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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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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2010年,湖北省黄石市出台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办法,实现从单一管理到综合管理的转变,建立了大城管体制和数字城管机制,以解决管理工作中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管理缺位、督办不力等问题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生态人居建设现状和创新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狠抓项目和机遇,不断创优基础条件

一是推进垃圾无害化进程。2011年3月20日黄金山垃圾发电厂项目一次性并网成功,正式并入华中电网发电,承担起日处置黄石市和大冶市600吨生活垃圾的任务。

二是加快环卫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近年来,按机械化、不落地、无缝衔接、少中转、不污染的要求,积极抓好公厕、中转站等建设,对现有环卫设备进行配套改造,先后共投入5000多万元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加快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以“十二五”国家加大垃圾污水行业投资力度的契机,组织了“黄石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工作,中央预算内资金2000万元全部用于环卫垃圾压缩站的建设、收集设备、车辆购置、填埋场封场及渗滤液改造等。

四是全面推进全国垃圾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行了垃圾处理费随水代收“提标扩面”,全面推行了居户、企事业单位、商贸服务业等垃圾处理费随水代收工作,2012年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率由原来的34%提高到现在的78%。市民反映的“入厕难”、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等问题有了明显缓解。

(二)突出重点难点,提高管理效能

一是推进城市管理“疏堵结合”。2013年启动实施占道“记分制”管理,对管理对象实施一户一卡,对临街单位、店面、摊点经营户的占道经营行为实行前三次不罚,以劝导教育为主,对占道经营实行扣分,累计扣分达到相应分值的,采取行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在西瓜销售季节,七月半市民焚烧纸钱祭祀等阶段,合理设置便民销售点、销售区域和配套焚烧容器,实行设点地图式管理。

二是全面加强建立违法建筑管控。黄石市政府出台了《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实行查违控违“关口前移”,完善市、区、社区(村)三级责任网络,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向社会公开承诺“只拆除不罚款”,建立了违法建筑“三个一”管控法,实行违法建筑管控和查处“提速”。

三是加强立面整治工作。2010年完成楼宇1676栋,200万平方米立面整治任务,2012年以来,对14条重要迎宾和景观道路(段)的临街建筑物进行了立面景观档次提升。

四是推进户外广告工作。高标准规范门店招牌,采取加强巡查监管、捣毁窝点、严管重罚等措施,加大对“牛皮癣”的查处力度。

五是公安、城管等部门联手,严格将违规送葬车辆每月在《黄石交通信息网》上曝光,并实施行政处罚。

六是建立完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针对城管执法涉及面广、投诉服务量大的实际,把好投诉服务“接、查、处、督、反”各个环节, 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七是推进“有困难找城管”工程。全市一些主要路段共设有20多个城管执法便民亭,长期供应打气筒、饮用水、创可贴、高锰酸钾药水等,只要市民“有求”,队员就“必应”。

(三)创新思路方法,构建管理长效体系

一是建立更加客观、科学的考评机制。在原有专业考核队伍日检、月检的基础上,每月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等组成月综合检查组,对城市管理进行检查考评,黄石市城管委每月将综合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这种由第三方采取独立隐密式作业的检查考评机制更为客观、公平公正。

二是建立数字城管机制。建设具有黄石特色的数字城管项目,完成项目投资1700余万元,建成市、区两级监督指挥中心软硬件平台搭建及数据建设等。在住建部规定的标准九大子系统基础上,开拓了违章建筑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建筑工地与渣土管理、移动巡查执法、全民城管等11个子系统。

三是推进管理作业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各城区社区全面引入规范的物业公司实施保洁,进一步将清扫保洁等维护作业推向市场。针对建筑渣土市场管理混乱、污染环境的问题,正式建立起建筑渣土公司化专营、市场化运作、密闭化运输长效机制。

四是推进管理重心下移。近年来,根据区域分布实际情况,将全市执法管理划分为127个网格,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定管理标准、定奖惩制度”的层级式细化管理。在全市全面实施城管进社区工程,结合大部制和扁平化改革,进一步推进了城市网络化管理,形成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城市管理模式。

