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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较法人境外投资而言,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不健全,基本处于粗放状态按照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从主要的审核要素及登记管理环节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宽松许多。如下表所示: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属于粗放管理状态,其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无法进行统计。
(二)政策环节未理顺,现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种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由于政策障碍,目前已有的国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过个人分拆结售汇、黑市购汇及现钞携带等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一是个人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06年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按照正常的程序,个人从事境外投资应当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批准后办理外汇登记及备案,之后才能办理资金汇兑手续。但是,目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均是针对机构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适用于个人境外投资。另外,商务部门因程序问题无法核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也同样无法办理外汇登记,至于后续的资金汇出核准更是无从谈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规定难以理顺个人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环节。《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但“涉及境内购付汇的,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即同样要求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意味着个人如果以购汇、支付外汇的形式向境外投资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汇发[2005]75号文只对有特殊目的需求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有一定约束力,而对大量非特殊目的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不能产生任何影响。
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难点
(一)个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规范基于多种原因,绝大多数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有自有外汇、民间借贷、现钞携带,更有甚者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其来源与渠道不尽规范。
(二)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据了解,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往往以此拒绝个人投资者提出的境外投资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往往因上游部门不予审批个人境外投资造成后续外汇登记环节存在困难,存在明显的政策盲点,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
(三)管理监测体系不健全如外汇登记、资金流出入等操作细节不明确,FDI系统尚未开发个人境外投资模块等,个人境外投资尚未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范畴,事后监管和监测体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议
个人境外投资充分利用了国内外汇资源,有效实现民间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满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进而可以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因此,为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建议: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促进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发展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参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式,协调研究制定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各部门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作为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应审批或登记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登记、汇兑、境外资金变动登记、资金调回监测等。从而理顺各部门工作流程,让个人境外投资有法可依,满足个人的境外投资需求,促进个人境外投资的发展。
【关键词】投资控股架构;单层控股;多层控股;境内控股;境外控股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投资控股架构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各种控股架构,本文将从直接投资者所在地、控股层次二个角度分析各种控股架构的优势及其所需考虑的问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层了解当前房地产业各种投资控股架构的利弊。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控股架构。
一、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
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可分为境内控股和境外控股两种。境内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内。境外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一)境内控股
1.优势
(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较为简单,无需经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批;(2)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较统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4)无需涉及外汇、外债等管理问题。
2.需考虑的问题
(1)不便于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参与;(2)境外融资方式受限,仅能通过境内机构寻求借款;(3)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可能较多;(4)境内控股公司对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内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外贸部门审批;(2)便于境内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可能较低。
4.相关法规规定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简单,无需经过外经贸部门审批,亦无需申请外汇登记。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无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外资企业简单,时间花费较短。(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方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投资方应分别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纳税凭证,因此,股权转让双方应就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5)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后不涉及外汇监管问题。
(二)境外控股
1.优势
(1)便于境外股权转让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资质;(3)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4)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较少;(5)境外股权转让无需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且不涉及中国税务。
2.需考虑的问题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虑的是:对外投资的政策及对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税务规定。
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考虑的是:(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较为复杂且要求较高;(2)外汇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时,是否符合《10号令》的规定,需考虑是否属“返程投资”;(3)受到外经贸部门审核、外汇外债登记方面的较多限制;(4)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适当调整配合;(5)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相关税负,但可进行税务筹划;(6)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时,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融资资金只能以权益性投资汇入(一般为增资)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需要有较长的审批时间,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外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可能会形成“返程投资”,具体实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10号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较高,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当地的营商环境、可能产生额外的设立和营运成本。
4.相关法规规定
