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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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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信息技术教学 网络道德 德育渗透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社会已经悄然形成。互联网在加速现代社会的文明进程的同时,也强烈地冲击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职高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中,他们喜欢追求新鲜刺激的事物,但是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比较差,自控能力不强,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如得不到合理引导无疑就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迫在眉睫。然而,放眼今天在职高开设的信息技术课程,基本上只讲授网络技术理论而很少涉及网络信息伦理素养教育方面的内容,更不用说规范引导孩子的网络行为。如何在传授职业技能和知识的同时提升他们的道德水平,这是一名信息技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一、信息技术课渗透网络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1.网络道德存在的严重问题。

网络的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以其迅捷的传播方式、丰富的知识资源成为学生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网络被广泛应用于教学、科研及其创新活动上。另一方面,网络充斥一些消极的、不健康的思想和观点,这些对学生尚未完全成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一些学生长期迷恋虚拟世界,导致性格和心理发生很大变化,不喜欢和别人在现实中交往,对别人产生不信任和怀疑,过于依赖网络,很难融入现实社会。网络虚拟性还会导致不良行为增多,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2.网络道德教育的意义。

互联网是人们为了满足各自需要而自发自愿建立起来的。在这个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道德环境中,人们往往会忽略对方的情感需要,只是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独立地选择网络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和接受信息,这样容易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做一些平时不可能做的不道德甚至违法的事情。网络道德是用于调整、规范网络使用者的思想、言论和行为的道德准则。网络道德一旦形成,就会像传统道德一样,依靠人的内心信念和自治自律约束自己在使用网络过程中的行为。网络道德教育要在传授知识和启迪自觉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网络行为的规范管理与指导,逐步培养其良好的道德行为方式。

二、信息技术课渗透网络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1.深入挖掘信息技术教材内容。

教师要不断挖掘信息技术教材的内容,结合生活实际及具体案例,及时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及安全上网教育。例如在学习《走进网络世界》一单元时,就可在传授知识与技能操作的同时,对学生加强此方面的正确引导,告诉他们网络资源虽然丰富多彩、信息海量,有益于学习,但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健康、虚假的东西,甚至还有许多人利用互联网络做一些不道德和违法的事情。空洞的说教难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教师要注意搜集整理一些具体的事件事例,图文并茂地讲述给学生听,让其意识到遵守网络道德,自觉遵守有关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性政策和规定的重要性,不设计、传播计算机病毒及有害信息,注意保护自己的密码与信息,不盗用窃取他人资料,不随便与网友见面。做文明网民,树立安全上网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2.学习网络的法律和法规,规范上网行为

让学生了解网络道德的特点及作用,了解网络道德和传统道德的异同,以及建设良好的网络道德对互联网建设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每学期开学不久,我都要求学生上网在组织发起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网站上宣誓。在网络文明与安全章节教学中,组织学生了解“黑客”、“骇客”、“红客”等行为问题,演示一些恶意软件或计算机病毒发作时对计算机造成危害等诸多问题,让学生讨论:有些学生有意下载一些黑客软件搞恶作剧或恶意攻击别人,可能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和危害?如何看待这些行为?使学生认识到网络犯罪的危害,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懂得恶意干扰破坏别人资料或工作的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失,同时破坏者本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通过学习,学生在潜意识里对自己上网有一定的约束,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网络道德。

3.引导学生有选择地吸收网上信息。

面对互联网上巨大的信息资源,学生应该具备分析事物的能力,上网时能够去伪存真,把对自己有用的信息筛选出来。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善用网络资源,并教会他们如何分辨其中有害信息的内容。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针对上网引发的各种道德问题开展讨论,设立网上咨询站。通过教育和引导,增强学生对信息的分辨力和对不良信息的抵抗力,培养学生健康的信息意识,让学生明白网上活动也要遵守人际交往准则,既不能阻碍信息交流、传播不良信息,更不能目无法纪地破坏网络安全甚至危害社会。

总之,只要教师在教学时注意有效分析处理教材的渗透点,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与方法,把网络道德与安全上网教育贯穿于具体的教育活动与教学实践中,就一定能让学生正确认识、理解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伦理道德和社会问题,做到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

参考文献:

[1]严耕.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41.

