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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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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1篇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未来财税改革的重点有三个方面,分别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六税一清”:“六税”一是“营改增”,二是消费税改革,三是资源税改革,四是环保税,五是房地产税立法,六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清主要指“清理税收优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汽车税收应该进行系统的改革。

目前国内涉车的税收有购置税、车船税、关税、消费税和燃油消费税等,绝大多数是国税,属于地方税的只有车船税。而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是地方政府的事情,汽车消费税中央统一征收,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调节汽车消费,造汽车有税收,卖汽车没有税收,不利于解决交通堵塞、环境污染等问题。

最近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消费税的改革方案,首先是把消费税的可行部分推到零售环节,归地方掌握,以增加“营改增”后的地方税收,同时促进地方政府更多关心辖区内的供销两旺,而非吸引企业投资;其次是对资源环境进行调节;三是对炫耀性奢侈品消费进行调节。

另有报道称将降低或者取消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等产品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率,而征收环节的调整将在2015年进行,消费税改革利好小排量汽车、节能产品、日常消费品等。

目前,车辆购置税税率,所有应税车辆不论排量大小,不论耗油量多少,不论排放标准高低,统一实行10%的比例税率,这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明确的目的性和一定的针对性,所以,现行车辆购置税税率设置的政策导向不明确,未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政策工具的作用,需要改革和完善。2009-2010年期间,国家对小排量汽车实行优惠,不仅刺激了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推动节能减排。这一政策取消之后,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大幅度下降,被称为“油老虎”的SUV销量大幅增加,可以看出购置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2篇

一、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势在必行

(一)政策导向已明确

我国对于运用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直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且政策导向明确。早在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就指出“对环境污染处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首次明确要求,应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和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理论研究有共识

对于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理论研究,我国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有识之士已有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在环境保护税 制的理论依据、内涵界定及是否开征等问题上已经有了共识。同时,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推行环境保护税制已有较长时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税制设计、税收征管以及税收激励等方面,都可供我国借鉴。

(二)环保期待需顺应

近年来,我国通过运用一系列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扎实推进了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了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如,近五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7.2%,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5.7%和17.5%。①但是,我国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并未改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排放量居世界前列,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减排的压力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水、大气、土壤、重金属污染等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还不少,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②并且,席卷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的雾霾天气,以及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多个大中城市陆续按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并PM2.5(细颗粒物)等6项基本项目的实时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等信息,使得人民群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的空气等环境问题也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越来越期待。

(四)税制改革是契机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以结构性减税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等。这些改革使得我国在总体税负增减基本平衡的同时税收不断“绿化”,为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提供了良好的税制环境。

此外,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首要突破的就是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实行费改税,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体系,这为开征独立型环境保护税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尚未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1.独立型环境保护税缺失。基于环境保护角度,对直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主体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应是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主要税种。而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以费为主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污染物排放税、碳税、污水税等并没有开征,在税制设计上还没有“环境保护税”这一独立税种。

2.环境保护税费规模较小。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将排污收费计算在内,2000?2008年期间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平均比重仅分别为4.62%和0.72%,而较经合组织(OECD)国家环境保护税收入平均占总税收6%?7%的平均比重及占GDP2%?2.5%的水平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规模明显偏小,这将直接减弱我国环境保护税费的调控能力。

3.税种之间缺乏关联配合。由于未能对环境保护税制体系进行系统设计,目前我国分散在不同税种之中的相关环境保护税收政策,难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必然的结果便是难以形成合力,制约着环保调控作用的发挥,对环境治理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是收效甚微。

(二)相关主要税种环境保护?敦励不够

由于以资源税、消费税和车船税为代表的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主要税种的设立初衷一般不是出于专门保护环境的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调控等目标,这一先天缺陷必然导致其环境保护激励不够,制约了对环境保护进行有效调控作用的发挥。

1.消费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选择性征税,属于特别消费税,税目中并没有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消费品(如煤炭)纳入征税范围,在确定税率时也没有完全考虑到这些产品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导致其环境保护的效果并不明显。

资源税。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等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只是个附带目的。同样,资源税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个税目,并未将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同时资源税主要是按量计征,单位税额也往往过低,并且不轻易调整,反映不了资源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盈利状况,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中极易造成对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剧了对环境资源掠夺和破坏现象。

1.车船税。现行车船税按排气量阶梯式征税,这对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车船税属于财产税,其本质决定了其科学引导消费方面的潜力并不是很大。相比按排气量阶梯式征税,也许按排放水平进行阶梯式征税的效果更好。因为并非排气量小就更加环保。

(三)环境保护收费政策不合理

1.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体现环境治理的真实成本。据环保部门测算,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成本是其排污费标准的两倍,工业企业氨氮污水的治理成本是其排污费标准的5倍,化学需氧量的治理成本也是其排污费标准的5倍。①污染环境的是企业,治理买单的却是政府,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污染治理成本并没有纳入其生产成本。采用排污费的方式,对于企业加大环保投入积极性并无较大刺激,甚至有一些企业认为,交了排污费,就可以大胆地排放了。

2.排污收费开征面不广,部分污染物未纳入收费范围。我国排污收费目前只针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100余项污染源收费,很多排污行为并没有纳入。如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农药、化肥等与环境密切相关、污染程度高的产品以及生活垃圾等都没有建立相应污染收费制度。同时,缴费对象仅限于企业,致使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

3.征管及执法缺乏刚性约束,实际费用征收效率偏低。收费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像税收具有法律强制性,并且排污量的计算存在不确定性往往导致计量的不准确,实际征收中容易出现议价现象,这必然导致收费低效。同时,大多数环境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都由地方自行确定,容易出现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或盲目追求GDP等经济考核指标而忽视环境保护、降低征收标准甚至随意减免的现象,这就会进一步降低环境收费征收率和效果,难以起到促进环境保护的目的。

4.费用收支缺乏有效监管,排污收费使用效益差。尽管已有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将收入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但这些资金的使用权实际仍掌握在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同时作为排污费收取方和排污费使用方,使得收费使用上的收支监管变得困难,自然就容易造成排污费使用低效,甚至被部门截留收入违规用于机构自身经费等问题。

