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1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190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二)农村低保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186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56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5元,达到不低于87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07元、二类87元、三类67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6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根据我市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情况,此次调标时间自年1月1日起。

(二)完成时限

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措施,明确分工,完善机制,细化方案,加强督查,切实做到“三加强三严格”,确保此项工作全面及时按要求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今年把“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困难群众保障标准,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挂钩机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实施责任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也将该项工作列入福民实事强力推进。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完成提标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低保、五保政策的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强化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认定审批。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规范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提标后低保、五保对象的普查、认定、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常年公示制度,把低保常年公示栏建设作为今年民政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救助范围,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制度,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错”,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良性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进信息比对机制,进一步加强数据库建设,定期与社保、房产、税务、车管等部门的居民信息进行比对,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投入,结合本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实际,科学测算所需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追加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此次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提高补助水平资金参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对低保和五保对象公示审定、工作人员作风纪律及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管理规范。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支出30%确定城乡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并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月人均241元和年人均1 350元,财政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月人均197元和年人均1 044元,确保了贫困群众的生活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出台了《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采取省及地方财政各分担50%的办法,列支了1.2亿元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其中省级财政第一次列入预算6 000万元专项救助资金,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投入各个市(地)、县(市),为推动临时救助制度深化落实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三是实行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制定下发了《全省社会救助绩效考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对各地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百分制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和有关资金分配挂钩,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实施和救助效能的提升。四是探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按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农村社区统筹建设、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共享、养老功能优势互补”的思路,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等5个区(县、村)开展了试点先行,着力打造我省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特别是通过与各地签订责任状,分解落实任务,较好地推动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积极推进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建设,将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佳木斯和北安市列入国家第二批试点单位;大力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效能。哈尔滨市在社会救助工作上创新机制、提高效能的做法以及七台河市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的做法等,为全省提供了借鉴。

(二)社会福利事业有力推进。一是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继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进一步推动了全省机构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出台了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两个《指导意见》,并在牡丹江市开展了试点先行;制定下发了《全省居家养老服务模范县(市、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落实了“以奖代补”资金,推动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在推进我省养老服务社会化上实现了政策性突破。上半年全省新增公办、民办养老床位11 000多张,城市老年人床位占有率达到了1.9%,全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达到了总数的55%。二是着力落实儿童福利政策。制定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将全省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 000元和600元;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了孤困儿童救助月活动,实施了“神华―爱心行动”助医项目,已为符合条件的白血病及先心病患儿实施免费手术60例。同时,联合国家福利协会,举办了3期共487人参加的养老院长、养老护理员和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管理员培训班,较好提高了社会福利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也为我省老年福利规范化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着力发展福彩和慈善事业。截至6月30日,全省福利彩票销量达到13.88亿元,同比增长16.3%。13个地市彩票市场全部实现正增长,全线飘红,有13个单位的增长幅度达到了两位数,其中牡丹江、大庆、农垦总局、黑河、七台河、森工总局等6个单位增长了20%以上,为实现全省今年福彩销量“持续恢复增长、力争历史新高”的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也募集了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同时,在推进全省慈善事业也有了新的进展,举办的首届“龙江慈善奖”颁奖仪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民政部也给予了高度评价。绥化市开展了慈善工作“六进、六树、三弘扬”活动,有效延伸了慈善工作的基层触角,强化了全社会慈善氛围,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优抚安置政策较好落实。一是优抚保障举措深入推进。继续实施了重点优抚对象“住房解困工程”,取得了新的进展;全面启动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整合改造“安烈保护工程”,实现了开局良好;同时,实施了5个国家级烈士陵园和6个优抚保障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为提高优抚保障质量创造了条件。二是“双退”安置工作有序推进。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大了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督查力度,妥善解决了哈尔滨铁路局部分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三是双拥共建活动取得实效。指导全省各地扎实开展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成功通过了国家第一轮检查验收;组织开展的“三联行动”等在促进军地建设发展上做出了新的贡献。大兴安岭地区、鹤岗市积极推进优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革命功臣”的关心和厚爱。牡丹江市率先开通了退役士兵安置网,在宣传安置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就业上收到了实效。

(四)防灾减灾能力得到提升。一是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不断深入。二是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有新的进展。三是防灾救灾手段得到完善。四是应急救灾工作及时高效。

(五)城乡社区建设加快发展。一是“两项工程”全面启动。各市(市)对社区建设重要性认识和重视程度普遍大幅提高,投入进一步加大。全省启动实施了城乡社区基础建设“双百”示范工程和社区专业化社工服务“百千万”工程,目前,全省200个城乡示范社区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土建作业的达到了150个。全省100个专业化社区服务实验基地即将命名挂牌,各地招聘了550名专职社工充实到社区工作岗位,并分层培训了6 000多名专职社区工作者。二是社区服务能力得到加强。持续开展了城市 “百项服务进社区、打造特色型社区”和农村“打造新社区、构筑新家园、共享新生活”主题实践活动,过去相对薄弱的县级以及农村社区建设普遍得到了加强,以庆安、北安、爱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不断涌现,为全省带了好头。同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选拔优秀驻村(社区)民警到全省城乡基层组织任职的通知》,将进一步强化社区日常管理能力和治安服务能力;出台实施了《全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室)管理办法》,提高了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三是基层民主建设有效推进。会同省委组织部实施了村“两委”联动换届选举,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全省255个民主管理难点村,已经有247个得到治理转化;全省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普遍提高,工作热情日益高涨。特别是召开了第三次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议定了一系列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推进措施,必将推动全省社区建设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伊春等地在社区建设上重视程度高,推进力度大,服务效果好,走在了全省前列。哈尔滨前不久召开了全市社区建设大会,对社区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并成立了副局级的社区办专门指导社区建设,一批6 000平方米、4 000平方米的大型精品社区建成并投入了使用;牡丹江市委主要领导上任后,市委下发的第一个文件就是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文件,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全省社区建设正在步入一个崭新的、跨越发展的新阶段。

