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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消费;调查
尽管食品市场高效运作,但也不可能避免一些问题,如检测水平低和监管队伍力量弱等,只通过政府监管是比较困难的。食品安全是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国内对其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只处在技术与监管等层面,在具体问题原因分析上缺少统一性。本文采用了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方法,为解决问题找到了突破口。
1调查地点与方法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调查了某市的大多数群众,总共发放了100份问卷调查,并全部回上来,该次调查共分为10道问题,分成不同的部分,同时还使用了访谈的方式,访谈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食品信息来源等。
2结果与分析
(1)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程度。在谈到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时,在购买食品过程中,消费者更在意销售地点,见表1。对是否介意添加剂的存在,介意的人占50%居多,见表2。(2)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机制。从本次调查中能够看出,当发现食品存在问题时,保障自己权益和不保障自己权益的人是持平的,见表3。居民并没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知识,需要从多种渠道提升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见表4。
3诱发食品安全的因素
(1)食品检测监督条件缺少完善性。尽管我国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而在食品安全检测上还存有不足之处,其中检测监督条件有待完善。现阶段,检测设备不够健全,检测涵盖范围窄,抽检率不高,要想普及检查,十分困难。地沟油事件让人十分担心,在短时间内进行有效检测,向社会征集检测方法还处于优化中。(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①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表现出垂直分布,而基层的人力与财力等配置较少。②分段监管体制还处于发展过程中,使得监管责任不精细。③食品安全监管应表现出应急化倾向,但现实的监管总是很被动,往往习惯于被动应急。(3)公众参与性不高,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面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往往向消费者保障协会请求帮助。消费保障协会由相同级别的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无法和各个部门协调起来,也就不能让社会对其产生较大的信任。
4讨论与建议
(1)强化食品检测监测,集中检测资源。①集中规划年度检测,切实负责检测报告的工作,获得各食品监督部门的认可。②依托实力雄厚的检测机构,形成市场化模式的食品检测机构,节省建设成本。短期内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无标准的食品。构建食品安全的预警制度,抓重点和根本,及时处置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健全的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追踪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摒弃不合理之处[1]。(2)建构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①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要求所有食品监管部门切实监管,管控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②创新食品监管模式,从根本上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着重治理食品原料,注重治理种养殖品的应用,尽量少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规范,少使用违禁药品,从根本上管控好食品安全,做好农产品无公害计划,为农产品搭建绿色生产基地,彻底把控好食品安全质量[2]。(3)强化食品安全的宣传。树立强烈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搞好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监管并跟踪调查食品安全。让行业协会凸显自身职能,成为各机构的纽带。借助各种途径,让消费者勇敢面对食品安全及对食品安全形成高度认识,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让消费大众能够较好地识别食安全方面的问题,为消费者申诉开通绿灯,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张璇 单位: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 刑事责任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步入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期,有缺陷和毒害食品的泛滥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毒大米、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层出不穷。问题食品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不仅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还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面临如此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制已刻不容缓。
一、 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食品安全罪
食品安全罪是指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现行刑法,食品安全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一百四十四条,分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修正案(八)对本罪的修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第144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取消了原刑法中的拘役刑罚,统一用有期徒刑来惩罚。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基本犯的罚金刑设置进行了修正:即从“单处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三是量刑情节的完善,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第二档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第二档、第三档量刑幅度中,分别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适用该档刑罚的补充性规定。四是增设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修正案(八)》在刑法第 408 条后增加一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 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罪规定的不足
现行刑法修正案将食品安全罪的标准由“卫生”提升到“安全”,将拘役刑取消,改为统一适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增加了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刑罚威慑力,加重对罪犯的惩罚力度,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但是,就我国目前面临的食品安全的严峻现状来说,刑法的打击力度和打击重点还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功能还未得到有效发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食品安全管理应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的监管。但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全面覆盖整个食品链的法律,加之我国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的内在差异,导致法律会时常冲突,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其次,法律规定的罪名模糊。虽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的食品罪都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但是就其本质来说,食品卫生和有毒食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方面,不卫生的食品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而有毒有害食品则会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有毒有害的食品它有可能是不分子为了牟取暴利或者某种目的而刻意操作,所以二者的差异性明显。刑法并未将二者作出准确区分和准确量刑。
再次,罚金刑不明确。这次修订虽然将罚金刑的附属地位减弱,但刑法仅笼统规定并处罚金,未将罚金刑幅度具体化,这样的修改未能体现罪行均衡原则,不能有效地起到对犯罪分子经济利益的威慑作用。此外,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单一,仅有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两种,不能有效地禁止犯罪人再犯同类犯罪。
三、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的现状和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对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以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应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二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划分罪轻罪重的界限,对有毒、有害的犯罪行为,究其主观罪过予以重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罚,使之能够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三是细化罚金刑,对食品安全犯罪视情节而定,用法律明确规定罚金刑的轻或重,使罪责行相平衡。四是刑法可以增设资格刑,尽量减少具有相关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活动。五是从生产单位到销售单位,每个环节都要经过认真具体的计划,细化安全生产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实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保障食品生产的绝对安全。六是通过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增强民众的法制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权。同时震慑即将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者、销售者。
食品安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部分经营者的不法牟利追求,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权的保护仍显不力,切实维护好食品安全是关系整个社会生存、发展的长远问题,因此,应当结合我国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完善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同时也要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
本论文由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经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2ZYXS2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6月第6版.
