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1篇

水土流失的影响

在野外考古的过程中,对文物及遗址的挖掘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土体和岩石等固体的废弃物,由于土方开采,会对原有的地表结构造成破坏,同时面在外力的作用下,极有可能出现滑坡甚至坍塌等危害的出现,从而产生新的水土流失;野外考古搭建的临时居所用及临时性的施工便道,如果没有的必要的保护措施,在遇到大雨或者大风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水土流失。

局部生态影响:土地利用、文物景现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野外考古对土地的占用,改变了原有土地的用途,改变了原环境景观,由于挖掘等方面的原因,对原有的植被产生了严重的破坏,改变了动物的栖息环境,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其他影响

考古作业人员生活废水如随意排放,会使地面水甚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在河道中的考古会使河流的含泥沙量有所增加;考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音,对周围居民及生物有一定的影响。考古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悬浮物及生活垃圾对环境产生影响。

文物考古及保护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田野考古的环境保护措施

1调查阶段要充分了解环境。考古调查是发掘和保护的基础。考古调查不但要对当地遗址文物情况有着初步的了解,还要了解清楚自然和生态环境状况。野外调查对该地发掘前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持有着相当大的作用[9]。2发掘阶段采取生态保护措施。发掘时要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遗物分布状况合理布设探方,发掘出的土层要分层堆放,对于地表土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地表土连同地表植被需要单独码垛,回填探方后,尽量恢复发掘前状态。3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常用的保护方式有回填保护、建博物馆保护和露天展览。保护方式要根据文物的性质决定。

文物及遗址的保护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文物保护方式要分类保护,对于分散的文物,建议采用建博物馆保护的方式,而对于大遗址的保护,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中国的大遗址具有年代悠久,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类型复杂等特点,是中国千年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国文化遗产资源的精髓部分[10]。中国《“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提出:大遗址不仅具有深厚的科学与文化底蕴,同时也是极具特色的环境景观和旅游资源,并明确要求设立专门的对公众开放的遗址展示区。2008年10月21日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大遗址保护高峰论坛”提出:应将大遗址保护同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让大遗址保护的成果惠及社会,实现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发展[11]。中国对大遗址实施大规模的抢救保护工作,整治环境,也是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推向21世纪的战略部署。考古遗址公园是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创新。考古遗址公园是在许多国家经实践检验证明切实有效,并已日趋成熟的一种考古遗址保护和利用模式[10]。中国汉阳陵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过程,不仅是保护遗址的过程,更是形成优美生态环境的过程。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每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均按一定比例设置公园和城市绿地,而位于城市中心和城郊结合部的大遗址可以作为城市绿地的首选。中国的一些古都,建城年代早,经历朝代多,持续时间长,在城市规划区域遗存了众多大型古代城市遗址。如通过城市规划的设计,将这些遗址的整体保护与城市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相结合,从而在城,近郊区形成了蔚为壮观,特色鲜明的考古遗址公园带,将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这样既有利于通过土地利用性质的置换合理安排城市用地,又有利于大遗址的整体保护,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公园绿地的文化品位[10]。

加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保护文物

文物及遗址所在地要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要满足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大气质量标准要达到一类区一级标准,水质标准要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噪声标准按达到城市O类标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全部收集,集中处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环境整治,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12]。

加强规划、全面保护

文物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协调一致。在制定各级文物保护规划时,要重点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根据目前社会经济状况,充分开展区域内文物调查,制定博物场馆建设规划和遗址建设规划,对文物分类保护。各级各类环境保护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内文物保护问题,保护目标要首先考虑文物保护的环境需要,环保措施要有针对性考虑文物保护。

加强环保部门和文物部门的合作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加强和完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建议

