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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组,凡达不到生产规模的小矿点均予整顿关闭,逐步形成以中型矿山为主体,中小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的原则。根据锦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及资源赋存条件,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合理开发的原则。除中型矿区外,原则上一个矿体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对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当地政府实施关闭,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三)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矿产资源整合应以生产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设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采取股份、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开采同矿种其他矿山。
(四)明晰产权的原则。矿产资源整合必须由一个有资质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采矿权人)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矿产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山原则上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五)严格审批的原则。对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
三、整合的任务与目标
(一)任务
以20**年8月底全市持证矿山数量为基数(384户),通过资源整合与矿山整顿规范,全市共关闭矿山104户。其中,通过资源整合关闭矿山80户,通过整顿规范关闭矿山24户(包括煤矿整顿关闭8户)。到20**年底,将我市矿山数量控制在280户之内。
(二)目标
1.矿山开局逐步趋于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开发集中区统筹考虑,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迅速扭转矿山“多、小”的局面。
2.矿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设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秀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
3.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资源整合后的矿山企业生产系统、采选工艺及配套设备要互相适应,采矿回采率要达到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的要求。共生、伴生矿得到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4.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现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5.矿山数量明显减少。通过资源整合与整顿规范,使我市矿山数量减少104户,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280户以内,实现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四、整合范围
1.整合的重点矿种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确定全市矿产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是:煤炭、萤石、花岗岩、膨润土、建筑用石料。
2.整合的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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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整合与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1.调研准备阶段(20**年1月至20**年3月中旬)。市、县两级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掌握矿山企业开采规模、资源储量、生产现状和技术设备状况,确定整合矿种、区域和整顿关闭矿山企业的清单。
2.编制方案阶段(20**年3月1日至4月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于20**年3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在20**年4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待市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方案实施阶段(20**年5月至20**年9月底)。各县(市)区按照批准后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整顿关闭矿山企业的指标,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省里的要求,要在20**年9月底前,完成省里规定的整合指标。整合后的矿区要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0**年,要继续巩固、完善矿产资源整合成果,加强监管、防止反弹,全面完成《总体方案》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4.检查验收阶段(20**年10月至11月)。各县(市)区要在20**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整合及整顿关闭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市整规领导小组在20**年11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及矿山企业整顿关闭任务的基础上,要做好工作总结、资料汇集、归档立卷工作,迎接省全面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矿产资源整合与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保证矿区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积极稳妥的推进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矿产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
2.依法推进,规范运作。各县(市)区对确定纳入整合与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的规范程序进行整合和关闭,整合后新设立的矿山法人由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核发相关证照。
3.强化监督,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对纳入整合与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加强监管工作,严禁违法生产,防止借整合、整顿之名逃避关闭和进行突击生产。市整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合与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
一、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我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小矿过去在开采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进行粗放经营,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在工作中我们以霍林河大型露天煤矿复垦为主线,以加大地方煤矿复垦工作为突破口,以构建林、草、矿三位一体的人工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了科学地实施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我市XX年编制完成了《霍林郭勒市浑迪音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XX—XX)》。在复垦过程中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方法,本着“乔、灌、草、花”结合,遵循破坏一处,恢复一处,排土场到位一块,复垦治理一块”的原则,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投资1747.749万元,完成矿山治理面积达11413.08亩,其中国有矿山企业完成投资1535.75万元,完成治理面积7559.72亩,乡镇矿山投资211.999万元,完成治理面积3853.36亩,树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今年我们又积极争取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777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目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待批复。我们现在正在运做另一个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就是《霍林郭勒市霍林河矿山排土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750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已经完成,正在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立项。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市矿山复垦达到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实现了能垦既垦,全部到位的排土场和废弃的工矿区均有植被覆盖,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治理,全市矿山企业基本走上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林、草、矿复合生态系统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二、加强矿业权管理
