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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具有双重经济效率的内涵
所谓国有企业具有双重经济效率,指的是国有企业不仅具有微观经济效率,更具有宏观经济效率。所谓经济效率就是指社会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生产所提供的效用满足的程度, 因此也可一般地称为资源的利用效率。它是需要的满足程度与所费资源的对比关系。因此,它首先是一个效用概念或社会福利概念而非物量概念。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资源的生产效率、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源的动态效率。从微观经济效率来说,则是企业或社会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一般用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它实物性指标来衡量,为了便于比较,这些指标都是按可比价格计算的。而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在许多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家看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最为重要的定位在于宏观经济效率。 W・布鲁斯(1998,pp.4―10)在其经典著作《从马克思到市场》中对社会主义宏观经济效率的首要性做出过论述。他说“在马克思看来,在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把互相分离的经济活动单位一体化为一个社会整体在这里起着首要的作用。奥斯卡・兰格一直特别注意社会主义的这种属性,认为它会提高从个体到社会规模,或者换句话说,从微观水平到宏观水平的合理行为的标准。这种联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外部性的内化”,即不仅仅在于有可能把微观单位活动的成本和收益计算在内,而且在于可以消除由于追逐只是从微观经济的角度看才合理的目标而引起的宏观范围
无效率。”因此“通过把合理行为的标准从微观经济水平提高到宏观经济水平,社会主义被假定应当显示出较之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Bnuce,1998,p,11)。因此,按照经典理论的解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定位的立足点就不仅仅在于微观的资源配置, 更为重要的是要克服微观经济组织配置资源的非效率问题,从整体上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获得社会经济的宏观经济效率。
二、国有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率并非低于私有经济
国有企业的微观效率不佳已成为经济学界的共识,但是我们是否就能够由此推论出国有企业效率一定比私营企业低, 国有经济必然私有化?大量的研究分析说明,私人所有权并不必然、绝对地产生私有企业的高效率。
1.在宏观经济低迷时,非国有企业亏损状况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在宏观经济低迷时,不是只有国有企业的微观效率指标恶化,而是所有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率都普遍恶化。从下表我们可以看到, (见下表)
自1996年以来,国有企业亏损面的绝对数较大,但是从亏损企业数和亏损面来看, 国有企业的表现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一一只有国有企业亏损而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国有经济一一直健康发展。从表中可以看出两点:一点是从亏损企业数的增长速度来看,私有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远远高于国有经济,分别达到134%、85.9%、144%;二是从亏损面的增长速度来看,中央国有企业总体上要低于其他经济成分,其中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要远远高于其他经济成分,达到71,7%、15.2%。事实充分证明,企业亏损原因并不是所有制。私有制企业并非总是高效率的。
2.国有企业私有化还会使经济效率继续恶化。俄罗斯是“私有化”进展最快的转轨国家之一,而在1990年至1996年间,全国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急剧下降,如以1990年为100,1996年只为22.6,并且,企业的亏损面迅速扩大,到1996年亏损企业已达全部企业的一半以上,许多企业在实现“私有化”以后,经济效率继续恶化。
3.国内外统计数据证明现有公有制企业具有高效率。这里主要分两段分析。即从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总量水平有较大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 1952-1978年的统计资料表明:这一时期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
值,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7.9%、8,2%、 6,0%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高于世界水平,即使与经济发展较快的韩国相比也不低多少。而且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在国家的重点并没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情况下创造出来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就开始迅速起飞。世界银行公布的《世界发展报告》表明1980-1991年期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4%和78%;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年增长率为 5.7%、11%和11.2%,都显著地高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高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水平和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我国公有制的效率并不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私有制的效率,而且肯定比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私有制的经济效率要高。
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也并不是效率低下的代名词, 它与私有企业一样同样也有高效率的记录,象新加坡的国有航空公司竞争力名列前茅,新加坡的国有电子公司的盈利率也高于私有制企业,韩国的国有浦项钢铁公司的生产率也大大高于日本5家最大钢铁公司。所以国有企业并非注定就是低效率。
4.国有企业亏损,并不是这些企业没有创造新价值,有些是利益转移了。以工业新增价值为例,国有企业新增价值并不低,国有工业增加值率由1991年的29.3%上升到1995年的30.2%,与同期非国有工业增加值率24,4%和24,6%相比分别高出4,9%和5.6个百分点,1978-199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8,7%,资产总额年均增长16.8%,上缴税金年均增长12 3%,显示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太差,但由于国企新增价值的分配问题导致利率低,“八五”期间国有企业流转税年均增长 14 9%,折旧年均增长27.3%,工资年均增长20 7%、利润年均增长 13,2%、社保等其他项目年均增长 18.5%,可见,新增价值在初次分配中折旧和工资增长最快,包括了社会保障体系支出在内的其他项目增长也很快,税金增长较慢,而利润则更慢,即盈利水平低,其中的国有工业收益转移到了折旧、流转税和其他各项税费、融资成本、各种社会福利中去了。可见,国有企业的综合效率远大于非国有企业的效率。
三、国有企业具有私有企业无法具有的宏观经济效率
评价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状况不能单纯依赖于对其微观经济效率的判断,而更要看到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从当前我国所处的时期来看,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体现在作为“技术模仿”和“技术扩散”中心。从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来看,落后国家在完成初步工业化体系进入知识经济实施“后赶超战略”时,都将面临“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两难问题,我国目前就处于这一时期,对于我国来讲,高新技术模仿、移植和发展的特点决定了解这一两难问题的出路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即在市场机制和政府计划管制之间寻找一种协调性的制度安排一一国有企业,一方面把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另一方面,利用政府对国有企业趋向性的技术投入和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来调和上述的两难问题。所以,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转型时期的重要定位目标之一,就是担当“技术模仿、技术移植、技术赶超和技术扩散”的中心,这种定位的宏观经济效率可以从国际比较中体现出来。
我国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占 GDP的比重只有0.482%,而所有转型国家的这一比重的平均为 0.91%。但是,我国的科技国际综合竞争力指数却远远高于俄罗斯和东欧等转型国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研究开发支出额占整个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转型国家,达到了65%。该数值与日本相当,而俄罗斯仅为16%。这也是我国1994- 1998年国际竞争力从世界第34位提高到第24位的关键。具体原因在于:一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把科技活动的中心从原有的国家主导的研究院所和高校向国
有大中型企业转移;二是在转型时期, 国家的重点在于提供转型制度和改革,难以有物力和财力承担所有的技术赶超任务,而非公有制的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的引导下,不愿意提供技术开发等公共品,而想为具有及时利润效应的技术移植者。东欧转型国家近十几年来科技竞争力下降,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国家职能转换的同时,没有在市场中建立技术公共品的提供者。在我国近几年的技术交易中, 国有企业间的技术交易占总交易仅仅20%多一点,而国有企业转向非国有企业的技术交易达到近60%。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逐渐成为“技术扩散中心”。比如,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系数是直线上升,而其他经济成分的固定资产投资系数直线下降,其中的差距证明了移植、技术赶超和技术扩散中心的地位,其中技术扩散主要途径包括:国有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流失, 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经济间的廉价技术交易等。这也是中国在经济增长上优于其他转型国家的关键因素。
国有企业的宏观经济效率体现为国有企业是社会福利的提供者。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承载着沉重的社会福利负担,拥有全社会 1/3病床、开办1,7万所中小学、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国有企业用于职工养老、失业补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支出,已占职Tm资总额约45%左右,国有企业为承担社会功能付出了效益代价。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的抽样调查和国内专家调查资料,国有企业的平均冗员达到20%,根据同期的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我们可以计算出国有企业的冗员工资负担和冗员负担指数。国有企业的冗员负担远大于其利润总额,冗员的财务负担指数逐年增加。相对而言,非国有企业就可以减少这些负担。1993年全国的下岗职工超过300万,各级财政负担和企业直接支出的下岗费用就达300亿。根据刘源等人的统计,国家对 1998-2000年3月的下岗职工支付的生活费用就需要888亿。如果严格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进行富余人员的分离,这笔费用将达到 1,000多亿,如果国家财政来承受这些负担,那么国家财政政策在协调宏观经济和控制改革进程方面的能力将会受到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现在有的经济结构和财政约束下,巨大的社会福利负担和转型成本负担将使政府面临崩溃的危险。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在宏观经济方面是富有效率的,因此,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效率状况,依据国家对经济的控制能力、市场提供公共品的能力、各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和技术发展状况因素,进行国有企业结构与规模的调整,而不是令其私有化。
四、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效率高低和成功与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充分而又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条件,而并非绝对的、唯一的和所有权相联系。有的经济学者认为, 改变国有企业效率低的唯一出路是私有化,只要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就可以实现高效率地增长。但是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通过对英国务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绩效做了综合广泛地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率有显著的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率改善不明显。不论是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充分的市场竞争是所有企业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的前提。如果缺乏竞争的市场条件,任何一个企业都能在垄断的市场上攫取到高额利润,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会缺乏动力和压力,而使他们趋于低效率地运行。这就是同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彩电工业的效率很高,而电信部门的效率却相当低的原因。