三、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1.积极稳妥推进排污费改税,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坚持先清理、整顿、区分,而后逐步改税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将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逐步改为排污税,选择重点领域和地区,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排污收费制度逐步纳入排污收税的税收体系当中,以排污等为课征对象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增强排污治理的法律效力、权威性和强制力,为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2.将资源税费统一为资源税,并纳入环境保护税制体系。一是促进资源费改税。我国在促进资源节约的税费体系中,除针对矿产品等自然资源按照资源开采企业的实际销售量或自产自用数量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税之外,还征收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具有一定税收性质的费用。当前,这种资源税费并行的制度安排已暴露出税费征收科目重叠交叉、税费征管部门各自为政等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应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资源性收费方式,统一归纳到资源税当中,实现将具有税收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纳入国家现行税制轨道中的税费改革目标,确保当前我国的资源收费政策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透明度。二是在促进资源费改税的基础上,将资源税纳入环境保护税制体系。资源税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而设置的税种,理应纳入环境保护税制体系,以期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税制的整体效应。同时,应针对资源税课税范围过窄、税率不合理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拓宽其课税范围,逐步将水、森林、海洋、草原等关系广大民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也纳入资源税课征范围完善资源税计征方式,坚持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征税方式,将应纳资源税税额的确定与资源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并参照资源市场供需关系所决定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资源税税额合理确定税率,可参照个人所得税征收时所采用的累进税率征收方式,以确保资源使用量越多的征税对象适用税率越高。

3.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税制体系。在总结和借鉴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可视改革推进情况,适时开征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将大气污染、噪音、水污染、碳排放、垃圾污染等纳入征税范围,并按照简明税制、协调配合、科学合理的税收原则,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环境保护税制体系,以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和分配,为将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大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绿化”环境保护相关税制,完善融入型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1.继续加大增值税转型改革力度。在按照既定政策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逐步通过改变税率和征税对象来实现环境税的征收目的。一是要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事业。对企业购置治污设备、为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的设备,除正常进项税额抵扣外,可以考虑加计扣除进项税额。二是改革增值税减免税制度。对高污染、高耗的企业不能给予减免优惠同时,对有碍生态平衡或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农药、农膜等应免除低税率。三是鼓励和扶持资源再利用和再生能源产业,降低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税率。

2.优化和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激励。一是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将电池、农药、塑料包装袋、含磷洗涤剂等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合理调高成品油税率,提升消费税收环境保护激励功能。对排气量不同、尾气排放标准不同的汽车、摩托车分别实行差别比例税率,通过引导人们尽量购买小排量汽车并加强汽车尾气治理等措施减少尾气排放污染。二是完善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只要是国家鼓励生产的、符合减排标准的产品,应该采取减征或免征消费税等优惠政策予以激励。

3.完善所得税税收环境保护措施。一是适当拓宽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涵盖项目范围。对生产者为治理污染而改进工艺、新购设备、调整产品结构等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并加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力度。二是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优惠期P艮。可综合考虑那些从事“三废”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技术和工艺的研究开发、环保机器设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承担的市场风险、研发成本和在环境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适当延长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促使这些环保企业更快地收回前期投入成本,以给后续环保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三是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环保激励措施。对从事环境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技术收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出售用于治污、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允许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款扣除。

4.增强车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调整和完善现有车船税制设计,将税率设计与汽车废气、噪音污染以及交通拥挤问题等环境因素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税率,按排放水平进行阶梯式征税,发挥税收特殊杠杆作用,缓解当前车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交通堵塞等环境问题。

5.进一步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作用。在遵守世贸协议规则的前提下,对企业进口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以及技术,免征关税对进口容易产生污染以及高耗能等的设备、产品,征收高关税。同时,对出口资源性、高耗能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易产生污染的产品,征收高关税。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制实行的保障措施,不断优化环境保护税制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3篇

1.税负转移,财政中性

这是欧盟环境税设计的重要特点,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它并不是财政中性的,出于对可能失去竞争力的考虑,工业部门强烈反对生态环境税,同样消费者也怀疑生态税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为保证生态税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须明确提出要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所以绿色财政改革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新设的生态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

2.多重税收与差别税收

和别的国家不一样,欧盟国家将能源的消费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视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为此,欧盟许多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北方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都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另外,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工业用能和家庭用能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例如,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德国将差别收费政策应用到了污水排放领域。德国规定,污水排放不达标,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100%征收,如果达标了,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德国对达标排放与非达标排放采取差别征税的办法,促进了污水排放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排放前强化污水处理,使污水的污浊程度不断降低。

3.返还与减免制度

除了税负转移以外,返还与减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欧盟国家环境税种类很多,税率较高,法制比较健全,理应是全世界环境税收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但是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在实施世界上最苛严的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世界上最宽松的环境税费返还与减免措施。

4.增加了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环境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环境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在的比例虽然还很小,大部份国家都在5%-10%之间,但增长迅速。随着生态税制改革的深入,环境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仍会继续上升。

二、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法律,财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中。我国当前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1)增值税: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适用13%的低税率。利用回收旧资废品的企业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税;(2)消费税:汽油税率为0.2元/升、柴油税率为0.1/升、汽车轮胎摩托车适用10%税率,对子午轮胎免税,轿车根据汽缸容量课征3%、5%、8%的税率;(3)资源税:开采的天然原油税额为830元/吨,专门开采的天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原煤税额为0.35元/吨;(4)车船使用税就使用的车船按机动和非机动各自所属类别征税机动车船每年须交年检费;(5)税收减免:三废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制品化肥、农药农膜免税;(6)对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7)使用费免征所得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如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8)对开垦地所实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年;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卫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等免征车船税。

三、我国与欧盟国家对比

从我国与欧盟国家的环境税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欧盟国家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这些国家不仅对一般的燃油运输工具的使用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废水垃圾等普遍课税,几乎涉及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方方面面较重的税负。

2.欧盟国家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充分运用了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而我国差别税率级次过粗,例如,消费税不对无铅/含铅汽油无硫/含硫柴油实行差别对待不对污染更严重的大型客货车课税。

3.欧盟国家普遍实行了专款专用制度,收缴上来的环境税往往专门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而我国开设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虑,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规定。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税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远。

4.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的环保措施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保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加强环保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中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二是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费。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我国境内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主要采取超标收费和排污即收费两种办法,然而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征收标准偏低且不平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环境成本曲线与环境收益曲线交点处的污染防治费用(环境成本)。二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悬殊,而导致的结果是环境不断的恶化。

四、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议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与对比,总结以下制度建议。

1.应加快环境税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持财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削减其它税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把现行的税费制度过度到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税制。

