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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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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完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169-04

前言

离婚救济制度的设计历来为各国婚姻家庭立法所重视,此制度的出现使得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中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但在最近几年,现代社会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引起人们对婚姻的价值的思考。当今社会,仍有一些群体处在弱势地位,在离婚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却浑然不知或者即使知道也不懂得应该去哪里求助,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对现行的婚姻法进行理性的、全面的思考,并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制作出合理可行的方案,从立法角度入手,填补法律漏洞,真正做到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秩序。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尽管是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大多数家庭中的家务劳动仍是由女性完成的。以前,女性基本不出去工作或者很少出去工作,女方的所有工作便是家务劳动以及赡养老人。如今,大多数女性已不再是全职主妇,白天她们都出去工作,晚上回到家仍然要独自做家务。很多人都把做家务看成是女性的“专利”。

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表达家务劳动与社会收入之间的关系的话,家务劳动对于社会收入的影响与其家事劳动时间的长短成正比关系。可以说,劳动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自己工作、事业上发展的机会,通过做家务,减少另一方花在家庭上时间、精力,成为另一方收入的增加的坚实后盾。因此,必须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通过婚姻财产的方式体现出来,换句话说,家务的主要承担者就其为家庭付出较多这一事实,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给付补偿,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由此产生。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含义

中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抚育子女,包括时间、精力、物质等方面的照顾、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主要是指给老人带来精神上的安慰,关爱他们的健康,给予经济帮助。该老人应为配偶对方的父母及长辈近亲属,而不包括付出较多一方本人的父母及其他长辈亲属,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协助另一方的工作,主要是指在配偶所从事的职业或生产劳动经营业务等工作上给予帮助。家务劳动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是对家庭的投资。

家务劳动,是指本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不包括已由外人代劳的家务劳动。能给家庭带来经济利益的,不一定是通过工作、事业来获得,家务劳动可以节约家庭经济成本,减少家庭支出,间接增加家庭财富。现在社会中,很多女性以牺牲自己发展的机会来为家庭创造舒适的生活。而一旦婚姻宣告破裂,这些女性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有的甚至变成生活困难。

家庭经济补偿制度是补偿性质的,不属于赔偿,它是由于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而产生,不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给予的财产利益。它是给付出较多义务而导致在其他方面,例如工作上未能投入较多精力、在事业上不能有足够时间而不能取得很好成绩的补偿。该制度能够给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心理安慰,保障公平。

根据婚姻法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家庭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才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都不能主张。这是对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三重限制,一是前提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书面约定为财产分别制;二是主体特殊,只有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主张;三是时间限制,只有在离婚之时才可以要求,婚姻存续期间与离婚之后均不能主张家务经济补偿。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有资格请求经济补偿。这三大枷锁使得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真正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离婚家庭少之又少。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1.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婚姻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等社会职能。若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繁重琐碎的家务劳动。如今,给予家务劳动以经济评价已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承认了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等的社会经济价值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得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婚姻立法的角度对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予以肯定,承认它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很好地保护家庭中为家务付出更多的一方,这对社会的发展、延续也有很大的意义。

2.维护社会公平和保护弱者

家庭生活的范围很广泛,涉及抚养儿女、照顾年迈的老人,处理生活各个方面的家务劳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能给双方带来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能得到相应补偿,这就相当于不付出劳动的却可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另一方因为不做家务或者很少做家务,拥有较多空余时间,就会有不少研习、进修、发展事业的机会。一旦婚姻宣告破裂,如果不能给劳动方以经济补偿,会对承担家务劳动一方造成心理不平衡,因此,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实现法律公平公正。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也是法律所寻求的公平正义的结果。

3.保障婚姻自由

中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样,夫妻双方也有离婚自由,这是对意识自由和人权的尊重。中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长时间感情不合,家庭生活并不幸福美好,他们不选择离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对家庭付出很多导致社会竞争力减弱,倘若离婚得不到补偿,迫于生活水平可能下降的压力,于是他们即使感情生活不美好,但他们仍维持着名存实亡的婚姻。据调查,44%的离异女性表示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因此,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婚姻的自由。

4.维护妇女权益

当今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维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并不像法律设想的那么美好,我们仍无法摆脱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这一事实。离婚不对付出更多的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对于劳动方是极不公平的。女性仍处在需要更受保护的地位,制定家庭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很好地维护妇女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付出巨大的时间、精力,在很多人眼里,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男女平等,家务劳动不应该只由女性一方承担或承担大部分;对于女性为家庭的付出,应该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正视,应认可其价值,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5.增强家庭责任意识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加强承担家庭责任的意识,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的主要成员,是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谁应该对家庭有多付出的义务,因此,家务劳动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完成。对于付出更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应给予相对应的补偿。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在时间、精力、感情等多方面投入。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人为了在事业上有所成就而忽略了家庭,倘若人们因为觉得婚姻的脆弱或者自己的付出未必有回报而不愿为家庭付出更多,那这样的家庭也许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最终走向失败。确立家庭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倡导和弘扬对婚姻家庭的奉献精神,有效引导人们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兼顾婚姻家庭的整体利益,较多地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自己的位置和角色。这对促进夫妻双方努力营造和谐家庭,进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巨大的作用。

二、中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缺陷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它填补了家务劳动在法律中的空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保障了分别财产制下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很少。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婚姻双方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适当分割;二是必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三是务必在离婚时提出请求,如果已经离婚或离婚后再婚的,则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一)适用的范围过窄

中国人民受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习惯于夫妻一体,欠缺婚姻家庭生活中财产分别管理的观念,尽管立法规定了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婚后财产模式,但真正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凤毛麟角。目前,中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很少,适用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城市家庭不到5%,农村家庭不到1.1%。在结婚时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的,可能会被扣上“为离婚做准备的”帽子。所以,现实生活中更多的家庭所适用的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那么即使是履行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也不能够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事人没有得到公正的补偿。这导致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形同虚设。而且,法律规定只涉及孩子的抚养、老人的照料、协助配偶的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但在实际活中,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不仅仅包括这几个方面还包括家务劳动以外的其他有形付出及无形付出。

(二)举证困难

根据规定,只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很难对自己付出较多义务进行有效地举证。在婚姻存续期间,人们不会为了自己以后可能离婚做准备而收集证据材料;并且对于何者才算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没有明确的界定。家务劳动是指为了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做饭洗衣及其他的一些家庭琐事。家务劳动的界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这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家务劳动,有的是有形的家务,它可以用市场价值来衡量;有的是无形资产,无法衡量其价值;有的是非财产性劳务,如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协助下获得了无形资产,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一方对另一方精神上的支持、对子女的关怀、对老人的慰藉等等,目前还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有必要在以后立法中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补偿因素进行细化。

(三)时间限制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的经济补偿制度的其中一项条件便是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请求补偿的权利,付出较少义务的一方可以在婚姻家庭中“心安理得”地享受着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的劳动成果,为家庭带来的利益;补偿请求人可能在离婚之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浅薄或者没有思考到这一权利的请求,在离婚时没有提出要求经济补偿,那么就失去了因家务劳动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能请求经济补偿的机会。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她们在离婚之时,心理所受打击很大,加上长期家务劳动,与配偶相比,接触外界的信息较少,很少能在短时间内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苛刻的时间限制导致补偿制度未能很好的适用。

(四)补偿标准空白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经济补偿制度,但是并没有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一课题也难住了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该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经济价值,与其本身的性质有关。家务劳动本来就与各地的生活水平、劳动的人群、劳动的类别相关。并且,由于长期的家务劳动导致的与社会脱节,这是很难以金钱来衡量的。影响家务劳动价值的因素有很多,法律很难一一将其列举出来,这就导致了家务劳动的补偿没有明确的界定。家务劳动很难用具体而明确的数字来确定,就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会给离婚家庭带来很大的争议。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就不能很好地保障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可能会使原本可以获得较多补偿,离婚后生活水平较高,然而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下。这就给被补偿的一方造成了不公平。因此,应及时完善立法,明确补偿标准。

(五)适用形式不明

家务劳动的补偿数额计算出来之后,就涉及到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形式的问题。2001年新修的《婚姻法》虽然设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并没有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的补偿形式有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形式,包括适用形态和适用方式两种。适用形态是指义务人给付的物质形态,即义务人履行家务补偿义务是以现金形态履行还是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形态履行。适用方式是指义务人履行家务劳动补偿义务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分几次给付。补偿形态对权利人的区别不是很大,无论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还是有价证券等都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但补偿义务人的补偿形式对权利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完毕,权利人的利益就可以尽快实现,但如果是分期给付,由于离婚后双方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想再追偿就会比较困难。适用何种形式补偿家务劳动付出更多的一方是一个值得深讨的问题。