五是推进城市管理延伸工程。一方面推进城市管理主次干道向居民区和老旧社区延伸;另一方面推进从窗口地带向城乡结合部和背街小巷延伸。先后出台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六小”行业、“五业”、食品安全等十大专项整治方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治理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和“五边”(山边、河边、湖边、公路边、铁路边)的“脏乱差”薄弱环节,疏通给排水管网,完善垃圾收集容器配套设施等,加大“死角”和“盲区”重点治理。其三是推进由城区向县(市)延伸。大冶市(黄石下辖县级市)制订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规划,投资1.1亿元,加快建立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垃圾收运系统。

二、黄石城市管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黄石城市管理在生态人居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发展要求,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城市管理规划先天不足

黄石“因厂(矿)设市”,长期以来,城市规划和建设主要围绕工业展开,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先天不足,如集贸市场、公共停车场、步行街等基础设施,无论是数量还是布局均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广大市民群众的需要。部分区域尤其是老旧社区和背街小巷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设施不配套、不完善和破损老化现象比较严重,改造任务十分艰巨。

(二)环卫设施设备历史欠账多

第一,环卫作业方式较为原始,设施水平不高。市内垃圾转运台、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均,垃圾清运、收集、保洁设施较为落后,与现在垃圾收集机械化、自动化,中转运输压缩化处理、不落地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环节无缝衔接的发展要求相差较远。

第二,按照《黄石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要求,对于新建项目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的,开发商需向环卫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并还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但近五年来有14个新建小区的12座垃圾收集站、20座公厕未配套落实,给环卫作业和社区人居环境带来影响。

第三,市民文明卫生意识有待加强。一方面,部分市民的社会公德意识、环境卫生意识不强,缺乏自觉爱护环境、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一些不文明、不卫生习惯仍然突出,在大街小巷随地吐痰、从车上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仍然可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黄石产业工人比例大,下岗工人和困难职工较多,就业形势严峻,上街占道摆摊设点的现象十分突出,城市管理难度大。

(三)重建轻管的现象比较突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的范围不断拓展,管理面积和任务日益增加,随之产生一系列问题,如环卫招工难,城管协管员跳槽现象频繁等,影响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城市管理还较为粗放,与生态人居建设发展要求不甚相符。

三、推进生态人居建设的探索

(一)坚持城市管理专项规划治理

一是抓好背街小巷改造、街景立面美化、门头广告设置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坚持疏导结合,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加快制订科学合理的便民市场布点规划,从源头上加强对占道经营等行为的治理。

二是依据大冶湖的功能和特色,坚持宜居、宜业的原则,科学编制市容环卫、违法建筑管控等城市管理专项规划,从而保护好大冶湖。

三是出台政策,强化监管措施,把环卫设施配套严格纳入同步建设范围,对全市新建的道路、广场,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按标准配套建设果皮箱、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

(二)加大新增垃圾“三化”能力建设力度

一是把餐厨垃圾处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把餐厨垃圾逐步纳入无害化处理范围,并实现资源化利用。

二是积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广工作。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试点开始,逐步扩大分类收集范围,在“十二五”时期,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提高到50%。

三是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把建筑垃圾处置作为一个产业来打造,拟建设一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同时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解决新区土方平衡、渣土污染问题。

四是充分发挥黄金山垃圾发电厂的龙头作用,全面完善黄石市区和大冶市区垃圾收运设施。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以城带乡、以城促乡,逐步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整体改善。

(三)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是加快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进程,明确保洁标准,落实保洁资金,在各城区社区全面引入规范的物业公司实施保洁,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监管。

二是配套完善背街小巷果皮箱、垃圾屋、收集车等相关环卫设施,加大旱厕改造力度,继续清理卫生死角,加强社区卫生清运工作,改善城中村卫生状况,加强背街小巷保洁工作。

三是结合全国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合理设置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实现摊点归市,按照“三有”、“四不”、“五统一”标准,就近引导流动摊点入内经营。

