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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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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1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言论越来越“自由化”了,使得全社会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广大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使得网络谣言盛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拟从宪法的角度,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一、 网络谣言

 

谣言,即没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信息,无法对其真实性置可否的信息,可以是民间传唱的歌谣,也可以是民间传播的闲言碎语。网络谣言,即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借助网络作为平台或工具,进行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是一种误导性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其社会影响日益显著,甚至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信息的传播的过程中,经过不同的渠道,时有失真的现象发生。信息失真在积累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谣言,这在现实中是普遍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信息传递者或转达者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尤其是在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受众更多,传播空间更为广泛,因此造就了网络谣言的滋生,网络谣言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传播渠道丰富、速度快。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比一般谣言的传播渠道更丰富,包括电子邮箱、社区论坛、QQ、微信、微博等,不仅实现一对一传播,甚至是群发扩散,这对网络谣言的散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网络谣言在极短的时间内广泛发散传播,影响全国甚至全球。二是变异性强。网络谣言的传播并不是单纯的传播,而是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变异,使得不同的接受者收到的信息更不相同,甚至与网络谣言始作俑者的版本大相径庭。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人们对所接受的信息经常夹杂自己的主观认识,逐渐形成新的网络谣言并加以传播,在这过程中往往改变了网络谣言本身的内容,使其真实性无从考究。三是互动性强。在网络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扮演不一样的角色,可以是网络谣言的者、编辑者,也可以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接受者。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人们的行为和言论更加自由化,不受束缚,大家畅所欲言,互动性极强,这就为网络谣言的升级埋下了伏笔。

 

相对于一般的谣言来说,网络遥远由其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变异性和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其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且覆水难收,不仅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社会的稳定,损害公民的名誉以及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动荡,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 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网络谣言的规制涉及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基础,因此,对网络谣言进行宪法规制势在必行。网络谣言的真实性有待考究,将网络谣言纳入宪法的规制范围内,有助于网络谣言的治疗和规范。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谣言的蔓延,政府对网络谣言的辟谣行动掌握着主动性,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目前,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上采用的手段分为两种,即结构规制和内容规制。

 

结构规制,是针对网络谣言传播渠道的宪法规制;内容规制,即针对网络谣言传播内容的宪法规制。谣言传播的渠道有印刷出版传播模式、广播电视传播模式以及网络传播模式三种。这三种不同的传播渠道,分别对其进行结构宪法规制和内容宪法规制,其规制难度程度不一。相对于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等模式来说,对网络传播模式进行结构规制难度较低,对其进行内容规制难度较高。例如,新疆“七一五”事件爆发后,新疆全范围内实行断网,即对其网络谣言的传播实施结构规制。

 

宪法规制手段,先对其他规制手段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显著优点。从网络谣言的宪法内容规制上看,首先应该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宪法规制,其次对其公布的信息掌握筛查和编辑的权利。同时,宪法规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具有强制力,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现象发生,在消灭有害网络谣言的同时,也对网络言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影响网络真实言论的和传播。

 

可见,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对其在宪法规制中存在问题加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弱,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在《宪法》中,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加以限定,例如《宪法》第37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覆盖网络谣言的各个方面,出台的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针对性不高,覆盖范围有限,与网络谣言日新月异的发展不相适应。尽管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弱了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强度和力度。

 

(二)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

 

网络谣言的监管权利,除了公安部及其下属机构外,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部门都有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权利。但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之间在网络谣言的规制方面存在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宪法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协调,并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避免各权利交叉,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治理中有效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网络谣言的和传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追责体制,很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网络谣言的治理不够彻底,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例如,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涉及到的利用网络信息辱骂、恐吓别人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进行惩处”,但并没有对其“恶劣影响”的界定做出解释。这就使得网络谣言的很多罪名在实践中很难成立,不足以对网络谣言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力。

 

(三)信息公开理念和公开机制建设滞后

 

随着网络的普及,QQ、微信、微博的用户越来越多,公民对信息公开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与政府信息公开化较低的现状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容易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舆论和风气。公众传播或接受的消息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一个网络谣言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社会舆论的焦点。我国政府在信息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传统之后的状态,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理念,相关的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度。这也是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公众不发在第一时间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导致公民的猜测,进而形成谣言、舆论,借助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可见,我国政府这种低公开化、低透明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趋势,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宪法规制的执行效果。

 

(四)网络谣言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

 

宪法规制上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是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网络谣言的、编辑、传播,非常迅速,甚至可以再极短的时间内覆盖全国乃至全球,这其中主要的环节在于网络谣言讲责任主体的缺失。网络谣言的产生,往往是以迎合部分公众的心理为基础,他们往往不假思索,酒吧消息传播出去,这就容易被造谣者所利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做出了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二是特殊犯罪主体,即除一般犯罪主体的特征上还具有特殊的身份。一般情况下,公民对网络言论的传播,仅出于对家人、亲人、朋友的关心,但是造谣者往往利用这一群体的心理特征,迎合其心理需求,借助其网络谣言,以达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不法目的。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造谣者和网络谣言无意传播者加以界定,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相关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很难对网络造谣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所取得的效果甚微。这是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上存在的一个真空地带。

 

三、 宪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完善

 

规范我国网络平台,治理好网络谣言,不仅需要民法规制、行政规制、刑法规制等,更需要宪法规制。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刻不容缓、责无旁贷。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谣言及其宪法规制现状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

 

(一)结合网络谣言自身特点实施宪法规制

 

