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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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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第1篇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

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龙凯.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机理和途径[J]. 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 2001(01)

[2]何红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 大学时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第2篇

中小学要做好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教育,我认为应当针对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着重培养中小学学生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以及正确人际交往意识。

一、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素养。很多案例一再证明,有些青少年因为从小缺乏法治教育,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不能正确把控心理和行为底线而越过法律红线。因此,普法要从娃娃抓起。青少年学生是法治教育的重点,我们应该责无旁贷地负起对学生法治教育的义务,将学生培养为懂法尊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对中小学生开展法治教育,要着重进行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出门要遵守交通法则,在校要遵守法定的学生义务,受到欺凌要寻求法律帮助等。鉴于中小学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法治教育需要更多地强调体验式、参与式教育,让学生感知生活中的法、身边的法,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求知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中小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中,尤其要培养学生尊崇宪法的意识。2016年,国家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对中小学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宪法教育宜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区分知识的难易和复杂程度,对应中小学学生的不同年龄阶段,选择其中适合的内容进行教育。通过宪法教育,让学生从宪法角度理解爱党爱国爱人民,了解国家基本架构及相关政治时事,知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规则意识

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应该培养学生遵守规则的意识。规则意识是法治意识的体现。教师在具体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有意识地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以恰当方式阐明规则的具体要求,必要时可反复强调,还可寻求家长支持,帮助学生对规则的理解。学生在校的规则意识,主要体现在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与校纪校规两方面。

《中小学生守则》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全体中小学生的行为规范。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共9条,非常全面,但由于篇幅和形式所限,其中的一些规定相对抽象,如“文明绿色上网”“学会合作共处”“乐于科学探索”等,对于低龄的学生来讲,还不能有效形成与其实际行动相联系的认知。这就需要教师在相关课程、班会和课外教育实践中,将守则规定与学生实际生活和学习的具体情境有机联系起来,教导学生学会从身边具体事情做起,自觉遵守学生守则。如上网一般不要超过多长时间,不要在网上攻击谩骂,要积极参加科技评选活动等。

要求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也是培养法治意识的体现。校纪校规层面的规则,在中小学生的实际生活中具有更为广泛的表现和应用。学生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班纪班规,参加课外活动要遵守学校和教师针对活动提出的纪律要求,少先队员、团员还要遵守少先队规、团规,等等。

三、正确人际交往意识

法治教育所承载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学生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与生活是社会化的过程。很多孩子在家庭中养成的行为方式,如果入校后不能很好地调整,就会表现出诸多不适应,特别是不知道如何与同龄人相处,缺少朋友,或者不能处理好同学间的小摩擦,动辄以拳头解决问题等。教师要利用好学校的集体环境,教会学生如何和同龄人平等交往、如何处理与同龄人间的矛盾,让学生理解处理问题的基本规则,找到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引导学生了解尊重、信任、沟通等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使学生终身受益。

树立正确人际交往意识,要求学生丰富自己的内心世界,提高自身魅力,在交往中给别人留下良好的印象;还要求学生提高个人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训练,以积极的态度展开各种交往活动;更要求学生懂得换位思考,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理解和处理问题,缩短与别人的心理距离。

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以及正确人际交往意识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W校与家庭的共同努力。在方法和路径上,尤其要注意三个方面。

首先,尊重教育规律。在法治教育中,要按照不同年龄阶段中小学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理解接受能力,将法治理念和相对抽象的要求,具体化到学生能够理解的形象描述、实际案例和具体情境中,重在落细落小落实,避免空洞、抽象或流于形式。

其次,探索课程渗透。法治教育绝不仅仅是德育教师的任务,各科教师都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所教课程中探索可与法治教育结合的知识点,在课堂中适当地渗透法治内容。

