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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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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健食品 问题 监管 对策

1、保健食品的定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保健食品的特点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一是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二是保健食品应具有功能性,即能调节机体功能,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区别;三是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 一般需按产品说明规定的人群食用, 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另一个不同;四是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患者的治疗,这是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五是保健食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药品均不同程度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保健食品首先是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的基本特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应该无毒无害,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良好的感官属性,适合人类长期食用。保健食品必须满足食品的定义和特征,但是保健食品又不完全等同于食品。食品中往往含有较多种类的营养素, 对营养素的量也没有要求;而保健食品通常要求含有一种或几种营养素,并要求达到一定的量。所以,在生活中不能用保健食品代替食品来补充日常所需各种营养素, 应该以食物为主,严格按照膳食金字塔合理膳食,对于某些特殊的人群,补充相应的保健食品来提供营养素。

3、我国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

3.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化学药物问题。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效,违法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如在减肥类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在抗疲劳产品中非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非法添加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3.2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委托生产问题。部分保健食品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还有个别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给产品安全留下了隐患。另外,保健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现象普遍,由于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难以保证产品质量,而目前对委托加工行为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存在不少监管漏洞,同时,异地委托加工也加大了保健食品监管的难度。

3.3非法经营保健食品的问题。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不法行为日益严重,主要表现有:一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二是将普通食品虚编功能当做保健食品进行宣传和销售;三是在产品广告中极度夸大特殊功效,擅自在产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四是以“专家诊疗”、“免费义诊”等形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诱导其购买产品;五是通过发邀请函、开办免费知识讲座等,将老年消费者聚集到临时租用的饭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通过免费试用及雇用“药托”等多种形式,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3.4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①不法分子以普通食品文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地方食品批准文号等冒充保健食品销售;②产品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③虚编疗效,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由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广告监测在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而对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则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存在障碍,难以形成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机制。

3.4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机构及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1996 年 3 月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已经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建议

4.1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向供货方索要票据及资质证明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等,从而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4.2 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动群众的打假力量,设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制假售假保健食品不法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即举报, 让制假售假分子无处遁身,从而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4.3 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在《食品安全法》界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下, 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手段,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等上游环节的信息以共享平台的方式, 避免下游环节监管部门因信息不充分而导致执法被动。

4.4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业务科室联合执法 , 保化、药品、餐饮等科室密切配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经营者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 标识标签管理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是否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重点检查。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提高监督检查密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5 加强对保健食品科普教育,加大对公众营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使大家对营养与健康及营养功能因子与机理有所了解, 提高公众对保健食品基本的辨识能力和维权的意识, 不至于受到违法广告的影响,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4.6 注重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对管理效果进行延伸探讨。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 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安全长效、常态的科学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叶永茂.中国食品保健品及其安全问题 [J].上海医药情研究,2005,3(76):43-46.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2篇

一、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监管底数

组织开展全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摸底,各单位要尽快摸清全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建立完善监管基础数据库和监管档案,形成“一企业一档案”、“一店面一档案”;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大型商场和美容美发机构等逐一登记造册,掌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现状和监管工作形势,为下一步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管工作做好准备。

二、加强专业学习,提升执法能力

开展全员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年内,分别组织1至2次监管人员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管人员参加的培训活动。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培训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监管人员尽快掌握监督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依法执政水平显著提高,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三、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工作机制

(一)各县市区(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要求,理顺局机关科室、队、所的工作关系,明确职责权限。

(二)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备案管理、GMP认证、生产许可初审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为规范开展许可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三)积极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品种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和执法稽查工作联动机制,在开展好日常检查的同时,加强执法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提升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保障能力。

(四)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违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执法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四、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一)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国家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人员资质、厂房和设施设备、原料验收与使用、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法添加药物等。对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受托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以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和大型超市为重点,针对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法销售冒用批准文号及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家局《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法添加药物、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等内容。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要突出重点区域(批发市场、集中街区)、重点单位(大型商场、专卖店、美容美发店)、重点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产品),对进货来源、标签标识、台账建立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前期国家局对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容易发生违法添加药物行为的减肥、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缓解视力疲劳、改善睡眠等保健食品和抗皱、抗衰老、抑制粉刺等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从根本上打击和遏制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一)积极开展面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强化企业负责人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营者及从业者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和稳定市场经营秩序。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R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073-0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加强,保健食品将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品。然而,就目前保健食品市场来看,由于我国食品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保健食品市场杂乱无序,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 概念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我国的膳食结构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营养型过渡,加之膳食营养的逐步深入,人们发现有些食物除具有一般食品所具有的营养和愉悦功能外,还可以调节人体生理机能,从而提高人体健康水平,一类特殊的新型食品――保健食品随之产生。保健食品是如何定义的呢?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 目前保健食品市场主要存在的问题