[2]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5.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第2篇

1.作为信息技术教师,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网络道德修养,做好学生的表率。教师为人师表,不仅应该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应该首先具备高尚的网络道德,从而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2.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和有关规定,使他们养成道德自律的良好习惯。在信息技术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积极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计算机使用道德。如在讲授“计算机使用中的安全与道德规范”一节,介绍有关计算机病毒的知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时,可通过实例使学生明白:计算机病毒一旦爆发,将会对现代信息社会产生巨大的危害。它会破坏计算机的数据信息,造成系统崩溃,甚至使Internet瘫痪。所以,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设计、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都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3.强化网络道德意识,规范学生网上行为。网络化对传统道德造成了较大冲击,传统道德是受生活环境中的人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是一种外在监督式的道德。网络虚拟环境削弱了传统道德的约束环境。而网络道德,是指人们在网络上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网络行为具有隐蔽性和独立性,这就决定了网络道德必须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主要靠上网者的自身素质和修养来规范自己的网上行为。因此,在信息技术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提出网上行为规范。

4.做好上网学生的心理辅导,提高学生的免疫力。在信息技术教学中,要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育人方面的优势,还要真正做到使学生在网上接收的信息有“利”无“弊”,这就要求教师做好上网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提高学生对网络信息的选择能力、对不良信息的免疫力。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在教学中,利用学生上机练习时间与学生聊一些有关网络方面的话题,及时了解他们上网的心态。此外,充分利用校园网站进行网上调查。从而获得学生上网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情况的分析,对学生进行有的放矢的辅导。引导学生要有目的的上网,并要提高自己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道德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教育的普及与发展,计算机网络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快捷,同样,网络正以迅猛的速度介入中小学生的生活,它无论对中小学生当前的学习及今后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极其重要的影响。然而,计算机网络也像其它事物一样,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效应。特别是,中小学生,当他们而对这些五光十色的外部信息时,由于年龄较小,自制能力弱,猎奇心强,还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是非观,很容易受其中一些不良信息的影响。对于他们来说,因特网是“大灰狼”还是“牧羊犬”,关键在于家庭和学校如何引导计算机教育和提供的学习环境。囚而,在信息技术课程中开展相应的网络道德教育,让学生明确是非观念、规范行为,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对于如何应对网络带给青少年的负而影响,我觉得可从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网络道德、网络法制、网络心理和网络课纪律几个方而的教育,倡导学生利用网络有效、有益地学习。

一、加强青少年对互联网安全基本规则的了解

例如向学生提出要求:在网上,不要给出能确定身份的信息,包括:家庭地址、学校名称、家庭电话号码、密码、父母身份、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不要白己单独去与网上认识的朋友会而:如果遇到带有脏话、攻击性、、威胁、暴力等使你感到不舒服的信件或信息,请不要回答或反驳,但要马上告诉父母或通知服务商:未经过父母的同意,不向网上发送自己的照片;记住,任何人在网上都可以匿名或改变性别等;记住,你在网上读到的任何信息都可能不是真的;当你单独在家时,不要允许网上认识的朋友来访问你;经常与父母沟通,让父母了解自己在网上的所作所为;控制自己使用网络的时间。在不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使用网络。

二、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我们应大力普及网络知识,提高中小学生对网络的科学认识,使他们既认识到网络对我们学习的巨大推动作用,又充分认清网络对心理健康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树立网络心理健康观念。同时,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倡导网络道德白律,教育中学生在网上多元化道德体系中遵守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自觉强化自律精神和责任意识。

三、提倡中小学生利用网络有效、有益地学习

通过对互联网的使用,主要让孩子可以学习如何检索、核对、判断、选择和处理信息,以达到对信息的有效利用。这种能力在未来的社会中更为重要。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牛善用网络资源,并教会他们如何分辨其中有害信息的内容。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针对上网引发的各种道德问题开展讨论,设立网上咨询站。通过教育和引导,增强学生对信息的分辨力和对不良信息的抵抗力,培养学生健康的信息意识,让学生明白网上活动也要遵守人际交往准则,既不能阻碍信息交流、传播不良信息,更不能无法纪地破坏网络安全甚至危害社会。教师也可以搜集一些与中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网址,并介绍他们上一些专门开放给中学生使用,具有一定学习价值的网站,让上网的同学学会如何运用网络去实现白主学习。

四、发挥学生作用,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培养学生与人共事的合作精神

在教学中,将学生组成多个学习小组,在上网,课堂练习,小组作业的过程中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合作。与人合作的精神会产生一种和谐亲密的人际环境,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但是,计算机技术却会对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据报载,有学生因迷恋于计算机游戏、网络,缺乏与同学的交往,在感到孤独时仅仅与计算机交流思想,以至于发展为严重的心理障碍……。因此,我们在信息技术教学中一定要创造机会,多布置一些需要小组介作完成的任务,使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从而体会到与人合作的快乐!