2.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规定过粗,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3.在采用税收手段时,应注意与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补贴、综合利用奖励等经济手段取得协调,扬长避短,发挥综合效能。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还要注意与价格千预、责任保险、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4.加大环境的资金投入,综合运用各种资金渠道,治理污染和保护为污染的环境。为创建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4篇

一、我县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一)市场主体发展迅速。截止年7月底,全县共有10家商业保险公司进入我县设立分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其中,财险公司有中国财保、太平洋财保、中华联合财保、大地财保等4家,寿险公司有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生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等6家。10家保险机构中,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有4家,其中财险有中国财保、大地财保、中华联合财保3家,寿险有中国人寿1家。全县共有保险从业人员1800余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116人。从业人员中,从事财险人员800余人,从事寿险人员1000余人。当前,另有等5家财险公司正在我县筹建设立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年底,全县商业保险机构将达到15家,比年新增9家。

(二)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人寿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普通寿险、分红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险和短期险。规模较大的主要有“康宁终身”、“千禧理财”、“国寿鸿泰”、“国寿鸿新”、“学生平安”保险、“校方责任险”等30多个险种。各财险公司主要经营机动车辆险、家财险、企业财产险、货运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险等。有的公司还积极探索涉农保险业务。如中华联合财保、大地财保公司分别推出了“家家乐”、“农家乐”系列组合产品,正在农村推广。

(三)经营管理日臻完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家保险机构不断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控制体系,改善内部管理,增强服务能力,赢得客户认可,保费收入、上缴利税逐年增长。年,全县实现保费收入7540.3万元,上缴利税237.47万元;年,全县实现保费收入9763.8万元,上缴利税262.82万元,分别增长29.49%、10.68%。今年元至6月,全县实现保费收入就达10293.7万元,上缴利税269.2万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87%;保险密度(人均保费金额)为101.02元/人,已超过年全年保费收入和利税。元至6月的保费收入中,财险收入1600.7万元,占15.55%,寿险收入8693万元,占84.45%。中国财保、中国人寿两家老牌公司虽稳居主导地位,占有财产险和人寿险89.66%左右的市场份额,始终领跑全县保险市场,但也明显感觉到了来自保险市场开放的竞争压力。

(四)保险功能逐步增强。全县保险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保费逐年递增,保险所提供的制度安排,如参与社会体制管理、减少社会成员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等,已开始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多个层面、多个环节,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明显提升,促进了全县保险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年,全县各保险机构共受理理赔6047起,赔款兑现1905.2万元;年,全县各保险机构共受理理赔5549起,赔付兑现1532.4万元,今年元至6月,全县共受理理赔2827起,理赔兑现952.162万元。今年,我县“4•26”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介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顶线赔付,向县审计局原副局长肖国辛的家属快速理赔23.4559万元,为政府减轻了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年,中华联合财保公司为56家涉农企业开办了小额保险业务,及时化解了这些公司在恢复性发展中的资金困难。

二、我县商业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一直以来,县、乡两级政府很少把商业保险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对《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等方面的宣传组织不力。各保险公司只注重对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产品推介宣传,很少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障知识、案例等的宣传。加之,不少保险从业人员在进行保险展业推介时,重理财功能的宣传,轻风险保障功能的宣传,宣传方向不对,导致消费者对保险的风险防范功能认识不深、保险意识不强。社会的保险意识与保险业的发展态势还存在很大差距,被动接受保险活动较多,主动参与保险活动较少。

(二)同业无序竞争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高薪挖引同业公司人员。随着我县机构的增加,全县保险从业人员需求量逐步增大,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手中掌握着一定客户资源的业务经理,成为新保险机构争夺的重点,在高薪、高位的诱惑下,不少管理人员走马灯一样,频繁跳槽,导致保险队伍管理混乱,也直接增加了相关保险机构的人员培养和管理成本。二是不计风险成本低价“揽保”。相比之下,财产险比人身险竞争更趋激烈,主要以车辆险、责任险、意外险竞争为主。违规竞争导致费率严重走低,经营濒临亏损,承保潜在风险加大。特别是机动车辆保险,各家公司相互压价,费率折扣超过约定标准的现象比较普遍。个别新公司急于抢占市场,“低价”揽保。年城区的士车辆台均保费为6600多元,现已降至4500-4800元,降幅达46.67%,而责任保额未降,仍为66万元。县大地财保测算,今年该公司承保的士40辆,共收取保费18万元左右,如有1辆的士需全额赔付,该公司将所有保费全赔进去还不够。这种局面得不到遏制,势必将保险经营推向险境。部分公司、部分险种已经开始出现亏损。三是旁落责任拉拢客户。今年,车船税开征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财险公司在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同时,必须代征车辆、船舶使用税。但是,有少数财险公司不顾国家利益,只管拉拢客户,不代收车船税,导致少数“听话”的公司因代收车船税而客户减少保费下降,“不听话”的公司不收车船税而拉拢客户,客户增多保费增加,责任与利益出现了倒挂现象。

(三)营销人员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业务知识有待加强。从全县保险从业人员的组成和来源看,以待岗、下岗、离岗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兼职人员为主,专修保险专业的人员比较少。不少人员本着就业和谋取“二职业”的想法进入保险行业,对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了解不多。特别是有不少管理层人员和具体人员对公司推出的新产品条款理解不透,宣传解释不清,有上下标准不一致、口径不统一的现象。二是少数从业人员道德、诚信素质有待提高。有不少从业人员短期行为严重,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客户对自己的信任,过分夸大产品的保障功能,对限制性条款和免除责任没有如实告知客户,误导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选择,为以后客户与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发生纠纷埋下隐患。三是从业人员中“临时就业”的现象较为普遍,队伍流动性大。各家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更新换代较为频繁,营销队伍不稳定,导致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断档,续保业务开展困难,投保对象“投后撤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涉农保险发展缓慢。我县是农业大县,农业是我县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弱质产业。从目前农村保险保费收入情况看,增速有所加快,但覆盖面和保费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与农业在我县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农村人口数极不相称。特别是近些年,我县农村自然灾害、疫虫病害频发,农民损失严重。“国十条”和省“八条”出台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三农”保险发展的意见》,但是,我县“三农”保险特别是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未引起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保险部门的重视。目前,涉农保险也仅限于农房险、家财险、医疗、养老、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常规险种,涉及农业的只有变压器、耕牛、棉花储运之类的财产保险,真正为农户种植、养殖排忧解难的险种较少,或者说保险公司虽有相关的险种,但由于受农户经济条件、收入状况、保险意识、风险难预测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农户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两难现象。

