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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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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文第1篇

光明网刊文说,近年来,山西省龙天庙壁画失窃事件、广胜寺“网红女壁画师”事件都引起舆论广泛关注。随后媒体在调查中发现,山西有大量古道观寺庙处于“零安保”状态,文物安全形势堪忧。这种严峻形势不仅仅是山西所独有。中国的历史文物浩如烟海,这当然是独特的优势,但也有着“甜蜜的烦恼”――有限的文保资金和技术管理力量简直是杯水车薪。跟意大利等文物大国相比,我国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技术和管理力度都差距明显。那些可以开发成旅游景点、具有经济效益的文物建筑尚能得到较好保护,至于那些没有多少经济价值,无法开发成景点收门票的文物建筑,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以弥补政府部门文保资金和技术管理力量的不足,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文物保护绝非政府部门的“独角戏”,而应该鼓励广泛的社会参与。在美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公园制度中,其经费既有联邦政府拨款,也通过税费减免鼓励社会各界的投资和捐赠。另一个文物大国英国,其保护资金也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捐赠和个人捐款。反观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投入主要靠政府,目前还没有形成多方参与、多元投资的机制。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文保领域的应有作用还没有释放出来。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这本身也是一个文化教育和文物知识普及的过程。文物保护不应该是“死的保护”,而应该是“活的保护”。不该是把一座文物建筑围起来、封起来,使它徒留一个死的躯壳,与当下人们的生活毫无关联。应该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文物建筑得到多方面利用,比如教学、参观、研究,使其成为文化产业、文化活动的载体。参与的社会力量越广泛,文物知识和历史文化的传播也就越广泛。在各种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下,文物建筑得以以“活的形式”存在,成为当下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是一件新生事物,在保持宽容态度的同时,也要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首先,对于哪些文物可以交给社会,哪些文物必须由文保部门严格管理保护,要有科学论证和明确界定。在意大利,文物保护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有不同的保护规范。其次,要确保参与认养的社会力量,具备从事文物保护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条件,防止保护文物变成毁坏文物。再次,对于社会力量保护、利用文物建筑的行为,要实施全面全程监督,严禁对文物建筑进行竭泽而渔的商业开发,防止不当利用危及文物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相关信息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一旦出现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文第2篇

两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除了在会议上发表演讲、宣读论文之外,还就各自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广泛地接触和交流,无论何种方式,都体现出人们对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热爱。

关注与支持

建筑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存在着社会发展的印记,建筑遗产是人类的物质文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保护建筑文化遗产也被认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其中,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已经成为公众、学者和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事件。

中国在世界上的遗产大国地位也带动了建筑遗产保护的繁荣与发展继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所在文物建筑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以后,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也于2006年8月成立了历史建筑保护研究技术中心,专门从事建筑遗产的研究、设计、修缮、修复、保护和改造等工作。

据国家文物局傅清远研究员提供的数据,截止到现在,国务院已公布的六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总计为2351处,其中建筑遗产(包括建筑遗址)共2117处,占总量的92%;尤其是在本届政府公布的第六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080处里面,建筑遗产(包括建筑遗址)占公布总数的40%。在经费投入上,国家也加强了投入的力度,国家财政在“四五”期间对国宝单位的投入为0.6亿元“五五”期间为0.4亿元,“六五”期间0.3亿元“七五”期间2.5亿元,“八五”期间为5.5亿元。2006年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对国宝单位的保护经费投入已达到7.2亿元,这还尚未计算各省、市、自治区的投人。巨大的经济投入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为从法律的角度对搞好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及保证,国家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还规定,由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法令、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接轨。近20年来,中国文物建筑保护专家也一直在努力寻求合乎国情的建筑遗产保护之道,特别是今年5月28日,由国家文物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共同主办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形成了木结构古建修缮的指导性国际文件《北京文件》正式确立了东亚地区木结构文物建筑的保护原则,特别予以尊重各国遗产保护机构自现代保护运动发起以来,从各自保护实践中以及从世代相传的文物建筑保护的传统做法中总结的原则和经验,体现出国际同行共同审视和思索不同文化背景下不同文化遗产保护手段的多样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威尼斯》对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原则的不足。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和建筑史学研究取得的成绩被国内外同行所认可并予以关注。

现状与问题

以往的经验表明,文化遗产容易保护的地区一种是经济特别发达而有能力进行保护的地区;一种是经济特别落后且根本无力改造的地区。傅清远研究员认为,突出的问题是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建筑遗产保护的巨大冲击和负面效果,特别是城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面临沉重的压力,作为历史长河的文化记忆正在逐渐消失;旧城旧房与老城老房在内涵理解上的误区和过度开发造成的老建筑大片被拆除;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正确理解,造成有些地方民族特色的乡土建筑面临着大量的历史信息被破坏和消亡的潜在危机。建筑遗产保护的设计、规划、施工队伍的数量和比例远远满足不了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建筑遗产的保护理念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没有真正地得以体现;一些落后的观念,还使许多专业人员受到干扰;保护技术和多学科的加入还是建筑遗产保护的弱项传统工艺技术和材料的传承还有待于保护和研究。

云南丽江虽然被保护下来,但过度开发及不合理的建设已使丽江失去原本固有的文化及内涵。台湾著名学者夏铸九先生在对泸沽湖摩梭族文化模式、村落及建筑的保护研究中发现旅游市场与资本的快速与大规模的穿透,使得地方文化与生态环境遭到难以恢复性的破坏,并改变了地方原有的社会结构与空间意义。

面对建筑遗产保护产业的繁荣相应的建筑史学研究理应受到重视。上海市规划局副局长伍江说得很明确,他认为,唯有认识历史建筑的价值,才能更好地进行保护,要重视基础研究。有这几十年来的建筑历史研究才使建筑遗产保护取得了今天这样的成绩和进展,没有基础研究,就没有现在的成果。然而基础研究的现状还不容乐观。北京建工学院曹汛教授用“两担愁云”来形容建筑历史和历史建筑的研究困境,特别是历史建筑的考古断代研究面临后继无人的情况;文物虽有,但是懂文物的建筑史学者却变得稀缺,像梁思成先生当年能够确定佛光寺乃唐代木构的功力已成为绝学;《中国建筑史》教材中仍有诸多史实错误也无力纠正。除了经费不足等因素外,缺少高水平、有能力的专业研究人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曹汛教授致力于隋唐古塔的断代研究工作,无奈势单力薄,其研究工作正面临很大的困难。

开拓与进取

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历经多年的努力与奋斗,虽然面临种种困难与艰辛,但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依然取得了不少成绩。对西方建筑深有研究的方拥教授指出,欧洲古代建筑着眼于物质层面的史书价值和艺术原则,只是一种单边话语的叙述,不能贴切地适用于中国;探讨中国古代建筑遗产的价值,必须站在精神层面,开拓更宽的人文视野,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回眸往昔,我们看见的建筑物也许不足以同希腊,罗马比肩,却不能忽视深藏其内的人文理想。

在古代城市研究方面,清华大学王贵祥教授和他的研究生在对唐长安城,北京各类衙署等建筑二维布局规律和模数的研究中取得突破。

在传统木构体系方面,东南大学朱光亚教授的《中国古代木结构谱系再研究》对以往将中国建筑木构架简单地划分为抬梁和穿斗两种形式做出补充,以大量实例说明有介乎两者之间的过渡形式存在;在斗拱形式方面