[2]潘柯霖,李晓君.刑法修正案(八)[J].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修正之解.法制与经济.2011年9月第288期.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在校师生人数迅速增长,高校饮食安全问题便更加凸显。关于校园饮食安全的研究也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武新胜(2007)从构建和谐校园的角度分析加强高校饮食安全管理的重大意义,通过饮食安全管理打造和谐校园;白志军(2007)认为加强学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学校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是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的基础;廖文科(2009)通过分析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提出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若干对策;庄新华(2010)从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分析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并提出相应的措施。综观相关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分析校园饮食安全存在问题的文献居多,而且大都比较零散,真正涉及高校饮食卫生安全保障机制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
一高校饮食卫生安全存在问题的表现
尽管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但是近些年来高校食物中毒事件却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高校师生俨然成为食物中毒的高发人群,这不得不令人担忧,饮食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危害到高校的安全稳定。虽说饮食安全表面上看起来具有重要的位置,但是后勤部门处于学校教学部门的附属地位,学校领导往往并不真正重视饮食安全的工作,而同时当代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许多因素都容易危害到师生的饮食安全而难以解决。从就餐环境来说,学校食堂安全隐患高,部分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不讲究卫生,不勤洗手,口罩也不佩戴或佩戴不规范,容易产生细菌感染;有的食堂硬件设施陈旧、破损和老化,功能分区不合理、不明确,食品加工制作流程存在交叉污染;也有食堂缺乏完善的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在消毒柜或专用保洁柜内放置私人物品或杂物,餐饮具消毒、保洁形同虚设;食堂食品原料、生产和加工存在一定的隐患,餐厅卫生管理容易产生漏洞。从饭菜质量来说,很多同学认为食堂饭菜变化小,荤菜分量少,难以保证正处在成长黄金期的大学生的营养需求,很多同学在饭菜中吃到过诸如虫子的异物,甚至有同学吃过变质的饭菜。这些现象都容易导致师生对校园饮食安全的不信任。
二建立维护校园饮食安全稳定的保障机制
校园安全稳定是构建和谐校园环境的基础,而学校的安全稳定又离不开校园环境的治理,学校的安全稳定与校园环境治理的质量共同制约着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更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通过校园饮食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从而达到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环境的目的。
第一,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校园饮食安全首先要从加强思想认识做起,学校各方面应该积极倡导,同心同德,不断推进和完善校园饮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校园食品安全放在一定的思想认识高度,形成重视饮食卫生安全的观念意识。在后勤中心、团委、学生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的相互协作下,依托校学生会,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并与学生面对面地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学生建议,并通过他们把有关信息反馈给全校学生,从而树立师生的健康饮食理念,提升师生科学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二,促进学校各个部门的协作管理,明确责权关系。高校应加强对食堂的组织领导,建立立体化的监管模式,建立以分管校长为首的、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各餐饮单位具体实施的监管模式,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校领导的参与能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有利于明确各部门职责,通过保证至少有一名高校领导分管后勤服务工作,做好后勤服务的协调、建设与规划等工作。明确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工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进一步分解细化,并按一定区域划分若干个安全监管责任区,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责任区的安全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定考核”机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安全监管和责任体系。坚持后勤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的服务中心地位,加强后勤部门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网格化管理机制将过去传统、被动、定性和分散的管理转变为现代、主动、定量和系统的管理,网格化依托统一的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各餐厅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安全卫生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形式。