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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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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依据范文第1篇

关键词:病案书写质量;医疗纠纷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医疗纠纷日益增多,怎样才能防范医疗纠纷发生,本人从提高病案质量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1 病案书写应及时、客观、真实

1.1 及时、客观、真实书写病案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病案是医学的教材和科研资料,也是司法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依据。当前各种医疗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因而病历已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这就要求书写病历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1.1.1 从病案的形成过程抓起,病人入院4h应该写好病程,记录24h内应该把病历写完整。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程记录的,应该在抢救后6h及时补记,以免因病案不及时没能提供足够证据,造成不该发生的医疗纠纷。

1.1.2 保持病历的真实性,因为病历是原始资料,是病人当时当地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事后的回忆录,书写者应该仔细询问,如实填写后,不能凭空推测、捏造。如某院曾发生因婚育史不真实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一女病人生二男一女,而主管医师未经询问,凭空捏造,写了一男二女,病人认为病历是假的,是不真实的,结果发生了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只要仔细询问病人,如实填写,这起医疗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1.3 科主任、护士长应每天检查住院病人的病历和病程记录书写是否及时,随时监督病历、病程及护理记录应及时、客观、真实书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及时、真实地提供医疗原始证据,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1.1.4 住院收费处的财会人员要如实按各种收费项目填写医疗费用,前不久在某院发生了一起因医疗费用未如实填写的医疗纠纷,有一未婚卵巢囊肿的病人,首页填写的住院费用有接生费和婴儿护理费。病人要求医院赔偿,像这么简单的事情,只要财会人员认真如实地去填写,就可以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1.1.5加强医生责任心,不能视病历书写为机械劳动,如在入院时未仔细询问患者,而是凭主观想象随意书写病史。发生纠纷后,若把不真实的病历作为证据,等于把医师的问题暴露在法庭中。

1.1.6 医务科应随机抽查现架病历,发现未及时书写病历者应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如全院通报或重扣奖金或按医院的个人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以引起重视。

2 病案内容要求完整

2.1 病案内容书写的完整性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另一重要方面

2.1.1 病案首页填写的完整性 病案首页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诊断信息,第三部分是手术信息,第四部分是其它信息,第五部分是费用信息。主管医生应该认真地填写首页的前四个部分的内容,否则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病案首页五个部分缺一项不填写完整的,可以适当惩罚,如扣当事人当月奖金;对病案首页填写质量一贯较差的,应作为该医生晋职、调级的参考依据;对病案首页填写认真、完整,字迹清楚的,应当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科主任应该严把质量关,发现有首页没填完整,有漏填或乱填的应该拒绝签字,退还主管医生,重新填写完整后,才能签字。我院曾发生有一胃溃疡患者,小便常规化验蛋白2+、红细胞1+,医生未在首页体现慢性胃炎的诊断,出院后患者发现小便异常而怀疑是药物损害所致的肾炎。本来这类医疗纠纷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不应该发生的。

2.2 整份病案内容的完整性

2.2.1 每天收回的病案在整理过程中发现书写不完全,有重要遗漏或缺少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等主要资料,应由病案管理人员电话通知主管医师立即到病案室来补写。如有一个上消化道出血的患者,既往史有慢性肝炎,而现病史却没有体现,主管医生书写病历时既往史也没有体现,造成夜间值班医生对上消化道出血原因不明,结果处理时欠妥当的事件,这样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

2.2.2 医疗责任方面,要记录涉及医疗责任方面的各种谈话、表态、申请报告、批示和重大处理经过等内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如有一位七十多岁的急性腹膜炎病人经抢救后病情好转,但家属一直要求出院放弃治疗,并在医嘱单上已签字,没过几天病人家属把我院告上法庭,而医嘱单上的签字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我院不负医疗责任。这起纠纷也提醒我们病案各种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才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 病案归档及时