四是统筹城乡管理,使城乡资源实现最优化整合,促进城镇之间、区域之间的集约化协调发展和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四)加大多方投入力度

一是有计划、分步骤地落实《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提高城市管理保障水平。

二是为做好国家级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城市管理各行业的工作量、运行成本进行核算,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工作量和经费同比例增长机制。

三是构建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融资体制。建立城市建设与管理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利用国家环保产业政策机遇,加大向上争取资金的力度,采取BOT、亚行贷款等方式全面启动垃圾收运系统建设项目,加快环卫设备设施提档升级。

四是放开经营市场扩大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采取自建公助、公办民营等方式建设和经营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五)加大全民参与城市管理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电视、报纸等媒体开设城市管理工作专题、专栏,及时反映城市管理最新动态。通过舆论宣传,采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辅以电话举报、明察暗访、定期抽查、随机复查等方法,引导市民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综合治理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县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动员大会是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我县城区环境卫生状况,全面安排部署全县卫生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城市文明意识,创建优雅、整洁、秩序井然的城区环境。为了切实搞好这次全县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的,增强做好全县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紧迫感

县城是全县人民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城区卫生环境既是关系到城区全体居民身体健康的大事,也是关系到扶余对外的形象问题,所以,搞好城区卫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搞好城区卫生是树立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个城市,城区的卫生状况直接反映着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高楼大厦建设得再多,道路修得再宽,如果卫生搞得不好,街路不干净、不卫生,垃圾遍地,尘土飞扬,那么这个城市就称不上是一个文明城市,城市形象也会黯然失色。扶余县城是由原三岔河镇逐步发展形成的,环境卫生工作虽然比以前加强了,但还远没有达到作为一个县级城市的管理水平,脏、乱、差的现象在个别地段仍然存在。这不仅给我们的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而且直接影响了我们这个城市的整体形象。我们开展这次整治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我们的卫生工作向更高层次推进,尽快打造我们新扶余的城市文明。

第二,搞好城区卫生是维护居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证。城市卫生和居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城市卫生状况差,垃圾、污水得不到及时清理和排除,会给各种病毒、细菌的繁殖、传播提供便利的条件,各种疾病的发病率必然升高,给居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直接的威胁。现在正值春季,是各种流行性疾病的高发季节,我们这次集中整治活动,就是要搞好我们的生活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

第三,搞好城区卫生是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事。作为我们扶余县来说,基本上是属于白手起家,想要摆脱一穷二白的局面,必须加快发展,加快发展必须吸引外资,能否吸引外资进入,则要看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包括许多方面,卫生环境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些发达城区和发达城市看,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发展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城市卫生搞不好,就会障碍城市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以这次卫生综合治理为契机,长期不懈地抓好城市卫生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从目前情况看,城区内的卫生状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交通秩序方面。机动两轮、三轮、人力三轮车和畜力车仍然在规定的禁行线上从事营运活动和乱停乱放;小客车仍然存在不按站点乘降旅客、占道揽客、滞留待客的现象。在市容环境方面。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屡禁不止;商业广告,商幌牌匾乱贴乱挂;“三马作业”和“五小五堆”现象十分严重;绿化带围栏、草坪也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在市场管理方面。市场外溢,占道经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环境卫生方面。有些卫生箱外表很脏,破坏严重,里外都是垃圾;有些临街单位和住户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有些施工单位和住户私自在街路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摆摊设点;临街饭店沿街杀狗、屠宰禽类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根除。对此,群众意见很大,呼声很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农村乡镇所在地的卫生状况更不容乐观,垃圾堆、废纸片可以说到处都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体制和机制上的客观原因以外,主要是少数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包括各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改进市容市貌,加强城市管理,建设文明城市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一些部门和单位管理薄弱,工作不到位,个别执法部门重收费、轻管理,以罚代管,缺乏根本性的治本措施,使一些现象出现反弹。如占道经商、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问题,经过多次治理、多次出现反复,很难巩固集中整治结果,这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到位,还不彻底。因此,这次城区综合治理不仅仅是改善城市面貌的重要举措,而更重要的是顺应广大市民的普遍呼声,也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长远措施,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搞好城区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切实增强搞好城区综合整治的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抓好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扎扎实实抓好全县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我们这次全县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总体思路就是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全县上下齐抓共管,力争在短时间内改变城区的卫生面貌。