采矿权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为保证建材供应,根据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于XX年年度挂牌出让了两处石场采矿权,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于XX年年6月12日至XX年年6月22日16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石鑫采石矿以0.18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74448元;另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盛昌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于XX年年2月26日至3月7日16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0.18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17000元。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目前竞得人正在办理采矿证,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拿到了采矿许可证。整个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程序规范合理。加强采矿权管理,及时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办理延续登记。今年延续换证的原则是“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不予换证,不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的不予换证”,经过缜密安排部署,各矿山企业均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规费的缴纳,我局依法给予办理了延续初审手续。
三、认真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XX]261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字[XX]228号)文件精神,巩固多年来我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目前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于XX年12月份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前该工作已经顺利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组的验收。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中,我市的生态治理项目还被自治区确定为试点,将我市生态治理工作经验在全区范围推广。
四、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认真开展了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市依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执法监察机制,通过填报矿山年报和储量统计报表及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埋设界桩、实行交换图制度等措施,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动态监察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矿产资源从勘探开发直至闭坑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1]
五、完成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主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权限我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矿山企业均办理了纳费登记,建立了资补费缴纳台帐及档案,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操作办法》开展征缴工作,并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XX年共完成资补费征收入库任务1301066.18元。
六、全力以赴地搞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XX年度关闭煤矿名单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字[XX]369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技改工作方案》(通政字[XX]256号)及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霍林郭勒市煤矿关闭整合技改方案的报告》(霍政发[XX]48号)文件要求,为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管理,圆满完成我市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我局制定了《霍林郭勒市煤炭资源整合有关采矿权设立及矿区范围划定的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同时转发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合并及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国土资发[XX]3号)文件,要求涉及整合的矿山企业按照通国土资发[XX]3号文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目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资料已经批复。相关矿山企业正在按要求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我市现有煤矿或采区23家(不包括霍煤集团公司),通过关闭、整合重组,关闭9家,其中直接关闭3家,通过整合关闭5家。保留15家,其中井工煤矿3家,露天煤矿12家。到目前为止有七个煤矿(整合前是13个煤矿或采区)资源整合工作已经完成,矿区范围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其中三家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已经办完,其它整合煤矿正在办理中。
(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为了进一步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通知》(通政办发[XX年]1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通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为规范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管理,圆满完成我市非煤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霍林郭勒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霍国土资发[XX年]55号),我市市政府已随文上报通辽市市政府,现该方案已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等待批复。
我市非煤矿山现状:整合前,我市共有非煤矿山24家。其中砖厂11家,砂场6家,石场6家。按照我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将通过关闭、整合重组等方式,关闭矿山企业7家,其中,直接关闭矿山企业3家,通过整合关闭矿山企业4家。拟单独保留矿山企业17家,其中砖厂8家,砂场5家,石场4家。
七、完成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以优化布局为重点,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年至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炒卖矿权的矿业权人,特别是年度探矿权年检不合格的30个勘查项目,要依法收回其探矿权,把资源向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集中,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快推进县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对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年底基本完成整合任务。
