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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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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范文第1篇

一、加强城镇规划治理水平

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各地做好城市设计。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定城市增长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注重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把城市规划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身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按照住建部的部署,做好旗县域城乡商品化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试点旗县以城乡规划为基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目标、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的用地为边界,编制旗县城乡总体规划,实现“三规合一”、全县一张图、县域全覆盖。

切实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和管控措施,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法规性和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杜绝“政府换届、规划换届”现象发生。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和社会服务功能。严格落实规划公示各项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人大对城乡规划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落实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二、提高城镇建设水平

在充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前提下,用科学的理念规划城镇发展模式,按照新型城镇化方向并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按照“三规合一”的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三项规划,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城镇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城市性质、功能定位及开发边界。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加强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地下管网建设和管理,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网普查。大城市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按照综合管廊模式建设。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协调布置各电压等级线路,加大电网入地和融合高架工作力度。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示范项目,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城镇供水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再生水、疏干水和劣质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完善城市防涝设施,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推进呼和浩特、包头引黄城市分质供水,到2015年所有城市全部实现水质达标。加强供热设施升级改造,鼓励大城市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工程。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城市经济关系、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到2017年,城镇基础公共服务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更加完善,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6%,供气普及率达到87%,污水处理率达到8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城镇管理更加智能化、精细化,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生活空间更加舒适宜居,到2020年自治区级以上园林城市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努力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础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增加城市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给,促进商品房开发建设与当地刚性需求相适应。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推进租售并举、产权共有的公租房开发建设和分配销售模式,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措施,明确并轨后计划执行、租金定价、分配管理的具体办法。有序推进林区、垦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农村牧区改造。统筹棚户区改造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失地人口和农牧业转移人口住有所居。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鼓励政策性银行扩大保障房信贷规模,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作建设,到2017年,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7万套,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59.9万户,实施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全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全区城镇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达到37平方米。

四、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增长边界;影响因素;沈阳

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沈阳作为典型的平原城市,摊大饼式的空间扩张已成为现阶段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通病。引入城市空间增长边界理论,探索影响沈阳城市增长边界形成的内在因素,进而有目的的指导沈阳城市发展、有秩序的推进健康城市建设。

1.新型城镇化与城市增长边界理论

1.1新型城镇化的概念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

1.2城市增长边界概念

城市增长边界原指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分界线。后来,为了应对城市蔓延问题,城市增长边界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和空间政策被引入城市规划领域,一定时期内的增长极限,主要用来指导城市如何增长,并塑造合理城市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的一种方法模式[1]。

1.3城市增长边界内涵

城市增长边界明确的表示了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发展强度和发展区域,一定时期内控制了城市发展的规模和形态。城市增长边界作为政府控制城市发展的工具,容易受到政策导向性的影响。伴随政策导向的倾斜,城市增长边界随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发生着变化。

2.沈阳城市增长边界的构建情况

根据《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四环路为基础的沿线地区将是沈阳中心城区城市空间的增长边界,是串联组织新城协同发展的重要纽带。在三、四环间划定生态保护底线,通过对四环路沿线设置楔形绿地有效分隔新城组团空间,引导空间轴带发展,抑制城市空间无序蔓延[2]。

2.1沈阳城市增长边界构建的优势分析

沈阳城市发展空间迅速、产业基地初步确立,经济结构明显优化,建成了铁西装备制造业、大东汽车工业、浑南高新产业三大聚集区,形成了机械装备、汽车、农产品及食品加工、电子信息4个千亿产业集群,以此促进带动工业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初步构建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医药化工、航空、现代建筑等新型产业体系。在明确方向的前提下,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为导向,快速建设发展。

2.2沈阳城市增长边界构建的劣势分析

相比于工业化的快速扩张,城镇化的迅速提升,沈阳的综合服务能力略显不足。大量居住区建设的同时,高质量的商业、教育、医疗等服务设施建设欠缺。一方面体现在硬件上的薄弱,需要及时补给;另一层面上,软件方面也急需加强。在生态环境方面,虽然沈阳拥有较好的自然资源,但是对于生态敏感区的合理保护建设以及城市化进程中人口与用地的快速转变也面临挑战[3]。

3.沈阳城市增长边界的形成

沈阳城市增长边界的形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城市内部推动力和外界环境约束力。二者相互作用,共同调控沈阳城市增长边界。

3.1内部推动力

2013年,随着沈阳四环路的建成,串联了铁西区、于洪区、沈北新区、东陵区、苏家屯区5个行政区的主要发展空间,围合区域面积约1235平方公里[4]。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四环围合范围是中心城区的核心区域,对内承担国家中心城市核心职能的建设,对外带动城际连接带建设,引领沈阳经济区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此情况下,沈阳城市空间增长势必向外扩张。

新型城镇化推进下,沈阳第二产业比重迅速实现超过总GDP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份额,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沈阳在未来长时间内中心城区及城市周边地区仍然是城市化的主要载体。在此情况下,城市增长边界也会要求不断向外扩展,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修正。

3.2外部约束力

沈阳所属平原地区,地势较为平坦。蒲河、棋盘山等生态环境资源较好,同时拥有大量林地资源和农田用地。沈阳城市空间扩张中,建立在城市生态格局的基础上,使城市建设避开河流湖泊农田等生态敏感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合理开发与保护。

与此同时,与自然资源制约相提并论的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也显示出一定阻力。城乡结合部村屯环境整治仍需不断改善;新城建设过程中,大型生态格局构建和产业节能环保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应避免在城市扩建过程中超越环境承载力的底线而造成恶劣的后果[5]。

4.沈阳城市增长边界影响因子分析

城市增长边界不仅对控制城市蔓延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能有效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及耕地资源。相反,城市增长边界的形成也受到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双重作用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经济发展状况、区域因素、人口与环境因素以及政策导向等方面。

4.1经济因素

一个城市经济增长需要城市建设用地作为支撑。沈阳借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缘,以及东三省较优的区位因素,在新型城镇化的诉求下,实现了十年来的二环、三环的快速建设,以及当今的四环时代。因此,当经济发生变化时,城市增长边界所包含的的规模需要做出适当的改变以适应城市的发展。

4.2区域因素

沈阳作为东北区域的核心,就自身城区而言,城乡统筹发展定位下的沈北新区迅速建设,政策导向下的浑南新区高楼林立;不仅如此,向东发展已实现沈抚同城,向西已延伸了铁西新城的活力。区域中生产要素的集聚和扩散,势必带来城市周边地区的空间扩张。沈阳作为整个东北三省区域的增长极核,在快速发展的诉求下,不断引起城市增长边界的扩大。

