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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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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范文第1篇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保持增长,2015年上半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434.3亿美元,同比增长23.6%,在全国总量中的比重创新高,达63.5%。自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逐步放宽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外资进入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的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的影响越来越大,直接投资进入对本国市场结构效应的分析一直是学者们所关心的问题。

二、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市场结构的机理分析

Hymer(1960)首先提出了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并指出跨国公司是“市场不完全性”的产物。市场的不完全让少数企业拥有垄断优势,从而进行企业规模的扩张,形成跨国投资。Dunning(1977)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阐释了跨国企业选择海外投资方式的动因,当企业同时拥有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时,会选择直接投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直接投资方式也可分为绿地投资和并购投资两种。绿地投资又称作新建投资,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新建厂房,购置新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绿地投资会增加厂商数量,在东道国市场引入竞争效应。并购投资是通过合并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获得股权,形成对东道国在位企业的控制,并购投资方式没有直接增加东道国市场厂商数量,初期不会对东道国市场结构产生明显影响,但长久看溢出效应的作用使东道国在位企业效率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加剧,会对东道国市场结构产生影响。

三、基于我国信息服务和软件业的分析

1.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市场结构现状

通常刻画市场结构特征的一个重要量化指标是市场集中度,它能够比较真实的体现市场中企业相对规模的大小,综合地反映出市场的竞争状况。经常使用的集中计量指标有:CRn、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本文将采用CRn指数反映行业集中度,式(1)是CRn指数的基本计算公式,其中,xi/X表示第i家厂商的市场份额,该指标的数值越大,表明前n位的企业对市场的操控能力越强,本文计算了2005年-2014年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集中度指标。

2.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现状

外商直接投资FDI是一个存量的概念,准确估算FDI的规模能够如实反映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状况。本文采用永续盘存法估算FDI存量,根据国家队外资企业的最低残值率10%,折旧年限15年,用固定资产折旧的平均年限法,最终按照年折旧率6%计算得到各年的FDI存量,计算方法如下:

2005年-2014年,我国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外商直接投资资本存量总体增加,其中,2006、2008年增幅较大,分别由584337624.3万元、1784867185万元增至1401269652万元、2796713019万元,涨幅达139.8%和56.69%。2008年后,除2012年达到最高2823027243万元,其余各年无较大幅度增减。

3.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与市场结构关系

我国信息服务和软件业行业集中度与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现状呈先大幅上升后略微下降的趋势,可以推测两个变量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为了进一步验证两者间的相关关系,本文拟通过简单的回归分析加以验证,将信息服务和软件业行业集中度作为因变量,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作为自变量,建立二元线性回归方程,运用Eviews7.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下表3:

模型总体R方达0.504693,整体拟合情况良好;F检验中,模型在5%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行业集中度与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存在回归关系;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系数为正,T检验P值为0.0213,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在信息服务与软件业中外商直接投资与行业集中度存在正向相关关系。由此,可以认为在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对行业集中度有正向影响,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提高行业集中度,提升行业竞争力。

4.影响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市场结构的其他因素

首先是政策因素,国家对不同行业实施的产业政策的异同也会对行业集中度产生影响。其次是行业因素,市场容量的大小会对行业集中度产生一定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范文第2篇

(一)越南是外商直接投资的热点地区

1.政治社会稳定,发展后劲十足。越南保持着政治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政治环境。越南已成功实施革新开放政策20余年,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和完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加快推进。2006年4月召开的越共十大更使越南进入全面推动革新开放的新时期。1991年以来,越南GDP年均增长约7.5%,远高于东盟其他国家。2005年,越南GDP增长率达到8.4%,人均GDP已从革新开放初期的约200美元增至640美元。越共十大确定越南2006—2010年实现年均GDP增长率为8.0%的目标,表明了其继续加快发展的决心。越南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大力吸引外商投资。随着加入WTO,越南将进一步加强同全球和地区经济的融合。1988—2005年,越南全国共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6880个,合同金额646亿美元,实际到位269亿美元。2005年越南全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达5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25%,吸引外资为1998年以来最高水平。其中,新增项目合同金额为40亿美元,原项目追加投资金额为18亿美元。现有74个国家和地区对越直接投资,外资经济占越南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

2.地理位置优越,成本较为低廉。优越的地理位置使越南具备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利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越南地处中南半岛东部,位于重要的国际交通线上,有32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在全国64个省市中,有半数以上的省市临海,具有明显的沿海优势。越南海港较多,陆路直达中南半岛其他国家,交通相当便捷,国际航线直通世界上57个国家和地区的首都或城市。越南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大幅度降低了外商投资成本。越南的石油、天然气、煤炭、水等能源资源和铁、铜、铝钒土等矿产资源都十分丰富。投资商在投资优惠的领域和地区投资,可根据土地法和税法的规定,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越南劳动力资源丰富,现拥有8400多万人口,65岁以上人口只占5.6%,劳动力人数占总人口的60%,平均年龄只有24.5岁。全国人口识字率已经达到了94%,大多数人完成高中教育,是东盟国家中人口识字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劳动力具有较好的文化教育基础,经过培训后能较快地掌握科学与技艺。同时,劳动力成本低廉,月平均工资约55美元,河内和胡志明市劳动力月平均工资为120~136美元。

3.政策日趋完备,环境不断优化。越南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越南于1987年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历经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3年五次修订和补充。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越南国会于2005年11月通过了调整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新颁布的《投资法》与原法相比,具有投资商自主投资权限扩大、给予外商的投资形式扩大、各项鼓励和优惠投资政策一并适用于国内外投资商等特点,保障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越南采取措施放宽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自2006年以来,在新批的越南外资项目中,由越南中央政府各部门审批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占63%,各地方政府审批和发证的占13.3%,各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审批和发证的占23.6%。新的《投资法》对投资的行政审批手续进行较大幅度调整,进一步简化手续程序,给予地方更大的审批权限。为给外商创造便捷、舒适的投资环境,越南正加紧建设、完善基础设施。2006年起5年内,越南政府预计在公路、机场、海港和宾馆、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1150亿美元。

