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车船税缴纳方式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对已完税车辆完税资料审核不认真。个别保险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只要提供完税凭证号码就认为其已在地税机关缴税,而没有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有的后面粘贴了营业税缴款书,更有甚者,检查中居然发现有一张保险单后面粘贴了车购税的完税凭证。还有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税款,提供大量定额完税证复印件作为已纳税款凭证,有的连续的几份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竟然是一个“版本”。
2.对免税车辆认定存在问题。个别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车辆就不征车船税。没有认真核对是否是警用牌照,行驶证上注明的是否是以上单位车辆。如有的公安局的车辆没有号牌号码,保单上只登记了车架号,保险机构对作免税车辆对待。
3.对政府机关、财政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2007年前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属免税车辆。实行新的车船税制度后被纳入了征税范围,属于应税车辆需要照章缴纳车船税。对这些车辆即使是地税机关自己征收也会阻力重重,保险公司代收起来非常困难。
4.个别保险机构仍然存在为招揽业务对个别车辆不代收缴车船税的问题。
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的车船税条例实行以来,国家有关车船税管理的政策文件出台的不多,已有的一些规定也不够详尽,可操作性较差,影响了车船税管理质量。另外,目前为止,扣缴工作还没有一套明确的代收代缴工作流程,影响了扣缴工作开展。
1.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不好界定。《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免税,那么一些客运公司的车辆(如县城到城市的车辆)是否按农村公共交通对待需要明确,有的县对这种车辆开具了免税证明,有的县不予开具,需要对这一政策做出详细的解释。
2.定额完税证使用中存在问题。有的征收单位使用定额完税证征收车船税,完税证上无任何车辆标识,区别不出到底是哪辆车的完税凭证;有的车辆税款不足,有的高于应缴税款,如有的本应该缴纳300元或480元的车船税,而保单后面所附的定额完税证金额达到600元,与应纳税款出入较大;有的复印的定额完税证上无字轨号;有的附的是加盖税讫的标识牌复印件。给代收和检查工作带来困难。
3.代收车船税工作运行机制还不畅通。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没有明确的一套工作流程。如保险公司几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的手续、资料、税务机关追缴等没有规定。
4.征收单位不能及时为投保人打印完税凭证。有的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后,到征收单位打印完税凭证时遇到困难,不能及时取得完税凭证,影响了正常扣缴工作开展。
5.退保时不能及时退还车船税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过户、有问题退还厂家等情形时,需要退还交强险保费,而保户要求同时退还车船税,保险公司当场不能办理。特别是个别投保人认为税已缴纳到保险公司,退保时也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税款。
三、加强车船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保险机构的辅导、培训,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责任意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2号令的明确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清楚地认识到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其法定义务,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税务机关要协助各保险机构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便准确高质量地完成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2.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和税务机关的责任。总局曾明确要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为此,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但办法对代收代缴工作的规定并不多,没有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以及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如检查中我们对未扣缴税款的保险机构进行了处罚,但保险机构并不服,他们认为自己既受累还受罚很“冤枉”。所以如果全省不制定统一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建议各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明确办理交强险时对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方式、报告时限等内容,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车辆税收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源之一。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征收情况看,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管理比较粗放;一些部门沿袭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适应对迅速增长的个人车辆税收加强征管的需要;对加强部门间配合不够重视或存在畏难情绪。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车辆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车辆税收虽然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交通运输业形成公平税负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在现有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车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广泛发动宣传,切实增强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税务部门和各协税单位要充分考虑车辆税收纳税人的特点,采用灵活有效的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车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深入人心。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车辆税收管理数据库信息共享。地税、*交警、财政、交通、国税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建立资料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车辆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为依法征税提供可靠翔实资料。
四、建立车辆税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取得新成效。加强车辆税收征管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使该项工作扎实开展,县政府决定建立车辆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车辆税收征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各司其职,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具体分工如下:
国税局:国税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单位,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控制环节,国税局在做好车辆购置税收工作的同时,要为前后环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地税局:地税局是车辆使用税的征收单位,要定期反馈车辆使用税的征收情况,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及各协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要审核其缴纳的税收与实际吨位是否相符,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要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要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局:在办理和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要凭地税局开具证明进行年审,并定期(按季)反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农机局:按季提供农业运输车辆(不含拖拉机)注册挂牌登记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开展有关农用运输车辆税收政策的宣传,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审核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局:及时提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变更等信息,协调车船税征收中遇到的问题。
汽车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与舒适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能源的过度消耗。文章从汽车消费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汽车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汽车消费税;燃油税;购置税
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透露,2014年国家税收总收入119158亿元,来自汽车的税收超过6000亿元,仅次于烟和成品油,位列第三。其中,来自汽车销售和制造环节的税收比重最大,仅增值税一项就接近2000亿元,而车辆消费税的贡献在800亿元以上。可见,汽车工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一、当前我国的汽车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的汽车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汽车产品计征的税收;二是对原油、燃气、成品油计征的税收。
1.对汽车产品征税方面:主要有汽车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1)汽车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因为近10几年来,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一直在高速增长,汽车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对汽车征收消费税是按照“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原则,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目前,我国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从1%到40%不等,其中占市场份额最大的1.5L(不含1.5L)~2.0L(含2.0L)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2)我国的车辆购置税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改税”转变而来的,是对单位和个人购置并自用应税车辆征收的一种特定行为目的税。其征收范围要比消费税大,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目前,车辆购置税是由购买方根据汽车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的10%缴纳,属于中央税。我国在2009年对在该年购买的1.6L排量及以下的乘用车实行5%的优惠税率,在2010年对在该年购买的1.6L排量及以下的乘用车实7.5%的优惠税率。我国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4年12月7日财政部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车辆购置税收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补充地方财力,专项用于公路建设、节能减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3)我国车船税是按年度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于2007年由以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而来。目前汽车按照2012年1月1日执行的《车船税法》的规定纳税。《车船税法》按照乘用车的排量划分了7个档次,每个档次又设定了幅度税率,由各地方政府在幅度内设定当地的车船税税率。乘用车的排量越高,税负也就越重。货车是按照自重吨数征税。
2.对原油、燃油、成品油征税方面:主要有燃油消费税、燃油增值税等。政府于2009年1月1日取消了养路费等收费,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其征税范围涉及到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目前汽油的消费税为1.52元每升、柴油的消费税为1.20元每升。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增加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作为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至于资源税,我国政府规定,对原油的征税幅度为8元~30元/吨;对天然气的征税幅度为2元~15元/千立方米。而有关增值税方面,政府规定,原油、人造原油和成品油的税率为17%;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棕榈油的税率则为13%。我国人口有十三亿多,汽车保有量为1亿多辆,全世界的汽车平均每千人保有量是120辆,我国是54辆。可见,我国的汽车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目前的汽车税收制度,在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引导汽车合理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进一步优化我国汽车税收制度,将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优化我国汽车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1.将汽车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转移到汽车购置环节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由于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实践证明其对于汽车消费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所以汽车消费税应该改在消费环节征收,也就是同购置税一起征收。2009-2010年仅仅减征购置税就给车市带来40%的高增长,可见其调节作用之显著。