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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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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1篇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外汇储备压力。但国际的大海不同于国内的江河,要搏击更大的风浪,个人资本到境外投资要预先做好功课,防范各种投资的风险。以此为背景,设计了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并就建立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的配套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较快,不仅使经营管理外汇储备面临较大挑战,也给我国的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难度。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拓宽资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有效缓解资金流入压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增大货币政策调控空间,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意愿。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境外投资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有效性不高、投资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因此,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放开的路径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必要性

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目前,合法合规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通过QDII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将资金汇到境外后再开展投资。这些渠道要么对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定,要么投资额度有限,而且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个人投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因此,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

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个人境外投资需求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部分投资者便通过分拆购汇、甚至通过违法手段将资金汇出。在外汇管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付汇额度,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个人资金混同境内外资企业利润、清算资金等汇出;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这些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其他科目名义跨境流动,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严重影响监管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压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993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外汇储备增长较快虽然增强了我国的对外偿付能力,有利于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为国内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但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导致央行以外汇占款形式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加剧了流动性过剩压力,对货币调控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定制约。鉴于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较为迫切,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能够有效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我国现有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一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境外投资,但事实上,目前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要么无据可依,要么手续繁杂。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个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相关管理部门为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但三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2004年,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2009年,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涉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文件为2005年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认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但仅限于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目前个人如需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需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该项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QDII。2013年以来,QDII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境外市场也稳步扩大,截至2014年9月26日,我国已累计批准QDII额度846.93亿美元。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ll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但目前尚未开展。

个人其他境外投资。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1月,外汇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应该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外汇业务。2012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核准管理改为登记管理,但境内公司或机构仍需开立专户用于相关资金存放与支出。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无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目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主要办理依据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14号公告),《办法》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一次性汇出金额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严格管理的思路。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提供对外担保,目前暂无相关规定。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到,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区域。昆山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3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并允许在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试验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目前昆山还未有相关业务办理。上海试点开展各类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为区内个人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清除了障碍。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

总体来说,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与机构境外投资一视同仁,均采取较开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此类主要为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额度管理,此类主要为新兴市场国家。

发达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管理整体相对宽松,仅对个别行业、关键项目予以审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均对个人境外投资不实行外汇管制,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涉及产业安全的个人境外投资也予以一定监管。如在英国,可能会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的投资项目,需接受一定审查和限制。注重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和鼓励。一是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在美国,投资者原则上需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但是如果居民长期住在国外,则可以申请境外收入税收减免。法国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在法国纳税。二是注重投资者保护。美国、英国、德国均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美国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战争、汇兑限制等提供担保。

新兴市场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实施限额管理。南非政府规定,居民个人每年跨境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兰特,其中对境外居民或暂时在海外的南非居民发放贷款,每年不超过100万兰特。印度金融监管当局规定,居民个人每人每年向境外汇出资金限额为20万美元。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超过1000万美元的,需经中央银行批准。设定投资者门槛。南非政府规定,个人境外投资者必须年满18岁,且信誉良好。允许境内员工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对个人境外投资普遍采取限额管理,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较为宽松。南非、印度均允许个人参与境外公司发起的员工持股计划。

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设计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顺序的选择。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尚不完善,投资者整体缺乏境外投资经验,贸然全面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从风险可控的角度,采取渐进的开放模式,对境外投资的形式、地域、产业划定一定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个人境外投资形式上,可选择先开放和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风险也相对较小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然后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最后开放个人境外放款。在个人境外投资的目标区域选择上,建议先选择港澳特别行政区,再扩大至法规较为健全、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最后扩大至所有已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在国内试点区域的选择上,可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而后逐步扩大至全国。在货币的选择上,为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可以本外币同时推进。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投资者资质。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年满18岁,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管理模式:限额管理,登记为主。建议对单个投资者按年度核定投资额度,额度以内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登记备案制,额度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审批制。管理部门。建议限额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由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的个人境外投资到各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鉴于目前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过去在机构境外投资监管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建议由外汇管理局承担起个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实行专户管理,夯实数据基础。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即是对特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有益探索,但该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太适合短期内在全国推广。金融机构需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账户资金流动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外汇局可在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用于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非现场筛选出的异常个人境外投资交易进行延伸核查,有效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监管体系。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协同监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为避免对合法合规个人投资者的冲击,建议采取隐性税收的形式,即规定所有个人境外放款必须将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如果资金按期返还,即可退还准备金。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个人境外投资法律体系。虽然国家发改委已于2014年8月表示,正在加快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实施细则,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但是,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部门,如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都对境外直接投资行使一定的管理权,而且各个部门的权限并没有较为清晰的界限,容易引发矛盾,降低管理效率。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2篇

跨境结算持续攀升

人民币跨境结算中,货物贸易所占比重大幅增加。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介绍,在今年跨境人民币贸易及其他业务结算中,货物贸易结算总额达到1.4万亿元,同比增幅达到22.9%,占中国同期外贸总额的比重达到7.9%。

除货物贸易外,资本市场上使用人民币的程度也在提高。说,央行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境外国家和地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NRA账户(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已经达到5567个,账户余额达到726.5亿元;今年1至9月,全国共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21亿元,同期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1545.1亿元,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已经批准贷款977.7亿元,均比去年同期有大幅增长。

“人民币跨境结算持续攀升,说明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程度提高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华人华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武欣欣对本报记者说,该现象预示着人民币成为国际流通货币的日子越来越近了。

如今,人们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人民币。据介绍,现在境外企业可以通过贸易结算、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向中国境内结算行申请人民币贸易融资、在境外参加行购买或介入人民币、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通过境外参加行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渠道获取人民币;同时,境外企业拥有的人民币可以用于贸易支付、到中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或在香港、伦敦等地购买人民币债券及其他人民币金融产品等。

可降低汇率风险

在全球经济低迷之时,人民币跨境结算却越来越火热,原因何在?武欣欣分析认为,当前美元在下跌,欧元区经济形势不好,欧元不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凸显了人民币的坚挺。人们希望在美元、欧元之外寻求更靠得住的货币,而人民币最近一直在升值,是硬货币。

企业喜欢使用人民币还因为可规避一定的汇率风险。“人民币结算规模的扩大,给国际贸易的人民币结算和计价提供了更大可能性,从而减缓人民币汇率升值对企业出口的压力。”武欣欣指出。

据广发银行总行副行长宗乐新介绍,现在企业非常愿意接受通过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方式来锁定成本和收益,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说,来自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估算显示,人民币结算的交易成本比其他货币结算交易成本会低2%到3%,对于贸易企业而言意义重大。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跨境业务中选择人民币,汇丰中国工商金融服务部总经理何舜华认为,一方面显示出企业更多地需要应对不断扩大的外汇波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不断简化的人民币跨境业务流程让企业感受到使用的便利。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大大加快

如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未来前景光明。何舜华指出,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由中国的经济和贸易发展所推动的自然发展过程,人民币正稳步迈向世界主要贸易货币的行列,到2015年,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额将有望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3。

