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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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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市民;食品安全;认知;支付意愿;特征分析;河南新乡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3-0241-02

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仍然以一家一户为主要单位,在低成本、高产量观念的驱使下,违规使用农药及违禁药物现象较为常见。食品加工企业虽然数量多,但规模偏小,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依然危机四伏,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随着市场机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及信息交流体制建设的不断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趋于透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和为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将直接决定消费者在市场的购买行为,这也是生产厂家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因此,笔者以新乡市市民作为调查研究对象,试图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并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建议

1 研究方法

以新乡市民为调查对象,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发放书面调查问卷并辅以口头询问、查询相关资料等方法收集相关数据,本次调查共发放200份问卷,回收196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87份。

2 结果与分析

2.1 农产品购买渠道

农产品销售渠道包括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小摊贩、网络或者其他途径,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一般购买农产品渠道方面的信息,可以反映出消费者主要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农产品,对农产品生产厂家利用什么样的渠道使自己的商品进入市场并能及时被消费者接触和购买,以及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有重要的意义[1]。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有34.62%的市民通过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有53.08%通过超市购买农产品,有11.64%的市民通过小摊贩购买农产品,通过专卖店、网络或其他途径购买的市民只占到0.66%。这说明新乡市民主要通过传统渠道购买农产品,对于网络、专卖店等较新兴的农产品销售渠道接受程度比较低。

2.2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粮食、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可以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程度,对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和生产安全农产品有重要的意义。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市民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有比较大的差异。认为该问题比较严重的占37.93%,认为一般的占34.48%,这两者共占了70%以上。这说明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很关注并且有一定的认识。

2.3 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的认识

农产品安全与否关系到人们自身的身体健康,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认知方面的信息,可以反映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的认知程度,对安全食品的支付情况有重要的意义。

调查结果显示,新乡市市民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认知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总体来看,所有被调查者都认为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有关系,而认为农产品的安全性决定了身体的健康程度的占37%,认为对身体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占45%。由此可见,83%左右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与身体健康有密切关系。对于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之间关系重要性的原因,有高认知水平的占64%,中认知水平的占34%,低认知水平的占2%。这说明消费者不仅关心农产品安全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而且对于农产品安全影响身体健康的机制也比较了解。

2.4 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不仅可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有效需求,也可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改善的价值评价,其是决定食品安全市场能否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2]。

在对影响支付意愿的因素经过相关分析后发现,性别、年龄和职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产生的影响不显著,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支付意愿产生的影响是显著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以及家庭月均收入越高的消费者由于较为关注食品安全以及具备较高的经济支付能力,对于食品安全有着较高的支付意愿。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问题有较深的认识,并认为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比较严重。60%以上的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程度决定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有较高的认识水平。

(2)70%以上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较高的支付意愿,但他们对各类更安全的农产品的支付价格仅比一般的农产品高30%左右,并认为农产品越安全、价格越低是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也就是说,与当前食品安全的供给水平相比,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支付意愿仍处于较低水平[3]。

(3)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显著性因素有年龄、职业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影响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与自身健康关系认识的显著性因素有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支付意愿的显著性因素有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平均月收入。

3.2 建议

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较高的支付意愿,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生产厂商的相应生产成本,可以促使其生产出更多安全的食品,形成良性的市场循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支付意愿。

(1)将家庭平均月收入3 000元以上,年龄20~50岁,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消费者作为安全食品的目标消费人群,努力进行营销推广。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消费者对安全食品利益的认知,逐步形成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积极态度[4]。

(2)生产者要不断扩展和延伸安全食品的销售网络,构成城乡立体销售网络,提高消费者购买安全食品的便利性,满足消费者的购买需求。

(3)增强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化学、生物污染和造假制劣、非法经营进行治理[5]。

4 参考文献

[1] 尹世久,徐迎军,徐玲玲,等.食品安全认证如何影响消费者偏好?:基于山东省821个样本的选择实验[J].中国农村经济,2015(11):40-53.

[2] 王怀明,尼楚君,徐锐钊.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支付意愿实证研究:以南京市猪肉消费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1-29.