病案及时归档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

3.1 做好临床科主任及医生的思想工作,在院周会和全院医务人员大会上反复宣传病案及时归档的重要性,并明确“有规必依,不徇私情”。

3.2 病案人员接收病案时应认真核对出院病人登记本,以便及时发现病案是否及时归档,并做好记录,这有利于及时提供、利用,从而防范医疗纠纷。

3.3 定期宣布各科室病案归档情况,对归档及时的科室和个人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可以与科室达标和个人晋升挂钩。

4 加强医院管理,提高病案书写质量,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

4.1 从“新”开始,抓好新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一周或一周以上时间作为病历书写规范学习班教育,把病案中每部分内容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讲深讲透,并结合当前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教育,抓好书写第一关。

4.2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病案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应该多参加各种培训,多掌握一些各专业医学知识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4.3 提高病案的质量监督,建立院、组、科三级病案质量监控网,

制定了科主任、主治医生三级检诊、教学查房和审签质量评价标准,从三级检诊记录、教学查房记录和病案书写要求、病案书写把关,进行评价,将病案质量保证工作落实到各级医生,列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晋职及奖励的依据。

4.4 每月定期进行病案质量讲评,强化病案质量意识,提高病案书写质量,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总之,只有从多方面、多环节提高病案质量,才能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 尹长义.谈病案的内涵管理[J].中国病案,2000;1(2):1-3

医疗纠纷处理依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法律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0-01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行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已成为人们日趋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1]。医疗纠纷应是指在一定的始发或诱发原因作用下,患方对医疗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或是对其服务结果持有异议,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不满,提出各种权益要求,医患双方认识上存在分歧,而形成的一种暂时的、特殊的医患关系状态的过程。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2]。

1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1.1医院因素:医疗服务与患者需求存在差距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首要原因,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个别医务人员缺乏临床经验、会诊不及时、辅助检查未跟上,导致误诊、错诊引发纠纷。医德医风缺陷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医疗服务质量低劣,责任心不强,对工作敷衍了事,相互推诿,以致延误治疗,给病人造成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痛苦。这些往往成为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

1.2患者因素: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患者和家属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缺乏科学的认识。患者期盼有病求医只能治愈,一旦病情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时,不理解甚至不正视医学发展的有限性,不能客观看待病情转变的原因,理智失控,以至引发纠纷。还有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了病人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方的过失所致,而病人或其家属却认为医方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3]。

1.3社会因素: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和医疗知识增多是医疗纠纷发生数上升得重要原因。应该肯定,医疗纠纷的上升和发生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患者维权意识增强、社会走上法制、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医事法律体系不完备,医患间的权利义务不清,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政府部门对干扰和破坏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的事件依法处理不力是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不可忽视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

2.1医患协商解决: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接受不良医疗后果所造成的,因此,医疗纠纷的最初阶段是矛盾最激烈和最表面化的时期。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及专门的工作人员,给病人一个申诉的窗口,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一般与医师或院方进行直接接触(当事人直接对话),若事实明确,即可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若未果,可以申请第三方仲裁,如果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仍可诉诸法律。调解解决民事争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2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行政处理的当然执行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处理、调解的程序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并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非事故不赔偿原则进行处理和调解赔偿。

2.3法律诉讼: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纠纷处理的日益规范化、法制化,最后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后,双方争议即告终结。但实践中,常常出现患方反悔并引发诉讼的案件。在此情况下,若患方提讼,则诉讼的案由将从签署和解协议前的医疗损害侵权纠纷转变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应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即是医院所在地法院受理。另外病案在医疗纠纷和法律案件中的证据作用是无可反驳的。病人对医疗结果不满往往会产生医疗纠纷,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是病案[4]。

2.4医疗纠纷仲裁解决:虽然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无疑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最强的,但是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仲裁作为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是一种最为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委员会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因此它应设立在卫生行政机关内或者将仲裁机构设在法院内,隶属于法院,好处是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

2.5医疗纠纷中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确定:赔偿损害有三种主要的模式:(1)以过错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过错行为引起损害,就由该过错行为人负责;(2)以原因为基础的赔偿模式: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就由该行为人负责。(3)以损害为基础的赔偿模式:只要有损害,就有赔偿而不问损害的发生原因,典型情形为保险责任。

