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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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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经济手段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015-05

资源和环境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在今天早已是众所周知。同时,我们也无可否认的是,当今人类已经面临着自然资源短缺和耗竭、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等许多极为棘手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人类活动范围不断地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延伸对环境产生的种种影响,必须从人类对自身的活动,尤其是对于环境和资源影响程度最深的经济活动加以调整来解决。

一、环境管理中经济手段运用的发展述评

环境管理可以包括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总体上可概括为管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两大类,而当今环境管理手段的经济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世界范围内对于环境管理中经济手段的运用,最早发端于二战后西方工业化国家。例如法国在1964年就开始了对水资源污染收费的政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PP),在以后的20多年中,西方发达国家对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进行了基于环境考虑的一系列改革。1992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也要求各国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时,发挥价格、市场和政府财政以及经济政策的补充性作用,把环境费用纳入到生产和消费者的决策过程。概括地来讲,环境管理中经济手段的运用,主要是通过征税、收费、保险、信贷、价格以及补贴等多种形式,来调节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从而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以达到对资源的使用和污染的排放等实现一定程度控制的目的,进而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也有人从“市场―政府”的维度,将环境经济手段分为“科斯手段”和“庇古手段”两类[1]:前者侧重建立市场并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后者则侧重依靠政府干预调节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换个角度看,环境经济手段主要就是基于环境资源市场的不完备,许多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等原因而存在的。由于正的或负的外部效应的存在,现存市场提供或者保全公共物品的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因而需要政府干预才能够提高配置效率和实现最优化。

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政策是以政府依法干预的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是法规制(尤其是排放标准)的辅助工具[2]。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着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财政、税收、环保以及金融等部门先后实施了超标排污收费、财政补贴、资源税、生态环境补偿费、污染责任保险和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多种政策和手段[3]。

总体上看,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尚存在体系不健全和执行不力等问题。2007年,我国环保部门提出4年建成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并提议首先建立7项政策,即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绿色信贷和证券市场、绿色贸易、绿色保险、生态补偿机制和排污权交易。而此前,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联合出台了绿色信贷政策。种种迹象足以表明我国加快改进和彻底贯彻环境经济政策的决心和坚定信念。

二、环境经济政策的固有局限性

无论对于人类的科学技术进步和资源的可替代性持有何种观点,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抱有积极乐观亦或消极质疑的态度,任何人都不会对环境经济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产生怀疑。然而,当我们专注于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和制定的时候,不应当忽略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自身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尤其是在我国仍处于转型时期,所面临的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更为复杂的情况之下,忽视经济手段的固有局限性可能会导致环境管理的失败,亦或将使我们付出更大的代价。

1目标不确定性

无论是以环境管理目标为直接目的,还是以环境管理为手段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均有目标不确定或目标不可度量问题。

第一,从以环境管理目标为直接目的进行分析。在制定环境管理目标时,首先就会遇到环境承载极限、环境价值以及效用等一系列变量难以精确测定和衡量的问题。

以污染控制目标为例,给定污染水平,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污染造成的生产损失、效用损失以及存量损害,结合私人成本来制定最优污染税,使得外部成本内部化。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污染水平是最优水平?由于我们不可能得到与污染相关的所有函数形式和参数值,在实践中可能无法识别有效的或者最优的污染目标。正因为如此,人们只好另外基于技术可行性、健康或安全等效率之外的方面的考虑,来制定一些标准和规则。无论标准和规则本身多么具体明确,从目标意义上讲,它仍是“随意的”和不明确的。

第二,从以环境管理为手段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进行分析。由于人们通常所普遍提及的可持续概念,更多地是在对经济行为进行限制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我们既可以把“可持续状态”看作是效用或者消费不随时间而下降的状态,也可以把“可持续状态”看作是自然资本存量不随时间而下降的状态,还可以把“可持续状态”视作自然资源得到管理以维持未来的生产机会等。可持续性作为一种理念很容易得到认同,而在具体目标的制定上就会存在争议或者说面临着各种不同的选择。

同时,可持续目标涉及代际最优资源配置和代际社会福利问题,尽管我们可以依据当代人的理解从理论上进行设定和推测,但很难说能保证符合未来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人们的意愿,这是不得不承认和思考的事实。

2资源可替代性

经济学研究所关心的并不是技术上的可行性,而是特定条件下资源可利用性。反映在环境经济研究中,通常所指的资源稀缺性指的是自然资源变得越来越难以获取,从而用为获取资源而上升的机会成本来作为衡量稀缺的指标,它是一种相对稀缺性。一般为了便于分析研究和实际操作,笔者在讨论和分析中也仅限于此。更进一步地,人们通常认为“增长的极限”有些危言耸听,而当对资源分类加以扩展,其相互之间的替代可能性就会增加了。例如,当讨论环境资源最佳利用时,通常是在给定资源存量条件下,研究如何通过满足静态和动态的效率条件找到最优开采路径,以实现经济系统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但是,在给定资源环境的条件下,替代可能性的大小很可能对长期生产能否得到维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也就是说,最佳的资源消耗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该种资源是否是生产过程中“必需”的。假设给定生产函数Q=Q(K,R),K为资本,R为环境资源。两者之间的替代弹性衡量了等产量线的曲率。

如图1所示,如果替代弹性等于0,其实就是投入比例固定的Leontief生产函数;另一个极端是具有完全弹性,即等产量线为一条直线,两种要素之间可以完全替代。已有的研究只能告诉我们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假设生产函数为Cobb-Douglas形式,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保持规模报酬不变,投入不可再生资源和人造资本两种要素,CD函数的特殊形式为Q=KαRβ[4],如果,α>β说明资本对资源的替代能力相当强,即使在资源减少的条件下生产也可以通过不断增加人造资本来维持,反之则不可持续。

然而,实际的情形是我们根本不知道现在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替代,即使考虑持续不断的技术进步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认为环境经济手段的刺激可以促使企业不断寻求新的投入替代品和开发新的技术,这很容易给人造成环境经济手段完全可以解决资源可替代性的印象。实际则并非如此,至少环境经济手段解决资源可替代性的可能性不能被认为是很可靠的。

3不可逆性与风险

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决策不仅影响现在,也涉及到将来,而未来是无法预知的,更重要的是许多有关环境管理的经济行为和决策实际上是不可逆的。以某块荒地的开发或保护为例[5](注:罗杰•珀曼等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519-521),两种策略分别以P、D表示。P表示建立公园予以保护,D表示进行开矿。A、B、C表示从保护、适度保护和适度开发到开发的三种自然状态。假设把“社会”和“自然”看做博弈者,得到支付矩阵如表1,其中项目为运用环境成本―收益分析所得到的收益净现值。

即使能够准确计算得到各种情况下的净收益,也仍然要面临多种不同选择:如果按照“最大化最小收益”原则,则选择P;如果按照“最大化最大收益”原则,选择D;如果采取“最小化最大遗憾”原则,表2是根据表1导出的遗憾矩阵,会选择D;如果缺少充分信息而采取赋予主观概率的方法,则会选择P,因为P的期望收益E(P)=60,而E(D)=175/3。这里的决策只能提供面对不确定性的思路,并不能告诉我们哪一个是最好的选择。进一步地,假如

现在对于开发荒地有一种不利影响是某物种灭绝,而对这种状态的遗憾值只能是一个未知数,因而只能假设其足够大,而选择避免这种状态发生的策略,即保护。这正是因为不可逆性导致的,它实际上就是“最低安全标准”的思想。所以,由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出,环境管理中经济手段要受到不可逆性的制约,而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

4对某些既定环境损失问题无效

这是很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假若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采取相应政策和措施之前,已经存在大量环境问题,那么依赖当下采取的环境经济政策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例如空气污染、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丧失、森林遭到过度砍伐,等等,当污染物存量累积超过环境承载极限,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越过其阈值而导致不能恢复,那么无论当下采取什么样的经济手段,都不足以弥补既定损失。而只能是通过节约当前的环境资源消费,以及通过采取实物或者价值补偿措施,对环境进行投资。即便如此,诸如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损失仍然是无法弥补的,而且也是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在制定环境经济政策的时候,必须对既定的环境问题进行特别的考虑,对于现行政策不能有效解决的“存量”问题,需要辅以有特别针对性的包括经济手段在内的多种不同的方法。而不能认为只要环境经济政策科学有效,则所有的环境问题都能够自然而然地“迎刃而解”。

5政府失灵导致的干预低效甚至失效

环境经济手段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而正如市场会由于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充分以及外部性等原因而存在失灵一样,政府同样也会失灵。政府可能会由于信息不足、决策失误以及寻租活动等原因,而导致在环境管理中运用的经济手段,非但不能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反而是扭曲价格与竞争机制使得资源利用和污染控制等偏离最优化水平。政府在信息和知识量的拥有方面并不一定总是超越所有的个人和群体的,其纠正市场失灵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制定出的环境经济政策没有给予环境问题充分的重视,或者干预过度,都可能导致环境管理低效甚至失效。同时,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外部性,尤其污染问题的负外部效应,很可能是由许多分散的个体承担的,政府的介入使得寻租活动成为可能。政府或者污染者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寻租行为都可能导致环境经济政策的低效甚至失效,同时对收入分配和公平问题产生影响。并且,寻租行为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寻求利益活动”( 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DUP) Activities)[6],它本身就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的增加。

