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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存在问题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和利用;问题;对策一、我国文物保护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果,各地都加强了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作为国家瑰宝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发挥新作用,但是,与我国大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新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有的地方文物保护意识差,有的地方领导部门对文物保护不重视,文物保护没有能够被纳入建设规划,有的地方领导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没有文物保护意识,旧城改造中对当地文物随意拆除,他们不顾文物部门的干预,一意孤行,例如贵州省的历史文化名城遵义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遵义会议会址的街区古建筑,在旧城改造中被大面积拆除,环境风貌也遭到了严重破坏。再如四川省内江市明清以来著名的石刻书法群和文物古迹鹭澜洞崖墓群,因为施工单位野蛮施工而遭到严重破坏。还有如居住在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附近的民众,有人竟然明目张胆把长城的砖头搬回家彻墙;还有不少地方频频发生古墓被盗以及文物走私等犯罪行为,这些漠视文物法规的现象,对文物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二)文物保护经费紧张专业人才匮乏,文物的保护和利用需要一定的经费,文物普查、征集和展览、科研都需要经费,开发和保护也要经费,但目前各地文物管理经费少,难以开展文物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各项工作,同时,文物管理专业人才匮乏,队伍人员少、素质低,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出现断层现象。文物管理需要历史、考古、文物鉴定与管理相关知识人才,但是基层文物部门工作常常招聘不到需要的人才,有的地方因为人员编制和经费制约,有的人员调不进来,现有队伍中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锻炼少,技术人才青黄不接,造成文物管理部门力量薄弱。消弱了文物管理工作力量。

(三)文物开发、利用与保护发展不协调。有的地方领导思想上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在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两者出现矛盾时,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文物开发利用得不到重视,文物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有的地方捧着“金饭碗”却没有饭吃,没有形成对文物的开发利用意识,没有将文物开发利用与保护作为一种文物产业来发展,而在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则正好相反,有些具有文物资源丰富的旅游胜地,则是因过度开发利用而破坏了文物[1]。《生活时报》就曾经报道,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故宫金銮殿,虽然旁边有明显的警示牌,可是依然阻止不了游人在这里刻满数不清的“到此一游”或“题名”。这种情况全国各地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了文物风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

二、文物保护和利用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没有充分重视。对文物工作不了解,认识不足,有的把文物部门当成是财政的包袱,在人员经费、编制各方面都压缩减少,没有很好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关系,急功近利,在发展经济建设时没有合理布局,忽视了对文物保护。

(二)文物管理部门待遇偏低,成了冷门专业。对大专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没有吸引力,分配在职的也纷纷跳槽转行,加上文物遗迹地处偏僻,工作辛苦,难以招揽和留住人才,造成专业人才缺乏。后继无人。

(三)文物部门向社会群众主动宣传不够,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物管理工作支持配合不够,使文物利用与保护增加了难度,管理体制滞后,目前,我国的文物仍然是传统管理体制,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亟待

深化改革和创新完善。

(四)对破坏文物打击力度不够,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没有形成合力。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不够,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文物犯罪往往形成集团化,对文物法犯罪需要不断加强打击力度。

三、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途径和对策

(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宣传文物利用与保护的作用与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民众重视文物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识,使各地各部门增强历史责任感,提高认识,更好地自觉配合支持文物部门对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2]。

(二)从资金和人才方面建立文物工作保障机制。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地方财政要将文物事业经费纳入预算,保证文物事业经费,同时可以通过公益捐款,设立文物保护基金等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文物经费保障,在文物专业队伍建设方面,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三)加强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文物部门要及时配合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卖文物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各地的文物保护。

(四)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的相互关系。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做到两者兼顾,做到既不能在建设中破坏文物,也不能形成文物过度开发,要把文物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和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结合起来,协调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3]。

参考文献:

[1]程娟;景涛;基于评估分析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利用――以须弥山石窟为例[j]安徽建筑,2013,(02),37-39.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概况

