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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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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产生原因;预防措施;纠纷类型

随着患者法制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不断攀升,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国家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虽然法律法规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但笔者认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根源在于更好的预防纠纷的产生。本文从预防角度,将多年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案经验予以总结,以医疗机构各部门多发的医疗纠纷为例,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一、门诊、急诊科室医疗纠纷

案例1:零晨1时左右,一眼部外伤患者在其工友陪同下,到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外科值班医生检查病人后未处置,让病人去住院部五官科处置。因急诊科导诊护士已睡觉,病人与其家属只能自行去找五官科。病人找到五官科后,被告知应该去眼科处置,并告知眼科在门诊部。病人到门诊部后发现门诊部晚上不开放。病人又返回急诊外科,时间已过去一个多小时。此时值班医生仍未处置该病人。后患者转到其它医院就诊,次日患者家属投诉。

1、门诊、急诊科室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凡属临床各科室诊治范围内的急、危、重病人,已确诊或可以确诊,借故推诿,拒绝收治;虽因条件所限,接诊医生未查病人,又未进行处理,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延误或者丧失抢救治时机。或虽非本科急诊,按现有条件及医生的技术水平,可以积极进行抢救;及时请他科会诊或治疗,可以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却因工作不负责任,草率从事,延误抢救治疗时机。

2、门诊、急诊科室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门(急)诊室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对门(急)诊病员要处理及时、准确,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要写好病历、做好各项记录。对疑难危重病员应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就地组织抢救。建立门(急)诊分诊制度,早期发现传染性疾病、早期隔离;预先确定就诊专科,减少转诊、转科的麻烦;对重症病人可立即转去急诊室,保证抢救时间。门诊分诊工作应指派临床经验比较丰富的护士来承担。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凡接诊的危急重病人必须负责到底,防止互相推诿拖拉现象,确系他科疾病,主动请相关科室会诊后转科。

二、住院部医疗纠纷

案例2:患者术后,使用头孢尼西纳抗感染,第二日患者出现腰部不适症状,第三日患者感到腰部疼痛,第四日主任医师给患者停药。造成患者急性肾衰竭、高血压。

案例3: X光片反正面都可以看,医生把右当左,将左、右关节填错。手术时在左肘正中切口,暴露到关节囊,见关节面完整无损时,方发现左右关节弄反了。

案例4:患者张某家属发现给张某静脉输液的瓶子上的药品名与张某平时用药不符,找到护士,经查对给张某静脉输液的药是临床白某的药。家属得知后非常气愤,找来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

1、住院部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案例2产生原因是医生在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期间,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造成不良后果。案例3医生在读影象资料时不细心,对患者病情掌握不准确。案例4中护士没有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打错针、发错药。明显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除以上案例外,住院部还常因以下原因发生医疗纠纷:1)病人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但因工作马虎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2)药性不明,滥用非医书记载的偏方、草药,药物超过剂量,开错医嘱等;3)擅离职守,工作失职,真接影响病人的治疗及护理; 4)病历书写不规范,签《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等同意书时未向患者及家属明示风险及同意书内容;5)患者提出异议后自作主张处理,不向医务部门汇报,使得纠纷处理不当,矛盾升级。

2、住院部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1)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加大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防止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应重视医患之间沟通,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以得到患者的积极配合,达成医患之间的相互谅解。

2)病历既是诊疗的一个结果,也是将来追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重病患者,手术风险极大的患者,一定要向医务部门提交重症患者报告,必要时签署《手术同意书》等材料时可邀请医务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到场进行指导。术前、术后的注意事项,如禁食、禁水、禁行走、禁患肢用力、禁发声等等,应详尽告知,口头告知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病历上签字。书面告知的,应有签收的回执。严格环节质控,及时发现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隐患,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加强医政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学习自我保护。在医疗卫生行业,我们已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医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输血法》、《医师法》、《护士法》等;医院有比较科学、严谨、行之有效的《医院管理方案》。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大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防止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如某个手术导致了某项并发症,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记录手术过程,并未强调这个并发症的无法预料和不可防范,那结果可能对医院就很不利;而如果我们能够紧紧抓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记录时更详细、更及时、更准确,那么对医院就是最有力的辩护。

