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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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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作用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家务劳动的作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务劳动时间;女性;性别观念

在中国几千年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中,女性处于被动从属的弱势地位,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使男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责任、义务和角色分工截然不同。即丈夫注重社会和职业外部活动,包括:挣钱养家、维持家庭与外部世界的联系;而妻子则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如家庭内部事务管理、侍奉老人、抚养儿女并使其成为符合社会性别规范要求的男性或女性,她们没有选择权。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妇女参加外部工作机会增多,开始进入公共劳动领域,女性的角色变化要求平等意识增强,现代性别观念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中,这对传统的分工模式提出了挑战。然而,以女性为主承担家务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曾经号称家务分歧终端机的“家务骰子”风靡网络,受到了 80后、90后年轻夫妻的热捧。“家务骰子”是个2.5立方厘米的小方块,有五面分别写着:买菜、做饭、洗碗、洗衣、擦地,只有一面是发呆。这种以游戏的方式来决定家务分工是性别平等文化的产物,是年轻人崇尚平等,部分女性权利意识觉醒的体现,是对男女家务分工模式的新尝试。表明现在的年轻人在家务分工模式上不愿遵循已不合理的旧则。

于是,在传统格局和现代家务期望的博弈的作用下,家务分工最终的走向如何,我们将通过探讨影响家务分工分配不公的因素和对家务分工的满意度及其影响机制来研究。这对于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摒弃传统的模式化两性分工模式和意识形态,打破“男主女从”的夫妻互动模式固定化和制度化,实现多元化的性别角色形象和性别平等文化有重要作用,为现阶段女性追求机会均等的契机,促进男性参与家务分工,改善两性平等的状况,使两性在家庭和社会角色发展方面更加走向和谐有重要的意义。

一、文献综述

西方对家务劳动及其性别分工不均的研究起步较早,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如家务分配的原因是由于时间变量的限制;分工的公平感来自于双方给婚姻带来资源的比较,认为,教育程度、收入和职业声望相对较高的一方,担负的家务责任较少,受过良好教育、职业声望和收入较高的女性会更多地购买家庭服务;大量学者借用社会性别建构主义理论来解释家务分工的原因;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性别角色态度是决定家事分工的主要预测变量。

中国学术界关于家务劳动的定量研究发现,从性别差异看,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明显多于男性;从城乡差异看,农村丈夫的家务参与率明显低于城镇;从分工看,日常性家务以妻子为主,重体力活以丈夫为主,子女教育由夫妻共同承担更多一些。大多数夫妻认同目前家庭劳动承担的现状,但女性表现出希望男性共同分担家务的迫切希望。

二、研究设计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第二期山东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它作为200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子课题,由山东省妇联和省统计局在1990年第一期调查的基础上联合进行的又一次全省性的大型抽样调查。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婚姻家庭、健康、社会性别观念等8个方面。此调查采取分域分层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方法,从分布于全省15个地级市、39个县(市、区)、241个村(居)委会的2112个样本户中各抽取年龄为18―74岁的男女为调查对象,总样本为2112人。本文从中选出18―64岁已婚女性1009人。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影响女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影响因素,主要是通过家务时间的线性回归模型来探讨影响女性家务劳动时间长短的因素。其中家务时间为连续型变量,用女性每天用于做饭、家庭清扫、洗衣和其他家务劳动的时间的总和来表示,根据以往的研究和理论分析,人力资本是个人获得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我们用受教育年限来表示人力资本,另外受教育年限可以衡量性别平等观念对人们家务行为的影响和对传统性别观念的冲击,教育水平越高,女性从事家务时间越短;社会分层理论认为,职业作为阶层划分的主要标准,决定了个人在家庭中是否有决定权,并且是影响家务劳动时间的主要影响因素,一旦女性收入高于配偶,由于增大对家庭的贡献,便可能减少本人的家务劳动时间。其中受教育年限是对被访者的学历程度进行重新赋值,收入我们用年收入来表示,同时还关注女性收入占夫妻总收入比重这个变量,因为这影响着女性在家庭的经济地位,另外本人工作(包括路途)时间用工作/劳动/经营活动的时间与往返路途的时间的和来表示。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农村女性比城市女性家务劳动分工时间长。