***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保存着浓郁古朴的民族风情,民族文化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州级民族村寨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0个。**县从2006年开始“非遗”普查工作至今,已普查到资源总量120项,其中:民间文学27项,以苗族《刻道》歌、苗族《古歌》、苗族十二路《大歌》和苗族十二酒歌等高坡苗、河边苗等传统的叙事民歌为主,忠实记录了古代苗族的历史风貌、风俗和进化过程;民间音乐19项,最有代表性的是苗族的“飞歌”、“情歌”和“游方歌”,其价值主要表现为以歌动人、以歌传情,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民间舞蹈8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的芦笙舞、板凳舞、踩鼓舞和捞虾舞,是集祭祀性、欢乐性、参与性和娱乐性为一体的舞蹈,是苗族群众精神上的释放和凝聚力的具体表现;民间美术5项,分别是苗族服饰、银饰、挑花、刺绣和剪纸;民间手工艺15项,以苗族服饰制作、苗族银饰制作和苗族织锦制作为代表,代表苗族最古老的民间艺术之花;民间曲艺2项,分别是苗族便哦和苗族嘎百福;传统戏剧1项,是当地汉族群众在春节前后表演的一种传统剧花灯;民间竞技5项,目前保存较好的端午节龙舟竞赛和苗族斗鸡、斗牛、斗鸟;民俗29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姊妹节、独木龙舟、二月二架桥和祭桥、丧葬、****地区玩水龙等5项,展现了**祭祀文化和民间崇尚;传统知识11项,主要是***境内民族医药,多数具在自己的特色。

2、传承与保护现状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实社会,**非物质文化也承受着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击。首先在民文学方面,除苗族《刻道》歌已得到专项保护外,其余的都面临失传的危险。其次在口述文学方面,40岁以下的人基本上都不知道如何讲述那些美丽的故事,动人的歌谣,富有哲理的谚语。三是多数民间音乐和舞蹈将面临失传的危险。如苗族的许多古歌,60岁以下能传唱者已寥寥无几。民族舞蹈除板凳舞、芦笙舞和踩鼓舞仍在节日活动中进行表演外,其余舞蹈大多数没人会跳了。四是民族民间美术的传承面临诸多困难。由于南下打工潮流的影响,20岁以下的青年女性都不愿意刺绣、挑花,因为手脚慢的几年才绣好一件,不如去打工挣钱,待钱凑够了,直接买一件穿在身上。五是民间手工艺老年的传承人所剩无几,中年的传承人相对稳定,但后继的传承人有很多不愿从事此项工作,传承前景令人担忧。六是民间曲艺和传统戏剧已后继无人,面临消失的可能。七是民间竞技和民俗具在很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能适应不同时代,普遍保存得比较好。八是民族医药为主传统知识方面,因自古以来都比较保守,一般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部分已经正在消失。

二、传承与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人们对非物质文化不了解、不认识、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2、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失传和消亡。

3、随着农耕文明的削弱,民众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全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化传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之逐渐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4、没有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工作需要时临时抽调人员应付,难以保障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5、没有工作专项经费,给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和不便,无法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建议成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给予编制,明确职责,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认真督查落实。

2、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录像、建档并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形成资料库。

3、从濒危项目,重点项目入手,加强这些项目的传承培训,同时给传承人发放一些生活补贴费,提高其积极性,从而带动其它项目的保护,最终实现全面保护的目的。

4、与该县优势产业旅游业相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市场,在实现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拓中寻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对策

1 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文物指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历史遗存,比如各种建筑、工具、艺术品、技术等。加强文物保护,有助于弘扬我国的文化和民族精神。各种历史文物作为历史的遗存,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有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流传和弘扬,促进当代中国文化的深入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很多文物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更应该加强对其保护的投入力度。第二,文物是我国历史上各种科学研究的结晶,是历史上各种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的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古代我国很多领域都有超前的发展,产生了很多至今都在沿用的技术,比如我国的四大发明,对人类的科技文化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有助于对文物中凝结的各种科学原理、工艺技术等进行研究,促进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文物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贡献。比如各地的文物资源在旅游业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物旅游对于人们的吸引力逐渐加大,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故宫、秦始皇陵兵马俑、敦煌莫高窟等,都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第三,每一件文物的背后都有许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揭开文物背后的历史,有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人们的精神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但是在当前的文物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文物保护意识不强

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对历史遗留的文化遗产认识不足,导致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整体性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不是一个人、一个单位的工作,而应该是全民、全社会的工作。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设置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社会有识之士也多方努力,加强了对濒危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但在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人们对祖先遗留的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足,缺乏保护意识。例如在当前的城市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交通建设中,人们为了商业区、住宿区等规划的完整,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交通的顺畅而不惜拆除一些保存了上百年的建筑、墓葬、石刻等物质遗存。