4.3人口因素

人口规模直接决定了城市的发展规模,城市人口的增量大小直接影响到城市增长规模的快慢。沈阳市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非城市用地转变为城市用地。近年来,沈阳城镇人口和建成区总面积成正比例关系,随着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加速城市内部用地的扩张。大量商住混合用地予以兴建,为沈阳日益扩张的刚性需求住房提供了保障。

4.4环境因素

沈阳气浑河、蒲河、棋盘山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较好,同时城市周边拥有大量林地、农地。这些因素都对沈阳的城市空间扩张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沈阳的发展受惠于周围的自然环境,也受制于周围的自然环境,因而应继续深入探究沈阳的自然环境各要素,以摸清自然资源影响到的城市空间拓展的潜力、方向、速度、模式以及空间结构,进而合理指导城市增长边界扩张。

4.5政策因素

现代化城市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已经成为干预城市建设的直接手段,并在城市发展的方向、拓展方位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有关城市建设政策发生重大转变时,如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等,也会造成局部范围的城市增长边界的形态和规模变化。因此应针对政策导向等因素,快速调整局部区域城市增长边界状态。

4.6交通因素

城市作为区域的增长极,交通条件对其影响非常大,城市之间的物质与信息流通过交通衔接来完成。因此,交通发展引导着城市空间扩展,是城市空间拓展的直接动力,影响到城市的空间形态,从而影响到城市增长边界的形态。随着沈阳二环、三环、四环时代的兴起,城市增长边界也体现出随时代变化的过程。

5.结语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沈阳,各个方面都实现了大幅度的发展。沈阳城市增长边界的形成体现了内生动力和外限阻力两个方面。具体影响因子包括:经济因素、区域因素、城市化诉求下的人口扩张、政策的支持、交通条件的限制等。因此,只有深入了解沈阳城市增长边界的各个影响因子,才能更好的通过要素来指引与划定沈阳的城市增长边界,以实现快速发展下的沈阳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段德里、王峰.中国城市空间增长边界设定的动因分析[J],江苏城市规划,2009(2).

[2]张学勇、沈体燕、周小虎.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形成机制研究[J],规划师,2010.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多规合一”控制线体系;目的;技术要求

一、控制线划定的目的意义

1构建生态环境安全格局

控制线划定是按照耕地保护和生态要求,优先划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加大保护举措,有利于强化绿色生态屏障,保护自然风貌,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连续性和物种多样性,构建科学合理、与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生态安全格局。

2实施底线控制优化布局

通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优化土地利用功能结构,统筹优化城、镇、村、工矿布局体系,突出山、水、田、林、湖区域的保护,构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开发格局。

3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控制线管理意在通过底线控制,以极限扩张的思维,通过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推动城市建设由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转变,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向节约集约利用。

二、“多规合一”控制线体系

根据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多规合一”试点的要求,结合嘉兴水乡田园特色,综合嘉兴“多规合一”控制线应设置建设用地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四线控制”。

1基本生态控制线

基本生态控制线:为保障全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纺织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全市生态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水系绿廊、隔离城乡的一般农用地等划入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洪水调蓄区。

2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

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主要将市域优质耕地、已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等优先划入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中,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划定的实行永久保护,严控任何非农建设占用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的示范区域。

3建设用地控制线

包括建设用地控制线包括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城市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及独立建设用地控制线。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要发展区域和重点建设项目基础上,协调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划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作为“多规合一”允许建设区域。

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分析城市空间拓展方面,避让基本农田和重要的生态用地(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增长上限原则上控制在城市规模的30%以内。

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水利、其他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模,将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的边界围合线划为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线,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线内不得安排城乡建设项目。

4产业区块控制线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物流园区、科技园区等,协调城乡规划工业布局,划定由“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集中区边界线作为产业用地区块控制线,作为用地性质为“工业仓储类”的新增工业制造业及仓储项目选址区域,用于推动工业项目集聚发展。

三、控制线划定技术要求

遵循规模约束、空间优化、边界统一、,保障重点、差别处理,充分衔接、避免冲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控制线划定工作。

生态控制线是城市建设开发的底线,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最优先保障,基本农田控制线次之,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线在保障前两者的前提下,与基本农田控制线相互协调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在建设用地控制线范围内,并与重大基础设施不冲突。

确定用地分类边界时如发生重叠现象,应按照已批优先(已批优于未批)、现状优先(现状优于规划)的原则处理用地分类数据的拓补关系。

1基本生态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与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充分协调,与水功能区划、河湖岸线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符合河湖水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自然生态红线划定参考国家环保护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自然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流程如下: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识别: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等国家文件和地方相关空间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识别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重点范围。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估:依据生态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法,对生态保护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与脆弱性评估,明确生态保护目标与重点,确定生态保护重要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对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空间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根据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政策,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划,综合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开展地面调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地块分布范围,勘定生态红线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2建设用地控制线

以战略规划为引领,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发展演变规律,明确城市发展的引导性和限制性要素,协调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差异,确定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空间布局。按保障城市功能完整、促进城市紧凑集约布局、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形态和布局,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并预留一定弹性的前提下,划定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

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的划定比例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区土地总面积的30%。

3产业区块控制线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仓储用地布局,在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范围内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以下情形原则上应纳入产业区块控制线范围。

经国家审核公告或省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示范区等);

城乡规划中连片的面积大于30公顷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后,应抓紧建立产业区块信息库。

综上所述:“多规合一”控制线主要包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控制线与用地分类及规划分区的对照只是总体上的参照对比,并不完全等同,需要结合控制线概念,划定要求及具体空间情况华东控制线的准确范围。

参考文献: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省际边界地区 交通 产业 市场 企业

省际边界地区位于我国最大的行政单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交界处,其经济发展研究绝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容易被忽视但却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省际边界地区概况

省际边界线漫长,边界地区面积巨大。目前,我国共勘定省界68条,总长6.2万多公里。其中陆路边界线总长5.2万公里,分布着849个县(市),占全国总县数的39%。山东省有8个地级市与外省毗邻, 河南省与6个省相邻,浙江省有13个县(市)与外省交界,湖北省边界地区涉及37个县(市、林区)的144个乡镇。

省际边界地区发展慢,实力弱。2001年,我国省会城市所在地区与人均GDP最低的省内边缘地区的平均差距为4.45倍。河南省有34个贫困县,有一半分布在边界地区。山东省省际边界地区的面积和人口均占全省总量的50%左右,但GDP总量却仅占30%。湘鄂边界20个县市区,2004年GDP总量为675.9亿元,财政收入为36.1亿元,分别约占两省县市区GDP的1/14,财政收入的1/20。

