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规划法规

土地规划法规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土地规划法规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1篇

Abstract: China's social economy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Some areas blindly pursue economic benefits and ignore the rational planning and utilization of land. Reasonable use of land is an important and practical matter.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land use planning are studied, an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关键词: 土地;利用;规划;建议

Key words: land;use;plan;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8-0316-02

0 引言

土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对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是人类社会必须履行的职责。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土地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和利用,土地受到破坏的面积越来越大,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1 土地规划的概念和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亦称土地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不仅是政府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而且能够有效的解决土地利用中的问题,另外,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主要有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控制性和权威性五个特点。

2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退化问题严重,治理措施薄弱

长期以来,人们只顾从自然生态系统中不断地掠夺索取资源发展经济,却忽视了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导致水土流失不断加剧,生态环境逐步退化,我国现在水土流失严重,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治理,导致耕地肥力下降,甚至丧失耕种能力。一些河流因为水土流失导致水质污染,从而影响生态平衡。另外,由于水土流失也导致一些河道,湖泊淤积。以浙江省为例,虽然相对别的省市浙江水土流失现象不太严重,但是省内仍有八条水系的河床普遍增高了0.1至0.2米,内河的航行里程相对60年代也减少了1000公里。虽然,近些年,在水土流失方面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治理的过程中,盲目重视工程质量而忽略了生物的维护措施,对过去已经成熟的林地和人工草地,乱垦乱伐的现象没有得到遏制,从而致使水土流失的现象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冲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在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及当地的整体状况,为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规模,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的具体安排和综合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之间是相互利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他们都使为了能够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两者的规划思路不同,土地规划属于有控制规划,城市规划则属于无控制规划,我国地方政府普遍都热衷于城市总体规划,希望把自己的城市规模做的越来越大,规划部门为了迎合上级政府的旨意,和自己的私利,也总是把城市做成大规划,大规模,从而导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困难。另外,两种规划参数的统计口径、土地分类体系,法律地位以及政府的行政态度均不一样。

2.3 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存在弊端

我国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的土地预审制度不完善,批后建设监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另外验收监管欠缺,执行不严,验收制度存在漏洞,对建设用地有些地方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并且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为了扩大征地范围,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现如今强拆事件不断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价格过低,造成农民财产的流失,圈地,卖地现象严重,现在各地城市边界都在不断扩张,大造新城现象屡屡不断,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政府有钱了,开发商富了,贫富差距越来越严重了。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供给,导致很多违法用地的事情出现。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政府大楼壮观豪华,禁而不绝,因为一些建设用地是无偿划拨的,所以导致用地的粗放利用,大大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

2.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制度不健全

土地规划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清晰的明确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但是国家并没有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政策,如何对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尚不明确,土地利用活动中的违反规划的现象也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

3 对策分析

3.1 做好水土保持,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首先要减少坡面径流量,减缓径流速度,提高土壤吸水能力和坡面抗冲能力,并尽可能抬高侵蚀基准面;其次要进行强化造林治理,针对造林不易成功的陡坡地,要辅以培地埂,挖水平沟,修水平台地等工程强化措施;加强预防监督职能的发挥,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强水土保持的科技投入,提高科学治理水平。做好水土保持,可以涵养水土,保护植被、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美化景观,保证生态系统各种生物链条的正常运转,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3.2 提高规划质量,注重规划间的协调与衔接 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将各种规划整合为一个整体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做好各种规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的工作,尤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这两者之间协调的基础是图件的比例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较大的比例尺进行实测,以便保持现状图的真实性,这样地界线和用地范围才能有一个较好的协调。另外要针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不同点进行修正,同时,还要注重总归内部的自我协调,做好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当前重点是做好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则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协调。

3.3 深化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明晰土地产权,加强对土地产权的管理,在法律上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界定,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利中的地位,使土地配置能够真正反映国家与地方利益的协调;细化土地权能,建立如空间使用权、地役权、土地发展权等权能,有效的促进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建立土地价格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避免地方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乱用权利,对土地价格进行操纵;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政府授权委托下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机制,理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角色和定位;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从根本上打断政府垄断征地特权的局面;对原划拨用地采取灵活的政策,将其纳入合法的运营轨道,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土地市场有序发展的需要。

3.4 加快规划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土地管理法》进行修编,是保障土地利用规划落实的重要依据,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才能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才能对违反规划的现象进行严肃查处,从而维护法规的权威性,也有助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另外,要对公民进行对规划法规的教育学习,提高依法用地的意识。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推动依法行政。完善规划管理领导责任制、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用审批会审制度、规划审查制度、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不断完善各项实施细则,提高各项制度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4 小结

土地是生态系统存在的基础,是经济活动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关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关系着人类基本需求的供给保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从长远利益及全局出发,对我国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方面做出的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义重大,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强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M].中国大地出版社,1996.

[2]韩荡.适应城市规划的土地利用计划体系初探[J].城市规划,2002,26(11):46-48.

[3]同济大学.城市规划原理[M].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1991.

