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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率较低。在提起抗诉的案件中,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不多。二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尽管影响抗诉成功率的因素较多.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质量不容忽视。上述问题总体表现为,提起抗诉与抗诉成功数量失衡。

2.抗诉程序启动困难。法定量刑幅度过大,幅度内的不公正量刑难以抗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仍然较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抗诉仍然难,一些虽在法定量刑幅度但不合理、不均衡的判决无法纠正。特别是酌定情节的掌握,高法虽有相关解释,但“酌定”二字本身就决定其先天游离于依法监督之外,对审判人员适用酌定情节的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虽想监督,却无法可依。

(二)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滞后.丧失力度

最高检、最高法等六部委1998年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和第360条也规定,公诉人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而非当庭指出,要求纠正。这样规定从尊重合议庭对庭审的主持角度讲有其合理性,但如过于绝对也可能产生弊端。虽然审判人员不欢迎当庭纠正错误,但是对于一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如不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只是在庭后提出,有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对其权益侵犯的既成事实,使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或引起再审,造成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显然,若非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必然会出现上述不利局面。绝对强调当庭提出,也有可能会使公诉人对一些不影响实体裁判的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怠于进行监督。

(三)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是一个死角

因为刑事诉讼法中未涉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监督规定.实践中公诉部门对此几乎不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根据民诉法规定亦应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但由于公诉部门长期从事的系刑事检察职能,而刑诉法及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内未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公诉人有何权利义务,再加上检察机关内部民行与公诉部门的职能划分,一般公诉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很少关注。

(四)法院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所用诉讼期限过长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165条还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法定影响审判进行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延长审理期限都有法律手续,不能说是违反法律规定,但延期后确实造成审限过长的情况,特别是有的案件既延长审限又延期审理,在审限上有故意拖延之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监督起来难度很大,一是双方对延长期限和延期审理条件的认识标准很难统一:二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解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

准确把握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是正确行使刑事抗诉权的前提.检察机关抗诉成功率不高,原因之一就是不能很好地掌握刑法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要加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被告人主体身份、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的研究,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抗诉不准,得不到上级机关的支持。要切实加大培训力度,深入学习法学理论,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不断提高抗诉工作的能力。

(二)统一执法标准,建立和完善刑事诉嵩证据规则

1.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证据采取排除法则,既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的严格要求。在法庭审判中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是对程序公正的破坏,同时也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特另是非法言词证据,必须无条件地、坚决地予以排除。

2.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由控辩双方提供,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而辩护律师在庭审前掌握的控方证据是有限的,缺少控辩双方庭前对主要证据的充分展示,就难以保障控辩平等并实现公正的判决。证据规则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审判的公正,减少错判,相应地减少可能引起抗诉的因素,因此,审判制度本身的完善对于诉讼监督的整个体系的完善是有益的。

(三)修改并完善司法解释。加强当庭监督

由当庭监督改为庭后监督这项改革由于不符合法律而合法性不足,而不具有合法性的制度,显然谈不上公正性。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始终的,具体制度的安排必须充分体现这一基本原则,不允许存在一个法律监督的真空或。

(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合理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1.尽可能将监督工作予以制度化。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更需要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监督予以制度化的规定,从而指导实践中的审判,例如对于审判监督事后原则例外的事项范围就可由高检或高检联合高法予以规定,北京市检察院可制定本地区的审判监督操作规则,各基层院亦可建立自己的可操作规则等。

2.拓宽监督方式,建立与民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有机联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监督一方面缺乏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由于公诉人民商法知识的欠缺,建议可与民行部门加强联系,对该问题予以解决,例如对于认为民事判决不合法的。可以移交民行部门处理。另外公诉机关的主任务仍只能是审查,如发现在审判中有不公正判决,且该不公正判决可能隐藏违法犯罪活动,可将该线索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3.将审判监督的成效纳入考核机制,提高监督积极性。目前审判监督中对法院发出违法纠正通知或提出抗诉的已经纳入量化考核的加分范围,针对监督薄弱的问题,亦可适当提高该部分的考核分值比例,以调动大家监督的积极性。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一、私建审批现状

调查发现,*年全县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552件,其中私建2412件,占94.5%;全年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1997本,其中私建1807本,占90.5%;全年办理《建房用地证》2723本,其中《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2558本,占93.9%。一个用户新建或扩建房屋法律规定需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俗称“一书二证”,承诺办理时间33个工作日,实际操作需要51个工作日,还要加上14天的公示期和有关审批人员出差等情况,用户实际拿到“一书二证”均将在6个月以上。