(一)彻底清除城区街路越冬垃圾,一次性清理好排水沟渠。

城区的主要路面是城区卫生工作的重点,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彻底抓好。从目前的情况看,受财力、物力及人口的制约和限制,我们城区的有些路面和街区还没有纳入保洁区,遗留下来的垃圾量也很大,严重影响着市容市貌,给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给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大对这些垃圾的清运力度,确保不留死角死面。关于这些垃圾的清运任务,县政府已经把它落实到了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希望各单位要从全县的工作大局出发,集中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彻底把它清理出去。这既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也是造福百姓的好事,希望大家不要讲任何代价,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另外,各街路两侧排水沟淤堵现象也十分严重,要对城区所有下水道和排水沟都要进行彻底清淤和维修,达到无堵无淤,水畅其流,彻底消灭臭水沟。要做好城区所有公厕和渗水井的清淘、保洁和维修工作,保证厕所干净卫生,渗水井能正常使用。要加大城市卫生的监察处理力度,制定出台一些相关的处罚措施,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

实践证明,“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抓好市容市貌的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我们要切实把这项制度落实好并坚持下去。早在1996年,县政府就下发了《扶余县“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然而这项责任制一直没有落实到位。在这次卫生综合治理活动中,我们要把“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次会议之后,政府督察室、建设局要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交通局等各相关部门,落实城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的“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要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县、街道办事处二级管理、层层包保的办法。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县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城区各主要街路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巷路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各责任单位均要履行“门前三包”职责,并与城管监察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单位要在门前及周围划定的地段内,指派专人定期上岗执勤,具体负责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三)积极开展整顿环境卫生活动。

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也是标志着城市文明程度的大问题。几年来,虽经多次治理,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对此,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县爱卫会及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定期开展活动,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的问题。要强化对市民的公德教育、城市意识教育和卫生观念教育,全面提高市民的整体素质。环卫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主街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清运,排水沟的清理,公厕的维修、清掏和厕内卫生、灭虫蝇、消毒等工作要逐一安排部署,主街路要做到全天候保洁,垃圾保证日产日清。要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生开展城区卫生大清扫活动,彻底清除污染源。去年各个部门和单位都做了不少的工作,干部职工齐动手,工作搞得比较好、效果也比较明显。环卫和城管部门要加大对环境卫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现象要坚决制止,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敢抓敢管,宣传新闻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广播电视上予以曝光。对不规范的商幌、牌匾、广告和巷路内的“五小五堆”、“三马”作业、占道经商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采取“谁的孩子谁抱走,谁的孩子谁打扮”的办法,把门前真正包起来。要严格清除主街路两侧饭店、烧烤店门前摆放的养畜禽的笼子和烤箱;清理在城区建筑物、公用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广告的不文明行为;清理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要通过“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城市管理不断迈向新台阶。

(四)全面彻底整顿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

交通秩序混乱历来是我县城区管理的一个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下决心解决好。由于我县恢复县制时间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区道路改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是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一个客观原因。但是,县委、县政府在解决这个问题上也下了很大力量,曾几次进行了集中治理,就是效果不能巩固,常出现反弹。就目前而言,重点解决城区主要路段交通混行、局部路段交通混乱、堵塞、违章占道等突出问题,减少和避免交通违章、压缩事故,保证道路畅通。特别是三百货、轻工大厦的十字路口,经常堵车,而且各种车辆混行,必须想办法彻底解决。交警、城管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种车辆按指定的站点停放,坚决杜绝占道停车、阻塞交通的现象,对违章车辆一经发现,要依据有关规定严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小公共汽车和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坚决防止占道揽客、滞留待客、不按站点停车的不文明行为。要制定出对出租车、客运车、货运车等机动车的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机动车的管理,切实解决好机动车管理无序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交通设施的硬件建设,解决好交通设施不全,交通标志、标线、标示不清晰等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档次。