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泛、变异性强、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分散性和匿名性。因此在宪法规制时,应该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维护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不能脱离宪法规制二发展,尤其是在网络言论的和传播方面,必须进行专门的宪法规制。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事件盛行,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政府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视,逐渐加强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强度和力度,逐渐实现规范化治理,使得网络言论的宪法规制更具权威性。因此,国家在宪法规制的同时,应该让广大民众清晰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也就是说,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畅所欲言无所顾忌,而是必须与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相一致,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宪法规制应该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明确的界定,进一步有效保障网络言论的健康有序。

 

(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相比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监管的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尤其是相对比发达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就愈显得滞后,不利于我国网络空间的发展。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为网络空间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惩罚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纵容了造谣者的产生。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网络谣言的认定标准,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其次,实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界定;最后,对网络谣言的责任主体的惩罚规定应该明确,并并造谣者形成足够多的震慑力,将网络谣言的扼杀在摇篮里。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谣言由于自身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难以考究,导致宪法规制的现实中困难重重,难与获得真实的证据。随着实名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对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有所改善。但由于网络准入实名制的推广程度并不高,造谣者往往以匿名的身份在网络空间活动,很难被明确其身份。因此,宪法规制的实践中,必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对网络谣言的进行监管,对不法信息的传播加以甄别和管控,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网络谣言的进一步扩散,并明确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对其违法行为做出惩罚。在这一方面,笔者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承担免责的证据,有利于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的积极性,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社会发生动荡,这是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有效保障。

 

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网络谣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有效的规制手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制手段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世界已经成为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谣言对社会危害无穷,治理好网络世界成为稳定现实社会的重要基础。本文从网络谣言的特点、危害出发,分析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完善我国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建议,对营造和维护好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公民、网民,人人对网络空间健康有序环境的维护,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不造谣、不传谣,对所接收的消息加以甄别分析,绝不为造谣者所利用。国家在宪法上规制网络谣言,应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并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法执法,不可滥用权力,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总之,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需要个人、社会以及政府的全力配合,共同为维护好网络空间作努力和贡献。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2篇

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新媒体的发展与壮大,使其迅速进入了新闻传播领域的历史性改革。传统新闻媒体,在此次改革浪潮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网络与新闻并存的发展形势成为了主要的发展方向。各个网站或媒体机构逐渐开始报道新闻事件,使新闻的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事件本身的新闻价值也更易被曲解,形成恶意的网络舆论,对新闻传播的实际价值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基于新闻传播学视阈下关于网络舆论的问题分析

(一)对新闻媒体的冲击

网络传播的时效性与公开性,使新闻媒体对新闻事件报道的效用性大大降低。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出于这也规范,需要对新闻真实性、可传播性进行全面的考虑,并需要对新闻报道的方式注重分析,实现新闻报道的引导价值。在新闻媒体报道前的准备过程中,网络舆论已经形成,其时效性降低了新闻媒体报道的效用性,人们先入为主的思想,会使其更容易记住网络舆论当中的内容,很多人利用网络舆论的这一特点,恶意扭曲新闻事件的真实性,甚至恶意散播谣言或虚假消息,危害社會的和谐稳定,降低新闻媒体在社会公众当中的公信力。

(二)网络媒体之间的恶性竞争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网络媒体的构建成本大幅度降低,进而使媒体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趋势,各个媒体之间的竞争形势日趋激烈。在这种竞争环境下,存在一些网络媒体,由于职业道德缺失,采用一些底下的新闻传播手段,如为附和民众的主观心理,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指向性批判;或通过无底线、不真实的标题吸引民众;甚至自己制造新闻话题恶意传播。网络媒体之间的恶性竞争,助长了网络舆论的消极作用,且违背了新闻传播者的职业道德[1]。

(三)监管机制缺失

信息技术促使新闻媒体的发展过于迅速,而相应的监管机制,却未能跟上新闻媒体的发展步伐。网络舆论的恶性传播,监管机制的缺失是很大一个部分原因,针对明显的虚假新闻或恶意的网络舆论,没有相应的审查机制,者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罚或教训,使其无法认识到自身错误,助长这类群体的嚣张气焰。

二、基于新闻传播学视阈下关于网络舆论的净化策略分析

(一)强化媒体自身责任意识

在新闻传播学中的新闻宣传,是指通过带有一定目的性与说服意愿的语言或文字,借助相关新闻事件进行正确价值观传递的一个过程。在新闻媒体信息化与数据化的发展形势下,媒体自身的责任意识需要全面提升。网络舆论的恶性发展,是在个别网络媒体以及新闻媒体的推动下形成的,因此,若想正确引导网络舆论的未来发展,需要从媒体本身上出发,强化其责任意识。

新闻媒体是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摒弃不利于媒体行业以及社会发展的部分,全面开展组织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是培养媒体责任意识的基础。利用媒体自身的传播功能,由媒体行业中的重要企业,发挥其引导作用,鼓励媒体从业者坚守职业底线进行新闻传播与企业发展。在网络科技的发展下,以严格遵守媒体自身职业道德为基础,向新媒体形式转型,提升新闻传播是时效性,保证新闻事件的正式性,进而提升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心,并有效维护媒体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媒体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社会引导价值,依据具体的新闻事件,结合权威认识的相应观点,控制舆论导向,在增强新闻吸引力的同时,提升说服力。此外,媒体自身还应严厉禁止谣言的与传播,杜绝恐慌以及消极的网络舆论蔓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增强公民辨别意识

公民即是新闻传播的受众,网络舆论的恶性传播,其中也存在由于公民辨别意识薄弱,帮助舆论传播,进而导致网络舆论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不实新闻报道正是通过公民进一步扩散的,就如娱乐圈内的众多老艺术家被去世,这些事件只需通过对者的身份进行求证,就能打破谣言,但由于公众的辨别意识缺乏,造成了谣言的进一步扩散[2]。增强民众的辨别意识,引导民众对新闻事件的求证态度,才能有效遏制谣言等舆论的扩散。