三、医技科室医疗纠纷

案例5:患者程某因头晕在急诊科就诊,急诊行头部CT检查。取检查报告时,CT室将程某的头部CT片子与另一病人的头部CT片子弄窜了。幸未造成不良后果。过后发现片子弄错了,通知病人返回时,未向病人家属解释清楚,不认错,态度不好,还说:“两张片子都没明显病理改变,拿走哪张都行。”病人家属不满,产生纠纷。

1、医技科室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医技科室是指检验、放射、药剂、同位素、心电、超声、病理学科室等。其纠纷产生原因表现如下:

急、重、危病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化验、病理检查、X光检查、超声、心电图检查时,在技术、设备、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强调理由,拒收标本、延误检查或拒报结果,以致影响临床诊断,延误抢救时机。化验、病理检查中,由于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造成化验病理结果报错,或未经检查,随便填写结果(出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试验时又不按操作规程执行,检查结果误差较大,影响了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检验人员定错血型、配错血造成病人严重不良后果。内窥镜检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粗暴,致使无器质性病变的脏器发生穿孔及大出血。进行碘剂造影检查,检查前未做过敏实验,或错用造影剂,造成严重后果。在核医学诊断过程中,发生大量放射性核素误服或注入,或用放射性核素治疗,算错剂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举报;消毒产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1案情介绍

2021年2月1日,接到举报D县人民医院使用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为患者治疗疾病。2021年2月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医院消毒产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医院妇产科发现门诊病历一份,病历上记录:初步诊断:西医诊断:1.宫颈炎性疾病,处理:银尔洁300ml,2瓶(外用,一天两次)”等,在病历右下方有医师签名。在三楼妇产科门诊手术室内发现“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的门诊收费导诊单。对妇产科医师询问调查,证明该医院给患者开具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是用于治疗宫颈疾病,患者凭收费项目是“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的门诊收费诊单缴费后在产科手术室领取该抗菌液。在三楼妇产科库房和医用耗材库分别存有2箱和8箱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该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某卫消证字〔2010〕第0072号。该医院提供了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进货索取的有关证明材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该医院购进及使用的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属于消毒产品,不是药品。最终确定该医院存在使用消毒产品治疗患者疾病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906号)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医院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

2案例分析

2.1违法行为的确定

该医院使用的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的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是消证字号,无国药准字号,并提供完整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都说明该产品属于消毒产品。根据举报人投诉以及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产科门诊病历显示给患者开具的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用于治疗宫颈疾病;对妇产科医师询问调查发现,该医院给患者开具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是用于治疗宫颈疾病;同时在该医院的三楼妇产科库房和五楼医用耗材库分别发现XXⓇ银尔洁活性银离子抗菌液,这些足以证明该医院有将消毒产品违规用于治疗患者疾病的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906号)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违规使用消毒产品用于临床治疗,该医院将消毒产品开在患者病历上为患者治疗宫颈炎性疾病,未遵守国家有关要求。

2.2处罚依据

本案既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又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本案是一起投诉举报查办的案件,涉及到医疗纠纷,优先考虑使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没有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医疗机构违规使用消毒产品用于临床治疗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卫生相关文件要求,未遵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本案根据现场调查核实、综合分析和归纳总结,该医院的违法事实清楚,应予以行政处罚。同时遵照《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3思考建议

该起案件反映了该医院消毒产品管理有关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知识培训不到位,也反映了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知识宣贯力度不够等问题。

3.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制度管理和知识培训

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有关部门、人员工作职责。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意识[1];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日常管理,对不正确使用消毒产品行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3.2加强监管指导工作,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一是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深度、广度。推进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增加抽检频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力。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理论联系实践,及时推广和交流好的经验做法[2]。三是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宣贯力度,不断增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3.3严格学术期刊的审核编辑

学术期刊是展示研究领域科研成果的重要平台,也是读者作者交流学习的平台。检索发现医疗文献中出现大量消毒产品治疗疾病的文章[3-4],这也给广大医务工作者带来不正确的误导。建议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学术期刊,对消毒产品相关学术论著进行规范,保障广大医务工作者知识学习平台科学规范。