几年来,我们一直狠抓了市场建设和管理,市场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但市场经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因此,在这次综合整治活动中要切实抓好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一要加强露天市场管理。要形成统一有序的专业批发、集贸市场,充分吸纳街路商贩和流动业户,彻底清理占道经商。设在街路和道路交叉口的露天菜市场(如一中门前、建行门前)要挪到不影响交通的合适地点, 经批准的沿街露天市场要设有明显的地段标识,不得外溢。二要加强早、夜市管理。出早、夜市的业户,要在统一规划的地点经营,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占道手续,缴纳占道费,持证经营,坚决取缔马路市场、马路工厂、马路作业和马路仓库。三要加强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防止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不法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

(五)要加大卫生费的收缴力度。

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逐步发展和人口、车辆及工商业户的增加,保洁区和保洁范围越来越大,城市功能不强、基础条件差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县政府在有限的财政收入中克服了许多困难,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投入一定的资金,购进和添置了一些环境卫生管护设备和设施,但这些设备经过长期使用,大多数已过了报废期,属超期工作,随时随地出现故障,环卫设备严重不足。目前,抓城市卫生与资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收好用好卫生事业费则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了进一步搞好卫生费的收缴工作,政府制定了相关文件,已经下发给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大家一定要把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起来,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保证完成收缴任务。收缴单位要选派有事业心、有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收缴员,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制定奖惩办法。各收费人员要坚持原则,按标准办事,不得随意减免,各缴费单位和个人要端正态度、主动筹措资金,积极完成交费任务。不能给收费人员出难题,更不能无理取闹,对拒不交费又污辱工作人员的,要根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这次综合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对这次全县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态度十分坚决,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

一要成立组织,落实责任。为保证城区综合治理工作收到明显实效,县政府成立了城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我来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等牵头单位责任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城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建设局局长郭金权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整顿日常工作安排、情况综合、检查指导和调度指挥。这次会议下发了《城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任务、重点、标准和措施都已经明确。所有涉及城区综合治理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按照建设文明卫生城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难点问题要有硬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综合治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收到实效。

二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城区环境综合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我们必须要在县里的统一指挥下,明确各自的任务,增强配合意识,统一行动,打一次城区综合治理的总体战。对于整治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或是涉及几个部门共同抓的问题,由主管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涉及到部门局部利益的问题,要小局服务大局,绝不能因为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而影响综合整治这个大环境,涉及到部门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的问题,必须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政令畅通。同时,我们还要把阶段性的综合整治和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制定出一些长久性、根本性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严管重罚,巩固综合整治成果,防止城市管理再次出现反弹。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年,我县各项建设事业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成果,重点工程、市政设施、招商引资、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招投标管理、县城环境综合整治、房地产管理等工作成效明显,县政府对建设局年的各项工作是满意的。这与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顽强拼搏、开拓进取、扎实苦干分不开的。

就如何做好的建设工作我再强调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三高”标准,全力打造城乡规划设计精品工程

城市规划是发展、建设和管理城市的根本依据,必须摆在突出位置,紧抓不放。一是要突出规划“龙头”地位,高起点抓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我县的县城总体规划基本确定,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高标准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提高规划的覆盖率,光明西路、北外环西段、新兴街、朝阳路两侧及古韵新城广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年内完成,同时各乡镇也要按照《县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任务。二是要突出“精品”意识,高标准抓好工程的设计与建设。要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吸引更多外地高水平的设计人员参与规划设计,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要地段和重点项目要多方征集建设方案,确保建设出一批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精品”工程。三是要维护规划的权威,严格规划的审批管理。通过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严格工程报建程序来维护规划的权威。同时要加强批后管理力度,对私自改变规划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不能“以罚代管”,坚决依法拆除,确保各类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加快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期完成