2.1伪造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销售。很多保健食品出身于制药企业,一些规模小的制药企业没有实力进行临床试验,不能通过国家的检验,得不到药品批准文件,只能以保健食品的名义进行生产销售,而2003年7月以前的保健食品审批权在卫生部,其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标示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xxxx]第xxxx号,2003年7月以后的保健食品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产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xxxxxxxx。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五花八门”,“食”、“食卫”、“卫食”、“卫健”、“卫食健”和“国食健”等各种字号让消费者无所适从。目前,市面上的一些假冒保健食品,就是造假者利用审批权过渡时期,伪造或冒用一些已经过期的批准文号,冒用或编造生产厂商生产出来的。

2.2 包装不规范。一些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者仿造知名品牌药品的包装,产品名称含有涉药内容的文字,甚至与药品的商品名称相同;产品包装标示的名称与批准的名称不相符,将批准的产品名称以远远小于其商标或其他名称的字体印制在包装上,其颜色极接近于产品包装的底色调,使消费者很难看清真正的名称;产品包装不标明批准文号,只标明《卫生许可证》号码,使消费者无法辨别真伪;产品说明书内容含有“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内容,无“本品不可替代药品”字样,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2.3 夸大宣传效果。一些保健食品在销售环节,以现场讲解、宣传单、视听广告等形式夸大宣传功能作用,甚至宣传具有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欺骗消费者。一些企业、广告商和媒体因违法成本低,屡“管”不改。有些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上明明有误导消费的“嫌疑”,但苦于“抓”不到“把柄”,有的即使“抓”到了,又因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偏小,对造假者来说也是“无关痛痒”。

2.4 非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食药不分”,埋下了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保健食品与药品必须区别清晰,但一些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为达到广告宣传的治病防病效果,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等药物成分,突出产品的功能效果,置消费者健康于不顾,其结果则是严重威胁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剂型上看,目前市场生产和销售的保健食品90%左右为口服液、胶囊、冲剂和片剂等形式,与药品的剂型基本相同,客观上容易与药品相混同。从功能上看,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在广告宣传时,常常把保健食品的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功能和药品的降血脂、降血糖功能加以混淆。从成分上看,有关部门对部分保健食品摸底检测发现,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问题比较突出。如降血糖类:非法添加格列苯脲、格列奇特等,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不得添加药品”减肥类食品擅自添加化学药品“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等等。以上种种情况,实际上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埋下了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

2.5销售形式失控 药房、超市和卖场等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相对比较规范,而一些保健品专卖店或批发市场则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其中。还有一些游击队,更是大打球,有的借免费“诊断”、义诊、健康讲座等高价推销保健食品或者普通食品,近年来我局查处的非法宣传案件均是采用聘请所谓的“专家”、“名医”向群众大肆鼓吹其产品的“疗效”的方式,同时采取赠送一些廉价日用品、“保健用品”,骗取群众信任,已达到兜售的目的。

3 监管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要有一个长效机制来解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必须协同合作来共同完成,才能达到既监管好市场又让老百姓满意的“双赢”局面。

3.1完善相应法律、健全信息公布制度

1996年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同时废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现今形式。应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建议明确规定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保健食品,从根源解决药品与保健食品易混淆的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网站公布审批信息(包括新审批通过、更改、撤销),以便各级监管部门及消费者上网查实甄别。

3.2加大打假治劣工作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从生产到销售进行全面检查,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对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以达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之目的。要健全监管信息通报和督察督办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效果。

针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等成分,应加大对保健食品的抽样检测力度。可以利用国家现有的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技术力量,加以资金、设备、人员投入,提高食品检测水平。目前,我市的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技术能力,完全可以利用药品检测技术和手段,能够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3.3加强广告审批、杜绝虚假广告的播发

广告审批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把广告审批关,对食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细致审查,不让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内容蒙混过关。各类广告播发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不播发未经审批的广告。

应建立违规食品广告监控报警系统,对食品广告进行实时监控,做到第一时间发现违规广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并加大打击力度,彻底解决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

