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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行业规范
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与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明确的认识、全面的了解,从而才能保证燃气管道工程在施工中做到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行事,并且能够很好地借助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应该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图全面进行审查,检查与施工图相关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合格、有效,并依据施工图对燃气管道工程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1.2形成详尽的设计与施工说明
首先,在施工前,要保证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图的设计与地方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相符合,并且不能与上级的要求和标准相背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制定详细的设计与施工说明;其次,设计与施工说明应该充分考虑各个因素和指标,立足于实际施工中可能产生的不同需求,对经济参数、相关的技术参数以及施工的要点等进行详细说明;最后,要保证各个参数和操作说明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能出现错误或者遗漏等问题。
1.3制定完备的工程设备材料表
燃气工程设备材料表不仅对各种工程材料的标准和用量进行了规定,还为工程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因此,在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中,要注重对工程设备材料表的设置进行严格把关。既要保证燃气管道工程的各项设备、各种材料的规格和用量都可以在其中得到完整体现,也要保证各项超支的材料和信息也能在表中得到反映,从而实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把握,并对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2不同领域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要点
2.1市政部门燃气管道工程
各种市政工程在选址建造时,往往充分考虑了便民的要求,因此,选址和布局往往是市政部门建设的重要考虑内容。在对市政部门进行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布局和规划所带来的影响,结合实际情况对工程图进行审查。首先,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来对施工图布置和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如有不合适的地方要及时进行改进;其次,市政部门所在地往往交通比较便捷,各种基础设施完善,这给燃气管道的施工增加了难度,监理工程师应该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各种道路、管道、桥梁等的设置情况,在燃气管道与道路设施的交叉节点处出具样图,以及燃气管道的截面图等;最后,经过考察确定采用非开挖定向钻施工工艺,在施工图中要标注明确的钻点坐标,并指出燃气管道的大致走向,在管道弯曲的位置标明弯曲半径,并在实际施工中通过调节燃气管道的长度来控制弯曲半径。
2.2工商领域燃气管道工程
在对工商业领域的燃气管道工程进行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行业特点和燃气用量,结合实际情况来审查工程图。第一,在选在调压器和流量表时,应当以燃气设备的额定功率为选取标准,这样最能符合实际需要,也不至于造成资源的浪费;第二,监理工程师需要结合工业和商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来进行工程图的设计和调整,应该保证故障排风系统的独立,不能与其他消防、排油烟等共用一个系统;第三,出于安全考虑,燃气管道需要进行定期的排查和检修,为保证日常维护的有效进行,应该在布置燃气管道时保证留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保持与其他设备和管道的安全距离,并且对于大容量的设备应当配置专门的仪表,以便技术人员进行实时监测,保证工商单位的用气安全。
2.3居民住宅燃气管道工程
由于居民户众多,不同住户的楼房结构和用地规划千差万别,这大大增加了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难度。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图进行审查时,应该注重结合不同住宅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要尽量减少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对于还处在建设过程中的住宅区,监理工程师应注重结合住宅区的施工状况安排燃气管道的施工进度,已经安装完成的燃气管道应注意预留接口,要科学规划燃气管道的铺设位置,注意避开完全硬化的地面,尽量选择一些绿化场地,便于事后维修工作的开展,要尽量避开住宅区的出入口以及人流车流密集的地方,方面后期对燃气管道的安全排查与检修。
3结语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事前对工程图进行审查工作,可以及时发现燃气管道工程在设计和安排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工程图的调整来使得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减少燃气管道工程施工中的风险,提升燃气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保证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促进天然气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
作者:刘镇丰 姜智贤 单位:沈阳三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彩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杨鲁豫2001.8.9
[2]《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01.8.9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4]《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5]《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海南省建设厅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范文一供气方: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按每月实际发生计算。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瓶装供气方式。
(二)供气质量
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lll74标准。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供用燃气的计量:瓶装燃气以供气方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
2.结算方式:用气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方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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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5.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6.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7.按照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8.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9.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10.供气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11.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气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方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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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8.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9.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10.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1.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2.用气方不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13.用气方不得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14.用气方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15.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6.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7.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18.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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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方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用气方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声明及保证