最后,发挥家委会作用。家校合作已成为育人的基本途径。现代学校制度中的家长委员会在家校合作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教师可借助微信群、朋友圈等现代沟通和传播方式,将与法治教育有关的要求,迅速传达给家长,让家庭也能开展法治教育。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第3篇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为什么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很多人可能首先想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减少青少年犯罪率,这恰恰也是当前青少年法律教育实践的目的之一。当然笔者不否认这一目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如此理解青少年法律教育却是片面的,实际上也导致了很多法律教育实践偏离了青少年的生活,即没有站在青少年生活的立场上来探讨、思考与进行青少年法律教育。

法律源于生活,而“守法”不能涵盖法治之下的生活的全部。沿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轨迹,法律的萌芽可以追溯至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人与人之间出于某种原因(或需要)而相互联合在一起形成了某种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而这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得以产生、存在与发展是基于人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共识,当这种共识为彼此所遵循与维持时,就演变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习惯,习惯逐步演变发展为规则,再由规则演变发展为法律。比如,正是保有家族财产的习俗导致后来发展起来各种各样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哈耶克曾说,“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随着智识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为清楚明确的陈述,同时又渐渐发展成更为抽象的且更具一般性的陈述”,也就是发展成为法律。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法律源于生活,源于人或人类对有序化生活的本能需求,同时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存在与发展。法律发展至今天,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大与深远,法治已然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故青少年作为社会的一员,法治也必然是其所依赖的一种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之下,对法律的遵守决不是其生活的全部,他还需要尽情地去享受与捍卫法律所赋予他的各种权益。

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

首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律专家。法律发展至今天,已经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为法律专家(包括法学家、法官、律师等)所垄断的一个知识领域。无论你拥有法律意识的程度有多高,如果你不是法律专家,在你涉及权利保护或诉讼的时候,你都不得不去聘请一位律师或向其他法律专家咨询,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约翰・麦・赞恩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故事》中更直言不讳地说:“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法律专家的培养是各类法学院(系、校)的任务,对此应无疑问。但在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实践中,我们却经常看到一些法律教育的教材或资料过多地使用法学的术语,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是不利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有效开展的。

其次,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仅仅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我们常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也就是说方法比知识更重要。既然我们的法律教育并非意在培养法律专家,故其重心并非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对于青少年法律教育者而言,向青少年传递法律理念或法律观念远比具体的法律规则更重要。我们曾为一个美国老太太因下雪天滑倒政府而叹服,其举并不是表明她有多了解美国的法律,而是她意识到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治建设应观念先行、精神意识之培育优先。”此处所指精神意识乃指法律意识,故在法治的时代,青少年法律教育应以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与养成法律信仰为目的。法律教育其实是一种法律启蒙,而启蒙总是始于思想的启蒙,就法律教育而言,即法律观念或法律理念的启蒙。古往今来,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有其法律理念孕育其中,那是法律的灵魂所在。法律条文可以几经易改,但法律精神却是一种恒在,此乃古人所谓不易之则,即“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型之,万世传之”(《淮南子・主术训》)。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是义务教育还是权利教育?如果二者兼而有之,那么又应以何为主呢?

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时,有人担心学生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过多,不利于“管理”。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中国古代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就已提出“定分止争’的思想,‘分”有权利之意。法家之一慎到曾做浅显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林中)一只兔子跑,很多人去追。集市上虽有很多兔子,人们却看也不看。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因兔子谁属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可见,权利设立的应有意蕴就在于明确人们行为或自由的边界。在当前社会的发展阶段,基于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侵犯仍然存在着。因此“我们必须通过设立权利即规定哪些东西不能被侵夺,来达到对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肯定”,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与人之间互相侵犯的恣意性,进而达到人对秩序井然之生活的一种本能需求。这不恰恰是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的初衷吗?