[3] 金成哲,金龙勋.消费者食品安全性意识与认证食品的支付意愿[J].延大学农学学报,2011(4):294-299.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2篇

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

1.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现状

2009年《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将食品包装材料纳入管理范围,实施卫生监管,我国包装材料的管理才逐步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也在构建之中。目前,我国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主要由通用性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性方法标准三部分构成,基本具备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雏形。

其中, 最为基础的通用性基础标准主要有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23887-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和SN/T1880《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

产品标准主要由产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构成。产品安全标准规范了诸如塑料、橡胶、陶瓷、复合包装袋等一系列包装成型品的卫生规范,这些产品安全标准主要规定了产品的卫生指标。除此之外,还有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12650-2003《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等涉及具体的重金属溶出量的安全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则是针对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等日常用品的耐热性、机械强度、阻隔性等质量指标。检验方法标准主要有两个标准系列,一是GB/T5009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系列,其中GB/T5009.156-2003《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是比较通用的基础方法标准;二是GB/T23296食品接触材料中物质迁移量的检测方法系列,其中GB/ T23296.1-2009《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质 塑料中物质向食品及食品模拟物特定迁移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拟物暴露条件选择的指南》规定了迁移实验的通用要求。这两个标准系列分别规定了包装材料总添加剂的安全限量指标和迁移量指标及其试验和检验方法,是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检验方法的主要指导标准。

2.完善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的建议

虽然我国在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上做了很多努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短缺、标龄长等问题,不能满足国内市场、国际贸易和食品安全的需求,因此应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标准整合清理工作,完善标准体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卫生要求、安全方面的质量要求等应当制定统一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应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查,不断扩大风险监测的范围、种类和检测项目,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体系。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的特点及主要检测项目

食品接触材料作为威胁食品安全的危险源之一,在食品生产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影响,包括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储运和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等生产消费全过程。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同时,更是将监管的重心前移,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工作。

1.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不同之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等活动,对系统性的风险进行连续监测,从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而监督抽查突出的是当前食品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带有明显的针对性,而且主要得到的结果是某环节中某种食品是否合格。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任务是搜集区域性、群体性、基础性的数据和相关信息。目的主要是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咨询,为风险评估与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数据。而监督抽查的主要任务是尽可能发现不同类别、品种、批次食品中有问题的个案,目的是为行政处罚提供法定证据,并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行为起到监督和督促作用。

风险监测计划中检测指标的确定、采样量的分布等细节,不仅要考虑可操作性,还要考虑包装材料的消费量、地域分布等特征,是严谨的科学论证过程。由于风险监测不是监督执法行为,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还需按照监督抽检的要求进行采样检验。监督抽查通常是针对特定问题或隐患开展的常规或专项抽查,是由各监管部门依据标准在本监管环节中开展的执法监督活动,采样过程是依法取证的行为,抽检样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最关注的是具体产品是否合格。这项工作最大的特点是针对性强,有后续的行政干预手段,一旦发现问题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常见的有召回、查封、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的执法行为。

监督抽查工作从建国初期卫生部门就已逐步展开,现有各相关部门也已经开展多年,经验比较丰富,也拥有较健全的监督队伍与组织网络。而我国2010年才正式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上基础比较薄弱,方式方法等都还处于探索创新阶段。因此,现阶段应掌握和摸清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一般规律,搜集基础数据,掌握各种健康影响因素的波动趋势,并据此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2.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的有机联系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既有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

(1)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都是按照各自的法规或规范采集样品,采集的样品符合法定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都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数据。对媒体曝光和公众非常关注的对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风险评估机制,选取检测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较好的监测点开展应急风险监测。同时,各相关监管部门也立即采取行动,在各自的环节进行突击监督抽查。对这些检测数据最终汇总后,做出科学的评估结论。可以看出,我国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的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得到了很好的有机结合,实现了资源整合、数据共享。

(2)风险监测为监督抽查提供线索,而监督抽查为风险监测计划提供参考。《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可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突击检查、全面排查等。而各监管部门也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配合卫生部门核实信息,必要时应及时调整当年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各监管部门也应当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如果建议被采纳,就可能纳入风险监测计划,作为专项监测来开展。

3.食品包装材料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检测项目

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包装或容器用接触材料成型品和原料的安全检测项目是一致的,主要检测项目可分为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个别材料还规定有溶剂残留量和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检测。具体检测项目及标准见表1。

食品接触材料,特别是包装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十分复杂,其检测方法也多种多样。例如,采用原子吸收光谱、原子荧光光谱、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技术等测定包装材料中的铅、砷等重金属含量,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等测定包装材料中的增塑剂、残留单体等。

对风险监测工作的建议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计划,监测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有利于全面了解食品污染、食物中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发生情况,评价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和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健康风险隐患,为风险评估、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收集科学数据;为开展针对性监管和风险管控提供科学意见;为政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以上信息并结合实际风险监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统一标准,加快标准整合清理工作,完善标准体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卫生要求、安全方面的质量要求等应当制定统一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网购食品交易的特点及监管难点

