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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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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线网指挥中心

中图分类号:TN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b)-0206-01

随着国内许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的延长,路网规模的扩大,客运需求的快速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的任务在逐步加重,风险要素也在增多;同时,同一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有多种形式多个运营商,各条线路之间也需要进行有效和及时的运营联动,这就迫切需要成立一个城市轨道交通的线网协调指挥机构线网指挥中心来担负起这一艰巨的使命,担当线网统筹管理这一重要的角色。

1 运营组织的协调性

1.1 各线运营的影响

线网指挥中心对于各线运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线网指挥中心在运作上,原则上不干预各运营主体的日常运营管理,在行政上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各运营主体负责管辖线路的日常运营,指挥中心授政府委托,从网络层面协调各线路的运营,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的整体优势,为乘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1.2 各线运营的协调

线网指挥中心的建立既可以有效地组织制定各线网的运力配置计划,并对各运营商进行监督,同时又可以制定合理的线网调度规则。

线网指挥中心的运营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突发事件情况下或运营主体有需要时,指挥中心代表政府行使指挥权,指挥线路控制中心,启动相应预案。

(2)在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协调不同运营主体的线路间的配合。

(3)为城市轨道交通各运营主体提供相邻线路及对轨道交通有用的公共信息,为其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客运组织提供依据。

(4)线网指挥中心通过整合各条线路的客运和行车数据,计算得出路网各断面分时断面流量,对路网运能运力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制定全路网的运输组织方案、运力配置和调整计划。

2 运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在政府的授权下,线网指挥中心对各运营主体的服务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指挥中心成立后,根据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路网日常运营中多家运营企业间、不同线路间存在的问题;根据市政府的《轨道交通路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制度规则规定,组织运营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预案,组织编制符合线网运营的《轨道交通路网调度规则》、《轨道交通路网突发事件信息规则》、《路网运营统计指标管理办法》、《路网运营协调管理规定》、《列车运行图编制管理办法》、《共管换乘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配合预案》等规章制度,明确路网调度指挥中心的运营协调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与各运营企业、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外部单位的职责分工及业务流程。

3 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

线网指挥中心日常负责审查各运营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和制定线网各运营商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配合预案。当突发事件发生后,线网指挥中心协调指挥路网内各线路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向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及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3.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针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

(1)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内部解决时,由指挥中心负责协调指挥,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总体监控。

(2)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部无法处理时,由市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指挥中心配合指挥。

3.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指挥中心应急处理的主要功能

线网指挥中心内设置一个集运营监视、数据共享、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指挥系统。该系统具有综合监视、数据共享、应急处置和辅助决策功能,主要应该包括通信系统、路网综合调度指挥信息系统。同时,指挥中心与市公安公交总队、市消防局、市急救中心、市交通委应急办等单位建立了热线电话,并将视频图像接入市公安公交总队,为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及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3 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中断后的公交摆渡支援应急处置

各种风险导致的轨道交通区段运营中断事件发生后,大量乘客在站外滞留,如再遇恶劣天气等不利因素,情况将更加急迫。应对这种由于区段中断运营导致的乘客大量滞留的典型突发事件,需要由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各运营企业及公交总队、公交集团等单位,快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尤其是保持轨道交通与公交联动,利用公交进行接驳和摆渡,安全及时地疏散乘客,尽力维持路网运营秩序,以杜绝由于协调措施不当和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造成的公众负面影响。

(1)部分区段运营中断后,运营企业应尽快组织短交路折返作业,在此前提下,以公交摆渡作为必要的补充措施,正确实施。

(2)轨道中断运营区间较长,短时无法恢复,道路交通正常,可以提供支援。

(3)指挥中心需明确掌握中断运营的站点,位置;明确已经在车站滞留和正在进行区间疏散尚未到达站台的乘客数目;根据道路路网情况,确定将乘客疏散至本线的正常运营区段,或就近疏散至路网其他正常运营地铁线路。

4 多种资源共享

4.1 空间资源共享

线网指挥中心通过建设容纳多条线路指挥大厦,达到线路控制中心的“物理集中”,从而实现同厅调度指挥,改变了传统 “一线一中心”建设模式。

4.2 人员和设施资源共享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出发,各地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存在着人员及设备重复设置的现象,线网指挥中心的设置可以实现一岗多线的综合管理的方式,同时在整个线网内人员和物资也可以统一调配。

5 票款收入清分清算及信息统计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指挥中心设置了票务清分系统,票务清分系统从各运营线路中央系统接收所有交易和票务数据,根据票务清分规则,及时对各线的票务收入进行清分。同时票务清分系统将及时对客流、票务收入、车票使用等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线网指挥中心的建立要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现行体制特点,也就是“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协调动作”的运营管理特点,实现调度指挥“从线向网”的转型。指挥中心承担着城市轨道交通路网日常运营组织监督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调度指挥、票款收入清分清算及信息统计等工作。因此,在许多城市的轨道交通系统中建立一个线网指挥中心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朱军,宋键.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共享探讨[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3(2):5.