要本着提速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创造精品的前提下,抢时间、赶进度,千方百计加快工程建设。今年,我们准备实施的“三路、两园、两网”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引淀入城等市政工程,总投资近2亿元,其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也有近4个亿,这么大规模的投资,充分表明了县委、县政府加快城市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关于具体工作,兴起局长在报告中已经做了很好的安排和部署,我要强调的是这些工程都是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民心项目,计划年内完成的,有的是力争完成,要倒排工期,卡死进度,跨年度的项目,也要按进度要求,扎实推进,想方设法解决工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期完成。

三、以整顿房地产秩序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业的开发和建设,我县房地产业已经起步,并日趋规范,但在房地产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开发建设中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无证开发和越级开发;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按规定发放质量保证书以及不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忽视物业的体系建立和管理等行为。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必须加以整顿。要严格执行《县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制度,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二是要严格把关,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依照规定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部门应加强监管,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效益。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局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招拍挂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土地,坚决不予审批。三是小区物业管理亟待加强。这几年,我县相继建成了迎宾、安顺、育才、幸福、信合等一批颇具规模的小区,今年还有古韵新城、计生、环等24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要建设。同小区建设的快速发展相比,小区的物业管理还不能与之相适应,主要表现为部分小区没有设立业主委员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作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敦促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议房改办设立小区物业股,充分调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性,使小区的物业管理更趋规范化。

四、深入开展县城环境综合治理,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年、6月份我们开展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前后又开展了为期四十天的迎环境治理,总的来看效果还是不错的,通过治理,县城的秩序和环境卫生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县城管理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是管理的力度不够大,市场外溢、占道经营现象常有发生。二是卫生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个别地段“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三是乱贴乱画现象严重,城市牛皮癣得不到有效治理。上述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环境、人居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因此,年仍然要以综合治理这条主线贯穿于县城管理当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察力度,以整洁、有序为目标,努力创造人民满意的县城环境。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完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我县自年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年又出台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加以规范。据统计,截止去年归集总额已达到了****多万元,为我县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缴存覆盖面窄、缴存比例偏低特别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不平衡及违规支取公积金等问题仍然存在。年要以提高公积金覆盖率、归集率、使用率和缴存比例为重点;以完善公积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主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我县住房公积金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为经济的发展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村镇建设,规范村镇管理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两节两会”时期是人们的传统喜庆时期,也是人流集中的高峰时期,还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旺盛时期。为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市场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喜庆春节,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暨“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下面,我分别就这两项工作讲点意见。

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

烟花爆竹既是一大喜庆品,也是一大危险品;管理得好能给人们增财增福增喜庆,管理不当会给人们添乱添灾添麻烦。因此,必须切实整治规范好市场经营秩序。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整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是培育壮大烟花产业的必然之路。近年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三百兴工”战略部署,积极招商,着力培育,烟花爆竹产业得到有序发展。到目前为止,烟花爆竹成为县域经济的一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部分群众盲目追求利益化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导致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现象大量存在。全县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500余家,实际颁证合法经营零售网点只有283家,无证非法经营达200多家。尤其是“三无”产品,严重冲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影响*县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的办证许可工作。因此,要培育壮大烟花爆竹产业必须整治规范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是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所需。烟花爆竹与人们的喜庆聚集活动紧密连在一起。尤其是目前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一片兴旺。但目前我县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现状堪忧:一是违规储存。大部分零售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前店后库、私自储存、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现象普遍存在。__大市场、城关镇新城路、攸衡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上都在城关镇范围内私自设立了储存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宛如一个火药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私自改变经营地点。网点过密,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三是安全设施缺失。零售店主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店内明火做饭取暖、电线私搭乱接、产品堆放不符合要求、占道经营、经营面积小于20平方米等严重的安全问题大量存在。如果我们不及时整治,随时都有可能酿成事故。岁末年初,人流物流车流加快,各种喜庆活动集中,一些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将会更加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来认识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工作。

第三,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国务院、湖南省先后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以我县的现状来说,已背离了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县境内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现象,省市安监部门进行了多次督办、交办,并明确指出*县烟花爆竹市场不整治到位,就不对*县生产企业进行行政许可,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我县烟花爆竹产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偏离了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根本要求。

