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文物保护工作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文物保护工作范文第1篇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文物保护工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时期;文物保护;问题;途径

文物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活动中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沉淀的结晶,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证明,因此,必须要做好新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文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影响了文化传承作用的发挥,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文物资源,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为构建优秀传统文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欠缺。当前,很多的基层领导将文物保护工作当做是某个部门或是某些人的事情,没有看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然,也有部分的领导意识到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文物保护工作与自己的政绩不太相关,很多的基层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文物部门依法执行力度有限。当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文物保护的执行部门是公安、工商等部门,文物部门虽然有执法权,但势单力孤,加之缺乏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使得文物在遭到破坏的过程中得不到及时的制止,《文物保护法》形同虚设。

(三)缺少切实可行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依据,为我国的文物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但在实际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未能够正真得到落实,使得《文物保护法》只是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一些建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得到文物部门的审批就进行施工,使得很多的文物遭到破坏。此外,问题发生后,文物部门未能够及时进行文物的保护和监督工作,造成文物破坏严重。

(四)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很多的部门领导认为经济建设是国家长期发展目标,文物保护是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他们片面地认为保护文物必然会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领导将文物古建筑拆掉,进行城市建设。殊不知,他们这样做会将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毁掉。还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干涉文物部门依法行政,尤其是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发生矛盾的过程中,他们不惜以牺牲文物资源为代价,进行经济和城市化建设。

(五)文物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强。近年来,我国虽然制定了《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物保护框架基本形成,但是由于框架制定还不完善,导致文物执法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形式化现象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在《文物保护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文物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文物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硬不起来,这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必须要加强文物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正确对待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首先要端正相关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态度,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各级领导的工作计划中来,同时还要将文物保护工作同各级领导的年度财政预算相结合,让领导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起到带头模范作用。对于一些文物保护任务繁重的地区,还可以成立文物保护巡查队伍,由专人进行管理。

(二)要建立健全、有力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和机构是保证文物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在新《文物保护法》中,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展,但是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偏低,导致了执法效率低下。因此,文物部门必须要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文物保护是一项政府必须参与的工作,文物保护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全民必须要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颁布的一部最大、最全的法律,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必须要履行的职责,但是由于很多的地方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缺乏重视,因此,在执法主体和执法机构设置方面还不够健全,导致了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所以,我国政府要加大文物保护立法和执法力度,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文物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广大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质量,因此,必须要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将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利用起来,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各级政府要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将文物保护的历史价值同社会价值有效结合起来,并传递给广大的民众,让民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另外,还要发挥网络媒介和电视媒介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开展文化讲座的形式,为广大民众普及文物保护基本知识,提升民众保护文物的意识和方法。

(五)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文物保护需要顺应时展步伐,从而促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性利用,比如,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文物博物馆、展览馆,或者以历史遗迹为依托合理开发当地的历史旅游资源。这样,不仅能够让文物保护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也能通过这些合理开发利用,缓解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资金短缺状况,并通过文物展览等形式,发挥文物的历史教育价值,从而形成以开发利用促进文物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小结

总而言之,文物是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称,是我国古代人们知识和智慧的结晶。因此,我们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资源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和谐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1]冯广丽.浅谈如何加强文物保护工作[J].黑龙江史志,2014,15:186.

