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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总结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第1篇

,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全面启动了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利用工作,进展顺利,成果喜人。

一、所开展的工作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传承活动的开展,我馆在人力、物力、财力缺乏的情况下,做了大量的工作:

⑴ 收集、整理民间壮剧田野调查资料和各乡镇上报民间故事,录入成电子文档。

⑵ 为使我县的非遗工作顺利申报成功。今年4月有幸邀请到我省非遗专家组一行3人。到我县剥隘坡芽村、归朝后周村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座谈会上专家组的几位老专家,对我县即将申报的4个省级非遗项目及非遗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⑶ 在非遗的申报工作中,我馆同志做了大量的工作。下乡走村串寨,收集资料,认真反复修改 “坡芽歌书”、“××瑶族度戒”“××彝族跳宫节”“××壮族珑端节”四个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以及坡芽四位传承人的申报材料,并制作好文本申报光碟、照片申报光碟、装档、录入电子文档。同时,得到广电局领导的大力协助,制作一系列非遗申报光碟。

⑷配合中央10套《探索与发现》栏目组到坡芽拍摄《情爱密码》专题片,配合广电局拍摄坡芽歌书宣传片。

⑸ 撰写“××民族概况”的调研报告上交宣传部并上报文山日报。

⑹ 今年3月剥隘陇端街、归朝孟村陇端街;5月板仑龙迈、里达里地的彝族跳宫节活动,我馆分别抽派辅导人员前往辅导节目、并做好收集资料等工作。

⑺整理、修改3个已获得云南省第二批省级非遗保护项目材料:《跳宫节》、《坡芽情歌》、《珑端节》,报送到文山州文化局,并逐级申报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二、取得的成效

(一)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县政府始终把通过宣传教育来增强全民保护意识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

二是通过举办展览、开展专题演出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和展示,增强全民抢救保护意识,达成社会共识。

(三)加强民间艺术队伍的培养。我县文化部门积极组织专家下乡,积极发现辅导培养民间艺人,先后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民间文化传承人,通过举办培训班,—方面培训了一批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另一方面也培训培养了一批民间艺术的传承人,为民间艺术的传承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民间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缺乏经费支持。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但大多分布在农村,对它们的全面普查建档,需要一定的经费,这其中还有很多项目濒临失传,需尽快调查挖掘,进行传承保护,普查专项经费困难制约了普查工作的深入全面系统细致规范的开展。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开发等工作同样需要大量经费的支持,我县财政又十分吃紧,经费方面十分困难,这成为制约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工作的最大问题。

(二)缺乏专门机构及专业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一个地方历史文化渊源的见证,也是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重要形式,内容丰富,含盖面广,开发保护工作量大,需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来负责。我县虽然比较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至今还未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仅靠文化部门兼管,缺乏力度,致使传承、保护和申报、利用工作进展缓慢。

(三)缺乏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新概念,人们对非物质文化不了解、不认识、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极大的威胁,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失传和消亡。随着人们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嬗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尤其是年轻一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他们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丧失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关注和热爱,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之逐渐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四、下一步计划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认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营造保护的社会氛围,丰富“文化遗产日”活动内容,提高干部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综合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报道,例如通过建立××县非物质文化网站,来扩大对外宣传,与世界接轨,从而提升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鼓励各种传承方式。一是鼓励个人、家庭、群体传承方式 。对于一些被特定的个人、家庭、群体所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这种方式是最有效的,也是其他方式所无法代替的。授予这些保有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证书、称号,建立传承人保证制度,对他们进行生活和其他补贴,并要求他们做好所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工作。鼓励他们带徒学艺,举办相关传习活动。 二是鼓励学校教育传承方式 。这是最有影响力,最有价值的传承方式。

(三)大量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积极开展各种民族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民间艺术比赛、农民文艺汇演、民间工艺品大赛等活动,为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搭建展示舞台,不仅提高艺人的积极性,还使广大群众感受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魅力和深厚内涵,进一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达到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的目的。

(四)开发文化产业。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搜集、挖掘和组织、辅导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展览、展销活动,扩大民间工艺品的影响,开拓民间工艺品的国内外市场。开展具有××特色的旅游文化活动。选择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能集中反映原生态文化的、建筑风格有特点的、生产生活习俗有特色的,如坡芽、牙牌等),建立保护区加以保护和利用开发,实施生态游、农家乐等民俗旅游项目。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发展。

(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整理建档,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形成资料库。并采取数字化与网络化等保护方式,利用音像等多媒体手段进行记录,利用光盘等存储介质或建立数据库进行保存,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资源共享。

(六)、加强农村文艺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建立新的农村文艺队,恢复老文艺队,以奖励的方式给予文艺队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帮助解决服装、道具、剧本和辅导等问题,大力扶持优秀文艺队,让其起到带头作用,发挥文艺队的作用。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植物品种权保护 玉米产业 比较优势

一、引言

我国于1997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联盟,《条例》也于当年正式启动实施,农业部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1999年6月玉米列入农业部第一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截至2011年4月30日,我国玉米品种权申请总量已达2755件,授权1411件,位于所有作物品种之首,玉米品种创新取得显著成效(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告)。《条例》实施十多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迅速,制度效果日益凸显。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将创新回报机制引入育种领域,调动了育种者培育与研制植物新品种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优良品种,有利于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国家间品种权保护制度实施效果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各国农业竞争力的差异,而一个国家内部区域间品种权保护力度的不同也将会影响到区域农产品产业的竞争力和比较优势。