(1)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程序较内资企业复杂,需外经贸部门审批,在商务部备案;(2)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货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5)外资房地产开发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凭证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需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视境外控股公司当地与中国收协议而定)。(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方面,外资企业在境内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为复杂,时间花费较长;若将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中国境内其他公司,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可能将其视为《10号令》所指的规避对于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监管;外资企业境外最终控股公司可考虑在境外转让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以无需境内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但可能需考虑境外最终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关规定。(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的具体计算方式与内资企业相同,但视同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让所得部分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或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预提所得税。(4)在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境内股权转让的具体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相同;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权,避免涉及中国的各项税负,但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影响。(5)在外汇监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人民币须经主管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向有关金融机构购汇汇出;企业清算需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外汇登记及外债登记(如有)。
二、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
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可分为单层控股和多层控股。单层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层控股是指母公司对直接控股公司投资,直接控股公司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
(一)单层控股
1.优势
(1)投资架构直接、简单;(2)节省运营成本;(3)运营利润可直接分配给最终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为房地产集团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提高集团贷款授信的融资能力,未来亦有机会成为集团的财务中心,从事集团内的融资,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
2.需考虑的问题
(1)须考虑投资及管理过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时的商业风险;(2)当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对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时,需通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核,资金进入到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所需的时间较长;(3)境内控股公司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集团内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经营行为。
(二)多层控股
1.优势
(1)可以相对分散单一控股公司的风险;(2)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互相受商业、法律等的牵连较少;(3)当直接控股地产开发企业,得有利吸引境外战略性投资者。
2.需考虑的问题
(1)投资架构相对复杂,集团运营成本相对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亏损而影响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向母公司分派。
三、境、内外控股架构结合控股架构层次分析
1.境内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内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内,便于集团在境内上市以及吸引境内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单一项目进行投资;(3)可以考虑控股公司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
2.境内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房地产开展企业的利润将爱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律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内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虑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资需要符合《6号令》的相关规定;(2)若境内控股公司不是房地产发企业可以借外债,但境内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债用途;(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3.境外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外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资者整个集团进行投资;(3)若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仅对集团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则涉及较复杂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将无法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拆借;(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4.境外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资企业:(1)以外资控股人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者单一项目进行投资;(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一层提取法定积金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第10号令.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关键词:假外资;非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上市;瑕疵及弥补
一、研究假外资上市的现实意义
新税法实施前,“假外资”因内外资税赋的巨大差异导致的政策套利一直广受关注。新税法实施后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趋同,但个别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利用外资的数量成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之一,地方出台的土地、水电等隐性优惠政策仍对外资存在偏好,导致大量企业继续采用假外资形式设立;另一方面,部分当初采用假外资形式设立的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的庇护后已具备上市规模,加之境内资本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发展,政府也希望更多的优质企业在境内上市。鉴于此,如何成功实现境内上市也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摆在这些企业面前。
二、不同类型的假外资上市的政策环境
“假外资”在经济学上也被称为“返程投资”,具体表现为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依据设立动机可分为两类:一是主要以境外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内资企业拟在境外上市融资,须在境外设立上市实体,然后返程投资境内公司;二是主要以获取税收优惠为目的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对于第一类返程投资,即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搭建红筹架构拟实现境外上市,境外所筹资金作为增量外资(外商投资增资)或者境内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包括减持拥有的境外股票)流入境内。实现多渠道筹措资金,既可以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又可以带来新的资本形成和就业。该类融资性的返程投资属于价值创造,严格意义上说是属于中国政府政策鼓励的做法,亦有75号文和10号文的约束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该类企业回归境内A股上市,从2008年以来证监会主板和创业板历次保荐人培训及红筹回归上市的成功案例归纳,证监会审核对于返程投资回归是持肯定态度的。虽未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模式,如将红筹架构恢复为境内直接控股,历次股权转让及外资化和落地过程中符合外资、外汇管理规定,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管、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则返程投资行为不会构成申请发行上市的障碍。
第二类返程投资只是纯粹的境内资本,“内资外资化”,既没有真正的“走出去”,也没有真正的“引进来”,实质上是政策寻租,不会带来新的资本形成和就业,反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该类以获取税收优惠为目的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之初就处于灰色地带,多有争议,且数量众多,具有普遍性,不像红筹架构的特殊目的公司一样有章可循。
对通过审核的上市案例研判, 2008年以来虽有多家企业成功上市,但也有部分采用此架构的企业未能通过审核。企业上市成功与否由多种因素决定,但成功案例至少表明在证监会审核层面该类返程投资已不构成上市的实质障碍。
三、假外资境内上市的特殊瑕疵及弥补措施