(三)完善管理与监管机制

管理与监管机制的完善,应该同步进行,以管理机制处理网络舆论方面的问题,以监管机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而言,两项工作均可以采取层次结构进行。

所谓层次结构,是对工作的细化,也是为了便于责任的落实。以管理为例,现阶段网络管理主要由网络监察人员负责,但由于网民数量庞大、超过7亿,只依靠网络监察力有不及,在下一步工作中,可以建立三层结构,第一层是监察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监察人员,负责对网络舆论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给中层管理层;中层管理层的职责是汇总各类不良舆论,了解其类型、传播途径以及目的,形成汇总文件,上报给高层决策层;高层决策层的职责是了解中层工作,并根据中层工作结果思索有效的管理方式。例如不良舆论在微博中传播较多,就可以针对性的加强对微博的管理。

监管机制主要是监督管理工作,也应建立对应的层次结构,与管理工作一一对应,对于懈怠的人员及时督促,对没有被发现的不良网络舆论及时指出,并上报、汇总,使管理工作在一定压力下更为有效的进行。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谣言传播;自媒体;特点;防控;研究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40-0031-02

自媒体的发展使当今社会信息传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日趋开放和多样化,人们对网络媒体的依赖性逐步提高,网络技术俨然成为人们生产与生活的必备品。发达的网络,多元化的新媒体,使信息传播量更大,传播速度更快,但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令人担忧。谣言肆意横行的时代逐步影响与改变着人们思想、行为与价值观念,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以微信、微博、论坛、贴吧、博客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在推动信息传播,谣言滋生与扩散方面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1 谣言传播与自媒体相关理论概述

谣言从本质上说一种消息,大多数人空中的谣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笼统的说,它是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由某一利益群体或不务正业之人凭空捏造出来,与真实事件运行情况完全相反的传闻。例如,前几年很多人曾扬言“2012年是世界末日”,再如,“2011年新疆部分艾滋病患者在食物中滴血传播艾滋病毒,多人已感染”等,类似这样的谣言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恐慌,加速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自媒体时代个人传播成为主要传播方式,它是指个人依据信息化、电子化手段向某一区域或个人传递一些或规范或随意的网络信息,新闻自由度空前提高。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各种谣言通过微博、微信、贴吧等自媒体手段得到了广泛传播,在自媒体环境下的微时代,谣言传播呈现出更加丰富多样的特点。

2 自媒体环境下谣言传播的特点

2.1 谣言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

神秘莫测的自媒体时代为谣言传播营造了更为广阔的传播平台,借助此平台,谣言得以快速、海量地滋生传播,自媒体时代下谣言传播呈现出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的特点。自媒体时代为谣言提供了滋生与传播的温床,并助推谣言形成强大的破坏力。在谣言发展与传播过程中,人们通过不断的渲染与改造,新的谣言在旧谣言的基础上逐渐萌生,且出现不同的版本,而且谣言看似越来越“逼真”,对受众的影响也逐步增大,甚至造成公众危害。在自媒体的推动下,谣言传播又最初的“点对点”平面传播发展为如今的“面对面”网状传播,信息覆盖越来越宽广,谣言在受众分享、转发之下呈现二次、三次甚至多次传播,呈现裂变传播模式,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令人咋舌。

2.2 谣言传播主体日益草根化,隐蔽性更强

自媒体时代每个生命个体都是新闻的传播者,谣言传播的主体日益广泛化,很多谣言信息者的身份都不确定,他们往往采取匿名或化名的方式来进行信息传播。另外,各种自媒体工具的传播对信息者的限进门槛较低,很多试图进行谣言传播的人都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实现信息的恶性传播,这使得谣言传播主体的隐蔽性更强,匿名传播为谣言追根溯源增加了难度。从传播者的角度来说,谣言的可控性很低,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便毫无顾忌地肆意传播谣言,并且对本就真实度不高的谣言进行任意加工与擅改,混淆视听,使谣言的影响力持续增强,传播情况更加复杂。

2.3 谣言信息传播随意性高,可控性低

自媒体是在新媒体日益发展的情形下产生的,相对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而言,自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呈现出更大的优势,新媒体技术使个体随时、随地、随意、传播信息成为可能,信息的随意性使信息规模日益增大,受众面对随性、海量的碎片化信息,内容缺失成为常态。当然,谣言传播的随意性,使谣言控制遭遇巨大的困难。在新媒体日益发展和普及的时代,人们可以根据自身喜好选择自己喜爱的公众号,客户端有意识进行信息接收,当然一旦一些人了谣言信息,受众也能自由躲过,这一定程度上对谣言的传播起到了扼制作用,但作用甚小。

3 自媒体环境下谣言防控的有效措施

3.1 政府要加强网络谣言监管与净化

随着自媒体时代谣言对公众危害性的持续增大,政府已经不能坐视不管,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网络谣言监管与净化很有必要,政府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提高对网络谣言危害性的认识,正确审视网络谣言,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谣言的防控与治理,而不应该视而不见,任其发生发展和蔓延。对谣言的监管与净化首先要提高认识,从心理上引起足够重视,这是谣言防控的基础。二是加强立法,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谣言传播的治理与防控,使谣言防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针对自媒体下谣言的传播,我国逐渐意识到立法的迫在眉睫,于是出台了与网络虚假信息等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但针对谣言传播的法律还有待确立。在此基础上加强法律细节的完善与优化,加大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做到净化网络。三是政府要实现信息透明化,给予受众充分的知情权,做到信息公开,消除民众疑虑,谣言便不复存在。另外,还可以建立谣言预警机制,发动群众实现对谣言的监管与控制。