(二)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潜力巨大

1.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优势独特。中国开展对越直接投资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中越两国山水相连,交通往来便捷,文化习俗相近,社会制度相同。近年来,中越睦邻友好、全面合作关系深入发展,达成两国和两国人民永做“好邻居、好同志、好朋友、好伙伴”的共识。两国高层互访频繁,政治互信日益深化,妥善解决边界领土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经贸及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加强。2005年中国人均GDP已达1703美元,一些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已超过5000美元,高于越南的发展水平,对越南投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比较优势。通过参与越南资源的开发投资,转移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能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能规避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开拓国际市场。

2.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亟待拓展。1991年中越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以后,中国企业陆续走出国门,开始在越南投资办厂。近年来,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动下,一系列区域投资便利化措施逐步被落实,中国对越直接投资发展较快。中国企业通过对越直接投资,带动机电产品、原材料和劳务出口,有效拓展了越南和东盟市场。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05年,中国对越直接投资金额突破1亿美元,达1.0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32.21%。其中,新增投资项目41个,协议投资额6770万美元;追加投资项目17个,追加投资协议金额4032万美元。由此可见,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数量偏少,规模偏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显然要缓慢许多,与中国拥有对越的投资优势很不相称。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台湾省对越直接投资项目1408个,协议投资总额达79亿美元,实际到位资金29.4亿美元,居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越直接投资的第一位,项目数、合同资金、到位资金分别占23.8%、15.7%和11%。其余依次为新加坡、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累计对越直接投资的有效项目352个,协议投资总额为7.31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为1.81亿美元,仅列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越投资的第15位,项目数、合同资金、到位资金分别仅占6%、1.4%和0.7%。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远未达到规模效益,平均每个项目为200多万美元,协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仅有9家。

二、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路径选择

1.熟悉投资环境。认识越南、研究越南、了解越南是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路径的起点。中国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到越直接投资虽然潜力巨大,但仍要认真对待一些困难和风险:土地供应虽然充足,但交通等基础设施仍较为落后,全国无一条符合国际标准的高速公路,铁路只是米轨,无法重载,速度也很慢;缺乏理想的合作伙伴,产业配套能力较差;官僚作风、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效率不佳;技术工人及管理人才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短期行为较为普遍,政策缺乏连续性。如果对越南投资环境有深入了解,就能避开风险,利用优势,赢得商机。要扎实地进行前期准备和投资论证,妥善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和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实地考察、深入调研,熟悉越南的国情、商情和风俗民情,使投资活动符合越南市场需求和经贸政策,尽可能融入当地社会。重点研究、掌握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投资规则、越南新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种优惠政策及政策限制。处理好与合作方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越方合作伙伴进行深入了解,寻求信誉好的合作伙伴。选派能力强、素质高、外语好(越语或英语)的业务人员来越开展工作。树立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提高产品质量,注重品牌效应,搞好售后服务,提升中国企业在越南乃至东盟市场的无形资产价值。加强对投资风险的防范,按规定办理国内外投资报批许可手续。建立信息咨询系统,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提供市场调查、项目评估等咨询业务。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提供优惠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业务。改变我国对外投资审批手续繁琐、外汇管理过严的现状,切实为对越投资提供政策支持。保持与我驻越使馆经商处的联系,定期向经商处汇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使馆报告。2.优选投资领域。中国早期的对越直接投资主要是加工、装配和生产性的小型项目。此后,中国企业已涉及越南的能源开发、电子、建材、建筑、农林渔业及服务业等行业,投资领域非常广泛。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05年,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新增41个投资项目、6770万美元的协议投资额中,投资工业领域的有29个项目,协议投资额6223万美元;投资农林渔业8个项目,协议投资额456万美元;服务业4个项目,协议投资额91万美元。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投资最多的是工业和建筑业生产经营领域,达252个项目,协议投资额4.5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71.6%和61.6%。其次是投资服务业,为44个项目,协议投资额1.89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2.5%和25.85%。投资最少的是农林渔业,为56个项目,协议投资额9698万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5.9%和13.25%。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要优选有市场潜力、效益好、见效快且符合越南产业鼓励导向的行业作为重点投资领域,既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又有利于发挥我国在设备和技术上的比较优势。越南工业部已确定2006—2010年着力发展四大工业主导产业,加工制造业(纺织、皮革鞋类、农林水产加工),工业生产资料(化工、机电、电力、煤炭),高新技术工业(电子及通信工程)等三大产业,对中国企业来说,对越直接投资大有可为。结合越南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以下重点领域进行投资,从事生产和加工。一是家电生产。越南家电普及率较低,需求不断扩大,市场潜力较大。中国家电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研发实力,积累了不少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可在越南投资办厂。二是摩托车发动机生产。越南政府将摩托车列为工业发展的重点,但由于资金和技术原因,迄今未能生产发动机等主要部件。我国摩托车工业技术工艺已相当成熟,具备开拓国际市场的实力,可考虑在越南投资生产摩托车发动机。三是农机生产。越南是农业国,农业耕作以人力和牲畜为主,发动机、拖拉机、水泵、收割机、脱谷机、烘干机等农业机械市场需求较大。中国企业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可考虑在越南投资生产或组装农业机械,以巩固和扩大市场。四是矿产开采。越南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但矿产开采和加工能力较弱。中国企业可考虑在越南投资采矿和加工,利用便利的运输条件,将产品返销国内,缓解国内资源的不足。此外,中成药生产、水果加工、服装和面料加工、烟草加工等产业均是可供选取的对越直接投资领域。

3.优选投资区域。外商对越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截至2005年底,交通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南部重点经济区(胡志明市、同奈省、平阳省、巴地一头顿省、西宁省、平福省、隆安省和前江省8省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其中,合同资金占全国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8%,项目数占投资项目总数的50%。北部重点经济区(河内市、海防市、海阳省、永福、广宁省、兴安省、河西省、北宁省8个省市)吸引合同资金占全国的26%,项目数占28.7%。各工业区和加工出口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占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数的33.4%,合同资金占投资总额的33.8%。北部山区、中部、西原地区和九龙江平原地区的一些省份全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数仅2~3个,金额不超过700万美元。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区域选择应集中于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胡志明市、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同奈省等5省市。特别是随着中越合作建设“两廊一圈”的加快推进,中国对越直接投资将更多地投向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等发展较快的越南东北地区。按照越南新的《投资法》规定,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属投资优惠地区,可作为对越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越南也将北部山区、中部等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列为投资优惠地区。由于这些地区基础设施十分薄弱,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增加了投资风险,是否投资需谨慎考虑。可在“两廊一圈”的越南北部区域内,选取高平、谅山等资源丰富的部分省市,着重进行资源开发和农业的直接投资。