(一)供气方:
1.供气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供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供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供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气方:
1.用气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用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用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供气方(签字、盖章) 用气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范文二供应单位(甲方):
用气单位(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瓶装天然气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 合作事宜:
1、甲方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天然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过滤材料生产 ;
2、钢瓶数量为: ;
3、供气地址为: ;
二、 价格及结算方式:
1、 双方协商价格为: 元/立方;
2、 双方协商押金方式为: ;
3、 因液化气市场价格有波动,甲方若进行价格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4、 双方根据实际用气重量,送货时结算上次货款;并提供同等价格17%增值税发票;
三、 双方权利及义务
1、 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证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
2、 甲方应设置安全人员对乙方使用的天然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
3、 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查钢瓶上得出厂钢印标记、钢瓶检验标记和注册登记钢印代码内容是否清晰、有效,对标记、代码有问题的钢瓶有权拒收;
4、 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天然气钢瓶。
5、 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6、 乙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否则照价赔偿;
7、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时间送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延迟,如因送货不及时耽误乙方
8、甲方根据乙方用气量,与乙方协商固定配送时间;如遇紧急使用情况,乙方应该提前1天 通知甲方所需天然气数量,甲方可根据其配送计划,送达约定供气地点;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0、甲、乙双方如有一方需停止供货合同,需提前一月提出书面文件,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经办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经办人: 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范文三供气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用气餐饮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质保量安全供用气,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充装量等均应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供应液化石油气的价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调价时,甲方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供应 KG/瓶和 KG/瓶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
第四条:结算方式 。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和重量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不得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二)甲方不得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甲方应定期巡检乙方燃气设施,为乙方提供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向乙方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现场验货,若出现封口破损、重量不符等问题,乙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甲方重新送货;
(二)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履行相关结算手续;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
(四)乙方用气场所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燃气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乙方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用气操作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处置预案。
(六)乙方从业人员须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
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燃气主管部门存一份。
第九条:双方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一)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合同相关条款或者存在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凤凰古城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凰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凤凰古城是指《凤凰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9-2035)》确定的凤凰古城核心保护区。
第三条 在凤凰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在凤凰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古城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古城区居民、旅游业经营企业和经营户等开展自检自查,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凤凰古城区的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古城志愿消防队,开展古城消防安全志愿宣传。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完善消防培训制度,加强社会化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由消防机构牵头,每季度举办一期消防知识培训,参训对象为古城保护区范围内经营业主、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原住居民。严格执行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古城内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含施工队)未经职业技能鉴定或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严禁从业上岗。
第九条 建立完善防灾救助体系,鼓励和引导古城保护区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条 凤凰古城经营场所的业主、承租经营人员要确保本场所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对他人挪用、损坏和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有举报义务;经营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灭火器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为3A,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3具5KGMF/ABC5干粉灭火器,非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2具5KGMF/ABC5干粉灭火器。
第十四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保护性修复的,其承重构件、楼梯宜采用不燃或者难燃烧体构件。
历史建筑保护性修复并改变原使用功能的,木柱、楼板、楼梯等可燃构件宜作防火保护层(如:表面涂刷或者喷涂防火涂料、楼梯底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耐火材料包覆等)以提高主要构件燃烧性能。