故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义务的教育是不可缺少的,但权利的教育也是不能没有的,而且从某种角度上而言,应以权利的教育为主。 首先,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以“人”为向度的,故法治必然是“有我”的法治,法治之下的生活也必然是“有我”的生活,“我”的彰显是以权利的赋予与享有为核心标志的。法治自其被人类选择之后,便开始了对人类生活的介入。可以说法治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最为全面的关照,它对现实的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及柴、米、油、盐、酱、醋、茶等俗务都竭尽关照之能事。法治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关照,包括人的生活的公共层面与私人层面,涵盖着现实的人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及其他更广意义上的社会生活与私人

生活。法治状态下的生活,是以人为基点的生活,是以人为基点的权利的生活。

其次,法律若得到普遍服从往往取决于两种力量:一是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一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两种力量同时并存,但也存在着主次,而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的方式正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理想方式。法律信仰并非人生而有之,也并非口号式的概念,它以权利意识的养成为根基;法律信仰的缺失,在一定角度上即为权利意识的缺失;在缺少对他人的权利尊重的同时,也就敢于去冒犯与践踏他人的权利,守法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最后,法律是为了人而存在,而人不是为了法律而存在,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使人能够享有自由,权利能够得到表达与捍卫,进而赢得人之为人的主体地位。在权利本位观之下,义务乃由权利所派生。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人,是一个被奴化的人,他要么成为自身权利的旁观者,要么成为捍卫自身权利的懦夫;而且更具有危险性之可能就是,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人,权利在其眼中无足轻重,缺乏对权利的敬畏之情,守法的意志力也会变得异常脆弱。

因此,在一个倡导权利与正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一味地强调青少年的义务而避谈或少谈其权利,绝不是真正与完整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是由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共同组成的,而权利意识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我们的法律教育当然不是为了培养法律尊严的践踏者,而是为了让青少年能够更好地享受法治之下的生活并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这种生活。如若有此期待,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就责无旁贷地应将权利的神圣之音传达给学生,使他们成为权利边界的慎行者。

三、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时限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时限应多长,怎样分配其教学或教育时间,这切实地关系到青少年法律教育目的的实现。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治观念;契约精神;诚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Φ赖陆ㄉ璧拇俳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证明,培育现代诚信观念是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伦理基础。

一、大学生法治精神和诚信契约精神现状

所谓法治精神,一般而论,是指人们在对现实生活中法的关系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治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其核心要求是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权威敬畏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伦理基础是诚信,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具有“ 契约性”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必须贯彻诚信的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之公正力量的重要来源。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商鞅立法,使变法治国之策得以贯彻,就是一个证明。离开了社会诚信,法治精神既难以确立,更难以弘扬。

具有开放性、功利性和权利义务对称性的特质,契约精神所蕴含的自由交往、利益本位、权责对等的理念恰好与现代诚信的特质相一致。在经济、社会日益契约化的当代中国,合理引进和倡导契约精神,无疑会为现代诚信的构建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建立起现代诚信坚实的基础性资源。诚信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道德建设的基石。然而,在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上虚假信息、制假造假、金融欺诈、商业欺骗、政务失信、学术造假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不讲诚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大学生法治观念不强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高等学校也不再是一块净土,社会上的诚信缺失的风气逐步影响到高校校园。少数大学生的诚信缺失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是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在社会的最前沿传播文明,创造文明、无疑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担当中流砥柱。

第一,大学生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一次大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法律观念。第二,很多同学觉得法律知识好像离得很远,学校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于法律基础》这门课,讲述了相关法律知识,但课时较少,理论未与实践相结合,老师也只是按照教学大纲进度,讲述基本知识,课堂气氛乏味,学生们不懂如何运用,流于形式。第三,学校开设关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方面的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同时一周也只有一次课,说明学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关注不够,高校的法治教育存在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

三、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的路径选择

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只有契约才能使现代社会建立所有人都平等互信的有效保障机制。诚信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契约精神的普及和契约社会的重构过程。

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问题,既是个人问题,又是学校和社会问题。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观念淡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个人学习、学校教育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等多渠道作用,帮助大学生加快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