假设2:女性的年收入水平越高,承担的家务劳动时间越短。

假设2a:女性收入占夫妻收入的百分比越大,其承担的家务劳动时间越短。

假设3:女性受教育年限越长,家务劳动时间越短。

假设3a:女性比配偶的教育程度越高,其承担的家务劳动时间越短。

假设4:女性用于工作的时间越长,家务劳动时间越短。

三、研究发现

本研究通过STATA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取的是描述统计、回归分析。本文先描述分析的样本和主要变量的基本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农村的女性每天的家务时间约为257分钟,城市女性家务时间约为221分钟,城市和农村女性在家务时间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比城市女性,农村女性家务时间较长。

从表2的回归模型来看,在控制了婚龄、受教育年限、收入、工作时间因素之后,居住地对女性家务时间的影响依然存在,即城市女性与农村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存在差异,这验证了假设1。

从回归模型2也可以看出,在控制其他因素以后,个人收入占夫妻收入的比例与家务时间成反比,即女性个人收入占夫妻收入百分比越大,承担的家务时间有所减少,这验证了假设2a。可见,女性收入占夫妻总收入的比例影响着女性在家庭的地位,进而影响家务时间的分配。年收入(取对数)多家务时间的影响不显著,没有证实假设2。

同时教育年限作为侧面衡量传统性别观念的变量,与家务时间呈负相关即受教育年限越长,女性用于家务的时间越短,这验证了假设3;这也证明了为何农村女性比城市女性承担更多的家务却意识不到自己在家务分工不公平的地位。不同程度印证了社会文化规范对性别分工的潜在影响,并深刻影响着女性的角色认同。由此可见,人力资本是影响女性家务劳动时间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越高,那女性的家务时间越短。

另外工作时间是影响女性家务劳动时间的重要变量,工作时间越长越缺乏弹性,用于家务的时间越少,验证了假设4,这是由于女性承担了家庭中较大部分的家务量,而工作和时间之间的摩擦加剧了女性的角色冲突,势必影响女性的家务时间。这再次验证了时间科技型对家务劳动时间的影响,时间弹性越小,即花在工作和路途的时间越多,家务时间越短。

四、结语

本文利用第二期山东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对女性家务时间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女性收入占夫妻总收入越多的女性即相对资源有优势的和工作投入时间更多的女性往往较少承担家务,这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作为筹码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这也验证了家务分工的相对资源差异理论和时间可及性理论,就是女性拥有的相对资源越多,包括人力资本和经济收入越多,工作时间越长,那么家务时间越短。

另外个人在婚姻和家庭中性别角色的定位直接影响家务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可能在农村中还继续存在。当夫妻保持传统观念时,家务分工不均。相反,淡化的传统角色观念导致更为平等的家务分工。当传统文化模式所设定的性别角色变成了人们对性别的一种社会期望,角色模式得以固定化,形成了性别的刻板印象,并被大众普遍接受,就成为了合理。而这种社会性别文化观念又潜移默化地参与对人的身份的塑造,形成人们对自己身份和地位的认同。女性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自己被定义的社会性别角色 并在与他人的互动中不断的调整自己的形象,使之更符合社会要求。在家务分工中女性就认为理所当然承担更多的家务。随着社会转型,更多的女性走向社会,成为职业女性,传统的性别分工理念和模式也在悄悄改变。

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作为两个平等的个体,合理均衡的分担家庭的责任尤为重要。家务劳动往往也交融着情感因素,是夫妻相互协调适应的过程,不仅可以降低女性家务分工的不满意程度,还能加深双方的感情,促进婚姻和家庭的和谐。

从根本上而言,要转换性别意识观念还需要鼓励男性承担家务劳动,减弱“大男子主义”的影响,使男女双方有更多的选择权,减少女性面对家庭和职业所带来的角色冲突。但是向已经占据绝大多数人思维中的性别文化提出挑战会违背很多人的利益,会受到压制和排斥。所以,要实现家庭领域男女的平等和家务分工的均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

由于家庭模式在儿童思维中的再生产,在两性相对公平的“80后”、“90后”家庭成长起来的一代,完全可能会在家务分工模式的两性平等之路上走得更远。若抓住此契机,定能对我国家务分工特别是城市家庭的家务分工模式产生深远影响。新一代人的家务分工观念正在酝酿,因此家务分工的发展趋势也将成为继续研究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 黄河清,张建国.中国当代夫妻家务公平观研究――对上海市2005年抽样调查的一点分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4).