它的主要优势:(1)它将过去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2)它是管理手段数字化,这主要体现在管理对象、过程和评价的数字化上,保证管理的敏捷、精确和高效;(3)它是科学封闭的管理机制,不仅具有一整套规范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流程,而且发现、立案、处理、结案四个步骤形成一个闭环,从而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管理,使得各方互相协作配合,共同劳动,避免职责不清造成实际工作中的障碍,构筑全方位、多角度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从而保证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是全面落实饮食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后勤部门应充分发挥饮食安全管理的主体作用,积极贯彻“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一是坚持贯彻“安全第一”的采购原则。采购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严格执行索证、检查、验收、货源比较等采购制度,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凡是学生食堂的米、面、油、肉、蔬菜等大宗物资,均要在获得准入资格的企业中进行招标采购,必要时到供货企业生产现场,对生产工艺流程和可信度进行调查,从根本上降低食品采购风险,保证餐厅所采购的原材料安全卫生,并与供货商签定卫生安全责任书。确保各项食品原材料从源头到入库均具有源头可溯材料,切实有效严把食品安全关。完善供应商台账及食品原材料索证管理,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认真查漏补缺,把工作做深做细,认真做好账本。深入食堂内部,加强交流,并能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地改进服务态度和服务方法。积极重视市场调研,成立价格调查小组,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查,根据调查价格不断调整饭菜供应价格,降低成本。定期向食堂提供价格预警和通告,节约经营成本。二是建立全过程监控的基本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注重整改实效。按照高校食堂用餐卫生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采购、储藏、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检测监控体系,构建贯穿于饮食全过程的安全保障链。首先加强对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物资采购质量监控,同时加强食堂安全保卫与管理,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对餐厅的安全、卫生、剩饭剩菜和食品留样监督检查,定期查看各餐厅后场、用餐区域、库房、凉菜制作间等,查看食堂现场操作流程是否合理,库房、冰箱内食品原料是否规范摆放,检查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工序及记录是否相符,查对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及添加剂采购、领用、保管、登记是否详尽完善,调查了解食堂饭菜是否按照要求报批和公示价格,是否按规定确保供应。明确各加工环节的检查、操作规范的责任人,促进食堂饮食卫生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应用PDCA循环工作法,不断创新提高,加强饮食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检查和处理的顺序来实施管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并及时反馈有关结果,实现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充分利用,同时利用对HACPP等相关食品卫生控制知识的认识,依据HACP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定食品采购、食品烹饪等关键控制点,并集中力量对关键控制点进行干预,保障食品关键环节的安全。
第四,优化后勤员工队伍,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的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实行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从根本上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技能和服务水平,树立后勤服务员工的良好形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素质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食品生产人员不仅仅应当满足健康状况合格的基本条件,更重要的是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知识、食品营养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五,建立应急食品安全处理机制。食品从采购、生产、加工到销售各环节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积极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明确责任主体,严肃追究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做好善后工作。对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个人,可给予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严肃追究其责任。
参考文献
[1]武新胜.从构建和谐校园看高校饮食安全管理[J].科技信息,2007(29):206.
[2]白志军.浅谈高校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重大意义[J].管理教育,2007(7):74-75.
[3]庄新华.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及应对措施[J].教育研究,2010(21):31-33.