三、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现在社会实践出现了越来越多这样的案例:夫妻一方以财产或劳务支持另一方获得了文凭、执照等证书,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充裕,文凭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而获得文凭的一方因为文凭收入大大增加,给予配偶帮助的一方因为为家庭付出较多,失去一些好的就业、升职机会,离婚时还得不到任何补偿。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必须对中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深刻反思。

中国社会的大多数家庭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人们没有意识也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有在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就使很多离婚家庭中的劳动一方得不到补偿,这是不公平的。因此,经济补偿制度不应仅存在于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家庭中。在立法上把适用范围放宽至夫妻财产共有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方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二)完善家务劳动价值衡量

首先,经济补偿的明确数目,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商讨确定,这就符合意识自治原则;其次,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生活水平以及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的多少和付出较少的一方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的多少等相关因素来衡量。在立法上应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家务劳动的价值:(1)劳动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数量,即在婚姻家庭中,以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多少来衡量其数额,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同类家务劳动的市场价格确定;(2)配偶获得的利益。配偶获得的利益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在另一方的帮助下所取得的文凭、证书、知识产权以及工作上收入的增加等;(3)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婚姻存续时间越长,夫妻一方为家庭投入、付出的就越多,与另一方相比差额就越大,就应给付出多的一方相对较多的经济补偿。

(三)放宽适用时间上的限制

夫妻一方要想获得经济补偿只能在离婚之时提出才能得到许可。如果在离婚时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的一方因某些原因未能行使请求权,便丧失了再次提出请求权的机会。应给予行使请求权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应以离婚时起算,并向后顺延一段合理时间,根据中国其他有关请求权的请求期限大多为一至二年,因此可以参照类似条文,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宽限至一到两年。

(四)明确补偿的形式和期限

补偿可以采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收益等形式甚至是劳务动。即补偿义务人给予补偿是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其他的形式履行。补偿责任方并不都是经济条件良好的群体,分期给付与一次性给付相比就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有学者认为,解决这一困难的适当方式是在做出分期履行判决时,要求义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即提供保证人或担保财产,从而使其利益获得安全实现的保障,这样,既考虑了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又保障了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无疑一举两得。

在补偿责任方有良好经济状况、支付能力强的情况下,优先一次性给付,不得不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在实践中,分期给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是绝大部分人所采取的方式。缓解补偿责任方的压力,避免了请求方因要求一次性全部给付而作出迫不得已的妥协是分期给付的优点。

在离婚诉讼中,补偿请求人可以在判决分期给付时要求补偿责任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由信誉良好的人为其提供保证,也可以是提供财产担保。可以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不能适用一次性支付,如果适用一次性支付,将导致其生活困难等情况的,才可以适用分期的形式等。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方式达成了协议,应以协议为准。

结语

家务劳动做为婚姻家庭的重要一部分,它有着独特的价值,不仅是勤劳务实的优秀传承,也是家庭通向美好生活的必经途径。女性做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为家庭付出了巨大心血。她们在为家庭付出的时候,丧失了一些对她们自身发展的有利机会。此外,当今社会的女性仍处在弱势地位,是需要被保护的群体,在婚姻家庭中,女性为家务劳动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男方很少为家庭的日常生活做出贡献。如今,由于离婚出现的“女性贫困化”现象并不罕见,倘若在离婚的时候,不给予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经济补偿,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出现能够维护劳动方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为自己的付出得到应有的补偿。

构建公平、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的价值追求。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顺应时代的潮流,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公平分配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从而保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制度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但该制度目前仍存在的缺陷,对于其不足的地方,应当及时认真的加以完善,保护弱者,促进夫妻间的利益均衡。完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能够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一方面可以保障婚姻自由,提升夫妻间的幸福指数;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发展,朝着更加文明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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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研究范文第2篇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2],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别盲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与现代法的共同财产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共同财产制顾名思义,是以夫妻一体的观念为基础而以夫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实不然。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权色彩非常显著,丈夫是夫妻共同体的主人,对于共有财产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不须妻之同意可以将共有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无报告义务(1421条)。此外,丈夫还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财产,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实或利益。如此,妻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也仅有"虚有权"而已,故处分时,往往需要夫之协力。[4]自近代以来,这种夫权色彩浓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逐渐被夫妻权利平等的共同财产制度所取代。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基本摈弃了以夫权为主导的夫妻一体主义,以夫妻各自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夫妻弱势一方利益为立法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的视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会性别制度化中所处的实际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审视现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造成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把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成的生活单位定义为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物,即家庭是由一个赚钱的丈夫和父亲,一个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妻子和母亲,以及一个或多个子女组成[5]。在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没有工作的妻子获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的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能够真正实现吗?在现代大多数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贡献?家庭中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评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会性别分析。

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是决定家庭关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础,性别角色分工虽然与生理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却不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它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决定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女性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女性承担大部分生儿育女负担的"生理现实"是父权制产生并持续维持稳定的渊源;父权制规范产生的基础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接受了男权统治的价值体系和意识观念;在父权制这种经济关系下,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中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通过种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又反过来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应该是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将推动家庭性别分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转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已经处于传统的与平等的两种范式之间,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高到,90年代的40%,尽管实际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赞成家务劳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的人已达到86.5%[6]。显然,对于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转变快于行为的转变,但我们相信态度的转变正是行动转变的先导。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意义。

是否需要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许多国家开始争论,并逐渐被女性主义者纳入其研究的领域。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产生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他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台湾学者林秀雄进一步指出,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7]。

这些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性观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4条)。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实务中也承认家务劳动具有价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民集》第28卷5号,第872页)。

虽然有关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实践都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当然职能,即所谓"主妇的权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但毕竟对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在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实务上予以了肯认,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转变,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或真正全面地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尚须时日,在此之前,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利。

我国因"50年婚姻法"就开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似乎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在共同财产制中得到体现,无须再另行规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协力,这使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其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实际上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务仍以丈夫决策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存款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财产所有权无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规定的独立人格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另一方面,许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因此,社会不仅要承认她们的职业劳动的价值,也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按照我国签署和承诺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的要求[9],应当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对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评估方法,并将其列入国民核算体系。我国《婚姻法》应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性规范,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将家务劳动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状况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三、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无形财产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1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财产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并不属于财产之列。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将其视为婚姻财产的相应法律依据。但20世纪末,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开始反思。如美国一些州的判例,就确认配偶一方因对方的帮助所取得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财产。其理由是:(l)一方的贡献和努力增加了对方事业的价值;(2)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不论其财产形式如何;(3)婚姻财产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来作为评价标准。如行医执照被认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对此作出贡献,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额;(4)婚姻是双方彼此贡献的经济合伙,一方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包含了对方的贡献和投入,它应当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财产时的决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文凭、执照或资格已经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尚未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可见,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一方牺牲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她(他)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对方获得的成果和带来的相应经济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12]。在获取这一成果的过程中,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是直接贡献者;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外出工作,维持家计,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学费或培训费,是间接贡献者,这两种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

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 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 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 《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第3篇

1、与二十年前比,上班族休闲和个人生活必需时间增,工作和家务劳动时间减少

1986年上班族工作时间、个人必需时间、家务劳动时间和休闲时间的比例关系为32.43%、40.69%、10.28%、16.60%,2006年改变为30.30%、46.63%、6.32%、16.75%。从四次活动时间的构成关系上看,工作时间和家务劳动减少,而个人必需时间和休闲时间有所增加。其中,个人必需时间提高近6个百分点,家务劳动时间减少近4个百分点。

(1)上下班和加班时间的增加抑制了工作时间进一步减少

2006年上班族的工作时间,周平均每日为7小时16分钟,比1986年减少了31分钟。从构成工作时间的项目上看,制度内工作时间有所减少;上下班路途时间有所增加,在工作日人们每天上下班时间比二十年前增加了41分钟;另外工作日加班加点有所增加,平均每日加班加点时间增加了13分钟。

1994年起实行的5天工作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们的工作时间,但是城市化进程带来的交通问题和职场上竞争的压力,导致的加班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抑制了总工作时间的减少。

(2)睡眠、就餐时间增加明显

2006年上班族的个人生活必需时间,周平均每天为11小时11分钟,比1986年增加了35分钟。睡眠、就餐等各项生活必需时间均有所上升,其中睡眠时间增加最多为20 分钟。其增量占全部个人生活必需时间增加总量的57.1%。另外,工作日和休息日的睡眠时间差异是很大的。2006年上班族休息日的睡眠时间比工作日多1小时24分钟。休息日与工作日睡眠时间差异之大,说明许多人工作日睡眠不足。人们只有在休息日才能补充工作日睡眠的不足。睡眠既是恢复体力,也是抗衰老的主要方法之一。有足够的睡眠,才可能保证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较好地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乃至休闲之事。