[2] 徐安琪,刘汶蓉.家务分配及其公平性――上海市的经验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03(03).

[3] 杨菊华.从家务分工看私人空间的性别界限[J].妇女研究论丛,2006(05).

[4] 全国妇联妇女地位调查课题组.妇女地位:进步还是倒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讨会主要观点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02(06).

[5] [美]福和真子.家务劳动分工和宏观层次的性别不平等[J].国外社会科学,2005(06).

家务劳动的作用范文第3篇

可以从帮爸爸妈妈分担一点简单的家务开始,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但是,在做家务中,因该注意以下几点:

1、你可以先学做有兴趣的又力所能及的事情,逐步提高难度。如果一开始就做不能胜任的事,会因无法完成或完成得很不像样而丧失信心,进而会害怕做家务劳动。

2、在做家务时,千万注意安全。一定要掌握正确使用的安全常识。我们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对我们未来的人生也是有好处的:

3、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就会表现得非常熟练,受到大家欢迎。

4、学做家务,可以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生活的内容涉及到各种知识。许多同学的小发明、小创造,大多是在家务劳动的实践操作中受到启发而产生的。

5、紧张的学习之余,做一点家务,正是一种积极的休息,不但可以通过改变活动形式来调节大脑机能,而且有利增强体质促进健康。

6、一个人家务劳动的能力强,生活技能也高,独立生活能力就强,从而对生活充满自信心,能独立面对各种困难。

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久而久之,你会发现劳动不但给你带来许多乐趣,还陶冶了你的性情,你的人生价值也得到了体现。我们从现在就开始学习劳动技能吧!因为不管科学有多发达,社会发展到了什么时代,劳动永远都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技能。

家务劳动的作用范文第4篇

健身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人喜欢到健身房里挥汗如雨,那不仅需要银子还要付出时间;有的人喜欢在花园里跑步踢毽,那不单单需要时间,更多的需要持之以恒的毅力。

我既不想花钱,也没有大块的时间,更是一个“没有长性”的人。我心想做家务活也可以健身。是啊,做家务一定有运动量,有运动量就对身体有锻炼,于是我决定尝试把做家务作为一种健身方式。

有了自认为健身的绝佳方式,在家里我变得非常勤快,做饭、买菜、洗衣服,外加吸尘、拖地。为了增加运动量,做饭时我尽量选择费事的做,而且是精工细作,切丁,搓丝,剁馅、削皮、擀面条、擀饺子皮是锻炼上肢的好项目。洗菜时我更是弯着腰洗了一遍又一遍,常弯腰对背部肌肉起到了抻拉作用。过去我经常找理由提议到饭馆吃饭,现在是谁想吃什么提前申请,海鲜和时令蔬菜一律买回家里烹饪,做不好咱可以上网查。菜消耗得多,上超市的次数就多,我每次都步行前往,在超市里挑挑这个选选那个,而且不多买,不给自己犯懒的机会,多走路对腿的血液循环有好处。

原来我是一周搞一次厨房和卫生间的卫生,现在没事的时候,我就抽出时间寻找我的“锻炼点”。灶台、洁具、瓷砖和地板都成了我的“重点劳动区域”,有空了我就擦,擦的时候,右手累了换左手,左手累了换右手;正方向擦几圈,反方向擦几圈,尽量大范围地活动肩部。老公开玩笑地说:今年是不是劳动年呀?你这么勤快?