中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国内学者围绕与该制度有关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周衍平(2001)剖析了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变迁。蒋和平(2002)比较早的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周宏、陈超(2004)首先运用计量模型论证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农业技术的创新有正向推动作用。吴立增、刘伟平、黄秀娟(2005)构建了分析植物品种权人收益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之间关系的理论模型。胡瑞法等(2006)采用系统模型从总体上研究了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子价格与新品种种植面积的影响。李道国、谭涛(2006)探讨了在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育种企业与农民之间实现均衡的条件;黄武等(2007)采用截面数据,以销售量为主要变量考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种子企业R&D的关系。陈会英、周衍平、赵瑞莹(2010)利用14个省份的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资料,对植物品种权人出让品种权的意愿、动机和行为进行了分析。从目前的文献看,国内学者对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实施效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整体对育种者、农户、企业或育种产业影响,研究尚未具体到某一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对特定农产品产业的经济影响。本文试以玉米品种权保护为例,研究玉米品种权保护对国内各省(市)玉米产业比较优势的影响关系。

二、变量的选择及理论模型

1、解释变量:玉米品种权保护力度(PVP)

本文选取2009年该地区玉米品种权申请数量占全国玉米品种权申请总数量的比重作为考察玉米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变量。一般认为该地区玉米品种权申请数量占全国的比重越大,该地区玉米品种权的保护力度越大。

2、被解释变量:衡量玉米产业比较优势的变量

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税赋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比较优势理论,他指出如果一个国家两种商品的劳动生产率都低于另一个国家,则其应该专业化生产两种商品中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的商品,即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放弃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商品,即具有相对劣势的商品,然后通过交换,两个国家的生产总量都将增加,资源都将得到优化配置,双方都将获得专业化生产带来的利益。比较优势理论是对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的补充和发展。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对研究一个国家内部各地区各产业竞争优势也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由于我国区域间自然条件、玉米育种和种植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以及农业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使得我国玉米产业的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各地区玉米产业的比较优势也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和范围的可行性,本文选取资源禀赋系数和区位商作为衡量区域玉米产业比较优势的评价指标进行分析研究。

(1)资源禀赋系数(EF)

资源禀赋系数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某种资源在世界或全国的份额与该国或该区国内生产总值在全世界或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之比。通常用于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某种资源的相对丰富程度。玉米产业的资源禀赋系数计算公式为:

EFi=(Vci/Vc)/(Yc/Y)

其中,EFi表示i地区的玉米资源禀赋系数;Vci表示i地区玉米的产量;Vc表示全国玉米的产量;Yc表示该地区农业总产值;Y表示全国农业总产值。一般认为,如果EFi>1,则说明该地区玉米产量丰富,具有比较优势;EFi

(2)区位商(LQ)

区位商(又称区域专门化率或区域规模优势指数),表示该地区某一行业的规模水平和专业化程度,通常是指某地区某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占该地区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的比率与同期全国该比率平均水平的对比关系。玉米产业区位商的计算公式为:

LQi=(Sci/Si)/ (Sc/S)

其中,LQi表示i地区玉米产业的区位商;Sci表示i地区玉米种植面积;Si表示i地区农作物总种植面积;Sc表示全国玉米种植面积;S表示全国农作物总种植面积。通常认为,如果LQi>1,则表明该地区玉米生产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具有规模比较优势;如果LQi<1,则表明该地区该种农作物生产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不具有规模优势。

根据上述变量的选取和定义,建立品种权保护对区域玉米产业资源禀赋系数影响的理论模型为:

EF=α0+α1PVP+μ1

建立品种权保护对区域玉米产业规模比较优势影响的理论模型为:

LQ=β0+β1PVP+μ2

实证模型选择2009年区域玉米品种权申请比重、资源禀赋系数和区位商的截面数据。

三、模型估计结果及解释

根据上述调查和计算数据,运用eviews3.1软件分别对品种权保护对区域玉米产业资源禀赋系数和玉米产业规模比较优势进行了回归分析,模型估计结果见表1。

(注:方程1的被解释变量为玉米产业资源禀赋系数(EF);方程2的被解释变量为玉米产业的区位商(LQ);?鄢、?鄢?鄢、?鄢?鄢?鄢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统计显著,均为双尾检验。)

表1显示了品种权保护对区域玉米产业比较优势影响模型的估计结果。分别以玉米产业资源禀赋系数和玉米产业的区位商作为被解释变量得出两个回归方程。两个方程的估计结果均较为理想,以玉米产业资源禀赋系数为被解释变量的方程1调整后的拟合优度值R2=0.45,常数项和品种权保护力度(PVP)回归系数的t检验的统计量分别为2.647和5.005,均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模型总体的显著性检验F= 25.049,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模型显著。以玉米产业的区位商为被解释变量的方程2拟合效果更好,调整后的拟合优度值R2=0.60,常数项和品种权保护力度(PVP)回归系数的t检验的统计量分别为3.544和6.559,分别在通过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模型总体的显著性检验F=43.020,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模型显著。

由于采用截面数据做样本的模型估计往往会因为不同样本点上的解释变量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异方差性,所以本文采用戈德菲尔德―匡特(Goldfeld-Quandt)检验法对回归模型进行了异方差性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方程1和方程2的G-Q检验F统计量分别为0.553和0.483,在1% 的显著性水平下,临界值F0.01(10,10)=4.85,两方程的F检验值均小于临界值,说明两个回归方程接受同方差的假设,均不存在异方差性。

四、主要结论及政策含义

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10年多,制度实施效果如何一直是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界关心的主要问题。本文以国内玉米品种权保护为例,通过计算反应玉米产业比较优势的两个主要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玉米品种权保护与玉米产业比较优势的回归关系。通过分析模型表明,玉米品种权保护对提高地区玉米产业比较优势有明显的正向推动作用。

