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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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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第1篇

(一)实现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要途径

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毋庸置疑的应当成为人权保障的核心,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位,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其所具有的司法救济性,决定了国家在通过立法确认公民的权利后,为了保证公民特别是经济困难或者某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要途径。在社会转型期新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基层社会法律援助的价值内容,更加体现了其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以及主体对其客体的人权价值期盼。当前,农民仍然是我国穷困人口的大多数,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往往缺乏维权法律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仅凭借一己之力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解决问题。而法律援助的出现则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渴望,在诉讼或非诉讼领域,它均以无偿的法律服务形式提供救助,不仅让穷人打得起官司,同时,也实现了人们普遍向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体现了公正、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二)有效化解矛盾,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十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完善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小康社会。作为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目标的重要载体,新型城镇化建设如何完善自身的法治化,以加快促进和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是一个优选。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如农民工维权、劳动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收拆迁补偿纠纷等,且矛盾的群体性突出。而法律援助作为法治的合理、有效手段之一,其不仅具有提供协助的法律专业性,同时还具有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因此,在帮助贫弱群体解决矛盾和纠纷时,便于运用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诉讼、非诉讼等法律服务,让其能够理性化、制度化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使矛盾最终在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最终有效化解了矛盾,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谐。由此看来,法律援助和和谐、小康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均是社会安定有序、讲求法治、公平正义的稳定结构状态,只不过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二、介入的问题与困境

(一)实践中受理范围过于狭窄,非诉讼援助被忽视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根据第二章的规定,将我国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主要限定为民事案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辩护。其中,法律援助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而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综上,法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还是集中在民事、刑事案件等诉讼领域,且受案范围狭窄,对于非诉讼领域关注过少。而在乡村社会,其所体现出来的矛盾则更多的是诸如财产、买卖、借贷、财产损害赔偿等经济纠纷,人身伤害、医疗事故等侵权纠纷,婚姻、赡养等家庭纠纷或其他邻里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等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等,这些远超过法定的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且有些可能需要通过咨询、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因此,实践中受理范围过于狭窄,造成了法律援助较难被农村受援群体所接受和支持,群众基础不广泛,从而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也较难得以施展,陷入“无用武之地”的境况,且由于对非诉讼领域实行援助较少,也极大影响了农民群体依靠、诉诸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削弱了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效用的发挥。

(二)机构建设与受援需求不平衡,政府调控待加强

我国司法部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各级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尤其需要由政府来建立调控保护机制,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其中首要的就是机构建设问题。1995年,司法部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而后各省、市、县也纷纷成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但农村地域广博,贫困人口较多,各种涉及生存利益的矛盾也较为突出,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大规模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田地连片开发,周围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促使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得基层农村社会对法援助实际需求进一步增加,但县级法律援助中心距离乡村较远,且宣传力度不够,很少能涉及那些偏远地区的农民,加之乡村“礼俗”社会固有的特点以及矛盾解决的方式,其对法律援助的了解和支持并不到位,造成了农村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客观需求与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实建设之间的不平衡,影响了法律援助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作用的发挥。

(三)资金和人员紧张、保障不足,援助质量需提高

就我国基层农村社会来讲,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当前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农村相对贫困、落后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国家把资金主要还是投入到农村的经济建设以及农民的现实生存问题中去,法律援助的服务对于那些徘徊在温饱边缘的农民来说,显然是一件奢侈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但许多基层政府“负债累累”,不会拨出太多的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其他行政办公经费“打捆”拨付的问题,造成了有限的经费被侵吞、挪作它用的现象。此外,人员的缺乏也是法律援助发展的掣肘。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但由于职业回报率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决定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主要还是在城市地区,很少愿意到农村。加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过低,甚至未能及时发放,更打击了其从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造成了农村基层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缺乏、援助水平受限,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三、理性介入的方式与路径

(一)加强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适当扩大援助的受理范围

英国、法国均有法律援助法,且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而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只是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使得其规范化缺乏立法保障,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专门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对法律援助的任务、宗旨、职能、机构设置、援助范围、援助程序、经费保障与管理等方面均应予以明确规定,并适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首先,一般性的农村社会较常出现的诸如赡养、婚姻、抚养、继承等各种家庭纠纷或其他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其次,由于城镇化新形势所引发和连带的一系列特殊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农民工进城打工的愈来愈多,而随之劳动关系领域也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集体劳动争议和多发,劳动关系矛盾复杂。再如,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一些诸如土地征用补偿、环境污染等问题。实践中,应将上述新矛盾、新问题纳入农村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内,引导广大农民群体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二)建立多元化援助机构和机制,满足日益增长的受援需求