正因为看好中国未来经济前景,国际上对人民币的预期越来越高。武欣欣认为,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中国现在还是世界第一大财政体,在未来5-10年内,单凭国家财政投入对经济的拉动,就可保证中国经济保持5-10年的持续增长,这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对中国经济前景的这种认定,构成了国际上对人民币的强烈信心,因此也对人民币有非常高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未来人民币跨境结算还会保持大幅增长,人民币成为国际流通货币指日可待。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5-0036-02

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以天津为例,截至2010年5月全市已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438家,协议(认缴)资金762亿元,在各行各业中的投资总额超过400亿元。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其向境外投资的需求不断增强。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引导外汇资金有序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本文拟对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路径选择及相关外汇管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主要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方式,通过参与控制或管理使所投资公司价值得以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以获利。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一)直接投资

通过参股、并购等方式,直接对境外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并在未来通过被投资企业IPO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取投资收益。

(二)间接投资

采取基金中的基金方式,通过参与境外私募基金募集,投资于境外基金,间接实现对境外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我国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体系中,针对投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明确了境内机构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等行为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依法购买境外股权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QDII境外投资额度、外汇账户以及汇兑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目前尚无相关管理规定。

三、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探讨

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方式的不同,对其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及汇兑管理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针对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

由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行为的审批管理。作为境内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直接投资境外企业,可依据《管理办法》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多以非法人合伙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因此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基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依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投资资金及收益的收付和汇兑。

(二)针对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

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并需对投资后企业进行深度监控。与间接投资相比,跨境直接投资对于基金来说,投资风险更大,管理成本更高。因此在境内股权投资基金刚刚开始走出去的情况下,寻求境外较为有经验的基金进行投资是更多基金的选择,投资于拥有专业投资团队的境外基金,通过境外基金寻求投资项目,赚取投资回报。

目前,对于基金间接境外投资尚无政策参考,结合“基金中的基金”投资特点,本着渠道封闭、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基金境外间接投资可采取“境内外专户管理,银行全程托管”的管理方式,对其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兑和划转进行监管。

四、股权投资基金境外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基金跨境间接投资流程

1. 境内资金募集。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拟投资境外基金选定投资项目后,根据基金合同要求书面通知所有投资者按照约定分次缴付出资额。投资者将其出资汇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基金管理公司书面指令托管银行将募集专用账户中用于境外投资的部分资金划入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后,购汇划转至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2. 境外投资。依据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指令境内托管银行将外汇资金划转至境外专用账户,境外协助托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账后通知托管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知托管银行通过境外托管账户将资金汇入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标的账户,实现投资。

3. 收回投资。根据投资协议,在投资期结束后,由被投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将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入境外专用账户。投资本金及收益经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后结汇划入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或者原币划转至投资者外汇账户。

(二)外汇管理措施

1.核定投资额度。外汇局根据基金募集拟境外投资规模核定该基金境外投资额度,基金累计汇出投资资金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2. 专用账户管理。外汇局核准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在托管银行及境外协助托管银行分别开立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境内外汇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内人民币资金购汇划入、境外托管账户划入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利息收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划往境外托管账户、结汇划往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支付货币兑换费、托管费、划往投资者外汇账户,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境外托管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出售各类境外资产所得资金,分红派息、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划往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资金、购买各类境外资产的资金、支付各类专业服务费用、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3. 投资本金及收益收付和汇兑。托管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为基金办理投资资金购付汇手续。对于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汇回及结汇,基金管理公司需持相关投资交易证明文件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结汇或原币划转至境内基金投资者账户。

4.托管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外汇局备案账户使用情况。

银行应就境内外托管账户开立、账户收支变动及余额定期向外汇局报备,对账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4篇

(一)外汇政策改革和管理方式转变增强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监测能力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厉行“五个转变”,对外汇政策和监管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革和整合,以“以人为本、改善服务、科学监测、风险可控”为政策目标,在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事前审批,重点加强事后监测管理,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投资活动,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功能,实现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的有机统一。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全国推广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拉开了外汇监管向“主体监管、事后管理、监测分析、无罪假设、负面清单”管理转变的盛大帷幕。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改变了以往“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管理模式,实施总量核查和主体分类监管,构建了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一方面,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全面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支持外贸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加大对风险企业的核查力度,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走上合规道路,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现了对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加强了监管合力,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风险。

2.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改进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实现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改革强调“登记原则、便利化原则、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核准方面取消了大部分事前核准,银行主要依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在业务流程方面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原有的管理环节,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在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方面,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3.外汇管理战略转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战略转型的重要起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实施资本项目、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面改革。改革的动因在于,面对涉外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以全球视野来认识中国经济金融问题,深刻把握开放经济中外汇形势的变化,坚持科学发展,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改革将为有效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专题:跨境资金流动长的便利化需求,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

(二)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

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承担国家各项外汇政策的代位监管职责。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并借助商业银行对涉外交易有效实施审核、监督和管理,而商业银行准确高效的外汇代位监管实施是推动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的重要环节。在涉外经济的国际结算中,商业银行位于资金运行闸口的把关环节,直接面向企业,掌握涉外交易的第一手材料,商业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担任经营和管理并重的角色,尤其是在当前外汇管理模式厉行“五个转变”的趋势下,在外汇政策架构和监管系统设计中,外汇管理局重点开展主体监管,在管理方式上主要采取事后管理和监测分析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行为审核职责直接赋予银行。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监督管理成本,商业银行具有网点多、业务人员素质较高的优势,直接服务企业、个人,将部分监管职责直接赋予银行,符合贸易投资便利化原则,大大降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充分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监管理念。

2.便利企业、个人涉外经济活动,减少监管部门事前核准环节,由商业银行根据政策实施审核,执行外汇代位监管,有利于降低企业“脚底成本”,简化外汇业务流程,提高外汇业务效率,便利企业外汇资金的运用。

3.有助于提升跨境资金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在对企业或个人外汇及收支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的同时,需要全面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审核程序,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跨境资金风险防范。从长远看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经营内容、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服务企业,因此,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业务资源,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胜之道。而国家赋予商业银行的外汇代位监管职责,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责无旁贷。

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思考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伴随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跨境流动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重要影响。

(一)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及业务发展情况

1.在政策层面,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迈出实质性步伐,从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开放政策出台、到货币互换协议的不断签订、香港新加坡伦敦等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打造、两岸金融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

2.在业务层面,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呈现出“超预期”、“爆发式”的特点,从全国范围来看,继2011年实现3.1倍增长后,2012年,全国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2012年全国共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304亿元,同比增长51%;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536亿元,同比增长1.8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占同期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约30%。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稳步增加。截至2012年12月末,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已批贷项目金额1011.2亿元,贷款余额438亿元。

3.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方面,以离岸人民币中心为主导、多市场并存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体系正在稳步构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产品日益丰富,陆续推出人民币存款证、股票、保单、期货、人民币与港币同时计价的“双币双股”等金融产品。与此同时,伦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也在积极探索发展人民币业务,2013年1月数据显示,通过伦敦和新加坡交易的跨境人民币支付额分别增长40%、30%。