3讨论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医疗法律关系,完善相应的法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才能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才会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会依法维权,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患者法律意识和医疗知识日益增强、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今时代,医务人员不断加强责任性、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注意与患者的主动沟通,是医疗纠纷防范的重要环节。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建立和执法机制的合理有效是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共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我们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法律途径,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其他更为中立、更富实效、更为患方接受的法律途径,这方面我国一些地方作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如组建由医学专家、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参加的医疗纠纷专门调解机构,开展法院诉前调解,开展医疗纠纷仲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邀请医学专家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等。

参考文献

[1]陈晓青,伊力野.医疗纠纷现状及相关法律分析[J].医学与社会,2009,22(12):56. 57

[2]薛峰,戴怡婷.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学杂志,2009.(10):23

医疗纠纷处理依据范文第3篇

——兼谈正确处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关键词】医疗鉴定;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3—0204—03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

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

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

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 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

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

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 从医疗纠纷的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只是医疗

纠纷的一种

广义上讲.凡是患者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都可叫做医疗纠纷。【2]医疗

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医疗纠纷的

一部分。同时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事

故只是其中的一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

疗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义.因而医疗事故是一个具有

特定含义的概念.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只是全部

医疗纠纷的一部分。 而我国只是对“条例”施行后发

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明确了由医学会

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纠纷,若无法判断谁是谁非,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

如何处理,当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这种最常见的手段

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事实上,再未出鉴定结果之

前,我们也无法明确哪一类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赔偿纠纷,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对所有医疗纠

纷进行司法鉴定,这更加证明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

定是可行的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

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惟一

鉴定地位。 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

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

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那么医院过失由谁

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而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

题肯定是专门性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2.20__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

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6 el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

知》。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

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

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

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

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需要

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该“通知”看出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法理学上看:权利救济途径的多元化

从法理学上讲权利必须给予救济才有意义.否则

空有其名,而且权利救济途径应越多越好。如果患者

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

[作者简介]陈建波(1976一),男,浙江金华人,民商法硕士,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tlel;+86—21—64335298;email:lawyerchen9@1 63.t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3期)

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

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

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

故进行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

也得不到赔偿。

但本人认为患者救济途径不因只有通过医疗事

故鉴定这一条.患者还应能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让自

己的权利得到救济。若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医疗机构仍

应当对患者的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

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尊

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

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

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

权利的具体体现。

四、从法律专家的角度看:医疗事故不一定要找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四川i省合江县李全清老人因得胆结石病需要做

胆囊摘除手术。可是医生却将老人的肝胆总管给误切

了。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可是因为鉴定问题。连法官

也糊涂了。最后法院和医疗部门展开了一场关于医疗

鉴定问题的大争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邀请

的我国杰出的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语出惊人:医疗事故

不一定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梁教授认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

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

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作鉴定。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

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

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

的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也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来作鉴定。最终采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

综上所述,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有法律依

据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所谓的法律依据确实

不是很充分,所以使得我国面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鉴定孰高孰低的窘境,而且普遍认为司法鉴定的效力

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很多患者只要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就不能接受,在法庭上要求

法院重做司法鉴定。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

谁的效力高于谁。

· 205·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这样的做法虽然给法官审理案件和律

师在案件中有灵活的空间和选择的机会。但在法

律上却有失严肃性。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得是,严格意义上讲,司法

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

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5 3我国医师法规

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

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

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失呢?临床医学的复杂性

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鉴定的。一

位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医师,需要多年的临床实践,方

能胜任该专科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非常复杂

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

很难诊治其病。也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

法医只是侧重对非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的

现状研究和评定。他们不具有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

归和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

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五、三种模式的选择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互关

系面临的窘境。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

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和提高法律的权威、节约司法

资源,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

互关系如下几点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平等选择终一型。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由患者任选一种,一旦选好后必须服从,不得改变。

