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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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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1篇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彰显中国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行动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经历了30多年的快速经济增长后,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资源环境承载极限压力挑战。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保护同样都是一个系统性积累的过程,环境保护毫无疑问是一场持久战。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多个国际平台上以敢于担责的姿态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了减碳减排的目标和行动计划。2014年11月12日,中国在和美国共同签署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更是将减排目标设定为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极大彰显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勇气和决心。而新环保法的颁布,“按日计罚、信息公开”等新亮点也向世人传达了政府决心加大力度整治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信号。从法律法规到政策方针都显现出,“十三五”中国污染治理将由之前的强制控制向强度控制和总量控制方向迈进。

创新环保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中国社会行动和企业的广泛共识及约束性责任

由于生态环境涉及公共空间,主体性责任往往不明确。以往,除非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才会引发追责,保护环境往往流于形式和口号。榜单的就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专业媒体已经开始行动,任何无视环境责任的主体行为都将受到社会监督甚至法律的惩处。“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将成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所谓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三位一体协同发展的责任理念将随着环保法治的进步而成为规范企业商业运营的重要标尺。

中国环境保护的治理方式正呈现出由政府主导向多元参与、协同作战方向转变的趋势

某个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是单一主体引发或是局部的,但环境保护绝非一个政府主管部门或某个肇事主体所能够单独负责的事情。环境作为公共资源和生态系统,为全社会、全人类所共有共享,因此,保护环境也一定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从上述榜单及其引发的社会反响来看,今后,除政府、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外,媒体、NGO和社区居民、普通公民等都将成为环境保护和信息传播的主体,成为社会监督的参与者,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将成为常态。我们已经看到,一些专业的民间环保组织正在完善中国的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的填图,为环境监督和执法提供基础数据。随着中国手机用户突破10亿,微信用户突破4亿,互联网时代下媒体和NGO组织在环境治理中将发挥日益重要的社会监督作用。

严厉的处罚将直接提升各类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并督促其落到实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处罚严格和执法严厉,二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新环保法让那些曾经以低处罚成本可以轻易逃脱法律制裁的企业美梦不再。处罚措施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对于超标排放者采取从限制生产到停产整治的措施。对于未批先建、无证排污、暗管排污、使用违禁农药等行为,一经发现均可采取拘留措施。对拒不整改的污染企业将实施按日、连续、累计处罚,不仅处以高额罚金,且行政处罚与刑事裁决并重。更为甚者,新环保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新环保法70条法条的解读只有一个结论,那就是环境违法者将为其破坏环境的行为付出前所未有的代价。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2篇

环保科技企业迎来发展机遇

第七条(摘录)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解读

有很多企业在从事环保的科技、产业、信息化等工作,本条为这些企业明确给予了支持,给相关领域、市场带来发展机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离不开科技进步。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环境保护产业在国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狭义仅在环境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物处理等方面提品和服务;广义则包括生产中的清洁技术、节能技术,以及产品的回收、安全处置与再利用等,是对产品从“生”到“死”的绿色全程呵护。本条所指环保产业是广义概念。

环境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网格化,从而为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保障。目前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控、建设项目审批等一批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建成,但是环境信息化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必须通过依法进一步促进发展来解决。

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将受重罚

第十七条(摘录)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解读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当前很多监测机构都是企业化运营,监测社会化改革也是大势所趋,所有监测机构都必须牢记这条“生命线”。

本条文是针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常常“被达标”等造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弄虚作假、修改数据或者谎报瞒报等伪造监测数据的,新环保法有关条文中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不环评、无开工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解读

本条规定属于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具体规定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目前,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上到国家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下到普通老百姓都越来越关注和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但是当今的社会现实却是在现代化的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的广大民众除了房产、医疗和教育以外,谈论最多的就是环境问题,人们对于现今社会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不满意,相关部门接到的环保投诉也越来越多,民众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治理方案,但都无法形成科学的环保策略与体系。本文在总结了以往出现的环保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目的是以环保建设为基础,对经济发展能够向着科学的良性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方向提供一些建议。

1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1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过于柔软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所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以经济建设及经济发展为基础,这就违背了环境保护的科学规律,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不够夯实。具体来说,法律法规内容含糊不清,界定违法违规的标准不够具体,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往往遇到落实困难的尴尬现实,另外,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不够,都是以罚款的手段进行处罚,例如对于空气污染的处罚金额为五万元,水资源污染的处罚金额为十万元,一些违法违规者报着侥幸的心理进行产品生产、破坏环境,因为即使被处罚的话,可能罚金也就是几天的利润产值。这种单纯以罚金的形式进行处罚对违规违法者难以构成足够的威慑作用。最后,法律没有赋予相关的环保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1.2企业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