文物保护工作范文第3篇

1.文物保护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中华民族的伟大民族精神在历史文物中得到了生动体现。此外,许多历史文物是国家对文物所在的地域、水域、海域拥有的铁证。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对于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对于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文物工作,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首先,文物反映着不同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是历史文化研究和现代科技文化创新、发展的依据,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历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在尚无文字记载的历史发展阶段,没有文物资料,就没有历史研究可言。我国许多专业学科的历史正是利用了现存的大量文物资料,才得以理顺其演变、发展的历程。今天的科技文化创新和发展离不开历史文化遗产。大量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至今还在被利用、借鉴和继承,成为发展繁荣现代科技、文化、艺术不可或缺的条件。加强文物保护,深入研究文物的科学原理和高超的工艺技术,能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推动科学研究,促进科学、文化、艺术发展。其次,文物遗迹遗物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合理利用和管理文物,能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宝贵的资源,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加强文物工作,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首先,大量的历史文物展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风采和创造力,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的见证。加强文物保护,能使广大群众了解并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提高艺术鉴赏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其次,很多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也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保护好历史文物,能够更好地继承和弘扬民族的优良传统,发挥历史文物的爱国主义教育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的发展。我国文物丰富多彩的内涵,亦可供世界其他民族借鉴和鉴赏,在出国展览时,被誉为“文化大使”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欢迎,甚至许多国家兴起“中国文物热”历久不衰。中国文物在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具有现实意义。总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传播具有重大意义,能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展现独特的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社会教育作用。

二、文物保护的要求

1.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坚持“四有”。1961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提出“四有”工作要求,“四有”就是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1982年11月19日,《文物保护法》正式颁布,“四有”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责任,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四有”工作应该从经验走向科学,使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发展。

2.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要求。《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众所周知,文物保护工作牵涉面广,不是文物管理部门一家所能完成的任务,只有由政府牵头,组织文物、公安、城建、工商和文化等部门,齐心协力,才能担负起这一历史重任。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人人爱护文物、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氛围。

3.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关系。要加强文物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文物保护工作,做到合理利用与旅游开发的协调统一。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文化建设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做到对文物实行合理、适度、科学的利用。坚决纠正“重利用,轻保护”的错误观点,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法人违法等错误行为,把文物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文物保护工作要求高素质的现代化专业人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文物保护的管理人员要求也越来越高了。文物保护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并有计划地组织对外技术交流,选派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提高文物鉴定、修复、古建筑维修等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文物保护工作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观念。

第四条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区)级文化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依法保护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保护古建筑,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

(二)对地下文物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检查指导考古发掘工作;

(三)对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

(四)对文物经营活动以及社会流散文物实施监管;

(五)对出境文物、涉案文物以及其他需要鉴定的文物,依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的文物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重点文物维修。游览、参观场所应当从其票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帮助无力维修的单位进行文物维修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应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并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为文物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确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级报请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与文物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维修工程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条控制保护古建筑由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负责保养和维修,重大维修方案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损毁,不得擅自改建、翻建、移建或拆除。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对控制保护古建筑进行移建或者拆除的,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需要移建、拆除的古建筑应事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木、石及砖刻等建筑材料移交文物部门保管,用于其他文物古建筑的维修。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建设单位对控制保护古建筑和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应当妥善保护,并予以整治、维修。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含取土)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先期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工作。在有史籍记载的以及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地点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调查或者勘探,需要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在审批该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和县级政府确定需要原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选址。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本市及外地驻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在本市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发掘申请,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应及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发掘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将出土文物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要求经营文物购销业务,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立,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设旧货、钱币、邮品以及其他收藏品市场,凡涉及文物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七条经批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上市物品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接受年审,接受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机构经营文物拍卖的,必须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取得文物拍卖人资格。所拍卖的文物标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认真查处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按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现文物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文物保护工作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134-03

0 引言

文物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相关,经过百年以上的历史,非可生的历史遗存物,是我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经过历史遗留下来,不仅在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价值作用的永续性是我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资源之一,跟旅游事业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着重大的关联。

文物保护就是防止这些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产损坏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对我国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的重要文化财富的尊重与支持,也是对民族尊严与个人利益的维护。不仅能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投入,也取决于人们的观念及相应的文化设施。