汽车消费税从价内走向价外,会给车市带来新的冲击。因为购置税是按车价征收,统一为10%,而消费税是按排气量征收,最低1%,最高40%。如果消费税改在价外,就会形成高档车价格调整幅度明显,对经济型汽车价格基本没有影响。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消费税原来是隐性税收,消费者没有切身感受,如果改在消费环节征收,不同的排量税收档次拉开的距离很大,消费者就会认真考虑购买排量小的汽车,这也就会真正起到引导环保型消费的目的。另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会提高汽车出厂价,同时也就提高了基于出厂价征收的增值税,还有城建税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都会给生产地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而交通和环境治理的责任则由消费地政府承担。这样,在目前交通拥堵、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利于财力与事权的相互匹配。车辆购置税收入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收入合并后,则可以通过转移性支付补充地方财力。如果远期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调整成地方税,并明确用途,再加上预算的公开和纳税人的监督,其正面的调控作用就会更加明显。
2.调整购置环节与使用环节税收的比例,提高燃油税税负。我国汽车税费结构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征税环节上的重生产、销售和保有环节,轻使用环节。一辆车购买需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车船税,这四种税款最终占到购车总价的23.7%。这还不包括上牌照和保险等费用。虽然消费税、增值税是面向厂家征收的,但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还是买车的消费者,如果是进口车则还要再多交25%的关税。而在国外,消费者在汽车购置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在汽车消费应缴纳的税费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而在使用环节上应缴纳的税款所占比例则比较高,大约占60%。由于我国在车辆购置阶段所交的税款所占比例很大,而使用阶段所缴纳的税费相对较小,这样的税费结构使很多汽车消费者只考虑购买的一次性成本,而对汽车使用成本则考虑较少,从而很难收到靠税收来调节消费和使用的效果。西方国家的汽车税收政策虽然各有不同,但绝大多数国家对燃油征收重税。我国燃油税比美国高,比欧洲和日本的税率要低。我国燃油税收入大多用于道路的建设,而燃油税收入远远小于道路建设支出。同时,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方城市建设和居民的油价承受能力的地域差异较大。因此税负的公平应当体现在税率的地区差异上。燃油税税负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设施的提供、空气污染等因素,应当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燃油税的税率,还可以根据机动车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对于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城市,应允许在加油站的零售环节或者省内成品油的批发环节征收地方燃油税,或者征收碳税。各地方在中央规定的地方燃油税的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提供的交通服务的水平,确定当地的适用税率。这样更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还可以形成专项基金用于改善交通环境,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按排量和油耗双重标准实行差异化的车辆购置税。目前,车辆购置税税率,所有应税车辆不论排量大小,不论耗油量多少,不论排放标准高低,统一实行10%的比例税率,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明确的目的性和一定的针对性。尽管我国在2009年、2010年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的小型乘用车的消费者实行过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但单从排量上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合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鼓励低油耗、废气排放达标的节能环保型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应同时按照乘用车实际燃油消耗和废气排放标准来设计车辆购置税税率。另外,针对新能源汽车,可以少征税,甚至不征税,鼓励技术的创新。对于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其税收都可以低于一般车辆,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公共消费的开支,还鼓励人们出行以公共交通为主。同时,适当增加环保税,限制高油耗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规定汽车燃效标准,强制淘汰油耗较高的老车型,推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车型。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替代燃料的研究与开发,坚持超前投入,超前研究,超前试验,加快我国汽车转型的步伐。总之,我国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环境污染、能源紧缺和交通堵塞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在节能与经济发展中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是提升汽车行业绿色制造水平,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要求,也是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张星.我国汽车税收政策思考与建议[J].财会月刊,2015,(8).
销售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销售环节税负过高且结构不尽合理。在汽车销售、购买和保有的三个环节里,销售阶段几乎承受60%的总税负,而另外40%由汽车的保有和使用阶段承担。该税负比例的形成出现了抑制购买、鼓动消费的格局。由于在销售环节中,税负比较高,消费者会有更多的心理负担以及经济负担,在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更注重一次性购买成本,因此消费者消费汽车的主动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为在消费保有阶段的税负比较低,汽车使用率高,导致循环经济和绿色保护的目标还是不能达到。
销售环节税收优惠范围较窄且力度较小。在汽车销售环节上,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以传统燃料动力的车辆为对象规划税收政策,而税收优惠也是以此为对象。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1.6L以下的低排量车辆。新能源汽车并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出台,以致一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即使有部分车型涉及到现有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优惠幅度较小,没有达到鼓动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
以汽车排量设置的税率不够科学。我国对于车辆消费的税收规划里,虽然有按照车辆排量的高低来对消费者收取消费税,使高排量的车辆销量转移到低排量汽车上,但是车辆售价与保有阶段的一些因素却被忽略。高排量汽车不等同高污染和高废气排放,高排量的汽车可以通过技术的改造控制排放和污染,所以仅仅根据排量高低来差别化征税并不全面,也没有凸显出新能源无排量车辆在税收上的优势。