资本论中提到企业的核心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这一论点很好的被大多数现代企业所验证。当前,某些企业为了削减开支,对生产中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污染物不进行处理就排放到自然坏境中,或者对这些污染物仅做简单的处理,而这些经过简单处理的污染物仍然对整个坏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例如企业将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将垃圾残土肆意抛至人们的生活区,将有毒气体随便排放到大气中,这些做法无不反映出企业淡薄的环保意识。

1.3环保机制问题

执法难是环保部门面临的异常尴尬的问题,导致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环保机制的问题。环保部门所处的行政地位较为复杂,它受到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双重管辖。业务上,它受到上一级的环保部门的领导;行政上,它又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一旦出现比较恶劣的环保投诉问题时,两个上级领导部门往往出于各种目的而无法达成统筹的一致性,这就使得下级的环保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挺不起腰杆子说话,对上不知道该接受谁的命令,对下不知道依据哪一法律条文来进行惩处。另外还有一些基层环保执法部门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养成中庸、渎职的工作作风,执法时只看领导的脸色行事,完全不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长此以往,环保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2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2.1增强法制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法制化轨道

任何法律法规条文的制定都存在一个长期的过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草案、推出执行以及修订草案等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也遵循这样的规律。俗话说要有法可依、无规则不成方圆。在环保法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对基层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力度,不能形成内部腐化的态势。另外,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环保问题。各级政府在进行招商引资时严控环保关。对于违反环保法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惩不贷,惩处方法可以借鉴西方先进经验,例如日本餐饮业,所有餐饮行业的各个环节,无论大小,如果违反了环保法,第一罚款罚到倾家荡产,第二吊销整个家族餐饮行业的资格,这样的做法无疑对违法者有着强烈的威慑作用。

2.2提高公民对生态环境的认识

环保要以人为本,单纯的依靠政府行政机构强制的进行环保控制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要想环保问题能够由始至终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问题,还需要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近些年来,政府和媒体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宣传力度越来越大,宣传手段也多种多样,人们的环保意识已经比前些年提高了很多。有些地方政府开拓思路,环保意识培养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中进行环保教育,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其他地方政府借鉴和学习。

2.3建立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监督机制

生态环境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人们生活必须的空气、水、食物都受到了污染,那么别说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用不了多长时间我们可能面临的就是生存问题了。因此,建立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监督机制刻不容缓。各行各业都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政府要强制企业和个人明确环保责任制,谁出问题谁负责。要实施严格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控环保关,争取尽早的解决目前已经出现的环保问题,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3结论

总言而之,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逐渐加强对其重视,因为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经济的良好发展,还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然而,在现代化建设中,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方面也出现一系列诸如环保法律太软、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保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建立并完善生态监管系统等,以便于全面推进环境保护。

作者:赵永志 单位:齐齐哈尔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参考文献

[1]严煦世,刘遂庆.给水排水管网系统[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115-117.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4篇

为了建设“绿色”,优化生态环境,提高本区工业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建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环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工业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自律,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大检查和处罚的监管力度;

(二)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三)工业企业应加大环保投入,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

(四)区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污染物排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各项活动,实行政府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诚信档案)

区环保局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业排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并负责该信息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区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区环保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机构)

区成立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组成;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业代表等参加。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等级划分)

工业排污企业诚信分为四个等级,即绿色等级企业、蓝色等级企业、红色等级企业和黑色等级企业。等级规定如下:

绿色等级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实施节能环保新技术,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ISO14001认证,与社区生态环境和谐良好的企业;

蓝色等级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

红色等级企业:有不稳定达标排放行为或环保投诉被查实,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黑色等级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厂群矛盾突出、影响社区生态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或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

第七条(评定方法)

(一)绿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1、企业评定绿色等级企业,需企业先自行申报,再由区环保局诚信档案记录并征询企业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周边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后确定,最后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2、绿色等级企业若在本年度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二)蓝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根据上年度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及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工业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三)红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红色等级企业:

1、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或出现一类污染物严重超标;

2、厂区年度内出现1次环境污染事故,对厂界外环境有轻度影响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诉,且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黑色等级企业:

1、出现1次故意偷排、直排废水、废气并超标排放及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处置造成危害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2、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3次超标或出现主要污染因子严重超标;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诉,有较大环境影响和危害的。

第八条(评定时限)

绿色企业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1月30日

评定机构评定时间:每年2月1日-3月20日

评定结果公示时间:每年3月21日-4月10日

评定结果公布时间:每年6月5日

第九条(相关措施)