敦煌研究院的孙毅华女士以壁画的直观资料展示了历代斗拱的形式变化和特点。

在古典园林研究方面,苏州古典园林以群体面貌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再次为世界所瞩目。著名建筑学家刘敦桢先生担纲完成的《苏州古典园林》是一本研究中国传统建筑的经典著作东南大学陈薇教授对它的历史意义、学术地位和内在价值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探讨和挖掘。

在近、现代建筑研究方面,香港中文大学Lynne Distefano/李浩然LeeHo Yin以开平碉楼为例,说明建筑元素和装饰设计风格受到海外华人心中的西方建筑印象,以及本土观念的存在、多种来源并存并不断强化带来的住屋形式与文化的流散,探讨19世纪~20世纪海外华人建筑理念的变迁;日本学者奥富利幸谈到日本近代能乐堂的形成与西洋剧场概念的导入之间的关系;南京工学院的汪永平教授曾多次进藏,他对碉楼建筑进行了探源。

发展与方向

时代为建筑师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如何使建筑遗产在技术上延年益寿并得到更好的保护,是建筑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会代表的经验及研究更是研讨会上交流的重要内容。上海市规划局副局长伍江在强调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强调实践的重要性。他认为,建筑历史研究必须注重实践。建筑历史研究者有责任将历史留下来的建筑遗产完整地交给公众,因此需要很多实践经验,这也是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建筑遗产保护与建筑史研究两者不可互相替代也不可分开,遗产保护的动力又促进了基础工作的研究,二者相辅相成。

台湾汉宝德教授在《多元价值社会中的古建保存》一文中谈到,文物保护与日常生活观念之间的冲突,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不易达成共识参与制定准则的人越多争议越大,最后只能靠政治决策。夏铸九先生通过对摩梭族文化模式的分析提出“建筑遗产整合性保护”的对策,并对其可行性做了充分的论证。他认为,要达到所制定的目标,需要政府引导、建筑师和建筑史学者的专业投入、以及自下而上的民间力量能够得到支持。

清华大学郭黛垣教授认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应当注重其本体的全部历史信息,具有历时性,不是某一位使用者或者某一阶段的局部历史。保护工作必须寻找到文物本体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护的最高标准是其所具有的全部历史信息得到保护,并传之久远因此修缮不仅要保护建筑的坚固更在于使其具有历史可读性。

天津大学王其亨教授以《中国文物建筑修复的实践与理念》为题,阐述了70多年来的文物保护的历程泰国Thammasat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Vimosiddhi Horayangkura教授,讲述了在西方观念冲突下的泰国本土文物建筑保护的情况;意大利罗马大学东方建筑研究所所长Luigi Gazolla教授,阐释了在中国都市保护和复兴运动中,运用意大利式“类型学的程序”,在不改变城市肌理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将北京原有四合院改造成新形式并使之现代化的思路;瑞士苏黎士州建筑保护局前局长Christian Renfer就与同济大学合作项目――江苏泰仓沙溪古村落修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台湾华梵大学萧百兴教授则以21世纪初面临全球现代化冲击下的北台石碇小镇营造经验为例,阐释地域归真的话境编织,探讨文化遗产在深度建筑史协助下重新切入全球化魅力发展的可能性,同济大学常青教授以《探索风土聚落的再生之道》为题,介绍了第二大城市、后藏中心日喀则“桑珠孜宗堡复原工程”;同济大学章明女士就近期上海章明建筑设计事务所完成的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再生的项目――上海外滩中国银行的改造做了介绍,上海新天地项目的主创、国际知名建筑设计大师本杰明・伍德(Benjamin Wood,AIA)也以《人的尺度,公共空间与城市形态》为题做了发言。东南大学刘先觉教授以海外华人建筑的新动态――新加坡佛教建筑的继承与革新为主题发表了演说,华中理工大学张良皋教授以新老建筑的协调为主题,对古今中外建筑创作的方法做了精彩生动的报告,希望通过中国建筑的文艺复兴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东西方建筑文化的整合与交融。

文物建筑保护已成为当今世人共识及发展潮流,如何成功保护可见的和不可见的文物?如何使保护与使用相结合?香港城市大学薛求理教授讲述了香港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的三种模式,一种是自上而下,政府统筹包办文物建筑的修复和运作管理一种是自下而上,政府支持,社区和个人承办文物建筑的维护和使用,这类建筑往往无法开张或难以为继,还有一种是介于两者之间。总之,应以更为理性的态度、切合实际的方法推动文物建筑保护并使之持续发挥作用。

建筑文化遗产作为产业在经营方面的研究一直是中国学者的弱项。既往对于遗产保护多着重于静态的“物”的保存修复,而较少触及经营管理等课题。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明确指出了持续性的有效管理,占有重要的关键地位。既往的研究者在多元开放的社会里,其角色扮演将更为多样。按照文化产业的观点,保存目标一旦选定,经修复再利用至永续经营管理是一个需要高度整合的操作系统。建筑专业人员除了提供专业的保护技术外,如何做好整合者的角色,将是一个重要课题。中国科技大学阎亚宁副教授以《遗产保护与经营的整合性观念架构》为题,阐释了自己对建筑遗产保护与经营上的观点和态度。

2010年上海世博会总规划师吴志强教授介绍说,在世博会总体规划中,已纳入了保留原江南造船厂等历史建筑保护的内容,并已明确得到世博会董事会的批准,这在世博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保护上海工业遗产的同时也意味着在未来几年中建筑师将付出更多的智慧、创意和辛劳。

研讨会期间,会议组织与会代表考察了上海工业遗产和外滩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其中包括台湾著名建筑师登琨艳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成的“滨江创意产业园区”。他开风气之先,自1990年即开始致力于上海旧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对今日上海社会舆论的整体改变功不可没。苏州河畔的旧仓库保护再生项目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亚太文化遗产保护奖”。

建筑史学因涉及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而遇到了历史性的机遇,这是文物保护工作者、建筑史学者和建筑师共同的幸事。本次旨在探索中国特色建筑遗产保护方式和理念,推动中国建筑遗产保护观念变革和完善的研讨会结束了,来自四面八方的与会代表带着问题来到这里,带着与同道交流心得的欢愉离开,希望将中国地域优秀建筑遗产以更好的方式展示给世界,以期使中国的建筑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进步。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运用哲学中“互补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就当代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给出更加综合全面的方

法论指导原则。以“系统论与还原论”为基础,提出了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观念以及在保护过程中建立“复合层次性保护结构”的方法。

“认识世界,解决问题,一刻也离不开方法”。哲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各种方法之后,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方法论思想。但是把这些方法论研究的成果摆在一起相互校正,我们常常发现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难以避免地会提出内容或形式恰好相反(互斥)的方法论思想或体系。在逐渐认识到这一规律后,哲学界提出了“互补方法论”研究。其主要思想就是“在宏观和多重视角下,在原来相互排斥的方法论之间发现彼此观点上的互补性,通过比较和澄明使各种方法论之间保持恰当的,必要的张力,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更加全面完整的解决之道”。它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相当高度的产物,只有当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把握现实的能力比较发达时,才能产生对不同的方法,对它们的应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提出某种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解决了我们对于各类看起来都“言之有理”的方法论的认识态度和认识方法的问题,它的思想使我们的研究工作避免了方法论上的“先天缺陷”,其运用将是广泛的。