3.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

相关部门要采取都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向消费者宣传保健食品常识,让百姓了解什么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及食品有何不同,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我国法律对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的约束。通过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的提高,达到规范食用保健食品的目的。同时,也会让假冒保食品没有其存在的市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Z]. 2009-04-03.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管理办法[Z]. 1996-3-15.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 标签中图分类号: R 155.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食品消费数量急剧上升,超市(大卖场)成为城市食品流通的主渠道,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就食品市场份额而言,超市(大卖场)内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份额达到了70%[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在消费过程中起到介绍食品特性和指导消费的作用,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近年来为规范市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国家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实施了多部法规和标准,如2004年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05年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了解上海市流通主渠道超市(大卖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现况,明确监管的重点和方向,我们于2007年1―5月对超市(大卖场)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状况进行了调查。

1材料与方法

1.1样品来源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区域内超市(大卖场)1家,对卖场内预包装食品,包括预包装普通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预包装饮料酒、预包装保健食品进行整群抽样。同一品牌、同一类型的预包装食品只抽1种,避免因重复而降低代表性。

1.2方法

对所有调查样品的标签进行多角度拍照,获得照片3 335张。输入电脑后使用统一设计的4种调查表进行数据统计,内容包括标签的基本要求、强制标示等,共获得有效数据35 225个。

1.3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1条、22条、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4统计分析

所有数据录入SPSS 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本次调查预包装食品共计1 593件,其中预包装普通食品1 240件(含预包装进口食品105件),占77.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78件,占4.9%;预包装饮料酒218件,占13.7%;预包装保健食品57件,占3.6%。

2.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评价

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综合其他法规相关内容,以达到基本要求、强制标示内容以及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为判断依据,形成综合评判标准(表1)。

(1):优秀只用于评判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其他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评判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2):强制标示内容的评判不包括配料定量标识、储藏说明、质量(品质)等级3项指标

抽查的4类预包装食品均有中文标识。食品标签总合格率为83.7%,其中预包装普通食品合格率最高,其次为预包装饮料酒合格率,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与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合格率较低。在不合格指标方面,预包装普通食品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项目缺失1~3项及以上的不合格率均较低。总合格率较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和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项目缺失1~3项及以上不合格率的比例较高,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项目缺失3项及以上的比例甚至达到49.1%(表2)。

注:括号内为相应件数

2.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缺项情况

在基本要求方面,4类预包装食品均无缺项,文字规范,未发现中文书写存在虚假、欺骗性文字和图形等情况。在强制标示内容方面,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配料清单,其次为产品标准号和制造者(经销者)名称;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适宜人群, 其次为净含量和沥干物及能量和营养素;预包装饮料酒缺项率最高的前三位为原麦汁原果汁含量、产品标准号和警示语;预包装保健食品缺项率最高的为保健品批准文号,其次为净含量和沥干物及保健食品标志,此外规格一项的缺项率也较高(表3)。

注:括号内为对应的缺项件数; -:该项不是标签法规所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

(1):分母为啤酒、果酒的件数;(2):分母为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件数2.4预包装普通食品(不含预包装进口食品)标签的缺项情况

12种预包装普通食品的标签中,基本要求和食品名称均无缺项,缺项率最高的指标为米面及其制品类的配料清单,其次为豆制品类的生产商(经销者)名称和米面及其制品的产品标准号项(表4)。

注:括号内为对应的缺项件数

3讨论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近年来随着国家法规、标准的不断颁布,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不断得到完善,标示指标逐步增加。从本次调查结果看,4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总合格率达到83.7%。预包装普通食品标签的合格率为91.4%,预包装饮料酒的合格率为84.4%,均远高于历年来的调查结果[2~4],说明上海市食品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是有成效的。

本次调查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合格率只有15.8%,净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3项指标缺项率较高。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是保健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但本次调查中缺项率分别达到61.4%和45.6%。调查中发现不少作为保健食品销售、宣传了保健食品27项功能、有特定适宜食用人群的食品,其标签也完全是按照保健食品的要求来制作,但是却没有标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说明不少生产企业没有按照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申报保健食品的批号,但事实上已经把生产的食品作为保健食品销售了。此外本次调查将超市(大卖场)中作为保健食品销售、宣传法定保健食品功能、有特定适宜食用人群的食品均确定为保健食品也是导致本次保健食品标签合格率低的原因之一。