一、基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现状

1.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环境相对薄弱文物保护工作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经费等多种因素制约,基层的文物保护环境相对还是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如文物库房面积狭小,室内温度、湿度均不达标,已不适应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库房容积的严重饱和,及简陋的保存条件,致使正常的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无法顺利的展开及保护。2.文物工作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基层文物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复杂,文化水平高低不等,业务能力也存在差异,这就致使部分基层工作人员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职责,且有明确的判断能力,但因文物保护中坚力量——专业技术的人才缺乏,在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如考古发掘、文物修补等技术匮乏,使文物保护水平和专业管理工作受到到了极大限制,难以适应当前文物工作的需要,严重制约着基层文物事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3.文物的开发与保护不平衡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就是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开发与利用,然而地方政府通常因经济建设目标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行政干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经常让步给经济建设,因而无法有效的落实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4.经费不足通常由地方政府负责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然而,大多数地方政府着重提升当地的经济建设,忽视了文物工作,财政的投入远不远不及文物保护费用开支,甚至有些地方人员工资也处于不足状态之中。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难题之一就是经费不足的问题。5.文物宣传力度不够近些年,文物保护宣传有所重视,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经费不足等原因,直接影响其文物保护宣传形式单一、力度不够,使得政府及部分领导干部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单位重视不够,更无法进一步调动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致使基层政府管辖区域内的文物遭破坏事件时有发生;对于一些文物犯罪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大力配合等问题的出现。6.文物保护体制不够健全每个地区的经济实力都不一样,并且有的地区领导较重视文物保护,有的则不重视,这就给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与任务,如考古所、文管所、博物馆等的职能与任务都由基层文物机构所肩负,使得其工作责任较繁重,文物保护业务和文物行政管理权限不分,出现基层文物工作者是一个“全能人才”怪圈,保护业务都知道个一点,但具体保护技术都不精通。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1.领导方面领导方面就是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首先,要想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基础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的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其次,要想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关键就是让领导干部充分的意识到文物工作的必要性;再次,要想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保障是提升文物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此外,文物部门还应大力宣传并贯彻《文物保护法》,合理的协调当地的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找到二者的共同点,使其可以共同谋促进、谋发展。2.管理方面管理方面就是要加强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一是要以本地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依据《文物保护法》,制定出一些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条例或管理法则,能够运用不同的方针应对发生的不同状况,做到严格执法、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管理基层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业务,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贯彻落实相关的保护职责和管理措施,将其管理体系科学化、正规化,以确保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开发与保护方面对文物的开发与保护要始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来进行,并且必须是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开发有重点,保护应全面”做到逐步的开发,将探索经验一点一点的累积起来,以推动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开展。4.管理体制方面每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一样,因此,每个地区内文物管理状况也就不尽相同。垂直管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能够上划管理文物工作,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集中进行,有利于把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推行;有利于统一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统一平衡使用财力;还有利于避免地区差异引起的政府干涉和所受的冲击。此外,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都能够统一的进行,有效的解决了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了我国文物保护管理事业健康有序的进行。一个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与根本离不开承载历史文化灵魂的文物资源去支撑。以政府为主导、全民参与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的认知,加强领导与管理,认真对待文物的开发与保护,还应加强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使得基层文物保护管理的工作顺利开展,从而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宇、熊文.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及对策探讨.《华章》.2014年23期

[2]俞剑勤.基层文物行政执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年2期

[3]贾国民.浅谈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中国校外教育(基教版)》.2010年9期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4篇

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其具有着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科学价值,人们通过文物可以了解历史文明的魅力,而博物馆对于文物而言,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博物馆能够有效保护与管理文物,使得文物的存在价值得到不断地增长,并且有效延长了文物的存在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博物馆对文物保护与管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博物馆在保护文物与管理文物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现本文以下将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现状以及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相关法律以及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针对博物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而对其文物保护与管理而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等,从而为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而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实践生活中,博物馆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保护、管理文物的必要性以及意义,以至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来执行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致使博物馆中的文物屡次遭到了破坏。

(二)博物馆文物遭到破坏且未按相关文件标准来对其进行维修

根据目前博物馆文物现存情况来看,有不少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以至于文物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致使整个博物馆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自然环境的侵蚀,以至于有关文物会遭到破坏而逐渐失去其历史文化价值。

(三)关于博物馆建设力度不够问题的分析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重视程度的加深,逐渐加强了对博物馆的建设,但是博物馆的建设水平以及其力度较西方先进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以至于博物馆难以发挥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甚至在对博物馆建设时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致使地方相关政府渐渐忽视博物馆的建设。

二、探讨改进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有效措施以及建议

由于博物馆对文物起到保护与管理的作用,则需要不断地提高其保护、管理水平,从而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执行,本文以下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几点相关有效建议以及改进措施,从而提高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价值。

(一)科学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方案

博物馆保护与管理文物的前提工作,是需要搜集文物相关信息与资料,并且根据文物自身特点而制定相关保护方案,从而有效、顺利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进而充分发挥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搜集文物相关信息资料对博物馆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文物相关信息资料的采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并且对其信息资料的搜寻力求做到全面与具体,例如:文物的照片、其价值评估、历史信息等资料,同时,还需要对文物进行检测,以了解文物的材质、工艺以及其病害机制等信息,从而为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而提供有力依据。