我还见缝插针地拖地,吸尘,整理房间。在拖地或吸尘时,我不仅仅活动手臂,而且有意识牵动全身,让踝关节、膝关节和肘关节都跟着一起动起来。

如果家务劳动过于繁重,对人的精神和体力是无益的,想让家务劳动达到健身的效果,必须心情愉快地去做。利用家务劳动健身,我最大的体会是家务应该快乐地干。为了调节气氛,在做家务之前,我把音响打开,一边听着优美的音乐一边做家务,一点都不感到乏味。

家务劳动的作用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利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历次人口普查和大型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家庭妇女”、即专门“料理家务”的女性群体的数量变化及其主要特征进行了统计分析。指出:“料理家务”至今仍是中国部分女性的生存和生活方式;男女两性“料理家务”者有着本质不同、呈现两极分化状态;伴随着社会变迁,中国的“家庭妇女”群体也在更新换代,有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女性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料理家务”女性的城乡差异显著,但都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家庭妇女”在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数量十分庞大的社会阶层,每七个成年女性中就有一人是“家庭妇女”。她们的生存与生活状态,直接影响着家庭、子女和社会,其特征和角色定位的变化折射着中国的社会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3-0031-06

中国是一个有着“男主外,女主内”传统的国家。因此,长时间以来,一直存在着一个数量庞大的“家庭妇女”群体。根据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1982年,中国有不在业、专门在家“料理家务”的女性6952万人;到2005年,根据对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推算,全国“料理家务”的“家庭妇女”人数已多达7287万人。

尽管“家庭妇女”数量可观,但是国内学术界几乎没有人关注到“家庭妇女”群体,只有极少数学者研究过家务劳动问题。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1)从经济学意义上,探讨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2)在法律层面上,讨论对家务劳动的补偿机制和女性家务劳动的法律保障问题;(3)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家务劳动在家庭成员间的时间分配及其模式;探讨两性在家务劳动方面的合理分工号性别平等的关系。此外,有关研究还涉及家务劳动与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关系等。显然,这些研究或者集中于对家务劳动的理论认识和界定,或者聚焦于职业女性作为家庭生活一部分的家务劳动问题,并没有严格区分是专门“料理家务”还是工作之余的家务劳动。实际上,作为专门的“料理家务”者,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家庭妇女”,与职业女性承担家务劳动,两者是有着本质区别和极其不同的社会涵义的,它们所反映的是两类女性群体极其不同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在大幅度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那么,改革开放以来,作为重要女性社会群体的“家庭妇女”状况如何?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变化,这种变化表明了什么?这些都是我们感兴趣的问题。因为“家庭妇女”群体的状况,不仅反映着中国的女性发展与妇女地位变迁,而且折射着现代家庭模式和男女两性社会角色分工的特点。

一、“料理家务”至今仍是部分中国女性的生存和生活方式

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05年,中国分别进行了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为我们全面了解和认识“家庭妇女”群体提供了可靠依据。根据这些大规模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到中国“家庭妇女”数量变化的基本趋势及其特点。(见图1)

说明:2005年为推算数。

数据来源:(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编:《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2)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编:《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4)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从图1显示的数量变化可以看到,全国“料理家务”的女性呈现出先减后增的变动趋势。即: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家庭妇女”人数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相比明显减少;随后在2000年和2005年,出现了递增的态势。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粗略推算,中国的“家庭妇女”有近7300万人,大致占到全部16岁及以上成年女性的14%。也就是说,中国每7个成年女性中,就有1人是“料理家务”的“家庭妇女”。这是一个数量十分可观的人口群体。当然,与改革开放初的80年代前期相比,上述比例有所下降(1982年,在宽口径下,中国“家庭妇女”占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的比例为21.4%)。但是如果考虑到2000年以后中国大型人口调查对是否在业的统计口径发生了重要变化,什么“料理家务”女性的数量实际应有更大的增幅,占成年女性的比例不仅不会有明显降低,而且可能非减且增,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

正是在上述意义上我们说,女性在家主要“从事自己家庭的家务劳动”迄今为止仍是中国社会最重要的女性人口现象之一,“家庭妇女”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阶层,专职“料理家务”依旧是中国部分女性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值得社会给予关注。

二、男女“料理家务”者两极分化,有着本质不同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未工作人口中约62%为女性,而其中超过1/3的女性“专职”在家从事不计报酬的家务劳动,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类别的未工作女性。与之相反,在男性未工作人口中,专门从事家务劳动者的比重最低,2005年仅为5.69%。进一步聚焦到“料理家务”者总体内部的性别对比关系,可以发现:其中91.7%是“家庭妇女”,男性仅占8.3%。说明“料理家务”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别“标识”,是社会分工对两性角色和社会性别期望定位的直接反映。