对文物保护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时代赋予的我们历史责任,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很难达到面面俱全,也因国人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足,致使文物资源未能得到有效的、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只有通过了解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管理,进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才能实施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 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文物工作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中人才的缺乏,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可以说不对文物保护管理现状的思考,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我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人认为,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文物保护机构的不健全及国家经费短缺 虽然近年来,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形成基本框架,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文物法规赋予的执法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不能面面俱到,因各地方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也因各地区的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任务繁多,从而引来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然而因某些地区的领导,把文物跟革命传统教育相结合,文物管理机构未能被重视,文物保护经费仅仅只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更别说能有更多的经费来采购先进设备来保护文物。经费短缺的问题直接扼制着文物保护机构健康成长,使文物保护机构属于薄弱气势,比如博物馆的被盗,就是因为没有良好的防盗系统以及没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经费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机构无法及时收回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许多有价值的文物得到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甚至为了更值钱的文物而出现一些非法的决策,文物保护经费的严重匮乏是长期影响和制约我国文物保护的主要矛盾。

1.2 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近几年虽然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从而未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往往对于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时,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混乱,难以把关;优先选择了城市建设,使文物资源被挤占或破坏,也有对文物出现时在没有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前提前动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也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1.3 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文物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标志,凝结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历史遗迹、遗物中,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不仅是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有力依据。

其一,因国家对于文物价值的宣传力度不到位,老百姓对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对文物保护的概念。也不懂尽自己保护文物的义务,容易出现盗墓事件的发生,甚至对出土文物的哄抢以久倒卖文物等现象的出现,文物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即使现场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时,表示不了解,更别说在发现文物时能及时主动的向文物部门报告,从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门的专业保护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

其二,某些部门对于文物与城市建设没有和谐统一的概念,认为文物的存在有损于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未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未能对城市历史文物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意识,出现规划不当或失误决策,而导致珍贵历史古迹遭到破坏或消失,甚至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因为自己的私心本着对文物的收藏,目无法纪,利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些国家利益的违法行迹,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司法部门未能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1.4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队伍缺乏专业性、高素质 文物工作队伍的任务繁多,基本大部分时间需要长途跋涉,比如对文物的调查及资料的整理、对野外或地下文库的钻研以及对文物遗址的抢救性发掘,这需要一支强大而专业的队伍,然而某些部门的不重视,以及资金的短缺,导致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不同,又无法进行文物专业的知识的学习、培训,业内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当前的文物保护管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其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着不完善性、不规范性、不科学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约着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5 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因为某些部门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让文物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文物保护很难真正有效的落实。比如旅游事业的掀起,受政府部门的规划与干预,对于文物古迹的开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只能为经济建设的开发让道,使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尽管国家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现实操作时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执行并开展。

2 针对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的深度思考与对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 文物保护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仅靠文物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是能力有限的。必须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文物法律法规。并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宣传,体现其不可再生的属性,使各地区的政府部门意识到文物不仅是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更是祖先遗留下来不可再造的宝贵财富,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地了解保护文物的重要性,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这是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证。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门及广大群众尽其义务,参与到对文物保护的工作中,自觉自主的产生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实现文物不被破坏不被侵占。

2.2 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文物法制的建设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功,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竟其法制是比较原则性的理论,缺乏可操作性、灵活性、变通性,在文物保护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发挥法律效力,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科学而有效的解决问题,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据,却无从下手。根据市场的不同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工作会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挑战,执法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发挥其法律效力,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2.3 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权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门只承担了保护文物的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执法权和执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将文物管理职能单列,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采取主动性。比如旧城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各种大型基础性设施建设、旅游全方位发展对文物的造成破坏时,文物管理部门不能没有权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过调节或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盗掘、盗窃、走私等现象出现时,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其扣留,只能通过工商部门解决,可能在这被动的等待过程中,文物已经造成了破坏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远,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对文物保护未能采取优先行动,甚至不采取相应的行动,导致了文物被拍卖或被个人收藏。

可见,文物保护需要提高相关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文物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增强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督察力度,加强其执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法权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拥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减少法人违法或对文物破坏行为的发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对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对宣传、执法、管理专业性强,高素质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因为资金的缺乏,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文化受限,在团队方面也缺乏太多的专业人士,更无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统,无法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完成对日益增多的文物保护任务,造成了文物的流失与破坏。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在新形势下,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质的队伍,并随着社会主义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强他们的文物业务知识培训,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充分发挥自己文物保护专业水平。