3.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第3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集中体现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宗旨。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相比,该《条例》有如下特点:①强调医疗事故重在预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的三条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申请行政调解、依法诉讼等途径。③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作为医疗事故发生的主体,取消了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将医疗事故分级从过去的3级改为4级。④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分开进行,并且规定建立专家库,以备法院审理重新鉴定时抽选专家。⑤赋予病人更多权利,病人有权复印病历,加大医疗工作的透明度。⑥变补偿为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整整增加了一章内容即医疗事故赔偿,并从11个方面对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⑦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均做出了规定。根据以上特点,本文结合作者工作经验,总结护理人员应从7方面防范护理纠纷。

1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普遍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步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和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1]。防范护理纠纷首先要懂得护患双方的权益,护患双方都有公民基本的权益,还有各自“角色”的权益。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护理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务必要避免超范围操作。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处处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护理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合法性的资料,降低职业风险[2]。

2构建尊重、关爱与法制的新型护患关系[3]

据有关部门统计,40%以上的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缺少爱心、同情心、责任心以及法律意识有关[4]。病人到医院就诊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必然会产生不满的心理反应,在各种医疗纠纷中真正因医疗技术原因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占比例并不高,频繁发生且难以解决的往往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强人意造成的。因此,护理人员务必增强对病人的爱心、同情心、责任心、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多与病人进行沟通,就诊疗护理操作、护理措施、规章制度、医疗费用等方面多些耐心、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病人的理解与合作。对保管病人的贵重物品、发给病人贵重药品均应实行签字制度。

3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护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相关的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并严格遵守,保证治疗、护理准确无误。因为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遵守临床诊疗护理常规,是否按规范操作,是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最主要证据,护理管理人员应对护理人员采取岗位培训和不定期考核,督促护理人员自觉参与基本功的训练,提高技术水平,这是防范护理纠纷的技术保证。

4保证病历书写质量,保留好完整病案记录

医疗护理文书反应了病人患病和治疗的全过程,是临床工作的原始文件记录[5],是法律的证物和法律调解或裁决的客观依据[6],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护理文书即成为法律上的一种证据。写好病案记录,保证病案质量,是杜绝因病案记录存在缺陷引发医疗纠纷的关键。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医疗机构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最重要证据。一份记录完整、准确的病历,可以有效地证明医务人员每一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而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病人可以随时复印病历的客观记录部分,所以医护人员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完整记录。而临床护理文件记录作为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严谨记录,并尽量与医生记录相吻合。因不相吻合的记录会降低护理记录的证明效力,或可能成为引发新的纠纷的源头。护理人员应承担,履行妥善保管病案资料的职责和义务,严禁丢失。发生纠纷时,切莫修改病案资料。

5保证急救药品到位、设备完好

对急救药品、设备必须做到四固定:定人管理、定点放置、定量供应、定时核对消毒。确保完好率达100%,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在抢救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谈论与治疗无关的话题。

6配合医师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病人告知的义务。医疗活动中,护理人员应配合医师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注意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如果告知对象是家属,则应首先明确他与病人的关系,并履行签字手续。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如使用医疗保险不报销的一次性物品、进行锁骨下静脉穿刺有创操作等,都应先告知病人,以免造成侵权,引发纠纷。

7加强管理

护理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虹.医疗纠纷困扰医院[N].健康报,2002-03-11(1).

[2] 闫桂环.从护理记录的缺陷看举例倒置存在的隐患[J].护理研究,2003,17(7A):800.

[3] 王春生.中国护理改革发展现状与未来的思考[J].护理管理杂志,2002,2(3):1.