省际边界地区较为偏远,发展边缘化。区域划分的准则是行政管理区域与自然单元吻合,而界线常常是较为偏远的山地分水岭或河流,从而使其往往处于各省区经济发展的边缘。仅就湘鄂两省而言,武汉、长沙省会经济及其城市经济圈,将永立区域经济的潮头;湘鄂两省腹地,如株洲、岳阳、常德、宜昌、襄樊、十堰、黄石,也初步形成颇具影响力的经济带;两省的国家级贫困县大多集中在交界的武陵山区和幕阜山区。

省际边界地区是资源富集区、革命根据地、民族聚居区。省际边界地区煤炭储量至少有3000亿吨,占全国的40%以上。不少旅游产业密集带大都跨越了省级行政边界,如大三峡旅游区、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区、大香格里拉旅游区等。湘赣边界地区、闽浙赣地区、鄂豫皖地区、湘鄂川黔地区、太行山区、陕甘宁边区等,都是革命根据地。西藏、四川、云南三省间是藏彝走廊,瑶族、侗族主要聚居在湖南、广西、贵州交界地区,鄂湘黔渝四省市交界处聚居着以土家族、苗族为主的30多个少数民族。

省际边界地区经济协作存在的问题

边界地区存在严重的交通“瓶颈”。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宁夏、青海十地边界地区有453条公路干线,而184条在边界处出现断头。江西首先修通了南昌至九江的高速公路,然后修通了九江至景德镇的高速公路,而和武汉、长沙、杭州、广州的高速公路直到近两年才修通。广西首先修通的是南宁至桂林和北海的高速公路,而通往广州的高速公路则放在最后。扫描湘鄂边界,也容易发现许多错位现象:重重设卡——来凤与龙山相距7公里,两头分设收费站;断头路——五峰与石门,一条修筑20年的公路,被300米断头路隔断;通城与临湘,一条维系两县经济命脉的通道,南北不同步。

产业趋同、龙头企业少。湖北省恩施州2003年提出,做“强”卷烟工业,做“大”水电工业,做“精”富硒绿色食品工业,做“壮”药化工业,做“新”建材工业,积极发展建筑安装业。毗邻的湖南省湘西州则在2004年提出,将紧紧围绕水能、矿产、竹木、食品、中医药和旅游资源重点开发。与此同时,湘西隔壁的铜仁地区确立采矿、机械、水泥、烟草、服装等为主导产业。与恩施、湘西、铜仁共邻的黔江则认为主要有电力、农机、煤炭、水泥、印刷、卷烟、陶瓷、建材、化肥等工业。在湘鄂交界的岳阳附近东西长不到100公里的区域,有三家啤酒企业对峙。据统计,湘鄂边界20个县市区,上市公司只有4家,至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是屈指可数。

政策竞相攀比,政府职能错位。举例为证: 2004年,湖南临湘得知邻居湖北赤壁进入扩权试点县市之列。于是要求同样的扩权试验。公安黄山头是湖北省政府2000年11月确定的10个重点口子镇之一,由省交通厅对口扶持,每年有一两百万元扶持资助。安乡黄山头只是湖南常德市2000年8月列作的9个小城镇建设试点镇之一,一直申请省级试点镇但未获批准,每年只有常德市拨给的20万元扶助款。安乡黄山头积极奔走,要求给予自己与湖北黄山头相应的级别和扶持。

市场无序竞争,经济违法行为多。一是比政策。湘鄂两省的黄山头,为了镇上600多个工商户的税收,在简单的商贸争夺战中重复着一个个“比优惠”的沉重故事。桑植县的北镇与鹤峰县的南镇同处一条街,分属湘鄂两省,街两头执行的有些政策一有异,使得一条街上的生意人两头搬。二是比建设。在边界城建上注重量的扩大,而忽略质的提高;边界交通立足各自一方,相互联通不够。三是争原料。产业结构趋同,互争原料市场;口子镇简单对擂,内耗严重。四是形成畸形边贸,林木不让出彼省,工业品不让入此省。如赤壁与临湘,眼睛盯着竹木市场建设管理,却忽视支撑市场最本质的产品更新换代,导致市场萎缩。五是重复建设。在湘渝黔边区,石板街、吊脚楼比比皆是,拦门酒、对歌处处可见。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地理环境方面的隐蔽性和行政管理的相对薄弱性,边界地带逐渐被制售假冒伪劣等经济违法分子所青睐。

省际边界地区经济协作建议

经济协作的关键是树立一体化的观念。现代化的市场已无省界、国界的壁垒,贸易壁垒最终只能导致自己的落后与麻烦。省际边界打破阻隔,贵在同步。边界经济政策可同步——从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生产力发展障碍出发,给边界地区县市更宽松的政策和相应权力。产业结构构筑可同步——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可通盘考虑,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打破壁垒的行动可同步——鼓励按经济规律办事,在一条产业链上互相扮演上下游角色,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由谁来实现这种同步?成立边区区域经济发展合作组织。以湘鄂边界为例,两省有太多需要协调的事情,有太多可以合作的领域。比如洞庭湖南北治理,两个列入西部大开发的自治州的相互借力,三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协作管理,几条连接两省的道路和大桥,系列旅游资源的合作开发,等等。以同步的方式,促进湘鄂边界经济一体化,力争为中部崛起作贡献,不失为一个可行途径。

经济协作的基础是交通对接。省际边界地区要共同抓住国家编制“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机遇,合理规划,争取项目对接,编织立体交通网络。具体到湘鄂黔渝边界地区来说,就是要以枝柳铁路、石长铁路、渝怀铁路、宜万铁路为骨架,以329、309、310、320、326国道和长江、乌江航道及张家界、铜仁、恩施、黔江机场为支架,围绕张家界、吉首、怀化、黔江、恩施、铜仁等地为中心城市向县乡镇延伸建立环形网络状城市群,以永定、慈利、索溪峪、桑植、永顺、龙山、花垣、凤凰、芷江、洪江、沅陵、吉首、铜仁、秀山、来凤、利川、巴东、黔江、酉阳、彭水、石桂等城镇为据点,制定交通线路规划,加快改造209、329、320、326国道为高等级公路,实现村村通公路目标,加快建设渝怀铁路、宜万铁路,联手规划黔张铁路项目,着手修建长渝(长沙—重庆)高速公路,整治乌江、长江等流域及其境内码头,实施畅捷工程,建立四通八达的立体交通运输网络体系,把武陵边区与海内外各地连接起来。  经济协作的核心是市场共建、产业互补。即资源互补、客源互流、信息互通、利益共享、联手合作、共谋发展。由合作各方共同出面,联手对跨区域的各种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对区域内的产业要素进行重新审视与优化组合,消除产品空间组合的替代性竞争现象,形成互补性分工体系和差别化战略。对外整体作战,对内利益分享。目前湘鄂联手打造环洞庭湖旅游圈就是较好的尝试。通过湘鄂边旅游协作区年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等常设机构,加强信息交流,整合洞庭湖两岸及周边各城市的旅游资源,共同打造“天下洞庭,中国水乡”特色的整体品牌。