(二)重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文物遭到破坏除了人为因素以外,就是自然环境的因素影响,由于文物在博物馆存放的时间较长,其会受到灯光、空气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腐蚀性破坏现状,因此,博物馆部门需要对其做好相关防护性保护措施,从而使得文物能够有效避免遭到环境病害机制的侵害,进而有效保障文物的自身价值。

(三)进一步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程序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较繁琐、系统性较强的过程,为了使得博物馆保护文物、管理文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则需要不断地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工作程序,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实现规划化与科学化,进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以及提高其自身价值。另外,还需要不断地对文物自有的材质以及工艺进行反复试验,从而以得到文物材质的性质以及性能,进而为后期修复文物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继而有效提高文物修复水平。

三、探讨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近几年各国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加深,均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逐渐趋向规范化与科学化:首先,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开展逐渐呈现以人为本的特点;其次,加强对民众宣传文物保护教育工作,使得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呈现全民化趋势;第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应用相关计算机技术来实时监控文物,从而保障文物的安全性。

四、结论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塔里木盆地 佛教文化遗存 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25-03

佛教从印度经西域传入中原,西域佛教文化圈覆盖的中心地域就是现今位于新疆南部的塔里木盆地。遗存的寺庙遗址、石窟、佛教文物散布于新疆各地。佛教在新疆至今仍是具有重要影响的宗教,民众文物保护意识淡薄,自然及人为因素的破坏,使得目前对新疆佛教文化遗产的抢救迫在眉睫。

一、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概况

(一)佛寺遗址

塔里木盆地散布着许多佛教建筑遗址,如喀什的莫尔佛寺遗址、托格拉塔格佛寺遗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楼兰故城佛教遗址、米兰佛寺遗址、七个星佛寺遗址;库车的苏巴什佛寺遗址;和田的布盖乌于来克佛寺遗址、尼雅遗址、达玛沟佛教遗址、丹丹乌里克遗址等。2014年6月,始建于公元3世纪,废弃于10世纪的晋唐时期龟兹地区的佛教文化中心苏巴什佛寺遗址、克孜尔石窟等六处丝绸之路新疆段文物遗址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库车县苏巴什佛寺遗址曾经出土由日本大谷探险队和法国伯希和盗掘的绘有乐舞图像的舍利盒,如今仅剩佛塔、庙宇、僧房等遗址。焉耆县七个星佛寺遗址是佛塔、佛殿和石窟并存的佛教建筑群遗址,现有殿堂、僧房、佛塔等残存建筑近百处。曾出土了吐火罗文书写的纸质文书《弥勒会见记》,1905―1907年德国探险队在这里发现的造像具有犍陀罗风格。

(二)石窟

石窟主要分布在塔里木盆地北缘一带,主要有喀什的三仙洞,拜城县的克孜尔石窟、温巴什石窟、台台尔石窟,库车县的库木吐喇石窟、森木塞姆石窟、玛扎佰赫石窟、克孜尔尕哈石窟、阿艾石窟,新和县的托乎拉克艾肯石窟,焉耆县锡克沁石窟。龟兹石窟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克孜尔石窟,始建于公元3世纪末,8世纪至9世纪开始走向衰落,在龟兹石窟中规模最大,保存壁画最多,现有编号的洞窟269个。焉耆县锡克沁石窟营造时间为西晋至晚唐,是仿石窟形制的木结构建筑,称明屋。

(三)佛塔

塔里木盆地遗存的佛塔主要有洛浦县的热瓦克佛塔、民丰县的尼雅佛塔和安迪尔佛塔、疏附县的莫尔佛塔、库车的苏巴什佛塔、伽师县的喀勒乎其佛塔、新和县的莫腊吐尔佛塔、若羌县的楼兰佛塔等。建造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于阗国的热瓦克佛寺有两座残存佛塔,“上圆下方中空”的佛塔接近印度寺塔犍陀罗风格。巴州若羌县楼兰古城遗址东部的佛塔,残高为10.4米,外形近似于古印度的“@堵波”,塔顶圆形,塔基方形,塔身为八角形,用土坯夹木料垒砌,中间填土。历经千年风吹雨蚀,现存古佛塔多毁损严重,如和田民丰县的安迪尔古城遗址的标志性建筑廷姆佛塔,佛塔的主要病害有风蚀、水蚀、裂隙发育、坍塌和盗洞扩张等。