(二)迅速行动,深入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

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整治安全隐患与规范生产经营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第一,要明确整治目标。这次整治的主要目标是:依法打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达到这个目标,在整治工作中,我们重点要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黑火药、烟火类、引火线行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擅自设立储存场所行为,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行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行为,未按国家标准规定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要大造舆论声势。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抵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牌、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把宣传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力争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和良好的“打非”氛围。

第三,要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持长期高压打击态势,及时发现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打击取缔。要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注重顺藤摸瓜,查清各个环节的来龙去脉,彻底斩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链条。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任何批发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和非法生产企业(作坊)的产品。公安、安监、技监、 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收缴无出厂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商品和超量储存、禁销、禁放、伪劣产品。对不合格商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再流入市场。

第四,要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按照《条例》要求,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布点、许可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纠查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有序经营。

(三)齐抓共管,全面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主动承担责任,实行齐抓共管,认真研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确保工作实效。

第一,责任主体要明确。根据“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属地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构班子,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全责;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规划布点工作、合理布局零售门店以及《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换证工作,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流通领域的监管,严防“三无产品”流入我县市场;质监部门要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和经营、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消防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协调配合要有力。公安、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单位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管的责任主体,既要各负其责,更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监牵头负责,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县政府已着手组织执法联合大队,从公安(含交警)、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长期开展“打非”整治行动。要认真研究治本之策,着力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对症下药。

第三,责任追究要从严。凡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并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仅要严肃处理肇事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必须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不管涉及到哪一级,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本文来源:文秘站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元旦已过,春节将至,省、市人大会议也将马上召开。做好这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既十分艰巨,又十分重要。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务安全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第一职责,第一要务。安全生产大于一切、高于一切、优于一切。平安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人民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无论是哪个部门、哪个行业、哪个单位都不能出事,都出不起事。一旦有事,赔偿标准越来越高,责任追究越来越严,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尤其是主要领导要真正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防火防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当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企业、每一岗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要坚决克服经验主义、麻痹大意、习惯意识,深刻吸取茶陵县“12.22”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要突出监管重点

“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有它的特点,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分析,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各部门尤其是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及时落实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各项措施。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对可能造成事故的恶劣天气,要及时采取封道、疏导等措施,严禁冒险出车;尤其是今年s315改造等道路建设的动工,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对申请参加春运的车辆要逐一进行严格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参加春运,进一步加强安全执勤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参与春运的车辆;有关运输企业要做好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杜绝故障车辆上路行驶,同时要做好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禁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杜绝各种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尤其是消防部门要把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公铁路客运站、影剧院、歌舞厅、游戏网吧及大型公共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符合安全设施要求尤其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依法予以停业 。

三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乡镇以及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县整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方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小作坊非法生产,坚决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储、私运、私销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储运、销售和燃放的安全规定,落实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运输渠道的检查力度,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安监、环保、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剧、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等储运和经营环节要落实责任,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销,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不按指定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上路。建设部门要强化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所有供气单位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严格规章制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供气安全。

五是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和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合理安排建设工程进度,严格掌握施工作业安全条件。加强对建筑设备、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对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排查,杜绝无资质、无合法手续施工,杜绝施工企业因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 杜绝违章违规施工。

六是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和主管部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全面落实煤矿、化工、采石、砖瓦、机械、电力、建材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针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有关单位还要切实做好

食品药品、电力、民爆器材、铁路交通、农机、特种设备、学生假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稳定,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三)要落实工作措施

各项工作重在落实,贵在执行。安全生产更是如此。各乡镇、各部门在会后必须针对工作重点,迅速落实好工作措施。

第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推诿、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重点地方、重点部位、重点问题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好必要的安全监管工作设备,优先安排好安全监管的工作经费,做到人员、责任、经费三到位。

第二,要迅速排查整改。各乡镇、各部门会后要迅速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由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要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相结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检查较大及其以上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对一些高危行业继续实行节日停产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要加强值班备勤。春节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日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事故专报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按规定及时报告。要强化、细化应急救援的预案,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

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有关维修人员、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三条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

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九条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