经济协作的落脚点是共同培育区域龙头企业。湘鄂边界地区的龙头企业总体上仍是规模小、实力弱、功能差。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是共同加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着重培育一批有优势、有基础、有前景、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关系的骨干和重点龙头企业。二是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与农业生产主体的角色转换与渗透,通过健全的利益机制,将农产品生产、运销、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串连起来,使产加销链条衔接得更加紧密。三是引大资、引良资、共投资。湘鄂边界的上海望春花集团和石首吉象木业是立足于边界互补经济的典范。上海望春花集团选址松滋,依托湘鄂边界的两大早熟柑橘集中产区进行柑橘汁多品种深加工——以湖南石门为中心的近百万亩柑橘产地和以湖北宜都为中心的近百万亩柑橘产地,先期投资近亿元,从意大利引进生产线,很快建成望春花果汁有限公司,并向柑橘产区派出各路“大使”,作出收购湘鄂边界柑橘产品的精心安排。石首吉象木业——以意杨等速生丰产林为原料的大型森工企业,已把生产的原材料车间,营造在湘鄂边界的60多个县市。据石首有关部门统计,接受吉象木材收购辐射的湘鄂两省众多县市,每年有近40万农民从中获利8000多万元。

参考文献:

1.中央电视台.全国省县界线管理专项检查今天正式启动,2004-07-29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范文第5篇

一、现行制度面临的问题

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通过政府征用才能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并基于此形成了土地、财政、金融“三位一体”的模式,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模式下,土地城镇化不以工业化为前提、也不以人口城镇化为必要条件,形成了土地利用的“中国式悖论”,并难以为继。

(一)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2000—2012年城镇化率由36.2%提高到52.57%,年均增加1.2个百分点;城镇人口增加了2.5亿人,年均增加2100万人,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的总人口。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期城镇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将持续增长,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建设用地供应制度下,建设用地指标成为制约许多地方发展的瓶颈(许多地方早已用完了规划至2020年的建设用地指标)。这客观上要求积极探索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二)地方财政风险加剧

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目前我国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是政府投资,其中仅有10%左右来源于政府财政节余,20%左右来自于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费,70%左右来源于土地抵押融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现象,地方政府纷纷搭建融资平台,2012年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9.2万亿元,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2.1倍,是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的1.1倍,风险加剧、难以为继,需要探索更可持续的建设用地供应模式。

(三)征地拆迁冲突多发

尽管近年来各地征地补偿标准不断提高,较5年前普遍提高了30%左右,征地拆迁也已成为郊区农民迅速致富的主要途径;但由于征地补偿在土地出让收入中的比重大幅下降(2011年辽宁、浙江、河南分别为10.37%、2.91%、12.99%,比2007年下降了1/3),再加上农民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提高补偿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补偿价格上的分歧及其引起的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有必要对现有的土地供应制度进行完善。

(四)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既有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造成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过快。2000—2010年,我国城镇建成区面积增加了64.45%,而城镇人口仅增加了45.9%,城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33平方米,远高于发达国家人均82.4平方米和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的水平,这与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国情很不适应。不仅如此,城市向外扩展时经常有意避开农村居民点, 形成了“城乡结合部”现象,违法建设普遍,小产权房盛行,集体园区无序等。

二、历史回顾与地方探索

(一)历史回顾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基本确立了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并在1982年的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尽管后来农村和城市土地市场改革不断推进,但所有制形式并未发生根本变化。纵观建国以来,集体土地大规模转用有三个时期:

一是“三线建设”时期。在1964—1980年期间,国家在三线地区共审批1100多个中大型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绝大多数远离城市,分散在农村地区,但多数利用国有山地、林地,少量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的,被征地农民能以合同工的形式获得在企业工作的机会,有的甚至能转为正式工,基本实现了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的同步。

二是“切块设市”时期。1984年之前,我国实行“切块设市”,即根据当时的标准,将农村地区一次性纳入城市,“块内”为城市地区,“块外”为农村地区,实行不同的户籍、土地、公共服务等制度,尽管切块设市加剧了城乡分割,但此过程中土地和人口城镇化基本同步。

三是“土地储备”时期。1986年以后,我国逐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1990年代中期开始试行土地储备制度,形成了代表性的青岛、武汉、南通等模式,到2001年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并在2007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在这一时期,尽管原集体土地使用者在土地转用时会得到一定补偿,但这种补偿相对于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来讲通常被认为是比较低的,并且后续就业、社保、养老等问题解决有限,此时土地和人口的城镇化进程不再同步。

综上所述,单就土地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过程而言,前两个时期没有出现突出问题,要归功于基本做到了土地和人口的同步城镇化(或非农化),而在第三个时期两者不再同步,特别是2004年以后城镇化的速度快、土地转用规模大、价格高,导致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很彻底地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问题日益突出。

(二)地方探索

为破解这些问题,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绕开征地,让集体土地直接参与城镇化的路子,形成了多种典型模式,本文将其概括为“四老四新”。

四老:包括以“土地股份合作制”为特征的南海模式、以“规划区内外转权让利、保权留利”为特征的苏州模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特征的芜湖模式、以“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为特征的顺德模式。“四老”主要面向的是“工业化”的问题,是自下而上的实践,主要发生在中小城市。

四新:包括以“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北京模式、以“宅基地换房”为特征的天津模式、以“还权赋能、三保障两放弃”为特征的成都模式、以“房地分离、二次开发”为特征的深圳模式。“四新”主要面向的是“城镇化”问题,是中央批准的地方试点,主要发生在大城市。

总体来看,由于当前面对的主是城镇化的问题,因此“四老”的借鉴意义已经不大。“四新”一般要求地方财力较强、土地价格较高、土地指标紧张等,因此尚不具有普遍推广的条件。“四新”本质上是政府放弃(部分)垄断利润,与村集体(包括村民)“分钱”或“分地”,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每一个案例中的“钱”和“地”都是不同的,“一事一议”的交易成本较高。

三、“城郊先行”的必要性

(一)以城郊为突破,符合渐进改革的逻辑起点,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

土地制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大多数学者推崇的“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实现城乡同地同权同价”只是一个终极目标,一下子放开所有集体土地很可能引发地方政府抵触、土地兼并等诸多问题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还不具备实施的社会基础,因此只能延续渐进改革的逻辑。而城郊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土地价格高,增值收益大,各方都有参与土地活动的热情,协商和回旋余地大,只要能把利益的边界定好、分配好,就有可能形成制度化的途径。而那些远离城市的集体土地则还不具备市场化的条件,放开交易还不具有可行性。