“料理家务”者的性别差异集中表现在年龄结构上。即:在低年龄段(15~19岁)和高年龄段(55岁及以上)从事家务劳动者的性别比(因数量相差巨大,以男性为1,下同)较低,未超过20,即这些年龄段“料理家务”的女性人数是男性人数的20倍以内。而在这两个年龄段之间的中青年人口中,两性“料理家务”者的数量相差极为悬殊。1990年,两性差异的峰值年龄组是25~29岁组,这一年龄段“料理家务”女性的人数约是男性的200倍;之后随着年龄的增加,性别比不断下降;2000年“五普”数据显示这一差异在急剧缩小,性别比的最大值已没有超过75(倍)的;2005年,“料理家务”人口总体的性别比又有所“反弹”,峰值年龄组的性别差异达到了近100倍,但是男性年龄结构“高龄化”的特点始终未变。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在“料理家务”男性中,近3/4(72.2%)是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见图2)

从女性比例看,2005年,60岁及以上的“家庭妇女”占女性“料理家务”群体的不足1/3(28.8%)。在

全部“料理家务”女性中,20~29岁的年轻女性占总数的12.8%;30~39岁的中青年女性占总数的18.4%,这意味着有约1/3的“家庭妇女”不到40岁。(见图3)因此与男性相比,女性不外出工作而在家“料理家务”更可能是其对主妇生活的自愿选择,特别是那些具有较高受教育背景的女性。

由此反映出,在当今的中国社会,“男主外,女主内”依然是一种主流的家庭性别分工模式。青壮年男性极少有人不外出工作,在家“料理家务”的男性大多是60岁以上、特别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只是因外出工作困难而作出留在家中的选择。女性人口则不然,有相当比例的年轻女性是专职的“料理家务”者。

三、中国的“家庭妇女”群体也在更新换代

在人们的印象中,“家庭妇女”主要是受教育程度低、就业能力差的女性,她们不外出工作而留在家中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这一判断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是成立的。因为那时确实有近90%的“料理家务”者是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更有大批的“家庭妇女”是文盲半文盲。但是随着中国人口世代更替和总体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妇女”的整体素质也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从表1可见,2000年与1990年相比,在文盲、半文盲比例急剧下降的同时,初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家庭妇女”所占比例显著上升,由1990年只占总体的1/10强上升为2000年占总体的1/3。2005年,“家庭妇女”群体的整体受教育水平又有了进一步的提升,特别是大专及以上高学历的“料理家务”女性有了明显增多,她们的人数在全国达到近60万人。如果以年龄来断代,2005年城乡“家庭妇女”分年龄组的受教育程度构成,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代际更新的特点。(见表2和表3)

中国“家庭妇女”群体相对年轻化和高学历趋向的出现,意味着今天的“家庭妇女”已经与传统的”家庭妇女”有了重要的区别,她们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与作用也在发生改变。

四、“家庭妇女”群体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

在专门“料理家务”的女性群体中,约31%居住在城市,25%居住在城镇,而只有44%的人居住在乡村,与总人口相比,“家庭妇女”更向城镇地区集中。城乡专门“料理家务”的女性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表现在结构与分布上。

1 城市“料理家务”女性更趋年轻化。占同龄女性比重相对更高

城乡“家庭妇女”群体的内部年龄构成总体表现为“M”型分布特点,但是与农村地区的“家庭妇女”相比,城市“家庭妇女”相对有更多的人聚集在25~44岁年龄段,显现出更年轻化的特点。(见图4)

不仅如此,城市“家庭妇女”在婚育高峰期,占同龄女性的比重也明显高于农村“家庭妇女”。(见表4)很显然,部分女性因婚育“回”了家,城市女性尤甚。

2 城市“料理家务”女性中不乏受教育程度较高者

在传统上,“家庭妇女”总是与低受教育程度联系在一起,然而在现代中国社会,高学历女性成为全职的“料理家务”者并不鲜见,特别是在城镇地区。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城市20~29岁的“家庭妇女”中,有7.74%的人是大专及以上学历;30~39岁年龄段,这类“家庭妇女”也占到了近5%。由此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人们不仅对家务劳动的看法和观念在改变,而且“料理家务”(即做专职主妇)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方式,也在被越来越多的女性所认同。至少在城市地区,它已越来越不是弱势女性逃避就业竞争的做法,而逐渐成为高学历女性所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