2.2 文物及其周围环境遭受比较大的破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逐渐改观,现代化的建筑越来越多,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甚至是出现了为新建现代化的建筑导致文物建筑倒塌、损毁的情况。另一方面,文物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也比较严重,比如当前,随着城市化建设,很多文物被埋没在现代建筑群中,周围四处高楼林立,文物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点,孤立于其中,人们根本无法体会到文物的价值,甚至完全忽略了文物的存在。因此,加强文物保护,使得文物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是我们当前应该重视的问题。

2.3 仿古之风比较严重

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对一些古迹遗址进行重建,成为文物建筑保护过程中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建筑类文物是文物的一个重要类别,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古迹至今已经消失,或有其名称保留但无实物保存。为了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和吸引游客,有的地区仅凭有限的文献记载及相关的传说故事,大兴复古之风,主观臆造,新建古镇、仿古建筑,甚至歪曲历史,混淆视听。

2.4 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有的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也比较松散,对文物保护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部分与当前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文物保护工作中责任推诿,因此加强文物保护的立法十分重要。比如对于不同的文物没有相应的保护内容以及界定范围,应该根据不同文物种类进行文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当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细化,针对不同的文物制定不同的保护法律,比如针对建筑文物,要加强对建筑文物遗址的勘察,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针对艺术品类文物,要对文物的价值进行确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各种破坏文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于保护文物的行为要进行奖励等,细化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范围,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此外,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经费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缺乏资金,导致很多保护工作无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在基层的落实比较困难。

3 如何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阻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参与文物保护

当前文物保护意识不足是影响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文物保护工作只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狭隘的观念,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都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各种哲学、宗教、经济、地理、民俗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参与研究和保护,才能保证文物的完整性。文物保护是一项全民的工作,绝不是几个人甚至几个团体就可以完成的,加强文物保护,就要加强这种观念意识的宣传。

3.2 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的支持

对于我国当前的形势而言,政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该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法律的手段来对各种侵犯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文物保护行为进行奖励。同时要把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进行有效的结合,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提升。

3.3 社会要加强协调工作

文物保护是面向社会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全面协调配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文物的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很多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损毁甚至是消亡,因此,要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的协调作用,与政府的支持保护和法律的保障进行协调,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抑制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而忽略了文物保护的行为,协调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3.4 文物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根据时代的变化相应变通

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变通,不能一成不变,要遵循社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方针进行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在工作中预防各种问题的出现,防范于未然,一旦出现了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尽量将文物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效率的提升,还要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人员的能力素养,做到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双重提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文物资源有一个准确的掌握和了解,同时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避免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矛盾。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4 结语

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化、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文物保护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文物保护水平和质量有很大影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质量,要从多个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水平,比如加强意识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等。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问题;改进措施与对策

我国是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之一。五千多年的农耕文化发展历史以及五十六个民族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的文化生态,彰显了我国的民间艺术资源是十分丰富多彩的,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很多种类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有接近87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七万多项被国家或省、地市或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录,其中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达到了1028项,进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7109多项,进入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达到18000多项,进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更是达到了53000多项。先后建立了徽州、闽南、四川羌族等10个文化生态保护的实验区,有专题博物馆520多座,民俗博物馆197座。怎么样去保护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我们必须准确对待的一个重大课题。

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名列第一位的就是的我国昆曲。日本的“能乐”同时也进入这个名录,当时日本新闻媒体把“能乐”进入非遗名录当成一个非常大的荣誉进行了整篇幅的报道,甚至用了通栏的大标题,而当时我国所有的新闻媒体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却都只是用一个很小很小的篇幅。这就说明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文化传统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议题也成为了焦点。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还是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级政府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还不够深入。由于政府部门的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了对种类繁多和文化历史悠久的民间艺术的存在种类、整体状况、数量以及消失状况的认识不清,还缺乏更广泛和深入的了解。