三、可持续的环境经济政策取向

基于对环境经济手段固有局限性的充分理解与认识,环境经济政策的可持续关键在于扬长避短和适应长远发展变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与配置功能。

1追求环境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环境经济政策要取得成功必须先实现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首先,环境经济政策必须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相适应,即有针对性。当前我国已经面临着比较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自然资源的日益短缺和环境污染将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历经近三十年努力,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仍不健全,同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仍未最后完成。并且,我们已经不可能再走工业化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这些都是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和制定的特定背景。其次,随着生产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管理也必须不断提高技术含量。OECD国家的经验表明,通过技术创新易于克服负的外部性。因此,环境经济政策应体现出环保技术导向,引导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并鼓励对资源要素的替代。除此之外,科学性也更应该从生态学、规划学、管理学等不同的视角,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研究,不断地向未知领域进行拓展,从而使得环境经济政策目标更加科学、明确。

2提高环境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

环境信息的采集和通常被视为环境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信息的披露不但可以帮助大众了解所处环境的发展变化,起到很好的宣传和教育效果,发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而且可以为企业当前和未来的生产行为提供指导。但即使是仅列举与人类直接相关的环境特征也需要花费相当的成本。因此,逐步提高环境信息的可获得性将有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顺利推行,并且也可起到预防的效果而大大节省环境治理的成本。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要提供有效的环境信息,首先需要对提供给大众的和供生产以及科学研究之用的信息进行分类。两者关系紧密但由于目的不同而应当存在很大差异:就提供给大众的环境信息而言,所选择的环境指标既不能过多而导致信息过载,也不能过少而导致重要信息遗漏甚或产生误导;对于供生产和研究之用的信息,环境指标的连续性、可利用性是有着更高的要求,所提供的环境信息应不需要额外的编辑和加工。总的来说,目前尚无普遍认可的环境指标体系,而且通常采用的实物指标也难以准确衡量对环境的影响,但它表明了对于环境质量的重视,也说明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当前我国在环境信息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方面仍然比较落后,若要环境经济政策的推行顺利有效就必须做出改进。

3建立执行监督与效果评估机制

一项政策的施行必须受到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尤其环境问题是涉及到人类生产和发展的问题,其所产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因此,对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仍处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而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政策施行涉及到不同的政府部门,如环保、财政、金融和保险部门等。这可能会存在由于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而影响环境经济政策推行和效果的问题,而且势必要给政策执行监督带来困难。更进一步地,由于环境决策必须充分考虑不可逆性和风险,那么除了信息公开和一般意义上的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之外,应当特别地对环境经济政策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评估。有效地执行监督与效果评估机制可以大大降低政府失灵导致环境经济政策失效的可能性,避免给环境与社会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4与非经济手段相结合,体现综合性

环境经济政策的可持续并不能仅靠自身的建设与完善,还需要与多种其他手段配合,向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比较迫切的问题是健全环境资源产权和法律体系,因为“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就越小”[7]。而许多环境资源都是非私有的,具有公共产权和开放性的特征,其所有权一般不健全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另外,一些经济刺激手段如税收和补贴,可能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因为税收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特征,税率的改变通常都不可能是迅速的。当考虑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就污染控制而言无论税收、补贴还是许可证交易,都有可能不是最佳的。例如由于不了解污染削减和污染损害函数而低估边际削减成本,就会导致效率损失。所以,尽管经济手段通常被认为在费用效率、信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有着管理控制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但它仍只是环境管理手段的一种。因此,环境经济政策向综合性的方向发展,才可以弥补其作为经济手段固有的缺陷与不足,避免政策失效导致效率与福利损失。

5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开展国际合作

从早年的对于封闭经济条件下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现今已发展到对于开放经济条件下环境问题的研究,例如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越境污染问题。而实际上,无论国与国之间经济如何依赖和开放,地球始终是一个封闭的经济体。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环境问题上逐步取得了许多共识,并通过签订环境条约,如关于GHG排放限值设定的东京议定书,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然而,由于各国之间在发展水平、文化与认识上存在差异,国际协调并不总是一帆风顺,而是存在利益博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在环境政策方面的成熟经验应当加以研究和借鉴,而且由于环境问题与贸易、贫困和经济发展乃至南北关系在事实上的不可分性,因此要保障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制定和推行,还应当寻求国际上的技术和研究等方面的协作与支持。

参考文献:

[1] 沈满洪论环境经济手段[J]经济研究,1997,(10):56-57

[2] 王金南,陆新元中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实践与展望[J]世界环境,1997,(1):21-25

[3] 苏明,等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的回顾与展望[J]经济研究参考,2007,(27):4-12

[4] Dasgupta,P,Heal,GMThe Optimal Depletion of Exhaustible Resources[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Symposium,1974,(5):3-28

[5] 罗杰•珀曼,等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177-585

[6] JNBhagwati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DUP)Activities[J]JPE,1982,(5):988-1002

[7]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25

[8] 唐志军,王玉霞对经济学的“手”理论的述评[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4)

[9] Margolis,M,Nvdal,ESafe Minimum Standards in Dynamic Resource Problems:Conditions for Living on the Edge of Risk[J]Environ Resource Econ,2008,(40):401423

[10] OECDEconomic Instru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OCED,Paris,1989

[11] 潘岳浅论环境经济政策[J]中国城市经济,2008,(3):28-31

On the Inherent Limitations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Li Hong1,Zhang Xiangda2

特殊经济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京津贫困带-区域经济-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孟元新(1972-),男,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区域经济专业,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理论和政策。

2005年8月17日,亚洲开发银行与河北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首次提出“环京津贫困带”一说。“环京津贫困带”包括:河北省与京津接壤的6个设区市的32个贫困县、在京津以北地区21个,京津以南地区11个,面积8.3万平方公里,涉及3798个行政村,人口272.6万,人均年收入不足625元,有一些县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比全国贫困县平均水平、西部贫困县都低,甚至与西部地区最贫困的“三西地区”(定西、陇西、西海固)处于同一发展水平,有些指标甚至比“三西地区”还低。2001年,环京津贫困带24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GDP、县均地方财政收入仅分别为京津远郊区县的1/3、1/4和1/10,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看,环京津贫困带24县与“三西”地区5个县相比,基本处于同一发展水平。 “环京津贫困带”提出后,立即引起了京津冀三方和国内理论界的高度关注。本文拟从区域经济理论角度分析“环京津贫困带”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区域经济政策思路,不吝请教于大家前辈和同仁。

一、区域经济政策理论回顾

(一)区域经济政策简述

区域经济政策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解决区域经济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措施的总称。根据制定区域经济政策的政府机构等级和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区域经济政策分为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地方经济政策两大类。国家区域经济政策指由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及其所属有关机构负责制定,通常适用于一国之内具有一些相同特征的特定地区。地方经济政策指由一级地方政府或特定被授予一定经济管理权限的地方政府负责制定,通常只适用于本地方政府所管辖行政区范围。区域经济问题可分为三类:落后、萧条、膨胀。落后常表现为:经济、社会、技术、人民生活水平都低,失业率高、教育文化不发达,可持续发展能力差等;萧条指经济状况曾经很好而现在由于种种原因陷入困境;膨胀指经济发展以较高速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出现人口与经济活动过度集中、空间拥挤、主导产业技术含量下降、增长速度趋缓等现象。对应三类区域问题,问题区域一般也可分为三类:即落后区域、萧条区域、膨胀区域。根据制定区域经济政策的政府机构等级和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区域经济政策的适用范围分为一国之内具有一些相同特征的特定地区和地方政府所管辖行政区范围两大类。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的目标一般分为三种:区域发展援助,区域协调发展,区域优先发展。地方经济政策目标一般较单一:为促进地方政府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经济发展。

(二)解决区域经济问题的相关理论

1.极化-涓滴效应学说和中心-模型: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会率先在发展条件优越的区域发生,并对欠发达区域产生支配作用,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生产要素从区向中心区的极化效应、回流效应和中心区向区的扩散效应或涓滴效应;因此,国家应当从多个角度干预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通过营造(不是改变)有利于扩散或回流效应的环境,加强发达地区的涓滴效应,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积累,缩小区域差距;同时,欠发达地区市场需求的扩大也有利于发达地区经济的持续增长。

2.梯度推移理论:指出区域间存在经济与技术发展的梯度差异和产业与技术由高梯度地区向低梯度地区扩散与转移的趋势,区域经济发展的兴衰主要取决于该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劣及转移,产业的适时转移是高梯度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当转移的趋势出现后,政府应制定适宜政策加以诱导,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合理的区域分工与合作能够提高区域内所拥有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和福利。

3.输出基础理论:认为区域经济增长由输出部门的发展所决定,取决于区外需求的扩张,通过发展输出部门来积累资本,可以带动区域经济增长;按此推论,当一国政府采取相应的区域经济政策引导相关要素向特定区域集中,可以调整或优化该区域的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扩大区际联系,积极发展输出部门,促进其经济增长。