[4]廖文科.我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现状及其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5):7-8.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 法律责任体系 多元规制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年提升,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毒奶粉、假燕窝、假鱼翅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连最普通的馒头都成了威胁生命的“罪魁祸首”。纵观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不难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混乱、交叉造成的,加之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和食品安全规制体制的缺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加快统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发展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三大法宝。
本文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线索,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规范,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统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以及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的发展提出了建议,以期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引出的问题
农夫山泉作为作为国内著名的饮用水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相当可观。从2013年3月15日开始,有消费者发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不明物。该消费者与农夫山泉联系,农夫山泉坚称产品合格,且未解答其黑色不明物究竟是何物。[1] 4月9日,有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不如自来水,“农夫山泉质量不如自来水”的新闻不胫而走,一场由农夫山泉引发的关于瓶装水的标准之争爆发,并持续引起关注。
根据调查发现,农夫山泉所所用的标准低于国标和广东省地方标准,但广东省质监部门表示,其对农夫山泉瓶装饮用天然水的监督抽查,依据的是国家强制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近两年的监督抽查并没有不合格情况出现。梳理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不难发现,我国瓶装饮用水标准繁杂混乱。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现在实行以国家标准为核心、其他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在瓶装饮用水细分市场上,只有纯净水和矿泉水有国标可执行,而此次爆出标准问题的“饮用天然水”则没有单独的国家标准,各生产企业执行的是地方标准或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而目前仅地方标准就有十余种。[2]冗杂的标准使得饮用水行业所适用的标准参差不齐,加之执标不严的问题,更是造成了现在的混乱局面。
然而,农夫山泉“标准门”暴露出来的饮用水标准问题并不是一个行业个案。食品标准乱象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标准亟须清理整合;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亟待完善;三是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存在缺陷。这些问题为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少统一规范。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和系统规定。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缺乏统一性和技术性要求,要制定出台符合统一性要求、技术性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是一朝一夕的易事,骤然废止现行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显然会引发巨大的混乱。[3]其次,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因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变得更杂乱和不合理,对这部分的标准要加快对其清理、整合的步伐。最后,政府的对其投入力度不足,使得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制度与清理工作难以开展。
(一)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整合统一工作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尤其在推进信息公开和加强教育宣传方面,政府要给与大力支持,改善企业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让广大群众参与到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链条中来,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注重参照现行的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时清理、整合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个别重要标准和部分指标的缺失,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研讨,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来。将我国现行的、科学的且己经形成食品行业一直认可的标准作为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随着食品行业的进步而不断修善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保证其实效性和科学性,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周期性修改的制度。
(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严厉杜绝企业为自身设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现象,提升食品安全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
近年来食品监管正面临着“系统性失灵”的困窘。从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将此窘境一现无余。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法律责任体系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与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尽管在此种体系中,明确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行政及民事刑事的问责。然而具体的责任规范仍未能体现总则的要求,如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追究机制不健全、部分市场主体爱打“球”“有孔必钻”道德责任难以实现等。加之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过于复杂,各自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责任承担也难以符合快速、严厉、清晰问责的要求。因此,对目前责任体系的突破已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步骤。
首先,可以从民事、刑法、行政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加大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在民事方面,要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补偿受害人损失,修正惩罚性赔偿数额之确定标准,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允许消费者主张赔偿其律师费用。目前《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规制面狭窄、罪责不适应的问题。建议以‘规制面广、罪刑相当’为指导方针,修改刑法现行规定,实现刑事规制在食品相关产品、行业、环节的全面覆盖,降低入刑标准,并调整刑罚配置。[4]在行政方面,引入行政拘留制度和企业法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的双罚制;增加行政制裁手段等,完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
其次,将道德责任法律化,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对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明确提出“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要求。使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安全的保障责任;关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主地探索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防体系,避免风险的发生。对市场主体可以是经济利益的激励可以是其他利益的激励;对监管主体的激励则应该是政治激励。