2.清晰的产权制度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重要条件。从产权制度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来说,并不仅仅是对所有权发生影响。
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构成的权能结构以及在不同权能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还有协调权能结构和权能主体之间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都对企业的效率产生着极大的影响。设定其它条件不变,在同一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同的企业或者同一企业采取不同的权能结构、在不同的权能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制衡关系以及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经营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不能只是简单地从所有权关系考察国有企业效率,还应该看到在所有权关系不变的条件下,对产权制度其他方面的调整、改革也会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效率。也就是说,要有清晰的产权制度。许多国内外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模糊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但究竟什么是产权模糊呢,一般来说产权模糊有两种情况:一是产权归属关系不清;二是指财产在营运过程中各权能主体与义务不清晰,即各主体之间在占有权、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分解不清晰。而对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来说其归属关系, 即企业的所有权在《宪法》上被界定得十分明确,属于全民财产。因而说我国企业产权模糊应当是指上面第二种情况, 即各主体之间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分解不清晰,从而导致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不能有效地保护其财产的权利。那么什么样的国有产权制度安排才算是清晰的:(1)通过明确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注册资本及其相应的权益,界定企业产权归属主体; (2)产权主体吻合“经济人”假说,即产权主体追求资产的保值和增值;(3)明确界定产权归属主体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4)企业产权具有排他性,即企业法人拥有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转让的产权;(5)在所有权与控制相分离的条件下,应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既使产权经营主体在利益动机的刺激下能自主地支配和转让企业产权,又使出资人能对产权主体的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督,从而在企业内形成出资人、企业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互利制衡机制;(6)法律制度能对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只要国有企业的产权安排符合以上结构特征,就可以被认为是产权清晰的。
3.高效率运作的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地保护是国有企业有序运行的保证。匈牙利经济学家卡尔・波拉尼认为,通向自由市场大道是由国家铺就维持其畅通的。意思就是说,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政府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著名的新经济史学家诺思也认为国家必须对一国经济效率负责。因为国家界定产权结构, 因而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所以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实施和保护负责。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地保护,那终将损害到国有企业的效率。可以说,国有企业的效率从根本上说反映的是政府的管理效率。在一个高效率的政府管理下, 国有企业一般说来是有效率的,新加坡、德国、新西兰等国家国有企业的高效率运行无疑说明了这一点。
一、市场失灵的经济学界定
作为微观经济学中的理论,市场失灵特指市场经济中的一些经济问题,这些经济问题产生于微观的市场环境中并可能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这些经济问题一般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得到解决。这些经济问题包括:第一,不完全竞争(垄断)。第二,经济的外部性,即生产或消费的某些外在影响未被包括在市场价格中。第三,公共物品短缺。第四,信息不对称。总体而言,经济学探讨市场失灵问题都是围绕如何提高经济效率这一主题展开的,因为经济学的基本任务就是探讨在社会资源总体稀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为解决市场失灵导致的经济效率降低问题,经济学理论也主张政府运用法律、政策等方式解决。比如针对不完全竞争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监管(控制价格)或运用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的竞争性;针对经济外部性,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在界定产权或减少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作用,或者政府通过征税以及(可转让的)生产许可证实现经济外部性的内部化[2]。由此,经济学解决市场失灵的基本理论可以概括为运用国家的有形之手解决仅凭市场的无形之手所不能解决的经济效率降低问题,而这与经济法学强调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似乎有某种暗合之处。因为经济法也是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3]。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经济法学借鉴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作为经济法存在的重要理论证明。但是,如果从抽象的理论命题研究回到具体制度的实证考察上,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与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又是什么关系呢?或者说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吗?
二、市场规制法与市场失灵的关系
作为经济法的代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时期。在市场规制法产生之前,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依靠私法(民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入垄断阶段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中遇到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日益强大的垄断集团在逐渐控制市场后,开始采取很多限制竞争的方式打击与之竞争的中小企业;资本家为谋取高额利润无视消费者的健康,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4]。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意识到要解决这些社会矛盾,仅仅依靠强调意思自治、主体平等的民商法是行不通的。因为在市场主体日益分化为强者与弱者的情况下,如果片面强调契约自由,只会导致强者的自由和弱者的不自由。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便产生了。其中,在市场竞争领域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具有市场监管性质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立法者制定反垄断法以防止垄断集团控制市场。同时,立法者还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市场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保护市场竞争中以消费者、劳动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为避免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倾斜性地配置权利义务,对消费者规定了更多的权利,对经营者规定了更多的义务;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则从产品的行政监管和产品侵权责任等方面作了更多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在明确了上述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功能后,我们需要探讨市场规制法与市场失灵理论的关系。我们可以先将两者涉及的内容作简单的对比以便分析。首先,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考察,垄断问题是市场规制法与市场失灵理论都涉及的内容;而不正当竞争问题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点却没有在市场失灵理论中出现,消费者保护以及产品质量监管也没有作为专门问题在市场失灵理论中讨论。市场失灵理论仅仅将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典型例子加以探讨。其次,从市场失灵理论角度考察,经济的外部性以及公共物品缺乏问题也没有作为专门问题出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结论:市场规制法和市场失灵理论两者涉及的内容存在交叉,但并不重合。由此,试图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作为指导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论点就存在并不令人完全信服的情况,至少市场失灵理论不能完全指导市场规制法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造成这两者区别的原因在于经济法和经济学具有不同的研究视角。经济学的基本任务是探讨在社会物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而解决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者保护问题虽然也可能有助于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但归根结底,这些问题的本质并不是经济效率问题。
三、将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作为经济法依据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文的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界将市场失灵理论作为经济法存在的理论依据的通说值得商榷。对这种质疑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这种观点混淆了经济法和经济学在价值观上的基本区别。经济法体现法律自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经济学则围绕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展开研究,这是两者的基本区别。就经济法(市场规制法)而言,其功能的发挥可能会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始终是其最坚实的价值基础,经济法不会完全服务于经济效率价值。假设存在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却有损于公平、正义价值观,这显然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以经济法和经济学都涉及的反垄断法为例可以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和经济学的区别。经济学关注垄断问题,是因为垄断可能会降低经济效率,造成社会福利状态的净损失。经济法关注垄断问题,是因为垄断不但损害经济效率,还会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参与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学和经济法的分歧不仅体现在基本的价值观念上,还体现在解决垄断的具体思路上。尽管经济学界一般也将反垄断法作为解决垄断问题的手段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赞成通过反垄断法解决垄断问题。一些经济学家怀疑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执法效果,认为政府与其动用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不如依靠市场机制自身去解决垄断问题[5]。在经济学家看来,市场竞争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任何企业都很难长期维持垄断优势,比如当企业试图通过垄断高价获得垄断利润时,就会吸引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从而扩大供给,恢复供求均衡。在市场由旧均衡向新均衡的调整变化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资源的流转过程本身是一个客观的变化过程,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得失变换是客观的,本身并不需要价值判断。比如当垄断企业通过垄断高价谋取垄断利润时,消费者剩余向生产剩余的转化只要没有造成社会福利状态的净损失,政府就没有必要干预垄断行为。因为只要经过一个调整变化的过程,市场均衡最终会实现。与之相比,经济法则遵循传统法学的思维方式,更关注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得失变更是否是公平合理的,要考虑垄断企业实施的行为对相关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比如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就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显然,从经济法角度考虑,因市场行为导致的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得失变更并不是客观的、与价值无涉的,而是需要接受法学传统的公平、正义价值考量的。