“系统观和还原论”就是一对互补的方法论思想。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以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和以综合为主的思维方式”交替出现。近代科学的进步,是依靠经验的和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达到的,分析还原论是主要手段。而现代科学的发展,却将系统观指导下的“以综合为主的整体”思维方式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基础。“互补方法论”原理,认为系统论和还原论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提出,“真正的系统观应该是与还原论互补的,它不排斥并且还借助谨严精细的分析手段,还原论是研究的基础。在充分利用还原论的基础上,促使系统观上升为主导思想。”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根本上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全面评价历史遗产的价值,协调绝对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认识矛盾。通过“互补方法论”的运用,可以获得认识与方法上的跃进。

1系统整体性与历史遗产“整体保护”观念的形成

目前我国的遗产概念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内容的理解上,由于价值认识的不完整,而出现了概念的脱节,使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失。最主要的就是对建筑遗产中“艺术价值与历史信息真实性价值,社会主流历史价值与平民、大众历史价值”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获得官方认同的仍然是“文物古迹的艺术、教育的价值以及精英文化价值”。这种认识基本忽略历史遗产中作为建筑物质实体而存在的特征,割裂了它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它们当做古董冷藏起来。这种人为的割裂和分解导致我们的保护观念滞后,进而造成保护方法和政策措施的片面。以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应该建立“整体保护”的意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的认识历史遗产综合价值。1987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二章保护原则第二条价值中详细列出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见表1)

2)从保护的硬件来看,参照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应该包含:有形遗产保护和无形遗产保护两大类。有形遗产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城保以及它们中的精华“世界遗产”四大层次。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我国就建筑遗产而言,除了《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内容(文物建筑)之外,还应该包括一般性历史遗存,即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其实早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已经通过《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明确了对一般传统历史建筑的保护。适时的将“文物古迹”保护概念拓展为“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有助于完善遗产的系统。

3)从软件来看,由于许多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从文化信息来说,保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历史信息。单体文物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中。所以,我们必须以整体保护的观念看待历史环境保护。张松先生在《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中谈到,“历史环境保护,是从文物保护出发,保护与此有关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广场和历史街区,……历史环境保护不是要绝对地保护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城镇特色”。

4)从保护脉络上看,保护遗产从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寺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祠庙、会馆、民居、作坊等;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这也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脉络。

2系统的层次性与保护结构的建设

富于生命力的系统都一必须建立“复合等级结构”的体系,因为组织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在层次化建设方面也有待加强。

1)在遗产保护学科建设上,“遗产保护学”已形成一门专门的综合性强,跨“文、理、工、管”的新兴交叉学科。早在1973年印尼著名的婆罗浮屠(千佛坛)维修工程中,在修复设计之前,进行筹备工作涉及的学科就包括:航摄照片分析,考古学,建筑学,化学,保护技术,工程地震学,基础工程学,工艺学,园林规划,微生物学,气象学,岩相学,物理学,土壤力学,测量学,地球摄影测量学;而修复过程中还涉及到修复材料学、修复技术工艺学、修复经济学及修复施工管理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

21世纪,各国遗产保护学发展迅速,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学科交叉性进一步突出,向着跨学科综合性的模式发展;基础保护科学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以及实用技术与科学理论交融发展”三大特点。

在基础理论层面,保护活动的复杂性使得一系列文化精神的再领悟成为可能。21世纪的修复活动进人哲学高度思维的阶段,特别是“建筑的地域性受到重视,使保护学与地域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社会科技条件等相关学科关联”。(摘自O.N普鲁金《21世纪文物建筑修复》)

在保护方法上,比如说:新的建筑修复方法将不断在新材料、新技术的帮助下得以完善;历史建筑再利用设计方法研究已明显脱离了单纯的文物修复范畴,设计手法日趋多样化,丰富了当代建筑创作的语言,成为当代建筑设计的重要分支。

在实用技术方面:拓展对文物建筑损坏机理、过程、产物、结构、缓蚀机理、作用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专门理论体系。根据保护领域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拓展文物保护的材料、方法及技术。

在相关的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方面:“从对纪念性建筑的关注开始,朝着关注城市和城市生活的方向发展,挖掘历史建筑本身深层的与城市发展脉络相通的生活结构问题”,是现代城市规划和历史遗产保护理论双方面都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在遗产管理方面:从遗产保护中法律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到以城市发展角度进行“城市策划以及城市特色区域开发更新”等城市课题都将深人遗产保护研究。

2)管理机制的“多层次,多途径”。既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体系化管

理;又有社会专家社团以及市民良好的公众参与途径;还要有宣传机构的舆论监督等。

在西方保护遗产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保护体系转变成一套由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的社会化体系组成的综合保护体系”。

在法国,当巴黎的民居面临毁灭的厄难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如历史住宅协会、老房子协会等等),宣传他们的观点。巴黎人认为,正是这些老屋、老街,构成了”历史文化空间”。在城市修复古迹的活动中,年轻人的历史文化敏感度提高了,保护古迹的意识增强了。这是一种文化熏陶,也是公民教育的一环。

3)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分级化。就历史建筑本身,就包括多个层次(见表2)

3“还原论”方法论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研究的指导

我们认识事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还在于应用于社会的操作性研究,“前者致力于对社会活动及其产物的理解,探究其中的意义;后者着重为社会活动提供预测,评价和方案。”历史遗产保护具体到实际的操作层面,我们就要借助于还原论方法。

通过对保护历史遗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分别思考,我认为如果将这些问题纳人一个大系统中间的子系统来看,可以把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原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建筑综合价值量化评估登录方法的探讨;保护资金多渠道方法的探讨;历史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以及建筑设计与技术层面的有关古建筑修复技术研究;新老建筑相结合的设计方法论研究等多个层面。这中间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的数据资料,运用数学工具进行定量分析,可以获得多种更具适应性的方法。

比如,针对我国传统历史遗产保护理论中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在指导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综合价值评估体系的基本构想”。

该构想指出,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将“决定和影响历史性建筑综合价值的大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复杂因素层次化,条理化,并能够区分它们各自对评价目标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对评价的因素进行恰当的,方便的量化处理”,将得出我们在保护和再利用不同历史建筑的时候有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可以决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级别,还可以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社会上各种可利用的资金和人员力量让全社会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历史遗产内在价值评估,包括:按“历史价值,建筑美学,艺术价值,科学修复价值”的高低进行分档打分,归人一定的等级。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评定。

2)历史遗产社会价值评估,包括:按本身所处地区,是“中心城市,一般乡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或者农村”等地理位置条件打分;按该文物在城市历史中所处对比历史价值,保存文物现状和多少打分;按文物在现在城市规划布局中是否纳人“重点历史保护规划区及建筑设计相关的历史城市规划因素”打分等。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和市民代表共同评定。