(二)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及防范思考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不同于原有基于外汇资金考虑的跨境资金管理模式。一般情况下,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跨境流动不属于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不影响外汇储备,因此不会因结售汇造成外汇占款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国内的货币市场稳定。但是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因贸易及投资市场环境的变化,仍有可能发生短期内大规模人民币资金通过各种渠道集中涌入或抽离出境的情况,一方面影响货币市场的稳定运行,增加货币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影响货币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可能与国内货币政策导向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对冲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1.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建立。现阶段,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正在探索建立宏观审慎框架下的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在分析和识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与传导机理的基础上,设置风险衡量的指标体系,结合风险预警方法,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例如,对于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创新地运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货物流和资金流全口径(含外币和跨境人民币)监测的功能,借助该系统对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实施主体监管模式的监测和监管;对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紧密发挥监管合力,出台区域性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通过人民银行RCPMIS系统数据与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外债监测系统数据的密切核对和规模总控,优质高效满足国家关于资本金全额登记管理以及本外币外债规模合并计算控制等管理要求,同时探索建立资本项目人民币监测使用机制,有效杜绝由于监管系统分设而可能出现的监管灰色地带。

2.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代位监管职责思考与实践。在跨境人民币政策框架下,赋予商业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人民银行重点进行监测分析和事后管理,可见,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同样承担着重要的代位监管职责。从现阶段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情况看,商业银行都应坚持审慎审核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原则,在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同时,发挥本币结算便利化的优势,严格交易背景审核,规范业务流程,实现准确识别异常主体和异常交易,有效防范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例如,货物贸易项下,在人民银行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政策下,商业银行应寻求将业务流程简化与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机结合的管理措施;在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下,科学借鉴当前外汇业务项下监管政策要求,谨慎审核业务背景材料,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风险;在资本项下,在精准实施各项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政策、实现审慎监管的原则的同时,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投资业务便利化,深入推进跨境人民币的双向循环,

三、中国银行关于跨境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的几点思考

伴随中国经济的日益开放,涉外贸易和投资活动占中国GDP比重不断提升,涉外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宽,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责、提供丰富而与时俱进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然要求,银行的创新能力更是商业银行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有市场主导地位的核心要义。

(一)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经营目标

为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正在实施战略转型,跨境人民币政策及系统不断推进和完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的经营目标。

1.在管理目标方面,建立“政策研究、制度建立、管理授权、问题反馈、检查辅导、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定期报告”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内控管理体系,推进银行合规管理转型。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外汇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主渠道的职能,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实现落实监管政策、服务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的有效统一。

2.在管理举措方面,通过重管理、强机制、勤培训、抓考核,建立明晰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建立起行领导全面领导下,业务部门牵头并分工负责且责任明晰的组织架构;夯实层级管理,实施省行、市行、支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将管理措施逐级分解到各项具体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实现有效管理;加强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结合各项监管政策制定明确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同时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准入,在全辖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制度,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将从业人员的配置及合规操作作为机构资格授权前提条件,从源头上保障外汇业务合规运营;持续培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不断扩大政策宣讲的覆盖面,增强全员内控合规意识;狠抓内控合规考核,将外汇管理等作为内控工作重中之重,将监管政策操作和执行纳入一道防线业务流程,强化内控检查机制,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有对性地检查和辅导监管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直接与机构内控考核结果挂钩。

(二)丰富服务内涵,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体系

如何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管理要求与中国银行的传统国际结算优势相结合,有效应对变化中的国际金融环境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把握政策变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业务发展契机,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

体系。1.流程优化及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应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精准解读监管政策和系统管理内涵,在监管政策框架基础上设计“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业务流程,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密切把握网络环境下业务流程集中处理的涉外金融服务趋势,开展业务流程及管理模式的集约化业务流程再造,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客户服务需求。

2.渠道优化与创新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和电子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精确度和高覆盖率的特征,大力发展网络、电子化平台,帮助进出口商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减少交易风险及避免贸易流延误,帮助进出口商减少贸易融资费用和时间,帮助进口商更严格地进行存货管理、财务管理;密切结合跨境资金运营政策,在监管政策框架下,通过跨境现金管理平台提供跨国集团企业跨境财务管理、资金归集和运用的渠道。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短期外债 涉外企业融资

一、宁夏2014年区内企业短期外债融资情况及原因分析

短期外债是指约定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以外币计价的短期债务,供境内机构(如企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等,其具有资金成本低、融资手续简便等明显的政策优势,是银行、企业资金融通的重要途径。根据目前外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仅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中资企业借入短期外债需纳入外汇局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截止2014年底,宁夏地区利用短期外债进行融资的企业和银行较少,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地方法人银行短期外债业务开展缓慢。宁夏目前只有一家地方法人银行,其2003年开展外汇业务,2014年初才开展境内同业外汇拆借,目前短期外债项下的多项业务均未开展。此外,该银行外汇客户主体主要为区内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需求急切且融资规模较小,普遍偏好周期短、保证金及费率低的一般贸易融资产品。

二是中资企业较少借入短期外债进行融资。受西北内陆地区涉外经济不发达影响,宁夏中资企业较少利用短期外债进行融资的原因有以下四点:一是需求低迷,受国际国内经济不景气影响,宁夏地区大型中资企业进口量萎缩,企业外汇需求较低;二是政策限制,中资企业短期外债借入资金无法结汇使用;三是渠道单一,缺乏境外直接融资渠道,当前企业主要通过境内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时须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担保条件,且往往占用境内银行资金头寸;四是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替代作用明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外债需求。

二、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涉外企业融资的影响

2014年初央行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日间波幅从1%扩大至2%,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全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显著增强,人民币兑美元即期年度贬值2.42%,自2009年以来首次下跌。与此同时,伴随世界经济不平衡复苏和美元升值,新兴经济体普遍承受资金外流、货币贬值压力。2014年我国跨境资金净流入明显放缓,外汇储备少量增长,全年呈现一二季度净流入、三四季度净流出的“钟摆式”双向波动。

进入2015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持续走低,跨境资金净流出压力增大,市场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增强。央行自2月份连续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的同时继续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国内融资成本,减缓经济下行压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资本金意愿结汇和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试点,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在此背景下,当前市场主体在举借短期外债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一是人民币升值预期消退和汇率双向波动加强,短期汇率走势越来越难以把握。伴随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账户逐步放开,今后人民币汇率会逐渐趋向均衡合理水平,有升有贬的双向波动料将成为汇率市场的新常态。

二是国内利率下行期叠加美元指数走强,境内外利差逐步收窄。美联储已于去年四季度退出量化宽松政策,目前市场普遍预期其最快将于今年二季度启动加息,届时新兴市场国家将承受更强资金流出压力。历来美元进入强周期后短期内难以逆转,长期看企业境外美元融资成本有可能持续上升。

三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稳步上升。伴随人民币境外清算中心和离岸市场建设逐步成熟,从全国范围看,2014年人民币跨境收支占全部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重达25%,且业务覆盖面和境外结算国家地区范围不断扩大,给市场主体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提供了更多的货币选择。

四是宁夏经济倚重偏能,部分大型中资企业经营范围与石油、煤炭、铝锰等大宗商品密切相关。2014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低迷,但受国内经济下滑影响,宁夏传统大型企业进口贸易量大幅萎缩,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原材料成本下降带来的价格红利。今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有可能会触底反弹,企业应密切关注需求端成本上升。