(三)全力推进煤电、煤化工产业快速发展。整合煤炭资源,支持新汶集团、国司、开滦集团、山西潞安等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煤电、煤化工产业,尽快将伊犁建设成为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的煤电、煤化工产业基地。抓紧做好新汶集团伊犁1号矿井项目核准工作,确保矿井顺利建设;全力推进新汶集团煤化工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尼勒克县煤焦化工业园建设,尽快形成300万吨焦炭产能,延伸产业链。
(四)加快钢铁产业开发。整合铁矿资源,全力支持伊犁钢铁公司和兴源钢铁公司加快技术改造和产能扩张,确保伊犁钢铁公司、兴源钢铁公司炼钢和轧钢建设项目对铁矿石的需求,力争到2010年在新源形成215万吨钢铁生产能力。加快尼勒克县松湖铁矿年产50万吨铁精粉和特克斯县阔拉萨依铁矿年产30万吨铁精粉采选厂建设,确保投产达效,把伊犁建设成为全疆第二大钢铁生产基地。
(五)加快黄金勘探开发。鼓励阿希金矿开发深部资源,扩大黄金产能。支持金川公司加快地质勘探和黄金开发步伐,年争取完成矿山建设前期立项工作。
(六)加快有色金属勘探开发。集中力量加快铜、铅、锌、锰、钨等有色金属矿产勘探开发,年争取2--3个多金属选厂开工建设,尽快实现工业性开采的突破。
(七)加快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依托南岗、金龙公司整合伊犁河谷水泥产业。大力发展工业硅生产,促进硅产业在伊东工业园区聚集发展。
(八)加强进出口矿产品加工与贸易。充分利用丰富的能源和区位优势,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加速州直矿产资源转换的同时,做好中亚地区矿产品原材料的进口和冶炼加工贸易,建立一批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高载能大型企业。
三、整合的重点矿种
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煤、铁、铜、石灰岩等。推进有色金属勘查开发,煤矿单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其它矿产最低开采规模参照自治区规定标准)。各县市根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具体工作安排
各县市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整顿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纪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县市要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登记填表,并于5月30日前向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前一阶段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阶段(年5月30日--10月31日)。各县市根据已经审定的工作方案组织推进资源整合工作,积极采取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等形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依法设立采矿权,办理转让变更有关证照手续。依法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浪费资源的矿山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进行资源整合,对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11月1日--11月10日)。由州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分赴各县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按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县市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公安、监察、财政、经贸、工商、环保、安监、煤炭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本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协助政府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核准等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以维护矿区社会秩序、强化民用爆破器材管理为重点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公职人员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州本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经贸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工商部门要严把矿山企业设立关口,同时配合国土部门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的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矿山环境的保护工作;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力度,确保“回头看”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必须按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进行。设置方案要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对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规模、勘查开采要求以及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探矿权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权限内采矿权的设置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编制要求、编写大纲进行编制,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政府报请审核的设置方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并经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重要大中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和集体会审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权限内采矿权设置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经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审核,报设区市政府批准。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以及中型及以上生产规模矿山的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审批、登记,在颁发许可证前,须报省政府同意。
(五)新办矿山申请采矿登记,已有矿山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矿种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开拓方式、采矿方法、可采储量等资源利用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六)按照分类出让的原则,严格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他优势企业发展。对大宗整装及其他重要的矿产资源产地,按有关规定优先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优势企业勘查开发,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集约化水平。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优势企业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引入大企业,形成大投入,争取实现新的找矿突破。