[2] 朱沪生,毕湘利.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4(2):1.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天津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F572.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1 天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现状及发展趋势

天津是中国四大直辖市之一,中国北方的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现辖15个区、1个县,市域总面积11 916.85平方千米。截至2015年底,全市常住人口1 546.9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14万人。其中,外来人口500.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4.17万人。

天津地铁1号线自2006年6月12日正式开通运营,截至2016年7月,天津地铁共开通运营4条轨道交通线路,分别是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地铁3号线和地铁9号线(津滨轻轨),长约140千米,87座车站。地铁4号线南段、地铁5号线、地铁6号线、地铁B1线一期正在建设过程中,其中地铁6号线部分路段已经在试运营阶段。

计划到2020年,天津规划建设地铁7号线一期、地铁8号线一期、地铁10号线一期、地铁11号线一期、地铁Z2线一期及地铁Z4线一期等项目,届时总共形成14条运营线路的轨道交通网络。2020年天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情况见表1,线网规划如图1所示。

天津城市轨道交通远期规划建成4条市域线、24条城区线组成的轨道交通线路,形成总规模约1 380千米的轨道交通线网。届时,各条轨道交通线路之间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四通八达的轨道交通网络化系统。通过线路之间换乘站点的有效衔接,将大大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各区域居民的出行条件,并缓解城市道路拥堵的局面。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化建设还将强化各区域之间的联系,从而发挥城市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市向多中心、组团型都市发展。国内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已经相继形成较为完善的轨道交通网络。纵观天津城市发展和国内各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轨迹,形成网络化的轨道交通已成为天津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必然趋势。

2 天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内各大城市的轨道交通进入网络化运营的新时代后,随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上海开通了8条线路后,产生了换乘枢纽的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设施设备资源共享、线路间运力协调、运营组织配合等管理上的新问题。天津城市轨道交通即将进入网络化运营阶段,在提升网络化效益的同时,运营管理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明显,原有的运营管理模式能否经受住客流量增加的检验,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严峻考题。下面就天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和看法。

2.1 轨道交通运营主体之间的协调管理

目前天津运营的线路采用分线管理的模式,其中地铁1号线、2号线、3号线由天津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运营管理,地铁9号线(津滨轻轨)由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运营管理。从计价方式上看,地铁1、2、3号线的计价方式为按区间计价,而地铁9号线(津滨轻轨)的计价方式为按里程运价率计价。

不同的计价方式折射的是运营主体管理方式的不同,不同的管理方式给运营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带来了难度。而协调是实施网络运营组织工作的关键,网络信息和资源的共享、运行系统的联动及行车组织调度均在于良好的组织协调。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不断发展,运营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将大大增加。发挥运营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不仅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资源整合、统筹协作,更能体现网络系统运营的优越性。

2.2 综合控制中心内部的组织管理

受“8・12”天津爆炸事故的影响,地铁9号线(津滨轻轨)一度中断停运。损毁的控制中心将重建于华苑轨道交通综合控制中心,同时设置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FAS、BAS、SCADA的中央级系统设备和调度指挥设备。华苑轨道交通综合控制中心也将成为全市22条轨道交通线路的综合控制中心。

随着轨道交通线路陆续开通运营,轨道交通系统将实现统一调度管理和综合调控,而均衡、高效的协调指挥是实现轨道交通安全稳定运营的重要条件。良好的组织管理模式的构建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控制中心协调指挥的效能。因此,能否搭建适合于自身特点的网络化组织管理模式并根据规划建设逐步完善,关系到网络化的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率,同时关系到整个系统的安全稳定发展。

2.3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2015年6月25日早高峰时段,地铁1号线营口道至小白楼区段突发供电故障,导致一辆从刘园驶向双林方向的列车停在隧道内,数百名乘客被困车厢。半小时后,有人感觉不适,为防止意外,乘客将车门玻璃砸开通风。大约一小时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困乘客救出。96分钟之后故障排除,开始逐步恢复全线运行。