三、涉外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利用短期外债融资建议

当前我国国内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的新常态,在涉外经济方面,也显现出过去几年未曾出现的诸多新常态:进出口外贸增速回落,经常项目呈现衰退性顺差;资本项目逐步放开,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更加频繁;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外汇储备增长放缓,国际收支趋于平衡。在涉外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和银行如何更好地利用短期外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以下建议:

一是全方位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更加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对外汇政策和外汇形势的宣传,正确引导市场主体对汇率变化的合理预期,提高银行企业对短债指标的认知度,提高企业多元化融资的主动性,拓宽企业举借外债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推动本地涉外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是进一步丰富短期外债使用方式。通过多种形式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帮助企业通过境内银行挖掘境外潜在客户进行贷款磋商,拓宽境外企业融资比例。支持外汇银行丰富短期外债使用方式,积极尝试开展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非居民存款等业务。

三是基于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对外适度举债,控制对外风险敞口。建议企业在借入短期外债时,充分考虑各类外部市场因素和汇率变化情况,立足企业正常业务基本需求,在借入短期外债解决资金需求的同时,适时调整相关财务运作方式,综合运用各类套期保值工具,对冲汇率波动风险,控制好对外风险敞口,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货币结构。

四是借助人民币国际化优势,积极利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目前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不纳入外债管理。对银行而言,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不占用境内行资金,被归为表外业务,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对企业而言,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成本较低、手续便捷,且可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五是充分利用在岸离岸两个市场,解决涉外企业融资难题。积极培养宁夏各外汇银行业务前瞻和创新意识,综合短期外债和离岸市场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如可通过境内外汇银行海外分行为企业办理离岸人民币贷款或债券发行,利用企业境外关联公司或长期贸易伙伴为其办理离岸外汇存款质押在岸人民币融资业务等。

六是鼓励市场主体选择更多元化的外币配置。去年人民币兑美元全年贬值2.42%,但与包括欧元和日元在内的其他一揽子货币相比,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和名义有效汇率仍处于升值。伴随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在贸易、对外投资及资产配置上,海外市场对人民币均有一定的需求。建议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结合自身需求,积极探索欧元、日元等外币融资。

参考文献

[1]管涛.积极适应中国跨境资金流动新常态[J].中国外汇,2014,(21).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6篇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结算;可持续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4-0053-04

一、引言

2009年7月6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首先在上海及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正式启动,由此拉开了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的历史序幕。2010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及其他5个中央部委联合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开展是人民币国际化的起点,满足了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成本的需要,也是境内银行扩大市场份额的契机和新的利润增长点。试点启动以来,参与试点工作的银行、企业数量以及结算业务量等均呈明显上升趋势。而与此同时,随着试点的全面扩大,如何保持业务量的可持续和有效增长,以及如何应对潜在的宏观和微观风险,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至今的特点,就试点扩大后所面临的几方面挑战进行了讨论,并对试点扩大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特点

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过去一年多的发展动态来看,在试点初期,贸易结算业务经历了明显的政策普及和消化阶段,参与试点的银行、企业以及境外涉及区域较少。随着各项制度安排和操作规程的逐步明确,除试点银行、企业数量以及境外涉及区域不断扩大外,业务种类也由以贸易结算为主扩大到其他经常项目业务和部分资本类业务。从业务种类的特点来看,上海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跨境人民币清算的中心地位。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量

从结算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自2009年11月开始快速增长,在2010年6月试点地区扩大后,结算量由2009年10月底前不足1亿元猛增到2010年11月底的3880亿元。截至2010年11月底,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境内区域分布来看,北京、上海、广东的结算量在全国的占比超过7成;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区域分布来看,涉及76个国家(地区),其中,超过3/4的结算发生在港澳及东盟地区。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渠道来看,2/3的结算通过清算行(中银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模式办理。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从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数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账户数量在试点一年来呈持续增长态势,账户数量从2009年7月底的不足100个增长至2010年11月底的近600个。从账户数量的全国(包括港澳地区)占比来看,多数境外参加行倾向于选择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境内银行,截至2010年11月底,近6成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立在上海的银行。上海已成为中国大陆跨境人民币资金的清算中心,并为上海地区高达80%的行模式结算比重奠定了基础。从境外参加行的国家(地区)分布来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持有人已遍布七大洲,超过一半来自亚洲地区。从账户余额的动态变化情况来看,账户余额由2009年7月底的不足1000万元上升至2010年11月底的近500亿元。

(三)跨境人民币购售金额

从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情况来看,截至2010年11月底,购售总金额已超过260亿元。由于多数境外参加银行选择在上海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购售总金额占全国的比重一度保持在80%以上。上海作为境内跨境人民币清算中心,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了人民币资金来源,同时为其结存的人民币资金提供了换汇汇出的渠道。

(四)参与试点的银行和企业数量

试点启动之初的2009年7月底,全国参与试点银行仅4家,参与试点企业不足100家;截至2010年11月底,参与试点的银行已超过百家,参与试点企业已超过6000家。就出口货物贸易而言,2010年12月3日,全国第二批67359家试点企业获批,比2009年批准的首批试点企业名单扩大了185倍。

(五)业务种类

试点启动一年多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业务种类已从货物贸易扩展到包括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在内的经常项目业务,以及直接投资、跨境信贷等资本类业务。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业务逐渐成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可持续性和风险分析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质”和“量”

1、结算量增长的可持续性。首先,试点企业核批流程较复杂。目前,试点企业须经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审批。正因为如此,首批365家试点企业在试点启动数月后才得以获批和公布,第二批6万余家试点企业的核批流程更是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其次,企业的谈判议价能力有限,无法充分获得试点利益。使用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有利于境内企业降低汇兑成本和规避汇率变动风险,而相应汇兑成本及汇率风险则全部由境外对手方承担。因此,境内企业在国际商贸谈判过程中选择本币结算存在一定难度,这是境内企业对该试点业务普遍反映出来的困难和挑战。从前期部分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成功的业务案例为境内外关联企业的业务。最后,在目前经济实力主导国家竞争力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相关政策动向颇为敏感,各国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各不相同,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当地商业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账户服务。

因此,要保持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长期可持续增长,政府、银行以及经济主体都应有所“作为”。一是努力简化试点企业审批流程。为做到风险控制和提高效率并重,可考虑试点企业审批环节从中央下放到地方,由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省级分支机构自行审批后报各相关部委备案。二是政府在试点政策宣传方面应尽量避免与人民币国际化发生关联。境内银行在海外网点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应积极走出国门,与境外银行广泛建立人民币结算关系,将人民币作为一种普通结算货币向境外对手方进行政策宣传,努力提高海外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三是提升企业的国际分工地位,在整个产业发展模式方面寻求转变。企业的谈判议价能力与其所处的国际分工地位和产品、服务的吸引力息息相关,而要提升产品、服务质量非一朝一夕所致。商业银行可将潜在的试点企业客户定位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央企和拥有拳头产品的重点企业。