现行私建审批时限及流程:

(一)、规划部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政府的规定时间是10个工作日。实际上操作基层所9个工作日,局机关10个工作日,共19个工作日。

建房户向村委会申请规划所初审、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规划经办人现场踏勘(2个工作日)规划经办人绘制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3个工作日)村委会签意见(涉及到相邻权的需相邻户协议书)规划所受理在村和规划所公示(公示7天,不纳入审批时限)规划经办人办理手续(2个工作日)规划所长审核(2个工作日)报审批中心规划窗口规划用地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中心发证(10个工作日)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即《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明》。

(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明》,县政府的规定时间是15个工作日。实际上操作基层所7个工作日,局机关15个工作日,共22个工作日。

凭规划用地手续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国土所申请国土所审核、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受理国土经办人到现场勘察(不符合条件,3个工作日告之建房户)在村和国土所公示(公示7天,不纳入审批时限)画图填表(2个工作日)国土资源所审核(2个工作日)乡镇政府审核(不计审批时间)报审批中心土地窗口建设用地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中心发证(7个工作日)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县政府的规定时间是8个工作日。实际上操作基层所5个工作日,局机关5个工作日,共10个工作日。

凭土地批准手续即《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明》向当地规划所申请规划所审核规划经办人提供设计条件(方案)(1个工作日)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建房户送交图纸及所需材料规划所受理规划经办人员办理手续(2个工作日)规划所长审核(2个工作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不计审批时间)报审批中心规划窗口规划工程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中心发证(5个工作日)委托放线单位到现场放线(国有土地需缴设施配套费)规划所办事大厅发证。

二、存在问题

(一)、审批程序设置不科学,增加行政成本

在规划部门办理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国土部门发现该地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要求,该许可就被告知中止了;规划部门选址面积跟土地部门允许的房屋占地面积不相符,原规划方案要做重大调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行政许可的作出都注入了大量的行政成本,但往往被无形磨灭掉了。行政相对人无奈,从而衍生了请人打招呼、请客、送礼,延误办理时间不敢投诉等等不端行为。同时,基层规划所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村和规划所公示(公示7天,不纳入审批时限);基层国土资源所办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证明》,又在村和国土所公示(公示7天,不纳入审批时限),同一审批事件,共计公示14天,延长了审批期限。

(二)、审批时限分配不合理,造成体外循环

1、基层站所受理、审核,没有计入行政许可时限,直接导致了行政审批的体外循环。从现有的“一书二证”三个行政许可可以看出,职能部门基层站所作为派出机构,在私建审批过程中担当重要角色,受理申请、勘察、制图、审核等环节都在站所办理,可以说基层站所完成了70%-80%的工作量,由于没有法定的时限,导致一些审批件在基层站所停留时间短则十几天,长则几个月,尔后上报县局审批,县局基本上在办公室签字审核,却占用法定的审批时限,造成了行政许可没有违反时限承诺的假象。

2、乡镇领导二次签字,延误审批时间。在“一书二证”三个行政许可中看出,乡镇分管领导二次审核签字(工程许可除外),但并不计入办事时限,无形中给私建审批工作加高了门槛和延长了时间。如有些审批件送到乡镇分管领导,一是工作忙来不及审核签字,二是会议多出差多拖延了时间,三是人为因素导致审核延误,等等,使审批期限无法明确。

(三)、没有充分授权,导致审批环节繁琐

基层站所通过受理申请、勘察、制图、审核等环节后,工作人员把审批件送到县审批中心窗口,尔后又要求从窗口送到局有关科室人员再审查、审核,科室人员又要送到分管领导审批等等,审批环节多,职责不明,行政审批窗口仅起了中转站作用,效率低下,环节繁琐。

三、对策和建议

(一)、再造审批流程

各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这项工作,对牵涉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的事项,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特别是对涉及审批部门内部审核的事项要统一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充分授权办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造私建审批流程,做到科学合理安排,简化程序,精简环节。

1、科学合理设置审批程序

由于《个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证》审批的相互制约性和特殊性,为使其不出现扯皮现象,要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并联勘察,且在规定时间内向牵头单位提供审批信息,大大方便群众办事。