(七)国有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吸收社会资本进行勘查、开采,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程序依法批准。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设立的探矿权,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行转让,《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58号)下发后设立的此类探矿权,不再进行转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对符合转采条件的探矿权,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有计划地转为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要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按批准的设置方案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九)深入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规定收缴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对已有采矿权尚未缴纳价款的情况进行清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坚持“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逐步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整合后的矿山要进行重新设计,统一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大中型矿山必须按规定对矿区范围内及矿区范围周边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通过联合重组、投资入股、兼并收购等市场手段整合其他矿山的资源。
(十一)对已有勘查区及矿山及深部,不宜单独设立矿权,可利用一套开采系统进行开采的资源,不增设探矿权、采矿权。通过资源整合或扩大勘查范围、矿区范围,提高勘查开采规模和集约化水平,减少探矿权、采矿权数量。
四、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十二)各级政府是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十三)加强对超贫磁铁矿和其他零星分散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保护环境、合理开发的原则,结合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土地开发等,对部分环境有保障、适合开发的区域进行规范操作,有组织地进行开采。使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利用、矿区群众得到利益。
(十四)妥善解决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因矿业权纠纷、国有矿山企业改制、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一事一议,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实事求是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积极妥善解决。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县磷矿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会议,是在继去年11月13日召开的全县磷矿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动员会议,全面实施磷矿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后的又一次重要的会议。从去年的11月13日到今天,时间只过去了短短的12个月,但是,磷矿资源的战略地位日趋明显、磷矿资源的保护工作日益得到重视、磷矿资源的开采、运销秩序根本好转!在此,我代表县国土资源局向支持我县磷矿资源合理利用的县直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全县磷矿开采、加工企业表示真诚的感谢!根据会议安排,我先就当前磷矿开发秩序、磷矿全层开采、厂矿一体化等问题做个简单的发言。
一、正确认识磷矿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成绩,高度重视磷矿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磷矿资源是我县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磷矿采掘业是我县工业的一大支柱产业。为合理利用磷矿资源,规范我县磷矿管理秩序,实现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去年以来,我县加大了磷矿监管力度,取得了一些成绩,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矿产资源储量消耗过快。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一些矿山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资源浪费严重。二是资源利用水平仍然不高。绝大多数矿山还停留在卖原矿上面,对加工磷矿石、利用低品位矿石等问题考虑很少,尽管一些矿山企业正在着手开展中低品位磷矿石的选矿工作,但是,大多数企业仍然在观望。三是矿山环境问题日趋恶化。采矿形成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发生,废石到处堆放,矿山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亟待改善。四是违法采矿时有发生。当前少数矿山存在越界采矿现象,个别矿山企业越过法定的矿区范围布置巷道,越界开采磷矿石,尤其在一些矿区范围相临的矿区,相互越界采矿保安矿柱,还形成了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了多起纠纷,引起人员冲突。去年在秦家村等村发生无证采矿多起,违法面很大,打击力度仍需加强。五是部分矿山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严重,侵害了国家收益。同时,磷化工企业在资源配置上还不够合理,原料短缺严重,已经对磷矿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影响。同时,在磷矿石的运销秩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准运单运输,冲卡,严重超载等。
二、认真抓好磷矿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一)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乱采滥挖行为
要加大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探代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矿产资源法从重从快处罚。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对磷矿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凡随意乱开井口、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采矿的,就是典型的乱采滥挖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省厅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矿山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的情况进行统一检查,对随意布置巷道和中段,严重超设计规模开采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费率计征补偿费和价款。本来去年我县磷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总体上说是比2004年明显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瞒报销售收入、拖欠补偿费等问题。今年,我局将对历年欠缴、少缴的,进行清理;对个别拒不缴纳补偿费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磷矿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推进磷矿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一)加强矿产品准运管理,建立正常的磷矿石流通秩序
按照省政府270号令规定,为遏制磷矿开采过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磷矿石运销监督管理秩序,一要坚决执行开采规模总量控制。所有磷矿企业,要按照下达的指标开采销售,不得超指标采矿。二要坚决执行矿产品准运单使用制度,对无证运销、重复使用准运单、私自印制、未按规定使用准运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三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无湖北省统一印制的矿产品准运单、运销的矿石数量、到达地点和时间与准运单是否一致等。对非法运销的,扣减计划量;对严重违法的,停止其矿产品准运单的发放;对弄虚作假的,严肃查处。
(二)加快实施全层开采进度,节约利用资源。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我局在去年9月就下发了《关于磷矿开采企业实行全层开采的实施方案》,要求磷矿企业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全层开采的开发利用方案的修改编制工作,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层开采。在这强调四点:一是明确全层的概念:我们讲的下贫矿包括一层页岩一层磷矿石的条带状矿石,这与我们很多企业讲的下贫矿有本质区别。我们很多企业老板说的下贫矿仅仅为中富矿的底板下面的那层30公分左右的矿石,把这层矿石下面的那层1米多厚的下贫矿根本就没有考虑进去。而我们所提倡和要求的开采的下贫矿是包括下面的这层1米多厚的矿石的,希望矿山企业在今后的全层开采活动中,将可以开发和设计开发的矿石开采,否则就是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二是抓紧编制新的开发利用方案。经过几个月时间,我县绝大多数磷矿将修改的开发利用方案上报到我局,但是仍有少数几个矿山没有完成方案的修编工作。请尚没有完成此项工作的企业,迅速与有资质的单位联系,抓紧完成修编工作。三是按时实施全层开采。明年1月1日起,磷矿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全层开采方案实行全层开采,采出的矿石要分品级存放,减少贫化率。四是从严查处乱采滥挖行为。对不实行全层开采的企业,一律视为乱采滥挖,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尽快推进厂矿一体化,完成磷矿资源的整合工作。