第二,这种观点还造成了经济法理论内部的紧张和矛盾,使得经济法理论内部出现无法融合、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即所谓的“经济法总论分论两张皮”现象。这种现象表现为经济法总论作为基础理论却难以指导经济法分论具体制度的建构。在论述经济法总论时,经济法学界都会将市场失灵理论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阐释,以表明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意义。而在探讨经济法分论(市场规制法)时,在涉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时,则主要探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正如前文所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以及市场竞争中弱者的合法权益。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市场规制法)体现了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这与经济法总论强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以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论述存在一定的脱节。为弥补经济法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经济法理论界也做出了努力。比如,在研究经济法总论时,指出经济法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追求经济效率上,还体现在追求社会公平上。在论及经济法分论时,也会时常引用市场失灵理论,并指出经济法分论的具体制度建构也有助于实现对经济效率价值的追求。再比如在论及消费者保护问题时,经济法学界会引用市场失灵理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论证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助于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间信息失灵的问题。然而,经济学探讨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因为这种情况会导致市场经济效率降低,即信息失灵基本模型揭示的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一部分潜在的市场交易无法达成,市场资源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自由流动,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6]。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同类问题。在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的理念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经济法(市场规制法)采取倾斜性的权利义务配置方式,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以保证消费者在微观市场交易中能够真正获得与经营者交易的平等条件。这种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与经济学主张的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经济学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乃是基于市场主体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和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都统一于理性经济人的逻辑假设前提下,即在具体的交易关系中,交易双方作为市场主体都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交易双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的利益在本质上属于同一性质,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交易双方的地位也是可以互换的。因此,在具体的交易中就没有必要基于身份(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对交易双方进行区分。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实现的利益分配不但有利于交易双方,而且在总体上也有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经济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有效率的市场交易,而不是为了对交易的某一方(消费者或是经营者)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逻辑前提(理性经济人假设)也暗含着承认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在这点上,经济学与民商法的逻辑是一致的。只是进入现代社会后,企业和消费者实际上不仅地位不同,追求的利益也不同,从而显示出异质利益冲突的问题,异质的利益间用什么标准去衡量真正成为了问题[7]。显然,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采取倾斜性地保护消费者的立场是基于法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结果。这与经济学强调价值中立、单纯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是完全不同的。笔者认为,长久以来,经济法学界一直试图将存在一定矛盾的公平和效率价值统一于经济法理论内部,并试图以此来证明经济法理论强大的解释力与说服力。但是,研究基本理论与制定现实政策有本质的不同,制定政策需要平衡不同价值利益的关系,不能片面追求某种价值利益而不顾其他价值利益的诉求。基本理论的价值范畴应该是明确而一致的,应具有逻辑的内在一致性。反之,如果我们将彼此冲突的价值主张都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并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这样不仅会造成理论体系内部的逻辑矛盾,也很难有真正的说服力。
四、市场失灵在经济法中的实质意义
基于上文论述,笔者不赞同将追求经济配置效率最大化为导向的市场失灵理论作为论证经济法存在的根据。那么,市场失灵对于经济法理论是否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呢?对于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笔者认为还应结合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做进一步的探讨。从经济法角度理解,市场失灵不是指市场机制未能解决经济效率降低的问题,而是指那种盲目迷信市场,相信仅凭市场机制就能创造公平、自由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理想价值观的破灭。虽然市场作为交易场所自古就存在,但将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方式却是自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的。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对市场机制有一种狂热的迷恋,人们相信市场机制不仅能够配置资源、创造财富,而且还能培育人们自由、平等、独立、自主的价值理念。市场是自由的,在市场机制下人们通过交易来实现各取所需。为了保证交易顺畅进行,就需要交易双方彼此尊重对方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交易双方还要尊重对方的自由意志。因为只有双方取得合意,交易才能进行。市场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中并不区分贵族与平民,没有基于身份产生的特权。在人人平等的理念下,市场机制鼓励人们通过竞争来实现对财富、价值的追求,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承担市场竞争中带来的收益,也承担市场竞争中带来的风险。由此,独立、自主、公平、自由的价值理念深深地贯穿于市场机制之中。当时的人们深信市场机制不只是配置社会资源的最佳方式,还是人们值得追求的理想生活状态。市场机制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保护为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体制和物质基础。与此相对,法律的作用仅仅是维护市场经济体制,为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提供体制性的一般条件。具体而言,法律的功能就表现为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和保障契约履行(债权法),即国家运用私法(民商法)调整经济生活的目的在于保障私人自治的自主性空间,避免国家通过法律干涉私人的经济生活。但正如上文所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社会矛盾日益增加,这使人们对市场机制承载的价值理想产生怀疑。工业生产力的发展虽然创造了巨额财富,但也导致了严重的财富两极分化,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法则下,市场竞争日益演变为经济强者和经济弱者的尖锐对立。面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社会问题,人们开始反思:工业进步真的必然带来政治和社会的进步吗?目前的困境仅仅是进步过程中的暂时挫折,还是前途堪忧呢[8]?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机制的弊端,市场机制虽然鼓励人们创造财富、追求财富,但市场中的强者却往往采取不公平、不正当的方式追求财富,他们打着自由竞争的旗帜践踏着他人的尊严与自由,剥削他人的合法收益,并以此来实现对巨额财富的攫取。这种行为不但引发了社会冲突,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人们心中有关市场机制应承载的美好价值理想。这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意识到,如果片面维护形式意义的契约自由只会形成经济强者对经济弱者的支配与控制,使得经济弱者完全丧失经济自由。毫无疑问,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以解决这些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维持基本的经济生活秩序。由此,以体现市民社会公共性一面的经济法产生了。经济法的出现打破了市场经济生活完全由民商法调整的局面,打破了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经济法的理念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和干预,经济法的理念意味着在某些微观、局部的市场交易领域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不再完全由个人意志来主导。可见,市场失灵对于经济法的实质意义就在于那种盲目相信市场机制(以及保护市场机制的民商法)能够创造公平、自由的经济秩序的理想价值观的破灭。
【关键词】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价值
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是反垄断立法、司法、执法的前置问题和核心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度构建中,还存在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相背离的现象,从价值层面厘清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并用于指导反垄断法的实践,才能有效解决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和争议,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了其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这体现了其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
一、自由价值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的大”说明自由价值在反垄断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按照美国《谢尔曼法》的规定,企业之间共谋进行的垄断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以禁令的形式对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边界进行了界定。《谢尔曼法》惩治州际或国际贸易间的联合、共谋和垄断等行为,是为了实现市场经营者的竞争自由。1911年的《克莱顿法》对价格歧视、排他易、合并和人事兼任四类行为以列举的细化规定方式对《谢尔曼法》进行了具体化,对违法性的判断看是否实质上减少了竞争或者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它和《谢尔曼法》都是通过制止垄断行为来维护保护“自由而公平”的竞争秩序。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通过对经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机制的维护,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主要维护个别竞争者的经济利益。从而,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内涵从竞争自由延伸到契约自由、财产权保护等广泛领域i,自由市场体制是反托拉斯法得以生成的制度基础和前提。《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倡导自由竞争和对限制贸易行为的规制都是建立在自由市场体制之上,表现出自由市场体制的基本价值追求和经济治理观念。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法就担负起维护自由市场体制继续运行的重任。反垄断法在经济自由的环境下,才能发挥其法律制度的优势,同时,经济自由也成为反垄断法所要维护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中,相比较效率、公平价值而言,自由价值更为基础,因为从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看,自由是最为基础的原动力,只有在自由价值充分展开的前提下,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因此,自由价值在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非常重要。我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和观念时,应注重培育契约自由、反对行政垄断、实施产权保护、推行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实现自由价值,才能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法律权利当中的第一要素、最为重要的要素就是自由,其在法律权利的体系当中具有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地位,是其他相关权利之所以能够存在的重要基础条件。自由竞争是人类自由权利在市场经济竞争当中的一种重要的体现。