2、全程承诺时限制

审批部门应重新调整审批时限,包括行政许可的全程,既不能一味追求社会效应压缩时间,承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不能偷换概念,将整体进行分割实施,造成人为的体外循环现象。而是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规划,既方便百姓,又实现效益最大化。严格各个环节时限,越期不办理视同同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3、精简审批环节

(1)乡镇政府由二次审核减为一次审核,取消乡镇政府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证》由乡镇政府审核。

(2)联合公示。变二次分别公示为一次联合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规划、用地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日,切实提高审批运行速度。

(3)老屋拆建审批程序再简化。要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执行,老屋拆建审批将原来的审批程序变为由国土部门审查,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能。

(二)、完善配套制度

1、收件回执制度

收件回执是指行政机关在收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的需要答复或审批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出具的书面收件依据。它的使用范围为全县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对已进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事项,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内容包括:(1)、服务对象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收件日期、收件数量、受理事项;(3)、承办时限、取件日期、查询电话;(4)、受理人签名(章)、行政机关公章。

2、工作联系函制度

由于各职能部门业务不同、信息差异,易出现相互扯皮、拖延办理的现象。为加强部门联合办公,应建立工作联系函制度。对有异议的事情,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共同勘查联合办公,提前介入,提高行政效能。

3、责任追究制

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和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管,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近几年来,我局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但在日常跟踪监管、验收把关、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查处力度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实施分级管理

局开发科、监察大队(中队)及各镇环保办要严格执行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做到思想再重视、分工再明确、效率再提高、监管再加强、查处力度再加大,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

各验收部门要优化验收程序,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台帐,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局开发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台帐按分级管理类型分类,下达给监察大队(中队)和镇环保办,监察中队和镇环保办同时将上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表、验收意见和《企业验收登记卡》一并报开发科,开发科对上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情况简报,每季度通报一次。局开发科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验收的企业名单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局开发科扎口管理全局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在认真完成自身验收工作的同时,要督促各监察中队和镇环保办按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任务,并不定期地对各监察中队和镇环保办的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分考核。

二、加强现场监管

监察大队要建立跟踪监察制度,加大现场监察频次和力度,努力实施从项目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跟踪管理,通过建设单位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信息反馈及群众等多种渠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局管重点项目的现场监察频次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现场监察频次不少于两次,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或生产情况是否与环评审批相一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等,现场监察情况要及时反馈开发科,并作为核准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依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落实环评及批复各项要求,并经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合格项目,方可核准其试生产。

三、严把验收关

“三同时”验收时应将环评和批复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应将“三同时”验收与区域环境质量相结合,与日常监察、突击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工况的稳定性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排污口设置,要求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的应安装到位;必须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行和维护;必须按规定办理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其指标申购手续。对于制度不全、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在线监控不到位、设施运行管理不正常、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排污指标或未缴清排放指标有偿费的,一律不予验收或不通过验收。同时,要严格项目试生产核准,确因设备调试需时较长,在三个月内不能满足环保验收要求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核准其延长试生产期限,一是原试生产期内无投诉;二是原试生产期内无超标排放;三是生产工艺、环保设施等无变更;四是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未经试生产核准或延长试生产期限核准,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试生产或延长试生产期限;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实行分期环保验收。验收监测要严格按监测规范进行。对于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分类处理:

(一)实际建设与审批的产能规模不一致的

生产规模扩大的,启动后环评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

(二)生产工艺无重大改变,污染物排放发生变化的

1、污染因子发生变化的:

(1)无氮磷及一类污染物产生,“两减指标”排放量较小的(总量≤0.5吨/年),由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必须就污染因子产生变化作出说明,计划科重新核准排污因子及总量,方可组织验收。

(2)虽无氮磷及一类污染物产生,但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总量≥0.5吨/年),须启动后环评,重新核准排放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

(3)有氮磷及一类污染物产生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拆除擅建工段后,方可组织验收。

2、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

(1)在污染物核定总量范围内,但工业废水排放量变化的(工业废水排放量超过50%以上或月排放量超过10吨以上的),启动后环评,重新核定排放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

(2)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变化较小,或建设单位能通过治理减少排放量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环评单位出具说明,方可组织验收。

(三)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

1、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但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污染因子的,启动后环评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