1、加强玉米品种权保护力度有利于提高玉米资源的丰富程度

从回归结果来看,区域玉米产业资源禀赋系数EF与反映玉米品种权保护力度的指标(当地玉米品种权申请量占全国玉米品种权申请总量的比重)PVP之间的关系为:

EF=0.483+17.25PVP

从模型看出,在当前的情况下,当地玉米品种权申请量占全国玉米品种权申请总量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区域玉米资源的丰富程度将提高17.25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对区域玉米资源的丰富程度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

2、玉米品种权保护有利于提高玉米产业规模效益

区域品种权保护力度与玉米产业规模比较优势的关系为:

LQ=0.436+15.312PVP

从模型回归结果看,在当前的情况下,玉米品种权保护力度提高1个百分点,当地玉米产业规模比较优势将提高15.312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玉米品种权保护对当地玉米产业的规模效益具有明显的拉动作用。

3、政策含义

一般来说,玉米育种的技术实力较强、新品种的市场需求较大的地区,玉米品种权保护制度实施较早、力度较大(如吉林省、山东省、辽宁省等),相应的这些地区保护品种推广应用速度较快、规模较大。玉米优质良种的大面积种植推广,提高了当地玉米单产水平和玉米总产量,也有助于形成规模效益,提高了玉米产业在全国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建议玉米种植传统大省继续加强对品种权的保护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保护和激励玉米育种创新的机制。合理协调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玉米新品种推广应用的规模和速度。同时畅通品种权交易实施渠道,通过市场交易转让,促进植物品种权的合理流动,实现品种权产业化。最终运用品种权保护制度服务于玉米产业的发展,提高玉米产业比较优势。

【参考文献】

[1] 周衍平: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2] 蒋和平、孙炜林: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J].知识产权,2002(3).

[3] 周宏、陈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农业技术创新的影响[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4] 吴立增、刘伟平:植物新品种保护对品种权人的经济效益影响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5(3).

[5] 胡瑞法、黄颉: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经济影响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1).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第5篇

不可移动文物总量:全国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

数量变化:在全国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中,新发现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36001处,复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30721处。新发现登记占登记总量的69.91%。

类别构成:古遗址类1 93282处,古墓葬类139458处,古建筑类263885处,石窟寺及石刻类2442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141449处,其他类4226处;分别占登记总量的25.21%,18.19%,34.42%,3.19%,18.45%,0.55%。

普查到达率和完成率均为100%。从总量看,我国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总量较第二次文物普查增幅超过200%;从增量看,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占到登记总量的69.9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当前我国最大规模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普查成果构成了一个丰富的文化资源宝藏,进一步廓清了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取得了近77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信息和翔实数据,包括总量、分布、类型、年代、所有权、使用情况、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保护级别、保护状况、破坏因素等,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进度与质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保证良好的秩序,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调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多种方式,严格规范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进度与质量。

5年来,国务院三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文物局下发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央本级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报送制度》《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等十几项规章制度,并通过印发通知、简报,组织培训、试点观摩,召开质量控制会议、专家研讨会、检查验收等方式,及时统一认识和工作方法,确保普查成果严肃、真实、科学。

各地普查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实地检查指导等形式,为普查队员答疑解惑,解决实地文物调查中各类技术问题,强化了普查质量。

举全国之力,密切配合,全力开展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6大类59小类。要对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位置、数量、规模、价值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与核实,切实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现状、环境状态等,查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不仅需要文物系统各个专业领域专家参与,更需要不同相关行业的配合支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有16个成员单位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积极参与文物普查:

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测绘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交通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部分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了以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对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贵州五省进行的联合督察工作。国家测绘局协调提供了1:100万比例尺全国范围电子地图和1:25万比例尺局部电子地图作为普查成果用图。

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积极组织部队营区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2009年3月,四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军队营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军队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军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军队营区文物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文物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2009年4月,总后基建营房部在南京举办军队营区文物现状调查培训班。2011年7月,军队营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在南京理工大学举行。

普查技术“鸟枪换炮”

“汉墓群位置,北纬21度41分22.3秒,东经109度13分49.9秒,海拔22米。”按下黄色的卫星定位仪,普查人员准确地报出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西台浦汉墓群在地球上的位置。接着,普查人员又利用手中的数码相机、手提电脑,记录了合浦汉墓群周边的自然环境,以及汉墓群保护的现状。

GPS卫星定位技术,直接记录文物点的经纬度,这比过去仅用树木、村庄等参照物来定位、记录文物点要准确和便捷多了,也不会再出现因参照物消失一些文物点也随之“消失”的情况。采用传统调查方法和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能够采集更为丰富的文物信息数据。

同时,文物普查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了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此外,普查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技术工作,目的不是为了“探险”和“猎奇”,更不能威胁到普查队员的生命安全。卫星遥感、航空拍摄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为普查提供了徒步踏查之外的另一种选择。

水下文物普查在我国沿海、内湖首次开展,航空遥感在新疆广袤地区取得显著成果,信息技术、网络技术、GIS平台等得到广泛运用,极大地提高了此次普查的科技含

量,使普查成果更为科学、规范,记录信息更加准确、翔实。正是有了这些精准的数据,普查结束后,还将首次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

向公众宣传,构筑文物普查工作的社会基石

“河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启动,这是一次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全面普查。请把你知道的告诉我们,也许一片瓦、一块砖就是一段历史;请把你发现的告诉我们,也许一片碎石、一块残碑就是一个故事;请把你听到的告诉我们,也许一个传说、几片絮语就是一个文化空间……总之,你能告诉我们的,就是我们想知道的。让我们一起把昨天的历史寻找,把今天的文明延续,为中华民族明天的辉煌贡献力量!”通俗朴实又以情动人,这是河南省的文物普查宣传词。以这一宣传词为基础,普查工作者制作了数万份文物普查宣传彩页向全省发放。无论繁华的城市社区,还是偏远的乡间村镇,都能看到文物普查宣传图片。