除了睡眠时间明显增加外,上班族的用餐时间也有较大幅度上升,比1986年多了14分钟,这与现代人饮食观念转变密不可分,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再局限于吃得饱,而是注重吃得健康、营养、科学,越来越讲究用餐质量和味道。

(3)家务劳动时间减少57分钟

2006年上班族家务劳动时间平均每天为1小时31分钟,比1986年减少了57分钟,除了购买商品的时间略有增加外,做饭、洗衣物和照看老人和孩子时间分别减少了27分钟、9分钟和18分钟。

这主要是由于微波炉、电磁炉、洗碗柜等各种家用电器,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家用电器的普及,大大提高了家务劳动的效率,节约了清扫、洗衣、做饭等劳动时间,同时也减少了家务劳动强度。半成品以及方便食品的出现,对于做饭等家务劳动时间的节约,也同样起到很大作用。

另外,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也是引起照看老人、孩子时间减少的主要原因。北京市统计局资料显示,近五年来北京市家庭总户数增加了100多万,而家庭规模逐年减小,户均不到三人,空巢家庭、丁克家庭等非核心家庭的比例在逐渐增大。很多家庭只有夫妇二人,没有照看老人和孩子的负担。

(4)看电视依旧是主要休闲方式

2006年上班族休闲时间平均每天为4小时2分钟,而1986年为3小时59分钟。从主要休闲活动的类型看,依靠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形式的娱乐休闲活动时间有所增加,其中看电视依然是最耗时的休闲活动,占用超过1/3的休闲时间。

网络作为21世纪新兴的媒体,已经成为上班族的休闲“新宠”,在2006年日平均上网时间为22分钟。

与1986年相比,上班族用于交往等的休闲时间减少了10分钟;用于增强体质的休闲时间并未变化,2006年和1986年均为26分钟。

2、两性分工明确,时间分配格局不同

社会和家庭赋予男性和女性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分工的不同,两性在时间分配的格局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总的说来,男性工作时间大于女性,而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多于男性。

(1)在职场上,两性工作时间差异逐渐较少

2006年,男性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为7小时18分,比女性长6分钟;男性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40分钟,比女性长8分钟。与二十年前相比,两性工作时间的差异在逐渐缩减,1986年男性平均每天比女性多工作24分钟,2006年男性比女性长6分钟;在休息日两性工作时间差异降为1分钟。两性在职场上工作时间差异的减小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这主要是由于职场上竞争的加剧,并且随着女性的文化素质提高,职业女性与男性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劳动时间的性别差异逐渐缩小。

(2)职业女性仍然负担着较重家务负担

二十年前相比,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都有所减少。同时,男女之间家务劳动时间的差异也不断缩小。周平均每日的家务劳动时间由1986年的1小时13分钟下降到2006年的56分钟。其中,工作日的家务劳动时间的差异由1小时9分钟下降到36分钟。由此可见两性在家务劳动方面的平等程度在不断提高。但是调查显示,无论在休息日或是工作日职业女性干家务的时间,近男性的两倍,女性仍然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

(3)职业男性比职业女性休闲时间多14天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彝族妇女;家庭经济贡献;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B84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55-04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少数民族妇女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真正得以形成。而少数民族妇女对妇女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作用,重视少数民族女性问题研究,通过了解节数民族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贡献,可以为我们制定有关少数民族妇女发展政策提供可靠的现实参考和理论依据,有助于保护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在少数民族妇女的聚居区域,少数民族妇女既是家庭物质资料的生产者,同时也是传宗接代人类自身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了解了少数民族妇女对于各自家庭经济的贡献,我们就会很明了地发现少数民族妇女在其所处社会组织中的生存和发展现状。本着这一初衷,2014年8月初,本课题组一行4人,奔赴云南省武定县开展实地调研活动。我们走进云南省武定县猫街镇,走进当地彝族妇女的50个家庭,通过对50名(15―75岁)彝族妇女的访谈,以“家庭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彝族妇女”为切入点,以多对一、面对面进行访谈的形式展开调研,并通过录音辅以笔记的方式进行记录,通过搜集数据,量化分析当地彝族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通过管窥一个个彝族妇女及其家庭,对彝族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贡献作量化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助于彝族妇女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一、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概况

(一)调查对象

作为本次调研目的地武定县,位于滇中高原北部,云贵高原西侧,楚雄彝族自治州东部。武定县全县常住人口27.69万人,其中彝族占比高达31.24%,―是调研彝族妇女非常典型的目标和对象。其中,武定县猫街镇作为该县的“五个之最”,即少数民族最多、国土总面积最大、交通区位属最优、矿产资源最丰富、森林覆盖率最大,在反映该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现状上具有独特的代表性。这为调研当下猫街镇彝族妇女生存发展现状,特别是山区农业环境下的彝族妇女日常生产生活状况及其对家庭经济的实际贡献提供了很好的数据来源和研究基础。

针对偏远山地的语言、文化水平、信息交流方式与调研主题,本次实践主要采取深度访谈的方式,即在记录的同时提取录音以备后续整理,这一方面有利于使被采访对象充分理解调研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充分地获取被访问对象的信息。我们围绕研究主题对当地村政府和村干部进行访谈,从而获取当地彝族妇女在家庭中日常生产生活的普遍现状。在50个被调查对象中,选取7个从事商品经营的彝族妇女进行访谈,选取43个从事农业生产的彝族妇女进行访谈。内容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收入来源、支出数量与分布结构等方面,以客观反映当地彝族妇女对家庭经济贡献状况,见表1。

在50个被采访者中,从事商品经营的7个被采访者其对家庭经济主要贡献为自营店收入,且收入不单独计出;有从事农业生产经历的43个被采访者,其对家庭经济主要贡献方式包括养殖、种植、上山采摘、打工等渠道,其中在农闲时外出打工的有40个,其余3个则在农闲时节料理家务和饲养家禽家畜。在50个被调查者中仅外出打工的40人的收入有明确度量。普遍来看,当地彝族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贡献是隐性的,尚不被视为主要贡献,而只被视为家庭经济的一种补充。她们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琐碎且多为体力精力付出,很多无法用金钱数量徇,其对家庭经济的贡献被自然融入到家庭消耗里,加之男权观念的影响,当地彝族妇女对于家庭经济的贡献被普遍低估,同时,彝族妇女对于家庭经济贡献的传统落后方式,也反映出彝族妇女的生产方式落后,她们的生产技能、家庭地位和自身价值还有待提升。

如表1所示,50位有效受访对象中,外出打工为当地彝族妇女最普遍收入方式,主要分布在15―50岁年龄段,而50―75岁的妇女依然存有外出打工的意向;从事商品经营的妇女主要分布在50―75岁年龄段,她们在家中为子女看店或与配偶共同经营店铺,收入较为稳定;25―50岁的则以经营流动摊铺为生,收入波动大;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彝族女性已完全成为家庭生产的无偿劳力,其收入完全计入家庭总收入,只能通过劳动种类、对应时间与强度、协作程度等计量,这是一种隐性的、容易被忽略的贡献。

(二)调查情况汇总

通过对调研收集信息的整理分析,我们梳理出四个大的方面,即武定县猫街镇当地彝族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文化水平与健康状况、家庭境况以及子女受教育情况。我们从这四个方面的第一手资料着手,客观真实地还原当地彝族妇女的现状,并通过对这些情况的分析研究,找出有效提升当地彝族妇女在其家庭中地位、作用和价值的途径。

1.家庭经济贡献

彝族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有隐形经济贡献与显性经济贡献两种,这两种家庭经济贡献者大概可分为家务、下地种田、外出打工和个体经营四大类。

(1)家务。根据我们的调查,武定县猫街镇当地居民家庭中家务主要由女性承担,根据我们的整理,当地彝族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主要包括照看孩子老人、洗衣做饭、清洁打扫、喂养家禽牲畜、采摘蔬菜以及收集松树汁等事项。

(2)下地种田。此次调研地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中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县镇,因此,不少家庭仍旧依靠种地为生。调查结果显示,通常被我们视为重体力活的下地劳动在当地并非都由青壮年男性承担,这其中女性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劳动任务;甚至在不少家庭中,下地干活完全由家庭中的中老年妇女承担,而男性则在家照顾店铺。所种植的农作物主要有玉米、土豆、小麦、白豆等,劳作非常辛苦。