网购食品也就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所需要的食品。这种交易方式有其独特之处。也给监管带来了难题。

(一)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

与一般的线下食品交易相比,网购食品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缺乏实体店。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不可靠性导致网购食品诸多隐患的存在。绝大多数网店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无法出示购物发票。一旦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

(二)食品安全无保障

通过网购的食品,很多是零售散装的,甚至有些就是卖家自制的。这些食品既无产品外包装。又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无论是品牌、厂家还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都只能得到买家的口头承诺。有些卖家销售的进口食品也没有中文标识,宣传图片与实物又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对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并且,这些网店通常都是“一人公司”,即从客服、采购员到老板全是一人担任,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进货来源很难保障,且在经营过程中所购食品大多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能力根本没有保障。

(三)网购食品交易监控难

网购食品交易除了在一些综合性的网络平台上实现交易之外,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相关论坛上发帖宣传。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交易的,网上交易行为中产生的数据更新速度很快,很容易被修改甚至删除。而对于通过相关论坛发帖宣传的,绝大多数网站实行言论自由,不给予过多的干涉,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消费者通过网购方式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获得证据支撑必须得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支持。然而,现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四)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反复发生

一般从事食品经营的实体店要设立经营,必须要取得工商、卫生、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同时还要支付昂贵的房租。而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无法追查。

二、拓宽食品监管领域,加强对网购食品交易安全的监管

尽管目前关于网购食品交易安全的规定法律仍是空白,但基于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总体原则,相关部门应积极作为,扩大食品安全监管的领域,将视线投向网络食品交易这一盲区,努力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

(一)运用行政指导等手段,开展消费提示

食品是入口之物,关系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工商部门应充分利用12315和消费维权联络点等平台,积极开展消费提示,指导和建议消费者在进行网购食品时的注意事项及维权方法。比如,建议选择历史较长的综合性网站。因为这些网站比较成熟,有完善的售后服务规则、投诉体系和客户服务团队;比如,指导如何辨别伪劣食品的方法;比如,传授消费者查验卖家相关许可证的方法,通过卖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网站查询企业注册及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比如,建议消费者在交易时主动询问卖家该商品的一切信息,如厂家名称和产地、食品许可证号,尤其要问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并事先协商好退换货细节,然后将一切聊天记录妥善保存,即使出了问题也有据可循。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二)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监管,促进行业自律

网站是网购食品信息最主要的途径,要避免因不良商家导致的食品交易安全的发生,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通过建议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禁止卖家通过网络向消费者出售自制、未经许可的食品等方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对由于网络平台疏于监管而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由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商部门可以通过柔性监管的方式,引导行业自律。目前,国内已有网站对网购食品安全作出尝试。比如,去年8月份正式上线的专业食品网站“我买网”,其网上销售的所有食品均保证符合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都有QS认证,并严格遵守食品的进出库原则。这迈出了网购食品安全行业自律的第一步。今年1月份开始,淘宝网也开始全面启动食品类卖家的“索证准入”工作。这些对于规范食品网购市场,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三)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积极查处网购食品交易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关系百姓的生命健康,工商部门应积极作为。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对网购食品交易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因此类行为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工商部门并不是无计可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其中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网上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食品并不多,如果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买家可要求卖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各种证件的扫描件,如果上述证件一样都不具备,这类自制食品就是非法销售的“三无产品”,卖家不具备相关生产和销售的资格。而且,网购食品很大一部分是自制食品,而自制食品大多为预包装食品,且没有任何标签。《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发生此类问题时,工商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与其他部门分工协调、相互配合,以我们的执法人员配备、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其他部门的技术力量为依托,形成多部门共管,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4篇

人大代表围绕食品安全专题进行集中视察

2016年12月6日,上海市人大代表围绕食品安全专题进行集中视察。记者了解到,上海全市共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23.2万户。2016年1-10月,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3。目前,在政府部门牵头、人大代表的多方呼吁和建议下,上海正全力打造“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执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正在被逐一化解。比如,此前一些上海市人大代表曾就餐桌上的地沟油问题,呼吁有关方面能够尽快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彻底解决这个民众关心的问题。这次视察,上海市食药安办透露了有关“地沟油”的最新信息:经过近四年的综合整治,在上海市人大的支持下,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产、收、运、处”全程闭环监管,通过大数据和上述闭环监管合成,达到一流监管水平。