假外资境内上市涉及的法律规定,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外,对返程投资做出规定和约束的主要还有《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文)。
假外资企业设立与监管方式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以境外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与以获取税收优惠为目的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在外汇登记和监管上也不尽相同。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主要从实证出发,重点讨论以 “非特殊目的公司”假外资的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该类假外资数量众多,设立运作相对不规范,问题具有普遍性。
1、“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标识问题
不以境外融资为目的的境外企业,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调整的对象。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境内居民个人无需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但该境外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时,须满足:(1)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法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3)2005年11月1日至申请日,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
实务中在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时曾有因违反上述第二条的虚假承诺和第三条的擅自分红导致违规案例,如定性为违规,则需多方沟通协调,避免违背《首发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而影响上市。
2、返程投资架构中的合规性问题
从公开披露的招股书及反馈意见归纳,证监会关注点集中在设立外资架构的原因、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否履行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境内被投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目前的处理思路是认定境外设立的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的,须根据75号文办理外汇登记或在75号文规定的宽限期内补办外汇登记;若保荐人及律师论证境外公司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得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书面证明,则无须办理外汇登记。
设立外资架构的原因解释多样,有成功过会的公司直接承认“系为合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失为可借鉴的案例。
对于境外出资来源,过会企业大多解释为境外借款。但也有案例显示境外公司对发行人的出资所涉外汇资金并非从境外汇入发行人帐户,而系以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投入发行人,未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但后来股权转让时得到整改。该问题总体原则是只要自然人能够对境外出资的来源解释清楚,且不违反相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即可。
3、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重组问题
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个别境内自然人在一个经营实体结束“两免三减半”期限或仅仅“两免”结束后,即按同样股权结构新设一个或若干个假外资,经营相同业务或者成立关联的采购和销售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方式使利润在集团内部调整,实现税赋最低化。
该类企业上市无疑面临严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构成上市实质障碍。关联企业多数经营未满十年,注销或合并面临补缴既得的税收优惠风险,势必给重组造成一定局限。
该类问题解决一般采取境内拟上市主体公司向所在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分申请购汇设立境外公司,由该新设境外公司收购关联企业外资股权,内资股权转至拟上市主体公司名下。若重组的规模较大,会有重组后运行一年的要求。
4、税收优惠问题
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是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协议、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公报指出,截至2005年底,中国近4000家境内投资主体共在全球163个国家(地区)设立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6426家。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以下简称流量)122.6亿美元,同比增长123%;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以下简称存量)572亿美元,较上年增加124亿美元;2005年,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577亿美元;境外企业就业人数达到47.4万人。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4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流量为7302.6亿美元,存量为97322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流量、存量的1.68%和0.59%。
对外直接投资概况
公报分几个部分综合阐述了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况:
一、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首次突破百亿,达到122.6亿美元,同比增长123%;其中股本投资38亿美元,占31%,利润再投资32亿美元,占26%,其他投资52.6亿美元,占43%。2002至2005年四年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年均增长速度为65.6%,2005年流量较上年增加1.2倍,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始步入较快发展期。
在分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较快发展的动因时,公报指出,首先是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万亿元,同比增长9.9%, 这是中国经济连续三年保持10%左右的增长率。在世界银行公布的2005年全球主要国家的GDP排名中,中国以2.229万亿美元的GDP总量,超过意大利和法国,并略微超过英国,成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同年底中国的外汇储备以8188.72亿美元,位居世界首位。在人均GDP方面,包括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山东、辽宁、福建九个省市超过了2000美元,达到2004年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其中上海、北京人均GDP超过了5000美元,这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物质可能。
其次,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对外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促进、服务体系,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2004年,为了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进程,商务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2003年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并与国务院港澳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上述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委托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简化手续,进一步体现了在市场化原则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推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引导企业对外投资,商务部、外交部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二)》、并制定《在拉美地区开展纺织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导向目录》、《在亚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
截至2005年底,中国共与87个国家正式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及《内地与澳门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均已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共与116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中国企业通过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国家财政对“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加大,中国企业主动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2005年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对境外投资采取直接补助和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研发中心、开展农林牧渔业合作等。
第四,国内银行、保险业主动参与企业大规模对外投资活动的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中国企业综合能力的提高,近年来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业务逐年增加,单笔项目的收购金额也越来越大。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收购金额达41.84亿美元,是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实际收购业务的最大金额,此项目得到了国内多家银行的积极支持。
公报认为,中国企业的总体实力增强也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按销售收入排名的2005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中国内地企业有15家入选,其中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中石油三家企业进入前50强,中石化公司以年销售收入750.76亿美元位居第31位,是中国企业上榜以来的最高名次。2005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10家非金融类企业的当年投资流量76.3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总额的62.2%;存量达201.3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35.2%。据商务部统计,2005年中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42.4%,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46.6%。