首先,合理重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的平台。第一,对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应贯穿于整个大学期间,加强公共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授课,培养大学生最近本的法治素养。第二,提高公共选修课中法律课程的比例,通过精彩的实践案例教学,让同学们身临其境,增强法治观念。第三,建立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教育档案,对大学四年期间的表现如实记录,并于用人单位的招聘职位挂钩。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第5篇

(一)关于“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

“五五”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要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因此,“五五”普法的目标的确立,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向新的层次攀升,体现新的高度的要求。“五五”普法要有新的目标,但新的目标不能定的过高。根据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五五”普法目标应该确立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应当区分不同层次,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总目标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对领导干部与对一般干部群众的要求要有所不同,城市与农村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崇尚法治意识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对领导干部、城镇居民、农民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校青少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提出具体的普法目标任务。

(二)关于“五五”普法的侧重点。

抓重点、促全面,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四五”普法对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作了要求。实施过程中,我们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仍然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五”普法取得积极的和突出的成效。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

推动依法治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关键。通过20年的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推进国家法治化管理的自觉性并不十分强、十分高,尤其是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下,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很高的法律水准是很难胜任的。近年来,许多违反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其对法治的破坏及其的恶劣影响,多少年都难以消除。因此,“五五”普法仍然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只是普法的目标侧重点不是放在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放在增强其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上。

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普法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最近我们下基层作了一些调查,虽然我们武进在经济上属于较发达地区,但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我区农村的普法仍然处于“靠天吃饭”的自发状态。大多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接受法律知识主要是从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获得的。因此,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加强。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青少年应当作为普法的重点并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企业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因此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应仍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

2、扎实抓好重点普法内容的学习培训。主要是针对各个不同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确定普法的重点内容。如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是进行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其法律至上和依法行政意识。

3、分解落实“五五”普法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将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按年度进行分解,并根据具体实际,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普法的重点工作,按照动员、实施、总结等步骤,层层推进,抓好落实。

(三)关于“五五”普法的运行机制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第6篇

在“平安广州”建设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提升基层社区的公众参与度,广州市天河区政法系统进行持续、有益和系统探索,其中涌现中不少优秀研究成果,最终汇集成《法卫天河广州市天河区政法工作调研文集》,该书分为“平安建设篇”、“创新管理篇”、“实务探析篇”、“自身建设篇”和“媒体视角篇”,从微观到宏观,从实践到理论,在实证基础上系统展示广州市天河区政法系统自2011年以来的优秀研究成果,实为近年来政法工作调研方面一部不可多得的力作。此文集的面世,不仅为政法工作研究提供来自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鲜活范本,还由平安建设、创新管理、实务探析和自身建设等维度开拓天河区“法治+综治+善治”新境界。

建立于1985年的天河区,乘改革开放的春风,目前已发展成为广州市第一经济大区。经济迅猛发展,外来人口众多,是天河区的重要特点,也是基层治理的一大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善用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让“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既是天河区政法系统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推进平安天河建设的关键枢要。

如《平安天河建设的实践与探索》一文,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墨甚多,由平安建设的角度总结出三方面经验,即完善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标准与考评体系,使平安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律师业发展环境。法治轨道离不开法治观念,而法治观念是否深入民心,则成为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

法律要发挥作用,群众信仰法律非常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时常发生,而化解社会矛盾,固然离不开党领导下的政法系统的实践,更为重要的是群众自觉树立法治观念,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政法系统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首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其次,以实际行动树立法律权威,让群众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例外。只要诉求合理合法,经由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再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调动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赖于政法系统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与通力合作。在源头上落实风险评估与预防,在矛盾化解过程中开展诉前调解、畅通申诉渠道和强化内外监督机制等,在体制上推进涉法涉诉的改革,这些举措将有助于天河区基层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从而有效化解基层矛盾。