4.新增长理论:认为拥有更高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水平的发达区域,因资本的收益递增将进一步加强它们最初的优势从而变得更富有,而那些落后区域由于人力资本缺乏而可能陷入贫困陷阱;技术进步是内生的,技术外部性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知识(或技术)与人力资本外溢效应的存在是经济持续增长不可或缺的条件;税收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等政府政策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长期影响;政府对研究与开发(R&D)和人力资本投资政策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增长。

5.其他理论: 增长极理论主张在受援地区培植“增长极”,以此带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 可持续发展理论主张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重视区域生态治理和综合规划;绝对优势假说认为区域应该按照其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去进行专业化生产和区域间交换;比较优势假说则强调各区域应按照比较优势参与区域分工;要素禀赋假说解释了在自由贸易和生产要素具有替代性的前提下,各地区相对密集地使用其较充裕的要素生产产品,通过区际贸易,各自都可以获得比较利益,从而有利于消除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和提高整体福利水平;新竞争经济学家波特则指出产业集聚能够加快市场信息的交流,从而增强产业集群的活力,进而提高区域竞争力。

二、 国外区域经济政策实践分析

美国的田纳西流域和阿巴拉契亚、意大利的南方和西西里岛、日本的北海道等地区曾经是该国贫困人口集中和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美意日等国通过采取系列区域经济政策使上述地区消除了贫困,改变了区域生态环境,实现了良性循环发展,最终缩小了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其区域经济政策可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收、出口退税、税收返还、加速折旧等方式,对受援地区的税收给予优惠。

2.财政补贴、补助、平衡政策:对边远、落后或低收入地区进行财政补贴,对在特定地区就业的人员提供补助,政府对在特定地区投资的企业提供补贴或优惠贷款,中央同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间平衡财政收支,保障各地区生活水平相对平衡。

3.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分配政府的商品和劳务采购合同及研究与开发经费影响区域经济发展。

4.产业与投资政策:中央政府对产业活动的投资和经营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形成符合中央政府意愿的区域分工格局。综合分析观察以上发达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实践,其最大特点在于依法实施:依法建立区域开发机构,颁布法律规范区域经济政策体系的运作。

三、环京津贫困带成因分析

环京津贫困带形成的原因有历史因素、现实因素、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孤岛效应”和“空吸”现象。“大树底下不长草”,城市对周边地区的吸附效应远大于扩散效应,索取远大于给予。首都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存在着一种“孤岛效应”,拉大了贫富差距。北京对天津和河北的聚集效应大于辐射效应,形成了“空吸”现象。人才、资源逐渐向北京集中,造成周边地区发展相对迟缓。

(二)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恶劣的沉重历史和雪上加霜的现实。 环京津贫困带属农牧业交错地区,脆弱的自然条件使这一地区成为自然灾害的多发区。历史上,“环京津贫困带”多处于半干旱和半湿润过渡气候带,分别为沙化严重的坝上高原、石化严重的燕山和太行山区、盐碱遍地的黑龙港流域,要么河流泛滥,要么干旱少雨,要么就是战争连绵,几百年来一直就是穷困地区。到现在,自然资源经过了多年的过度采挖,草场开始退化、江河已经断流、风口和风道遍及各地,沙尘暴多有发生。有统计显示,在环京津贫困带,适应人类合理开发利用的土地不足总土地面积的30%。

(三) 行政隔阂的影响。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各自为政”导致行政隔阂,行政区划的负面影响,层次众多的分散管理,自成体系的扶贫开发和环境保护,以及陈旧的合作机制,使得“环京津地区”陷入了一个难以遏止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大灾大返贫,小灾小返贫”;另一方面,为了寻找出路,环京津地区的人口大量向“京津”聚扰,使得城市这张饼越摊越大,给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带来更严峻的挑战。第二、“诸侯经济”对经济圈合作形成的刚性约束。从实践来看,“经济圈”内行政级别越多,往往也意味着越高的交易成本。

(四)“城市本位”的发展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发展思维和路径都是“以城市为本位”,为了城市的快速发展,大规模向周边地区索取各种资源。作为京津的风沙源治理区,为保护京津大气环境而实施的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也使得环京津贫困带的农业和畜牧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此结构之下,城乡对各种资源的占有、分配和使用存在着巨大的不公平性,从来都是优先保证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涉及城乡发展不平衡,还包括城乡人民的医疗、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

总之环京津贫困带的根源不在贫困本身,而是决策、管理、政策上如何协调一致的问题。在导致贫困带形成的众多原因中,决策管理者各执一方,政策单一、不协调是导致贫困带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众多政策措施作用互相抵消,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区域经济政策建议

对环京津贫困带的治理政策思路反响较大的有《河北省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方案和《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方案。《研究》方案建议在环京津贫困带内,建立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生态与经济政策试点示范区,即“京津冀生态经济特殊示范区”,《纲要》方案筛选了1015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到2030年,投资4188亿元,将河北建成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环境优美的和谐大省。比较两方案,《研究》方案“京津冀生态经济特殊示范区”只是《纲要》方案规划的众多生态功能区中的一个亚区,强调更多的是区域内的三方协作,《纲要》方案更多涉及河北需要承担的义务。许多环京津县市也提出规划做北京的生态园、供应园和工业园等目标,如承德市联合环保部门,通过了《承德生态市建设规划》的专家论证。本文对环京津贫困带的治理政策思路基于区域经济学理论,不拘泥于生态问题,而是从区域发展的角度看生态和其他问题,现实生态问题和发展问题都只是表象和结果,综合对环京津贫困带成因的思考和对国外区域经济政策实践分析,提出如下区域经济政策建议。

(一)政策原则:市场机制为主,行政调控为辅。限制与鼓励想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最佳组合,以市场为主导,以区位利益为驱动,通过优势互补、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区域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政策目标:充分就业,保障生态。保障生态作为环京津贫困带政策目标毋庸多言;就业在我国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形势,各地程度不同而已,对此各界异议不多,普通民众更是感同身受,相比我国其他许多地区环京津贫困带日益面临更加严峻的就业形势,笔者相信持异议者更少。

(三)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建议:区域援助、区域协调。

1.建立“环京津贫困带发展协调办公室”。可设在国家发改委下面,统一规划环京津贫困带的区域援助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政策的目标体系、适用的具体区域、政策工具、资金的来源、使用、监督、效果评估等一系列保证政策有效执行的法律依据。

2. 鼓励企业到环京津贫困带投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专门规定对参与环京津贫困带地区发展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包括创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制定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如对新建的公司和企业可享受全部或部分税收优惠,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折旧率等,鼓励外商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到环京津贫困地区投资。

3.支持环京津贫困带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政府财政加大公共投资支持力度,帮助高速公路、铁路、大型水利设施、大型航空港、通讯设施、重要桥梁、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提升环京津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支持跨京津冀的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环京津贫困带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开发。开发落后地区的人才资源是各国地区经济政策普遍重视的重要问题。可成立环京津贫困带教育人力资源基金,作为正常教育经费的补充以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完全保障义务教育,以及采取补贴等措施鼓励京津、河北其他相对较发达地区的高素质的人员向环京津贫困地区迁移,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经费来源可由中央政府、京津、河北三方各占其一。

5.建立“环京津贫困带”地区的发展权补偿和生态保障协调机制。可设立“环京津贫困带生态保障协调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下面。以协议规定各级区域利益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范围等一系列保证政策有效执行的依据。处理好国家要生态、地方要财政、公民要就业三方面的关系。环京津贫困带多处在上风上水位置,是京津冀平原地区的生态屏障、城市供水水源地、风沙源重点治理区。北京81%的用水、天津93%的用水都来自河北。作为京津的水源地,河北为了给京津提供充足和清洁的水资源,不断提高水源保护标准,加大对这一地区资源开发和工农业生产的限制,因而不可避免地制约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例如在承德潮白河流域,迄今为止,先后禁止的工业项目达800多项,造成每年损失利税10多亿;张家口赤城县从1996年至2002年间,因未上马的项目损失利税10亿元。同时,作为京津的风沙源治理区,为保护京津大气环境而实施的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也使得环京津贫困带的农业和畜牧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近年来实施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要求区域内大范围的封山育林,客观上造成了区域畜牧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影响了农民发展。发展权补偿协调机制指在政府的主导下,一方面对环京津贫困带因资源开发和发展项目受限而产生的机会成本给予财政资金补偿,另一方面帮助群众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务工就业,减轻人口对于贫瘠土地的生态环境压力。生态保障协调机制指给与财政资金支持植树造林,恢复种草,涵养水源,在此基础上支持发展畜牧业,维护生态平衡,从整体上协调资源和环境的关系,保障生态环境和京津地区的用水安全问题。

(四)地方经济政策建议。

1.对北京天津市:区域援助-带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共同发展。鼓励本地区的企业到环京津贫困地区投资,切实落实在财政支持环京津贫困带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开发和“环京津贫困带”地区的发展权补偿和生态保障协调机制中各自承当或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京津的发展,如果没有周边地区的发展,就是一片孤岛,要长期、持续的发展不可能,而且它的稳定也没有保障。京津和河北应加强全面的合作,促进环京津贫困带的消失。