单线运营时代,线路上某一点出现的突发事件可以集中力量突击解决;网络化运营之后,运营风险成倍增加,突发事件易形成连锁反应,甚至会扩散到整个系统,影响到不同区域间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单线运营相比,网络化运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更大,同时处理突发事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及时性,因此对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加强网络化运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运营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不断发展,线网运营格局愈加复杂,网络化运营管理的难度相应增大,这就要求各运营主体要调整以往的工作模式,加强之间的横向交流和管理合作,协同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系统的运营发展。

运营公司应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加强有效沟通联系、把握工作接口衔接、及时做好信息与资源共享,共同提升轨道交通运营综合效益。对于车票计价方式的问题,运营公司可结合地铁5、6号线的陆续开通,共同做好轨道交通票价的调研工作,研究规范轨道交通计价模式。

3.2 构建控制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模式

天津轨道交通形成全面网络化运营后,当线网中某一点出现问题时,影响范围会从一点扩散至一条线再到一个网面,继而影响整个轨道交通网络的运营,因此逐点逐线的调控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建立全局范围内的组织调控很有必要。

上海、北京、深圳和广州都相继建立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发展后的控制中心,天津也已启动综合控制中心的建设。控制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模式的构建应根据运营体系、人员构成、管理制度、城市发展规划、客流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均衡调控,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运营的组织模式,保障城市轨道线网高效安全运营。

3.3 提高网络管理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网络化运营中突发事件的波及范围较大,因此保持安全稳定运营十分重要,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是考验网络化运营管理水平的突出标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涉及的专业性和及时性很强,只有各项专业技术及设施设备协同高效运作,才能保证安全运营。而网络运营的复杂性较高,除了常规的“控、治、救”管理机制和“预先控制、过程控制、事后控制”三阶段控制机制,还需要根据网络化运营的特点制订完善的应急处置方案,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建议从以下5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轨道交通网络应急预案,定期做好救援演练,确保处置程序得到快速响应;二是合理布局抢险抢救资源,做到线网间资源共享、灵活调配;三是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着力做好新员工的培训工作,加强工作考核;四是提高网络化运营的安全风险意识,加强员工应急处置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五是定期检查车站内设施设备的性能,落实网络体系的维护机制,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4 结 论

随着天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扩大,原有的运营管理模式将受到巨大的挑战。为提高轨道交通科学管理水平,保持天津轨道交通系统的持续发展,运营公司应在总结线路运营管理经验、分析既有问题的基础上,创新网络化运营理念、完善运营管理体系,建立适应新形势网络化运营要求的组织管理模式,提升天津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的新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何静,刘志钢.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特点与对策研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8(8).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三段式;行车组织;实训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7-0229-02

一、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成立之初,由于实训设备所限,多开设如管理技能实训、客运市场营销实训等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主的实训课程。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的建成,实训课程应做相应的调整,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设备利用率,迎合企业用人需求,提高学生专业实际动手能力。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及企业对接岗位需求,行车组织实训课程可充分利用的实训室有:运营仿真综合实训室、车站控制实训室、车辆段信号楼实训室、OCC实训室。

本文将在充分梳理各实训室设备组成及实现功能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实训课程内涵,合理衔接理论课程与实训室功能、企业岗位技能与实训室功能,从而建立结构完整、内容合理、符合企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三段式”行车组织实训课程体系。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需求分析

据中国轨道交通网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6月底,国内共有39座城市获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已有22座城市的104条线路开通运营,总里程超过3000公里,其中上海和北京的运营线路里程都超过了500公里,位居世界前列;同时更有超过百条线路正在建设。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十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仍将处于快速发展时期[1]。因此,熟练掌握专业技能、解决操作难题、具备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在关键岗位发挥作用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是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所缺少且急需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三段式”实训体系构建

根据对接岗位、岗位技能、实训模块的划分,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行车组织“三段式”实训体系,具体如图1所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行车对接岗位分析

1.对接岗位。根据企业需求和对近几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以沈阳地铁岗位群为例,本专业行车相关(电客车司机除外)就业岗位主要包括车站的行车值班员、车辆段的信号楼值班员及车场调度员、运营控制中心(OCC)的行车调度员[2]等岗位。根据这些岗位的工作职责进行职业能力分析,明确了岗位所需要知识、技能以及职业素养的要求。