从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地区分布情况看,拉丁美洲地区为64.7亿美元,占52.6%,主要流向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亚洲地区43.7亿美元,占35.6%,其中,香港地区34.2亿美元,以下依次为韩国、马来西亚、也门、蒙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越南、老挝等国家,欧洲地区5.1亿美元,占4.2%,主要流向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英国、吉尔吉斯坦等国家;非洲4亿美元,占3.3%,主要流向苏丹、尼日利亚、南非、几内亚、埃及等国家;北美洲3.2亿美元,占2.6%,主要流向美国、百慕大群岛、加拿大;大洋洲2亿美元,占1.7%,主要流向澳大利亚。
2005年通过收购、兼并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65亿美元,主要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的投资,中国网通集团通过其BVI公司收购香港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股份的投资,上汽集团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公司股份的投资等。
二、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从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地区分布情况看,亚洲地区406.3亿美元,占71%,主要分布在香港、韩国、澳门、新加坡、越南、泰国等国家(地区);拉丁美洲地区存量114.8亿美元,占20%,主要分布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欧洲地区15.98亿美元,占2.8%,主要分布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德国、西班牙、英国等;非洲地区15.9亿美元,占2.8%,主要分布在苏丹、阿尔及利亚、赞比亚、南非等;北美洲地区12.6亿美元,占2.2%,主要分布在美国、百慕大群岛、加拿大;大洋洲6.5亿美元,占1.1%,主要分布在澳大利亚、新西兰。
从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行业分布情况看,商务服务业(主要为投资控股)165.5亿美元,占28.9%;批发和零售业114.2亿美元,占20%;采矿业86.5亿美元,占15.1%;交通运输和仓储业70.8亿美元,占12.4%;制造业57.7亿美元,占10%;房地产业15亿美元,占2.6%,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13.2亿美元,占2.3%;建筑业12亿美元,占2.1%;其他37.1亿美元,占6.6%。
三、中国对避税地的直接投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香港、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新加坡、卢森堡、瑞士等近20个国家(地区)定义为避税地,其主要特征有:税率相对较低、银行或商业保密程度高、金融业占主导地位、通讯设施现代化、不实行货币管制、无须向监管或统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等。随着跨国公司日趋成熟,通过避税地投资的做法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投资者以适当的组织结构使其投资的地理分布多元化,通过特别目的实体(SPE)的建立使融资可以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同时进行。这些组织结构通常被称为管道公司、控股公司、财务公司和地区总部等,它们在将国际经营的税收总成本降到最低的同时,还可以避免汇率风险,将货币管制降到最低水平,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资本转移。因此许多国家(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初始地或外来直接投资的来源地大多集中在这些避税地。
公报指出,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向避税地的金额为99.2亿美元,占流量总额的81%,主要分布在开曼群岛、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
2005年,中国对避税地直接投资的存量金额482亿美元,占存量总额的84.3%,主要分布在香港地区、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新加坡。
四、中国对主要经济体的投资情况
(一)中国内地对香港地区的投资
2005年中国内地对香港地区的投资流量34.2亿美元,占流量总额的27.8%,同比增长30%;主要流向批发零售业、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房地产业、制造业等。
2005年中国内地对香港地区的投资存量365亿美元,占存量总额的63.8%。从行业构成情况看,批发和零售业占25.4%,商务服务业占24.1%;交通运输及仓储业占16.9%;采矿业占15.9%;房地产业占3.8%;制造业占3.6%;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3.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3.4%;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2.4%;其他行业占1.1%。
(二)中国对欧盟的投资
商务部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中国对欧盟25个成员国中的23个国家有投资发生,存量金额7.3亿美元,其中2005年流量1.85亿美元。
从2005流量情况看,流向制造业的投资1.03亿美元,占55.7%,主要分布在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批发和零售业0.62亿美元,占33.3%,主要分布在德国、英国;商务服务业占2.6%,主要流向德国、荷兰;餐饮业占1.5%,主要分布在荷兰、英国;其他行业占6.9%。
从2005存量情况看,批发和零售业2亿美元,占27.4%,主要分布在英国、德国、瑞典、法国、意大利;制造业2亿美元,占27.4%,主要分布在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瑞典、荷兰;农林牧渔业1.25亿美元,占17.1%,主要分布在西班牙;采矿业占12.7%,主要分布在丹麦;交通运输及仓储业占5.8%,主要分布在德国;商务服务业占3.1%,主要分布在德国、法国、荷兰;居民和其他服务业占1.8%;餐饮业占1.3%;其他行业占3.4%。
(三)中国对美国的投资
对中国在美国设立的700多家直接投资企业统计数据的汇总显示,2005年中国对美国投资流量为2.32亿美元,存量为8.22亿美元。
从中国对美国的投资流量的行业分布情况看,批发和零售业占62.4%,制造业占24%,采矿业占8.8%,交通运输及仓储业占4.7%,其他行业占0.1%。
从中国对美国的投资存量的行业分布情况看,批发零售业3.2亿美元,占39%;制造业2.44亿美元,占29.7%,主要分布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纺织业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及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交通运输及仓储业占10.5%;信息传输及计算机和软件业占6%;商务服务业占5.7%;采矿业占3.3%;建筑业占1.8%;房地产业占1.7%;其他行业占2.3%。
(四)中国对澳大利亚的投资
根据中国在澳大利亚设立的近200家境外企业统计数据的汇总显示,2005年,中国对澳直接投资流量1.93亿美元,占对大洋洲地区投资流量的95.2%;存量5.87亿美元,占中国在大洋洲地区投资存量的90.3%。
2005年中国对澳大利亚投资主要流向采矿业,占对澳投资总额的85.7%;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占8%。从投资存量的行业分布情况看,采矿业占41.5%;批发和零售业占36.4%;制造业占16%;交通运输及仓储业占3.1%;其他行业占3%。
(五)中国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
对中国在俄罗斯设立的近400家境外企业统计数据的汇总显示,2005年中国对俄的投资流量2亿美元,占对欧洲地区投资的40.2%;存量4.66亿美元,占中国对欧洲地区投资存量的29.1%。
从2005年中国对俄罗斯投资的流量行业分布情况看,农林牧渔业占27.6%;采矿业占25.8%;制造业占16.6%;房地产业占12%;批发和零售业占6.3%;商务服务业占5.1%;建筑业占3.4%;交通运输业占2.5%;其他行业占0.7%。
从2005年中国对俄罗斯投资存量的行业分布情况看,农林牧渔业占24.4%;制造业占22.2%;商务服务业占17.1%;采矿业占13.1%,批发和零售业占10.5%;房地产业占7.2%,建筑业2.6%,其他行业占2.9%。
(六)中国对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投资
2005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十国的投资存量为12.56亿美元,其中2005年当年流量1.58亿美元。中国对东盟投资流量的44%流向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分布在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其次为采矿业,占23.3%;以后依次为制造业(19.5%)、建筑业(7%)等。
从2005年中国对东盟投资存量的行业分布情况看,制造业4.37亿美元,占35%,主要分布在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批发和零售业2.98亿美元,占23.8%,主要分布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0.97亿美元,占7.8%,主要分布在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商务服务业0.81亿美元,主要分布在新加坡;建筑业0.77亿美元,占6.2%,主要分布在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采矿业0.7亿美元,占5.6%,主要分布在老挝、印度尼西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0.61亿美元,占4.9%,主要分布在新加坡;专业技术服务业0.46亿美元,占3.7%,主要分布在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农林牧渔业0.33亿美元,占2.6%,主要分布在越南、柬埔寨、缅甸;房地产业0.31亿美元,主要分布在越南;餐饮业0.14亿美元,占1.1%;其他行业占1%。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特点
公报从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和存量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
在分析概括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特点时,公报指出,第一,2005年对外直接投资额首次超过100亿美元。
第二,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
第三,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贷款形成的其他投资在直接投资中占43%。