(3)外出打工。随着当地交通条件的日益改善,除了种地与养殖,更多家庭的彝族女性希望走出去寻找其他生计以维持和改善生活。有半数的受访家庭中有20-58岁的女性外出务工,具体工作包括在建筑工地做工,在葡萄基地打工,在工厂打工,打杂等,务工地点包括四川、山西、山东、浙江等地。

(4)个体经营。在受访家庭中,有一部分家庭妇女通过个体经营的方式补贴家用,例如,开烧饵块店、文具店、服装店、小卖铺、农机站、摆摊卖苗药、绣品摊等。大多数店铺日常的打理、进货都由妇女独自承担。

2.文化水平与健康状况

受访的50户家庭中的彝族女性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大多数妇女文化水平仅为小学程度,甚至是文盲,初高中毕业的女性属于凤毛麟角。其身体健康状况同样令人担忧,由于卫生保健知识少,生活方式落后,调研访谈过程中,下至中青年妇女,上到耄耋老人,都向我们反映身体患有常年咳嗽、腰痛、肩周炎、风湿、胃病等,对身体不好的女性来说,常年吃药打针带来的医疗支出为本就拮据的家庭收入雪上加霜,甚至抵消其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甚至成为家庭的累赘。

3.家庭环境

在家庭规模上面,多数家庭是三代同堂,一家有5―7口人,极少数家庭是3口之家,四世同堂的情况也较少见。在家庭经济收支方面,大多数家庭表示家中经济时常入不敷出,仅仅处于勉强维持生活的状态。一小部分家庭收入相对较高,年均家庭总收入为6万―8万元,受采访的家庭中没有特别富裕的。在养老问题方面,当地彝族人多以家庭养老为主,根据当地风俗,家中最小的儿子一般和老人一起生活,负有照看双亲的责任,其他子女则不定期前来探望,并给予一部分养老帮助或费用。

4.子女受教育情况

在子女人数方面,50个受访对象家庭没有独生子女的情况,多数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育有2―3个孩子,15岁以下的儿童全部都在接受国家的义务教育,费用方面只需向学校缴纳书本费和保险费以及一些杂费。受访家庭孩子学龄前教育基本空白,属于自然成长状态。孩子入校学习后,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女孩较男孩子明显辍学早,升入大学的更是凤毛麟角。

(三)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从家庭的日常生产生活出发来研究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贡献必然会涉及量化分析方法,而量化分析的核心在于将一些不具体、模糊的因素用具体的数据来表示,从而达到分析比较的目的。此次调研主要采取访谈的方式来搜集数据,然而由于问题本身的特殊性、所需信息的采集难度、所采集的信息的可信度等等原因,后期的量化分析工作便尤为重要。

1.量化分析所需要的经济学原理

(1)贡献率。贡献率是统计分析中常用的一个指标,用于衡量有效或有用成果数量与资源消耗及占用量之比,即产出量与投入量之比,或所得量与所费量之比。其计算公式如下:

贡献率(%)=贡献量(产出量,所得量)/投入量(消耗量,占用量)×100%

家庭经济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系统,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往往共同劳作,尤其是农村家庭,按标准的贡献率公式去寻找数据是不现实的,没有可操作性。但参照贡献率公式来粗略评估妇女对家庭经济的投入,以及家庭经济的产出(纯收入),了解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在其家庭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通过详细的调查、分析是可以实现的。

除此以外,考虑到家庭生产活动的特殊性和搜集数据的便利,本课题组收集的所有信息都以年为单位,调研地点选在云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情况变化幅度不大,以年为单位得到的数据是比较全面,而且具有代表性。

(2)无酬劳动的统计。 无酬劳动是指个人在家庭和社区从事的、为满足最终消费所提供的、无直接货币回报的服务活动,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对老人、儿童和病人的照料以及志愿活动,无酬劳动却不属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范围内的生产活动,不被计入GDP之中。[1]调查显示:妇女是无酬劳动最主要的承担者。

时间利用统计,是考察妇女的家庭劳动的价值的有效方法。

(3)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包含所有家务工作在内的一种劳动形式,它也创造使用价值。家务劳动有3个主要特点:一是劳动者和劳动产品的消费者的直接同一性;二是劳动的极端非专业性;三是封闭性。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有3个方面: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的前提和基础,家务劳动是社会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最终得以实现的起始环节、终端环节,家务劳动最直接地关系到人的价值。”[2]

家务劳动是创造家庭剩余产品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由于家务劳动自身的特点,家务劳动的产出在核算理论和方法上存在不足,但是,家务劳动是妇女对家庭经济贡献的中要方面之一。“具体地说家务劳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为成年人自身生活服务的劳动;二是为家庭中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服务的劳动;三是生育下一代的劳动;四是人们生存、发展、享受需要的劳动。”[3]

由于调查对象的特殊性,家务劳动的投入主要采取时间统计,而家务劳动的产出则采取替代法和实物统计相结合的方式。

2.量化分析的数据需求

产出,即家庭年收入是本次搜集数据的重点,妇女在家庭经济贡献中的分母。家庭年收入具体应该包括以下几项,这同时也是本次调查所需数据的重要方面,见图1。

图1

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投入则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时间、公共劳动的时间、家禽和牲畜的市场价值,有的还要包括外出务工时的收入、经营买卖的收入。

云南省武定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一个家庭的年收入仅在一万五千元左右。武定县猫街镇属于山区,这里的人民除了种植水稻的经济作物以外,还会种植烟草、豆子等经济作物创收,农闲时期还会外出务工,这3项成为了一个家庭的年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在每年的雨季到来时,上山摘野生菌、草药也成为了农民创收的一个手段,同时,养殖家禽、牲畜也是一项收入来源,这部分工作大多由家里的女性承担。

在接受那我们采访的家庭妇女中,有32人只具有不到小学文化水平,甚至小学没毕业,17位只是初中毕业,只有一位接受过超过12年的教育,然而由于家庭贫困,最终也被迫辍学。

在家务农的妇女占受访者的绝大多数,有七成的女性会外出打工赚钱,六成妇女做点小买卖补贴家用。当地外出务工的女性的月工资与当地男性的收入相比存在500―2 000元的差距,当地外出务工女性的月工资水平在1 500―3 000元左右,从事的多为家政、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在一个家庭中,土地的所有权集中在男性家庭成员身上(除去男性入赘的情况),不女没有地或者地很少,通过访谈,我们初步推断妇女平均每天除了参与农事生产以外,平均每天要做240分钟左右的家务劳动,而且日常的家务劳动基本由妇女承担了。而与此相对的是,在重大家庭事项的决定权上,农业生产上,女性的话语权占64%左右,建房、土地事项上,男女的话语权基本对等,家中的重大事项上,女性的意见和建议多被采纳。

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地彝族妇女在家庭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综合考虑家务劳动、农业生产、家庭的收入等因素,当地彝族妇女对家庭经济的贡献是超过五成的,而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的性别分工,彝族妇女的这一重要地位在当地民众中一直没有得到肯定和重视。

二、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问题分析

在实地调研结束后,本课题组成员对调研结果进行了多次分析和讨论,结合调研的亲身感受,我们将所发现的问题归为以下三点。

1.信息闭塞与经济发展落后形成恶性循环

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调研地的道路、房屋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同当地居民的生活和消费水平都反映出本地区贫困化这一问题。有受访女性向我们表示,近些年当地的自然气候变化较大,过多的雨水导致不少农户的农田被淹,经济作物损失严重。辛苦一年的劳动成果经常因为一场天灾付之东流,靠天吃饭的生活具有太多不确定性,考虑到补贴家用,不少家庭妇女选择外出打工,但没有一技之长的她们在外界务工创收的道路举步维艰,仅能靠亲戚或熟人介绍在外地做工,劳动强度大但收入却不高,平均1 500―2 500元/月。

2.家庭经济入不敷出致使女性负担过重

此次受访的50户家庭经济条件都属于中等偏下水平,同时女性在赚取家庭收入方面还承担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不少家庭中老年女性甚至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下地种田、喂养牲畜、操持家务,农闲时外出打工样样不缺。子女上学、老人养老、家人看病、吃饭穿衣……诸多花费造成三日之入不敷一日之出的经济困窘局面,当地女性普遍生活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下,但由于多数受访女性没有一技之长,受教育水平又偏低,只能选择用做苦力或手工活的方式补贴家用,平均每天劳动时间在10―16小时不等,也因此使身体健康遭受损害。例如,一位受访的民间手工艺人表示,她每天6:00―22:00都在干活,除了下地种田,操持家务,还在空闲时间绣绣品以卖钱。但是绣绣品很费眼睛,对肩周、腰椎损伤也很大,导致她经常头晕,每个月都要去村医处就诊治疗。