2.岗位技能。(1)行车值班员。①主管车站行车组织工作;②负责监控和操作车站ATS工作站、LCP盘、IBP盘、计轴复位盘、BAS、FAS等设备,通过CCTV监视各区域情况;③负责车站应急信息处理及对乘客的应急广播。(2)信号楼值班员/车场调度员。①负责车场/车辆段内的行车组织和指挥工作;②对车辆段微机联锁等设备进行监控和操作,对列车和车辆的出入车场进路、调车进路进行排列;③负责车场/车辆段内突发事件的临时指挥。(3)行车调度员。①负责所辖线路运营的日常行车组织、调度指挥工作;②负责组织、处理在所辖线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故障、突发事件、事故,协助现场指挥做好应急处理工作;③负责监控所辖线路行车设备的运行,操作OCC的调度相关设备,并做好故障记录。

五、“三段式”行车组织实训课程体系分析

科学、合理的实训课程教学体系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3]。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及动手能力,缩短其进入企业后上岗工作的培训时间,设计了以“基础实训、专项实训、综合实训”为主线的“三段式”行车组织实训课程体系。该实训设为集中实训,共5周,以每日8学时计算,一共200学时。

1.基础实训。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课程内容进行系统的分析,对企业的行车相关各岗位职责及技能进行了详细解析,按“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规律及培养目标,对学生培养的第一阶段设计了以运用运营综合仿真实训室为主体的基础实训模块。基础实训的主要内容及学时安排如表1所示:

2.专项实训。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的性质和面向岗位的能力要求,力求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践训练场所,实现“实训基地”紧贴“现场实际”的目的,实训场室与工作真实场景一致,构建了由车站综合控制实训室、车辆段信号楼实训室、OCC实训室组成的行车组织实训模块。根据各实训室对应的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岗位技能,分别设置了基于现场的专项实训,具体的实训内容、设备及学时安排如表2所示:

3.综合实训。在基础实训、专项实训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各岗位能力需要和真实工作环境分析,在全仿真的实训室中,以案例讨论、分组模拟、角色扮演等教学活动为基础,在不同的项目任务驱动下,除行车相关岗位外,再加入站务、票务、司机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一线岗位,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的所有实训设备全覆盖式实训环境,实现各岗位联控轮岗综合实训。综合实训的主要内容及学时安排如表3所示:

六、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实训课程内涵建设的研究,就是在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的基础上,通过“三段式”实训体系的开发,打破原有课程内容的限制,在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的实训平台上,能使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工作,有较强的处理工作任务和团队协作能力,能提前融入工作环境,缩短进入工作岗位时的适应时间,使其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厚积薄发,从而成为企业欢迎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程谦.基于工作工程的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项目课程开发[G].无锡职教教师论坛,2012:233-236.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管理;措施

1引言

磁悬浮、轻轨与地铁是城市轨道主要交通方式,在公共交通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有环保、舒适、方便以及快捷等特点。这些设备都安装在封闭的空间内,电机设备、电源线设备等均在确定安装位置后进行安装作业,若是发生安全故障,会对乘客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并且给维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对城市轨道运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城市轨道设备管理概述

2.1设备管理现状

众所周知,城市轨道主要包括有轨电车、轻轨系统、地铁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系统。其属于绿色交通形式,能够有效促进公共交通发展。轨道交通设备是复杂的,所以维护成本较高,其中,包括技术人员的招聘和其他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投资。世界各地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面临的共同问题是能耗大,从相同的容量来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能耗将明显低于其他交通设施,但轨道交通容量过大,使得总能耗不断上升,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目前的发展来看,能源消耗大已成为阻碍它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1】。

2.2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管理的目标

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我国24个省、35个城市已经全面建设轨道交通,轨道线路总计178条,里程达到5390km。在城市轨道历程快速增加过程中,相应运营事故也随之增加。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市轨道运营事故,80%的原因是设备发生故障之后直接对列车运行安全与稳定造成影响,或是对列车其他设备造成影响,间接影响列车运行安全性,设备故障严重影响民众出行需要,同时也影响了城市交通系统。另外,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我国颁发了〔2018〕13号文件以及交通部令〔2018〕年8号文件等,对相关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同时科学管理城市轨道中重要设备,保证城市轨道运营服务质量以及安全性得到稳定提升,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评估的规范化与系统化,相关文件条例颁发意义重大。所以,对城市轨道运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轨道设备稳定工作已经成为轨道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2.3轨道交通设备管理意义