(六)社会组织管理探索创新。一是创新培育手段。二是创新服务载体。三是创新管理办法。

(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成效显著。在区划地名管理上,围绕“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及“十二旅游名镇”建设等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深入调研,为省委省政府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和建议,并对有关行政区划调整问题积极研究,稳妥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一批调整意见,使区划调整真正起到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了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了各地标准化地名数据录入工作;全面启动了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认真组织了2010年平安边界建设检查工作,国家综治办和民政部给予我省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满分的评价;加快了《黑龙江省界线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有望在年内出台实施。在婚姻殡葬管理上,召开了多年未开过的全省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会议,对社会事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部署;进一步推进了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全省婚姻登记实现了零差错;参与了全省妇女儿童2001年―2010年发展规划终期评估和全省妇女儿童、计生工作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组织开展了殡葬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活动,开展了公墓清理整顿和殡仪收费调查,对出现的违规经营、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大力推进殡葬惠民政策的出台和落实,目前,全省10个市(地)、41个县(市)实施了惠民政策,困难群众丧葬费用得到大幅度减免。大力倡导文明祭扫新风,确保了第四个清明长假群众祭扫的平安、文明,得到了民政部、省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同时,全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完成了全省民政事业“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社区建设发展规划、防灾减灾规划、殡葬事业建设规划等5个规划,形成了总分结合、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的“十二五”民政事业规划体系,为牵引我省民政事业在“十二五”期间的创新发展赢得了先机和主动,并得到了省政府的认可和好评。全省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民政工作、民政法制工作、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等都有了新的加强。尤其是各市(地)的民政工作呈现了全力创新发展、全面提档升级的良好态势,为顺利推进年初确定的各项民政工作任务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党和国家把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摆上了与经济建设并驾齐驱的位置上大力予以推进。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了重要部署,中央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题培训班,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同时,省委召开了十届十七次全会,专题研究部署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问题,出台实施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推进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了全党、全国的重大任务。民政部门作为党开展群众工作和政府实施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重要部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自然责无旁贷。为此,在下半年,乃至今后的工作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注重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来审视、定位、谋划、推动民政工作,紧紧抓住省委出台实施《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的有利时机,着眼促进“平安、和谐、幸福”龙江建设,乘势而上,勇于担当,积极发挥民政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应尽之责。对于全省各项民政业务工作,会上印发了省厅各业务处的总结和措施,进行了具体部署,各级要切实抓好落实,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加强社区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好平台支撑作用。

二是加强社会服务,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好直接推动作用。

三是加强社会保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好基础保证作用。

四是加强社工队伍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好人才支持作用。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现状

一、城市低保制度全面实施。平昌县自1998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动态管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几年来,全县先后有167160人次得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共发放低保资金5400余万元。目前,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在册6142户1635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105元,占全县非农业人口9.4%,其中下岗失业人员8178人,占51%;离退休困难职工72人,占0.4%;“三无”对象164人,占1.1%;特殊困难居民7931人,占47.5%。同时,通过年审和动态管理,全县累计取消低保对象1673户5126人。这项制度的建立,把“三无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和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等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了低保,为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实施。20__年10月,平昌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扩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先后在云台、白衣、元山、驷马、坦溪、涵水、江口镇等七个乡镇进行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5200人,并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救助,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差为15元。20__年以来,根据县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将全县农村年人均家庭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难对象均纳入了救助保障范围,尤其是将因灾、因病、因残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农村居民、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国家或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残人员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5746户3356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30元。

三、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建立了灾情监控和救灾探视制度,全面掌握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妥善安排了灾民生活,有效地解决灾区“三缺户”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了“四有三不”的救灾工作目标。二是全县建成社会爱心慈善超市2个,社会救助站1个,光荣院1所,陵园管理所1个,基本上形成了“四级管理、三级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全县已建成乡镇中心敬老院8所,今年拟新改建驷马、响滩、望京3所乡镇中心敬老院,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选址在西城新区管委会,拟新建42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5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和前期资金筹措350万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全面覆盖。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县民政局坚持本人申请、村社审核、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示,阳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大病救助,弥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足。20__年全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人平救助达到80.3元,城镇达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良好。20__年8月,自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县及时转换工作角色、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由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来,县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60余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问题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加剧,大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较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县民政局20__年的调查,在城市有480余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18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学困难,2500余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1.2万户共4.5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0.6万个家庭、2.3万人住房困难,7.8万户困难家庭中的0.8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面临新的形势,社会救助的压力增大。平昌县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数目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社会救助工作难度加大。平昌县属于典型的边、远、山国贫农业县,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镇、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级拨款维持,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随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适应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监督措施不力、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地方

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对策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是解决现实矛盾、推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为全面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平昌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情和工作实际,谈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事业新发展,首先,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加深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其次,要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失业人数扩大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去思索,转变思维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第三要弄清当前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着重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机构和队伍入手,探寻新的对策,新的机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探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克服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相对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从理论上引导和深化城乡社会救助的体系建设。第五,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基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在: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整合协调、形成合力、逐步推进。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改革和发展,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演进,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从分散向一体化发展,从随意性、临时性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政府独撑向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二、确定工作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改革创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意识明确、部门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救助经费专项落实、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特殊困难群众分类受助、救助效率不断提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项社会救助体系。

三、完善救助功能。多年来,为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县委、县政府从维护人民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各类贫困对象,及时予以救助,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但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的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城乡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人数逐年增多,迫切需要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功能。要构筑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核心内容,以优待抚恤、社会互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和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要进一步建全、完善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大病,重病的医疗问题。要立足于农村低保、灾害救助、五保供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多种救助方式的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相互补充、逐步建立设计和覆盖农村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服务网络,把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就、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和安居乐业的目标;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满足城乡广大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减少人际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消除失落感和不满情绪,化解因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团结和谐、平等互补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爱心和慈善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坚持开拓创新,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主导。就是政府要负主责,一是要以政策创新落实救助工作机制。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划和建设救助设施等。二是要强化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刚性机制。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一定比例增长。三是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政府要用政策杠杆引导社会力量更自觉的参与社会救助。主要是免税,对社会捐赠实行全免税或允许税前列支。二是民政主管。作为主要负责事关民生、民权、民利的社会救助与福利等方面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经常性和临时性的救助工作,推进部门间协作。要发挥社会救助地域性、综合性、社会性的优势,避免“交差点”和空白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社会参与。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补充国家因财力原因导致的救助资金不足,增强救助整体实力,扩大救助覆盖面。四是综合协调。 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综合协调的职责要在政府组织下,把救助任务及目标进行科学分解,事权清晰、职责明确,县财政、教育、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卫生、教育、农业、扶贫、劳务开发等部门要在贫困群众就医、子女入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照顾。五是形成合力。目前,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以区域性、行业性方式进行的,如职工帮困基金、助残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等,都隶属于不同部门,相互交叉。要通过部门联动,将原来单一的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和社会的整体工作。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以改革创新明主体责任、定保障标准、促规范管理