[4]安萍莉,张凤荣.土地和总体规划的理论体系研究[J].资源科学,2000(3).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协调

近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成绩斐然,同时很多问题也在发展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土地资源匮乏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社会诸多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土里的利用。因此怎样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土地资源匮乏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利用效率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中的重要课题。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是促进经济涉水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促进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协调,为土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差异性分析

第一,具有不同的规划时间尺度和空间范围。局域性规划是村镇规划的空间范围,全面性规划是乡级规划的范围。二十年是村镇规划的实践期限,而乡级规划的时间期限多为十年到十五年。第二,两者具有不同的内容重点。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分类的综合统筹是村镇规划的重点,生产设施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居住用地规划是其主要内容。用地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控制以及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是乡级土地规划的重点,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基本农田的调整和布局等是其主要内容。第三,具有不同的规划用地分类。规划用途是乡级土地的分类标准,而村级的分类标准是土地使用性质,各自的种类数也不同[1]。

二、乡级土地规划的村镇土地规划的矛盾因素分析

(一)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对村镇规模的确定存在冲突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村镇规模确定矛盾包括:对建设用地的数量进行限制;对可占用更低的数量和位置进行限制。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在镇总体规划中对镇的建设标准、发展规模等进行确定。但土地管理法却规定逐级分解和用地指标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进而使得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对建设用地指标无法达成一致[2]。

(二)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结构协作力度不够

目前,城乡建设部门是村镇规划的责任主体,土地管理部门是乡级土地规划的责任主体。两个编制主体级别相同,但却具有不同的监督指导单位,并在各自的体系内完成规划编制工作。虽然两个规划编制主体实行了规划成果互检和资料共享,但两者的沟通仍然不够,常常出现一个编制主体根据另一个编制主体的规划成果进行套核的现象。

(三)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规划技术规程存在差异

由不同的规划主体负责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必然会导致制图规范和编制规程上的不同。主要包括:第一,人口统计口径不同。《镇规划标准》是村镇规划人口预测的依据,流动人口、通勤人口、常住人口是其人口组成的部分。而流动人口在乡镇规划人口预测中被排除。镇区用地面积应人口规模内涵不同而产生不同。同时控制性人均指标也因为人口统计基数不一致而难以衔接。第二,用地分类和范围统计标准不一致。行政区划为范围是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统计用地数据的依据,规划区是村镇规划各类用地的统计范围。两项规划具备不同的统计范围,使得同种地类具备不同的数量。另外,不同的分类体系也是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中的重要问题,使得各种地类的认定难以一致。第三,具有不同的规划期限。由于村镇规划期限为二十年,而乡级规划为十五年,不一致的规划期限必然导致规划内容的不协调和不可比。

三、协调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的途径

(一)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筹

从整体利益出发、带有控制性是乡级土地规划的特点,因规划结果和规划特征带有指令性,使得规划内容无法充分考虑局部利益,进而为规划的实施设置了障碍。而深入的分析地区的实际情况是进行村镇土规划的基础,相对于乡级规划更加贴切实际,有利于规划的具体落实。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矛盾也由此产生,具备发展和保护两个不同目的使得两者在实施中被对方牵制。因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粮食安全的角度进行的,因此村镇规划服从于乡级土地规划的控制和指导是毋庸置疑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范围是村镇规划确定用地规划的依据。

(二)加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主体的协作

现阶段两个相对独立的同级部门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进行编制,两项规划无法协调的重要原因在于两个编制主体缺乏有效沟通。对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合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例如在我国深圳建立了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统一编制,并获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不同规划编制主体合并较为困难,现阶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不同编制主体间的沟通,强化两个的协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方编制主体在修订或者编制规划前,要对规划成果和规划现状的资料进行沟通,资料应体现为图件和文字两种形式。第二,在编制规划过程中,两方编制主体应当安排人员参与对方的具体编制工作,并解释规划思想和提供的资料。第三,对草案的审查应由双方的技术人员和领导共同进行,逐个核对控制性和原则性的内容,修正两项规划冲突的地方。

(三)对编制方法进行完善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不协调的根源在于具有不同的技术规范和编制规程,因此为降低两项规划的冲入必须寻找新方法。具体包括:第一,统一基础数据。第二,选择预测模型预测人口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地区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多种预测模型,使预测的准确性得到有效提高。第三,协调两项规划的难点在于用地的分类,用地标准、分类标准、统计范围不一致是其主要体现。应当以两项规划使用的标准为基础,对两者同时使用的新标准进行制定。而用地标准则应当依据村镇发展的现实情况具体确定[3]。

四、对《武汉市江夏区郑店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研究

郑店位于江夏区西部,总面积为12093.7公顷,占武汉市总体面积的1.67%。郑店现辖23各行政村,1个社区,230个村民小组。2005年常住问口为4.8万人,城镇人口有0.9万。郑店2005年规划数据如图1所示。

为了实现两规的统一管理,郑店采用了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作为郑店总体规划的原则,两规对接情况如图2所示。通过郑店对两规的协调,实现了对土地的 有效利用。

结语:

现实中,我们应当从保护和发展相互统一的原则出发,依据规划要求,有效解决两项规划中的用地问题。使规划目标、各类用地边界、数据口径等在两项规划中实现统一,进而实现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协调。

参考文献:

[1]郐艳丽,刘海燕. 我国村镇规划编制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探讨[J]. 规划师,2010,(09):69-74.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字:土地规划、土地私权、干预、正当性

土地规划又称土地利用规划,它是在土地的空间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一项综合性措施[1].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种。按立法者解释,除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外,我国还存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者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土地利用和保护[2].正是基于此,本文所指的土地规划是指一切涉及土地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依据内容的不同,土地规划可以分为总体规划(又称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前者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者如城市建设规划。依制定主体的不同,土地规划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等不同层次的规划。

本文所指的土地私权指的是与土地有关的除国家财产利益之外的其它主体的财产权利。这一定义表明:(1)它是私法上的权利,而不是公法上的权利,从而国家土地权利不属于其概念范畴,国家对国有土地的权利不是本文所指的“土地私权”,因为从本质上讲,土地规划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而国家通过土地规划对国家所享有的土地进行管理和干预是再正当不过的事情,而它对土地上的民事权利的干预则需要具备法定理由或正当事由,否则便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本文立意即在于从公法上探讨土地规划对私有财产权的影响,故而不涉及国家土地权益;(2)土地私权的外延包括个人对土地的权利和集体对土地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不动产权益特别是房屋权利。之所以要把集体对土地的权利也纳入“土地私权”之内,是因为从本质上讲,集体仍然是一个不具有公法意味、不带有公权力色彩的主体,当与国家权力相对时,它同样是属于私法主体,它的财产权利也是“私权”之一种。

一、土地规划干预土地私权的背景分析

土地作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曾经是个人财产的最主要形式,土地权利的确认是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起源[3],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私法(主要是民法)的有力保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因此政府对土地的使用不加限制。(张庭伟文)。即使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上权利的限制,也纯粹是出于私法上的权利相互性要求,因为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这让人们相信私法对土地权利的一定限制是正当而合法的,而政府则不得限制私人土地权利。

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确认的不受公法干涉的私人权利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公法上的限制,尤以财产权最为显著[4].反映到立法上的变迁是土地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公私交融的特别法。此时,施于土地上的限制不再只是为了其它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通过权力的强行介入和干预来限制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干预土地私权的体现[5].

从那时开始,国家认为土地权利不只是体现私人利益的私人权利,它还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负有社会义务,这就是所有权的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趋势。《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趋势的立法产物。从此,国家干预私人土地权利的行为获得法律依据。一个人实际上绝对地随心所欲地使用土地的权利,正在让位于根据有关当局规定合理地使用土地的首要原则[6].那时,由于土地使用主要是城市土地的使用问题,因此,各国相应制定了其城市规划法来管理和规范私人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如美国在1920年代制定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7].

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接二连三的大规模的公害事件在许多国家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并且它不可再生。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土地规划已经具有新的政策目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0年代以来它又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工具。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因此国外的土地规划是以土地私有制的社会背景为前提。在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并且都是公有制。历史表明,我国的土地规划最初是为控制城市扩张保护耕地而设计[8],而并不是或并不主要是为限制私人土地开发行为而设计,因为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并不存在私人的土地权利,更没有私人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发展的逻辑结果,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70年代末广大农村实行以来,农民开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我国最初的私人土地权利。这种权利从一开始就处于国家政策的规范之中,并没有象国外那样成为“绝对权利”。国家实行土地规划的真正动因原于80年代开始的城市化浪潮。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但是当时它有关“土地规划”的条文仅有两条,对土地规划制度的真正立法起于1989年《城市规划法》的制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规划制度主要是侧重于城市土地规划[9].只有随着《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的修订-其中专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计有共14条之多-我国的土地规划制度才真正对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产生影响。

总之,我国土地规划影响土地私权的背景是多方面的,它一方面适应了国际上私权社会化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另一方面由我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所决定并受到城市化浪潮的推动。本文探讨土地规划对民事财产权利的影响正是基于以上背景。

二、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具体影响

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影响从本质上属于政府行为对私人活动的影响。因为如前所述,土地规划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大致而言,土地规划对涉及土地私权的影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权利取得的影响

在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土地规划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实体上,申请还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否则就不能获得批准,从而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从而无所谓土地规划对其的影响。问题只在于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权利时所受到的影响。农民的个人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故一般不受国家土地规划的影响。而其它非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则须经过包括规划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审批。

对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七十六条和七十七均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出非法侵占的土地。

(二)对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影响

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它的所有权自由已经受到土地规划的限制:它不能只占有而不使用或不授予他人使用;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化其土地用途;更不得将所有权移转个人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同样如此,个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其它规定使用。

在德国,土地权利人行使土地权利时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实行高度、深度许可制度[10].我国《建筑法》也实行建筑规划许可制度,对土地权利人的建筑权实行行政监管。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农民承包的耕地,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并且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如果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农村集体组织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还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并不等于永久享有该项权利。依据土地规划,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年限不同,一次使用最长的不超过70年。若要继续使用,必须再次申请,否则权利即为丧失。不仅如此,对权利人不行使土地权利或消极行使土地权利的,法律也给予了限制。按照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还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或者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还有权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另外,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同样有规定了不按规划年限开发土地也要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五条等条文还规定权利人因某些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幅土地。