五、从源头入手,控制非法信息对学生的侵扰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第4篇

通过工作实践,我认为家长、教师应辩证地看待学生上网。为了让孩子学习网络知识而对其上网采取不闻不问的放任态度无疑是饮鸩止渴,但因网络带来的一定的弊端而抵制网络或杜绝网络又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行为——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我们怎样才能兴其利,去其弊,让网络成为我们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的好帮手?我认为关键是规范中小学生上网行为,那么如何规范中小学生的上网行为呢?必须加强中小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以下是我对中小学生网络道德教育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保证教师对学生上网的正面导向作用

教师为人师表,必须率先垂范。教师主动学习网络知识,了解网络,同时提高自身的网络道德修养,做学生的表率,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只有掌握了网络工具,教师才能与学生共用同一个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学生上网的指导,增进对学生网上生活和网络道德发展的指导。特别是我们信息技术学科教师更应该注意对学生上网进行正面引导。学校还应当把网络道德教育作为日常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及网络道德知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能力和正确的网络道德观。

二、树立“教会选择”的教育观念

网络的开放性对于自我监控能力不强、极富好奇心的青少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青少年由于在认知水平、辨析能力等方面都不成熟,面对多元价值观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我们也不能就此剥夺学生选择的权利,当学生坐在电脑屏幕前,轻点鼠标,往来于网络空间,最终决定其道德言行的就是他们自己的道德选择。所以,道德教育的目的再也不能仅仅是学生接受几条道德规范,而必须尊重学生的自我意识,帮助学生面对复杂多变的信息环境,形成道德辨析判断的能力,指引他们选择正确的路线,培养他们的道德主体性。因而,建立一种“教会选择”的教育观念是德育教育适应网络社会的首要措施。而要建立“教会选择”的教育观念我认为应做好以下三方面:

1.合理取舍网络信息

在互联网上,如果不具备敏捷的判断力,就有可能被大堆的垃圾信息所淹没。提高青年学生对网络文化信息的判断力,是缩小校园网络文化消极影响的根本措施。学校应重视网络知识培训,提高学生使用网络的水平。在培养学生的网络能力同时,教会学生自己辨析网络信息的能力,提高他们利用有效信息的能力和抵御信息污染的能力,使其在有限的时间内接收到更多、更新、更有用的信息,达到学习知识、陶冶情操、培养美德的目的。为了帮助大家正确使用网络信息,教师可以搜集一些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网址,并介绍他们上一些专门开放给学生们使用,具有一定学习价值的网站,让上网的同学学会运用网络去自主学习。

2.努力规范网络行为

由于学生处在全新的网络环境中,随时都可以接触计算机网络,信息的交流及对事物处理和评价的方法、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已经不足以约束学生的网络行为。因此,经常会发现学生在网络上的“不正常”行为。例如一些同学自恃计算机水平高,他们通过网络强行控制别人的计算机,随意删除别人的软件及作品,破坏别人的工作和学习。对于这些“不正常”行为,我们要认识到它的潜在危害很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形成的阶段,一旦不正常的行为养成习惯,步入社会后,将很难改变。现在可能只是到别人的电脑里取一些作业答案,明天可能就是到别人的银行账户里取一笔金钱;现在可能只是恶作剧,删除掉一段文字或一幅图画,明天可能就是真做实干,到别的企业里毁掉一批数据或资料。对于以上这些行为,我们应当尽早建立网络环境中的行为道德规范,帮助广大学生增强网络法制和网络伦理道德观念,提高是非分辨能力,使其网上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3.注重学生身心健康

青少年时期是身体日趋成熟的时期,同时也是心理发生剧烈变化的时期,一些孩子由于自身性格、素质能力或各种外在因素而无法实现这些需要,在遭受多次失败后,往往逃避到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以获得心灵的慰藉,往往意志消沉,不思进取,心灵孤寂,心理闭锁,可能形成心理障碍,和师长心存隔阂,甚至有敌视心理。这就需要教育者对症下药,因人而异地进行心理辅导。教师和家庭教育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说明网络沉迷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改正沉迷网络的不良习惯,并使其懂得学会控制和有节制;学会寻求社会帮助,转移自己的注意力,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学会与人交流自己的成功体验与感受。学校可以开设心理辅导信箱,也可以在学校主页上开辟心理咨询专栏,甚至可以利用OICQ进行心理辅导,教师和心理工作者必须转变传统的心理教育观念和模式,应当给学生“网民”提供“影响”“选择”“服务”和“引导”,而不是进行“说服”“说教”或“灌输”,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心理生活为中心,促进“网络人”的身心健康。