为回应社会关切,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发45号文件和1月6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省厅决定2014年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社会救助管理创新年”活动,加强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违反低保政策的各种不规范做法,特别是程序不公开透明、优亲厚友、档案资料不齐全等问题。一是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5号文件和省政府1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认定条件以及政府确定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要坚决消除层层分配指标的做法,乡镇(街道)必须无条件受理城乡居民的申请,不得以没有指标为理由予以拒绝。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整体纳入低保,坚决清退“群体保”。要加快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2014年全省要达到80%以上。二是要严格按照保障标准落实低保补助水平。今年,省里将按照即将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统一制定低保标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与全国相差不多,但人均实际补助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究其原因,不少地方虽然公布了保障标准,但却并未按标准来落实实际补助水平。今年,各地要切实按公布的保障标准来落实实际补助水平,人均补助水平不能低于保障标准的65%。三是要依法公布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也可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好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弄清楚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概念。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是省里下拨的中央和省本级五保供养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对县里是补助。各地五保供养标准是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加上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资金,县(市、区)政府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院办经济只是改善院民生活的补充,不得计算在供养标准之中。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水平为1517元从年。今年。我们还将积极争取省政府进一步提高省级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水平。四是要强化公开公示。在政风行风评议中,有的行评代表反映,不少地方开展的公开公示存在公示内容不全面、公示地点不醒目、公示时间不定时等问题,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下一步要加大公开公示力度,不求印制样式美观,但求实在、实用、实效。对在保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对新增对象要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公示。五是要加强资金管理,合理消化结余资金。一方面是我们的保障标准还比较低,有不少人甚至还等着救命钱,另一方面,是有大量结余资金沉淀在账上。既影响到困难群众的保障,又影响到民政形象,同时直接影响到我们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资金。各地要根据2013年决算情况。对结余资金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提高补助水平、对重点对象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式,加快消化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对结余比率超过控制线(城乡低保资金10%、医疗救助资金1 5%)的地方,省厅将在资金分配时按比例扣减。

二、以改革创新建引导机制、育市场主体、聚养老合力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启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着力培育市场主体。2014年,全省新增养老床位15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29张,新增示范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各400个。一是要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省政府今年继续将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为为民办十件实事内容。各地要以省政府“十件实事”为重点,继续大力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努力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今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范围分别不低于80%和40%的目标。要依法加快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支持多元主体,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二是要发挥机构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省厅将争取省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力争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更多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也要尽快行动,先行先试,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办民助”等运营方式创新,使公办养老机构在完成“保基本”托底任务的同时,最大程度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激励调控的功能。省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养老院的意见》。在大力发展机构养老过程中,请各地务必杜绝养老优惠政策背离初衷的现象。一些企业认识到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前景,纷纷加入这一行业,有些企业圈了很大的地,但是只建了几十张床位,那就背离了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初衷。三是要统筹农村养老服务协调发展。继续加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指导支持成立农村老年协会,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探索农村乡镇福利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将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农村高龄、独居、失能、低收入的社会老人和空巢老人。四是要推动医养融合养老新模式。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多余床位开展养老服务。对新建的养老机构,要促其和社区医疗机构就近规划布局,一体化建设,实现相互配套、相互融合。五是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业是夕阳事业、朝阳产业,我们要因势利导,按照以事业促产业、以产业带事业的思路,加强规划引领,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加快发展养老产业。六是要加强行业监管。贯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严把社会办养老机构准入关口。加快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三、以改革创新抓机制完善、添科技含量、强救灾能力

坚持防救并重、以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政策创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推进综合减灾救灾能力建设。一是不断完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灾情核查机制,做到查灾及时、核灾公正、结果公开、经得起社会监督。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责任落实挂钩机制,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管理办法》,做好灾害分类救助、标准化救助和重点施救的有机统一,着力解决救灾资金优亲厚友和平均分配的问题。强化灾情管理与信息报送,规范灾情会商机制,建立灾情定期通报制度,完善灾情评估通报办法,加强灾害信息员管理与培训,探索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制定预案、优化布局、规范标准、丰富种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探索食品、药品等救灾应急物资市场化协议储备的新模式。三是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组织实施“北斗卫星示范工程”、“基于自主卫星的灾情报送与服务综合应用示范”、“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工程”等项目,不断提高减灾救灾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加快推动“减灾救灾示范县”建设,创建100个全国和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围绕“提标扩面”,继续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建设。

四、以改革创新抓政策落实、助军民融合、促权益维护

2014年,安置优抚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把2013年出台的创造性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落实到位。一是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为贯彻实施《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厅将争取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政府安排工作、扶持就业创业、教育培训考核和承训机构评估等配套政策。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安置改革政策法规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要依法安置退役士兵上岗稳定就业,确保当年安置任务完成率100%。2011年以来形成的安置遗留问题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要以充分就业为根本工作取向,全力推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探索建立与人社部门就业信息共享平台,大力培育宣传就业创业典型。省厅将开展首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和首批省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示范机构认定、授牌工作。二是创新双拥和优抚服务保障。进一步完善双拥模范城(县)动态管理办法。开展“关爱革命功臣、情系基层官兵”活动,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和边远地区基层官兵的实际困难。继续提高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三属”保障待遇差别,建立给精神病退役士兵监护人发放监护费制度。调整全省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并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开展医疗巡诊服务活动。年底前,30%的县(市、区)成立“优抚对象服务中心”,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积极推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发展,保证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军队移交的1 4级残疾军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全部入住光荣院或优抚医院集中供养。加快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9月底前全面完成抢救保护任务。妥善处理复退军人的利益诉求,保证全省复退军人群体基本稳定。三是规范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加大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力度,确保年度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五、以改革创新推政社分开、促功能发挥、激社会活力

认真贯彻即将修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将出台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一是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探索实行“一业多会”,适度引入竞争机制。逐步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权限。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二是要推动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社会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协助落实有关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等级评估、信息公开、年检监管等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强化自律管理,提高公信力。继续开展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行业自律活动及涉企乱收费治理。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对软弱涣散的社会组织进行治理。四是要深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专项计划,开展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支持和指导武汉、宜昌、荆州等地扩大试点范围。

六、以改革创新转治理方式、建基础平台、促基层民主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切实领会由“管理”到“治理”的深刻含义。一是要稳步推进基层民主。依法组织开展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做好选情调查,认真谋划选举工作方案,拓宽选人渠道,选优配强村干部队伍,努力提高选民参选率和选举成功率,确保全省村委会换届率达95%以上。二是要有效提升城乡社区建设水平。深化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在全省推广秭归“幸福村落”建设经验。结合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协调开展社区负担专项清理行动,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工作标准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和指导性目录,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协助办理的服务事项以政府购买方式实行“费随事转”。以全国、全省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命名表彰活动为契机,不断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继续加大对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力度,全省新建、改扩建社区公共服务站500个以上。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基本工作情况