配料定量标识、储藏说明、质量(品质)等级3项指标尽管是强制标示内容,但均有特定条件,非特定条件下可不标示,故此3项指标不作为本次调查评价依据。

企业作为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和预包装保健食品标签的合格率还不够理想,这一方面与企业的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一方面是进入流通领域的销售者没有把好进货关,导致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企业是食品生产源头,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是生产制造优质安全食品的根本。食品生产企业应了解、熟悉、关注企业相关食品的法规和规定,跟踪、关注法规和规定的动态变化。强化自身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重视食品生产的质量管理,重视食品标签的完整和规范。

对消费者应加强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使消费者了解食品标签的重要性和基本常识,掌握如何利用标签选购食品[5],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有效引导市场消费。利用消费的选择性规律淘汰流通领域中不合格、不规范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食品监督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大监督检查的针对性、覆盖面和检查力度,一旦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市场召回制度;借助媒体的力量,曝光不合格食品,使不合格食品在流通领域无处安身;不断使食品市场得到净化,并向规范化、有序化的经营方向迈进。

4参考文献

[1]冯悦红,杨月欣,石磊,等.北京市场常见包装食品营养标识的调查[J].中国卫生监督,2002,9(6):332-335.

[2]韩萍,陈萍萍,江苏娟,等.郑州市市售预包装食品标签规范度调查分析[J].食品科学,1999,11:61-64.

[3]金红,刘金林,任兵.青岛市市售食品标签调查 [J].预防医学文献信息,2000,6(3):247.

[4]刘建湖,叶丽华,嵇宏发,等.市售定型包装食品标签调查分析[J].江苏预防医学,2000,11(3):41-42.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5篇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关注。保健食品的销售额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被称作是全球的朝阳产业[1]。中国保健品产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快,更是有一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头。虽仍面临诸多挑战,但是,伴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人们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提升,中国保健品产业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然而可悲的是,一个本该蓬勃发展的行业,在中国却陷入了普遍的消费者信任危机中。中国保健品市场一直以来不断涌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危机事件,制假售假、假冒文号、掺入药物、夸大功效等众多问题屡见不鲜。虽然我国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保健品行业的诸多问题仍屡见不鲜。

(二)研究意义

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乱象充分暴露了我国保健品行业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规制的失灵。一方面,保健品行业的乱象不但严重危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品质,另一方面,保健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也会抑制这一本该蕴含巨大发展前景的朝阳行业的发展,于国于民均是一大损失。因此,本文从政府规制的角度入手,分析规制失灵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对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做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安全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规制机构的现状及问题

2003年以来,保健品规制部门发生了多次变动。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基层部门都没能做好与时俱进的职能调整,产生了一些列诸如职能重叠导致的规制资源浪费问题。从规制的具体层面来看,目前保健品市场实行的是“谁发证谁规制”,质量问题、广告问题、冒用批准文号问题分别归属于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不同部门规制。“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规制执法方式是各个规制部门执法不清,责任不明的前奏,为知法犯法的黑心商家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2]。

(二)行业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保健食品行业起步较晚,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虽然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行,但本应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这一行业基本法出台后就应相应出台的行业配套的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几经波折,仍未能出台,致使有关产品注册审批、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生产现场核查和检验机构认定等方面领域尚无具体法规可依。一方面由于规制法规的缺失,导致保健食品政府规制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另一方面,我国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而且我国保健食品的法规文件零散、不完整,这均加剧了规制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难度系数,影响了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市场秩序。

(三)被规制的对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保健品行业发展潜力巨大,增长速度快,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保健食品批准的产品数量多,同质性强,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生产十分松散,生产和流通领域都十分混乱,为规制执法造成了难度,而且产品种类较少,缺乏创新力,无法满足我国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3]。

三、我国保健品行业安全规制失灵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保健品本质属性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保健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保健品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它天然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即产品质量是不能通过观察得到的,消费者也很难自己验证的。这意味着,政府的规制是必须的。根据规制经济学理论。对于这种质量不能验证的食品,规制者必须为企业创造供应高质量产品的激励,同时又保持规制的好处。而且根据基本的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信息甄别,一种是信息传递。在具体的规制安排中,可以灵活运用此两种手段的各种形式。由此分析可知,当前保健品行业的乱象与该类产品的商品属性有关,也说明了政府规制的问题正是出在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机制上了。