购买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为了鼓励汽车产业的进步,对汽车购置税进行过若干次的调整。
购置税率过高,统一该税率不合理。相比于国际同类的税种,我国汽车购置税为10%,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给消费者带来比较大的开支,所以消费者对汽车消费欲望普遍不高。中国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完毕的税费,同时我国新能源汽车仍属于高新技术,未能规模化生产,无法以规模化效应来优化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成本的上升使得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高于其他类型汽车,最终使得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意愿大打折扣。
缺少新能源汽车的专门优惠税收政策。虽然我国在2011年前已经对1.6L排量的汽车实施减免税费,但是对于1.0L排量的汽车,并没有实行更大的优惠政策,更加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出台有利的税率政策,并且对于各种类型的车辆没有设置具有辨识度的差别化购置税,而是实行统一征收,这样不利于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选择。
消费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船税不完善。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虽然考虑到排量汽车对于环境的污染的大小不同并根据汽车排量而实行差别化征收税费,但是只以汽车排量作为差别化分级的依据并不全面。因为车船税的承担者是车辆或者船的所有者,车辆船只无论使用与否都必须要按期纳缴税款,故车船税本质是对车船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所以车船税的征收并不会对车辆的使用频率造成太大的影响,尤其对大排量的高油耗的使用频率。
燃油税不完善。根据我国国情,尽快完善燃油税是鼓动新能源汽车市场进步的最有效的办法。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燃油税是由提高了的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以及取消了的养路费演化而来的,所以在效果方面并不能很好鼓励中低排量汽车市场,而只是政府和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利益纠缠,使燃油税占含其销售价格的一个比较低的比例,难以通过调整燃油税来影响销售量。因为燃油税是采用普征的方式,所以就算是对环境污染比较少的可再生能源,也会被征税,没有体现出公平性,无法通过燃油税调节燃油的消费量。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对燃油税改革,使燃油税率的变化最终体现在燃油的购买价格上,同时应把可再生能源纳入燃油税的优惠范围,对化石能源适当提高燃油税的税率,鼓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世界汽车产量及保有量已进入低速增长,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更是进入了平稳理性增长阶段,能源消耗量相对稳定,其着眼点是在现有基础上怎样把能耗和排放量降下来。我国情况则有所区别。由于我国工业化水平相对比较低,汽车保有量还不高,所以我国汽车生产与销售在长期由于刚性需求会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增长。汽车作为消耗大量石油的产品,当汽车数量骤然猛增时,能源要素随之也成为制约汽车普及的“短板。而我国针对这种现象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依然不尽合理,其大致原因如下:
[关键词]环境税;国际比较;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1-0158-03
[作者简介]魏通(1989-),男, 四川眉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与投资。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把建设生态文明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我国经济总量达6万亿美元,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但是,我国经济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资源消耗巨大和环境污染严重两大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已刻不容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就以福利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为依据,利用税收政策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本文立足有关环境税的基础理论,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税种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对比,选取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国家税收政策提供支持证据。
一、我国征收环境税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独立的环境税,有“绿色成分”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是以资源的开发和占用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如,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品、黑色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和盐七种资源产品列入征税范围,与世界上征税资源税范围较广的国家相比,征税范围较窄;车船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从车船税的征收情况来看,不论是从载客汽车还是载货汽车,每年的税额不超过1000元,这对使用汽车的公司和个人而言,根本是杯水车薪,起不到任何激励或者惩罚作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面积为计税依据,是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较低,对我国土地资源合理使用的调控力度有限,对滥用土地资源的抑制作用也非常有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的一定比例征收,是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投入的公共事业工程,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生活空气质量,从这个角度上看,对我国环境保护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征收的税额从2010年的18871亿元,剧增到2011年的2777亿元。如此之大的征收幅度,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了不利影响,且违背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二、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2000—2010年每年的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这4项“绿色税种”之和作为我国的环境税数据(见表1);选取日本和西班牙两国与环境相关而课征的税收作为他国的环境税。随着各国经济的增长,税收将相应增长,同时,环境税也将相应增长。从逻辑上讲,如果一个国家重视环境,则其环境税的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增长率将有较高的相关性。本文将对2000—2010年中国、日本和西班牙的环境税的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增长率做线性回归的相关性分析(见表2)。