3)再利用可行性价值评估,包括:区域地块土地旅游,商业利用价值调查,建立评估体系。对原有结构可靠性和结构适应性进行评估;再利用设计方案效益比较评估(按建筑预设计效益评估方式操作,加强对比性);再利用建设成本对比性评估以及加改建部分与文物建筑的适应性评估等。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文物管理 管理现状 问题与对策

我国历史悠久,给后人留下了很多珍贵的文物,这些文物具有十分高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为我国的文化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资源。因而需要文物管理者对文物加强管理和保护,采取符合文物事业发展的措施,以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

1 我国文物管理发展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文物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些成就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一是文物保护得到广泛重视。近年来由于国家和社会对文物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与以往相比得到了广泛重视,国家在文物保护立法以及保护机构设置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二是博物馆得到快速发展,近年我国境内的博物馆数量在逐渐增加,种类也在不断丰富,自然博物馆、历史博物馆、科技博物馆等,这些博物馆在管理和经营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博物馆的管理规模甚至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三是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提高,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这方面的科技研究也逐渐增多,使得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在科技含量方面也有了巨大进步。

但是应该看到在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我国文物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文物事业的持续发展。我国目前文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不足。任何管理工作的实施都离不开经济支持,文物管理工作也是如此。但目前我国文物管理工作普遍缺少经费,尤其是基层管理部门,日常由于缺少必要的管理经费,使得管理人员很多管理工作无法开展,文物保护所要用到的经费无法得到保证,也就使得文物管理效率低下。而经费的缺乏,导致博物馆无法开展有吸引力的文物展示活动,造成博物馆的观众流失,导致博物馆的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影响文物事业的持续发展。二是缺少文物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目前对文物管理方面,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致使很多文物被不法分子窃取或是走私到国外,造成文物资源的流失。特别是在文物分布比较集中的省份里,非法走私和盗窃文物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我国境内大量珍贵文物流落到异国他乡,给我国的经济文化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三是文物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我国很多博物馆当中对于文物的保护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隐患,缺少现代化的防范设备和技术手段,主要还是依靠博物馆中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看护,这就使得文物本身的安全性得不到相应保证,文物管理的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同时,还有很多文物并没有被博物馆保护起来,像是一些尚未被发现的石刻雕像、古代陵墓等,这些都是具有很高文化价值的文物,被很多盗窃分子进行窃取,使我国地下文物遭到严重破坏,在我国每年都有上百件与文物盗窃有关的案件发生。四是文物管理中的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在管理基础设施方面,有的地方缺少对文物进行管理保护的基本服务设施,缺乏对文物进行管理保护的条例或规章制度。同时,有些配备基础服务设施的地方,由于年久失修,很多服务设施和基础建设失去了其作用。同时有很多建筑文物或外部的石刻等也因为时间过久的原因而失去了原来的研究价值。另外,在基础建设方面,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很多历史街区、风景名胜等都被盲目的城市化建设所代替,导致大量民间文物被破坏。

2 文物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力度

对于文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政府应该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对文物管理的资金支持。在公共财政管理下,政府应该适当提高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其次,政府还应该加强在文物管理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工作,确保政府提供的管理资金都能够应用到文物保护的工作上。同时,为了提升文物管理水平,作为文物管理实施者的文物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改革力度,针对文物管理中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改革力度,调整管理模式或管理方法,增加文物管理部门的活力,充分发挥博物馆或管理部门在文物保护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在文物管理开发方面,管理部门还可以积极与其他产业进行合作,通过销售仿制品或复制品来获得相应经济收入,以自行解决文物管理在资金方面的问题。

2.2 加强文物管理的执法力度

针对文物管理中存在的秩序紊乱问题,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该加快文物管理方面行政立法速度,尽快健全文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文物管理的执法力度,对于文物管理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应该予以重惩,对文物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各政府和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全民保护意识,提高民众对文物保护的安全意识,主动举报或揭发文物走私或盗窃,以减少文物犯罪行为的发生。文物管理部门在对文物进行管理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协调文物管理与社会效益、旅游开发建设等之间的关系。这样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文物管理相关规范才能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才能更好地发挥文物保护作用。

2.3 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城镇建设之间的关系

针对城市化建设给文物保护带来的阻碍,文物保护工作者应该注意协调城市化建设与文物管理之间的关系,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建设者的文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改善目前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当前,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城市化建设进度逐渐加快,尤其有些城市领导者对于历史文化和文物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城市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与城市快速建设之间出现矛盾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各级政府应该依据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对文物建筑密集的地区进行划分处理,或是根据城市中文物建筑的具体分布情况制定相应保护方案,将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结合起来,并且可以利用文物建筑所具有的文化底蕴来提高城市建设品位,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2.4 加强文物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社会的进步,在近年历史文物、文物建筑等保护工作逐渐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这也是近年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原因之一,同时这也要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加紧建设文物管理基础设施。各地区的文物管理部门应该成立相应的保护机构,积极采取或实施文物保护措施,对辖区内的文物进行有效保护。另外,对于年久失修的一些文物建筑,文物管理部门应该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加大对重点文物建筑的维修力度,恢复文物建筑的服务功能,以便提升管理部门和博物馆的经济效益。

3 结语

在现阶段文物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文物管理者积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去解决和面对。对于文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和问题,文物管理者应该在坚持高度负责态度的前提下,结合博物馆的具体实际情况,采取切实的管理措施,以促进文物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推动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韩淑青,杨忠盛.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防控对策[J].神州,2013(5).

[2]罗纯新,陈艳萍.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神州,2012(20).

[3]龚花萍,孙晓,刘春年.文物信息资源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兰台世界(中旬),2013(1).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文第5篇

中国古建筑见证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代表着所在地的历史文脉,放映了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保护好遗留下来的古建筑,是我们文物工作者的使命。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古建筑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明确古建筑保护的目的,探讨古建筑保护的理念和方式,坚持古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以最前沿的思路和最有效的手段去保护古建筑,传播和普及古建筑保护的知识,这才是我们最应该去做的事情。

【关键词】

古建筑;价值;保护;思路

中国古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每一件保存下来的古建筑都是弥足珍贵的国宝。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是对一个朝代的见证,是一个城市的文脉,他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状况。建筑本身是一卷丰富的历史档案,它忠实地反映了我们的过去。古建筑能否在我们当代人手中安然无恙地继承下去,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正视面对的严峻问题。保护和传承古建筑是历史托付于我们的重要使命。

保护古建筑就是保护中国的传统文化。任何一座古建筑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产生的,所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艺术风格、风俗习惯等等。例如,传统建筑体现出传统的伦理观念。从古建筑的宫、殿、门、阁,体量、形制、色彩中我们可以判断等级、贵贱,从庶民的宅院到帝王的宫殿,都是有严格的布局、井然的秩序,反映着人的关系与地位的差异;中国古建筑善于将功能多样、风格迥异的建筑单体通过空间序列上的安排、组合,取得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多样性统一的特点。

每一座古建筑都是一件艺术臻品,或厚重雄浑,或华丽繁缛,台基、立柱、斗拱、屋顶,有机地组合成一幅比例协调生动美观的图画;若是群体建筑,重重院落,主次有序,更会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除了建筑本身的架构之外,建筑的门、窗、天花板等及装饰图案更是依据建筑的不同等级和功能表现出丰富的艺术内涵和工匠们精湛的制作技艺。