2012年,“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被列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题之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机制:首先,针对基层农村社会农民对法律援助客观需求的增长与法律援助机构现实设置不足的矛盾,可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行政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主要承担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调处解决纠纷、联络法律援助中心等工作职责,通过分级设置,扩大法律援助服务农村基层社会的范围。其次,针对农村地域广阔,人员居住较为分散,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的特点,可建立巡回援助工作制度,轮流从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或乡镇级法律援助工作站中的法律援助工作从业者中抽选一定比例的人员组成巡回援助工作队,定期或不定期的下到农村最基层进行巡回的上门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职责是以巡援工作队为平台和媒介,主动掌握基层村民的法律需求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村民申请法律援助,通过这种流动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机制,尽量营造一种农村社会支持、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农村群众了解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竞争,为援助工作夯实基础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第2篇

自高校扩招以来,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迅速大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08年底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六百多所,其中的绝大多数是地方院校。不同层次的院校对教育资源占有程度的差异会导致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不同,因而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重点院校定位于通研究人员为目标,显然不符合地方院校的实际情况。与重点大学法学院和专门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起点较低 ,在学生素质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们认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定位于职业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为办学根本,素质教育隐含于职业教育的背后就业情势来看,扩招后地方院校毕业的学生主要供职于实务部门或从事非法律类工作。专业法律教育带来的积极主动、独立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以及敢于担当的特质让从事于不同职业的学生受益匪浅。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下:

一般来讲,法学实践教学形式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专业辩论、参与职业化训练、开展法律服务等形式,均缺乏鲜明的成效。

在法庭模拟中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模拟演练中国的法庭审判程序。在教学中我们发现那些表演的同学投入较多,而旁听的学生几乎无动于衷。同时,缺乏真实的临场对抗和未知的风险担忧,没有强烈的压迫感,丧失体验的积极性和成就感。

案例教学属于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对于加深引导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有一定的意义,但它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这是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缺憾,这些实践技能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来积累和体验,非课堂上对事实与法律的推理分析论证能完成。

专业实习应该说对法学学生来讲最具有直观感知性。然而随着法学在校学生规模的扩大 ,实习基地难以接纳更多的学生。采取自主实习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基本处于放任状态,注重于形式,实习结束时学生本文由收集整理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再写个实习鉴定就算参加实习了。而那些进入实习单位的学生也往往很难得到很好的锻炼,实习单位出于各种问题和现实条件的考虑,很难在有限的时间里拿出司法职业技能的培养方案,学校也很难有效地监督学生的整个实习过程,因此学生干杂活的较多。另外,学生毕业实习的时间段刚好处于学生找工作或公务员考试等关键时段 ,在就业压力倍增的今天,可以想象,学生是难以全力投入到实习环节。

地方院校法律援助的设立遭遇的障碍

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律援助,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不被司法部门所认可,还需微观层面;我个人认为至少需要突破下列困境:

(1) 法律援助场所空间保障。相对来讲,办学成本高于课堂讲授。课程整合进法律援助课程中,充分利用好这两门课程占有的资源;将法律教育合并于模拟法庭中,可以解决活动场所相对独立性的问题。课程的整合可以奠定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理论基础,同时,在双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参加法律援助的学生,逐渐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率。(2)在现实中学生取证时的身份认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赋予了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取证的主体资格只赋予了律师辩护人,法律援助的学生一般以“其他辩护人”身份或以法律援助中心团体的名义参加诉讼,非律师资格的身份在此种情形下会受到制约。如何全面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也需要地方院校法律教育之外的制度支撑。例如司法部应驻马店市司法局申请特许在驻马店市范围内专门增设“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拥有律师所有的一切权利。我们希望通过立法来规定法律援助中心的法科学生的“准律师”身份,赋于学生“准律师”身份,赋予其相应的律师身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业务或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让地方院校教师所兼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类的可以由该地方院校法律的师生共同完成。总之,专业法律学习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指导教师也要全程参与,特别是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 现状 问题 建议