[4] 李云.少一分缺陷多一分安全[J].医学与哲学,2003,22(5):15.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建立专门处置医疗纠纷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挂靠医务处(科)。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履行如下基本职责: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协助医务处(科)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二、抓好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学习和培训;做好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诊疗护理常规》、《**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学习和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法,使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一)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

2.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3.针对医疗事故和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部门和环节,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4.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

5.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防范措施。

(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接受患者对医疗事故或争议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2.医疗事故或医疗重大过失行为发生后,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对医疗事故或争议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内部与外部报告制度;

5.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措施。

四、严格规范病历书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暂行规定》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定的内容。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要把病历书写质量以及病历资料的保管列入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重要内容,定期指导、检查和考核。

五、建立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必须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受医疗机构负责人委托,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在12小时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其内容为: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均应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发生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医疗工作秩序等情况,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知情权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告知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一)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进行告知时,对于恶性肿瘤等疾病,一般先如实告知家属并征求如何告知患者本人的意见;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良后果;对于涉及患者生活方式和个人信息等内容,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入院时,由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在医疗机构实施特殊检查、手术治疗、病情通报、治疗措施时,或在患者无法直接被告知,或应对其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由患者明确接受告知和承担责任的委托对象;

(三)损伤性检查治疗、输血和手术前,患者或其委托的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四)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七、受理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疗机构应受理患者及其委托人或机构复印、复制下列病历资料的申请,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在患者出院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求复印或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必须填写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按规定交纳费用,由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时进行复印或者复制,并加盖病历复制专用章。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或委托人和机构可以要求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封存病历资料。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科室负责人签字,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审核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进行封存,同时注明封存清单并经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八、封存和送检现场实物

发现疑似输液、注射液、药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组织器官损伤等不良后果时,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办公室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送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责任方支付。

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站)三方对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共同进行封存,三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送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如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责任方支付。

九、办理尸检有关手续

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患双方均可以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填写尸解申请单,经死者近亲属和院方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填写尸检申请单时,可以提出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观察尸检过程,但必须遵守尸检机构的有关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患方当事人的尸检要求或代表院方向患方当事人提出尸检的要求,并负责办理尸检有关的手续。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支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为贯彻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医疗事故的预防、处置、监督与处理工作,以进一步严格医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必须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登记制度”,明确各医疗机构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形成医疗机构内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现将对各医疗机构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要求规定如下:

一、医疗机构内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真填写《医疗纠纷登记索引表》(附件一),作好纠纷索引登记工作并建立《医疗纠纷登记专册》(附件二)。

1、科室负责人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2、发生涉及以下医疗纠纷、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1)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法院程序的;

(2)医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3)所投诉的医疗纠纷患者伴有并发症的;

(4)有关医疗纠纷越级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二)应按照《医疗纠纷登记专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和科室处理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三)应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医疗纠纷登记专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

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二、责任科室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内责任科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二)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三)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并接受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

三、当事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内当事医务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纠纷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件的经过,并认真填写《医疗纠纷当事人陈述报告书》(附件三),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报告书递交至处理办。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第6篇

摘要:目的通过对某三级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措施。方法采用回顾性分析法,收集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间发生的59起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其发生特点及原因。结果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患者对诊疗效果不满意,误诊、漏诊,沟通不当以及患者过度维权等因素。结论通过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医患沟通,同时建立以第三方调解为主体,法律讼诉和医患双方协商为补充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降低医疗纠纷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合理、合法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防范;处理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日趋凸显,据相关文献报导2014年全国医疗纠纷发生约11.5万起[1],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医学科学发展、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一大障碍。如何加强医院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共59起。其中男性33例(55.9%),女性26例(44.1%);门诊10例(16.9%),住院49例(83.1%);手术7例(11.9%),非手术52例(88.1%)。

1.2方法

对所涉及的医疗纠纷案例,对患者年龄、纠纷发生的年份、导致医疗纠纷的因素以及纠纷所采取的解决途径等因素,通过Excel进行统计、分类和汇总[2]。

2结果

2.1年龄分布

59例医疗纠纷中患者年龄<20岁3例(5.1%),20~40岁12例(20.3%),41~60岁21例(35.6%),61~80岁19例(32.2%),>80岁4例(6.8%)。

2.2医疗纠纷发生时间

2012年8例(13.6%),2013年9例(15.3%),2014年16例(27.1%),2015年14例(23.7%),2016年12例(20.3%)。

2.3医疗纠纷原因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对诊疗效果不满意(40.7%),误诊、漏诊(13.6%),沟通不当(10.2%),患者因素(8.5%)等。

2.4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14例(23.7%),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35例(59.3%),民事诉讼10例(17.0%)。