(五)行业监督管理缺失。目前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管明显不到位。国家设立了保监会,对保险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保监会向下只延伸到省一级。省保监局面对庞大的保险市场,显得鞭长莫及、力不从心;市一级虽然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了《保险自律公约》、《营销员流动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违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但协会是一个行业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所以,面对各种违规行为也无能为力,对行业违约行为的处罚很难执行到位;县一级则什么机构也没有,个别保险公司只顾快速扩张,不顾自律公约,违约经营问题时有发生,但无人监管。

三、进一步加强我县商业保险市场建设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各种会议和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保险,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保险,理性进行保险消费,扩大保险消费需求,拓展保险的资源空间。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发挥正确的主体导向作用,宣传、支持并引导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保险支农、助农、扶农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各保险公司自身的作用和行业优势,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保险的重要性;要“抱团”宣传,避免单打独斗,降低宣传成本,提高宣传效果。特别是要通过正面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向公众宣传保险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宣传的可信度,提高人们的参与意识。各保险公司还要利用保险营销人员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大保险产品的宣传解释工作,加深人们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认识,为扩大保险市场储备客户资源。

(二)加强内控建设,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一是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控力度。建立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要严把准入关,防止一味追求扩充市场占有份额,盲目吸纳从业人员;要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彻底杜绝无证上岗。二是要切实加强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把“诚信保险”的各项教育和创建活动作为“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杜绝误导、欺诈等违规行为;要坚持向社会投保风险提示,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理性消费;要克服保险服务过程中“重承保、轻理赔,重保前服务、轻售后服务”等现象。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车险、健康险等领域,要细化理赔服务内容,明确理赔程序和时限,突出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要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险人诚信记录信息库,与从业资格证书一同管理,实现各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从业人员的“退出”机制,加大对保险从业人员失信的惩戒力度,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要坚决辞退,并记录在案,终身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三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程。各保险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业务操作规程,明确重要岗位的职责分工,实行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要设立内部稽核、事后监督岗位,作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降低并规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利益风险。四是要细分市场,找准市场定位。各保险公司要围绕全县经济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热点、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发挥自身优势,细化我县保险市场,选择好各自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项目,努力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群对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需求,避免同质竞争、争夺同一市场带来的不良后果。

(三)拓宽服务领域,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一是要创新县域保险发展思路。各保险机构要着眼县域实际,立足于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创新发展思路,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加快发展涉农保险。要在进一步探索开展农民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涉农企业小额保险等常规险种的同时,不断开发新的“三农”保险产品,突出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要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坚持“有效需求”的原则,确定种植业、养殖业“两业”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特别是要尽快启动生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起“政府推动、共保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体制。县政府要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者,主动承担农业保险发展的责任,积极向省、市争取,落实资金支持,引导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尽早启动。三是要完善农村保险网络体系。要进一步优化网点布局,改善和加强乡镇保险服务网络建设,力争建立起网络到乡镇、延伸到村组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四是要建立健全县级保险服务机构。各营销服务部要不断拓展自身业务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使之逐步达到分公司设立标准,做到纳税到县级,参与服务县级经济发展。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两型”社会;环境税费制度;独立环境税方案;融入环境税方案;环境税费方案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然而,一些恶性的环保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虽然中央多次出台政策进行治理,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而我国目前实施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并且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还是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规定中,很难发挥遏制环境污染的合力作用。因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原有税种并开征专门的环境税,让环境污染者、资源过度使用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通过税收手段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一、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环境税费包括环境费与环境税。其中,环境费主要是排污收费;而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体系是以排污费为主体,包括资源税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税(例如消费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在内的一个整体。这一现行制度体系在其本身的设计和实际的施行方面均存在较多的缺陷。因此,对环境税费制度进行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合理的环境税收制度,改费为税,或至少以税为主、以费为辅,以税收来促进“两型”社会得以顺利发展。

(一)现行环境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对现行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存在以下几点必要性。

1.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亟待改进。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核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我国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比如缺乏强制性、收费随意,协商收费现象严重;费用征收不力;费用被挪用和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同时,高比例返还往往使企业怠于治理污染。这种“只收费,不治理”现象,严重偏离了政策制定的目标。

2.企业形成合理价格机制需要反映环境成本的税收政策。企业现行价格机制,主要考虑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将环境资源等外部成本“内在化”,无法改变生产者、消费者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激励环境治理,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同时,原有的排污费可以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而税收却要从企业利润部分征收,从而对企业的收入产生更直接的影响。

3.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税。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还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并且由于调节面窄,力度不够,成效也不显著。总体上看,现行税收政策对调控企业和个人环境行为的作用有限。

(二)现行环境税费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1.排污收费制度的长期施行为开征环境税奠定了基础。通过多年的实施和改革,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体系,包括收费对象、征收范围、计费标准、征收环节等,为我国开征环境税积累了经验。我国开征环境税,可以在排污收费基础上,按照税收的模式进行改革。在保留少量容易变动项目、非主要污染物采用收费方式的基础上,将碳化物、硫化物、噪声污染以及部分一次性消费品纳入环境税收范围,同时,将与机动车、船有关的税费进行整合,突出燃油税的作用。

2.税收政策调整为开征环境税提供了契机和空间。1994年开始的财税改革取得了成功,已经基本建立适合于市场经济的税制。目前的改革重点正在转向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以及费税改革。这对引进环境税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同时,所得税改革减少税收收入近千亿,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了引入新税种的可接受性,为环境税的引入提供了征税空间。

3.经济实力增强为开征环境税提供了物质基础。经济的增长为实施环境政策奠定了基础,使增加环保投入成为可能;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增强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4.开征环境税的外部环境比较成熟。环境税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手段,在发达国家得到大量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从而在我国开征独立的环境税有了很好的国际借鉴经验。同时,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普遍有了明显提高。

在这种内部和外部的有利形势下,进一步改革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税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表现。

二、我国环境税费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

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改革是通过经济刺激的方式,让市场充分发挥促进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两型”社会顺利发展。

(一)指导原则

根据中国国情,中国环境税费制度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环境税收法定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程序合法三项内容。在环境税费改革中更多地强调将现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清除,将具有税收特征的某些收费项目税收化、法律化,以防止乱收费。