**县辖16个乡(镇)147个村委会、37个居委会(社区),**年底总人口58.8万人,其中,城镇居民8.2万人,农村居民50.6万人。现有城市低保保障对象7986人,占城镇居民人口9.74%,有农村低保保障对象63223人,占农村居民的12.5 %。

(一)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低保工作有规可依。

1999年4月,**县正式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并于2003年颁布了《**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管理办法》(巧政令〔2003〕1号);2007年4月,**县正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颁布了《**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巧政办发〔2007〕68号);**年5月按照省市对农村低保版标施保的相关要求,及时对农村低保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出台了《**县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实施方案》(巧政办发〔**〕36号)。**县在城乡低保15年的实施过程中,制定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发放、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涵盖行政法规、政府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政策体系,实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保障范围逐年加大。

低保人数、金额稳步增长,低保标准稳步提高。1999年至**年,**县城市低保保障人数从1143户1683人增加到4962户 7986人,增幅达374.51%,年发放城市低保资金从113万元增加到2176万,增幅达1825.66%;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从14670户41238人增加到35336户63223人,增幅达53.31%,年发放农村低保金从1836万元增加到7860万元,增幅达328.10%。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以来,**县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已多次调整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人均56元/月提高到人均325元/月,增幅达480.3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人均693元/年提高到现在人均1932元/年,增幅达178.79%。城市月人均补助从30元提高到237元,增幅达690%;农村月人均补助从30元提高到108元,增幅达260%。

(三)低保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一是规范操作程序。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民政局根据农村应保才保、城镇应保尽保的要求,严把进口、疏通出口, 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的审批程序,即本人申请、村小组评议、村(社区)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乡村组进行公示,确保**县城乡居民低保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加强动态管理。对低保审核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年审月调的要求,实现动态调整及时有效。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进行信息比对,取消因退休、死亡、家庭好转及外迁的城乡低保对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标准有升有降、动态管理正常有序。三是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省县级低保金由县财政拨入县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根据用款情况拨入县级民政帐户,由县民政局通过金融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县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保障了民生,维护了民利,稳定了民心。

二、存在问题

目前,**县城乡低保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轨,但因其服务对象多,资金总量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百姓对政府的期待高,操作难度仍然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家庭收入核算难,保障对象确定过程不规范。

由于不同的家庭收入状况千差万别,涉及人口、行业众多,给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带来一定难度,导致工作中收入核定界线不清,随意性大。部分行政村未按照家庭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的过程审定低保,而是先通过民主评议确定低保,然后再根据评定的类别情况推算出他的家庭收入填写审批表。评定过程不规范,导致群众矛盾突出,村社简单以轮流保、平均保等方式来缓解矛盾,部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未纳入低保范畴。

(二)监管力度不强硬,套取低保资金现象较突出。

一是存在套取低保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补偿。在走访调研的乡镇中,各乡镇不同程度存在套取低保资金用于集镇建设征地、修路、修渠等公共设施占地补偿低保的问题。另外,各乡镇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套取低保名额用于学校、村委会、村级活动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占地补偿。二是村组干部违规违纪套取低保资金中饱私囊。部分村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用亲戚名字套取低保名额、低保资金,将群众低保存折私自收取、侵占低保资金,甚至串通、恐吓群众将低保资金取出后又交还村组干部手中。三是套取低保资金用于工资或经费不足的补充。部分乡镇套取低保资金用于炮台民兵、村(居)民

民小组长、公路管理员、水管维护员、街道(厕所)保洁员、安全员等人员的工资补差。还有部分村(社区)套取低保名额用于弥补村委会办公经费、村级公用经费不足等情况。四是套取低保资金用于代缴社会保障资金等。部分村组套取低保资金用于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惠民资金。五是套取低保资金用于激励计划生育结扎对象。在走访调研中,各乡镇均存在套用低保资金用于奖励计划生育结扎对象的情况,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把两女主动结扎家庭给予低保享受作为一项政策宣传,在走访的34个村(社区)中,每村大致有10人左右的计生对象纳入了低保保障范围。

(三)政策知晓率不高,指标与群众需求差距较大。

一是村级公示不规范。调研的34个行政村在低保公示环节虽然都已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公示,但不同程度均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公开时限不足等问题,在随机走访的46名群众中,80%以上称不知道,群众知晓率低。二是群众思想意识低。全县低保人口仅占全县人口的12%左右,特别在农村人口中,未享受农村低保的人口达52万人。多数群众关心的是自己是否享受低保,而对低保的享受条件、评定过程不重视,导致要低保、骗低保、告低保等现象普遍存在。三是农转城人员享受低保问题尖锐。目前,**县有近十万农转城人员,因为户籍改变,面临着以前享受农村低保的农转城人员要变更为享受城市低保,没有享受低保的困难农转城人员要申请享受城市低保,而城市低保的增长速度远不能跟上农转城人员发展的速度。在实际操作中,10%以上的农转城人员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低保对象、病残人员、五保对象等,他们大多是农村低保应保障的对象,户籍问题导致他们农村低保享受不了,城市低保又没有指标。

(四)基层力量较薄弱,严重制约低保工作科学发展。

基层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目前**县低保中心有人员编制3人,低保工作专干人员1名。16个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33名,其中有4个乡镇还只有1名民政工作人员。他们不但承担任务繁重的民政工作,还要积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

三、原因分析

(一)机制不健全,家庭收入核算涉及部门广。

一是核算机构缺乏。传统的收入核查主要依靠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无法全面准确掌握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由于缺乏独立的核定机构,没有科学化、标准化的认定机制,低保工作难以从源头上把好入口关。二是核算涉及范围广。家庭收入的核算,涉及部门广、涉及事务众多,未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导致家庭经济状况难以核查准确,致使对象的界定不够规范,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未被纳入低保范围。

(二)执行打折扣,低保工作沦为乡镇政府万精油。

一是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部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意识不强,往往将低保工作与乡镇日常工作相结合,把低保工作作为一项万能的政策来解决社会矛盾,造成低保资金违规使用,引起困难群众直接来信来访,降低了社会满意度。二是监督工作未能实现常态化。低保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既要扮演运动员又要扮演裁判员,而审计、检查、纪委的监督职能未得到强化,协同完善低保政策的功能未得到最大化发挥,日常监督工作只能流于形式。