最后,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完善问责机制。一方面要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建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真正建立一个综合的监管管理机构,使责任分配更加明确,问责指明对象。[5]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要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完善。政府部门通过教育舆论宣传等让社会公众了解问责制度,加大问责法律条例的普及力度,通过良好的问责环境的来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
四、探究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已经形成政府规制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和第三部门主体的三元的结构和格局,但三元主体没有形成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规制处于规制主体分散化和规制资源浪费化状态,没有形成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多元规制模式。而此次农夫山泉的标准门事件,多标乱象横生就可看出规制主体的太过分散化,而且地方政府的监管规制也不到位。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则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的多元规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规制为主导、第三部门规制为基础、市场规制为主体,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规制的权力,建构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多元食品安全规制模式。要尽快建立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的立法制度。
首先要将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主体纳入法律框架内,以法律形式明确各主体的参与方式、地位和范围等内容,以律形式保障其合法性,规范其监管行为。其次,消除各项法律之间的独立性和部门色彩,加强各主体间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功能的藕合,实现协同运作。[6]最后,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相关法律法规,使多元参与主体,特别是第三部门、私人部门和公民等非政府主体参与治理过程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主要开展针对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除工作,对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地方法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并实施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加快补充和完善在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7]
(二)建立监督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功能的藕合。
充分利用立法和司法监督、政府内部行政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构建一个完整的、立体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促使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体充分发挥作用,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始终处于“阳光”下,实现功能藕合,保障公共利益。[8]
五、结语
食品安全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关系到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制作、储销售直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链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影响到最终产品的安全性。通过采取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打破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发展多元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等一系列措施,以期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使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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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学勤(1993―),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
今年的监督工作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14项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加强养犬管理、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情况、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农村水利建设等。此外,常委会还将对审计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进行审议,开展执法检查3项,安排专题询问1项,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今年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精选监督项目,集中精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更加注重回应民生关切,促进改善民生的监督项目占了近半壁江山;加强跟踪监督的力度,在以前年度监督工作的基础上,2012年继续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食品安全以及控烟等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持续监督,不断探索形成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监督成果。
多部门联手推进养犬条例有效实施
历时近两年完成立法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全市狂犬病免疫点和养犬登记点大幅度增加,城市化地区办证数明显上升。同时,由于养犬管理条例是社会领域法规,它的实施关系到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行为习惯的调整,涉及公安、城管、卫生防疫等多个执法部门,给条例执行的深入推进带来一定困难。
为促进养犬条例的有效实施,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提高文明养犬意识,市人大常委会统筹各委员会的力量,由内司委牵头,城建环保委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的专项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委员会优势,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相关工作报告将于7月份提交常委会审议,重点报告养犬管理和处罚、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犬只饲养和经营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管理等内容。
专题询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
2011年5月,上海市医改文件正式,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项重点改革稳步推进。2012年1月,市长韩正同志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市民提供,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一季度推出改革方案。继续实施国家及本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机制,降低药品价格。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关系全体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社会关注度很高,许多市民来信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为回应群众关切,2012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就“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开展专题询问,着重关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等重点改革的推进情况,切实推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时间节点看,市人大常委会在医改文件实施近一年半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后开展专题询问,此时医改的成效已初步显现,人大监督可以促进政府把医改做得更深入、更透彻、更符合百姓利益。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题询问是继2010年“世博后城市管理”专题询问,2011年“城市运行安全”和“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之后开展的第四次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总结历年专题询问的基础上,改进组织工作,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专题询问的质量和力度,推动政府顺利实现医改目标。