当然,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改变其土地用途,但即使如此,他也不能随意改变。按照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变更之前,他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土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权利已经明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对后者,如何行使权利、什么时候行使完全属于权利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而如今,土地使用权人一旦取得权利后,再不能依着自己的“性子”行事了,他的意思和行为已经受到土地规划(和其它国家权力)的有力制约。

(三)对权利处分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失去了权利行使上的完全自由,在权利处分方面更是举步惟艰。土地所有权不得处分自不必说(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可见土地所有权必须与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而不得单独转让。

而且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同样受到限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其土地发包给不同对象时所要求的程序不同:如果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则几无程序限制,;而如果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则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种区别对待的规定,有多大的合理性深具怀疑。

(四)对土地收回或征收的影响

对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随时收回。收回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体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以外,国家并不给权利人适当的补偿。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征收而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了征地的程序;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规定了征地的补偿费及其发放程序等事项。征地程序由法律确定,征地的补偿标准除了法律规定了大致范围以及一个上限外,具体内容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单方面自由裁量,完全剥夺了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农民或其它组织)在此问题上的协商机会和参与机会,从而使征用变成了一个强制交易行为[11].城市房屋折迁同样如此。地方政府依据其城市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民用房屋特别是合法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其操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均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拆迁并不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拆迁的补偿费远低于房屋的市价;……,总之,私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它所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会成为“规划”的对象,一旦被“规划”,他毫无选择,只有服从。

三、土地规划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反思

在前面的背景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土地规划是全世界范围内的政府行为,它的推行与土地本身的性质以及政府和社会对土地的观念变迁密不可分。就土地本身而言,它不仅是极其重要的不动产,更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还是生态环境的基础构成[12];就观念变迁而言,政府和社会都认识到,土地不只是负载个体利益,它更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具体包括资源安全、生态平衡、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等利益考量。正是如此,土地上的开发利用活动才超越个体行为而成为公共行为和社会行为,政府进行土地规划就势所必然并因而具有正当性。

然而同样必须看到,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如前所述-它对私权的干预甚至限制是全面而深刻的。而私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正是基于这两类利益均具正当性,我们在看到私人行为对土地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时,也应该防范政府土地规划所产生的某些问题,包括它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

(一)土地规划的制定: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确认它们不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对其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私权受害的救济方式。

一般看来,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般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对该对象具有约束力的个别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等。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是行政行为当属无疑。但该法没有明确它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从土地规划的效力范围来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城市和村庄都有自己的土地规划,不同级别的土地规划,其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各处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执行力,(该法第21条第五款),另一方面一些局部土地规划如城市、村庄等规划它所约束的对象又是非常狭小而明确的。土地规划的不同层次很容易模糊其法律定位。

笔者以为,由于政府制定土地规划的初衷在于为整个社会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供规范,因而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故而应将土地规划的制定定位于抽象行为,以与其广泛的效力范围相符。至于有些土地规划涉及的地域非常狭小,但政府制定它时并非直接针对该地域内的特定人,故它仍然是该地区内的“普遍”规范。实际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正是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看待,它不具有可诉性[13].

将土地规划定位于抽象行为,是我们对其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进行法律控制以保证其公正合理的前提。

(二)土地规划的程序问题

我国有关土地的规划很多,并且都有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的规划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由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水法》,江河湖泊规划由水利部门负责。这些规划实际上都涉及到土地,都包括对土地的规划。但是它们共同的一点是,规划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合二为一,属于一个主体。如城市规划方面,建设部门既是城市规划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者。这明显与法治所要求的“权力分立”原则相违背,从而一方面难以满足规划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要求,使规划成为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也导致在规划决策方面的个人主观意志强加于民众和腐败问题的滋生[14].在城市改造规划中,许多地方发生的市民对规划的不合作甚至抵触态度已经鲜明的体现了上述缺陷。

不仅土地规划的制定缺乏民主程序,其执行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为政府滥用权力干预私权创造了可能空间。

我们认为,既然土地规划是抽象行为,涉及行为主体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那么,就应当让不同行政部门以及公众代表等各方利益主体参与其制定,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决策。这样既保证了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又有助于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对土地规划的执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私权受害的救济机制,将有助于规范土地规划对私权的负面影响。

(三)土地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如前所述,我国涉及土地的规划名目繁多,而不同规划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这样,不同规范在制定上相互独立,内容上互不协调,执行上极易冲突[15].虽然《土地管理法》在规划协调方面有所贡献(体现在该法第22条、23条),但不易操作,在现实中可能扰乱社会公众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合理预期,并使他们的土地权利面临“多头管理和侵犯”的危险。

不仅各个部门涉及土地的规划内容冲突缺乏科学协调,单一部门制定的土地规划在内容上的科学性亦值得怀疑。这很容易理解,单一主体制定的抽象规范,它所依据的信息来源是局部而有限的,它在利益考量方面也会有所偏重[16].