3.女性受教育水平低妨碍她们改变现状

在目睹了调研当地彝族女性的生活现状后,我们小组讨论分析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我们认为,除了当地整体经济发展落后,信息闭塞之外,就女性自身综合素质来看,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没有一技之长是女性转业无门、增收困难的主要瓶颈。就我们调查的50户家庭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来说,她们从事的多是一些依靠体力或低附加值的工作,这样的工作共同点在于劳动时间长,劳动量大且收入较低,制约她们对于家庭经济的贡献效率,很难彻底改变她们家庭经济的困窘状况。

(二)对策建议

1.制定政策扶助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云贵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全国范围来说相对落后,财政自给率不高,县乡财政政府经济负担沉重,无法有效提供当地居民需要的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因此需要中央政府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带动,坚持“先输血后造血”的原则开展反贫困工作。例如,上级政府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资金、技术与信息扶持力度,发展教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优惠政策引导等,使贫困地区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摆脱贫困化帽子。

2.开办就业创业培训

妇女作为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贫困地区在解决贫困问题时,也应该为女性承担社会责任和工作提供机会与帮助。在实地调研中,有受访者反映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的刺绣技能学习班为村里很多妇女提供了一个学习手艺、赚钱养家的门道,效果显著,对大家改善家庭经济帮助很大。这也给了我们小组成员一些启发,如果能由政府出面组织,将有意愿学习一技之长的女性集中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办培训班,为需要就业转业的妇女提供就业市场信息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向有需要创业的女性提供专家辅导,对创业计划提供建议同时一并提供一定金额的有偿贷款,就会从根本上改变当地彝族妇女村的生存状况,使她们有能力、有机会通过知识改变命运。

3.利用互联网的力量

在这个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意味着机遇与可能。为了改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信息较为闭塞的现状,我们小组讨论认为需要为少数民族当地居民开辟一条能够及时获取致富信息和专业知识的途径,这样才能够为她们改变自身状况提供可能。因此,我们建议由乡政府牵头,在各村设立村图书馆或阅览室,免费提供农业种植、动植物养殖和刺绣工艺等各方面专业技能的培训图书,并定时更新。特别要着重利用互联网的功能,建立微机室,免费为当地彝族妇女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开阔她们的眼界,了解市场动态,快捷方便地获取于她们有益的信息,推动当地彝族妇女劳动能力的增长。

4.重视女性教育问题

由于贫困地区地方财政薄弱和因高考不断向发达地区输送人才而形成地方教育资源不断流失,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严重缺乏经费保障。贫困地区人才资源短缺,人力资本存量不足,进一步阻碍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加大了产业转型的难度;同时,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农民驾驭市场的能力,从而在根本上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受思想观念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女性接受教育的比例较普通农村地区更低,这无疑是少数民族女性改变自身社会地位最大的障碍。如何使农村贫困妇女摆脱贫困,使她们自身和家庭的生存条件有所改善,使她们同样有发展机会和相应的享受性支出的能力,即如何实现农村贫困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当今世界不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从女性自身的发展角度来看,重视农村女性的受教育问题,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就业问题,为她们今后的谋生手段提供多种选择,也可以改变少数民族女性在家庭与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使她们的价值得以更充分的展现。

参考文献:

[1] 安新莉,董晓媛.中国无酬劳动总价值的测算及其政策含义[J].中国妇运,2012,(7).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

一、我国建立离婚救济制度的意义

建立离婚救济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有利于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和自由,而且受到法律所设定的义务的规制,同时要受到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即责任的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籍以此激励当事人遵守义务,同时保持婚姻关系处于的稳定状态。离婚救济制度对相关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构造。

我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婚姻救济制度,补充了我国婚姻法的保障与救济制度,同时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构造。一方面对处于婚姻关系之中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维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因为男女双方在生理机制和心理机制上的差异,女性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通过设立离婚救济制度,既维护了当事人拥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我国当今相关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与构成要件

(一)我国实体法对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三条救济制度中的经济帮助这一条,2001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又增设了家务劳动补偿和损害补偿两项救济制度,完善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与构造。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得以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三种制度建立起来。这三种具体的离婚救济措施从不同的角度、分别针对不同的救济对象或法定情形共同反映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构成要件

1.家务劳动补偿又称为经济补偿,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一方当事人从事家事劳动付出较多,法律赋予其向另一方要求给予相应补偿的法律制度。

2.经济帮助,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由一方对离婚后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在金钱或物质方面给予帮助。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应与离婚问题同时解决,不应单独提起离婚过错赔偿之诉。因为在需要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中,离婚与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原因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不应将这两个作为两种情形单独;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对赔偿单独提出请求,这样不仅浪费诉讼资源,拖沓办案时间,而且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1]。

三、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之缺陷

配偶双方对家庭成员有平等的提供抚养和照顾的义务,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在离婚时如得不到补偿,显然不公平。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新《婚姻法》对家庭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不仅填补了原有法律空白,而且首次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法律上的承认,这在相关领域是全新的突破,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现有的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而我国现在有的国情使得这一前提基本化为泡影,因此这项法律规定目前还缺乏可行性,现阶段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1.它缺乏社会基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度这样一个条件为基础的,没有约定,就无法获得补偿,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社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中国传统思想相悖,分别财产制度在我国显然不会被家庭广泛采纳,所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颇有些无用武之地的无奈。

2.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家务劳动虽然是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但又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劳动的标准来衡量其价值,因为在付出家务劳动时不仅是体力上的一种付出,有时是一种感情的付出,这种感情的价值如何来衡量呢,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这是物质难以衡量的,而我国现行立法又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无法指导司法实践。

3.家务劳动补偿相对方的补偿能力问题,因为现实中也可能存在付出较多劳务的一方财务状况比较好,另一方没有什么财产或者缺乏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应承担补偿义务的一方缺乏补偿能力,享有相应权利的一方得不到补偿。

(二)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缺陷

法定的经济帮助制度不仅解决了离婚时经济困难一方的燃眉之急,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进行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现行《婚姻法》中的一些关于财产方面的规定,使经济帮助的形式和权利实现处于两难境地,极容易使该制度成为摆设,缺乏可操作性和现实性。

1.生活困难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经济困难是指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没有住处的经济情况”。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远远超越二十年前,温饱已经不再是问题,甚至很多地区达到了小康水平,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标准虽然已经有法律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无住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后无约定所添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在结婚之前购买,即使有些不动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那么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往往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则无。这种规定显然存在着多方面的不足,对于取得房屋那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2.经济帮助没有规定一些具体的措施,使得实际操作困难,一般来说,我国有婚前男方准备住房,女方准备嫁妆的传统习俗,离婚时女性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如果以住房作为帮助措施,那么,到底是住房的居住权还是所有权?在实践中,居住权显然存在很多缺陷,夫妻感情破裂已经离婚,却仍然生活在一起,不仅生活中存在很多不方便,而且感情已经产生裂痕,如何和平相处,处理不好这个关系,将会引发进一步的恶性事件[2]。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1.离婚当事人中如何定义无过错方这个概念,界定的标准是什么,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与分歧。

其次婚姻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个赔偿中,除了物质赔偿外,是否应当加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些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化,这使得离婚赔偿制度的操作不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2.离婚损害赔偿使用的过错范围比较窄,在婚姻生活当中,并不是只有《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这些伤害。而现行法律的规定,仅是采取列举性规定,并不能类推适用于一些类似的伤害情形。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和救济。

3.举证较为困难,根据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的一方应当是要求获得赔偿的当事人,在伤害发生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并不能够很好的保留搜集证据,所以,要获得准确确凿的证据用来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存在很大困难。

4.诉讼成本较高,救济甚至得不偿失,很多情况下,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支持自己的请求,结果所获得的赔偿甚至却少于支出的成本,或因种种原因导致败诉,最后得不偿失,在立法目的上违背了离婚救济制度的初衷。