根据《全县磷矿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和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县所有磷矿开采企业必须完成与县内磷矿深加工企业的资源整合工作,形成厂矿一体化基本格局。为加速推进磷矿资源整合,促进县内企业厂矿一体化尽快落实到位,一要明确整合标准:(一)实行资源整合的县内磷矿开采企业和磷矿深加工企业均必须具有工商管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双方交叉持股必须是法人股。(二)磷矿开采企业只能化工公司、复肥公司等县内磷矿深加工企业实行资源整合,厂矿对接。(三)磷矿开采企业与磷矿深加工企业必须进行实质性股份合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实行资源整合、厂矿一体化。
1、磷矿开采企业在规划区域内独资新建磷矿深加工企业;
2、磷矿深加工企业必须购买、兼并至少一家矿山开采企业,或者吸纳开采企业40%以上的股份;
3、磷矿开采企业拿出本企业40%以上的股份与磷矿深加工企业合作;
4、磷矿深加工企业与磷矿开采企业交叉持股的,必须在相互持有股份价值相等的基础上,按自愿、公平的原则增加持股份额。
二要抓紧开展企业申报。磷矿开采企业和磷矿深加工企业要按照磷矿资源整合标准,完成资源整合申报工作。根据各自整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向县磷矿办提交《厂矿对接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资源整合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要积极准备落实。磷矿开采企业和磷矿深加工企业,依据磷矿资源整合认定标准认真准备,查缺补漏,把资源整合、厂矿对接工作各项计划方案落实到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05〕28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县关于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总体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了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了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并通过各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开展了一系列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圆满地完成了宣传动员全面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整规工作有章可循
国务院28号和省政府36号文件下发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政府县长李慎健同志为组长,国土资源局等10个职能部门和4个涉煤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在认真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下发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原创:对整顿与规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分解。方案要求,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各部门联动及时制止,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处。方案同时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了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面向社会公开了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真正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此外,县国土局针对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出下发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砖瓦窑工作的通知》;县煤炭局制定了小煤矿复产验收的标准,并同公安局联合制定了《火工用品限额供应管理办法》;县监察局制定了《关于继续清理国家干部参与经营煤矿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规定,为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多次组织人员走上街头、深入矿井开展了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先后组装宣传车5两/次,悬挂宣传标语9条,印发宣传单2000余份,有力地促进了第一阶段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县政府及时召开了《2006年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提高认识,认清面临的形势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28号和省政府36号文件的要求上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国土局在向全体采矿权人召开的《2006年矿管工作会议》和《全县非煤矿山工作安排会议》上,结合《2006年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安排意见》、《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面清理整顿砖瓦窑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向全体矿管干部以及采矿权人进一步强调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到部门、到人、到矿山,使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明确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具体分工,同时,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细化和量化到部门,初步形成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分工明确、主次分明的立体工作格局。县煤炭局针对矿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春节后组织安排了煤矿职工全员培训,共培训矿工3667人,结业3478人,基本上达到了持证上岗,明显提高了矿工的安全意识。
三、调查摸底,全面清理,区别对待
按照国务院、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县国土局在对全县所有的勘查、开采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后,未发现我县有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证照不全、群发性私挖乱采和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但是,也普遍存在着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为此,为了加强管理,夯实工作责任,县国土局及时下发了《黄陵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仓村金咀沟煤矿等三个煤矿与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源纠纷,多次积极磋商,现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以文件形式上报省煤业集团,近期省煤业集团已就矿业公司的请示给予了批复同意划拨,将彻底解决3个煤矿的资源边界问题。县煤炭局、电力局、电信局为了提高我县煤矿生产规模和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投入到煤矿双回路建设和瓦斯监控系统建设,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四、联合执法,严格把关,确保检查验收质量
在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我县将整顿和规范工作同煤炭矿山企业复产验收与2005年检、井下开采动态监测以及清理整顿砖瓦窑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去年煤矿停产整改的基础上,抽调国土资源局、煤炭局、安监局、安检站、矿管站、稽查队和测绘队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规定》以及煤炭矿山安全监管的政策要求,对所有煤矿的生产系统、采矿范围和安全生产等项目逐矿逐项对照检查;同时,要求所有下矿检查人员,严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坚决做到合格一个,放行生产一个;对有一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坚决不予放行,要求其继续整改,保障验收质量。目前,全县32个生产矿井中,初步确定了27个煤矿具备开工生产的条件,予以放行恢复正常生产;另外金穗煤矿、联庄四矿、河腰三矿、幼儿福利煤矿由于历史等原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定问题,现继续进行停产整改,不得放行生产。此外,县国土局对2005年查处的存在越界开采的小煤矿重新进行了检查验收,杜绝擅自打开封堵巷道违法生产行为的发生;县煤炭局依法对公告关闭的小煤矿严格按照“三不留,一闭毁”的标准实施了永久性关闭。同时,配合安监部门对田庄矿、沙场沟矿和南川一号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向全矿区进行了通报批评,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县电力局依法拆除了关闭矿井的一切供电设施;县国土局、煤炭局、工商局依法注销了11个小煤矿的相关证照。