平安天河离不开社区的综合治理,而要提升社区的综合治理水平,社区群众工作十分重要。《关于新时期社区群众工作方法创新的思考》一文给读者提供不少有益启示。

密切联系群众,要进行工作方法的创新。比如,“通过村、乡镇、区、县的群众大会,……通过党员同各阶层人士的交谈,通过各种会议、报纸和群众的来电来信等等一切能听到人民呼声的渠道,总是能发现群众的真正的意见。”《关于新时期社区群众工作方法创新的思考》认为,社区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需要在社区群众工作方法上有所创新,还提出了五种社区群众工作方法,这不但有益于提升社区工作民众参与度,还有利于密切警群联系,增强社区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及其综合素质。

更为重要的是,新时期社区群众工作方法创新有助于凝聚社会力量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凝聚社会力量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社区民警推进社区综合治理的要义。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告诉我们,不应片面追求经济总量或某些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应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让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够“增能”,即获得一定的竞争力和较为公平的竞争机会,“服务群众贵在诚”,从而更好地凝聚社会力量。

党要巩固自身的执政基础,就必须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这不仅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固有要求,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条件。因此,党的十报告强调,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密切党群联系将有助于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为“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治教育

一、简析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学校注重学生学习忽略法制教育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从道德上教育青少年,而轻视法律教育。如今的学校教育不论是大小城市或是任何阶段的教育都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忽略了其他方面的教育。学校的选拔机制将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最重要也是唯一的标准。甚至学校会认为大多数学生不可能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所以没有必要去学习法律知识,没有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既是避免学生触犯法律的需要,也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需求。此外,学校的一些不遵纪守法的行为(如违法招生、乱收费、随意侵犯学生的权利、学生触犯法律私自处理等一些现象)起着反面教材的作用,不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

2、大学开始进行法治教育起点晚

目前,我国到大学才开始专门开课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大学以前的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会涉及到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但内容简单肤浅。只有大学才开设"法律基础"课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中学生已经能够承当一些法律责任了,应该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此外,中学阶段是学生接受知识能力、理解能力最强时期,也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时期。因此从中学阶段开始进行法治教育是最好的时期,大学才开始进行法治教育起点晚。

学生获取的知识不仅仅来源于学校教育,还来源于家庭和社会教育。但目前我国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几乎是学校在实施。家庭只注重孩子的衣食住行及学习成绩,忽略了对子女的法制教育;社会对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做的不够;甚至有时家庭和社会教育在从反面进行教育。社会上频繁的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健康电视电影等不利于培养学生养成良好法律意识的现象。如九十年代末香港电影《古惑仔》很受青少年喜欢,很多学生把电影中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演绎,认老大组织帮派,打架斗殴。受古惑仔类影片影响哈尔滨16岁少年竟连杀两人。[1]家长实施家庭暴力、随便侵犯孩子隐私权等一些违法行为,孩子在家庭生活中耳濡目染受到影响。学校、家庭、社会缺乏合力,不能将法治教育有机结合。法律意识培养仅靠学校,而家庭和社会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受到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学校的努力将付诸东流。

4、大学法治教育模式陈旧

目前,高校法律意识培养模式单一,主要以课堂教学模式为主,缺乏创新性和有效性,学生缺乏主动性、参与性,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课时安排方面,除法律专业的学生外,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在半年到一年之间,不能系统进行普法教育。教材内容简单且版式老,一味的侧重基础性和常识性知识,而且知识点讲解过于简单,与大学生的对知识理解和掌握能力不匹配,达不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目的。此外,大学生大都只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程不予以重视,只是应付考试拿学分,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制观念淡薄。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建议

1、学校应该注重法治教育

学校是学生学习知识以及形成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第一源头,法律意识培养也不例外。因此,学校在注重学生学习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是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让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不仅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此外,学校在日常管理行为中也应注重合法合理性,在整个校园营造出民主法治的氛围。即学校不乱收费、按照既定程序招生、按照法律校规管理学生、尊重学生隐私权等,实行民主法治的教育和管理模式;同时接受学生的监督,学生表达不满有申诉和反映途径,学校有不合法、不合理的制度行为应该及时予以纠正。