(三)发展力不足,供需矛盾仍然较为突出。

一是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县属于全国的贫困县,贫困面大,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单一,自身改善生活状况的能力偏低。根据初步统计,全县约有15万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现有城乡低保71209人,仅占到应享受人员的47.5%。;二是部分惠民政策需进入低保门槛。现行医疗救助、廉租房救助、法律援助、教育救助和有线电视费减免等惠民政策,只有低保对象才有资格享受,因此有的群众为了得到某项救助而想方设法进入低保行列,从而增加了低保工作的压力和难度;三是农转城人员享受低保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农转城政策已执行近两年,但省市相关配套政策却未及时跟上,城市低保指标人数也未增加。四是电站建设造成移民人口增多。全县境内的白鹤滩电站建设、黄角树电站建设、溪洛渡电站建设,造成移民百姓的大量剧增,需要保障的人数将随之增加,致使全县目前仅有的低保数量远远不够。

(四)服务能力弱,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缺乏。

一是服务对象广。近几年全县低保对象、保障资金呈井喷式增长,**年与2007年相比,低保人数增长了65.91%、资金增长了414.93%,但全县县乡两级低保工作人员却维持在2007年的水平,全县仅有34人,人均直接服务2158名低保对象,存在小马拉大车问题。二是工作任务重。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一肩挑数职的情况,肩负妇联、残联等其他社会保障工作,工作交叉复杂,工作任务繁重。三是工作经费缺乏。**县虽然成立了财政全额拨款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但县级财政预算中,并没有安排低保工作专项经费。

四、对策建议

(一)构建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提升精细管理水平。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通过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管所、工商、金融等部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分散在这些部门的户籍、车辆、社会保险、房产、公积金、税务、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等信息,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多部门信息比对,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申请家庭信息反映不全面造成的骗保、错保等现象。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全方位审核,保障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已迫在眉睫。一是建立核对机构。建议由政府主导,在民政局设立科局级事业单位性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落实人员编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以便统筹各相关单位开展核对工作。二是加强统筹协调。统筹成立**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工商、税务、住建、交通、统计、证监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形成政府主抓,民政牵头,部门协作,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三是制定核对办法。以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为基础,借鉴相邻地区及全市**年试点县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尽快出台**县社会救助申请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明确部门职责、规范核对对象范围、核对信息构成、核对流程设定以及监督管理等重要内容。四是明确隐私保护和纠错机制。明确先授权、后核对,没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书面授权,不能启动核对程序;建立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不外泄、不滥用。

(二)健全完善各种补偿制度,改变低保万能现象。

一是完善各类占地补偿制度。各乡镇因集镇建设、公路建设、电站建设、水库建设等基础设施及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对农民的土地、山林或房屋等造成损坏、损毁、占有等情况,相关部门应明确具体的补偿制度及补偿资金来源,杜绝用低保资金相抵占地补偿资金。二是完善各种政策激励机制。针对**县因白鹤滩电站建设,造成移民搬迁数量庞大的特殊情况,在完善移民安置补偿的同时,根据特有情况,单独制定移民安置点低保政策,对移民享受低保的标准及类别,根据具体情况而准确核定。完善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对应履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从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去完善相应激励机制,杜绝用低保去鼓励对象家庭,造成群众对政策的抵触,也让老百姓对低保政策理解偏差较大,要尽量让低保政策独立化,杜绝低保万能化的现象发生。当然,若因各种补偿政策之后,家庭仍十分贫困的,也应纳入低保享受范畴。

(三)统筹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低保脱困机制。

一是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力量,做到低保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有机结合,构建一个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以避免多头救助、重复救助。二是拓展就业服务渠道。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在低保对象的扶持上实现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政府应全力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广开就业渠道,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重新上岗,劳动自救,社区组织劳务输出、家政服务等,使低保对象摆脱贫困,回报社会。

(四)健全低保监督检查机制,从严监督重处追责。

一是建立督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纪委、监察、审计负责低保资金审计、检查,强调监督检查时间,每年必须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检查、对城乡低保资金进行审计;二是明确检查内容。以检查方案或文件的名义明确具体检查内容,特别是对每个村委会是否设有永久性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对听证(评议)、审核、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三榜公示公示的内容是否完整、地点是否规范、有无监督举报电话;村干部以及村干部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享受低保是否进行备案登记;动态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重点督察。三是强调检查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别是涉及乡村干部本人或亲属违规享受低保政策的,应坚决予以清退;对村干部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民主评议、暗箱操作的,一律按照程序重新审批,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从严从重处理。

(五)开展教育宣传活动,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为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突破传统的宣传群体与宣传方式,提高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一是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乡镇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让村组干部做到政策知晓率达100%;在培训中,纪检机关要对近年来查处的案件作全面通报,提高群众对违规操作城乡低保现象的知晓率,让群众主动监督干部。二是改变对群众的宣传方式。开设宣传专栏,在乡镇文化站、村级文化室、农家书屋、村委会等场所建设一批低保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为基层群众了解农村低保政策提供便利条件。

(六)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增配工作人员。针对低保工作任务繁重,县乡低保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增配县乡两级民政工作力量。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到位,确保城乡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强行政管理。乡镇成立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负责所包村的低保申请审核工作,形成民政助理专职抓,全镇干部配合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4-0096-05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财政部门为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援助政策,设立的(划拨的)专项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构成中,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是主要来源①,具体分为上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专项拨款。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具体应贯彻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法律援助立法均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用途和性质。(2)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具体要求有以下方面:①合理使用经费,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和耗费,开源节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②在节约经费的基础上,要把有限的经费主要用于办案上,要多办案,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③不同经费不同用途。法律援助经费应根据来源不同确定不同的用途。政府拨付的资金用来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维持正常的开支,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公的经费、工作人员的薪金和福利及办理案件所需要的业务经费;社会捐助、基金及其他来源的资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费用和其他业务开支,以弥补政府经费的不足。在管理模式上,对法律援助财政拨付经费的管理主要采用财政管理模式,对法律援助社会资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用基金模式。

一、当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数额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受重视的程度较低,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②:

(一)经费保障不足且分配不均衡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各地拨付法律援助资金26 220万元,中央还首次拨付5 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国人均经费两毛钱[1]。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无法满足法律援助事业最基本的需要。以陕西省户县为例,户县总人口60万人,其中妇女约占人口的一半,儿童约15万人,残疾人2万人,“五保户”2 000人,最低保障线人口6 000人。企业不景气,且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下岗工人多。据测算,每年约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件,而实际能够达到援助的不足三分之一。如果按每年办理100件法律援助案件,按最低办案补贴标准每件600元计算,每年需要经费6万元(不含办公等经费)。2007年县财政向法律援助中心拨款仅有1.5万元,2008年预算拨款增加到3.2万元,远远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在西安市各区县中,户县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还是比较好的,灞桥区、高陵、蓝田这些完全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区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更是存在严重问题。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经费各地保障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了越贫困的地方、越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越低的状况。以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 2005年全西安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仅为43.5万元,其中市中心30万元,区县仅有4~5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开展有经费保障,合计也不过13.5万元。有些财政特别困难的区县,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还处于零预算,主要依靠由市财政按人均0.1元的标准转移支付。这样的经费保障,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城乡法律援助的人均受案率产生较大差异。西安市现有800多万人,2007年的受援人数是1 380人,总案件数为1 090件,2007年法律援助全市人均受援率为万分之1.4。但是,户县、周至、高陵、蓝田4县的人口总数为212.1万人,2007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81件,人均受援率仅为万分之0.8,法律援助城乡人均受援率存在较大差异。从陕西省全省来看,目前仍有15%的贫困农业县级法律援助经费本级财政处于零预算。区际间差异较大,尤其是表现在城乡之间的显著差异,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账户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现象