正是认识到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是推进文物普查工作的源头活水和真正动力,第三次文物普查中一直把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联合广大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媒介,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各级普查机构通过策划制作公益广告片、普查成果视频、图书、电子杂志,印制宣传品、纪念证书,在报纸、杂志开辟专栏,建立专题网站,开展总结表彰活动等,全面宣传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普查工作,拉近了文化遗产工作与社会各界的距离。普查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大批的社会志愿者参与到普查工作中来,热爱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观念正在成为社会的共识。

文物普查为的是文物保护。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2008年3月,依托三普中发现的首任台北知府陈星聚墓园,当地政府和文物部门投资近千万元修建的陈星聚纪念馆开馆。2008年“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三普开展仅仅一年的时间后,河南省政府就及时将新发现的36处重要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一批新发现文物已经得到维修保护。

浙江省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制定专项法规,提高经费投入,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新发现文物的安全;普查至今全省新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51处。重庆市将183处抗战文物点挂牌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切实保护普查成果。

在做好普查工作的同时,各地充分认识到及时抢救、有效保护新发现文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新发现文物的保护管理,及时将新发现的文物点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升普查新发现文物地位,出台保护办法措施,创新保护方法。

普查提高了普查队员的业务能力,磨炼了普查队员的意志;机构设置得以加强,保护经费增加,基础设施、设备更趋完善,促进了文物工作的能力建设

有位文博专家这样说:文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实践性也很强,光靠书本是培养不出文博专家的。必须实地走、实际摸、亲眼看。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队员,大部分都是年轻人,吃苦耐劳、干劲很足,见到他们,对文博人才稀缺、业务骨干青黄不接的担忧就消除了。

行伍出身的吕梁山腹地的石楼县文管所所长李大勇,在15个月的野外调查中,行程20000余里、访询1000余人、跑遍千沟万壑,绘制草图1000余份,整理照片2000余张,编写文本30000余字,普查不可移动文物316处而且顺利通过了省市专家的验收。三普一线实践,让大勇成了石楼山中的文博行家。

各级普查机构反复培训,各地普查队的分组也多采取新老队员结合、以老带新的办法,既确保了普查质量,又培养锻炼了新队员,提高了普查队员的业务能力;艰苦的工作环境和持续较长时间的工作强度,锻炼了普查队员的意志,锤炼出一支作风过硬的文博队伍。

中央财政共安排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超过2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0.25亿元,补助地方1.8亿元。中央财政专门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级行政区域提供用于普查的专项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积极安排普查配套经费,五年间,各地投入累计超过12亿元。江苏,浙江两省普查机构还在国家文物局普查办的协调下,对口支援青海省文物普查,无偿提供财力、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

经费的保障,不仅使得普查日常工作、培训等得以顺利开展,也使得普查设备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得以及时,普遍配发。此外,三普工作中,统一领导,严密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台力;理念引领,科技支撑;科学普查,严控质量;大力宣传,有效保护等一系列贯穿始终的突出特点,保证了三普工作的圆满完成,也在整体上提升、促进了文物工作的能力建设,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文物数量“井喷式”增长,使得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繁重;4万余处文物消失令人警醒

普查成果显示,我国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其中保存状况较差的占17.77%;保存状况差的占8.43%。令人堪忧。进一步增大投入,改善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与环境刻不容缓。

这次普查登记文物总量的增幅大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设施设备改善的增幅;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亟待修改和完善;大幅增加的文化遗产如何加强管理,妥善保护,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对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管理机构设置、设施设备配置等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国家文物局负责同志指出,要应对新时期文物保护面临的方方面面挑战,首要必须把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重点加强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推动修订《文物保护法》,尽快出台《博物馆条例》,研究制定《文物认定评估管理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完善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加大法律保护力度。要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调查,推动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要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健全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推行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完善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文物平安工程,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文博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经普查统计,原来登记过,但目前已经消失的文物,全国共计44073处。由于消失文物的原因十分复杂,根据对消失文物原因的分析,大体可分为6类18种原因:

1.由于认定、计量和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从现象上消失。包括不属本次普查登记对象的(指第二次普查已登记,但不符合三普标准的对象);第二次文物普查前已经消失的、第二次文物普查误登、行政区划变更按新区划登记的、调查时已经迁移保护、另作为可移动文物登记的,以及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计量标准合并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2.因生产生活和学术研究原因经过发掘清理,原址废弃。

3.因自然原因消失。包括自然损毁的,自然灾害损毁和火灾烧毁。

4.由人为原因造成损毁。包括因拆、改、新建改变原貌的,人为拆除损毁的以及遭盗掘盗窃消失的。

5.因城市建设、大型基本建设、农村耕作、平整土地、兴修水利等原因造成消失。

6.因自然地理、人文环境和历史原因认定消失。包括根据记载查无实物的,丢失或下落不明的,以及消失原因不明的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第6篇

在自来水发明之前,水井与河道一样,都是城市生存发展必要条件。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水井才渐渐淡出城市供水系统,然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素以“通”、“透”、“净”、“灵”著称的城市水井所蕴涵的历史、文化、景观、旅游价值,重新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如何盘活城市古井这一历史资源,恢复城市历史记忆,开发环境品质功能,增强文化和旅游功能,重建地下水系,保护用水功能,提升应急保障功能,防范城市地质灾害,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亟待讨论研究的现实课题。