3.2 发挥网络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自媒体时代为人们带来了多样化的媒体传播形式,各个媒体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运行态势,但针对谣言的肆意横行,要充分发挥网络主流媒体的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借用主流媒体散发的“正能量”与网络谣言作激烈的搏斗,捍卫正确价值观,提出谣言传播中的不利因素。新媒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主流媒体始终要坚守服务大众,传递正能量的道德和职业底线,不在自媒体多样化谣言中迷失自我,甚至为了某种利益盲目跟风,散播虚假恶意信息,助推谣言传播。主流媒体要有自己的判断力,正确发挥大众传播的作用,做好虚假信息回避与防控工作。二是要从技术层面做到对信息者的把关,如屏蔽关键字、关键词,人工审核与技术审核相结合,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三是自媒体背景下谣言肆意传播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对于网络上已有的谣言,要及时准确真实的信息澄清谣言,作正确的舆论引导者。

3.3 提高公众信息者的媒体素养

自媒体时代为广大个体网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思想活跃平台,他们既是网络信息的受众,同时也是信息的和创造者,甚至充当了信息的二次传播者。试想,一个综合素养低的信息者借助自媒体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传播不良信息,缔造各类危害社会的谣言,将是一件多么可怕的行为。因此,要做好高效防控谣言,提高公众信息者的媒体素养势在必行。首先,政府和主流媒体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公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确信息,杜绝虚假、未经核实信息的问世。其次,信息个体要努力做到“不信谣言”“不传谣言”“不利用谣言”,提升自身的信息甄别和辨析能力,对自己的信息做好“自我把关”,杜绝不良信息的产生,一旦发现了不良信息应立即删除或屏蔽。最后,公众要适当加强对自媒体技术的学习,利用自媒体工具传播正能量,为谣言防控做出微薄贡献。

综上所述,作为网络谣言传播的媒介,新媒体技术在推动谣言渐进式发展与演化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谣言的产生归根结底来说是时展与转型的必然产物,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将谣言传播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完全归咎于自媒体技术。技术作为传播向导,是外因,只需做好相关工作,使自媒体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因势利导,合理净化网络,促进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汪青云,刘晨.“自媒体”时代微博谣言传播及应对机制[J].东南传播,2012,10:35-36.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制度问题阐述制度分析

在网络平台构建的基础上,网络平台的信息化传播范围逐渐广泛,因此,使网络谣言在整个平台中得到了迅速性的传播,网络谣言的出现为社会公众环境的营造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例如,在近几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爆炸事件,在网络环境中,五天之内就出现了27个不同的谣言版本,为社会的稳定稳定造成了制约。特别是在2015年新媒体环境的出现,使传统信息的传播方式呈现出更为普遍的方式,所以,一些人会借助互联网平台渠道进行网络事件的炒作,对于我国相关的网络谣言制度而言,其制度体系并不完善,从而制约了这些现象的治理。所以,在现阶段网络谣言环境下,相关部门应该构建系统性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及防治,从而为社会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分析

对于网络谣言而言,其本身可能存在着虚假的现象,也可能是真实的语言环境。而在公安司法的角度分析,网络谣言的出现,是社会弊端,需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这一观点而言,过于偏激,因此,应该对网络 谣言进行系统化的界定,首先,网络谣言的产生存在着动摇社会、动摇心理的可能,而在根本上解决这种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性;其次,谣言的出现不一定有害,也可能是一种社会发展中的优化途径。因此,应该对网络谣言的两面性进行合理的界定,构建完善性的刑法制度体系,从而为网络环境的稳定发展提供稳定依据。

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分析及阐述

(一)刑法制度规定中应该保证言论自由

对于网络环境中的谣言而言,他们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人们的痛恨,但是也并不意味所有网络谣言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要对所有的网络谣言进行制止,一定会影响人们的公众权益,所以,应该注意刑法制度构架中网络语言的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了分析,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在相关网络谣言法律治理中,应该将网络谣言的治理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为网络环境下法律规制的确定提供基础。

(二)尊重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

在网络谣言治理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刑法制度的建立,将网络谣言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处罚制度的构建,应该遵守网络谣言中的危害性、受众的范围以及对受众群体的损害程度等,并对相关的思想进行判断分析,减少网络谣言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对于谦抑性原则而言,由于在刑法执行的过程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刑法规程确定中,应该明确制度体系确定的强制性的内容,并在技术运用的同时保证刑法制度确立的合理性。例如,在我国刑法制度体系确立中,在2013年9月,杨某通过微博了一条微博,其内容是张家川9?12的杀人案处理中,警方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这一微博的推出引起了张家界警方的高度重视,并通过调查及分析,发现这一事件纯属网络谣言,在调查结束后警方对杨某进行了拘留,并进一步确定处理结果。对于这种行为而言,警方只需要仔细进行调查,就可以发现谣言存在着自攻不破的线索,所以,在刑法制度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刑法制度的认真商榷,认识到法律中的谦抑性原则,从而为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系统依据。

(三)有效脱矿诽谤类网络谣言的追诉途径

对于诽谤类网络谣言而言,在法律界定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表现在当事人的取证能力中,所以,公权力的介入以及介入的时机就成为当事人取证分析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但是,在现阶段刑法规制中却没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明确性的界定,使当事人的权利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因此,在现阶段刑法完善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认识到当事人的权利。构建自诉程序,通过自诉程序的运用,可以将国家的利益以及共鸣的个人利益进行有效的结合,同时也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公平、公正的空间。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网络谣言环境下,相关部门应该通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构建完善性的刑法规则机制,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减少网络谣言对人们生活稳定造成的影响。在刑法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制体系滞后现象,因此,在法律体系完善的同时,应该改变这一那内容的限制,充分完善刑法对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减少刑法制度的缺陷因素,从而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系统性的保证。同时,在网络舆论治理中,也应该构建与刑法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实现政府部门、公正群体的通力配合,为网络舆论的治理提供系统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王春霞.试分析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立场[J].商,2016.07.