2、从中学开始进行法治教育

从保护中学生避免因不懂法走上犯罪之路以及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来看,中学阶段就应该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因此,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如何进行法律意识培养,已经成为思想政治教师研究并予以解决的课题。本文认为继续将思想政治课作为中学阶段学校德育工作主渠道的同时,也应该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阵地。将一些基础法律知识编写进思想政治课程(如民法、刑法中的一些常用常见的知识编入教材),并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课,改变以往思想政治课成为学生自习课或是被其他科老师占用现象,充分利用这块法治教育的阵地。

3、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三维结构法治教育模式

前面已经谈到,法律意识培养仅靠学校,而家庭和社会未尽到自己的义务,受到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学校的努力将付诸东流。因此,法治教育需要建立一个"学校-家庭-社会"的法律文化环境相互配合的大系统。[2]即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制度层面上应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教育网络和机制,家庭、学校、社会各尽其责,形成一个相互补充和协调一致的三维结构模式,才会取得合成的教育效果。学生家长思想上要从小给孩子灌输法治观念;从行为上要以身作则,日常生活中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教育孩子不能按照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棒打出孝子、侵犯孩子的隐私权等行为,家庭法治教育要从小从细节做起,在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培养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社会环境对学生的法制意识及观念的行为也很重要,但社会层面的法治教育很复杂,需要国家及社会上每个成员的参与。本文认为对于每个成员来说自身不违法乱纪就是对社会法制教育最大的贡献。国家层面需要做的事很多,如是否应该限制一些伤风败俗,影响青少年法治观念、价值观念等健康成长的影视、文字作品公开放映出版,并禁止在网路上传播。此外,将大学生触犯法律率较高的案例拍摄成影视作品通过电视及网络进行教育,法制教育片的拍摄内容不要过于死板和僵硬,应结合青少年的兴趣爱好,将法律基础知识及青少年易触犯的事件融入到影片中;或是在开发一款游戏,在游戏情节中融入法律知识,让青少年在看影片、网游戏过程中接受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4、改进高校法治教育模式

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较为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律基础"课,应增加学时(至少安排两学期的教学时间)。同时,转变教师和学生之间传统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角色关系,改变单向灌输且带有强制性的教学方法。培养大学生养成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掌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技能,增强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此外,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并且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在传统课堂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基础上,还可以采取模拟教学、范例式教学、网络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等多种模式。