2、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效性。首先,试点企业核批与企业的真实需求不匹配。部分试点企业在获批很长一段时间后还浑然不知;一些具有真实需求的企业未被纳入试点企业名单,而第三批试点企业的核批计划尚未确定。此外,部分企业仅将试点资格作为资质优良的宣传资本,在试点初期为响应政策号召开展了一些试水业务后便退缩不前。其次,交易合同名义上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实质上并非人民币计价。

鉴于此,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和银行的宣传和引导,保障跨境人民币结算

的有效性。一是各试点地区应重视企业的真实需求和业务种类开拓。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无法实现试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试点业务增长的内生动力是企业自身的实际市场需求,推进试点业务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二是注重塑造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的形象,使人民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结算货币。例如在一些对外援助和重大承包工程项目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对外融资作为启动资金。此举可以为人民币走出去寻求突破口,使境内企业利用人民币计价,真正实现汇率风险规避需求。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密切关注商业银行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汇兑行为,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引导。

(二)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真实性

试点开展之初,有观点认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可能加剧虚假交易风险。其一,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跨境收支的监管主体由外汇管理局转变为人民银行,而人民银行只对银行进行监管,而不直接接触企业;监管理念由事前控制转变为事后监督,人民银行基本不对单笔交易设置事前审批。其二,监管机构将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前台下放到银行柜台,银行是否履职或尽责难以保证;其三,人民银行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监管单独建立了系统(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而跨境人民币交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各部门实现联合监管比较困难。

对监管机构而言,一是在形式上大幅减少事前审批的情况下,丝毫不放松对交易真实性要求。尤其在货物贸易真实性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应重点审核货物流与资金流差异较大的跨境人民币收支。对于事先无法提供报关单等物权凭证的进出口业务,可先由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对外收付款,企业在收付款后的一定期限内向银行补办相应的报关单凭证审核手续。二是监管机构对银行的交易真实性审核情况进行长期的监测和评估,并在必要时将真实性审核的事后督查延伸到企业,做到既不失察又不错判。例如:一些长期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贸易,资金的跨境流动与货物的跨境流动存在较长的时间差;一些企业在短期内能够实现资金流与物流的匹配,但在长期内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实现联合监管效果。例如:企业使用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情况下,物流和资金流分散于不同的监管系统,须进行数据共享以实现物流和资金流的匹配;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对外投资的批准信息来自商务部门,人民银行须共享该类信息,以便为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提供合规依据。

(三)中国香港与跨境人民币结算

1、中国香港可能成为热钱入境的潜在入口。作为自由贸易港,中国香港没有实行外汇管制,但随着新加坡等周边国家纷纷采取资本管制等措施遏制热钱持续流入,中国香港日益面临热钱涌入的压力。

在内地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囤积于中国香港的热钱似乎找到一条假借贸易背景流入内地的合法渠道。根据央行与香港金管局的清算协议,中银香港作为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每年享有80亿元人民币的兑换额度。据香港金管局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该额度仅被使用了1/4,而就在10月末,中银香港净售出人民币122.03亿元,累计超出额度62.83亿元。与之相对应的是,当年10月份开立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余额大幅增加了100多亿,而其中很大部分是从中国香港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即非贸易结算所产生。

鉴于此,2010年11月19日,人民银行通知,规定非居民企业人民币账户参照结算账户管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0.36%)计息,不得转为定期存款和购买理财产品。此外,由于中银香港申请增加人民币兑换额度未果,2010年12月23日,香港金管局对香港人民币业务参加行通告,提高对人民币兑换的贸易真实性要求:一是鼓励参加行优先考虑将自身结存的人民币资金用于港陆间贸易结算;二是规定参加行只能对三个月内发生的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向清算行提出兑换头寸平盘请求;三是明确参加行在自身缺乏人民币又不能从清算行获得人民币头寸的情况下,可向金管局寻求人民币头寸,该类人民币资金来自央行与香港金管局之间的2000亿元货币互换协议;四是限制参加行持有的人民币净敞口头寸规模,该敞口规模不得高于参加行人民币资产或负债的10%。

2、中国香港人民币市场对货币政策的压力。根据央行的2010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0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47.92万亿元,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95万亿元,超信贷目标0.45万亿元。此外,当年11月CPI同比上升5.1%,创2008年7月以来最高涨幅。上述指标均对2011年的货币政策走向造成了较大压力,而近一年多来,中国香港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对内地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则不容忽视。

就在2010年春节前,香港金管局宣布启动人民币贷款业务。渣打、汇丰、恒生等银行闻风而动,纷纷制定最优惠贷款利率以争夺人民币定价权。由于贷款业务是离岸业务的基本构成,人民币存款和贷款功能并立,标志着中国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正式确立。首先,自内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中国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持续增长,为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来源。其次,人民币在中国香港的投资渠道有限,贷款业务为香港的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在此前,中国香港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将绝大部分人民币存款存放于清算行中银香港,清算行将人民币资金存放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所获得的年利率仅为0.99%,因此清算行在扣除运营成本后,能提供给参加行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则更为有限。最后,中国香港总体上仍缺乏人民币资金,存在对人民币资金的潜在需求。

据香港金管局统计,截至2010年11月底,中国香港的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2796亿。根据中国央行与香港金管局最新修订的《清算协议》,中国香港的人民币参加行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和存放于清算行的人民币存款不得低于其人民币存款的25%。这意味着中国香港开放人民币贷款业务后,参加行潜在的人民币创造能力已超过万亿。此外,截至2010年11月底,各类机构在中国香港发行的人民债券余额达644.3亿元,这些在中国香港筹集的人民币资金都已调入内地投入使用,而更多的机构正计划在中国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筹集资金。由此可见,上述因素对内地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不得不引起货币当局的重视。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前景

总体而言,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进展较为顺利,不论是参与试点的银行、企业数量,还是结算量和业务种类均呈持续增长态势。尽管试点期间存在上述风险和挑战,但机遇与风险往往并存。在可预见的未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前景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参与试点的银行、企业数量将会继续增加

在银行方面,试点业务为境内银行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扩大市场份额的机遇。继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参与试点业务后,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性银行加入这个行列。在企业方面,除出口项下货物贸易外,从事其他类型业务的企业不再纳入试点企业管理,这意味着企业参与试点业务的制度门槛大幅下降。从本次扩容的试点企业名单来看,6万余

家企业占全国有出口退税记录企业的30%,占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的8.7%。随着境内试点省区的进一步扩大,未来将有第三批企业获批试点资格。可见参与试点业务的企业数量存在巨大的增长空间。

(二)超过2万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为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据海关总署统计,2009年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2073亿美元,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基本持平。相比而言,过去一年(2009年11月底至2010年11月底)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约为其2.6%,按货物贸易结算口径统计则为2.3%。从过去一年来,由于试点企业名单限制,出口货物项下的结算量仅占货物贸易结算总量的7.7%。由此可见,至少试点企业名单的扩大对出口货物贸易结算量的增长提供了可能。此外,从进出口贸易总额的国别分布来看,约44%来自东盟和其他亚洲国家。预计在下一阶段,这些地区仍然是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市场。