第四,以投资控股为主的商务服务业投资占当年流量的四成。公报中显示,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向商务服务业49.4亿美元,占当年流量的40.3%;制造业22.8亿美元,占18.6%,主要是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纺织业、木材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等;批发和零售业22.6亿美元,占18.4%,主要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类企业的投资;采矿业16.8亿美元,占13.7%,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的投资;交通运输、仓储业5.8亿美元,占4.7%,主要是水上运输业的投资;其他行业5.3亿美元,占4.3%。
第五,在开曼群岛、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避税地投资占当年流量的81%。
第六,对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64.7亿美元,占流量总额的52.6%,首次超过亚洲地区跃居第一。公报亦详细列述了对全球各地区直接投资的情况:亚洲43.7亿美元,占35.6%;其中,香港地区34.2亿美元,以下依次为韩国、马来西亚、也门、蒙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越南、老挝等国家。欧洲5.1亿美元,占4.2%,主要流向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英国、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非洲4亿美元,占3.3%,主要流向苏丹、尼日利亚、南非、几内亚、加篷、埃及等国家。北美洲3.2亿美元,占2.6%,主要流向美国、百慕大群岛、加拿大。大洋洲2亿美元,占1.7%,主要流向澳大利亚。
第七,地方的对外投资流量较上年增长一倍多。2005年,地方对外投资额20.6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11.5%。其中,上海、浙江、广东、黑龙江、山东五省市投资最为活跃,当年对外直接投资额均超过1亿美元,分别较上年增长224%、119%、49%、195%、195%,以下依次为北京、江苏、河南、河北等。
公报同时概括了2005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特点:
第一,存量规模继续放大,投资分布的国家(地区)更为广泛。2005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572亿美元,较上年末增加124亿美元,共分布在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较上年末增加14个。
第二,从存量的构成情况看,股本投资197.3亿美元,占34.5%;利润再投资270.4亿美元,占47.3%;其他投资104.3亿美元,占18.2%,利润再投资所占比重最大。
第三,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商务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占到投资存量的一半。公报显示,2005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主要分布在以下行业:一是商务服务业(主要为投资控股)165.5亿美元,占28.9%。二是批发和零售业即进出口贸易类的投资114.2亿美元,占20%。三是采矿业86.5亿美元,占15.1%,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四是交通运输、仓储业70.8亿美元,占12.4%,主要是水上运输业。五是制造业57.7亿美元,占10.1%,主要分布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六是房地产业15亿美元,占2.6%。七是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3.2亿美元,占2.3%,主要是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投资。八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2亿美元,占2.3%,主要为其他服务业的投资。九是建筑业12亿美元,占2.1%。十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9.1亿美元,占1.6%。十一是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6亿美元,占1%,主要是专业技术服务业的投资。十二是农、林、牧、渔业5.1亿美元,占0.9%。十三是其他行业3.7美元,占0.7%。
第四,中国在亚洲、拉丁美洲地区的投资存量占到九成。公报显示,亚洲地区406.3亿美元,占71%,主要分布在香港、韩国、澳门、新加坡、越南、泰国等国家(地区);拉丁美洲地区存量114.8亿美元,占20%,主要分布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欧洲地区15.98亿美元,占2.8%,主要分布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德国、西班牙、英国等;非洲地区15.9亿美元,占2.8%,主要分布在苏丹、阿尔及利亚、赞比亚、南非等;北美洲地区12.6亿美元,占2.2%,主要分布在美国、百慕大群岛、加拿大;大洋洲6.5亿美元,占1.1%,主要分布在澳大利亚、新西兰。
第五,从存量规模上看,中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81.8%,地方的投资存量为93.8亿美元,较上年增加28.8亿美元,广东省雄居榜首,以后依次为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黑龙江省、河北省、福建省、河南省。从所占比重看,2005年末地方投资存量占16.4%,较上年末提高两个百分点。
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的构成
公报分析指出,200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的主体多元化格局比较明显,国有企业占整个境内投资主体的比重由上年的35%降至29%,而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重为32%,较上年增加4个百分点,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重超过国有企业跃居投资主体首位。
公报还显示,中央企业仅占境内投资主体总数的7%,地方占93%,其中浙江、广东、山东、福建、江苏、上海、黑龙江的境内主体数量占全部的62.5%;浙江省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居首位,共949家,占境内主体总数的23.6%;七成的私营企业投资主体来自浙江、福建两省。
从境内投资主体的行业分布看,制造业占到投资主体总数的五成半,主要分布在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纺织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地区和行业分布
公报指出,根据6426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汇总显示:2005年底,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的71.2%,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572亿美元,从境外企业的分布情况看,亚洲、欧洲地区投资覆盖率分别达到93%和85%。
从境外企业的国别(地区)分布来看,香港、美国、俄罗斯、日本、越南、德国、澳大利亚的聚集程度最高,集中了境外企业的45.6%;其中在香港的境外企业占16.5%,美国占10.3%,俄罗斯占5.8%,日本占3.8%,越南占3.5%,德国占3.1%,澳大利亚占2.6%。
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看,制造业占境外企业总数的34.7%,批发和零售业占17.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17.5%,建筑业占7.6%。
从境外企业的设立方式情况看,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占境外企业数量的96%,联营公司仅占4%。
“走,投资港股去!”
8月22日,天津市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天津中行开始预约的第一天,预定成功的网友阿呆已经把这份激动的心情挂在了msn的留言版上。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不少投资者在天津中行相关网点排队“挂号”,准备赶早班车赴港投资。
缓解过多外汇压力和防止流动性过剩导致国内资产泡沫,是推行该项业务的根本目的。此外,拓宽国内居民投资渠道和支持香港经济发展也是题中之义。此前,有消息称,应香港政府的申请,包括中移动在内的红筹回归步伐暂缓。
争搭“港股直通车”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终于开闸。天津滨海新区将首家试点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个人可在该地区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银国际证券公司买卖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记者了解,该项业务是8月20日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的,从此正式打开了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的大门,不过由于还在等待银监会和证监会的批复,因此相关业务暂时还不能开张。阿呆得到的预约回复是,最快两周后,可以正式开户。据了解,率先预约的这批客户将在等待直投业务。
正式开张后,成为首批赴港投资的急先锋。
记者获悉最新消息,“港股直通车”的税费标准已经确定:印花税千分之一,佣金2.5‰,单向税费合计3.59‰。单就税费标准而言,直投港股较投资A股略胜在成本优势。对于投资金额,天津中行介绍,目前还没有确定下限,但投资规模不受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5万美元个人购汇额度的限制,即可以理解为上不封顶。但出于对控制风险的考虑,国家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坚持“现金现券交易”原则,即交易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投资者更为看重的是此前不可合法碰触的价值洼地。香港市场有相当一部分货真价实的绩优股,如中石油、中移动等,这些公司盈利能力强、重视分红派现。但这大都是在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前,投资者大为看好和期待投资的品种。在人民币将对港币升值的预期下,内地投资者投资H股/红筹股是否还有价值呢?
摩根大通董事总经理,中国研究部主管兼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师龚方雄坚定的认为“绝对如此”。和风险担忧论背道而驰,龚方雄恰恰认为跌市是良机。他建议,鉴于H股/红筹股受美国拖累而下挫,而唯独A股持续造好,H股的股价走低,在很多情况下都较A股至少折价50%。他同时提醒内地的广大投资者,从次级债风波已经看出,他们只是全球市场上的新手,一切要以谨慎为上,应以他们最熟悉的对象作为切入点,如香港上市的H股/红筹股。
记者了解,试点期间可能以中资股最多。目前,在香港H股市场和内地A股市场同时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有42家。作为该项试点的直接收益者,受上述消息刺激,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本周大涨9%,即便如此,这些两地上市股票的A股价格仍较H股平均高出78%。
银行集体行动
包括阿呆在内的投资者,都错误地认为,只有在天津滨海新区开户境外投资。其实,国家外管局的方案为异地客户开了个口子。试点方案称,根据外汇局天津分局的《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中国银行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账户开户申请材料。届时,各地居民就能在当地中行开户,而天津则扮演各地资金“出海口”的角色。