[2] 张晓轩,黄丹娜.浅析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4.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5篇

一、危机潜伏期的预警机制

各种因素影响下所爆发的危机并不是完全突发和难以预料的,它有一段潜伏期。潜伏期的危机有可能演变成突发事件,也有可能被扼杀在萌芽之中。环境监测是大众传媒的基本功能。预防传播机制,又称预警机制,它既是社会预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危机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闻传媒在危机潜伏期的任务和作用的具体体现。对于网络媒体来说,预警机制就是要配合危机应对方案建立自己的预先报道方案。具体来说,网媒不仅要规划和建立日常性信息搜集机制,对热门网站(含BBS、博客)中涉及公众利益的敏感信息进行梳理,或者借助Google等网络搜索引擎进行关键词信息订阅,及时掌握最新信息,此外还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建立合作关系,便于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应急储备系统的缺乏使网媒在突发事件来临时措施不及,失去了信息披露的主动性。

对于网络媒体而言,预警机制的运行包括了以下主要内容:首先,普及安全防范知识。网络媒体有海量性的特点,传统媒体的信息承载量与之无法比及,网络信息多媒体的表现形式更有利于受众主动接受防范知识。而且,网络的BBS论坛提供的网友交流场所也是学习防范知识的极好营地。其次,做好网络预警新闻报道。危机事件前的预警新闻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面,向公众的以新闻的形式公开的,目的是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做好预防有可能发生的危机的准备;另一种是以“内参”的形式,向政府部门传递潜在危机的信息,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及时采取措施,把潜在的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后,制订危机应急预案。制订危机应急预案,是媒体预防传播机制的重要一环。所谓危机应急预案,“就是指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为了更好地应对突发危机事件,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前,经过一定程序制订的危机应急管理的总体方案”。网络媒体制订的危机应急预案应在结合自身优势的情况下借鉴传统媒体的经验,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建立一支网站高素质的危机应急采编队伍,作为危机新闻质量的保证;二、责任到位,落实好危机中的任务分配;三、特事特办,在一定的监督和领导之下减少繁琐环节:四、在采编人员中普及危机知识。

二、危机爆发期的快速反应机制

危机在潜伏期内酝酿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变,正式进入危机爆发期。而此时的公众就会呈现不同程度的恐慌,这就需要新闻媒体迅速启动危机预案,迅速开展各项报道工作,以抑制恐慌、稳定情绪、化解危机为最终目标。由此,新闻媒体的快速反应机制应运而生。

时效性是突发事件报道的生命,快速反应机制的核心就是“快”。新闻最具有生命力的特质和网络新闻的即时性是相吻合的。网络媒体24小时的即时播报决定了网站记者必须时刻有一根“危机”的弦在心中,网站记者既要本着一颗平常心“等待”危机,又要以一颗处乱不惊的心去“处理”危机。时效性虽然是危机报道的生命,但也需要在保证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加以,“动中之静”就是真实性的保证。而现今,虽然一部分网络媒体的记者已经具备了这种素质,而一些网络新闻记者却在危机爆发时企图“抢新闻”以赢得点击率,甚至来制造危机新闻,因此提高记者分析和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培育其正确的新闻价值观及舆论导向意识也是网媒日常的一项重要工作。

危机事件常常呈一触即发之势,一旦被引爆,若处理不当可能立刻会引发一连串的相关危机。所以,作为具有先天优势的网络媒体应该快速出击,用真实的报道堵住谣言散播的通道。然而这种“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危机事件异常复杂,危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网络媒体应对危机事件的破坏度和影响度即时作出反应,以受众的需求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随时调整报道的角度和力度,力求做到“随机应变,进退自如”。

三、危机延续期的信息公开机制

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有一个持续的过程,称为危机延续期。延续期是危机事件中时间最长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危机的破坏性已经显现,大规模的组织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开始进行,自然或社会的矛盾运动仍在继续,其中可能蕴涵着新的危机因素。如果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出政府的声音,就会被谣言和猜测左右舆论阵地,造成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不仅要将危机事件的真实情况传达给受众,还要主动向民众告知危机的真实后果,及时消除民众的疑虑。政府和媒体都要建立起信息公开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公开、透明地向公众公布有关危机的真实信息。