五、重新动员,精心安排组织,确保我县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省、市整规办《关于做好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县整规领导小组决定,按照文件要求,重新进行了组织动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转发了省、市文件,并要求各成员单位和所有矿山开采企业认真学习国务院28号和省政府36号文件精神,并组装宣传车,利用有利时机,深入矿区巡回宣传。共悬挂横幅13条,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散发宣传资料1500份,出动宣传车16趟/次。同时,按照市整规办的要求,完善下发了动态巡查制度和联打制度,从而使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在进行“三查”工作中,县国土局经过全面排查,未发现有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并督促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办理矿权转让手续;对测绘队三月份煤矿井下监测发现沙场沟煤矿存在越界开采、四月份监测发现七丰六组煤矿永久性封堵点位置不对等行为,现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原创:国土局还开展了验收“回头望”,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随机抽查了店头镇曹家峪石牛沟煤矿等12个煤矿,均于复产验收时情况基本相服,但发现腰坪乡沙场沟煤矿在其大巷下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函告煤炭局、公安局,要求联合执法,停止火工供应和生产,确保停产整改取得实效。同时,在清理整顿砖瓦窑的工作中,先后关闭无证砖场4处、非法采石场7个,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3个砖场,立即停产,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均已整改验收合格,恢复了生产;县安监局、煤炭局、国土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煤矿生产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和不定时不定期抽查,上半年累计查出排除各类安全隐患319条。
在做好“五.一”假日期间安全值班工作的同时,针对子长“4.29”瓦斯事故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县于4月30日由整规领导小组组长李慎键带领国土、安监、公安、煤炭等部门重点检查了3个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要求对全县所有小煤矿下发了停产整改通知,公安局封存了各矿的火工库。停产整改至今,国土、安监、公安、煤炭等部门,各自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店头矿区的小煤矿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擅自恢复生产行为的发生。在检查中,发现店头镇北川第一煤矿有擅自生产的迹象,县监察局正在抓紧调查,将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包矿人员和挂片领导,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摘要:介绍了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历史和税费征收现状,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在现行的制度下,建立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 有偿使用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099-02
1 前 言
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己发现各类矿产142种,占全国己发现矿种的83%。有61种固体矿种保有储量居全国前10位,其中铅、锌、锡、铟和磷等资源量居全国第一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云南省矿产业在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矿业秩序混乱、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矿产资源实行低价供给、成本供给方式。
2 云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现状
2.1 云南矿产资源整合及有偿使用探索的四大模式
2003年,云南省政府、有关州市政府建立了重要矿产资源整顿整合领导机构,加强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研究和督促经委、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在整合工作中,针对不同资源开发现状,分别采取国有资产划转、委托加工、赎买退出、引进省外战略投资者等为主的模式对锡、铜、铅锌、煤炭和磷等6种重要资源进行了整合。
2.1.1 国有资产整体划转的“个旧模式”
个旧矿区是中国的“锡都”,锡业生产至今已有上一千多年历史。长期以来存在主要矿山矿界不清、资源争议严重的现象,是全国的“热点矿山”之一。2002年,在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确定了以云南锡业集团公司为龙头,以矿产资源为基础,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分别采取依法清理整顿、关闭、取缔一批,改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争取政策性关闭破产一批的方式,对锡行业内的企业进行整合。红河州、个旧市党委政府与云锡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和协商,将地方的8个国有矿山企业整体划转到云锡,并对个旧市振兴锡矿等15个民营矿山企业进行整合,个旧矿区资源勘察、采掘实现了统一规划、科学开采,矿区资产得到了优化配置,采矿活动实现了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矿区矿业秩序彻底好转,被誉为“个旧模式”。
2.1.2 委托加工的“迪庆模式”
云南是我国主要的铜资源分布区,1990年以来,东川铜矿、易门铜矿和大姚铜矿相继因资源枯竭而破产,云南铜业集团为解决好职工的就业和企业发展,确立了资源战略,积极加快省内新矿山的建。2003年,与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达成协议,由云铜出资与当地企业共同组建迪庆有色金属矿业公司,对地处4000多米海拔地区的大型铜矿――羊拉铜矿进行开发,将开采和选出的精矿委托云铜集团在昆明的冶炼厂进行加工,以此保证迪庆州政府的税收,同时避免对迪庆的高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云铜集团除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整合迪庆铜矿外,还敞开收购省内其他金属矿山产出的铜精矿以及小冶炼厂的粗铜,基本控制了省内铜资源。全省电解铜全部集中到了云铜集团。
2.1.3赎买退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兰坪模式”
针对兰坪铅锌矿长期存在的问题,省、州、县政府共同下决心对兰坪铅锌矿无序开采秩序进行整顿,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积极引入四川宏达集团,联合怒江州、兰坪县和云南冶金集团组建了云南金鼎锌业公司。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通过赎买矿权的方式,对县矿业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收购之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又将矿段有偿出让给锌业公司,实现了兰坪矿区由一个主体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锌业公司于2003年底开始了一期10万吨电锌项目建设,2005年8月竣工投产,实现了兰坪铅锌矿规模化开发和现代化生产,怒江州第一次拥有了现代意义的工业企业,这个企业将每年为地方提供2亿元以上的税费。
2.1.4 政府主导、集中配置的“普洱模式”
2007年初,普洱市成立了矿业生产发展办公室,加强矿产业的引导和培植工作。政府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宏观调控资源市场;矿办和矿业公司完全按照市场运作方式,统一规划、平衡市场供求,推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防止了无序、恶性竞争,推动了矿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工作。整合过程中,普洱市委、市政府坚持有偿配置,创新矿业发展机制,提高准入条件,以市场手段优化配置资源。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有偿配置:一是政府引导整合。对于不符合发展规划的矿业权,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由政府给予补偿后进行收回,然后通过矿业公司这个平台,以有偿公开方式重新配置给有实力的大企业。二是企业自主整合。对于实力强、勘探成果明显的企业,鼓励就近集中整合,将周边小矿山、小企业采取入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合并,小矿山并入大企业,大企业改造小矿山。