2.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是指在确定环境税费征收标准时应该公平、合理、适中。既不能过高,税率过高可能会让生产者承担过多成本,进而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使低收入家庭无力负担;也不能过低,使其对污染者产生不了约束力,对环境产生不了实际的影响。税费的合理配置,能以更少的征收成本获得更好的征收效果。

3.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受益者付费原则。该原则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来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责任;环境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当为维护生态环境平衡支付相应的费用。

4.公平与效益原则。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人们在对环境资源的使用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原则,对利用环境资源带来的负外部性使其尽可能公平的内部化。这种公平既包括代内公平,也包括代际公平。在税费的设计中应尽量使其在产生收益方面取得最佳效益,并产生最少的扭曲行为。

5.专款专用、统收统支的原则。环境税收有其特殊性,其征收的目的不是基于财政目的,而是基于环境目的。正因为如此,环境税收收入不应像一般税收收入那样统一纳入财政。相反,应当实行专款专用,更不能应用于补贴污染。同时,为了避免税收的过度刚性和低效率,应当将专款专用原则制定在宏观水平上,即环境税收根据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总体环境状况,综合地应用于各个环境项目,而不宜设立过多的专项税。

(二)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构建

构建我国环境税费体系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政府既可以在现存的环境税费体系中引入环境税,也可以在现存体系之外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环境税制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改费为税,开征新税。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作为税收的补充而设置少量收费确有必要,但由于其缺乏效率,且征收成本过高,尽可能减少收费数量是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目前,在我国存在着税费混杂、费多税少、税费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这就需要涉及到取消某些收费或费该税。至于废或改的标准主要是看收费事项的属性是否是为公民提供纯公共服务品。是,则应通过收税来解决,反之,则亦为费。

2.增补旧税。在现有税费体系中,增加几种新的税收项目,以弥补原有税制系统环境功能的欠缺。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体系中,还有许多领域是税费都未涉足的,而这些领域环境公共物品的特征明显,有必要通过税收的方式予以调节,如生活垃圾就是典型一例。

3.调节旧税。将环境保护原则融入现有的税费体系中,对现行税制进行一些调整。这一方式在我国现有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一系列的其他相关税种中普遍适用,主要通过对现有税种的计税方式、税率和税收减免等税制要素进行修订以实现税制绿色化。

4.替代旧税。进行彻底的生态税制改革,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用生态税收全面替代现存税收。生态税制的建立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而要实现这个过程,还不能一步到位,只能按部就班。

因此,构建环境税费体系应当采取先易后难、先旧后新、先融后立的策略。首先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其次综合考虑环境税费结合;再次实施融入型环境税方案对现有税制进行绿色化;最后设立环境税、直接污染税和污染产品税等独立型环境税。

(三)具体制度设计

基于以上体系,理想的改革后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设计如下。

1.设立几种独立的环境税税种

(1)排污税。这一税种是环境税的核心税种,是在我国原有的排污费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而来。其征收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征税主体为国家,但由于其特殊性,可以由国家授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此外,对于家庭生活用水所排放的污水的排污费,可由供水的自来水公司代扣代缴;纳税主体应为一切向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噪声的行为;税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此外,可根据污染物在不同地区对自然界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不同地区的差别税率。该税种亦可规定当排放量达到特定的废水、废气、废渣量的标准时,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此鼓励排污者积极减排。具体税目可以考虑初步设计为: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今后进一步扩大到放射性物质排污税。

(2)污染产品税。该税是指对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的产品,如有毒性、含重金属和氯烃类等污染产品所征的税。其征收原则为使用者补偿。它的设置目的在于,促进消费者减少有潜在污染的产品消费数量,或者鼓励消费者选择使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替代消费品。污染产品税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燃料环境税,二是特种产品污染税。该税种的征税主体为税务机关,纳税主体为在我国境内应税污染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征税范围可以包括能源燃料、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臭氧耗损物质、过度包装材料、化肥、农药、一次性方便餐具、家用办公电器等;税率可实行定额或比例税率;课税环节应选择在销售环节最佳。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适用了污染产品税,则必须取消相应的消费税目,以免重复征税。

(3)资源税。我国现行环境税费体系中已存在资源税这一税种,但其规定比较繁杂和零乱,且立法层次较低,因而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源税的征税主体为税务机关,但在考虑某些资源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某些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主体应规定为在我国境内开采利用矿产品、盐、水、森林、草原、法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征税范围在现有的矿产品和盐的基础上扩大到淡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和法定野生动植物资源。税率也要相应提高,应该将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补偿与恢复的成本费用纳入税额中,同时,也可考虑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

(4)环境收入税。该税即一般所称的环境税,是指为了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向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受益者付费原则”的具体运用。对这一税种的设计,可以考虑将现行的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入该税种,同时取消其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该税种的纳税主体为按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但设计的总税负不应超过现有的水平。在税率形式上,可沿用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的税率模式,对单位采用比例税率,对个人采用累进税率。此外,环境收入税税款应列入环境保护专项基金,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实行宏观调控,综合运用于各个环境项目。

2.对其他相关税收制度的绿色化改进

(1)增值税的绿色化。取消一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措施。比如现行的增值税规定中将农膜列为低税率范围,对农药、化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实际上鼓励了对这些物品的大面积使用,非常不利于环境保护。同时,应增加对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等的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并可进一步扩大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幅度。

(2)消费税的绿色化。在现行的消费税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保的税目、对使用绿色环保燃料的汽车设置减免税条款、提高部分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的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等等,但如前所述,要厘清与污染产品税的关系。

(3)所得税的绿色化。在所得税上应充分体现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措施。比如对企业投资于带有水土保持性的工程项目、投资于生产环保产品的项目、有偿转让环保科技成果及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而取得的收益等均应给予减免税、加速折旧和税额抵免等优惠政策。

(4)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绿色化。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和车船购置税中对环保车辆并未有税收优惠规定,对此应予以增设。此外,对用于环保用途的车辆(比如环保或环卫部门的特殊车辆)也应给予税收优惠措施。

(5)关税的绿色化。为适应WTO中对环境问题作出的诸多规定,我国一方面要遵守国际社会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则;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税收法律体系,强化“绿色关税”。 在出口关税方面,应取消部分不利于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进口关税方面,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加征进口附加税,或限制、禁止其进口。

(6)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绿色化。该税种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具有环境保护的功能和作用,但还需进行完善。一是扩大该税的征收范围,将乡镇也纳入征税范围,并更名为城镇维护建设费;二是适当提高该税的税率。