专户管理是实现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并未全部独立设置,专项资金存在被挪用和挤占的风险。就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实践来看,全省十个地市中有50%的地市法律援助资金未能独立管理和使用,30%的县(区)法律援助资金未能实现独立使用。榆林市13个法律援助机构,账户独立使用的有8个单位,账户不独立的有5个单位。而咸阳市2008年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见表1),在14个法律援助机构中,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账户独立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有4个,账户不独立的有10个(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这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账户不独立,使得上级和本级拨付的资金全在司法局账户上,法律援助机构实际上已无法实际控制资金的使用,致使资金被司法行政单位挪用和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经费账户不能单列,致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同时由于程序复杂,其他工作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法律援助机构不公开,致使监督机制不规范,也难以实际贯彻实施,法律援助专款专用未能实际贯彻。

(三)援助经费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未能具体明确,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专项资金支出占比例过低在对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实践调查中显示,2008年商洛市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收到72.58万元的专项资金[3],支出人员经费(工资)29.49万元,占41%;基本办公经费15.71万元,占22%;办案补贴支出19.54万元,占28%;宣传、培训和其他支出7.84万元,占经费支出的11%。实际用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比例偏低仅有28%。杨凌区2007年支出各种法律援助经费共7.6万元[4],其中人员经费4.5万元,占经费支出的59.2%;基本公用经费1.6万元,占经费支出的

21.1%;办案补贴1.5万元,占19.7%;宣传经费0.24万元,培训经费0.12万元,共占经费支出的4.8%;其他费用支出0.18万元,占2.4%。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业务经费只有19.7%。2008年杨凌区各种经费共计8.8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万元,占经费支出27.1%;基本公用经费4.6万元,占经费支出的52%;办案补贴0.84万元,占支出的9.5%;宣传、培训经费共计0.7万元,占经费支出的7.9%。实际用于办理案件的经费支出仅有9.5%。而咸阳地区[5],2008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与本级财政按预算共获得119.2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其中办案经费支出39.7万元,占专项资金支出的33.3%;宣传和培训经费共支出31.7万元,占经费支出的26.5%;其他支出47.8万元,占经费支出的39%。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理案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而在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比例太低,未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救济的作用与功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项开支的具体范围不明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同时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

(四)经费内部控制有待加强,特别是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着资料登记简约化、报销批量化、领用形式化等问题

部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账务处理统的过死,不能正确的反映经费的用途。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而当前常常将此补助款以劳务费或其他款项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

(五)对提高和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管理不规范

1.管理办法缺乏科学性与刚性。如目前比较明显的就是上级法律援助专项转移资金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但一些地方财政连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都无法保证,根本不可能拿出资金来配套,这样一来只有两种结果,一是采取非常手段如假配套等将资金争取来,二是放弃。这种管理办法明显有锦上添花之嫌,而缺雪中送炭之意,可能拿不出配套资金的地方比拿得起配套资金的地方更需要这些专项资金,只是因为拿不出配套资金而丧失了机会,这有悖于专项资金设立的初衷。

2.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协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协调,如市府办牵头、财政管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管项目、纪检部门管监督、审计部门管决算审价等等。但当前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部门却是“好事抢着做,责任相互推”,部门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财政由于职能的定位,经常处于做“为难人”的位置,而且要想管好项目,仅仅管了资金是不够的,但很多时候财政往往是事后业务部门需要安排资金或是需要合发文盖章才知道具体情况,工作十分被动。

3.管理主动性不够。财政工作者对财政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扮演的角色认识不清,应该承担何种管理责任、管理中应该介入至何种程度心中无底。管理信息依靠业务管理部门提供,资金拨付等待上门申请,主动介入资金管理意愿不强。

4.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还停留在结果管理上,重结果、轻过程,管理粗放。绩效评价实施较少,方法单一。一般是上级有要求才会去实施绩效评价,往往是草草填表,应付了事。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情况的客观性缺乏认真分析,对评价结果也没有切实的应用。而且往往是事后评价,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绩效评价的效果就很难有明显体现。

二、加强和改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加大法律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国家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和尊重人权,实现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性质上讲具有社会救济的基本功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即具有社会救济和扶贫资金的性质[6]。尤其是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更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科学管理,严禁挪用和挤占,明确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援助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援助资金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功能和性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以及法律援助各项开支的具体比例,确保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支出

法律援助的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援助事业,尤其是应当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业务开支,其中包括:(1)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办案补贴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等;(2)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活动所需要的费用;(3)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另外,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所派的援助人员在提供援助过程中非法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受害人赔偿实际损失,然后援助中心可以向实施侵害的援助人员追偿。上述经费的使用,援助人员都应以节约为前提,其他特殊经费支出都应由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员审批。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规范有效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通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案补贴标准。(2)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对于省、市向贫困县(区)财政转移拨款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也应当参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具体要求实施,使其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的办案业务支出。

(三)加强专户管理,杜绝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挪用和挤占现象

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2)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财政部和司法部做出书面报告。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省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3)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4)财政部、司法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是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坚持按照“分户管理、专户专账、封闭运行”的模式,实现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加强内部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在目前法律援助的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形下,加强援助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制度、提高使用效率,能有效节约援助资金,从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1.严格审查制度。

(1)申请条件的审查。《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应该提交身份证明、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援助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主要对援助对象的经济标准及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关于经济困难标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条例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经济审查标准上适用因地制宜的方针,实践中各地普遍的做法是以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援助中心需要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以防止欺诈、隐瞒的行为发生。关于受案范围的审查,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已明确规定具体的援助情形及案件种类,实践中只要对号入座即可。(2)援助效益审查。法律援助处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援助资金尚不充裕的今天,实施法律援助应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笔者认为有些案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①案件案情简单,通过指导申请人自己能够解决的,就给予指导解决;②采用非诉讼方式可行性较强、效果更好的,建议申请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③案件胜诉率很低或者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的,援助中心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帮助解决。