文物管理部门需要提高执法形象和地位,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扩大其影响,才能积极争取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理解与支持,才能让文物管理部门在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条件下,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才能为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规程和行动指南。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案件或违法行为适时依法处理,以法律为主,以教育、行政、经济等为辅,对违法者进行教育、行政、经济等方式,使其得以警醒,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5 完善“四有”与“五纳入”工作并正确处理拓展经费来源 “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或管理人;“五纳入”是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五纳入”应该是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四有”应该则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标尺。由于文物古迹在旅游中起着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门可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变被动为主动,讲究科学方式方法来规划旅游资源,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原则,利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做好文物的抢救保护清洁工作的条件下开发文物古迹是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不仅不会造成文物的损害损坏,还能推广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影响,同时解决了因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经费短缺,并能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3 小结

文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属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和历史的见证,与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关,文物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人民群众要增强的文物意识,丰富自己的历史知识,自觉自主参与到文物保护的义务中来,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多元经济并存使文物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护、管理、利用好文化遗产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1]常欣.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几点思考,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第二辑)[C].1997.

[2]孙启康.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几个问题[J].江汉考古,1986.

文物保护工作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文物保护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 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4 文献标识码:A

仙游县从唐圣历二年(699年)设县迄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灿烂的历史文明造就了“文献之邦,海滨邹鲁”的美誉。文物资源是先人留下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是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物管理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良好环境中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使我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发展轨道。

1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仙游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县至今录入的不可移动文物有554处,其中国家级文保单位4处,省级文保单位11处,县级文保单位169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102处。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古遗址36处、古墓葬65处、古建筑387处、石窟寺及石刻21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8处,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尤其是明清时期古建筑的完好保存,体现了当时的民间传统技艺和时代风格。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仙游文庙、天中万寿塔、洪桥郑纪祠、城内万寿观、城内林氏宗祠、龙腾玉新书院、麟山保和堂等十余处国、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

2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存在的问题

(1)文物保护单位存在人为破坏情况。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在文物保护中存在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如改造、污染、环境破坏等。如县保单位南门桥,桥面用水泥重铺,护栏用蓝色涂料粉刷,严重破坏了原有面貌;霞街吴瑛碑亭,周边摆满摊位,遮雨棚架在石坊上,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蔡京墓旁建养鸭场,鸭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等等。

(2)基层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艰难。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县基本建设项目日益增多,面广量大。而县又缺少从事考古勘探、发掘的单位,况且许多建设项目开工前文物部门也无从知晓,加之现在的建设工程大多使用现代化的机械设备施工,数日之内土方工程就已完成,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之内,就可以使地下埋藏文物毁于一旦,这都给基层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有些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只能在项目开工后,在建设工地发现埋藏文物后,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现场,这时才与建设单位协商文物保护事项。但此时往往只能进行抢救性发掘,文物保护力度受到一定影响。

2.2原因分析

2.2.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一直以来,因有些文物受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影响而破损,那些文物保护单位和普通百姓就认为,花钱修补不如重建一座高大宏伟、金碧辉煌的建筑,才能体现文物自身的价值。他们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2.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

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霞街吴瑛碑亭周边的商贩摊位,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2.2.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

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及时处理。如盖尾石马桥,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2.2.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3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几个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莆田晚报》、仙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仙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编辑、出版《仙游文物全集》,使全县人民了解仙游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仙游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仙游、建设仙游的热情,为我县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共同努力。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文物管理部门要与城市规划、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作,把文物的保护计划纳入新的建设之中。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把县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目录,提交给县规划建设部门,提醒他们在建设规划在能原地保护的划出范围,以便加以保护,如或是无法原地保护的,早做好搬迁或维护加固等措施。