现阶段,我国城市发展速度空前绝后,城市规模也在逐步扩大,人口迅速增长,交通事故和道路拥堵频繁发生。城市道路交通资源不足与人们日常出行需求时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的不足之处,应该积极将城市向可持续发展方向建设。我国地铁交通已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时代。2011年至2020年初,城市轨道交通新运营里程达到6560km。据估计,到2020年末,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总里程将达到7395km。在可预见的未来10a甚至20a,城市轨道交通将始终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地铁将拥有大量的客流。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快速转型的过程中,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已成为必然【2】。

3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管理策略

3.1建立完善的轨道交通设备管理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管系统,从不同环节与角度为施工质量提供保障。第一,开展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需要严格、全面勘查现场周边气候特征以及地质情况,同时选择前沿勘测技术,为勘查数据准确性提供技术保障,进而保证施工方案科学性。第二,开展施工作业时,施工企业需要展开全面的施工质检工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与调整,对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和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预防与处理,强化施工组织管控工作。

3.2加强设备技术管控

由于城市轨道项目施工深度较大,因此,需要起重设备以及运输设备等提供支撑,同时,设备使用要求较为严格。因此,在开展城市轨道施工作业时,应该要求工人能够对具体设备进行熟练操作与应用,进而保证施工设备操作质量与安全性,促进施工质量与效率。比如,因为城市轨道中,地基填料具有相同性质,所以在选择压实设备时,应充分考虑设备适用性,选择黏土进行填筑作业时,应对压实时间以及作用力进行合理设计,所以,要求工人要熟练操作设备,以实现预期施工目标。

3.3创新设备管理模式

新时期,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发展,设备的种类和型号越来越多,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注重设备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改革,通过全新的管理方式保证设备的高效运行,从而促进设备管理效果的提高。一是加强与设备制造商的合作与交流。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管理的关键是对现有设备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对设备的研究尚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管理活动的开展应与装备制造企业相结合,利用装备制造企业的开发和生产技术优势,对装备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管理,从而提高装备管理的质量。二是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相关科研机构是装备技术研究的关键。如果能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设备管理活动与相关研究机构深度融合,就能全面深化新技术、新设备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领域的应用。这不仅能够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现代化水平,而且还为旧设备的更新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持。三是及时学习行业内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企业来说,虽然拥有非常丰富的设备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但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企业需要全面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3.4做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术主要体现在安全体系以及电力体系等方面,对于城市轨道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一般都是选择相应的应急技术与方法,保证城市轨道关键业务可以稳定开展,为乘客疏散提供保障。比如,对于电力体系,借助构建干电池供电机制,有效满足关键业务电力需要,若是设备发生故障问题,可以使用备用电源系统广播来稳定乘客的情绪,当正常电力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可以使用备用电源保证一些基本的轨道交通正常运营,避免安全事故。在安全体系方面,所选用的应急技术与方法,基本为应对故障问题制定的预防手段。在屏蔽门出现故障后,选择手动制动方法启动屏蔽门,同时设置相应消防设施。出现火灾事故之后,快速扑灭火源和疏散群众。

4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有20多个城市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长期以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市民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也是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重中之重,安全管理对于轨道交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其发展历史较短,经验不足的现实,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留下了以下七个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1.1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城市轨道交通要从前期论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个环节上相互脱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1.2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地铁安全管理法规,是实现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也是实现地铁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建设部已于去年制订颁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但仅此是不够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3相关的安全标准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地铁行业安全标准的建立,对规范企业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地铁行业安全标准,既要考虑地铁行业可能达到的水平,更要充分考虑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期望值和认可度。如何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确定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及其划分办法,进而形成完整的安全标准体系这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1.4没有形成一种全民的安全意识

地铁运营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实现地铁运营安全有序,在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基础上,必须对广大乘客进行宜传教育,要大力向乘客宜传并任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在形成全面的安全意识方面尚有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1.5地铁事故应急预案不够细化与缺乏演练

由于地铁运营环境的特点使得事故发生时危险性和紧迫性较高,因此对地铁事故的处理.预先制定各种预案并进行事故应急处理模拟演练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新建成的地铁线路,在投人试运营期间更应该进行起复、救援、抢修、抢险、消防、突发事件等不同类型的演练。目前大多数地铁公司都制定了一些应急预案,但突出的问题在于既不够细化又缺乏定期演练。

1.6安全评估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开展和推广

安全评估是保障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手段,贯穿于系统寿命周期的全过程。在轨道交通项目投人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对系统进行初检和安全评估;进人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从而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我国轨道交通行业在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评估体系,确定统一、规范的安全评估标准方面还须进一步推广和深人。