三、采取“变堵为疏”的教育措施

现在许多中小学生倾情于网上聊天和游戏,如2005年7月30日,北京沉迷网游的16岁少年小韬向父亲要钱未果后,扬言杀死父亲。当晚,父亲发现儿子房间的桌子上居然放了一把菜刀,绝望的父亲用地上的哑铃将儿子杀死。2006年3月22日中午11时许,甘肃省武威市青年许福斌因不满父母对其上网的责骂,将父母杀害,而后从父亲身上搜得现金27元,继续回网吧上网……诸如此类网络迷航案例屡次发生,上网聊天和游戏对他们来说是轻车熟路,让人遗憾的是除了网络聊天游戏外,相当一部分学生竟连电脑的基本操作都不会。“身在曹营心在汉”、“人在学校心在网上”,无心顾及学业。更有甚者,为了上网和朋友约会,无视学校纪律,随意迟到、早退,甚至旷课。有些学生一旦上网被阻挡,就出现焦虑、忧郁等情绪。我认为“变堵为疏”应该是我们正确引导网络一代的最好方式。具体做法有: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

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教育实践活动。例如:针对部分沉迷于网络而影响了学习的现象,可以开展“网络与学习”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认识上网与学习这对矛盾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可以举办一场“学生上网的利与弊”为题的辩论赛或开展“中学生上网情况的调查和研究”的探究活动,通过辩论、调查、研究,达成共识,让学生对上网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加强校园网络建设

把学校网络资源利用起来,校园网要在课外活动时间和节假日时间,积极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吸引青少年参加,为学生创造在学校上网的合理机会,这样可以把学生从社会不适宜的网络环境中争取过来,是管理好孩子的一个好方法。还可以建立孩子自己的网站,在网站上开设他们感兴趣的栏目,只有把他们的兴趣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才能改变他们一上网不是聊天就是玩游戏的习惯。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功利主义幸福观对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大学生对于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内容却存在误解,由此导致了错误的价值取向。文章首先梳理了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基本内容,接着指出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的原因在于其没能客观地理解功利主义幸福观,最后指出客观公正地理解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可以对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是贯穿古今中外哲学领域的主要思想,重新梳理功利主义的主要内容,对于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而言,有利于培养大学生健康的网络道德观、价值观,规范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行为,使大学生利用网络这个阵营为社会更好地服务。

1、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

功利主义思想,作为一种系统的伦理学说,是由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边沁首创的。而密尔则将功利主义推向了一个更高、更深的阶段,并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更充分的论证。在密尔看来,功利是与幸福紧密相连的。

首先,密尔论述的功利主义即幸福主义,是大多数人的幸福。什么是功利主义,密尔在《功用主义》一书中指出:“承认功用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功用主义,即为最大幸福主义,这也就是功利主义信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是指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个人幸福。密尔大声疾呼:“我必须重申……幸福—这一构成衡量行为正确的功利主义标准—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所有与该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密尔认为,世界利益是由个人利益组成的,个人幸福增加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自然就增加了。密尔最大幸福主义的出发点就是增加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大多数人幸福和个人幸福的关系上,密尔通过联想和社会情感来证明,人们从利他行为中得到的快乐就可以消除自我牺牲带来的痛苦。个人幸福和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发生冲突,可以通过牺牲个人幸福来成就大多数人的幸福。

其次,密尔认为精神的幸福高于物质的幸福。密尔的幸福观是与快乐紧密相连的,或者幸福是在快乐的基础上建立的,“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与丧失快乐。”密尔与边沁一样赞成快乐是幸福原则中的重要内容,但对快乐的认识又与边沁有所区别。他说:“当我们估价所有其它事物时,总是把性质与数量同时考虑,而在估价快乐时却设想仅仅取决于数量,这未免太荒谬了。”他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差别,还有质的区别,他承认,“理智的、情感的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比仅仅感官的快乐,以快乐论,有高得多的价值。”质量上的快乐主要是理智的、情感的、道德情操的快乐。质与量相比,质是绝对在上的。幸福的程度取决于快乐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密尔的名言“宁做不满足的人,而不做一个满足的猪;宁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而不做一个满足的傻子”就是对这一观点的最好表述。人不仅有肉体感官上的快乐,而且还有精神上的追求,人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比嗜欲更高尚的快乐。幸福因为包含了这些精神上的快乐才使其成为幸福。