五、“家庭妇女”群体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可以看到:无论是从生活来源构成,还是从社会保障的覆盖,或是其群体的健康状况,“料理家务”女性仍然是一个弱势的社会群体。

1 “家庭妇女”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2000年,“料理家务”女性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高达94.35%;到2005年,这一比例虽然有所降低,但依然高达92.76%。(见表5)其他生活来源对“家庭妇女”的支持微乎其微。因此,独立性差是“家庭妇女”群体的重要特征之一,一旦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出现问题,她们的生存将直接受到威胁,生活风险较其他类别的女性群体要高很多。

2 “家庭妇女”的整体健康状况差于在业女性

与职业女性相比,“料理家务”女性的健康状况整体较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业女性中有97.9%的人身体健康,而“料理家务”女性的这一比例仅是86.9%。此外,“料理家务”女性“不能正常工作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比重也高于在业女性。(见表6)

3 “家庭妇女”的社会保障匮乏

对于完全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价值创造的“料理家务”女性而言,她们是绝对意义上的无业人口,需要“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但数据表明:“家庭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匮乏。如果不考虑失业保险的情况,“家庭妇女”群体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极低,人数很少,与在业女性差别显著。2005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仅有5.04%的“料理家务”女性享有养老保险,其余约95%的“家庭妇女”未被覆盖。医疗保险的情况略好,“料理家务”女陛群体中近20%的人享有医疗保险,但是与在业女性的31.5%的参保率相比,差距仍然显著。(见表7)在这中间,虽然城市“料理家务”女性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情况好于农村地区,但是“料理家务”女性整体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要远差于在业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她们原本更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和倾斜,但是没有进入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她们,却成为被社会保障体系“遗忘”的群体,这无疑加大了其可能面临的生存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说,“料理家务”女性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对于家庭、配偶及子女的依赖性极大,而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直接和迫切,但其状况却相对更差,迫切要求社会给予专门的关注,社会政策应向其作适当的倾斜。

家务劳动的作用范文第6篇

一、常规工作精益求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1、修订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

今年,我们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校家委会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有序有效推进。

2、组建各项工作机构

明确分工职责,建立以主管德育副校长为组长、德育主任、校级家委会成员为组员的家长学校领导小组。开学初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好家长学校讲座内容。

二、开办多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家教水平。

1、精心设计每次家长学校讲座内容。

每新学年开始学校对一年级即将入学的孩子家长进行讲座,内容包括介绍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对新生家长提出的要求,与一年级教师见面等。每学期进行三次家长学校讲座,内容包括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劳动习惯、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并注重家长的反馈意见。

2、开放活动

为了更好搭建家校互动平台,协助学校做好向家长开放教育教学活动的工作。通过“家长开放日”每学期为家长提供一次听课机会。

3、推先评优

为了弘扬先进,激励更多家长更新育子观念,提高育子成效。

三、坚持家务劳动实践

家务劳动的作用范文第7篇

作者简介:吴玉霞,山东女子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11-02

离婚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离婚自由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我们的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离婚本身对各方当事人以及社会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而离婚救济制度的设计则可以帮助在离婚中更好地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农村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技能,生存能力较差,在整个社会中处于弱势。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村的离婚率也一路攀升,农村离婚女性该如何利用离婚救济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生活,这其中又存在什么样的障碍,这些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离婚救济制度概述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①。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三种情形: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通常也被称为家务劳动补偿或家务贡献补偿,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这种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中较多地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的认可,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离婚经济帮助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经常称作“抚养金”。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要求一方在离婚时生活确实有困难,而且提供帮助的一方应该具备负担能力。这种经济帮助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具有人道主义的一种善后措施。因夫妻一方特定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这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等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二、离婚救济制度对农村离婚女性的意义