4.优选投资方式。中国对越投资采取了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独资和合资项目各占近一半。2005年,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中方独资项目30个,协议投资额3247万美元;中越合资项目9个,协议投资额3452万美元;合作经营2个项目,协议投资额72万美元。截至2005年底,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中方独资项目201个,协议投资金额3.3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57.1%和45.14%;中越合资项目120个,投资金额3.55亿美元,分别占34%和48.56%;中越合作经营项目31个,投资金额4628万美元,分别占8.8%和6.3%。

优选投资方式是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重要方面。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投资领域、投资项目的特点来优选投资方式。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对越投资企业实力不济,同时合资方式有利于拓展销售渠道,降低投资成本,符合越南还不够成熟的投资环境,选择合资方式较为合适。在合资企业中,中方所占股份最好超过50%,以使经营决策时不受制肘。有足够跨国经营经验的,或拥有特有技术需要保密的,也可选择独资方式。按照越南新的《投资法》规定,对越直接投资方式还有:按BCC、BOT、BTO和BT合同方式的投资,即合作经营;投资发展经营,包括两种形式,即扩大规模,提高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以及更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环境污染;通过购买股份或融资方式参加投资活动的管理;通过合并、并购企业的方式投资。这些投资方式均可作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方式的重要补充。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WTO;投资;中国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is take controls the enterprise to manage the authority as a core, take gains the profit as the goal Germany investment activity. After joining WTO,becomes our country policy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gradually using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In using in the foreign capital practice process, we must analyze the foreign merchant earnestly in the Chinese direct investment to China the influence,and proposes the counter measures positively.

Key words: WTO;investment;China

1 加入WTO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1.1 关于投资规模的影响

加入WTO以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加入WTO后,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 190亿美元,比入世前增长了34.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538亿美元,比入世前增长23.5%。目前,中国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3.6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已超过全国进出口总额的57%;已成为全球最大的FDI流入国之一。

以市场控制为目的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产业的发展既有带动和示范的一面,又对其自身和国内产业的成长构成抑制。表现在:国有企业因机制障碍越来越难以适应竞争加剧的形势,国有部门的萎缩引起城市市场的相对萧条,最终又限制了外资的发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及领导盲目追求招商引资的“政绩”,重引资数量而忽视引资质量,相应的代价是,对不能进口或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使我们引进外资战略的可持续性大大减弱。

1.2 关于产业投向上的影响

与全球产业结构演变趋势相适应,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从第一产业和传统制造业向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转变。第三产业中的一些服务业,如金融、保险、不动产、商业等是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

入世后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扩大,给外商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另一方面,这种领域的快速扩大,给中国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其次,开放市场后对人才的竞争加剧,人才价格可能水涨船高,尽管这种变化对人力资源利用和培育可以起到刺激作用,但同时也将提高服务业的成本和价格,使其低成本优势受到削弱。

1.3 关于投资地域的影响

入世前,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加入WTO后我国在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着力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质量的同时,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相结合,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支持力度,外商直接投资地域向中西部转移。据不完全统计,世界500强中已有80多家企业在我国西部地区投资或设立办事机构,比入世前同期上升了85.3%。

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外商加大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使得一些投资项目并不是我国目前所急需引进的项目,同时也与我国的产业结构相违背。使得在我国产业结构中政策中应当优先发展的部门未能得到发展。

1.4 关于投资方式的影响

加入WTO之前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投资控股、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上半期,建立合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最主要形式,自入世后外商的新投资项目中,外商独资项目开始超过中外合资项目,独资形式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重快速上升。独资企业比重快速加大将继续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趋势,并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这样一来,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更便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另一方面,独资企业的这种快速发展使原来合资的一方遭受了损失。各企业被外资控股后,我国参与经营的一方失去了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权利,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会随之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市场控制的失灵并引发经济动荡,造成利润外流。

2 消除外商在华投资对我国产生消极影响的应对措施

加入WTO会对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产生极大的影响,为了充分利用对外开放这一契机,合理引入外商直接投资,以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消除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推动我国经济更加快速发展,我们有必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2.1 制定有力的竞争政策,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与竞争环境

竞争政策包括所有为保护竞争秩序和推动市场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规章条例和设立的监督实施机构的总和,也包括政府对企业的限制和鼓励、扶植等。制定竞争政策的宗旨是打破各种特权秩序,培育和维持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政府应树立“竞争优先”的理念,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竞争政策,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

2.2 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展出自己独立自主的研究与开发体系是开放政策成功的标志,是国家真正具有国际竞争能力、跻身于世界经济强国的基础。中国在开放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上,就不仅要竭力避免单方面被外方所控制或利用,而且要努力避免在“双赢”中的“相对收益”(Relative Gain)上成为受损方。我国企业要想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有自身的行业特点:①建立产品品质优异化,例如日本的汽车制造商;②建立产品创新力的优异化,例如3M、IBM及日本新力公司;③建立产品服务的优异化,例如佐丹奴时装店;④建立购物者省时的优异化,例如7-11便利店及意大利薄饼店;⑤建立产品品牌的优异化,例如可口可乐、麦当劳快餐店及奔驰轿车。

2.3 逐步实现利用外资从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增长的转变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多以加工型中小企业为主,投资额较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不多,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推动作用十分有限。因此,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规划目标改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应有两类,一类是有长期合作战略计划且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升级具有积极意义的大的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另一类是国外各种基金会,如养老金、社会福利基金会等。这类基金会一般只要求东道国政府担保其投资回报率,如果投资回报率能为我方接受,此类基金会不失为我国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领域利用外资的一个较好来源。同时,要继续进行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

2.4 突出行业优惠,促使外商投资项目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范文第4篇

一、起步阶段的农业外资利用(1979-1992年)

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在以下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政策:(1)税收。从事农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减税。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2)土地。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土地的使用期限长,租金或使用费较为便宜。(3)销售。除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有出口配额的产品外,外资农业企业产品可自行出口,对国内市场的销售又没有比例限制,产品可全部内销。(4)亲属照顾。针对海外华人投资家乡照顾亲属的特点,福建等省及一些市县还规定,外商投资一定数额可在投资地城市办理一名常住户口。