二、效率价值
伯克认为,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产生之初就已经确立效率作为其立法的价值取向ii。但是另外的一种观点认为,在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之后才确立效率目标的。对此,哈佛学派对于经济绩效和经济效率的追求与芝加哥学派相同,但是分析模式与芝加哥学派不同。芝加哥学派的崛起将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推到了顶点。
哈佛学派提出了有效竞争理论,他们过于强调在竞争中实现资源配置的价值,将维护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iii。在其理论中,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包括集中和有效率的组织结构变化等。
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评价标准是效率目标,无论在分析实现市场功能的行为,还是在分析实现组织功能的行为时,他们都将经济效率作为目标。作为对竞争理论的有效补充,由芝加哥学派发展到交易费用经济学,此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逊于1975年提出,他分析并解释了寡头垄断行为等问题,这被称为是产业组织理论的新发展。根据法律实践,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以及后来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等理论已陆续进入反垄断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范畴。
三、公平价值
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无论是控制垄断状态、禁止垄断行为,无论是限制经济性垄断、或者是规制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所要维护自由竞争的目的,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交易公平的基础上的。如果在市场上能够保持平等和自由的竞争秩序,才能够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地的保护。若市场上的竞争者存在垄断行为,那么消费者公平选择商品的机会将会变少,购买商品将会为此付出更多的金钱,那么这就是不公平的体现。国家之所以制定施行反垄断法也就是为了对实质上的不公平的结果进行有效的矫正。
反垄断法应该体现公平和自由的价值,反垄断法通过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对市场经济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中小企业的权利重点进行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还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实质的公平和形式上的公平是统一的,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其一是机会公平。反垄断法要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对少数大企业的凭借其优势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禁止,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弱小企业进行更多保护,有利于中小企业、弱小企业在市场当中获得竞争的机会,实现小企业、弱小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与大企业的机会公平。其二就是结果的公平。反垄断法将结果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取向中,在于提高社会福利和保护弱者,它在承认分配、收入和竞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的意义上具有其合理之处,同时,更考虑社会正义上的合理性。虽然在不同的时期,美国反托拉斯法立法目标的重心有所不同,但是它始终强调将整体消费者福利作为反托拉斯法的目标。
四、立法目的及价值冲突和协调
自由、效率和公平的价值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关于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有的学者认为除了上述价值之外,还应包括竞争价值iv和秩序价值v。尽管任何自由都是“法律下的自由”,并且自由是与强制相互依存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都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行动的自由,从而导致公平、效率和自由之间产生一定的紧张关系。
反垄断法的演变过程中,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产生的矛盾比较直接,也比较突出。美国反托拉斯法经济注重效率价值,而常常轻视公平价值。芝加哥学派主流观点:波斯纳等学者提出效率价值是反托拉斯法唯一的价值目标,即使看到公平价值的存在,也应该是反垄断法以外的法律应该考虑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公平的价值在芝加哥学派当中也不是全部被忽视了的,其之所以主张和倡导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这是人们的无数的价值观当中的一种,是建立在最优意义上的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在具体的市场实践过程当中,在执法和立法当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所以导致了许多消费者就此提出了不满情绪,所以我们需要对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进行相应的修正,也就顺应产生了后芝加哥学派,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并不是提高经济效率,而应该是阻止财富进行转移。
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宗旨产生的争议和冲突,各国在实践中表现千差万别,目前不存在统一的相应机制来解决此冲突问题。然而,我们从当前的发达国家的实践过程中来观察和分析,其有两个具有普遍实用性的原则:
第一,工具目标适度服从结果目标的原则vi。目前世界上公认的观点是,市场机制是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是目前所知道的能够对市场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优化的机制,但是其同样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存在失灵的时候,因此需要政府借助外力进行一定的修正。当市场竞争机制可能产生的结果目标,如果偏离社会期望,或可以更好实现结果目标的时候,就要必要对工具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中,对于垄断行为规定了豁免的情形,那就是如果经营者所达成的协议,是能够更好地、更加有效地实现消费者的福利和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益的,那么此时的经营者协议可以得到豁免,不受法律的禁止。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前部分规定,当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应当禁止集中,此条的这部分法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基本的控制标准,是属于义务性和授权性兼具的法律条文。但是同时规定了修正的标准,即能够证明该集中对于竞争有利,或者符合公共利益时,则对集中不予禁止,这部分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这说明,若经营者集中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目的,即使排除、限制竞争,也不予禁止,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结果目标。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为目的程式vii,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为目的,其更重要的目的并非是竞争本身,而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即使某种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该行为产生的社会利益大于限制竞争效果带来的不利因素,那么,此行为不一定违反反垄断法。
二是结果目标的多样性、时代性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综合的,是多样化的,不仅追求经济上的目标,同时还追求政治上、社会上的目标。对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多样化的目标,在不同的国家和不通过的地区是不同的,即便是在相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其在不同的时间一般是不同的,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反垄断法的具体目标和内容。坚持市场竞争的原则的前提下,但是如果发生了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冲突之时,我们解决冲突的方法,不能均以经济效率或者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单一标准,而是要按照当时的社会发展作为重点依据,体现当时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确定其优先次序。
当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对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的情形来看,其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第二届欧洲竞争法研讨会于1997年在弗洛伦茨举行,关于竞争政策最终报告指出,其将反垄断法的目标确定为消费者的利益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viii。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存在的主要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多元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因而,需要厘清在反垄断法存在的模糊现象,这也是司法和执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在经济层面上就会发生价值的冲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提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两个并列的立法目的,这两种利益都需要保护,反垄断法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面临一定的难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多个立法目的之间,不同程度也会发生冲突的情况,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必须加以协调和合理解决。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包括宏观调控、国有化、产业政策等。从我国确立市场经济政策以来,我国产业政策相比竞争政策一直处于优先的地位,从而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制度对比中,竞争政策被轻视导致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所遵守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必然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发展观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从过度追求效率转为追求自由、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增加市场的竞争和活力,应当切实采取更多的措施来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
五、结论
笔者认为,加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研究,要充分考量反垄断法的价值因素。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包括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等,其中自由价值是价值体系的基石性价值,是效率价值、公平价值等其他实体价值实现的基础。反垄断法以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为基础,同时应充分考虑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在逐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过程中,应将自由价值摆在突出的位置,在借鉴和移植西方反垄断法律制度时,一方面要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吸纳世界的反垄断经验和做法,在制度建设层面,应进一步建设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价值层面,加强培育自由竞争价值文化。
注释:
i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0.
ii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6.
iii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2.
iv 邱本.来自竞争的价值[J].湖南社会科学,2009(2).
v 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6.
vi 丁茂中,徐士英.反垄断法宗旨研究[J].经济法论丛(总第14卷) [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78.
vii 刘水林.反垄断法的观念基础和解释方法[M].法律出版社,2011:33.
viii丁茂中.论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的立法不足[J].北方法学,2008(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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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本.来自竞争的价值[J].湖南社会科学,2009(2).