(一)保障农村离婚女性合法权益

女性虽是半边天,但广大农村女性的现状表明了她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不争事实。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中的留守妇女数量越来越多。生活的重压加上长期的分居使得夫妻之间的沟通交流减少,出现婚姻危机的比例明显增加,而这一过程中,女性往往是权益被侵害一方。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立,能为离婚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农村女性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有利于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二)改善农村离婚女性生活状况

在我国传统的婚姻模式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落户、生活为常态,婚姻关系中女方更多的依靠男方,这在农村地区尤为普遍。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农村女性便失去了生活的依靠,绝大多数农村女性会选择离开夫家回娘家,而在娘家她们处境尴尬,生活困难。从制度设计上来讲,良好的离婚救济制度能够扶弱济贫,能够改善农村离婚女性的生活状况,保障她们的基本人权。与各方面相对独立的城市女性相比较而言,离婚救济制度对于广大的农村女性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农村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比例是因为男方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离婚救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离婚成本,警示人们慎重对待婚姻,可以预防和减少草率离婚。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不仅可以惩罚做出不道德的婚姻行为的一方,还能让农村离婚女性的生活得到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农村离婚女性心理得到平衡,减少对他人、对社会的仇恨,以良好的心态投入新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离婚救济制度在农村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但在实践中,离婚救济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基本上为空白,其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一方面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要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比例不足5%,农村地区更是少见,所以离婚案件中很少会有人用到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制度。另一方面,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将女性牢牢地定位在家务劳动的角色中,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习惯性的认为女性应该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当好贤内助,在受传统思想影响深刻的农村地区这种思想更为普遍。这就使得家务劳动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社会承认,人们也就不习惯于利用经济补偿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界定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这是请求经济帮助的前提条件。在农村,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离婚女性大多生活无着,需要进行救济。所以农村的离婚案件中,虽然整体的经济帮助制度适用的比例不高,但请求经济帮助的绝大多数是女性。我国《婚姻法》规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经济帮助的方式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但因农村的生活现状,审判实践中,女方要求经济帮助的形式单一,基本上限于给付金钱,还因受到对方负担能力的限制,女方提出的经济帮助的请求往往无法得到实现。

还有一种情形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即审判人员为方便处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实际情况,适当向女方倾斜,而不单独适用或不支持离婚经济帮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制度的适用价值,应引起关注。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相比较前两种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相对较高。离婚可以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途径进行,协商不成而走上法庭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较为普遍,通常由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存在适用难的问题,制约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在于过错事实举证认定难。无论是家庭暴力、婚外情还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行为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本身难以取证,加上无过错方的证据意识缺乏,取证手段有限,往往无法拿出充分的证据让法官对过错事实予以认定,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这是导致提出请求的案件数量多,而极少获得支持的最主要的原因。其次,少数获得支持的离婚案件,损害赔偿的数额较低,起不到惩罚过错方和抚慰无过错方的作用。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的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差悬殊,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再次,现行法律仅列举了4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没有兜底条款,范围太窄,使得现实生活中类似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导致婚后无法生育或正常生活的情形无法得到损害赔偿。

四、农村女性离婚救济的完善

考虑到农村女性的生存状况,要对农村离婚女性进行救济,一方面需要细化、完善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还需要提高农村女性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养,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

(一)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从现实来看,离婚经济补偿要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是该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空缺的重要原因,因此,离婚经济补偿的给付应不考虑夫妻财产类型,只要一方为婚姻家庭的付出超出法定义务,就应得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分别财产制,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单独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共同财产制,可以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应多分得财产的法定理由。

关于该制度,现有法律只是规定了比较笼统的适用条件,但补偿方式、家务劳动价值的计算、补偿标准等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导致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家务劳动的价值究竟该如何计算,学者们意见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提出,家务劳动的价值应按照家政服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但王歌雅教授认为: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按家政服务员的报酬计算,而应融合情感与精神投入的价值②。因此,采取一定标准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是实践中该制度得以广泛适用的前提。