四、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发展与完善

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现行的法律之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局限,使得在不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离婚案件中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如何予以补偿等问题出现了立法空白。目前我国的家庭模式中占主流地位的仍然是双薪家庭,但是传统的家庭的夫妻分工模式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在大多数家庭当中,妻子既要工作,又要承担家务劳动,主外主内一起承担,在离婚的时候,却否认其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同时,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共同组建一个家庭,若要维系这段关系,需要的是双方不断的投入精力时间感情。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各方对于家庭关系所投入以及付出与他们从中获得的收获不是成正比的。从事较多家事劳动的一方,往往放弃了学业和事业的发展,为家庭做出了很大的牺牲,职业和能力的发展必然会受到限制,将极大地牵制其职业和其他方面的发展,社会地位降低、谋生能力也比较弱。而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中的另一方,则基于对方为家庭所做出的奉献中获得了较多的时间与精力,用进行学业上的深造,事业上的发展,社会地位的提高等等,获得较大利益。若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则付出较多的一方必然能够得到自己为家庭付出所应当收获的回报;一旦离婚,付出较多家事劳动的一方因其将时间和精力都倾注于对家人的照顾,对家庭的安排,丧失了社会竞争力或者竞争力大大减弱,必然会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或无法达到理想状态。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度,而法律拒绝认可一方为家庭所作的贡献或付出,那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将如何体现呢?因此,扩大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家务劳动补偿应当同时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对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不应该因为夫妻之间实习财产制度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应当继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而且可以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念贯穿于离婚制度始终。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可以此为标准,将一方从事的家务劳动以及另一方在事业上取得的成就作为分割财产时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状态下,只有在离婚时,对尽义务较多、对家庭贡献较大者适当多分一些财产,才有可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对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首先,应对适当帮助的概念进行明确的概括。对于适当帮助至今没有权威解释。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伸。”也有学者认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仅是由原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责任,不应将其视为原抚养义务的延续”。但是如果理解成了捆绑于道义上的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并非是必须要去履行的,就丧失了法律的强制履行性,那么经济帮助制度就流于形式了。应当怎样界定经济帮助制度影响重大,这两种责任虽然都有相应的约束作用。我认为,这种离婚救济中的帮助制度应但是具有其强制性存在的,其应当是法律上的责任[3]。

另外,应当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与范围,确定生活困难的具体标准,这就要求立法或司法机关出台一个能够切实衡量生活困难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提供经济帮助的帮助者的经济能力也要作为一个考量因素、要对经济帮助的对象进行明确。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完善举证责任问题

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对于对方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的证据很难搜集,败诉责任都要由无过错方承担。因此,这种要求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的方式显然是难以实现公平的,而证据不能及时的搜集保存,就无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起不到制裁作用。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救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者。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具体明确的界定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手段与途径,使证据搜集具有可操作性与可行性[4]。

2.明确权利主体范围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才可以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无过错具体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内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指的无过错是指该方配偶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那4种违法行为。但是,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诉讼案件中,这些行为所指向的受害者并非单单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其他家庭成员都可能成为受害方,这就涉及到是否婚姻关系以外其他受害方也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我认为,首先新《婚姻法》中对此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因为该项救济制度所设立的目的就是赔偿一方配偶因另一方的过错所造成的精神以及物质上的损害,只是针对婚姻当事人而言。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的行为虽然可以是针对任何一个家庭成员进行,但法律对此设立的其他救济措施,婚姻关系以外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另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5]。

3.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在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里是否应该将“第三者”包含进来。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进行了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就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包括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而只能是为过错方,因此得出,如果是因为夫妻中的一方实施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触犯刑法的重婚,受害一方并不得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只能追究婚姻关系中有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我国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意见,其中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作为破坏家庭关系的共同的侵权人,所要负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虽然破坏了原有婚姻关系,但其并非是过错配偶,因此不应成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离婚以及离婚赔偿制度所要解决的是配偶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仅发生于配偶之间,因此第三者的过错赔偿责任并不适用于此。“对于第三者的问题,这是一个道德方面的问题,用道德调整比法律调整更为适宜,只有在因为第三者插足造成严重后果,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6]。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能够从婚姻家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需找一个立法的切入点,平衡伦理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不断的完善“损害赔偿”、“经济帮助”、“和家务劳动补偿”这三项婚姻救济制度,给人们提供良好救济途径与救济方式,才能在兼顾传统婚姻文化的同时,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陈苇.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2]名祥.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5).

[3] 杨大文.婚姻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159.

[4]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J].民商法学,2003,(1).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第6篇

贫困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复杂社会问题,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出现了“贫困女性化”概念。据联合国的统计表明,全球处于绝对贫困的13亿人口中,其中70%是妇女。我国贫困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传统上对贫困的界定主要是以“户”为标准的,忽视性别之间的不平等,农村女性往往处于不利境地。

(一)离婚女性的尴尬处境

我国的婚嫁习俗是从夫居,农村女性出嫁后,她们在娘家分得的土地一般由其他家庭成员占有,到夫家后要么分不到土地,即使分到了,也是与婚姻关系维系在一起的。按照农村的习俗,男女结婚一般是男方盖房子,女方准备一定的陪嫁,房屋具有保值增值的价值,而陪嫁物则随时间流逝而消耗。离婚后的女性不能在夫家继续生活,回到娘家也有一定的难度,她们不但失去了家庭,失去了财产,也失去了土地,从而陷入贫困之中。

(二)丧偶女性的生存困境

当作为一家之主、家庭顶梁柱的丈夫生病或发生意外死亡后,对于农村家庭就意味着灭顶之灾。农村的封闭以及高强度的劳作模式,使得男人成为一个家庭中主要的经济支撑。即使出外打工,也大多是男人外出,女人在家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失去了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后,丧偶女性的生存往往会陷入困境当中,一方面要承受沉重的债务及其他经济负担;一方面还要承担上养老下养小的家庭重担。如果她们想再婚,可能还要遭受到多方面的阻力和障碍,如孩子、房子及债务问题等。

(三)婚内女性的隐性依附

农村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比较普遍,男人承担着养家的责任。男人从事的劳动与市场相联系,会获得劳动报酬,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女人从事的是家务劳动和人口再生产劳动,虽然对社会的发展不可或缺,但是没有劳动报酬。由于没有直接的经济收益,她们的家庭地位是依附于丈夫而生存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男性劳动力进城务工,女性则在家承担了家务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双重负担。由于家务劳动的不计报酬和农业劳动的收入较低,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依然是男性。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和农业的女性化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贫困的女性化程度。

二、农村女性贫困成因

(一)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

一是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生儿育女是女性的主要职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传统生育观念使农村女性陷入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二是传统性别角色分工模式的影响深远。“男外女内”的传统性别角色分工造就了“男人是社会的,女人只是家庭的”社会现实,尤其是农村女性从事的主要是家务劳动,服侍好丈夫、照顾好孩子和老人成为她们的主要职责。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使农村女性不能参与社会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限制了她们的发展机会。

(二)农村女性教育水平的低下

虽然我国农村地区也推行了义务教育,但受传统性别观念及家庭贫困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仍然较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5年的《世界教育报告》中就指出,妇女和女孩子都受到一种束缚循环,那就是有文盲母亲,就有文盲女儿,女儿早早结婚,就像前辈那样被迫处于贫困的文盲状态。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春蕾计划的介绍,失学、辍学的学龄儿童中,女童占2/3;女性文盲占文盲总数的2/3。农村女性这种文化上的贫困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她们落后的性别观念,进一步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三)经济收入的性别差异

一是家务劳动的不计报酬。由于农村女性从事的是家务劳动和生育劳动,虽然辛苦有加,却没有劳动报酬。二是农业劳动的收入低下。农村的青壮年男性进城务工后,女性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但由于她们受教育程度较低,依旧采用较为原始的耕作方式,虽然付出了较强的体力支出,但农业劳作的实际收入较低。三是社会劳动收入的性别差异。有些农村女性跟随丈夫或单独出外打工,但却遭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进行的第二次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农、林、牧、渔业就业的女性平均年收入是2368.7元,仅占男性收入的59.6%。

(四)社会制度层面的制约

农村社会管理者主要由男性来担任,女性的政治参与意识较弱,她们普遍认为国家政策的落实、村务管理等都是男人的事。由于女性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之外,相应地就失去了接触或占有社会资源的机会和能力。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和农村婚嫁的习俗,通过婚姻流动的女性只能是从一个农村到另一个农村,从一个农民家庭到另一个农民家庭。而“门当户对”的传统更使得贫困跟随女性流动、迁移甚至是代际传承。

三、农村女性贫困的治理

(一)树立新的性别文化

农村长期的性别偏见已使女性接受并认同了自身社会地位低下的现实,习惯了这样一种依附、屈从和没有规划的价值取向。这种性别视角上的贫困文化阻碍了女性的发展,具体体现为生存的艰难、文化水平的低下、参与能力的不足和发展机会的匮乏等。美国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刘易斯曾指出贫困文化对穷人的影响,表现为知识贫乏,生活无计划,意识到地位低下并接受这一事实,有自暴自弃或自毁的倾向。因此,农村贫困女性要想真正摆脱贫困的状态,就要转变传统的性别观念,树立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作为独立主体的价值所在;从行动上激发自身内在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积极、主动地改变贫困状态,做生活的真正强者。