从表3中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就环境税增长率和总税收增长率的相关性来看,西班牙>日本>中国。这个结果跟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是吻合的:在这3个国家中,我国的环境污染是最严重的,也是环境保护做得最差的,也是环境税征收环节过程中问题最多的;欧盟各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西班牙作为欧盟的一个成员国,非常注重环境保护。此外,从线性回归方程的F检验量和t检验量来分析线性回归的显著性,中国>日本>西班牙。p检验量,西班牙>日本>中国,且只有西班牙的p检验量小于005。这些结果与现实情况是吻合的。
在以上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面板数据模型。根据Hausman检验和F检验的结果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1],结果见表4。
从R2、修正R2、F检验量和P检验量的结果来看,结果很显著,说明选为样本的3个国家的环境税的年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年增长率有明显的相关性关系。
把环境税占总税收的比重,称为环境绿化度[2]。表5为近10年我国、日本和西班牙的环境绿化度数据。
数据来源:据中国税务年鉴和OECD数据库计算得出
从表5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环境绿化度明显低于日本和西班牙。这与我国的环境状况较差是吻合的,同时为我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依据。
环境税占这3个国家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我国的数据明显小于日本和西班牙这两个发达国家,而日本的数据也明显小于西班牙。这组数据更加契合了各国的实际情况,跟上文环境税的年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年增长率的相关性分析相吻合。
三、政策建议
1适时推出独立的环境税,提高环境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提高环境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从政府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和资源税的改革发展来看,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宜进一步扩大,应逐步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土地资源及其他矿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2在推出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能因推出环境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应对各种税收进行结构性调整,使纳税人的负担保持不变,甚至有所减少。征收的环境税不应纳入一般财政预算,而应该是专款专用,即专门用于环境治理投资等专项支出。推出环境税的过程还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要重点考虑推出初期的社会影响,而且应该有相应税收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3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较,环境税在法律和征管层面拥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应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费改税”, 深入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优化税收征收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交易体系,适时在排污权市场中引入期货期权机制。
4严肃立法,保证环境税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李序颖应用统计分析方法[M]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
[2]李伯涛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生态经济,2010(6)
[3]肖加元资源税改革理论逻辑和发展路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5)
[4]刘爱明税收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刘润婉)(上接第137页)
式进行售后服务,而由于B2C电子商务平台的虚拟性却很难实现并做到这一点,不得不选择通过在线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客户需求及时反馈,提高售货服务质量。第三,提高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同时丰富产品种类。产品价格无论对于实体店还是B2C电子商务企业,都是影响竞争力的主要因素。相对于实体店而言,B2C电子商务突破传统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客户随时能够挑选产品和货比三家,所以更关注产品价格。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使得价格始终是客户最敏感的因素。最后,建立健全巩固安全信任机制。对于客户交易过程中隐私的保护、安全保证、网站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等问题,B2C电子商务企业有义务引进相关技术,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国家也要针对B2C电子商务企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平健康的网络坏境,规范B2C电子商务活动,降低客户网络购物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于小兵,曹杰,张梦男B2C电子商务客户流失原因评估研究[J]模糊系统与数学,2012(12)
[2]付永超网络购物下物流服务质量因子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2
关键词 中国高校 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 职责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Responsibili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ge
Popularity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Take Baoding Residents Pay Taxes Knowledge Society Research as the Base
SHI Xuan, MA Dianping, WANG Yan
(Baod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Baoding, Hebei 071000)
Abstract Our residents have low knowledge awareness in life pay taxes, knowledge learning life taxable necessity and urgenc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social reality particularity residents informed by way of tax knowledge, obtained the popularity of college and living as an important way of common sense the inevitability of taxes and proposed expansion of the tax faculty, residents pay taxes to develop knowledge of teaching, social train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ree areas.