个人对外证券投资下一步的试点已确定在上海,工商银行将提供相关服务。工行如获试点资格,其在香港的控股证券公司――工商东亚将为试点提供交易平台。几年前工商银行与东亚银行合资组建的工商东亚金融公司,如今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银行及证券经纪服务正是其所擅长的。记者致电东亚银行新闻发言人梁威博,他说:“这是最高机密,领导层面决定的事情,还没有对外下达。”
“上海不管从经济容量还是资金规模上都远超天津。如果第二轮试点选择在上海,将会对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的试点产生实质性推动。”国泰君安有关负责人表示。显然上海的海外投资开放将比更具战略意义。另有媒体报道称,外汇局将于下月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
券商扩容客户
“开放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政策出台确实让券商系QDII产品有点尴尬。”申银万国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周波肯定,QDII产品始终是一种间接方式,投资者无法直接操作,对目前国内具备一些投资经验的投资人来说,直接投资的方式显然更有吸引力,但同时刚开放的个人直接投资境外市场还有限制,比如不能参与申购新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等。
于是,申银万国已经看到了进入一级市场的新市场机会。据了解,目前申银万国在香港已经拥有一家全牌照的分支机构―――申银万国香港融资公司,该公司已在香港上市,证实筹备内地居民投资港股业务后,复牌急升27.64%。申银万国正在积极向证监会申请,希望能将该分支机构作为试点。
一、我国跨境资本双向流动的现状
跨境资本双向流动是境外资本流入与境内资本流出并存的资本流动现象。我国吸收外资从2002年的527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747亿美元,连续15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我国对外投资从2002年25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87亿美元,从世界第26位上升到第13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目前我国跨境资本的双向流动,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流入规模超常增长。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7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为1496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73%;撤回清算等流出112亿美元,同比增长32%;净流入1384亿美元,同比增长77%。其中非金融部门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418亿美元;金融部门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78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地较为集中。2007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前十位国家和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中国香港(790亿美元)、美国(97亿美元)、中国台湾地区(69亿美元)、日本(67亿美元)、新加坡(64亿美元)、韩国(47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38亿美元)、英国(26亿美元)、德国(21亿美元)、开曼群岛(15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和地区在华投资金额占同期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总额的90%。部分自由港来华直接投资资金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毛里求斯、巴巴多斯、西萨摩亚等自由港对华直接投资资金额约为80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116%,占我国吸收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总额的6%。
(二)对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200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89亿美元,较2006年下降13%;对外直接投资撤资清算等汇回19亿美元,增长169%;净流出170亿美元,下降20%。2007年,我国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187亿美元,其中股本投资75亿美元,占对外直接投资额的40%;利润再投资60亿美元,占对外直接投资额的32%;其他投资52亿美元,占对外直接投资额的28%。从投资目的地看,我国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去向依次为美洲、亚洲、大洋洲、非洲和欧洲。其中,对美洲和亚洲地区的投资占约占3/4,对大洋洲、非洲和欧洲地区的投资各占约1成。从投资方式看,跨国并购活跃。国内有竞争力的企业更多地采用收购兼并方式开展对外投资。2007年,以并购方式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占我国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3。
(三)证券投资首次开始实现顺差。2007年,我国证券投资顺差为187亿美元,而2006年为逆差676亿美元。2007年,我国对外证券投资净流出大幅下降。2007年对外证券投资净流出23亿美元,2006年为净流出1104亿美元,其中对外债务证券投资净流入129亿美元,2006年为净流出1090亿美元。另外,吸收境外证券投资净流入较上年大幅减少。2007年,我国净吸收境外证券投资净流入210亿美元,比2006年下降51%,其中,境内银行和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29亿美元,下降近7成;吸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10亿美元,而2006年为33亿美元。
(四)热钱过境频繁。“热钱”又称“逃避资本”,通常指在国际从事谋利活动的短期资金,来源于跨国公司手中掌握的流动资金及一些暂时闲置或过剩资金,国际银行拥有的短期资金及其外汇、信贷业务资金,各国国际储备资产的保值性运用的一部分资金,各种投资基金及其他专项基金。近年来,大量热钱在我国频繁过境,以寻求套利机会。2007年中国贸易顺差与FDI之和约3272亿美元,与新增外汇储备差额高达1347亿美元。而2006年该差额仅为3.62亿美元,即热钱规模一年间飙升了370余倍。
二、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对
我国经济金融的负面效应
(一)加剧国际收支失衡,增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仍然存在的背景下,境外投机资本的大量流入并结汇,势必加剧国际收支失衡格局,导致国际收支顺差不断扩大并转化为外汇储备,进一步强化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从而又助长境外资本大量流入进行投机活动,扰乱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随后人民币开始不断升值。2007年以来,人民币呈现加速升值态势。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8591。按照汇改时8.11的汇率计算,汇改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高达15.42%,而2008年上半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累计升值幅度已高达6.5%,接近2007年全年6.53%的升值水平。
(二)增大国内通货膨胀压力,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外资大量流入将促使需求扩大,增加国内物资需求,加剧国内能源、交通、原材料供应紧张,推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另外,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迫使中央银行以外汇占款形式被动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加大货币供给,对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带来较大的压力,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控制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不时地通过货币市场的正向回购和发行票据回笼过多的货币供给量,从而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增加了4619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按现行比价换算,就有3.3万多亿元的基础货币被投放到市场,从而加大了基础货币供给增长的压力,而基础货币的增加就意味着增大了我国通货膨胀的压力。而且为了防止提高利率引发大规模外国投资资本流入我国进行套利活动,进一步加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中央银行不易灵活运用利率政策来缓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而只能采用其他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抑制通货膨胀。
(三)滋生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扰乱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目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投机性资本或其他违规资金往往通过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和延迟付汇造假,直接投资、借入外债等方式将外汇资金以“合法”形式流入境内。当获利流出时,这些资金如果无法合理出境,就会寻求非正常渠道进行操作。这便为地下钱庄提供了原始需求,助长非法外汇资金的交易,扰乱国内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
(四)增大金融市场的风险,助长“多米诺骨牌”效应。伴随着我国的银行业、证券市场等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在增加金融市场深度、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将导致金融资产的迅速扩张。在缺乏足够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前提下,这种扩张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爆发的根源,而且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的跨境流动形成了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日益密切的关系链,极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当某个国家金融市场发生混乱时,便会传导至其他国家金融市场,形成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或全球金融危机。
(五)推动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加大金融创新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开放,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促使我国面临一个金融创新的。金融创新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但同时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一定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极大的渗透性,它的发展,打破了银行业与金融市场之间、衍生产品与原生产品之间以及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传统界限,从而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风险通过这种联系传递到金融体系的各个方面,大大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跨境资本双向流动