2.上下位关系型。与其让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

定之间相互关系不明确,还不如从立法上真正明确两

者之问的地位关系。

3.共同设立一个机构型。鉴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

定和司法鉴定各有缺点,不如取消现有的这两个机

构,重新建立专门进行医疗过失鉴定的医疗纠纷鉴定

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该机构的具体组成如下:(1)该

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

省、市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

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

派遣法医共同参加,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

理性。(2)医疗过失鉴定机构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

或学术团体,每次鉴定由法院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委托

即可开展。(3)鉴定内容: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

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

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

· 206·

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

关的合理费用。

这样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

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为判案提供科学依据,本人

比较赞成。

参考文献

[1] 王锡泉,林乐武.论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体现[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3.9(3):169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3期)

[2] 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m].第2版.北京:人民法院

出版社.2oo2.29

[3] 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j].法律适用,20o2,

ll:55~56

[4] 唐德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和适用[m]一e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20o2.97

医疗纠纷处理依据范文第4篇

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整医疗纠纷是否增加相关报到还不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院建设发展客观上起了负面作用。医疗纠纷是客观现象不容回避。对医疗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发现和遵循其规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妥善处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现就这些问题我们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体会做一个总结,以资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浅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 、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 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 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

对于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三个途径处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为通过鉴定和/或诉讼能够很好地让患方解除许多误会,对于内部医务人员的处理也更有说服力。当然不管哪种处理都要注意总结避免犯同样的的错误。

三、讨论

医疗纠纷处理依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医疗纠纷;防范;处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6455(2010)11-0154-02

医疗纠纷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医疗活动有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确立,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1],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矛盾冲突不断加剧,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摆在医疗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意义重大。

1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原因又常常交织在一起,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一是医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违反或简化操作规程,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不正,工作不负责任,对病人敷衍了事,漠不关心。三是有的医务人员医疗保护意识差,说话随便,不严谨,不注意场合而引起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和医疗用语对医患双方是有益的。四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很好地耐心,细致的向病人解释和沟通,这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一个直接原因。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应得到尊重,患者出于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的关心,询问与其疾病有关的问题,医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做认真负责,耐心的解答和告之。然而有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示不同情,不耐烦,甚至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当患者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了预料不到的意外事件时,这时患者或家属就联想到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解答不周,告知不全,引发医疗纠纷。五是个别医务人员之间闹矛盾,泄私怨,利用他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有意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挑拨患者,借以挑起事端,酿成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最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医学知识了解或对医疗制度不理解,对疾病的复杂性不认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一是患者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在医疗实践中,需要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精心诊疗护理,同样也需要患者有战胜疾病的信心和毅力以及家属的积极配合。有的患者缺乏信心,不予配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愈后(如合并症,并发症,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不理解,一旦发生,就认为是医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而导致医疗纠纷。三是患者的素质差,有的为了逃避欠款或想取得高额赔偿等个人私欲,无理取闹,把本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硬要往医疗事故上扯,如达不到目的,就在医院大吵大闹,到处乱告,有的甚至弄些“医闹”在医院聚众闹事,打人砸物,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四是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过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过高,如果得不到满足,则患者及家属就难以接受,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其他社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疗纠纷,多见于工伤交通事故及伤害责任的转移,社会变革时期某些制度的不适应以及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2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我们认为必须一手抓防范,一手抓处理,尤其是要在强化医务人员法律保护意识上下功夫,做到以法行医,以法治院。

2.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主要的医德教育,要引导医务人员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人生观,处处以患者为中心,急为患者所急,想为患者所想,恪守职业道德,千方百计为患者排忧解难,用爱心去温暖患者,赢得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赖和尊重,帮助患者建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从而取得患者治疗上的积极配合和患者家属的理解,这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2加强法制教育,用制度来约束工作,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亮起了红灯,因此要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各种规章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更加注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容侵犯。只有不断强化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该做的如果做了就会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医务人员还要在医疗护理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关,狠抓医疗质量,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医疗保护的最有力措施。