再次,密尔认为实现幸福必须具有美德。密尔认为,人人都可以获得幸福,但获得幸福还需要有主客观方面的努力。就个人而言,幸福首先要求一个健康的身体,健康的身体可以免除来自身体的痛苦。其次,美德是幸福的源泉,人类只有渴望美德,幸福才不至于干涸。密尔功利主义指向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指向的是一种客观的公共的幸福。密尔认为,“一般人都养成高尚品格,那么,功用主义才能达到它的目的。”在密尔看来,具备一定的良好品质可以获得幸福,因为具备一定品质的人会努力去消除或减轻生活中的灾难。这样,美德就成了实现功利目的的必要条件,人的德行就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实现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密尔同样借助联想理论来证明,美德最初只是工具,但是有德之人常常不是用它来为自己获得幸福,而是给他人带来幸福,所以美德与幸福是直接关联的。密尔指出,“处在比较幸运的环境的人,假如不见得生活内的享乐能够使他们觉得人生可贵.大都因为他们只顾自己,不顾别人。”因此,他认为,“自私的人”和“缺乏精神修养的人”往往感觉不到幸福,因为他们往往无法产生兴趣,因而没有幸福感。

2、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优势和现状

大学生是使用互联网的较大群体之一,他们无论是在学习、生活方式,还是在政治态度、道德风貌和价值取向方面都受到了互联网的深远影响,同时他们自身的行为方式、对社会机制的表达意向也通过互联网得到了表达。

网络道德教育,就是一定社会或阶级为使人们接受或遵循网络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人们施加的系统的道德教育活动。大学生作为一个文化层次相对较高的群体,在网络道德教育中有其自身的优势。

首先,大学生的道德认知较高。道德认知教人辨别何者为善、何者为恶,教人如何进行善恶价值判断。网络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不断提高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促进学生的道德成长,道德判断能力是道德认知的集中表现。高校学生因具备较高的综合知识和素质,已具备较高的鉴别是非的能力,对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三个代表、“八荣八耻”等都有较高的分辨意识。针对社会的不良行为,大学生会起来反抗;针对大家的爱心,大学生会大声颂扬,抗震救灾过程中大学生在网上发起的爱心就表明了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成效。

其次,大学生的道德情感已基本稳定。道德情感作为人类情感的一种形式,虽然具有感性的内容,但却蕴含了道德理性的内控。道德情感的稳定,意味着社会规范在大学生内心的内化。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具有指导作用,没有深厚的道德感情,就不会有稳定的道德行为的产生。大学生的道德认知已基本成型,再加上深厚的道德情感,可以利用其所学知识为社会、为人民服务。

最后,大学生的道德信念已基本形成。道德信念是人们对某种人生观、道德理想和行为原则所持有的深刻而有根据的笃信。道德信念是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相结合的产物,它对道德行为的产生有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学生的道德信念的水平,集中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的优劣,因为大学生的道德信念是他们在对一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高度认同和信服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强大的稳定的动机,是大学生道德行为的直接动因。

大学生在较高的道德认知、较强的道德情感和稳定的道德信念的综合作用下,其网络道德行为应该符合社会规范,但是现状却不容乐观,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现象比较严重。大学生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行,利用网络行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一,大学生的网络道德价值取向被扭曲。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信息传递系统,各种信息在网上汇聚,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思想与文化在这里发生碰撞。大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来浏览世界的各种声音,这对大学生的成长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但是大学生常常在各种信息的汇聚和碰撞下变得不知所措,或者说虽然知道不应该干什么,知道这样做是有悖于常规的,但还是希望借助互联网的开放性来实现其所谓的“自我”。

其二,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情感淡化。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网际交往也不同于现实的人际交往,网络空间通过各种数字、信号来代表人的存在,所以,网络空间中少了现实生活中人们交往的真实性和真诚感。现实的人际交往被人机对话代替后,大学生就不愿再回到现实,对现实中的亲情、友情逐渐淡化。一旦现实的人际交往被网际交往所代替,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就会变得陌生,传统社会所言的熟人社会在网络社会中被陌生人社会所代替。现实生活中稳定的道德情感在网络社会中则变得没有立足之地。

其三,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责任感缺失。互联网的开放性,即互联网跨国界、跨地域的信息传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为己所用。也正是这种开放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都没有能力对它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现实社会里的制度和规范不能对每个网民都起到作用,网民主要依靠自觉,依靠自己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认可来遵守网络规则。但是,每个网民的良心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而网络空间又很难留下网民使用过的印痕,所以,有些大学生趁机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来表示自己的存在,甚至发表一些过激的言论来宣泄情感,致使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责任感缺失。

3、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对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积极影响