(二)企业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

目前市场的现状是企业、政府、消费者三者博弈的结果。虽然保健品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但根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企业的最终决策是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做出的里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企业之所以选择违法违规经营,应当是因为违法收益要大于违法成本。企业的违法成本来自于政府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和法律规定。企业的违法收益来自于政府对于保健品流通过程和销售过程的规制力度,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存在规制的空白和缺位,必然给违法产品的流通和生存留下了空间,这就是企业违法收益的保证。保健品行业的乱象说明,违法成本相对小,即政府惩罚力度弱,违法违规行为才会屡禁不止,违法企业也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违法;而违法收益则相对较大,即政府的规制缺失且薄弱,给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空间,违法行为只会日益猖獗。这两种作用加总到一块儿,就会使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经营困难,从此造成保健品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那我国的朝阳产业只能日益萎缩了。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经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目前保健品行业市场的现状是企业、政府、消费者三者博弈的结果,而非单纯的企业道德素质底下,缺乏社会责任感。虽然保健品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是企业,但根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企业的最终决策是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做出的里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企业之所以选择违法违规经营,应当是因为违法收益要大于违法成本。在企业决策中十分重要的违法成本是由政府的规制决定的,而且政府的有关决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违规收益。因此从当前保健品行业的市场乱象得出了政府规制失灵的结论,并从政府规制的角度出发,根据规制经济学的原理分析了当前保健品行业安全规制失灵的经济学原因,并据此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二)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保健品行业的规制正是这样。在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大的方向有了,但是各个具体行业的规制机构执法时更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来落实,尤其是关乎行业命运的纲领性文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希望国务院早日颁布实施。

2、建立高效的规制责任体系,避免多头规制

目前,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一方牵头,多方协管,这种方式固然使得权力很好的被分散制衡,但也同时导致了由于多头规制而产生的弊端。所以,我国的保健食品行业的规制责任体系亟待“规制”。

3、建立科学的保健品评估标准体系

业内专家认为,我国保健食品原料管理亟待标准化,而且关于保健品的原料信息等应由政府规制机构公布保健食品国家官方查询网站和普及查询方法[4]。还可以利用二维码这一高效率、低成本的技术可以快速高效地收集信息,建立食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履历”,实现生鲜食品全环节、全链条、全覆盖的信息可追溯平台[5]。

4、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普及营养学教育

规制机构应加强引导,积极推行营养学方面的普及教育,并积极扶持第三方中立的鉴定机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真正为消费者提供可以维权的机构。(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 中国报告大厅.2014年中国保健品行业分析报告[EB/01]http:///k/baojianpin/13263html,2014.10.10.

[2] 邢正.我国保健品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沈阳药科大学,2006.

[3] 朱峰.膳食营养保健品行业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14.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6篇

保障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在万众关切之巾,食品安全治理终于在法治层面提升到了“最严厉”的高度。4月24日,十二届全过人大常委会第十网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经全过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重典治乱严惩重处

食品安全涉及环节众多,但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监管者,都缺乏终端意识,出了问题就“踢皮球”,十几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一杯奶、一棵豆芽菜的现象早已是见怪不怪。

食品安全本应是民生的重巾之重,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所限,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只付出了很低的成本。国务院总理表示:“既然决定修法,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

秉承重典治乱的思路,本次食品安全新法修改力度非常大,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新法巾对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巾的作用;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等。

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大民众最为关注,但争议颇大的五大核心问题上作出了部分修改。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四、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拟继续实施注册管理

本次审议稿还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符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用五个“最严”针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经营者、检验机构,涵盖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单位。

“使绊子”还是树正气

如果说“最严食品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那对于食品企业来讲,该法律出台是“使绊子”吗?

食品企业,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安全,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着国家形象和尊严。但市场的现状却让人堪忧,冠生园、三鹿、福喜等涉事企业,不是百年老店就是跨国企业,因为税收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即便出事,得到的处罚也多是象征性的。

普通食品已经不让人放心,保健食品同样问题不少,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夸大保健效果、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违法保健品广告等乱象层出不穷……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成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的痼疾。长此以往,伤害的是消费者对整个食品安全最基本的信任,对食品产业也是毁灭性的打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指出,新法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保健食品的管理,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乱象,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科学选择、理性消费保健食品,防止无德厂商“忽悠”消费者,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在更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最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是机遇:将无形的法制观念转化成有形的产业效益。把法律精神贯彻于实践,把法律条文落实在行动,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让《食品安全法》与公众科普对接,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食品安全法》与市场经济对接,为产业前景铺就坚实可靠的通道。

产品是关键

直销企业产品以保健品为主,新法规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将要建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目录包括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符合目录规定的产品实行备案,其他产品继续实行注册;并且对保健食品的生产、标签说明书、广告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