建筑楼梯间形式和宽度可以尊重历史原貌,二层窗口应当配置安全绳、软梯、缓降器等安全逃生设备;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当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应当超过15人。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餐饮场所的厨房间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确有困难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厨房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二)采用集中供气方式的,燃气管道敷设穿套管,燃气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并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规定;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小于60℃,盛装燃料的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存放于无明火的独立房间,存放量不超过3天用量。
(三)排油烟管道的设置,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餐饮场所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其厨房间烹饪部位及排油烟罩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六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用水,保障火灾情况下消防用水的需要。
利用市政水源的,室外消防给水管布置成环状,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沿街、巷每隔60米设一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可以在墙壁上设置一个DN65的栓口或者采用2个DN65栓口的地下消火栓,周边配备水枪、水带。
沿河应当每隔80米设置一处消防车、消防艇取水码头或者机动消防泵取水点。
按照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七条 凤凰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原住居民必须确保用电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需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修复的,需报电力部门备案和审批,同时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动和无证施工操作。
第十八条 凤凰古城经营场所严格落实自查自纠,早、中、晚分别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设立小型消防站、消防执勤点,配备不少于30人的消防执勤力量,实行巡防一体化,加强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小型消防站、消防执勤点应当设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小型消防车、消防电瓶车、灭火器、机动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简易破拆工具等必要的消防装备,合理规划保护半径,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够在3分钟内赶到并有效处置。
第二十条 凤凰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鼓励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利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合理确定系统形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保养。
除已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在居民家庭、小型商业门店、民宿、酒吧、餐饮场所推广安装智能感烟感温报警器,并纳入智能报警平台。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火灾处置部门联动体系,消防救援部门应牵头各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古城火灾综合应急演练,火灾发生后,各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凤凰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居民有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阻挠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挠、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三条 凤凰古城各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法规。
第五章 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消防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对管理人员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罗书权2010年6月25日从重庆市綦江县财政局长任上履新云阳,分管该县工业经济。他称上任伊始就十分重视工业经济要素的保障,其中包括天然气。
但“百密一疏”。10月13日,针对重庆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这一信息,他对时代周报记者连呼“不知情”。
此前的9月9日,重庆云阳县工商局已对重庆众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称该公司“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供气,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重庆众源2008年12月17日登记成立,随即在位于三峡库区的云阳县江口镇、高阳镇、南溪镇三地开始经营民用天然气项目,但至今尚未按规定在重庆市经信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非法经营”
重庆众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范围为:燃气器具、五金交电、建材(除油漆)、灯饰销售;水力发电(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事实上,这是一家云阳县境内以发展民用天然气销售及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公司。但以上执照经营范围里并无天然气经营。“单就这一项,其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云阳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科负责人表示。
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城镇天然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城镇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企业须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城镇天然气经营活动。
云阳县经信委环资科提供的信息称,2011年2月重庆市经信委才授予重庆众源公司城镇天然气经营资格,目前众源公司正在向其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经信委环资处亦向时代周报确认,至今他们还尚未向重庆众源公司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前置于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前置于税务登记。”云阳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科负责人说,目前众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办不下来,工商部门就无法为其变更工商登记。
上述负责人说对众源公司无照经营行为早就注意到了,但考虑到是县里的招商项目,直到2011年9月9日才向众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重庆众源公司总投资已达2000多万元,在以上三镇铺设的天然气管道共计80多公里。据云阳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2009-2010年,该公司收入共计1400万余元。
云阳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科负责人坦承,众源公司的无照经营行为,已构成了长达两年多的非法经营。重庆律师张志军指出,众源公司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追究公司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月13日下午,时代周报记者奔赴云阳江口镇重庆众源公司,要求就非法经营一事采访公司董事长刘明玉,他避而不见。最后,一位自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的中年男人出面受访,坚称“众源公司是合法企业,所有证照齐全”,但他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记者出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执照。
众源公司非法经营震惊了云阳县副县长罗书权。他直言去年6月他才接管全县工业,对众源公司的天然气经营的资质、证照问题“确实不知情”。
“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涉及到库区数万人的安全用气。”罗书权10月13日下午已责令当地经信委和工商部门即刻启动对重庆众源天然气经营资质、证照的核查。
股东自曝“原罪”
2008年,重庆众源公司进入重庆云阳燃气市场。然而,据众源公司股东晏清、李昌纯讲述:该公司从发起到成立,每一步都造假而充满“原罪”。
李昌纯和刘明玉既是云阳老乡亦是战友。2002年,两人都从石油公司买断工龄下海,和另一位同乡晏清到四川渠县帮别人组建经营了一家天然气公司。后发现城镇燃气行业效益好、发展空间大,三人遂决定也搞个公司经营天然气。
但天然气属特种行业,必须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经营。刘明玉找到他的老战友―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向贵权帮忙―重庆科锐注册资金2000万,拥有天然气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的资质。
经过协商,双方决定在重庆云阳县组建天然气公司,并约定刘明玉、李昌纯、晏清各出10万作前期费用(刘明玉实际出资5万),科锐出资质。