(7)营业税的绿色化。对现行的营业税改革,主要是对木材、稀缺动植物等容易破坏生态环境、引起环境污染的产业规定较高税率;同时,降低那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消费自然资源较低的产业的税率。

(8)耕地占用税的绿色化。耕地占用税是土地占用环节的唯一税种,对其进行完善,是从源头上抑制耕地迅速减少的关键。该税的绿色化改革首先是要扩大征收范围,将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等并入其中,林地资源也应纳入征税范围,并可考虑改名为农用地占用税。其次,改财政机关征收为税务机关征收;税率相应提高;进一步严格免征范围,取消一些不利于耕地保护的税收优惠规定。

(9)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绿色化。将现行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统一内外税制,纳税人为内、外资企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时适当扩大税基,将物业税扩大到农村。计税方式上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1]王伯安,吴海燕.建立我国环境税制体系的研究[J] .税务研究,2001(7):27.

[2] 徐丰果.循环经济和环境税费制度改革[J] .求索,2008(2):36.

[3] 何振一.中国土地价税费问题和改革对策[J] .中国地产市场,2004(4):71.

[4] 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59.

[5] 绿色税收:环境税初露雏形 专家提出三种方案[EB/OL].http:∥news.省略fortune2005-1201 content_3861717.htm.

[6] 王金南,葛察忠,高树婷.打造中国绿色税收――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与实施战略[J] .环境经济,2006(9):14.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财产税 分税制 营业税 房产税

增值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或许里面预示着未来财权分配的重要变革走向。中国目前是分税制,国地税分家之后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征收税款,国税主要征收中央税,而地税则为地方政府服务。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船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4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为了完善分税制,使得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趋势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得“房产税”(下文统称“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此,这里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再通过税收分享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返回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提供支持,与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稳定收入来源两者之间,哪个更具效率与公平?或者上述两者同时实施,该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一、增值税与财产税的含义界定

增值税和财产税的概念,在实践和理论中,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在不同层面的意义上使用着,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因此,本文在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对概念做一下界定,以方便下文中的讨论。

(一)增值税的含义

本文所指的增值税是消费税的重要种类。本文所指消费税并非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税”,而是以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英文名是consumption-based tax。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划分,税收可以分为消费税(consumption-based tax)、所得税、财富税(wealth tax)。现代型增值税(VAT)是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消费税制(consumption-based tax),是对商品和劳务增值额的课税,对最终消费的课税。国内增值税与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同,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包括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增值税立法改革,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财政部的2010年1月~9月税收收入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4%,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9%。

(二)财产税的含义

一个人的财富,就是其实际预期收入的现值[1]。政府可以对财富占有进行课税,例如年度财富税,也可以对财富转移进行课税,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property tax)是最重要的财富税,是对财富占有进行的课税,是地方政府至关重要的财政来源。财产税收入在美国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3%[2]。财产税的主体部分,就是对住房的个人财富课税,在我国要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和先前准备研究开征的“物业税”都属于此类。本文统一作为“财产税”进行讨论。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我国现在实现的是分税制,实现分税制有众多优点,根据哈维.罗森总结的有:其一,分权制能使产出适合当地偏好;其二,分权制能鼓励政府间竞争;其三,分权制有利于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与创新。既然分权制具有以上优点,具有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应如何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筹集收入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筹集税收收入,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地方主体税种,例如财产税,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西方研究概况

尽管财产税在西方通常作为地方政府基本和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本身却饱受争议。反对者多认为财产税不公平,收入分配层面不公平,对特定的纳税群体不公平,没有获得现金收入的情况下却对财产增值部分增税所以不公平等等[3]。由于以上原因美国不少学者建议减少或者甚至取消财产税,增加或开征其他州政府税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来给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甚至,近几年来,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美国几个州已经进行了上述变革,改变用州和地方混合的财政收入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采用各式的州政府税收收入来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然而美国也有很多人反对用州政府税收取代地方财产税,因为各种的州政府税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财产税无效率,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可能无效率[4]。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与西方相比,国内对该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在争论该不该对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要以什么为税基,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产税能否打压住房价,如何区分投机性住房和消费性住房等。国内学者鲜有从完善地方财政体系,协调好财产税与增值税改革关系层面来研究该问题。即使,有一些学者认识到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5],也未能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财产税,与中央税和共享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两者之间的效率问题。

三、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的原则

在讨论如何协调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确立一定的标准,否则讨论将无所适从。增值税和财产税都是税法的范畴之一,所以增值税和财产税都需要遵守税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各式各样的表述。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第,他认为赋税应该遵循“公平”、“节省”、“简便”三项原则。后来亚当.斯密又提出税法的“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刘剑文教授还总结了西方的四项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6]。笔者认为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协调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只有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增值税的改革和分税制的完善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公平地分配。衡量公平的标准,又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受益标准”是指,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多少,即享受利益多少来纳税,受益多就多纳税,受益少就少纳税。“能力标准”,就是纳税人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纳税,即使量能课税,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税收公平原则,又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横向公平指,经济状况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应该相同;纵向公平指,经济状况不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税收的累进性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之一,税收累进性意味着支付能力越强的人、缴纳的税收越多。财产税是具有累进性还是累退性,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少的征管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收。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最小化,税收对纳税人的行为扭曲最小化。增值税被认为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税收效率,但是其税收中性在实际中也遭到质疑。财产税被认为容易征管,难以逃避,具有较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值税和财产税的税收效率,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四、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方案抉择

在增值税改革后,如何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支出的财政收入,完善分税制,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方案一: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营业税占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成以上,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将并入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系统统一征收,增值税收入统一进入中央国库。那么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中央政府将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返还部分增值税给地方政府。

支持该方案的理由是,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性,不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具有税收经济效率。增值税是对消费进行的征税,消费多的人说明纳税能力强,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增值税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值得质疑。增值税的中性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增值税的税款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通过发票的抵扣制度,法律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不承担任何增值税的税负,因此征收增值税不会扭曲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对所有环节都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消除增值税免税制度,实行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才能完全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理想的增值税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增值税免税普遍存在使得增值税中性被破坏。由于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存在征管技术上的困难,国际上都不得不在该行业中实现增值税免税制度。又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农业也经常被免税。免税将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因为免税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进入生产成本,为了减少生产成本纳税人将会实行“企业兼并”。因为外包的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原本可以外包的业务,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第二,实践中增值税一般实行多档税率。例如,我国对天然气、牛奶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实行13%的优惠税率。由于优惠税率与标准税率17%的不一致,这又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导致无谓的损失,形成税收楔子。

