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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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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1篇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在文物保护的理念和制度的设计上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相关法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文物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因此,梳理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现状

现有文物保护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宪法的规定为文物保护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二是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三是行政法规,如《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山东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等;五是有权部门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它们共同构成了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理念相对落后。由于立法机关以及文物保护部门立法理念相对落后,导致文物保护法律所创建的保护制度不能有效对文物施以保护,致使文物在社会发展中屡屡受到严重破坏。二是法律规定内容缺失。从实践运行看,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的情形。三是保护措施有待细化。现有文物保护法律的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保护措施有待细化。四是执法力量亟待加强。

(三)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

根据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应通过树立文物保护的先进理念、贯彻科学保护原则,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对文物的法律保护。应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引入先进立法理念,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二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文物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三是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赋予执法机构更多权力。四是确立多种保护手段,发挥文物保护法律的综合治理功能。

二协调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文物立法虽然逐渐在完善,但是由于目前政府大力提倡绿色产业,旅游业已成为政府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发展旅游业,必将大量开发文物,利用其潜在价值。为此,协调好文物与旅游的关系对于文物的保护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文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文物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如海北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西海镇作为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 1957年选址,1958年建厂,1987年退役,1995年移交海北州人民政府使用。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第一颗氢弹都在这里研制成功。1964年10月16日,中国首次核试验爆炸成功,它向全世界宣告:站起来的中华民族终于有了自己的原子弹。为打破核垄断、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圆满完成了历史赋予的使命。1995年更名为西海镇。1996年9月被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1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11月被中央文明委正式确定为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这种军事文物丰富而独有的的特征,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2、文物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大量的文物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但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应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文物的社会效益可使人们了解文物的重要价值及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使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 价值评估 立法保护

对不可移动文化的价值进行评估是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可以更好地从客观的角度对文物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价,帮助文物工作者和有关部门更好地对文化进行等级的界定并开展相应的文化宣传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近些年来成了我国文物工作的一个重点。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更好地对文物的保护进行促进,是文物保护和发展中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不可移游奈锏母攀

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常见的物品性文物,例如:古玩、字画等,它是不能进行移动的,具体包括了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壁画及历史遗迹等。这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规模比较大,并且文化背景深厚。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不可移动文物也成了旅游的热点,例如名人的故居、历史遗迹等,都广受欢迎。

二、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的立法

(一)国际立法

在国际方面,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保护法律,最早的典型代表是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的《威尼斯》。在这个当中,对历史古迹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文物的保护从重建行为的鉴定和其它具体的方面给予了阐述。《内罗毕建议》也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家较为著名的国外法律。在这个建议当中,对于历史地区的属性进行了规定,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华盛顿》中,更是整合了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的相应的资料,对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扩大,并且还提出了“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对于它们的特点和内容也进行了分析。在《西安宣言》中,对环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这个宣言认为,环境是有着自身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这两个特性往往都可以通过一些历史古迹和当地的历史地区环境来进行体现。从《威尼斯》到《西安宣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在国际上是在不断的进步和改进的,从过去单纯的对古迹建筑进行保护,到后面对整体的不可移动文物环境进行保护,这样的一个进步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二)国内立法

在国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展及管理体制的制定,都是由政府来主导的,并且在这过程当中有着全民参与的体现。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在我国的文物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立法保护工作,不仅迫在眉睫,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不可避免会面临着城市的建设和规划等一些因素对环境产生改变,在这个环境的改变过程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例如,在开展旧城改造工作中,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进行正确的、客观的、合理的评价,这样才能更好的针对文物的情况,开展恰当的保护工作,避免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立法保护工作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促进工作的开展,我国已经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对相关的工作进行规定。除了文物保护法之外,我国还配套出台了其它的相应法律法规,一起来推动工作的开展。在法律和法规当中,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职责、具体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相关的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责任和行为也作出了规范。

三、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罚标准与实际需求脱节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样效果更会更加突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需要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使其能够制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行为。在处罚标准的制定上,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是从实际的运行角度来看,处罚的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2013年的6月,在广州市,多座正在进行过考古挖掘工作的先秦墓葬遭受严重的破坏。这起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主要是因为广州的轨道交通六号线在施工的时候出现了违规的情况,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组织了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古单位和相应的执法部门都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于这类型事故的处罚金额能超过50万元,但是从实际的文物价值来看,50元只是杯水车薪。这样的一个案例切实反映出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的脱节情况。