目前地沟油监管已覆盖上海全市16个区近3万家餐饮企业,每天回收交易量在70-90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将餐厨废弃油脂转化为生物柴油混合燃料,已在上海市10条公交线路104辆公交车上使用。近期,上海中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典宜家家居亚太区公司、上海巴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启动了以“环保、低碳、持续发展,落实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生物柴油三方战略合作项目,将公交车辆使用生物柴油技术,推广到巴士物流和宜家物流车辆上使用,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变废为宝,突显环保理念。

新修版食安条例将突显地方特色

作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相关立法工作不可小觑。记者注意到,此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后便更名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就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文雄介绍说,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内容;从监管措施看,规定了从市场准入到全程追溯、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是为了可以对地方性事务中的某一方面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更好体现地方特色。

据悉,此次新修版食安条例将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包括从市场准入、全程追溯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各环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并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新版条例还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严格的实名准入制度,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比对、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检查要求,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人大代表就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展开讨论

2016年12月7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主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等机关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举行座谈,听取代表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突破和创新中规范细化法律监督

来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的刘震华代表表示:

有关部门就草案的立法工作相当认真、谨慎,已经多次听取了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士的意见建议。在多次修改和完善过程中,上海市民也进行了积极参与,体现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期盼和要求。他认为,条例草案符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有些具体规定职责也逐步清晰,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刘震华认为,新修版条例中的内容规定和相关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比较起来,有了不少的突破和创新,并且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比如,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人员,他发现其中对回收食品的规定已经相当严格。再比如,农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问题。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之前他也曾提出过,有关方面对食品从生产到加工等环节的储存到运输过程监管存在盲区,尤其是上海城乡结合部仓储区域。目前提出对食品储存的运输有一个备案的方式,就能有效缓解这方面的问题。另外,他还关注到了有关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的一个大数据的梳理和利用,也体现了目前食品安全管理的与时俱进。

刘震华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对目前新修版条例中一些法律职能上的规定,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法律制裁中关于食品的产品、原料的提法,建议和专业人员确认后,前后保持一致。

其次,对于草案第88条,建议加入一些法律监督的文字表述。这一点,可以参照相关环保方面的立法。他认为,法律条文上对于环境污染治理和食品污染的治理存在一定共性。

再次,对这中间可能涉及的,就是对有毒有害的食品的销毁问题,要有一个监督销毁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对不能流入市场的产品,有一个监督处理或事后处理的过程规定。

・网络平台的食品监督难度大、盲区多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本刊曾在社会广角栏目,就网络订餐背后的食品安全乱象做过专门的报道和分析。据办案第一线的警员表示,随着相关网络订餐交易市场不断飙升的交易市值,网络食品安全背后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亟待重视。

我们可以见到新修版条例立法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如,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在座代表也纷纷提到了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最新关注:来自上海师范大学的高湘萍代表指出,新修版条例中加入了对平台上销售食品需进行抽样检验的条款,这个操作性是不是强?举个例子,明星做食品广告,是否要求其找机构去进行自己的鉴定?高代表认为,对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是由国家专门机构食品检验所来完成的,其应该对所辖范围的食品标准有自己的定期公布,如果要“技术方”去完成一个食品检验的责任,这个法律边界是否清楚,这一点值得商榷。目前,新兴行业发展得很快,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其良性健康发展会有一个好的支撑作用。

此外,一些代表认为,网络食品安全的盲点很多。对于上海这个超大型城市而言,看似不起眼的新变化、新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实实在在的危机。现在很多微信朋友圈,都在晒自制手工食品,有些人由此看到商机,转而开始开拓个人售卖。对于这类网上自制销售的食品,该如何监管,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代表观点贴肉,关键在于落实

来自上海市黄浦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朱如安代表,对新修版条例的体会,谈得相当“贴肉”。他表示,政府对该条例的反复修改和征求民意、代表意见等工作,体现了对该条例的重视程度,希望也相信该条例出台后,对上海的食品安全治理会有一个很大的改观。他认为,长期以来,食品安全老出问题,关键还是违法成本过低,执法成本过大。对一些网红食品的监管和宣传,媒体要有自己的法律底线和态度,态度不能模糊。他还提出,对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仅备案制,是否有效,备案是否有标准?目前更多的执法责任落在社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能否跟上?法律文本监管的盲区,诸如夜排档失控等现象,最后谁来落实?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消费者;食品安全;调查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1.06.023

Survey on Level of Tianjin Consumer’s Participation in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WANG Li-juan, XIN Li-yuan, MA Xiang-you