二、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保护存在的问题

塔里木盆地散布的佛寺遗址、石窟、佛塔等历史遗迹数量多、价值高,但这些古迹的保护现状却令人担忧。佛教文物盗掘现象时有发生,自然、人为因素的破坏,使一些佛教文化遗迹逐渐消失,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因素

1.地震。佛寺遗址和石窟、佛塔等历史遗迹经历千百年的风吹雨打日晒以及病害,抗震的能力减弱,地震会造成佛教文化遗址的严重破坏。塔里木盆地位于亚欧板块和印度洋板块的交界处,地壳活跃,阶梯状复杂的地形易引起浅表地层变动,地震活动强烈且多发。1999年克孜尔千佛洞周边地区发生地震时,第126、第127、第128三个石窟大部分窟体倒塌;2006年10月,库车发生3.8级地震,使得龟兹石窟部分岩体坍塌,壁画脱落。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克孜尔千佛洞以及克孜尔尕哈石窟的前室基本上都倒塌了,主要原因还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克孜尔千佛洞第32窟为中心柱窟,主室的佛龛受地震破坏严重。在突发的地震面前,如果能够尽快展开预防和抢救,会使文化遗产的损害尽量降低。很多遗址已开展岩体的加固工作,科学分析和估计未来地震荷载大小,对于提高遗址和石窟保护质量和抗御未来地震的破坏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加强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石窟崖体与附属建筑物抗震稳定性方面的考虑。

2.风吹雨蚀。风沙和降雨对土遗址和石窟的吹蚀和冲刷作用不可避免。塔里木盆地平时干旱少雨,但夏季多会发生集中式强降雨,雨水冲刷形成的冲沟以及雨蚀剥离是影响佛寺遗址和石窟安全的重要因素。暴雨在石窟的山体上会形成冲沟,并逐渐扩大,严重影响到整个洞窟所依附的岩体的安全。雨季来临时,山体集聚的雨水汇聚形成洪水,洪水携带泥土、沙石,侵蚀石窟的根基。对于地面建筑土遗址,降雨产生的地面径流对土遗址表面造成侵蚀破坏,雨水积聚后渗入墙体,造成遗址墙体倒塌。另外,当降雨较大时,雨滴下落的速度很快,对遗址的冲击力很大。塔克拉玛干沙漠位于塔里木盆地中心,春季多风,平均每月大风4~5次。大风可将土遗址表面的疏松的土尘吸到空中,风中的沙石、土粒在土体的裂隙或表面坑洼处形成强烈的旋转运动,使土遗址的表层松动形成风蚀;对于石窟,大风对松散的岩体构成风蚀破坏,形成风蚀凹槽,风沙还会填充进裂隙当中,促进裂隙进一步发育,威胁洞窟岩体的保存。

3.生物病害。生物病害是由于植物生长、动物和微生物的活动对石窟、土遗址造成的破坏。微生物导致石窟壁画霉变,以及土遗址表面结构疏松。石窟中壁画常被燕子、飞蛾粪便污染,并且飞蛾和蜘蛛在石窟墙角处结茧生卵,污染壁画的同时,引起颜料褪色、变色。虫、蚂蚁、蛇、老鼠等小型动物在土遗址根基部筑巢、打洞,造成遗址的破坏。另外,植物在土遗址上生长,不仅影响土遗址外观,在生长过程中还会分泌有机酸,其发达根系会深入夯土层中,破坏遗址内部结构,促进裂隙发育,增加雨水的渗入,从而产生植物病害。石窟壁画主要有空鼓和脱落、酥碱、起甲粉化等病害:酥碱是指在水分参与下,洞窟围岩及地仗层中的矿物盐分在洞窟产生表聚作用而形成;起甲病害是壁画白粉层及其上的颜料层发生龟裂,进而呈片状卷起、脱落,粉化病害是由于壁画颜料层中含胶量较低,颜料颗粒失去粘结,逐渐粉化脱落。

(二)人为因素

由于宗教方面的原因,佛教寺院、石窟基本上都毁于战火。现在在龟兹石窟群的壁画上可以看到,能够得着的人物的眼睛和嘴巴基本上都被人为凿挖。另一场劫难是外国探险家对佛教遗址、石窟文物的盗掘、抢掠。