(二)以城郊为突破,有助于释放土地资本潜力、减少政府投资无偿外溢和负外部性,符合增量改革的逻辑起点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是不断发掘土地资产价值并将其向资本转化的过程。城郊由于其良好的区位,其土地资本价值已经显现,然而受制于土地制度,这一规模巨大的资本潜力难以释放。不仅如此,城郊集体土地被排除在“体制外”,在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国有土地周边,都有大量利用无序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小产权房、乡镇工业大院等),导致政府投资大量外溢,造成很大的损失,并且周边集体土地的无序也会降低国有土地的吸引力和价值,这几乎形成一个负反馈的循环,导致政府在解决郊区土地问题上的能力进一步下降、补偿进一步降低(相对的)、问题进一步增多。以城郊为突破推进,将产生远高于城市地区、其他农村地区的增量红利,而增量红利的存在,将有助于缓和各方分歧,也不会引起存量主体的阻碍,符合增量改革的逻辑起点。

(三)以城郊为突破,有助于抓住的窗口期,增强城镇化的土地资源保障能力

城郊是城镇化边际增长地区,由于其在城镇化进程中有巨大的增值收益而处在推进改革的窗口期,待城镇化完成后,则改革的条件就不再具备。当前,高房价已成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障碍,大量待转移人口在城里买不起房,而与此同时城镇化产生了郊区新富阶层,这种趋势持续下去,很可能会导致城镇化不仅没有成为促进经济的动力,反而成了扩大差距的利器。以城郊为突破,通过调整产权关系来调整利益关系,形成权利与责任基本匹配的城郊土地产权结构,将有助于增强城镇化的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拓权调能延利”的总体思路

(一)原则方向

市场化。要通过对产权的合理组合和适当规定,使土地交易中有一个可遵循的边界,各方利益都能实现,而不是人为地认为土地补偿过高或过低。

资本化。城郊土地的使用功能弱于资本功能。对于城市郊区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要始终特别注意突出这一特点,政策设计上应以增强土地资本化能力为主要方向。

多元化。由于城乡土地价差巨大,“一步走”利益难以协调,必然“分步走”,这就要求这个阶段城市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多元的,可能存在一种有别于、介于城和乡之间的“城郊”土地所有制形式,而但城镇化基本完成时,则会逐步统一,实现同地同权同价。

(二)基本认识

土地制度调整核心在于产权,关键在于妥协。“四新”实践的问题在于没能在产权层面清晰界定各主体的利益边界。而如果仅对存量产权的重新调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不愿放弃垄断、政府和村集体缺少信任、地方财源无法接续三大问题。而在一些地方的调研发现,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核心诉求:(1)相比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更关注土地的抵押权,及以此从银行的融资;(2)村民更向往稳定增长的长期收益,而不局限于高额的短期收益;(3)在有效规范的情况下,理论上政府也希望获得更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

基于此,演绎出以下几点认识:(1)假设一:只要保证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抵押权,就能延续土地、财政、金融“三位一体”的模式,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就不会受到大的影响;(2)在现有集体土地产权结构中调整、拓展出发展权,赋予抵押功能,并归政府所有,就能满足“假设一”;(3)具有抵押功能的发展权,不仅有助于显化城郊集体土地的资本价值,还能促使政府经济人和政治人角色的分离,从而增强农民对政府的信任感;(4)由于赋予了城郊集体土地抵押功能,所以出现了增量红利,政府有可能愿意部分放弃垄断;(5)延长支付安置补偿年限符合政府诉求,而长期稳定增长的收益也符合农民诉求,因此,在农民继续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不会排斥延长年限的方案;(6)在集体推进之前,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须先以适当形式介入集体土地的产权集合,不然政府角色会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备受质疑,甚至影响稳定;(7)现有归村集体的所有权太强,权利和义务很不匹配,并使政府处在非常尴尬的位置,未来应该适当弱化,而调整出去的部分应该归于义务较大的政府所有(发展权中);(8)现在的征地转用制度本质上是发展权的许可制,政府确实是“发展”土地的主要责任人,因此将发展权明确、独立出来,并归政府所有,不存在争议。

(三)拓权

对城郊集体土地的产权内涵进行拓展,赋予其可已抵押的、归政府拥有的发展权,从而形成改革红利来弥合各方分歧。发展权由两部分来源:一是既有产权结构的存量调整,从弱化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各拆出一部分(图1a);二是改革带来的增量红利,包括赋予城郊集体土地抵押功能带来的收益(图1b)和“管控”范围增加可能使未来以较低的价格征地而带来一部分收益(图1c)。

(四)调能

通过对城郊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形成“权责匹配”的新型产权结构,让相关主体在产权层面取得清晰边界并各得其所。

弱化所有权(村集体)。这是实现同地同权的第一步,不仅可为今后农村营造良好氛围,也可规范所有权主体(村集体)与使用权主体(农民)争利的行为。此外,对政府来讲,应保障的是农民而不是村集体。弱化所有权,就是要将所有权利减少到与村集体承担的义务和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水平,并部分转移到农民的使用权中,这样就能将村集体与村民利益分开,形成牵制关系。

显化发展权(政府)。简单讲,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权利之差就是发展权,它不仅意味着可以按照城市用地的标准配置交通、通讯、供电、供暖、绿地、医院、学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重要的是,在地方政府看来,如果将农村土地的发展权派生出来,则意味着其可以像城市土地一样可以抵押,这将有助于充分挖掘土地的资本属性,最大限度地盘活土地资源。

虚化使用权(实际使用者)。允许城郊土地直接进入城市建设后,使用权本身和实际的使用者分离,这样,除了农户以收取租金的形式行使使用权的报酬外,实际使用者往往也获得了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虚化使用权就是要把这部分消费者剩余挤掉,并转移到政府拥有的发展权重中,增强土地发展权的融资能力,并最终以延利的形式返还给农民。

强化收益权(农民)。虚化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对农民权益的剥夺,相反地,要通过强化收益权来保障农民权益,强化收益权的途径是通过年租、分期支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获得稳定、持续并相对丰厚(市场为基础)的报酬。

(五)延利

对于确实需要政府征地的,可采取延长安置补偿支付年限的方式,从而既解决了政府当期资金困难,也满足了农民更关注持久收益的需求,在操作中可将收入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按一定的增幅分期支付,从而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延”利在本质上是政府利用自身信用的利息,实现了以时间换空间。

五、具体做法

(一)封闭运行

实际操作中,首先需要明确“城郊”的边界,太小则会出现目前城市边界不断调整中出现的反复拆迁等问题,太大也没有意义。建议面向2030年城镇化基本稳定时,从全国层面充分考虑城镇发展、产业发展、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等,一次性划定永久的、刚性的城镇发展边界作为外边界,城市建成区边界作为内边界,内外边界之间即为封闭运行的“城郊”,实行有别于城市和农村的第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先行改革后允许直接参与城市建设,外边界以外的集体土地严禁以任何方式参与城市建设。