2008年9月,云阳县政府以招商名义,与重庆科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由重庆科锐取得该县南溪、江口、高阳三镇天然气经营权。随后的12月17日,重庆科锐以全额出资的名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重庆众源天然气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
重庆科锐只是形式上的出资人,实际出资仍需刘明玉、李昌纯、晏清等人筹集。当时筹资实在困难,刘明玉等人只得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代办工商注册,虚假出资300万元。
完成注册后,众源公司再通过虚开3张建筑业统一发票,列支工程款212万,以实现抽逃出资。股东李昌纯透露,该行为后被云阳县审计局审计发现,处以了5万元罚款。
2009年4月2日,云阳县政府、重庆科锐、众源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重庆科锐的天然气经营权等权利和义务由众源承接,并特别约定众源“不得转让所有权和股份”。
而早在此前的2009年3月30日,重庆科锐已将众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明玉、李昌纯、晏清等6个自然人,重庆科锐退出众源。
随后,刘明玉等人到工商部门对众源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云阳县工商局竟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云阳县工商局2009年4月7日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称,众源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不仅享有法人财产权,而且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亦未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资主体或股东的变更进行限定。
“若我局核准登记,一旦产生法律纠纷,势必形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从而严重影响我县的经济社会秩序;但如果不核准,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报告说。
2009年4月11日,云阳县原县长滕英明批示提交县长碰头会议定,4月13日县长碰头会决定由工商局变更登记。4月14日工商局准予变更。
云阳县政府特意作出的约定,就这样被自己否定。至此,短短4个月,众源从重庆科锐处成功倒手,腾挪到了刘明玉6人名下,代价是刘明玉等人支付重庆科锐140万元。
然而,这笔资金并未如约按期支付,这也导致重庆科锐与刘明玉等人的关系破裂。股东晏清、李昌纯均透露,当众源在重庆市经信委、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办理天然气经营权、用气指标的过户手续时,刘明玉曾私刻、使用“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假章。
重庆科锐董事长向贵权10月17日向时代周报确认了以上“假章”事实,并称将保留追诉权利。
“绑架”政府?
重庆众源在云阳的燃气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左右。据时代周报调查,尽管涉嫌非法经营,但除了工商这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外,此前尚无任何部门前去查处过重庆众源。
重庆市经信委在授予重庆众源公司城镇天然气经营资格时划定的供气区域为云阳县高阳、南溪、江口三镇。但据时代周报调查,该企业目前正在将供气业务向该县路阳镇扩张,这在特许经营中属于典型“越界”行为。
“作为监管部门,云阳县经信委却听之任之。”股东晏清表示,一年多来,就众源公司的众多问题,多名股东在不同场合用不同方式,提供具体线索,向当地政府部门多次反映和举报,可是所有的投诉都石沉大海。
股东们称,他们敢于自曝公司黑幕,在于董事长刘明玉的“独断专行”―“公司的大小事务,均由他随意确定”。
他们指出,众源公司成立以来,至今只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无一份经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公司章程,亦未形成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经营行为极度混乱,没有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他们更是直指董事长刘明玉涉嫌巨额职务侵占,“在这个暴利行业,我们三位股东两年来未获得任何股权分红和工资收入,公司已完全沦入刘明玉掌控”。
2011年1月24日起,云阳县审计局就开始对重庆众源开始2009―2010年度的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该公司账目繁乱,仅收集整理发票、手工录入电脑,10名审计人员就整整耗时3个多月,涉及收入支出资金5164万元,其中3700万流出资金中,李昌纯等人提出的争议资金就达2500万元。
审计还发现重庆众源存在大量账外运行资金。云阳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刘明玉曾将众源公司资金共计219万余元转入个人账户,其中手段包括:在公司收入中少计天然气开户费私存;以发放工资、支付人工费等名义转出公司资金至个人账户;热水器销售款不纳入公司法定账目核算而转入私人账户等。
为此,李昌纯、晏清、王方卿三人去年10月就刘明玉侵占抽逃公司资金,向云阳县纪检、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至今无果。“公安机关曾准备立案,但在县领导干预下放弃了。”李昌纯称。
云阳副县长罗书权确认此事称:“为什么不立案?我们的考虑是,众源公司在几个片区已供气,涉及几千户城镇居民的安全用气问题。”在他看来,天然气行业关乎民生和稳定,是民生、经济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
当地观察人士认为,这实际是对非法经营的众源公司的纵容,“这家公司‘绑架’了当地政府。”
让当地百姓担忧的是,重庆众源的“非法经营”掩藏着安全隐患。据时代周报调查,该公司的天然气高压管线,从云阳江口镇穿城而过,长达两公里,按规定这属于严重违规,是被禁止的。当地居民反映,这让全镇四五万居民像坐在火药桶上,整天提心吊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十三届九次全委会县十六届四次人代会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抓手,坚持城乡建设与改善民生并重,坚持强化管理与优质服务并重,坚持旧城改造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并重,着力推进城乡建设,使城市品位大提升,建筑产业大提质,行业管理大提效,促进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年城乡建设主要预期目标是:投入资金万元,重点完成九项工程建设任务。其中投入资金万元,完县东延伸段和渊泉街东延伸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万元,完成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一期米的地质勘查、地形测绘、施工设计编制、人工湖土方开挖、东段建设。投资万元完成风电生活基地建设;投资万元完成保障性住房150套(其中经济适用房90套,廉租房60套);投资万元,完成城区绿化、树穴改造和树木追肥;投入资金万元,完成商品房开发套;投资万元,完成宾馆、海城宾馆等商贸宾馆建设。投资357.4万元,完县城控制性祥规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62个村庄规划编制;投资万元,完成新增公共绿地共计平方米,争取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绿地率达到16.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到11.7平方米,创建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建筑材料检测率、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率、工程监理覆盖面均达到100%,实现工程安全质量零事故;完成道路建设工程、“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建设”、“”、“花园”、“华庭”等共计172户的拆迁及完县东延伸段、渊泉街延伸段、广电局南侧拆迁任务;新引进落实投资万元招商引资项目一个以上,落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万元。
三、工作重点
围绕上述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规划编制为龙头,不断扩大城乡规划覆盖面。
一是筑牢城乡规划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充分发挥总规的调控和引领作用,不断深化城市规划理念,继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效发挥城乡规划带动和指导作用。二是统筹城乡规划步伐。注重城市整体形象,突出城市特色和个性。加快编制县城出入口等重点建设区修建性详规,积极打造城市建筑风格。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落规划,积极指导、协助乡镇的规划编制、上报、审批等工作,配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新农村规划、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规划、农房建设、居民点规划和风格风貌改建规划,改变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的现状,切实改善全县人居环境。三是提升规划管理效能。高质量做好“两证一书”的核发工作,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不断创新规划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规划运行程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大队职能职责,进一步整合力量,不断拓宽监控范围,严格规划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确保各类建设按规划实施,切实提高规划行政效能。年内完县城控制性祥规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梁湖、沙河2个集镇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和62个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实现自然村规划建设覆盖率100%的目标。
责任单位:规划股