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明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或增加污染因子的,应重新报批,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大“三同时”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对于审批后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设项目,要作为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不按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未主动纳入环保部门跟踪管理范围的,应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严格项目试生产核准,或暂缓核准试生产。二是试生产期内存在超标排放现象的,一律停止试生产、依法处罚、落实整改后,再恢复试生产。三是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目标拆迁未落实,或有案件的,一律先落实拆迁、有效息访,再核准试生产或组织环保验收。四是未经许可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试生产期满后擅自延长试生产期限,而不履行验收手续的,应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立即停止试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近年来,在内河重点航段水上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内河干线航道水上水下工程建设与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简要分析目前内河水上水下施工与通航安全存在的矛盾,并针对矛盾,提出加强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管理的对策。

?荩影响水工工程与通航安全矛盾分析

1、施工工艺落后

水上水下工程的施工工艺直接影响到航道的通航环境。一些施工作业单位施工设备简陋,施工工艺落后,施工人员技术素质差(低),资质浅薄,致使施工作业期一延再延,以致通航水域长时间被占用,而且一些工程施工占用水域面积较大,通航环境被恶化。

2、前期介入不够

海事机关早期参与审核在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海事机关不能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参与审核活动,甚至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也没有机会参与审核活动,那么这些工程所涉及和存在的通航安全问题就不可能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前被发现,以致不能被及时提请到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纠正。工程一旦立项或设计一旦结束,特别是当不利于通航安全的问题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时才被发现,则往往是施工队伍已到位,施工作业已在即,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海事机关受到的压力会更大,一旦作唯心的“认可”和象征性的“审批”,这都为当地水域的安全留下无穷后患,直接影响船舶安全通航。

3、施工作业者忽视安全

一些工程,由于其盲目追求利润,对水上安全投入不足,有的甚至忽视通航安全维护,施工作业组织混乱,不仅延缓施工进度,而且还影响到通航安全。同时有些施工作业者的安全意识较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能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它船航行的影响,也未能对安全作业区设置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有足够的认识,以为设置了安全作业区就万事大吉了,因而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就放松必要的戒备,以致受到突如其来的伤害时,不知所措,应对不及。

4、海事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不够

由于水上水下工程项目多,涉及面广,包括许多行业标准、施工工艺等,与具体专业的海事业务不关联,对海事管理人员知识面要求较高,海事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水工审批的质量,加之具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海事部门的人力有限和物力缺口,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通航安全。

?荩加强水工作业的监督管理的方法探索

结合现场监督管理实际,维护水工作业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就是解决水工工程与通航安全矛盾的过程。

1、积极做好水工作业“早期介入”

“早期介入”实际上就是早期参与监督管理,是海事机关在管理空间上的延伸。各海事机关应该加大法规的宣传,将水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港航单位及一切可能构筑水上水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列为本地宣传重点,主动掌握水上工程信息,加强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消除顾虑和误解,使之认识到海事机关的早期参与其实是为了帮助他们及早发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走或少走弯路,赢得其信任和理解。海事机关还应通过参与前期论证工作与建设部门或施工单位一起研究解决施工作业中可能遇到的通航安全问题,对辖区通航水域内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帮助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树立海事系统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新形象。

2、加强审核,严把通航安全关

一是海事机关应运用水上专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准确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审核。海事部门作为法律、法规授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加强水工作业通航安全的审核,在全面了解影响通航安全因素的基础上,针对航道和工程实际,运用国家标准,对是否符合通航安全标准进行定性,提出通航安全审核和改进意见,切实化解水上水下施工与通航安全的矛盾。对不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

二是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为保证现场与书面材料所反映的情况一致,特别是涉及水工审核方面通航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等一些重要环节,海事机关应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真实。

三是强化施工作业者的资质审核,限制低素质施工作业者进入施工作业市场,加强对施工作业方案的审核,督促施工作业者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维护通航环境。

四是海事部门在管理中要以是否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为标准,全面了解影响通航安全的因素,通过对通航环境科学评估,准确界定是否符合通航安全,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批准,提出安全审核意见,约束建设方按章施工,保证通航安全。

五是督促涉水工程相关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其责任包括施工单位建设期的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是否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是否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施工单位是否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对于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不予许可。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一、制订工作程序

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规范要求,监督所对日常工作制订了详细的工作程序,明确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工作方法、步骤以及工作中应保存的资料和保存资料应涵盖的信息等,这些资料将作为档案资料的重要来源,并以此作为评价工作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