Key words college; popularity of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1 我国居民学习生活纳税常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生活中先后出现的“馒头税”、“月饼税”、“妻税”的恐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错误表述,都反应出居民对于生活税收常识的缺失。
笔者面向保定市居民进行了纳税常识知晓度的社会调查,涵盖了居民转让房产、租赁房产、购买汽车、证券投资等纳税问题,收回有效问卷1651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明晰生活税收知识的受访者只占0.06%,78.5%的受访者表示一知半解。第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商人群体的知晓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可见经济实力和工作性质是影响税收常识知晓程度的重要因素,但并不能促使纳税人掌握税收常识。第三,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知晓度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可知,税收常识知晓度并未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而呈现正相关变化。
1.2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对于生活纳税问题的日渐关注形成反差
(1)居民生活纳税问题的社会调研结果。第一,纳税问题引起居民广泛关注。对于个税、房产税、遗产税的社会关注度一题调查显示:有31.4%的被调查居民选择“很关心”,有58.2% 被调查居民选择“比较关心”。第二,纳税问题带来居民生活的不便。有79.9%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曾经尝试了解生活税收问题,但是还未能明明白白纳税,给生活带来不便。”
(2)我国居民日益关注生活涉税问题的社会报道。第一,关于2010年车船税调整的社会关注。我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其中,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占8.61%。第二,2011年个税修订征集意见超过23万条。第三,2011年试点城市开征房产税,受到居民广泛热议。第四,二手房交易要严格按照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政策迅速产生社会反应。在郑州一个周六有500多人排队办理二手房过户。
1.3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税收立法加速改革形成反差
2010年调整车船税,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2011年9月1日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车船税法》、启动营改增试点,2013年个人销售二手房要按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愈发深入居民生活。另外,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2012年深圳特区宝安区租赁办曾对某居民违法租赁行为开出12万元的罚单。
1.4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经济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形成反差
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到2011年增长到21810元。①近几年来,居民购销房产、购车、出租房产、证券投资、艺术品拍卖等经济生活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底,沪、深股票账户数合计为16546.90万户;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304万平方米;2012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9309万辆。熟悉税务常识有利于纳税人做出理性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逐渐成为居民理财的重要考虑因素。
2 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途径的国际比较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2.1 我国居民知晓生活纳税常识的途径分析
(1)我国居民获知税务常识现有途径的缺陷。调查显示,居民将自己不清楚税收常识的前三项原因归纳为:国家宣传力度不足,有关机关讲解不够清楚;学校没有开设税务课程;税收常识在生活中学习的有效途径缺失。可见,我国居民获知税收常识的现有途径不足。
(2)我国高校生活税收常识课程情况概述。目前,我国高校有关税务知识的讲授,集中在税务类的专业学习模式,课程门类划分粗、数量少,也有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双学位为代表的极少数的辅修课程模式,但没有面向非专业学生的普选课程。我国方兴未艾的通识教育,走在最前列的中山大学、北京大学所涉及的通识课程中,也没有税务门类课程。可见,我国现有居民获知生活税收常识的途径远远不能达到居民所希望的明明白白纳税的需要。
2.2 美国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的主要途径概述