2.对河北和环京津贫困带地方政府:区域发展-立足充分就业、兼顾生态建设、共享环渤海经济区繁荣。

(1)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笔者实证分析了我国各省区1995至2004年间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区域经济差异状况、各省区域经济竞争力排名和分值,结论认为:我国民营经济区域差异和区域经济差异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对于我国中央政府而言,出台政策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出台政策支持落后地方发展民营经济,是缩小区域经济差异的重要政策考量;我国民营经济区域差异和区域经济竞争优势差异具有相当的相关性,对于我国地方政府而言,出台政策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落后地方出台政策支持发展民营经济,是提升区域经济竞争优势,赶超较发达区域的良方。相关调研也表明:民营经济是增加就业的主渠道;民营经济已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主体;民营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经济增长率就越快;民营经济已是部分地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民营经济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最持久的动力。

(2)加强城市化建设。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培育增长极。城市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本等要素聚集度高,基础设施好,政策环境相对规范,消费需求大,经济成本低,在吸引要素流入方面具有优势,较易承接国外或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技术扩散。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和聚集经济,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和带动区域经济的积累和增长。

(3)加强公共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和京津的补偿,把有限的资金投资于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居民福利等社会基础设施上。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率,提高对区域外经济要素的吸引力和消化能力,还可以通过改进区域的文明程度和思想文化观念,增强区域制度创新的能力,从而改善环京津贫困带的整体发展环境。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切实落实在 “环京津贫困带”地区的发展权补偿和生态保障协调机制中承当的责任。改善投资环境,吸引资金和项目,逐渐培育起区域经济长期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郝寿义 安虎生 ,区域经济学(第二版),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特殊经济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工业园区;区域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6-0029-03

1 引 言

区域经济是以一定地域内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为着眼点,它运用以经济学为主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和寻找该特定区域内的经济变化发展规律,而经济法是研究整个社会中经济发展变化的总体规制规律,形成固定的管理法律制度。将经济法学和区域经济学结合起来,研究一定区域内经济发展变化的规律,将地域经济规律作为研究整体经济发展的试点,因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更具有渐变性,是可以作为整体经济法律制定的参考项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聚集性小微经济积极向上发展和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 小微企业发展模式

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小微企业资金少、基础差、自我发展能力低下、适应环境状态差以及易破产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前期必须依靠政策的大力扶持;其二小微企业相关法律的缺失,缺乏强制规制力形成的竞争制度不合理或非正常竞争手段必然会造成小微企业市场的混乱。

2.1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品或服务种类单一、人数较少且规模有限的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家庭式作坊独立经营的组织统称。[ZW(DY]小微企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其占企业总数的份额之大足以看出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小微企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是当前解决就业、创新科技、活跃市场的手段之一。[ZW)]根据划型标准(见下表)来看,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依据主要与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挂钩,特别是在农、林、牧、渔业这几个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划型的唯一标准是营业收入,且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可以从零开始,也就是说只要有经营活动就算是微型企业了。

在企业划型标准的第六条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并且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也参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类型划分。第七条给该规定加上了强制令,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只能依此划型标准进行企业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再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或变通规定。

2.2 小微企业经济制度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别,把微型企业从小型企业中独立出来。中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7%,在这类企业中中型企业资金相对雄厚、市场竞争力较强,不需要太多的政策扶持,只依靠本身的资金链便能自行发展。而小微企业占企业总量的97.3%,其数量最大、最具市场活力的特点是推进现代经济全面发展。因此,在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期依靠政策扶持,过渡至小微企业具有一定的生存能力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规制是当务之急。

3 小微企业的聚集模式――工业园区

经济政策的演变不单单是分析经济政策本身的含义,更重要的是探究经济政策背后的经济水平与社会基础问题,应当把经济政策演变从单纯的经济现象理解为经济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ZW(]徐斌.经济政策演变的社会基础――兼论从产业政策到竞争政策[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3).[ZW)]工业园区的发展是我国从产业政策到竞争政策转变的一大增长点,有其深刻的经济、文化、民族和社会基础。中小微企业聚集形成的工业园区与区域经济法律制度的逐渐形成不无关系。

3.1 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小微企业的聚集

工业园区的发展是科学完整的经济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离不开政府经济政策评估活动的表现形式。政府的经济政策评估有助于预防和纠正政策制定偏差、明确经济政策的可行性程度、提高政策执行绩效等,是政府管理科学化、民主化的保证,是构建良好公共关系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ZW(]刘晓永,邹伦承.政府经济政策评估刍议[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4).[ZW)]小微企业的发展一直是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先头部队,只有很好地发展小微企业,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实际上所谓的经济政策并不能一直保持不变和稳固,常常出现反复和变更,这就导致小微企业必须以聚集的模式形成固定的市场环境才能避免这一问题,因此小微企业的聚集是企业自发形成的。

3.2 经济制度转型对小微企业模式的需求

在中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不同的企业发展水映了各个地区在市场化改革进程和资源配置效率上不断增加的不平衡。正确认识和理解转型过程中的地域环境差异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可以帮助人们进一步澄清某些关于我国市场化转型的模糊认识。在实践中则有助于落后地区加快发展民营企业,最终达到向发达地区收敛的目标。

3.3 小微企业与地域经济

地域经济即地方行政区域经济,泛指国内一个省,或者一个市、县的经济,该级政府作为市场调控主体,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下对区域市场发挥作用,也可指工业园区的发展模式。一个具有强烈的政策意愿、卓越的政策水平、坚定的施政能力和崇高的公共威信的地方企业聚集模式的先导工业园区,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往往发挥关键性的统筹功能,极大地推动区域现代化进程。

4 小微企业经济制度的法律化

研究小微经济的法律化问题,必然要考虑市场经济发展的极化问题和法律规制的平衡化之间的冲突点和联系点,全面考虑经济制度特别是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灵活性与法律规制的稳定性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重点掌握政策与法律之间的转换时间和空间的选择。

4.1 小微企业经济观念的转变

小微企业地域性法律问题的重点是政策到法律的转换和地域特色对法律政策的独特要求。在设计小微企业法律制度的时候如何把握这个经济政策、法律规定、民众需求和特色体现几个方面的平衡与适宜度是极为重要和棘手的。再者小微经济在融资法律制度方面的全国通行性与地域性经济制度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怎样解决这一金融法律问题也是研究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道难题。

4.2 小微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的法律化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对小微经济范围的扩大化,导致小微企业法律问题研究的困难急剧上升。地域性的民族文化特色在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应当按照一般小微企业看待,还是将其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特色点对待,这都需要予以明确。

4.3 区域经济制度的小微化

小微企业地域化发展模式的出现和扩大是小微经济打破传统经济模式单一化和大中型化藩篱的敲门砖。基于地域性的特点,不同区域根据不同的地域特色形成专属或者特色化的小微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应有之意,但是地域性与经济一体化以及资源流转之间的冲突将会一直存在,运用法律手段控制在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促使生产要素的流转和共享,完善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小微企业地域化的过程中会出现经济制度模式的反弹,这也许会给小微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发展初期这种反弹将会更加明显,那么在确保经济制度不发生转变的情况下以区域经济发展为前提,将小微企业的地域特色与地方的资源特色结合起来,发展能够影响甚至是干预整个经济法律制度的状态的小微经济,就是构建小微企业地域化法律制度的初衷。

5 小微企业地域性法律体系构建

本项目试图从该类扶持政策的过渡中寻找法律存在的罅隙,在法律对策研究的基础上,构建适应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法律体系。小微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为小微企业的长期协调发展奠定基础。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确定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要实现小微企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更需要一种法律文化自觉、法律文化规范,也即需要一种“市场经济理性”。这种“市场经济理性”,归根结底是一种法律理性。没有这种法律理性,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下的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特殊经济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房地产 经济周期 宏观经济政策 关联性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条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在最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显得更加明显,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使主要的能量来源。而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逐渐落实,房地产业的发展会更加趋于理性,会在暂时的低调发展之后,迎来更为健康的发展环境和发展契机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房地产业具有较大的价值基础、消费者的需求逐渐的以刚性形式出现,加之其附加值较高,特别是在十之后,我国的城市化、城镇化的步伐会明显加快,这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又一个新的发展机会。房地产业因其产品的特性、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性以及和众多相关行业的关联性,长期以来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这一行业的发展会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并形成一种特殊的产业周期。房地产经济周期是波动性的,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经济周期的含义与特征

(一)房地产经济周期的含义。

房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发展一样,都存在着一定的发展周期,传统的产业周期一般要经过初创期、上升期(发展期)、稳定期和衰退期(蜕变期) 。但是,与传统的产业周期相比,房地产业的经济周期更倾向与经济发展周期。因此,对房地产业来说,其经济周期往往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萧条或低谷阶段。在这一阶段,初始时期房地产的价格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部分楼盘的楼价开始急剧下跌,甚至会下降到物业原值或建造成本之下,市场交易量也会随之明显减少,市场观望情绪严重;而当萧条阶段发展到中期,房地产的价格会出现局部的暴跌,成交量继续萎缩,随之而来的是与房地产有关的纠纷开始大量出现;可是当萧条阶段发展到后期,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开始出现,而这更增加了市场的负面情绪,房地产的泡沫被继续挤压。而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房地产的正常需求已经恢复到了正常的水平,房地产行业开始走向平稳,向经济复苏和上升阶段迫近。