二、档案管理方式

档案按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实行所、科两级负责、全所统一管理的模式。

(一)成立组织。监督所成立档案管理委员会,设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全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使用,并负责对各科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各科室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二)资料的收集、归档。一是完整性资料。完整性资料按照工作程序要求,明确归档的资料,各科室应于次年1月15日前移交所档案室,所档案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接收。交资料时,接收人应逐项审核移交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交接双方签字,由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卷,对不符合要求但可弥补的由科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充实完善,符合要求后再移交。对不可弥补的,由科室写出说明交档案室一并整理归档。二是跨年度性资料。对一些年度内不能完成的工作,由所档案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字认可,待工作完成后资料再移交归档。三是延续性、活动性资料。对一些延续性、活动性内容不能固定的资料,科室每年写出总结性材料报所档案管理委员会,所档案管理委员会逐项审核后,形成活页档案,由科室保管。如工作延续性终止或资料内容不再变化,随时按程序整理归档。

(三)档案资料的保管。各科移交资料整理归档后,对反映主要业务工作总体水平的资料以及在基础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分析性并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原则上由所档案室统一管理。科室使用频繁或需在一段时间内集中使用的资料,科室可办理借阅手续,由科室保管。

(四)电子档案的管理。随着办公自动化速度的加快,一些档案资料电子化速度也在加快,所按照各项工作程序研制开发了相应软件,对这类档案资料,年终也需随文字材料一起移交档案室,所档案管理委员会按标准审查合格后收集整理,刻录光盘存档。

三、考核

严格的考核是规范档案管理,促进工作上水平的关键。各科档案管理考核由所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纳入所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从资料的收集、整理,到档案资料的管理、使用都有明确的考核细则和量化标准。考核分为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年终移交档案考核3种形式。

(一)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即是所档案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对各科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改正,并在下次检查中作为必查内容进行复查,再次检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标准扣除综合目标管理得分。

(二)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即是所档案管理委员会不定期抽查科室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并作为定期检查时的必查内容。再次检查仍不改正的将依照标准扣除综合目标管理得分。

(三)年终移交档案考核。年终移交档案时,所档案管理委员会对各科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进行全面细致的考核,发现不规范、不及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进行改正或造成档案资料缺失不能弥补的,除通报批评和按标准扣除综合目标得分外,并取消其先进科室评选资格,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年度考核优秀和先进工作者。

四、体会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全过程跟踪审计;成果;签证;经验

一、黄泥头拆迁安置房二期工程概况

黄泥头拆迁安置房二期工程一标:无锡市广益街道黄泥头安置房小区(原第六色织厂地块)东临小区规划道路,西临通江大道,南临北新河,北侧为江海东路。本标段总建筑面积为80326平方米,由8#、13#~15#、19#~22#、25#、26#房组成,10栋高层住宅建筑和2号地下车库等组成。工程中标价约为1.35亿元。

黄泥头拆迁安置房二期二标:无锡市广益街道黄泥头安置房小区(原第六色织厂地块)东临小区规划道路,西临通江大道,南临北新河,北侧为江海东路。本标段建筑面积约为72976.47平方米,由29#、30#、32#、33#,4栋高层住宅建筑和1号地下车库等组成。工程合同价约为1.35亿元。

黄泥头拆迁安置房二期三标:黄泥头拆迁安置房二期工程睦邻中心工程(通江大厦)位于无锡市广益黄泥头通江大道立交桥东南侧。本工程占地面积为41760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二十六层。结构类型为主楼框剪结构、裙房框架结构。工程中标价为6500万元。

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取得的成果

1.在跟踪审计的前期时,明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内容:审核工程进度款拨付、隐蔽工程验收、月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结算、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审核结果;依据审核结果提出调整意见,出具月进度审核报告。

2.为确保跟踪审计落实到位,我单位专门配备了相关设备和软件。跟踪审计部再三强调跟踪审计人员要提高跟踪审计的意识,珍惜这次合作的机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中心,树立工程质量是工程生命线理念,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真正做到工程不停,战斗不止,无论酷暑,还是寒冬,施工现场都有跟踪审计人员的身影。我们竭尽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来配合甲方加强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跟踪审计构筑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地标项目管理部和审计局以及建设单位立体式交叉管理控制的新模式。

3.黄泥头拆迁安置房二期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经过不间断的跟踪审计,我单位到目前为止共发生了工程跟踪审计方案1份,工程月报8份,跟踪审计日志记录600余页,照片700余张,签证121份,退回无效签证15份,累计核减金额约126.41万元。