1.7各地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投入不够

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技术、资金等。安全标准与人、财、物的投人成正比,要实现可控的安全标准,一定要加大投人。我国的轨道交通在安全的投人方面还很不够。

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对策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及众多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抓好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要从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等方面人手,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安全生产。

2.1加强城市轨遗交通规划、建设、运管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

理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系,加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参与到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的安全性论证工作;施工审查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安全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力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也应将运营安全保障前移,提前参与前期各项安全审查工作。

2. 2制定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法规

认真总结国内外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针对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地铁法律法规,明确地铁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的安全职责,依法规范乘客行为,保护地铁安全设施,使地铁建设和运营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更高层次,确保地铁系统安全运营。

2. 3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推进设备技术国产化

设施设备的可靠性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应通过制定统一、完善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使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类运营设备符合接口的技术要求,切实满足运营的实际需要,为运营安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运营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大国产化的推进力度,强化运营设施设备保障,不断提高运营安全质量。

2. 4完善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铁运营安全需要相应的监控和评估体系来保证。应逐步建立起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营安全评估体系及安全控制体系等方面在内的大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形成职责清晰、层次分明、衔接紧密、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个员工。

2.5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按地铁运营的具体特点,完善各种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与公安、消防、医院、公交、供电等单位沟通联系的地铁灾害抢险救援联动机制与指挥体系。通过演练,达到各种设备与各级员工之间的“联调”,提高多工种共同配合抢险作业的能力及地铁运营管理人员紧急应变能力,同时也检验设备维保质量和应急功能状态。

2. 6加强运营设施保泽,提高运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一方面应用新技术、新设备,采用白动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的系统设备,提高运营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建立维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对维修过程中的工时、物料、定额、检修规程等进行全面监控,保证维修计划的落实,全面提升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设备设施的质量状态。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规划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人口和交通需求剧增,交通拥堵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高效、绿色,成为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构建现代化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手段。但轨道交通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需要在网络化运营过程中对症下药,以达到不断优化的效果。

1.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的意义

1.1 实现资源共享

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体系中,包括多个方面的资源,主要有车辆、设备、变电所、路段、信息、维修等,其中,车辆是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设备。但由于交通系统的复杂性,高峰期和平峰期交通需求存在较大差异,重大事件也会导致客流需求异常,在车辆数有限的情况下,不同的背景情况会使得车辆资源短缺或过剩。此外,不同线路也会存在不同的供需矛盾。通过网络化运营可以及时调配轨道车辆,实现资源共享,最大化利用交通资源,节约城市运营成本。

1.2 处理应急事件

轨道交通网络一旦建立,便形成了一个整体,任何一个节点、一条线路存在问题,便会对整个轨道交通网络造成冲击。通过网络化运营,能够第一时间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应急事件。应急平台能够对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共享,从而以最快速度恢复网络故障。此外,不同线路之间可以发挥协同作用,一旦发生故障,可以通过跨轨运营,以疏散客流、减少交通拥堵和社会影响。

1.3 优化行车组织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能实现行车组织的多样化,为旅客提供最大的方便。运营单位根据不同的客流需求动态调整行车组织,一是提高交通供给能力,增加客流量,二是提高运营效率,提高出行品质,三是降低客流压力,提高网络安全性。

2.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2.1 换乘降低出行效率

随着轨道网络越来越庞大,乘客换乘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过多的换乘既增加了费用,又浪费了时间,降低城市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手段,帮助乘客减少换乘次数。主要的方式有:多样化行组织、增设导向、建立数据信息库、增加问询流动点等,以方便乘客出行。

2.2 通信系统问题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来说,通信系统的完善是一个关键环节。在整个网络体系中,网络线路杂、分支广、节点多,不同的线路、分支与节点之间具有不同的制式和借口,对于资源共享来说难度较大。对于轨交网络来说,资源共享和信息联通是保证它正常运营的关键。此外,通信手段也相对匮乏,一旦存在急发事件,很难及时的恢复故障。因此,通信系统的完善刻不容缓,它是城市轨交网络化的前提。

2.3 监督力度不足

在整个城市轨交网络中,需要严格保证轨道的安全性,一般设有管理人员和公安人员对轨道交通网络进行监督和管理。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还要对设备安全进行防范。但目前,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经常由于监督力度不足而导致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在公共场合建立整体的监管体制。