信息公开机制也是维护网络公信力的重要砝码之一。具体来说。网络媒体在危机延续期信息时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主动提供信息。危机延续期是社会舆论最复杂的时期,也是信息传播最活跃的时期,危机延续期的网络新闻媒体必须大力发挥引导和调控社会舆论的作用,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掌握信息流通的主动权。和传统媒体一样,主动提供情况同样是网络媒体的制胜法宝,各级政府除了可以利用自有网络宣传平台(宣传部门管理的新闻网)进行信息外,还可以使用政府门户和商业门户,积极向公众提供灾难信息。第二,全面提供信息。延续期的危机信息时常要比危机爆发时更多、更复杂,是稳定公众情绪的关键时期。传统媒体因受空间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将事实的全面内容展现给受众。而网络媒体可以利用其海量空间为网民提供更为全面的危机信息。但是,网络新闻媒体在提供全面的危机信息的同时,要把握一个“度”,因为“全面”不等于“全部”,网络媒体还要加以人性化的筛选以正确地引导舆论。第三,尽快提供信息。在危机事件的延续期,各种传播工具和手段都会被用作传播危机信息的渠道,一时间会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如果这时候新闻媒体不及时介入,先声夺人,以强大和权威的信息控制舆论场。那么传言和谣言就会乘虚而入,大行其道。网络媒体是接近信源最快捷的工具,手机媒体的即时、便捷性为网络媒体更快速地为人们提供情况提供了条件,汶川地震通信恢复后,手机作为网络媒体的终端,在信息、震情预告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网络媒体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方便网络媒体获得第一手的信息。

四、危机痊愈期的评价机制

一个危机事件造成的影响会慢慢减弱,公众也会走向“信息疲劳期”,这个时期就被称为危机痊愈期,这是危机传播的最后一个阶段。痊愈期的危机在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这个时候,网媒应该致力于最后消除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使社会进入更好的运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教训I,为可能发生的同类危机筑起防范的大堤。危机的痊愈期将有可能成为下一次危机的预警期,而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能使公众客观认识危机、增强其应对危机的能力,能挖掘出危机背后的深刻原因而有助于政府和媒体预警机制的完善,能提升政府和媒体的应急处理能力,还能丰富媒体的危机报道理论,为下一次危机报道做准备。那么,拥有自身特点的网络媒体的评价机制在痊愈期如何来体现呢?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来启动评价机制呢?

专家的权威解读。危机痊愈期的公众往往会对危机产生这样的疑问:以后会不会有同样的事故发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危机事件?事件的原因是什么?它会对人们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为此,利用官方网站向媒体和公众信息是最方便的途径,这便于对资料的归档和整理。这时候,专家言论的影响力往往会大过网友自身的猜测和网络媒体记者评论的效力。

在正确舆论引导下的论坛讨论。网络论坛已经成为危机传播的一个重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公众充分地互动和交流,信息、发表言论。这是影响危机痊愈期的受众心理的重要场所,网络媒体工作者应在此处对言论加以正确的引导,防止谣言的散播和恐怖氛围的制造,以免使公众的危机心理久久不能平息。

对“假新闻”的反思。危机事件的突发性往往给了“假新闻”酝酿的机会,而网络媒体常常成了“假新闻”散播的工具,这对于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假新闻”往往存在于危机的爆发期和延续期,面对已经产生的“假新闻”以及其带来的后果,网络媒体应该进行深深的反思。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6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化;规律;控制;对策

引言: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的全覆盖,人们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足不出户、便知天下。”然而,近些年来,诸如香港占中事件、鲁山敬老院火灾、泥石流灾害、电梯伤人、山东疫苗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介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传播范围十分广泛,传播速度极其迅速,围绕着这些突发事件产生的各种网络舆情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我们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舆情演化的规律加以研究,探索这些规律的特征,从而为有效引导和控制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基本概念介绍

突发事件,顾名思义就是在毫无防备的条件下突然发生,并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我们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网络舆情是指为非官方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在网络空间中和传播的含有情绪、态度、意愿、观点或行为倾向的信息。[1] 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的比较突然,突然发生后其发展趋势很难预测,加之现场比较复杂,信息沟通渠道受阻,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事件原因,因此便为各种“小道消息”的产生和传播创造了可能。经对多年来发生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研究发现,网络舆情具有自由、即时、互动、匿名性、情绪化以及群体化等特征,如果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向社会公众澄清最真实、最权威的信息,就会使“小道消息”的传播更加泛滥,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产生极端的后果。

二、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化规律分析

(1)突变规律: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会成为网络广泛传播和热议的话题,网络舆情也恰恰在此时产生。它的产生就会打破往日网络的和谐,使突发事件一度成为“热词”,膨胀度极高。可以说,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其引起网络话题的突然膨胀,是网络舆情生成与演化的触发因子,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是网络舆情的非连续性突然发生和变化。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风险值没有突破舆情突变点时,网络舆情比较平和、稳定,如果舆情风险一旦突破了临界值,则会使之前潜在的能量即刻间释放,瞬间打破原有的稳定平和状态,突然间形成舆情风险。(2)聚焦规律。网络舆情突变之后,会迅速在网上扩散发酵,一下子成为具有广泛认同的话题,形成关注焦点。特别是在网站和网民的不断炒作、评论、转发,然后形成具有一定指向性的网络舆情焦点,被无限放大,引起更多人的聚焦。(3)共振规律。网络舆情在网络上不断聚焦后,政府、媒体以及网民将进行一场互动,网民就会逐渐将突发事件本身转向对事件的看法上,在此基础上产生具有鲜明指向性的热议,从而实现事件议题与网民情绪的共振。(4)极化规律。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个体容易模仿或复制其他个体行为,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流沟通,做出统一的观点、言论和行为,形成强大的网络舆情极化形态,“个体观念或情绪会逐渐共鸣强化。”通过网络的传播,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会逐渐走向群体极化、议题极化和指向极化,迅速发酵后后果会非常严重。