4.在跟踪审计的过程中,我们遇见的问题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主要有如下几条:

问题一:项目开工初期,签证不及时,签证资料不齐全。

合理化建议:在工程例会上,我跟踪审计人员明确提出:

1.相关签证资料按照我方提供的黄泥头拆迁安置房二期工程变更(签证)单要求统一办理;

2.签证的流程要根据签证流程图,逐步实施,不得拖沓。

3.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均认可我方观点,施工单位表态会主动按要求办理相关签证。

问题二:项目过程中,因本工程实行“代建制”,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要等主体工程封顶,才支付部分工程款,所以施工单位上报验工月报的积极性不高,在开工初期甚至没有验工月报。

合理化建议:在工程例会上,我跟踪审计人员明确提出:验工月报不仅是施工单位的请款依据,同时也是业主明确工程进度及工程用款的依据,所以不管是否申请月进度款,施工单位都应该向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提交验工月报,然后上交业主。

结论:业主代表、监理及施工单位均认可我方观点,施工单位目前已能在跟踪审计人员的督促下,每月提供验工月报。

问题三:因本工程有三个地下室,所以土方工程工程量比较大,定额造价相对比市场价高很多。

合理化建议:我单位跟踪审计人员在土方工程开始之初,就及时对土方运距进行主动跟踪,未雨绸缪,为土方费用的的确定提供重要依据。

结论:目前,黄泥头拆迁安置房的土方外运工程单价是25元/方,比定额造价降低45.3%,同比无锡地区其它兄弟建设单位的土方外运价36元/方,要降低30.56%。

问题四:因本工程有三个地下室,所以桩基工程中,泥浆外运工程工程量比较大,定额造价相对比市场价高很多。

合理化建议:我单位跟踪审计人员在泥浆外运工程开始之初,就及时跟甲方提出采用房地产开放商统一桩基报价的模式,将桩基(含所有桩基工序)按790元/米包死。

结论:建设单位同意我方意见,与代建单位协商。

问题五:施工过程中,商品砼供应不及时,致使工期延误;并且出现商品砼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合理化建议:我单位跟踪审计人员提出商品砼供应时,应有商品砼公司技术人员旁站,与施工、监理、审计一起做实验,鉴定其是否合格,是否可以按合格产品的价格结算。

结论:甲方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均同意我方意见,并实施。

问题六:在门窗的询价过程中,出现了多家供应商,门窗质量、价格层次不齐。

合理化建议:我单位跟踪审计人员提出取长补短,采用材料厂家与加工厂家合作的方式,从而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产品。

结论:甲方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均同意我方意见,并实施。

问题七:进户门由出现多个供应商,质量、价格层次不齐。

合理化建议:我单位跟踪审计人员提出通过内部招标的形式,选择供应商。

结论:甲方同意我方意见,并实施。

问题八:外墙涂料的选择。

合理化建议:我单位跟踪审计人员积极组织比价,并多次与崇安区建设管理中心李局等一起去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结论:在多次比价之后,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涂料。

问题主要内容涵盖签证办理、月报提交、土方外运、 泥浆外运、商品砼、门窗、涂料等,均得到甲方、监理、施工单位的一致认可,并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经验

根据我们在跟踪审计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本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跟踪审计的作用,我们在接下来的跟踪审计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与甲方和审计局多沟通,对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和开展要统一思想,这是做好跟踪审计工作的前提。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甲方、审计局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统一思想,使甲方和审计局能够主动配合和支持跟踪审计工作,使得跟踪审计人员真正可以在其位,谋其政,跟踪审计的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7篇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5、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6、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7、不合格项目通知。

8、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9、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10、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11、合同变更材料。

12、工程竣工总结。

13、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14、工程照片。

15、录音、录像材料。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8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监理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造价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是建设项目造价工作的重要组织者和负责人,具有工程计量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权和工程造价审批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维护监理单位自身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监理工作中,负责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各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造价工程师作为投资控制组负责人,对总监负责,做好投资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防止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为完成投资控制的监理目标,必须完善投资控制的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投资控制组应有二个管理层次:(一)控制层。由造价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监理规划中投资控制的实施,确定目标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制订控制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确认签证,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二)作业层。由具有资格证书的概预算专业人员和监理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计量并签署原始凭证;监理日记中对人力投入、材料数量、质量、价格、不可抗力等关系到投资控制的情况应尽量详细记录,为控制层提供投资控制第一手材料。

