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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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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计税基础范文第1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计税基础范文第2篇

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税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务核算方法日趋复杂,使得财务会计已经不能够满足税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这时税务核算就会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科为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源于税务核算,它独立出来后,是介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融国家税收法令和会计处理为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盖地在税务会计研究中认为,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报告之中。税务会计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将税务会计独立为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第三个会计专门领域,还是在财务会计领域内一种被称为税务核算的特殊业务。

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不少的差别,其中最主要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由于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税收制度是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这与财务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是相矛盾的。当财务和税务两者的处理和要求不一致并且影响到当期损益时,就会考虑财税是要合一还是要分离。但是如今对通过财务会计来反映的税务业务,是属于财务会计核算的特殊领域,还是单独成科的税务会计,仍然没有明确,而且税务会计的理论尚未形成,就更谈不上税务会计模式了。因此本文认为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中的一种特殊业务,目前尚不具备独立出来的条件。

二、财税合一与财税分离

财税合一,意味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收入确认是一致的,这样税务会计可以以财务会计的相关资料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如果财税合一,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地方,就表现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应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建立了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专门领域,则财税分离是必然的结果。

在国际上,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由民间组织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实行财税分离的模式;法国、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由国家立法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采取财税并轨的模式。虽然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但在一些方面上仍在进行财税合一的努力。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国家立法确定,但是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模式。我国从1994年开始进行财税分离的改革探索。

虽然目前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将税务会计界定为独立于财务会计的会计专门领域,但由于与税务会计相关的理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此大多数税务会计教材中讨论的主要问题仍是税务核算业务,具体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具体纳税核算事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现在能够使得当期损益产生差异的税种,只有所得税。所得税作为费用,会使财务和税务在确定当期损益时出现差异,这时就会产生财税分离的现象。因此财税分离主要是针对所得税核算而言,其他的小税种不存在财税分离之说。由于目前企业的税务核算尚未与财务核算完全分离,对此在实务中一般采取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来计算并作为确认应纳税额的依据。

可以认为,税务会计起源于税务核算的需要。税务会计(或税务核算)本属于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当随着税制不断改革与完善对税务会计核算的提出更高的要求、税务会计核算方法日趋复杂而使得财务会计无法满足税务核算需要时,税务会计就有必要逐步与财务会计分离,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专业领域。

三、税务会计体系

参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税务会计体系主要有税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对象、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基本假设、税务会计基础、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报告。

(一)税务会计目标 参照财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目标是向税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谁是税务报告使用者;第二,税务报告中信息的内容。税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为税务部门,其他利益相关者本身并不会对税务信息特别关注。既然使用者为税务部门,那么税务会计报告应该反映的信息为涉税业务和纳税义务。

(二)税务会计对象 对象一般反映为某行为的客体。税务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因纳税而引起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补退、罚款、减免等经济活动,,以货币表现的税收资金运动,但是税务会计并不核算和监督纳税主体的全部资金运动,而只核算和监督纳税主体有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及其有关的财务活动。因此,税务会计对象是税务会计目标的具体化,其具体到税务实务中的内容涉及到计税基础和计税依据、税款的计算与核算、税款的缴纳、退补和减免以及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税务会计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七个内容:

第一,应税收入。纳税主体取得的应税收入不仅是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款以及资源税、房产税等其它相关税款的基础,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款的基础。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营业收入。

第二,税款减免。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需要,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扣除项目。纳税主体可依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各项支出,一般类似于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工程中为取得经营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营成本与费用,包括产品与劳务成本和期间费用。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第四,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主体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基础。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企业税前利润。

第五,其他计税基础。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计税基础。如,车船税的计税基础是纳税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辆、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是契税的计税基础等。

第六,税款的缴纳。由于各税种的计税基础和征收方法不同,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对同一种税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各种税款的缴纳方法也不尽一致。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确认、税款的缴纳、减免税等税务活动,都会引起纳税主体拥有的资金或者债券债务发生相应的增减变动,因而都是纳税主体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也属于税务会计的内容,并需要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七,确认纳税义务的依据(计税依据)。确认纳税义务需要有相应的依据。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我国的税务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进一步完善了税务发票管理体系。

(三)税务会计主体 201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印发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中对报告主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IASB认为,报告主体是现有及潜在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所关注的经济活动的特定领域,而且这些资源提供者不能直接获得是否需要向企业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税务会计主体而言,税务会计主体更倾向于采用“纳税主体”的表述。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不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典型的会计主体就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例如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主体是个人,而单位是作为代扣代缴的会计主体。这样,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比较特殊的主体类型也纳入了税务会计主体中。

(四)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参照I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2010》,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只有持续经营一个。那么税务会计是否也只有持续经营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四个基本假设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按照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界定,2008年盖地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四版)中把在2005年提出的税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纳税会计期间、年度会计核算、财务会计资料正确和货币时间价值等七项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调整为纳税主体、持续经营、货币时间价值、纳税会计期间和年度会计核算等五项。在此当中,中国现行的税收并没有表现出货币时间价值的特征,而且年度会计核算都是由税法规定的,没有必要做出假设。

(五)税务会计基础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采用哪种会计基础,直接关系到会计事项的确认。由于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税收制度是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这会与财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产生一定的差异。如果税务会计应当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应纳税收入等,则税务会计基础也许应当取决于税法的规定。

(六)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采取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的表述来代替曾经使用“会计基本原则”的说法,但盖地在2008年曾坚持采取“税务会计原则”的表述,并将其概括为税法导向、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应计制和实现制、历史(实际)成本计价、相关性、配比、确定性、合理性、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税款支付能力和筹划性等11个原则。