在大学生对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有一个客观的理解之后,其实我们可以看出,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有积极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大学生树立为社会服务的网络道德意识。为社会服务的网络道德意识也就是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是指社会群体或者个人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为了建立美好社会而承担相应责任,履行各种义务的自律意识和人格素质。个人的社会责任感是个人对自己对社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自我意识,反映了一个人的人格素质是否健全。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数字化往往使人们面对的不是鲜活的个体、明确的地域、具体的活动,而是QQ号码、IP地址、域名、电邮等,至于这些符号后面是什么,参与网络的人们往往不清楚而且也不关注,正是网络虚拟空间的间接性使行为人因为不能或者说无需直面它而淡化自己的责任意识。另外,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使网络主体可以随意地发表代表自己观点的言论,这种自由大学生认为是其主体性的表现,在这时无需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社会责任。

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可以使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幸福是大多数人的幸福,大学生群体作为主要的网络主体,在发表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幸福。大多数人也是以社会为标准来衡量其行为的善恶。尽管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轻视甚至逃避自己的社会责任,但当大学生有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就不会在网络空间中随心所欲,他们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道德标准也就是以社会上普遍流行的价值观为准则,即大多人经过理性的筛选、积淀所形成的道德观。所以,对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的正确理解可以帮助大学生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其次,有利于大学生加强自律性的网络道德修养。在网络世界中,用于维护道德秩序的传统的约束手段,比如社会舆论、熟人监督等将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失效,个体的道德责任感、义务感都失去了外在的约束,这样,个人的道德水准、道德自控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自律才能辨别巨量网络信息的真假,也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因而,在网络空间中,个体的道德自律就成了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护的主要保障。所以,强化大学生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就成了培养大学生健康网络道德的重点所在。

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以社会的客观利益为行为指南,大学生凭借其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可以判定社会的、公众的利益取向。大学生对于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理解将使大学生从事网络活动时以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为行为准则,即做对社会、对人民有益的事情,并进一步考虑网络行为带来的客观社会后果,而客观性的社会后果主要通过大学生的自律来完成。

最后,有利于在接受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美德修养。大学是探索和传播高深学问的场所,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站。所以,高等教育要培养具有高度发达的智力、深厚的文化积淀和高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但是,大学的育人目标远非止于此,因为,同时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健康的审美意识、健全的人格的人才是完整的人。所以,大学生不仅要有丰富的知识,同时也要具备健全的人格,这就需要加强其道德修养。现代社会大学生利用网络接受知识的比率越来越高,网络作为高科技的产物,它本身承载了大量的信息。大学生可以利用网络的便利来接受知识,但必须同时加强美德修养。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第6篇

 

关键词:网络伦理 伦理挑战 伦理原则 伦理建设

 

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使网络成为社会生产、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主要手段、广泛的运用在金融、教育、娱乐等社会活动中,并逐步成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沟通方式,也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变革。网络为人类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和新的生存方式,使人类可以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中自由的交流信息,沟通世界。网络主要特征是信息的传递快捷、获取方便、其内容丰富、交往全球性,并因此为人们广泛运用。网络时代改变了社会各阶层群体的活动空间和生存生活方式,也改变了建立在生活和生存方式基础上的伦理道德观念. 

网络在为人类生活提供信息资源共享、便捷的同时,也使当今现实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了新挑战。因此,如何适应网络虚拟社会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准则,就成为网络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新课题。 

网络伦理道德,是以现实社会道德规范为基础,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延伸与拓展,是人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要遵循必要的道德规范。它是针对网上行为的特殊性,针对网络虚拟空间生活自身的特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伦理道德规范,并且借鉴传统现实社会道德成果与经验,建立起适应网络伦理关系要求的新的伦理观。 

一、网络的伦理挑战 

随着互联网个人使用数量的急剧增长,全球性的网络社会已形成,网络生活已经成为公众的一种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网络如同“双刃剑”在促进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现实社会难以应付的伦理问题。 

网络是开放的空间,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模式,使得一些西方的有害的思想充斥其中,甚至出现一些不道德的现象;人们在网络中的安全感和信任度降低,网络交往没有了人与人面对面的交流,也没有了直接的监督和约束,更容易使人们忘掉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这些都是对现有道德规范的冲击。 

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主要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所造成的。网络社会没有绝对的监管与准则,造成了管理与控制的困难,也因此从根本上导致了网络社会整体的伦理失范。网络本身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网络上人们的匿名性,网上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没有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监控模式,这给网络的管理与约束加大了难度性。 