面对新法规,直销企业作为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如何快速适应新的准入制度、规范生产销售行为、在保健(营养)食品市场中得到快速健康发展、受到行业的广泛关注、牵动国内外企业的心弦……归结到一句话就是直销企业的出路在何方?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新营销经理人联盟名誉会长、吉林远东集团副总裁田晓春认为:“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堪称建国以来最严。从原材料的品质和溯源,儿童和保健食品的特殊要求,产品的售后服务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要求。企业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的相关规定要求自己,坚决杜绝打球的行为,才能推动企业向前发展。”

为此,他建议企业要做到如下几点:1.调整产品结构,对产品进行精细化管理。2.全力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3.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原材料的溯源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7篇

县食药监局依法承担了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保化品”)监管职能。为了尽快掌握县境内保化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近期,县食药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保化品经营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及保化品监管现状调研工作。并通过开展“抓学习、强素质、抓作风、树形象”机关建设活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确保保化品质量安全。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结合《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县食药监局加强对保化品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并通过开展“苦练内功强素质,优质服务树形象”,“学先进,找差距”等活动,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增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监管水平。

二是抓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管。我国保化品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在市场流通环节经常会出现一些以保化品冒充药品、以一般食品、日用品冒充保化品等以次充好、鱼龙混珠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县食药监局将在完成这次调研摸底工作后,开展对全县范围内保化品生产经营使用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索证索票、进货验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保化品质量安全示范店、示范一条街等为载体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与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不断增强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将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三是严格程序,规范执法。通过“和谐建设提升年”、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开展,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将全面履行“团结友爱建和谐,热爱药监保安全”监管理念,严格执行“执法人员十不准”,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做到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文书书写,文明礼貌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四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针对消费者对保化品监管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不是很了解,对保化品与一般食品、日用品、药品的区别还不是很清楚,县食药监局将利用“3·15”、普法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向消费者发放宣传小册子、印发简报、制作宣传版面、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保化品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对保化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8篇

高胆固醇膳食对兔动脉组织及其一氧化氮合成的影响 李勇

高压液相色谱法检测B族维生素及咖啡因的研究 王竹天,杨大进

电解氧化水的杀霉效果观察 黄吉诚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松果体素的研究 仓公敖,李莉

浅谈食源性疾患及食物中毒发生率上升的成因及对策 李荣发

一起投诉事件引出的探讨 张春其,吴小龙,赵利平

1984~1997年山东省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分析 于国防,王海燕,张红

北京市粮库库存小麦中T-2毒素的污染情况调查 贺玉梅,张泽,贾珍珍

成都市售海水产品细菌污染状况调查分析 徐东,黄剑屏,边华容

蒸馏酒锰含量的调查分析 张式金

熟肉制品加药情况调查 亓凤翱,韩桂英,荀桂琴

一起因铁污染食醋致22人中毒的调查分析 康志阜,郑世华

山东省部分地区精制盐碘盐卫生调查分析 庄桂东,李娟

上海城区居民对保健食品需求状况调查分析 姜培珍,施爱珍,颜敏

借鉴中药经验,发展中国的保健食品(综述) 李小芳,王晓玲,郑云雁

保健食品的发展及其管理现状(综述) 李晓玉,包大跃,张绍勇

20年来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陈君石

我国食品毒理学发展50年 李悠慧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50年回顾 王竹天,韩宏伟

我国食品卫生细菌检验方法回顾与展望 冉陆,刘宏道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50年 陈瑶君

中国食品卫生农残科学管理50年 张莹

北京市食品卫生工作50年回顾 贾珍珍,曹增书

上海市营养及食品卫生工作回顾与展望 姜培珍

天津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特点分析 刘砚亭,崔祥

辽宁省食品卫生工作50年简况 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50年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食品卫生科研工作简要回顾 黄愿峰

深圳市食品卫生工作概况 田永张,刘小立

荆州市50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回顾 朱全组

海阳市食品卫生工作50年回顾 张成功,冷彦堂,孙厚庆

卵磷脂保健食品中过氧化值测定方法的探讨 宋凤英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芦荟食品中芦荟甙含量 黄宏南,金乐君

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 周显刚,罗其富

嘉兴市区小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状况调查 李根桦,吴小龙

40所小学门前食品摊点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张广金,王世平,邵建

64所学校小卖部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徐子伟

天津市山区某小学小学生营养状况调查 张蓓,顾清,张兵

进口保健食品中铅含量监测与评价 王永芳,赵馨,韩宏伟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Ⅰ环境与食品污染 吴永宁,王绪卿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Ⅱ毒理学 吴永宁,陈君石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Ⅲ食品测定方法 吴永宁,赵云峰