(Information Institute,Tianji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Tianjin 300192,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carried out the survey on level of Tianjin consumer’s participation in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The results showed that consumers had little knowledge about food safety, but had high participation active. The way of handling problem food was more consistent, most of them directly returned to the businesses, over half of consumers would be asked to pay compensation. The paper concluded with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consumers; food safety; survey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三聚氰胺牛奶、假鸡蛋、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这些问题食品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1-2],造成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食品安全,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整治食品安全问题,打击无良企业,食品监管部门责无旁贷。但做好这件工作仅靠食品监管部门还远远不够,广大消费者是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应该积极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来。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以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为核心,其主要目标是为消费者服务,不仅要为消费者供应充足、优质、稳定的食物,制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还要为消费者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服务,使消费者做出理性的选择[3]。因此,消费者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责无旁贷。只有广泛的消费者参与,才能产生普遍的接受、认可,而且由于消费者与管理者的目标一致,消费者的参与过程使政策制定和实施更加顺畅[4]。为了进一步掌握天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切程度和参与程度,课题组开展此项调查,并提出提高消费者参与度的建议。

1 调查方案

基于可操作性,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以天津市消费者为调查样本,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面谈的调查方式。调查地点选自市内六区的部分超市、街道、居民区和自由市场。共发放问卷330份,收回325份,其中有效问卷324份,有效率达到99.7%。

问卷涉及消费者个人特征,如性别、教育程度、年龄及家庭月收入,这些基本信息对调研结果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意义[5]。被调查消费者中,男女比例相当,学历水平普遍较高,大学及以上占到60.2%,年龄以30岁以下为多,占全部被访者的37.7%。如表1所示。

问卷中还设计了消费者购买食品行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以及遇见问题食品时的处理方式。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的行为

消费者对天津市食品安全现状的评价,持否定态度的即认为“十分不安”和“感到不安”的占59.8%,持肯定态度的即对食品安全比较放心和十分放心的占40.2%。

被访者在购买食品时,主要担心食品中添加剂、农兽药残留问题,食品是否为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加工环境的安全性。食品中重金属含量、食品包装材料和微生物含量不被重视,担心的人数均不到一半。

被访者购买食品时,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主要依据为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品牌知名度及购买场所。

大多数消费者去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购买食品,光顾食品便利店、连锁店和路边小摊次数较少。

2.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知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程度较低。63.3%的消费者只是听说过《食品安全法》,但具体内容不了解,29.6%的消费者根本不知道有《食品安全法》,而对《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日期非常清楚的,仅占被调查者的7.1%。

近期食品添加剂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食品安全法》中,有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那么消费者对此的了解程度如何呢?调查结果表明,有28.7%的消费者根本不知道,65.7%的消费者听说过,但不太了解更具体的内容,仅有6.6%的消费者对此十分了解。

《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当消费者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对此项规定的了解程度调查显示,有37%的人不知道,54%的人听说过,仅9%的人很清楚这项规定。

受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影响,国家在2008年取消了食品类企业的国家免检产品政策。在此次调查的消费者中,几乎一半的被访者不知道食品类企业国家免检产品政策已经被取消。

2.3 消费者对食品认证标志的认知

食品认证以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为最高目的,对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全过程进行标准化管理。本报告调查了天津消费者对QS质量安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HACCP、ISO9000、ISO14000食品认证标志的了解程度。结果显示,多数被调查者只是听说过上述食品认证标志,具体的认证标准及要求并不清楚。消费者对HACCP的认知度最低,70.4%的被访者不知道该认证体系(见表5)。

2.4 消费者参与维护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天津消费者参与维护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非常高。被调查消费者购买食品后,有保留购物小票习惯的人占到54.3%;平时比较关注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的消费者占到88%;如果购物时看到变质或过期不合格食品在出售,66.4%的人会主动提醒商家;71.6%的人愿意当1 d的食品义务监督员。但是,大部分人未参加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讲座或培训。

2.5 被访者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方式

近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在日常生活中遇见问题食品更是常态。据本次调查结果显示,75%的消费者遇到过问题食品。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处理方式较为一致,大部分人直接找商家退换,比例占到66.4%,自认倒霉的消费者占25.3%,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消费者占6.8%,提出民事赔偿诉讼的消费者占0.9%,向媒体反映的消费者占0.6%(见表6)。

在与商家交涉要求退换过程中,58.3%的消费者表示会要求支付赔偿金。向有关部门投诉的结果基本上是“有人接待,之后没有答复”的状态,占被调查消费者的比例为45.7%。28.7%的消费者投诉没人理,仅有7.1%的消费者投诉后获得赔偿。