3讨论

3.1医疗纠纷的患者年龄分布统计结果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2个年龄段比较常见。分析其原因主要为,青壮年患者是社会和家庭的中坚力量,承担着较为沉重的社会压力、工作负荷和家庭责任,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发病特点往往是突然而且危重,一旦疾病的预后与家属的预期不一致,患者家属很难接受,情绪激动,容易引发医疗纠纷。而老年患者身体机能减退,病情相对复杂,合并基础疾病较多,一旦病情恶化进展迅速,预后较差,并发症、致残率和病死率较高。而且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以及用药等医疗行为较多,容易在工作环节上出现疏漏,引发医疗纠纷[3]。

3.2医疗纠纷发生的年份分布

2014年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加,2015-2016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趋于稳定。从客观因素分析,自2014年开始医院在管理模式和绩效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医疗服务数量明显增加,医护人员的工作负荷加大,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增加。2015年开始趋于稳定,说明医院此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诊疗,改善服务等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

3.3医疗纠纷的原因分布

诊疗效果不满意,误诊、漏诊,沟通不当,作为引发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4]。反映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水平以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部分医疗纠纷并非其中一种原因产生,而是两种或者多种因素造成的。

3.4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分布

根据数据统计,医疗纠纷通过第三方调解的比例为59.3%,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为第二位,法律诉讼的比例最少。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国率先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成立了“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5]。患者诉求超过1万元,医院无权与患者协商解决,患者可以选择第三方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第三方调解的解决方式,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因此大部分医疗纠纷选择此方式进行调解,反映出我市医疗纠纷解决逐渐规范化、法制化。

4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2015年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超三成医师每周工作超60h以上,超半数医师受到过身体或语言上的伤害,64.48%的医师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继续从医[6]。医生对工作压力、工作环境和氛围、社会舆论导向普遍感到失望,年轻医务人员流失严重,医学院校的优质生源比例下降。医疗纠纷成为阻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最重要的因素。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为医方因素、患者因素以及社会环境等三方面因素。

4.1医方因素

4.1.1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不到位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是医院发展的基石,是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基础,是有效预防和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一段时期内医疗服务被推向市场化,医院公益性角色缺失,在逐利性的驱使下,医院放松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随着一批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医院规模不断扩张,而医院缺失的是赖以生存的质量和安全,必然引发医疗问题的出现。

4.1.2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欠缺

由于医院在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忽视,医务人员缺乏主动学习的意识和习惯,特别是处于临床一线的中低级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不能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和患者的需求,导致医疗质量下降、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出现。

4.1.3人文关怀的欠缺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患者心理需求成为医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部分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责任心不足、缺乏沟通技巧、缺乏心理疏导等现象。医患之间缺乏交流,没有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一旦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或出现意外时,患者及家属往往不理解,会使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4.1.4医院缺乏危机意识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医院缺乏危机意识,造成医疗纠纷的升级。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初期,由于医院缺乏危机意识以及规范的处理流程,如对患者医疗事件信息的不透明,对于提供病历资料的不及时,以及处理问题的简单化,往往会激化矛盾,使医疗纠纷升级。

4.2患方因素

4.2.1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较高

由于医学是一门经验性科学,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造成患者对疾病的认知不足,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较高,一旦出现不良结果,往往不会考虑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付出,对结果提出质疑,引发医疗纠纷。

4.2.2过度维权

民众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患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但由于其对医学知识认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对于法律法规理解的片面性,容易产生过度维权现象。对属于正常并发症或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主观认为是医疗事故,将问题复杂化甚至采取极端的维权手段,激化了医患矛盾,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7]。

4.3社会因素

4.3.1制度因素

由于在一段时期内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上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的定位,医疗卫生行业被逐渐推向市场化,各级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提高服务数量,开展新技术,增加收入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在逐利思维的推动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缺失,引发了“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现象,加深了医患矛盾。

4.3.2社会舆论影响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媒介为群众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由于部分媒体追逐热点效应,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不客观的报道,加深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成为激化医患矛盾的的催化剂。