(三)资本类业务的增加为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的增长提供了潜力

目前,全国各试点地区已陆续开办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对外增资、人民币购买外方股权、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人民币跨境担保等资本项下业务。此外,《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是国内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新起点。资本市场正沿着“先债券后股票”、“先机构后个人”、“先金融机构后非金融机构”的方向有序开放。在条件成熟后,还将开放其他人民币间接投资、人民币QFII等资本类业务。这一方面有利于为境外主体提供人民币来源,缓解其人民币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丰富境外主体的投资工具,提高其持有人民币资产的积极性。同时,资本类业务的扩大将最终转化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形成资本类业务和经常类业务互相促进的可持续增长局面。

五、结论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7篇

一、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制度安排

广义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不同国家、地区或经济体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成员方降低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形成的自由贸易区域,以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且成员方之间的互惠力度通常要高于WTO 最惠国待遇,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狭义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内,划出特定区域,该区域享受境内关外待遇,通常实行较为宽松的海关监管政策和较为优惠的产业支持政策,如海关保税监管、进出口快速通关、产业负面清单制度、企业注册流程简化、税收优惠、投资便利等,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是中国大陆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文简称福建自贸区)于2015年4月21日挂牌成立。与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期挂牌成立的还有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根据国务院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文简称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福建自贸区地理范围11804平方公里,包括福州片区、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其中: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

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涵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资金流动的自由化。目前中国大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一线放开”是指自贸试验区与境外实现贸易自由化,海关监管相对宽松、减免相关税费,并鼓励在区内创办新兴产业、鼓励在政策制度上先行先试。“二线管住”是指针对自贸试验区与国内非自贸区之间的货物流动与要素流动,实行相对严格的海关监管、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

二、闽台经贸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

(一)闽台经贸发展概况

2008 年之后,两岸迈入和平发展的新阶段,2010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协议)的签署,进一步推动了两岸经贸合作与发展。2008年两岸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292亿美元,2014年增至1982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53%,年均增长9%。其中,中国大陆自台湾进口迅速增长,2008年为1033亿美元,2014年增至1520亿美元,进口额常年是出口额的3―4倍,大陆对台贸易逆差由2008年的774亿美元增至2014年的1057亿美元(见图1)。同期,两岸的投资合作也稳步增长,中国大陆实际利用来自台湾的外商直接投资(FDI)由2008年的1899亿美元增至2014年的2018亿美元(见图2)。

随着两岸经贸合作的深化,闽台贸易也有了长足的发展(见表1),2010-2014年福建省与台湾之间的进出口总额由488亿美元增至12435亿美元,其中:出口额由079亿美元增至3821亿美元,进口额由409亿美元增至8614亿美元,福建对台贸易总体呈现逆差。从所占比重来看,福建对台湾进出口额占福建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较低,2014年为701%;福建对台湾进出口额占中国大陆对台湾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也不高,2014年为627%,说明闽台之间的地理临近优势在两岸经贸合作中并未充分显现。

目前,福建已建成六个台商投资区,涵盖纺织鞋服、食品加工、电子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厦门经济特区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发展两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引进台湾有关交易制度,推动两岸金融合作。与此同时,厦门已成为台湾商品分销大陆的重要中转地,并计划建设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中心。

(二)商业银行面临的机遇

1货物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机遇

福建自贸区将积极推进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包括:在货物通关、进出口贸易统计、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方面的合作,逐步实现闽台海关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对台湾运往自贸区的农产品、水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优化部分从台湾进口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审批程序;自贸区还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施无纸化通关和企业自主报税。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配套政府部门的“单一窗口”建设,可以拓展的业务包括:电子化支付结算(例如: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资金归集、企业电子化汇款、企业结售汇、电子化监管申报、电子化单证处理、进出口贸易融资等。

2新型贸易方式带来的机遇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鼓励自贸区企业尝试新型贸易方式,包括: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积极发展动漫产业、信息产业、供应链管理、飞机维修等新兴服务业。此外,自贸区还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和跨境电子商务,并努力完善配套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税收制度和物流系统。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配套上述新型贸易方式,可以拓展的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衍生交易、交易所会员之间的资金清算、配套飞机租赁的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仓单质押融资、国际保理、配套跨境电商的支付结算等。

3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机遇

根据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自贸区将在运输、通信、医疗、旅游等行业继续扩大对台开放。该方案允许来自台湾的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开办通信类业务、旅游类业务、船舶管理和海员外派业务、建筑和工程技术类业务。该方案还鼓励来自台湾的会计师、高级管理人员、专家技术人员、医疗人员在自贸区内执业。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针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别是自然人流动,可以拓展的业务包括:个人电子支付结算(例如: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配套微信支付、配套支付宝、配套APPLE PAY等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个人跨境汇款、个人结售汇、工资等。

4承接台湾先进产业带来的机遇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支持来自台湾的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自贸区内集聚发展,同时鼓励区内的知名企业赴台湾投资,推动两岸产业链融合发展。福建自贸区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产业)、服务业(如物流业、金融业、文化创意产业)、海洋产业(如海产品加工、海洋生物研究)、现代农业、旅游业等方面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对接,承接台湾的产业转移。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可以拓展的业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产业链融资、投资银行业务。

三、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账户管理体系创新的影响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要求在自贸区内执业的商业银行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并不断优化人民币涉外账户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跨境贸易和企业投融资的结算便利。

上海自贸区在商业银行账户方面的设计理念是“分账管理、离岸自由、双向互通、有限渗透”。具体而言,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可以办理企业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不能办理企业证券投资以及个人跨境投资等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业务,也不能办理现金业务。

福建自贸区将效仿上海自贸区的商业银行账户设计理念,让区内资金实现一定程度的离岸自由,对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流动进行严格监管,这对商业银行的账户系统和账户监管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影响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一系列促进外币资金自由流动的政策举措,是促进自贸区内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一项金融配套政策。根据国家这一政策,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允许区内的商业银行在一定限额内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并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自贸区内的商业银行还可以为客户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新台币兑换业务,为FDI项下的外汇资本金办理意愿结汇业务,为跨国公司办理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对商业银行而言,机遇大于挑战,商业银行可以在更大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本外币资金跨境运营以及外币汇兑业务,同时也对银行的国际业务水平、海外分支机构网络、跨境支付结算系统、资本项下的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

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资金供求的相对均衡,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然而,利率市场化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难以在个别区域内进行封闭试点。如果仅在自贸区范围内试行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导致整个市场出现利率“双轨制”,并造成一系列难以把控的套利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目前,福建自贸区在利率市场化方面的尝试主要是允许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为企业和个人办理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8篇

【关键词】人民币 跨境支付 清算系统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跨境人民币清算规模不断扩大。构建统一、安全、高效、便捷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提升人民币国际竞争力、顺应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境支付的清算效率与安全性亟待提高,业务种类与范围仍需扩展,对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

云南省作为面向东盟与南亚的开放前沿阵地,在“桥头堡”战略的支持下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地缘经济优势不断发挥,东盟、南亚等新兴经济体与云南乃至中国贸易与投资往来的快速发展,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需求不断增加,研究人民币区域性跨境支付清算系统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区域中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现状