关键词:广场舞;卡梅框架;财产规则;责任规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0.070
生活中,随处可见在居民小区,广场空地、甚至学校,很多中老年人乐此不疲得跳着广场舞,通常情况下还伴随着高分贝的音乐。广场舞确实满足了众多中老年人的身心需求。但也给周围的居民,其他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比如声音污染,广场占用等。
广场舞严重困扰着人们的生活,为何不能从源头解决,我认为是法律在确定公有资源的归属上存在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同时公民也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是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的“度”应该如何判断,使用公共场所何为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
本文寻求最合理的方式解决广场舞争议,其实就是寻求最优资源配置的方法。资源配置要解决两大问题,第一是权利界定;第二是权利保护。
当有两个人或更多人、两群人或者更多群人的冲突利益放在政府面前,政府必须决定要对哪一方予以支持,并且执行这种支持保护。这就是权利界定。比如污染工厂和周围的居民,政府是支持工厂运营工作(同时不可避免得地带来污染)还是支持周围居民的干净环境的权利?在广场舞这个问题上,政府是应该支持大妈们娱乐放松的权利还是支持周围居民享有安静环境的权利?
在权利界定后我们考虑用怎样的规则,是财产规则、责任规则还是不可让渡规则。交易成本在上述问题的解决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易成本在这里是狭义的,指交易开始之前为寻求交易对方而花费的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本文着重讨论对称的低交易成本和对称的高交易成本和对称的交易成本这三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权利界定和权利保护。
1对称的低交易成本
只要财产权明确,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化。这是对经典科斯定理的简单描述。帕雷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的缺失情况下,对一项法授权利的保护无论是通过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也无论哪一方最初获得了法授权利,结果都会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化。本文以财产规则为例,在广场舞的问题中,假定跳舞大妈们和周围居民群众之间的交易成本为零,这意味着完全禁止令(广场舞解散或者居民被迫搬家)很容易改变。当然如果持有权利者拒绝谈判,拒绝转让权利,另一方只能放弃(广场舞解散,居民搬家),但这不是我们追求的帕雷托最优。解决矛盾的方法可能有如下几种:(1)广场舞继续。假设周围居民共500人,每人遭受损失400元(假设可以很客观地计算居民的平均损失)。(2)筹钱修建跳舞室内场地,需要经费12万。(3)每户人家自己安装隔音墙,居民共500人,每人安装费300元。当政府将权利确定给周围居民,在财产规则下,跳舞者在自愿谈判的基础上,会选择筹钱修建室内场地,因为相比较补贴居民损失共20万元和给每户人家安装隔音墙共15万元,修建室内场地12万元是费用最低的。当政府将权利确定给跳舞者,那么跳舞者可以肆意放大音乐,因为这是她们的权利,其他人无法制止。周围居民在遭受损失400元、筹钱修建场地240元、自己安装隔音墙300元的比较中自然会选择筹钱修建场地。当交易费用几乎为零时,通过这些简单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交易费用很低的情况下,无论政府将权利确定给谁,最终的解决方案都是相同的,不过是费用支付的一方不同。最后都可以实现双方的和谐共处,宏观上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相同情况适用于责任规则。也就是说,当交易费用几乎为零的情况下,权利必须明确界定,但将权利界定给哪一方对结果影响不大,无论是采取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最后都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
但是交易成本几乎为零只是在一个静态的理想化的世界,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在双方交涉谈判的过程中,必定会经过市场调查,搜集数据,条件谈判,讨价还价,签订合同等等过程,每一项都会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这种交易成本的存在,可能会使双方却步,没有办法通过自由谈判达到我们预先的资源配置。
2对称的高交易成本
当交易成本较大,会阻断两方的自由谈判。这时权利界定显得非常重要,它会直接决定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效率。权利界定一般会考虑经济效率,正义性等要素。广场舞问题的双方(居民和跳舞大妈)都有各自行为合法,合理的依据,所以正义性因素在这一问题中作用性不大。经济效率在广场舞问题中占核心地位。经济效率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成本的基础上所能获得的经济价值。
本文认为经济价值指两方(比如跳舞大妈和居民)共同创造的价值总和,价值有正负之分,比如当跳舞大妈的音乐噪音影响到某一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而导致居民创造的价值降低,此时居民的价值为负。广场舞问题中的核心问题是噪音问题,能够以较小成本将噪音问题解决,不影响两方各自创造原有甚至更高价值时的经济效率最高。所以需要花高成本才能去解决噪音问题的一方应当被授予权利,这样能让另一方用较小成本解决问题,提高经济效率。假设认定跳舞大妈降低噪音(方式可能是解散不跳广场舞,建立跳舞室内场地等等)的成本比居民降低噪音(方式可能是自己搬走,自己装隔音墙,自己默默忍受等等)的成本低,则权利应该被赋予居民,因为这样能够节省成本。所以理想情况是能够精确计算两方各自的成本并且比较,再决定对哪一方授予权利。
假设正确的权利界定应该将权利赋予居民,而将权利赋予大妈是错误的,当时这只是一种假设,实际应该比较两方控制噪音的成本,赋予成本高的一方。当选择权利界定错误,权利被赋予了不应该赋予的一方,在前面的假设中,权利被赋予了低成本的跳舞大妈,此时如果应用财产规则,居民即使认为安静环境对自己的价值比跳舞对大妈的价值高,也会因为交易成本太高无法通过自由谈判改善局面,他们需要一个“征用权”来改善局面,所以此时财产规则不再适用,需要转向责任规则。
所以在高交易成本下,在明确权利界定后,责任规则能够很好地解决广场舞问题。
3交易成本不对称
假设广场舞大妈主动与居民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很高,而居民主动与广场舞大妈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很低。现实中这一情况是真实存在的,比如周围居民生活的小区安保非常严格,广场舞大妈很难进去与居民谈判,即使进去了也很难见到所有被噪音问题困扰的居民,当居民人数众多,挨家挨户寻找是一件极其耗费成本的方式。而相反情况,居民却可以在每天广场舞特定的活动时间一下子见到所有广场舞大妈,并与之进行谈判,假设他们谈判得非常顺利,一次性签订了合同,完美解决了问题,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法授权利应当被赋予广场舞大妈,采用财产规则加以保护。这样经济效率最高,很好理解。如果法授权利被赋予居民,高交易成本下对居民的保护只能是责任规则,但责任规则也是有成本的,国家必须调查,考量赔偿金的标准,这些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很明显比广场舞大妈主动与居民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很低要高。
所以在交易成本不对称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法授权利赋予交易成本高的一方,并且用财产规则来加以保护。
对于广场舞问题的解决,我认为要因地制宜,不同地方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信仰均不同,应当将此与交易成本,政府制定赔偿金标准的成本等等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量。不管将法授权利赋予谁,又采取怎样的保护手段,最终目的是提高资源配置率,使得执行的公共管理费用最小,不损害原有权利人的利益下,更多群体享受到利益,实现帕累托最优。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关键词:公平;效率;辩证关系;可持续发展
公平与效率问题一直是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法学家不断探索与争论的问题。作为经济发展的伴生物,每当社会的经济、政治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总是一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思想家和学者都从自己的学科出发,运用自己学科的独特的分析和方法来认识这个问题,在不同领域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然而,也正是由于学科区别、视角差异等原因,公平与效率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公认的、可以为不同学者接受的普遍的合理观点,使得这个问题争议此起彼伏。但是,理论的争议性并不意味着对公平和效率问题没有可能进行一定的认识,只是这种认识的前提必须将公平和效率置于同一背景中,对其进行学科定性,这样才能够使不同领域的人站在自己学科的位置上,或者以整个人类社会为视域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
在许多情况下,一个问题的复杂性往往源自于由概念混乱导致的理论的混乱,公平与效率问题正是这种情形的典型。
在我看来,公平是一个伦理学概念,它是以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为思想基础,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从内容上分三个方面,社会理念、道德标准和制度要求;社会理念即对社会成员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及利益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的平等权利;道德标准即社会成员之间人人平等关系的一种度量。制度要求即社会划分财富,分配利益关系的要求。
公平的主要特征有:第一,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主要是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权力分配状况的判断,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比较;第二,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公平观;第三,公平有一定的阶级性或阶层性;第四,公平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
分配公平的价值意义在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起点平等,顾名思义,主体处于同一起跑线,以自身努力决定绩效;而结果平等则是重视人际间利益的均衡,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公平是思维抽象的一种本体性的价值规范与要求,它是“正义的”,是“善”的。
至于平等,在效率对应下的公平与平等这一概念有着天然的联系,在这一范围内,平等既是公平的核心价值,也是衡量公平的尺度。论理学家威廉・弗兰克纳认为,“公正的分配的首要标准……是平等。”人们之所以在经济生活中要求公平,是基于“人是平等的”,这样一个基本的理念。平等作为人类追求的一个最基本价值,是衡量公平与否的标准,一种分配体制或评价的对象是否公平主要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哪一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看,平等既是公平的前提,也是公平的结果。人类重视公平问题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其平等的基本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只能以差别为前提,在特定的标准下去消除差别,以特定的差别作为参照系,去寻找与被评者的一致性。虽然透着些许无奈与妥协,这也是我们实现公平的唯一方法。