1.盗掘。20世纪初,一些国家曾派遣探险队到新疆塔里木盆地,盗割石窟壁画、盗掘佛教遗址,不少佛教文物被运往国外。近年来,盗掘文物的巨大利益让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塔里木盆地佛教遗址频遭盗挖。2006年,龟兹石窟之库木吐拉石窟有一尊佛像被盗走;2011年11月和田达玛沟佛教文化遗址被盗掘;罗布泊地区人迹罕至,盗墓者肆意在楼兰遗址、米兰遗址、营盘遗址盗掘。以往自然因素是罗布泊地区佛教遗址最主要的破坏力量,如今人祸大于天祸。

2.游客参观。龟兹石窟洞壁上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这些石窟是在无人监管期间,被牧羊人在洞窟内做饭、取暖、照明烧火生烟熏黑的。石窟对游客开放后,又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石窟空间封闭狭小,游客参观带来的声音震动、温度与湿度的改变,对脆弱的壁画也是一种刺激,游客呼出的二氧化碳,会影响壁画的品质,参观人员的触摸、磕碰,甚至乱刻乱画,都在有意无意间对壁画造成了损害。在地面土建筑内游客的活动以及上香,多少会对遗址产生破坏的作用。因此,旅游开发对佛教文化遗址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旅游收入可用作古遗址的修缮,另一方面,许多价值很高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发为旅游景区,从而使历史文化古迹失去了原来相对封闭性保护的环境,造成许多历史遗迹的不可逆破坏。

3.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古遗址区域内进行油气工程建设,可能导致遗址的破坏。2012年5月新疆库车县某石油公司在铺设输油气管线时,直接从汉唐时期大故城古遗址北部穿越城墙,破坏了城墙和遗址的原貌。工业企业排出的废气对周围的佛寺遗址、石窟壁画产生极大的侵蚀作用。由于耕地有限,文物保护意识观念淡薄,一些古遗址被整成耕地或在遗址内兴建水利设施,如:焉耆县七个星佛寺遗址有农垦兵团在遗址内修引水渠,使部分建筑基地完全破坏,遗址内有废弃的现代房屋,说明曾有人在遗址内频繁活动,并可能造成遗址的破坏。基础设施建设也可能对附近的遗址造成影响,罗布泊地区人迹罕至,营盘遗址因为新修218国道方便盗墓者的盗掘,几乎造成了遗址毁灭性的破坏。七个星佛寺遗址旁的公路车流量大,车辆行驶带来的灰尘和震动对也对遗址的保护存在负面的影响。目前城市经济大发展过程中,重建设、轻文物的现象普遍存在,如2012年新疆昌吉市三屯河流域努尔加水库项目建设为赶工期,擅自施工,强行填埋、损毁汉、唐时期的45座古墓葬和一个游牧民族遗址。

三、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保护对策

近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对丝绸之路佛教文化遗存进行抢救性保护。如2013年国家投资1000多万元对七个星佛寺遗址进行防坍塌、防雨蚀、防裂缝的加固,重点修建围栏、防洪堤、土地平整、遗址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对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保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首先,加强文物保护立法。文物保护可能与工程项目建设、文物使用之间存在利益的博弈,但文物法律法规赋予的文物行政执法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只规定文物执法部门有行政处罚权,而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文物行政执法力度严重不足,因此应当强化文物保护法中文物行政执法权,加强对野外文物的保护,增加法人违反文物保护法构成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址屡遭盗掘,如近年来大规模被盗掘的有和田达玛沟佛教文化遗址、罗布泊地区的楼兰遗址、营盘遗址、米兰遗址等,龟兹石窟群也偶有被盗事件的发生。新疆天气恶劣,昼夜温差大,文物保护区域面积大,而文物保护部门缺乏人员和资金,交通工具以及文物保护设施简陋,往往是盗掘发生后才发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有达到珍贵文物和情节严重的标准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相关立法。目前新疆关于文物保护的地方立法有1999年6月9日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疆苏巴什佛寺遗址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20日实施的《新疆吉木萨尔北庭古城遗址保护条例》。塔里木盆地是西域佛教文化的核心地带,对这些佛教文化遗址我们应当“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控制游客数量、考古调查、拍摄影片等行为,加大对盗掘的打击力度,确保遗址文化遗产价值,建议制定针对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条例。