二恶英事件及其影响(综述) 王晓玲,郑云雁,李小芳

肉桂胶的特性及其毒理学研究进展(综述) 程慧娟,刘砚亭

关于消费者对改善保健食品态度的研究 王立斌,邓峰,张永慧,彭接文,黄清梅,杨晓东

四氯化碳急性肝损伤敏感指标的研究 童英,闫向东,高珊,熊晓燕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测定方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王竹天,杨大进

微分电位溶出分析法快速测定牛乳中汞 刘兆霖

应用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体会 罗金沪

试论听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 陈永德,朱建如,李亚红

略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适用的商榷 李盘生,谢建荣,孙淑华,黄永源

论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的填写规范 李泽峰,毛安禄

小球藻污染瓶装矿泉水生产厂家的整改措施 马群飞,林晶

1999年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统计报告 张肃,李泰然,王京萍

饮酒群体的调查 陈大尧,秦文喜,石友盟

成都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状况调查 陈燕

云南省100种特有食物中VB1含量的测定 殷建忠,周玲仙,张雪辉,王琦

葡萄籽提取物原花青素的营养保健功能(综述) 赵超英,姚小曼

引发食源性疾患的天然毒素研究概况(综述) 修桥,郭云峰

食用生鱼片安全性研究 陈敏,顾振华,Chen Min,Gu Zhenhua

葡萄糖氧化酶延长啤酒保鲜期的研究 黄惠芝,马林,黄春波,Huang Huizhi,Ma Lin,Huang Chunbo

端视ICP-AES法测定糖果中的7种微量元素 范柯,王鲜俊,缪红

GC/MS选择离子检测法鉴定污染食物中的毒鼠强 赵立文,吴国华,周珊

食品中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验方法的建立 陈倩,贾珍珍,郭福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制止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函

浅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韩玉莲,张志强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新内容 李泰然

徐州市保健食品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及对策 张伟

动物性保健食品性激素含量调查及评价 郭子侠,涂晓明,徐筠,李慧艳,高京晓

天津市市售保健食品包装标识的调查分析 南颖,董文莉,贾珉,解鸿翔,文静

一起无证经营囊虫牛肉案的调查 姜灯平,张宏伟,谢会业,朱道文

连云港海域贝类HAV污染状况调查 王理兴,林红书,李家富,赵文彬

5加仑桶装天然矿泉水淡水藻类污染原因分析 马群飞,郑颖,刘绛梅

黄芪的免疫调节作用研究进展(综述) 王红梅,姚小曼

衍生气相色谱法在食品卫生检验中的应用(综述) 张存玲,翟敏德,王勤

对一起食物中毒案件的处理 朱国平

免疫失衡动物模型复制初探 马玲,王红梅,闫向东,郑珊

保健食品清咽润喉作用研究 戴昌芳,王立斌,张永慧

三种农药残留量速测方法的对比性实验研究 王晶,张田,陈义珍,李季

食品中双甲脒残留量气相色谱测定方法研究 王元鸿,荣会,张莹,胡秀丽,郭伊行

气相色谱法测定大米中稻瘟灵残留量 向仕学,方亚群,魏学义,付松

啤酒卫生质量与现行国家卫生标准适用性的探讨 赵青艳,臧桂华,李变兰,宋照方

试论卫生行政机关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的法律意义 曲文轩,李萍,高玉杰,于春明