一、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一)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初具规模

基本形成了以县、乡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和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奠定了法律援助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良好基础。

(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形成

基层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实现了省市政府确定的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及工作职责、援助对象、范围、条件、申请程序、经济困难标准等,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登记、指派、质量评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实现了门前有牌子、接待有场所、受案有流程、墙上有显示、咨询有记录、办案有卷宗、质量有标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迈出了实在的步伐。

(四)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统筹部署,整体规划,着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各种便民惠民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有了显著提升,困难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日益增加。

(五)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显著增强

法律援助机构秉承“关注民生、扶贫助弱、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宗旨,恪尽职守,积极作为,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体制尚未理顺,中心级别未确定

一是认识不清,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但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和部门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是司法局的职责,法律援助中心是司法局的内设机构。二是人员太少,责任心有待提高。目前,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较少,专职律师缺乏。

(二)经费保障水平低,办案经费缺口大

目前,基层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经费渠道相对单一,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

(三)法律援助机构设施薄弱,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

法律援助机构基本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专门的接待室、会议室、调解室。特别是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难以按照国家司法部的要求按期完成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的任务。

(四)法律援助工作合力尚未形成,协调援助机制亟待加强

一些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关,因此在复制材料、查询档案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还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机构建设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又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基层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及时研究,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确保编制、人员和经费到位。

(二)调整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和补助标准

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着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应考虑把全县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是便民服务接待大厅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统筹基层政权建设、规划选址,尽快落实司法行政业务用房项目,加快建设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统一配备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把国家司法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建设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县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项目,切实加快全县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y建设步伐。

(四)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

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社、财政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重要使命和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和相关团体及组织应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带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全力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能减的减,能免的免,能帮的帮,尽心竭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援助。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第4篇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①法律援助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核心是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中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不足18万件。面对巨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缺口,单靠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而要使供需矛盾有效解决需要高效法学专业学生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进行立法规定,使得多数学者将注意力放在对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上,而对高校的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研究以及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机制研究少之又少。

二、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②法学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校法学院在完成理论教学和培养的基础上,更应该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实践性教学,改变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成了学校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进行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以及进行诉讼活动等,可以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有效方法。其次,通过法律援助进行教学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学生由被动式的接受到主动式的探索,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多所高校实践证明,利用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这一平台进行实践教学,学生的学习热情大幅度提升,对法律援助事业有了更深的理解,更加秉持公平正义理念。最后,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利用法律援助的机会可以走出学校接触社会。

我国每年大约有70万件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但实际政府法律援助组织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只有18万件。现实的情况决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必须大力开发新资源、新渠道。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能够缓解现实的供需矛盾,并且也符合我国对创新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方式的创新,其最初的形式是学校的社团组织。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虽然大部分还没有取得专业执业证书,但是一些大三、大四年级或者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已经具备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完全具备处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知识水准。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学生表示愿意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如果能够充分发挥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力量,就会在法律援助事业中注入新鲜血液,而法律援助也就不再仅仅依靠律师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

三、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困境

(一)学生参加法律援助身份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学生案件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和学生社团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学生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碍。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为学生出具的公函得不到公检法等机构的认可,在取证过程中很多单位不愿意配合,这也导致案件的关键证据难以获取。在法律上得不到明确且认可的身份,学生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案件,而新《民事诉讼法》对公民诉讼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可以公民身份案件的人员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不利于学生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更不利于维护需要法律救济群体的权利。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援助是其未来职业中一项最重要的使命,也是法律人职业精神最好的体现。法律援助不仅是法律人精神上的追求,法治上的坚守,更是对人权的弘扬。

(二)经费制约持续发展

高校法律援助经费匮乏是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重要困境。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活动的经费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国外资金支持。如我国首次引入法律诊所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都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开展工作,但来自国外经费的支持只能是暂时的;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部分经费支持;三是高校定额拨款。无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学校拨款,其资金额度都是在一定范围之内,而法律援助基本是免费的,没有其他经费收入,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参加高校法律援助得不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不仅影响到高校法律援助的持续性问题,也将导致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难以达成。