在问及为什么没有去投诉时,76.2%的消费者回答“投诉太麻烦”,17.6%的消费者不知道找谁投诉,6.2%的消费者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投诉。

3 对策建议

(1)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6]。食物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上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充分调动、发挥和保护消费者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费者只有珍视自己的食品安全投票权,把钱投给那些提供优质安全食品的企业而从不购买无证商贩的食品、自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那些为提供安全食品而付出额外代价的食品生产者和企业才能得到补偿,才能够有激励继续维护食品安全。因此,发动广大消费者力量,鼓励他们拿起自己手中的权利,提高自身的警惕和独立判断能力,用拒买、举报等行为筑起食品安全的屏障,形成打击问题食品的合力机制。

(2)开展有关的教育与宣传,引导食物安全消费。对消费者进行食物安全知识宣传,使他们掌握食物安全知识,能够在食物购买、消费过程中做出理性选择。市、县两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食物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物安全事件及时宣传报道。教育部门也要把食品安全引进课堂,强化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针对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教育项目,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全面开展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讲座和咨询活动,特别是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遇到问题食品时,能心中有法不慌,维权依法不乱,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打击问题食品。

(3)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形成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7-9]。由于信息不对称,许多消费者无法及时了解到食品安全信息。为了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公之于众,需要有关部门在各大超市、农贸市场以及便利店设立食品安全信息警示牌,向公众披露检测出的问题食品[10]。通过与媒体合作,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及时检测信息和相关预警信息,披露违法企业等。此外,还可号召广大市民义务当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全市各个社区都安排几名食品安全监督员,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网。据此次调查,有71.6%的消费者愿意参加这样的活动。

(4)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调查显示,多数消费者遇到问题食品时,选择与经营者交涉或者自认倒霉,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其原因主要是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投诉,投诉后无人受理。为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放心程度,应该畅通食品安全各种渠道。在全市街道、社区、大型超市、商场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和联络站,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11]。利用电话、互联网等途径,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设立专门处理食品申诉举报工作组,及时受理并快速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同时,利用居民区的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宣传各种投诉渠道和方式,提高人们对各种投诉渠道的知晓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晓勇,李刚.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1):14-21.

[2] 王海英,何海波,石晓峰,等. 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J]. 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6):24-25.

[3] 信丽媛.食物安全公共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4] 张璇,杨杨.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转型选择研究――基于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J].现代商贸工业,2010(5):78-80.

[5] 吴维成,黄博.成都市消费者对牛奶质量安全的认知情况及购买行为调查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37(1):98-102.

[6] 贾宝红,陆文龙.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建设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05,(2):58-61.

[7] 吕彦氛.绿色食品感知风险构面实证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1(3):77-80.

[8] 王瑞懂,王景旭,周未.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认知和接受程度的影响因素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天津农业科学,2010(2):44-48.

[9] 王汉林.社会型塑食品安全的参与者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0(15):236-240.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动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作用;建议

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下,人们逐渐摆脱过去吃不饱穿不暖的艰难生活,生活水平逐渐提高,食物的种类日益多样化,在这种情形下,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关注焦点,它关系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动物性食品主要源于动物自身或其衍生物,因此,对动物的检验检疫与否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由于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如毒火腿案、瘦肉精中毒案和病死猪肉案等,这些案件不仅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为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敲响了警钟,所以动物检验检疫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1不安全动物性食品的害处

不安全性动物食品是指没有通过国家疫病检查的,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害的动物性食品。这类食品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促使疾病的发生和扩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类食品的危害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消费者吃了这类不安全动物性食品后会感染不明病原体而染上相应的疾病,轻者住院重者死亡,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二是不安全动物性食品食用后产生的危害,会影响这类动物性食品的销售,影响畜牧业的发展。三是畜牧业受损,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消费者对动物性食品的恐慌,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2动物检验检疫的作用

动物检验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对可疑或已经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做适当地处理,以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动物检验检疫是动物性食品生产和流通的重要环节,动物检验检疫包括对活牲畜,如牛,驴,骡,羊等,对家禽和家禽产品;动物毛类、生皮、兽皮等其他牲畜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饲养动物的检验检疫。因此,对这些动物进行检查检疫对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从源头上防止了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使动物的饲养得到监管,使畜牧业健康合理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促使养殖者能够真正重视动物的饲养,科学合理的进行养殖,保证动物健康安全的同时使进入市场的食物真正的健康,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对动物检验检疫的建议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7篇

 