三、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和监控对策分析

随着网络的发展,国家对网络舆情也高度重视,专门提出了要不断提升对网络舆情特别是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舆论引导水平,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舆论环境。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了有效的监控对策:一是增强敏感性和预见性,第一时间捕获舆情热点。平时要多总结网络舆情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未雨绸缪,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占据主动权,及时公布真实有效的信息,避免造成信息缺位而使小道消息泛滥。因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大多数人都是先入为主,一旦被谣言抢占了先机就很难再纠正了。二是注重舆论引导,用正确的舆论引领舆情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思想碰撞交锋的主阵地,一些人甚至用互联网传播偏激的言论、发泄自己不满的情绪,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们注重舆论引导,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广大社会公众,使他们能够文明上网、理性判断,对一些负面的消息和言论不轻信、不跟风、不传播,努力创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及时地向外界最权威、真实信息,用真理去挤压谣言,不给谣言任何存在的空间。这就要建立健全信息机制,及时做好预案,快速做出反应,增强政府公信力。四是发挥好舆情监测系统的作用。要借助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的过滤功能,及时对制造紧张气氛、煽动蛊惑民众的信息进行处理,避免这类信息大肆传播产生群体极化现象。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微信公众平台 传播特点 网络舆论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已经成为全民应用软件,微信用户越来越多。而后,微信公众平台的出现,更是为微信增添了许多新功能,比如媒体功能。传统媒体以及微博等一直以来都是网络舆论的主要引导方式,而微信公众平台本来是以突发性新闻以及社会公共话题为主,但是随着用户群体的增加,微信公众平台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逐渐有取代传统媒体和微博平台成为新网络舆论引导主体的趋势。

1微信公众平台传播特点分析

1.1为个人与个人的交流提供途径

微信公众平台强调人际交流,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流与信息传播。尤其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因为情况变化比较快,许多事情的发展都不按正常的规律来,出现许多需要人们做出决定的情况,此时人们自己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只能通过人际关系向亲戚朋友寻求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长期信任关系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而这一重要体现恰好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条件。

1.2“朋友圈”传播方式

微信是一种社交软件,其强调人际交流,微信用户通过验证的方式与其他用户确认好友关系,而众多微信好友都会在微信平台上生活状态、心理状态等等相关信息,形成“朋友圈”,而朋友圈当中大部分好友都是用户现实生活中的同学、朋友、同事、亲戚等等,所以交流比较频繁,关系也比较密切,这样就使得微博“朋友圈”的信息更容易被用户所接受,其真实度更加可靠。

1.3针对性更强

微博平台上的信息具有公开的媒体传播性质,与此相对的,微信更注重个人与个人的单独交流,其信息交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信息传播方向明显,避免某些不相关的影响,其信息传播更加精确,传播效率更高。所以,当微信用户相关信息时,都能很快收到大量的反馈信息。

2微信公众平台对网络舆论场影响分析

2.1不良言论的传播,容易引起社会矛盾

由于微信的信息传播针对性比较强,信息传播只在双方微信用户之中进行,而其他微信用户对传播的信息内容一无所知,这就使得微信的信息传播更加隐蔽,监督管理起来更有难度,尤其是在朋友圈的小范围内进行信息传播时,只有朋友圈内的用户可以得知具体情况,所以某些不良言论在这种小范围内极易滋生,而且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由于朋友圈的特殊性质,朋友圈内的消息更容易被用户接受,而不良信息通过一个个的朋友圈迅速传播开来,外部网络监管组织却对此毫不知情,当这些不良信息出现在主流媒体时,会立即给网络舆情管理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

2.2信息的来源得不到保证,使得网络舆论走向发生偏移

由于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殊性以及“朋友圈”的影响,微信传播的信息很容易被用户所接受。如果微信用户从不正当的渠道获得了虚假的信息,并在其微信圈子中进行传播,就会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广,严重影响网络舆论的引导方向。此外,由于微信用户都习惯于关注符合自身兴趣、与自己价值观立场相同的微信用户,所以相同价值观立场的微信用户会集中在一起形成小群体,多个小群体集合成大群体。当公共话题出现以后,由于群体内部意见高度统一,所以很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使得网络舆论强制向某一方向发生偏移,甚至走向极端。

3网络舆论问题解决对策

3.1信息公开化

信息公开化是控制谣言传播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从许多实际案例中就可以发现,信息不公开不仅促进了谣言的滋生,更使得政府信誉受损,让人民群众的心中滋生不良情绪,为谣言的传播创造条件。所以,政府要将信息公开化,提供信息的透明度,并利用主流媒体机构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有效阻止谣言的传播。

3.2提高网络舆论管理能力

由于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智能手机的普及,许多非法人员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犯罪等等。所以,相关部门要重视网络舆论的引导管理工作,首先可以加强网络信息的审核工作,对微信公众平台传播的信息进行认真,及时清除违法违规的微信用户;其次,可以专门建立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监管机构,专门监测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

4结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进入了网络化的大时代,而智能手机的推广,更是让人们能随时随地接入网络,了解社会情况。微信公众平台抓住了这一发展机遇,从众多信息交流平台当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网络信息交流的主体。当前微信公众平台的传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引起重视,采取合理的措施,将网络舆论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为广大网民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流氛围。

参考文献

[1] 林茂申.微信公众平台的传播机制及治理探究――基于微信与微博的比较分析[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30(11):50-54.