相对于公平而言,效力这一概念的争议性比较少。效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效力即社会效率,是指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率。如果在其他所有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投入减少或不变而产出增加,称之为有效率,如果投入不变或增加而产出减少或不变则称之为无效率或低效率。而狭义的效率即经济效率,人们通常说的与公平相对应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效率的标准是客观的,效率标准具有不确性,效率标准具有层次性。在经济学中,效率是被应用的最广泛的概念之一,它是经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公平与效率作为社会的两大价值目标,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较为复杂的。理论界一直就此进行各种各样的争论,有的人认为效率优先于公平,有的人认为公平应该优先于效率,有的人又认为两者是统一的,没有公平就无所谓效率,没有效率也不存在公平。西方社会存在三种典型的观点:效率优先论,公平优先论,公平与效率并重论。我国学者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大程度上受这些西方观点的影响,并常常以他们的理论为依据提出处理我国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之间关系的方法,并试图使其成为政策的内容,这使得“效率优先”似乎成为社会发展的一条不变的法则,而不是由于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这一国情,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决定的结果。我们需要清楚,每一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背景制度为基础,脱离了特定的背景也就脱离了相应的合理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未曾经历过的,因此,对待西方各种理论我们应该谨慎,而不是简单照搬,否则不会使我国的经济持久增长。
与上述观点不同,以历史唯物注意方法分析公平与效率,认为它们虽然是不同的范畴,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一,公平与效率相互依存,互为前提。一方面,一种公平关系和观念要以一定的效率为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效率是建立于一定公平观念上的效率,要以公平为前提。第二,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一方面,公平待遇能够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协作、配合,调动、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使用社会资源,有利于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可生产出更多的物质资料,在为统治者提供更多财富的同时,出现适当改善劳动者生活的物质条件,有助于催生新的公平观念。第三,公平与效率互相制约。第四,公平与效率交互通向发展,共存于不同的层次。公平与效率之所以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们都是由相同的特定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辩证统一关系的一种体现。
课堂上老师给我们总结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效率标准是公平的最高标准,公平的概念会反作用于效率,公平以差别为前提,不以差别为标准,在特定标准下去消除差别。总而言之,效率与公平共存。
社会主义更加要求和更能实现公平与效率互相促进。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劳动产品的共同主人,互相间建立了平等合作关系,生活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关系赋予劳动者在所有制、发展机会、社会地位和收入分配原则等方面的平等。尽管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还不能消除人们在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它毕竟消灭了私有制、阶级和剥削这种人类社会最重大的不公平,是适合先进生产力、远胜于以往各个时代的高层次的公平,体现了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可见,21世纪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论时在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框架内,对当前发展中出现的贫富悬殊状况及各种利益冲突的现实状况进行反思,产生的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进行从理论到政策的重新思考,以实现对其科学合理的定位。尽管在争论中存在诸多观点,只有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才能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公平与效率问题产生有两个要件: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经济收入的巨大差异;二是平等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得到普遍的认可。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已经认识到,绝大多数中产者的存在是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因此,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减少贫困人口,使更多的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上升到中产阶层,这是实现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而此关键就是调整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保持经济发展势头的条件下,加大社会公平的建设力度。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看,就像是经济学与伦理学关系的一个缩影。分了又合,合了又分,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然而,无论是分还是合,要理解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解决公平效率问题、解决社会和谐问题,希望经济学与伦理学通力合作。
我们探讨公平与效率问题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个国家选择何种经济政策,与其民族心理、民族伦理价值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个经济学家,如果真的希望做到经邦济世,那么对本民族命运的伦理关怀一定是他选择经济理论、从事经济研究的出发点。如果对社会的经济生活,伦理学的使命是“自觉地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立宏观的价值目标,使经济发展朝着特定的价值目标和方向前进,更好地为价值目标的实现创造经济条件”的话,那么,经济学无疑应该以社会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作为指向,尽量地为本民族的发展提供经济上的方案,避免本民族的经济增长陷入一种残缺、畸形的发展状态。
只要民主和法制健全,重视公平,强调各种经济都按照公平原则运行,就一定能够增强活力,稳定社会秩序,提高效率,进而将公平推向更高的层次,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互相促进。“实现公平,促进效率;提高效率,推动公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息政策 绩效评价 指标体系
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绩效评价体系,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的影响因素众多,不能用层次单一的指标来衡量效果,因此我们要构建一个复杂的综合的多层次,多指标的体系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实施绩效进行科学的、合理全面的评价。
一、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绩效评价标准的确立
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绩效是以保护我国信息安全,促进信息的传递和流通,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发展,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制定和执行的,我国信息安全政策同时应该顺应我国国情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等政策目标最优化。结合当今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的目标和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绩效评价的标准可以从:政策目标、政策效应、政策效率、政策公正性、政策回应度5个标准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进行绩效评价。
1.政策目标标准
每一个政策的制定实施都有它要解决的问题和政策目标,政策效能的好坏,主要靠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来进行衡量。因此,对政策绩效的评价应该把政策实际效果和政策预期目标进行比较。我国信息安全政策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判断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是否有效,最重要的就是考察我国信息安全政策通过政府实施后,是否实现了安全目标和实现程度。
2.政策效应标准
社会效应、经济效应、政治效应3个方面。信息安全政策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因此本文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的绩效评价主要考虑经济效应,同时我国信息安全政策为信息的安全使用提供规范,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助力,因此我们也要考虑它的社会效应。
3.政策效率标准
政策效率是政策效益与政策成本的比率。通过确定政策效率标准可以衡量出政策要达到的某种水平的产出所要的资源投入量或一定量的政策投入能达到的最高价值。我国信息安全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来建设信息安全保障设施,研发信息安全保护设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等措施手段来保障政策的顺利开展。因此,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投入是否实现了其价值,就需要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进行效率评价。
4.政策公正性标准
政策的公正性标准是判断与该政策有关的社会资源、成本、利益等的分配公正合理的程度。如果信息安全政策实现了区域及行业间的公正性那么这项政策实施的较好,反之,则实施效果较差。
5.政策回应度标准