这些政策促进了外资的流入。从改革开放初期到1992年全国累计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约1092亿美元。外商在中国投资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和水利)的项目数达到2764个,占总项目数的1.4%,协议外资额约为19.6亿美元,占总协议外资额的1.8%。改革开放初期年均利用外资额约0.3亿美元,年均增长率约为38%。

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国际组织开始积极探索在华业务,先后开展了一些小型无偿援助项目,如联合国粮农组织援助的农技体系项目,世界粮食计划署援助的造林项目等。这些项目的特点是资金无偿利用,援助规模较小,一般在100万美元以下,揭开了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序幕。1980年和1982年,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签订了用于农业领域的7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这标志着中国农业利用国外贷款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但渠道较少,规模不大。1984-1992年,以间接利用外资为主,项目内容涉及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种养业、加工业、林业、支持服务体系等各个方面。提供资金的主体是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主要是世界银行(WB)、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IFAD)、世界粮食计划署(WFP)、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欧共体(EC)、亚洲开发银行等。外商直接投资占的比例较小,不到20%。除此之外,还利用来料加工、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等形式的外商投资,外资总额年均增加4亿美元。这期间,我国农业(包括林业、水利业)利用外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国外贷款占48%,外商投资占44%,国外援助占8%。

1979-1992年间农业外资项目的特点是,经营的产品中,大路货比较少,特殊产品多。在港资项目中,渔业占有较大比重,大约占40%。外商投资的区域分布也很不平衡,70%集中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这些地区是我国农业外商投资最早也是最多的地方。同沿海地区相比,我国农产品的主要产区、农业历史悠久的中西部地区农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相对较少,利用外资仍侧重于无偿援助项目和优惠贷款项目。

二、推进阶段的农业外资利用(1993-2001年)

此阶段利用外资的主要政策有:(1)投资政策。我国重新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在投资方式上,准许采用多种投资方式,不仅限于现金投资,也可以是设备、技术投资。(2)税收政策。在所得税方面,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税为3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实行“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在中西部地区从事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可享受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在关税方面也有一些优惠待遇。(3)进出口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拥有进出口权,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除计划列名商品要纳入国家计划外,可以自行组织出口自产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4)外汇管理政策。准许外商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合法收入和企业利润汇出境外,如果企业自身不创汇,也可以通过银行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外籍职工在中国获得的正常收入,在依法纳税后,所有余额可以全部汇出。(5)国民待遇政策。在华外籍人员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待遇。

从1993年到2001年,中国农业利用外商投资项目有7700个,合同外资金额175.79亿美元。2001年,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887个,占全部项目数的3.39%;合同外资金额为17.62亿美元,占总合同外资金额的2.54%;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金额9.00亿美元,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1.92%。农业外资利用年均增长率为5.00%。

1992年以前,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协议金额平均不到100万美元,但1995-2001年期间,农业项目的平均规模达到130万美元。与全国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此阶段,国际机构和双边政府贷款项目协议金额约占40%,援助项目协议金额约占5%,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协议金额约占55%。利用“国外援助”,包括粮援和技术援助的数额明显减少;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贷款项目有所增长;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金额大幅上升,所占比例呈直线上升趋势,这是发展方向上的新变化。

1992年以后,香港的投资者保持了在大陆农业投资方面的领先地位,投资项目数大体保持在40%左右。据统计,港商农业投资无论就其项目数还是协议金额都占同类企业首位。各投资国和地区按投资项目数依次排列:中国香港(40.6%),中国台湾(16.6%),日本(10.9%),美国(6.7%),韩国(6.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农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日益增多,外商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迅速增加,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也由原来以农业综合开发为主向农产品深加工和高科技领域发展。但是,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的比例小,地区发展不平衡。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例偏低,一直在2%左右徘徊。如此低的比重,不仅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相称,也与我国长期坚持的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目标相去甚远。而且外商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在区域间分布也不平衡。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农业领域中的外商直接投资与此相似,中、西部地区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偏低。

三、一体化阶段的农业外资利用(2002年至今)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以涉外税收减免政策为主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总方向是逐步减少优惠,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中国利用外资政策从税收激励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同时,中国也减少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除特定行业外)和非国民待遇,改善综合投资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农业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引进资金转向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专门人才,政府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行政审批为主转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制定行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产业,主要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等。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包括粮(马铃薯)、棉、油、种子开发生产等。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包括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等。

2002到2004年,中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3221个,占全部项目数的2.71%;合同外资金额为72.35亿美元,占总合同外资金额的2.06%;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金额32.43亿美元,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1.94%;年均增加39.2%。引进外资规模逐年扩大,外商对华投资信心增强,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区之一。农业项目的平均规模有所增加,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2、2003年农业项目平均规模分别为173.13万美元、203.95万美元。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范文第5篇

    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外商直接投资(FDI)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2011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160.11亿美元,同比增长9.72%;2012年1—4月,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78.81亿美元,同比下降2.38%。

    1.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国别(地区)结构。剔除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自由港对我国进行的投资,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主要为亚洲,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91.61%。

    2.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2010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两者占比近70%;其次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74%)及批发和零售业(6.24%);其他行业所占比重很小。

    3.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结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采取外商独资的方式,近几年来占比均超过75%;外商合资经营的方式占比约为20%;两者占比为97%左右。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很小,约为3%左右。

    4.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以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额计算,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地区依次为江苏(19.2%)、广东(17.3%)和上海(13.5%)。该三省合计占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0%,东部地区10省市(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占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83.2%,而西藏、青海、宁夏、贵州、甘肃和新疆六省/自治区合计不到1%。