2.将法律援助的经费使用纳入合同管理轨道[7]。法律援助合同项目模式源于美国,是指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同州、县或其他的司法管辖区签订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合同,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在一定费用的基础上办理特定数量的案件。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一定时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报酬以及办理案件的质量要求。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而言,虽然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会较普通案件稍低,但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总体而言签订合同后其收入也将十分可观,对于年轻律师这更是一个锻炼机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而言,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合同,既可以节省资金,又缓解了工作压力,还可以用合同约束律师的办案效率,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管,有效地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3. 积极创新管理理念,主动协商,化被动为主动。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建章立制,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为保障法律援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平衡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应积极促进资金、资源得有效整合。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上实行“分级负责、痕迹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

4. 实行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人制度。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多,政策性强,几乎每项专项资金都有对应管理办法,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也给财政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当前,财政监督人员在检查某一项财政专项资金时,由于对资金的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从而使检查浮于表面,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1~2名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专管员,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专管员的职责,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心中有数”;每年对所分管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在财政部门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检查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要积极参与,在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前,必须征得专管员的同意,通过建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管员负责制,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需要,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村(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项资金投入,以促进和发展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统筹城乡社会经济事业发展

经费短缺一直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虽然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有所增加,但是依然满足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拨款,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仍然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以及经费的管理均造成很大障碍。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专项资金方面,一是切实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可以考虑将区县法律援助经费由区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县人口、企业分布、财政收入状况、往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等因素统一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区县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法律援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避免法律援助资金被截留和挪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法律援助募集捐献机制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实现我国法律援助社会募集资金规模有所突破。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财政困难的区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城乡法律援助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农业人口占比重较大,大力发展农村法律援助成为当前统筹城乡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目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来源模式,使得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严重依赖地方财政收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也因地方财政的不同而出现较大差异。为了解决区际间尤其是城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极不均衡的问题,探索和实现法律援助经费的省级统筹(或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地市级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在保障各地基本的法律援助经费需求基础上进行动态的平衡和资源共享,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

基金项目: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创新和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

号:09XFX030。

注 释:

①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1、政府的财政拨款;2、社会捐款;3、其他资金渠道,如国际组织以项目合作的形式进行的资助、公益福利彩票收入的定向使用等。但是社会捐款以及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当前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赖各级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

②相关研究数据来源于陕西省财政厅2008年依法理财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研究――以陕西省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为研究对象”研究报告,本文作者主持并完成了该项目的主要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卫国,姚合平,胡子君.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难点与对策[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09).

[2]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2009】01号.

[3]陕西省商洛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商洛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汇报,2009-1-7.

[4]陕西省杨凌区法律援助中心.杨凌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情况的报告,2009年1月14日.

[5]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咸阳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咸法援字【2009】01号.

[6]段景田,刘立星.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8,(01).

[7]方飞霞,季春晖.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及其管理问题研究[N].浙江万里学院学报,第20卷第3期.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上下联动,齐推进。

一是市级成立高山生态扶贫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委、扶贫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搬迁工作,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同时明确市级相关部门分片对口联系30个区县。二是各区县均建领导班子,由区县领导亲自挂帅;在发改委设立办公室。由发改委负主要责任,其它部门配合。三是制定了五年规划及今年具体实施方案,14个贫困县通过现场评审方式,启动项目实施,部分区县完成今年搬迁任务50%左右。

(二)横向考察,学经验。

为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搬迁政策,重庆市加强横向沟通交流,学习考察相邻省市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搬迁方式、补助标准、资金整合及住房、土地、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积极做好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制度顶层设计。

(三)加大投入,保落实。一是通过整合中央、市、区县(自治县)资金,打捆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生态移民资金、市级统筹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落实2013年搬迁资金计划16亿元。为有效解决“搬富不搬贫”的问题,市里按8000元/每人落实到区县(自治县),由各区县(自治县)针对安置条件、贫富状况的不同,制定差异化分类补助标准,重点支持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为确保补助足额到人,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对搬迁项目计划、搬迁资金安排、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通过加强搬迁资金监督检查及验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等措施,确保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政策、资金落实到位。二是加大区县自筹力度。区县根据本级财力适当安排一部分,对口帮扶一部分,动员社会捐赠一部分。如黔江对有搬迁意愿,但没有搬迁能力的特困搬迁对象,通过部门一对一帮扶和财政兜底的方式进行安置。同时,加大宣传,通过网络、电视等让群众、社会了解支持扶贫搬迁工作,形成搬迁合力。三是通过土地筹集资金。通过地票交易、申请额贷款,“三权抵押”等筹集部分资金。

(四)制定办法,强管理。

为确保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会同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共同制定了《重庆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对搬迁标准、支持对象、资金来源、资金整合、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公示、项目检查验收、违规问题处理等进行了明确 。

(五)调查研究,找问题。

搬迁领导工作小组深入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开展调研,收集并掌握了搬迁需求与指标计划的矛盾、补助标准不统一、特殊对象搬迁困难、安置区的用地困难、后续产业如何发展、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实地查看部分搬迁安置点建设情况,了解搬迁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在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剧烈震荡、财政减收增支因素明显增多的大背景下,全区财税部门紧密协作配合,深入分析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环境下对我区经济的冲击,全面加强收入征管,财政收入总体上仍保持较快增长,各项重点项目得到有力保障,确保了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全区财政总收入突破100亿元大关,完成100.33亿元,增长60%,提前两年实现了这一目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4.16亿元,增长25.22%,其中:税收收入为32.6亿元,增长26.35%,非税收入1.56亿元,增长5.4%。全区一般预算支出为18.43亿元,增长8.82%。

大力组织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总量居全市第二,增幅分别高于全省、苏南地区、全市3.12、5.32、8.12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一,比07年前移二位。收入增幅近年来首次超过苏州、无锡高新区,在苏南五市48个县(市)、区中排名14位,比07年上升一位。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比按一般预算收入计算占95.48%,分别高于全省、全市平均12.08、8.69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一。财政收入分级次来看,镇街道共完成16.25亿元,增长36.53%,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1.31个百分点,其中地处东南部的三街道和新桥、薛家镇共完成10.09亿元,增长44.02%,西北部的春江、罗溪、西夏墅、孟河镇共完成6.16亿元,增长25.79%。镇、街道完成的一般预算收入占全区47.56%,比2003年财政体制调整前增加了10个百分点。