(二)文物认证滞后,应急制度不完善

文物是需要有关部门的鉴定才能被认证为是文物的,这个认证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和工作。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出土常常是偶然的,因此在这些文物的保护种,及时的认证是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受到各种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认证方面存在工作滞后的情况,并且缺乏相应的应急制度来应对突发的状况。2009年,我国评选出来的十大考古发现中,江苏镇江的13座宋元粮仓榜上有名,但是遗憾的是当地的“如意楼盘”在开发的时候过于注重利润,没有对文物进行保护,并且使用挖土机来对文物进行了铲除,使得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了重大的损失。虽然我国已经从立法保护的角度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个文物在被破坏的时候还没来得及认证,从而使得开发商要负的法律责任大大减少,难以形成良好的约束和惩罚效果。

(三)规章制度和法律实行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出台了法律和相应的制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但是从实行的角度来看,整体的实行力度并不强。安徽省的泗县也曾发生过开发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2007年,安徽省泗县的国土局按照领导的指示对土地进行竞价的拍卖,但是这块土地却是不可移动文物释迦寺的所在地。对于这样的土地和文物,我国的《文化保护法》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要求,县一级的政府要开展保护重建工作必须要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因为泗县政府对于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了这种悲剧的发生。根据我国的法规,如果出现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冲突时,要以后者为重,经济建设必须要做出让步,但是制度实行力度的不足出现了相反的局面,使得文物白白被破坏。

(四)有关部门执法强度不足

对于不可移动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法律法规的诞生只是第一步,它的落实和执法效果才是最关键的环节。对这些法律法规,由于不在刑法范围之内,因此很多部门对这个法律法规都不够重视,从而在执法的力度和强度上也不足,不能在群众中形成警示作用,不利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价值体现。

四、不可移动文物价值评估探讨

在我国,从法律和学术界的角度来说,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统一的和细致的操作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都是通过人的主观判断,统计报表,开展问卷调查和组织专家来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这样的评估方式缺乏一个量化的标准,评估出来的结果主观因素较大,对于文物的价值呈现不能够做到嗜坊和客观化。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一般会从它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三个价值方面进行评估,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也成了他的价值评估指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评估方面,除了保留过去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之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评估指标,例如不可移动文物的美学价值、精神内涵、历史地段、环境条件等。每个指标都会有其具体的解释和更具体的下一级指标。为了更好的对不可移动性文物的价值进行,下面我们将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环境和经济等五个指标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历史指标可以细分为文物的历史地位,时间和保存的状况。一般来说,文物的名气越大,距离现在的时间越久,保存情况越良好,那么它的历史指标就会比较好,从而历史价值更加突出。

科学指标又可以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自身建筑的工艺打造水平、整体的结构情况和它在造型方面的独特性,同时还包含了整体建筑的面积、高度和难度等。如果这个建筑文物的建筑工艺水平比较高,或者在建筑方面比较细致,整体的结构和造型更有特点,并且比较稀缺,那么它的科学性指标就会比较高。此外,如果建筑面积比较大和难度比较大,那么它的科学指标也会比较突出。

环境指标从大的分类上来说可以分为自然环境指标和人文环境指标。自然环境指标指的是与自然环境中相关的一些指标。一般来说,像植被的覆盖率情况,水体的覆盖率情况,植被和水体的面积,都属于自然环境指标。如果这个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自然环境中,它的植被和水体覆盖率比较高,所种植的植物年代比较久远,或者植物的稀缺性比较突出,那么这里的自然环境指标就会更加的高。人文环境指标指的是根据这个不可移动文物自身所见证的的历史文化名人的地位和相应的影响力来建立指标。

经济指标是一个可以细分的概念,景点门票的收入、房租的收入、旅游业本身的经济价值等都是经济的二级指标。

五、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建议

(一)加大文物保护意识

从立法的角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可以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力度更足,从而使得保护的效果更加明显。立法是从程序上、制度上使得保护工作得到了完善,但是归根到底还需要依靠人们去完成这个过程。为了推动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效果更加明显,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加大文物的保护意识,使群众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和保护的意义有清楚的认识,这样群众对于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去执行,从而避免产生破坏文物的行为。在文物保护意识的加强方面,可以通过一些专题性的节目对文物的价值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一些纪录片或电视版的现场鉴定等让群众了解文物的历史背景和不可移动文物在文化、艺术方面的价值。以《收藏马未都》节目为例,马未都先生在电视中对各种收藏品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的鉴定,这样的一个节目可以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从而为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提供帮助。

(二)对文物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好的呈现出文物自身的价值,从而可以使其为我国的文化发展进行补充。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赔偿制度建立中,明确文物的价值是基本,如果价值得不到明确,那么赔偿制度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在索赔的时候就会遇到重重困难。基于这样的关系,应该加紧对一些还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工作,防止被破坏却难以索赔情况的出现。在索赔制度的完善方面,要根据文物的情况对索赔的金额进行调整,同时对于赔偿的责任、流程和相关的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给他人钻空子的机会。