第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意识落后,技术、资金严重缺乏,没有正确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意识落后的几个表现:一是忽视或轻视民间文化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文物取代了文化遗产,致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重视;三是认为某些民间艺术的消失是客观必然,可以任其自生自灭,没必要保护;四是个别人认为目前我国的国力还是很有限的,可以等经济再发达一些以后进行保护。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的培养和教育。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文化精神,它的独特性与现代社会产生的文化是截然不同的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多数都是没有形成文字记载的口耳相传,常常是转瞬即逝的而且是不可再生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流失或者是消亡了,基本上都是无法恢复或再生。目前在我国一些依靠口授或者是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很多很多的传统民间技艺也濒临消亡,很多具有一定文化价值或者历史价值的珍贵实物或者是资料不是遭到毁弃就是流失到了国外,时常发生过度开发或随意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很多很多的民间艺术和传统技能都后继无人,面临了马上就要失传局面;一些少数民族特有文字、独特的语言和民间习俗正在迅速地消亡;严重短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研究专业人员,例如一些地方戏剧、民间戏曲正在走向在衰落。古琴、岔曲已经濒临绝灭。

3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工作的建议

目前在我国主要是行政保护也就是公法保护模式,像《文物保护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及福建、贵州、云南等省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增加了私权保护的内容,确立了以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具体制度。

第一,加强组织管理。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合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施行规划管理,确立管理制度,鼓励专项资金和多渠道筹。

第二,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促进研究与保护利用的结合。可以设立专项课题等鼓励多学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

第三,设立民俗文化保护机构和保护区以及专门展示及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搜集、整理成果用影视、文字图片等形式加以保存,通过网络实现资源的整合共享。鼓励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师传、家传、社会传承等方式,把一些珍贵的民间艺术和民俗文化发扬光大,并得到科学保护与传承。

第四,大力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与弘扬工作。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工具形象具体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通过手工产品、艺术品、商品等物化载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推向全社会。

第五,分发挥民俗文化的特色优势,塑造各具特色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移式保护。

第六,加强立法保护,把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要从法律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七,在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同时,更要学习世界的先进文化。吸收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尽快建立完善的保护和申报制度。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也具有重要价值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及国家的文化安全。充分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处境与对策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5):135-147.

[2] 谭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08(02):84-88.

[3] 周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探析[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5篇

我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在全国各地都能够找到有着一定纪念意义的历史古迹,以洛阳为例,这个城市拥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其中白马寺、龙门石窟等广为世人熟知,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人文旅游胜地。然而,也正是由于它拥有大量的文物古迹以及文物资源,除少数文物古迹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外,大部分的文物现状堪忧。另外,文物的保护以及文物自身所包含的旅游资源在开发问题上也存在着大量的矛盾,所以,如何将文物潜在的优势转化成现实的优势,并对文物进行有一定针对性的保护工作,是我国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并将其解决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旅游行业目前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朝阳产业,它拥有传统产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相应的,它也成为了我国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洛阳为例,由于它拥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所以,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文物旅游资源在当地的旅游产业中是最具优势、最具特色以及最具品味的一种。洛阳市的市区内以及市郊有大量的历史名人故居、皇陵、塔寺以及古代建筑等等,他们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具体形态的地域特征,也体现出了特色旅游中所存在的优势。然而,由于文物资源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独特性、脆弱性、稀缺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也明确地反应出了文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必要性。无论增加多少文物保护的单位或是将文物概念进行怎样的拓宽,文物都具有这样的特性,所以,文物保护也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二、历史名城的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文物保护措施

(一)保护修缮。对文物进行维修与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将它们作为一种历史见证,同时也作为一种艺术品来进行保护,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文化所具有的多样性。在实际的工作中,文化的多样性指的不仅是具体的物品,同时也是指各民族与各地区的价值观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等。所以,在对文物进行保护与修缮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修旧如初原则。在修复旧物的时候要尽可能的利用原物,对文物或建筑中原存的部分要尽最大限度保存下来。第二,保证文物本体中原有的结构与形制不发生改变,这是文物保护中最基本的原则。第三,在修复时要保证文物本体的原材料不变,第四,在必要情况下使用现代的材料时要注意,要尽量做到隐而不露,并尽量减少现代材料对原材料的损坏,第五,在修复时要尽量使用传统的工艺。