    二、当前我国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主要问题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技术引进、产业结构演化、就业和税收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在引进外资直接投资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表面上的问题有资金来源国不尽合理,欧美发达国家投资偏少;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相对较高,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偏低;投资的方式结构不合理,国际上流行的参股并购偏少;投向的区域结构不合理,中西部地区投资太少。同时,也存在如下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问题。目前FDI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支持“污染光环”说,认为进入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带来了先进的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环境管理思想和方法,没有加剧我国的环境压力、甚至在环境保护方面起了模范带头作用。如黄菁(2001)、郭红燕,韩立岩(2008)、张彦博,郭亚军(2009)、包群,吕越(2010)等。另一种是支持“污染和治理的资金”,一方面提高了东道国人们的收入水平,使人们对环境健康的要求也上升,环境改善投资也加大。另一方面先进的技术使得东道国治理污染的技术有所提高,处理污染的标准也上升。第二类是支持“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制比发达国家要松得多,因此发达国家常把淘汰的高污染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持这一观点的包括吴玉鸣(2006)、陈凌佳(2008)、沙文兵、石涛(2006)、苏振东、周玮庆(2010)、王冬梅、何青松(2010)等。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环境的影响应一分为二。客观上的确有些外资企业投资于低污染甚至于无污染行业,或引进先进技术、新产品、环境管理制度从而降低了污染。但是,如果据此否认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环境的负面影响则显然是不全面的。

    今麦郎等三家外资企业2008年因污染环境遭环保总局点名批评;江苏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喷涂车间排放出的油漆废气的污染,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均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当地居民对其进行了长达5年的污染投诉;康菲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造成了渤海湾高达5500平方公里污染面积,使渤海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大量养殖户及海洋渔业损失,而且从长期来看,在海底的油积泥会在较长时间里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存在油积泥中的有毒物质会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从这些典型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遵守我国的环保法规以及意外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对我国环境造成了污染。但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影响表现在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外资直接投资于主要严重污染密集型行业(MPIIs)的比重较高,如造纸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等,2010年其资产份额占该行业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高达45.47%、34.97%和33.56%。

    2.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是指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内涵方面主要包括金融安全、资源(如石油、粮食和人才)安全、产业安全、财政安全、信息安全等。

    (1)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股份制企业占外资企业的比重由1990年的25.3%上升到2010年的80.8%,这说明外商取得企业控制权的倾向明显。外商在取得企业控制权的同时,对市场的控制权明显加强。目前外资对我国第二产业即工业的市场平均控制率已接近1/3(ccnews.people.com.cn/GB/10975596.html),超过国际通行的外资市场控制率警戒线标准(通常为20%,一般行业为30%,少数竞争性行业为5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达到76.63%,远远超过50%的警戒线。同时,目前我国评价产业安全的指标体系中的技术依存度和资本对外依存度这两个重要指标较高。技术依存度过高反映出我国某些行业的核心技术仍然被国外所掌握,存在着较大的不安全风险。而资本对外依存度高,一旦外资撤离而又没有足够的资本及时注入,将危及产业的生存安全。

    外商投资企业在逐步垄断我国市场的同时,还通过并购控股中资企业后减少中方品牌宣传费、减少或中止技术开发投入、降低产量等手段,使国有品牌渐衰落甚至消失。这一点在洗涤用品、移动通讯、饮料等行业尤为突出,例如我们曾经耳熟能详的“中华”牌牙膏、“美加净”化妆品、“熊猫”彩电等。

    (2)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导致税收的流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高价从国外关联公司购入原材料和设备,低价出售其产品,从而转移利润,造成我国税收的流失。二是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因为企业做大做强急需资金或是出于管理者持股的目的,引入外商“战略投资”。在此过程中为了能够引进外资,不惜降低引资条件、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估外商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价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原大连电机厂曾是我国最大的电机企业,生产规模、质量和技术国内领先,Y系列、Y2及派生系列产品在国内的机床、通用机械、冶金、轻工、纺织等行业有良好的信誉,市场占有率很高,20%多的产品出口。上世纪90年代,由于行业不景气,加上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大连电机厂陷入困境,1996年与新加坡威斯特合资,大电机资产作价1亿元,中外各占50%股权。企业有人认为国有资产严重低估,至少应该是2~3倍。由于外商控制了经营权和购销渠道,合资企业连年亏损,导致一半以上职工失业,地方政府贴钱承担职工分流、银行债务减免利息,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企业的技术研发和竞争能力,造成人才和技术的流失,使我国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并引起通货膨胀,增强了国家对产业宏观调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等等,这些方面都将导致我国的经济安全面临威胁。

    三、政策建议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指出:“优化结构,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投向中西部地区。丰富方式,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境内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先进技术,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制度、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优化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纲要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今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水平提出了要求。

    1.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颁布实施至今到2011年第五次修订,17年间使用了5个版本,平均三年多修订一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目录》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和技术水平的变化,导致该限制的没有限制,该鼓励的没有鼓励。所以有关部门应在平时采取类似于海关公告形式随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以保护环境为主的外资进入产业目录,以适时调整外资产业政策,有利于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目前应及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疆;外商投资;实证分析;对策

1 新疆利用外资现状分析

(1)外资成为新疆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看,利用外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新疆固定资产投资开局平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18.31亿元,增长17.1%。其中,城镇以上投资完成88.76亿元,增长18%;农村投资完成29.55亿元,增长14.5%。

(2)外商投资的迅速扩张促进了新疆的工业化进程。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38 887.5万元,比1978年增长10.3倍。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稳步提高。2009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油产量位居全国第3位;原煤产量221亿吨;发电量244.1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12.7%。企业整体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3)外商投资的迅速扩张促进了新疆农业的进程。2009年农业增加值444.7亿元,比上年增长5.1%。粮食总产量828.53万吨,比上年增长3.4%。棉花产量175.25万吨,占全国棉花总产量的27.73%。现代畜牧业不断发展,2009年年末牲畜存栏头数达5206.37万头(只),比上年增长3.6%。肉类总产量128.13万吨,比上年增长11.4%。新疆特色农产品中啤酒花占全国总产量的70%,枸杞占50%以上,红花占60%以上。新疆已成为全国最大商品棉、啤酒花和番茄酱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畜牧业和甜菜制糖生产基地。

(4)创造了较好的就业机会。2009年年末,外商投资企业中就业人员1.87万人,占全疆城镇就业人口0.2%,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乌鲁木齐的外资企业就业人数1.13万人,占当地就业人数的1.2%,为乌鲁木齐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 新疆与全国的对比分析

总体来看,新疆从1996—2009年实际直接利用外资总额呈上升趋势,但是与全国来比其差距仍然是相当明显,其对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贡献比较小。见表1、表2:

从表1可以看出:从1996—2009年全国实际利用外资呈稳步上升趋势,而新疆实际利用外资的变化可分为“九五”、“十五”和“十一五”三个阶段,“九五”期间明显下降,“十五”和“十一五”期间稳步上升但所占份额仍然较小,且2006年要比2005年小得多,可以认为“十一五”开局之年并不顺利,且对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较小。从表2可以看出:新疆实际利用外资与全国相比几乎微乎其微,所占比重年平均在0.272%。

从1996—2009年新疆实际利用外资发展趋势来看,1996—2000发展波动大,总体呈极不稳定的下降趋势;2001—2005年在低位缓慢上升,2005—2009年又呈现低位波动的趋势。“九五”时期,新疆实际利用外资以下降为特征,其间除1998年增长86.69%外,其他年份都较上年有所下降,其中1997年降幅高达205.70%。而全国同期实际利用外资,除1998年和199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均较上年有所增长,呈现出逐年稳定增长的态势。进入“十一五”时期后新疆实际利用外资开始呈现持续波动态势,5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0.07%。可见,新疆实际利用外资已经止降复增,步入稳定发展阶段。

3 原因分析

(1)实际利用外资规模小,水平低。首先,外商投资项目规模小,企业赢利能力较差。2008年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计72个,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分别为36个、25个、10个、1个,金额分别为1.08亿美元、0.58亿美元、0.09亿美元、0.15亿美元。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计55个,下降23.6%,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分别为35、16、4,金额分别为1.43亿美元、0.39亿美元、0.24亿美元。其次,新疆出口产品大多来自内地,本土出口产品主要是肠衣和纺织品等,属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低。外资企业大多是资源加工企业,初建时主要基于新疆和内地市场,大多数企业的最终产品不能出口外销,没有形成自成体系的外销网络。外商投资以劳动密集型的一般加工业为主,如服装加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等,技术和资本密集型项目较少,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研发机构引进更为滞后。 转贴于

(2)新疆实际利用外资构成不合理,国别单一。从利用外资构成情况来看,“九五”时期新疆外资构成主要以对外借款为主,外商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为辅。5年中有4年对外借款比例占40%以上,2000年高达86.07%。而外商直接投资比例最高的1997年只占28.44%。说明“九五”时期新疆实际利用外资主要是由对外借款支撑的,与全国利用外资构成刚好相反。“十五”时期,这一特点更加突出,对外借款比例一直高达74%以上,外商直接投资比例则在26%以下,且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与全国反差极大,形成鲜明的对比。新疆吸收的外商投资虽然来自世界26个国家和地区,但主要区域还是集中在中国香港和韩国等亚洲地区。近两年虽然有向拉美扩展的趋势,但进度缓慢,效果不明显。说明新疆依靠自身经济发展实力和环境吸引外资的能力依然非常有限,引资能力较弱,外资结构仍然不够合理。

(3)利用外资产业结构相对集中。新疆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占投资总额的71.8%,且多为一般加工工业,以劳动密集型项目为主,资金和技术密集型项目较少;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为28.2%,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业以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第一产业的比重很低,与新疆为农业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

(4)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比例不协调。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构成上,新疆与全国一样,有合资、独资和合作经营三种方式(合作开发和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极小),但在内部构成有较大差异。截至2002年,全国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合资、独资和合作经营的比例依次为42.91%、36.97%和18.48%。同期新疆三者的比例依次为62.94%、25.43%和9.73%。可见,2002年以前,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构成上,新疆和全国一样都是以合资经营为主,独资和合作经营为辅,但各项指标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新疆合资比例高于全国20.3个百分点,独资比例低于全国11.54个百分点,合作经营比例低于全国8.75个百分点。

4 针对新疆对外投资提出建议

对新疆过去的引资工作进行认真的反思,总结经验教训,重新审视引资战略,因地制宜,寻找突破口,探索出一条适合新疆资源禀赋条件的外资新路。笔者认为新疆的引进外资工作,应当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主导,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政府贷款,加强环保、生态、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大外资、大项目。

(1)扩大外资项目规模,提高利用水平。根据国家和新疆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重点推出一些合作前景及合作力度大的项目。可先尝试以点带面、以少带多的方式,选择几个成功概率大的产业作为引资的突破口,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将“走出去”与“引进来”有效结合,有针对性地引进“大外资”、“大项目”。新疆属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可以与一些同为干旱区但却成功发展了现代高效用农业的国家开展合作,解决农业发展中遇到的农业技术问题,将传统农业发展为知识密集型的现代农业;新疆是产奶大省,其丰富的草原资源为奶业发展提供了优势条件,可以与奶制品加工生产强国进行合作提高奶产品的质量,如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发展“业”;新亚欧大陆桥让处于亚洲中心的内陆城市有了通往世界的便捷通道,可以大力发展物流业,提高物流管理水平,让其成为通往中亚、西亚及欧洲的现代物流大通道。

(2)进一步政策支持,合理化外资构成。争取国家层面的支持,与国际性的机构、国外政府和企业建立更广泛的联系,拓宽潜在的引资渠道。获取更多信息、更多战略规划指导和培训,建立更广泛的联系,进一步完善外资引进体制。同时,要争取更多的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加快新疆基础设施、农业、环保和生态环境建设。近年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组织对于西部地区的农业、环保和生态环境建设给予更多关注,因此新疆要更加积极地策划新的世行、亚行及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争取贷款支持,加快改善投资环境。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大陆市场 直接投资 决定因素 新变化

一、大陆市场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变化

外商对大陆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基本经历了四个阶段,始于改革开放的摸索起步阶段,后经历了1999年到2005年的飞速发展阶段,从2006年开始步入调整阶段,外商直接投资呈现出新的变化。据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球外商直接投资15244.22亿美元,其中美国市场外商直接投资2269.37亿美元,中国大陆市场外商直接投资1239.85亿美元,中国近几年一直稳居第二,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的8.2%。大陆市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潜力虽然巨大,但与美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导致外商直接投资额减少,一些外资企业纷纷撤资,大陆市场的直接投资比例大幅下降。2012年全年非金融领域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24925家,比上年下降10.1%。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117亿美元,下降3.7%。

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在第三产业的比例日益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也不断变化,如表1中数据显示,制造业仍以488.7亿美元占第一位,占总比例的43%。但与09年相比,下降了9%。在第三产业的投资比例从09年的34.3%上升到46%。