2、复苏与上升阶段。在该阶段,房地产在初始时期的供给超过需求,房价和租金的水平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楼价已经完成了下跌的过程,并处于一个稳定的水平,回升的迹象已经出现;而在复苏的中期,房地产市场中国的购买者逐渐增多,开始带动了期楼的销量。但是由于此时建筑成本与楼价都出现了上升的趋势,交易量的增加幅度并不明显。但是,房地产市场的复苏迹象已经十分明显;而当复苏阶段发展到后期,宏观经济政策开始加速出台,为房地产业走向新一轮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3、繁荣阶段。房地产业不会长期的在低水平徘徊,当其发展到繁荣阶段时,宏观经济的扩张步伐进一步加快,消费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进一步上升,市场的交易量明显增加,新建楼房的空置率逐渐下降 ;此时,更多的房地产商和中介机构开始大量介入,房地产业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同时增加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逐渐的出台一系列的限制炒楼的政策措施,楼价继续高涨的后劲开始略显不足,泡沫达到了最大,新增房地产投资数量明显下降,房地产业的衰退或者萧条就在眼前。

(二)房地产经济周期的特征。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的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并且与国民经济的周期波动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国民经济的需求旺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房地产的发展就会较为旺盛,一般处于上升期或者繁荣期,否则,将会出现衰退的迹象。因此,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方面:(1)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房地产价格从长期看是处于一个增长趋势之中的;(2)在增长型的经济体系中,经济社会的供给与需求在长期趋势上呈现上升模式,并且新一轮的循环峰顶往往高于上一次的水平,而在衰退中则正好相反;(3)在房地产的景气阶段,房地产开发商和贷款银行的过度乐观通常会使房地产供给的速度超过需求速度,在不景气的阶段则正好相反。

二、影响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因素分析

(一)内生因素。

内生因素包括消费品价格、收入水平、政策法律以及对市场预期的变动等,这些因素都会促使房地产需求总量受到影响。同时,房地产的供给总量也会在技术、劳动、资金管理等条件变化的影响下不断发生扩张或收缩。而供求总量和结构任何一方面出现严重失衡,房地产经济都需要进行调整,继而引发房地产经济的波动 。

(二)外生因素。

外生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等,这些都是具有明显周期性质的宏观政策因素,在短期内对房地产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是较为显著的。这是因为,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增长率高度正相关,而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房地产业的发展水平有所区别 。此外,还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等随机因素。

三、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联和协调

(一)改善房地产产品的供应结构。

针对目前的住房供应体系结构仍不合理,房地产供应市场与房地产需求市场极不平衡的情况,要引导市场形成一种梯级消费,严格控制别墅供给,适当降低偏大户型、高价位、高配置的高级公寓建设比例,提倡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发挥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保持合理的住房投资规模,切实调整住房供给结构,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二)合理规制房地产产品价格。

价格是房地产经济领域中尤为突出的一个因素,而且它对行业内其他因素具有关联性的影响,运用价格规制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作为宏观调控部门,政府应当对各个时期的房地产经济行为做出评估,以判断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而借助政府的价格评估与指导,有助于使房地产商品价格回归理性,维护行业和市场秩序。

(三)规范土地政策。

在对待房地产发展的问题上,需要通过对土地市场监测分析,总结一定时期我国土地市场运行的总体情况和态势。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建立土地市场快速反应机制提供科学依据。而且还要规范土地市场,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和坚决打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遏制由于土地投机而导致的地价上涨进而引发房价快速上扬、房地产投机增加的局面。

四、结束语

房地产业的发展要符合市场需求,要与相关行业进行有效的关联,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现阶段,由于房地产需求稳中有升,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空间增大,但是由于引入了强劲的国外竞争对手,新增的市场需求及原有的市场份额有被国外同行抢占的可能,对国内同行来说,竞争压力增加,而作为弱势企业的弱势项目来说,对手的强大和增多,将使其更显弱势。因此,对房地产经济周期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和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单位: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井一处)

注释:

闫新红,艾燕. 论房地产经济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协调.现代商业,2009(1):249-251.

王正才. 我国宏观经济与房地产经济. 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1):27-28.

刘昕玮. 新经济形势下对我国房地产经济的理性思考.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109-110.

宋志勇. 房地产经济周期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审视. 特区经济,2009(7):287-289.

特殊经济政策范文第5篇

FDI政策的典型特征本部分首先对不同于西方的,如类似中国这样的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体制及经济秩序进行描述,以便分析政府角色、行为和政策制定的意图、过程和结果。然后,对比货物贸易保护措施及其影响,概括服务贸易中的特殊模式———服务业FDI(商业存在)保护政策及影响的特征,以便为理论模型构造一个更符合现实的经济环境。

(一)政权体制及经济秩序的界定德国经济学家瓦尔特•欧根(2001)认为,国家政体和经济秩序是相互依赖的。如果忽视对国家政体或政权体制、相对应的经济秩序以及政府角色、行为的界定和区别,而直接引入理论模型,其解释力会受到影响。盛斌(2002)按照对政府的角色和行为的假设,将其划分为“仁慈的政府”、“自利的政府”和“民主的政府”。“仁慈的政府”由于不受选票的影响,在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时不受个别利益集团的左右,可以独立地根据目标函数最大化原则选择贸易政策。“自利的政府”将政府看作一个较为特殊的团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包括寻求政治稳定、选举概率的最大化或者个人在政治“收入”上的最大化。“民主的政府”综合考虑自身利益和社会福利,既要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受到民主制度、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又须最大程度考虑整个社会福利,以反映普通选民的意愿。瓦尔特•欧根认为存在三种对应不同政权体制的经济秩序:一是集中管理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或中央集权型,即中央政府拥有最大经济政策决定权,但不排除私有制;二是集团调节经济,或权力集团性,即自由市场造成团体成为主要的价格参与者,他们拥有市场权力,进而逐渐拥有政治权力;三是完全竞争经济,或个体市场型,即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和相对平等的价格参与者。如西方工业国家的发展,其经济秩序已演变成为“集团调节经济”(沈建平,2008)。若按照上述界定,PFS模型中的政府对应“民主的政府”,其经济秩序类似于“集团调节经济”。与之不同的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角色、经济秩序更符合“仁慈的政府”和“社会市场经济”,其政权体制表现出集权式特征,中央政府具有最后的经济政策决定权。尽管在政策制定时考虑其他利益集团和社会福利,但政府不受选票或选民的影响,不存在也不允许政治捐献这样的院外活动机制,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之间、利益集团与政府间的博弈通常不成为政策的决定因素。在经济运行中,虽然鼓励私有制和市场竞争,但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来掌握一国经济命脉和维护国家安全④,这一特点在敏感的服务行业(如电力、通信、运输、金融等)尤为典型。国有企业是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关乎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因而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独特的利益集团。由此伸义,“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可能在某些产业和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时甚或较浓重的行政干预及垄断色彩,这一色彩通过政府较为重视国有企业的利益而得以体现。但与此同时,如果过于重视国有企业,不仅影响消费者利益,且长期而言不利于该产业的竞争和发展。因此,政府需要在各种目标中寻求政策均衡。此外,这种特殊的秩序格局会扭曲市场价格,该市场并不符合PFS基准模型的“完全竞争市场”的前提假设。

(二)服务业FDI保护与货物贸易保护的区别及其影响由于服务和货物的性质不同,服务业FDI的保护政策及其影响与货物贸易存在着较大差别。首先,由于货物的有形性,贸易保护通常采用关税或配额等非关税措施,要么政府获得关税收入,要么不同群体根据配额形式获得配额租金,而关税收入和配额租金都可能影响政府目标函数的设定。基于服务的无形性,政府通常对服务业FDI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大多为非关税壁垒)和国内规制⑤,如参股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地域要求、资格与资质要求、行政管理的复杂度及透明度等更为隐蔽和复杂的服务贸易壁垒,来限制服务业FDI的流入。在以往的研究中,歧视性非关税壁垒可以通过关税等值方法来近似刻画保护程度,但政府无法获得关税收入,所以不直接影响政府目标函数的设定。其次,相比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内涵更加复杂,限制政策所造成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按照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服务贸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服务业FDI)和自然人流动。货物领域中,贸易和投资是相对独立的行为,外国生产者可以通过FDI来规避贸易壁垒,根据自身生产率状况与利润率大小选择出口或FDI方式提供货物。而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贸易和投资按照GATS的界定是互补的,服务业FDI或商业存在作为服务贸易中的一种模式,受贸易限制措施影响,与其他服务贸易模式有着较为复杂的互动关系或交互影响。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服务业FDI面临非常严格的限制措施,则无法以投资形式进入东道国市场,其结果是不进入或以其他服务贸易模式进入。最后,经验证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经济体,一国服务贸易市场往往存在甚于货物贸易领域的垄断性。且同货物相比,服务具有很强的产品差异性。因而,服务市场往往表现为垄断竞争的结构特征,传统货物贸易理论中基于“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建立的理论模型,不能简单地应用于服务贸易领域。