3.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原则

3.1 服从指挥,处理应急

网络通信需要服从网络化运营的调配和指挥,这需要从多个方面做起,以及时处理应急事件。通信服务要想更好地服务于网络,需要提供多种服务,主要包括视频监视、通信和呼叫服务、信息、信息查询等,这些业务有的服务于经营管理者,更为主要的是为乘客提供方便,从而提高轨交网络的安全性、系统性和高效性。突发事件可能会造成交通堵塞,影响客流量,而提供通信网络服务,使应急事件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3.2 加强防范,提高整体运营

加强防范能够提高轨交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城市轨交网络化的主要目标便是加强防范和监控,从视频监视到跟踪监督,提高运营者和公安机关的通信系统,使轨交网络更加系统、更加安全。轨交网络是一个整体的网络,只有提高了整体通信系统,才能更好地为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提供平台。为了提高网络的整体运营,需要建立统一的资源信息共享库,以保证网络通信的高效运行。

3.3 增加乘客信息服务

乘客信息服务能够为乘客提供较大的便利,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乘客。它可以根据乘客的需求不断调整,让信息公开地、最大化地展现在乘客面前,为乘客提供出行的最优化方案。增加乘客信息服务,并对信息进行实时,能够拓宽应急渠道,为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的建设助力。

4.城市轨交网络化规划的构建

4.1 与城市整体布局相适应

城市轨道交通网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庞大的规划,直接影响城市的发展,在进行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布局,适应和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人口规模,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的可持续性发展。在进行规划前,需要进行城市未来的多前景预测,建立多情景下的不同方案,并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验证,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4.2 根据城市特点,建设多层次、多模式的轨交网络

为了满足人们出行的需要,应建立层次清晰、模式多样的轨道网络系统。不同城市在进行轨交网络规划时,应该结合城市自身特点,不能盲目地追求规模最大化,一方面应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应该充分考虑经济可持续,提高城市整体运营效率。

4.3 运用网络化理念,提高可行性

网络化理念融入城市轨交网络规划中,能够提高网络运营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网络化运营主要以统一的运营模式为主,以全新的管理理念来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因此,在实际的网络规划中,应该着眼于网络运营的核心,统筹协调,以促进整体网络的发展,从而使轨交网络化运营更加高效。

5.轨交工程建设的技术应用

5.1 轨道综合枢纽修建技术

轨道综合枢纽是轨交网络建设的重要部分,对于锚固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交通运营效率意义重大。多线换乘的综合枢纽站在修建时,应该首先进行总体规划,选择性采取一次性完工、分期建设等方法。

5.2 交通疏解技术

轨道交通通常是在市区建设,因为路面开挖、施工围挡等原因,对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冲击较大,加剧交通拥堵。应做好科学的交通疏解方案,将施工阶段对城市交通运行的影响降至最低。

5.3 城市环境保护技术

轨道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是多条线路同时开工建设,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同时,地下管道越来越多,路面断裂、塌陷问题严重,引起社会纠纷,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进行城市轨道工程建设时,应严格遵循施工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法,不断更新建设理念,以实现绿色发展。

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对于人们出行至关重要,由于基于通信系统,需要不断地优化和提升通信技术。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有利于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运营效率。城市轨交网络化运营需要以完善的轨道交通网络为支撑,科学合理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网络至关重要。此外,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进行不断地探究,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运营技术,不断总结、不断优化。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字:轨道交通网络化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本文对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输组织及其呈现的新特点进行了研究。对成网条件下轨道交通客流需求的网络化特性和动态性变化进行了分析研究。在各线路列车运行图已独立铺画完成的条件下,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客流特点,兼顾多线换乘衔接的便捷性和合理性,在保证运营费用不增加的条件下构造了一个以旅客换乘及等待时间最少为目标的多向列车换乘衔接模型。同时结合列车到发时刻在换乘节点内部的衔接与网络换乘节点间的外部协调,提出了分层协调的优化策略,最终通过平移线路列车运行图的方法实现了网络列车运行的综合协调优化。

21 世纪,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以其运量大、快速、准点、环保等特点,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空间结构,保护城市环境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不断提速,网络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方式逐步从单线相对独立运营向多线综合运营的方向转变,形成了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新局面。在网络条件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各线路间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必不可免,对轨道交通运输组织的协调性要求更高。不同城市的城市功能、区位、用地布局、人口分布等存在差异,轨道交通线路的规模大小、线路走向也就有所不同,从而轨道交通线网的整体结构形态也不尽相同。线网基本形态和特点就是我们首先阐述的目标。