政策回应度是指政策实施后满足特定社会群体有客观性的现实需求的程度。立社会效应是政策在执行实施后对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产生的积极影响。经济效应是政策在执行实施后产生的间接和直接的收益。政治效应是指政策执行实施后产生的政治影响。我国信息安全政策实施范围广,受益人群多,因此政策回应度标准是衡量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绩效的重要标准。
鉴于政策适应性和数据可获取性,本文将从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效应评价、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效率评价和我国信息安全政策回应度评价三个方面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绩效进行评价。
二、信息安全政策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框架
我国对信息安全政策的评价研究主要以定性为主,定量研究甚少。通过对我国现有信息政策的研究发现,影响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因素较多,主要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者构成和信息安全政策实施环境等。一项政策的出台,会为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经济效率、以及社会影响等,信息安全政策也不例外,所以本文将从信息安全政策效应评价、信息安全政策效率评价、信息安全政策回应度评价这三个方面入手,来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展开评价。
三、信息安全政策绩效评价模式的确立
Vedung于1997年提出了政策模式的分类架构,这个架构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得到了广大政策分析学家们的认可,该架构将评价模式分为效果模式、职业化模式、经济模式三类,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的评价过程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过程,其评价模式的选择主要根据我国信息政策评价的目的和现实条件来确定,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的绩效不但要关注政策施行的效果和效率还要注政策回应度的评价,因此,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评价不能采用单一的评价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绩效评价应该采用多种评价模式的综合评价体系,结合Vedung提出的评价模式架构,本文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效应的评价爱主要采用目标达成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评价出政策实施后的目标实现程度。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效益的评价采用效率模式,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评价政策的好坏。对我国信息安全政策的回应度评价采用顾客向导模式,从政策客体的角度对政策本身及其实施情况给出评价。
关键词:产权效率 交易费用 判定标准
问题的提出
伴随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传播和影响,国内外经济学界对科斯定理和产权经济学有关理论展开了讨论。产权结构及其经济效率问题是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目前主流经济学认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的所有权形式,这种主张尤其以Hardin(1968)提出的公地悲剧和Olson(1965)所批判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代表。但并非所有学者都同意私有产权优势论,以Ostrom(1990)为代表的一些持相反观点的学者,通过案例研究、计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证实许多成功的公共财产制度是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某种混合。因此,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和集体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都有效率优势,并不存在所谓的私有产权万能论。那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或具备哪些因素时,私有产权较其他产权形式有效?什么条件下公有产权或集体产权更有效?是否存在一个简单的判定标准?本文就是要在这方面进行有益的探讨。
产权:概念、类别及效率
(一)产权及其类别
产权是这样一种规则或社会工具,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Demsetz,1967)。要与外部性问题联系起来,还必须了解: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人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Demsetz,1967)。因此,一般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完备的产权总以复数的形式出现,即产权是“权利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
根据产权主体不同,一般可以将产权划分为三种形式:私有产权。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但任何权利都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它也可以多人所有,如地主和佃农分别拥有土地的部分权利。关键是每个人拥有的权利不重叠,个人对其所有权利的行使的决策是私人做出的;公共产权。指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权利时,不排除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即财权是共享的。其权利在成员中不可分,不具备排他性,是完全重合的。公共物品一般置于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也可称为“俱乐部产权”。对于社团产权来讲,一个人如何行使权利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如果一种产权是集体的,则关于资源使用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必须由集体按一定的程序做出。如股份公司,不满意可以“用脚表决”。
(二)产权效率
国内外学者都对产权效率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根据De Alessi(1980)的观点,对于任何消费者而言,当他根据给定的预算约束最大化其效用水平,他的产权配置就是有效率的。Furubotn & Richter(2000)补充认为,在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正的交易费用条件下,信息是有成本的,不考虑其他,消费者的问题必须重新形式化以考虑额外的约束条件。以Coase(1937,1960)、Demsetz(1967)、张五常(1969)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都对产权的经济效率问题进行了讨论,大都认为产权有效率,就是要最小化交易费用,即产权效率与交易费用有关。如科斯定理解释之一就指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Demsetz(1967)则强调,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应该是有利于将外部性内在化的产权,但交易费用则影响了外部性内在化的程度和最终效率。张五常(1969)指出,“在交易中,一个有关的考虑就是可选择的合约安排成本。……一个可能的想法是,作为一种成本约束,当其他情况相同时,如果选择了最低交易费用的安排,可以实现效率。”可见,交易费用高低是判断产权形式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那么,影响交易费用变化的主要因素应该间接作用于产权效率。另外,美国法学家Posner(1977)提出了产权效率的三个标准:产权的全面性、产权的排他性和产权的可转让性。在国内,刁永祚(1998)认为,产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在于各种提高效率的途径均与产权存在密切的联系,是决定效率选择的深层次原因。产权运行效率就是单位交易费用所实现的有效收益,在产权运行收益既定的前提下,产权运行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量的大小。王野林(2008)强调,产权效率是指特定的产权制度通过其特有的产权结构和产权运行模式所表现出来的效率性功用。潘永(2008)指出,产权效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间接的社会效率和直接的经济效率。不同产权的效率是不一样的,影响产权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产权的初始状况与其它的随机影响因素。可见,学者们对产权效率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但大都认为产权效率与交易费用有关。
经济学上,效率标准就是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条件”,应用于产权经济学中,指任何产权制度的调整都不可能使社会资源再配置实现更大产出或更高福利。一般效率体现为投入与产出之比,投入可有多种选择,每项投入均伴随着机会成本的比较,同时又由于效率有微观与宏观区别,因此,判断效率必须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即投入、产出、机会成本、社会效果(刁永祚,1998)。效率主要是相对于目标而言的,是多维的,一个目标维度有效,但不一定所有维度都有效率。根据上述文献回顾,产权效率就是单位交易费用所实现的有效收益。可用公式表示为:产权效率=(产权运行收益-产权运行成本)/产权运行成本。因此,从理论上考察,产权运行效率可表现为三种情况:产权效率大于0;产权效率等于0;产权效率小于0。由于产权运行收益难以进行分析,一般假设产权运行收益既定。在此前提下,产权运行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与交易费用大小成负相关。因此,探讨产权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如何产生以及如何降低交易费用的过程就显得很重要。
产权效率的影响因素
产权运行的过程中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及其影响路径,与产权客体、产权主体、市场环境以及政府等几个方面有很大关系。产权客体又称产权对象,主要包括各种物品、要素、资源以及人的劳动和人本身等。为了便于分析,寻求一般的通用性,文中对物品、要素和资源不进行区分,这也是科斯和阿尔奇安在分析产权时的一般做法。
一般来说,要提高某物品的使用效率,必须将该物品配置到能够创造最大福利的主体,即做到“好马配好鞍”,才能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如果物品没有明晰的产权主体,则成为进入公共领域的公共物品,从而成为众人的争夺对象,演化为“公地悲剧”;如果物品有明晰产权主体,但如果该主体缺乏行权能力,如不能排他、不能有效使用该物品等,那么,该物品(资源)的配置是低效的。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为该物品找到主体,即产权的界定问题;二是如何使产权主体是有效的主体,即有能力行使该产权,最大程度发挥物品的功用,创造最大福利。