当我们以原有的道德准则去要求网络时,会发现原有的伦理观念的无力,因此,网络又给现实的伦理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是对现有伦理关系的冲击与挑战,网络本身的特点打破了人与人交流的地域性,也打破了人与人之间固有的交往形式,这意味着现有的道德规范无法调节网络社会带来的人与网络、人与非实在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如何调节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现有伦理准则面临的巨大难题。面对网络对现有伦理的挑战,我们必须要进行网络伦理的研究和建构,建立起网络伦理的规范体系和建设机制。 

二、网络的伦理原则 

网络伦理确立的在于要结合网络伦理关系自身的特点,归纳出适应网络社会需要的伦理法则。面对当前网络伦理危机,需要我们建立将网络的特点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网络伦理,而在其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和吸收传统文化,以期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指导人们正确上网,正确行为,提高网民的道德修养与自律。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第7篇

    ——兼析《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1]相关规定

    关键词: 三网融合;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内容提要: 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着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三网融合也称“三网合一”,是指目前的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最终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各种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传播技术。在三网融合下,一台高清电视机除了收看传统的电视节目,还可以登陆网站浏览、下载歌曲影视;一台电脑除了上网浏览、下载歌曲影视,还能收看传统电视节目;一部手机除了打电话、发短信,还可以收看电视节目、无线上网……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手机、电脑任何一个终端获取本来只能通过其他终端才能获得的信息,此时电视兼容电脑,电脑涵盖电视,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彼此互相兼容。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即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这预示着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兼容合并为代表的“三网融合”已成为我国信息传播领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2]。

    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三网融合也对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以最能体现三网融合技术的互联网电视机为例,用户通过该款电视机不仅可以收看一般的电视节目,还可以上网随意点播和定时收看网络影视大片,而这些电视节目和网络内容的传播都是通过一个传播终端—互联网电视机进行的。这就使得通过互联网电视机的作品传播行为变得异常复杂:既有无线传播,也有有线传播;无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无线电波传播,也有现代的Wi-Fi无线网络传播;有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有线电视传播,也有以互联网宽带进行的有线网络传播;这些无线或有线传播既可以通过交互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单向式进行。那么这些纷繁复杂的作品传播行为在立法上如何定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典型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产物,即“根据特定传播媒介设定特定权利”。在此立法路径下,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专为“网络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如前所述,在三网融合下,广播和网络已经可以互联互通,上述各种传播行为都可以跨广播和网络进行,在这种背景下对作品的传播基于“广播”或“网络”所作的区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由此便提出现行立法规定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如何修改乃至重构的问题。2012年3月31日、7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先后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稿和第2稿,其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进行了修改,那么这些修改草案能否解决实践中已经存在的问题?能否应对三网融合乃至将来未知新技术的挑战?应当如何建构我国未来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模式?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并提出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构的设计,以期为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着作权法》修改提供参考。

    二、三网融合前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规范难题

    (一)广播权的规范难题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用于规范以“广播”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广播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涵盖于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权利”。可以看出,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传播”仅限于以有线方式对已经广播的作品所进行的“间接(二手)传播”,而不包括“直接(第一手)传播”即有线直接广播。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在有线电视已经基本普及的今天,如果某有线电视台未经许可直接播放他人作品被起诉,对该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3],也有法院认为侵犯广播权[4],还有法院认为侵犯电视播映权[5];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侵犯机械表演权[6]。很显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该种“有线直接广播”并不属于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广播”行为,也很难纳入“放映权”或“机械表演权”的控制范围,由此造成专为控制“广播”行为而设的广播权却难以规范这种行为的难题。不仅如此,广播权还难以规范对有线直接传播的作品的无线转播、有线转播和扩音器转播等转播行为。

    从历史解释的视角分析,广播权的这一规范难题似乎可以追溯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因为前者直接来源于后者。后者第11条之二规定,广播权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进行下列使用的专有权:(1)播放或以其他任何无线发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其作品;(2)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3)以扬声器或其他任何类似设备传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以看出,《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规范的第(2)种行为是“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该规定将“有线”传播(转播)的“间接性”表述得更为清楚。据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源于《伯尔尼公约》而不是我国着作权法,因此这似乎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而并非我国独有。但事实情况是,由于《伯尔尼公约》中的广播权确立于有线电视技术诞生之前,在有线电视技术产生后确实也面临无法规范“有线直接广播”的难题,但此问题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中通过“向公众传播权”已经得以解决(下文将专门论述),因此这一问题在国际条约中已经不复存在。遗憾的是,2001年我国修改《着作权法》时WCT就已经制定并颁布,而且有线电视当时在我国也已经出现并在城市大量普及,但2001年修改后的《着作权法》既未参照WCT制定向公众传播权,也未回应技术发展扩张《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的适用范围[7],而是仍然照搬已经被WCT所发展了的《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难题