其次,强化文物保护部门的自身建设和管理职能。塔里木盆地文物保护部门建设滞后,存在资金和人员缺乏、交通工具和设备落后等问题。在龟兹石窟群这样重要的佛教遗址,除克孜尔千佛洞等旅游开放的石窟外,基本上一个石窟遗址只有一个文物巡护员。文物保护费用极为缺乏,连策勒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都难以配备适于在沙漠中行走的越野车。由于众多文物散布在戈壁沙漠中,而文物保护站人员少,交通工具简陋,达玛沟所有遗址巡查一遍需要15天,常常是看了这边,那边就被盗挖了。楼兰遗址盗墓猖獗,楼兰文物保护站驻守人员生活艰苦而无文物保护专门经费,每天生活必须的水、粮、蔬菜都要从几百公里的地方运来。因此,要加强新疆文物保护部门建设,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对不可移动佛教文物的修缮、保养给予经费补助;增加文物保护专职人员编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吸引社会民众参与文保工作;加强文物保护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和人才的引进。文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很多政府部门和各行各业,需要政府牵头,统筹协调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水务、交通、科技信息化等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新疆全区文物执法队伍应组成一个体系,并与公安、建设、国土、海关、工商等部门形成联动。

第三,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旅游对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的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旅游的收入可以补充遗址的修缮费用,另一方面,游客的活动可能带来遗址不同程度的损坏。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要防止遗产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利用。20世纪70年代,国际遗产保护组织开始关注旅游发展的负面影响,并提出要审慎发展旅游业,《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第十五条提出,涉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旅游发展计划的制订应审慎进行,以便不影响该遗产的内在特征和重要性,并应采取步骤在有关部门间建立适当的联系。佛教文化遗存作为一种特殊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须在遗产保护等原则的指导下,采用相应的旅游开发模式并进行产品设计,使文化传承与旅游开发达到双赢。在工农业开发和城镇化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农业开发中灌溉引水要注意不要破坏文物遗迹,避免为了增加耕地面积而毁损遗址现象的发生。为了减少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对佛教遗址的侵蚀,当地政府要关停一些高污染的化工企业,厂址建设规划应远离文物遗迹所在地。在工程建设中,要配合文物保护部门,切实履行先对历史遗迹进行勘察、发掘,然后工程建设才开工的规定。城镇化过程中,不要为了追求现代化而破坏历史古迹,保留城市的文化底蕴,更能促进城市的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疆塔里木盆地佛教文化遗存调查研究(14BZJ017)]

参考文献:

[1] 温丽娜.新疆6处遗址入选世遗名录.新疆都市报,2014.6.23

[2] 梁涛.新疆和田安迪尔古城佛塔保存现状及保护对策.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9(3)

[3] 胡伟华,杨亚强等.1999年3月15日库车5.6级地震烈度及地震构造.内陆地震,2000(1)

[4] 石玉成,王旭东.甘肃地区石窟文物保护中的地震危害性估计. 敦煌研究,2005(5)

[5] 姜怀英,冯丽娟.新疆石窟的主要病害及其治理方针.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1993(5)

[6] 严妍等.从环境监测结果分析克孜尔石窟的主要病害成因.西部考古(第六辑)

[7] 白京兰,张建江.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考察.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1)

[8] 张安福.新疆丝绸之路中道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石河子大学学报,2013(3)

[9] 马长振.七个星佛寺遗址地面寺院保护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年结构工程硕士学位论文

[10] 师歌,杨志荣.焉耆七个星佛寺遗址抢救性文物保护项目进展顺利.新疆日报,2013.11.5

[11] 张朝枝,郑艳芬.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演变.旅游学刊,2011(1)

[12] 韩双斌.江西抚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南昌大学2007年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单位: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思政部 浙江绍兴 312000)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市发展;文物保护;分析

Abstract: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 heritage conservation measures in urban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do a good job.Keywords: urban development;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城市建设单位应与有关文物保护部门有机结合,互相勾通,有较地保护及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两个行业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以批租转让的形式间接地卖给了开发商的情况。 例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圆明园”保护范围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某公司,租借期为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发展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 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 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早在 1982 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

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 年 2 月 18 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发展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 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 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发展中,同步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

《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带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因此确需相关建设单位与文物保护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做到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在征求文物保护部门意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再次,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是一对矛盾,不能只讲服从于经济建设,一切文物给其让路,也不能只强调文物重要,搬动不得。毁掉一个文物非常容易,但要重新修复,不但浪费财力、物力,而且也不是原来的风貌了。风格各异的古代建筑, 构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景观,体现了昔日的古朴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 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严加控制,加强管理,及时维修。 旧城改造,并不是非改旧如新,也不是保持旧貌,而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旧城保护和新城开发有机结合。 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景观,又推进了城市发展步伐,形成一个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代风韵的现代化大格局,从而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在城市发展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都应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本县(市、区)文物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文物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分别担当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我们要加倍珍惜祖辈留下的遗物, 在保护好的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内涵,进行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整合文物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及土特产品,拉动旅游、经济发展;还可增设纪念标志,让古老的历史文化焕发新的生机。