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布局开始优化,中西部实际使用外资的比例开始增加,特别是05年后由于外资政策的调整,中西部地区受惠于相关政策、凭借成本优势,吸收外资增长相对较快,外资总规模中所占比例会进一步提高。在但始终未突破20%,东部所占比例基本维持在80%以上。

外商投资方式逐渐演变,从改革开放之初以中外合资为主,到外商独资、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三种方式并存。

后危机时代,大陆市场的外商直接投资呈现新的特点和变化,努力朝“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道路大力迈进。

二、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后危机时代,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影响因素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新变化包括多个方面,这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数据和相应的理论,建立相应的数据模型,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的变化进行分析。

1.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

(1)经济因素

近年来,经济因素成为影响外商在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首要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投资成本以及市场水平等多个方面。因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目的是实现资金的增值保值,进而实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一般而言,经济持续增长区域具有良好的发展情景,存在着较大的潜力,因此往往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关键考虑因素。

我国地大物博,有丰富的原材料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投资成本低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直接诱因之一。以劳动力资源为例,外商选择直接投资区域时,会避免流向工资高且生产力低的地方。外商投资会更加倾向于那些劳动力素质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在经济全球化和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市场水平已经发展成为影响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最重要因素,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规模大且容量大,能够很好的适应外商发展经济和产业开发的需要,并且大陆的消费水平和能力较高,选择在大陆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可以更加便捷的接近消费者和市场,进而节约了运输成本,并能够及时了解市场的需要,最终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软硬件环境因素

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政府的调控措施、金融制度、东道主对待外商投资的态度以及投资环境,其中投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在外商直接投资的考虑中,会更加倾向于鼓励性投资政策和法规完善、政治稳定性高、政府与东道国有协议和合作关系、全球化及经济一体化、区域化、集团化程度高、加入国际协议及法规的国

家和地区。另外完善的基础设施,才会为投资提供便利,基础设施与外商投资呈正比关系。

(3)制度因素

制度因素对于吸引外资有着重要的影响,有效的制度和环境可以有效的降低各种成本和风险,进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投资的保值增值,大大的提高了区位优势。特别是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大陆市场的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并且对相应的地区给与政治优惠和支持,很大程度的调动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例如江苏省的三个虚拟变量反应优惠政策,极大的吸引了外资。

(4)研发因素

经济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成为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新型因素,特别是在科技是第一发展力的形势下,各个外商开始重视对研发人员和技术因素的考虑,会倾向于具有较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区域,这样可以让产品和技术更加适应市场法发展。因此,先进的研发能力成为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新型因素。

2.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决定性因素的建模分析

(1)变量的选取

为了研究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的变化,需要建立一定的数据模型,这就需要选取合适的变量。以典型的决定性因素进行了分析,以中部六个省的直接投资情况为例,分别对市场规模、劳动力成本、进出口状况以及资本形成等方面进行分析。

潜在的市场规模可以为外商带来经济效益,充分为固定资本盈利的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规模经济,市场规模与外商的预期投资是成正比例关系的。与此同时,劳动力成本与外商直接投资成负相关。就某一个区域的进出口状况而言,其总额的变化直接反应了该区域与国外经济交往的密切程度,是衡量经济开放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并且与外商直接投资成正比例关系。最后,资本形成是以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作为衡量指标的,并涉及到区域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基础设施的完善,表明区域内的经济发展较为活跃,进而有效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2)构建模型和分析

为了保证变量选取后不会对其主要特征造成影响,并且最大限度的消除异方差,保证变量的平稳性,需要建立多元线性对数回归模型,进而观察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弹性。通过对直接投资单位根检验的分析,可以得出模型的多数变量的水平序列具有较强的平稳性,这就符合协整理论,即变量的线性组合是平稳的并存在着明显的协整关系。根据各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可以发现其他变量的变化会对其他变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次的冲击可以造成短时间内的偏离均衡位置。为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各个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需要借助johansson极大似然方法进行检验。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影响外商对大陆市场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市场规模仍然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对各个省份吸引外资起到电力决定性的影响。在大陆经济不断发展和开放性程度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都放松了对外来资金流入的限制,竞相采取了一些鼓励政策,吸引外来的投资,因此政策的限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也越来越小。相对而言,随着经济发展成本的不断增加以及各种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劳动力资源和材料因素在外商直接投资决定性因素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外商会选择那些具有丰富原料以及劳动力成本娇滴滴的区域进行投资,以便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此外,在信息技术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发展力,因此外商的直接投资还会考虑到研发人员对经济效益提高的促进作用,因此研发人员因素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决定性因素中的地位也显著提高,对外商有着较大的吸引力。

三、应对新变化,促进外商在大陆市场直接投资对策建议

1.加强fdi的决定因素优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外商直接投资大陆市场是看中了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成为外商投资的基础保证。中国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优化投资环境。一如既往的对外商直接投资推行鼓励政策,消除外商对东道主国家市场不确定性因素的顾虑,降低投资的风险,吸引外商投资。从改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两方面入手。

第一,改善外商投资的硬件环境。加大以交通、通讯、市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城市用事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产业体系,合理规划区域产业结构,明确重点发展的产业和投资

机会,规划好产业的空间布局。配套完整的工业体系,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工业基础。加强市容建设和环保工程建设,美化城市的投资硬环境,依法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创造良好自然环境,使广大投资者安居乐业。

第二,要改善外商投资的软件环境。改变我国信用服务业弱势状况,努力营造一个全民守信的信用环境,给予外商良好的金融环境。政府应将公平、优良的投资环境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出点,从实际出发,更多地考虑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需要。避免为了吸引投资,轻率承诺。制定优惠政策,重点强调公开化、公正性,落实各项政策,促进区域内企业的发展,从而吸引区域外的投资者加盟。区域要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发展特色产业,进而引起外商投资的兴趣,实现区域经济的蓬勃发展。

2.有步骤的提高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

在不危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有序地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流通等领域;放松对商业、外贸、汽车、化工、某些能源、基础设施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领域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中国政府应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相关承诺,不断修改一些融资限制,股份限制等来迎合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发展要求。

3.加快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中国巨大的人口数量吸引了外商投资目光,金融危机前,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是中国吸纳外商投资的最主要领域,但我国政府不鼓励在这些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行业领域投资。因此我国应积极统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资源深加工和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领域,并逐步放宽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在地域、股权、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推动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对内外资统一、有序开放。加大力度提高外资在第三产业的投资比例,促进我们第三产业正常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莉.对外商直接投资地区差异的实证分析[j].中国市场,2012(09)