如何在监理工作中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四个阶段的投资进行重点控制。

二、设计阶段的投资事前控制

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为实现各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造价工程师可采取下列监理措施:

(一)设计合同应明确突破限额设计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在各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时,要将投资限额按投资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专业设计人员,使设计人员清醒认识到设计应该从经济角度出发,进行多方案设计优选,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既满足工程质量和功能使用要求又不超投资限额。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明确突破限额设计的责任。如果因设计原因超投资限额,设计人员必须无偿修改、返工;因设计责任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投资限额后果的给予处罚。

(二)运用标准设计和价值工程原理

(1)标准设计是经批准的整套标准技术文件图纸。运用标准设计可以节约设计费用,加快施工速度,保证工程质量,较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因此造价工程师应大力推广标准设计。(2)价值工程(价值系数V=功能系数F/成本系数C)原理通过对功能和成本的分析,将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是设计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科学方法之一。造价工程师应能熟练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认真审图,研究图纸中的开间、进深、层高、结构、材料、设备等等是否合理。结合建设单位意见,做多种方案的功能和成本研究,选择价值系数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达到实现各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

(三)利用监理信息系统

监理信息系统能积累已完工程的造价数据,掌握国内外经济变化的实时数据,保证建筑材料、设备、运输、汇率等等有关工程造价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将有关的工程造价数据提供给设计人员,挖掘降低造价潜力,为限额设计创造条件。

三、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中,应根据现行规范、定额和取费标准、施工图纸、现场因素、工期等认真审核标底:(1)审核工程量;(2)审核单价;(3)审核经费及价差;(4)审核各种包干费用和主要材料指标;(5)审核标底造价是否合理。

造价工程师应紧紧控制住标底造价是否合理,目的在于: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高价承包使业主蒙受投资损失;低价承包会造成承包商不规范施工、安全没保障、延误工期、施工质量隐患重重。增加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后期维修费用,实属得不偿失。

在评标阶段,为防止串通抬标,必须对投资进行有效控制。造价工程师应使业主认识到合理的工程造价,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可建议业主采用三次算术平均值的评标方式进行评标:(1)在开启报价标书前1小时,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工程复杂程度各自报出在标底±5%以内者为有效报价,可参与评标;(2)将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报价浮动率;(3)再取标底核准浮动率与有效报价浮动率的算术平均值得到中标浮动率。

中标浮动率有三条重要作用:

1)中标浮动率能公平确定中标者,中标浮动率作为一条准线:a.以有效报价最接近者优先;b.以低于者优先;c.两种及两个以上有效报价相同时,中签者优先。

2)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高于中标浮动率时,以中标浮动率为准;低于时,则取自己的投标报价。

3)中标浮动率在竣工程结算时,造价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乘以中标浮动率作为业主实际付款的工程造价。

采用上述评标中标方法,能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价”范围内。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事中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投资事中控制,就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中定期分析投资实际值和目标值之间的偏差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造价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核,采用经济技术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

施工方法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如笔者曾负责监理的某工程项目,原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大量采用机械,考虑到地下水的影响,施工机械开挖占75%,人工开挖占25%,并有降水设施。笔者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发现开挖基础时间正值枯水期,机械和人工比例不合理,经计算调整,按机械挖土占92%计,人工挖土占8%计,且减少降水费用,为业主节约了一笔投资。原施工组织设计挖出土方全部外运,回填土方再运回。笔者经过现场踏勘,发现施工现场相邻有一资金未到位、已平整场地的厂房旧址可利用。经业主联系,利用厂房旧址堆回填土方,节约了来回运费。造价工程师还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各种不合理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并防止各种索赔事件的诱因包含在其中,这种投资的事前控制,对今后监理工作的投资控制有事半功倍的功效。

(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

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只有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计量核实的工程项目进度款,造价工程师才审核支付。

按月计算工程量支付进度款,不能将资金投入程度较直接地反映在工程实际形象上,为了使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进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按工程结构划分:基础、二层梁板、三层梁板……主体封顶、砌体完成等形象进度付进度款,明确写进承包合同中。业主能直观知道工程建设至目前的形象用了多少资金,承包商的积极性也能有效提高。

(三)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核查工程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

在施工中,经常会碰到由于设计工作不细致,或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其他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的问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变更的控制成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关键。