2.2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2.1 矿业权市场存在“双轨制”
近几年来,根据矿产资源现状,云南省实行了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以前用无偿申请审批的方式供应了相当一部分的矿业权,而另一部分却是在有偿出让制度之下的有偿取得的矿业权,这样导致了矿业权“双轨制”的存在。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那些无偿取得矿业权的采矿权人,不珍惜矿产资源、“挑肥拣瘦”、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现象比较严重。而那些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矿业权的业主,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得不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充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所以,我省迫切需要将“双轨制”改为“单轨制”,对矿业权的取得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给矿业企业一个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2.2.2 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甚至低于众多发展中国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不能真正体现其设立初衷“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而对于资源税,我国一直实行从量计征,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而规定了幅度税额。这是不恰当的。现行增值税并不利于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主要还是由于税目偏少或低税征收的规定。
2.2.3 监管体系不完善
政出多门,缺少协调。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手段单调。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3 云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以矿产资源勘查支持的重点
发展矿产业,必须加大资源的勘查力度,为矿业企业提供资源保障,形成概查、普查、评查程度的储量,做到研究一批,探索一批,勘查一批,开发利用一批。加快“三江”成矿带等国家矿产规划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内矿产资源的预查、普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普查以下的,不再吸纳社会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地勘资金,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矿产一级探矿权市场。在编制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时,要征求省发展改革、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
3.2 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推进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
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立各种资源要素交易市场,使资源要素有可以交易的场所。改善和加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推进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一级市场上,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到实处,对新设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全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配置手段出让。企业只有通过公开的公平竞争招投标程序,才能取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以市场化手段配置矿业权,能使国家和矿业权人双方的产权与相关利益都得到最好的保障。二级市场上,发展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以及进行咨询、信息服务、评估的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实现产权按照市场规则交易流转,使矿产资源产权价格成为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良好参照体系。
3.3 完善资源税费征管办法和利益分配机制
加强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 强化依法征收, 规范减免政策, 严格入库管理, 确保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按照不同的矿种,适当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并使之与储量消耗、井田回采率和井田综合利用率挂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体现国家资源所有权益。在收益分配上,构建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使矿山所在地社区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受益。将权利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由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4∶6改为中央、地方统一按2∶8比例分成:并明确地方分成所得权利金收入要重点向资源 产地的县、乡倾斜,以促进资源开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利益分配机制要更多地向地方和欠发达地区倾斜。
3.4 积极推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资源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废石的处理除部分用于生产建材外,大部分用于充填采空区。尾矿的处理重在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从尾矿中回收有用成分,利用尾矿生产建材或高档装饰材料,生产玻璃原料,井下充填等。为使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进一步达到布局合理、持续利用,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山,按照保护生态环境,了解掌握矿山生态系统的生态阈值,用负反馈原理来管理生态系统,使自然资源充分合理的利用。根据现场实测的大量数据,确定该生态系统对各污染物的生态阈值,或采用根据生态理论和经验建立的生态影响预测模型来预测开发活动引起的生物生态系统环境的变化,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实现矿山的最优化开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3.5 加强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建设
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各个环节,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对涉及矿产资源配置市场化,没有制度的要及时建立,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做到制度建设进程与市场化进程相适应。要切实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尽可能细化、量化、具体化,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防止出现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的现象。重点要健全三方面的机制:一是公开机制。凡是矿产资源出让的相关信息,都应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吸引竞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竞争机制。凡是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实行公开竞价、公平竞争,决不允许采用其他方式出让。三是监管机制。要加强对资源的监管,坚决纠正国有资源部门化。对资源出让的收益,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决不允许资源收益部门化、福利化。
参考文献
[1]王广成.中国资源税费理论与实践[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2,(2):107-108.