参考文献: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第8篇

作者:张训 单位:淮北师范大学

刑法学课堂:培养良性刑法情绪的桥头堡

长期以来,受报应主义刑罚观的影响,在一般人甚至部分刑法教育者和研究者看来,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惩罚的学问。这也是传统刑法教学者或者注释式刑法教学者历来宣扬刑法权力文化而忽视传播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刑事法治精神的原因所在。可以设想,刑法学课堂上倘若始终流淌着一股较浓的刑法权力文化思潮,那么浸染期间的必定是刑法的恶性情绪;但反过来,如果刑法学教师擅于开启刑法之门、更多地展示刑法真善美的一面,那么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必将深入学生的骨髓,而此将影响其刑法情绪的良性发展。因而,在笔者看来,刑法学课堂是体察师生刑法情绪良与恶的重要场域。而对于刚踏入法学之门不久的法科学生而言,这是引导并养成其良性刑法情绪的滩头阵地。限于刑法学分而授之的课程特点,可能有人会认为刑法学总论因为知识体系的完整性或者知识更加系统有利于整体阐发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刑事法治精神,而刑法分论的此种理念则分散在各种罪名之中,较为琐碎,令人难以捕捉。而笔者则不这样认为,刑法总论固然可以从容完成对刑法理念的整体宣扬,刑法分则分散在各个罪名中的法治精神又何尝不像是一颗颗晶莹剔透的珍珠等待人们去采摘呢。而且,在讲解刑法分论中的各个罪名时更便于结合身边刚刚发生的或者成为经典的刑事司法案件,将附着于其上的民众刑法情绪剥离出来呈献给学生,更利于疏导并塑造学生的良性刑法情绪。在阐述如何在刑法学课堂中完成对法科学生之良性刑法情绪培养之前,有一个问题尚需要说明,即刑法情绪的主体界定。因为,处在高等教育第一阶段的法学本科生,而且他们又处在开设刑法学课程的前期阶段,究竟是属于普通民众还是法律专业人士尚需要进行必要的界分。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与法学家这些法律事务工作者虽然曾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其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与普通民众存有诸多差异,但是在刑法生活场景中,他们与普通民众并无主次之分。言即,所有人在面对典型刑事司法案件时所释放出来的刑法情绪在原初意义上是相差无几的。不过,亦必须承认,法律专业人士与普通民众在刑法情绪的表达上显然存有客观上的区别。而且,法律专业人士的刑法情绪会受到已然成型的法律知识体系的框定,游离了情绪本身的涵摄,定格为一种刑法意识。毋宁说,法律人士之相对成熟的法律知识体系固化甚至僵化了其刑法情绪几乎致其失去了应有的品性。相较而言,普通民众的刑法情绪才是本色的。因而,笔者更倾向于将刑法情绪的主体界定为普通民众。对于良性刑法情绪的养成而言,此种界分恰好说明了法科学生的本科期间尤其是刑法学的开设阶段是一个至为重要的时期。因为,法科学生正处于不断汲取知识、感悟法治精义而法律知识体系建构尚未最终完成的阶段。换言之,绝大多数的法科在读本科生正在完成从普通人士到法律专业人士的蜕变时刻。这也使得本科生刑法学课堂的使命性更加重要、任务更加明确。因为,作为民众之一部分,法科在读学生当具有一般民众共有的刑法情绪特征,而法科的专业塑造又决定他们的刑法情绪会逐步区别于普通民众。因而,对法科学生良性刑法情绪的养成应当建立在对其专业性和普通性的准确透视和分析之上。刑法教学的课堂无疑是观察和跟踪他们刑法情绪变化并且逐步塑造其良性刑法情绪的重要阵地。