四是加强文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县文物机构设置较晚,工作人员从无到有,现有编制两名,而且人员都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薄弱,队伍结构不尽合理,至今还没有一名考古专业的专职人员和从事文物修补的专业人员。随着当前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更是需要引进专业人才,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全县文化站人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化站人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五是要充分做好文物利用工作。在做好文物保护前期下,要加强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其一是要充分利用文我县现有革命烈士纪念碑、砺巴寨战争遗址、“工农108团”成立旧址等革命文物,积极发挥革命文物对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以扩大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其二是要充分挖掘文物资源,为我县旅游业服务。我县文物资源较为丰富,除了以九鲤湖名胜、麦斜岩、菜溪岩、天马山为代表的“仙游四大景”外,还有以济川名胜为代表的济川风景区,以百松古驿道为代表的书峰生态文化体验,以无尘塔为代表的九座南少林文化景区等文物,是我县历史文化底蕴的体现,较具地方特色,文物部门应积极配合旅游部门充分发掘这些文物资源,把这些文物资源整合起来,为我县旅游业服务,以弥补我县旅游业缺乏文化内涵的弱点,从而发挥文物在我县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也可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文物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 文物保护的目的就是因为它有用,能够为今天和将来所用。文物的作用也就是根据它们本身的价值加以阐发运用,阐发出它们在历史、艺术、科学方面的价值。加强文物工作,合理利用好文物,不但能使广大群众充分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而且还能使他们陶冶情操,丰富人们的精神内容,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工作范文第7篇

吕艳芹 呼和浩特市文物事业管理处 100300

【文章摘要】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度,是一个注重文化传承的国家,保存着丰富多彩的文物资产。文物保护管理所的成立发挥着保护文物资产的能量,政工工作的展开指导着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运作。但就现状而言,政工工作的成果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这就需要提高政工工作的效率,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力度。

【关键词】

文物保护管理所;政工工作效率;提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精神文化水平的追求也日益突出。“盛世古董”的现象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愈演愈烈,人们对于文物的经济价值以及人文价值的关注都达到了空前的提高。由于文物的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的特点,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而这一工作正是文物保护管理所的职能所在。其中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所政工工作效率则是提升其职能的关键措施之一。

1 文物保护管理所政工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保护管理所主要职责是对文物进行保护并管理,而做好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在于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工工作正是要以人为本,对人的思想展开教育工作,团结管理所有从业人员端正文物保护管理态度,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技术, 凝聚向心力,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如果政工工作的质量松散、效率低下,就会造成管理所从业人员思想散漫,工作懈怠,缺乏责任心,丧失奋发拼搏的动力,对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将会造成一个重大的打击,甚至会影响到文物资源的存在价值,给社会造成非常重大的损失。因此,政工工作意义非凡,不可或缺。

2 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所政工工作效率的措施

2.1 提高政工工作人员的自身修养

政工工作人员在给其他员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自身思想的建设和发展。通过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与时俱进,加强对自身修养管理,积极锻炼身体,树立健康向上的光辉形象,增加对文学素养的提升,掌握语言的魅力, 从而提升自身的凝集力和人格魅力,为政工工作的展开打好坚实的基础。

2.2 增强政工工作的实用性能

随着人们对文物价值认识的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文物保护管理所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需要更强劲的实用性能。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帮助职员在文物收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提升信念、加强自身管理、增加信心、提高集体荣誉感,从而更方便且更有意义地完成文物保护管理所的职能。

2.3 树立政工工作的榜样性质

一个群体都需要一个首领,而这个首领都需要能够成为所有人的榜样。榜样的作用是巨大的,榜样的能量绝对不可以小觑。只要是人,都会产生惰性,而且这个惰性发生的时间不是那么容易受到人意志力的控制。但是对于意志力更加坚强的人来说,也就更加容易控制一些。榜样的作用在这种时候,就可以起到一个激励的意义。可以通过无形的感动,达到有形的共鸣,凝聚起职员群体的意志力,在产生懈怠情绪的刹那,形成愧疚的心理,再在瞬间转化为完成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心和动力。榜样也是一种荣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名也是利的一种。人人都想成为榜样,也就促进了大家都想成功的心理,形成了一个积极向上的氛围,对于工作的热情也会达到空前的,对于质量的要求也会满足哪怕更苛刻的条件。政工工作的效率也会随之提高,员工自发的完成和实现比之政工工作强制的要求和实现,效果可想而知。

