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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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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1篇

1、存在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对于一般土地违法案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面对地方政府或者某些单位违法,基层国土部门就显得既无奈又尴尬。个别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需要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一切要为项目让步,而国土资源部门既要保护耕地红线又要保证当地经济项目落地,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就处在了尴尬的地位。因为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任免归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经费工资都归地方政府支出,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国土资源部门离不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土资源管理影响很大,导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受到重重阻力,最终政府和某些单位违法占地案件有始无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时限依法查处。一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踏勘、送达停建通知书、处罚告知、听证通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程序,复杂的程序、漫长的周期直接导致违法案件查处不可能及时到位。如遇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国土资源部门还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是三个月以后的事情了,违法事实已成。人民法院是否强制执行一般要考虑个因素:一是的后果,二是的难度,三是的费用,四是的社会效应。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后,的难度更大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案件,基本上都没有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处罚决定也难以执行,基本上都是收取罚款草草了事。

2、对策

必须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在国土资源执法中,引入公安执法机制。一是要把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去,充实到基层国土所,把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或是执行不够彻底,就会使个别群众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执法无力,对违法占地没有办法,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出现公然抗法辱骂、殴打、威胁执法人员的行为。鉴于此,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加大与法院、公安部门的协调力度,加快对已下达行政裁定和执行公告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进度。加大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违法占地的大案、要案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报告,选择几件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水平,努力实现土地市场秩序良好的转变。

作者:马伟 单位:河北省藁城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主线,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巡查预防,依法查处各种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为重点,以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为根本目的,全面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发现率90%,制止率90%,维护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加大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基层所国土资源案件的办理质量,完成既定案件查处任务,实现乡、镇强拆违法建筑“0”的突破,增强震慑效果,提升部门形象。

(三)加大部门配合力度,严肃追究国土资源管理违规违纪责任和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落实“1、2、3、4”宣传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推介执法监察工作亮点。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1、加强执法监察巡查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执法监察力量,调优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现有执法人员结构。各国土资源所也必须成立相应的执法队伍,确定2人专职或兼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建立专门档案。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划分工作责任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巡查职责为:组织和指导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工作;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对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效果进行考核;每年对全市的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国土资源所的动态巡查职责为: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划分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好动态巡查工作台帐,每月定期向执法监察大队汇报,填写《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及时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动态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告;市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对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互查互评,汇总和分析动态巡查情况,每月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动态巡查月报表。

2、科学划分国土资源巡查区域等级。全市划分三级巡查区域,具体划分办法为:各所要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划分巡查区域。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市(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三级巡查区域为:集中的大型居民点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各国土资源所将所划分的巡查区域及等级在各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示意图上标识清楚。

3、按照要求搞好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中队对辖区一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得低于一次,二级巡查区二个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实行随机巡查。国土资源所所属巡查队伍对所辖区域一级每月不得低于二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二个月巡查一次。在巡查中,各巡查队伍要填写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台帐》,写明巡查时间、线路、巡查情况和巡查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和制止措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或拟处理建议。巡查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所每月于25日前将巡查月报表报到市局。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市局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对各所的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全市通报。对巡查失查、渎职造成国土资源违法,且后果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1、严格按照各级政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国土资源部门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的要求,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按要求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工继续施工建设的,国土资源所应及时上报乡、镇政府研究处理意见。对乡、镇政府做出拆除决定的案件,国土资源所应及时将案件调查材料和政府决定上报市局执法大队,由执法大队协助乡、镇政府共同拟定强拆方案后实施。