这里的以税法为导向存在一个问题,税收和法律本身就具有导向作用。如果税法规定的税与损益无关,或者影响不到当期损益,那么就不存在财税分离,税务会计也无从谈起。

(七)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和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既是税务会计要素,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告要素。税务会计要素主要有计税依据、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或亏损)和应纳税额。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之积。

第一,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有关系,但是不等同。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有两项:一是,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二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

第二,扣除费用。这里的扣除费用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要求进行确认。

第三,应税所得(或亏损)。应税所得(或亏损)中的所得,与财务会计的账面利润或者会计利润不同,这里指的是应税所得,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也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和)单位税额的乘积。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税务会计中的具体体现,它们之间也有两个会计等式:

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应纳税额

前者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所有税种。

此外,免退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要素。

(八)税务会计报告 税务会计报告涉及到两个问题:税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和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税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主要就是针对税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类别做出判断,即税务会计报告是一种对内报告还是对外报告。在现有的会计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强调客观,管理会计报告对内强调有用。税务会计报告对内而言并不是特别关注,只有对外的税务部门才会对税务会计报告直接相关。因此,税务会计报告属于一种对外报告,主要强调信息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需要由具体的税务内容决定,并涉及到使用哪种方式编制税务会计报告,采用分税种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还是将所有的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税务内容选择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如某些企业只需要缴纳个别几个税种,就可以采取将这几个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

四、我国现行体制下的税务会计

虽然财税分离是一种大趋势,税务核算最终也会独立出来成为第三个会计专门领域,即税务会计。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税务会计还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条件,理论上没有理论体系,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现行体制下,税务会计还没有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仍是财务会计核算中的特殊业务,即税务核算。

对于税务会计而言,税务会计报告既然作为对外报告,其客观性必须需要相关税务会计资料的支撑,最重要的就是对计税依据的证明,其中计税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

财务会计有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以及各种会计账簿,但是最原始的数据来源和有效证明源于原始凭证。确认纳税义务需要相应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独立成科的税务会计最终生成的对外报告,就需要税务会计原始凭证的支撑。税务会计原始凭证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业务时开具的,载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证明是进行纳税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那么税务会计的原始凭证是什么?需要两套账目的话,就意味着需要两张原始凭证,分别作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业务确认和核算的依据,但是这样又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说明在现行体制下,实行完全独立的税务会计是不符合实际的,只能在财务会计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在进行财税合一的努力。在现行体制条件下,虽然不能够建立两套账目,但是可以利用财务会计的有关税务核算的原始凭证,编制税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相关的税务业务比较繁杂,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可以先根据原始凭证设立税务会计账簿,之后再生成税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公布时,税务会计报告附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为对外报送的报告内容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车船税计税基础范文第3篇

一、公立高校涉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相比企业,高校涉税经济业务在其总业务中占比少,也不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的主要税源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二)会计人员缺乏全面系统的税法知识。因高校涉税业务得到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会计人员得不到专门的税法培训,税法理论知识和涉税管理能力不足,特别欠缺主动关注、掌握和应用新税法的意识。实际上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加,高校涉税业务面广量大,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在以票监管经济活动、以票管理税收模式下,票据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收征管部门计税征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从事非税和涉税双重业务,既使需要使用非税财政票据,也需要使用税务发票,因财务人员对资金来源或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容易造成票据使用不规范。

(四)成本分担难以清晰划分。高校利用教学科研人员、房屋、设备、场所为市场提供服务,按税法规定应该划分非税业务支出与应税业务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实现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各项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税收入成本与应税收入成本,也难以依税法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时间与范围上配比,难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和计税基数。

二、公立高校涉税业务

(一)流转税涉税业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单位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应缴增值税业务主要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货物主要有销售自产的实验产品等;销售服务,即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有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另外,高校对外租赁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涉及关税,通常在学校招标采购时由设备供应商办理关税减免,学校不直接涉及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应认真分析学校各项收入,并从学校各项支出中分析允许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产税涉税业务。财产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除车辆购置税外高校非经营用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相关财产税,高校应规范管理学校资产,理清学校资产用途,分析学校资产使用性质,涉及对外经营的资产,应按税法规划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学校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学校不但代扣代缴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内部筹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学校请进来的校外专家讲座讲课翻译审稿等劳务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被社会列为高收入人群,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请校外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税管理业务。

三、公立高校涉税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理解税收优惠首先需要明确“不征税”和“税收优惠”两个概念。不征税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党派、共青团、工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等,这些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不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是税收特别措施,是根据税法宏观调控职能将某些纳入征税范围的经济业务免征、减征、出口退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高校创新创造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广泛,应税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许多经济活动是国家鼓励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本文讨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这部分应税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费税和关税两种流转税,在此不作阐述。2016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高校“营改增”之前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高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1)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2)公立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税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公立高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7)公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经批准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M、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立高校涉税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计缴税款造成罚款和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失,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涉税业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高校应依《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本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手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优惠核准或备案。减免税税收优惠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税收优惠的核准或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降低税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高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销售应税业务而发生的购进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额,该进项税额必须符合抵扣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高校须分别核算非税业务与应税业务采购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高校往往难以及时清晰核算应税业务与非税业务对应的采购活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认,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难度大,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请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样原理,可依法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区别收入性质,正确使用票据。高校使用的票据有财政机关监制(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高校应分清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选择开具不同的票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选项选择“免税”,以确保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