古建筑代表着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从春秋末年到秦汉时期,古建筑从干栏式建筑到梁上立柱、柱上架梁,再到穿斗式木构架形式,出现拱券式、叠涩式艺术风格, 高台建筑、重楼建筑相继确立了自身的体系,成为日后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主体构造形式。到了隋、唐、宋辽时期,古建筑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建筑类型的更完善,建筑技术上组合梁柱的运用,辅作层的出现,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广泛使用图纸和模型等。从斗拱使用范围的扩大、砖木混合结构建筑、建筑群的发展,到《营造法式》的完成,中国古建筑无论是在实践操作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元代建筑技术中已使用减柱法、移柱法、外檐大额作等工艺。中国木构架结构建筑经过三千年的发展,由简陋到成熟、复杂,再进而趋向简化。明、清时期是我国古建筑发展的最后一个高峰,明朝的官式建筑已高度标准化、定型化。建筑群的成熟,将各种大小不同、形式不同的建筑巧妙组合,重重院落中建筑的不同组合与庭院空间的变化使他们既适应功能要求,又取得良好的艺术效果;斗拱比例减小,构造简化,逐渐退化为装饰,摒弃了宋金以前木构建筑以斗拱拱材的高与宽为“ 材”, 以斗拱两层拱之间的高度为“”作为模数来权衡设计的方法,开始以的宽度――“斗口”为基本模数衡量古建筑的体量大小,简化设计,这些建筑技术的进步反映了建筑科技发展水平的高度。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城市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城市区域发展与老城区保护发生矛盾时,一些古建筑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老城区成片消失的同时我们的城市正在走向雷同,耸立的高楼,拥挤的街道,闪烁的霓虹灯,少了一份人情味和归属感,城市变得没有特色,没有文化底蕴了。之所以在古建筑保护中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与实际操作严重不符。

那么,我们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好这些弥足珍贵的传统古建筑呢?

第一,要明确修缮古建筑的目的。古建筑保护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防止其损毁,延长其寿命,而且需要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充分地保留自然对其留下的历史烙印。

第二,要研究保护什么的问题。古建筑保护首先要保存建筑本体,因为许多历史综合信息只能依赖建筑本体而存在,保护古建筑原来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才能完整地保留下古建筑的各类信息。中国古建筑的主流当属木构建筑。现存的木构建筑中,大多是明清建筑,元代以前的木构建筑存世极少。木构建筑是榫卯结构,在保护时要关注建筑本体、建造工艺、手段以及周期性的维护方法等。

第三,要探讨古建筑保护的依据。《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古建筑的修缮原则:“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有学者认为文物法所提的“原状”是指该建筑物初建时的状况,是健康的状况,而不是残破的状况;是未经后人拆改的状况,而不是被拆改后的面目全非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对于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对于影响整体的局部问题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以延续现状。 同时要尽可能把维修工程控制在建筑内部,避免对建筑外貌做大的改变;另外要尊重传统木建筑的维护方法,关注传统技艺的保护与传承。修缮古建筑只有按照原形制、采用原有材料、使用原有技术、实施原有工艺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这才是搞好文物古建筑修缮的根本保证。

第四,要注重古建筑保护的方法。古建筑的修缮有多种方法,应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完整性、原真性的同时,要将对文物建筑本体的干预减小到最低限度,不得任意扩大修缮范围。

对古建筑进行保护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课题。中西方国家对古建筑的保护都在进行探索。欧洲的一些国家不仅在大学里开设了古建筑保护和修复专业,而且社会上也有专业性极强的古建筑修复类工程公司。我国在古建筑保护与重修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中也走了不少弯路,例如,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营建没有价值的人造景点。

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拓展,遗产的类型和数量也不断增加;从国家到地方、从专家到百姓对遗产的认识正逐步加深,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重视,这必将提高我国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也必将会大大提高我国古建筑保护的水平。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文第6篇

地域性或民族性文化,尤其在现今,都必须最终被视为全球文化的地域性化身”。这种矛盾,说明了维护地域性建筑或延续民族性建筑,不能与现展背道而驰,而是必须与全球发展相配合。

梁思成先生早在1953年访问苏联时就注意到被前苏联称为具备“民族的形式”的建筑,这种建筑是当时苏联在抵抗欧美的国际风格建筑时发展出来的,梁先生体会到建筑设计应该“根据每个民族的特点——它的语言、它的历史等等所形成的文化的形式,应当利用各民族遗留下来的建筑遗产”。他认为实现“民族的形式”的建筑可以包括“在规划改建旧城市的时侯,原则是尽量地保存古建筑,把它有机地组织到城市规划里去”,也可以表达在现代化的建筑设计中,将该民族传统建筑的艺术重新融合组成“完整的艺术形态”,尤其是像莫斯科的地下车站那样(图1),就是可以充份体现苏俄民族“文化遗产的应用”的佳例。由此可见,“民族建筑”,并不局限于古老的建筑或以传统形式营造的建筑,而是包括重新体现民族当代文化的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

法兰顿认为“地域性文化(建筑)有时会加插重新演译的民间元素。(但是)它会尽力在避免流于过度封闭的情况下,去教化一种源于地域的当代文化。(因此)它会倾向在矛盾之中创造一种地域性的世界文化。要持续任何真实的文化,则最终视乎我们在吸取外来影响的同时,创造地域文化的重要形态的能力”。

这个观点,与罗哲文先生在讨论中国建筑文化发展时的见解不谋而合,“就是外来文化必须在本国、本民族、本地区原来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创造和发展,最后成为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东西”。

综合此上中外论点,民族建筑(NationalArchitecture)和地域建筑(RegionalArchitecture)可以包括城市改造规划、当代建筑设计,或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民族建筑和地域建筑的定义的重点在予基于尊重或认识该民族文化或地域文化,吸取及融合世界文化,而重新演译和创造。

2古建筑、古典建筑及仿古建筑的定义

古建筑,英文是“AncientBuilding”,泛指“古代”遗留下来的建筑实物。现在我国建筑历史学均认同1840年为“古代”与“近代”的分野,理据是“1840年鸦12片战争爆发,西方建筑进入中国,近代建筑由此在中国产生”。而此之前的则被视为古代建筑。“古建筑(现在)保存的数量和其他文物一样,年代愈早的愈少。物以稀为贵,形象化地说明早期古建筑的重要性”。撇除它的其风格雅俗或质量优劣,古建筑实物的主要文化价值在于它可以成为罕有的真实科学证据,因此具备予以保留实物的基本理据。然而,单靠年代的古远并不能成为保存的唯一理由。第一,以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单靠存在年代的久远并不足以支持其原物必然真确或必须研究的条件,例如很多古建筑,即使确认原物未曾全毁重建,但由于木材不耐久的特性,大都经过大规模修复,其中尚存元素可能已经不再具备期望的科学研究价值;第二,以探讨文化的角度来说,研究那些依然具备表达传统社群模式元素的建筑,可能比保存一些再无人民参予的遗物的意义重大;第三、以保护和持续发展文化的角度来说,除非该古物拥有其他遗迹不可替代的重要科学证据,否则保护文物应该以平衡各方面的价值,如历史、文化、科学、建筑、艺术、社会等重要性为原则。以保护建筑文物来说,衡量其其建筑的设计及技术理应比现存物料年份的远近更能判断它的建筑文化价值。