一、城市古井的历史变迁和保护历程

自古以来,杭州人的生活用水都离不开水井,“杭州故海地,水泉咸苦,民居零落。自(唐朝)李泌引湖水作六井,然后民足取汲,而生聚日繁”。星罗棋布的水井成了杭州重要的城市特色,其中有晋朝的郭璞井(又叫郭婆井)、唐朝的相国井、吴越的钱王井、宋朝的下八眼井,以及相传济公运木的净寺古井等,这些历史悠久的水井承载着杭州的城市文化。据统计,1930年杭州共有水井4842口,平均每20户人家拥有一口水井。2008年普查,杭州有各类水井8378口,其中古井200口,8口古井列入文物保护名录,46口古井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拟保建筑等保护建筑的院落中或遗址上,作为保护建筑院落内的一个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保护。

城市水井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是城市地下水的保护和发开利用的一部分。近代杭州深井开发利用始于1959年,至今已有50余年。最早仅有10余口深井,最高时达100多口,最高年取水量达1168万吨。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加强地下水保护,出台了《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对深井实行统一管理。近年来杭州市地下水开采总量逐年下降,目前市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仅19家,地下水年开采总量降至106万吨/年。为了提高地下水管理效率,杭州市安装有17台地下水水位远程自动监测仪,建立了地下水远程实时在线监测系统。这对保护杭州城市地下水特别是保护城市古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杭州城市古井的时空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杭州200口城市古井集中分布在上城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和下城区,大部分古井位于明清古城范围内。其中上城区124口,占古井总数62%;下城区19口,占古井总数9.5%;江干区9口,占古井总数的4.5%;拱墅区4口,占古井总数的2%;西湖区11口,占古井总数的5.5%;西湖风景名胜区33口,占古井总数的16.5%。建成100年以上的古井有72口,建成50-100年之间的古井有121口,建成不足50年的古井有7口。其中保存最早的古井是建于三国时期的龙井,其次是唐代的相国井,五代时期的钱塘第一井、金井、灵鳗井、安乐井、钱王井等。古井在形制上有单眼、双眼、多眼,其中179口是单眼井,10口古井是二眼井,其余都是多眼井,井眼最多的是十眼井(郭婆井)、其次是八眼井(上八眼井)、六眼井(李泌饮水井)。

在200口古井中,175口是在用古井,35口已不再使用。绝大部分在用古井仅用于日常洗涤。一小部分水井具有生活饮用水功能,如金钗袋巷20号井、大资福庙前119号山脚下的古井、凤凰山脚路145号的古井和笤帚湾57号的古井等。部分古井位于历保、文保建筑单位内,有日常用水和景观功能。部分古井位于民居房内,有日常洗涤用水功能和消防用水功能。部分古井位于城市道路两侧,多数已不再用。公共区域的古井基本处于荒废状态,井水污染严重,现状水质绝大部分为Ⅴ类水。随着古井功能和作用日渐衰没,大部分古井设施破损严重,周边环境脏乱,有的水井已遭填埋、荒废。部分古井如柳翠井、孝女井、白井、双眼井、义井等等已经消失在城市的街头巷尾。

三、城市古井保护的对策措施

(一)古井保护原则

古井和城市历史关系密切,要把水井作为城市水文化的一个单元,与城市建设及城市有机更新有机结合,与旅游资源开发有机结合,遵循保护优先、优水优用、安全利用、分类管理等原则开展古井保护工作。对具有日常居民生活饮用水功能的古井,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办法,划定古井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实施影响地下水源环境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古井按照其功能和作用,划定保护级别,实施分级保护。

(二)分级分类保护

杭州市根据古井建成年代及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纪念、教育等保护价值,将城市古井保护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保护包括建成100年以上的古井,按照文物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执行。二级保护包括具有特别的历史、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的纪念、教育意义的古井,或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拟保建筑等保护建筑院落内的古井,参照文物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执行。三级保护包括建成50年以上,且位于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井,按照历史街区内重点保护建筑的要求执行。四级保护包括建成50年以上或不足50年的古井,结合古井实际情况,保护其主体特征及所蕴含的非物质文化遗存,在保护好的前提下进行保护性的再利用。

(三)修缮设施提升功能

根据古井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功能和保护等级的不同,因地制宜地开展古井保护与整治,对200口古井的井圈、井栏、井台以及周边环境进行修缮、维修与改善,提升杭州古井功能,为充分发挥古井价值奠定了基础。采用结合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带动区块内古井保护、地块开发带动位于保护建筑院落及历史街区内古井保护,以及单独立项保护等方式,把散布在杭州各个角落的古井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做到实处,创造出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

(四)多管齐下改善水质

由于多数古井井水长期不用,渐渐变成了死水。同时受工农业生产、城市社会生活等因素影响,与地下水联系密切的城市河流受地表径流污染、生活废污水等影响,水质下降,城市浅层地下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针对井水源头污染的不同特征,采用“清、治、用、管”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实施古井水质改善举措。一是要清除井内垃圾及淤积底泥,降低井内污染物释放导致井水水质的恶化。二是要采用原位处理和异位处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已受污染的井水进行治理。三是要坚持“以用促治、以治促用”原则,遵循“流水不腐”规律,定期适量抽取井水,更新井水。四是要加强古井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向古井抛弃杂物,强化周边排水沟的建设,防止地表径流和各类污水流入古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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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程伟.南京地区的古井现状与保护[J].中华民居学术刊,2010(9):283.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第7篇