(二)对于文物古迹的开发与利用。首先,在对不同时期的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时候所注重的开发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其次,要遵循开发时序的相关原则。古城内的文物古迹较密集但却比较残破,在开发时要与文物古迹所在街道的保护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划分出进行保护开发的缓冲区以及核心区,分点分区的逐步进行开发。第三,要遵守城市协调发展、建设配套的相关原则,在开发时,要充分地考虑到整个旅游区中的主流文化,对旅游区中的历史文化特色进行突出。第四,打造出文物旅游链,使古城古文化中的旅游特色得到突出。对于古城中比较分散的文物古迹,可以根据文物之间距离的远近把他们串联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旅游资源的内容得到丰富,还可以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第五,要注重全面的效益。为了让旅游区中的建设工作可以取到一定的生态环境效益,就要对景区的旅游资源进行控制性的开发。最后,还要对历史街区的整体性进行保护。在街区的设计中要对区域中的特色与内涵进行挖掘、提炼、整合以及升华,使街区可以获得整体性的发展。

三、结束语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6篇

产保护工作中的急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经费投入;完善法制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2005年正式启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艰苦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批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可喜局面。然而,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政策法规问题、人们认识观念问题、保护、工作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地加以解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很难进一步深入扎实地进行。为此,我特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几个急待解决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带来种种隐患

(一)申报工作弄虚作假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后,各地闻风而动,开动员会、下发普查表、搜集情况、整理资料、申报公布保护名录、举办各种演展等等,可以说是轰轰烈烈,成绩裴然。在这一片大好形势下,我们应该保持清醒头脑,要看到很多地方虽然申报了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政府投入的资金却很少很少,个别的甚至为零。这就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有不少地方由于没有专项经费,但又出于工作压力,不得不就申报而申报,填上申报表,搞点上报资料就了事。同时,我们有的主管部门出于各种原因,也给予了方便,因而出现了虽然有的项目成为了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而实则没有保护实体,没有完整的音像视频资料和文字记录资料等弄虚作假现象。

(二)重申报,轻保护

我们许多地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还是很重视的,我们的工作人员不辞辛劳,不怕天寒地冻,不怕天寒酷暑,深入山区、乡村、社区实地走访,搜集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和人民感谢他们,大家是不会忘记他们的。但由于工作经费不足,一方面申报资料不完整,存在缺陷。另一方面,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功后便无法问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工作仅仅停留在一张纸上,在一个美好的规划中。

(三)抓重点,忽略普查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经费少或没有,但又要完成工作任务,怎么办?很多地方只有采取突出重点抓特色,在原有的各种民间艺术集成卷中去选择申报项目,然后在下基层采风的基础上,填好报表,制好光碟上报项目。然而对于大面积的普查却无法进行。

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我们以前搞的艺术集成,总的来说是较全面可用的,但是由于受当地社会政治的影响,我们的搜集到的资料也是不全面的。同时受工作和办公工具的局限,我们搜集的资料仅停留在文字和图片上,也是存在重大缺限的。再者,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范围不仅仅是民族民间艺术文化遗产,还包括医疗、建筑、传统手工艺等十多个项目,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普查是必不可少的。

(四)重展示,轻基础工作

从中央到地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展工作历来十分重视,短短四年间,我国就举办了两届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当然,各省、市、县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展活动也是举办得非常多的。这项工作一方面充分地展示了我国丰富多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视程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展工作是十分花费资金的,当然也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据我了解,很多地方,他们愿意(当然也是被迫)拿钱出来搞演展,从而提高他们的知名度,然而很难让他们拿点钱去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如添置录像、录音、摄影设备,下乡采风,搜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传承培训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贴基金等。

(五)重工作,轻培训

在我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经历中,我感觉到,不少地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知识、技能等方面培训重视不够,档次不高。即使搞培训,专业性、针对性也不是很强,采访、录音、摄影的技能培训也搞得很少,有的根本就没有涉及到,有的地方以会带训走过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实实在在的工作,从设备、人员的准备,到下基层实地采风、搜集资料,再到整理、筛选、制作多媒体光盘,再到申报材料,没有充分的资金作保证,是很难圆满完成该项工作的。因此,我呼吁国家拿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实施办法来,切实地把该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遗产保护的通知》两个文件。个人认为,仅靠这两个文件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有不少地方的领导,口头上大讲特讲与中央保持一致,而行动上对中央的文件并不是不折不扣地执行,而是强调地方的特殊性,有选择性地执行,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致使很多中央政策在地方得不到实际意义上的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央强调是十分重要,紧迫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然而总有一些地方不这样做,他们总是以“吃饭财政”为由,拒拨或少拨工作经费,致使该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很多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地抢救。像这种因工作经费不落实而造成的损失、责任由谁负,该不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我们期盼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出台。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 刑法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化遗产的概念