精神与策略:结合典型刑事司法案件的说明

如何培养法科学生的良性刑法情绪则不仅是一门科学同时是一门艺术。笔者将结合典型刑事司法事件阐述如何引导并培养学生良性刑法情绪的具体策略。正如刑法情绪可以分为恶性和良性,凝结着刑法情绪的典型刑事司法案件亦就此划分为两个阵营。其中一部分成为考察刑法恶性情绪的范本,如药家鑫案等;另一部分则是考察刑法良性情绪的实例,如许霆案等。基于文意,笔者将以许霆案为考察重心说明如何培养学生良性刑法情绪。毫无疑问,人们在许霆案中察觉到了民意的理性倾向。正如有人所言,这一重审判决结果,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在这样的舆论监督中,只要有心,都会看出民意的理性、睿智和舒张,的确令人倍感回味悠长。[3]不宁唯是,因为要证明学生良性刑法情绪培养之可能只需要一个实例就足够了,但是要促使他们逐步驱散刑法情绪中潜藏着的阴霾,唤醒并且自觉积累刑法情绪中的光明,则要复杂曲折得多。这就意味着必须给学生一个信仰刑事法律和信任刑事司法运作能力的充足理由。当且仅当这个理由深入骨髓、刻入肌肤,并且与惯常的道德体系相契合时,他们才能因此将之加固并推崇为自己的精神寄托,而后先内化为行为潜能,再外化为行动指南。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笔者以为,首先应当叩启学生心中的刑法之门,让刑法知识体系以鲜活的姿态出现在学生面前。因为在我看来,刑法及刑罚并非如有人想象的那样,因为相较于其他法律更为严厉,其适用更具震撼力,所以妇孺皆知。相反,刑法正日复一日地被囚禁在地下室里,成为隐形法律。我在课堂上曾就“洛阳事件”追问学生对此事件的看法。绝大多数学生只能谈及对事件主角之定罪和量刑问题。没有学生觉察到民众对刑法的迟钝感。这也说明了刑法感官在他们自己身上的缺失。故此,将“囚禁在暗室里的刑法”解救出来实乃第一要务。在遇到类似许霆案这样的刑事司法事件时,教师不仅仅让学生明确定罪与量刑的刑事政策学意义,更要使他们明白其中隐含的刑事法治精神。如此,才能让刑法真正融入课堂,成为一种课堂生活,也从而才能完成刑法的真实普及,不光刑法条文,还有刑法精神。此外,在刑法学课堂里向学生倡导理性、文明的刑罚观和犯罪论,传播刑事法治精神和刑法的民生、宽容和权利之理念。这当然本身就是刑法普及的一部分。犯罪者处遇史就是一部从野蛮惩罚到文明教化嬗变的历史,也是一部把犯罪者作为“非人”、“异类”和“人类一份子”之认识演变的历史,同时也是人们犯罪观、刑罚观和刑法功能论演变的历史。在朴素到法律甚少亦没有法治观念的年代,“复仇作为刑罚的一项正当性根据在人们的经验(观念)中根深蒂固”[4],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当纯粹或者狂热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在当下社会死灰复燃、占据主流地位时,一旦涉入民意的力量,纯粹的复仇和报应就将变得不再纯粹,“它所传达出的往往是一种乔装后的功利立场:刑罚是正当的,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有序的情绪发泄途径,若否定之,则这种情绪将会以一种更难以为社会所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4]此时的刑罚观由仇恨的力量占据。我们无法渴求人人都能从容面对罪恶和仇恨,我们渴望的只是理性的火种尽快燃烧起来。毫无疑问,占主流地位的犯罪观,也必然左右着刑法情绪的走向。究竟是把犯罪人当做绝对的异类、和正常人之间存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之绝对主义犯罪观,还是认为犯罪人也是正常人一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之相对主义犯罪观。在迪尔凯姆看来,犯罪作为一种常态社会现象,见于所有类型的社会,不存在没有犯罪的社会。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犯罪对象性质的转变以及青少年犯罪的急剧增加,“镇压”这种暴力手段往往显得打击过剩,而此带给人们的反思是考虑犯罪究竟是不是绝对的恶,有没有矫正的可能。由此,犯罪观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即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者不是纯粹的敌人和人类异质,而仅仅是犯罪的人。无疑,从敌人到犯罪人再到犯罪的人这种犯罪观的转变折射出理性的光芒,预示着民众良性刑法情结呼之欲出,同时也昭示着人类法治时代的春天就要到来。借此,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对犯罪行为特别是犯罪者的积极态度,这样也可以加深他们对许霆过山车式判决的理解特别是二审对许霆减轻量刑的认可,也会深刻体会到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件中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为刑罚文明所作出的努力。当然,作为刑法课堂上的受众者,学生们在面对因受案外异质性因素侵扰而异化的典型司法案件时难免会出现情绪上的波动,或者说在一开始他们就无法剔除潜藏着的不良刑法情绪的干扰。客观而言,学生这种不良刑法情绪与案件当事人受自然法批判的卑劣行径有关,也与司法运作系统的运行不畅有关。因而,需要在课堂上阐释刑事司法改革的要义,帮助学生厘清阻滞刑法实施机制上的障碍,以便让学生真切感受到最大限度地彰显刑事司法正义的希望。结合司法个案的讲解并且有意识地设置必要的刑法适用社会效力的个案检测机制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虚拟为刑事司法的主导者,以便通过对学生凝结在司法个案上刑法情绪的考察体认他们对司法信任感和刑法认同感,从而有利于法科学生刑法信仰和刑法习惯的最终养成。