3、结束语

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为经济建设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应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及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藏品;科学保护

博物馆一词,英文为Museum,其源于希腊文Mouseion,原意为祭祀缪斯的地方。中国直到19世纪中期以后才有人开始接触西方的博物馆。1989年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将博物馆定义为:为社会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以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和传播并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见证物。可见博物馆的基本功能包括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四个大项。征集是前提,保护是根基,研究和传播展示是主体。文物是人类科学和历史文化不断发展的见证,不能再生,一旦损坏就永远无法复原,就会失去其历史面貌和价值内涵。文物保护功能是博物馆其他基本功能的根基,占据重要的地位。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物的价值体现以及历史的还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做好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完善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功能,才能为博物馆的文物研究和藏品传播展示提供坚实的基础。本文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体会,简要分析了博物馆文物藏品的科学保护工作,并对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就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

文化遗产的传播及展示是博物馆承担社会教育职能的体现之一。世界各地的众多博物馆每年都会举办大量的展览来吸引观众,传播展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展览需要将文物藏品置于展柜进行陈列和展示,以供观众欣赏,因此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在展示陈列过程中的保护问题,是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的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工作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展览的藏品在陈列展示过程中,本体容易受外界条件改变的影响而变化,如光照、温度、湿度、空气污染物的突然变化,都会对藏品造成损伤或损坏。如何防止文物藏品在陈列展示过程中不受环境突然变化的损害,是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当前面对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博物馆陈列文物的科学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展品的摆陈

文物藏品的摆陈是陈列文物保护的首要工作。摆放时需根据文物的特性,如空间大小及材质,将其陈列在特有的环境中。展品的摆放要考虑文物的稳定性,防止文物遇到震动(如地震)而倾斜、滑动甚至摔落于展托。展品的捆绑固定应根据文物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材料和工艺,要防止因受力过大而损坏文物。展托的制作材料要求化学性质稳定,不会释放污染气体而侵蚀文物。此外,陈列文物的摆陈在兼顾观众欣赏方便的同时,要以文物的安全为首要前提。

(二)展柜的光污染防治

光是一种电磁波,是能量的一种传播方式。波长越短,能量越强。光污染是陈列文物的污染之一。由于光的特殊性,以前文保人员对光污染损坏文物的研究较少。随着人们对文物材质及光污染文物机理研究的不断深入,大家开始逐渐地关注陈列文物的光污染问题。紫外线会加速纤维素的水解进程,破坏文物的本体,因此书画和纺织品类等有机文物在展柜陈列展示时,要严格控制展柜光源的照度避免紫外线照射。年代久远的古代书画和丝绸展品的展柜,应严格使用无紫外线的LED冷光源。

(三)展柜的湿度、温度调控

湿度是表示大气干燥程度的物理量,温度是表示物体冷热程度的物理量,二者互相影响。在一定的温度下,一定体积的空气里含有的水汽越少,则空气越干燥;水汽越多,则空气越潮湿。湿度和温度对各类文物的保存都有很大的影响,应给予优先控制。国际上的各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研究机构都对文物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有严格的控制。近些年,国内博物馆在馆藏环境的湿度和温度控制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比如省级博物馆展厅的展柜基本都具备了恒温恒湿条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青铜器、铁器等金属类文物容易受潮湿气体的侵袭而腐蚀,所以此类文物的展柜温度和湿度要严格进行控制,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四)展柜的空气污染物控制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空气污染愈来愈重。工业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硫化洹⒓兹、氨、甲酸等气体,都会对展示的藏品造成破坏。因此,博物馆应严格控制展厅及展柜的空气质量。此外,在展柜的装饰材料及展柜的选材上也应该慎重,避免造成展柜的空气污染,损坏文物。需要说明的是,硫化氢对银器的污染殊为严重,所以银器类文物展出时应做好硫化氢气体浓度的监测。

二、博物馆库房文物的科学保护

库房是博物馆文物存放和保管的核心部位,是博物馆的心脏。库房文物的保护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文物的年代、地域、材质的不同,各类文物的保存环境也不尽相同,通常的做法是不同种类的文物分别保管在不同条件下的库房内。博物馆库房文物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统筹考虑防潮、防光、防空气污染、防虫、防霉、防碰撞、防火、防水、防震等等。博物馆的库房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库房的温、湿度监测