根据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遗址。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将文化遗产作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划分。

在我国,文化遗产基本上等同于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的概念界定采取了列举方式,包括五个方面,地域范围限定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认定标准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认定标准是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价值关联在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革命运动或者是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认定标准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一度十分混乱,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概念作了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文化遗产作为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聚合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与人文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进行包括刑法在内的多种方式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文化遗产重要价值的保障,也是人类文化延承传播的需要。

首先,文化价值。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多方面价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是所有文化遗产的共性,也是文化遗产成为“遗产”的原因所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认为,文化遗产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历史性。艺术价值是大多数文化遗产,如历史建筑、绘画作品、雕刻工艺等给人以美的享受的方面,反映了创作族群或主体特有的文化传统和审美理念。科学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承载和反映的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

其次,经济价值。与大众商品不同,长效与持久的增值性是文化遗产在经济价值方面的特别体现。大众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会有价值方面的衰减与耗损,但作为一种“历史产品”,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文化的沉积而不断放量。比如,诸多古老建筑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今天的人们反而会为它丰富的历史内涵所感动和着迷。如今人文旅游的蓬勃发展就是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最好的注解。人们对于古老文化的学习探索不仅是发扬传承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也在经济层面上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拉动了文化主题及衍生经济的共同发展。

第三,传承价值。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载。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延续悠久的中华文明不可或缺。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时期和众多的朝代更迭,中华民族大量的文化累积都以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留存。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利或灭失最终也会导致中华民族文化本身的减损或消亡。从传承的角度讲,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也就是对于中华民族文化本身的保护。

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必然性

首先,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紧迫性。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功利性、人文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目前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部分文化遗产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文化传承的链条发生断裂,文化体系的完整性与多样性遭受冲击。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功利成为人们在文化事业或文化产品开发利用中的主导行为,很多人明知某种艺术是文化财富,但因为这种艺术在传承保护中不能产生即时效益,不能迅速带来经济财富,在引导不利或体制规范不到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会冲击传承主体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热情与主动性,甚至会磨灭传承主体的历史责任感,催生传承主体的破坏性利用念头。市场机制下,这种破坏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讲是致命性的,所以,必须依靠市场之外的手段对文化遗产进行有力保护。

其次,法律手段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需求。法律规范作用在于“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①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文化遗产保护范式及内容的调整,法律方式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体系中的作用逐渐突显,需求不断提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对守法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执行过程中,国家通过强制力对法的贯彻实施给予有效保障;在奖惩方面,对违法行为实施否定性法律后果,保证守法主体主动守法,对合法权益加以明确保护,并用救济手段加以褒奖与支持。只有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律约束范围之内,才能做好有力的保护工作。

第三,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性。要有效地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刑法保护不可或缺。通过刑法规定,可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包括主体、客体、司法原则、保护手段、司法目标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操作过程中做到依法取舍,依法推进,既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能维护不同主体间的平等与公正。刑法具有保护与制裁的双重属性。通过权利的保护维护合法、合格主体的法定权益,通过否定性制裁救济受侵害者,阻却非法施动的意图,这是法的教育。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依靠法的强制性,明确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人们逐渐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约束违法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效果,从而实现对于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总体上讲,我国多年来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刑法保护方面的任务尤为繁重。

文物方面。首先,刑罚配置不当,量刑虚化。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当前的法律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刑罚与罪名的配置不当就是其中一例。例如,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损毁文物罪如果情节严重,依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从这两种犯罪产生的危害后果方面进行比较,在某种情况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比故意损毁文物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甚至有可能要远大于后者。此外,刑法中量刑虚化也是实际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所有的文物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量刑时如何正确适用处罚规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财产刑适用上的虚化,法律预设的惩戒功能难以实现。