根据科斯定理的一个解释,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但现实世界存在着大量的交易费用,这样产权的初始界定对产权效率就有很大影响。比如将产权界定给私人、集体或国家,产生的产权效率是有差别的。在产权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各种形式的产权效率差异主要表现在交易费用的大小。本文认为这些交易费用应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一是在界定产权和行使产权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成本(TC);二是产权未界定完全的情况下存在的交易成本,也就是张五常所说的租金耗散(RC)。现实中存在三种产权类型,其中,私有产权主体清晰,而产权明晰有利于产权主体的行为努力与收益的对称,避免因租金耗散带来的效率损失。但由于物品存在多维属性,要清晰界定产权需要花费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当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高于界定产权带来的收益的时候,可能就会停止界定产权的边际努力,从而使一部分产权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存在必然引发为攫取公共租金带来的竞争或冲突,进而产生租金耗散。
伴随产权界定程度的提高,即公有产权的逐步私有化,界定和行使产权的交易成本TC呈逐渐增加趋势,而同时租金耗散RC呈逐渐下降趋势,从而形成如图1中的两条成本曲线。由图1可知,当TC与RC相等(图中E点)的时候,两种交易成本之和达到最小值,产权的界定程度或公有产权的私有化达到一个最优边界。也就是说,这时的产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最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既不位于产权界定完全(绝对私有)的一端,也不位于产权完全重叠(绝对公有)的一端,而是位于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由此可以推断,除非交易费用为零,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绝对的私有产权和绝对的公有产权,因为绝对私有产权和绝对公有产权因效率较低必然被其他产权结构所替代。目前广泛提到的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也是相对意义上的分类。而且伴随技术进步、市场拓展、政府政策变化等,交易费用会出现变化,物品的经济价值也可能发生变化,引起产权的变迁,出现更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因此,有效率的产权形式或产权结构是动态变化的。
(一)物品特性与产权效率
任何物品都有多种特性,每一特性可能都与产权的界定与实施有很大关系,进而影响产权效率。一般来说,物品在形态(实际上包含可分性)、使用方式、运行方式、形成方式以及排他性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据此这些物品有效率产权形态是不同的。以下主要从物品的可分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三个特性之间也存在相互关系。
1.可分割性(divisibility)。如果物品可分割,其各项权能可分解并分属于不同主体。不同的物品其可分割程度不同。物品可分性越好,各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的产权的交叉与重叠部分越少,越容易达到产权清晰,进而越有利于私有化。相反,物品可分性差,不同的产权主体无法分开单独行使其权能,必然存在产权的重叠和交叉,存在外部性。理想的产权形式应有利于其外部性内部化,选择趋向集体产权或公有产权较有效率。实际上,功能单一的物品较难分割,类似于企业中的“核心技术”,而这类技术的有效运用就是实行一体化治理模式;而对于具有多功能的物品,人们在利用其不同功能的时候必然产生外部性,也需要采用一体化形式。但物品的可分性不是无限的,受到技术和界定成本的约束。物品的分解必须在技术上可度量且不能改变其性质。同时,物品的分割也存在一个最小化交易成本的问题。据此可以提炼出一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物品的可分割性越强,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2.排他性(exclusion)。是指该物品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且该主体能够独立行使产权,对该物品各项权利具有垄断性。不同物品其排他性程度不同。在各种物品产权主体行权能力一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物品可分性强,有利于私人控制,将其界定给私人有利于激发私人的生产性努力,私人产权相对更有效率;相反,如果一个物品由于可分性差等原因,致使私人无法排除他人共同对该物品行使产权,如果界定给私人则会存在外部性问题,诱发分配性努力,降低经济效率。所以此时需要对产权进行保护的公共性保护或服务,即最好采用集体或公有产权形式。另外,由于存在排他成本,使得产权的界定不可能完全,为降低排他成本,多少会容忍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即为了降低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不得不容忍租金耗散的存在。据此可以提炼出第二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物品的排他性越强,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3.可交易性(exchangeable)。又称可转让性。物品的交易包括整体交易或部分交易;永久易与有限期交易。但物品可交易性前提是排他性和有界性(有边界、可计量)。交易性是实施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因为通过交易可以使物品或其部分产权配置到效率最高的地方,提高物品的使用效率。因此,转让也是一种保护。如国有产权的流转就大大提高了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减少了资产的租金耗散。当然,可交易性与交易成本的关系更为直接,可交易性越强,交易成本越高而租金耗散越低,共同决定了该物品的私有化相对更为有效。据此可以提炼出第三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物品的可交易性越强,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二)产权主体与产权效率
在一种物品主体界定清晰的情况下,能否使物尽其用,关键要取决于物品产权的主体。该主体是否具备与物品相匹配的行权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这种行权能力包括相匹配的知识结构、身体、财力、时间等。同样界定清晰的物品,可能因为产权主体行权能力的不同而导致效率差异。行权能力越低,越有可能容忍公共领域的存在,造成租金耗散。这时就有必要考虑产权的重新界定,如可以界定给能力较高的人。如股份公司将其一部分控制权界定给中小股东,但中小股东可能会因缺乏必要的控制能力理性地放弃对公司的控制,将该部分控制权置于公共领域,由于公共领域中的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必然引发经营者或大股东的攫取行为,形成所谓的内部人控制或一股独大现象。另外,假设产权主体行权能力一样,但有些产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无法有效行使。如将海洋交给个人,尽管产权清晰,但其根本没有办法阻止别的船只的进入。所以,当产权的有效行使所需的能力大大超过个人能力的时候,私有产权就无效率,而只能将产权界定给相对有效率的集体或公有产权。需要注意的是,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与产权的其他特性有很大关系,如行权能力就包括排他能力等。据此可以提炼出第四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相对越高,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三)政府管制放松与产权效率
由产权的形成过程可知,国家或政府在界定产权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往往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但根据诺斯悖论可知,国家在提权制度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有可能侵犯私人的产权。即国家既是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也要对经济衰退负责。也就是说,国家出台的政策、法律、法规可能部分程度上会限制产权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阻碍了有利于产权效率改进的交易的进行。由此,可以提炼出第五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如果政府倾向于鼓励产权的自由交易,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如果以Pr表示产权效率,且作为因变量,用g1、g2、g3、g4和g5分表表示物品的三种特性、产权主体行权能力和政府管制程度,分别为五个自变量,那么其相互关系可以表示为方程:Pr=f(g1,g2,g3,g4,g5)。如果收集到与此相关的数据资料,就可以建立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但需要说明的是,五个自变量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计量模型必然出现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需要在实证分析中设法进行处理。
产权效率的初步判别标准
根据物品的三种特性、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及政府倾向,结合产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本文提出一个简单的产权效率判别标准。具体如表1所示。根据这些判定维度,可以简单判定各产权形式可能的相对效率大小。具体来说,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品的可分割性越强、排他性程度越强、可交易性越强、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相对越高以及政府管制放松程度越高,那么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结论
文章在回顾已有文献对产权效率的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指出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公用产权在一定条件下都有效率优势,私有产权并不是万灵药;本文坚持从交易费用角度来研究产权效率问题,认为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就是导致产权变迁的因素;在区分了两类交易费用即界定和实施产权的交易费用和租金耗散的基础上,依据科斯有关企业边界的分析,本文提出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公用产权各有其效率边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私有产权或公有产权;本文从产权客体的特性、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以及政府管制放松程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炼出五个假设,认为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品的可分割性越强、排他性程度越强、可交易性越强、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相对越高以及政府管制放松的程度越高,那么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由于影响交易费用进而间接影响产权效率的因素较多,除本文提到的之外,技术进步、市场结构、地理环境等都可能影响到产权效率,但考虑到分析的逐渐复杂化,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由于产权相关内容较多且较抽象,详细理解透彻还很困难,因此,难免在推理方面存在不足;完整的经济研究,还需要在理论分析、提出假设的基础上开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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