四、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完善建议

(一)以法律明确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时的具体身份和地位,这就导致法律诊所和社团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各异。如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诊所学生以社团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学生外出办案,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有的高校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服务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外出办案。③尽管这些做法为学生参加诉讼活动创造了条件,但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真正享有法律上单独赋予的权还具有一定的差距,也无法解决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和地位问题。我国很多法学院学生在大三年级就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职业律师最基本的要求,并且已经修满一定学分,且法学理论知识能够解决基本的法律援助问题。只需在参加法律援助前得到学院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委托就可作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活动。所以在法律上赋予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身份,并赋予参加法律援助的学生“准律师”的权利,同时在参加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律师拥有的权利。④

(二)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多元化保障机制

若是更好的开展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必须解决当前高校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问题。首先,学校必须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并将这部分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之中,以此确保该资金的常态化和制度化。由学校设立专门法律援助基金,作为教师和学生在法律援助中表现优异的奖励,以此鼓励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也是现实学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式的保障。学校每年为法律援助投入的资金应该有最低数额限制,避免“投而不足”的现象出现。其次,政府部门要对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进行拨款。各级司法行政中心是管理法律援助组织的主要政府部门,因此,每级司法行政中心应该将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同时也要对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财政支持,根据本辖区内全年高校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来确定投入资金数额。将引导与管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作为本部门工作的一部门,充分发挥高校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援助中的重要作用。最后,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内部要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资金管理,提高有效资金额的利用率。在办案中要树立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将办案成本缩减到最小额度内。

五、结语

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不单单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更要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有公平正义理念、人文关怀理念,应该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推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改善社会法律援助环境。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对建立健全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律援助体制起到促进作用。(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

① http:///linkurl=bGRr8TmuWDDoVsmsi91ayHEt uat5mnymBm07f0xAPHa6XAPOuBiSmXJQikO――EGICSfDAInTkSUqnsjAOoGin_访问日期:2016年5月19日.

② [美]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第5篇

*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终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和民心德政工程,这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县民众的福音。几年来,*法律援助中心从建立民信政府,兑现政府工作报告的承诺出发,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证质量,攻艰克难,社会效益不断彰显

1、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不断拓展受援范围。自*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围不断扩大。几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对象达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残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妇女12人,其余均为贫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参与调处各种矛盾纠纷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740多人次。群众满意率为100%。为满足我县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范围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几条规定,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援助。一是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针对某些案件的费用很高,超过当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我们积极热情的服务,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间纠纷信息,跟踪社会热点、难点,积极协调、主动参与,身体力行,通过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在解决由“蚁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上访案件中,*法律援助中心均参与到了县政府的决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议,受到了县领导的重视和一致好评。

3、努力营造亲情氛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上门服务和法律帮助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送一个微笑、打一个问候、让一个座位、倒一杯水、给一个圆满答复的“五个一”服务,在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接待接听等各个环节营造家庭式的亲情氛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对一些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登记等工作,省去当事人奔波烦累,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此外,我们还发挥全局优势,凝聚全系统的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和服务优势,形成对内各负其责,相互促进,对外沟通联动,协同作战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使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和提高。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规范建设初见成效

1、构建三级网络体系,奠定坚实组织基础。*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副局长主抓,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法援中心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在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立了18个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辖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多个法律援助联系点。把法援服务领域拓展到了基层。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访、档案、学习、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方便了广大求助对象,确保了法援工作有序进行。这样,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有序、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办案监管力度。我们*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局机关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主体的监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出庭旁听、结案审查、定期通报办案质量等措施,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强化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的质量责任意识。三是坚持法律援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了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公开办案成本、受援人签名归档、审查结案报告等管理监督措施,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扩大宣传,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1、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帮助法律援助事业,我们*法律援助中心不间断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意义,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部门、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全县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义务。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去年9月,我们开展了以“实施法律援助,实现公平正义,共筑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纪念《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宣传周活动,并在七里河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宣传演出活动。针对农民工分布广、流动大、权益易受侵犯等特点,我们切实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深入工地,不断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二是维权走进工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温暖送到工地,扎实为农民工办好事、实事。在整个活动周期间,我们共发放《法律援助条例》1.8万份,其它普法宣传材料2万份。遍及城乡的强大宣传声势,使法律援助成为群众的热门话题,极大地畅通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办公条件亟待解决

几年来,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实际需要和上级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法律援助中心仅有工作人员3人,面对越来越强烈求援呼声以及不断增多援助案件,仅靠现有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还很多,许多群众还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职责,有的职能部门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及自身职责也模糊不清。