针对刑法条文在文物保护方面刑罚配置不当、量型虚化等问题,可以做如下法律思考:根据量刑平衡的司法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行为,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可以依照或参考同一法律,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可以适用或参照同一标准。对于具体犯罪的刑法惩戒,要坚决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定罪量刑,做到刑罚的性质和幅度与犯罪行为相适应。适用过程中,犯罪的客观危害后果与主观恶性程度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以考量的主要因素。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极大,客观危害严重的情况,需要施以较重刑罚。当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相背离,出现主观恶性较大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主体主观恶性较小但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这些情况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犯罪个案,结合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具体的定罪量刑。

其次,量刑情节适用标准不一。在文物犯罪中,情节是定罪量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比如,“情节严重”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定罪依据。同样,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等诸多犯罪,“情节严重”也是对相应行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倒卖文物犯罪中,如果要作为犯罪处理加以刑罚,还需要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要件。而对于过失损毁文物罪,如果要作为犯罪处理,还要有严重犯罪后果的存在,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损毁文物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情节在文物犯罪中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关于文物犯罪的刑法规定中,“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这些法律术语并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和判定标准。什么样的情况是后果严重,情节到达什么程度构成严重,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些判定标准在司法过程中是会极大地影响定罪量刑的依据性问题,目前在刑法中还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也没有恒定的、可操作的司法原则。这些方面的立法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于文物犯罪的司法判案,客观上会导致司法上的不准确,给枉法或法的滥用制造了机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是根据文物犯罪的具体情况,就各犯罪类别中的情节轻重标准加以明确和界定,给司法划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第三,刑罚尺度设置幅度过于宽泛。在文物犯罪中,刑法对于同罪刑罚尺度设置过于宽泛,导致法官自由心证现象频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方面的犯罪,在量型上既规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又规定有无期徒刑和死刑,还规定有附加刑。如果法官不具有专业知识素养,则很难判定犯罪所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在量刑情节解读没有统一划定的前提下容易出现法官判断不准确或司法舞弊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做如下尝试:首先在立法上加以调适,通过刑法修正或出台司法解释、细则等方式对模糊问题和概念进行细化与明确,增加其可操作性与适用性。“应该适当降低该类罪的基本法定刑,同时调整其幅度。”②此外,针对文物与司法领域不同、专业不通等问题,要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知识培训,建设专业型法官队伍,提升法官办案的合法性与专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适当的实定刑法,必须适应具体社会中对法益保护的现实要求”。③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整体上,《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有四个方面的划分。在犯罪客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内容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存在交集,当侵犯两者交集的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就会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就构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但是,现行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许多法律规范还存在不足,与国际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还存在不能融适的问题。比如,在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叙明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注册服务商标并不在刑法保护范畴之内,而且可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也只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窄于国际规范。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假冒注册商品商标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小。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仅仅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平等保护并不足够。如何适应国际大潮流,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国内刑事立法进行修正,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国际化的要求,也是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必然需求。此外,受刑法对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足及规定过于宽泛的影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或适格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又通过法的惩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这对刑法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完善是一个极具困难又意义深远的课题。

其次,附属刑法规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附属刑法规范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通常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定。就我国的立法体系来看,很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刑事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多年以来,在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事法律体系中,附属的刑法规范一直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幅员广阔,文化产品种类众多,依靠单一刑法无法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文化成果进行法律保护。而且,从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刑法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还不够融洽。更好地运用附属刑法规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极具实用性与可行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立法部门与司法单位也存在不少的困境,如立法空白、法律设置过于原则、缺乏适用性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规和民法规定的设置上都不够全面,存在疏漏。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我们可以适用其他的部门法或直接适用刑法规范进行法律惩处,但是从法律建设的成熟度与先进性、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角度考虑,在非刑法体系进行附属刑法规范的设置还是必须的。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与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也是做好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文化成果法律保护工作的需要。

(作者为河北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46)

【注释】

①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第55页。

②胡宇:“妨害文物管理罪罪刑关系研究”,《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8期。

文物保护存在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考古环境;文物;研究对策;自然因素

文物是我们古文明存在最好的证明,也是我们与历史沟通的桥梁,它还反映着我们人类的发展历程,对我们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现在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但是伴随而来的便是我国的文化生态也因此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古文物遗产以及其生存的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尤其是在工业化的现代,其生存环境在逐渐变得糟糕,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古文物的实体,更重要的是为其提供良好的文物环境。因此研究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就迫在眉睫,我们必须找到合理的考古环境保护方法。