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监管。首先,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各家银行改善信息交流,以便掌握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尤其是对属于同一集团的多家离岸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努力掌握集团总体资产负债结构。其次,改进离岸金融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流,尽可能提高离岸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最后,对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应该适当地进行管制,防止其非法办理投机资本的离岸化返程投资。
(二)汇率调整须双管齐下。从中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汇率政策的操作宜采取名义汇率调整和实际汇率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调整名义汇率主要措施是进一步放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幅度。人民币汇率波幅范围扩大,这将是一石二鸟,不仅增强了人民币汇率的弹性,也会增加投机资金的风险,使投机的动力减小,从而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央行决定自2007年5月21日起,将人民币对美元的日波动区间从过去的0.3%扩大至0.5%。扩大浮动区间,而不是像市场预期的再度调升人民币汇率基准,显示了中国增加人民币汇率制度弹性的一贯立场。关于调整实际汇率,主要措施是通过外贸、外资、投资、产业等宏观政策的调整而引起实际汇率的变动,如调整外资优惠政策、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调整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等都可达到调整实际汇率的效果,实现汇率均衡。具体而言,一是将中国外资政策的重点从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转向完善投资软环境,为外资提供正常经营所需要的条件,以遏制投资主体的短期投机行为与假外资等套税行为,同时减弱优惠政策的竞争。二是逐步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并开征资源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税收。三是提高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利于提高低收人阶层的收人,刺激国内消费,促使企业从低价竞争策略转向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差异化竞争战略;通过实际汇率升值的方式实现汇率的均衡。
(三)改进外汇管理体制。改进外汇管理体制是从政策上弱化和消除人民币升值预期、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内容。改进外汇管理体制主要取向为“严进宽出”与“严进严出”相结合。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进展,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也在加快,以往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重流入、轻流出的不对称性正在改观。现阶段,“严进宽出”的外汇管理政策正在取代以往外汇管理中的“宽进严出”政策。在宽出方面:一是继续有序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限制。二是逐步放宽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的规模、品种等限制。三是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如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允许证券、保险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开展境外投资。在严进方面:一是改进外债管理方式,从严控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二是加强对外汇资金流入的检查和非法外汇交易的打击力度。三是继续落实和巩固贸易外汇售结汇、个人外汇和外资进入房地产等监管政策,加强对贸易信贷等资金流入的管理。四是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密监测。这些改革也将促进外汇市场创新,从而进一步缓解人民币升值预期。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严进宽出”的政策只是运用于一般的或正常的外汇管理,而对于热钱的进出则必须采用“严进严出”的特殊政策。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外汇管理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重点监督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入,强化对跨境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和管理,对没有实际交易背景和虚报出易额的外汇流入严厉查处。可通过税收政策来阻击热钱流入,如对投资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外资征收升值利得税,将外资出售房地产和购买房地产之时的汇率相减,对纯粹因升值而获的投资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负,既可平抑房地产价格又可抑制人民币升值投机。又如,可研究探讨选择适当时机开征“托宾税”,以此把热钱进入和流出中国的交易成本提高到一个令其望而却步的水平。当然,开征“托宾税”也会使正常的投资和贸易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成本,但如果采用合适的制度安排,给一定时期内保持资金账户稳定的交易实行“退税”,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依法合规投资活动的正常运行。为使这一措施具有法律依据和权威性,可考虑制定《反热钱法》。
(四)拓宽境外投资发展渠道。现阶段境外投资发展受流动资金欠缺的约束和企业自身因素制约等影响,发展渠道窄小,甚至不流畅,有必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树立不仅重“外资”,也要重“走出去”的思想观念。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要搭建到境外投资发展的平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境外投资业务。还要精心选择境外投资主体,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走向境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对境外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帮助境外企业做强做大。正确引导我国资本合理地向境外流出,促使境内外外汇资金科学地、有序地、合理的流动,来维护和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6-0030-04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对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人民币对外输出是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前提,对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是实现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战略的基础和起点。二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改善国家对外的资产负债币种结构,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三是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建设。人民币对外输出有利于增加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流动性,推动中国香港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支持中国香港人民币市场发挥好对外辐射功能,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不断扩大。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及发展趋势
(一)人民币对外输出的主要方式
从国际收支角度看,通过国际收支逆差对外输出人民币的路径主要有三个:一是贸易及其他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人民币。二是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ODI)。三是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经过三年多的快速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范围和品种稳步拓展、跨境使用规模显著扩大、跨境流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人民币国际化取得良好开端。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
由于目前人民币ODI规模较小、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增长缓慢,人民币输出主要还是依靠跨境贸易。人民币跨境使用呈现“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的特点。近年来,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减缓态势,特别是2012年经常项下净输出人民币已降至2696亿元,输出规模大幅下降。
(二)人民币对外输出的发展趋势
2010年以来,我国人民币对外输出呈现不断下降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在2012年增长趋缓(见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2012年1月至12月,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增长41%,达到2.94万亿元,中国香港的结算量为2.26万亿元,占全国跨境人民币业务总量近8成,但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却增长缓慢,从2011年12月末的5885.3亿元到2012年12月末的6030亿元,同比仅增长2.46%。这与中国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2012年末将达1万亿的预期形成较大反差。
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和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量同比增幅快速收窄。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比已由2010年1:5.5、2011年的1:1.7,收窄至2012年的1: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从前两年的以进口为主逐步向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方向转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已由两年前的爆发式增长转为小幅稳步增长,这都说明通过贸易方式净输出的人民币在逐渐衰减。