2、工作条件不够。按全省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须3间以上办公用房,并配套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交通工具、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而我县由于经费和条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仅有办公用房1间,工作条件简陋,远远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援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部门协作不畅。一个具体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档案等多个职能部门,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仲裁、查档等事项仍需收费。要想让困难群众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实惠,仅靠免费还远远不够。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第6篇

1.1无争议,但却能给困难群众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项。包括:1)法律文书、审查或见证法律文书和民事合同;2)工伤、医疗、交通、国家赔偿等各种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赔偿数额计算及相关理赔办理等;3)向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申请或确认法定权益事项等(如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2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受案范围或需要专门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处理的纠纷。包括:1)劳动(人事)争议、行政或民商事仲裁(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等);2)各类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行政复议、复核、确认等;3)人民调解组织、部门受理的申诉控告、涉法上访事项,在调处中需要符合援助条件一方,并协助调解或和解的纠纷。

1.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提起公诉之前,需要咨询会见、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1.4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有针对性、预防性的法律指导和协助。

1.5其它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为办理农民工群体性的工资清欠而需要的前期调查取证和协调等工作。

2哈尔滨市近两年法律援助业务的拓展情况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1年6月,通过与公、检、法三机关联合行文的方式,制定并颁布实施《哈尔滨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办法》,开启了在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篇章,改变了过去只有在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时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状况,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实现了与2013年1月1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超前对接。2012年5月,市司法局举行了市属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授牌仪式,标志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正式启动。工作站将积极为服刑人员和劳教学员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事务。2012年6月,哈尔滨市法律援助进军营启动仪式在机场路武警一支队召开,由此开启了法律援助服务现役军人和军人家属的序幕。2012年7月,市司法局在局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律师接待站,为涉法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援助服务,从而使涉法案件有了明确的疏导渠道,大大减少了案件矛盾激化的几率。2012年8月,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派出执业律师常驻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从而可以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通过律师用非诉讼的方式引导并分流后,以一种非对抗性的方式予以解决。我们还与全国45个城市签订法援协作公约,积极开展了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为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更为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支持和保障,实现了援助地域上的拓展。

3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保障法律援助业务拓展工作顺利开展

3.1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动员包括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企业以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3.2非诉讼援助事务有利于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整体专业素质一流且成员稳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热情很高,我们应该充分重视这只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法律价值;效益价值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①其内容十分丰富,而且众说纷纭,普遍被认可的价值有正义、公平、自由、秩序、效益等等。法的这些价值内容共同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法律价值体现的是法律与人的关系。不同的社会环境、时代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的理想状态是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在制定、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时,应以这一法律价值作为其核心依据。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是法律援助制度在满足对人的需求方面所应具备的积极意义,其体现的是法律援助制度与人的需求的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的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价值内容。但是,作为一种由政府承担的,让弱势群体免费获得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部门法有所不同,有其特殊的研究意义。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法制观念的发展,法制文明不断受到重视而所产生的。其最早产生于十五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格兰政府同意穷人可以免付诉讼费进行诉讼。②其初衷就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能够平等的获得法律救济、享受法律权利。在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是以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为其宗旨的。因此正义价值,一直以来都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最重要最受推崇的价值。相较而言,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在某些情况下与正义价值相冲突,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

二、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分析

(一)法律效益的定义

"效益"一词原本是运用在经济学领域,其本身的涵义是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 上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斯科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分析了交易成本对法律的影响,将"效益"观念引入法学领域,掀起了研究法经济学的热潮,法律的效益价值逐渐受到重视。