在公正性方面,由于程序的不公,实体上也很难保证公正。因为只有单方利益主体的参与,对其他各方的利益要么不能完全考虑,要么不能平衡考虑。举我国《土地管理法》为例。该法在被规划土地的征用问题上明显不公:不仅程序上由政府单方决定,征用补偿标准也完全由政府自由裁量,补偿费明显偏低[17].不仅如此,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不寻求不到公正的第三方来对征用纠纷进行公正裁决,使私权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四)规划目的的正当性问题

我国公权力一直非常发达。而土地规划就是政府以公益为名推行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这样抽象的表述,很容易成为政府谋取其部门利益甚至为某些私人主体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我国城市规划中很多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商业利益就是明证。

控制动机不能从动机本身出发,而应当通过前述程序机制??规划制定的多元决策机制以及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来保证政府既有良好的动机,又能在该动机支配下办成好事。

四、结语:追求满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土地规划

在倡导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政府土地规划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工具。但是基于公权力自我膨胀的天性及其对私权的潜在威胁,合理设计土地规划制度是必要的。

在程序上,必须适应决策多元化要求,促进土地规划制定程序的民主化。民主化不仅要求主管部门以外的其它相关部门参与,更要求社会公众特别是被规划土地的权利人的有效参与。当前,深圳、上海等地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城市规划决策主体就是很好的尝试[18].在规划土地的征用程序方面,应最大限度的满足公众提前信息知情权以及征用过程的有效参与权。这样可以保证土地规划的执行效果,增强其干预私权的合法性和社会可接受程度。

实体上的根本目标在于国家、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合理平衡。它要求土地规划不能只是满足国家、社会利益的政策工具,也要尽可能保证私人土地权益,并为私法自治留下合理空间。如在立法中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完善被规划土地的征用程序和标准以及补偿争议的司法可诉性;在城市改造规划中赋予被拆迁者能与拆迁单位(都是私法主体)平等谈判和协商的权利……总之,只有满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才能实现土地规划的法治化,保证国家、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合理平衡。

注释:

[1]林增杰、沈守愚主编:《土地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6页;

[2]孙佑海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3]郭洁著:《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4]梅夏英著:《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5]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页;

[6][美]伯钠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3页;

[7]张庭伟:《构筑21世纪的城市规划法规》,载于《城市规划》2003年第3期;

[8]黄祖辉等著:《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9]同注[8],第102页;

[10]前引孙宪忠书,第208页;

[11]陈映芳:《“城市化”质疑》,载于《读书》2004年第2期,第38页;

[12]马骧聪译:《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13][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6-158页;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页;

[14]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载于《城市规划》2002年第4期;

[15]前引黄祖辉等著,第118-119页;

[16][美]罗伯特·C·埃利克森等著:《土地管理法》(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1、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1.1、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使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有: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和新出现的土地权属问题的政策界限,负责确定土地权属,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开展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条件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价。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等监测数据及分析成果;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及其变更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耕地变化为主的土地资源利用统计数据。

2、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环节的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也发展迅速。我国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乡镇过程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城乡规划建设中离不开土地的管理。通过分析城乡建设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提出如何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方法,促进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首先,在当代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内外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该规划系统环节的稳定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城乡规划系统的健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对环境的污染、对土地的破坏等。对于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来说,它的价值基础是比较大的,往往开发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加上资金的周转期比较长,就使得很多开发商不顾气候和土质等问题,直接进行开荒,不予环境的适应性全面考虑。一边退耕还林另一边却毁林开垦,导致占补不平衡,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我们的生存要素。其次,城市规划建设过程的深化,离不开对其土地管理环节的优化,这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得以稳定发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环节的缺乏,就不能确保其城乡规划体系的健全,就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难题的出现,目前来说,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素质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当中使用到的技术也很多,这也就使的一些开发商为节约开发成本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导致了土地管理质量的降低,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第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影响土地管理环节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其在我国土地开发的整理工作中发挥着向导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国政府投资力度有限,难以包揽土地开发这笔庞大的资金,所以需要拓宽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主体。

第三,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的规划管理缺乏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土地利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科学预测进行适当地调整,但事实上很多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做表面文章,实质上一成不变,与现实脱节。但灵活性不代表可以随意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稳定,而这正也是现实中所缺乏的,规划的不稳定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同时也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及发展经济的目的。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规划建设来实现,这就决定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两个部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合作就是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两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可有效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中因两部门各自为战所致的、规划实施难、和、土地效益低、的问题。

3.1.1、建立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

通过工作信息、简报等工作内容的实时交流,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工作动态、工作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使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更好地实现融合。

3.1.2、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建立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资源共享机制、重大问题快速应对和磋商决策机制等,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特点,提出阶段性的合作重点和既定目标。

3.1.3、加强业务协作,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两部门间的业务交流,合理制定规划和配置土地资源,有效解决、规划实施难、、土地效益低、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对策,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两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通力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的良好局面。

3.2、 实施科学严谨规划,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价值增值是无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发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规划要收益。为此,城市规划应当兼顾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为核心,力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3、做好编制工作

对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做好一切编制规划的事前工作,编制规划报告,使其有效地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以保证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3.4、用全局的观点考虑

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和完善土地规划功能,使其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方向、速度相协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并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杜绝形象工程。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

3.5、充分考虑城市现有景观资源,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

在编制规划时,要对城市现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观资源的现状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并根据其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保护,特别是对那些能够体现城市特色、自然状态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观资源要重点保护。此外,还应学习一些优秀城市的规划理念,听取一些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园林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多征求市民的意见,制定出更加科学严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划。

4、结束语

城市承载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向往,也承载着区域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实现也已成为影响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土地管理工作应紧跟时代形势,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解决好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居民生活和谐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贾莉.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华北国土资源,2012,01:57-59.