三是对外净输出人民币明显回落(见图2)。从图中可以看出, 2010—2012年人民币净输出呈逐年递减态势。特别是2012年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购售以及RQFII等资本项下人民币回流渠道明显改善,加之经常项下人民币输出放缓,人民币对外净输出陷入谷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币跨境收支格局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净支出规模大幅下降。如果长期依赖跨境贸易渠道输出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会面临严重制约。
三、日元国际化过程中的货币输出经验借鉴
当前我国经济在经济总量、对外贸易、外汇储备和本币升值等方面与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呈现出较高的相似性,研究和借鉴日元对外输出经验,对于我国更好地推进人民币对外输出将大有裨益。
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GDP年均增速高达9%,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为世界制造业和贸易大国,巨额贸易顺差使日本外汇储备一直雄踞世界首位,日本金融机构纷纷跨入全球十强之列,日元不断升值。在这些有利条件下,日本外汇审议局于1985年发表了《关于日元的国际化》等一系列官方文件或协议,正式推进日元的国际化进程。在日元国际化初期遇到的难题就是日本是贸易顺差国,无法通过贸易赤字的形式对外输出货币。对此,在1987年的威尼斯七国首脑会议上,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提出“黑字还流计划”(所谓 “黑字”即外贸顺差),宣布拿出部分外贸顺差、外汇储备通过特别基金、政府发展援助和商业贷款等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输入日元。“黑字还流计划”于1987—1991年日本财政年度施行,合计总额约为650亿美元。此外,日本还通过加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等渠道对外输出日元,1985—1997年,日本对亚洲各国的直接投资金额从14亿美元增加到111亿美元,增加幅度接近8倍。日本成为这一时期亚洲新兴经济体中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除了输出到亚洲地区的直接投资外,日本官方援助和市场贷款、出口信贷以及以日元标价的债权也在这段时期显著增加。据有关资料统计,1994—1997年间,日本对新兴经济体的净资本流量平均每年达350亿美元,大约比目前流量多4倍。以上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各国外汇储备总额中日元所占比重一度达到8%。
四、加快人民币对外输出的策略选择
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没有完全实现的条件下,在大力发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同时,应当加快推进资本项下及其他方式人民币输出步伐,引导和满足境外对人民币的多元化需求。
(一)进一步拓宽经常项下人民币对外输出渠道
一是引导银行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简化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便利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二是允许居民个人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旅游、留学等费用,推动银行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清算。
(二)大力推动投融资领域人民币对外输出步伐
一是大力推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20世纪80年代日本通过大规模跨国投资向世界各国提供了日元资金,加速推动了日元国际化进程。借鉴日本经验,通过人民币ODI进行人民币输出是未来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规模偏小。2012年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约304.4亿元,仅为FDI的12%,表明通过直接对外投资输出人民币明显不足。建议加大开展ODI力度,积极探索对外投资合作新模式,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设立境外产业园区等形式“走出去”,扩大人民币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结算和融资占比。另外,还要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范围,不断完善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尽快构建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框架,引导中国民间对外投资有序、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目前,境外银行同业间的人民币存放和拆借均以市场利率定价,提供给企业的境外直接融资也以市场利率上下浮动报价,较我国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定价有竞争力。融资成本高成为制约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发展的瓶颈。建议加强境内外市场调查,针对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相关优惠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巩固SHIBOR 作为融资利率的计价基础,同时给予境内银行浮动定价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进行人民币融资,进一步促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是推动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发展。建议借鉴日本的“黑字还流”经验,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企业的经营资源和优势,积极推动设立专营海外贷款和投资的人民币国际经济合作基金,适时扩大以“国际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境外投贷型人民币基金规模,加快人民币“走出去”的步伐。
(三)拓展人民币证券输出渠道
一是适时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进行人民币IPO。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国际板,打通为境外非居民直接融入人民币的渠道,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此外,国际板还能减少外汇储备规模,增加人民币的全球影响力。
二是有序推进QDII的发展。QDII作为一个很好的配置品种,可为境内居民搭建起通往世界市场的桥梁。据万得数据统计,至2012年11月末全部QDII的最新份额只有不足1000亿份,参与主体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显示出QDII总体规模偏小、参与主体单一的特点。建议进一步拓展QDII主体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适度扩大QDII规模,拓宽通过QDII输出人民币的渠道。
三是加速发展熊猫债。熊猫债券是指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券。2012年5月我国熊猫债发行对象已由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放宽到非金融外资公司。建议进一步降低熊猫债发行门槛,简化审批流程,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导,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增强对境外发行者的吸引力,使更多境外合格机构加入到发债的行列中来。根据境外市场需求,创新和扩大熊猫债品种,适时调整熊猫债发行规模,满足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的需求。
(四)尝试开辟人民币输出新渠道
一是深化货币互换合作。货币互换作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继续深化我国央行与各国的货币互换合作,扩大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人民币互换规模,重点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货币互换合作。另一方面可考虑与20个已建立了央行货币互换关系的国家开展更多本币业务合作。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部分协议进入实质动用阶段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货币互换协议实施操作细则》,更好地为境内外经济实体提供资金服务。
二是扩大使用人民币对外援助。二战后美国通过诸如“马歇尔计划”、国防开支以及购买外国货物之类的对外援助,把美元输出到世界各地,成为美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最成功的案例。建议参照“马歇尔计划”,将对外援助作为一项重大战略纳入人民币国际化整体框架进行规划。同时,在政府贷款和国际援助中尽可能地使用人民币,引导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在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
三是提升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派生能力。离岸市场的部分本币存款是通过离岸市场的贷款等渠道派生出来的。这部分派生的存款,只要保持在体外循环,比如在第三方主体作为贸易结算和投融资工具,就不会伴随货币发行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而增加。2012年底,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存款余额6030亿元、贷款仅790亿元,存贷款比率严重失衡,显示中国香港银行体系人民币的信用创造不足。根据BIS的研究,欧洲美元市场的货币乘数在1970年平均达到5倍左右。如果中国香港人民币的货币乘数未来达到3—5倍,那么中国香港的人民币资金规模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建议在中国香港与深圳前海实验区双向贷款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双向贷款制度,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在全国推广,为大幅提升中国香港派生人民币的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扩大人民币在境外循环使用。支持境外市场发展人民币业务,开发人民币投融资产品,拓宽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渠道,使人民币在境外“用得出、留得住”。欢迎境外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开展贸易和投资业务,支持各个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发展方面开展相互合作,形成人民币在境外的大循环。
参考文献:
[1]时东.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机制[J].中国金融,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