由于目前的现场经费、间接费等都是以工料机直接费为基础,直接费金额多,间接费也多。这往往会使一些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而搞工程变更,如将一般抹灰变更为贴瓷砖,车库水泥砂浆地面变更为水磨石地面等。造价工程师应从使用功能、经济、美观的角度协助业主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在保证变更目的的情况下,尽量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价格高的材料。笔者在监理实践中,曾有承包商说服业主同意将会议室楼地面水磨石变更为铺贴花岗岩石板,原因是为了会议室的天棚、墙体、摆设等的整体色彩配称,会议室兼带会客功能。笔者认真审核工程变更内容,认为业主为了美观和使用功能的需要,但没考虑到花岗石造价很高,将突破总投资限额。建议采用仿花岗石800×800无釉抛光砖,达到同样效果,为业主节约了一笔投资。

造价工程师必须依据工程变更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检查每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按照承包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应防止承包商“杀死猪再讲价”,因为如果待工程变更付诸实施再去核实计量,现场已面目全非,事后核量不准确。只有规范工程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把关,主动监控,工程变更的投资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四)造价工程师应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一些承包商会寻找索赔机会,希望索取到费用赔偿,更想得到利润和工期补偿。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应精通施工合同条款,熟悉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标准,公正地当好索赔事件“准仲裁员”,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发生索赔事件时,承包商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记录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报告。造价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首先核查索赔报告是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间28天内提出,否则索赔不成立。进而对索赔要求进行辨别和分析。由于监理日记能逐日如实记载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影响工程进度的内外、人为和自然的各种因素,包括台风、暴雨、现场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所以,造价工程师应根据同期监理日记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由于业主或其它原因,致使承包商在施工中付出了额外费用且确有证据时,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的,应按索赔程序及时、合理的给予承包商实际损失的补偿,保证工程正常施工,防止综合索赔的发生。

索赔事件处理难度大,花时间精力,造价工程师应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应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在研究技术、进度或其它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中,要求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2)应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工作,避免工作延误发生索赔事件。(3)应对设计修改和工程变更严格把关,仔细测算造价和分析可能带来的索赔问题。(4)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如对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程延期,可能引起的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能熟练计算网络计划的六个时间参数,分析工程延期是否对关键线路产生影响,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减少或防止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为业主节约投资。(5)协助业主及时完成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按期提供合格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期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设备等项工作,避免因延误造成索赔。

造价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做好反索赔工作,促使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时竣工。

施工阶段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计日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均应由造价工程师审核,对非使用不可的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五、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事后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事后控制中,应认真及时审核竣工结算。这是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结算是否按定额和工程计量规则、造价主管部门的调价规定等进行编制。要根据合同、图纸、定额及工程预算书等,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替换、甲方供应材料设备逐项审核,不重不漏。有疑问时,查看当时的监理日记,并进行现场校核。如施工中钢筋搭接经设计修改为电渣压力焊,结算书中计算电渣压力焊金额,但未减去搭接长度钢筋重量和减少搭接区加密箍筋重量,应予重新核算。如地方政府为绿化山林,关闭部分碎石场,导致碎石价格上浮,偏离定额价格,必须采用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的地材价差系数进行修正。造价工程师应及时掌握施工方法和材料价格对造价的影响,不偏不倚,正确审核竣工结算,使竣工结算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关于造价工程师维护监理单位自身权益的问题,有几点值得重视:(1)有的业主因工程后期资金较紧或人为因素,拖欠监理费,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按监理合同及时追讨监理费,保障监理单位的正常运作,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2)对于非监理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或停工,及较大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补偿监理费数额。(3)对于监理范围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界定,不要出现“XX等”字眼,防止出现监理了项目的附属工程得不到监理费的情况。(4)对于合理化建议,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标明奖励比例及支付时间等条款,只要是监理人员提出来的合理化建议并付诸实施、为业主节约建设资金时,业主就应按监理合同条款给予监理单位奖励。造价工程师必须注意积累《工程例会记录》、《监理通知书》等资料,并要求与会者签名,作为获得业主奖励的原始资料。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造价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正确使用工程计量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权、工程造价审批权,主动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设计、发包、施工、结算等每一环节的投资实施有效控制,发挥监理的高智能服务作用,实现质量、工期、投资三控目标,使监理事业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监理的社会地位与效益真正得以提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监理的权力大了,责任更大。迫切需要在监理单位中配备造价工程师,加强在监工程的投资控制。本文试图探讨造价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监理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