(二)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提速城乡建设步伐。
坚持一事一主体,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一个项目一套考核,做到续建项目提前完工,新建项目提前开工,储备项目提前立项,前期工作提前完成。今年重点完县东延伸段人行道米,架设路灯杆;铺筑渊泉街延伸段人行道米,安装路沿砖米,架设路灯杆。新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宾馆贵宾楼一座和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海城宾馆一座。新建占地面积为亩,建筑面积平方米风电生活基地规划编制及“四通一平”建设,力争1——2家风电企业办公、住宿工程开工建设,为大力实施“风电强县”战略作出应有贡献。
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以九支渠建设为重点,打造城市新亮点。
把九支渠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外开放的形象工程来抓,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城市建设名片,成为城市新亮点。在做好详细规划编制、征地、拆迁安置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着力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责任制,着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着力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力争九支渠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年内完成长米、占地面积万平方米九支渠景观带和占地面积37.3万平方米公园一期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九支渠景观带及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以城市园林化创建为基础,优化城市生态环境。
始终把优化功能放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首位,坚持“适度超前、持续发展、保障有力”的思路,抓好项目建设。开展城市绿化工作专项整治,不断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确保新区建设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旧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不断增强城市承载力、凝聚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年内完成瓜州中路景观带种植4725平方米;完成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2.5万平方米的花卉种植和绿地建设;完成渊泉公园新开辟绿地8000平方米和植树500株;完县、渊泉街东延伸段及南环路道路绿化,开挖绿化带4.67万立方米,回填耕植土3.9万立方米,植树5335棵;完成公园街、瓜州中路5000平方米公共绿地树木花卉种植;完成南大街、瓜州大道树穴改造和城区树木追肥。年内完成新增公共绿地共计25000平方米,争取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23.9%,绿地率达到16.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到11.7平方米,创建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
责任单位:园林绿化所
(五)以民生工程为根本,着力提高民生保障。
一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今年完成经济适用房90套和廉租房60套建设任务,缓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压力。二是继续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把落实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制度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按照《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对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了调查摸底,经过严格审查,对符合廉租住房补助条件的城镇经济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补助50月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并为租住公产房住房经济双困家庭减免住房租金,真正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责任单位:房管局
(六)以农房建设为切入点,扎实推进环境治理。
一是坚持“突出优化功能、保持区域风貌、统一规划布局、农民自主选择”的原则和“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指导、督促农民搞好农房建设,严格农房建设审批程序,建筑风貌,严管建筑质量,严查违规建设。二是加强农房建设与管理。创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特别是农房建设服务队的监管和农村建筑工匠资质管理,有效调控承包价额。严格农房建设规划、选址、选图、审批等程序和坚持“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制度,严把农房建筑质量,切实规范农村建筑市场。三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四化”标准,围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总体目标和要求,以整治建筑工地突破口,深入开展“七进”、民居风貌整治、县城风貌整治和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活动,创新机制,确保常态化,切实改变城乡面貌。今年要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1000户。
责任单位:规划股建管站
(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切实理顺建设秩序。
一是有效监管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严格招投标监管,严格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审查,严格按规定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全程监管支付情况,严格对施工队伍的作业人员实行压证监管;强化商品房预(销)售的监管,防止“一房多卖”、抽逃资金等行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依法查处开发企业无资质乱挂靠等违规行为,加强县外企业入瓜从业登记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小区管理。加大对建筑设计、物业服务等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建筑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扎实开展建筑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强化规划、建设、质监、检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大限度地扩大工程建设监督覆盖率,监督范围要扩大到乡镇及农村。三是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材。大力推广和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实施外墙和屋顶保温隔热。年末力争达到五个100%,即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100%、建筑材料检测率100%,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率100%、工程监理覆盖面10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持证率、“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率、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率达到100%。确保在建工程不发生结构安全事故隐患,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投诉率控制在40%以内,促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责任单位:质监站招投标办
(八)以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为支撑,打造瓜州新片区。
加大房地产业制度化建设力度,规范房地产业的管理。加强制定有关房地产业管理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关注民生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通过调控引导,使房地产开发向相对讲求质量、讲求品位的精品型转变;加快产权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建设。通过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确权登记、房屋交易管理、房屋评估中介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招投标制度,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自觉接受物价、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加强小区物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新建小区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各类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设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完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力争在年内完成修建商品住房624套59900平方米,全县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房管局