[2]陈亮.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江西建材,2012,06:40-41.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仅是是建设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城市经济发展力的根本所在。因此,城市规划做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缺乏公众参与、土地利用不科学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所以,分析当前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的对策,对于实现城市的综合协调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

一、当前我国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数量迅速增长,给我国的城市规划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城市规划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导致了诸多问题的产生,影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笔者经过详细地分析研究,将当前我国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在城市规划之时,没有注重城市的环境规划,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造成了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些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笔者对我国城市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并且参看了关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研究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将我国城市发展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从城市空气质量方面来看,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大气质量严重恶化。近年来,我国城市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工业生产需耗费大量的资源,这些工业生产将粉尘、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其二,从城市的水体质量方面来看,我国城市的水体污染严重。随着我国城市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高速增长,使城市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导致水体质量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污染极其严重。其三,从城市的噪声方面来看,我国城市的噪声污染严重,近年来,我国城市的交通运输业、工业和文化娱乐事业发展迅速,噪声扰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其四,从城市的固体废物来看,我国城市的固体废物泛滥成灾。这些年,我国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大量的固体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

(2)缺乏公众参与。由于没有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规划部门出于各种原因不重视公众参与。而且由于长期以来的惯性作用,在公众心中,城市规划是国家、政府的事,。总之,在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中缺乏公众参与,笔者经过分析研究,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公众的参与权在法律制度中没有得到体现。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实质上是一种偏重于行政管理的法律模式,只是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出了原则的规定,而公众的参与权在法律制度中没有得到体现。其二,在城市规划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 。相关行业的专家的参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因为他们不是社会各方利益的代表。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其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治保障。

(3)土地利用不科学。当前,有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招商引资,其结果必然导致城市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总之,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的土地利用不科学、不合理。笔者经过分析研究,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土地利用浪费情况严重,大量农田耕地被占用。其二,城市土地规划不规范,为谋求经济效益投机房地产开发,导致土地资源稀缺,不利于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为谋求经济效益,导致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用地之间比例失调。

二、解决我国城市规划的问题的相应对策

由以上的分析论述可知,当前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要尽快予以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对策:

(1)在城市规划之前,就要将环境治理方案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当前,我国城市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诸多环境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在城市规划时没有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将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很好的结合起来。因此,只有在城市规划上考虑环境问题,才可以从根本上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有利于环境的逐步改善。所以,在城市规划之前,就要将环境治理方案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解决:其一,城市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所谓城市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是对城市固体废物的利用与处理而制定的对策。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处于固体废物包围之中,解决固体废物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其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所谓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对城市大气质量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而制定的治理方案。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大气质量严重恶化。因此规划的目标应该是提高燃烧效率,尽量使用太阳能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提高城市绿化率,大力发展植物净化。其三,水体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所谓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为治理城市水污染而制定的对策。具体做来,应该减少污水排放量,修建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最终达到有效保护水资源。

(2)完善法律制度,使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解决:其一,设立城市规划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城市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对政府城市规划行为全过程的知情权,打破政府公民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在城市规划批准之后要向社会公布规划成果,采用公开展示、公众媒体、社区公告、手册与资料备查等多种形式使广大群众了解城市规划,认同城市规划。其二,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的确立公民听证制度。正确掌握公众参与的方法与尺度,防止把公众参与扩大为公众直接决策。城市规划过程中多创造公众参与机会并形成制度。强调公众参与、强化社会公众的规划参与意识,对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至关重要,世界许多城市的调查表明,若市民存在较强烈的主动参与意识,则规划实施在组织管理上将十分顺利,反之,则给规划及实施带来麻烦,甚至会拖延或阻碍规划目标的实现。合理制定城市规划编制,依法审批城市规划,加快城市规划的编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依法履行审查、审批程序,使规划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减少领导决策的随意性。

(3)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就城市规划来说,树立土地经济价值观念。加强控制性规划工作,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坚持走土地节约集约开发之路。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解决:其一,从开发城市土地的用途方面着眼,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城市用地结构中比重,并且保证城市中心区及边缘地区应该为居住用地。如存在工业用地,也要将工业用地转化为城市居住用地。其二,从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能力方面着眼,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加大各类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总之,通过科学合理利用土地,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结束语

总之,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课题。应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城乡规划法》并完善配套法规。更要重视和加强城市规划的研究工作,加强规划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整体素质,并落实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这样才能使城市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汤黎明,庞晓媚.关于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思考.规划师.2005(9).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镇土地 集约利用 土地问题

注:本文系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2011年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项目编号20110703)阶段成果之一。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镇土地问题已是城镇可持续发展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确保城镇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及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城镇土地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而科学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镇土地利用的内涵