(一)绿色等级企业

1、可推荐为国家、市环境友好型企业;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3个月1次;

3、连续3年被评为绿色等级企业的,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察(测)频次。

(二)蓝色等级企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2个月1次。

(三)红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增加环境监察(测)频次。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

3、严格控制企业排污总量;

4、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黑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其进行停产或关闭;

3、加大日常环境监察(测)力度,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周不少于1次;

4、严格控制企业排污量,执行限产限排,改扩建项目予以严格审批,新生产扩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5、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停止享受地区优惠扶持;

7、抄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情况抄告,应当备存,并根据本部门职责,针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依法管理措施,从严把关、从严监管,对存在可依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第十条(其他措施)

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业排污企业排污状况、守法诚信状况,必要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形成监察网络,实施全天候实时监察(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区环保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将目标责任量化,通过每年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形成网格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评定标准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环保优先的方针,认真惯切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沿岸管理的总体部署,大力整治污染企业,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确保水质长期稳定在III类水标准。

二、具体要求

1.对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洗渣洗矿企业将永久性关闭,彻底切断电源,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然。

2.关停沿吉新路、八百桥江的洗渣选矿企业,相关部门要吊销其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

3.整合洗渣选矿企业。由镇提出选址整合意见,拿出规划设计方案,统一规划到沿工业大道两旁。今后搬迁企业要严格按规划、选址要求和环评、安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需经区政府批准后,按“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4.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工作。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评、环评要求进行整改,做到污水循环利用,杜绝污水外排;拆除简易棚,全面实行钢架厂房升级改造。整改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的,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拒不整改、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关闭。

5.严格审批区域内拌矿企业。特别是公路沿线,严禁露天拌矿、储矿,已批准的要实行全封闭钢架厂房升级改造,采取隔离围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主要措施

1.坚决整治洗渣洗矿企业,今后镇、镇原则上不再在规划区外兴建新洗渣选矿企业,确实要建的需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2.对已列入、年度关停计划的洗渣洗矿企业,镇、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然。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电、复电手续。工商、安监等部门收回相关证照,不准年审,根据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收回。

3.邀请市、区人大环资委、市环保局参加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组,对沿线污染企业进行项目认证评审,确定关闭、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企业。

4.切实加强监管。由区环保局负责对所有企业进行一次排查,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投产、没有环评已新建以及排污超标的,必须补办环保手续,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完不成环保审批、污染治理任务以及排污不达标的,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上限处罚。

5.在规定的时间内,关闭企业没有自行拆除厂房机械设备的,责成镇、镇在9月底前关闭到位,依法、没收非法设施。10月上旬区政府将组织环保、国土、安监、工商、水利、经贸、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整改企业和关闭企业工作整治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6.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镇、镇要严格落实区政府下达的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书。

7.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流域内有废水产生的企业,通过评审有整改条件的,除办齐相关证照外,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石英粉厂、纯洗(选)、拌矿企业每家交纳10万元,采矿及有废水产生的企业交纳20万元。一经发现有直排、偷排、漏排行为的,每次分别处予罚款5万元、3万元、2万元,其罚金直接由银行扣缴,任何企业不得超过2次处罚,否则将予以关闭。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以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区里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镇、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和企业身上。镇、镇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抓好落实。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6篇

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企业规模越大违法成本也随着增大……近日,惠州市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出现。

同一情节一个处罚结果

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当地的老牌电镀企业。前段时间,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超标0.4倍,被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据了解,该公司成立十多年来,几度因超标排放吃过“环保罚单”。不过,对于这一次的罚款,公司显得十分“淡定”。公司负责人李伟康说:“以前,环保部门没有细化处罚标准,监管也不像现在这么严,做出的处罚有时令人难以信服。如今,实行‘一口价’之后,再也不用担心被过度重罚重处了。”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相差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环保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曾经饱受诟病。为解决这一问题,惠州市多次修订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标准,日前,惠州环保局最新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按照《标准》规定,对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一口价”,即同一处罚标准,不存在浮动空间。对于违反了相应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事业主来说,对照该《标准》自己便可以知道须接受何种程度的处罚。

翻开《标准》可以看到,企业的违法行为按照其后果被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到二十万,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对比较大,但是分成五个档次之后,每个档次之间金额差距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就小了。“实行‘一口价’,相当于把罚款的上线下线拉近了,可操作范围几乎没有了。”惠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雷战雄介绍。

“以前对处罚金额的认定也有一系列较规范的流程,但再谨慎、小心,也难免有钻空子的时候。”惠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说,“现在,每种违法行为罚多少钱,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对我们来说,这不仅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我们按照规定处罚,就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雷战雄还提到,《标准》把平时常见的52种环境违法行为细分为232种不同情形,每种情形都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执法人员只要按章办事就行。而法规人员审核案件时,只要把《标准》拿出来一查,也就知道案件处理是否规范,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插值法+定额法,处罚更科学