(二)分类指导

近期城郊土地直接参与城市建设主要有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3类。由于保障性住房重在房屋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增值,因此,可按照“政府主导建设、村集体主导管理、农民个体运营”的思路允许城郊集体土地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为农民增收提供了一条稳定的渠道。由于当前政府对工业用地的态度是获得持久的现金流,并不关注工业用地土地升值,因此,集体土地直接建设产业园区也无太多障碍,应加强政府的指导和参与,可通过政府信用来提升园区品质,并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扩大其在园区中的就业机会。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是政府负担较大的领域,引入集体土地参与建设时,可探索“延”利方式,并且项目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农民。

(三)房地分离

土地和房屋的连带关系成为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难点,“房地分离”在现行房地合一登记体系下,其实施还需要相关的制度跟进。房地分离是解决目前城市郊区(包括一些城中村)既有土地问题(如小产权房)的必然途径,也是推进土地证券化等下一步改革尝试的基础。应在保证房屋拥有者房屋权利的前提下,实施补交地价(相当于购买发展权),或者由政府将这些土地作证进行抵押融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土地资本的闲置。

(四)安补分离

在一些地方了解到,目前在征地中,郊区农民“得陇望蜀”更关注安置问题,如通过安置将失地农民锁住,就不会大量涌入城市引起社会问题。建议将安置和补偿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分离,其中,补偿将以货币化的方式支付,安置则通过就业、纳入城市社保,以及探索及留用地、安置房、土地权益书、作价入股等以地安置模式,改变目前一次性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款的方式。

六、相关建议

(一)完善“第三空间”的法律法规基础

调整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基本制度的相关表述,将城郊土地作为不同于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第三种形态,具备区别于二者的土地权属束,从而解决在制度和法律层面的制约,形成一个封闭的、刚性的“第三空间”,作为推进城镇化的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二)降低地方政府融资的杠杆率

高杠杆率是政府投身土地活动的重要诱因,降低杠杆率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政府参与土地活动的积极性,可提高政府放弃土地转用垄断的可能性。从长期来看,降低杠杆率也是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必然要求。应提高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依托的授信贷款门槛,适度降低政府土地抵押贷款中贷款额占评估地价的比例。

(三)积极探索推行“短产权房”试点

高房价提高了城镇化成本,正在成为制约城镇化的重要方面,高房价提高了政府征地意愿和能力,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征地难度,特别是增加了改革中各方利益的协调难度。降低产权年限,有助于减小交易中的利益分歧和促进交易达成,因此,建议可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进行适当探索,为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结构调整、社会结构调整留下足够的弹性。

(四)果断叫停指标等“虚体”土地交易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范文第6篇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济宁市民政局的指导支持下,***地名命名和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围绕展现***悠久历史,体现深厚文化底蕴,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地名公共服务,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完善城市服务功能,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地名命名紧密结合历史

(一)***历史文化悠久。***是古九州之一,传说大禹治水后,把全国划分为“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雍州、梁州、冀州”九州,所以***现在很多建筑、道路命名都带有这些文化符号。如,327国道北环城路通往市中心的路口,树立着大禹定州雕塑;城区东西向主干道之一命名为“九州路”,新城区的主干道路命名为“大禹路”,九州路和中御桥路交汇处的广场命名为“九州广场”。***有“五古桥”,即,明代鲁王在***城建了三座桥,横跨府河之上,分别为中、东、西御桥;诗仙李白寓居***(沙丘)达二十余年,出于对酒仙的热爱与纪念,后人遂称李白故居东鲁门的一座石桥为“酒仙桥”;旧***城西一里许,有一座横跨府河的砖石拱桥,传说是赵匡胤为报答河龙(桥)庇护搭救之恩,下旨重建并赐名的 “飞龙桥”。 除此之外,***还有着众多的人文景观,如杜甫登临赋诗的少陵台,李白畅游览胜的青莲阁,“峥嵘塔与白云齐”的兴隆塔,王因、西吴寺、桑园等古文化遗址及柳下惠墓、贾凫西墓、石马石刻、泗河桥、天主教堂、金口秋波、嵫山八景等。

(二)道路命名凸显***特色。2009年,我区对91条新建和延修道路实施命名更名工作。工作中,遵循“照顾习俗、体现规划,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尊重历史、反映特色、一路一名、好找好记”的原则,精心制定各辖区道路命名方案,召开了由文化界、社会知名人士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专门研究论证。道路命名草案出台后,积极向人大、政协征求意见,最终,经区长办公会通过,形成了《道路命名更名方案》。全区道路命名更名框架为,老城区南北五条主干道以“五古桥”命名,***作为古九州之一,新城区道路以九州城市命名,并使路的位置与城市位置顺序相统一;经济开发区道路从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包含“安”字的名称中选用;新兖镇道路从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包含“安”字的名称中选用,或使用含“新”字的吉祥词语;农高园道路以植物命名。全区新老城区200多条路段纵横相连的道路名称体系,既凸显了***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同时展现了我区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以地名彰显历史、当代、未来的完美统一。

(三)推进镇驻地和村名地名标准化管理。***有王因、小孟、颜店等千年古镇,有古城、诸天寺、旧关、刘胡、南阁、朱袁庄、屯头、高吴桥、顿村、唐家营、夏家庙等千年古村落,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我区把农村地名标志设置作为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弘扬***历史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使之成为展示农村新貌的一张“名片”。根据各镇的历史文化和新时期发展特点,对镇政府驻地路街进行了标准化命名,设置了标准地名标志。加强村名和村碑管理工作,做到全区范围内镇、村名不重名,每村设立村名地名碑,为保证村碑不易损坏,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标准,加强对农村地名村碑的维修保护,并做好宣传工作,号召群众爱护、保护地名碑这一文化资源。我区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成为农村建设的一道景观,一种文化。

(四)地名公共服务宣传***文化。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在为群众提供方便、打造一流服务平台的同时,注重宣传***历史文化,使地名公共服务真正成为“面向大众、宣传***、服务企业、便利百姓”的优质媒体平台。一是建立地名网站。地名网站包含地名、地图、自然地理实体、便民服务等项目,同时加入了地名文化、名胜古迹、风土人情等内容,实现了地名信息资源在线共享,成为***地名信息、文化传播的一扇窗口;二是设立地名触摸屏。在触摸屏上轻轻一点,便可轻松获得地名、旅游、公交、便民等信息服务,同时具备缩放、测距等功能,操作直观、简便、易懂,可为来往***的八方游客提供便捷的地名服务。三是开通地名服务热线。地名服务热线可为公众提供完善的地名信息、地名文化咨询服务,使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发挥地名服务社会、传播文化的功能。