城镇土地利用是指在我国这种特定的人多地少国家里,通过不断增加单位城镇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的投入,从而达到既促使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化、最优化,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城镇土地的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和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城镇土地的利用更多是倾向开发建设,开发建设提高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土地的经济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城镇的土地利用。一般说来,地价是随着离市中心距离的增加而降低。但城镇土地利用除考虑地价因素外,政府还要根据环境质量、生活需要和发展方向做出规划,从而产生相应的城镇地域结构和用地结构。

二、城镇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利用规划相对滞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整理的指导不够,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引导和控制用地的重要手段,其显著特征是超前性、控制性和指导性。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则始于198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且长期缺乏严密科学规范,与城镇规划脱节,土地利用规划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二)旧城区大量存在,土地利用率低下

旧城区已经成为城镇土地低效利用的主要方面,目前我国城镇土地约40%左右被低效利用,城镇规划整体容积率一般为0.4-0.45,而实际上我们的容积率不及规划容积率的70%。一些城镇的旧城区已有着相当长的历史,给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带来不便。

(三)新区建设贪大求洋,土地利用结构失衡

一些政府在畸形发展观和政绩观的主导下,绝大部分都采取了拼资源的发展方式,一些政府的领导热衷于新城区、开发区等建设,热衷于搞大片房地产开发。另一方面,一些工业企业以较低价格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往往是使用一部分,闲置一部分,有些企业甚至在厂区内搞大面积的绿化,土地利用率极低。

(四)住宅用地供应不合理,房地产空置率高

房地产行业极度膨胀,极大地刺激了政府。由于政府追求片面的土地收益,对房地产企业开发方向不加以任何控制,导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居房供应不足,大面积的高档商品房因购买力不够出现闲置。

三、土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城镇化速度较快

若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会使在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着城镇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产权制度的界定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等一系列产权问题,导致农村集体用地缺乏自我保护机制。

(二)违法征用土地现象较严重

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土地交易平台及供地价格实施双轨制,而协议转让价格则由行政干预决定,因此价格形成明显偏离土地供求关系,不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由于土地征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或有法不依,致使在土地违法事件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都占有较大比例。

(三)城乡二元体制使土地经营粗放

目前绝大多数城镇实行的还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由于城镇政府获取农民土地的成本远远低于出让价格,这种利益空间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于是政府尽可能低收高出,扩大征地规模与土地出让金规模。

(四)土地规划法律约束力不强

一般来说,不管哪一级、哪种用地规划,一旦经国务院审批实施,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而现实中违背各种规划法的现象经常产生。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规划还缺乏科学性,缺乏专门的城镇用地规划法规,对城镇用地控制较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无视规划的法律效应。

四、促进城镇土地利用的策略分析

(一)树立科学的土地利用伦理观

土地利用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和生态问题。城镇化过程中各产业部门对土地的需求相应地发生变化,需要对一定区域的土地进行重新配置和利用,需要人们以理智的视角和历史责任感认识和利用土地,尊重土地利用规律和生态功能,人们土地利用的观念、意识、责任等直接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果。

(二)处理好城镇化的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

根据城市化发展规律,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增大,这其中耕地面积的变动也十分频繁,这种变动会给目前日趋紧张的耕地资源带来影响,如何既要保障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用地需求,又要保护近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是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

(三)实现土地制度创新

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城镇化进程中必然涉及到城乡土地的流转和土地置换问题。因此土地制度是否合理,对促进城镇化进程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作用。

(四)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与农村的过渡地带,是城市化的前沿阵地。其土地利用一方面受到城市强烈的辐射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原有农村土地利用格局,其特殊的区位效应等,还派生出一些较为活跃的边缘性用地类型,从而导致郊区土地利用类型多样,结构十分复杂,矛盾更加突出。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7篇

整治目标和范围

1、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健全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设,并组织开展创建零违建路段、零违建小区等创建活动,使我区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

2、整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的要求,凡在琅岐辖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或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都将纳入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范围。

工作机构

成立琅岐经济区(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推进清理整治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执法大队,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董黎明兼任,副主任由兼任。

职责分工

坚持区镇职能部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带头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执法程序,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沟通案件查处信息,共同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1、区执法大队协助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琅岐镇等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设摸底、查处工作,并协调组织依法依规拆除违法建设。

2、国土分局、琅岐镇负责全区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设摸底、查处工作。

3、规划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建设摸底、查处工作。

4、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琅岐镇等农民建房审批单位负责村民建房历史疑难问题的研究解决,认真兑现审批时限,依法行政,对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做出处理,同时要积极宣传土地规划有关政策,提供热情、便民、高效的审批服务。

5、公安分局、边防所负责协助区(镇)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强制拆违行动。认真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

6、工商、税务、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及时介入违法建设的企业和个体证照吊销工作。

7、区(镇)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及时通知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等公共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专业服务,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8、各管理区、行政村要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负责本村村民建房的指导、把关、监督工作,对违法建设进行摸底上报区(镇)专项工作小组,并协助清违行动。

9、监察室、区效能办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区、行政村开展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清理整治工作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党员干部或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10、区新闻中心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做好清理整治行动及有关政策的宣传报道。

工作安排

1、通告之日至12月15日,为宣传、自查自纠、摸底上报阶段。有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自行拆除。从即日起,以各管理区、行政村为单位,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并于12月15日内报区(镇)专项工作小组审查汇总。