轨道交通鲜网结构的几何形态,是轨道交通系统在城市空间布局中的点、线、面的组合。将轨道交通线网的形态抽象化,可以得到最常见、最基本的线网整体形态结构类型。

1.网格型线网。线网由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平行线正交而成,得到多个交叉点,基本几何形态为“井”字形。这种线网形态的特点是多点四方向,在每个点上均有可通往四个方向的路径,平行线之间的点需要二次换乘到达,二任意两点之间也最多仅需二次换乘。

2.放射性网线。线网自某中心点出发,向周边放射性伸展,基本几何形态为“米”字形。这种形态的特点是交叉点上个处出行最为便捷,即一点多向;二交叉点以外的个点到其余各处都需要到中心换乘,因此中心换乘压力很大,为解决次问题,通常做法为将一个中心分为几个链接点。

3.增加换线线网。分析上述两种基本几何形态,存在一个共同的弊端:任意两条线路的远中心之间的路径都必须通过迂回路径才能到达,为提高线网的便捷性,一般在这两种基本形态上增加弧线或环线。由于原中心端往往位于城市边缘地区,必须当院中心端之间的客流达到一定程度是菜考虑增加相应的弧线或环线,以便适应这些地区之间的交通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形态决定了乘客能否通过轨道交通完成出行以及是否需要换乘。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扩大,线网内换乘总量大幅提高,由此对乘客出行的时间效益及网络服务水平造成的影响也随之增大。从乘客的来看,随着出行距离的增大,换乘次数对于路径选择的影响也随之增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乘客的换乘是在换乘站内完成的。轨道交通换乘站是轨道交通线网中各条线路相交产生的节点。乘客通过换乘站实现两条线路之间的转换,达到换乘目的。轨道交通换乘站的客运组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方案应与换乘客流量相适应。

2.线路衔接方式,创造良好的换乘条件。

3.缩短乘客的换乘步行距离、换乘时间,提高服务水平。

4.突发事件下的个换乘设施处的乘客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是一个涉及部门多、运营技术复杂的系统。轨道交通网络结构复杂,客流密集,空间余地有限,日常运营中的自身故障、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以及大型社会活动均可能对系统产生重大影响,造成网络局部拥堵甚至瘫痪等严重后果。当前城市轨道交通个业务子系统,如SCADA(数据采集带那里监控系统)、BAS(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FAS(防灾报警系统)、ATC(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等,由原来的各自独立向综合监控系统发展,但各线路间的综合监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较差,往往造成信息传输的实效性差、应急机制不完善、应急手段比较落后、应急网络不健全,不能有效的形成预警分析与快速协调处理。同时,国内外的城市的建设经验表明,一座城市对轨道交通的依赖性越高,对轨道交通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的要求也越高。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一旦出现事故,影响的范围将十分管饭。而城市轨道交通的故障应急响应机制就显得越发重要,响应机制是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的事故、故障、突发事件,能及时的作出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营秩序的相关组织击机构、功能和相互关系。城市轨道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在应急响应模式的基础上,从国内外相关城市应急模式来看,响应模式有以下3种基本类型。

1.响应模式。政府中没有常设地铁应急机构,地铁公司是应急处置的主体,地铁与其他相关机构采取一对一的联系模式。其特点是信息通道短,但指挥效力差。

2.响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的地铁应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紧急事态下的处理中枢,担负着协调指挥任务,运用政府强制力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其特点是信息通道长,指挥效力强。

3.合响应机制。有常设的地铁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下达命令协调工作,但是地铁突发事件交由地铁公司与公交集团自行联系。其特点是信息通道和指挥效力都适中。

在实践的过程中,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对应急事件的反应和处理两个方面。所谓反应机制是指相关部门对事故故障的探测和判断、信息的传递和决策、对乘客及外界信息功能、技术手段及相互关系;处理机制是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处理、乘客的疏散,以及外界对处理提供支持的功能、技术手段和相互关系。反应机制要求建立相应的运营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和系统,处理机制要求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系,保证一旦发生故障,能实现快速、有效的处理,使其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最小化。

在应急处置机制中,各个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的过程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作为一种大容量的客运交通工具,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把保障市民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体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2.有效性原则。应急事件发生时,既要统一指挥,又要有充分快速的反应能力。应急行动,最忌多头领导。突发事件应统一指挥,保证应急系统快速启动,及时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