强拆所需费用由市局审核后据实报销。

2、根据我市实际,市局对各基层国土所下达了一定的案件查处任务(见附表),各所在日常案件查处工作中,既要完成案件查处任务,又要确保案件查处质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调查笔录必须查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户籍,主要社会关系、建房资金来源、经济收入、违法用地动工的时间、土地座落、数量、土地性质、土地类型、建设程度及土地来源等内容;勘察笔录必须绘制详细的宗地图,标明本宗地建设程度和相应的参照物,方位要清楚,四界要明白,量算要准确,弄清土地类型及性质。各所将证据收集齐全的案件材料报市局执法监察科审查后,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罚。对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按照已经制定出台的“两违”清理整顿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深入开展“两违”清理整顿工作。一是认真领会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州城“两违”清理整顿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继续由局长李胜荣、党组副书记饶志钦和执法监察大队长唐斌负责对全市清理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调优人员结构,增强专班力量抽调相关执法人员从事清理工作。三是依法履行职能,搞好动态巡查工作。对顶风违建行为及时完善相关法律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符合处罚后补办手续条件的,及时按照清理文件处罚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四是深入开展城市建设调研工作,为建立州城土地长效管理机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强化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各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好执法监察协管员,在聘用协管员时,应将在当地威望高,原则性强的人员为国土资源执法协管员。对聘用的乡、村协管员,颁发聘书,建立联系档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建档。乡、村协管员的职责是: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协助国土执法人员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每年要对所聘协管员进行国土资源知识培训2次以上,增强协管员对国土资源法规的了解。同时,市局对所聘用的协管员每月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具体标准为:一级区域协管员50元,二级区域协管员40元,三级区域协管员20元。提高协管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工作

一是加强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全程跟踪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征地利用科应将每月审批的用地情况向执法监察大队提供名单,由执法监察大队建立跟踪检查档案。

二是严格土地登记制度。对登记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国土资源案件查处办法予以立案查处。同时,执法监察大队将立案查处的案件向相应的所、科室进行通报,各所、市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得继续办理各项手续。

三充分发挥经侦联络室的作用。经侦联络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土资源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维护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环境。在案件执行中要搞好与市公安局联系,得到公安部门的支持,确保强拆工作顺利开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立案侦查,及时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对国家干部职工涉嫌参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是争取法院对依法申请的强执案件能及时裁定,及时执行。

(五)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办好一份简报。即办好一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简报,积极向上推介我市执法监察工作亮点,反映工作动态,每年不低于四期。

二是编制二种资料。即制作好一张国土资源法规宣传光盘,编写一本国土资源法规“一口清”知识读本。

三是搞好三个报道。即报刊报道,继续与*晚报联合办好硒都国土专栏,利用报刊宣传执法监察工作动态;电视报道,继续与*电视系,通过电视屏幕宣传执法工作中的正反典型;网络报道,通过我局的国土资源网站宣传最新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解答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是开展四项活动。做好“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国土资源知识培训活动,法律知识“一口清”竞赛活动,政策法规调研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六)强化对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案件查处质量,结合我局人事调整的实际,对我局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组成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办公室主任。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1、各基层国土资源所组织建设检查:各项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建设(如巡查制度和监察职责是否齐全);执法监察协管员是否落实,通讯是否畅通;有无执法监察工作计划,是否有2人专职或兼职执法监察工作。

2、宣传培训检查:每年是否对乡、村组协管员集中组织过2次以上的学习培训;在“4.22”、“6.25”、“12.4”期间是否组织过宣传活动,如宣传车,街头咨询等;主要交通沿线,重要居民点、集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矿区是否有宣传标语。

3、巡查工作检查:巡查台帐建立是否符合要求;每月是否按照巡查区域等级要求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月25日前是否对当月情况实行了月报。

4、案件质量检查:卷宗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证据收集是否能达到立案标准;法律文书送达是否及时,并按要求将送达回证交执法队存档;案件查处台帐是否完备。

5、案件完成情况检查:案件查处任务指标完成是否达到100%,结案率是否达到在90%。未全额完成工作指标的,不核拨案件办理经费,并扣减监察基础工作经费的30%。

6、行政强制效果的检查。对顶风违建的强拆是否实现了零的突破。未实现零的突破的扣减执法监察基础工作经费的50%。对于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而涉嫌渎职失职的,依法移交纪、检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个案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值。