二、模型构建

由于典型特征的存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服务业FDI政策时与PFS模型有着相当大的差别。本模型在Branstetter&Feenstra(2002)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基于垄断竞争市场的假设前提,运用FDI进入的观测结果作为衡量贸易政策的工具(FDI进入的程度反映政策偏好),探讨服务业FDI政策中的政府行为、决策过程和影响因素,进而揭示政府对各利益集团的重视程度,以增加模型对现实的解释作用。假设小国情形,该国对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不影响世界价格。本国不受选票影响,不存在政治捐献行为,经济秩序类似于“社会市场经济”,中央政府拥有最终的经济政策决定权。此外,服务业FDI政策包括歧视性限制措施(关税等值)和国内规制(利润税)。

(一)消费者假设一国由具有相同偏好的消费者组成,消费基准商品x0和一系列差异服务的集合商品x,消费者偏好形式为拟线性偏好。

(二)企业假设市场结构为垄断竞争市场,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分别为cS、cα,服务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为cm。根据关税等值方法,假设服务业FDI歧视性壁垒等值为τm。同时,假设pf为服务业跨国公司在母国生产的服务价格和世界价格。其中F为固定成本。为简化模型,假设πf为跨国公司在母国生产且销售时的最大化利润。可以发现,λ=0时,上式束紧。跨国公司进入数量受到利润税λ和关税等值τm的影响,因此跨国公司数量可表示为函数m(λ,τm)。跨国公司对政策变化做出反应:当(9)式等号成立时,有dm/dλ<0且dm/dτm<0。则有:命题1:服务业FDI的进入数量是服务业FDI政策实施的结果,该数量与服务业FDI歧视性壁垒(关税等值τm和非歧视性管制政策(利润税λ)成反比,即dm/dλ<0且dm/dτm<0。服务业FDI歧视性壁垒越高,进入越难;利润税越高,进入越少。

(三)要素假设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且单位劳动可以生产单位基准商品,则工资是单位1。假设跨国公司要支付的工资溢价(w-1)>0,该溢价可以代表模型中不能体现的跨国公司带来的可能收益。该假设符合现实,因为跨国公司相对于国内企业往往倾向于支付较高的工资。

(四)政府为了国有企业或自身的利益,政府一方面对服务业FDI设置歧视性贸易壁垒τm,以减少跨国公司对国有企业在竞争上的潜在威胁,但政府无法获得关税收入。另一方面,在非歧视性国内规制上,对所有在国内经营的服务企业征收利润税,但需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利润全部归政府所有,其他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缴纳利润税。同时,政府重视社会总福利。政府根据其目标函数原则来选择最优政策。

三、结论与政策涵义

特殊经济政策范文第6篇

1大学生的经济价值观的现状

经济价值观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具体说来则是指人们对各种经济事务、经济现象、经济关系、经济行为的态度和观点。本文参考了江西省省教委组织的关于江西全省普通高校学生思想状况调查的资料及《东西部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比较分析》一文中的问卷调查数据,结合笔者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的实际体会,对当代青年大学生的经济观念作如下分析。

1.1青年大学生的主要经济价值观青年大学生关心和支持改革,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积极肯定的态度,普遍认可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如在东西部大学生的抽查问卷中,对于“经济活动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因而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同意的占73.65%[2]。(1)对于“金钱”的看法。大学生普遍认可“金钱在个人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如在东西部大学生抽查问卷中,对于“挣钱对于每个人不是最重要的,但是最主要的问题”,同意的占74.37%,不同意的占6.19%。总的说来,绝大多数大学生认识到金钱对个人生活的作用,但另一种消极思想在大学生中也有萌芽,如“一切向钱看”,“金钱万能”等拜金主义思想,以及由此衍生的“功利主义思想”开始流行,许多人做每一件事总要衡量这件事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实惠[2]。这种思潮不可避免地给大学生以冲击,不少大学生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用挣钱多少来衡量某人价值的现象表示认同。有的大学生甚至认为,钱的多少本身就代表着成就和贡献的大小。(2)青年学生的消费观。一方面,大多数青年学生普遍不赞成“人生苦短,应及时行乐”的享乐观。另一方面,青年大学生中,存在着不切实际的攀比,追求高消费享乐的思想。社会上出现的超前消费风气在部分大学生中引起共鸣,一些学生习惯横向比较,讲阔气,摆排场,赶时髦。有些学生家庭并不富裕,但为了“不失面子”,也只好打肿脸充胖子,追求品牌,大手大脚,这突出反映了青年大学生中的从众消费心理。这种过分注重玩乐和物质享受的观念对于青年大学生的成长极为不利,给他们的成长进步带来极大的隐患[3]。(3)关于竞争、效率、自由等市场经济的观念。作为“社会晴雨表”的青年大学生,无不接受着各种新观念的洗礼。一方面,青年学生主体意识和竞争意识显著增强。另一方面,个人主义、等价交换思想也有抬头趋势。如有些青年学生用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导致部分学生认为人与人之间就是互相利用。这些思想对于青年学生在校和以后步入社会从事经济活动,以及与人交往都是十分有害的[2]。

1.2当代大学生经济价值观现状分析通过以上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在这样一个变革的时代,大学生的经济(思想)观念也是多方面的。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但主流是积极的,它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了历史潮流,推动了改革开放。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富有改革精神,只要通过及时、合理的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等教育,加以正确引导,他们就能成为我们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发展市场经济给大学生带来的影响,反映在学生的经济价值观中,就表现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等。这不仅阻碍了大学生思想道德的健康发展,而且大学时期形成的错误的经济意识与经济观念,还会影响学生步入社会参与经济生活的思维方式和行事方式。因此,及时对当前大学生经济观念中存在的消极思想进行教育和引导,就显得迫在眉捷和刻不容缓。

2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的内容和必要性

2.1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的主要内容我们认为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内容包括:经济理论教育、经济形势教育、经济政策教育等。经济理论教育是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最基础的内容,能给学生分析经济现象提供基本思想和思维方式。经济理论一旦为人接受,广泛传播并用于解决现实的经济问题,就有可能成为经济政策;而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对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大学生进行经济理论教育有助于澄清青年学生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是大学生掌握观察、分析、理解经济现象、经济事务、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基本武器[4]。经济形势是指国际、国内经济时事发展的基本状况和主要趋势。我们每个人都自觉或不自觉的存在于一定的经济形势中。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认清客观的经济形势同样是参与经济生活,做出理的先决条件。尤其是对于涉世不深,思想片面,优点和缺点同在的青年大学生而言,正确认识所处的经济形势尤为重要。当今社会,能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国家经济政策,是作为公民的重要素质之一,尤其是对于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青年大学生而言,理解经济政策的潜力与局限性,正确地对待和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不仅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个人的经济生活质量,而且也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进步。对青年学生进行经济政策教育,既符合青年大学生自身成才的需要,也符合社会对于良好公民的需要[5]。

2.2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的必要性(1)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时俱进的需要。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既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完善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和途径,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时俱进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的今天,其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必然导致社会阶层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的多层次性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也要求思想政治教育不断丰富内容,改进方式方法。(2)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大学生良好经济素养的需要。对青年大学生的经济教育,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大学生经济价值观的构建与形成。通过经济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经济素养,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观念、开拓创新观念、时间观念、诚信观念、质量观念、效益观念、平等法则观念等等,克服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倾向。(3)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是当前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通过对大学生经济教育问题的研究,将经济学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运用建立在唯物辩证法基础上的利益分析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从青年大学生切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从其关注的经济现象着手,澄清疑惑,阐明规律,坚定信心;使学生认识自己生活的时代特征,正确对待自己面临的物质生活条件,清晰地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经的途径,进而激发学生投身改革和建设祖国的热情,使青年大学生主动将自身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发展强大紧密联系在一起[6]。

3大学生经济教育的主要途径分析

大学生的成长环境并不是孤立的,其受到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大学生经济价值观和思想也是各方面因素综合发生作用的结果,对其进行经济形势和政策教育,可充分利用学校、家庭、社会等多种途径,并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的主动性,立足现实,因势利导,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3.1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在诸多教育途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相比较而言,更为系统和严谨,因而它应该是进行经济教育的主要途径。从学校教育实施的具体形式来看,大学生经济价值观教育应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大学课堂教育。经济价值观教育进课堂,这些年来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已有不少的探索与实践,如政治经济学,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等作为公共必修课开设,在形势与政策课中也将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等作为重点的内容予以介绍。总的来看,效果较为显著。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课堂教学这一经济教育的主要阵地,除了现有的科目以外,应在大学生中普及经济常识教育,让学生了解基本经济理论;对学生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形势和发展成就教育,引导学生正确把握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大局。(2)第二课堂教育。第二课堂活动以其活动内容的广泛性、组织机制的灵活性、专业界限的模糊性、活动时空的开放性、活动效益的综合性成为大学教育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要将经济教育与第二课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调动其积极性,以活动形态的张力来消除第一课堂面临的障碍,为第一课堂的深化拓展提供动力保障。如报告和讲座、社团活动、科技活动等,也能直接或间接的实现和完成经济形势与政策教育任务。