2.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能,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的训练和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练兵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重点岗位查找安全风险点,要重点防范,重点管理,要认真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建立全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个医疗环节上。

2.4强化医疗文书的法律意识。医疗文书单纯为医院医学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对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医疗文书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医疗文书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

3医疗纠纷的处置机制的探讨

由于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表现的形式各异,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回避矛盾,要通过全面调查,多途径,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坚持原则与理解同情病人处境相结合,现实处理,与长远影响相一致,依法公平处理,使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不致受到侵害。

3.1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正确分清医疗纠纷的类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又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划分医疗机构有无过失,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学会对待医疗纠纷要在全面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认真分析,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准确地判定纠纷的性质事故的等级。

3.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协助处理,必要时向患者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讲清情况,求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向家属讲明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具体办法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便能按法律程序办理。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缺位现象。应借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模式,建立“医疗争议处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规范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应在法定的解决纠纷渠道中,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节处理中的作用[2]。

3.3医患双方协商调节机制,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无论在处理前和处理后都要做好调解工作。当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时,或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意见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又不同意申请医学会鉴定时,不要一味地姑息迁就,或用私了的办法求得解决,这样不仅会助长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同时也会给医疗机构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事与愿违,如果协商不成,医疗机构应主动求助于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以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对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失行为,给病人带来了不良后果,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对患方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使患者在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从而有效避免医疗机构更大的经济损失,但要考虑防止今后再有矛盾的发生,要签定文字协议资料,经公证处公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没有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要坚持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3.4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留双方协商解决,行政部门解决及司法调解或裁决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并由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以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3]。

3.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设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工作职责,程序,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途径[4]。形成具有特色的“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参考文献

[1]韩松,刘成勇,王焕春,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适用 法律现状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12):828-830

[2]蒋士浩,高峰。强化卫生行政调处医疗纠纷的作用。健康报,2010,10,(13):7

医疗纠纷处理依据范文第6篇

当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我国的医疗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问题。一方面医院对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患者对目前的医疗纠纷解决颇有怨言。相对于日益增加的医疗纠纷,当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1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而这一点,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卫生部门的同志一直不愿意接受。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2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这也往往是医患双方激化矛盾的焦点,医疗事故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

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其根本原因乃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线,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认清这一点,有利于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

实际上,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的后果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方可能构成,否则属于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条例”之外。

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法行为,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医疗侵害。因此,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医疗纠纷处理依据范文第7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6-01-14

1.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优势明显:①符合中国社会传统的“以和为贵”“息讼”文化;②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③程序灵活,结案时限短。

2.我国第三方调解的实践

(1)上海模式。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然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上海模式的特点:①调解队伍相对专业。②政府对调委会没有明确的财政支持,机构经费短缺,运行困难,并且医调委不能解决赔偿问题。

(2)北京模式。2005年,成立了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该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

(3)天津模式。2006年,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该调解机构隶属天津仲裁委,由调解委员会聘请在职、退休的医学、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不足之处:①调解要收费;②一裁终局;③专业性差。

(4)南京模式。2003年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调解营利性中介机构正式运行。公司聘请退休医学专家向患者一方提供有偿咨询,经人授权以人身份解决纠纷。南京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采用营利性的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但“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让患者难以接受,同时医疗机构对其权威性、专业性存在诸多质疑。

(5)宁波模式。2008年,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正式成立。医疗纠纷案件实行分类处理:纠纷标的1万元以下的,医院可以自行与患者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处理。标的1万元以上的,由理赔中心与患者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介入调解。

3.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化建议

(1)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法规。我国关于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不成体系,因此需要统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律。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和我国各地经长期实践总结出的经验,颁布框架性法律,由各地立法机关因地制宜制定与当地经济、卫生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2)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资金支持系统。第一,各地政府出台法规,由财政部门统一筹备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落到实处。第二,全面推广医疗责任险。强制各级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非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3)加强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中,将第三方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即医疗纠纷在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