二、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

(一)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紧抓济宁市新型乡镇试点的重大机遇,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部分镇街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将原有的8镇2街道办事处,调整合并为7镇3街道办事处。调整中,坚持五项原则,一是掌握适度的镇街规模,二是科学规划经济区域,三是充分考虑水系、电网、道路交通、历史沿革、风土人情和传统习惯等因素,四是镇、街驻地尽量居中,五是坚持整建合并。通过调整,解决了原镇街规模过小、财政负担过重和城中村管理问题,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小城镇和社区服务快速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中心形成。

(二)高标准完成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我区高度重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立足***实际,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形式,参照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城区主要干道、主要路口的路名牌,采取地名标志与广告位相结合的办法,由广告商负责建设维护,区民政局进行设计及工程监督,协议期满,由民政局无偿收回。在工作中,严把四关,即“设计关”、“招标关”、质量关”和“验收关”,切实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设标工作实现 “三化”:道路名称经过区政府正式命名,实现地名标准化;路牌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作和安装,实现技术标准化;安装地点经一一实地勘察,达到方便交通、方便群众的目的,实现布局合理化。

(三)扎实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把创建平安边界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完善界线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依法治界、依法管界的长效机制;落实界线管理经费,自2008年起,按每公里300元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拨付到位。按照省民政厅和济宁市民政局边界年检计划,积极主动完成边界联合检查;区民政局会同镇、街,对界线管理责任人、联络员和界管员进行专项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界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界线管理规定,增强做好界线巡查和界桩维护的责任感,并积极宣传政策;按标准安装界碑宣传碑,营造依法管界、依法治界、创建平安边界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地名档案管理。设立了独立的档案室,落实专人管理档案。完善硬件设施,配置了地图档案柜、存放电子资料的防磁柜等。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建档,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保建档资料完整准确。推进行政区划、边界管理和地名服务三位一体的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建设应用,将档案资料录入数据库保存,促进地名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虚心请教专家和知名人士,根据我区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高标准完成地名规划编制任务。

(五)完成新地图出版任务。出版了新的《***区地图》和《***区城区图》,新地图采用最新航拍资料,村庄全部使用标准名称,城区新修扩修的道路全部标注,边界线走向细致准确,城市驻地、镇村实地建筑面积和图形标注一致,突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我区主要道路,镇村道路修订全面准确,超前标注了将要开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新地图资料新、要素全、标注准、版面美,满足了市民和各界人士了解***道路情况的需要,为社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我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地名标志损坏严重。目前,因车辆碰撞、人为破坏、被盗或乱贴乱画等造成的地名标志损坏现象突出,每年地名标志维修、清理费用达10余万元。二是新建农村社区命名问题。目前,通过多村合并等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多数命名不规范,随意性较强,缺乏统一的原则。三是新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存在问题。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也有谁建谁命名的,有的违反了地名管理法规。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管理、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管理、保护工作,全面调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资源,加强对地名工作的宣传,号召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地名工作,爱护地名标志,为区划地名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规范农村社区名称。把握“好找好记”的原则,新建的农村社区在命名时尽量与社区驻地的村名相统一,也可选择能反映当地历史文化传统的名称。三是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应建立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地名注册登记制度,是规范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有效手段。如: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在申报项目用地的同时向同级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凡是没有办理名称审核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办理选址意见书。四是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必须做好地名规划工作。地名规划是城镇地名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地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地名命名规划,地名工作就会出现盲目性、随意性和被动局面。地名规划就是要体现超前意识,实行超前管理,使城镇地名命名更名与城镇建设规划同步进行。有了一个科学、完善的地名命名规划蓝图,地名命名更名就有了遵循的依据,就可以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127-02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 都是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调控和指导意义的综合性规划。从“两规”基本作用看,城乡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曹荣林,2001)。但城乡建设离不开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脱离城乡建设。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时,设置“待置换用地区”以增强规划弹性,但是破坏了规划刚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划定“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用地指标在有条件建设区内布局,既维护了规划刚性,又能实现与城市规划区进行无缝衔接。浙江省遂昌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探索全方位的衔接模式,从基础数据、空间布局、规划实施措施等三个方面与城乡规划进行了充分对接。

一、基础数据衔接

遂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和遂昌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都使用2005年作为规划基础年,将2005年遂昌县的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作为现状人口基数。“两规”的户籍人口都采用了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外来人口略有差别。

1.人口总量。遂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遂昌县域总体规划采用的人口数据基本一致,为2005年遂昌县总人口为23.04万,其中户籍人口总量为22.74万,暂住人口为0.30万。经衔接,2005年遂昌县常住总人口为23.14万,户籍人口为22.74万,暂住人口为0.30万。

2.人口分布。“两规”在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城市化水平方面基本一致。经衔接,以县域总体规划统计的城镇人口数据为主,同时采纳土地利用规划中提出的“城乡两栖人口”的概念。这是考虑到遂昌县存在一定数量的农村人口居住在城镇中,但其农村户籍、宅基地等保留的现象。由于这部分人在统计常住人口时已经被计入城镇人口,而没有计入农村人口,使得在计算人均农村居民用地面积时数值虚高。经衔接,2005年遂昌县城镇人口为8.49万,农村人口共有16.55万(含两栖人口2万,由于这部分人口已经计入城镇人口,故不再重复计入总人口)。

二、空间布局衔接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用地空间布局。结合遂昌县地形地貌情况,根据用地、功能与结构,与遂昌县城乡一体化规划相协调,确定遂昌县形成“一心、两翼,两轴、四点”的城镇体系空间布局。

一心――妙高镇、云峰镇组合城镇区,包括马埠工业区。

两翼――石练―大柘组合镇区,北界―新路湾组合镇区。

两轴――两条发展轴线。

四点――四个兼顾点。湖山―金竹组合城镇、王村口、口、黄沙腰。

在“一心、两翼,两轴、四点”的城镇体系方案下,规划期内进一步形成三个经济发展区域:即东北部经济区、中部经济区和西南部经济区。

以妙高镇和云峰镇为龙头,石练―大柘镇、北界镇两个中心镇为衬托,构建相互呼应、支点拓展的产业格局,建设由各种功能区块组成的产业群体与产业积聚区,以完善的设施配套、合理的资源配置、特殊的政策扶持,使产业得到发展壮大。