至于“古典建筑”这个名词可以泛指是英文ClassicalArchitecture的翻译。这个西方名词在西方建筑史上的定义是比较狭义的。根据英国权威建筑历史学家森玛逊(Summerson)的定义,它特定指古希腊或古罗马在公元4世纪罗马陷落之前的,在西方历史上称为“古典世代”(ClassicalWorld)的建筑,或后期“一座从远古世代的建筑语言直接或间接抽取装饰元素而形成的建筑”[7]。那些在18及19世纪欧洲参照该风格而发展的建筑潮流则顺应称之为“古典复兴”或“新古典主义”。例子就有在1823年由名建筑师史密克(Smirke)仿古希腊神庙风格设计的英国伦敦的大英博物馆(图2)。然而中国历史没有“古典世代”,所以强把这个西方名词“古典建筑”借用,意义不大。如有使用,通常是指古代风格的建筑,重点在于成品的风格,而不在予其或实物年份。

而“仿古建筑”,可能是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模仿某个历史时段的独特风格而再造的创作品或仿古品,但是完成品未必具备社会文化意义;第二种是抽取古代建筑的美学或形制意念而再创作的新建筑,然而其设计或营造过程未必与它所借用的古代文化有关。其实仿古的情况并非现代的产品,“中国的古代仿古源远流长”,例如清代皇宫建筑的北京颐和园及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图3),都可算是封建社会末期的皇室匠师仿照古代杰出地方风格建筑而营造环境的作品。

综合以上定义,古建筑确实存在研究的价值,但是必须认清个别古建筑,甚至个别建筑组件的真实性,方可用作研究的材料。然而一般古典风格的建筑或仿古建筑则可以提供启发,可以作为建筑或城规设计发展的参考。

3文物建筑和遗产建筑的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里,“文物”大致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文刁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实物”等以它们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确定。因此“文物建筑”应该是指跟据《保护法》的标准确认为具备上述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并非所有古旧的建筑均是文物建筑,而且也不是只有华贵堂皇的建筑方是文物建筑。有些表面不太起眼,但具备重要意义的民间建筑或近现代建筑,亦可以成为文物建筑。

我们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准则,对比近年被公认为适用于东方及西方文化的1981年的《巴拉》BurraCharter(全名《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性之地点的》),里面认为具文化意义的建筑,必须具备“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世代有美学性、历史性、科学性、社会性或精神性的价值”[10]。因此,以历史、艺术及科学等价值作为并重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的方法在在中外是一致的。

另外,近年比较常用的名词是“遗产建筑”,相应英文词语HeritageBuildings。这个趋势也许与我国近年日益重视参予国际“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册的申请有关。使用“遗产”一词侧重文物作为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资源,让我们可以保存、发展和传承下去的意思,这个概念跟英文词语“Heritage”的含意是一致的。《巴拉》的主旨其实亦是在予鼓励可持续性发展遗产建筑。

4历史建筑的定义

所谓“历史建筑”,并不等同以前的建筑,亦并非所有以前所兴建的建筑均属于“历史建筑”。“历史不仅是指过去的事实本身,更是指人们对过去事实的有意识、有选择的记录”。由此推论,“历史建筑”应该是指具备记录以前有意义的信息的建筑,换言之,是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因此是附合《巴拉》所说四类文化价值之一。没有“历史价值”的以前的建筑并不算是“历史建筑”。

然而具备“历史”讯息的建筑,除了作为研究的教材,还有甚么意义呢?《说文解字》中说:“历,过也,传也”。因此历史不单是过去的事实,也必须具备“传承”的使命,而要“传承”就必须适当地将具备历史讯息的资源,包括文献、习俗、遗迹和建筑的文化意义为下一代解说。

英国遗产组织在2008年发表《保护原则》(全名:《保护原则:可持续管理历史环境之政策与指引》),对遗迹建筑和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作出精辟的定义:“历史价值关系到昔日的人物、事件和生活方式如何与当下发生联系,而这种联系倾向是〈展示性〉或〈联想性〉的”[12]。所谓“展示性价值”,“IllustrativeValue”,是指该座建筑或遗址,能够为当代或未来人民展示昔日某些重要历史意义的事件、人物,或生活方式。而“联想性价值”,“AssociativeValue”,则是指该建筑、遗址、地标、地貌、街道、或环境,具备触发或启示当代或未来人民对历史上重要的人物或事件的联想即可。这个联想的程序,有可能是因为这里确实是某历史人物踏足或某事件发生的地点,但又或者更广义来说,是某重要历史文学作品的背景,或某重要历史理念进程的环境亦可。

举例来说,山西永济市普救寺(图4)就是因为它是著名文学小说《西厢记》的背景而成名,而《西厢记》的重点不单是它引人入胜的故事,而是因为在云云中国文学中,它罕有地反映元代恋爱与礼教的冲突,并“对封建婚姻制的大胆挑战”[13]。因此普救寺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具备了令人联想到重要的历史文学作品和历史社会状况。

由此可见,“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并不能单纯从实物或文献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在很多时候应根据这项历史讯息是否能够为当代及未来人民作出“展示”或“联想”,从而为人类文明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来进行判断。“遗迹遗址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人,而人恰恰是历史活动的主体这些实物离开了人它也就不成其为历史”[14]。因此可以说,如果一座遗址述说的是一群早已烟没的社群事迹,那么它的历史价值就很有限,或许只能算是科学的证据;反之,如果是一片在某特定历史时段上因为独特的人为或环境发展过程而形成的民间传统建筑组群,而与它的历史发展紧密联系的社群尚存,那么很明显,这些建筑就具备“展示”或令人“联想”该族群历史进程的条件。以位於广东省开平县的世界遗产开平碉楼(图5)为例,它见证着清末民初的历史民间生活巨变,以“华侨从北美带返之建筑风格与地方乡土传统交融,表达人类价值观之重要交流”[15]。因此开平碉楼能够属于重要的“历史建筑”,并不因为它的物质年代,而是因为它“展示”及令人“联想”到重要的历史。