(二)关注农村女性教育

一是关注女童教育。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解决贫困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让女童接受教育。即使仅接受过几年的基础教育,女性都会倾向于拥有一个更小、更健康的家庭,会更有可能自食其力、摆脱贫困,会更有可能送自己的孩子(无论男孩或女孩)去读书。因此,必须转变“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并通过法律保障以及制度安排确保农村女童教育机会得到真正的实现。二是关注农村女性的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村男性进城务工后,留守女性承受农业耕作的重负,因此要加强对她们进行农业科技知识等的培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丰富她们的闲暇生活,使她们做物质和精神的丰裕者。三是关注进城务工女性劳动技能的开发。加强对她们的文化培训,积极开发其劳动技能,提高其在城市生存的竞争力。

(三)提高农村女性收入

一是认定家务劳动的实际价值,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苏联经济学家曾指出:若以其他方式取代妇女这种劳动,全社会要付出的代价相当于每年雇佣1亿拿固定工资的工人,其报酬一年1500亿卢布约合人民币5000亿元,这还不包括倾注在小孩身上的无形的文化创造意义。因此,要积极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与市场相联系,真正体现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二是真正实现男女劳动的同工同酬。就业领域的性别排斥和歧视使得女性不仅进入低收入、低技术和无保障的领域,导致了男女之间的职业隔离,而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更加剧了女性的不利处境。因此,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真正保障女性在就业和待遇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才能提高女性的竞争能力和向上流动的机会。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女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置、操作和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个体为主,使农村女性的权利不再依附于男性之上,而成为真正享有权利的独立主体。

(四)为农村女性赋权

一是要提高农村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性别敏感性,并注重法律的执行和政策的落实,切实保护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例如加强土地政策中的性别敏感性,确保女性的土地权利,使他们不致失去基本的生存依靠。二是要努力选拔优秀女性担任农村领导职务,使她们成为农村治理的践行者,实现其主体价值。三是要积极吸引农村女性参与到农村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来,增强自我效能、培养团体意识,不但要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还要成为社会事务的主动参与者。四是要在农村扶贫项目中渗透性别意识,特别注重农村贫困女性对项目的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价的全过程的参与。通过给予她们平等的获取资源的权利和机会,使农村女性参与决策成为可能,增强了农村女性的自我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①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01(5)

②李小云. 普通发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③赵琳琳. 当代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文化与教育反思[J].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2001(9)

家务劳动研究范文第7篇

“劳动真的很辛苦吗?我觉得做家务很好玩喔!”

这是邻居5岁的女儿向妈妈发表的一番“伟论”,换取的奖赏是一盘子脏碗筷。

……

在隔壁传来此起披伏的笑声告诉我们,我们看来很艰巨的任务,在小女孩眼中是一个非常刺激好玩的“洗澡游戏”,嗯!没错,是帮碗筷“洗白白”。

劳动,是件很威风的事情

劳动,真的如此艰辛?毫无乐趣?

对孩子而言,似乎不是这样子。

对他们来说,在劳动中得到的快乐,远比在玩具中得到的多很多!

干家务活是让孩子建立自我价值感和相信自己能力的一种最好的方式。对小孩来说,能够和妈妈一样拿起拖把把脏兮兮的小房间打扫干净,可以像爸爸一样拿着剪刀给小盆栽“理发”,是一件很值得炫耀的事情!

劳动,比玩耍更快乐!

据美国期刊报道:美国哈佛大学历时40余年研究,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适量劳动会让孩子快乐。研究人员在波士顿市旧市区内研究456名青年的生活。当他们到了中年,研究人员发现:不论智力、家庭、收入、种族背景或教育程度如何,那些童年时参加过劳动,甚至是简单的家务劳动的人,也比那些小时候从不做事的人生活得愉快。

研究表明,孩子们童年时的活动与成年后的情况有着惊人的关系。那些童年劳动得分最高的人,成年后交游广阔的可能性高出10倍,获得高薪的可能性大4倍,易失业的可能性要小15倍。那些童年时很少劳动的人,犯罪被捕的可能性较高,精神不健全的可能性大10倍。

(用另一种字体啦!)

美国孩子的快乐任务

9至24个月,自己扔尿布;

2至3岁,扔垃圾,整理玩具;

3至4岁,自己刷牙,浇花,喂宠物;

4至5岁,铺床,摆餐具;

5至6岁,擦桌子,收拾房间;

……

环球旅行,寻找快乐镜头

国际劳动节,我们不能只关注在中国,这次,小编委托了身在澳大利亚的一位妈妈在澳洲做了一个实地采访,看看外国的孩子在劳动中如何得到快乐!

访谈现场

Shiling:你家的小家伙啥事开始干点“正事”呢?他的表现如何?

Sandy现居悉尼:

比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还要开心

我的大儿子从2岁就开始帮家务活儿。活儿时,他会满屋子跟着我,我把筐里的旧垃圾袋收走,他马上就在筐里套上一个新的。套上垃圾袋的那一刻,可比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还要开心

Suki 现居悉尼:

他为自己感到十分自豪

“我最小的儿子现在也3岁了,他已经接手了这项给垃圾筐换塑料袋的活儿,同时,还兼干着其他几件家务。他为自己感到十分自豪,在他要求干其它活儿时,我通常也欣喜地恩准了。他们干家务时非常认真,仿佛在完成一个神圣的任务一样。

Shiling:你家会给参加劳动的孩子报酬吗?

Charry 现居堪培拉:

拥抱和夸奖是最高的奖赏

当我的孩子们在家时,我每周给他们布置家务劳动。我在一块可以擦拭的白板上写下一周的家务活儿,像洗盘子、叠毛巾、扫地、吸尘以及清扫卫生间这些活儿孩子们都干。我们是希望他们能获得成就感,而不是挫折和失败。所以,对他们而言,最高的奖赏是拥抱和夸奖,而非报酬。

德博娜 现居墨尔本:

自己的成果就是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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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研究范文第8篇

前苏联著名作家高尔基说过:“热爱劳动吧。没有一种力量能像劳动,即集体、友爱、自由的劳动的力量那样使人成为伟大和聪明的人。”对于青少年而言,劳动能力是其全面发展的重要能力之一,也是其生活自理和将来从事某一职业自食其力的重要基础。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态度并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是基础教育课程标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下关于小学生乃至大学生“高分低能”、劳动能力薄弱甚至不会生活自理的报道屡见不鲜。为深入学习贯彻有关“三爱”的谈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部2013年9月了《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的意见》,2014年1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创造有效形式、形成长效机制”,将“三爱”教育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深入开展“三爱”教育需要掌握学生“三爱”的基本现状。小学阶段是劳动教育的重要阶段,那么,当前小学生是否热爱劳动呢?小学生的劳动技能状况到底如何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开展了专项调查,以期为家庭与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深化国家课程改革提供实证依据。

本研究采用自编《小学生劳动技能调查问卷》,经试测修订后的问卷除学生基本情况外,包含劳动态度、劳动机会、劳动知识与技能和劳动品质四个维度,其中前三个维度涉及自理劳动、家务劳动、学校劳动与社区劳动四个方面,劳动品质维度则以学校劳动中较为典型的值日情境为内容进行设计。在样本选择方面,考虑东中西地区分布,从北京、山东、山西、河南、广西、四川六个省(市)随机选取12所小学3~6年级的小学生进行调研,共发放问卷1681份,回收有效问卷1656份,有效率98.5%。有效被试中,男生841人,女生778人(其中有37人性别信息缺失);城市地区学生1105人,乡镇地区学生551人。此外,三、四、五、六年级有效被试分别占总样本数的22.4%、27.7%、32.4%和17.5%,问卷题型以封闭式回答为主,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排序题。