切实保障重点支出。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收入高增长、支出低增长的局面决定了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必须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全区一般预算支出平均增长8.82%(剔除一次性补贴后的同口径),低于全省25.4%的比例16.58个百分点。去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下降了0.1%,低于支出平均增幅9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相关重点支出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环境保护支出2826万元,增长174.1%;农林水7260万元,增长19.45%;医疗卫生支出7899万元,增长34.18%;社会保障和就业19525万元,增长11.29%。特别是四川汶川地震后,根据上级要求,努力克服收支紧张的矛盾,认真落实对口支援的援建资金,区本级压缩单位公用经费预算5%,共筹集资金1900万元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复。

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定期召开财政形势分析会,加强与国、地税、市财政契税征收所等征收部门的协作配合,会同经发局等经济管理部门针对宏观形势的巨变及时分析我区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受影响程度,预测走势,适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确保了全年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

(二)不断强化财政政策手段,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增长

去年以来,国家对宏观调控导向作了两次重大调整。第一次是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胀”,调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第二次明确提出宏观调控的重点就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把“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一年来我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紧紧围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培植和壮大地方财源,综合运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积极主动支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政策调研,落实政策兑现。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服务企业关爱有加,支持企业克难求进”的号召,积极谋求支持企业、服务经济的通道,会同区经发局先后出台了《高新区(新北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全年累计核拨企业扶持资金4300多万元,扶持企业创新、技改、产学研等项目73个。引进海归创业人才30人,核拨创业扶持资金2197万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申请新产品、循环经济、太湖治理、中小企业发展、技改、科技创新、担保奖励等专项资金,累计达到1.5亿元,支持实施各类项目266个。

在做好税源建设的同时,一着不让抓征管。分解落实年度收入计划,加强服务与调研,促进依法征收。组织了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专项行动,全年新增税收6200多万元;加强对京沪高铁、西绕城高速、s338省道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1500万元建安税源落户征收工作。会同国土、规划、园区办等单位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全年征收土地出让金29.73亿元,认真贯彻国家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政策,建立新的土地收支管理机制,确保操作规范、运作顺畅。

(三)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升财政保障能力

一是做好“三农”工作。按照“两个高于”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2009年全区农林水支出7260万元,比上年增长19.45%,高于一般预算支出增幅近11个百分点。同时,综合运用政策、资金、服务等手段,支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做好粮食直补工作。进一步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减轻农资涨价对农民种粮增支的影响,全区共发放水稻直补资金353万元,补贴农户62352户;发放农资综合补贴1392万元,补贴农户64254户。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工作。2009年初就遭遇了一场特大雪灾,在参保农户遭受损失时,特色农业保险显示了威力,全年赔付率近200%,使参保农户的利益受到最大保护。

二是支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自然增长机制,及时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保障线分别提高到340元/月和260元/月。积极落实各项社会救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人均补助达4932元。贯彻落实社会化养老、居家养老政策;对城乡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三是积极推进失地农民进城保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失地农民保障方案进行数据测算,拟订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从加强资金管理的角度出台《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新北区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同时,围绕资金保障和筹集工作,全面推进区镇相关地块及项目的结算工作,组织了7亿多元资金,基本保证了2009年区、镇(街道)保障资金的来源,同时一定程度缓解了镇(街道)的资金难度。

四是加大社会事业投入。在全面摸清学校教育负债基础上,分清类型,结合学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化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负债方案和制止新债发生机制,进一步落实以区为主的教育投入机制,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安排化债资金3735万元,并于11月底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负债化解任务。根据《江苏省县(市、区)教育现代化建设主要指标》文件精神,财政对各中小学硬件设施设备一次性增加投入约2049万元,于年底完成教育现代化各项主要指标。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积极筹措资金贯彻落实《常州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继续在区为民办实事专项中安排镇、街道卫生院建设补助资金,全年共投入资金5466万元。

据调查显示,我区在城乡低保、新农合医保、老年农民保养、失地农民保障、离退休人员福利、教师待遇、计生奖励、拆迁安置等保障覆盖面与标准均优于和高于周边同类地区,体现了全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执政理念。

(四)深化财政改革,规范财政资金运行体系

一是进一步整合政府性资源,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全年通过各借款主体共计融资18.5亿元。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依靠优质项目争取更多的中长期贷款,先后完成了软件产业基地、新北工业园开发、录安洲开发等项目借款,确保了重点项目用款需要。配合发展集团总公司制定了黑牡丹重组方案,并已经国家证监会审核通过,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是规范乡镇财政管理。镇、街道财政收付中心日益显示其在规范基层财政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作用,得到省、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好评,并已将其职能正式列入新一轮基层财政改革内容,即有条件的地区在设立财政分局时,其内设机构的职能要包含收付中心。

三是政府采购管理改革逐步深化。进一步规范采购方式,节约行政开支。从2009年开始对区本级单位和全区中小学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三类物品采取统一标准、集中采购、实物配发的财政保障方式。全年共采购2286批,采购金额4091万元,节约率7%。

四是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初见成效。根据省、市统一布置,已经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

(五)加强财政监督,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健全财政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完善监督信息反馈工作,确保财政监督有效推进。

一是依法强化财政监督。围绕区政府“三十项”重点工作,开展了对“两高两铁”、s338省道改线、机电园罗溪片区拆迁安置、录安洲化工码头、录安洲联检大楼、“一路三河”绿化、丰收河拓竣等二十余个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查工作,确保了财政资金支出的安全、有效及规范。做好“两高两铁”、园区开发等重点项目的资金测算、资金筹集和项目管理工作。加快了对区与镇(街道)有关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的资金结算工作。制定并实施了《常州市新北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定点服务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二是推进镇级债务化解工作。截止11月份,各镇、街道共清收债权1.05亿元(不包括与区政府通过项目结算的化债部分),完成年度任务的100%。并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经过调研,初步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北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全区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学校会计核算,制止教育负债重新抬头,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对总公司和园区办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轮岗交流,修订完善财务总监考核办法。理顺了新北工业园区财务管理模式,对新北工业园区、园区办财务进行了分设,为新北工业园区的正常运转打下基础。

四是规范镇、街道财政档案。针对近年来财政管理范围不断扩大的现状,我们与区档案局及时制订下发了《常州市新北区财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收付中心、个管办档案管理打下基础。

(六)队伍建设再创佳绩,队伍素质明显提升

以“开拓创新、科学理财、高效勤政、好学求真、清廉爱民、团结奉献”为目标的财政文化活动,正为全体财政干部所关注,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

一是强化教育引导,提高财政干部综合素质。通过家庭助廉、警示教育、落实廉政责任制、做好廉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教育财政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权力观。通过业务培训、技能比赛、更新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使财政干部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