食品是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首要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三鹿奶粉事件、有毒大米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闹的人心惶惶,对食品市场造成了极大的诚信危机。

 

食品安全对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民法和行政法因为自身局限性,难以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力度,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食品安全需要借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侵犯民众的人身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与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最近几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有毒大米、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安全犯罪事件,至今回想起来都会让人不寒而粟,其中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让人心痛不已,造成了20万婴幼儿患上怪病。

 

现今,食品安全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地沟油、千滚油等屡禁不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种藐视生命的恶性犯罪,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危害性极大,需要利用刑法来减少与遏制这种犯罪行为。

 

(二)食品安全问题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诚信是经济市场文化内涵的核心内容,诚信是一个国家执政的基础,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更是商品买卖的基础。失去了诚信,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瞬间崩塌,甚至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当前,有部分商贩为牟取利益,大量销售未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测的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食品质量出现了信任危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经济市场食品份额。

 

以我国奶粉市场为例,自“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国内奶粉市场大幅度缩水,进口量明显增高。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间,国内奶粉进口量增加了34万吨。对于频繁发生的视频安全犯罪事件,对市场经济和相关部门造成了信任危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利用民法和行政法保护食品安全存在局限性

 

当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保护,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也设立了相关条例。然而,由于民法和行政法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从民事与行政方面保护食品安全,难以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调节,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和矛盾,导致民法实施方法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行政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警告和拘留,对于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政法的惩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因此,具有更严厉处罚手段的刑法更适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二、我国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现状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后的法条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点,罪名发生变化。食品安全标准替代了卫生标准,食品安全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范围广。因此,食品安全罪的定义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第二点,提高量刑档次。修正后的法条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罪的处罚力度,可以更好的实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第三点,罚金数额不做硬性规定。以“并处罚金”替代了数字罚金制,这种修正具有很大积极意义,但增加了法官判决的难度。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与旧法条内容相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变:首先,提高了该罪的量刑档次,基础刑罚由“拘役”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其次,加大了打击范围和力度;最后,取消了比例制罚金,修改成“并处罚金”。

 

(三)食品监督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四十九条内容作出了修正,增设了食品监督渎职罪。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罪名的增设表明了国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加大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和范围。

 

三、现行刑法保护食品安全存在的缺陷

 

(一)罚金设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其中取消了比例制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修改罚金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修改后的“并处罚金”又过于广泛,对法院判决造成很大的困难。另外,刑法立法中,没有区分开普通犯罪和经济犯罪,由于经济犯罪涉及的金额大、造成危害的范围广、引起的后果严重。最后,没有考虑自然人与单位的差异性,对于处罚的金额单位的承受能力肯定更大 。因此,在《刑法》的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中,罚金刑要对自然人与单位犯罪区分开来,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

 

(二)犯罪归属不明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属于《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然而刑法理论表明: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 。因而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内容调整到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

 

(三)犯罪规定范围窄

 

刑法修正的前后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都限定在生产与销售领域,没有将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等流通领域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没有达到最佳的打击效果。在过去的经济水平不发达的时期,这一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而相比于以往的经济水平,当今的社会市场经济处于一个高速的发展阶段,食品的包装、运输等流通领域具有的作用越来越大。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将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限定在生产与销售领域极大程度上缩小了对该犯罪行为的的打击范围,减弱了打击效果。

 

(四)缺乏有效连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于2009年,在修改过程中,借鉴和利用了其它国家的先进立法理念,创建了新的立法模式,即以预防犯罪为首要目的的一种理念,并进行了实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然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刑事立法没有与之一一相对应的规制 。

 

四、现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规制完善建议

 

(一)调整和完善罚金刑

 

罚金刑是刑法的一种常用惩罚手段,是指通过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经济犯罪案例中,罚金刑是一种惩治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犯罪人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资本,具有很强的威慑性。《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也存在了一些问题。

 

首先,罚金数额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会导致全国各地判决标准不一,造成个别案件的不公正,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性。同时,裁决者拥有安全自主的裁量权,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部门的形象,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另外没有区分开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经济犯罪,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显然,经济犯罪造成的后果要严重,所以单位犯罪罚金额度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二)调整和完善犯罪归属

 