(九)以治理突出问题为先导,净化工程建设领域。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探索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充分认清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按照《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把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有序的发展。通过2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治理,我们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
责任单位:质监站
(十)以城市综合监管为纽带,营造优美人居环境。继续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不断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环卫保洁精质化、园林绿化精品化、供热监管规范化、城市交通有序化、商贸市场整洁化、市容市貌美观化、管理服务人性化、综合管理制度化”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目标,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错时异向、不留死角”的巡控方式,严厉打击乱修乱建行为,充分发挥城市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综合调度、综合检查作用,形成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力度。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彻底整治乱停乱行、乱摆乱放、乱搭乱挂、乱涂乱画、乱扔乱倒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严格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体制,将门前“三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从群众反映强烈脏乱差严重的小街巷、楼群院落入手,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改变社区院落和背街小巷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大队
(十一)以公积金管理制度为桥梁,实现公积金滚动增值。
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公积金信贷款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贷款资料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严格落实公积金贷款政策,形成有效防范风险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定期报送预决算和各类报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监督。严禁发放项目和单位贷款。按规定设置公积金收益专户,增值收益专户、费用专户和其他资金专户,并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购买国债决策制度和规定,并及时兑现到期国债。同时,加大到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强对资金的运行和费用管理,促进了公积金滚动增值。今年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原有人数基础上增长0.5%,公积金收益率达到0.9%,缴存余额在原有基础上增长8%。资金使用率达到60%,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3%以内,风险准备金充足率达到1%。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以市政设施监管为核心,巩固城市文明成果。
为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一要注重加强市政公益设施维护管理。对新建、改造的道路、桥梁等设施,严格审批制度,坚决控制未经审批的破路挖掘,积极探索停车场、公厕管理措施办法,建立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二要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城市道路占挖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各相关单位执行规定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三要加大违章查处力度,保障设施完好,对随意挖掘、占用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审批,并对许可后的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督查;四要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突出监管重点。对城市道路上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废弃杆桩进行调查,制定清除方案,梳理盲道占用情况,对书报亭和其他情况占用盲道行为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将信息向相关部门反馈。今年城市用水普及率和污水集中收集率要达到100%,生活垃圾处理率要达到95%,市政路灯亮灯绿要达到98%以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率要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十三)以房屋拆迁为突破口,推进区改造。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科学指导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强化措施,只能多拆、不能少拆,只能硬拆、不能软拆,只能快拆、不能慢拆的思路,强力推进。加强对拆迁管理人员、拆迁人员、评估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做到补偿公正、到位,妥善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做好拆迁工作,解决好拆迁遗留问题,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高质量地完成拆迁安置任务。同时,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年计划完成道路建设工程、“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建设”、“祥瑞家苑”、“花园”、“南苑华庭”等共计172户的拆迁及完县东延伸段、渊泉街延伸段、广电局南侧拆迁任务。
责任单位: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十四)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为动力,夯实建设系统群众基础。
突出解决供热、供气存在的难点问题,加强供热、供气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县上已出台的有关办法狠抓监管落实,及早着手修改完善《县城市供热供气监管办法》,今年,继续对存在突出供热问题单位(个人)进行供热管道、地沟保温、供排水管道改造,解决长期遗留的供暖问题。督促供热公司投入资金对供热点的锅炉进行全面的检修保养,对供热管网进行全面的检修,更换老化管道确保了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天然气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做到了五个到位,即“领导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建立完善燃气管道施工图会审制度,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巡查力度,对因建筑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破坏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了管道燃气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正常化。
责任单位:公益事业监管股
(十五)以招商引资为依托,实现良性发展格局。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今年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精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工作,以资源优势为依托,科学谋划招商项目,项目谋划、论证、包装要突出精与实,重大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为客商尽量提供有价值、有分量、有深度的项目资料,实现“洽谈一批,签约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今年建设局要新引进落实投资1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一个以上,落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0000万元。
责任单位:项目办