同展柜的湿度、温度调控一样,库房的温、湿度监测也非常重要。库房温、湿度的阈值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标准和各类文物的实际情况来设定。某些地市级博物馆无恒温恒湿条件的库房,此种条件下通风通常能起到降温防潮的作用,但要注意通风的同时应严格防止过高的温、湿度进入库房对文物造成损坏。有恒温恒湿条件库房的博物馆,库房应配有专人监测库房内温、湿度数据的变化,保证恒温恒湿机组的正常运行。同时,文保专业人员应定期使用精度更高的温、湿度测量设备,对恒温恒湿机组测定的温、湿度数据进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消除隐患。

(二)库房的空气质量监测

库房的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文物安全与否,某些空气污染物会加速文物的劣化进程。新建博物馆的文物库房一般会释放氨气等有害气体,所以应定期测定氨等有害气体的含量。新装饰、装修过的文物库房则应定期测定甲醛、甲酸、乙酸、硫化氢、氨等挥发性有机物及颗粒物的含量。在做好库房空气质量监测的同时,也要做好文物库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保管,如检测数据超过国家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库房的空气质量,保证文物的安全。

(三)库房的防虫、防霉

书画、古籍、丝绸等有机类文物是虫、霉的食料,极易受到虫、霉的侵食,因而库房的防虫、防霉工作也是库房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虫和霉菌是生物,需要一定的氧气和适宜的温、湿度环境才能生长,所以温、湿度环境的控制对于防虫、防霉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有恒温恒湿条件的库房仍然发现有虫和霉菌破坏文物的现象,说明防虫、防霉工作马虎不得,需要文保专业人员和文物保管员定期对文物库房进行巡查,发现虫、霉现象,及时采取措施,改变库房环境,使用防虫、防霉药剂等来消除隐患。

三、博物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随着文物保护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现代测量技术的持续进步,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的重点正从先前的以抢救性保护修复、被动性维修遭损文物为主,逐渐转向预防性调控环境、主动维护防止文物劣化。文物预防性保护理念强调通过长期监测、科学记录和日常维护、智能探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通过风险评估和科学监测等方法,分析损毁变化规律,在问题出现前进行预防,并以此来确定科学的保护方法。文物预防性保护需要长期而持续的工作,通过制定计划和控制状态,将被动性的抢救修复变为主动性的预防保护。对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进行科学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成为实现博物馆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的首要因素。以辽宁省博物馆在沈阳市浑南区所建新馆的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为例,该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主要借助信息传感技术、环境质量调控措施,并有效集成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智能处理和互联网通信等技术,构建辽宁省博物馆新馆的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系统,全面实现博物馆文物藏品收藏和展示环境的实时监测、质量评估和有效调控。同时,在此项目完成的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省级文物保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组建成一套覆盖省、市县监测站二级文物保存环境监控层的文物保护风险预控平台,自上而下地深入实现馆藏文物保存微环境的有效、稳定、洁净的调控,卓有成效地提升整个辽宁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精度和实时性。

四、当前博物馆文物藏品科学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博物馆文物科学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国内大部分国有博物馆对陈列及库房文物的保护都比较重视,但是仍有部分地市级博物馆的文物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其中既有客观条件,如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的限制,也有博物馆工作人员主体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至于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目前还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和部分省级博物馆,占国内大多数的地市级博物馆仍然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此外专业的文物保护修复人才极度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的发展和完善。

(二)改进措施

国家在加大投入文物保护经费的同时,应有计划地培养复合型的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既懂现代科学知识又具有文物保护理念的人才梯队。国内各大学和相关培训学院,应加强对博物馆现有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的培养,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提高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的能力,满足博物馆文物保护功能不断发展的需要。此外,国内各大博物馆应增强与西方博物馆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技术手段,以项目合作的方式锻炼人才,增长经验,通过不断的实践促进国内博物馆文物保护事业的进一步l展。

[参考文献]

[1]张海峰.当前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探析[J].艺术品鉴,2015, (9).

对于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城市建设;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K85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2-0092-02

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两个行业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建设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以来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批租转让给外商的这种事。北京圆明园管理处这个国保单位范围之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的一个公司,这个转让期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是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这种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建设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建设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建设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年2月18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建设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建设中,同步协调发展。

其次,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确需它们与文物保护部门地配合协作。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要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结合当地实际,重视整体保护,搞好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