(三)加强追责制的建立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除了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识的加强之外,还应该建立追责制。对于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来进行责任的追踪,从而加强相关的部门加大工作的力度,避免因为决策错误或者工作不到位导致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因为失职导致的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启用追责,找出每一个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且给予相应的惩罚,促进工作的更好开展,为文物的保护提供帮助。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更好地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价值评估和保护工作是相关部门重点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推进我国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杨彦文.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制现状与对策分析――以山西省地市汇报为视角[D].山西大学,2015.

[2]滕磊.关于文物古迹价值评估的几点认识[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3,(02).

[3]张松.上海文物保护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中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3篇

德城区文物保护基本情况。德城区历史悠久,共有34处文物点,现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处(大运河山东省南运河德州市德城区段),省级文保单位3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北厂漕仓遗址),市级文保单位10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闸子遗址、黄河涯礼堂、北厂沉船遗址、德州烈士陵园   、卢建曾家族墓、孙庄谢生家族墓、高道悦墓、德州窑址)。

近年来,德城区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紧抓落实,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多次组织各镇街文化站集中学习了《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懂法、守法,处理好文物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区文物资源的安全。此外,我们还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遗产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宣传活动50余场次。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全区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文物机构、队伍建设。2016年我区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德城区文物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文保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备电脑、照相机、照明设备、GPS等必要的装备外,每年都组织文保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文保人员的素质。三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遏制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是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与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机制。我们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制订为基层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实现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责任等情况,注重基层文物部门人员机构的层次化,为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提供更多选拔聘用机会。同时建议市级、县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近年来文物工程建设较多,文物工作量日渐增大,基层虽在文物遗址保护、“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护资金,但就整体而言文物资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并鼓励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明确各部门联合机制。从多年整体情况看,部分部门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往往把文物保护看成只是文物部门的事。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提高各部门支持、执法力度,对各部门应履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文物执法队伍。目前,基层文物部门存在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文物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文物执法力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加大对县级文物执法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快基层人员文物执法资格证件申报工作,壮大基层文物执法人员。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文物执法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文物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4篇

旅游业被称作“无烟工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作用和贡献日益突出,并成为一些城市的支柱性产业。文物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载体和宝贵财富,对旅游业的发展和兴盛具有重要的影响。承德是一个拥有众多文物的全国著名旅游城市,因其离首都北京只有两百多公里,可谓位居“天子脚下”,清朝历史上曾作为京师陪都,因而承德市具有比较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改革开放以来,承德市依托丰富的文物资源,加强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文化旅游品牌的大力打造,促进了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将根据承德市的具体实际,探讨文物保护与承德旅游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历史文物是承德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历史文物是人类智慧文明的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非常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旅游资源。承德市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城市,国家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多达20余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60多处,比如:仅世界知名的承德辟暑山庄内,就有380多处清代皇帝题词牌匾的大小建筑。此外,还有被誉为“小布达拉宫”的折叠普陀宗乘之庙,外八庙喇嘛教寺庙群,明代金山岭长城等等,具有非常丰富的文物资源和历史文化积淀。因此,承德市先后被国务院授予了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十大风景名胜区”之一、“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等。大量宝贵的历史文物古迹,能够有效满足游客游览参观、探索求知的需要,为承德市旅游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

二、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辩证关系探析

(一)文物保护是促进承德旅游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文物是历史、文化的沉淀,是存世的“化石”,文物资源是旅游发展的重要资源和载体。文物保护能够使得文物处于良好的状态,提高旅游资源的质量,提升旅游景点的吸引力和游客参观游览的积极性,从而为旅游业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承德市将历史文物资源作为旅游开发和利用一般与三种方式:

1、直接将一些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发为旅游景区(点),从而吸引游客来参观游览,例如避暑山庄和外八庙。

2、将体型较小或可移动的文物集中起来成立展览馆或博物馆,进行专门、专业的陈列和展览,既能够满足旅客的观赏需求,又能够对文物进行科学分类的修缮保护。

3、将前两种方式相结合,在以文物资源为依托设置旅游景区的同时,将部分小体型文物进行集中展览。相比第一种方式而言,第二、三种方式更有利于文物保护,更有利于促进文物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业的发展为承德市文物保护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文物保护是一项需要持续投入较大人力、物力、财力和相关技术手段的重要工作,没有良好的经济能力和物质基础,文物保护工作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为了增加旅游景点的性价比和吸引力,旅游管理部门必然要投入一定的经费和人力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保护,从而文物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能够创造很好的经济效益,增加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的收入和国家的财政税收,从而能够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进而可以聘请更专业的人员和引进更现代的文物保护技术,促进文物保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之间也会存在矛盾与冲突