法律的制定、实施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一样,所耗费包括资金、人力物力等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并不是像空气一样可以源源不断的无偿获得,而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整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每一个环节都会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因此,在法律的整个运作过程中,都应该要考虑到其所是否能够产生收益,能够产生多少收益。法律运作产生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的比率就是法律效益。 关于法律效益,目前我国学界对其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③换言之,法律效益的外延很广,不仅仅是狭义上所理解的资金收益、经济效益,更包括法律制定与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即产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或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政治效益(产生统治阶级所希望达到的政治目的或是效果)等等。对于法律效益价值的实现程度的考量,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法律对各类主体的效益需求的满足情况。例如,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是否如其制定初衷,产生其所预期的社会效果,满足其所针对的群体的需要--对其进行法律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该制度所对应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效益的平衡,而不是顾此失彼。一方面,如果法律的实施不能够产生任何收益,例如其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项制度可以说没有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如果考虑不周全,导致不同群体的利益失衡,例如实施成本过高,以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实现,这个法律也不可能长久。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制定财产权和确定法律责任的规则,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对执法者的限制……都可以看作是促进高效益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资源和收入的努力。"④据此观点,最佳的法律制度、运作模式应该根据其成本和收益,即法律效益确定。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可选择的方案和模式,应该以能够产生最佳效益的为准:或是在同等收益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最低的;或是在同等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尽量使法律的运行产生高收益。

(二)法律援助效益价值中的成本与收益

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是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及实施所产生的收益与投入的成本之间差值,其价值体现在通过构建设计法律援助制度,优化配置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确保法律援助程序的有效运作,从而使法律援助活动以尽量小的成本投入获得社会主体需求的尽量大的满足。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的实现,要求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有效的实施,而非流于形式。

除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所需的立法成本外,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亦即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不仅需要国家投入财力,同时也需法律援助活动的参与人投入精力,这些都是法律援助制度所需要的成本。法律援助的收益则主要是法律援助制度实施后所取得的满足社会主体需求的效果。必须看到,此处的社会主体,即法律援助活动的主体,不仅指法律援助受援人,也包括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国家政府和实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由于各主体所处的立场不同,因此,即使几类主体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出发点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各自的需求仍是有差别的。

除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外,受援人最直接的需求是法律援助的结果能够使其获得预期的法律利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程序公开方便,能够获得专业、高效的服务、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的需求还包括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包括提高民众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制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节省经费。而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的需求还包括了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公平的指派、给予合理的支持和补贴,受援人能够积极配合通情达理。⑤法律援助制度的收益的最大化要求综合平衡各方需求满足。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平衡对各方的需求的满足,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

三、法律援助效益价值对正义价值的促进

如前所述,正义价值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价值。否定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者认为经济分析法是功利主义的表现,只讲效益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确实存在一些特定情况,正义与效益相冲突,为了实现正义必须要牺牲一定的效益。例如为了实现正义价值,对贫困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进行法律救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仅能获得象征性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正义与效益发生了冲突,律师得舍弃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基于此就认为正义价值与效益的矛盾不可协调,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误解。笔者认为,从宏观及本质上看,效益与正义是相统一。

首先,如前所述,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的考量,不是从某一个或某一类主体角度出发,而是在综合分析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对效益需求的满足程度。不可否认,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提供援助者具有一定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作为一项对弱势群体提供救济的制度,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者适当的退让其利益。然而,尽管在法律援助援助的实施过程中,为了对被援助者进行法律救济,提供援助者及组织者可能需要舍弃一定经济利益,但之所以这样做,其根本上也是本质上也体现了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的价值观,从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绝不表示效益价值在此就毫无意义。如果一项制度运行的结果是各方主体的利益失衡,那么这个制度将很难很好的维系下去,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将是一纸空谈。试想,如果为了满足对一部分人正义而忽视甚至牺牲了对另一部分人的正义,一昧地强调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救济,而忽略了提供援助者的利益:实施法律援助不仅要花费时间,而且要倒贴钱,甚至也没有任何精神层面的鼓励和表扬。就算是走个形式,应付了事,对自己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提供援助者的服务积极性受到影响,最终也易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其次,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中对效益价值与其实现正义的宗旨是相辅相成的。在效益被引入法律价值领域之初,对于其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就有过争论。在经济法学派的观点中,法律的效益解释并没有忽略公平,相反,有时候对于公平的判断标准来源于是否符合效益的原则,效益的背后是公平。⑥由此延伸开来,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也并不冲突。如果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合理完善,从长远来看,效益与正义二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效益价值中的"产出"中的重要一项,正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效益的重要因素。一项不正义的法律制度是无任何效益价值可言的,相对应的,实现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才能促进效益的最大化。追求效益价值意味着追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忽略效益价值片面强调正义价值不仅不是真正的正义,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发展。可以想象,缺乏效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难以得到社会主体的支持的,实施时必然阻力重重,最终也会导致其他的价值无法实现。如前所述,正义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价值,因此,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最终就体现由该制度所调整的法律援助活动能够实现正义。