2.4 注重身体的锻炼

拥有一个好体魄,对于提高文物管理所的政工工作效率尤为重要。但是当锻炼身体这件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物时,往往更加容易被所有人忽视。现如今,年轻人对于体能的锻炼较之老年人来说,有着明显的差距。但作为文物管理所组成的主要成员,其所占比例绝对是重中之重,而老年人占的比重实在是太过轻微。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年轻职员并不少见,而工作效率的提高对于身体健康的要求绝对不低。因此注重自身体能的锻炼对于政工工作的要求来说,绝对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2.5 与时俱进的完成政工工作

时代在变,思想也在变。作为指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工工作也需要完成与时俱进的蜕变。以老旧的思想政治教育变更着的管理工作,将会出现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如工作效率滞后,找不着责任人等。只有采取先进的指导思想, 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才能提高管理工作以及政工工作的效率。

3 结合法律法规,扩大宣传教育

文物的价值包含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两种。而随着文化价值的提高,其经济价值也水涨船高。但相对于其文化价值而言,人们更重视它的经济价值。因此,有一部分人为了钱财,罔顾法律法规,铤而走险,贩卖文物。而也有一些人,缺乏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经受不住诱惑,而走上这条不归路。因而,政工工作需要结合法律法规,加强和扩大法律知识教育的宣传和推广,为文物保护管理所的工作提供切实的帮助。

4 加强文物知识的普及推广

加强文物基本特征等一些简单知识的普及对提高政工工作效率有一定的优势。有些文物的发现是有一定的偶然性的,发现文物的人并不见得就懂得文物的价值,也不见得就了解到所发现之物就是文物。因此,加强文物知识的普及推广,对于文物宝物管理所的重要职能的执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政工工作的目的正是为管理所职能的实施提供帮助和指导。所以加强文物知识宣传普及也是提高其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5 结束语

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所的政工工作效率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举措。文物的存在, 为人们了解过去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为历史的研究,提供了佐证的依据;为文化的传承,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提高了政工工作的效率,就是提高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了对文物的保护和收集,方便了文物的管理,使人们更容易也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文物,了解到文物的核心价值,了解历史的辉煌,了解到前人的智慧,为现代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资源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胡美华. 如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所的政工工作[J]. 经营管理者,2013,07:342.

[2] 赵秀颖. 浅谈政工工作中的人本化教育和管理[J]. 东方企业文化,2014,21:210.

[3] 霍海霞. 浅析我国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黑龙江史志,2013,21:241.

[4] 杨坤.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 价值工程,2013,17:134-136

文物保护工作范文第8篇

[关键词]城镇化;工业化;基层文物工作

[中图分类号]K875/8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22-0068-02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快速增长,物质文明不断加强,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提高。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城镇化、工业化背景下,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又凸现出新的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城乡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农耕生产破坏文物的现象不断发生;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强;文物管理单位体制结构不合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地方领导文物保护观念未转变、保护意识不强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发展。

一、城镇化、工业化建设与基层文物保护之间矛盾不断加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项目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基层文物保护与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矛盾不断扩大,建筑单位施工破坏文物现象越来越多,文物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文物保护法》第17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工作。”第19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特别在基层,一些建筑公司不通知文物管理部门擅自开工,因此,破坏文物现象较为普遍。

