二)检查中要密切关注。被查单位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如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税款、行政事业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乱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
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下设以李木林为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2013年4月起至8月结束,为期5个月。
五、工作步骤
按计划检查时间,整个检查的开展分别为准备实施、全面检查、总结上报和考核评价四个阶段。
(一)准备实施阶段
4月1日-4月10日,成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
4月10日-8月1日,按照工作要求,各检查小组分别对所检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上报阶段
8月1日-8月15日,各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撰写检查总结;各检查小组于8月15日前向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材料,包括各检查小组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整改措施、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分析归纳等)和检查情况表(纸质和电子版)等。
(四)考核评价阶段
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小组的检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整体成效,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情况,对社会宣传工作情况,检查和处理处罚的力度和规范化,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充分准备
加强管理,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明确工作重点,以高度责任感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对待检查。检查前要收集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资料,查前准备工作要做细做实,保证按计划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项规定,规范检查工作程序,依法收集检查证据、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例,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财政违法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工资正常经费以外的,由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或由本级政府安排、追加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制。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查、拨付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监督工作;用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用款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种类及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包括:
(一)中央、省、市的各种专项资金;
主要有:国债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救济救灾资金、抗旱资金、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专项支出,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专项支出,社会保障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支出,政法专项支出等;
(二)县政府安排的各种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周转金;
(四)预算外专项拨款;
(五)其他属于专项资金性质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用款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写出申请,并附上有关依据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对用款单位的申请从项目考察、决定立项、工程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财政部门审查;
(三)县政府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上报的材料要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每年12月底,项目主管部门要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财政部门向县政府报告专项资金总体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六)未按规定将自筹资金在开工前存入财政专户的;
(七)其他不按规定使用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符合拨款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九条对上级要求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帐,项目单位报送每项支出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资金管理责任制原则。所有专项资金一律由县政府财政部门监管、拨付,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负有直接监督责任,要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到计划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专户核算和专户管理原则。用款单位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设立专项资金专帐,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户核算,不得与经费帐户混合使用。
(五)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包括考察立项、文号下发、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手续,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内容实施。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一律由县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文件的批号、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工程进度等进行拨付使用。立项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属建设性项目的资金,资金达到招标金额的必须完整地将工程预算以及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种合同资料送交财政部门审查。属于专项工程的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验收合格后,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要求有自筹配套资金的,项目主管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自筹配套资金全额存入财政帐户。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单位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专项资金未使用完的,主管部门要向县财政部门专项报告,对拨款后,三个月内项目工程迟缓不动或停止项目施工的,要收回专项资金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档案,对每一个项目及资金的使用从考察到立项、拨款、施工、验收都要记录备案,归档管理。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内外监督、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用款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一)负责对项目资金从拨付到使用结束的全程跟踪监督。
(二)负责对管理、使用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专管、专帐、专用情况监督;
(四)对资金的分配、项目的确定进行监督;
(五)对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的确定和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实行专项资金全程公开,即对每一项每一笔专项资金从申请到拨付、使用、验收实行全程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款单位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对涉及救济救灾、计划生育等专项资金在单位内部要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实行民主理财制度,将专项资金运作列入民主理财内容。
第二十二条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用款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有无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问题;
(二)用款单位是否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三)资金拨付及使用过程是否存在回扣、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四)报账制手续是否齐全;
(五)项目建设要求有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自筹资金全额存入财政帐户;
(六)属建设性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实行了公开招标;
(七)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延缓滞留问题;
(八)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专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即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对大的项目和数额较大的资金,以及危房改造、救灾、国债资金等要做为重点随时检查。
第七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拨款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贪污、挤占、截留、挪用等专项资金的;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违反有关财务制度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一、检查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做好我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我局重点检查二十个单位(名单见附表),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以被查单位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时,将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报告有关情况,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四是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时反映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财政风险;五是服务房地产宏观调控,开展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重点选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成本费用核算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等单位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
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下设以为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年月起至8月结束,为期5个月。
五、工作步骤
按计划检查时间,整个检查的开展分别为准备实施、全面检查、总结上报和考核评价四个阶段。
(一)准备实施阶段
月日-月日,成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
月日-7月31日,按照工作要求,各检查小组分别对所检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上报阶段
8月1日-8月15日,各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撰写检查总结;各检查小组于8月15日前向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材料,包括各检查小组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整改措施、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分析归纳等)和检查情况表(纸质和电子版)等。
(四)考核评价阶段
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小组的检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整体成效,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情况,对社会宣传工作情况,检查和处理处罚的力度和规范化,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充分准备
加强管理,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明确工作重点,以高度责任感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对待检查。检查前要收集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资料,查前准备工作要做细做实,保证按计划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项规定,规范检查工作程序,依法收集检查证据、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例,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