2、区(镇)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已认定的案件,并按职能分工下达整治违法建设任务,有关部门根据任务抓紧整治工作的落实。

3、明年1月至3月,为重点整治阶段。各部门根据第二阶段制定的整治任务,督促、组织违法建设个人做好拆除工作。对于拒不拆除的,由区(镇)专项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确保责任落实。

2、要突出重点,在全面摸底、甄别的基础上,进行分门别类,针对性进行整治。

土地规划法规范文第8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 创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一、国土资源现状概述

在国土资源中,土地资源具有特殊重要性。土地不仅直接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而且是自然资源的基本物质载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承载了比其自身功能大的多的社会矛盾和责任,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已从一般的经济管理和执法监督转向宏观调控。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以实现资源的有序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现实中我国仍有一些用地个人及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存在着侥幸心理等不正确的观念,常常有违法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个别领导干部 “乱审批”的现象严重,有的干部以招商引资为旗号对企业大开“绿灯”,干扰了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等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村民分不清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不懂国家法纪在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等设施,使得土地资源受到了破坏;一些矿产企业的领导为了降低成产的成本,采取一些违法的措施来谋取暴利,从而扰乱了矿产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形成了不良的开采风气。

二、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的创新路径

1、建立用地保障和规范管理机制(1)充分发挥规划对建设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作用。切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2)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控和引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要,不得安排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既保障经济发展,又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3)依法、及时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和供应。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加强对各行业部门和建设单位编报建设项目预审材料的指导。

(4)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和保障服务工作。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等建设用地供应的保障力度,加快供地,尽快使重点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

2、推进基层国土部门建设

县、乡国土部门是我们系统管理的前沿阵地,是各项工作部署的具体落实的依靠。基层机构的虚实强弱,最直接地反映着我们的体制状况、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国务院档对基层尤其是国土所的建设有明确的要求,各地在加强基层建设上都做出了不少努力。但当前不少地方还存在机构、编制、经费、职能不明确不落实、干部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加强基层建设,需要正视现实,需要上下共同努力,各个层面上都要有效展开工作。

3、理顺管理体制中的“主、从配合”关系

政府、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行政首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的普通公务员等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主体,这些主体是国土资源的产权代表,全权负责对使用和经营国土资源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管,同时又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国土资源利用规划、计划、法律、政策的主体。应该针对这项改革内容,调整国家立法,确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这些职责包括:调整国土资源关系,使国土资源的占有和分配合理公正;组织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国土资源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等),规范国土资源的交易和经营活动;对全国国土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保护,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各类用地,引导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各部门、各地区的国土资源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库,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等。应该理顺同样是垂直领导的国家司法、财税等部门的关系。

4、管理职能上,由微观事务管理向宏观综合管理发展

实行国土资源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会增大。在管理职能、方式和手段上都要适应这种重大变化。国土资源管理手段也要进行不断的现代化,注重采用现代化的先进科学技术。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许多发达国家通过采用卫星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建立了高效快捷的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和大信息量、多功能的土地信息数据库,为及时、准确地监测国土资源动态变化、宏观调控国土资源市场、合理规划利用国土资源等提供了技术支撑。

5、健全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土地法作为土地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管理以及相应管理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应赋予集体土地独立的和完整的法律地位,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适用条件,充分体现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的宪法精神土地管理法应规定土地管理的对象、管理机构设置、管理职能、管理手段法律惩罚等事宜,其中应特别关注政府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管理时的管理职能、管理性质和管理手段的不同。土地规划法应规定土地规划编制的程序、法律地位与效力、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与违法惩罚的机构和程序等,从多个层面和不同方面对地方政府的土地权力予以制约,通过完善法律,促进监督机制中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在监督法律方面,要加快制定《监督法》,明确各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规范监督主体的行为,使监督机关和人员能按章办事,名正言顺地实施监督。同时,要有效完善土地执法的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地重大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对于顶风违法违纪的案件,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6、确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

现有的土地补偿制度限制了土地市场正常发展,造成了土地市场上的利益分配畸形。对我国目前的土地供给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应该实行国家管理下的征地与土地市场供给并行的土地供给制度。对于符合征地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进行征地,比如为了绝对公共利益需要征地,这样可以确保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不符合征地要求的,可采用土地市场的方式来实现。对于前者,征地权要收归中央,严格控制征地范围,确保征地权不被滥用。征地的补偿标准要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格,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前者与后者的不同就是前者具有强制性,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开展。对于后者应该在完善土地产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市场来配置,国家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土地的使用符合国家总体规划,保护耕地。7、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工作布局。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统筹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生态建设。一是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以总量控制倒逼节约集约、以严格标准促进节约集约、以政策法规保障节约集约、以试点示范带动节约集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二是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 810 万亩耕地红线,维护粮食安全。三是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制度平台。四是大力推进国土综合开发整治,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

8、创新工作举措,强化支撑保障。建立以国土规划为统领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区域、产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构建有利于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坚持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和差别化管理的各项政策;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健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工作新格局。

参考文献:[1]李元. 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J]. 国土资源通讯,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