就甘肃文县而言,建设部门在工程开工及建设过程中,基本没有通知或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致使大量文物被破坏。有些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造成许多有价值的文物流失。2006年,某建筑公司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昌楼保护范围内,修建某单位家属楼,开工前没有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不但如此,还挖掉了文昌楼旁边的部分古城墙。当县文化馆文物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要求立即停工时,该公司负责人根本不予理会。 2012年4月,群众举报文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出一座古墓葬,当县文化馆文物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墓葬已被破坏。相关负责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但公司负责人态度极不友好,命令工人强行施工,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经相关部门领导出面调解,才勉强停工使古墓葬得以发掘清理。“文物保护必须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但这在基层文物保护管理过程实施相当困难。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基层文物保护与新农村重建之间也不断凸现矛盾。由于农民对现代城镇生活方式的追求,对原有居住条件不满,以及地方领导为了追求政绩,使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受到严重破坏,甚至被消失。同时,由于“四有”工作不完善及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到位,使大部分文化遗址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

如何正确处理工程建设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之间的矛盾,是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难点。目前,最主要的是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知晓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知晓《文物保护法》。同时,积极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威。

二、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不断发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文物执法责任重大。如基层文物市场管理,按照法律,只有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才能依法经营文物,但是各地都出现了自发经营的文物市场。基层文物管理部门“位低言轻”,又缺乏健全的文物执法机构,加上各级职能部门责任不明,使文物市场经营出现无人管理的现状。目前,房地产不断兴起,建设过程大拆大建,一些投资商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使部分文物遭到破坏。如2007年3月发生在甘肃文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昌宫的违规事件。某建筑公司为了开发房地产,未经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在文昌宫保护范围内开挖。由于缺乏足够的文物保护执法力量,后来经过陇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多方协调,才使该建筑公司停止房屋建设。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执法不严,加上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不到位,使大部分田野文物保护单位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比如有些文化遗址文化层在村民耕种的过程中被破坏,有些遗址在当地村民烧砖取土时被挖的面目全非,还有些古城址、古城墙由于当地执法不严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基层文物保护部门应该尽快成立文物保护执法机构,完善文物保护执法制度,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执法能力,而不是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要求其他执法部门协助。

三、文物保护管理经费不足

文物管理单位不同于其他部门,是纯事业性的社会公益性单位。特别是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与配合。《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然而,由于地方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基层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很难落实到位。经费不足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工作,没有经费就无法开展野外文物调查,就无法征集文物,就无法开展大型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无法完善基层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无法提高文物藏品的保护环境。就2013年刚刚开展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来说,由于没有充足的工作经费,无法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很多工作无法进行,只能量力而行。

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效率,必须加大经费的投入。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经费的同时,也要争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费的支持,争取社会各界资金的援助,合理利用文物自身的资源优势,不断增加经费投入。

四、文物保护管理宣传力度不够

在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文物破坏的现象不断发生,这与基层文物保护宣传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基层文物管理体制不合理,文物管理队伍不健全,导致基层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够。据有关统计报道,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共40多万处,其中7万多处在农村,而农村传统村落平均每年递减7%,每天消亡1.6个。

搞好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仅靠文物保护部门的努力远远不够。“保护文物,人人有责”,要让所有的人都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这就要求我们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加强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利用国际博物馆日等各种节日举办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比如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宣传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五、文物管理体制不合理,机构不健全

文物管理体制不合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是阻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展的又一原因。《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文化主管部门不直接接触文物管理工作,对其工作性质了解不深,在文物管理过程时常出现拖延现象。当前,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在用人制度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其他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不断完善发展,而文化事业单位还是延用老体制。尤其是县级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十几年来一直严重缺编制、缺人员。文物工作人员年龄结构普遍老化,而且专业不对口。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专业性很强,部分工作人员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造成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无法提高。

为了适应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展现状,地方政府应该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前提下对现有文物管理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培训。同时,加强文物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文物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改变文物工作环境,争取编制,引进文博专业人才,把有责任心、肯吃苦的热爱文物事业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吸收到保护文物事业中来。

六、地方领导文物保护观念未转变、保护意识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