文物作为一种文化遗迹,经历了时间的淘洗和沉淀,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是不可随意取代和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则可能造成文物的破坏,甚至对文物的价值产生毁灭性的的影响。例如: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游客人数的大量增长,文物保护区内的商业摊点、游客通道、厕所、生活垃圾等增加,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会对避暑山庄、普乐寺、外八庙等景点内的古建筑、古牌匾、古时刻等造成损害;一些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如乱涂乱画、随地吐痰等,也会对文物古迹造成很不好的破坏和影响。此外,一些文物古迹的旅游景点管理部门,片面追求旅游收入的增长,在扩大景区规模、增加景区旅游人数方面不充分考虑文物古迹的物力、化学特性和环境承载能力,加之缺乏将旅游收入用于投入文物保护的相关机制,使得文物保护经费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割裂了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相互关系,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又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现文物保护与承德旅游发展平衡共进的对策思考

文物资源是承德城市发展的重要“名片”和“窗口”,是承德市持续长远发展的历史见证和力量源泉,是推动承德旅游发展的文化宝藏。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对承德市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要努力坚持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两手抓”、两手硬重和“两促进”,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平衡、和谐发展。

(一)要将文物保护计划纳入全市和各区县的旅游发展规划之中,实现文物古迹和旅游景点的长期规划与统一管理。在积极谋划承德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组织专家学者加强对各区域的文物普查、调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建立所需保护的文物资料库,切实摸清文物的“家底”;另一方面,要按照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的原则,统筹做好文物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擘画出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的“双轨道”。

(二)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做好承德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和继承好老祖宗留下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文物古迹和社会资源。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能职责,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和执法力度。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及文物保护部门、旅游发展部门,既是文物的保护者、旅游的开发者,又是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行为的监督者。在推进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过程中,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专项保护资金,不断拓展文物保护融资和集资渠道,为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不断建立完善文物古迹动态监测制度、文物定期修缮保养制度、文物单位保护制度等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此外,还要在旅游景区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增强游客的文明旅游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并加强经常性的文物保护巡逻和执法检查,对故意破坏和损害文物古迹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制止、处罚和打击。

(四)要注重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融合发展。文物是文化产业的重要载体,是开展文化旅游的重要媒介,具有重要的旅游开发价值和广阔的旅游市场前景。在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过程中,要坚持“文物保护第一、旅游发展第二”的原则,在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积极防止在发展旅游业过程中单一或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或忽略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导致对文物的损害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冲击。

四、结束语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文物保护工作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A

辽阳,古称襄平,辽会同元年(938年)置辽阳府,为官方辽阳一词出现之始。由于古代辽东地区“东逾鸭绿江而控朝鲜,西接山海关而拱京畿,南跨溟渤而连青冀,北越辽河而亘沙漠”的地理位置,因而在我国东北边疆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辽东连接各方的枢纽之地。因此,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17世纪,长期作为东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军事重镇和交通枢纽而载入史册,被古代统治者誉为“东北之雄藩,国家之重镇”。

辽阳建置史长达2300年,始终是历代王朝治理东北的政治中心。燕秦时代,是辽东郡的治所;汉晋时期,是辽东国的首府;大唐帝国,是安东都护府的驻地;辽金两朝,是五京之一的东京辽阳府;有元一代,是辽阳行省所在地;朱明王朝,是大明九边之首;后金时期,一度成为国都。

辽阳作为具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城,文物古迹众多、旅游资源丰富。自然景观方面,有汤河风景区、核伙沟、龙石风景区(石洞沟森林公园+龙顶山风景区)等;人文景观包括辽阳白塔、汉墓壁画、王尔烈纪念馆等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应为以冷热地、冷热泉闻名的汤河风景区,和以白塔、东京城、东京陵为代表的后金文化遗迹。

辽阳于1990年就成为了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这与其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有关。然而,辽阳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但国家已经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101个,辽阳却还在待批之列。为何辽阳有这样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却到今天还没有取得国家级的称号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可以了解到,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辽阳肯定是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却成了一句限定语。