(1)美国高校跨专业选修制度。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税法专业涉及50门不同课程,涉及生活税务常识的科目有:个人所得税,财产流转税,遗产税与遗赠税,慈善捐赠的税务问题,税负豁免。并设有general taxation选修方向。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没有专业,有一个特殊的学院叫做个性化学院,学生可以随意选课而不申明专业,毕业后发“个性化学士学位”。美国大学普遍采用“主修+辅修”的制度,也是大学生学习税务常识的便利渠道。(2)美国高校各种层次的培训。在美国大学校园里,各种层次的税法培训非常火爆。大学成为必不可少的国家税收法律宣传者。(3)方便的税务软件被广大纳税人使用。美国高校会购买网上报税软件,免费提供给本校学生和学者使用。只要将相关数据和信息输入,无需纳税人本人作任何判断,软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书。②
2.3 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1)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要性。我国在税收知晓度上有特殊性。第一,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水平偏低;第二,税收立法更新频繁,加大了自学税收常识的难度;第三,我国税务机关日常工作量大,能够放在详尽讲解税收常识方面的力量不足。(2)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对于上述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大学教育。第一,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具有无可争辩的优势。第二,美国高校在普及居民税收常识工作的成功经验,有力地证明了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第三,本次调查关于“居民认为获知税收常识的较好途径”一题显示:95.8%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宣传讲解、学校开设税收常识课程、参加培训是前三位的方式。
3 关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对策建议
3.1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现存困难
(1)税务、税法类专业存在师资不足的现象。高校税务、税法专业师资不足,税务、税法类教师的授课量普遍存在超过合理课时的情况,③部分学校税务专业课的课程还有不同程度的外聘教师的情况。而且,纳税通识课程,需要税务、法学、理财融会贯通的教师。(2)现有教材不适于非专业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应用。现在的税务课程主要存在于会计学等相关专业,作为专业基础课、核心课,对于纳税通识教育而言,存在三方面不足:第一,教材专业性很强,税种大部分不是居民日常生活所用到的。第二,现有专业教材都是以税种作为章节编排的依据,并没有关注同一经济业务所涉及多少个不同的税种,不利于生活实践中的运用。第三,案例真实性不高。
3.2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对策建议
(1)以选修课程、通识课程作为学校普及居民纳税常识的渠道。目前,开设选修课程、通识课程是普及税收常识的合理途径。一方面,我国高校现行的选修课、通识课一般为20~30个课时,符合生活税收常识的学习需要。另一方面,适当增开选修课,对于师资的增加要求较小。从长期看,培养税务教师队伍很有必要。
(2)开发适合通识教育要求的居民纳税常识教材。第一,反应税务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交叉,注重培养公民的税收权利意识。通识教育注重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在高校的教学中唤醒我国公民对于纳税的权利意识,是非常理想的方式。居民纳税常识教材不仅要教给学生生活中的纳税、节税方法――“知其然”,更要使学生理解立法理由“知其所以然”,才能化解公众对于税收的种种恐慌,更要教给学生保障自己纳税权利的手段,参与税收立法的途径,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发挥民主的力量。第二,反应税务与理财两个学科的交叉,指导居民作出理性的经济理财行为。应紧密结合社会税收焦点新闻,精细设计案例,激发学生讨论兴趣,培养、提高实践理财能力。结合具体的涉税经济行为指导居民理财,强调方法的可操作性,以符合“学本教材”理念的要求。第三,作为纳税通识教材,需要学习的是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税务知识。因此,建议打破现有专业教材以税种为篇章结构的定式,改以居民生活涉税事项为主线安排教材章节以增加教材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通俗性。主要内容包括:房产购销与出租、车辆购销、证券投资、遗产与捐赠、其他财产转让与租赁、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几个专题。
(3)举办社会培训,配合国家机关普及税务常识。随着税务法律的日渐增加、复杂,广大高校作为国家教育机构,理应承担配合税务机关普及税务常识的责任。展望房产税的改革、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个人所得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进,我国居民所要学习的税务知识会越来越复杂,一定时期内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繁重,那么,由高校进行税务常识社会培训将成为最可行的途径。
本论文是2013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高校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的职责与对策研究”(20130 1224)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2年我国统计年鉴[M].北京:我国统计出版社,2013.