5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5.1协同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应该重点加强“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的联动机制,明确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和投入机制。政府应该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使医院回归公益性,真正承担起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职能,为公众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8]。

5.2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其目的是规范医疗侵权诉讼的法律适用。但是由于部分法条内容的矛盾,以及法律释义的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比如对于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就存在着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途径并存,而其鉴定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起到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等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和明确。同时要加强全社会的普法教育,通过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转变公众的医学认知,合理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5.3正确引导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和社会舆论的理性关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介获取大量的信息。媒体的舆论引导在社会关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促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弘扬正气,同时又可以使本已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复杂。因此要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理性的报道[8]。

5.4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安全

5.4.1建立和完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医院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医疗活动中严格落实各项核心制度、诊疗规范和指南,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医疗服务,这是预防医疗纠纷的前提和基础[9]。

5.4.2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考核

医院应该建立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加强对各级医生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括法律法规、沟通技巧、医德医风、专业基础理论和技能、医学新进展等内容。制订相应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绩效等级、职称、人才选拔等相挂钩,提高医务人员主动学习的意识。通过培训与考核,提升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主动服务的意识。

5.4.3建立合理医患沟通制度,提高患者满意度

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而且还能疏导患者的心理问题,有利于病情的转归。医院应完善合理的医患沟通制度并加以培训学习,增强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提高沟通能力。在医疗活动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于患者的诊断治疗过程、医疗方案、替代方案、医疗费用、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内容,要及时进行告知,让患者充分理解并做出决定。通过医院网站、问卷调查等形式,搭建医患交流平台,提供畅通的沟通渠道加强医患沟通。通过医患双方的交流与互动,提高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10]。同时通过医患交流,提高患者对医疗常识的了解,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和转归有一个理性的认识,降低诊疗期望值,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11]。

5.4.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在日常管理中运用科学的质量管理工具,主动发现医疗环节中存在的医疗风险因素,进行质量持续改进,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对于出现的医疗纠纷,要制订规范的工作流程,对于接待、沟通、病历资料封存、患者权利告知等重要环节严格按照流程执行,使医疗纠纷的处理规范化。

5.5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

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为第三方调解、法律诉讼、医患双方协商。2009年我市成立了“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通过7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我市50%左右的医疗纠纷案例通过“医调委”调解解决。这种调解方式的优点是省时、省力、省钱,快速解决医疗纠纷。虽然在对纠纷结论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但是对于化解医患矛盾,减轻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医疗恶性事件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一种以第三方调解为主体,法律讼诉和医患双方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协商为补充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合理、合法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韩璐,甘贝贝.医患关系,我们将持续关注[N].健康报,2015-03-06(2).

[2]周英丽,冯利,张少君,等.440例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调查分析及防范对策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6,29(3):397-400.

[3]刘晴,许苹,李世东,等.军队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特点及对策[J].医院管理杂志,2016,23(53):415-417.

[4]林雪玉,李雯.1552例医疗纠纷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5,19(2):61-62.

[5]郑雪倩,高树宽,王将军,等.我国部分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2,16(7):67-68.

[6]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EB/OL].

[7]叶传禹,周媛.基于危机管理理论的医疗纠纷沟通改善[J].医院管理杂志,2016,23(6):513-515.

[8]刘硕,罗欣,杨敦干.多维视角下医患关系内涵与对策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6,26(8):67-68.

[9]杨国平,陈蓓,胡影萍.273例医疗纠纷原因分析[J].医院管理杂志,2014,21(7):612-614.

[10]闫保华,杨峰,王学明,等.医患信息交互台在预防医疗纠纷中的应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2,28(6):432-43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院前急救  防范  医疗事故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维权及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院前急救面临严峻的考验,由于院前急救在众目暌暌下进行,医护人员在救护过程中稍有不慎,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每个医护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1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1.1患方因素  患者及家属缺乏医疗知识,对治疗风险的认识不足,对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转归缺乏应有的认识,特别是发病急,病情进展快,预后差的疾病,抢救治疗结果与患者家属期望相差悬殊,心理落差大,难于承受,往往容易产生纠纷,这一点在院前急救中显得尤为重要。