3.2家庭教育家庭是个人与社会接触的第一站,父母的经济观念、意识及家庭的物质水平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大学生的经济意识和经济行为。大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及家庭,家庭的物质生活水平决定了大学生的经济消费等行为能力,而父母对于金钱的观点会潜移默化地融入或影响大学生的经济观点与经济行为。来源于农村家庭的大学生一般而言与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消费观点有较大的差异,当然这种差异可能会在集体生活的环境中相互影响和融合。再如,有些家庭采用金钱或其它物质享受来鼓励孩子,这样一方面会促进孩子为了奖赏而做好事,同时也可能使孩子滋生出不正当的需求和欲望,形成对物质占有的贪婪,对其正确的经济价值观形成十分不利,需要正确教育和引导。

特殊经济政策范文第7篇

前世界经济金融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和深入,世界经济复苏势头明显减弱,经济运行下行风险加大,急需加强全球合作,共同应对。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在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第二十四届部长级会议中提出了迫切需要加强全球合作的意愿。并要求主要发达国家应尽快出台明晰可信的中期调整战略,提振市场信心,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应继续调整结构,增加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基金组织应抓住全球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为有关各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

加强全球合作,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有效途径。特别是作为处理危机的国际专业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应发挥积极作用。基金组织应从寻找此次危机爆发的根源出发,调整监督框架和监督重点。应继续改善份额和治理结构,尽快推动2010年份额改革一揽子方案的生效,切实保障长期资金的来源,以满足成员国应对危机的需要。并继续深入研究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推动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多无化,向着币值稳定、供应有序、总量可控的方向完善。

加强全球合作,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推进全球金融管理改革。按熙G20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形成了操作性政策框架。作为G20的重要成员,中国赞成危机后构建更为审慎的金融管理架构,并参与了国际金融改革和标准制定的有关工作,也正在着力加强和完善国内的宏观审慎管理。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抑制金融体系顺周期波动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中国由于率先复苏,与西方国家所处的周期是有所不同的。实施更为审慎的标准更有利于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从而在长期内为私人部门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

加强全球合作,中国将继续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中国是新兴经济体的重要成员之一,是负责任的大国。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为应对危机冲击,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推动经济企稳回升。但刺激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通胀风险。特别是2010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物价大幅上行与此有关,同时也受国际流动性充裕、资本大量流入、国内农产品受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影响出现产量波动、劳动力成本趋升等因素影响。随着经济回升态势不断巩固,中国将宏观经济政策的重点及时转向,将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货币政策由应对危机的特殊状态向常态回归,兼顾了经济正常发展和控制通胀的需求,逐步实现了经济“软着陆”。今年以来中国经济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继续由前期政策刺激的过快增长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贸易平衡趋于改善。预计全年经常项目顺差对GDP的比值将进一步明显下降。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经济增长动力仍然较强,但短期内也面临物价上涨较快、资本流入较多的挑战。未来,中国将进一步把握好宏观经济政策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三者的关系,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兼顾货币政策的四大目标(通胀、经济增长、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同时维护金融稳定。中国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增长,中国的进口和对外投资,这将有助于世界经济复苏,亦有助于全球对抗危机,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

特殊经济政策范文第8篇

【关  键  词】竞争政策/公平/效率……

探究竞争法的功能,其实质就是要界定竞争法的地位、竞争法的价值,寻求竞争法为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被奉为“经济”的原因。因此,我国在创制与完善竞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长期以来,法学界探讨某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时,往往以该法的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条款为依据。同时,该法的功能与作用又常常被等同使用。在研讨竞争法的功能时亦如此。例如:有学者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之规定,从语句上拆开并罗列出竞争法具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四项作用或功能[1];有学者根据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概括出反垄断法的另四项作用或功能,即:保障企业自由,打击行政性垄断,消灭企业差别待遇,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2],等等。

但是,当我们深入研究竞争立法规律与竞争司法实践时就会发现,有些竞争法律或法规并没有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条款,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成文法系国家的竞争法律或法规又常常含有这些条款。如果简单地以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的条款来表述竞争法的功能,那么就会出现因该法没有规定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条款而可能不具备功能的情况。另外,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也不是同一的概念。就竞争法的作用与竞争法的功能之间的关系而言,由于“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和现实化”[3],因此,尽管两者有相同之处,但是它们所反映的内涵及所体现的意义却有所区别:竞争法的功能是竞争法作用的基础与前提,而竞争法的作用则是竞争法功能在社会实践中实施的体现。因此,竞争法的作用与竞争法的功能这两个概念不能等同使用,竞争法的作用不能替代竞争法的功能。

尽管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竞争法的功能,但笔者认为:竞争法的功能蕴藏于竞争法的具体内容并反映于外在的竞争法的作用中,其中,竞争法的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借助竞争法的权威达到贯彻、落实、实现国家竞争政策的目的,即竞争法的政策功能。

一、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市场经济依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综合发挥作用,获得对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由于“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4],所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市场运行均依赖于竞争规律的运行。从这一角度讲,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之源,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在市场经济的状态下,竞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一是适应之协调功能,即经济主体适应价格信号的变化以调整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功能;二是刺激与创新功能,即经济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压力下提高经济效率与推动技术进步的功能;三是分配与监督功能,即通过竞争实现对经济主体的按效率进行初次分配,这种分配客观上也对竞争者形成监督的功能[5]。斯蒂格利茨认为,竞争有两个重要的经济功能,即选择功能和激励功能[6]。这些功能的表述,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竞争的积极意义或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竞争发挥诸如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满足社会需求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这是因为,在不完全竞争(完全竞争模式仅仅是一种理想化模式,实践中并不存在)的市场竞争中,基于竞争者追逐超额经济利润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必然会引起市场的价格扭曲、产量扭曲、收入扭曲,以及产生不良的外部经济效果[7]。前几项“扭曲”主要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不良的外部经济效果则直接影响到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平衡以及社会矛盾的产生与加剧,例如:中小企业因竞争力丧失而破产必然导致失业的增加,失业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家财政的支出以及影响到国家社会关系的稳定,“假冒伪劣”商品的猖獗,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会损害到国家的利益,等等。这时,竞争不仅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效率”目的,还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尽管市场经济体制讲求公平,但仍无法保证公平,“一方面,由于市场能体现人们以及思想的那种非个人的、相对客观的过程,因此它能较充分地获得公正,尤其是当把它与那些为发挥这些作用而产生的那种并不完善的制度相比时,更是如此。但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不同条件的人们对市场的非个人筛选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起点和天赋以及不同的交好运或坏运的机会,因而产生了不公平。[8]可见,竞争在产生效益的同时会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因此,一味追求效益或一味追求公平,都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可能会使生产力得到发展,但却产生不公平,即这种生产力的提高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在一味追求公平的情况下,可能会使社会主体的权利处于公平的状态(无论是高水平的还是低水平的),同时抑制了效益的发挥,不利于生产力的提高。这样,就产生了“社会面临着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平等,或是以平等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效率”的命题与“市场需要有一定的位置,而且需要对市场加以约束”的结论[9]。事实上,“在一个由许多经济人构成的经济中,尽管每个经济人都是理性人,经济人之间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然而,每个经济人的市场力量都很小,单个经济人无力协调整个经济行为,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只有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改变协调失灵的状况,使经济向着最优均衡态运动,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10]。

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对市场竞争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政策,以一个“守夜人”、“仲裁人”的角色调处竞争者之间的私权利纠纷,以此保障竞争者的竞争自由。当出现应该对自由竞争进行必要干预的可能时,国家势必要论证以何种手段干预、干预的领域与范围、干预的内容、干预的既定目标等问题,从而达到在国家调控下的规范竞争的目的。由于市场经济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由于竞争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现象,因此,在论证上述有关竞争问题尤其是保证实现竞争目标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地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了竞争政策这一概念。可以这么说,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时期是没有竞争政策之说的(如果说有的话,就是奉行不干预竞争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市场竞争与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才形成了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法制化后成为竞争者遵守的行为规范,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因受到法律的全过程保护而得以正常运行[11],从而减少或者尽可能地避免对国家、社会、个人都不利的由反竞争行为引起的不良后果与社会振荡。事实上,西方国家缓解市场经济体制下因竞争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实施体现国家竞争政策的竞争法。

二、竞争政策是竞争法的依据

竞争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所谓国家经济政策,就是指“所有那些以规范、影响或直接确定一个领域或一定范围内经济活动过程为目标的各种努力、行为和措施的总和”[5](P31)。尽管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将国家经济政策分类为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技术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分配政策、环保政策等等,但就规范一个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竞争而确定的政策,则是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政策。竞争政策是国家根据社会资源拥有与可利用状况、商品的总体供需情况与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状况、商业交易惯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布、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现状、反竞争行为后果的影响、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程度与既定调控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际竞争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影响到竞争有效运行的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套实施而制定的。基于竞争政策蕴涵着丰富的内涵,且又旨在通过保护与促进竞争达到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目标,因此,竞争政策不仅作用于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竞争,而且还左右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