[2]金相郁,朴英姬.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区位决定因素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11(02)

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投资领域;投资环境;投资贡献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1980年兴办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起,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宁波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9153个,总投资371.60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2l1.8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99.6亿美元。外商投资成为宁波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现出以下特点:(1)投资规模:外商实际投资稳步增长,尤其是2000年开始,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呈现新一轮大发展的态势。大项目投资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17项。(2)投资方式:已由中外合资经营为主转向以外商独资经营为主。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合资项目520个,合作项目14个,外商独资项目达到674个。(3)资金投向:外商投资行业集中度仍然较高,但产业结构有所优化。第二产业吸引了绝大多数的实际外资。200年宁波外商投资项目共1209个,其中第一、第二产业为1154个,第三产业为45个。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理念日趋显现。(4)资金来源: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近两年,日本和韩国对华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增幅明显。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的德国、英国,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等,增长较快。(5)地区分布:南北差距比较明显。鄞州、余姚、慈溪、北仑、镇海等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要大于南区的奉化、宁海、象山。(6)引资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闲置厂房和土地资源正成为宁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宁波民营经济发展快、竞争力强,借助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机制和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可以提升产业层次,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而民企的不断壮大,产品、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稳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业与民企合资合作,这是“双赢”。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苏州的比较

(一)总量比较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总量上与苏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3年宁波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7.3亿美元,虽然在长三角16个城市中排名第五,但与排名第一的苏州的68.05亿美元相比,差距达近51亿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苏州累计合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1616.9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232.22亿美元,而宁波这两项指标则分别只有96.5亿美元和53.55亿美元,不及苏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可以看出与苏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宁波总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资构成、投向比较

无论是苏州还是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欧美国家为辅。以2003年为例,在两地投资处于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有七个国家或地区相同,说明两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结构单一,外商直接投资来源过度集中。同时宁波和苏州的外商直接投资投向也较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幅射影响、带动力比较

从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贡献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在缓解两地建设资金短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经济的参与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宁波与苏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宁波市经济的贡献度还不高,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不大。一在涉外税收占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两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无论是在绝对值上还是在比重上,苏州都高于宁波。二在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上,宁波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苏州这几年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说明宁波投资增长中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明显不如苏州。三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莺上,宁波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偏低,长期徘徊在30%左右,而苏州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出口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就达到60%以上,2003年更是达到86.3%。这说明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发展外贸的拉动作用也明显不如苏州。四在三资企业从业人数上,从三资企业从业人员在城镇从业人数中的比重来看,宁波和苏州两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几年都在40%左右,这说明两地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就业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困难

宁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对落后,这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错综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高

对利用外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长期以来,宁波对利用外资的作用的认识主要停留在解决建设资金不足这一点上,而对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创汇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认识不足。不仅领导重视程度明显偏弱,而且支持、鼓励利用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少,与周边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个节拍。

(二)配套条件不够强

宁波生产力布局比较分散,生产要素积聚程度较低。外资项目,特别是一些大项目的进入,一般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当地有没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灵通,企业配套资金能否保证,相关行业是否发达,市场潜力和辐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的问题。而宁波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工业布局呈现“低、小、散”的状况,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小,地区布局分散。1988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浙江实行了“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虽可调动各县的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加剧了生产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县(市)产业结构雷同、低层次竞争,不利十生产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进程慢,小城镇数量过多、布局分散、规模偏小。如2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广东有31个,山东有27个,江苏有22个,浙江仅有8个。这样,必然造成浙江工业企业布局重复雷同、生产配套半径过大、生产成本过高,不利于质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资项目难以落户。

(三)工作体制不够顺

宁波位于长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经济圈范围内,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做好接轨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机构不够稳定,专业招商队伍力量不足;管理体制不够统一,项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较分散;招商水平还不高,招商引资的成本较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招商网络不够健全,招商方法不够灵活,大项目批准难,公关手段少,变通方法少。

(四)投资环境不够优

有关政策的科学性不够,透明度、稳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政策编纂不及时,优惠政策承诺随意性过大;法律制度还难以满足外商对投资保障的心理要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外商的税外乱收费现象仍时有发生,涉及外商的经济纠纷发生频繁,外商投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务机构建设上,除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各级开发区都没有建立完整的投资服务机构,市里虽然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但服务、协调的制约很大。各地重招商、轻服务,不能为外商提供咨询、注册、建设、经营全过程、全方位专家式服务。服务工作不够深,服务效率不够高。

(五)舆论宣传效果不够明显

与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广东的招商重点为港澳,福建为台湾,上海为欧美大公司,江苏为新加坡,山东为日本、韩国,目标均比较明确。而宁波始终没有在招商的重点国别上有明确的定位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队伍走马观花,打一枪换个地方,钱花了不少,效果却寥寥。在招商项目准备方面,宣传资料十分简单,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项目资料也难以集中。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喊了多年始终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宁波的宣传力度与大连、青岛、苏州等城市比相去甚远,宁波主要媒体很少有外语节目或宣传国外先进技术信息的专门栏目。

四、宁波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宽领域有重点地利用国际资本。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投向传统农业改造、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养殖加工等特色农业领域;重点吸引外商资金投向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服装等五大标志性产业,交通运输设备、先进装备制造、新型金属材料及制品、造纸业及纸制品、家用电器及设备、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长性产业;抓住我国开放服务业的契机,加大科研服务、管理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租赁、教育培训、文化传媒等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房地产、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产业领域的引资力度。

(二)做好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目前宁波的企业建设中,港澳台中小企业存量投资已经很大,今后引进国际资本的重点应放在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上,争取更多国家的大公司、大集团来投资设厂,并促进已投资跨国公司积极增资扩股。要制定更为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促进国外高技术企业来投资,以提升宁波的工业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三)加快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政府应提供优惠政策,加快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能够提供关键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减税和利息补贴支持,加速折旧,优先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等,来鼓励国外大公司、大集团转让先进技术。通过实施企业R&D退税补贴,提高财政科技投资支出比重,优先提供土地、建筑、运输、电力等政策措施,鼓励国外大公司、大集团在宁波设立R&D机构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