5传统建筑的定义

中文“传统”一词包含了“传承”和“统合”的意念,因此“传统建筑的概念应是:以传统历史沿传而来的建筑工艺技术,使用传统建筑体系的材料所建的具有传统形式的建筑物”。这概念应该是包括传统的历史建筑,以及根据传统理念、形式及工艺营造的后期建筑。尤其是表达在未受城市化的乡镇,“地域性文化(建筑)都倾向在一些文化交节点和可以避过全球文明化的最终街冲击之处兴旺发展”,这种情况在中国,即使在不太偏远的地区乡镇,也十分常见。“传统民居(都是由)各地各民族根据自已生活习惯、生产需要、经济能力、民族爱好和审美观念,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和材科,因地制宜、因材致用地进行设计和营造”。尤其是民宅,它的基本功能是居住,而人类的居住愿望,即使在现代先进的科技及经济条件容许下,在特定的环境和文化中,基本上跟以前的时代分别不大,“居所的形态,有时从百代传承而来,似乎永恒地可靠”。地域的社群人民在没有现代专业建筑师或工程师的指导下,很自然地倾向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及形态来配合地域性及当时的技术和资源,而不会刻意地创新或表达现代风格。从这一个层面来看,中国乡镇的民间建筑,除了少数近年的现代化公用建筑外,其余大多数的地域性民宅或社群建筑,如祠堂、庙宇、仓库、市集店铺,不管实际建造年份,大致都是依据传统形式营造的作品,也就是说,都可以算是“传统建筑”。最佳的例子就是在2008年列为世界遗产的福建土楼(图6)。世遗的评价是:福建土楼“以非凡形式反映了社群长久有恒地响应聚居诉求,表达出七个世纪以来夯土建筑杰出艺术的沿起、创新及发展”。可以注意到世遗的着眼点不在土楼的特定历史时段,而是一个传统有恒的发展。最明显的是其中永定高北村的土楼群,包括了明朝初建但现已毁废的五云楼、清末建造而仍然住满了村民的世泽楼和承启楼,甚至有迟至20世纪60年代由该村海外华侨归来,用传统技术新建、以便宗族聚居的侨福楼。证明传统建筑不在乎年份,而视乎营造的意念和工艺。

然而,传统并不代表被动地盲目接受前人遗留下来的东西,而是需要有意识地、有系统地、切合当代文化的思想去整合、展示、联系、演译和传承。美国现代诗人艾略特(Elliot)(图7)在《传统与个人天才》一文中指出“传统是不能依靠承继而来的,你如果要得到它,就必须以极大的努力去获取。它需要历史触觉。历史触觉包括了一个现在式的观点,而非局限于过往式的前事”。也就是说,传统不是死去的旧习俗,一项有意义的传统必须具备为当下的文化观点和人文发展作出启示的价值。

与“传统建筑”一词意念最接近的英文词汇是“TraditionalArchitecture”。英国金奖建筑师葛艾活(EdwardCullinan)(图8)曾为这个名词作出解释。他在1984年向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的演说中指出:“我想将建筑传统定位为一种共享及可持续的营造手法的发展,目的是实践性、艺术性及社会性,而非古老性或怀旧性的”。由此可见“传统建筑”的定义的重点在于它是否包含承前启后的社会文明思维,而不是在于它的建造年份。

6结论:建议着重研究中国建筑的文化传统价值以探索持续发展的方向

中国现代文化史学家钱穆先生(1895-1990)(图9)对文化有以下见解:“文化是一存在,而存在则必然有时间性,即是此存在之传统。传统要有持绩,而其中便有变化。传统则亦有生命牲的”。以上诠释与西方人类学大师列维-斯特劳斯Levi-Strauss(1908-1999)(图10)在1983年提出的意见有异曲同工之情况:“文化是由行为规律所组成。有些规律是由人类群体从以往的社会结构累积下来的传统的痕迹。其他的就是为了某些目的而有意识地被采纳或变化。”。综合以上两位中西文化大师的见解,可见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要持续发展下去,就必须建基于这国家或民族共拥的“传统”之上。建筑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元素,建筑文化不可能脱离传统,而建筑文化的持续发展是传统建筑文化的承传与演化的一个程序。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文物古迹;保护原则;浅谈

新世纪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投入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空前程度,对文物保护既是一个机遇同时又是一个挑战。一方面大规模的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腾退为大批年久失修的文物古迹的抢修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如何保护和实现文物自身的价值,给文物古迹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对于文物建筑修缮,是修旧如旧还是金碧辉煌,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更多的真实性,还是追求修复的完整性,这一许多国家都在争论、许多年都在进行探索的问题,再次成为国内各界及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其实核心就是一个保护和利用的问题。保护文物价值固然第一位,无可非议,然而,对于如何发挥文物资源的优势,更好地保护和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价值作用却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以至于在如何保护、如何利用上各持己见。一些人认为,文物保护与利用是自然形成的一对矛盾,修旧如旧和金碧辉煌也自然对立起来。下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就地保护,修旧如旧”原则

梁思成先生当年曾针对赵州桥大修提出过修旧如旧的原则。在文物建筑维修时,这已成为人们提及最多的一词,认为它是文物建筑修缮应该遵循的一个原则,一些专家也是这种观点的持有者,甚至有些学者认为,修缮本身就是一种可能的破坏,修缮只能在不修不行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修旧如旧,一般认为修完效果应是:修跟没修一个样。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城市的现代化之间历来矛盾不断、抵触不断。由于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是人口密度比较大的老城区,人口越多,商机越大,因此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大型的超市集团都将其看作寸土寸金的绝佳地段。于是,他们便以现代化和保护公民生存权为名,在历史文化名城大兴土木,拆毁古建,置国家保护法律于不顾,甚至有的已经被明确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地段也被夷为平地,有的文物古迹只是象征性地被部分保护起来,其主体往往被拆毁或改建,还有一些地方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再在异地重新建设,实施所谓的“异地保护”。但是,地方文化一旦离开它的本土,就失去了其大半的意义,而一个地方如果失去了居于自己的文物古迹,它便会失去其历史的根脉和精神。事实上,城市现代化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原住地公民的生存权之间也可以取得统一,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要对文物古迹的所在地域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二、科学管理原则

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应该以科学研究作为立法、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决策的基础。对于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应尽可能地利用,在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中应该从观念、目标、制度、技术等各方面坚持创新,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科学技术和方法,以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文物古迹资源。

三、限制性开发原则

对于部分进入开发领域的珍贵的文物古迹资源,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参观游览场所,应该实施限制性开发原则,对每天参观游览的人数要进行限制,限制配额向社会进行公布,以售完规定人数门票为止。此举是为了保证文物古迹的安全,保证文物古迹发展的代际公平。

就目前而言,我们普遍采用门票价格控制的方式来限制游客数量,但是这种控制作用是有限的。显然,单靠门票价格是难以在根本上达到保护文物古迹目的的。

四、管理方式多样化原则

从体制上来讲,文物古迹的管理可以分为集中管理、垂级分散管理和水平分散管理3类。集中管理就是由中央直接来进行管理,它在保护方面的效果最好,但是财政负担最大;垂直分散管理是由地方来直接尽心管理,这种方式在保护方面的能力最弱,但是在财政持续能力上面最强。而水平分散管理则是由中央政府的不同部门直接管理,这种方式相比于其他两种方式在保护和财政持续能力方面都比较弱。因此,集中管理适用于对保护标准要求较高的文物古迹资源、如世界文化遗产。而分布在地方数量庞大、保护标准要求相对较低的文物古迹就可以实行垂直分散管理。管理方式的多样化是为了适应文物古迹资源本身保护级别的多样化,同时也是为了和地方以及国家的财政能力进行配套协调。

五、树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观念的原则

(一)“保护为主”强调了文物工作的根本任务,这要求我们应该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古迹的文体安全。按照这一理念,文物古迹的管理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位,这是文物古迹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文物古迹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也是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则。

(二)“抢救第一”表明了文物保护的紧迫感。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社会经济还不甚发达、基本建设突飞猛进的时期,是文物工作较为艰苦、任务最为艰巨的时期。强调把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位,就是要引起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的高度重视,从而动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文持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同时也要求文物部门合理规划,统一布置,抓住重点,急事先办,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来,解决当时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合理利用”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充分认识到文物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教育作用、鉴古知今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要善于利用文物资源的独特优势展示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强大凝聚力、创造力和生命力,帮助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激发爱国热情,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文第8篇

关键词:视觉景观 控制方法 规划管理

Abstract:This paper presentations view managements of Europe and Hongkong and anlyses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o provide assistance to our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Keywords:Visual Management,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1、规划管理中需要视觉景观的控制

城市的特色建筑与景观风貌是城市宝贵的财富。在城市面貌更新迅速的今天,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视觉景观控制方法,以保护原有的城市景观特色,同时指导未来城市建设?