跟踪监督食品安全专题询问后的整改情况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牵动万千民心。去年,常委会针对“问题馒头”事件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成立6个专题小组,组织350多人次代表,对肉类、蔬菜、米面制品、乳制品、水产品、餐饮及粮油等70余家食品单位开展明察暗访,深入了解监管制度运行的实际状况。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专题询问中,就落实监管责任、推进监管公开、强化源头管理、促进企业诚信、扶持产业发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提出14条意见建议和改进要求。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将规范回收食品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以法规条文形式加以明确。
今年,常委会将在去年监督的基础上,对本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2011年常委会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进一步推动解决本市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据悉,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已于近日展开。检查组紧锣密鼓地赴长宁、徐汇、宝山、闸北等区进行监督调研,重点检查市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查看了群众热切关注的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情况。据了解,上海已构建了国内唯一的餐厨废弃油脂样品库,今后本市检测和判定餐厨废弃油脂有了重要的基础数据,餐厨废弃油脂变成“地沟油”回流餐桌更加困难。为鼓励社会监督,提升食品安全举报机制成效,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电话12331已与12315无缝对接,便于群众及时快捷地反映市场违规违纪行为现象。市人大常委会力求通过持续跟踪监督,支持和督促政府切实按照“最严准入、最严监管、最严执法、最严处罚、最严问责”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上海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症状一:政出多门重复建设
处方:顶层设计整合资源
江苏省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沈进进代表说,在基层工作,最大的感受就是部门之间协调太费事。特别是大部制改革以后,卫生和药监在国家层面的职能转化衔接起来了,但下面并没有要求统一,有些地方药监部门独立于卫生系统之外,协调起来有很多实际困难,形不成合力,很多事情都靠媒体和社会监督推着办。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严卫星委员表示,政出多门、重复建设是当前食品安全多头监管模式的主要弊病。“比如一块蛋糕,在餐厅里现制现售被称为餐饮,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在超市里现制现售就被划归工商部门管辖。管一块蛋糕,两个部门的政策要想通用还很难。”全国“12320”管理中心副主任李蓉委员说:“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委局均设有自己的检验检测机构,各检测机构各自为政,使得企业负担增加,也不利于食品行业发展。”
湖北省卫生厅厅长焦红委员建议,当务之急是加强顶层设计,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牵头监管的部门一定要统一。李蓉委员建议,整合各部门检验资源,建立公共检验服务平台;统筹规划品种、环节、区域检验检测策略与方案,提高检验效能、检验资源的利用率和检验结果的共享率,减轻行业负担。沈进进代表最希望建立的是诚信体系并全国联网,配合召回制度等严厉措施,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分子。
症状二:监管投入大收效低
处方:风险评估关口前移
严卫星委员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还是以市场监督抽查为主要模式,结果是覆盖广,投入大,浪费多,收效甚微。理想的监管模式是要关口前移,重点管理生产过程以及原料,市场监督抽查充其量是补充手段。
“当前这种‘大撒网’式的抽查监管模式和资金投入,应该‘移植’到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中。”严卫星坦言,虽然去年我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但重视程度和投入资金远远不够。“如果能从种植、养殖环节等食品生产源头开始收集资料,直至食品运输、销售的终端环节进行评估监测,找出高风险产品类型、地区、环节等,那么各个监管部门就能够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控制,不仅节约成本,而且提高效率。”
症状三:食品安全陷入信任危机
处方:厘清责任强化教育
今年1月1日,《小康》杂志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联合的《2010-2011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近七成受调查者对中国食品“没有安全感”。
严卫星认为,将多种以食品为载体而进行的违法活动所造成的健康损害都归咎于食品安全问题,是造成公众食品安全恐慌的主要原因。食品安全的概念是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健康的损害,而以三氯氰胺为代表的非食用物质添加问题,其实是触犯刑法的问题,应从食品安全的大框架中剥离出来,这可能就会让公众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新的认识。
李蓉认为,当前公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并未有大的加强。“教育是食品安全防御措施的基本环节。社会应形成一种氛围,使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兼具食品安全的支持者、维护者和创造者三重身份,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力。”
症状四:人少事多矛盾日益突出
关键词:食品安全;利益博弈;信任关系;政府监管
一、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本质是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营销者、食品物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食品消费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其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信任管理和风险监管体系等并不是孤立的,而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但是,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研究和系统管理理论研究严重不足。事实上,近5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我国的基础技术落后,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的外部监管、服务体系缺失造成的。当前我国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各大类食品均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问题,同时,食品安全的诸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信任缺失、法规条文不统一,导致食品链条成本和系统风险大幅增加,食品行业道德水平大幅下降,国民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食品消费者时时处于担忧和恐惧环境中。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整个社会就无法和谐,经济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制约。目前国内学诸多学着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本文将目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信任关系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系统管理等三个方面研究进行了回顾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食品安全的利益演化博弈研究
利益是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外部条件约束和保障下进行存续、发展、实现自我的一种必要追求,是一切人类活动的核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对利益追求和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人们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能源消耗和编织全球经济共同体蓝图的根本动力。可以说,没有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和追逐,就没有了社会的一切。正是利益的存在,导致了利益问题的研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它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赋予了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内在动力。而也恰恰是利益,导致了社会各类事物之间具有着复杂性、统一性和矛盾性等特征。