两千多年来,在辽阳城漫长的历史中,就像一个久经沧桑的人一样经历了不断的磨难,建造与损毁,辉煌与沉寂。多年的战乱、“”破坏,以及近年来盲目的城市改造,辽阳的历史古迹大多已灰飞烟灭。比如:辽阳境内的明代长城(辽东边墙)及长定堡(黄泥洼镇)、长宁堡(唐马寨镇)、长静堡(穆家镇)等明代千户所城堡,知道的人已是凤毛麟角;比鞍山驿城更大的更有历史意义的朝鲜馆(小屯前进村)早已无影无踪,连当地老人都不知其事。另一方面,辽阳市对现存的文物古迹保护和修整力度也十分有限,比如东京城旧址“天佑门”与上世纪重修后,由于缺乏资金,管理不够到位,而今已破败不堪。在城区改造开发建设中,一些反映古城过去、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遗址、老的街区(文庙、天齐庙、明代城墙遗址、清代旧店铺等)相继消失;由于忽视建设施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致使每年都有大量的地下文物和历史信息遭到破坏或损毁丢失。我市有大量极具文物价值和满族风情特征的书籍、器物流散于民间,由于宣传和征集的力度不够,多有损毁,或被民间文物贩子倒卖。总之,人为的因素、时间的剥蚀,辽阳的历史文化资源在各种风刀雨剑下,在迅速的消失。

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有历史,还要有体现历史的文物古迹和古城风貌的历史街区,也要有非物质形态的文化载体。然而,现在的辽阳已没有应有的地面古建筑来展现城市久远的历史,亦没有相应的文化遗存来展现其独一无二的文化基因,辽阳古城已在时间的打磨中消融了。

那么,我们应采取那些措施来调整策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呢?仅提出以下5点建议。

1、以“后金文化圈”为亮点,将全市的历史文化遗迹结合成一个整体进行开发建设。辽阳虽然具有2000余年的文字历史,文化积存深厚,但相对来说,毕竟地处偏僻,影响力有限。因此,在宣传上,应抓住亮点,才能具有吸引力。那么,所谓的“亮点”在哪里呢?当然就是以北方少数民族为代表的“后金”、或者说“满清”文化。以地处市中心的白塔、广佑寺为起点,以记录着后金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的东京城、东京陵为中心,再到反映辽阳地杰人灵的曹雪芹纪念馆、王尔烈纪念馆,以及综合记录了辽阳市自然和人文历史的辽阳市博物馆,同时辐射汉墓壁画、燕州城等人文景观,以及汤河风景区、核伙沟风景区等自然景观,完全可以规划出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旅游观光路线,从而借旅游刺激和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当是旅游业的首要目的。

2、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的文化意识。做好关于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增强民众参与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物工作的丰富内涵,使文物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3、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将文物保护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严格执法,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依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当前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好文物保护单位被乱占、乱建,地下文物被毁等困扰多年的难点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民间文物流通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4、解决好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在城市改造和其它基本建设中,要严格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之后方可实施。

5、加大投入,保证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资金需求。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为重头戏,也是难点之一,然而,没有足够的资金,一切工作都难以提起,因此,必须调动各方的力量,才能解脱此困局。

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是一项长久的事业,仅靠政府投入并不现实。那么此外还有什么好的办法呢?招商引资和民间捐赠当是较为可行的途径之一。比如,江南乌镇的开发就是引进域外资金,充分保持了古镇原有的面貌,成为举世闻名的旅游胜地。我市广佑寺的复建则仰赖民间筹款,否则无论省市财政都难以承受此项巨大的开支。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时期;基层;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G26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8-0063-02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提出“文物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对文物保护工做出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批示。近年来,随着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的不断加大,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大部分基层成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组织和机构,对文物保护进行大力抢救和全力保护。但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一些农村,由于有些村民法制意识淡薄,文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使一些重要的文物遭到损毁。因此,我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力度,1982年,我国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将文物保护工作提到了法律的高度。但总体来看,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从政府层面而言,由于文物保护工作不是大多数基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工作项目,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还非常不足,工作大多停留在喊口号上,缺乏具体的工作措施,“等靠要”思想严重。此外,“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文物管理站负担着文物管理、勘测调研等众多工作,管理站各种应接不暇,对一些工作能应付就应付,工作不重视。从基层群众层面而言,很多农村群众受文化程度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对文物保护工作欠缺足够的认识,导致一些损坏、破坏文物的现象频发。

(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缺口较大

虽然党和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工作经费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但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文物工作经费的缺口仍然很大,与文物工作的发展要求仍不匹配。在国家层面,每年都会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和开发工作,但“僧多肉少”,专项经费十分有限。而且文物保护是一项十分耗费资金的工作,一些需要修复、维修的建筑、博物馆建设等项目动辄需要耗资上万元或上百万元,单靠上级拨款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只能依靠上级单位或同级政府拨付资金,因此,工作经费短缺使文物保护工作陷入僵局,对一些损毁的文物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执法力度不够