        1.2医方因素

        1.2.1出诊不及时  接听120电话时,未详细询问地址,联系方式,导致出诊时,司机因方位不明走错路,而无法有效联系患者,使救护车空跑和延时到达,急救人员抢救意识不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出诊或是出诊时未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对伤员评估不足,未能更好地针对患者的实际情况携带药品及仪器,导致到达现场急救时,由于药品及仪器不符现场使用,而对伤员延时救治。

        1.2.2护理人员技术操作不熟练或动作缓慢  心肺复苏技术差,气管插管不成功,如:静脉穿刺不成功,遇外伤病人不会简单的包扎止血,对骨折病人固定不妥,导致再度损伤,脊柱损伤病人搬运不当导致病情加重,对颅脑损伤病人病情评估不清等,都将直接影响院前抢救时机和质量。

        1.2.3护理文书不规范,不重视院前抢救护理记录,记录不及时,不详细。

        2  防范措施

        2.1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科室要经常组织职工反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制度,职责、技术操作常规等,提高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

        2.2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理论技能培训  我科属于综合性外科,肩负着神经外科和骨外科病人的抢救及治疗工作,同时肩负着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救死扶伤,防病救灾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急救人员,首先要有敬业精神,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护士应具备相应的综合医学理论知识和现场救治的基本技能。定期对护士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现场急救能力及服务质量。

    2.3强化服务意识,体现人性化服务  规范出诊人员的仪表和言行举止,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感,我科工作人员除每天应对大量的住院病人外,还肩负出诊任务,有的时候一天要出几趟,甚至有时一整天都在车上,饮食、休息无规律、身心疲劳,有时还受患者家属的情绪干扰。此时此刻还需理解患者家属心理上的焦急和救治疾病的迫切心情,避免因言语不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4强化风险意识,履行告知义务  对病情危重,不宜转运者,告知家属,征得同意签字后方可接诊,转运过程中做好病情的观察及护理记录的书写。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行为,具有紧急抢救性、高技术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而院前急救面对的是病情复杂多变,危重、年龄不一、文化层次及社会背景不同的各种疾患人群,其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稍有疏忽,可能铸成大错[1]。院前急救人员应认识到工作的高风险性,对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要有预见性,完善急救流程。定期对科室医护人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知识,增强风险意识。

        2.5规范护理文书,重视院前急救护理文书的书写  在完成急救任务的基础上,准确、及时地书写院前护理记录,记录到达现场时间、上车时间、到医院时间、抢救措施实施时间、内容,包括生命体征、病情变化及执行医嘱的时间,使记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2]。

        2.6加强救护车管理  救护车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物品、仪器、药品准备齐全充分完好,每班认真交接,定人、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急救。

        2.7加强组织协调,注意各专业协作  遇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纠纷苗头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预防势态扩大。

        总之,院前急救紧急,病情复杂严重,环境条件差,围观人员多,对医务人员要求高,患者及家属情绪波动大,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在急救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积极争取救治时间,注意言行举止,提高急救技术,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及留下各种证据是预防医疗纠纷最有力的措施。 

参 考 文 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法律支撑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support of harmonious relation between hospital and patient LU Wei-gen.Haimen Public Health Bureau,Haimen City,Jiangsu,226100,China

【Abstract】 As the relation between hospital and patient is becoming the hot topic to which the society pays great attention.The hospital is at the strong position while it doesn’t respect the patient’s right and dodging the natural duty.Lacking of medical specialized knowledge and the legal method,the patient is passive obeying in weak side.Thus imbalances of right and duty between the hospital and patient caused the relation between hospital and patient to be intense.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seek the support from the legal angle to improve the relation between hospital and patient by discussing it under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frame,the right and duty of both sides,and the method to solve the medical dispute.