(4)构建调解人员培养制度。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的医学、法律背景。一是要聘请在职或退休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保证调解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要保证调解员的公信力,确立回避制度等,调解员的选择要进行透明操作。三是专门培养调解复合型人才。

(5)强化监督机制。在推行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还需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使第三方机制始终保持中立性、权威性,得到医患双方的信赖。然而目前只有“宁波模式”中提到“全社会参与”,但并未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因此,强化监督机制也将成为下一步优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关注重点。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处理依据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疗档案;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事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上升和加剧,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医疗档案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被重视起来,在医疗纠纷事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患者的角度而言,医疗档案是作为患者在院期间所有治疗活动的完整体现,而对于医护人员而言,在医疗纠纷事件上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也是必要的监测依据,所以我们必须加深对于医疗档案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它的法律性和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医疗档案的管理,维护医患关系,避免出现医疗纠纷以及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1 医疗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 ]中的内容来看,医疗档案管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参考凭证,其中第八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颁布的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规范进行档案书写,并妥善管理医疗文件,以备查询,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每一件不愿做的事,这是必须完成和延续的,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的相关事宜,也就是说对于医护人员在工作中的书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必须确保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医疗档案的妥善保存,作为必要的法律依据,医疗档案必须要具有完整性、时效性以及合法性,才能够更好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因此必须完善院内制度,提高医疗档案管理措施。

3 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建立合理的医疗档案管理措施,根据要求来进行病案的书写和归类保存,尽量做到记录全面、翔实可靠,对于《条例》中未能涉及到的内容也应当根据自身机构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妥善处理[2]。

4 医疗档案的书写不规范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从病案首页到病程记录,由于医师工作量的日益加大,在病案书写方面往往疏忽大意,容易存在遗漏或潦草的现象。但是医疗档案是对于患者整个医疗活动的完整记录,所以必须做到真实、有效、整洁,要求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正确的格式和规范来进行医疗档案的记录,组织质检小组定期进行检查,同时进行随机抽查,了解医师对于书写方面的改进程度,设立奖罚制度,与医师的奖金相关挂钩,使医师重视起来,提高书写规范意识。

5 在患者治疗结束后应立即将病人的在院资料全部收集齐全、整理,经治医生应对此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将病人的全部原始资料整理后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给档案室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以个人理由将病案进行外借或擅自修改[3]。

6 尽量改善档案保管的硬性条件,合理的根据自身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完整、有效,不发生丢失和遗落,做好防盗、防火、防雨等设施,确保档案无残缺、丢失,保证原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因此,改善医疗档案的存放条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要将这项思想落实在工作中,为整个医疗卫生安全提供有力保证。

7 对于借阅制度,因特殊原因需借阅的病历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复印过程中应有病历本人或委托的人、医护人员双方在场,方可复印,防止医疗档案被涂改或丢失,复印结束后立即装订送回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标记注明此档案已复印,标明复印几份。

8 对于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档案应当进行统一管理,在院内开展学习会议,将这些典型案例进行汇报,对于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以此为鉴,避免以后同类事件的发生。简单来说,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群众维权意识的体现,虽然导致了医患矛盾的加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的进一步完善,更好的找出了自身的缺点,不断进步[4]。因此医疗纠纷档案应当详细记录纠纷发生的原因及过程,做好结论,在以后的工作中防范于未然。

综上所述,相关条例的颁布,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提高了一层,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医疗档案 完全而详细的记录每个患者在院治疗的全部过程,能化解医疗纠纷并且能把纠纷降到矛盾的最低点,尽量避免矛盾升级[5]。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改变主观意识,认识到医疗档案的重要性,将工作细分,严格做好自身本职工作,不但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为医疗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加强管理,把医疗档案的管理工作做的更好,逐步向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发展迈进。

参考文献

[1]董先云.医疗纠纷与病案管理[J].中国医药导报,2008,3(20):114~115.

[2]吕如玲.加强病案管理质量防范医疗纠纷[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7,2(4):66-67.

[3]李朝霞.新形势下医院的病案管理探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25):6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