浅议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保存 刘志芳

30份市售芥茉油监测结果分析 肖安杰,郑月花,王善周,李红

莱芜市城区夏季夜市饮食摊点餐具消毒7年监测结果分析 陈炜,亓明

规范化管理对提高现制饮料卫生质量的效果观察 郑春生,叶国亮,徐宝兴

吉林市食品中铅、镉、砷污染状况调查 唐竹村,于洪兴,张淑芬

唐山市零售生鲜牛乳的卫生质量调查与分析 闫红,关维俊,郭忠,宁鸿珍,赵晓芬

天津市超市自制食品加工的卫生状况调查 吴俊华,刘志胜

餐厅、食堂冷荤加工间紫外线灯配置卫生调查 刘隆华,高锴

从红薯粉丝中检出甲醛合次硫酸氢钠的调查报告 李建忠,钟平华,周志锋

连云港市280起食物中毒的病因分析 王理兴,赵文彬,林祥天,王志坚

灵山县6种食品中吊白块的检测 肖梅,何福德,劳爱珍

链格孢毒素及其食品卫生问题(综述) 李凤琴

抗氧化营养素对小鼠免疫功能的调节作用 蔡美琴,王少墨,程五凤,张冬青

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调查及毒力研究 王连秀,赵维勇,牛桓彩,张才,王彦彬

矿化水、温泉水、餐桌水和矿泉水评估

嗜碱耐盐奇异变形杆菌病原学实验研究 裴标,刘玉娥,高峻,陶墨奎

食品中矿物油的快速测定方法探讨 吴国华,方燕京,赵婕,涂晓明

西瓜子中矿物油定性测定及结果分析 沈向红,吴平谷,俞莎,于村,陆德胜,刘翠英

大豆发酵液中大豆异黄酮甙元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黄宏南,陈宏靖

广东省查处“掺油大米”情况及分析 陈卫东,黄伟雄,吴智韶,高燕红,彭接文

一起西瓜子掺矿物油案的思考 刘玮

新乡市首次从芥末油中检出矿物油监测报告 吕战生,李吉东,苗颖宇

福田区1997~1999年食品卫生群众投诉案例情况及处理方法 潘云娣,吴韶乾,李建东,谢国辉

卫生许可证发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吴小龙,孙振荣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问题现况分析 杨玉芝

电解氧化(EO)水和化学改性水对不同食源性病原菌处理的效果

茶叶铅污染及控制措施研究 甘宗祁,王林云,卢国伟,董百成,林德仁,许虹

目前超市食品卫生的问题、对策与管理效果 华小鹃

饮食核苷酸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的作用

转基因植物食品安全问题 李小芳,郑云雁,王晓玲

香菇多糖对人体作用的研究与应用(综述) 景军

灵芝水提取液抗突变作用实验研究 崔文明,刘泽钦,王伟,张馨,李宁,韩驰

饮料中异麦芽低聚糖的测定 陈桂茹,秦振顺,常风启,李存满,韩会新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番茄及其制品中的番茄红素 薛颖,武兴德,陈杭

保健食品中的甘草酸的测定方法 杨永红,赵珊,孙开奇,罗仁才

示波极谱法测定食盐中微量碘 缪红,文君,王鲜俊,周宁

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看我国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改革 高小蔷,张宏,张永慧

1985年~2000年我国食物中毒情况重点分析 张肃

莱芜市莱城区碘盐监测结果 郭业海,许兴,陈仕保

2000年~2001年吉林省部分食品污染物调查分析 李海波,房毅,孙长武,张卫民,王文,邢立新

部分省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概况的调查 倪方,樊永祥

肉禽类制品中人工合成食用色素调查及分析 沈向红,丁钢强,俞莎,于村,陈汉文

养殖海产品中镉含量的初步调查 杨方,唐寰宇,孟列群

南宁市部分包装食品用塑料制品卫生质量调查 陈绍运,周杰,徐斌,赵国品,李永跃

玉米赤霉烯酮毒性研究进展(综述) 王怡净,张立实

西洋参的免疫调节作用研究进展(综述) 王红梅,马玲

丙烯酰胺的安全性及国际组织的评价 赵丹宇,郑云雁

金雀异黄素对iNOS表达影响与抑制胃癌细胞增殖作用研究 宋丹凤,崔洪斌

山楂及山楂黄酮提取物调节大鼠血脂的效果研究 高莹,肖颖

发酵型八渡笋对高脂大鼠血脂水平的影响 闫少芳,梁学军,王军波,刘毅,肖颖

食品中甲醛测定值的探讨 宋凤英,王永芳,韩宏伟,赵馨

淀粉及面制品中“吊白块”的鉴定试验探讨 邓红,刘晓莉,魏强,艾热提,刘飙

食品市场准入与卫生标准 赵丹宇

对瓜子中检出矿物油违法事实认定的探讨 李强,黎英辉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规定的探讨 胡敏云

怀参蜜润肠通便作用的研究 张杰,陈世伟,王海玉,刘翠娥,孟光,张焱

117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处罚程序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李国忠,刘正毅,丁晖,位晓明,迟安政

莱芜市市售儿童食品的卫生调查分析 陈华文,李振伟,郑立霞,车效进,董爱凤

南宁市市售散装花生油卫生质量调查分析 陈绍运,赵丽娜,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