同样的违法行为,企业规模越大带来的后果会更加严重。为了使“一口价”处罚更加科学合理,《标准》对违法情节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如投资额、超标倍数、排污量等),按照违法程度档次分别采用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对违法情节难以量化的行政处罚,则按照违法程度的档次实行定额处罚。

其中,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即按照“处罚金额=本档次处罚裁量幅度下限值+(违法情节实际值-本档次违法情节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数”。以“未报批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违法行为为例,如果投资达2000万元的,按旧版《标准》,规定100万元至3000万元投资额的企业,违法后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新版《标准》,处罚金额为“50000+(2000-100)×10.3=69570元”。

“10.3就是这个违法行为档次的插值系数,是根据该档次的违法情节3000万至100万中的差值,除以该档次处罚裁量幅度8万元至5万元的差值,即得出每增长1万元投资额就增加10.3元的处罚金额。”雷战雄介绍,按照这种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实上已根本“无自由”。

此外,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违法行为,新版《标准》也直接给定了处罚金额。譬如“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旧版《标准》中“对于较重违法程度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而新版《标准》中,则明确为“处以3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危害将从轻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在《标准》当中,自由裁量标准采取综合分析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时,以上的违法情节都将被纳入考虑的范畴。

例如,“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轻微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对于这些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7篇

环保承诺书格式范文一:深圳市瑞兴辉塑模具有限公司环保安全承诺书欣闻贵公司为了保护环境,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尽一分自己微薄之力,开始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鄙公司深感敬佩。的确,地球环境状况日益恶化,温室效应、臭氧层被破坏、酸雨、等现象已严重威胁到我们的居住环境。我公司愿意与贵公司一起坚持:从我做起,并影响我们周围的人一起,来改善我们的环境,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坚持不断地改进我们的环境表现。

在此,我们谨向贵公司保证:

1、

2、 遵守与我公司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 在我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减少环境污染,减少废气、废水、有毒废气物排

放,做到合理排放。

3、

4、 注重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向全体员工发出号召,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平时生活中,自觉节省能

源,减少水、电、纸张的消耗,减少垃圾排放。

5、 在以后的科学进步中得知有新的改善环境和提高员工安全的工艺、技术时,

尽量采用新技术。

6、

7、

深圳市瑞兴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提供给贵公司的产品不含有毒成分或符合环境与安全规定要求。 尊重贵公司的环保要求。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环保承诺书格式范文二:环保承诺书我们在致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将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的理念,自觉承担社会道义和责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干部职工的环保意识,设置专(兼)职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的环保人员。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动拆除与环评审批规模不符的生产设备,从淘汰落后产能,提升技术工艺上着手,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治污设施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建立规范化排污口,推行阳光排污。积极开展自查,不偷排、漏排,若有违法偷排现象,自愿接受包括停产整顿内容在内的各种处罚。若有下列违法行为,自愿采取以下措施整治,一年内发现超标排放一次的,主动限期治理;二次的,自行停产整顿三个月;三次的,自行关停。

四、遵守排污许可制度,严控排污总量,按时交纳排污费等依法应交纳的费用。做到刷卡排污,严格控制排污总量;体谅我镇水环境容量小的困难,无条件服从环保部门的调度,及时限产、停产。

五、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安全稳定。制定并落实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若出现污染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愿主动接受处罚,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最大限度消除影响。

六、建立长效机制,经得起检查。对环保工作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经得起各级环保部门任何形式的检查。若被上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自行停产整顿三个月。

这是我们向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环保承诺书格式范文三:企业环境保护承诺书企业环境保护承诺书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努力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科学发展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意识,坚持在企业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企业发展。强化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群众健康的社责任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肩负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质量改善。

三、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坚持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企业节能减排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实现。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达标排放。主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制订科学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诚信意识,恪守环保信用,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全力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品牌。扎实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处理好厂群关系,自觉维护好群众的环境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这是我们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坚强自律意识,视环保为企业生命,做诚信守法企业。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第8篇

为全面贯彻《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严格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要把贯彻《决定》、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加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监管与信贷管理

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督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整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升级达到环保要求,为防范信贷风险创造条件。金融机构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项目整改信息,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合理控制信贷投放。

三、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

(一)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五)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

(六)环境友好企业名单;

(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

(八)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保总局与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提供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环境违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

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

各商业银行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本单位内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沟通情况;研究制定信贷管理的环保指导名录;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追究违规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