其次,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可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的课税。而消费者的所得未必与其消费成正比。比如一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则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来说,前者消费要大于后者,而负税负担也大于后者(当然是在两者的人均消费水平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二)方案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十二五”税制改革计划是研究开征房产税。而对于房产税的作用,也由开始的错误认识“调控房价”到后来的正确认识“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税源”的慢慢转变。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较稳定,所以很多国家都把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因为根据现存财产的价值课税,一般不受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课征对象相对稳定,因此对其课税,收入必稳定。但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首先,财产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为财产不足以作为测度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在商品货币经济体系中,个人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主要是所得,而所得的来源和形式多种多样,财产多者也许不能说明其现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财产可能很少,故不能再以财产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依据。并且,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课税。税收的增长导致土地和建筑物价格的增长,并继而导致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此,财产税被看作是可以转嫁的。因为房租主要是穷人支付的,所以财产税具有累退的性质。

其次,财产税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财产税的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都影响税收的行政效率。财产税的税基估价难以确定。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而这一价值是估定的。估定价值的工作是很困难的,往往出现随意估断,而且会出现等现象。在我国现行征管技术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将会非常大,税收征管成本也会比较大。

(三)方案三: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根据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分析,单独以增值税或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把这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是指,由于增值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职能缺陷,难以单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对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的分配任务,因此需要利用增值税和财产税各自在功能上具有的相互补偿性,在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使得两者的功能缺陷彼此得到弥补,达到相对和谐的统一。

对于如何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这是一个比较宏大和艰难的问题,还需要很多实证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第一,完善增值税制度,使得增值税尽量接近理想增值税制度,减少对增值税中性的影响。第二,改进增值税技术,使得增值税也具有累进性。第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转移支付法,实现财政法定,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平和效率。第四,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财产税的真正经济归宿,对其累进性或累退性进行再思考。第五,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完善财产评估技术,降低财产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英]C.V.布朗、P.M.杰克逊著,张馨主译.公共部门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76.

[2][美]哈维.S.罗森著、特德.盖亚著,郭庆旺、赵志耘译.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01.

[3]Ronald C.Fisher,What Policymakers Should Know About Property Taxes[J],Tax Analysts,2009(2).

[4]George R. Zodrow.,Property Tax Incidence and the Mix of State and Local Finance of Local Expenditures[J],Tax Analysts,2008(5).

[5]丁成日.理论和国际经验对中国房地产税发展的启迪[J].研究报告,2005(50).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7篇

税收风险管理已成为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通过在税收后续管理中做“加法”,找准税收风险点,科学派发风控任务,形成税收风险闭环管理机制,已成为依法治税,堵漏增收的重要手段。药品生产企业本身具有制造企业普遍经营的特点,同时,行业经营特点又很突出,选取该行业作为税收风险防控研究对象,一方面了解该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规律,剖析税收风险类型,另一方面以该行业为切入点探索整个制造业潜在的税收风险点及税收风险防控方法。本文系统阐述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点,并针对地税机关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税收风险防控质效的具体应对措施。

关键词:

税收风险;数据比对;科目余额表

一、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税收风险点表现形式

(一)行业概况药品生产流通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也是天津市最具代表性行业之一。截至2015年8月,我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321户,其中:医药生产企业146户,药品批发企业175户。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企业96户。2014年该行业全市总产值492.5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28035.03亿元的1.8%,较2013年的475.8亿元,增加16.72亿元。2014年该行业国地税收入总额39.81亿元,占全市税收1.36%,同比增长5.6%;其中地税收入9.68亿元,占比0.79%,同比增长7.68%。

(二)税收风险点分析1.一般事项税收风险点一般风险点是指通过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企业采集的科目余额表及单位往来余额表同各税种申报和征管数据相互比对,查找出的税收风险点。(1)成本费用中材料占比不合理一是虚增原材料导致实际产量偏离正常区间。以某制药企业2014年数值为例,根据其一西药生产配方,获取某原料占单位成品药比重,以该原料实际出库数量计算理论成品产量2194.5万粒,而实际产量仅为1929.9万粒,实际产量与理论产量差异率达12%。二是虚增包装材料增加成本。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度“原材料———包装材料”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1208.1万元,而“生产成本”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3449.2万元,占比35%,比例过高。(2)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虚增成本以某制药公司为例,该企业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2013年改为实际成本法,2012年科目余额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方余额808.8万元,至2014年末仍未进行调整,造成企业成本虚增808.8万元。(3)通过“原材料—暂估”科目虚增成本一些企业通过“原材料—暂估”科目调整企业成本。例如,某企业科目余额表“原材料—暂估”科目自2012年借方发生额持续增加,至2014年末借方余额达204.7万元,贷方却无发生额,造成成本核算不实。(4)销售已实现但未确认收入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应收账款单位往来明细科目显示,56个单位年初贷方余额56.9万元,且全年借贷双方均无发生额,期末贷方余额仍为56.9万元。经调查,该企业承认该笔款项确属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5)期间费用金额异常医药行业费用率高且名目繁多,尤其以销售费用最为突出。选取天津市2014年收入在亿元以上,且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11户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样本,分析后发现,11户企业平均费用率达50.2%,其中最高116%,最低24.3%,销售费用率最高达57%。2.特殊事项税收风险点特殊涉税事项风险点是指重组、关联交易、股权交易等特殊事项中,对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出的税收风险点。(1)股权转让方面风险点分解价款降低股权转让价格。以某制药企业为例,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方)从被投资企业抽取银行贷款资金,由被投资企业承担偿债责任。股权受让方以被投资企业债务缺口为谈判筹码,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远远低于股权转让方投资成本。股权转让款项被分解为支付给转让方价款和偿还被投资企业债务两部分,变相降低了股权转让价格,逃避缴纳税款义务。同时,部分股权转让合同包含“对赌协议”,增加了股权转让价格的不确定性。此外,支付股权款项时,价款支付方、收取方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双方不一致,甚至存在多方收、付款问题。(2)关联方交易涉税风险点一是关联方使用资金却未承担相应财务费用。企业将贷款资金交由关联方无偿使用,贷款企业承担全部利息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某制药公司为例,2014年度发生银行贷款4200万元,资金全部转移到两个关联方,该企业当年财务费用304.5万元,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人为调节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销售费用。以某制药公司为例,生产公司生产的药品由销售公司销售,而生产公司每年还要承担大额销售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扩大研发费支出内容制药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大,且此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往往在研发费支出上做“文章”,以减少应纳税额。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强拉关系,将与研发没有直接关系的部门的折旧与维修等费用计入研发费;二是增加项目,将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三是调整比例,人为调节计入研发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比例,达到加大研发费目的。(4)政府补贴对应的研发支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一方面企业取得政府对研发项目的补贴作为不征税处理;另一方面,相应的研发支出进行加计扣除。以某制药公司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取得研发项目政府补贴174万元,计入不征税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未减除补贴收入对应支出。3.其他税收风险点(1)置换取得新土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某制药企业为例,该企业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300亩,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以原土地尚未交回政府,新土地尚在开发阶段未投入使用为由,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支付现金股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某上市制药企业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发放现金股利5026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以某制药企业为例,该公司2014年度科目余额表显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余额7987.5万元,“无形资产-土地”科目余额5473.1万元,而房产税从价计征计税基础仅为8034.3万元。土地价值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4)财务处理不规范,报送资料不准确一是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数据与报送税务机关的存在差异;二是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会计科目间逻辑关系混乱;会计科目结转随意,甚至出现损益科目年末出现余额问题;部分财务软件能够修改以前年度已结账数据。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信息获取不畅当今社会,网络是载体,信息是生产力,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得到高度扩散和传播,然而税务机关无法广泛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尤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掌控的信息,此问题已成为制约税收风险防控工作的关键结症。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方面做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税务机关信息获取依然依赖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障。