历史信息的载体、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这都依赖于文物建筑。文物建筑自身含有着很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科学价值。所以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其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就在于其历史价值的保护,现存的文物建筑实体体现出来其含有的价值,具体地说,就是要通过保护该建筑的形制、结构法式、构件质地以及制作工艺,从而切实保存其真实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任何一个文物建筑一经破坏就不可能重建,它的文物价值也就随之消失。伴随着时间的流逝,在加上各种自然和人为方面的因素,有些文物建筑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它自身的历史信息,所以对文物建筑保护和修缮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不少高校由于其浓厚的文化氛围、沉淀的历史底蕴与美丽的校园环境成为近年来高校旅游的热点。一批批渴望感受校园文化氛围的旅游者纷至沓来,不少影视作品也将其拍摄选景放在了高校。吸引人们目光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那些有着历史质感和文化气息的美轮美奂文物建筑。

浙江大学作为一所具有悠久历史的全国重点大学,前身求是书院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创办最早的高等学府之一。“国有成均,在浙之滨”。有着百年辉煌历史的浙江大学,留下了许多历史悠久的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它们在经历百年沧桑后,仍以其人性化的空间尺度,独特的空间结构,美轮美奂的建筑立面,以及长期历史变迁发展积淀起来的文化遗产,体现了浓厚的历史感和认同感。浙江大学现有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单位4处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位于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原之江大学旧址。浙江大学旧址系美国长老总差会在中国创办的13所基督教教会大学之一——之江大学堂的基址,位于钱塘江北岸的秦望山上,1911年初步建成投入使用,后权属屡迁、校名相更、建设历续,现为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之江大学旧址是中国最早具有明显西方校园规划设计特点的高等学府之一,是第一批由国外(主要是美国)建筑师规划师主持设计的中国高等校园,也是近代中国由传统建筑体系走向西方建筑体系这一转型期中的重要实例,是研究中国近代建筑发展史极为难得的一个完整案例。同时,它也是教会大学由传教为主转向以教育功能为主的历史过程的实体记录。丰富了钱塘江南岸的历史文化内涵,提升了沿江景观的质量。之江大学旧址内现存近代建筑二十余幢,大多保存完好,整体格局亦基本为旧状。

之江校区现有文物建筑22栋,历史建筑8栋。本文所述主楼即为22栋文物建筑的其中一栋。

本文将通过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主楼修缮的实例,将文物建筑修缮的原则贯穿于整个修缮过程中,从而达到了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主楼总况及修缮内容

该建筑始建于1910年,1911年竣工落成。是之江学堂在新校址建造的第一批8幢主体建筑之一。是之江大学时期的一座教学大楼,也是当时唯一的一座教学大楼。现名为浙江大学之江校区行政楼。原名为之江大学主楼,又名之江大学主教学楼、“总讲堂”、“慎思堂”,因由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的赛佛伦斯(L.H.Severance)先生及夫人捐资18500美元修建,故又称为赛佛伦堂或赛佛伦斯堂。赛佛伦斯先生为美国实业家,曾在银行、石油等行业任职,退休后从事教会工作,先后任克利夫兰林地大街长老会长老、克利夫兰长老会联合会主席等。

该建筑由美国建筑师设计,为三层砖木混合结构,砖墙承重,屋架为木桁架,地上主体三层,局部地下一层,坐北朝南建造。建筑总面积2062平方米,建筑高度17.06米。该建筑总体保存良好,外观原真性保持完好。室内除门厅采用灰色水泥石地面外,楼面为条形木地板铺设,木质楼梯做法简约。内墙面为白色石灰粉抹面,装修简洁实用。原巴洛克式拱形山花在80年代被改为平直形式,其余部分原真性均较好。因1912年孙中山曾与之江学堂全校师生在此楼香樟树前合影,故此处构成校园的标识性风景。

经过百年风雨的洗礼,主楼受自然及人为因素的破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外挂空调、电线和植被等对墙体造成一定的破坏;红色清水砖墙的外墙体落水管处侵蚀较严重,底部砖面部分风化,多处被钻孔;南立面中段改建及入口柱式门廊颜色更换,与历史原貌不符,原有山花丢失;北侧底层窗上增有构件,室内墙体为砖墙和灰板隔墙,局部有粉刷层剥落现象,部分走廊和房间内墙曾被二次装修后加三夹板墙裙;室内三层楼地面均为木地板,存在不同程度的糟朽现象,其中一层地板糟朽、表面脱漆严重(主要由于潮湿,白蚁蛀蚀造成)。天花吊顶局部面层剥落,一层保存相对较好,二层多处被改造为石膏板,三层糟朽严重,多处塌陷。建筑门大部分保存完整,由于年代久远,大部分窗变形影响开启,窗框风化、油漆剥落严重,部分窗扇、窗框被白蚁蛀蚀,较多窗扇玻璃被油漆涂刷。屋顶梁架为三角木桁结构,局部柱有移位,曾被铁件加固处理,个别梁架糟朽严重,出现白蚁蛀蚀痕迹。屋面存在多处漏水,大部分瓦件存在不同程度风化,望板保存较好,大部分可利用,屋面出檐椽子霉变严重,部分缺损。建筑四周落水管损坏,架空层铁隔栅缺失,室外台阶为青石台阶,分化严重,局部断裂。

2010年2月浙江大学开始对主楼进行修缮,保持其原有的教学办公功能不变,作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办公用房。对文物建筑的修缮本着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要求,对建筑物原有格局、名称保持不变的原则。突出修缮工程的科学性和艺术性,修旧如旧,外观上保留原有风貌,内部设施在不破坏建筑结构的前提下,适当地进行现代化的改造。修缮内容主要包括结构加固,外观恢复原状,室内恢复原建筑格局,室内作为教师办公用房,按其功能要求增加了空调、网络、电话、消防、安全监控等建筑智能化设备。