一方面,在基层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上,有些基层政府没有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议程,不能像经济建设一样重视和扶持,没有将文物保护作为城市文化的传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没有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和建设也可以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抓手。基层文物保护和管理部门在职责履行上也存在着工作拖延、缺乏创新意识等问题,使得一些文物得不到及时保护和整理。另一方面,在文物保护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足使得保护工作不能落到实处。执法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往往也成为政策的破坏者,在城市建设和开发的过程中,损毁遗址、违法拆除改造等情况时有发生,政府的强制行为与文物保护形成对立面。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文物保护协会等人员和组织上屡屡发声,声讨政府在城市化建设中对文物损毁的行为。立法和执法的冲突使文物保护工作流于形式。

(四)基层文物开发与保护不平衡

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的开发和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传递文化内涵的重要手段。目前,随着人们对文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电视等媒体上的“淘宝”、“鉴宝”等节目火热,文物开发也在这阵大潮中被炒热,比如有些地方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创造性修改或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完整性的保护。而文物过度开发对文物保护和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基层文物开发与保护日益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有些基层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为给经济发展让路,许多文化遗产遭受保护性拆除或建设性大破坏,这些行为和做法只是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文物保护为了经济发展被牺牲。

二、新时期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策

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重视,要求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力度和管理水平,要保护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文物遗产。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必须首先从意识上提高认识,才能在行动上有所改善。一是基层政府要强化宣传教育。作为基层党和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基层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得好,开发得合理,可以有力带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因此,作为基层政府,要从思想上端正态度,将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工作结合起来,找准工作切入点,大力发展文物旅游行业,充分利用自身的文物资源,形成本地的特色。二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文物保护意识深入到群众的观念。还有很多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他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还不充分。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多种形式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群众的发展观念,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提高文物管理站所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人员要通过对《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将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依法行政,加强保护执法力度

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要明确执法人员职责。文物保护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可以对责任区域进行合理划分,明确自身的责任范围,并通过向群众公示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使群众一旦发现有破坏文物行为时,能第一时间联系到执法人员。二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要求的实施意见,作为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要不断的从实践中总结问题,推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三要制定有奖举报制度。通过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调动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在给予奖励的同时,一定要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不受损害。四是在环境开发和文物保护发生冲突时,一定要将文物保护放上重要的位置,对一些基层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和制止,使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均衡发展。

(三)强化管理投入,加大文物保护扶持

文物是历史留下的珍贵遗产,是不可复制和倒流的,文物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价格的高低上,更是一种文化的传递和继承。因此,对文物的保护必须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首先,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方面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通过落实专项经费用于基层的文物保护。此外,基层政府也要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来不断增加,专项工作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经费被挪用或截留。其次,基层政府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规划工作,特别是对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村镇,要提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划和统筹,根据文物资源项目情况,向上级申请项目专项保护经费。同时,要统筹执法、宣传、文化等部门,多部门协同管理。再次,多渠道筹集资金。文物保护既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也是社会大众共同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发动社会大众,寻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支持,发动保护文物的社会组织或爱心人士,争取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筹款,用于文物的抢修或复原等工作。

(四)强化协调联动,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与管理;改进

对文物实施保护与管理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文物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制止和防止人为的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与损害,确保管辖区域内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陈列研究及宣传的顺利开展。但是,也要看到,近年来文物保护与经建设的矛盾逐渐显现,文物保护与管理面临考验,因此,文物管理部门必须予以正视,采取针对性举措确保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 制约文管工作的瓶颈因素

制约文物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瓶颈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1 专业素养不厚实

文物保护与管理需要专业素养厚实的专业化队伍。事实是,不少基层文管部门人员结构复杂,专业程度不一,致使对文管工作使命认识不足,完成工作能力不足。同时由于长期缺乏文物专业知识培训、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素质提升缺少自觉性,难以适应文管工作新形势。

1.2 体制不健全

需要强调的是,文管部门工作任务繁重,担负着区域内文物调查、资料整理、文物保护法规执行、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地下文物钻探、建设工程中文物遗址抢救性发掘、馆(库)藏文物安全保卫等众多职能,工作庞杂,人员紧张。加之,文物保管工作大部分在野外,依靠交通后勤支持,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事实上,地方政府在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等方面并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文物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