当某种犯罪行为对多个复杂客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时 ,其主要客体应该是受侵害程度比较严重的一方 ,这种社会关系应该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 。因此,需要依照客体受侵害程度来确认犯罪行为刑法分则体系归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比较大。所以需要调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分则体系归属,提高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拓宽罪行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商品经济大分工,食品的加工、运输等流程发挥地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犯罪分子利用工具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监督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同时,需要加强对食品原材料质量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不但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还可以提高企业生产员工及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身义务,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应该由食品生产企业承担,应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全部责任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手段。刑法规制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需要完善罚金刑的设置和扩宽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食品安全,进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亟待解决,而要解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需要刑法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所以完善刑法相关条例是有关部门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初中 生物教学 食品安全 教育 探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都与生物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初中生物课程中相关的素材也使我们在教学中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成为可能,因此在初中生物教学中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实施食品安全教育的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频频爆发的动物疫病以及“劣质奶粉”、“瘦肉精”、“毒大米”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空前的关注。消费者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显得十分必要。

初中生物课程是科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课程理念也提出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是初中生物学科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中学生物教学中实施食品安全教育是符合新课程理念要求的。

二、初中生物教学中食品安全教育的现状和问题

(一)把食品安全知识当单一的考试知识

应试教育思想严重影响了中学生物教学中的食品安全教育。由于食品安全知识在考试中很少出现,所以大多数教师和学生都没能对食品安全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学一些,也是呆板地当考试知识学不当活的生活知识使用。

(二)食品安全知识表述不直接,教师知识储备不足

中学生物教材中食品安全教育资料不直接、零散,在生物教学过程中很难激发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关注。再加上有些生物教师本身就缺乏应有的食品安全教育知识,在教学过程中虽然也想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但感觉无从下手,这也制约了中学生物教学中食品安全教育的开展。

(三)认为食品安全教育无用

面对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的复杂化、监管不严不全、假冒伪劣食品很多,消费者往往会对食品品质的判断感到无能为力。即使教师对食品安全教育有一定的认识,但也觉得这些知识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来说可谓是“蚍蜉撼大树”,最终选择了放弃。这是制约中学生物教学中食品安全教育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三、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实施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在生物语境下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应该和学生实际情况相符合。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总结出一些适合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实施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一)结合教材内容渗透食品安全知识

在初中教学的各主要学科中生物可以说与食品安全联系最为密切。新的初中生物课程内容中含有大量与食品相关的生物知识。其中初中生物新课标中的一级主题――“生物圈中的人”和“健康地生活”中就包含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在具体的知识内容中涉及食品知识的有:“饮食与营养”、“营养物质的作用”、“合理的膳食”、“食物链”、“现代生活与人类的健康”等章节内容。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该认真分析教材,深入探讨课本中可供食品安全教育的素材,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食品安全教育。

(二)结合实验、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水平

生物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通过实验可以使学生的知、情、意、行统一协调发展,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水平。如在讲解“饮食与营养”时通过鉴定食物中蛋白质、脂肪、糖类的实验,使学生认识到:每种食物都含有多种营养成分,不同食物含有的营养成分的数量不一定相同,不同方法可观察到不同现象。增加了学生对食品中某物质检测方法的认识,真实地感受所学的知识在生活中的应用,对生物学有好处。

(三)结合生活实际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深化食品安全意识

如果说课本上的食品安全知识对学生有离自己很远的感觉,那么引入生活中的实例及时进行剖析就会有非常震撼的效果。如奶粉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大头娃娃”事件、“三聚氰胺”、“性早熟”事件一次次给我们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使学生深切感受到关心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针对食品安全事件,我们培养学生对食品安全的科学认识,进行购物决策教育。生活中有可能会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因此知道一些维权方法也是学生想了解的内容。

(四)注重宣传,丰富“食品安全”教育的色彩

“食品安全”教育可以做到全方位且丰富多彩的,组织学生出墙报、办手抄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同学疾病小门诊等等。在学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在喜闻乐见的活动中接受食品安全知识。

四、几点反思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结合同行的教学经验,笔者对实施“食品安全”教育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要立足于肩负学生身体健康,创建和谐课堂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结合“食品安全”教育,是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负责,也能体现出教师对学生人生肩负起责任。学生在学习中能够感受到教师的真诚,容易对教师产生尊重、信任、理解、合作等情感,课堂气氛和谐,更能促进学生智力的发展、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提高。

(二)教学中要注意教学任务与“食品安全”教育有机结合

教学中采取创设情境、小组合作探究以及课外调查等形式进行食品安全教育,要注重它们的有机结合,切勿脱节。例如在实际生活中, 我们怎样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呢?教师可创设问题情境:(1)王鹏是我校的一名初中生,这天周末,他想去选购一些零食,你能给他提供一些建议吗?(2)王鹏打算中午去学校附近的餐馆就餐,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你有何建议呢?学生思考这些问题,相互交流讨论,从而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