文物建筑修缮的原则

为了达到“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目标,在对主楼的修缮保护整个过程中,需要在对其历史资料严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兼顾保护、修复与选择性替换的处置,尊重年代感及岁月在材料上留下的痕迹,在满足新功能需要和建筑整体性的前提下,总体效果达到历史识别性,美学价值和科学性等多方面均衡完美。并在修缮中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 原真性原则。坚持文物修缮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这是文物建筑修缮所要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任何一座建筑物最初建成时的面貌,就是它的原状。为什么一定要坚持最初建成时的原状呢?因为文物建筑是历史的产物,反映的是历史当时的情况,只有它的原状才能说明问题,才最有价值。之江大学旧址建于清末民初,历史信息丰富,建筑规模较大,见证了教会学校的兴起及衰落。而主楼更是之江大学旧址最具代表性的标志性建筑,现状的保护,其目的就是要保护真实性、完整性且不被扰动的这一历史信息。维修以清除无价值的改建、添建物;消除安全隐患;抢救恢复各类历史信息,根据历史资料,修补残损构件,保护并传递其真实的历史信息。在保护好文物建筑、历史环境等物质文化要素的同时也要保护好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存。

2 最少干预原则。文物建筑都是经历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建筑物,损伤难以避免,因此在文物建筑上常常看到几个不同时代的布局、结构、构造和附属文物,这是历史的变迁造成的,虽然不是文物建筑创建或重建时的原状,但都是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保留至今的状态,其多数是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应随意拆除和改动。但在文物建筑上拙劣的添建和修补,将贬低该建筑的环境风貌、造型结构和观者视觉。这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情况,应科学辨析,区别对待。对主楼的修补、加固措施均以保护历史信息,保证安全为限度,尽量少更换原构件,尽可能多的保留原状、原物,劈裂者加固,残损者茸补。因为这是保护建筑原真性的关键。保护好反映其历史风貌特征的重点部位、构件,拆下来的构件应及时维修并加以保护,待修缮完成后恢复原位。大木构件采用逐根修补,整体加固;局部设间柱加固,非到万不得已,不得大面积拆除、重砌。

3 原工艺、原尺寸、原材料的原则。为保持主楼独特的建筑风格、特点,除设计别注明外,所有维修部件均应使用与原维修对象相同的原材料、原尺寸、原工艺、原做法。为安全加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对建筑无害。

4 合理利用与永续性保护原则。文物的修缮工作要协调使用功能与历史传统的结合。建筑是供人们使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的内部功能设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现代化的需求,要在主楼这样一栋具有百年历史的建筑物中一一将其实现以满足现代教学办公的要求。要协调好现代功能与历史传统的结合,抓住建筑的核心特征,确实保持原来的建筑风貌。恢复主楼的教学办公的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体现其可利用价值。在主楼的修缮中,我们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在保护历史原真性的前提下,改善基础设施,优化空间品质,实现教学办公现代化应有的功能作用,以达到适度发展永续保护的目的。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北京;乡村文化;保护与开发;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14-3775-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14.059

Abstract: Beijing is a world famous ancient capital of China with long history, broad suburb region, and ample rural cultural resource. Due to the unbalanced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difference in cultural resource endowment, various modes emerged gradually during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cultural resources in Beijing. Based on the status of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cultural resources in Beijing, from three aspects, including development main body and government involvement degree, rural community involvement degree, 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and cultural tourism product type, the typical and mature modes were summarized, for providing experience and reference for other areas.

Key words: Beijing; rural cultur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mode

乡村文化是人类与乡村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所有事物和现象的总和,它具有乡土性、传统性、脆弱性等特性。目前,学术界对乡村文化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定义,但乡村文化对乡村旅游的促进作用已经达成共识。张艳等[1]认为乡村文化对游客的旅游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并可满足人们的乡村旅游需求,是产生乡村旅游的动因。朱湘辉等[2]认为乡村文化是乡村旅游最重要的资源,是乡村旅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如何保护与开发乡村文化关系到乡村旅游的经济活力和吸引力。北京郊区地域广阔,乡村文化资源丰富,具有开展乡村文化旅游的优越条件。本研究基于北京乡村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现状,对乡村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模式进行总结,这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北京乡村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现状

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拥有世界文化遗产6处,各类文物遗迹3 840多处,是世界上拥有文化遗产项目数最多的城市,荟萃和积淀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而占据全市86%面积的郊区更是孕育了丰富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保护与开发方面,北京郊区县历史文化保护区共有7个(全市43个),大多在山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郊区县所占的比例较低,国家级和市级均不超过20%,而地下文物埋藏区郊区县占78.6%;古村落保护与开发方面,尽管北京存在一定数量的历史文化村落,但被列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仅有5个;仍有2/3的名人故居、大部分地段的长城文化资源保护状况令人担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方面,郊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总量较少(与城区相比)、类型多样、级别偏低、分布广泛、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等特点,郊区区县中门头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为丰富,且级别高、品位高、数量多,其次是怀柔区和通州区,延庆县、昌平区和平谷区最少。

此外,农业文化和自然山水文化保护与开发也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首都农业功能的转变,农业文化内涵逐渐丰富,形成了传统农业与都市型现代农业相互渗透、融合、并存的特征。民俗节庆活动、特色乡村/农业旅游、休闲农业、农业文化创意、高科技农业等多种新业态涌现,有效保护和传承了农业文化。自然山水文化通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各类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等载体也获得了有效保护与利用。目前,北京已建立100多家各类各级生态旅游区,其中自然保护区20个,总面积约136 500 hm2,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8%;森林公园共31处,总面积约97 326 hm2;地质遗迹保护区8处,总面积71 327 hm2,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4.3%;风景名胜区共26处,总面积为222 420 hm2。