注释: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0页。

②张阳: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科教新时代》,2011年第2期(总第200期)

③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05页;

④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249页

⑤蒋建峰: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控制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⑥徐亚文:《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69、70页。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2]丹宁:《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3]李龙:《法理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4]徐亚文:《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6]张正德、付子堂:《法理学(第二版)》,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7]沈红卫:《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8]李俊燕:法律援助价值论,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6月

[9]伍浩鹏:有效援助论,《时代法学》,2009年6月

[10]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考,《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第8篇

一、律师的角色定位

我国学界有四种观点来描述律师的特性:一是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二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三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四是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正是这些有差异的描述、概括,折射出的正是人们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律师的不同认识,在这些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发展出对律师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制度建构的不同思考和效应。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社会背景来看,更多人习惯把律师看作是为提供法律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对律师的这种定位是不太准确的。通过比照我国《律师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虽然在现行法律的法条中将律师划为社会服务人员,但是这种描述非常浅显,并不能给律师一个全面的定位。通观世界各国的律师行业,律师除了是“经济人”外,更重要的还是个“法律人”。在我国,比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几种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执业者之后,我们发现,通常人们将法官、检察官列为国家司法人员,认为其作出的有关法律的专业行为代表国家,更具法律权威,而律师不同,其更多地是被看作民间司法人员,仅仅是依靠委托人支付的报酬生存的一种普通职业。既然如此,要想比照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律师太过严苛和不合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法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这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出发点。看上去,这有点太过利益化,但其实与法治进程并不冲突,却恰好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种体现。因此,对于律师这种职业的经济性,我们必须给予应有的宽容和尊重。综上,我们在为律师划分义务时,既要顾及其“法律人”的解劝,也要顾及到“经济人”的角色,二者兼顾,相辅相成。

二、法律援助与律师义务

在我国年轻的、特殊的法治背景下,法律援助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福利”,更是一项“权利”,它是法律的希望工程,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的人民民主背景的人民政府肩负着将法律援助成为一种法制化的国家保障行为,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责任,比照《条例》中的其他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政府责任转化到律师身上,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要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还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在我国目前律师需要承担的法律援助强制义务的概貌。在笔者看来,律师义务,是一种复合型义务,兼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一个层面,必须合理兼顾,适度推进,才能达到相辅相成,发挥最大作用。我们前面提到律师既是“经济人”,也是“法律人”,这两种角色定位就必然导致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要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律师仅仅是社会劳动者,既然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就应当尽最大限度为被援助者服务、争取更多权益,而不是承担除此之外更多的道德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律师承担法律义务是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稍有偏颇:与政府责任相比,律师义务只是处于辅助和从属的地位,因此,律师承担的义务不能混同一般公民,但也绝不能无限制的放大。在《法律职业主义》这篇文章中,作者李学尧指出“有些律师认为维护公正比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甚至有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与公诉机关相配合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非常片面的,且对于律师来说,这些要求也是非常苛刻和不公平的。其实,律师就是一种职业而已,只不过它依靠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巧,不能用评判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邪恶来评判律师。尽管,现实中有很多主动承担起更多道德义务,为弱者维权的律师,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或者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律师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工程师,也就不难理解这项职业最主要的目的是赚钱、谋生,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律师也就不能为公众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的律师最理想的境界便是:既有像法官、检察官一样的社会地位和保障,又有像铁路、邮政行业一样的市场垄断与独立状态,同时还有理想化社会的经济自由与无道德责任感。这就是中国律师典型的技术性职业主义观。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制发展尚待完善的社会主义转型中的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还非常混乱,律师作为“法律人”和“经济人”的角色矛盾突出,一边是自身的生存需要,一边是法治环境下的道德承担,律师作为一种中间角色我们确实难以去单纯地判断法律援助是不是强制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现行法治环境下,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角色和责任亟待明确,律师作为这一制度最强有力的执行者,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又不得不发行,法律援助因此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局面。服务是律师的天职,但服务的背后是帮助;法律是律师的灵魂,而律师的背后永远是法律;正义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而正义的背后则是真理;律师是一个“看上去挺美”的职业,但美丽的背后则是责任和使命。

作者:潘雪薇 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