二、结果与分析

(一)小学生的劳动态度总体良好

小学生是否爱劳动呢?调研结果表明,九成小学生认同“劳动光荣”和“劳动重要”,七成小学生觉得自己爱劳动,八成小学生责任意识和助人意识较强,小学生的劳动态度总体上是良好的。本研究中,小学生的劳动态度包括小学生的劳动喜好和小学生的劳动观念与看法。首先,在劳动观念方面,九成小学生觉得劳动光荣(91%)、掌握劳动本领重要(90%);七成小学生觉得自己爱劳动(72%)(见图1);其次,在劳动喜好方面:在自理劳动方面,六成小学生喜欢洗自己的袜子(62%);在家务劳动方面,七成小学生喜欢在家拖地(72%);在学校劳动方面,七成小学生喜欢在学校做值日;在社区劳动方面,如果有机会,近七成学生喜欢参加社区里的义务劳动(68%)。这表明,当下小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与积极的劳动态度为其形成劳动能力奠定了基础。但还有两成小学生虽认为劳动光荣,可是自我报告并不热爱劳动。这与小学生的心理发展水平和特点有关系,需要循序渐进引导,不能操之过急。

调研还发现,小学生在劳动活动中的责任意识和助人意识总体上也比较突出。为了解小学生的劳动品质状况,本调查以在学校值日为典型情境,分别设计了三个问题,考察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助人品质、责任心及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

首先,在回答“在学校值日的时候,如果和你在一起值日的同学生病没上学,你会怎么办”这一问题时,80%的学生选择了“完成自己的任务后替同学做值日”,表现出较强的责任心;12%的同学选择了“找别的同学来帮忙”;7%的同学选择了“只管完成自己的任务”。

其次,在回答“如果你不是值日生,但是有值日生请你帮忙做值日,你会怎么做”这一问题时,77%的学生选择了“不管是谁请,都会热情去帮助”,表现出良好的助人品质;11%的学生选择了“如果这位同学帮助过自己,就帮助他”;6%的学生选择了“如果喜欢这位同学,就会去帮忙”;其余的学生选择其他。

最后,在回答“在学校值日的时候,如果和你在一起值日的同学去操场玩耍而没有值日,你会怎么办”这一问题时,50%的学生选择了“坚持独自做完值日”;47%的学生选择了“先把玩耍的同学叫回来,再一起做值日”;1%的同学选择了“自己也去玩,不值日了”,其余的学生选择其他。

在完成小组值日任务时,五成同学不会被其他人的缺席干扰,表示会坚持完成任务。另有接近一半的同学选择“先把玩耍的同学叫回来,再一起做值日”,这表明这部分同学考虑到了管理、监督和提醒不完成任务的同学,具有一定的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小学生的劳动机会整体缺乏

小学生的劳动机会是否充足呢?调研结果表明,小学生的劳动机会整体缺乏,其中,传统手工劳动机会严重缺乏。围绕自理劳动、家务劳动、学校劳动(包括值日和手工劳动)和社区劳动,本次调研设计了部分劳动机会问题对小学生进行了调查。在自理及家务劳动、学校劳动和社区劳动几方面共有22个项目。小学生“经常”参与比例达到与超过六成的项目仅有4项。此外,半数以下的小学生“偶尔”或“从来没有”参与的项目有15项。可见,小学生劳动机会总体上是缺乏的,而且手工劳动机会严重缺乏。相较而言,小学生在学校值日的机会、自理及家务劳动机会多于其手工劳动机会和社区劳动机会。(见图2)

小学生整体劳动机会缺乏,这与长期以来劳动技术教育在中小学阶段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有关系。同时,与家长重视孩子的学科成绩,忽视对孩子生活能力的培养,有意或无意地剥夺了孩子们自理劳动及参与家务劳动的机会有关系。

(三)小学生的劳动技能不均衡

小学生的劳动技能怎么样呢?调研结果表明,小学生的劳动技能不均衡。小学生对贴近生活且技能简单的劳动技能掌握较好,如会独立扫地、拖地、整理房间的学生接近或超过了90%,而对与自身生活联系不太紧密或技能较为复杂,需要专门设备与工具、同时涉及安全问题的技能,如切菜炒菜、使用针线及缝纫机、十字绣等技能,掌握状况不佳。例如,66%的学生会做一些剪纸手工,64%的学生会用螺丝刀拧东西,54%的学生会用针线缝沙包,50%的学生会用针线钉扣子,而会编一些中国结、使用缝纫机及做一些十字绣的学生不足30%。(见图3)

此外,与小学生的自评状况相比较,实际技能掌握状况并不乐观。例如,91%的学生自我报告会独立拖地,但仅有44%的小学生将拖地步骤正确排序。当然,我们不排除,其中有一部分学生会受到阅读能力的限制,知道怎样做但没能正确排序,这一点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我们还需要注意,会拖地和能把地拖干净也有差距。“会”说明其基本知道相关劳动常识,但不等同于完全掌握该项劳动技能。因此,不能简单将小学生自我报告的劳动技能掌握状况等同于其真实的劳动技能掌握状况。

(四)小学生的劳动技能掌握状况具有城乡、性别差异

调研结果表明,小学生的劳动技能掌握状况具有城乡、性别差异,女生的劳动技能好于男生,城区学生的劳动技能好于乡镇地区的学生。本研究选取了小学生自评问卷的第三部分“以下事情你会做吗”,即劳动技能自我报告部分,将20道题目的选项赋分,“会,可以独立做”赋3分,“需要大人协助”赋2分,“完全不会”赋1分。赋分后将各题目得分加总,即为小学生劳动技能得分。以城乡、性别为自变量,进一步考察了部分影响小学生劳动技能的因素。

1.城区优于乡镇。调研以小学生家庭来源(城区、乡镇)为自变量,以其劳动技能得分为因变量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城区小学生的劳动技能显著优于乡镇地区小学生的劳动技能(城区平均数54.82,标准差7.66,标准误0.23;乡镇平均数51.72,标准差7.47,标准误0.32;T值为7.807***,***p

2.女生高于男生。调研以小学生性别为自变量,以其劳动技能得分为因变量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女生的劳动技能显著高于男生的劳动技能(男生均数52.33,标准差8.06,标准误0.28;女生均数55.31,标准差7.04,标准误0.25;T值为-7.933***,***p

三、对策与建议

(一)引导家长放手还孩子劳动的机会

调研发现,小学生的整体劳动机会比较缺乏,尤其是家务劳动、手工劳动机会严重缺乏。我们的孩子知道劳动光荣,知道掌握劳动本领重要,但是参与劳动的机会却太少,真正掌握的劳动技能也不足。目前,不少家庭存在剥夺孩子劳动机会的现象,当孩子们主动选择做家务的时候常常会碰壁。调研访谈中有孩子们反映,当自己兴致勃勃想学十字绣、编中国结的时候,家长往往是婉言劝阻而让孩子们去学特长班或者英语、奥数班,这就自然减少了孩子们体验与学习劳动技能的机会,长久下去,孩子到了中学、甚至大学仍然不能自理就积重难返了。因此,学校有责任做好家长的引导工作,一是引导家长明确劳动重要的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劳动品质和劳动技能置于孩子全面发展和立足社会的高度;二是引导家长及早放手,把收拾书包、整理房间、洗衣做饭等日常劳动机会适时还给孩子,在生活中养成孩子勤于劳动的习惯。同时通过小步子、多循环、及时表扬的方式教孩子逐渐学会相关劳动技能。

(二)开发劳动技术教育的内容

小学阶段劳动技术教育缺乏的现象客观存在。无论是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还是要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乃至拔尖创新人才,都应以加强中小学生职业陶冶教育,提高中小学生基本的劳动能力为基础。学校教育首先要从立德树人和民族复兴的高度重视劳动技术教育,其次要紧密结合生活实际,探索新时期小学生劳动技术教育的内容。学校在开发劳动课程内容时可结合以下几点:一是阶段性,即各学段各年级的劳动课内容要与各年龄段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相结合;二是生活化,即在劳动相关课程中体现学生当下和未来生活所必需的劳动知识与技能;三是因校制宜,即在国家和地方课程基础之上,结合城乡地域特点和文化传统,将某些劳动技术教育项目如串珠、编中国结、茶艺、刺绣、蔬菜种植、果园劳动等开发为校本教材。当然,学校还要结合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和开展劳动技术教育,配备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劳动技能教育专兼职教师,并保证适当的劳动技术教育课时。

(三)探索学生劳动品质与技能形成的有效途径

在劳动技能教学中,教师的示范、讲解与学生的自主体验有机结合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学校的实践经验表明,结合学生年龄特点积极开展实地考察、参观访问、见习与模拟以及利用手工制作、产品推介、养殖种植等实践活动,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劳动兴趣和劳动热情,并使学生体验运用自己的劳动技术和本领解决实际问题的成就感。当然,一些学校通过组织班级、年级和校级“劳动技能小能手”“值日明星”等技能大赛和评比,在活动中及时表扬爱劳动的孩子,并注意在劳动课教学和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合作意识和助人为乐等品质的做法也是值得推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