1.3 经费短缺

受制约管理体制,文物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而政府大多注重经济建设,对文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下拨的文物保护经费仅满足人员工资支付,可以说,经费短缺一直困扰基层文物管理保护工作。情况也表明,经费短缺致使许多文物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经费短缺致使许多业余保护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经费短缺使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上报或保护,造成文物流失;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缺少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导致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1.4 宣传不力

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重视不够致使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工作难以全面展开,特别是宣传工作不足。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一些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就擅自开工建设,文物保护范围被侵占破坏,司法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行为。

1.5 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部分地方政府热衷于文物场所的开发旅游,这也给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新问题。而地方政府对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往往行政干预,致使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文物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2 科学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基于以上所述,文物管理部门要正视文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文物保护与管理。

2.1 强化领导,提高认识

提高领导者对文物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要想方设法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及重要性认识,切实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对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同时,要面对新形势将文物保护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2 强化管理职能

文物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管理职能建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真正把文物保护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系中,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2.3 协调好开发与保护关系

对文物保护管理要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文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协调好开发与保护关系,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与文物管理相结合的新路子。工作中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以点带面,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

2.4 厘清管理体制

业界早有建议,基于基层文物工作现状差异,应对文物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这是科学合理的认识。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权物管理,有利于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管理,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调配,免受地方政令干扰;使基层文物工作放开手脚,统一思想,发展有序,有利于文物事业整体健康发展。

总之,基层文物部门要正视文物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不断探索、总结,确保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城市化 文化保护 执行不力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MIAO Yan

(Jidu Temple Administration, Jiyuan, He'nan 454650)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period, some local governments are often one-sided focus o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a series of economic indicators, but ignore the humanism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foster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of concerned is insufficient, so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work increasingly acut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based on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as the subject,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problems, such as frequent legal violations, illegal phenomenon is more prominent,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management system has been tampered and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cultural relics were not damaged but can't get timely repair, etc., at the same time,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optimizing, thought that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to offer help.

Key words urbanization; culture protection; poor implementation

在现阶段的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偶尔有一些城市决策人不考虑自身城市实际情况而去片面追求更高程度的城市化,这样就违背了一般客观规律而去改造建设城市,这可能致使城市中拥有地域特征的传统居民住所以及历史性街道、地区会慢慢消失。城市化建设不只依靠高楼大厦,庭宇楼阁,而它更深层的建设是要关注城市文化的内涵以及该城市的文化底蕴是否丰厚。笔者认为,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好与坏就应当被作为城市化建设发展的重要指标被特别关注和照顾。

1 文物保护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人违规、违法的现象频发

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正开展得热火朝天,原本对于法人应当属于这个过程里为了保护好文物,为了更好地处理城市经济发展与城市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做出先锋表率,但是事实并不是我们所想的那样,一些法人只顾自己的利益,只是因为一点点的好处,鼠目寸光,没有去考虑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导致文物破坏的违法事件频发。法人一味因为满足自己的利益与短期的利益,往往会做出损坏文物的违法事件。从这几年里的文物执法监督过程里我们能够看到,对于法人违法现象在文物违法案件总量里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比例。同时,法人知法犯法致使文物行政执法难度就增大。法人如果违反法律对比个人犯罪来说,法人犯法的破坏性就比较大。在行政法规以及商业性利益的诱使下,城市文物常常遭受到毁灭性的损害,从而给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1.2 传统的建筑物损害严重,得不到及时修复

因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对于传统建筑物的重视程度低,以及投入文物保护的资金也往往不能很好地落实到位,这就致使传统的建筑物常年得不到修复。例如,在济源市文物保护规定《济源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这样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需要把文物事业费以及文物基建费分开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去,然后再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地管理。市、县级市每年的正常的文物维修费按实际需要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换句话解释就是,在城市维护费的内容里是包含文物维修费的。如果一件文物需要被保护修复的话,它也需要被列入本级的财政预算中去,进而这笔费用需要从城市的维护费用里来支出。可实际上是尽管在政策上存在文物保护修复的资金保障有关规定,然而传统的建筑物遭到破坏被置之不理现象随处可见。一些是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根本没有对文物保护尽到职责;还有的由于牵扯出传统建筑保护修复方案需要上下部门的审批而致使得不到修复,然而这些却不是延长传统建筑类文物修复时间的借口与托辞。在政策规定里既然有包含支出保护修复文物费报批这一款项,因此需要保护修复的传统文物建筑就应该向有关的管理部门申请修复经费,然后修复传统文物建筑,而不应该使这些文物建筑的保护规定执行存在问题,对文物的保护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1.3 文物建筑的管理体制被擅自更改