(二)内部数据亟待整合1.基础征管数据尚待完善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房产、土地信息不完整,且缺乏动态维护机制;风险分析可利用数据资源有限;企业隐瞒真实财务数据;企业投资方、注册资本等工商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阻碍风险分析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当前征管系统数据深度钻取和统计功能不完善,也加剧数据库日趋庞大和风险扫描之间的矛盾。2.征管系统间数据缺乏有效关联目前我市征管系统主要有津税系统、BIMS系统、契税系统、车船税系统、以地控税系统等,各系统均采集了丰富的基础数据,但由于职能分工、操作权限、存储方式等诸多因素,形成大量信息孤岛,数据间缺乏有效关联。评估人员在税收风险分析时无法取得有效决策数据,造成“过量无效疑点”和“疏漏涉税风险”的两难窘境。

(三)部门协作需进一步加强现阶段,我市地税征管体系主要包括: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大企业管理等部门。分工各有侧重、职能互为补充,但实际工作过程中,依然会出现执法越位、让纳税人多头报送同类涉税资料等配合不力问题,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必要干扰。

(四)税法宣传仍需创新我们发现,部分企业一方面故意虚增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对于自身理应享受的诸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知之甚微。这不仅显现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名目繁多、不利于纳税人及时掌握的现状,也反映出税法宣传工作更侧重于纳税人应遵从的义务,而对其应享有权利的强调显得不足。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拓宽信息获取渠道,搭建动态资源共享平台一是加强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尤其是发票信息,“营改增”后,发票这一评估主要抓手将从地税数据库中消失,加强国地税协作就显得更为关键。二是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交换。获取企业工商变更信息,尤其是注册资本变化和股东变更等情况;获取药品生产企业上传到药品监管平台信息,包括药号批准文号、药品规格、数量等。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交换。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要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事实上,提供给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通常与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有所差别。如果将两家获取的财务报表数据共享,通过交叉比对往往会发现端倪。

(二)多维数据逻辑校验,精准锁定评估对象一是分频率动态维护预警指标。定期对管理员平台的预警提示进行梳理。以指标实效性为前提,增加系统间关联数据校验,并加入到管理员平台预警系统中。比如将契税系统中的房产土地交易信息与津税系统中登记的房产、土地信息进行关联等。二是分类别逐步完善财务资料报送。为全面系统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提高风险分析精准度,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财务报表时,一同报送末端科目余额表,甚至单位往来余额表。

车船税收取标准范文第8篇

2010年的增值税改革有两大看点:一是税务总局提出的“继续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二是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服务业的问题。不过增值税扩围只是一种制度改良,在目前税制安排下,企业觊觎在扩围过程中能够获得意外“税收馅饼”基本不具现实性。从降低企业税负的角度,将全部固定资产项下的进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是一种选择;直接降低增值税税率或许更受企业青睐。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办公厅行文的方式公开要求税务部门对某一个行业进行税收“整治”,层级较高。可预料的是,当房子已经被拉升至政治高度,税务部门定会在2010年对房地产业掀起一场比2009年更甚的“查税风暴”。相关企业应特别注意规避税收风险。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改委

公布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点评:此次颁布的目录共涉及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五大类17小类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惠及上述多个行业的节能减排。按现行税法,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点评:此举用心良苦。不过坊间普遍认为,由于相关税收政策滞后,配套措施缺失,利益相关者可能会利用现有政策的漏洞使用多种资本衍生工具进行避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

明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细则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按照规定,居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高校公寓和食堂可享受税收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按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住宿费免征营业税;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点评:与既往政策变化较大的是,此次未提及公寓和食堂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税收政策补正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修改为“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点评:按照现行税法,销售上列自产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对国家储备商品业务继续实施税收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点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六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可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点评:群众团体与在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不是一个概念。上述政策主要是明确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的税收政策。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的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捐赠时要看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是否在相关部门公示的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也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其次,做善事要通过“组织”,企业或个人不论以任何方式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公益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通过短信平台捐赠按差额纳税

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移动、联通、电信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10699919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点评:旨在鼓励社会通过多种方式行善。

国税总局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部分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准予税前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点评:此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一直没有政策依据,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风险较高。上述政策明确后,企业仍需注意区分金融机构同类的贷款利率水平,比如要提前确认按规定上浮的利率被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度。

出口企业留抵税额核实后一次性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此前因某些政策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点评:上述政策出台的背景是,总局最近接到一些反映,称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

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

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可追补确认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按当时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但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点评:上述政策的要点,一是,追补确认资产损失不得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其次,因追补损失导致多交的税款,采取审批确认当年进行抵缴(而非能够得到退税),抵缴不足的,允许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三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包括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均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扣除;已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追补”起来可能就比较麻烦。

教育部考试中心等合考业务按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