    2001年我国《着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门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网络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被涵盖。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的特点,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由此使得近年来日趋流行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又称“非交互式”,即公众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而没有个人选择余地)无法涵盖于内。用户在时间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另一种是网络同步直播行为。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认为侵犯“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理论上也观点不一。{1}用户在地点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局域网传播作品,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较大的单位或者经营性网吧在其设置的内部局域网传播作品,其共同特点是,单位的员工或网吧的消费者只能到该单位或网吧获取作品。实践中网吧经营者因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局域网上非法传播影视作品被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定性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复制权”,也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机械表演权”或“其他权利”等。{1}笔者认为,造成以上两类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在移植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时,以偏概全地将该条强调的网络传播行为的一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作为该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全部内容予以照搬,形成了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仅能规范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从而导致了对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涵盖的局面[8]。

    三、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新挑战:以互联网电视为例

如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范文第8篇

    一、国际上电子商务网络隐私权保护

    目前电子商务仍处于技术高速发展的时期,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管理,不是简单的法律调整代替技术调整,而是将技术调整纳入整个调整体系内,立法时就应充分考虑技术要求和现实的可能性。鉴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立法上还应该有足够的前瞻性。为了专门解决网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有不少国家、地区和组织开始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法律传统上也比较重视个人的隐私。1974年通过的《联邦隐私法案》,主要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对政府应当如何搜集资料、资料如何保管、资料的开放程度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而在民事方面,法律涉入不多;在商业领域,一般非常强调业界的自律,尽量避免政府法令的介入。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有专门的法律,如1998年通过的《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规定,搜集12岁以下儿童的资料时,须获得家长的同意。这一点也为我国的一些网站所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四条信息公平操作的原则:用户应该拥有下述权力:知情权,选择权,合理的访问权,足够的安全性。欧洲也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发达的地区。欧洲与美国双方在如何确保消费者在隐私权被侵犯时,享有明确的解决纠纷权利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基本分歧,美国方面提倡应采用业界自律的方法,而欧洲国家更强调通过法律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新技术带来的充满未知数的新型社会关系。1995年,欧盟《欧盟资料保护指令》,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将欧盟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这对国际间如何协调对隐私的法律保护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欧盟资料保护指令》中争议最大的第25条规定:有关跨国资料传输时,个人资料不可以被传输到欧盟以外的国家,除非这个国家能保证资料传输有适当程度的保证。而这个“适当程度的保证”的要求之高,连美国都未能达到。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立法建议

    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网络隐私权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保障相比,我过对隐私权的规范相当薄弱。出来在《宪法》、《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间接提及隐私或与隐私权内容相关的事项外,在专门的互联网法规中也只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法》第18条规定:“拥护应当服从介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为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这些零星的规范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对隐私权保护提出的要求,可以说,我国法律对于规范网络经营者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以及对用户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尚处于无操作性、无针对性的阶段。除非网络经营者对于其自身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的保证,网络用户尚可根据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否则网络经营者是不承担保护用户隐私权的义务的。就目前国内个网站所公布的隐私权保护策略来看,只有一些大型跨过企业的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对于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Visa亚太网站、西门子、柯达、戴尔等),而其他国内网站的隐私政策公告多数内容简单,而且不涉及对于个人资料使用的说明以及相关的的安全保证。但即使是那些较重视隐私保护的网站,起隐私保护政策也附有许多免责条款从而使网络隐私全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有必要首先对网络经营者收集和使用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以更好地保护互联网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2、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对网络营销者和使用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立法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主体对于更够从事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的合法主体,其他各国的隐私保护立法中一般都有明确规定,要求词类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经过登记,方可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2)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对于网络经营者收集和使用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有专门的规则加以规范,一切实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具体而言,网络经营者再收集和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告知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当事人事先同意原则,合法使用个人信息原则。(3)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主体的义务网络经营者除了应履行合法使用个人信息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安全保管或保存个人信息的义务。既网络经营者必须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建立相应的保管机制,以确保个人信息不会被删除、损毁或泄露。(4)转让个人信息的特殊规则对于网络经营着转让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有特殊规范来进行归制。转让行为除了征得当时人的书面同意外,网络经营者还必须履行更为严格的告知义务,既应实现告知当事人个人信息被转让(如租赁、销售或交换等)的可能性,在出现确定的利用方式后,还应告知当事人利用的方式、用途等。此外,还应当保证个人信息所有人有选择退出的权利。我们希望通过上述方面的立法,使得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利用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用户的个人隐私,从而使我国电子商务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