在中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开宣布的各级地方文物保护部门,需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地方政府对文物建筑展开保护修复管理。然而,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当前时期,很多地方想利用擅自更改文物保护部门的有关管理体系,对本来需要地方政府来进行文物保护管理的文物保护部门迁移向企业开发经营,还有的竟然从国外进行招标承包。有的地方不间断地发生一系列文物损害事件,这和文物保护部门的管理体系的改变所带来的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轻视文物保护与管理、文物保护与使用脱节等一些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也造成了不能挽回的损失以及非常坏的影响。①文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财富,而它属于一种国家文物资源,有着公益性与公众性的特征,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他们去开发文物最为主要目的却是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常常急功近利。单方面追求眼前的利益,任意更改有关文物管理体系,让很多文物保护的政策执行力度受到很大程度的消弱,而这也成为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2 城市化进程中文物保护政策执行优化建议

2.1 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于违规现象的罚金力度。由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时期的经济条件已经很大程度上不是开始制定法规政策时的经济条件所能够相比的,所以,起初时期的罚金相比与当前的状况来说过少,因此也就不能起到处罚的功能。再者,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政策的人除了经济上的处罚以外,在其他的方面也应该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像假如有某些政府官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现象,这就需要根据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分,把违规行为和他们的官职的升降相联系。这就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的那样,假如严重破坏文物,那么对于官员的提升就实行一票否决。决不可以允许他们因为自己的政绩、城市中面子工程而破坏建筑文物,也不给予他们应有的处罚,几年后又转向其他的地方工作,这样他的做法就给当地的文物建筑带来很坏的影响。对于其他的人,也可以试着用劳动性与思想教育性质处罚。比方说,对于违反文物建筑保护政策一般规定的人,给予其处罚金以后,能够安排他们到社区里义务劳动。然后视情节的轻重,分别做不同长短时间的社工。或许他需要做二十个钟头的社工,这样自己就能够选择每周做六个钟头,分为四个周来做完。思想教育性质的处罚就是要对违规人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上课教育,使他们了解同时认识到文物保护政策有多么重要,以及文物的贵重的性质。像我们能够与博物馆或者纪念馆这方面的人员联系,让那些破坏文物建筑的人去博物馆或者纪念馆接受一些文物建筑保护修复方面的政策教育。

2.2 建立文物建筑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

文物保护政策的有效执行是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房管、旅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以及海关等的通力合作完成的。当前阶段相互彼此之间并没有一个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的平台,大多数情况下是文物部门与规划部门之间的事。建立起如此的一个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就可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应该是需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处号召,呼吁其他的各个部门参与到其中;文广新局文物处的通知及时把一些文物保护的政策上传到群里共享,便于其他的部门人员查看翻阅。这样以后,相关的部门人员也能够接触到最新的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如果有了如此一个文物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那么类似于黄埔军校同学会旧址改造成为了夜总会;区家祠变餐馆等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现象就能大大减少。文物建筑保护信息数据共享系统能够起到各个职能的部门一起学习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部门之间互相监督文物建筑保护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况。

2.3 建立部门、机构之间互访的工作模式

互访属于一个很好的方法。在互访中,一个单位能够对其他单位介绍自身单位的有关工作的内容,工作的性质以及自己工作的职责所在,与此同时,自身又可以知道到访部门的相关工作具体情况。比方说,国土房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去旅游管理部门拜访,那么国土房管部门人员就能够将在自身的工作中遭遇的一些文物保护政策执行问题情况分享给旅游管理部门的人员去听,同时对于旅游管理部门的人员也能够将把自身的工作所遭遇的某些文物保护政策执行的状况与之交流。事实上,这个互访过程也称得上一个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或疑惑,那么可以坐在一起去讨论,探讨,集大家的思想去商量解决办法,类似现场的办公方式也能够很大地提高办事的效率。部门与部门之间在互访的过程中,熟悉其他部门执行文物建筑保护政策的情况,同时可以学习别人在执行文物建筑保护政策时有什么成功的经验可以让自己借鉴,碰到的有些问题是不是自身也遇到过,自己如果遇到应当如何去解决,比较一下哪个方法更好,有利于自己取长补短。

总而言之,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需要解放思想,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的政策执行。通过本文的简要的探讨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对于一个有长久生命力的城市来说,只有在保护好承载它文化灵魂的文物条件下,才可以让其城市化拥有完整的意义。由于城市这类的历史建筑遗存是文化的物质载体,只有保护好这些建筑,才可以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更容易认识这个城市的发展历史。只有先从观念上重视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才可以确保文物建筑保护政策的优化执行。

注释

①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物办发(2001)24号.

参考文献

[1] 罗哲文.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与古建筑保护文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