市国土资源局继续给基层所核定一定比例的执法监察基础经费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案经费。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3篇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必须以国家强制为保障。针对形形的乱占土地建筑构物和违反规划管理任意建房的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以国家强制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维护土地和征用土地流转秩序的监管行为的有序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实现是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实现行政目的、保证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行政强制行为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并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即时性,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益造成侵害,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规范和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做为一名多年从事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者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角度,探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体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一、 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人身及财产自由、行为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暂时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行政决定设定的新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新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就是指在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则不允许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是推进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实施行政强制的根本保障,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执行为辅的制度,国土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只有有条件地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个别规章规定对拒绝、拒绝行政监督行为实施处罚等少量的措施。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困惑和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保护土地和监管土地流转、征用安置秩序的重要职责,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农村城市土地乱占乱建构筑房屋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确保其行政强制行为的有效实施。作为一位审查多起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基层行政审判工作人员,深切感到在实际的执法中,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执行难,困扰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4篇

目前,该局已建立了信用信息管理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信息的征集方式与评级考核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信息内容全覆盖,征集方式多样化

“信用信息征集涵盖土地、测绘、矿产三大领域,共涉及到15个科室部门,且每个领域所征集的信息都不相同。从地矿科来说,要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地质勘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等。”该局地矿科科长刘光辉介绍。

目前,从业单位个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包括资质类别、履约、表彰和处罚记录等信用信息。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袁宏透露。

经由相关部门考核评级后,由征信机构负责信息的征集和整理。目前,该局确立了行政审批科为征信机构,负责信息征集,并与信息中心合作建设全市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交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并进行公开,供大家查阅。

此外,为保证信用信息征集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该局还规定,与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有利益相关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向征信机构提供其信用信息。

评级与奖惩标准细化,可操作性较强

如何通过征集的信用信息来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定级,进而通过评级结果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构建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关键和目的,关系到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为确保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求多方意见的情况下,综合众多量化考核体系,制定了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体系,指标细化且可操作性强。

根据各部门考核的评价内容,该局将信用评价基本总分值定为100分,实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减分。根据得分,该局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级。在评价期内企业运行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得分超过120分,则获得信用A级。“目前我们对从业单位与个人制定了信用级别的分类,经初步统计,已对150多家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级。”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袁宏介绍。

在完成对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之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特别注重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与用地和探矿、采矿准入等资格审查和诚信评价挂钩。

信用评级中表现优异的从业单位与个人,在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安排项目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予以倾斜,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5篇

身边人写身边事

放和管是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协调运转,车才能跑稳跑好跑快。“放权”并不是放任,而是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放权”更不是撒手不管,而是要依法管理。

近年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建设用地、矿业权等审批上,减少审批前置程序,精简报批资料,下放审批事项。并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今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又出台了《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将施工招投标、相关中介机构选取等权力下放至县一级,增加省厅对项目设计成果实地核查等内容,强化省级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这些年在“简政放权”上做的“加减法”,加大了简政放权与便民惠民力度,确保了群众“少跑路”、审批“不绕路”、监管“不短路”,实现了“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赢得服务对象满意的乘法”的要求。

简政放权,是“做减法”与“做加法”的有机统一,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处理好行政权力的进退问题。然而,革自己的命、刮自己的骨、断自己的利,何其之痛、何其之苦?简政放权,无异于自我革命。习惯了审批式的管理,要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相关人员有的难免会感觉不适应,甚至失落。一些习惯“批字”“盖章”的基层干部甚至出现了“不审批不知道干啥”的不适应症,造成简政放权堵在了“最后一公里”,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毋庸置言。

为此,想要转变政府职能,必须进行简政放权的“自我革命”,就是要破除旧有的部门和个人利益,进行自我“削权”“限权”。职能转变,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先行动起来。不推诿、不等待、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地执行好中央精神,从最基层、最细微的地方改起、做起。真正将“晒权”“清权”落实到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到每一个基层人员,落实到每一个服务窗口,真正让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舒心,才是真正让群众受益。

当然,简政放权,绝不是一放了之。转变职能,放和管是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协调运转,车才能跑稳跑好跑快。“放权”并不是放任,而是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放权”更不是撒手不管,而是要依法管理。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