在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中,利益始终占据着绝对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它是整个食品链条的剂,也是整个食品链条发展和延续的源泉,更是各类问题和矛盾的聚集体。各种利益主体在谋利活动中,都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强弱双方会不断为各自的利益博弈,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经济冲突和矛盾行为就产生了。有学者认为在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且对食品需求弹性小,总体上只能属于被动接受者,其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王虎、李长健认为这种看法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他们认为整个食品供应链的终端,对食品安全存在天然的利益动力,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最为强烈。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对立和冲突,由此产生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现象。但是,由于整个市场信息和个人信息的不对等性和非完全性、政府监管不到位及行政和链条中间环节信任的缺失等,在利益需求的实现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集团或个人会存在着具有差别性的动机和实现路径。在其路径的实现过程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行为应运而生。根据Akerlof和Arrow的研究结果,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食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安全性差的食品把安全性好的食品驱逐出市场和“道德风险”——生产者隐藏或歪曲和误导食品安全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在市场信息模糊不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食品链条中的各方的逆向选择、不道德行为和投机行为会随着各方追逐利益预期的增加而增加,最终会导致市场失灵、监管部门失信、国民恐慌和社会动荡。事实上,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人为因素实质就是利益追逐的结果,生产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却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用于食品生产。回顾近几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道德风险严重。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因此,对于食品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和行为监控等急需监管部门予以重视。王虎、李长健认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复杂的利益矛盾运动态势主要表现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为了实现食品领域的利益均衡与和谐局面必须重视对食品领域利益矛盾运动的分析并有效构建该领域的利益冲突与制衡机制、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利益代表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与利益保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政府、第三部门、法庭与私人多元共同参与的变迁。食品链条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影响着食品安全中利益矛盾运动态势和市场均衡的变迁,影响着食品链条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食品安全领域的利益追求不应该只是单个个体或群体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食品链条中所有群体和个人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的需求虽无法使个别个体或群体的利益最优,但能保障整个食品链条利益最优,使得食品链条的发展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果。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利益博弈及其路径选择,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道德水平和政府对国民生命安全的关注程度和对人民的热爱程度。食品安全中的利益博弈及其演化路径、方向选择和监控机制关系着食品行业的未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利益关系分析及其机制设计至关重要,既能为降低食品链条的各种成本和交易费用提供指导,也能为国家行政监管提供理论借鉴。
三、食品安全的群体信任关系研究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消费者、食品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问题。信任是食品安全链条中的关键影响因素,食品安全中的信任关系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关于信任,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不同,尼克拉斯·卢曼把信任理解为“对产生风险的外部条件的一种纯粹的内心估价”,他认为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是一个对未来的期望,通过信任机制能降低特定情况下的复杂性,最重要的信任因素是个人已取得的正向经验、在获取正向经验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以及作为人际关系桥梁的沟通因素。Doney和Cannon在综合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信任发展的五大认知过程:计算过程、预测过程、能力过程、动机过程、传递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信任的感知和认可程度将影响着信任关系演化的方向、路径和演变结果。信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认知过程,它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组织间信任是组织间成功合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这种关系已被许多研究所证实。
在人与人之间利益获取的过程中,个体的信任感知将左右个体的认知或感知结果,影响个体行为和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信任不仅能带来双方的利益分享和价值实现,也能带来资源的最优整合,促进整体利益和资源价值最大化。良好的信任关系,将会节省利益相关主体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心理风险,进而增加双方的合作意愿,获取更大的利益价值。
四、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规制与模式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食品安全影响因素研究;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及政府管制行为研究;食品生产者(供应商)行为研究;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研究;食品安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政策研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研究等等,但对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和模式探索研究较少。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市场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以及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需要政府介入建立有效的信息制度和监管机制。AlanStone认为管制是“政府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和组织的自由选择”,其目的在于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行为。企业食品安全行为、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与政府监管关系密切,政府监管法律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是基于对企业和消费者等微观主体行为的有效认知。研究表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有:诉讼;消费者安全教育和信息提供;发放各类生产许可证;行政法规和命令;进行处罚和奖励。我国国内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外经验的介绍和比较方面。朱允卫介绍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3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想。韩俊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现状,按照WHO的分类方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体可以分为多机构食品监管体系、单一机构食品监管体系、综合食品监管体系三种类型。分析了分散管理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利弊,结论指出:就中国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宜少不宜多,应尽快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整合。当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职责难以分清以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均有表现的原因之一。当前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研究文献较多,但对于其系统管理方法和模式的研究文献较少。我国的实践证明,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一种系统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当前我国分部门和分级管理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则和文件条款冲突,利益矛盾严重,往往各个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削弱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当前我国急需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方法和模式需要系统化,法律法规需要高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