(一)区域经济发展与支付清算运行状况

东盟十国中,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文莱、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经济与金融业相对较发达,银行间电子清算渠道畅通,跨境与境内结算涵盖了零售交易、实施全额结算、证券结算等业务。而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经济以农业为主,属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金融业发展滞后。南亚七国为发展中国家,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属金融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银行网点覆盖面低、国内电子支付清算通道建设尚不健全,仅开办有限的银行结算业务。这些国家均未建设跨区域的银行间本币清算合作机制,部分国家仅通过加入国际上发达经济体的支付清算组织实现跨国家的支付清算。

(二)人民币计价结算情况

中国一直非常重视同东盟的贸易往来,已成为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从云南与东盟之间贸易看,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增速加快,在全省外贸中比重持续上升,为跨境人民币清算、结算带来了巨大的区域性市场空间。双边贸易由1997年的4.05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66.8亿美元,16年间增长了16倍。另一方面,随着“金砖五国”新兴经济体合作的深入,我国与南亚贸易往来,尤其是印度方面更加紧密,中国已成为印度第二大贸易伙伴国。2013年6月,中国—南亚博览会将在云南举行,与南亚国家全方位合作亦成为云南对外开放的重点,双边贸易由1997年的0.28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5.59亿美元,16年间增长了20倍。云南对东盟和南亚的贸易合计占全省外贸比重由1997年的25.8%提升至2012年的34.4%。

从结算币种看,2012年云南与东盟跨境贸易收支56.32亿美元,同比增长27.83%;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210.09亿元(约33.35亿美元),同比增长78.53%,占东盟跨境贸易收支的59.22%。与南亚跨境贸易收支4.24亿美元,同比下降37.07%;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1.56亿元(约0.25亿美元),同比增长5188.33%,占南亚跨境贸易收支的0.06%。

(三)区域内跨境人民币流量、存量规模与现钞调运

云南省与周边国家跨境人民币总体呈现流量大、存量小、境外存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经昆明中心支行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体系测算,2012年云南省周边人民币跨境流入流出量达到1331.95亿元,呈现净回流态势;与周边三国(即越南、老挝和缅甸)存量规模大约从2004年的49.58亿元快速增长至2012年212.12亿元。其中,与越南人民币现钞出入境调运截至2012年累计发生37笔,金额7044.5万元。

(四)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现状与清算模式

人民币跨境、跨地区、跨行清算主要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来完成,中国人民银行为最终清算者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者。系统由2个应用系统组成并处理各类的贷记和借记业务,一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每天8:00至17:00实时全额结算(RTGS)并逐笔处理业务。二是电子支付系统(BEPS)24小时连续运行,对批量业务的处理通过城市处理中心(CCPC)和国家处理中心(NPC)分别清算。参与者为所有在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及以上分支行账簿上拥有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行、城市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联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分支行的会计部门和国库部门。

跨境支付业务处理主要采取三种模式:第一种境外清算行模式,即香港、澳门地区等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作为境外直接参与者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第二种境内行模式,即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第三种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模式,即经人民银行核准,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非居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机构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直接与境内机构进行人民币结算。

二、国际主要货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及运行方式

本文主要总结部分发达经济体清算机构的类型与特征,借鉴当今国际货币体系中,拥有完善而高效的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的美元和欧元的单边清算系统运行模式,探讨当前主要国际支付系统多边清算方式,为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系统提出新思路。

(一)发达经济体清算机构

在部分发达国家,多边清算机构起的作用在各国家都不同,有时在同一个国家也有很大区别。最流行的模式是清算所,它既负责制定管理清算过程,又提供相关的运行功能。但清算所参与运行的程度各不相同,一种是在大多数国家(比利时、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瑞士和美国),清算所直接提供清算过程的所有相关功能(交换、轧差、有时还包括银行间通信网络)。另一种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清算安排以清算协会为基础,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规则,而不介入或仅在有限范围内介入运行程序。第三种则在德国和英国,可以找到各种变异的类型。各国清算、结算系统显著特征如表1:

注:1.表格截选自《支付体系比较研究》,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编写,数据采集于1995年。

2.本表数据以年率计算。EUC清算和结算系统的GDP数据指欧盟的GDP。

3.对于EAF2和CHAPS,数字指以前的系统。1996年3月,EAF经过重大调整后改为EAF2.1996年4月,CHAPS从净额结算系统转为RTGS系统。

4.SIC通常既用于零售支付结算,也用于大额支付结算。

5.RTGS指能够连续进行(实时)资金转账指令的清算处理和最终结算的全额结算系统。

(二)国际主要货币单边跨境支付清算系统

1.美元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美元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CHIPS)是一个连续地对支付指令进行匹配、轧差和结算的实时最终清算系统,由清算所银行间支付公司(CHIPCo)运营,为来自全球21个国家的95家会员银行提供美元大额实时清算服务。运行机制以一个工作日为周期,每个营业日开始前,CHIPS参与机构要先存入事先约定的资金。在营业日中,参与机构的本期头寸都不能低于零为负值,且所有的支付指令在释放给接收方就立即成为最终的。支付指令的清算将在CHIPS的簿记上用相关账户余额(正头寸)进行、或用同时发生的进款支付指令来抵消、或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进行。为确保参与机构有足够的信贷来源和流动资金及时地支付他们的“初始头寸规定”和“最终头寸需求量”资金,CHIPS制定了参与机构加入的信用标准,参与的金融机构要接受纽约州银行管理局或联办银行管理当局的监管和定期审计。

2.欧元跨境支付清算系统。泛欧自动实时全额清算快速转账(TARGET)系统由15个国家的实时全额清算系统(RTGS)、欧洲中央银行(ECB)的支付机制(EPM)和一个连接系统组成,为整个欧盟地区提供欧元支付服务,同时也包括三个未采用欧元的欧盟国家(丹麦、瑞典和英国)。TARGET被设置成一个分布式系统,支付信息交换按双边方式进行,系统中不存在中央交易对手。在营业日中,支付指令的交换信息不会被传送到欧洲中央银行(ECB),但为确保在营业日中系统能正确地处理跨境支付交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国家中央银行(NCB)间余额头寸的正确性,在营业时间结束时,由欧洲中央银行(ECB)进行“日终应用程序”的特殊操作。

(三)国际主要支付安排和多边支付清算模式

1.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SWIFT是一个依托比利时法律建立的、行业拥有的有限责任合作协会,由会员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管理。作为支付信息的主要传递者,SWIFT报文种类、格式和技术基础设施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为支付处理规定了基准。其中的核心应用叫做“FIN”,是一种“存储转发”的报文传递服务,使用性在99%以上。目前,中国银行业间跨境支付主要通过该系统进行。

注:表格来源于《支付体系比较研究》,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编写,数据采集于2002年。

2.连续清算银行国际(CLS)。连续清算银行国际(CLS),由美联储进行监管,既能提供多货币支付服务(澳大利亚元、英镑、加拿大元、欧元、日元、瑞士法郎和美元),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在外汇契约清结算中的风险。CLS在每个清算币种的中央银行都开立账户,并与其结算成员利用每个中央银行各自的RTGS系统来进行资金转账。每天交易结束时,结算成员的CLS银行账户和CLS银行的中央银行账户将会是零余额。