竞争政策的微观激活作用与宏观调控意义,其“聚焦点”主要凸现在:一是确定竞争领域。即运用通用的“市场准入”原则界定竞争的领域与范围,其中包括确定竞争商品与服务的种类及其价格构成,划分竞争的行业、部门与地区,竞争领域与范围的适时修正等方面。二是确定竞争者的竞争资格。尽管企业、公司等经济主体享有“天然”的竞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两只手”并用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他们就能够理所当然地成为竞争者并行使“天然”的竞争权利。因此,在“市场准入”原则的作用下,应界定:竞争者获得一般意义上的竞争资格与竞争权利的前提条件,进入特定领域与范围的竞争者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竞争者竞争能力变化的鉴别与确定等内容。三是确定国家所要反对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也是一种竞争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不利于国家“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竞争政策应体现:哪些竞争行为属于国家应该消除或者禁止的行为,哪些竞争行为属于国家鼓励与支持的行为,以此规范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四是确定特定的保护对象。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的运行,往往会给其他竞争者带来负面影响,如导致中小企业的破产与劳动者的失业等影响。因此,竞争政策应反映对经济实力弱的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与此同时,界定竞争者可占有市场的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数量及其比例,适当控制竞争者的经济实力的规模,为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竞争的可能与空间,以缓和因过度竞争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五是确定保障竞争的有效措施。现代市场竞争都是一种有规则的竞争,而有规则竞争的实现又取决于保障措施的有效与否。因此,竞争政策应体现:采用何种措施才能足以消除反竞争行为,竞争者在竞争过程中应承受哪些相应的竞争权利、竞争义务与竞争责任,由何种机构实现竞争执法职能等内容,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国家竞争目标的实现。

作为国家的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具有规范竞争、引导竞争的意义。从规范竞争角度讲,国家以图通过竞争政策的实施,要求竞争者保护稳定的竞争状态,在竞争者实现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达到有序竞争的目的。从引导竞争角度讲,国家以图通过竞争政策的实施,指引、指导竞争者按照既定的竞争方向开展竞争,从而实现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目标。前者应属于竞争政策的基本纲领,而后者则属于竞争政策的体现国家干预竞争的根本目的。因此,竞争政策应该是一种既有最低目标又有根本目的,既有事前引导内涵又有事后保证措施的经济政策,而不是“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才产生了通过政府依法干预进行弥补的需求”的竞争法律规范[12],也不是基于恢复自由竞争而制定的经济政策。

竞争政策是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运行的行动指南,因此,它不可能直接地成为竞争者、市场竞争管理者的行为依据,而是要通过法律将竞争政策法制化,使竞争活动、竞争管理活动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事实上,属于国家制度政策[5](P133)的竞争政策是竞争法的依据与内容,而竞争法则是竞争政策的反映与体现。探究国家竞争政策内涵的根本途径,就是理解竞争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及蕴藏在该内容背后的内涵。

三、竞争法体现了国家的竞争政策

“国家经济政策的第一个目标就是确保竞争”[6](P291),而确保竞争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因此,竞争政策自然就成了竞争法的立法依据,竞争法也就必然要体现竞争政策的要求。对竞争法如何体现竞争政策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既可以从法的一般属性即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入手,也可以从法的渊源构成即成文法规范和非成文法规范研讨。但是,就竞争法所要体现的竞争政策的内在要求而言,主要应包含下列几方面的实质内容。

(一)确定竞争的基本原则

国家竞争政策的根本目标是指导、引导市场竞争。因此,它不仅仅要体现遵循竞争规律的一般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反映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国家整体经济政策的目的。竞争政策的这种“兼顾性”的要求,决定了竞争法既要符合竞争规律的一般要求,又要符合国家以竞争政策达到调控竞争的意图。依据竞争政策“兼顾性”的需要,以及确定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标准与要求[11](P49),竞争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合理原则和合法原则。所谓合理原则,就是以“对市场竞争是否有利”为准则,判断竞争行为的合法与否,从而保证竞争的积极作用的发挥;所谓合法原则,就是市场竞争须在体现竞争政策的竞争法的框架下进行,从而实现国家的指导、引导竞争的意图[13]。遵循与贯彻源自竞争规律与国家职能要求的合理原则与合法原则,是竞争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的体现。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案与“微软”涉嫌垄断案,无论其案件的背后体现何种意图或者何种背景,美国竞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都是以合理和合法原则裁判的。

(二)确定竞争的领域与竞争的参加者

竞争领域,就是竞争规律发挥作用的空间与范围。由于竞争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竞争的调控,所以,无论实施何种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都是通过竞争法界定市场竞争的领域,换言之,当今世界并不存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允许竞争的事例。由于竞争领域涉及竞争者在哪些范围竞争,且竞争又受制于国内国际经济生活变化与发展,因此,在竞争法上应明确规定可竞争、限制竞争、不可竞争的领域。其他国家的基本做法:一是通过竞争法在原则上确定竞争领域及其“适用除外”的情形;二是依据竞争法并结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告等文件,以此表明竞争的具体领域、竞争领域的修正。这两种做法的目的,在于落实与保证长期、既定的竞争政策与短期、“权宜”的竞争政策的全面实现。这种在竞争法律规范文件中明确界定并向社会公布竞争领域,或者以禁止和限制竞争领域的方式界定允许竞争的领域,以此引导竞争者竞争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三)确定反竞争行为

反竞争行为也是一种竞争行为,只不过这种竞争行为是要受到国家法律禁止而已。反竞争行为的种类繁多,总体上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如何确定应该禁止的反竞争行为,这取决于一国根据其市场经济发展状态而制定的竞争政策。例如就垄断行为的“双重性”后果(指:一是扩大经济规模和改善经济结构;二是限制或窒息竞争)而言,在较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度里,国家更注重的是不要因为扩大经济规模或改善经济结构而影响到市场的竞争;而在较为不发达或者刚进入市场经济轨道的国度里,国家似乎更注重如何扩大经济规模和改善经济结构,以此淘汰不适合竞争的企业,从而形成新一轮竞争环境。西方国家在建立与完善竞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以竞争政策为依据,由原来的以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与规模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到无论其自身经济实力与规模如何主要以其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作为判断垄断标准的转变,实质上是国家在实现了初期竞争目标即已扩大经济规模和改善经济结构后,以更加灵活、更加积极的法律措施来禁止对市场经济运行不利的垄断行为。又如“低于成本价销售”和“倾销”的问题。就这两种行为的总体而言,其最大好处是消费者暂时地、单个地获得了额外的收益,最大的坏处是破坏了竞争秩序。面对这种情况,竞争政策的意图应该定位在既最大限度地保证竞争秩序正常化,又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消费者只有在市场竞争状态下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据此,竞争法上应该按照既定的竞争政策的意图和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明确规定判断“低于成本价销售”和“倾销”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以及适用除外的情形,实施该行为应承受的责任等内容,以供竞争者遵守。

界定反竞争行为,实质上是界定竞争秩序,换言之,如果不能界定或者不能明确界定反竞争行为,就谈不上竞争秩序,更谈不上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因此,竞争法体现竞争政策的最基本的内容,就是通过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13](P64-67)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概念与种类,以及反竞争行为实施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前述竞争法的“合法原则”也因反竞争行为的界定而得以显现。

(四)确定特定的保护对象

现代国家经济政策(包括竞争政策在内)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具有为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职能。但是,由于各竞争者自身所具备的竞争实力方面存在着的差异(这差异并不来自竞争),以及因这种差异而形成的“优胜劣汰”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振荡,这就产生了需要保护特定竞争者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在界定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同时,豁免小型企业所实施的或者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责任。例如:德国竞争法上的“合理化卡特尔”等规定,日本竞争法上的“为事业合理化的共同行为”等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体现了竞争政策的保障小企业、涉及生产经营国计民生产品的企业、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的企业以及社会利益平衡等意图。

各国竞争法实践还表明,小型企业、一些特殊企业在享有豁免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责任的同时,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竞争,换言之,这些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得因免除了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责任而免除其相应责任,否则,也将会受到竞争法的处罚。这种综合体现竞争政策意图的法律设计,实质上缓和了因竞争而产生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矛盾,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

(五)确定竞争政策的解释权

所谓竞争政策解释权,其含义是指当出现竞争法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在法律精神所及而没有法律条款规定,但是根据竞争政策的需求需要确定或禁止的事项时,何种机构享有权力解释这些事项。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有权解释法律规定的是法院、行政机关等。竞争政策属于国家整体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希望通过法院、行政机关来解释竞争政策是不适宜的,也达不到国家竞争政策的真正意图。西方国家竞争法实践表明,在其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不能胜任解释竞争政策时,必须成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竞争执法机构,赋予其包括竞争政策解释权在内的各项职权,以此确保竞争政策的落实与实现。美国以专门的法律形式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依法设立了“卡特尔局”,日本依法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台湾地区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竞争政策、解释既定的竞争政策和在判例中解释竞争政策。由于这种解释是竞争执法机构代表国家所组成的,因此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市场竞争者与市场竞争管理者必须遵守。可见,竞争政策的解释权只能由一个具有独立地位且最高权威的机构作出,才能有利于市场竞争;分散的机构作出的不具有最高权威的解释是很难实现国家竞争政策意图的。目前理论界呼吁成立高度权威竞争执法机构的源头,就在于他国这一竞争法实践经验。事实上,竞争执法机构不享有竞争政策的解释权(解释一国竞争政策的权力)的话,那么,国家竞争政策的实现是要打折扣的,或者说是实现不了的。

除了上述竞争法主要的五个方面体现竞争政策内在要求外,在竞争法上还应确定竞争者、竞争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保证竞争政策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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