【Key words】Relation between hospital and patient;Medical dispute; Legal support

1 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医疗合同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二者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在法律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合同关系。

1.1 医患关系已逐步过渡为平等参与的医疗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未把医疗合同规定在内,但这并不影响医疗合同关系的成立。建国以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医疗机构是政府实行一定补贴并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医生只向医院负责而不是对患者负责,医患双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的契约关系,医疗机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医患关系的模式由过去的主动-被动型、引导-合作型的关系逐淅过渡为现代倡导的平等的参与关系,患者到医院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接诊表示同意为其服务,就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的挂号行为属《合同法》中的要约,医疗机构发给挂号单属承诺,如果医院及时提供与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即属违法。医疗合同属于民法学上的无名合同,按《合同法》第124条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1.2医患合同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合同关系

绝大多数合同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医疗合同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获取利润并非医疗合同的首要目的。首先医疗合同在法律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确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是基于其意志自由的基本原则。但是,医疗合同限制了医患双方的某些方面的意志自由,医疗机构及其医生没有是否缔约的选择自由,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因此医疗合同是强制医方缔造的合同。同样在某些情况,患者也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表现为强制诊疗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法律明确了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患者属于强制治疗的范围,患者没有选择不隔离治疗的权利。其次,医疗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般不包括结果,属于一种手段之债合同。医疗活动有特殊的内在规律,医学上尚有很多未被认知的领域。加上患者个体差异,相同的诊疗手段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医生对治疗的后果难以预料,具有较高的风险性。祛病除痛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但这并不是约定内容,医疗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实际上是医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达到预期的结果。医生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才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 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制约

医患双方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以外,医患双方又是特殊民事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七项权利和五项义务。归纳起来医生享有被尊重权(《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医学处置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特别干预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等。患者的权利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目前医患关系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加强患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医患关系的改善,患者的权利即是医生必须应尽的义务,归纳起来有:

2.1 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任何非法侵害只要伤害了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也不例外。

2.2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组织完整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行区分,二者根本区别在于,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是使身体的某一部分受到破坏,并不必然导致生命权的破坏;而生命权受到侵害是无法得到恢复的,身体权指向的对象是组织器官[1]。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或者摘取未满18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摘取其尸体器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 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民法通则》中没有将隐私权明文规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故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依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2]。《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2.4 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尽管这种知情同意权有时是扭曲的,对于患方来说求生的欲望和医疗知识匮乏可能导致其意思表示的虚假性,但医方的尊重是十分必要的。

3 依法保护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权是法制进步的重要体现

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认识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其原因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护理质量等。医疗纠纷中的相关证据对于医患双方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由于医学技术性强,医方秉有强势地位,患方常不得不囿于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处于弱势,这显然有利于医方规避其应尽的义务而不利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现代法制都是体现保护弱者原则,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了制度上的设计。

3.1 患者有权要求复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有权要求封存现场实物 《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记录、护理资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客观病历部分的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医方有义务提供并加盖证明印记,并且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时,患者应当在场。第十六条规定: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历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这五类主观病历部分的资料患者有权要求封存,双方共同签字,在签定或诉讼时共同启封。第十七条规定:患者在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3.2 患者有权请求实施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 h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d。患方当事人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如果医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方承担责任(《条例》第十八条)。

3.3 患者有权请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提交鉴定;第二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地(市)级医学会或省直辖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3.4 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除了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外,其余的证明责任向医疗机构转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这种制度设计考虑到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被动服从地位,另外,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等都由医疗机构实施和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4 畅通的申诉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条例》对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提出了三条并存的患者可自由选择的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条例》第四十六条)。医方双方协商解决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实际上是一种协商缔结合同的过程,由于医患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双方都应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体现医患双方意思真实和平等自愿达成协议,否则患方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4.1 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可选择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关于民事诉讼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医疗纠纷主要有两种案由,分别是第一部分第134条第1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第二部分第214条第6款: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即所谓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医疗纠纷往往表现为违约之债和侵权之债的竞合,但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案由提出诉讼。违约之诉可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待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对于侵权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价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3],即所谓的适用法律“二元化”现象。

4.2 涉及第三人过错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医方先履行违约责任 医疗合同关系发生在医方和患方之间,若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医方不能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法律要求医方首先应向患方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自己无过错为由要求免责。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符合五个要件,并且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医方没有过错而是第三人过错,造成患方的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例如医院里药品、诊疗设备的提供商,提供了不合格的药品和设备,医方根据规定合法采购而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造成患方的损害,医方并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方的责任先由医方依法承担,然后医方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参考文献

[1] 王岳.医患之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