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范文第8篇

【关键词】微博 新闻真实性 微博辟谣

微博作为最新的网络媒体平台,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信息通过转发功能二次流传,受众范围广,影响力巨大。微博已经俨然成为了一个新闻信息的平台,在新浪微博中,新闻信息的用户有著名媒体,也有编辑记者、新闻学者,更多的还是草根网民。

微博上的信息良莠不齐,新闻失实问题严重。很多时候,虚假的新闻信息往往因其刺激性较强而广泛传播,严重的甚至会引起人们思想的混乱,激起群众对社会的不满。而辟谣类微博的出现在解决微博新闻失实问题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微博新闻失实现象严重

1、微博作为新的新闻传播平台的兴起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2011年上半年,中国微博用户从6331万增至1.95亿,增长约2倍。微博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从13.8%增至40.2%。从2010年底至今,手机微博在网民中的使用率比例从15.5%上升到34%。微博影响力之巨大,可见一斑。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在140字范围内自由书写。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2010年,四大门户网站均开设微博。

传统媒体都希望在新媒体的发展过程中分一杯羹,由此,不少传统新闻媒体纷纷在各大网站上开微博,将精华内容资源在微博上。在提高自身关注度的同时,将内容优势共享,成为最权威的信息来源。名人也借助微博发声,叙写见闻,或者为自己的工作做宣传,成为娱乐新闻重要的信息来源。与此同时,更多的草根网民将所见所闻在微博平台上,为了满足自身传播信息的需求、分享自己的见闻、吸引注意力,甚至是反映发现的社会问题。

2、微博新闻失实案例

大多数人在微博上新闻信息仅凭主观判断,缺乏公信力。更有甚者张冠李戴、杜撰新闻信息、信息图文不符,片面追求关注度,极易引发微博新闻失实。

微博新闻失实案例有很多,最著名的莫过于沸沸扬扬的“金庸被死亡”事件。金庸去世的消息最初只是由非官方信息源传播,但是由于《中国新闻周刊》官方微博的转发而引发新一轮的关注。作为国内知名的新闻杂志,《中国新闻周刊》官方微博拥有众多粉丝。正规媒体的披露,加速了谣言传播,数分钟内被转发近千条。如今,作为《中国新闻周刊》网络新媒体的分管领导刘新宇已辞职,微博的编辑邓丽虹在单位的开除决定下达前,也主动提出了辞职申请。

这一事件引发人们的思考,作为老牌新闻媒体,在新媒体的发展道路上,因为盲目跟风而忽略了自身引以为傲的新闻真实性招牌,实在可惜。

3、微博新闻失实的原因

(1)新闻信息海量,难辨真伪,转发功能简便,随时传播。微博平台信息海量,用户界面满眼都是各种信息,难辨真伪。而且,信息转发功能十分简便,失实新闻信息传播简单方便,流传范围广,治理困难。

(2)网民素质良莠不齐,网络传播浮躁,忽略新闻核实。事实上,很多虚假信息都可轻易辨别,但是人们宁愿选择相信,而不愿认真思考,更不要提对新闻源进行核实,这是当今时代,网络传播人心浮躁的表现与恶果。

(3)监管机制落后,单靠网站监管力不从心。信息量巨大,网站监管困难。单靠微博自清功能可能太高估了网民的媒介素养,还需要政府加大网络信息监管力度。①

二、辟谣类微博力求净化微博空气

1、辟谣类微博

随着微博的兴起,微博谣言也甚嚣尘上。各大门户网站纷纷开通了官方辟谣微博,用以澄清微博中流传广泛的谣言。在新浪微博中,影响较大的是新浪官方的微博辟谣以及民间的辟谣联盟。②

(1)微博辟谣是新浪微博虚假消息辟谣官方账号,网友可以举报不实信息,以私信或者邮件方式与其联系,要注明微博地址以便得以快速处理。到2011年11月4日,共微博244条,粉丝数达到608015。微博辟谣主要根据网站自查、网友提供线索等方式,经过细致调查,辟谣信息,或者转发某些官方微博以及信度较高的信源传播的内容。

用户在登录微博时,会有通知栏信息,微博辟谣的部分内容会出现在通知当中。而微博辟谣以其新浪官方特性,有权采用永久注销账号或者账号停用一段时间的方式对谣言的主要用户进行处罚。

(2)辟谣联盟是由一群大学教授、律师、作家、记者、公务员等组成的民间打假组织。有媒体统计,辟谣联盟曾有过不到2个月辟谣113起的骄人战绩。在郭美美事件、日本海啸、浙江乐清事件等热门事件中,都活跃着“辟谣达人”的身影,他们的座右铭是:“谣言不息,辟谣不止。”

到2011年11月4日,辟谣联盟粉丝数为73204,账号开通五个月时间内共微博192条。他们主要通过调查结果或者转发官方辟谣微博等形式提醒大家不要上当,或者请转发人自主删除谣言信息,实际惩罚性较低。

2、辟谣类微博存在的不足

(1)往往是对转发率高、影响大的失实微博新闻进行辟谣,间隔一段时间,恶劣影响已经造成,辟谣作用受到影响。部分信息以通知的方式发给微博用户,却并不是每一条辟谣信息都,导致很多失实新闻在辟谣后还是多次被转发。

(2)信息选择性惹人质疑。新浪微博作为商业平台,信息的选择性让人诟病。例如,它了很多商业机构澄清问题的辟谣微博,但是很多网友并不买账,认为这是商业机构之间的金钱交易的结果。

(3)官方微博处罚没有统一标准,难以服众。惩罚力度小,传播谣言成本低。惩罚措施主要有关闭微博几个月时间、永久撤销账号、封ID账号等等,但是没有统一标准,难以服众。处罚大都依靠自觉、自清,力度不足,传播谣言成本较低。

综上,辟谣类微博在解决微博新闻失实问题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自身很多的不足。应当扩大信息的范围,制定规范的惩罚措施,让惩罚有制可循。与此同时,作为大众传播媒介,还应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不要让经济利益污染辟谣微博。

参考文献

①喻国明,《微博辟谣是个伪命题》,《现代快报》,2011-8-11

②杨健,《微博时代我们怎样辟谣》,《人民日报》,201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