不论是早期的西特,还是后来的凯文林奇、培根,无不在著作中阐述了视觉景观对城市形态的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规划管理者,需要这样一系列方法,对视觉景观进行有效的保护与控制。

2、各国规划管理中的视觉景观控制方法

在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各个国家的城市管理部门尤其是欧美国家,作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与规划的先行者,提出了多种控制视觉景观的方法。

2.1英国的眺望景观

所谓眺望景观,即通过对眺望点及眺望对象间的建筑高度控制进行风景保护。

具体来说,针对各景观设定景观视廊、广角眺望周边景观协议区与背景协议区3个分区,在各分区中实行不同的高度控制管理。

眺望景观的不足之处在于,实际开发项目和建筑物是形态非常复杂的建筑物。因此,采取的高度控制是否真能起到保护景观的作用,单由图表或二维的平面分析很难下结论,而必须在实际建造过程中加以观察。

2.2法国的纺锤形控制方法

纺锤形控制,是在具有特别意义的景观中,阻止障碍建筑侵入的控制方法。表示针对某历史建筑物,以从某一眺望点观察到的景观为保护对象,力求阻止损害景观的建筑在其背景中出现。

巴黎市根据这些保护属性及景观的特殊性,采用了三种纺锤体形式:远景、全景、视廊。同时,巴黎的纺锤形控制为:与严格的全城高度控制互动;在此基础上,以保护具有某种特别意义的景观为目的;考虑到方便建设许可申请,准备了表示最为严格的高度控制的综合性规划。巴黎市的纺锤形控制规划,虽不适用少数特例,但从977年创设至今基本未作变动,共划定了48条控制地带,几乎覆盖整个巴黎上空。(图1-6)

巴黎的纺锤体控制,实际也是基于二维平面或立面,运用几何图形计算,进行视线控制的方法。

2.3德国的城市天际线与眺望景观控制方法

德国的城市天际线与眺望景观控制方法,分高层建筑与普通建筑两个体系进行分别控制。

2.3.1斯图加特市将高层建筑作为城市风景之“图”

将市中心教堂的高度作为斯图加特高层建筑的高度基准实施限制和引导。通过设置高层建筑禁建区、调查研究区、开发区,对城市风景实施控制。其中旧城区被指定为高层禁建区,高层建在开发区被限制在近距离高速铁路沿线的14个车站附近地区。

2.3.2慕尼黑通过区划控制形成“底”

慕尼黑20世纪初颁布的《阶段式建筑条例》,将建筑分为10个阶段,在周边建筑密度低的开放型社区,规划中允许建造最高2层的建筑物(阶段9);相反,在市区封闭型的街区规划中允许带屋顶的5层建筑(阶段1)。

德国的城市天际线与眺望景观控制方法,也是基于二维图纸层面的分析与控制。其中高层控制,通过剖面图的高度分析与控制,最终将限制结果落到城市总体平面控制图上。具体实施方面,采用控制引导方法。由城市的具体责任部门,从城市美学立场或视觉角度出发,要求建筑师或建筑委托人将保持街景和眺望景观的内容明确纳入规划及说明书中。

2.4香港的视觉景观控制

香港规划署于2003年11月完成的《城市规划标准》,其第11章“城市设计指引”为评审城市设计的大体纲领,规定了主要进行视线保护的三大景观要素:山脊线的保护、文物建筑的保护和观景廊道的塑造与保护。主要运用了视线分析的方法,通过选取重要视点,控制视点与景物之间的建筑高度与密度,形成一定的观景廊道,进行保护控制。

2.4.1山脊线保护

《指引》中提到:在香港采用发展高度轮廓,目的是要维持并加强城市与天然景色,特别是与山脊线、山峰的关系。为保护维港两岸的重要山脊线、山峰和山峦的景观, 从主要和人流汇聚的望点望向的山脊线应维持一个不受建筑物遮挡地带。

2.4.2文物建筑的保护

为保护文物建筑,《指引》规定应为历史文物保存或创造一个适当的四周环境,在可行的情况下,保留和扩大可眺望历史文物的景观视廊。

2.4.3设立眺望点与观景廊道的保护

在港岛北岸,为配合扯旗山和其它山脊线、山峰,以保护从九龙望向的景观,设立眺望点。在这些望点的观景廊内,应避免无限制高度及破坏“不受建筑物遮挡地带”的发展。对于个别地区的景色, 可视乎情况考虑其它合适的望点。

2.4.4空间层次控制方法

《标准》中对城郊过度地带、城市中心地带、滨海地带等各种重要城市景观地区提出了丰富城市空间层次感的控制方法。

1.在市区边缘环境,为实现市区与乡郊地区之间的景观过渡,最高建设应位于中心地带, 然后向市镇边缘地点递减为中至低层。

2.在新开发地区,为使新开发与地形和景观环境相配合,新开发应配合新市镇地形和景观环境,并渐次降低建筑物高度,使新市镇与邻近的低矮发展环境互相协调和融合。

3.在文娱、商业中心、核心地点,为丰富城市空间层次,应建立地标。

4.在市镇中心,为营造视觉调剂和缓冲空间,可以突出利用低矮建筑物, 例如社区会堂、学校等。

5.在滨海空间,为保证从海面看城市时,空间具有较丰富的层次感,应发展出高低有致的高度轮廓,避免形成“墙壁效应”。

香港的视觉景观控制方法,控制面非常详尽,也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其方法主要为定性控制。

3.讨论与结语

综合来看,上述视觉景观控制方法主要集中为两种类型:一是宏观层面上,立足于二维的空间中,根据视觉通廊划定控制范围;二是微观层面上,通过定性判断,划定控制区域内的建筑高度、景观地貌特征。在规划设计管理中,这些控制方法对各城市景观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但同时,这些方法也存在很大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方面,由于计算机三维技术的限制,这些控制方法大都基于二维层面,对于分析现实中复杂的建筑组合情况,存在着很大困难,由此便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另一方面控制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定量的控制方法,也带来一定的不科学合理性。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借助计算机模拟三维技术的发展,引入定量分析方法,使规划管理中视觉景观的控制方法更加客观合理与实用。相信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据库的普及,这些问题将在不久的将来很快实现。

参考文献:

[1]卡米罗•西特. 城市建设艺术[M]. 齐康 译.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0

[2] 凯文.林奇[美],城市意象,华夏出版社

[3] 埃德蒙.N.培根[美],城市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 城市风景规划-欧美景观控制方法与实务.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