以CLS清算流程为例(图1),德国A银行与美国B银行达成一笔外汇交易,交易清算流程:(1)A和B银行向CLS系统提交支付信息;(2)CLS系统向A和B银行发送付款计划;(3)A银行通过欧元RTGS系统支付欧元,B银行通过美元RTGS系统支付美元;(4)欧元RTGS系统向CLS系统发送A银行已支付欧元的信息,美元RTGS系统向CLS系统发送B银行已支付美元的信息;(5)CLS系统对支付信息进行匹配检验后,向欧元RTGS系统发出对B银行支付欧元指令,向美元RTGS系统发出对A银行支付美元指令;(6)欧元RTGS系统向B银行(或其行)支付欧元,美元RTGS系统向A银行(或其行)支付美元。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的构想

综上述,人民币跨境清算渠道建设已有一定基础,能够支持行和清算行两种模式的跨境支付清算业务,为建立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积累了丰富经验。本文将结合东盟、南亚和我国的支付清算情况,提出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的构想。

(一)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基本构想模式

首先,按照“数据集中、资源整合、风险可控”的建设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软硬件平台作为运行环境,构建“跨境业务——监管统计”两级信息系统,在现有人民币支付清算框架体系结构内扩展跨境清算业务系统,并将境内人民币清算业务与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的隔离,人民币资金最终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完成最终清算。

其次,监管统计系统应以现有的RCPMIS系统为基础平台,升级完善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与外汇局、商业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实现联网,联合监管,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实现绿色金融,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为有关部门提供绿色金融信息服务。

(二)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结构

1.系统提供者与参与者。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人民币国际清算报文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管理和维护,为了控制风险,人民银行应制定该系统的准入条件。系统直接参与者应在大额支付系统中开设专用于人民币跨境清算子账户,初期考虑已实现国际化经营的中资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可扩大至境内法人外资银行。间接参与者选取直接参与者作为行参与跨境人民币清算,包括外资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部分中资银行。

2.系统运行规则。从信息安全角度出发,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的运行,首先应考虑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接,利用国内网络与人民币支付报文信息系统连接通过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完成跨境人民币业务最终清算。其次,要自主研发国内人民币支付报文信息系统,以便在不同银行及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间传送跨境人民币业务SWIFT报文。

3.业务运行流程。直接参与模式——东盟十国中,鉴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金融业相对较发达,银行间电子清算渠道畅通,建议采用直接参与或通过境内银行参与的模式,加入人民币清算体系。业务流程如图3。

(1)每日营业开始前,银行A、银行B在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存入规定的资金;营业开始后,清算账户资金转入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开设在大额支付系统的子账户中。(2)国外汇款人指示其开户行(汇款银行F)向中国收款人支付一笔人民币货款。(3)汇款银行F将汇款人的汇款指示通过人民币国际清算报文信息系统将发送给汇款行A。(4)汇款行A借记汇款行账户后将该笔付款指令传送给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5)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将清算指令发送给收款银行B。并在接收指令的同时,用两笔债务替代原先汇款行A和收款银行B的一笔债务,这两笔债务分别是汇款行A与大额支付系统之间的债务和收款银行B与大额支付系统之间债务,债务的替代按交易指令逐笔进行。(6)收款人行B贷记收款人的账户。(7)每天在规定的时点,现代化支付系统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计算出每家银行与现代化支付系统之间的日间净头寸,并将贷方余额划转至各银行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

间接参与模式——印度、越南、老挝、柬埔寨、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尼泊尔和不丹等国,由于还处于金融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电子清算渠道尚未成熟。建议暂时沿用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模式,即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非居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间接加入人民币清算体系,待其国内政治、经济金融环境稳定,电子化清算渠道建立成熟后,加入人民币清算体系。业务流程如图4:

(1)每日营业开始前,银行A、银行B在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存入规定的资金;营业开始后,清算账户资金转入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开设在大额支付系统的子账户中。(2)境外汇款人先开立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并指示其开户行A向中国收款人支付一笔人民币货款。(3)开户行A借记汇款行账户后将该笔付款指令传送给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再由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将清算指令发送给人民币现代化支付系完成资金清算。(4)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发送指令将该笔款项计入收款人开户银行B的账户。(5)收款人开户银行B贷记收款人的账户。(6)每天在规定的时点,现代化支付系统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计算出每家银行与现代化支付系统之间的日间净头寸,并将贷方余额划转至各银行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

四、系统连接与监管方式

为便于统计和监管,建议各子系统间的连接设计应以现有的RCPMIS系统为核心及基础平台,在现有模式下进行扩展。

(一)将RCPMIS系统数据与国际收支系统、海关电子口岸系统数据实现有效融合

利用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现有资金流数据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提供的货物流数据进行匹配,并与跨境人民币收付数据进行匹配核对,借鉴严密的监控手段,在各数据间建立起相互关联的逻辑关系,确保贸易真实性和合规性,满足日常业务监管和监测分析的需要。

(二)将RCPMIS系统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有效融合,实现信息共享

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业务应同时纳入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便于对企业资本项下本外币业务实施监控。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加强联动,在核定或办理资本项目人民币业务前,可通过系统查询企业的相关业务是否超过监管部门批准的额度,防止企业超限额办理资本项目本外币业务。

(三)将RCPMIS系统与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反洗钱系统实现链接

将RCPMIS系统中银行实时报送的数据与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反洗钱系统中数据进行匹配。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内部的业务与监管系统实施动态跟踪和评估,密切监测经常项下与资本项下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跨境人民币的异动,为国内金融市场提供较为安全的运行环境。

(四)扩展RCPMlS的统计与监测功能

在RCPMlS系统信息监测模块中,密切关注海关、税务、环保等部门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对违反海关、税务、环保政策的企业,彻底规范企业行为。借鉴外汇管理中国际收支风险预警的先进经验,加快人民币跨境流动分析预警系统建设。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并与国际收支风险预警联动,尽早揭示和把握人民币跨境流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通过多层次、多视角的统计数据监测,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数据分析。

(五)与商业银行建立跨境人民币流动预警核对机制

联手境内结算银行建立完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严密的系统监控,在第一时间监测跨境人民币流入、流出状况,及时开展真实性、一致性的审核。同时,人民银行可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直接剥离跨境人民币收支数据,同步融入到RCPMIS系统中,以实现与境内结算银行报送数据的双向核对。

(六)搭建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海关、税务、环保信息共享数据服务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采集的有效链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采集外汇管理系统中的进出口企业信息、商业银行的企业基本信贷信息、海关部门的进出口企业物流信息(主要采集企业骗税等违法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交税信息(主要采集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信息)、环保部门的企业环保信息(主要采集企业违反环保规定的违法信息)。通过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网,建立人民币报关、人民币跨境收付、出口退税及绿色环保的联动监管机制。同时,为确保信息采集、披露的唯一性及权威性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信息数据服务平台。信息数据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共建共享原则,依法向有关部门公开披露信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有序提供绿色环保金融信息。

课题组长:李泽智

课题总撰稿人: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