一、资源状况
1、土地资源。我市土地总面积14130642.7亩。其中农用地10379061.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3.45%;建设用地683329.9亩,占总面积的4.84%;未利用地3068251.4亩,占总面积的21.71%。
2、矿产资源。现已查明和发现的矿种有煤、铁、硫铁矿等23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的19.5%。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2种,占全省有探明储量矿产的19.3%。其中全市含煤面积4654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9.01%。资源总量458.8亿吨,现已探明储量273.8亿吨,占全省无烟煤探明储量的54.5%,占全国的26.6%。全市现有煤矿保有储量约66.5亿吨,其中乡村煤矿保有储量约17.5亿吨。
二、目标任务
1、大力开展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及被破坏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有余。2010年前,每年开发复垦整理土地不少于8000亩,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不少于5000亩。
2、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2010年前,中低产田改造每年不少于6000亩。
3、严格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10年前,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年均不得突破1500亩,乡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200亩。
4、加大“城中村”、旧村(镇)改造力度,提高城市、村庄和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率,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外延扩展,减轻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压力,保护城、镇、村周边良田。2010年前,全市每年改造“城中村”不少于9个,农村旧村整理改造不少于15个。
5、控制新建煤矿开采规模,鼓励大规模开采,确保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新建煤矿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6、整合现有煤炭资源,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现有煤矿采矿回采率,延长现有矿井服务年限期,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产煤县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必须整合,整合后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大中型煤矿的采矿回采率要在现有78%左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乡村小煤矿的采矿回采率要由现在的35%左右提高到60%左右。
7、加快煤矸石利用步伐,积极鼓励和扶持煤矸石电厂和煤矸石砖厂项目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土地的压占和破坏耕地取土。
8、对铁矿石要进行精选,提高利用率。
三、保障措施
1、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健全统一供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集体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制度体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3、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旧城、旧镇、旧村改造,走内涵挖潜的新路子,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4、严格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开发土地,开发的土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优先用于农业,特别要注重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开发土地要注重保护环境,保持水土,严禁开垦坡度在15度以上的土地。
5、加大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投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的积极性,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
6、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尽快出台煤炭资源整合办法,对规模小的煤矿和边角残留煤炭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确保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矿业结构,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根本改变。
7、鼓励现有煤矿技术改造,革新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利用率。
8、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占地、私采乱挖等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新秩序,确保国土资源充分合理利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版权所有
关于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近期所要做的主要工作(矿管科)
一、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及采矿权有偿使用
(一)目标
通过对小煤矿资源整合和采矿权有偿使用,推动煤炭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在控制煤炭生产总量的前提下,大幅度减少矿井数量,优化矿井布局,扩大单井规模,提高技术水平,明晰产权,最大限度地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维护投资者、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既得利益。全面实现资源资本化(货币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提升煤炭工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资源整合,全市煤矿数量减少30%以上,其中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到2010年全市煤矿数量控制在300座以下。资源整合后,各县(市、区)新增资源面积和新增生产能力原则上均不超过整合前的10%;所有煤矿全部实现壁式开采,一矿一井一个系统生产,全负压通风;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
(二)方法步骤
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1、2005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正式上报本县(市、区)煤矿压减数量及整合、关闭煤矿的具体名单。
2、2005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3、200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4、2006年底前进行总结验收和表彰。
二、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一)目的
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主要是为了摸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坚决遏制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势头;推进科技进步,强制淘汰一批破坏浪费资源浪费的落后生产术、工艺及设备;针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问题,研究、制定我市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措施,强化煤炭资源的管理,强化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煤炭企业资源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其中大型煤炭企业检查近五年的情况;小型煤矿检查近三年的情况;煤炭企业资源赋存及开采地质条件,可采煤层层数、厚度、产状,设计开采、实际开采煤层数。
2、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情况
矿井逐年累计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工作面、采区、矿井的回采率;分煤层储量动态,包括逐年的保有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三下压煤量、各种煤柱量等到储量计算是否合理以及储量注销、报损是否合理;煤炭资源损失、浪费、破坏情况及原因。
3、煤炭企业资源管理情况
包括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档案及制度建设情况;生产设计是否合理;采掘工作面资源管理情况。
4、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执行情况
包括开拓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是否合理;设计回采率指标和实际回采率指标情况。
(三)方法步骤版权所有
在煤炭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市、县(市、区)检查组对上述普查范围内的煤炭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政府和煤炭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解剖典型,深入分析。检查组要分别解剖至少二个煤炭资源回采率较好的和不合格的煤炭企业,深入进行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3、随机抽查,掌握实情。检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随机对企业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企业,限期解决,切实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一律追究责任。
(四)时间安排
煤炭企业自检工作于2005年7月15日前完成,填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并向检查组提交自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