而当前面临的问题包括首都城市化/城镇化与乡村文化保护之间矛盾突出,资源挖掘不够,过度的旅游开发对文化资源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缺乏科学、合理、专门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府监管力度不足,人们对乡村文化的内涵认识不够清晰,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

2 北京乡村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模式

基于北京乡村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现状,在调查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从开发主体及政府参与程度、乡村社区参与程度以及资源利用与文化旅游产品类型三个方面,总结了以下较为典型和成熟的模式。

北京历史悠久,大遗址多处,规模较大,乡村地区有房山周口店遗址、西周琉璃河遗址、大兴团河遗址、房山金陵遗址、明十三陵遗址等。其保护和利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将整个遗址区规划建成遗址公园,如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公园、房山西周琉璃河遗址;将遗址区与风景区结合,建成文化遗产旅游景区,如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区等。这种整体开发模式既实现了遗址的保护与展示,也有利于文物知识的科学普及与展示。

2.3.3 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是以文化遗产为旅游目的地,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整合旅游要素,合理开发旅游活动,实现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是最具核心竞争力的旅游资源,在合理的开发下,文化遗产旅游不但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遗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作用[7],文化遗产已成为北京旅游业发展的主要资源基础之一。

北京乡村地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种类多样。目前主要的开发方式包括:将物质文化遗产及周边景观整体开发成为主题公园或旅游景区(点),如门头沟潭柘寺景区;将分散的文化遗产进行整合,开发设计出遗产旅游线路,如北京即将推出的京西古道遗产线路、长城文化遗产线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较为常见的有开发节庆旅游活动、民俗旅游村、文化园等。

2.3.4 古村镇整体开发模式 村落作为中国乡村文化的摇篮,承载着中国悠久的文化历史和脉络。而古村落是中华文化产生和长期传承的主要载体,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古镇古村落开发模式是以古村镇整体为开发对象,利用古村镇所蕴涵的历史、文化、民俗、审美等价值为不同层次的旅游者提供诸多旅游产品,如观光、休闲、度假、科考等,实现古村镇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留着一批有特色、有价值的古镇和古村落群,大多集中在山区,尤其是京西地区。目前,除了古北口古镇、爨底下村、灵水村、琉璃渠村等少数得到开发以外,大多处于正在开发或未开发状态。而面临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古村落旅游的兴起,北京的古村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目前,北京古村镇开发大体归纳为古村镇观光游、古村镇文化展示游、探幽访古游、民俗风情游、艺术之旅、轻松度假游等多种类型。古村镇旅游的开发模式可分为政府主导开发型、社区主导开发型和外来企业开发型。

2.3.5 文化节庆与创意开发模式 节庆是在特定的时间段里举行特定的活动,是人民为适应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共同创造的一种民俗文化,是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节庆活动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开发模式,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节庆、集会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文化,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提升了旅游的文化内涵。而且,对提高地区知名度,对本地区经贸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节庆文化开发模式是指以民俗节日、民俗文化、民俗活动为主题,以举办大型庆典活动为形式的旅游开发模式[8],大多以传统节日、农事节庆日、特色节庆活动、文化艺术活动等为契机,开展观光游览、文化体验、特色餐饮、休闲度假、科普教育等于一体的旅游活动。北京乡村地区节庆活动开发起步较早,种类多样,涵盖了传统民俗节日(灵水村的秋粥节),特色农业节庆(梨花节、樱桃节、西瓜节等),非物质文化及民俗文化活动(晋南移民文化庙会、潭柘寺庙会等),以及香山红叶节、湿地文化节等生态文化节庆活动。

创意开发模式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它以乡村文化资源为载体,借助人的创意思维和创造力,以高科技手段为支撑,对其文化资源进行创造、提升和合理开发,实现文化与科技、文化与艺术相结合,以创造出高附加值的文化旅游产品,满足人们日益多样的需求。乡村文化创意开发更是无处不在,从非物质文化演艺场馆、特色园区、主题公园等的建设以及工业遗址改造利用,到创意项目策划,从物化产品(动漫、网络游戏、创意图书等)及影视作品的开发,到创意旅游商品开发等,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3.6 文化引导的区域综合开发模式 文化引导的区域综合开发模式是指基于区域文化资源与土地基础,通过挖掘和整合区域文化,以文化旅游、文化产业、文化体验开发为导向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模式,其目的是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区域形象、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和提高生活品质。

这种开发模式通过文化综合体、文化创意园区、文化产业园区融合产业发展带、文化消费聚落等建设,最终打造文化旅游目的地及文化体验目的地。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永定河文化综合开发、沟域文化综合开发,这类开发模式对打造区域品牌文化、提升区域文化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

3 小结

北京作为首都,是中国最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素以独特的政治地位、古老文明和传统文化著称于世。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文化资源禀赋的差异,北京在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多种保护与开发模式。除了上述一些较为典型和成熟的模式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和非普及性的模式例如自然风景区保护与开发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值得今后加以关注和深入研究。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现代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北京将会出现更多的模式和经验。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开始农业部开展的“美丽乡村”创建活动提出了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其中强调了乡村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文化传承型也被列入“美丽乡村”十大创建模式,这将为北京乡村文化保护与开发带来新的机遇。在未来的北京乡村文化保护与开发中,传统的模式将会继续得到弘扬和壮大,而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将给乡村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带来新的思路,促成新模式的出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及其对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影响力也将会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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