2.县域总体规划明确的用地空间布局。遂昌县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可概括为“一心、两翼、两轴、四点”。(1)一个核心城镇区。妙高―云峰组合镇区,包括马埠工业区。(2)两个次中心城镇区。石练―大柘组合镇区,北界―新路湾组合镇区。(3)两条发展轴线。结合龙丽高速公路,以妙高镇为中心,向东西两翼拓展,发展大柘镇、石练镇和云峰镇,形成“一点两翼”的布局结构,使其成为县域主要发展轴。规划期内,以公路交通干线及产业布局为导向,遂昌县域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将形成两级发展轴带。一级发展轴为云峰―妙高―石练一线。沿线城镇现状基础较好,县城妙高镇除有50省道通过外,还有遂龙省道等四个方向的放射状公路通往县域内外,其中心地位是明确的,能够充分起到遂昌县域经济增长极的作用,也是丽水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石练和大柘作为重点发展城镇,为县域第二大镇区。县城至石练的公路已经改造升级为二级公路,对沿线城镇的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龙丽高速公路北界―新路湾―云峰为二级城镇发展轴,北界、新路湾为一般城镇中的促进发展城镇,这条轴带沿线的中心村条件较好,农业发展有一定基础,作为中心城镇遂昌的地区,随着龙丽省道改造升级为高速公路,将加快城镇及中心村的发展。(4)四个兼顾点。湖山―金竹组合城镇、王村口、口、黄沙腰。这四个点分别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也是当地农村集贸、生活服务基地。在湖山―金竹,还有非金属采矿业。

3.“两规”各类主要用地空间布局的衔接。(1)城镇空间布局的衔接。由于“两规”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上基本一致,所以把衔接的重点放在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边界上。城镇建设用地增长边界主要由以下三大部分内容组成:1)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城镇建成区部分,由城建部门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内涵,在国土部门的现状变更图上划定范围,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作为城镇建设用地。2)规划期的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根据“两规”衔接后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按照“保证重点、统筹布局”的要求,通过“两规”协调确定的规划期内近期和远期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相应的增长控制边界。3)弹性增长空间范围:弹性增长空间主要是为规划期内各类用地的选址保留的弹性空间。在空间上,将县域规划中的发展备用地划定为弹性增长空间范围。(2)农村空间布局的衔接。规划共设村庄159个,其中中心村56个(含集镇、个别集镇为乡政府所在地),基层村103个。确定“两规”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衔接的原则如下:1)山区地区完善与发展中心村建设。2)平原地区坚持走城市化道路。3)迁移部分村庄。包括位于高山远山地区等不利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地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景区、水源保护地等特殊控制地区;受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库区、电厂等)影响的地区。(3)工业园区空间布局的衔接。规划期内独立工矿用地应对现有的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尽可能集中布局,以取得集约用地和集聚效益。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积极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建设工业新区,按照“强园兴镇、镇园互动”要求,实施工业化和城市化互动发展,加快遂昌东城工业园区扩园工作,努力形成一园五区框架。①规划期新增的独立工矿用地,主要用于浙江遂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期内共需用地600公顷,其中妙高、云峰、石练三个区块在城镇用地中综合考虑50%,其余50%在城镇用地范围外选址,作为弹性工业用地不进行定位。(4)耕地空间布局的衔接。规划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空间布局上,除中心城市和中心镇因必要的城镇发展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外,基本保护并保有原有的耕地空间布局,占用的耕地必须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用地整理或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同时“农转非”耕地表土再利用制度。(5)园地空间布局的衔接。规划除必要的城镇和交通、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利用园地外,严格保护园地特别是优质园地,因此“两规”衔接基本保持原有的园地空间布局。(6)林地空间布局的衔接。“两规”衔接规划布局在充分利用部分低丘缓坡地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和新农村建设用地外,基本保持现状的林地空间布局,其中的优质林地特别是森林公园如桃花省级森林公园要严格保护。(7)旅游用地布局的衔接。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资料,2005年遂昌县特殊用地面积为25.74公顷,许多特殊用地用作风景区旅游用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规划实施措施的衔接

1.严格控制弹性增长空间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的使用。弹性增长空间范围内的用地,只有在总体规模不突破的情况下,根据县域规划布局和城镇发展实际需要,才可在弹性增长空间范围内使用一定的建设用地。

2.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相衔接,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年度土地供应。土地利用指标和城镇用地增长范围相互结合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必须在之内安排。严禁超年度计划批地,严禁在城镇增长边界之外安排城镇用地项目。

3.严格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土地投资强度指标、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指标和办公及福利设施用地指标。

参考文献: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范文第8篇

保定市河道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市城区水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范围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河道内航行船舶由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新盖房分洪道、永定河、大清河、小清河分洪区、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范围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二)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跨设区市行洪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设区市边界河道、白洋淀周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白洋淀蓄滞洪区、兰沟洼蓄滞洪区内对蓄洪、滞洪、行洪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新盖房分洪道、永定河、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跨设区市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设区市之间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调处水事矛盾,监督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河道维修养护项目的安排并监督实施;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上解、使用实行督查;管理省直属工程。市、县(市、区)、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唐河、新唐河、陈村分洪道、漕河、瀑河、北拒马河、白沟引河、跨县(市、区)河道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县(市、区)之间边界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调处水事矛盾,监督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开发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

拒马河、县(市)城区河道范围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论证审查时,应报请市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第五条 在重要水利枢纽、堤防和执法任务较重的河道,公安机关可根据任务需要设立警务室。

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阻止、检举破坏河道工程及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九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采取等效替代和补救措施,所增加的日常维修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补偿费。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建筑物和设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或改建。

第十四条 堤(坝)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坝)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应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和护堤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先取土占地后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照顾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单位的需要。

河道整治开发利用所取得的国有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边界河道、跨县(市、区)、开发区河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有关各方因河道管理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规定范围划定:

(一)主要堤防,护堤地为自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50米。

(二)一般堤防,护堤地为自背水坡脚向外延伸10-30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国有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河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四)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占滩行为;

(五)在河道内筑坝打桩、修渠筑堰。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防等水工建筑物和水利设施;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树木等;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七)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在堤顶行驶履带拖拉机或超重硬轮车辆,降雨雪期间通行车辆;

(九)在水域内炸鱼、电鱼、毒鱼、哄抢鱼。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用地控制界限以划定的河道蓝线为准,河道蓝线由市规划局和市水利局共同划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河道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堤脚以外划定100-15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禁止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在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应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清淤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在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捕鱼、兴修建筑物、装机抽水、停泊船只等有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塘坝、淀泊等水域游泳,造成事故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二条 凡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发出清障指令的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三十四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堵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三十六条 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河道堤防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在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应当 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费用支出,由河道主管机关编制项目支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保护、维护、防护河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开展河道建设与科学研究作出优异成绩,勇于同破坏河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规定占用河道、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妨碍或者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阻挠、殴打执行公务的河道工程管理人员或水政监察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防汛抗洪和抢险命令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