一、自然环境对古文物的影响

1、酸雨对文物的危害

工业化进程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工业化进程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比如由于工业气体的排放,空气中就会形成大量的硫化物以及氮化物,而这些就会引发酸雨的形成。酸雨不仅会影响我们的生活,也会对一些文物带来不可恢复的损害。其影响主要表现在地表上的建筑,尤其是对与大理石有关的建筑影响尤为厉害。但是当期渗透到地下时,就会腐蚀一些藏在地下的古文物,比如青铜器、石器等。

2、水质污染的影响

在工业化进程中另一个问题便是工业污水的排放,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水资源的质量。现在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不是很先进,并不能完全净化工业污水,而且我们也没有完善的污水排放管理制度,由此就引发了水质污染问题。而这些被污染的水资源就会对尚未开发出土的古文物带来毁灭性的损伤,而且伴随着现在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水位不断上升,其对文物的危害程度就会更大化。

3、光辐射对文物的影响

光辐射不仅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它同时也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的损伤,众所周知紫外线的杀伤力是非常强的,由于现在环境的破坏,臭氧层也遭到了很大的损伤,这就导致了地球表面的紫外线增强,大气中的一些氮、氢等化合物就会发生一系列的反应而产生具有腐蚀性的污染物,而这些往往就是破会文物的罪魁祸首。

二、现在文物考古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进行考古作业的人员环保意识较弱

一般进行野外考古工作时,都会进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中必定会知道一定的生活垃圾,而且还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物,而由于这些工作者的环保意识不强,往往会所以丢弃这些污染物,这就会对考古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并且这些问题还在不断地加剧。

2、野外考古作业导致环境问题

在考古侦查完毕后,下一步的考古发掘作业,无疑会进行大量的挖掘工作,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中还会进行挖山挖石等工作,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废石等物,有时还会破会山体地势等结构,这就容易引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在有些时候还会对原有的地表植被进行改变,这不仅会引发一些自然灾害,还会破会环境的生态平衡。

3、考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可以说经过时间的变迁,大量的文物都是深埋底下的,所以在挖掘这些古文物时就不得不进行深入地下的工作,但是由此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可能会改变原有的地表植被,会对当地原有的生态环境带来改变,甚至会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失去平衡,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仔细考虑。

三、文物考古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及对策

1、要加强管理规划,制定相关法律

在进行考古的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整体规划,在考古中不能只是注重于保护文物,要同时注意考虑文物周边的环境因素,要制定出各级各类的环境区域性保护规划,并且要量身制定合理的文物出土方案,在制定挖掘方案是要在最大程度上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尽量不去破坏。再者要考虑的便是法律法规的问题,我国现在尚没有一套关于这方面的完整法律体系。法律是最好的约束手段,也是最能引起相关人员注意的方法,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完善关于考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才能最大程度上的保证考古环境。

2、要有“因地制宜”思想,尊重自然规律

我们国家民族文化多种多样,同样的地理环境也是各不相同,我们在进行考古挖掘时必须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因素,结合因地制宜的思想制定出保护环境的挖掘方案。比如在山地进行考古行动时,就要注意挖掘工作,不能因为考古而导致当地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自然地力量是无法抗拒的,我们必须在尊重自然活动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考古作业。

3、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

我们国家机关的部门有很多,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考古部门在文物挖掘保护方面无疑是最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就会显得束手无策,此时我们就应该让环境保护部门发挥其长处以弥补考古部门的短处。所以我们要加强两个部门的合作,环保部门应该先了解地理环境然后在与考古部门合作制定能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考古挖掘方案。加强两个部门的合作一定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4、加大资金投入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前提,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在文物考古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只有有了足够的资金投入,才能采购高科技的具有环保型的考古器材。有了相关的资金才能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方案。还应该有一部分资金用于考古相关人员的环保技能与意识的培训,他们在整个考古过程中起到相关重要的作用。再者就是用于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环境的整治。这些都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才能得以实施。

四、结束语

文物是古代文明存在的象征,是古文化传承最好的载体,所以古文物对我们现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环境因素对不仅对我们的考古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还对古文物实体的保存影响重大。所以我们在进行考古工作的同时要注意研究文物考古环境的保护措施,考古环境的保护是文物得以保护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将考古环境保护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我相信,在将来我们一定会研究出一套完善的考古文物环境保护措施。

作者:李林轩 单位:吉林市博物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