围绕重点产业,按照“择优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的推进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县3-5以上企业上市或进入上市辅导期。
二、政策扶持
(一)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设立股份制公司,并正式进入辅导期,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给企业主要发起人。异地企业在我县注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新建企业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3年内其年缴纳税收较辅导期前新增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和弥补上市费用。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设置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在县域内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五)企业上市后,县政府在符合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内以成本价供应15亩左右的土地,用于公司建设总部办公楼及研发中心。
(六)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部分一律免收(按规定上交省、市的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的60%以上部分在县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享受县内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八)鼓励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招商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大财团、大公司参与资产重组,直接融入国际市场。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具体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解决。
(九)企业上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该公司必须将总部注册在县域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县且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本县的,视为本地企业上市,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对企业故意以上市为名套取税费奖励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到位。
三、组织保障
(一)县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建设局、房管局、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金融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任务是负责指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定培育企业上市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县企业上市项目库和县领导对口联系帮扶制度。企业上市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上市项目库的企业确定一名县负责人对口帮扶指导,并明确项目责任人,协调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四、其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地税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源协助控管(以下简称税源控管)是指在政府的领导下,地税部门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源控管的主要任务: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对地方税收的控管;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支持和协助地税系统加强发票管理,特别是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发票使用的控管,凡属我县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均应按规定使用进贤县地税局开具的发票;支持和协助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设立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税源控管组织。成立县税源控管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地税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司法、国税、工商、审计、银行、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技术监督、文化、交警、发改委、财保、工程决算领导小组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税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税源控管员,具体承办税源控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均应成立本行政区域内税源控管领导机构。
第六条县、乡(镇)政府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加快推进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每半年、乡(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税源控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地税部门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汇报;听取相关部门对税源控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委会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税款,协助地税部门以村(社区)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的税务登记管理和税源户籍监控,做好对本辖区内逾期未申报税款纳税户的催报催缴工作;参与地税部门组织的民主评税工作;监督本辖区内纳税户的税款缴纳情况。
村(居)委会应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会计等组成的税源控管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税源控管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根据地税征管工作的要求,定期与地税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积极承担税源控管工作任务;每月向地税部门反馈税源控管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地税部门每年举办一次税源控管人员税收业务培训班。
第三章部门职责和信息交换
第九条县*机关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受理地税部门移送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查处各种偷税、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地税部门通知,*机关应依法阻止其出境;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税务案件的查处或协查、协办情况。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协助地税部门在全县公民及纳税对象中开展税收征收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税收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等地税部门在征管中难以控管和难以征缴的地方税收,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在财政工作中,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受理地税部门要求扣缴税款的请求事项,按规定税率(征收率)扣缴应纳的地方税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扣缴地方税收情况;将财政机关的涉税决定、意见书函至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财政机关。
第十二条县国税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查处国税税务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税务案件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会同地税稽查部门查处;严格把好地方税收征收关口,及时通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缴纳地方税收(已实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除外);对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税务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协助查处;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国税缴纳情况;定期与地税部门交换国税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县审计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在审计工作中,应将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缴入国库;将审计机关作出的涉税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函至地税部门,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地税部门将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县工商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申请;依法吊销涉税违法经营业主的营业执照,并将名单交换给地税机关;定期与地税部门交换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交换给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依法执行地税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相当于应纳税款)措施;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税收违法人或涉嫌案件人员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支持和协助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及多元化纳税申报的推广工作;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税务登记证中相互登录账户、账号、税务登记证号;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或协查、协办事项;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定期反馈协查、协办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控管工作,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实行“先税后证”;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设用地情况。
第十七条县建设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建筑业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筑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县房管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房地产业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做好对房地产业发票使用的控管,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实行“先税后证”;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第十九条县交通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营运车辆税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可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营运车辆税收;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证情况。
第二十条县交警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辆税收的监管和征收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车辆办理牌照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纳税人税务代码的编码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文化管理部门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娱乐场所税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可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娱乐场所税收;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文化部门审批办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基建项目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有关建设审批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财产保险公司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车船税征收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工程项目决算领导小组税源控管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有关工程项目结算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建筑业和服务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税源控管部门和单位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或依法受地税部门的委托履行职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章委托代征和把关控管
第二十七条地税部门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税源控管部门和单位进行代征。委托代征的对象和代征人员由县地税部门确定,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车辆营运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拥有并使用车辆应当缴纳的车船税可以委托交警、交通、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代征或把关控管。
(二)生猪屠宰商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代征或把关控管。
(三)家庭式经营、大街小巷隐蔽的纳税户、农村零散经营户应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征或把关控管。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
第二十八条委托代征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
第二十九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以地税部门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对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于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时起1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在地税部门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纳税人直接向地税部门缴纳税款的,受托方不再代征此项税款。
第三十一条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三十二条地税部门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必要时,地税部门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三十三条在税源控管工作中,发现涉嫌偷逃税行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报告。
第五章奖励办法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建立税源控管工作的良性激励机制,每年拔付10万元经费给县税源控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地税局),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奖励。地税部门按规定对受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部门和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对依法委托代收零散地方税收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代收税款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