(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第八条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矿产资源统计

第十条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国土资源部定期向社会。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但油气矿产以油田、气田为基本统计单元。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通知的和本级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录入、汇总;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三)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四)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及时,并符合统计核查、检测和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四章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对登记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3日原地质矿产部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国土资源处罚办法范文第8篇

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包括企业(项目)未经农转用违法用地;农转用后企业(项目)未办理供地违法用地;种植、畜禽养殖业违法用地;农业以外(项目)搭建简易厂房及工棚违法用地;占用土地违法取砂及取土;农村村民违法建房;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堆料、运输违法用地;其它违法用地。

二、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过各类违法用地的集中整治,增强全镇上下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理和使用土地的观念,纠正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源保障。

三、集中整治的工作措施

本次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镇为主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以纠正完善为主,处罚(处理)为辅的原则,妥善解决土地违法问题,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一)对未经农转用地企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牵头报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处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要求组织相关报件材料,时间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报件材料全部报国土资源局。

(二)对农转用后未供地的建设项目,由镇牵头报国土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时间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三)对规模种植、畜禽养殖业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及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江政办发[20*]63号文件要求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由镇对需备案的用地现场踏勘和审核后,应在今年4月30日前将备案材料报市农业局审核,市农业局在接到备案报件后,对该种植、畜禽养殖业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镇及时将农业局审核后的报件报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对竹、木产业搭建的简易用房及堆料(场)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及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江政办发[20*]63号文件要求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由镇在今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内全部报批用地报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会做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镇.

(五)对占用土地取砂取土已使土地破坏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状况,按照宜农则农、宜渔则渔的原则予以纠正和完善。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则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种植条件,对占用少量耕地及以园地等其它用地为主且底层未固化的,以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经镇、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作为农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审批,由市水利局在接到报件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材料同时抄送市农业局备案。

(六)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工作责任的意见》(市委发[20*]27号)的职责和要求予以处理和完善.

(七)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堆料、运输违法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由镇对涉及管辖区域内的临时用地牵头会同重点工程主管单位将该类用地于今年4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重点工程建设结束后,对占用基本农田及农用地等堆放废弃物的,由镇督促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彻底清除,时间要求在今年5月份底完成,并恢复原土地利用条件。

(八)其他违规用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方法和步骤

本次违法用地整治工作自2009年4月中旬到2009年5月底前基本结束,在工作方法上采取镇领导包片负责,联村干部挂联村指导的方式开展工作,在步骤上主要分三个阶段,即纠正完善阶段和依法处罚(处理)阶段及补缺总结阶段。三个阶段各有侧重、贯穿始终、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具体安排如下:

(一)纠正完善阶段。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重点抓好违法用地的继续清理,对未经农专用的企业(项目)用地;农转用后未供地的企业(项目)用地;规模种植、畜禽养殖业用地;竹木产业堆料场及简易用房用地;取土取砂后的用地;重点工程项目堆料运输等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办理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依法处罚(处理)阶段。时间在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重点抓好对不能纠正和完善的各类违法用地的处罚(处理),基本原则是对占用基本农田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难以调整的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违法建筑物予以;对农村村民建房的违法用地参照(江政发〔20*〕52号)、(市委发〔20*〕27号)文件结合处罚(处理);其他违法用地,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三)补缺总结阶段。时间在2009年5月20日至5月底完成。重点抓好对违法用地整治的查遗补缺工作,对违法用地整治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排查,确保各类违法用地整治到位,并对整治情况指导总结后报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五、工作要求

这次违法用地整治工作涉及内容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行政村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确保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实现市政府开展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地领导,镇成立以姜炳旺镇长为组长,徐小娟、冯红霞、王坚、严文明、周焕成、曾土法、徐旭松为副组长的政治领导小组,徐小娟副镇长负责协调本次整治工作,工作机构设在集镇办,周新根负责抓好整治具体实施工作,全镇上下要统一思想认识,要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主要工作来抓,确保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