(二)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首先,现行法律对“生活困难”的界定应由绝对困难论转为相对困难论,将离婚导致的一方当事人生活水平降低的情形也包括在内,扩大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更好地补偿和救济离婚当事人。其次,应将经济帮助制度进行细化。如生活困难具体应包括哪些情形,帮助的方式有哪些,如果给付金钱数额如何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多长时间为适宜,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可以让该制度更加明晰,增加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第一,鉴于离婚原因的多样性,《婚姻法》第46条可增加“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这一兜底条款,赋予法院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将、、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等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对无过错方进行更好的救济。第二,提高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增加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加大对无过错方的救济力度,同时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第三,鉴于举证难,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对过错事实的举证要求,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婚姻权益。

(四)提高农村女性自身综合素质

农村女性整体上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成为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农村女性,尤其是年轻的农村女性,应适当的将自己从日常琐事中解放出来,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辅导,学习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掌握某种技能,增强独立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为农村女性提供有力帮助

各类基层组织主要是指基层人民政府、基层妇联组织和村委会,它们与农村人口联系紧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问题,成为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的坚强后盾。举办特色培训和辅导班、加强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构建畅通的法律援助通道、形成一对一的帮扶……等等这些,都能为困难农村女性的权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让农村弱势女性得到有效的救助。

注释:

家务劳动的作用范文第8篇

A 怀孕头三个月过性生活会刺激子宫收缩易发生流产,最末一个月性生活时对腹部压迫易引起早产,还易造成感染,危及母儿,应避免。其余孕期可过性生活,但应注意动作轻柔,次数不宜过多。

Q怀孕之后,我时常想喝点啤酒,可以吗?

A 科学研究证明,酒精可降低胎盘的血流量和携氧能力,使胎宝宝营养不足和缺氧,母亲孕期经常饮酒可引起死胎、流产和早产;新生宝宝体重、智力低下甚至于先天畸形。啤酒中天然酒精含量较低,可以少量饮用,但大量经常饮用可是同样有害的。

Q 怀孕后时常饿,有时懒得热饭,能吃冷饭吗?

A 妊娠期胃肠蠕动减弱,消化功能降低,冷饭一般既冷又硬而且常被污染,所以容易刺激胃粘膜引起胃部不适,疼痛或功能紊乱,甚至于引起胃肠炎症。故应尽量避免吃冷饭。

Q 我刚怀孕,去体检时医生说要验血,我不明白为什么要检查血型?

A 准妈妈查血型主要是为治疗孕产期发生的出血性疾病做好准备。孕期发生的各种流产、早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症均可引起大量出血,分娩过程中的产后出血更是发病率高,来势凶险,根据准妈妈所查血型及时准备好同型血,以便在发生上述疾病时,尤其是发生产后出血时及时抢救。孕期还有一种很少见到的疾病,这就是母儿血型不合,在母儿血型不合的疾病中主要有ABO型和Rh型两大类,查了血型可引起准妈妈,主要是引起医生对相关疾病的注意。

Q 为什么孕前期腹胀?

A 因为孕期受孕激素影响,胃肠道平滑肌张力降低,贲门括约肌松驰、酸性胃内容物可回流到食管下部,加之胃排空时间延长,故易出现腹胀。

Q 我在怀孕前就喜欢喝茶,怀孕后还能喝茶吗?

A 茶叶中含有茶碱,容易引起中枢神经兴奋,俗语说起提神作用,过量饮茶,尤其是睡前会引起失眠。为了保障准妈妈每天要超过8小时睡眠时间,最好不要喝浓茶,但淡茶则无妨。

Q 我怀孕5个月了,身体上长了妊娠斑,我该怎么办啊?

A 孕期因脑垂体分泌促黑色素细胞激素增加,使黑色素增加,加之雌激素增多,使颊面部色素觉着,习称妊娠斑,不需作任何处理,于产后可逐渐消退。

Q 我怀孕6个月了,因为总是在家里呆着很无聊,想找一些家务活做,又怕伤害到宝宝,我应避免哪些家务劳动呢?

A 准妈妈应避免那些强体力的或增加腹压的家务劳动,如搬运、担、提、推、拉重物,不向过高或过低处探取物品,不要长时间下蹲或低坐伴做家务,如洗大件衣物等,不做接触有害物质的家务,如接触染料、化学药品、有毒喷雾杀虫剂、长时间的电离辐射等,不做过冷或过热刺激的家务劳动、远离高频或震动明显的电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