(十六)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动力,有效提升行政效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措施。成立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检查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二是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健全监督和考核机制,强化对机关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建立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考评制度,制定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考核标准,明确重点工作目标,开展评议机关活动,定期组织考核检查,每年组织考核评比。三是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深入推进“引进来、走出去”的人才发展战略,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和壮大建设队伍;鼓励支持在职职工外出学习培训,适时“充电”,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大力开展本部门培训,采取“传帮带”模式,在本系统开展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继续开展对企业法人、中层干部和民工的政策法规、安全常识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系统人员的整体素质。四是强化考核,严格责任,确保机关作风建设不流于形式。考核评比工作是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深入健康开展的重要保证,在搞好年终考评的同时重点抓好日常考核。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在民生工程、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的反腐廉政工作,健全防腐机制,筑牢拒腐防线,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确保年内群众对本行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努力营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为促进全局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责任单位:办公室
(十七)以维护稳定为要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程序,着力排查化解涉灾、涉拆(迁)、涉质(量)、涉及“两个拖欠”、涉权(房屋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系统稳定,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文环境。
认真学习贯彻、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液化气钢瓶、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各项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1.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2.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等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3.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
5.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6.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7.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8.查敷设在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9.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10.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备等。
(二)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
1.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2.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3.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4.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5.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6.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
7.查管道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三)查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
1.查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2.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3.查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四)查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1.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
2.查管道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3.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4.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
5.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五)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
1.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安装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原油、天然气管道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2.查是否对所有管道、线路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备案、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3.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管道规划、项目核准、评价评估、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
4.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设计、施工各类工程前与管道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是否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5.查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六)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1.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2.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
3.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
4.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七)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4.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
5.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整改不了必须搬迁的,要立即搬迁,不能搬迁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三、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市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校园内区内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建立联合检查、执法和整治的工作机制,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面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按照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督查,切实抓好督促和落实。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要逐级上报进行拆除。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2014年1月15日—31日)
各单位要及时制定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大力宣传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摸清企业和油气管线基本情况,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隐患排查整治第一责任。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帐,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及时报告。各单位管网摸排情况要于1月30日上报区教体局校园安全科(附件1、2、3及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总结)。因隐瞒问题或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教体局安全检查(2月7日—17日)
区教体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油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进行100%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区教体局专门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4),统一协调指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依照成立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认真部署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中的问题,切实推动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